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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工作报告

时间:2022-09-23 06:44: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律师事务所工作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律师事务所工作报告

第1篇

局党委:

根据党委的统一安排,我于3月底来到律公科工作。在律公科工作的3个多月里,我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省厅各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大局开展工作,不断加强律师、公证行业的管理,积极参与各项中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我3个多月来的有关工作情况向局党委报告如下:

一、抓管理,促进律师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

律师工作是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律师的管理十分重要。我到律公科后,在抓律师的管理上,主要做了三个方面。一是强化了目标责任。3月底,根据全省的精神制定了全市《20__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性工作任务和目标》,对我市侓师事务所和律师20__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同时强化了考核机制,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通过的将予以暂缓年检注册。二是狠抓了制度建设。按照省厅要求建立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律师事务所工作报告制度》、《律师事务所工作检查制度》,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对所内重大事项进行汇报,同时定期对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实行了一月一报告,一季一检查,半年一通报的办法。6月份,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原则,神农律师事务所就有关律师裴作斌一案的情况进行了汇报。三是严格了年检注册。5月份,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对全市5个律师事务所和43名律师提交的年检注册材料进行了认真地审查,实行了严格把关。凡材料不齐全的一律退回补齐,凡达不到省厅年检注册要求的一律责令整改。通过初审,对1个律师事务所、15名律师个人的申报材料提出了整改补办的要求。

二、抓服务,力求做到优质高效快捷

为律师、公证等相关管理对象提供服务是律公科的工作职责之一。到律公科后,3个多月来我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备案工作。这是为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但尚未申请律师执业,或未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一项储备人才信息服务工作。4月份,我已为18人办理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备案。二是为律师、公证员以及相关实习人员办理有关证件的申请、变更等事宜。3个多月来,共为5名执业律师、2名公证员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为4名律师、9名实习人员办理了执业登记和实习申请的手续。三是做好了省厅有关会费的收缴工作。6月份,共收缴全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会费86500元,上缴省厅27240元(其中,经过多方努力少交省厅3000多元),为局创收59260元。四是认真做好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工作。5月份,我参加了省厅组织的司法考试培训,并根据省厅的要求进行了了司法考试报名软件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同时还想方设法在不增加硬件设备的情况下,能够满足省厅对司法考试报名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6月份,完成了对我市110多名网上报名人员报名信息的初审。目前,司法考试报名的现场确认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当中。

三、抓配合,全力做好各项中心工作

做好全局乃至全市的中心工作是服务大局的要求。在围绕大局开展工作上,我主要做了以下3个方面。一是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安排好律师参与接待的工作。4月份,印发了《全市律师参与接待工作安排意见》,对全年律师参与接待活动进行了总体安排。目前,已开展接待活动5次,参与接访律师10人。此外,还对因故未能参加接访活动的律师,要求其作出了书面情况说明。二是认真做好我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的调研工作。按照上级的要求和局的统一安排,我于4月份参与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的调研工作,并完成了一份调研报告上交省厅。三是全力配合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6月份,按照局的统一部署,我参与了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并到XX市作了为期一周的督办和调研。

总之,我到律公科的3个多月来,在局党委和上级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在局各科室的支持、帮助、配合下,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尽管如此,但我也深深地感到,我到律公科的时间还不长,有许多工作还不够熟悉,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领导的要求还差距甚远,还需要向其它科室不断学习。因此,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将扬长避短、积极进取、虚心学习,紧密团结在局党委的周围,为局党委实现07年的工作目标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2篇

证券法律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有力手段,是证券法律制度的基石和核心。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负有及时真实披露信息的义务,参与证券业务的律师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专业性文书,自然也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服务机构存在着极其严重的混乱现象,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了自身的利益,敢于公然违法迁就证券发行人的非法要求,参与证券发行交易等的虚假陈述,甚至出谋划策。这种令人担忧的情况,若不能够及时解决,将制约证券市场长期发展,给经济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尽管对他们的行政、刑事处罚必不可少,但对他们的民事责任追究绝不应忽略,更不可以行政、刑事处罚代替其民事责任。

一、对我国证券法关于律师不实陈述①承担民事责任的评价

我国法律法规对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的行为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

1.《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字串2

2.《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5.《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条所称虚假陈述行为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7.《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

8.《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第四条规定:“律师应当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若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析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民事责任制度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援引适用。(1)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及其责任人员与证券发行人是何种法律关系,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补充责任还是清偿责任,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2)没有规定律师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计算方法。证监会颁布的行政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责任人员对投资者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依据及计算方法。(3)投资者进行诉讼应如何操作,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依照《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投资者当然有权要求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情况是,法律的这些规定仅成为一种宣言,因为这些规定太原则,根本不具有操作性。(4)在律师民事责任制度中缺乏相应的财产保证制度和财产实现制度。

2.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存在以行政和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倾向。中国的法律制度历来有重刑轻民、重行轻民的特点,证券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在《证券法》之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主要是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1993年9月2日国务院证券委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条例》与《办法》对证券欺诈者法律责任的规定大篇幅的是行政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只在第77条概括地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也只在第23条涉及到了虚假陈述者的民事责任。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因违法导致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做了详尽的规定,但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民事责任承担的条款规定得十分简单,语焉不详且缺乏可操作性。这种偏重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立法格局导致的结果是违法违规者不断受到行政制裁或刑事处罚,但是受损害的投资者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和保护。

3.律师民事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加重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第四条的规定,律师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过错责任则须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此明文规定,我们便课以受害人较重的举证责任,但要求证券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对律师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举证,这显然是不现实的。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8条规定受害人须举证自己为善意,且交易损失与文件不实记载具有因果关系,此种规定被认为是加重受害人举证责任,备受批评,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很少引用,更何况要求受害人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4.对律师的勤勉尽职义务的规定却并不详尽。就上述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律师勤勉尽职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律师在制作律师工作报告时要对上市公司涉及的事项逐项进行审查;其次,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律师参与证券业务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对某些行为课以相应的责任;再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很多条文涉及到律师的诚实、尽职的要求,但是这个面向律师群体的规范尚不能含概律师涉足的所有领域,尤其在判断律师参与证券业务的行为是否属于勤勉尽职时还远远不够。从理论上讲,在信息披露中违反勤勉尽职义务的律师应当对因该不实陈述而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但是,我国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对律师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得很少。这方面的规定或者比较含糊,仅仅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以行政责任为主;而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则极少。

