时间:2022-02-01 03:08: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卫生室公共卫生,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了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突发卫生事件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理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卫生院实际,特制定《XX村卫生室突发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XX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建立村卫生应急管理小组
村委会成立由村委会成员及村卫生室医生组成的卫生应急管理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XXX
成员:XXX XXX XXX
同志具体负责卫生应急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
三、应急管理小组职责
1、接到单位和村民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及时报告镇卫生院。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村卫生应急管理小组配合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救治等工作,提出相应应急反应措施,全程负责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协调、处置、善后工作。
3、做好传染病预防和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企业的卫生工作,防范突发卫生事件的发生。
4、对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教育,并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运动,提高身体素质,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1、本村范围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镇人民政府及卫生院报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名称、地址、时间、人数、可能发生染病等有关内容。
(2)立即停止村民群聚活动,停止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局部流行的一切活动。
(3)在上级各部门未到达前,应急管理小组可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将患传染病的村民或暂住人员隔离。
(4)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群众。
(5)协助镇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2、村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应当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当在一定时间内,村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临床表现相似的村民,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何种病时,应急管理小组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镇人民政府及卫生院报告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单位名称、地址、时间、症状、发病人数等有关内容。
(2)立即停止群众群聚活动,停止可能造成局部流行的一切活动。
(3)在上级各部门未到达前,应急小组可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将患病的群众隔离。
(4)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村民。
(5)为查明疾病原因,应急管理小组应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做好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3、村内发生急性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应急管理小组应当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立即停止供餐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镇人民政府、卫生院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4、村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镇人民政府及卫生所报告发生职业中毒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化学毒物等有关内容。
(2)立即使毒物停止继续吸收,迅速离开中毒环境,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等。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调动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在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进一步明确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原则目标和乡村医生身份职责;通过合理布局和规范化建设,完善村卫生室基本设施,改善诊疗环境;积极稳妥地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和养老政策;强化监管与指导,规范执业行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强化培养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原则目标
(一)基本原则: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需求和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的原则,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在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中,镇街卫生院负责履行本辖区内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责;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注重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农村卫生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实行“两证、四制、四统一、两独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输液许可证》,乡村医生聘任制、工资制、养老保险制、考核注册制,人员统一调配、业务统一考核、药品统一调拨、财务统一管理和村卫生室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的镇(街)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模式。各镇街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院要认真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考核职能,推动农村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村卫生室软硬件建设
1、统一规范村卫生室命名。实行镇(街)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统一命名为“××镇(街道)××村卫生室”,实行农村社区化建设的村卫生室统一命名为“××镇(街道)××社区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在明显位置。
2、提升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合理规划布局村卫生室。高标准建设村卫生室,达到“五室”(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观察室)分开和“五通”(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的目标。按照省《村卫生室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标准》,规范就医流程,完善设备配置,满足群众就近就医需求。
3、健全村卫生室规章制度。村卫生室必须建立健全医疗护理、预防保健、传染病防治、消毒隔离、药品管理、财务管理、医疗废物处理、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健康教育、信息报告、人员值班等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做到内容全面、落实到位。
4、加快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2012年实现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新农合报销等信息网络化管理,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二)明确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工作职责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是:采取中西医两种基本医疗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对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应急处理,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为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提供护理、家庭康复及保健养生指导。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街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健康教育;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协助新农合筹资、做好参合农民就诊身份核实、门诊医药费报销和公示等工作;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
(三)规范乡村医生管理
1、严把人员资格和准入。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合理确定乡村医生配置规划,原则上每处卫生室配置2-5名乡村医生,以镇街为单位在辖区内合理调配乡村医生,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依法开展乡村医生执业考核,做到合法上岗,依法执业,坚决杜绝违法执业、超范围执业等现象发生。
2、规范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市卫生局定期组织对乡村医生进行考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的主要依据之一。凡被聘用的乡村医生,经试用三个月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由镇街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聘用关系。同时,选拔一名业务技术好、群众威信高、协调能力强的乡村医生担任村卫生室负责人,也可从卫生院在职医务人员中择优选派。各卫生室要相对明确医疗、药房、财务、公共卫生等人员分工,基本做到村卫生室负责人与药房、财务人员三岗分离。
3、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培养。健全完善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受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深入推进“省卫生强基”和“市十百千”工程,每年均选派一定数量的乡村医生到镇街卫生院、市直医院进修学习。镇街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促进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按照乡村医生队伍发展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通过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和招聘医学本、专科毕业生等形式,增加乡村医生人员数量,壮大乡村医生队伍,不断完善乡村医生人员结构。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衔接。
四、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监督管理
(一)强化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市卫生局要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医疗任务、公共卫生任务等进行监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明确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绩效考核,并作为财政经费补助和对乡村医生动态调整的依据。完善考核方式,将群众满意度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其服务质量和水平的监管。
