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0 20:01: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河道采砂整治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河道采砂关系河道安全、防洪安全、社会稳定,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为保障河势稳定和行洪及堤防安全,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促进我县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全县河道采砂的实际情况,经县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为使活动收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时间及范围
专项整治活动自2013年7月至12月止。整治范围为全县水域,重点是赣江县辖区段和禾水县城城区河段。
二、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宣传河道采砂的相关法规、政策,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新建上砂码头的违规行为,强化可采区现场管理,保障良好的采砂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积极推动非法采砂入刑工作,保持打击非法采砂的高压态势。杜绝非法采砂(淘金)行为发生,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防洪和堤防安全。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新建上砂码头的违规行为。
(二)、对全县规划、拍卖的采区、采区范围、砂石开采与管理活动等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针对采砂权人、采砂人员超越采区范围采砂、在内采砂等违规行为和影响河势稳定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行为,除说服、宣传教育、制止外,还要依据法规给予处罚。以促进采砂权人、采砂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生产方式和规模进行采砂作业活动。
(三)、依法查处全县境内超载运砂车辆,使堤防安全和乡(村)道路免遭损害,对抛撒在路面的砂石,各采区采砂权人要安排人员及时清扫干净,使当地群众出行没有安全隐患。正常运砂车辆,必须用篷布遮盖,防止砂石抛撒在公路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抓好禁采区、禁采期和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集中停靠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
(五)、抓好永和防洪堤锦源段设墩禁止运砂车辆通行工作。落实通过防洪堤公路限重15吨以内,通过其他公路限重20吨以内(均含车辆自重)的查处工作。调查落实砂石运输车辆如损坏堤防道路,其修复赔偿事宜由采砂业主与县堤管所及当地村民协商解决的执行情况。
(六)、组织好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了能顺利开展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海事处、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县电力局、有关乡(镇)为成员的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具体由县采砂办负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确保河道采砂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部门职责分工
1、县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采砂权招标拍卖许可方案,采区现场监管工作;负责合理确定可采区和禁采区、可采期和禁采期,年度采砂总量、开采方式和采砂船数量,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及堤防安全。
2、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采砂监督管理职责。(县交警大队:负责对超载运砂车辆有关手续的检查工作,对有关堤防、乡(村)道路警示标志的合理配制、设置的建议工作)。
3、县海事处:负责采砂、运砂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证书不全的采、运砂船只;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航运管理、砂石码头的安全生产管理,取缔非法砂场码头;制定砂场码头规划;严格控制新建、私建砂场准入,扶持现有规划合理砂场合法经营;设置、管理采区标志;禁止采、运砂船只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停泊。监督砂场安全生产,维护砂场生产秩序;源头治理“滴撒漏”现象,保证干砂上路运输,对没有储砂能力、现采现卖、带水上车的小规模砂场予以整合或取缔。(路政大队:负责依法实施监管超载运砂车辆的查处工作)。
5、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关,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砂业主,一律责令停止采砂活动。
6、县国土局:负责对赣江县辖区内非法淘金船只的查处工作。
7、县供电公司:负责对非法采砂场停止供电的工作(注:从源头治理非法采砂。今后,全县河道采砂有新建砂场、码头需供电的,县供电公司应先具有县采砂办开据的《请求供电证明》后,才给予办理供电手续,否则,相应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8、各有关乡(镇):负责做好河道采砂拍卖所涉及辖区内采砂户、砂场业主及沿江(河)村民的思想工作,及时处理采砂业主与当地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并协助县采砂办联合执法的日常管理工作。
9、渔业、环保、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全县专项整治活动,从7月开始,到12月结束,共分准备动员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巩固成果阶段,依次开展,稳步推进。
1、准备动员阶段(7月)。认真研究部署,并召开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组建工作机构和抽调有关人员;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整治内容、整治措施和保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2、集中整治阶段(8月11月)。分组认真对全县境内所有河道采砂(淘金)情况,全面进行检查和调查,并将检查发现的情况做好汇总、汇报工作,适时组织2~3次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要制定周密方案,充分考虑安全、稳定因素,确保动则胜,提高行动效果。
3、巩固成果阶段(12月)。对照专项整治活动提出的目标任务,从实际、规范的角度出发,认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关工作,使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成果日益加固。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成立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全面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活动,是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对乡(村)道路依法保护的重要举措,是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防洪安全,解决当地群众和采砂业主纠纷矛盾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是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大事,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样工作的重要性的紧迫性,以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为契机,切实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加强领导。这次联合执法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统一、规范、效能的原则,科学确定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职责,并将各项工作分解到位,明确完成标准和时限。
一、采砂专项整治月时间和范围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自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整治范围为全县区域内水域(含市管和县管河道)。
二、整治的主要目标任务和重点
目标任务: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全县的河道采砂进行专项整治,全面加大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强化可采区现场监管,制止乱采滥挖和超范围开采,保障良好的采砂管理秩序,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主要任务:一是取缔非法采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巩固已取缔的在县城规划区和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采砂的成果,防止死灰复燃;二是整顿违规采砂,巩固象塘砂场护岸压坡导流的效果,对全县砂场超范围开采予以查处,对弃料乱堆、不随采随平的采砂行为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厉处罚直至依法关闭;三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砂场采砂船、料斗、吊机、运砂船会同海事处、质监局检查发证情况,督促办理合法手续,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在采砂区域内树立明显的警示标牌,安全生产常抓不懈。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成立龙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处、物价局、安监局、公安局、国土局、供电公司、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股。
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如下:
1、县水利局负责采砂场采砂范围的确定,查处超范围采砂,取缔无证采砂。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砂石运输管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查处非法装运河砂的船舶车辆。
3、县海事处负责依法查处河道采砂作业的“三无”船舶,协助在禁采区内查处非法采运河砂船只等违法行为。
4、县物价局负责河砂价格的监管,查处恶意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5、县财政局负责砂石资源费等征收后的使用分配、监督。
6、县公安局负责河道水上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7、县国土局负责河砂开采经营临时占用土地的管理和监督
8、县安监局负责河道采砂安全许可和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9、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供应,对不符合采砂条件的采砂场停止供电。
10、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欺行霸市、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1、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砂场的属地管理,协助开展整治工作。
四、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开展河道巡查工作,大力宣传,广泛动员,营造声势,在工作中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为整治做好准备。
2、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日至6月25日)。实行全县上下一盘棋,统一调配,在专项整治中充分考虑安全、稳定因素,确保专项执法取得成效。