二、律师不实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

律师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公开文件中的不实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并不存在争议。在民事责任基础中,最基本的是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法学界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也主要为这两种观点:契约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招股说明书为要约邀请,那么在发行股票过程中,投资者做出购买某种股票的行为则是要约,如果成交,发行人的行为就为承诺,合同成立。由此,发行人和投资者双方的行为则为一个缔约的过程,从理论上讲“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的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善的损害。”④所以法律应该保护当事人基于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发行人为发行股票而公开招股说明书时,事实上已经进入一种缔约的状态,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在缔约过程中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由于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在信息和专业上的优势,致使投资者对其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产生合理的信赖。当这种信赖成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基础时,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不实陈述在本质上违背了其作为缔约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导致投资者因对律师工作的合理信赖而产生信赖利益损失。因而律师作为不实陈述人应对投资者因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负缔约过失责任。⑤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契约责任说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时候遇到的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契约的相对性问题。根据契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责任人与投资者有契约关系或者现实交易关系的存在,且责任人有违反契约义务的事实并造成投资者的利益损害。这对于证券发行人不实陈述承担责任在适用上没有问题,但对于处于辅助地位的律师承担违约责任便有适用上的困难。因为律师作为证券发行辅助人,只跟发行人发生直接的关系,而对第三人即投资者并无契约关系或现实交易关系。

2.侵权责任说。

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它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一般人的普遍义务,而非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特定义务。因而侵权责任不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责任,而是法律规定其必须承担的责任。我国《证券法》以及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律师在证券业务中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有不实陈述的行为,则违反《证券法》等强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造成投资者利益损害,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说避免了律师承担违约责任适用上存在的相对性困难,从而弥补了契约责任说自身无法克服的理论缺陷,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权责任说不再关心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契约关系,从而有效解决了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只要被告存在不实陈述并满足法定条件,任何因合理信赖该不实陈述的投资者因该信赖而导致损失的人均可以依侵权责任要求赔偿。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考虑,侵权责任说更有利于信息披露制度目的的实现。我国台湾地区在1988年1月《证券交易法》修正时,也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赔偿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⑥因而笔者认为侵权责任说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保障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但这并不表明侵权责任说就能完全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成为证券市场中不实陈述的普遍救济规则,因为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举证原则,原告必须证明有被告有主观过错,且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而侵权责任说还须面对来自证据法的障碍:第一,原告必须就被告不实陈述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举证;第二,原告须证明其损失与被告不实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往往难以承担此举证责任,因而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也就成了“海市蜃楼”。笔者认为不妨借鉴加拿大《安大略证券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只要招股说明书及其任何修正载有不实陈述,而在股票募集或者公募期间购买人购入证券时不实陈述持续存在,那么购买人应该被视为已经信赖这项不实陈述。购买人有权向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修正上签名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请求损害赔偿。⑦这样就赋予了律师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责任,只要其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投资者就可以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请求其赔偿损失,以减少投资者的举证责任,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

三、律师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影响价格的因素错综复杂,就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而言,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容易证明,但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的过错则值得探讨。

1.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原理和司法实践,考察因果关系可以采取如下准则:在时间上原因的现象在前结果的现象在后;作为原因的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作为原因的现象应当作为结果的现象的必要条件;如果违法行为实际上足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它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证券市场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中,除了被告的不实陈述外,原告的“信赖”是更重要的因素。因为不实陈述并不能直接导致财产上的损失,它必须因投资人的信赖并依据不实的信息而进行的投资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害。当然,这种信赖必须是合理的,而不是盲目的信赖。

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和参与证券业务的律师之间并没有发生直接交易,受害的股民在因果关系的举证方面经常遇到困难。因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在专业和信息上的巨大差距,要求原告提供“信赖”被告不实陈述的证据,无疑是加给原告的一项不可克服的负担。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市场欺诈理论,将举证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倒置,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即只要律师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投资者在信息披露以后进行证券交易且遭受损失的,就可以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除非律师能举出反证,证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不是由不实的信息披露造成的。其次,根据大多数学者的研究成果,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弱式有效市场,因而可以不局限于“有效市场”理论弱化投资者的证明责任。⑧笔者认为,不妨假定只要投资者能够以一定的形式证明如果不实陈述纠正后的市场价格与不实陈述期间的市场价格不同,那么因果关系便可以推定成立。但应允许行为人对此种推定提出抗辩,如认为其行为没有影响到股票价格的变动等,从而否定对该因果关系存在的推定。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把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类,从构成要件上看,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是否以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要件。⑨我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应地,《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第四条也作出规定,律师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两条规定,表明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只有在故意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认定律师不实陈述为一般侵权行为,这和江平老师的观点是一致的。

第3篇

一、为什么要进行尽职调查

孙子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简单说,尽职调查缘于信息的不对称。尽职调查是所有非诉业务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基础或基础不扎实,那么一切都只是空中楼阁。开句玩笑,比如红楼梦最后一回中,宝玉的新娘被红盖头遮起来,如果我们能穿越到大观园,帮宝玉做一个尽职调查,也许悲剧之中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吧。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类型

(一)公司并购中的尽职调查

公司并购,其实和我们日常生活中购物的本质是一样的。购买之前,我们都要首先全面了解购买物的特点,考察其价值。PE\VC中的尽职调查,从本质上可以归属于公司并购的尽职调查。在充满投资成功神话的今天,PE\VC有句很流行的话:当我买下一个公司时,先别恭喜我;当我卖掉它时再恭喜我吧。人们总是关注PE\VC的成功案例,却不知道,“一将成名万骨枯”,失败案例早已是血流成河。失败的价值就在于让人们意识到,欠缺一个合格的尽职调查,就是给投资埋下一枚定时炸弹。

公司并购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陷阱――出资不实的陷阱、债务黑洞的陷阱、担保黑洞的陷阱、工资福利负担的陷阱、违法违规历史的陷阱、税务陷阱、环保陷阱等等。尽职调查的目的就在于全面了解企业的情况,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更好的设计交易结构、交易协议条款等。

(二)证券业务中的尽职调查

在证券业务中,尽职调查是律师的法定职责。我国最早出现尽职调查这几个字眼的规范性文件是2001年3月1日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该规则第5条中规定:“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在2007年《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时,中国证监会发言人称,“借助律师法律专业技能和特殊的职业信誉,赋予其市场‘守门人’角色,使其担当第一线的监督功能”。律师“守门人”的角色和“第一线的监督功能”正是通过律师在证券业务中核查和验证有关事实,并形成法律意见来实现的。

三、如何开展尽职调查

下面,我以公司并购中对目标企业的尽职调查为例,讨论一下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方法。

(一)事不预则不立――开展尽职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1、了解收购方的收购目的和需求

多途径了解收购方的交易背景,收购目的、利益诉求,可以帮助律师在全面的尽职调查中做到重点突出,有的放矢。

2、熟悉目标企业所在的行业

对目标企业的行业走势、前景、业务模式等有了一定的了解,将有助于律师更好的发现问题和揭示风险。

3、准备尽职调查清单

在了解收购方的交易目的后,律师会基于交易背景、行业管控、目标企业的具体现状等划定出对目标企业尽职调查的范围,制订出符合实际操作的尽职调查清单。

(二)尽职调查的方法

1、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即律师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面对目标企业提供的大量资料,律师需要以怀疑和审慎的眼光去看待这些资料。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从资料中抓到核心。