(二)强化镇街卫生院行政管理职能。镇街卫生院受市卫生局委托,负责对本辖区内村卫生室的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医疗服务任务、公共卫生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加强规范管理。与此同时,镇街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培训,不断提升其基本医疗和开展公共卫生任务的能力。
(三)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面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所使用的药物由镇街卫生院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免费为村卫生室代购分发;村卫生室使用的药物品种、数量应每周向镇街卫生院申报采购计划,镇街卫生院要确保配送及时,并通过卫生信息网络,加强对村卫生室落实药品零差价的监督管理;村卫生室设药品管理兼(专)职人员,负责药品的保管、发放、调拨、记帐等相关工作;在显著位置将使用的基本药物名称、规格、价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决防止乱收费、滥收费和价格恶性竞争现象发生。
(四)加强村卫生室医疗质量管理。各镇街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每月组织公共卫生、医疗、护理、药品、财务、新农合等职能科室人员,到村卫生室督促指导工作落实情况;要加强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医务人员值班、出诊上门服务、接转诊和疫情报告等医疗卫生行为,做到接(转)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进药有凭证、收支有明细、疫情有报告;要积极开展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双向转诊,方便群众就医;要转变服务模式,注重和加强公共卫生工作,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逐步健全新农合门诊统筹制度。按照坚持标准、稳步发展的原则,将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镇街卫生院的支付比例。结合新农合门诊统筹,逐步探索开展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五、健全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补助渠道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2012年起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40%,用于村卫生室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助。要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2、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其劳务补助主要由患者个人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和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公布我市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要求,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标准为非注射型1元/人次、肌肉注射型3元/人次、静脉注射型5元/人次,以上收费每人次仅限其中一种,不得重复收费。诊疗费由新农合支付80%,患者个人支付20%;新农合支付部分从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3、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由省、市和市财政分别承担。市卫生局应根据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的服务年限、岗位职责、学历水平、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补助分配办法,由镇街卫生院考核发放。
(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已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可按《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建立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管理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保障资金投入。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和养老政策、乡村医生培训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
(三)规范绩效考核。市卫生局要按照本意见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记录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在市卫生局的统一组织下,镇街卫生院根据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定期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执业人员动态调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社区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社区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社区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等问题;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社区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职责如下:
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负责接诊、出诊、巡诊等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及区市级医疗机构。
2.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3.开展爱国卫生及健康宣教。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促进农村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活动;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社区居委会制定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计划;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村”的建设。
4.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责。协助开展新农合工作的政策宣传、参合费用的收缴等;负责收集、填报有关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全面落实社区卫生室布局规划,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1.社区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按照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和《关于村(居)卫生室布局规划及建设方案调整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的通知》明确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标准,按规定时限完成规划内社区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规划内社区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不低于80平方米;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基本条件,实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观察室“四室分开”。完成规划内社区卫生室考核验收,为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做好充分准备。
(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医改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2.社区卫生室的命名。社区卫生室名称统一为××街道××社区卫生室。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3.乡村医生的配置原则。在规划内社区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原则上按每服务1000人不低于1名乡村医生配置,居住分散的行政社区可适当增加;对于乡村医生人员相对富余的地方,鼓励采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选用。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适当选配女性乡村医生。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医改办)、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规范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室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
对一村多室的卫生室人员进行整合,实行街居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参加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健康状况良好,无不适宜乡村医生岗位的疾病。有条件的社区可对超过年龄以及超出配备比例的乡村医生进行返聘,所产生的费用由社区自行负担。对不愿参加一体化管理或经考核不适合参加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可自愿保留原卫生室,自主经营,但不能享受推行街居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卫生室的相关政策。具体人员整合管理办法由区卫生局制定。
在社区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在社区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参照乡村医生执业类别执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2.严格乡村医生的执业管理。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新进入社区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等行为。乡村医生执业实行动态调整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社区实际医疗服务需要,定期按年度在规划框架内进行适时调整。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3.强化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社区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将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安排给社区卫生室承担。加强对社区卫生室实施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其服务的社区公示,并将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
4.加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对社区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社区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对社区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对乡村医生及社区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社区卫生室的财务和资产与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社区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5.加强社区卫生室信息化管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完成社区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社区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逐步实现社区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配备使用、新农合报销等业务工作一体化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医改办)、区电政办)
(四)将社区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年年底前,全区规划内社区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不得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其所配备的基本药物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负责供应。根据农村卫生服务需求,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符合全区规划要求的社区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其补偿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区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实行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执行。
