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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策论文

时间:2022-07-18 22:47: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政政策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财政政策论文

第1篇

(一)市场不够完备,单项政策发挥作用打折

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支撑,包括担保、保险、创投、股权等市场和信息甄别、知识产权评估机制等。在政策层面,需要包括人才、土地、资本、产业、财税、工商以及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的政策配合。仅依靠财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而缺乏完善的金融服务市场和其他相关政策的配套支持,会降低财政支持政策的效果,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有序发展。在市场不完备的背景下,财政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方面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这主要是政策之间很难做好协调配合,单项的支持政策较难发挥应有的作用效果。例如,财政贴息制度在缺乏商业银行主动性意愿的情况下,财政贴息制度的实施效果就并不明显。此外,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即使财政支持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资本支持,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取金融服务也会遇到困难。

(二)缺乏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

目前,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并不健全,没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特别是能够直接发放政策性贷款的机构,而仅有的一些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产业基金作用非常有限,并不能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

(三)财政支持体系缺乏通盘考虑,支持针对性不足

我国财政科技支出的结构存在着失衡,针对性不够,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大,而对公共产品类型的支出则存在很大的不足。这样的支出结构会造成财政科技支出的针对性不够,同社会资金投入覆盖重叠,从而降低了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例如,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属于各省独自管辖的领域,但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属于全国甚至全球的,其业务存在集中于一些市场前景好的领域,没有形成差异化和专业化的业务模式,降低了财政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四)财政支持科技金融的重点选择有所偏差

目前,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重点是担保体系建设和科技信贷,但实际效果不佳。从银行方面考虑,小额贷款、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都较高,经济效益差。一旦资金面趋紧,首先会缩减科技小额信贷。从政府角度考虑,科技信贷与政策性担保都需要政府长期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其对财政依赖性较大,且越是经济形势欠佳,财政收入趋紧时,支出要求却越高,财政压力越大。从科技型中小企业角度看,科技信贷抵质押或反担保物欠缺,可贷款额度小、期限短,通常年内(资金需求时限内)难以有效解决企业的长期资金需求。从担保机构看,资本金有限,科技企业的反担保物欠缺、风险收益不对称,作为主营业务是不可持续的。这些因素决定了科技担保与信贷在支持科技企业融资方面的效果是有限。综合来看,资本市场融资特别是区域性股权资本市场融资,应该是科技金融体系发展的关键,也应是财政支持的重点,但目前这方面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多且力度不大。

(五)财政科技支出的持续性不强和管理不佳

科技创新包括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不同的阶段。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其过程比较长,需要持续性的投入。但财政科技支出往往很难持续发挥作用,其更多的是一次性投入,持续性不强。且对不同阶段投入的资金管理不佳,缺乏有效的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理念缺乏,存在重立项、轻绩效问题,战略性综合性绩效评价和机构绩效评价开展少,评价结果运用不充分,项目绩效评价流于形式等问题。(六)财政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支撑条件投入不够。科技金融市场发展完善需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大量专业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等提供支撑,目前我国服务于科技成果定价、评估、转移的市场、机构等尚不完善。虽然各项专项资金中虽然明确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但规定过于原则,也没有专业化的运行机构,财政对这些支撑科技金融发展的基础条件投入不足,难以较快速地改善支撑科技金融系统发展的基础状况。

二、构建和完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的对策建议

总的来看,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是基本完善的,但是由于上述的缺乏政策性机构、市场不完备、统筹考虑不足等,使得该体系还有着调整完善的空间。财政支持是多种支持方式和支持渠道的组合搭配,只有各方方式和渠道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实现良好的政策效应。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应按照风险共担、服务多元、财务可持续、规则简化、政策差异化的原则,在政策缺失部分创新供给,逐步完善构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并对原有的支持政策部分,不断优化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具体来说,我们建议从完善组织机构、培养市场主体、建设服务平台和引导创新服务等四个方面来构建完善我国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

(一)构建完善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机构

1.支持成立国家级的科技银行。2009年来,我国各地科技支行、科技分行和科技银行的相继出现,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但是这些科技银行都是立足于区域,服务范围有限,并且科技银行可能存在服务领域集中的问题。再由于科技银行始终是商业银行,即使在有财政资金给予贷款补贴的情况下,基于自利考虑,也不一定愿意给予一些科技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贷款。这种情况下,以财政资金出资成立国家级的政策性科技银行显得就有必要。国家科技银行可以在几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直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项目提供低息贷款、甚至无息贷款;二是为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建设的项目,如科技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知识产权评估系统构建等提供资金支持;三是能够实现国家创新战略,统筹协调全国的科技项目获取金融支持。国家级的科研银行在全国开展业务,并在统一的事业部研究安排贷款项目。