2、面谈

面谈对象主要是目标公司负责生产经营、技术、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管理人员,面谈获得的资讯,可以获取书面材料所没有显示的信息。面谈中获取的信息不可全盘采信,仍须核实。面谈内容,要做成书面记录,要求管理人员签名。若管理人员不愿签名,则做好备注说明。

3、实地调查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为了验证和核查事实,可以现场考察目标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固定资产情况等。

4、查询和函证

对企业历史沿革的调查,我们就主要依靠在工商局查询的工商资料。对企业不动产和依不动产管理的动产,则主要依登记机关的记载。

5、计算

通过计算,可以识别出低劣的数据造假、失误等。

6、复核

基于勤勉尽责、风险控制的原则,尽职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应经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工作记录。

(三)制作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这是律师在服务于收购方后提交的工作成果。制作出高质量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能直接取信于客户,并使客户认可律师服务的价值。

四、尽职调查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全面且重点突出

法律尽职调查内容包括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公司治理、员工情况、税务、环境保护、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方面面的情况。针对处于不同发展期、不同行业的企业,法律尽职调查的重点也有所不同。鉴于篇幅限制,在此不展开说明。

(二)严谨审慎的分析、判断

经常有新律师将起草尽职调查报告等同与对文件资料的摘录,陷于盲目的摘抄文件工作,而将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抛在脑后,忽略了这些文件中所隐含的法律问题。文件的摘录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律师对文件的分析和判断;同时,做好法律研究。

(三)恪守保密义务,与目标公司良好互动

并购交易,既是利益博弈,又如恋人谈婚论嫁,关系敏感而脆弱。

因而,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必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保持良好、平和的心态,排除干扰,专注于调查,努力与目标公司维持良好的互动关系,推动尽职调查的顺利开展。

(四)资料收集与工作底稿的整理

第4篇

主席周小川

二二年六月一日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证券公司股权而变更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

(二)外资股的经纪;

(三)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前款所称外资股,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业务范围的申请。从事股票主承销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股票主承销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股票主承销业务资格。

第六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二)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的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在所在国家具有合法的证券经营资格,经营金融业务十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三)近三年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在国际证券市场上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至少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但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不在此限。

第九条、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第十条、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的申请表;

(二)关于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合同及章程草案;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的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和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前一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境外股东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本规则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的说明函;

(七)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股东应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足额缴付出资或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选举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内部控制制度文本;

(六)营业场所和交易设施情况说明书。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不得开业,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十八条、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应当具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收购或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其收购的股权比例或出资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股东会关于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决议;

(三)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出资协议(股份认购协议);

(五)拟在该证券公司任职的外国投资者委派人员的名单、简历;

(六)境外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和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前一年境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八)境外股东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本规则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九)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方案;

(十)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的证券公司。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股权转让或增资事宜,清理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章程;

(三)公司原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副本;

(四)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工作报告;

(六)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前项清理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验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合并或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与内资证券公司合并后新设或存续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本规则规定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其业务范围、境外股东所占的股权或权益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分立后设立的证券公司,股东中有境外股东的,其业务范围、境外股东所占的股权或权益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则规定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及报送中国证监会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境外股东及其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及报送的材料,不能充分说明申请人的状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补充说明。

第二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

第5篇

 

2021年北京市政府采购机构

监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机构(以下称机构),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由北京市财政局牵头统筹并组织各区财政局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共同开展对社会机构2019年、2020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评价工作。

一、 组织构成

监督评价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成员:

组  长:谭  悦

副组长:温元洁

组  员:市、区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21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8人)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2516、2518室集中办公,采用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价。

二、检查评价范围及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机构2019年、2020年执业情况进行,分为随机检查评价及自愿参与评价两部分。

(一)随机检查评价部分:工作组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上完成备案登记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范围内,依照不低于机构总数的25%的原则,随机抽选100家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形成《北京市2021年政府采购机构监督评价单位名单》,抽取不少于200个被检查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对被检查评价单位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工作;依据财政部《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性、综合性两类进行分别评价,具体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另行制定。

(二)自愿参与评价部分:北京市范围内注册备案的其他社会机构可自愿申请参加机构评价,工作组依据财政部《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性、综合性两类进行分别评价,具体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另行制定。

三、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6日)

做好工作组人员培训、签订保密承诺等相关工作。抽选机构名单,下发工作通知,确保监督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材料申报与自行评价阶段(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15日)

一是被检查评价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及评价指标体系整理上报被抽取项目相关文件、数据、自评报告等资料;二是自愿参与评价单位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递交自愿参与申请,整理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书面审查评价及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9月12日)

工作组对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核实。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项目为单位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四)汇总形成检查评价意见及处理处罚意见阶段(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30日)

结合书面审查、现场监督评价发现的问题,工作组逐一与被评价单位沟通、确认,被检查评价单位与自愿参与评价单位对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形成初步检查评价意见。

财政部门对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相关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情形进行归类汇总,做好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相关准备。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22日)

各区财政局于2020年10月15日前形成本级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市财政局汇总后形成北京市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上报财政部。

(六)行政处罚另行立案调查阶段(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门对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

四、工作要求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统一布置,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统筹评价”的原则进行。

组成联合监督评价工作组的各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工作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并全程参与,确保全市监督评价工作顺利实施。参与本次评价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实施回避制度,对有可能影响评价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评价工作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工作程序,遵守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第6篇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等相关事宜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甲方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

(1)向甲方提供公司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参与股票、债券、基金发行、上市的方案设计;

(4)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报批文件;

(5)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取得和完善有关资产、股权、工业产权、重大商业安排有关文件;

(6)审查招股(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办法等证券募集文件,出具验证笔录;

(7)为公司上市出具律师承诺函;

(8)制作和审查有关证券上市和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文件;

(9)为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召开股东大会、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制作相关文件,提供有关咨询;

(10)制作、审查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

(11)为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12)审查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定条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3)协助境外金融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

(14)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处理期货法律事务;

(1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16)办理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2.配股、增发新股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配股、增发新股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提供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6)出具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7)与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发行所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沟通及协调;

(8)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审查、修改公司章程;

(9)草拟、审阅招股说明书的相关章节并查验招股说明书;

(10)草拟、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决议等文件;

(11)审查承销协议等有关协议;

(12)出具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13)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3.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包括资产置换)及公司治理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参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有关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文件;

(4)分析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出具法律意见书;

(5)协助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6)办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7)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参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5)协助制定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具体实施方案;

(6)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7)办理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方式

1.甲方安排_________与乙方联络,并负责收集拟处理法律事务的相关资料,配合并督促乙方开展工作。

2.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联络,及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3.甲方填报工作记录表交予乙方,乙方律师处理后交回甲方存档。