(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医改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药监分局)
2.将社区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年年底前,规划内社区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社区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一般诊疗费结算实行“总额控制,据实结算,超支不补”方式支付。加强对新农合支付社区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
(五)完善乡村医生补偿、退出机制。
1.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统筹安排社区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拔,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新农合支付政策调整。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村卫生室设立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为6元/人次。将所有参合人员到社区卫生室就医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采取总额预付方式,新农合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预付总额暂按社区卫生室服务参合人每人每年就诊2次进行计算,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完成工作量,考核后拨付,具体拨付方式由区卫生局会同区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区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社区整体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在规划内社区卫生室就诊产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定点的一体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统一结算管理,除参加新农合保险之外的一般诊疗费由卫生、物价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按照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区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实行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执行。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医改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
2.建立乡村医生动态退出机制。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核中不合格者或本人自愿申请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注销乡村医生执业;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逐步分流,逐步实现乡村医生的新老更替,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3.建立一体化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体制。凡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自年龄到期当月停止发放政府补助,不再办理相关聘任手续,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列》规定,不得以机构法人和负责人名义独立执业;已加入一体化管理卫生室但不到规定年龄,本人又申请退出的乡村医生,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列》和区域卫生规划规定执行;本次未加入一体化管理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或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在政策范围内允许继续执业。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六)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1.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区卫生行政部门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对在社区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结合实施“卫生强基”工程,选派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室带教。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社区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乡村医生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并动态掌握本区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有计划的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定向委培的要优先及时补充到社区卫生室。通过后备力量建设、吸引适宜人才到基层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室工作。结合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衔接。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七)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乱收费、摊派、集资。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
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完善对乡村医生补偿以及社区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建立科学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调动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考核原则
(一)考核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村卫生室的公益性。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
(三)坚持遵循医疗卫生发展规律,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财政补助政策,促进村卫生室全面履行职现。
(四)坚持奖优罚劣,以考兑补。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完成情况,发放补助。
三、考核对象及考核内容
(一)考核对象:对县卫生局确认的、承担乡村居民化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基本条件是:在县卫生局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国家规定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内容:以乡村医生完成基本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主要考核内容。具体详见附件《县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标准》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按照《县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方案》内容进行考核。
(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三)县乡村医生卫生服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卫生所(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进行考核。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绩效考核以经常性和半年年终考核为主,按照《县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方案》对全乡村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经常性考核主要通过乡村医生例会进行;半年、年终考核以实地检查为主,每年两次,采取听取个人述职、查资料、访现场座谈的方法,半年、年终考核分别于每年7月和12月份进行。
(四)乡卫生院于每次完成乡村医生考核后,将结果进行公示后、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异议的,可向卫生院提出复核申请,卫生院将按规定组织复核。
五、考核结果应用和经费补助
(一)考核依据《县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标准(试行)》进行评分,总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次:分值90分以上(不含90分)为优秀,81-90分为良好,71-80分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不含量60分)为不合格。
乡村医生考核等次及补助标准:90分以上(不含90分),人均补助2元;70-90分,人均补助1。5元;70分以下不予补助上。
(二)我县年终综合目标考核时,组织乡卫生院进行交叉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进行复查。并随机抽查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参与。
(三)考核结果作为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补助发放的参考依据,考核不合格的村医不发放补助。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当年考核补助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六、实施与管理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实际出发,明确工作目标,组织要严谨、纪律要严格、工作要细致。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落实。
【摘要】目的 对襄州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进行绩效考核,综合分析并总结实施经验,提出政策建议和方法。方法 采用普查和抽样调查的方法,对襄州区各镇级和区级医疗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结果进行描述性分析。结果 19个乡镇卫生院,考评为合格的7个,考评为基本合格的7个,考评为不合格的5个。结论 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能够全面、客观、科学评价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情况,为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内涵建设提供依据。
【关键词】公共卫生服务 绩效考评 分析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和《襄州区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方案》的要求,2010年10月11日至26日,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组织考核组按计划对全区各镇级和区级医疗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情况,对各镇卫生院、区直各有关医疗单位2009-2010年度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了现场考核。
1 对象和方法
1.1考评对象及方法
本次参与考核单位共19家卫生院。每个卫生院抽查2个卫生室。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访谈、问卷调查、询问、电话核实等方式对各单位公共卫生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评。
1.2考评内容
1.2.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等数量和质量情况。
1.2.2考评结果评价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3个等次,考评分值200000分(折合为70分,含70分)以上为合格,,1000000-20000000分为(折合60-69分)为基本合格,1000000分(折合为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 结果
各镇(编号1-19)的综合考评结果见表1,全区编号19、15.6、17、4的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编号为3、8、10、1、14、18、12的考评等次为“基本合格”,其余各镇的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其中,编号为5、16、2、9的乡镇得分超过了90分,编号为13、11、7的乡镇得分不足80分.。见表1。