3、巩固成果阶段(6月26日至6月30日)。组织对整治情况进行复查,结合第三轮全县河砂开采权出让第三年换证工作,100%完成换证任务。对排查出的隐患督促整改到位,规范采砂管理,确保河砂有秩开采、安全开采、河势稳定。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有关部门应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省、市河长制工作统一安排部署,我县全面开展“清四乱”专项行动,主动作为、真抓实干,明确整治要求,敢于动真碰硬,根据排查问题全力整治,截至目前明察暗访反馈及排查摸底“四乱”问题共17个,已全部整改到位,全面销号,为推进我县河长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成效
(一)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张庆文为组长,以政府副县长汪小波、
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尚步才,县水务局局长吕小文为副组长,水务、环保、农业、住建、发改、工信、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清四乱”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河长办统筹协调推动“清四乱”行动工作。二是印发了《两当县河道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两河办发【2019】2号和《关于开展红崖河河道“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两河办发〔2019〕8号,印发《关于成立红崖河河道“清四乱”工作组的通知》,明确了行动目标、工作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及工作要求。三是联合两当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会议,联合印发了《两当县“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就信息沟通、日常联络、线索摸排、线索移送、联合巡查、情况反馈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全方位协作配合整治格局。联合开展了“清四乱”回头看专项行动,防治问题反弹回潮。
(二)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工作宣传
针对整改任务重、进展工作难的突出问题,制定方案统一部署。印发了《关于开展红崖河河道“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由水务局局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吕小文负责河道巡查总指挥进行统一领导,水务局副局长、水政监察大队队长负责“清四乱”专项行动及具体河道整治工作的实施,抽调我局相关站所骨干人员分工协作、轮班值守,以日为周期对于河道整治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并制成河道巡查人员表以及河道现场巡查工作记录。自2月以来我县指导检查“清四乱”30余次,通过明察暗访、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确保专项行动达到预期效果。加强宣传力度,联合各个乡镇通过微信、微博方式清四乱公告15期,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在重点河段制作宣传牌4个,为全县“清四乱”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全面摸排清理,突出整治重点
截至目前,我县对境内所有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四乱”问题都进行了调查摸底。经过调查摸底,建立了两当县河湖“清四乱”问题清单,涉及“四乱”问题共有17个,其中省级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共12个,市县两级自查发现共5个。并对摸底发现的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全县境内的采砂企业共3家已全部关停。东盛建材有限公司采砂权出让合同已于2019年3月14日到期,现所有采砂场已全部撤出河道,砂台共拆除8处,板房共拆除8处,清理砂石料2.156万方,清理非法占用河道4500平方米,平整河道共933.9米。
二、经验做法
我县以努力营造一个“水清、岸美、生态好”的水域环境为目标,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重点,主动对接县乡联动加强清四乱工作。一是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全面建立县、镇、村河长工作制度,各级河长定期巡河,发现“四乱”问题及时进行清理;同时加大村民爱河、护河的宣传教育,让大家都自觉维护河流生态。二是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实施河长管理保护的同时,使联合执法成为常态,适时针对河道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由河长牵头,组织水务、环保、国土、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针对河道“四乱”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依法制止河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滥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推动河长制工作更上新台阶。三是建立河道管理长效管理机制。在抓好整改、解决问题的同时,及时总结整改经验,研究制定科学、管用、长效的工作机制,巩固好、坚持好整改成果,通过整改促进工作,促进全局干部作风转变,切实把巡察成果转化为推动水利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三、下一步打算
下阶段,我县将在继续推进河湖“四乱”整治的同时,开展河湖“清四乱”行动“回头看”工作,巩固整治成效,并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清四乱”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助力美丽河湖建设。
一是加大巡查力度,完善巡查制度。
河道巡查面广量大,任务艰巨,但作为预防和发现水事违法行为的最佳途径就是巡查。下一步我们将完善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充分借助乡、村河长和河道监督员的积极性,设立举报电话,将河长制工作网络体系的作用发挥好、利用好,为依法保护河道,加强河道监管,保障河道生态安全保驾护航。
二是加强管理,规范开采。
严格要求企业在采砂作业中进行规范、依法、依归合理有序开采,并对采砂企业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要求提交河道采砂规范作业保证书,在采砂作业中,禁止使用水泵和大型挖掘设备,一经发现将停止采砂作业。在采砂作业中边挖边回填、及时平整恢复河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格执行河道巡查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现场填写巡查记录、在河道巡查和水事违法查处过程中本着批评教育和行政执法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水行政执法程序,依法严谨办理。及保障了水行政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对屡禁不止、乱挖乱采行为起到良好的震慑作用。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道功能,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适用国家、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规定,但应当遵循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
第三条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大沽河、小沽河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河道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由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或者由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委托河道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管理。
第五条 河道名录及起止界址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大沽河、小沽河护堤地为堤防外坡脚向外不超过十米,其他河道护堤地为堤防外坡脚向外不超过五米。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对有堤防河道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中,大沽河、小沽河堤防安全保护区为护堤地外相连五十米至一百米范围内,其他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为护堤地外相连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以及本条例规定划定并设立界桩。其中,河道管理范围内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供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安全保护区,由其会同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划定。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七条 河道整治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河道整治按照河道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
第八条 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整治规划,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整治规划,由区(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河道整治规划的修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供水、灌溉等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包括河道整治目标、整治工程项目、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经费等保障措施。
河道整治目标应当兼顾防洪、防治污染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其中,大沽河、小沽河河道整治所要达到的防洪标准,应当不低于五十年一遇,其他河道整治所要达到的防洪标准,应当不低于二十年一遇。
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包括堤防、护岸、疏浚、截污、拓宽、桥梁拆建、涵闸等主体工程以及管护设施、两岸绿化和生态景观等配套工程。
第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
第十一条 大沽河、小沽河河道整治,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他河道整治由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建设项目,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河道防洪标准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影响汛期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对河道堤防、闸坝、泵站等水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对达不到安全设计要求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维修。
第十四条 河道整治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当地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权。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和使用。