四、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

1.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2.上述律师费,在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在募股资金进入甲方帐户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名称: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3.如果乙方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未能完成,甲方应按照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已完成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后适当支付律师费。

五、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六、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2.根据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整体规划,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其工作计划及日程安排,以适应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的需要;

3.应乙方要求,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完整、真实、准确;

4.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5.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6.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律师的工作服务内容,但不得影响乙方律师的正常工作秩序;

7.甲方有证据认为乙方律师没有尽勤勉义务为其进行法律服务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律师;

8.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9.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10.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1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列席与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会议。

七、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师职责,为甲方提供高效、安全、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需的完整、准确、真实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3.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律师费;

4.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5.服从甲方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的整体安排,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6.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7.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8.乙方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不担责;

9.乙方律师应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并对所经办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10.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1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与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见或观点;

12.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1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指派的律师;

14.乙方及其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活动,所形成的委托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15.乙方律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授权委托进行工作,不得超越权限。

八、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甲方逾期_________日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或者工作费用,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5.乙方及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7.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8.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9.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致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10.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九、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十、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一、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二、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三、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五、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7篇

1.1学科属性划分中存在的问题

正确、合理、科学地划分法务会计的学科属性不仅可以给法务会计学科的发展道路奠定坚实的基石,并且为法务会计实务的应用拓展前进的道路。法务会计跨越会计学、法学、审计学等学科领域的特点使得各学科的学者对法务会计持有各自不同的学术观点,并都愿意将法务会计纳入自己学科的分支。法学界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从前苏联引进了法务会计,在名称上将其界定为司法会计。当时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形式单一,除了少量会计人员贪污案件之外,法律事务几乎不涉及会计问题,因此司法会计在我国法律诉讼中很少应用。直至80年代中期,我国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案件中逐步涉及到了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逐步得以发展,因此,法学界认为法务会计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会计界对法务会计的研究开始于二十世纪末,随着我国加入WTO,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会计准则、审计制度趋于向国际惯例靠拢,在此阶段,涉及会计信息的刑、民事案件也急剧增加,涉及到了非常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引起会计界的高度重视,因此国内会计界在借鉴国外各个流派法务会计观点的基础上,开始迈上我国的法务会计研究的台阶,因此,我国会计界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分支。流派纷呈虽然可以百花齐放,但百家争鸣引发的门派之战,也成为制约法务会计发展的最主要因素。

1.2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高校法务会计课程设置现状不难看出,在高校本科阶段,法务会计课程涉及的学科领域较广、课程门数较多,法务会计课程基本是会计学课程和法学课程的叠加。所以,仅仅依赖本科院校四年制的教学培养,本科阶段学生其实是很难领会和掌握法务会计知识内涵的,更别提将其在诉讼中进行灵活应用了。鉴于此,已有一些高校取消了本科阶段的法务会计的招生计划而着重于进行法务会计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法务会计研究生阶段的课程设置虽然比本科生课程设置更加符合法务会计的实务应用特性,但在法学课程和会计学课程设置上难免与法学本科生和会计学本科生的课程重复,造成教师资源浪费、学生学习重复。在实践课环节中,缺少教学实验室或者虽有教学实验室但未成规模,也成为阻碍法务会计培养的瓶颈。因此,法务会计教学中由于课程设置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了法务会计的学科建设,也限制了高素质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二、针对我国法务会计学科建设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2.1学科属性归属的构想

对于法务会计的学科归属问题,不能简单的一分为二地看问题,而是应该以辩证的方法,从法务会计学科未来发展和社会需求角度出发,促使法学界、会计学界学者精诚合作,集百家之长,对法务会计专业教育进行系统规划,让多学科知识交融贯通。

2.2课程设置构想

2.2.1本科教育阶段学制改革及课程设置构想

(1)学制改革构想

由于在高校本科阶段开设法务会计课程,涉及学科广、课程多,仅依靠四年制本科阶段的培养,学生很难掌握并实际应用法务会计。因此,在高等院校本科阶段设置法务会计专业,应增加本科段的学制年限。上世纪八十年代,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认为应借鉴《韦伯大字典》中对法医学的定义来定义法务会计,法医学是法律与医学完美结合的学科,法务会计是法律与会计的完美结合。因此,在学制建设中亦可借鉴法医学的学财经与法制年限,将各高校现行的法务会计的学制年限定为五年制本科教育。

(2)本科阶段法务会计课程设置构想

法务会计不是简单的会计学和法学的叠加,是融会计学、法学、审计学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学科,因此法务会计教育不能与一般本科教育同日而语,应有针对性,特殊性的开展。建议设置的主要专业课程如下:专业基础课法学专业课必修课主干课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非主干课法学专业实训、商法学、国际法、物权法、公司法、经济犯罪侦查、税法、票据法。选修课犯罪学、破产法、银行法、环境资源法、证券期货法、速录技能训练、保险法、婚姻家庭法、房地产法。会计学专业课必修课主干课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学。非主干课管理会计、高级财务会计、公司财务学、会计信息系统、财务分析、会计电算化、会计实验。选修课管理学原理、成本管理会计。专业核心课必修课法务会计、舞弊审计。毕业实习必修课法庭旁听、模拟审判、会计核算模拟、公司财务建模。

2.2.2研究生教育阶段课程设置及实验室建设构想

(1)研究生阶段课程设置构想

我国高校法务会计研究生阶段的教育应在立足于本科阶段教育的基础之上,区分会计专业本科生和法律专业本科生,分别设班,分别就本科专业所欠缺的学科课程加以设置,并且加强法务会计专业核心课的设置。针对会计专业本科生,应加设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基础法学课程;针对法学专业本科生,应加设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学等基础会计学科课程。并就法务会计硕士专业核心,设置主干必修课:法务会计、内部审计、审计技术与方法、纳税筹划、破产法与破产管理人制度、内部舞弊审查、高级法务会计技术、信息技术审计、计算机舞弊与数据安全、会计欺诈检查、会计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安全管理。实践修课:应参与经济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审理工作,并撰写工作报告;参与企业的内部审计和舞弊调查工作。

(2)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

第8篇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税

Abstract: the value added tax since 1954 in France since opening, because of its effective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traditional sales tax double taxation, were quickly by other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t present, more than 170 countries and regions collecting the value added tax, taxation scope covered most of all goods and services. Beginning in 1979, introducing value added tax, throug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and reform, to 1994 China carried out the tax reform, has value added tax levy limits will be extended to all goods and processing repairs and replacement services to other services, intangible assets and real estate impose business tax. From this and established to value added tax and business tax as the main body and by the irs, land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two departments are tax structure.