3 讨论
襄州区2009-2010年按照15元/人标准,其中国家补助9元,省补助2元,地方补助4元,总计投入1034万元,实施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保证经费使用效益,加强绩效考核是非常重要的管理环节。
3.1目前在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3.1.1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要性缺乏认识 一是相当部分单位的领导、特别是院长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缺乏认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工作。个别院长甚至基本未过问项目工作。二是对项目工作缺乏计划性,采取的措施具有很大的临时性。
3.1.2专职公共卫生人员少,专业素质差 一些卫生院仍没有把公共卫生摆在重要位置,没有安排必要的人员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存在年龄老化、素质偏差问题,很多公共卫生人员是滥竽充数,导致无法完成基本的公共卫生工作。
3.1.3工作机制不健全 一是标准化公共卫生科建设未到位,职责不清,也缺乏管理;二是卫生院没有很好的履行组织计划,人员培训、督查等方面职责;三是未发挥村卫生室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的作用,不清楚村卫生室应承担的项目具体工作,如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必须由村卫生室为主完成的项目工作,也由卫生院包办,结果是根本无法完成好;四是没有建立完整的镇村考核与奖惩制度,未能充分发挥镇村公共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1.4公共卫生人员待遇偏低 重临床、轻公卫的思想仍普遍存在。有些卫生院仍未将公共卫生科视为主要业务科室,工资待遇比单位其他业务人员相差悬殊,有的甚至未得到基本保障,严重挫伤了公共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2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是看得见、能拿到的蛋糕,是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卫生院的主要职能之一。因此,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深刻认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意义和现实性,主动创造条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证,特别是要认真做好标准化公共卫生科建设,保证公共卫生人员到位,进一步抓好公共卫生工作管理。
(2)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实施工作的督导管理,认真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进一步加强督导考核,今后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和妇幼保健项目工作的考核,都分别由疾控中心和妇幼保健院具体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考核有卫生局基妇科实施,每季开展一次考核,并兑现部分项目经费,同时作为年度总考核的重要依据。各镇卫生院要充分发挥村卫生室在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作用,将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慢性病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等,适宜卫生室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以卫生室为主开展,卫生院给予协助,同时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督导考核,及时兑现相应经费。
(3)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抓好基层卫生人员岗位培训,重点加强全科医学知识、社区护理、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等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卫生人员业务技能,夯实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严格执行项目服务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为全区居民提供优质公共卫生服务。
(4)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加强社会宣传,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群众宣传免费服务项目,让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营造群众理解支持、积极参与项目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项目工作深入开展。
(5)做好补缺补差工作。对这次考核提出的问题,各单位要组织专班制定整改措施,现时整改。
总之,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的绩效评估,是对公共卫生服务成效的反映和评价,将有利于促进和深化公共卫生服务改革,引导和规范公共卫生服务行为[1]。充分利用绩效考核指标杠杆作用,对当前居民迫切需要的、政府高度关注的工作要在评估指标权重上重点倾斜,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保证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有序和高效地推进。
表1 2010年慢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得分统计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村卫生室“网底”作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便捷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乡村医生(包括村卫生室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是植根农村的卫生工作者,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镇、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职责,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把条件成熟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全区所有村卫生室均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三统一”,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健全乡村医生培训、管理、退出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完善补偿、养老政策,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综合素质高、医德高尚、品德端正、热心公益事业、服务良好、安心稳定、群众满意的乡村医生队伍。
二、乡村医生管理
(一)村卫生室设置。区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审定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规范化村卫生室,人口在5000人以上或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服务半径超过3公里的边远行政村可增设1所村卫生室,对服务人口较少或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的村卫生室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设立由区卫生局审定,报市卫生局备案。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及年审由区卫生局负责,严格按照《省规范化村卫生室验收标准》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村卫生室,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取消其规范化村卫生室资格,同时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及时报市卫生局备案。今后,对于规范化建设未达标或存在一村多室的村卫生室,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乡村医生配置标准。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内的配置1名乡村医生;1000人至2000人的配置2名;2000人至3000人的配置3名;3000人以上的配置4名,本村符合条件人员优先考虑。对于行政村卫生室人员不足的村卫生室可外聘人员到本村执业上岗,对于行政村取得乡村医生资格人员超过乡村医生配置标准的村卫生室,由村委会考试考核或村民代表投票的方式决定人员,超出的乡村医生可纳入乡村医生后备数据库。
三、乡村医生职责
1、在卫生院指导下,使用中西医治疗方法、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按规定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超出诊治能力范围的患者;
3、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传递村级卫生信息;
4、负责本辖区打击非法行医哨点监测与信息报告;
5、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积极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协助做好新农合筹资工作;
7、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8、完成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完善管理机制
(一)严格乡村医生准入。村卫生室是由村委会举办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综合管理和协调,村委会直接管理,村委会主任担任机构法人代表,镇卫生院负责业务指导及业务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聘用程序由个人申请、村委会提名、卫生院审核上报、区卫生局审批,省市卫生部门备案。在聘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受聘乡村医生收取任何费用。区卫生局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建立全区乡村医生编码库,同时做好管理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乡村医生编入全区乡村医生编码库管理:①乡村医生本人申请上岗资格;②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③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④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注册地点执业上岗;⑤执业上岗的医疗机构为规范化建设达标村卫生室;⑥乡村医生年度综合考评合格。
(二)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乡村医生因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及时调整,调整后不再享受原待遇。对在岗乡村医生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区卫生局注销其执业资格,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履行乡村医生职责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医德医风差、服务态度不好、不服从管理,个人综合素质差并造成后果的,由村委会予以解聘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年龄超过65岁,原则上应退出乡村医生队伍,村委会新聘合适人员补充。
(三)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在全区推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业务指导、统一人员培训、统一药品配送、统一新农合政策实施和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等“五统一”。村卫生室均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三统一”、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基本药物由卫生院负责供应,在此基础上将村卫生室按照相关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区卫生局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业务管理范围,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全面实施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一体化管理。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区卫生局依照省市考核办法制定考核细则,由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存档,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村卫生室聘用乡村医生的依据。