河道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中的可耕地,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耕种,但不得改变用途和纳入土地承包范围,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统一管理和河道整治需要。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引水、截水、阻水、蓄水工程和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以及其他影响堤防和防洪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在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市河道主管机关也可以委托有关区(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时,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工程设计施工方案、防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等资料;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还应当提交第三方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河道专业规划及防洪标准等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予以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规模、地点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其建设单位应当在报经原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汛安全措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堤坝等影响防汛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恢复方案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房屋(因河道管理、水文监测、供水等需要建设房屋除外)、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和树木(护堤护岸林除外)、设置行洪障碍物;
(三)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禽畜;
(四)开挖窖井、垦堤种植;
(五)倾倒、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垃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利用堤防和河床顺河铺设排污管道。
第二十四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放牧、开渠、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第二十五条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保护区,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养殖池(塘)、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以及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取水;
(二)爆破、钻探;
(三)挖筑养殖池(塘);
(四)存放物料、设备、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五)考古发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侵占或者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及其通讯、照明、监测等设施。
因规划建设需要迁移水工程及其设施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先建后拆,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出现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情形,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暂停从事相关活动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通告并监督检查,对有关许可期限应当相应顺延。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其建设单位在申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前,应当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河道水体进行综合整治,使其水质达到所在水功能区水质标准。
跨区(市)河道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纳入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具体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河道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或者禁止排污意见。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河道水功能区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漂浮物和垃圾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未涉及的河道水污染防治的其他规定,按照有关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营造和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擅自砍伐。
第三十五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或者使用者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或者使用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建立河道检查巡查制度,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活动实施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三十七条 河道采砂应当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采砂。
第三十八条 下列区域禁止采砂:
(一)堤防、水库以及取水、排水工程等河道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
(二)桥梁、闸坝、管道、缆线等设施的保护范围;
(三)河道内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
(四)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由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河道的水情、汛情和河道整治等需要适时公布禁采期。
第三十九条 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和整治规划,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砂石储量情况、禁采区、采砂场地布局、采砂方式、采砂控制总量和深度等内容。
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拟列入规划的采砂场地所在区(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将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由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实施许可。
第四十一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工具;
(三)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第四十二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标明经纬度坐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四)采砂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合法协议或者有关材料;
(五)拟采砂河段所在地镇、村出具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将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的,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不得扩大开采范围和深度;
(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采砂作业;
(三)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
(四)不得伪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
从事河道采砂不得损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四十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相关区(市)河道主管机关之间、市和区(市)河道主管机关之间应当互相通报采砂许可有关情况,共同加强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建设项目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变更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规模、地点等事项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河道建设项目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堤坝影响防汛安全,建设单位未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处理决定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河道恢复方案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放牧、存放物料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开渠、葬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的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采石、取土活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作业机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五项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未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整治的目标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实现河道内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偿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和泥石流沟道整治工作的通知》(政办发电〔2012〕55号),结合“”《水法》宣传和汛前河道检查,对现有河道沟道内采砂取石点及铁路、水电站建设弃渣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河道沟道内砂石粘土的开采行为,制止乱占、乱采、乱挖和乱堆、乱倒砂石废料和弃渣行为,确保河道畅通和防汛安全。
二、整治的内容
1、对现有河道内采砂和乱堆乱放砂石、废料点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办理了挂牌转让手续的采砂点,指导规范其开采行为,改进和完善防洪措施,纠正在河道内乱堆乱放砂石废料行为,督其平整河道,进行依法、有序、合理开采,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2、全面清理采砂权转让情况,收缴所欠的转让费和河道采砂保证金,办理相关开采手续。对持证开采点在河道沟道内乱堆乱放、乱采乱挖行为严重的,进行处罚,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措施,停产进行限期整改,做到以销定产,整平河道,整改不达标,不准恢复生产。