2.支持建立在国家层面设立再保险机构。目前我国的科技保险主要立足于区域,服务于区域内的企业。一般来说,同一个区域内会聚集相似的企业,这就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同质。如此,风险将会聚集在保险企业方面,保险企业不得不要求较高的保费。鉴此,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国家级的政策性再保险机构,为科技保险提供再保险,分担保险企业风险,消除保险企业的后顾之忧,推动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将十分必要。国家层面的再保险机构,可能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在不同领域进行风险匹配,改变风险结构、化解风险,从而降低科技保险保费,让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获取更好相关服务支持。

3.支持建立区域性金融服务机构。大型商业银行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方面是有明显缺陷的,其不如区域性的、专业性的中小金融机构。而在我国,县域银行、社区银行缺失,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科技型企业上专业化程度不够,科技性专业机构数量又十分有限。在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建设方面,财政资金大有可为。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基建专项支持、参股等形式,充分调动银行、风投机构、证券公司、担保公司、行业协会、高科技园区、中介机构以及企业等各方面资源,积极构建区域性的金融机构。

(二)培育金融服务主体,促进多样性科技金融服务市场发展

1.加大财政奖励、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的力度,提升风险投资机构的市场生存力,鼓励机构创新,丰富投资者结构。活跃繁荣的科技金融市场存在的前提是在市场中必须存在足够多的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以契合不同融资需求的科技企业。因此,培育和支持不同类型的风险投资者,提升其市场生存力,扩大投资者范围,是活跃繁荣科技金融市场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包括利差补贴、特殊费用补贴、业务贴息等方式对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商业银行、创业投资公司、天使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金融租赁企业、信托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等按照其开展科技金融相关业务的年度规模给予合理的补助,对年度业务增长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的适当财政奖励,风险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以激励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和增强机构自身的市场生存力。鼓励现有金融机构设立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营服务机构,推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更具专业性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设立和业务开展,对这些新兴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创设与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财政奖励、风险补偿政策。

2.应用财政奖补,培育和发展股权交易市场,特别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和市场体系。科技金融资本市场是我国构建科技金融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是盘活科技金融资本,活跃科技金融市场的加速器。目前,我国场外股权市场对多数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来说,门槛较高,并容纳的企业数量有限。进一步推动适应更广泛科技型企业的场外交易市场(类似美国的信息公告栏市场、粉红单市场)十分必要。2013年1月16日,全国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京揭牌,预示着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从小范围、区域性市场开始走向全国性市场运作。但由于这些市场在建立初期交易的活跃度和规模有限,没有足额的佣金收入维持市场的存续和发展。因此,在构建初期应从公共产品的角度对培育运营这些市场的实体给予财政补贴和奖励支持。除了股权交易市场外,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金融资本的流通,鼓励包括科技信贷、科技债券等流通市场的建立。同时鼓励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以推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交易,从而更好地适应不同财务特征的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对于这些市场的建立,同样应从公共产品的视角在构建的初期给予财政支持。

3.完善顶层设计,转型引导基金方式,运用市场化FOF支持创投机构。根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统计,2006年至2012年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成立引导基金近90支、总规模超过450亿美元,参股子基金超过200支。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引导基金致力于推动地方创投行业发展及中小企业融资,但随着VC/PE市场的成熟,引导基金所扮演角色也略显尴尬。在政府引导逐步让位于市场配置的趋势下,政府需要从顶层设计入手,从新给引导基金在中国VC/PE市场中角色进行定位。目前,在众多政府引导基金中,部分已经开始了市场FOFs尝试,比如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苏州创投)、浦东新区引导基金(浦东科投)、成都高新区引导基金(银科创投)等。在现实实践已经开始的情况下,政府要进行大胆的顶层设计,在把握引导基金承担一定政府引导职能基础上,放开对引导基金的限制,逐步实现引导基金转型为市场化FOFs,通过FOF模式支持市场中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通过支持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增长培养市场化的金融服务主体来间接实现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目标。