Keywords: business tax; Value added tax; Local taxes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营业税目前在地方税收中的地位和作用

自地税部门分设以来,营业税在地方税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直占据地方税收中的“半壁江山”。以宜春市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四年的地方税收征收数据为例其营业税分别为:94095万元(占地方税收的比重为42.35%)、118951万元(占地方税收的比重为43.89%)、162074万元(占地方税收的比重为45.04%)、234598万元(占地方税收的比重为45.39%)。从宜春市地税这四年来征收的营业税情况来看,不仅征收的营业税在稳步增长,且其在地方税收中所的比重也在逐步提高。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收,其收入归属主要是地方财政,因此营业税在发展地方经济,保障地方建设,维护地方稳定,安置地方劳动力就业等方面都是“功不可没”。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可行性

我国自1979年引入开征增值税至今风风雨雨己走过三十多个年头,至今己逐步成为中国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在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三次产业融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而营业税则由于存在多环节重复征税等弊端,则正在被增值税所取代。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2011〕110号于2011年月日11月16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基本上包括了对全部征收营业税项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金融保险、生活业九大类。其税率设置: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从方案所提的税率设置和计税方式我们可以看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方案中,部分行业仍保存营业税的原型,特别是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仅仅是“换汤不换药”而已。纵观国外增值税税制比较完善和先进的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其增值税的改革也没有触及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笔者认为中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应该是有选择性进行,而不是“一锅端”。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地方税的影响

(一)对地税部门征收任务及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由于营业税在地方税收中所占比重几乎达到“半避江山”的地位,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其征收任务的完成,肯定是影响甚巨。由于增值税是共享税,营业税是地方税,且均在我国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地方财政收入则会大大缩减。据《经济日报》2012年5月14日登载:上海“营改增”三月减负20亿元。按方案设定:上海此时仅是在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开展试点。而目前内陆省(市)在地方财力已是普遍偏紧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而又不减少地方可用财力?怎样才能调动地方政府参与和推动改革的积极性?这是目前摆在各政府面前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二)对纳税企业的影响

1、对物化消耗较太企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物化消耗较太的企业来说无凝是好事,特别是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首先是进项税款的抵扣,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强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力;特别是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款的抵扣,更是有利企业优化投资结构,促进企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其次,母子公司之间关联方交易多的企业;“营改增”以后,服务业的关联方之间交易,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可以抵扣的,可以降低企业整体的税负。再次,由于增值税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极其严格,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求更加规范和严密,这也迫使企业不得不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对企业减少浪费、堵塞漏洞,预防腐败的产生都具有现实意义。同时由于客户对合法、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要求增加,将迫使一些小型企业要么退出市场,要么扩大规模、加强管理,做强、做大。

第9篇

一、认真履行经济科的职责,即有明确分工,又有团结协作。

根据区委决定,年初,非公工委做为一个机构被转移,工商联领导班子为加大宣传力度、扩大非公经济的影响力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工作人员的自身优势,在保留原有四个科室的基础上,工作人员做了适度调整。经济科主管领导及时召开科室人员工作会议,按照经济科工作职责,对质量管理服务、商务交流服务、法律维权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宣传和培训工作等各项工作,责成专人负责,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细化了工作任务。并在此基础上,要求科室工作人员即要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有团结协作,确保更好地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常规工作。

二、协助领导和其他科室组织召开九届三次执委会。

1月8日,组织召开第九届三次执委会。市工商联、区委、区政府、区政协主要领导出席会议,工商联80余名执委及各基层商会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刘建增同志代表第九届三次执委会所做的工作报告。新增补了刘庆元同志为平谷区工商联副主席。我科做好了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的通知、会场的布置及会议的组织等,保证了会议的圆满成功。

三、创新工作方式,宣传工作初见成效。

1、举办宣传报道员座谈会。会上,通报了北京市工商联《关于表彰2011年度优秀内报内刊的决定》,并为荣获北京市工商联优秀内报内刊的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的《千喜鹤人》;北京渔阳集团的《渔阳人》;北京华都峪口禽业有限公司的《峪禽人》;北京九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九鼎月刊》;裕发集团的《家·裕发》;北京市利源祥集团公司的《利源祥》报等6家企业颁发了荣誉证书。6家企业的通讯报道员介绍了各自开展宣传工作的经验。颁布了会员企业宣传报道工作的规定。

2、为加强与通讯报道员的沟通,与他们能及时、深入、广泛的联系,打破他们收不到《平谷非公经济》专刊的局面,我科建立了qq群。qq群建立后,我们一方面能及时收到企业报送的信息,另一方面也把《平谷非公经济》专刊出版后及时发给他们。

3、做好《平谷非公经济》专刊的撰稿和编辑发行工作。不仅做到了每月一期,而且增强了报道企业的内容。为提高专刊质量,提高编辑人员的写作水平,我们派人专门到区委办信息科、政府办信息科学习。

4、加大了向区委、区政府上报信息的力度。今年上半年,被两办采用的信息达20多条。

四、成立法律服务中心,为非公企业提供全面法律服务。为规避风险,切实解决企业在法律方面的问题,组织成立了区工商联法律服务中心,聘用时雨律师事务所,为工商联会员企业无偿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接受民营企业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接受民营企业委托,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担任其委托人,参加诉讼;接受民营企业聘请,在刑事案件侦察阶段中为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诉、申请取得候审。在刑事案诉阶段作为其辩护或人参加诉讼;接受民营企业委托,进行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和诉讼书;为其草拟、审查合同文书和其法律文书,参加各类经营活动谈判。法律服务中心为我区非公企业更好地发展,搭建一了个维权服务平台。

五、深入开展调研,为非公企业发展建言献策。

为了更好地贯彻区委区政府确保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方针,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实体经济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增速大幅下滑的经营现状,经济科从基础工作入手,采取开座谈会和深入企业走访等形式,就金融危机形势下,对非公企业的影响,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目前面临的困难及原因、企业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内容做了总结归纳,并撰写调研报告。

六、开展经济服务,指导基层商会开展工作。

一是根据企业要求,经过我们牵线搭桥,促进了企业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合作,如服务商会的3家企业在我们的引荐下,与福环集团建立了联系,双方在一些项目上已开展了合作。其中一家企业还与企业正在洽谈开发平谷石材市场事宜。

二是根据企业要求,经过我们牵线牵桥,部分企业与部分职能部门建立起了经常性的联系。

三是积极指导商会开展工作。如计算机商会、服务商会,由于建立时间不长,开展工作不太熟悉,我们一方面到基层商会给予指导,帮助他们开展活动,另一方面做他们的后盾,凡是不支持商会工作的理事以上领导,我们坚决予以调整。

七、做好了《北京工业名优产品画册》及《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大典》的推荐、上报工作。

按照北京市发展品牌工业的总体要求,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会同北京工业经济联合会拟编制《北京工业名优产品画册》,以展示近年来北京工业实施品牌战略、品牌培育和建设的成果,扩大品牌企业及产品的社会影响力,以进一步塑造北京工业品牌的良好形象,提升北京工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经我们推荐,华东乐器、旺旺集团、天利海香精香料、千喜鹤、金鹰羊绒等五家企业已选中。