3、对抢占河道,不按县上规定办理采砂权转让手续,私自乱采乱挖砂石粘土的非法采砂点,依法取缔关停,下发拆除通知书,限期业主拆除设施,恢复河道畅通。
4、铁路、水电站建设过程中在河道沟道堆放废渣废料点进行全面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办理河道占用许可证;对占河道严重,影响行洪安全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河道治理,并视情节进行一定的处罚。
三、整治的步骤
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和掌握情况阶段。2012年3月22日至31日,结合《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宣传,进行汛前河道沟道检查,全面掌握情况。此阶段工作由县水利局领导带队,带领县防汛办、水政监察大队人员进行。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阶段。2012年4月1日至4月15日,此阶段工作由抽调的县联合专项整顿治理工作组进行实施。联合整顿治理工作组由县水利局牵头,县公安局、国土局、乡企局、环保局、水保局、电力局、安监局等部门组成。
第三阶段:巩固整顿成果阶段。2012年4月16日至4月30日,在联合清理整顿结束后进行。此阶段由县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定期对河道进行检查,并解决联合整顿时留下的其它问题,加强对河道沟道的管理,确保整顿成果。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整治工作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县上将对河道沟道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整治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上成立河道采砂整顿治理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水利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国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公安局、乡企局、环保局、水保局、电力局、安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河道沟道整治工作,依法对现有采砂点和铁路、水电站弃渣点进行整顿治理。
一、整治目标
通过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摸清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现状,规范砂石资源开采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实现砂石资源开采依法管理、有序开采、保障供给、维护稳定的目标。
二、整治范围
对全县所有采砂场进行专项检查、整治。整治范围:无证(照)、伪证(照)、超范围、超深度、持过期失效证(照)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以开采砂石资源为名探采砂金的行为;压低或抬高砂石价格、强买强卖等扰乱砂石资源市场秩序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砂石资源开采的行为;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
三、整治时间
(一)宣传、调查摸底阶段加强砂石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对辖区内各类砂石场进行排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逐级汇总上报,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治。
(二)集中整治阶段一是对无证(照)、伪证(照)违法采砂(石)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扣押设施设备,并对相关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对超范围、超深度、持过期失效证(照)开采砂石资源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据原采砂许可规定,恢复生态环境,按程序补办证(照),补交相应的砂石资源税费,按要求全面规范后,方可进行采砂(石)作业。三是对以开采砂石资源为名探采砂金的,责令停止探采,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违法程度,处以1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罚款。四是对压低或抬高砂石价格、强买强卖、无证销售等扰乱砂石资源市场秩序的,严厉打击,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是对破坏生态环境,侵占河道、危及堤防、护岸、影响行洪安全的,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恢复生态,整改安全隐患,对逾期不按要求恢复或不按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的,立即停业整顿,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六是对违法违规开采砂石资源,严重影响全县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推进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并依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巩固提高阶段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经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不定期巡查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防止死灰复燃,杜绝违规违法开采活动。二是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各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水务局、国土局、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察局、交通局、地税局、工商局、文化体育广播局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要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专项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四是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为下步制定相应砂石资源管理办法提供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县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水务局和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砂石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
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外各类砂石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外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以采砂为名非法开采砂金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局:负责涉及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和联合执法时的治安保障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各类施工企业使用合法采砂企业提供的砂石,严厉打击使用非法开采的砂石的行为。
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三同时”制度,对河道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水污染物未经处理未达标排放至水体等环保案件的查处。
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河道外砂石开采企业或个人安全生产合法性审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开采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监察局: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各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局:负责对企业营业执照上经营期限是否在有限期内,项目、经营范围是否超范围进行检查,对经营期限过期、超范围经营的依法处理。
地税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加强税收征管,负责组织征收地方各税。
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无道路运输证件进行违法运输的行为;配合各乡镇交管站负责查处在通乡公路上超限运输及砂石场带水带泥上路行驶和占用公路堆放砂石的行为。
州路政大队和大队:负责国省干线上超限运输及砂石场带水带泥上路行驶和占用公路堆放砂石的行为。
关键词:河道整治 问题分析 整治对策
1 引言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河流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关键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载体,我国古代就形成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经济文化。河流关系和制约着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对于防汛排涝,美化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山区河道治理与管护随着社会的发展显得日益重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发展水平不断加快,山区河流还担负着供给城市生活用水的重要作用,建设人水和谐的水环境逐渐成为发展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河道治理理念落后、缺乏全面规划等原因,山区河道整治面临着多方面的问题,依陕西省山阳县为例,该县位于陕西省的东南部,地处秦岭南麓,是一个“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土石山区农业县。境内山大沟深,沟壑纵横,北有流岭,中有鹃岭,南有郧岭,汉江支流金钱河、丹江支流银花河自西向东流,形成了“三山夹两川”的岭谷地貌。全县共有大小河流886条,流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有三条,分别是金钱河、银花河、西家河,这三条河流流域面积占到全县总面积的94.5%。流域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沟有187条,在1公里以上的支沟河流有696条,河网密度1.2公里/平方公里。密集的河网,提供了较为丰富的水资源,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同时由于山区洪水灾害的突发性、破坏性大,也给山阳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山阳自古就有“十年九灾”之说。近年来,山阳县相继实施了水土保持、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项目,荒山荒坡、陡坡地基本得到治理,林草覆盖率达到68%以上。洪水挟带下泄河道泥沙明显减少,大大提高了河道的行洪能力。2011年又启动了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县城堤防和重点集镇堤防得到修建,全县三座小型水库得到了除险加固,全县防洪保障能力得到基本改善。但全县总体控制性水源工程缺乏,待改造提高的堤防还很多,尾矿坝和地质灾害面广量大,防洪保安形势依然严峻。加之,近几年陕南移民搬迁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大,大多移民小区都是傍河而建,这给山区河流治理和防洪安全安提出了更高的现实需要。
2山区河道治理
2.1山区河流形态和现状