(三)加快建设各类别、各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1.支持建立全国性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交流平台。目前,在我国科技型企业较为集中,科技金融资源较为集中的部分区域和城市已经建立了推动科技型企业与科技投资者接洽对接的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在公共服务平台上的集中展示与交流,撮合科技型企业与投资者间投融资意向的达成。这些区域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在促进地方科技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资源通常是地方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动用区域资源建设而成,难免存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自我服务意识”,区域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机制,限制了科技型企业和投资者在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和市场中上进行投融资的双向选择,增加的投融资双方的交易成本,形成了典型的市场分割行为。因此,有必要动用政府资源从资金、技术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整合分散在各个区域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全国联网建立全国性的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体系、服务体系、网络环境三个层面的跨区域整合与互动,为科技企业、金融机构所提供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服务体系,形成全国性的科技企业投融资大平台、大市场,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部、财政部可以为此单独设立专项资金推动大平台建设和建设初期的日常维护,待市场形成气候时,通过会员制收费方式为主并辅以财政补贴解决平台运营维护资金需求。

2.以政府采购等方式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体系是提升科技金融市场运作效率、增强透明度、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重要基础。但是,市场化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收费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而言是一笔不小开支,从而降低了金融资本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可得性”。因此,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部分优质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包括财务会计在内的相关科技金融配套服务。这些服务本身又提升了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的认可度,从而增加了科技小微企业的获得融资的可能性,降低融资成本。而政府采购本身也增加了中介组织的收入来源和稳定性,成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市场的重要力量。目前这种做法在上海等地区已经采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3.设立政府专项资金推动全国性科技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权威性的征信体系主要是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登记咨询系统,其信息量和企业覆盖范围远远不能满足科技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大多数科技型小微企业并未纳入人行的征信系统,并且人行的征信系统的信息量通常仅局限于一般性的企业财务金融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科技企业融资而言是不足的,例如缺少关于科技企业的技术认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又恰恰是科技企业融资不可或缺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单独建立有关科技企业征信系统,这一系统可以在人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独立出一个子系统,也可以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完全独立开发出一套系统。财政、科技部门应从公共服务的角度设立专项资金对这一全国系统及地方子系统的数据库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人员培训和业务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并联合其他部门(税务、工商等)实现数据信息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以使金融机构能够更高效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并能持续关注、跟踪科技企业的发展成长过程。

4.以政策性金融推动科技担保和保险体系建设。科技保险与科技担保体系是我国目前科技金融体系的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不仅有实力的机构较少,服务能力有限,而且服务的成本也较高。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动科技保险与担保体系的发展。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方式带动商业金融保险与担保机构共同服务科技企业是发展壮大科技保险与担保市场体系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政策性再保险和再担保机构,为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科技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提供再保险和再担保业务,以政府信誉和资金,降低商业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科技保险和担保业务的顾虑,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险”、“新产品开发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品种,不断丰富间接融资担保和直接融资担保服务。

(四)激励引导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

运用政采、补贴、风险补偿等多种财政支持方式鼓励科技金融服务创新。科技型企业的差异化决定了科技金融服务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科技金融产品在标准化服务的基础上又必须通过各种金融产品的有机组合满足科技企业的差异化融资需求,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断推进服务创新。但是,创新必然存在风险,金融机构的创新必然会引发风险损失,较高的创新成本降低金融机构服务科技企业的积极性。因此,从支持科技发展、推动科技金融服务的角度看,政府部门应通过不同方式来支持金融机构的科技金融服务创新行为。

1.改进科技财政支出资金管理,提高支持科技企业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在立项环节,引入行业专家筛选和金融机构筛选相结合的机制。在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领域立项阶段,政府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技术筛选,同时引入市场金融机构进行经济筛选,结合两者筛选结果,确定立项项目。二是推行财政资金后资助方式。后资助方式对由企业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并经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三是引入行业自评管理,严格产出管理考核。建议利用行业组织,结合高校专家等资源,开展行业内部企业项目自评管理,行业专家对相关企业和项目进行指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产出管理的主要依据。

2.规范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定位和运作模式,积极培育天使投资。种子期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最大的阶段,也是VC、PE等不愿投资的领域,因此政府需要特别关注这一阶段的金融环境和支持环境。在政府引导基金转型FOF的同时,保留并规范部分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通过引导基金来纠正“市场失灵”。政府引导基金应采用预算内资金等资金来源,以事业法人的形式,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严格限定政府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政策定位,将其限定在支撑一些早期的、前端的、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政府有意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等关键领域,或者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早期的创业企业。