五、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区卫生局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加强面向农村全科医学人才的培养,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十五天。镇卫生院每月对乡村医生业务培训不少于三小时。各镇、各街道办可以借鉴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及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二)加快乡村医生后备队伍建设。区卫生局根据卫生资源配置和区域卫生规划,加强乡村医生后备队伍建设,为充实乡村医生队伍做好人才储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绩效考核。区卫生局要结合实际,参照《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综合考核办法,对乡村医生实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原则上要以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三统一”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开展公共卫生、医疗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工作为重点,通过绩效考核,促进规范化管理,及时兑现奖惩,确保补偿到位,达到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目的。
(二)多渠道补偿。乡村医生报酬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医疗服务收入和各级财政补助构成。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原则上拿出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乡村医生补助,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和考核服务项目完成情况拨付资金。
2、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3、政府综合补偿。从2012年开始对村卫生室每年由区卫生局安排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按考核结果进行补助。
(三)完善乡村医生养老制度。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予以养老补助。
七、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内容,完善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督促各村委会尽快完成本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核定配置工作,完善乡村医生聘用手续。后续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按程序办理。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办发[]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办发[]6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我区村卫生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集体、乡镇(街道)卫生院举办,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和配备。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大于100平方米,并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基本条件,实行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四室”分开,必要时设立公共卫生、宣教等工作用房。对村卫生室名称的命名,统一为市中区××乡镇(街道)××村卫生室;实行社区化建设的,其卫生室名称统一为市中区××乡镇(街道)××社区卫生室,并按照村卫生室进行管理。
三、认真执行乡村医生配备标准。乡村医生只能在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村(社区)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原则上按照每千人1名乡村医生的要求配备,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乡村医生人数。对目前达不到乡村医生配备要求的,可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街道)卫生院派人驻点等方式,配备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对新进村(社区)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选聘、考核、任用办法,由乡镇(街道)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录用计划,如实提供候选乡村医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明等),实行竞争上岗,择优选任聘用,并签订聘用工作协议。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女乡村医生。
四、严格村卫生室卫生人员的资格准入制度。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从事护理等其他卫生服务的人员也应具有相应的合法执业证书,经全区统一竞聘上岗。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区卫生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卫生院要加强乡村医生个人执业、考核和人事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和规范乡村医生个人执业技术档案,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培训与培养。区卫生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卫生院分别负责制定本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培训与继续教育制度,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对在职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乡镇(街道)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要有计划地选派乡村医生到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学习,鼓励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全科医生培训,对选聘到村(社区)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优先进行规范化培训,促进并加快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衔接。
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与业务指导。区卫生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卫生院要按照职能要求,分级落实对村(社区)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全面落实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对村(社区)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信息化建设和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对乡村医生和卫生室的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统一采购、管理和监督考核,并通过培训、讲座和建立例会制度等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村(社区)卫生室签订年度卫生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季度对乡村医生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评优评先、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发放等挂钩,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七、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国家基本药物、新农合等制度实施范围。乡镇(街道)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村(社区)卫生室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所有基本药物由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供应。根据农村卫生服务需求,逐步将其他符合上级规划和医疗技术条件要求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提高服务质量,严格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的监管,严禁虚开单据和骗取新农合资金。
八、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按照《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办发[]36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市中政办发[]57号)要求,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偿,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一定的比例要求,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并按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根据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合理核定任务量,确保与其服务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对于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由各乡镇(街道)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推动乡村医生参加当地较高档次的新农保。各级政府要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工作自查总结
为提高全镇人民健康水平,进一步规范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跟据《xxx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xxx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卫生工作的通知》《xxxxxx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xxx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督导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xxxxxx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xxxx财政局关于印发xxx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xxxxxx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xxxxxx财政局关于印发xxx合同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内部管理,严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我院于2020年12月11日,对本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情况汇总
1、居民建档:今年新建居民档案xxxx人,更新电子档案xxxx人次,现共建居民健康档案xxxx人。
2、健康教育:开展健康教育讲座xx次,开展公共卫生宣传活动XX次惠及XX人,更新健康宣传栏XX7次,发放印刷宣传资料XX种XXXXX份,其中中医药宣传资料X种XX份。开展健康教育讲座XX次,开展公共卫生宣传活动XX次惠及XX人,更新健康宣传栏XX次,发放印刷宣传资料XX种XX份,其中中医药宣传资料X种XX份。
3、慢病管理:
3.1)我镇辖区内高血压患者XX人次,随访XX次;糖尿病患者XX人,随访XX次。
4、孕产妇管理:2020年辖区孕产妇XX人,早孕建档XX人,建档率90.57%;管理孕产妇XX人,管理率93.4%.。产后访视XX人,访视率93.4%。
5、儿童保健:
5.1)2020年辖区新生儿XX人,系统管理新生儿XX人,访视100人,新生儿访视率93.46%。
5.2)7岁以下儿童人数有1097人,管理人数有988人,管理率90.06%(要求90%。3岁下以下儿童数XX人,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人数XX人,管理率90.62%。。
6、预防接种管理:累计新建、补建儿童预防接种证XX人,新生儿建证率100%;I类苗接种XXX人次,I类苗平均接种率98.7%。
7、老年人管理:2020年度65岁及以上老年人XX人,已完成体检XX人,完成率70.05%。
12、传染病及肺结核管理、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
12.1)2020年共登记报告各类传染病XX例。管理肺结核病人XX例,传染病上报率100%,管理率100%。
12.2)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正在修建中,预计年后完成 .