山区中小河流的形态多为“V”字形或“U”字形,河床纵断面一般比降陡峻, 绝大多数均在0.1%以上, 其河岸线极不规则, 河道水的流态极为复杂。山区河流水文特点是降雨强度大、径流系数大、汇流时间短, 洪水来势迅猛, 峰高而尖瘦。山区河流大部分属于季节性河流, 其流态受极不规则的河床形态的影响, 十分紊乱, 常有回流, 旋涡跌水、水跃、横流等出现, 流象极为险恶, 极易产生冲刷, 吞食农田、道路等, 对山区农业基础设施破坏性极大。加之,山阳县水利基础设施薄弱,大多数基础性水利设施建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存在着防洪标准低,不尊重自然规律,不考虑防洪要求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盲目围垦河沟、侵占洪水和调蓄空间、河流开发失衡导致洪涝灾害时有发生。随着城市建设和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对河道天然砂石的需求越来越大,河道采砂管理难度加大,乱挖滥采、过度采砂、破堤采砂、毁田采砂等现象还很突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给河道管理带来了严重影响。
2.2河道整治的原则
河道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全面规划, 综合治理,因势利导, 重点整治。二是因地制宜, 治管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当前与长远关系。三是小流域综合治理与河道治理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清除行洪障碍物与修建治河工程相结合。四是除害兴利、治理与开发并举。
2.3 认真做好河道治理的规划
山区河流, 在进行治理前要编制河道整治规划, 确定整治的任务和要求, 并进行河道特性分析, 选定设计参数, 对不同方案进行分析比较, 论证每一个方案的工程效益和经济效益, 经过经济、技术等多方面的分析比较, 最后选择一个最佳的整治方案。设计参数是实施河道治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主要有: 设计流量、整治线、设计河宽等。洪峰流量是直接威胁工程安全的主要因素, 因此, 其设计洪水的计算, 主要以确定洪峰流量为主, 并充分考虑造床流量、河相关系, 最后确定整治线。整治线设计的内容一般包括整治线位置的确定、线型的选择、整治线宽度的计算等。整治线应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 按照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的原则, 尽可能考虑水流运动的规律, 充分利用有利的自然条件, 在尽可能扩大效益的同时, 力求节约投资, 合理布置整治线, 山区中小河道整治线一般布置成直线式, 整治线宽度按照设计洪峰流量推求, 固定整治线采用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两种形式。
2.4治理措施的选择
山区河道的堤防现状和水流特性,大部分河道狭窄,比降大,人为挤占河道严重。水流急, 产生洪水历时短,来势凶猛,对堤体的冲刷较大,极易造成淘刷。又因为山区沿河两岸是村庄和农田的主要聚集区,房屋和建筑物临河而建,工程占地和拆迁量大。因此,山区河道堤防形式一般采用挡墙式浆砌石或干砌石筑堤为主,抗冲刷能力强,稳定性好,减少占地,就地取材方便。当山区下游河道比降较小, 水流相对缓慢, 河道两岸一般为淤积沙土时,也有采用沙土护坡筑堤身, 但该形式占地量大,抗洪水能力差,不宜采用。
3山区河流治理应注意的几点
当河堤修建后,堤身的作用是保护村庄,控制河势。但堤防同时也束窄了天然河道, 改变了原来的水流状态, 必然引起河床的冲刷。根据山区堤防毁坏现场的多次观察和调研,山区堤防脆弱点主要在堤基础的淘刷垮塌而导致堤防损坏。因此,在堤防建设过程中:(1)筑堤前必须进行基础处理。目前, 山区中小河流基础的处理还没有比较可靠的确定基础冲刷深度的公式, 一般按照推移质输沙公式推算, 但也十分粗略。在治理中, 一般按照公式加经验的方式, 按照已建工程的运行情况确定。根据已往的治河经验, 山区顺直河道基础深度一般为2m,应避开软弱地基和冲刷地带,保证在稳定基础上。 凹岸河段可根据该弯道的曲率半径及顺直河宽等因素综合确定。(2)变缓河道天然比降。在河床比降超过0.1%的重点堤防段,宜采取修筑拦河坝等工程措施来抬高河床,变缓天然河道比降,防止河床下切,淘刷堤基础。(3)严加河道采砂管理。由于近几年水土保持工作的深入实施,河道上游的天然来砂量逐年减少,而河道的采砂却不断加大,造成了河道天然砂石的不平衡,极易改变河流的水流形态,加剧洪水冲刷,造成堤防基础悬空、垮塌。(4)加强已成堤防的日常管理和监测。河道管理机构和收益镇村因共同承担起此项责任,落实管护机构和人员,落实管护经费。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针对“双创”工作承担的职能任务和自身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快我局创建步伐,通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城区河流沿线环境卫生和局系统办公环境卫生,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月日--月日)。
根据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明确整治内容,突出工作重点,制定下发具体的整治实施方案,使这项活动人人皆知、人人参与。
(二)集中整治阶段(月日--月日)。
按照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着力解决水利局在承担专项任务方面中环境卫生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彻底改善环境卫生面貌。
(三)巩固提高阶段(月日--月日)。
主要任务是检查验收,巩固成果,总结经验,建章立制,探索建立环境卫生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河流沿线环境卫生的整治任务。
1、进一步加强对河道的污染整治及渭河河道管理,不断健全内部巡查制度,任务落实到组,责任到人,采取日常巡查与双休日抽查、局“双创”办督查相结合的办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2、采取得力措施,拆除渭河城区段沿岸乱搭乱建的建筑物,清运垃圾,及时清理河道和水面积存的垃圾杂物,平整城区段河床。
3、逐河道、逐河段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为强化河道采砂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依法取缔非法砂场,回填砂坑,恢复河道原貌;打捞渭河城区段水面漂浮物。
4、加强河道管理与执法力度,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倒垃圾现象予以严厉打击,彻底解决渭河城区段南岸村二组“世纪垃圾”问题。
(二)加强农村供改水工作。
抓好农村人畜饮水、防氟改水和解决0--5公里13个自然村的饮水问题,对人畜用水进行检测处理,达到饮用水安全标准,使我市改水范围内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水源水质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办公环境卫生的整治任务。
1、每半个月利用半天时间对办公环境卫生进行一次彻底整治,确保清扫保洁精细化,不断提高办公环境卫生质量,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2、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及要求,不断加强日常性卫生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维护,形成长效的卫生管理机制,确保全体干部职工有一个整洁、清爽的办公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这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这次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层层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真抓实干,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把整治活动转化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单位领导要亲自抓,一线指挥,指导整治活动深入扎实开展,真正做到统筹有力、推动有方、协调有序、整治有效,确保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不留任何卫生死角,促使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深入扎实开展,整治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及时限要求,认真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真正把环境卫生整治作为本单位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全面改善单位的环境卫生面貌。:
区纪委:
根据区纪委要求,***纪委对辖区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现有8条河流,其中:区级以上河流3条,分别是淮河、白沙河、石板河,全长约20.3公里;乡级河流5条,分别是孔畈河、乔庙河、三官河、姚湾河、卧虎河,全长约30公里,涉及全乡11个村。***河砂资源丰富,主要分布在淮河、白沙河两条河流,全长约23公里。2018年全面禁止河道采砂以来,共查封沙堆56799.34立方米,目前已全部处置到位。今年以来,***在河道采砂管理及河湖“清四乱”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二、工作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构建河长全覆盖体系。按照区级河长制要求,建立了乡、村两级“河长制”组织体系,乡级河长8人,村级河长16人。负责对辖区内的河道进行巡查管护。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了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增加执法力量,安排专人负责全乡专项执法工作。
二是制定方案,加强部门联动。制定印发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规范了河长制工作运行,形成了长效机制。乡级河长每月巡河3次,村级河长每周巡河1次。全乡制作设立公示牌8块,安装在河流的显要位置。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乡河长办对河长巡河记录进行检查。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禁采工作职责,在乡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上下联动,通力合作,为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打下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是下发通告,加大政策宣传。乡政府在人员流动较大及沿河道路上,张贴《关于禁止河道采砂的通告》,通告悬挂标语、发放宣传手册、LED显示屏、宣传车等形式,广而告之,提高群众知晓率,接受群众监督,营造了较好的宣传氛围。
四是开展巡查,督促自拆自清。结合河长制,组建巡查队伍,定期不定期对河道进行巡查。巡查过程中,宣传禁采政策,督促非法采砂自拆自清,对巡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打击。
五是持续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乡政府租用2台车辆,乡农发中心、执法队和派出所3支队伍坚持开展昼夜巡查,对于河砂资源丰富和盗采情况多发的部位重点盯防。在河道主要路口设置了摄像头和限高杆,严防运砂车辆进出。此外,积极动员群众举报河砂盗采行为,对发现盗采线索或疑似盗采点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置。2019以来公安机关治安拘留33人,罚款8人。
在督查中还发现,自2020年5月份以来,由于出山店水库水位上涨,原新集村、姜堰村、高湾村通往河道的道路已淹没,已无法通行,没有发现有非法采砂现象。
下一步,乡纪委将按照上级纪委要求,持续加大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督查力度,要求河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发现有非法采砂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告,严厉打击。
特此报告。
关键词:演变;防洪;整治
Abstract: the river is the middle height in the trunk of the river in shandong zaozhuang, the direct impact on the work of flood control in zaozhuang in shandong province. Based on the measured data, the height of the river channel evolution in the middle are studied, the middle of the river bed evolution coil dragon influence factors, and based on the actual conditions, the flood control regulation in zaozhuang are proposed.