3.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联合担保平台,并应用财政补贴和奖励等方式推动银保联动和投贷联保。由于我国担保行业本身规模偏小、风险收益不匹配、发展不成熟等因素的作用,使传统的信用担保不能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各地可在借鉴杭州市信用联合担保机制探索的基础上,克服传统担保机制的缺陷,成立专门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科技担保公司,利用政府科技专项提供的政策性担保资金,通过政、银、保合作联动,基于风险和收益的对等原则,创新设计担保融资品种,在政府、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摊比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的担保融资服务。

4.通过利息补贴、创新奖励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等金融产品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集合票据和债券都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研究探索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是一个金融多样化的创新方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搭配在一个区域内未必能有较好效果,如果能够考虑将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在全国内搭配或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另外,以产业链金融为纽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放在其所处的产业链中来综合考量,通过上下游的优质企业的担保来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这些显然都需要金融服务机构大胆创新,提供新的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应用利息补贴、财政奖励等方式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

5.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将科技企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与商业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实施联动。在政府采购中,需要注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和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重要作用,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来看,可以探索下列政府采购方式将政府采购同金融服务联动起来:建立所支持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推荐目录。目录应涵盖国家确定支持发展的行业产品,如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含水处理、大气污染控制、固废物处理、环境监测等)、新能源及节能减排、医疗卫生(含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信息通信设备、行业信息化系统等,以及适于部队采购的产品等。对目录中产品进行招标,确定提供政府采购的中标科技企业,建立采购企业名录,将名录定期向社会。对支持名录中所列企业的金融机构给予业务补贴等,鼓励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名录企业创新发展。

第2篇

辽宁省文化建设迅速发展的同时,该领域仍然存在思想观念滞后、居民文化消费结构单一、文化建设经费投入不足、文化资源挖掘利用不够等问题。较为突出的有:文化建设缺乏原创意识,文化领域经费投入不足,资金缺口较大,传统文化资源转化率低,文化建设结构不合理,文化创新能力不足。制约辽宁省文化建设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表现在文化建设核心关键技术自主研发能力不强、文化创新投入体制不完善、文化建设创新平台建设的缺失、文化创新人才支撑不足、文化建设制度创新需要加强以及体制机制、思想认识方面的障碍。而以上这些制约因素的形成,都与该领域的财政政策不足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一)财政支持文化建设发展的总量不足尽管辽宁省财政对文化的经费投入逐年增加,文化建设有了较快发展,但就总体而言,辽宁省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投入仍显不足,作为衡量文化建设投入的两项重要指标,即文化事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文化事业支出占科教文卫事业支出的比重都偏低。

(二)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首先,在财政投入的用途上,工资等维持性开支所占比例较高,而用于发展文化建设的经费严重不足,因此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其次,财政支出项目结构不尽合理,导致有限的财政支出未能全部用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的文化需求。

(三)财政投入的城乡、区域结构失衡辽宁省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公共文化建设,无论是经费的基数,还是经费的增长速度,都存在明显差距。从城乡结构来看,省会沈阳及其它中心城市文化建设的财政投入较多,增长较快;而中小城市,尤其是农村地区则长期缺乏必要的财政投资,文化建设的资金缺口比较明显。

(四)公共财政在促进文化建设发展中的定位模糊地区文化建设主要由公共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两部分组成。公共财政对这两方面发挥的作用应当有所区别,不能采取“一刀切”的策略。对于公益性文化事业,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依托,按照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等要求,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让人民群众广泛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而对于经营性文化产业,应当以市场调节为基本手段,以经济效益为第一目标,通过各种财政政策手段为文化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努力促进文化产品产业化。

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包括:对于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发挥长效激励作用,针对文化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适用范围、时效有限,难以形成持续有效的驱动力;税收优惠力度偏小,难以成为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的增长点;公共财政的扶持在社会实践中主要偏于实力比较强大、拥有雄厚政治资源的国有文化企业或国家控股文化企业,而对于比较弱小、相对更需要资金支持的中小文化企业扶持力度较小。在无形资产难以有形质押的情况下,相对安全的投资对象必然获得有限公共财政资源和社会金融资本的青睐,愈是资金困难的民营中小文化企业获得融资愈是困难。“锦上添花易,雪中送炭难”。