为了向60周年献礼,展示改革开放的辉煌成就,弘扬民营企业顽强拼搏、不畏艰难、勇于创新的奋斗精神,树立民营企业家的先进典型,国家7部委将联合组织开展出版《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大典》工作。我们已向他们推荐了8家企业。

八、组织企业参加外省市经贸项目推介会。

一是为办好2011年环渤海民营经济论坛暨经贸项目洽谈会,张家口市于4月份在北京首先举办了“张家口市经贸项目推介会”,我们共组织了10余家企业参会。二是组织10家企业,参加了在北京举办的“昆明经贸项目”推介会。

第10篇

一、扎实开展普法依法治理

确定“六五”普法工作重点的重要一年,今年是总结表彰“五五”普法工作。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五五”普法表彰总结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推进普法工作发展创新。

(一)开展“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和“六五”普法调研。

深刻查找工作存在问题和不足;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市人民政府“五五”普法及司法行政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为契机,及时总结了五五”普法以来取得的成功经验和主要成效。深入开展调研,进一步了解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客观需求,起草漳平市“六五”普法规划初稿,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强化各单位和各部门履行普法工作职责的责任意识,开展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普法工作者的评选工作。

(二)突出重点。

即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普法教育。继续抓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1从“龙头”抓落实。有效地推动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即乡镇(街道)农村(社区)企业的广大群众。整合我市的普法资源,2从“大头”上抓落实。继续推行“法律进农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企业”工作,通过部门组织、面上宣传、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法,利用普法网、手机短信、led电子屏、广场晚会等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他多渠道多形式地接受法制教育,取得较好的效果;继续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的投入,提高现有农家书屋的利用率,重点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创新,充分发挥南洋茶乡的优势资源,利用群众的评茶、品茶等场所建立“茶室说事说法室”作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3月份,以“综治宣传月”活动为载体,充分利用各类普法阵地,结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需要,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针对性强的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活动期间,悬挂宣传标语20余幅,制放展板100余块,出法制宣传专栏5期,开展集中大型宣传活动2场(次)解答法律咨询1万余人(次)发放法制宣传资料3000余份。

即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继续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3从“源头”上抓落实。依托“漳平市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基地”新学期之初,组织在校学生在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开展主题班会、与法同行”演讲比赛等活动,对学生进行面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青少年法制意识、道德意识;积极做好我市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室”布展工作。

(三)利用各种时机。

共举办了四场专题性的法律宣传咨询活动,上半年来。对《人民调解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水法》防震减灾法》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着重宣传;安全生产月”科技周”期间,共设立宣传图板50块,向市民发放宣传资料多份、宣传知识手册100多份,悬挂宣传标语30多条,接待咨询群众1000多人;年初,组织关工委、政法委、人大内司委、司法局、团市委等部门,为漳平籍服刑人员开展帮教送温暖活动,永安、龙岩、漳州监狱,看望慰问漳平籍服刑人员,详细了解在监服刑人员的生活、学习、改造情况,做好服刑人员的感化宣传工作,并通过组织观看漳平市撤县设市20周年宣传片、发放《致漳平籍服刑人员的一封信》青年企业家的创业经历,将家乡的关心带给在监服刑人员,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充分发挥维稳职能

(一)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司法所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机关的配合协调联动,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强大合力;加快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力度,目前为止,灵地、吾祠等2个司法所已建成并正式投入使用,新桥司法所已装修完工,择日即可搬迁,溪南司法所主体工程已完工,正在进行内部装修。

(二)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一是完善排查制度。突出抓好群体性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的排查工作、各级调委会调解案件的登记工作。组织对调解员业务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三是加强对交通事故调委会和医疗纠纷调委会指业务指导,今年上半年,交通事故调委会共调解交通事故案件231件,医疗纠纷调委会调解医患纠纷6件;原有的行业调委会基础上,今年建立了劳动争议调委会20个,共有调解员178人。四是强化纠纷调处,组织力量加大对旧城改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物业管理、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引发的的化解力度,切实发挥了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特别是突出加强对春节期间和各级“两会”召开期间重点时段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为“两节”两会”社会政治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半年来,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社会矛盾纠纷和民间民事纠纷共1049件,调处纠纷1049件,调解率达100%调处成功1037件,成功率达98.9%防止群体性上访3件82人,防止民转刑案件2件8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2.8万元。各司法所在重大突发事件出现后能够快速反应,司法干警总是第一时间赶赴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疏导化解,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为当地的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切实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对“两劳”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工作上帮联”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着力做好档案登记、转送衔接工作,做到不误、不漏、快捷可靠。同时努力在引导扶持服务上下功夫,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开展跟踪帮教。完善市、乡镇(街道)二级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帮教工作管理信息库、重点人员管控库内容,补充完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资料,扎实推进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化进程。据统计,五年来我市刑满释放人员和三年来解除劳动教养人员828人;今年全市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49人,帮教率达100%没有重新犯罪,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安全稳定。

(四)做好社区矫正的启动工作。今年是市社区矫正工作启动之年。草拟了工作实施方案,参加省司法厅举办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知识培训班学习,对我市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同时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取得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市全面铺开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深入推进法律服务

(一)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卓有成效。

局认真做好律师、法律服务所的年检注册工作,上半年。并以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活动的开展为契机,督促各法律服务机构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规范化管理方面、执业活动方面,加强制度化建设;严格执行“一案一卡”制度;鼓励法律服务人员积极介入经济宏观调控、招商引资、招投标和重点工程建设,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土地承包、农村规划、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小城镇建设、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等提供法律服务,为基层政府、村级经济组织和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推动法律服务行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4月份,市首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挂牌成立,标致着我市律师事业发展上了一个新台阶。全市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各类案件132件,其中刑事辩护28件,民事97件,行政4件,非诉讼3件,担任法律顾问29家;市公证处办理公证279件,其中民事152件,经济35件,涉台15件,涉港澳10件,涉外公证67件。

市司法行政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半年来。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大力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通过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上半年各项目标任务。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二)法律援助工作成效显著。

为了将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做得更好,我局降低了服务门槛,开通绿色通道,做好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辩护质量,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充分利用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源,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今年上半年,已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5件,其中刑事10件、民事55件;“12348”共接到电话咨询1009次,接待来访942人次,受托办理法律事务14件,提供上门服务266人次,解决纠纷122件。

四、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全体司法行政干警中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通过组织参观会址接受红色教育、重温入党誓词、唱红歌、学党史、观看专题片和先进事迹报告会等活动,1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要求每位干警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增强干警的理想信念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意识,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得到得到全面提升。

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完善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制度,2强化队伍建设。提高班子自身素质,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分工负责,维护班子的团结;用足用好专项编制,新录用公务员2名,春季再招考2名;调出2名;目前,局基层司法所编制32人,实有29人。