Keywords: evolution; Flood control; regulation
中图分类号:TV8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河流,蟠龙河中段对中段区域的经济繁荣和人民生活质量都有深刻的影响。蟠龙河的防洪整治需要建立在对现实状况的把握的基础上。
一、蟠龙河流中段的演变及特点
(一)蟠龙河流是枣庄地区的主干河流,河床较宽,河槽最深处河水深度为7.6m。
河床上部主要是砂石地质,局部流沙现象明显。河床高度起伏变化大,主要是由近年来频繁的人工采砂作业造成的。河水流量呈季节性变化,流水量多、含沙量高的情况下,河床总体断面无明显变化,河床中的凹坑会被流沙淤填,河床起伏趋于平缓;流水量少、含沙量不高的情况下,流水下切冲刷河床,但河床总体断面无变化。
(二)由于河流洪枯年份呈周期性变化,蟠龙河河床逐年抬高。在河水水量大,河水流动迅速的洪期,河床被河水冲刷变低;在河水水量小,河水流速缓慢的时候,河水从上游携带的砂石在河流中段沉积,抬高河床。因此,在自然规律的支配下,蟠龙河流中段河床总体上表现出抬高的趋势。
(三)蟠龙河道属于顺直型河道(微弯),排除发生对河道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河道不会发生大的改向,河床中泓线会有小幅度变动。由于近年来蟠龙河流域建设力度加大,河岸一带人为活动频繁,因此蟠龙河岸线较稳定,存在局部小方坍塌现象。
(四)北方河流大都暴涨暴落,蟠龙河同样具有这样的特点。而且蟠龙河的水沙特性呈现周期变化的特点,如2003~2006年是枯水枯沙年段,2007~2010是丰水丰沙年段。近年来蟠龙河的水沙特性有明显的受人为因素影响的特征。
(五)随着蟠龙河中段区域的经济建设力度加大,蟠龙河道的演变更多地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尤其近十年来蟠龙河中段的采砂作业使河水深浅不一,改变了河槽面貌。尽管蟠龙河中段河道的演变依然受自然规律的支配,然而,人工对蟠龙河的自然特性与河道面貌施加的影响越来越大了。
二、影响蟠龙河河床演变的因素
(一)自然因素的影响对蟠龙河段的影响表现在河道形态对冲淤过程的影响和水流量对河势变化的影响两方面:首先,河道形态影响冲淤过程。蟠龙河道在平面位置的摆幅变化表现为,河水在河湾处冲蚀河岸,在凸岸淤积泥沙,河床中泓线有小幅度变动。其次,河势的变化受水流量流量变化的影响。表现为,水流量小时,河床抬高,水势平缓,河湾处水流受阻,表现出小回流;水流量大时,河床被冲刷降低,加深河道,河水流势集中。
(二)采砂作业对河床的影响很大。蟠龙河为季节性山洪河道,护岸河段河岸抗冲蚀能力强,限制了河段总体平面变化的可能性,但是仍存在主河槽摆动的可能性。一方面,采砂作业使行洪断面扩大,降低河道水位,对防洪有一定的好处。另一方面,大规模无序的采砂作业导致河床严重变形,部分河段深泓线摆动不稳定,河槽槽深也不稳定,加上砂坑和沙坨的对水流环境的影响,造成河势变化,影响堤防护坡工程的安全。
(三)河床的演变受防洪工程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拦河坝工程对河床演变的影响表现为,在拦河坝的上游水流受阻造成泥沙淤积,水流速度平缓,河床抬高;在拦河坝下游则有严重的冲刷,易形成冲刷坑,河床深陷,甚至造成坝根被淘空,导致坝头坍塌。其次,护岸河段对近岸河床的演变产生影响,主要表现为,河岸的抗冲蚀能力增强,河床横向变化受限,河势得到控制,基本没有改变近岸水流结构。护岸坡脚局部受水流冲刷,出现小的冲蚀口。
三、蟠龙河中段河道的整治措施
根据蟠龙河的河道演变,制定合理的防洪措施,有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确定蟠龙河流中段的河湾要素,规划设计防洪工程的布局。
然后,合理规划采砂作业,使采砂作业有序进行,免除采砂作业对河段的危害,并利用采砂作业清除河槽障碍,扩大行洪断面,加强采砂作业的规范性,使其与主河槽的治理有机结合起来。
最后,加固护堤工程,通过护堤、护滩工程的实施,使河段有利于饮水、防洪、灌溉,将堤防工程与河槽治理相联系,巩固堤防治理成果。
四、蟠龙河防洪措施的优化
(一)蟠龙河中段的防洪安全,直接关系到枣庄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民生大局,要尽快规划蟠龙河中段的防洪建设,请有关专家对蟠龙河中段的防洪措施进行评价,作为蟠龙河防洪工程的建设依据。
(二)建立蟠龙河段防洪监测以及预警系统,依靠专业的水文队伍对蟠龙河段的水文变化情况作详细的记录和预测,并制定多套详尽的防洪方案。发动蟠龙河流域的民众参与蟠龙河段的治理工作,对危害河段安全的行为监督、举报,合理规划针对河段的施工作业行为,在制度的保障下落实防洪工作。
五、结语
蟠龙河流的防洪整治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要将防洪规划作为巩固关键,将防洪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将防洪的监测和预警作为重点工作,以实现蟠龙河流中段地区的社会长治久安,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潘存鸿,蔡军,施祖蓉,等.曹娥江径流特性及其对河口冲淤的影响[J].浙江大学学报(理学版),2000,27(6).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年”,也是我市全面提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的决战之年,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总体部署以及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安排,我局制定了以“五大”工作目标、“六大”工作重点为核心的2010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要点,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积极争取上级资金,认真组织实施水利项目工程建设,各项工作进展顺利。现将今年1-11月水务系统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及时调整充实了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和新成立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督导工作领导小组、联系和督查龙马潭区领导小组、城乡风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区县城乡环境治理工作督导巡查小组等5个领导小组及工作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落实了局水综科为承办科室,明确了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各区县水务局、局内各科室站院目标考核工作范畴,严格奖惩,确保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区县水务局相应成立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区域城乡环境整治工作。
(二)积极贯彻落实省市会议精神
今年以来,我局已召开21次职工大会及科室负责人会议,传达各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安排布置治理工作。认真开展国卫新标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十百千示范建设工程”、联系和督查龙马潭、创建环境优美示范城市等工作的业务培训。
(三)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制定工作目标及实施方案
围绕省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结合全省水环境治理工作任务,我局提出了以工程措施治理为主、以合理利用和保护等非工程措施治理为辅的五大工作目标,并明确了6大工作重点、12个方面的工作措施,以指导全市2010年水务系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国卫迎复审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制定了《联系和督查龙马潭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沱江滨江路沿线河滩地2010-2011年风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泸州市市区河道水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具体牵头和指导工作开展。
(四)强化督查考核引导
局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成立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纪律方面对区县水务局、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察,实行责任追究;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对区县水务局及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的职能目标考核内容,年终由局水综科进行考核评分;日常工作由局督导巡查小组开展工作联系和督促,定期督查区县水务局工作开展情况,把督查结果作为对区县水务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考核依据。
(五)注重探索长效机制建设
积极探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按照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要求,加强水利项目工程建设科学论证,确保充分发挥项目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落实和实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措施,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加快水利项目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城乡水环境状况。依据国家水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制度措施建设,强化对已污染城乡水环境治理力度。
(六)大力开展舆论宣传活动
1、对内宣传。根据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要求,市区县水务部门积极利用会议、文件、简报、专栏、专项整治活动等,在全市水务系统倡导以落实“门前五包,门内达标”、办公环境绿化美化、文明办公等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卫生行动,向职工印发“文明卫生公约”、“除四害”、“控烟宣传”、“健康手册”等资料,通过职工大会、支部学习等方式,加强职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知识及重要性培训。