二、优化辽宁省文化建设财政政策的建议

(一)增加财政投入基于前文分析,辽宁省文化建设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文化建设支出占科教文卫事业支出比重都偏低,因此,应当逐年加大文化建设财政投入的绝对量,提高文化建设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同时应当进一步拓宽文化建设投入来源渠道,重视文化事业费等专项用于文化改革发展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对省内具有传统文化资源优势的文化项目,对省内未来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文化项目,对知名文化品牌和具有领军、先导作用的文化项目,对文化与科技相融合、代表文化产业发展潮流和方向的新兴创新型文化产业,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文化事业应当予以重点扶持。

(三)加强文化领域人才培养文化建设的发展需要大批掌握最新科学知识和精湛专业技能的文化人才。文化建设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增强文化建设“软实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文化人才的培养。因此,财政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应当协调文化、教育、人事等相关部门,大力开展“文化人才工程”,鼓励各类优秀的文化艺术人才脱颖而出。要制定优惠资助政策,拓宽引进人才渠道,吸引海内外高层次文化人才来省内发展;扶助省内高等院校人文学科和文化艺术类专业,提高其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快文化后备人才的培养;设立专项财政资金鼓励基层文化骨干人员进修培训。

(四)促进科技与文化的结合文化建设的发展和文化产品的不断丰富,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高端技术作为文化建设的动力和传播文化的载体,决定了文化产品的质量和文化传播的效果,提升文化建设领域的科技研发能力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环。辽宁省应当运用财政手段,着力增强文化科技自主创新,促进辽宁省文化建设发展的社会支撑平台建设,加强文化领域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加速文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提高各文化领域的技术装备水平。

第3篇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高风险、高投入且收益不确定性较强的产业,具有正外部性以及一定程度的溢出效应,其产生的社会收益要大于自身收益,因此,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财政政策的支持与激励。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工具主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基金扶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财政政策要有效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明确并突破影响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瓶颈。影响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素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市场培育、资源利用和发展阶段四个方面,财政政策也需要从这四个方面入手,实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目的。

第一,财政政策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需要高额的资金投入,现有财政政策支持的主要手段为财政补贴,包括直接补贴、贷款担保、财政贴息、研究与开发委托费和财政基金等形式。政府部门通过财政补贴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金融部门对其技术创新项目的投入。通过财政补贴来满足金融部门盈利的需求,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通过金融融资来满足其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需求。除财政补贴外,税收也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税收优惠来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技术创新研发成本,降低创新风险,促进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二,财政政策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培育。目前,战略性新兴产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普遍存在成本较高而消费市场认同度低的问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培育也相应地成为其自身发展的瓶颈。通过财政政策中的政府采购拉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品需求,有利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市场。

第三,财政政策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资源利用。资源的利用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内的现有资源能耗、设备利用等,同时还包括对于人力资源的利用。财政政策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等手段促进资源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流动,有利于发挥财政政策的资源配置功能。第四,财政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阶段的成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阶段是其发展过程中各组成要素在某一点上发展程度的集合,包括技术要素、创新路径、主导设计、产业规模和市场环境五个方面。政府利用财政政策各种政策工具组合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发展投入和产业市场形成,从而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阶段的进一步成熟。综上所述,财政政策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技术创新、市场培育、资源利用和发展阶段四个方面均有推动作用,而这四个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效果。反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效果的四个要素需要多个指标描述,利用多指标讨论财政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市场培育、资源利用和发展阶段的影响,可通过结构方程模型来实现:财政政策ξ为本模型的外源潜变量,x表示外源指标组成的向量,Λx表示外源指标与外源变量之间的关系,δ表示内源指标x的误差项。η表示内生潜变量,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效果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市场培育、资源利用和发展阶段四个内生潜变量进行度量,y表示内生指标组成的向量,Λy表示内生指标与内生潜变量之间的关系,ε表示内生指标y的误差项。B表示内生潜变量间的关系,Γ表示外源潜变量对内生潜变量的影响,ζ表示结构方程的残差项,反映了η在方程中未能被解释的部分。