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和“四全”机关服务创优等各项活动,3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注重抓好党员管理教育。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六个机制”筑牢全局干部职工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切实抓好局机关、法援中心和司法所的效能建设工作,加强工作纪律、工作秩序、岗位责任等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下半年工作打算

月份完成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室”布展。1做好“五五”普法经验总结表彰暨“六五”普法启动工作;继续实行公职人员网上学法考试;认真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一经发现按照规定及时上报,2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非正常死亡一类的易激化的矛盾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警惕性。并及时介入积极参与调处;建党90周年来临前举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确保我市社会政治稳定;创新农村纠纷调解途径,构建预防农村群众上访的第一道防线;切实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避免重新犯罪。

推进法律服务“三进”活动,3加强法律服务行业监管。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继续拓宽法律援助面,进一步加强对办案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办案质量。

按时完成龙岩市下达4个司法所的建设任务。4加快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9月份以前同机关、乡镇签定建设协议。

推进本局业务用房建设。5跟踪上级关于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批复。

第11篇

县政府:

*年1月10日上午,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政法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县区主管政法的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综治办主任、公、检、法、司四长以及市级公、检、法、司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受表彰的先进代表。会议结束后,市司法局紧接着召开了由县司法局长和市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参加的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

一、会议主要精神

传达贯彻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平同志作了题为《服务第一要务,落实第一责任,为建设“平安商洛”实现突破发展而努力奋斗》的工作报告。下午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省司法行政工作和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年的工作,安排部署*年的工作。会上对*年司法行政工作检查考核情况和“创佳评差”竞赛活动情况进行了通报表彰,我县有7个先进集体奖,有8名同志受到了省市的表彰奖励,其中县司法局被市综治委、市司法局表彰为矛盾纠纷排查先进单位、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单位、信息调研先进单位。签订了*年度“创佳评差”竞赛活动及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市司法局长金喜善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一是基层基础工作成效明显。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建设、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基层司法所建设和律师法律服务等基层基础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

二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扎实有效。以“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检查验收工作为重点,继续深入抓好五类人的普法教育工作,不断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效果。农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取得新成效。

三是以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和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全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法律服务市场得到净化,法律服务质量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取得实效。

四是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有较大突破。市县司法行政机关以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狠抓思想政治、作风纪律、党风廉政和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创佳评差”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绩。

会议在充分肯定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指出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业务工作经费因各种原因在基层落实情况很差,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适应改革前进的形势。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需要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中逐步解决。

会议安排部署了*年司法行政机关的五个方面的工作任务:

(一)积极参与“平安商洛”创建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一要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二要努力做好新形势下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按照“组织领导到位,排查摸底到位,帮教措施到位,制度责任到位”的要求,实行“包帮助安置、包考察教育、包思想转化”的“三包”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三要切实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继续引导和支持全市法律服务工作特别是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辩护、参与处理涉法突出问题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一要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围绕我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团结稳定、加快发展两大主题,围绕党委、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二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律服务年”活动,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管,积极推动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三要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市政府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

(三)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切实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一要科学制定“五五”普法依法治市规划,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的落实,为新一轮普法依法治理持续深入开展奠定基础。二要在抓好全民普法教育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对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青少年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三要围绕以创建“平安商洛”为目标,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民主法制示范学校、民主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继续开展对重点行业的抽查抽考工作,不断深化行业依法治理。四要继续活跃法制宣传形式,创新法制宣传手段,加强新闻媒体法制宣传报道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五要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四)夯实司法基层基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一要着力解决好一些地方对基层司法行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精神状态不佳、缺乏创新意识等问题。二要大力加强司法行政基层组织建设和司法行政基层业务建设,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广大群众解难。三切实加强对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领导,实现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整体推进。

(五)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切实保障司法行政事业健康发展。今年,全市司法行政队伍要围绕“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目标,重点抓好思想道德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开创我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新局面提供有力保障。

二、我县贯彻意见:

(一)建议召开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半天(可就全县政法会之机),总结过去工作,安排*年工作,表彰先进,请县委、政府主管领导讲话。

(二)建议在3月份召开一次全县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参加人员范围包括村、组调委会主任、各乡镇司法员、乡镇主管书记。会议内容主要是通报全县*年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安排*年全县人民调解工作,表彰全县好的调委会和调解主任。

三、需要提请政府研究的问题

(一)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再次明确司法所机构设置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陕司基字[*]10号)和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的《关于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办字[*]51号)要求,基层司法所属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应确实明确垂直管理体制,人员编制经费以县司法局直接管理人员由县局和乡镇共同管理,并更换牌子。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应确实落实调解经费、县级按全县总人口的人均0.10元,乡镇按辖区总人口人均0.20元,分别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12篇

关键词:楼宇经济;商业保险;发展商机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9-0102-03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楼宇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近年来我国城市经济发展中涌现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随着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可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日益紧缺,楼宇经济在城市经济发展中的优势日益明显,正在以其占地面积小、积聚效应大、辐射功能强、发展前景好的优势成为城市经济的“财富洼地”。它是以商务楼、功能性板块和区域性设施为主要载体,以体现集约型、高密度为特点,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发、包装、营销、租售商务楼宇进行招商引资、发展商务,从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是国内城市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在楼宇经济条件下,许多城市不断推出新的发展规划,力求向空间求发展,变“平面发展”为“立体发展”,向楼宇要效益。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楼宇经济以惊人的增长速度发展。以税收为例,上海商务楼宇嘉里商务中心一年税收总额接近2亿元人民币,广州东山区高档商务楼宇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进驻,地税收入相当于东莞与南海两市之和,足见楼宇经济的发展密度和经济效益之集中,规模之巨大。由于楼宇经济既能够发挥城市生产要素相对集聚的优势,优化产业结构,拓展发展空间;又能够提高产能和资源利用率,创造出惊人的效益。所以,在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的今天,一方面,它是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快完善城市功能,有效提升城市形象的主要抓手;另一方面,它也成为工商、税务、银行等经济服务部门关注的焦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新的风险源不断增加,全社会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楼宇经济的发展应当引起保险公司的关注,楼宇经济条件下蕴藏的巨大保险商机应当被各保险公司所认识并成为保险业务新的增长点。

二、楼宇经济中蕴藏的保险商机

发展楼宇经济,众多的商务写字楼集聚在一定的区域内,产生大量的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中介服务和物业服务市场,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保险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朝阳产业,在这种新的经济形态中,不仅有可为,而且大有可为。