2、对外宣传。市区县水务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宣传活动,利用春节民工回乡、节假日、法制宣传月等,在区县城、乡镇开展专项宣传及组织群众性的文明劝导活动。同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在泸州市水务局网站开辟专栏,刊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爱国卫生运动相关信息,积极宣传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重大意义,动员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主动参与城乡环境整治工作,努力营造清洁、整齐、优美、规范的城乡环境。今年以来全市水务系统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累计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组织群众性宣传活动150余次,组织群众性文明劝导活动650人次,在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14个,投入宣传资金2万余元。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快水利项目工程建设,水环境工程措施治理成效显著
水环境综合治理农村安全饮水项目进展顺利。今年,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农村饮水安全方面的投资1.46亿元(国补1.17亿元,自筹0.29亿元),解决全市农村群众和学校30.45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截止目前,中央、省、市已下达总投资1.17亿元,占年度计划的100%。项目已完成土石方开挖及回填49.5万方,混凝土9210方,管道安装625公里,建成集中供水站47处,分散供水工程24处,完成投资9215万元,解决了28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持续推进。一是项目储备成绩显著。今年已完成了江阳区双江项目区、龙马潭区濑溪河下游项目区、纳溪区永宁河项目区、叙永县两河项目区、合江县苦竹溪项目区、古蔺县箭竹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以及泸县濑溪河上游项目区坡耕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前期工作,龙马潭区五湾溪小流域省级财政资金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已完成招投标工作,即将实施。泸县坡耕地综合整治项目已获水利部批准成为四川省五个项目县之一,有望争取到国家1000万元水土保持治理专项资金。二是“双创”工作顺利推进。1-11月全市已完成投资299.05万元,绿化水系面积达300.5公顷,全面完成全年绿化任务。其中江阳区完成沱江三桥至况场镇水系绿化面积110.94公顷,投资153.47万元;龙马潭区完成长江罗汉段、沱江胡市段及安宁段水系绿化面积33.2公顷,投资20.5万元;纳溪区完成永宁河天仙段和渠坝段水系绿化面积36.19公顷,投资79.14万元;泸县完成沱江、濑溪河及水库库区绿化面积22.67公顷,投资10.75万元;合江县完成长江白沙段、大槽河甘雨段、小槽河顺江段水系绿化面积21.5公顷,投资16.21万元;叙永县完成境内水系绿化面积68公顷,投资10.48万元;古蔺县完成古蔺河德耀至箭竹段水系绿化面积8公顷,投资8.5万元。三是积极组织职工开展春季植树活动。市及江阳区、龙马潭区水务职工先后在在泰安镇、三道桥、胡市镇组织了3次大型的植树活动,共栽植了天竺桂、小叶榕、香樟、荔枝、枇杷、竹等植物树苗1500余株,新增绿化面积近1.5万平方米。
病险水库整治及堤防建设快速推进。2010年民生工程下达我市整治病险水库整治23座水库,新建和修复水毁堤防3.3千米。截止目前,已整治24座水库,现已完成投资1608万元(其中省级以上补助资金1289万元,地方配套资金319万元)。完成土石方开挖及回填4.5万方,砌体2.5万方,砼浇筑5万方,整治完工24座,整治完工水库占目标任务的104%。1-11月新建和修复水毁堤防3.8千米,完成目标任务的115.2%。
小农水项目争取成绩显著。一是经过积极争取,泸县和合江县被列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叙永县被列为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目前泸县、合江两中央重点县和叙永省级项目县的建设项目已完工。二是渠道配套项目活动国家投资1500万元。省财政厅下达我市三区四县粮食产区渠道配套项目,计划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资金1300万元。截止目前,江阳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和叙永县、古蔺县均已完工。三是争取新增农资综合补贴项目3750万元。省财政厅以“川财建〔2010〕4号”文下达我市二区四县中央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水利项目。计划总投资375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3250万元。目前,各区县均已完工。
(二)强化依法治水,积极保护水资源,水环境整治非工程措施治理深入开展
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一是着力做好水法宣传。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10余次,发放宣传单5000余份,主题宣传画200份,悬挂16副气球空飘和彩幅标语。二是加大了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力度和水域水功能区监测管理力度,其中小型水库的水质监测由上年的13座增加到55座,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了通报,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和饮水安全管理,确保了饮水安全。
认真开展水污染治理。一是持续推进取缔肥水养鱼行动。积极推行渔业养殖新型水质改良剂“阿尔益”,在全市强力推行无公害养殖,在池塘、稻田推行“80:20”健康养殖模式。目前,全市水库养殖均采用生态制剂和生物菌肥,池塘、稻田80%以上采用以投饲为主的养殖模式,完全取缔了肥水养鱼,水域生态环境大幅改善;在批准作为集中供水水源工程的小(一)型水库和备用饮用水源及风景旅游地,一律实行生态养殖,设置界碑、界桩,保护饮用水源;强化宣传引导,倡导健康养殖,坚决制定违法违规行为。如泸县、叙永等县设立了违法举报电话,经查实的对举报最高可给予1000元的奖励。截止目前,全市74座饮用水源和42座饮用保护备用水源水库,已全部终止养鱼承包合同,实行生态养殖。二是积极开展河道、塘库堰等水域卫生整治活动。市、区县水务部门直接投入经费近20万元,干部职工出动6170余人次,清扫卫生责任区10万余平方米,清理垃圾50余吨,清除牛皮癣800多条,清除卫生死角40余处,清理水库水面漂浮物10.2吨,渠道、沟渠清淤100余公里,疏通整治排水沟10条,投入消毒药品3.5吨。目前,正按全省全市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城乡结合部河渠专项治理工作。
积极开展水事执法行动。1-11月,我局先后开展了河道采砂执法检查、水资源、水保执法活动、农村安全饮水专项活动、春季禁渔执法检查、汛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打击长江河道禁采期非法采砂检查等专项执法活动,查处河道违法采砂案件18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6起,限期整改14起,查处向河道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违规行为6起,清障35处。一是水务系统单独开展执法活动。全市市区县水务局共开展专项执法活动440余次,其中出动车辆329次,船只56次,出动执法人员900余人次。二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水上联合执法行动。市区县水务局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共享部门执法资源。如渔政执法建立春季禁渔110联动机制,公安、渔政紧密配合,共同打击渔业违法行为。我局以市打击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协调海事局、航道局、长航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在河道内开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工作。1-11月市区县水务局与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47次。通过部门间的配合及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违规涉河建设、向河道内倾倒生活、工业、建筑垃圾等水事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遏制作用,维护了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
(三)结合实际,统筹规划,沱江滨江路河滩地风貌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一是认真开展前期调查宣传工作。全市风貌整治工作征求意见协调会后,我局立即组织江阳区、龙马潭区水务局人员召开风貌整治工作座谈会,积极听取相关建议意见,共同商讨整治工作方案。同时,组织两区人员深入现场实地调查了解实际情况,收集相关情况。向河滩地经营户宣讲全市风貌整治工作精神,促进业主积极主动配合整治。二是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根据《泸州市2010-2011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风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水务工作实际,在积极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本着综合整治和规范的原则,我局制定了《沱江滨江路沿线河滩地2010-2011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风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三是把风貌整治与河道整治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把风貌整治工作与沱江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与城市长远发展及城市河道建设整治规划结合起来,将风貌整治内容纳入河道治理规划,推进沱江滨江路沿线河滩地的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品位的提升。截止目前,市区水务部门及业主已累计投入资金36.8万元,修建排水沟50余米,拆除违章建筑5处,整治建(构)筑物5栋,整治建(构)筑物立面900余㎡,集中整治枇杷沟河滩地和沱江公交商城堡坎下河滩地4000余㎡;规范广告、店招等7处,经营场所外立面包装2栋;长期雇请保洁人员10人,日常清扫保洁河滩地近10万㎡;雇请清漂船1艘,清漂人员2人,清运垃圾103吨,焚烧处理垃圾2吨。