13、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20年xxx辖区常驻人口XX人,其中城镇XX人,农村XX人,重点人群XX人。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镇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从总体上已经步入了正常运转的轨道,但从人事、考核、督导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卫生科人员主观能动性不够,工作效率、质量欠佳,工作无规划,缺乏主动查找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个别岗位有依赖心理,需要他人配合、协助完成工作。
2、组织功能发挥不到位。部分村卫生室村医人数少,工作人员超龄在岗现象严重,个别村卫生室在工作中不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进度甚至工作质量。
3、措施不够扎实。各村卫生室虽然都按要求开展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但大部分村卫生室的工作流于形式,在居民健康档案建立、慢性病人管理、各类随访工作等方面没有全部进行入户,部分信息通过自己打电话进行核实,未起到正面宣传效果。此外,村卫生室宣传栏未及时更新,更新达不到标准要求;宣传资料储放混乱、不全,健康教育宣传资料没有按要求发放、登记备查。
4、慢性病患者真实随访数据未及时核实,影响后续随访工作开展;慢性病患者电话变动频繁,间断导致慢病门诊随访不及时或次数不够,只能通过电话追踪等方式补充其随访记录;此外,未实际开展对慢性病患者健康问题分析、提供干预措施。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1、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2、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通过宣传-吸引-再宣传,以逐步改变居民的陈旧观念,促使其自愿参与到公共卫生服务中来。
3、落实各项服务规范、强化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可持续健康发展。
4、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以达到基本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一定条件和考试考核批准聘用的村级公共卫生助理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三条根据服务范围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30分钟能到达为宜,偏远地区和人口较多的行政村根据当地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群众意愿也可适当增设服务网点,但两个村卫生室之间应不低于步行30分钟的距离。
第四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受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行政、人事、业务指导与培训。
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地理环境合理配置村卫生室人员,村卫生室法人实行择优聘用制。原则上每千农村人口配备一名乡村医生,各地可在辖区内的村卫生室中择优调配乡村医生。偏远地区可适当减少比例。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填写《乡村医生注册申请表》,并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第五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连续注册时,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注册。逾期未重新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
第七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八条对从事公共卫生的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管理。
(一)聘用的村级公共卫生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个别边远村可适当放宽至取得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并经卫生局培训考核合格的,聘为村级公共卫生助理员,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2、身体健康,能胜任公共卫生工作;
3、上年度县级培训与综合考核均合格;
(二)聘用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
2、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在辖区内公示5天无异议,审核同意后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原则上一年一聘,其身份性质不变。
第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医学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合理合规的报酬;
(六)对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爱岗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公民提供连续的卫生服务工作;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监督和基本医疗工作;
(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七)对辖区内的公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服务,并按要求建立健康档案和连续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报酬
第十一条对受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含聘用的村级公共卫生助理员)实行绩效补助管理,绩效补助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半年划拨一次经费,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发放。乡村医生从事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并根据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受聘的乡村医生由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在本镇(街道)的村卫生室范围内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对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前,仍按原相关规定配备采购药品,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按规定处置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逐步对村卫生室进行一体化管理。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应积极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等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或转送。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发挥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等综合能力。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八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的乡村医生培训计划,组织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应当为乡村医生培训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每年对本辖区的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不少于2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从德、能、勤、绩全方位综合评价,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应政策。
第二十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经县级培训和绩效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聘用。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在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综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凡乡村医生取得大专、本科学历者给予奖励;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者给予适当奖励;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近年来,全县精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群众的健康水平和满意度不断提高。但是,我们提供的服务与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和群众的期盼仍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质量,确保城乡居民免费享受到高质量的服务,根据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会议要求,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提高实施力度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各自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提高履行基层业务指导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内容,各职能部门、科室加强协调配合,提高项目的实施力度。
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负责项目实施的领导和管理,制定实施方案。年初,对各单位下达目标任务,并签订责任状,组织对各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是承担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将任务明确到具体岗位,责任到人,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10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指导村卫生室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2)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是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完成和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细化考核内容,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每年根据要求及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计划,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3、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职责