二、模型效果测度与实证检验

1.模型观测变量的设计、收集与效果测度就本文的研究主题而言,缺乏现成的二手数据,因此,本文的数据收集采用的是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文献阅读及专家多次讨论的方式,针对潜变量最后确定了21个观测指标。采用Likert的7点量表法通过直面企业、相关会议论坛和网络形式发放问卷,调查对象主要针对企业层面管理人员、部分经济科技部门的政府官员和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根据收集的数据,利用AMOS6.0和SPSS16.0对每一组潜变量与相对应的观测变量之间的关系分别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分析结果如表1和表2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个别指标的信度评估中,观测变量的标准化负荷绝大多数大于0.6,建构信度C.R.大于0.6。各潜变量的Alpha值大于0.7。因此,对潜变量的测量表现出了良好的一致性,可以接受。对于建构效度,如表1所示,潜变量因子负荷均大于0.5的接受门槛值,显示本研究量表潜变量聚合效度良好。而且,通过计算潜变量的AVE值,达到0.5的门槛值,这表明测量指标的解释力超过其误差方差,达到足够的效度。表2对各个潜变量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从绝对拟合指标来看,χ2/df最大为3.247,小于5,表示模型可以接受;各个指标的GFI、AGFI、NFI、CFI和IFI绝大多数大于0.9,虽然个别小于0.9,但也在0.8以上,接近于0.9;RMSEA均小于0.08,达到要求。从整体上看,各个因子模型拟合良好,具有良好的结构效度,可以接受。2.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经验分析本部分将对结构方程模型进行初步拟合与求解,并针对结构方程模型初步拟合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正,最后对其假设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在初步得到因子分析的结果以后,我们将使用结构方程模型对因子进行验证,并求出因子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模型包含5个潜变量,其中21个观测变量分别与5个潜变量之间存在关联。财政政策是外源变量,技术创新、市场培育、资源利用和发展阶段是内生变量,使用AMOS6.0软件对结构方程进行初步拟合检验,结果如表3—表5所示。从表3可以看出,对财政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结构方程模型进行初步拟合后,变量的标准化因子载荷系数除发展阶段中的y45略低于门槛值0.5以外,其他各项指标均大于门槛值,达到可接受程度。从表4可以看出,模型中存在统计不显著即t值比较小的路径,如财政政策市场培育的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049(t=0.235)。因此,模型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修正,剔除统计不显著的路径。从表5可以看出,χ2/df=2.754,该值小于5,表示财政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理论模型拟合可以接受;GFI=0.936、AGFI=0.910和IFI=0.908均大于0.9,拟合参数较好;NFI=0.814和CFI=0.827均接近0.9;RMSEA=0.074略低于门槛值0.08,因此,该模型拟合参数还不是很理想。

总之,从财政政策影响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结构方程模型初步拟合情况来看,该模型初步拟合不是很理想,需要对模型进行进一步修正。初始模型不能非常精确地反映财政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机理,因此,本文对其进行逐步的改进,从M1到M3共进行了两次修正,最终得到了一个较为理想的作用机制模型,具体改进如表6所示。在模型拟合过程中,根据修正系数MI(ModificationIndex),发现最大修正因子存在误差相关,因而转向最大的修正因子,发现观测指标y45对于潜变量市场培育和资源利用的修正因子分别为12.090和10.900,为了保持各描述指标的单因子属性并保持模型的精简,决定删除这一指标以替代增加该标识路径,模型被修正为M2。在M2中,NFI=0.903,CFI=0.914,RMSEA=0.063,不显著,因此,支持删除财政政策市场培育路径,模型被修正为M3。在M3中各自有估计参数均显著,虽然还存在几个误差相关对应的MI较大,但是因为缺乏依据可以让这些误差相关自有估计,因此,M3为财政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效果的最终模型,各拟合优度指标也比较理想,如表7所示。从表7可以看出,财政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结构方程初始模型修正后,各变量的标准化因子载荷系数均达大于门槛值0.5,达到可接受程度。

三、结果与建议

本文通过资料搜集和问卷调查进行相关验证性因子分析和结构方程建模分析,并通过逐步修正模型,模拟测度了财政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效果。从财政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最终模型可以看出:财政政策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完全标准化的路径系数为0.216;财政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资源利用具有促进作用,完全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204;财政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阶段具有促进作用,完全标准化路径为0.343;而财政政策对于市场的培育层面则没有显著作用效果。研究结果表明:运用财政政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营造产业发展氛围,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得到社会各个领域的认同与共识,以实现对产品推广和市场培育的目标。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购买、相应的补贴措施和通过对商品税收的优惠引导消费者等财政政策的作用效果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市场对于产品的认同与共识也需要一个过程,且财政政策促进市场培育的政策设计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推进和完善的过程,使得财政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培育效果往往并不显著。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技术创新为引领的,技术创新离不开政府财政的支持,政府的财政投入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培育、资源利用和产业成长等方面也至关重要,有利于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风险,实现产业成长的目标。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