(一)楼宇经济的特性

研究楼宇经济的保险商机,了解楼宇经济的特性是十分必要的。与传统经济不同,楼宇经济以综合服务、高效配套、聚集的特性彰显其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特地位。就其特性而言,有以下几点:一是楼宇经济构成的多样性。从经济成分看,它以现代服务业为主,汇集了金融业、各种咨询业、广告策划、影视制作、网络公司、科研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中介公司、高科技企业、知名品牌推介中心等各类企业、公司,还包括部分高新技术产业、都市型工业。这些服务以商务为主的经济模式,与信息、科技、服务、贸易等现代服务业关联度较高,具有高知识和高科技含量的特点,从而形成巨大的综合服务圈。二是运作模式的分离性。它由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承租人、管理人等组成,承租人有一半以上较为固定,相互间分工明确,环节较少。楼房所有人一般委托专门的公司对楼房进行经营,管理公司负责经济体的运作、后勤管理、公共服务等。这些楼宇空间则作为承租人的经营场所为广大客户提供服务,所以,楼宇经济的空间所有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三方是分离的。三是楼宇经济的聚集性。楼宇经济这一特殊的经济体不像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那样有生产和商品流通环节,没有大量的资金占用和物资储备,也少有交通和物流方面的需求,基本上属于“知识经济圈”。因此,楼宇经济首先是空间的聚集,其次是人员的集聚,大量的服务人员和被服务的客户,最后是功能的聚集。

(二)楼宇经济所面临的风险

从防范风险和经营管理的角度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楼宇经济面临的风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且多样化,也是较为集中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尤其是火灾事故,损失也较大。2007年12月12日温州温富大厦火灾造成21人死亡,200户业主惊险逃生;2009年3月2日,乌鲁木齐市高23层的国贸大厦发生火灾;2009年11月30日,以样品展示和写字楼为主的哈尔滨大世界商城发生火灾,损失惨重。不仅如此,暴风暴雨、龙卷风、物体坠落、电器老化、突然停电停水停气、施工检修等,也很容易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楼宇经济的风险显而易见。

从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来看,由于这些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有时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互不沟通,从建造到装修、改造,从承租使用到维修,往往是各取所需,不顾其余,不能一步到位,不注意防灾设施的投入,很容易埋下事故隐患。而承租人自有的财产,如电气设备、办公机具、通信设备等,也都是按各自的需要布设和使用,基本上不考虑安全问题。加之楼宇经济所对应的人员密集、流动量大,不易管理,缺乏安全知识教育,也从客观上弱化了风险认识和防范。此外,由于风险管理极不对称,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不易划分,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往往发生经济纠纷。

(三)从楼宇经济看保险需求

以楼宇经济的特点来分析,楼宇经济权属分离性和凝集性的特征,加重了楼宇经济主体面临各种不确定风险的复杂性及严重性,使得防范风险的需求也就应运而生。这些风险既有来自所有或使用财产的风险,又有因经营场所而形成的责任风险以及人员人身危险等等。概括而言,主要对应以下险种:一是财产险方面,包括以各类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综合险、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计算机保险等;二是责任险方面,以所有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责任为标的的电梯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险、物业管理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三是人身险方面,以增加员工利益为目的的养老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针对失地农民的保险等。当然,有风险的地方,就有规避风险的需求,也就有保险市场。保险公司还可以“量身定做”,针对楼宇经济的特点,制定涵盖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等的一揽子保险计划,以一家产(寿)险公司为主,联合另一家寿(产)险公司共同实施。

三、积极开展楼字经济保险

总理在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

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着力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中国社科院的《社会蓝皮书:201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预测2010年我国城市化水平将达到48%,2012年或2013年将超过50%的结构转换临界点,并在2015年达到53%左右。不难看出,随着城镇化进程和城市经济建设的加快,楼宇经济的规模将越来越大,楼宇经济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潜质和对相关行业的带动作用将进一步显现出来。同时,发展楼宇经济保险的条件也更为成熟,保源也更为丰富,保险市场也更有潜力。

(一)楼宇经济保源丰富、前景广阔

楼宇经济是在一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基础上产生的,不仅对商务楼宇有较强的依托性,而且有着较强的辐射性和联动效应。随着城市化、城镇化建设的加快,随着“城中村”改造,城乡结合部改造和楼宇经济发展相结合模式的形成,楼宇经济的发展明显加快,在促进经济建设和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聚集了巨大的保源。尽管有交强险的普及和个人购买寿险产品,但对多数城市来说,这些保源还是未开垦的“处女地”。所以,这种保源是稳定的、增长的,其发展前景被普遍看好。

(二)发展楼宇经济保险要多管齐下,综合运作

一是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保险知识,使管理者和经营者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和转嫁风险的保险意识,要让他们在抢占楼宇经济的发展先机的同时,懂得用保险手段保障自身的利益。二是针对商务楼字的特点和承租人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风险、不同的经营情况进行分类排队,区别对待,差异化地开展工作,以求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注意发挥合力作用,尽可能同公安、消防、质检等部门配合,把动员保险与安全检查、防灾防损相结合,与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常识相结合,与提高防范意识增加防灾投入相结合,以发挥保险的辅助管理职能。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楼宇经济条件下的作用。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要认真研究本地楼宇经济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其风险变化和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推出新产品,在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上下工夫,促使楼宇经济效益最大化,为楼宇经济的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风险保障。

(三)楼宇经济主体的承租人、管理人、经营者文化层次较高,风险意识较强,其经济特性决定了他们更容易认识保险的作用,更容易接受保险宣传,且由于经营情况好,个人收入高,也具备了较强的购买能力和缴费能力。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循序渐进,注重发挥他们的优势,引导他们的保险消费,对症下药、量力而行,让商业保险既能为高收入的企业和人群“锦上添花”,又能为收入相对低的企业和人群“雪中送炭”。

(四)楼宇经济密度大、相对集中,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

对保险公司来说,在这样的区域开展业务,一方面,保源丰富且相对集中,客户情况复杂,牵涉的险种较多,应选调能力强、业务熟练、有丰富经验的客户经理开展业务,必要时可以选择业务专管员派驻;另一方面,它的服务半径小,便于业务推动和提高工作效率,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也有利于为之提供包括咨询、展业、投保、防灾、理赔等在内的全方位保险服务。

(五)借助楼宇经济的辐射力,带动其他保险业务的开展

楼宇经济的主体在经济交往和经营活动中,与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保险公司可以针对这一特点,在与这些主体建立保险关系的基础上,利用他们的合作、服务、指导、支配、供应、外联等资源,寻求他们的协助开展保险业务,形成一个保险产业链,一方面可以起到拾遗补缺、业务联动、服务延伸的作用,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具体工作中分析不同阶段、不同风险、客户不同需求的变化,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

(六)发挥金融机构的综合服务功能

一是发挥各自的品牌优势,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等机构可以建立关系,利用银行、证券网点开展业务。二是共同宣传共同展业,扩大现有的银保业务规模。三是为客户提供相互配套的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系统风险,增加客户的安全感和信用感。

综上所述,楼宇经济的崛起是现代服务业集聚和辐射的必然结果,两者相得益彰,互惠共赢。在这种新形式的经济变革中,保险业如何转变发展方式,突破思维创新经营,保险公司如何抓住机遇,通过销售和服务为其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助其增强发展后劲,值得我们深思和力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