(四)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联系和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我局联系和督查龙马潭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我局制定了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具体做法: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全局中层以上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联系和督查工作领导组,明确由四名局领导分别牵头,划分四个督查小组具体开展工作。明确该项工作由局整治办牵头,局内相关科室协助与配合;二是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制发了《泸州市水务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对口联系和督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联系和督查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及工作要求,保证了联系和督查工作的规范、有序;三是强化督查业务培训。局整治办收集整理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知识要点》、《国卫城市标准》及《泸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资料汇编(二)》等,印发到每一个联系和督查人员。同时,于4月13日专门召开业务工作会议,培训业务知识,了解、熟悉工作要求。截止目前,我局结合水务业务工作及日常的暗访检查已对龙马潭区开展联系和督查工作20余次,并将正式督查情况向市整治办作了报告。
(五)积极配合,狠抓落实,认真开展对各区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月考评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切实提升治理工作水平,市指挥部提出了对各区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月考评,我局积极参加了由市农业局牵头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村社”和由市交通局牵头的“泸州市公路、水路、河道、铁路环境专项治理”等工作考评办法的商讨,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同时,我局还根据考评办法,要求全市水务系统认真落实联系村社的环境整治工作,加大对辖区河滩地和采砂场地的卫生巡查力度,强化辖区内河、库、塘、渠等涉水环境的治理。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根据全市2010年六大工作任务,按照我市水务系统2010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查漏补缺,进一步增添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水利项目工程建设,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二)按照全市统一安排,结合水务工作实际,积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五十百千示范工程”创建工作。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办法》从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的角度出发,全面确立了统一规划、统一办理、统一发证、统一收费的“四统一”制度以及协作监管机制,明确了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因此,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纪念“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宣传活动的有利契机,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通过电视、广播、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等深入宣传;要组织执法人员结合工作实践加强自身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办法》所确定的原则、制度、机制,熟练掌握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开展咨询服务;要针对砂业经营者和采砂集中区重点宣传,为采砂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开展专项整治,维护采砂秩序
以宣传贯彻《办法》为契机,对我市采砂秩序、通航秩序和砂场秩序开展集中专项整治。
(一)规范采砂秩序。组织对全市辖区采砂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对是否持有采砂许可证和是否按照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各采砂业主在年7月20日之前,依照《办法》的规定向市采砂管理办公室提交新年度采砂申请。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采砂行为,维护良好采砂秩序。
(二)保障航运秩序。市采砂管理办公室要会同交通、航道、海事等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坚决取缔非法采砂运砂行为,确保防洪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交通、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把采砂运砂船舶签证关;加强船员培训和教育,严把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关;加强船舶质量管理,严把船舶检验关,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良好航运秩序。
(三)整顿砂场秩序。市采砂管理办公室要组织对全市沿江两岸堆砂场进行普查登记,要求业主在年7月20日之前向市水利局提交设置堆砂场申请。市水利局依照流域综合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控制沿江两岸堆砂场的数量和布局,保障防洪安全和水资源安全。
三、完善管理机制,规范审批程序
(一)实行统一规划,加强科学管理。河道采砂规划是确保河道砂石科学有序开采的重要前提。要着重抓好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订和报批工作,并根据经批准的规划,定期向社会公告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
(二)推行招标投标,确保公平公正。市采砂管理办公室要按照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对经营性采砂项目,且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作出决定。砂石开采权招标投标应从保护河床的稳定与保障行洪的安全出发,科学评估标的。招标投标工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采砂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参与,形成相互监督制约、分工协作的机制。
(三)实行统一办理,提高服务水平。市采砂管理办公室要依照《办法》的规定,统一受理采砂许可申请。经征求航道、海事管理机构、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准予采砂许可决定,并将许可决定情况及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或机构。
许可内容要包括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运输船舶及其数量等具体要素,以利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四)实行统一管理,整合部门职能。市采砂管理办公室依法统一管理全市砂资源的开采和经营活动。负责《采砂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矿产品准运凭证》等相关证照的发放、检查、审检和监督管理。
(五)实行统一收费,加强监督管理。市采砂管理办公室统一收取采砂管理费、海域使用金、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相关规费。规费征收纳入财政预算,依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为了确保各项规费的足额征收,市有关部门可以和市采砂管理办公室协商签订责任状。
四、建立协作机制,加强执法监管
采砂活动不仅事关防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还涉及航道及水上交通安全,因此,市采砂管理办公室不仅要在许可办理上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机构意见,更要在砂资源开采和经营执法监督检查方面,主动与航道、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公安、边防、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每季度或每半年举行一次)或不定期的会商,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形成执法合力。陈跃得常委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张文通副市长任副召集人。并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和专项行动,加强对采砂活动、采砂组织和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对违法采砂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以维护正常有序的采砂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