县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所、卫生监督所分别承担辖区预防接种、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精神病管理、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相关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督导。
二、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栏、宣传单等方式,参照省卫生厅编印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1版)100问》,广泛开展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政策宣传和知识普及,争取社会支持,引导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提高项目服务利用率。
三、强化考核,注重项目实效
1、成立专项督导考核组,具体负责项目工作的督导考核。
2、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级考核模式,采取不定期督导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县对镇每半年考核1次,镇对村每季度考核1次,考核后将情况进行通报。
3、具体考核每个项目的质量和数量,然后,入村抽查核实,将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4、对于弄虚作假的,项目实施单位进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管理,规范资金使用
1、年初,各卫生院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项工作完成计划,卫生局核定汇总,根据全县项目工作量、结合项目所占比例和补助资金核定每项补助标准,项目所占比例具体为:健康档案信息完善、更新14%、健康教育6%、预防接种14%、儿童保健10%、妇女保健9%、老年人保健12%、慢性病管理18%、精神病管理6%、传染病报告、管理6%、卫生监督协管5%。
2、如单项工作未完成指标任务的,按比例扣除差额补助资金,如在上级考核中影响全县工作指标的,扣除该项补助资金,所扣资金用作奖励。
3、卫生院要将40%的工作任务交由卫生室承担,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比例补助资金。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费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发现违规使用资金,追回等额补助资金。
一、工作目标
整合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将镇全部村卫生室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建设范畴,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业务指导,逐步改善乡村医生收入水平,落实社会保障,稳定基层卫生队伍,提升村卫生室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基本需求,推进地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
二、具体措施
镇共有村卫生室九个,2年全部完成市政府实事工程—村卫生室标准化改造,硬件设施到位,根据闵行区加强农村卫生管理实施方案,拟定工作措施如下:
(一)乡村医生的聘用
由镇社事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委代表组成乡村医生聘用小组,具体负责乡村医生的聘用工作。
乡村医生的聘用按照闵行区统一要求,截止到年7月1日时,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资质,并注册在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采取自愿和双向选择的原则,由乡村医生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也可由村委推荐。聘用小组对乡村医生进行资质审核和考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乡村医生的聘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村委会签定村卫生室业务指导管理协议,与聘用乡村医生签定聘用合同,在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
根据要求,各村按每800-1000人比例配置1-1.2名乡村医生,并根据现有符合乡村医生资质实际人数确定聘用乡村医生编制职数。
未聘用的乡村医生由所在村妥善安置。
(二)乡村医生的待遇
乡村医生的工资待遇,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我镇农民劳均可支配的收入水平,以后每年随着劳均收入的改变作相应调整,年暂定3万元/人。
1、各村乡村医生的工资由各行政村分担,并于上年12月份一次性划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户,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乡村医生的职称、资质确定基本工资,按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基本奖金、节日费等项目分类统一发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区、镇下达的工作任务及指标要求对各村卫生室进行业务考核,并按实际完成情况发放乡村医生工资。
2、乡村医生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派任务的,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质控合格的发放绩效奖金,发放标准参照中心绩效奖金分配标准。
3、镇政府每年拔出资金,作为适当补贴,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于村卫生室管理工作的业务考核奖励,奖励按每半年度考核成绩,分等次发放,发放对象为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村卫生室管理人员等。
4、此外,乡村医生承担村委会交给的其它任务所给予的补贴或待遇由村委会自行发放。
(三)乡村医生的社会保障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34号)精神,乡村医生可纳入社会保险,按照《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卫基层[]6号)文件执行。
1、新参加“镇保”的乡村医生按区、镇有关具体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2、已参加“城保”、“镇保”的乡村医生,原有的社会保险缴纳途径不变。
3、尚未享受“城保”、“镇保”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离岗乡村医生符合相关条件的,按闵行区加强农村卫生管理实施方案也可办理参加“镇保”手续,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4、截止年7月1日时,已经超过就业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离岗乡村医生,不愿参加“镇保”的,由区民政部门按月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农保的月养老金依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发放。
(四)村卫生室管理
1、村卫生室是乡村医生为村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的主要场所,乡村医生作为为村民提供医疗和健康服务的基层卫生人员,应按市、区统一要求开展基层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工作,并在行政上接受村委统一领导;各村应有专人负责村卫生室工作,落实专项经费,确保村卫生室日常运转,保障硬件设施正常运转,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培训学习和继续教育,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水平。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职责,并与各村委签定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管理协议,在年初根据区、镇对村卫生室工作要求,分解工作指标下发至各村卫生室,并落实专人指导,每半年由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实施全面业务考核。村卫生室按要求向镇社事办报送相关专业报表及其它资料。
3、各村卫生室业务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考核成绩、乡村医生基本收入和绩效奖金明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半年向镇社事办、村委会作详细通报反馈。
健康教育是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健康教育在提高居民健康素养、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和慢性病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为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健康教育工作,为全市居民提供优质健康教育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建立健全全市健康教育服务网络;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健康教育人员专业技术服务水平;以公民健康素养66条为基本内容,在城乡居民中普及基本健康知识,培养基本健康行为,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使其掌握自我保健的基本技能,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普遍提高。
(二)年度目标
20XX年城乡居民健康66条传播活动覆盖率和重点人群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和60%以上。20XX年分别达到80%和70以上。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
20XX年项目在全市所有县(区)开始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健康教育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教育服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必要时制定补充规定。统一规范服务对象、内容、方式、流程等。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和疾病预防控制需要等,现阶段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活动主要内容如下:
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2.居民健康教育: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戒烟、限盐、限酒、控制药物依赖等可干预的健康危险因素基本知识健康教育。
3.重点人群健康教育: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36个月儿童父母等。
4.重点慢性病和传染病健康教育: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
5.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包括食品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戒毒、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
(二)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现阶段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开展下列健康教育活动:
1.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健康教育年度计划,保证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计划应包括六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健康教育的内容、形式与时间、实施和质量控制方法、组织实施流程、人员安排、设备和材料准备、效果评价等。
2.发放健康教育资料。一是发放印刷资料,包括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等。放置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区、诊室、咨询台等处,供居民免费索取。每个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12种内容的印刷资料。二是播放音像资料,包括录像带、VCD、DVD等视听传播资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应诊时间,在门诊候诊区或观察室内循环播放。
3.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宣传栏不少于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宣传栏不少于1个,每个宣传栏的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宣传栏一般设置在机构的户外、健康教育室、候诊室、输液室或收费大厅的显眼处,距地面1.5-1.6米高的位置。专栏应标有机构名称,应根据健康教育规律、季节、疾病流行情况、社会活动等及时更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每年更新不少于12次,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每年更新不少于6次。
4.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在各种卫生宣传日、健康主题日、节假日,利用会议、集会、电影放映等社会活动,开展特定主题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和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年公众健康咨询宣传活动不少于6次。
5.举办健康教育讲座。以普及居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技能和预防传染病、慢性病、多发病为重点内容,以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病、精神分裂症患者及家属、孕产妇、0-36个月儿童家长等为主要对象,定期举办健康讲座,引导居民学习和掌握健康知识及必要的健康技能,促进辖区内居民的身心健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需要举办1次健康教育知识讲座,站和村卫生室至少每2个月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
6.健康教育工作资料档案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有完整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应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健康教育素材、记录、总结、评价等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音文件等,逐步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以便工作考核和效果评价。
(三)健康教育服务网络建设
1.健康教育是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主要服务内容,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各级妇幼保健、医疗机构要重视健康教育工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规定配齐健康教育专业人员,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配备1名健康教育专业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工作,保证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健康教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3.积极与大众媒体合作。认真研究,协调各级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开设健康教育频道或栏目,提高大众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效果。
(四)健康教育能力建设
1.健康教育设备配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配齐相应的健康教育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设健康教育室、宣传资料存放架、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并配备照相机、电视机、DVD机、投影仪等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设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并配备必要的设备。
2.基层健康教育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培训。主要培训对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相关医务工作者,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健康教育基本理论、内容、方法、技巧,健康教育基本设备的使用,健康教育效果评价等。专(兼)职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每年至少接受上一级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少于8学时。
3.城乡健康教育技术指导。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要定期参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组织的健康教育活动,提供现场技术指导、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及时掌握工作进展,了解和发现存在的问题,加以指导和纠正,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当好参谋。妇幼保健、卫生监督机构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也要根据自己的职责、服务内容等,加强对城乡基层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
4.统一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材料。为了降低宣传材料制作成本,节约经费,保证宣传材料的科学性和质量,达到健康教育宣传材料传播效果,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服务宣传材料主要由省、市级统一设计印刷,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发放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再发放至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
三、项目组织与管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领导与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实施计划、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绩效考核、信息管理等。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主要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向所辖区居民提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专业机构负责组织社区和农村大型、集中性健康教育活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提供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服务。积极发挥大众媒体在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3.妇幼保健及其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服务内容,负责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的技术指导。
四、项目执行时间
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0月30日。
五、项目实施监督与考核
(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实施作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项目,纳入各级承担健康教育任务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内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分别负责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督导检查、效果评价。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效果评价,每年不少于2次。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考核结果与评优和经费安排挂钩。
(二)督导考核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组织管理、经费使用、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居民满意度等。
(三)主要考核指标
1.发放健康教育印刷资料的种类和数量。
2.播放健康教育音像资料的种类、次数和时间。
3.健康教育宣传栏设置和内容更新情况。
4.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和健康教育咨询活动次数和参加人数。
5.城乡居民健康66条传播活动覆盖率和重点人群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