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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合同

时间:2022-07-04 09:28: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证金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证金合同

第1篇

按合同法规定,在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有合同保证金的事宜,那么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履行合同时要按合同的约定处理。那么施工合同保证金是指什么?有什么作用?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施工合同保证金

施工合同保证金是担保合同或者担保行为的一种金钱质。保证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目的或者用途而作不同的解释。立约保证金是指为将来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担保,不交纳保证金视为无签订合同诚意,合同相对方无须为签约做准备。成约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以交付保证金为要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保证金的一方按合同约定交付了保证金合同则成立,未交付保证金合同不成立,自然也不生效。履约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解约保证金是指双方当事人为防止单方擅自毁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合同解除时的担保,单方解除合同将向对方支付保证金。

二、施工合同保证金有什么作用

一般来说,保证金具有担保的作用。具体来说,保证金的作用根据签约目的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有所不同。签约、成约、证约、履约、违约、解约等等都可以保证金为媒介起担保作用。

为形象说明保证金的作用,以工程施工合同的保证金为例。

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有二类典型性质的保证金,即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二种保证金因作用不同,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无须事先预交,一般采取预留的方式,对保证金预留的比例、期限、是否计付利息、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缺陷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等进行约定,保证金的管理可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金融机构。保证金预留的比例虽然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约定在工程价款5%左右的范围内。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发包方接到承包方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若干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方应当在核实后若干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方,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在接到承包方返还保证金申请后若干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若干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履约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一方或者双方向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交纳约定数额的保证金予以提存,任何一方在其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前均不得取走保证金,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从保证金中获得违约金或赔偿金。保证金在双方共同到期或依法解除时予以返还。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需要施工方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施工方交纳保证金后对其施工有一定的监管和制约作用,防止施工方在工程中标后,不按中标合同承诺进行施工,如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转移建设资金,降低工程质量水平等。如果建设单位中途单方毁约,中止与施工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样可以对建设单位起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施工方可以请求第三方从建设单位交纳的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施工合同保证金含义及作用的内容,希望对您了解相关知识有所帮助。

第2篇

提交主体 投标保证金由所有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仅由中标人提交。

保证金的期限 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期限内提交,一般在投标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投标保证金返还时间为签定施工合同或提供履约保证时的第28天;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

后果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按废标处理;提交投标保证金但违反下述方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之一,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提交履约保证金方不履行合同,接受方可按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接受方不履行合同,须向提交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

目的 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有二:其一,投标人在有效期内不能撤回其投标文件;一旦中标,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要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摘 要 保证金是银行保函业务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基于金钱具有便于执行的特点,保证金又往往成为其他众多债权人的目标。本文尝试通过对保函保证金的不同救济手段的困境分析,寻找银行保函保证金能够对抗第三人的出路所在。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保证金质押 保函

一、问题的提出:某银行保证金账户被扣划案例

A公司是一家船舶制造企业,向B银行申请开立船舶预付款保函,受益人为外国船东C公司,该保函由A公司法人代表D提供连带责任保证。B银行经审核,同意开立预付款保函,同A公司订立开立保函合同,同D订立反担保合同,向船东C公司开出保函,约定船舶预付款分五期支付,B银行每收到一期预付款则相应额度的保函即生效。B银行同时根据行业惯例,要求每期预付款的5%划至保证金账户,但未订立相应的保证金质押合同,其余部分B银行划入A公司一般结算账户。第三期预付款划至B银行时,A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造船进度远远落后造船合同约定,对外负债极高,且有相应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但保函尚未到期,船东C公司也未索赔。A公司要求B银行仍然将该笔预付款划入一般结算账户,B银行面临保函有可能在近期赔付的局面,单方将第三期预付款全额划至A公司名下保证金账户。同时,B银行将保证人D在B银行的存款也全额划至D名下保证金账户。此时,A公司、法人代表D的债权人E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据此裁定扣划A公司、D公司在B银行的保证金账户,B银行能否以这两个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为由对抗第三人?

二、保函的法律关系分析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申请而开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以本案例为例,一笔船舶预付款保函业务,涉及的法律主体包括:主债务人A公司,担保人B银行,债权人船东C公司,反担保人法人代表D。这里面涉及的法律关系有:A公司与船东C公司的船舶买卖合同关系,B银行与船东C公司的保证合同关系(以保函为形式),B银行与反担保人D的反担保合同关系,另外B银行、D在履行完担保义务后还享有对A公司的追偿权。

三、保函保证金救济困境

银行保证金是指银行对客户进行授信时要求缴存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通过银行专户管理以规范客户的履约行为,是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 。但基于金钱便于执行的特点,在授信企业出现风险状况时,一旦其他债权人掌握了相关信息,通常会不遗余力地请求法院执行债务人的存款和保证金。此时,开立保函的银行如何进行救济,就成为值得探索的一个问题。

(一)银行进行私力救济的困境

1.银行能否宣布提前到期行使抵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银行主张抵销权的,在借款合同到期时,直接扣收借款人账户存款;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扣收存款有约定的,也可以通过扣收保证人存款来行使抵销权。

在授信主体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若授信品种为贷款,银行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合同提前到期,使借款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还款义务成为到期债务,从而扣收其存款或者保证金来行使抵销权;但是对于保函来说,银行作为担保人,在仅仅是授信主体在主合同项下预期违约而自身担保之债尚未实际发生之时,难以向债务人和反担保人行使抵销权。

2.银行能否单方扣收存款作为保证金

上述案例中,银行在没有得到债务人或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能否单方将债务人或保证人的普通存款划入保证金账户?上述案例中B银行认为其扣划依据是基于《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B银行表示,因A公司生产停滞,面临破产,即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银行履行担保责任之后,该企业将无力偿还银行的垫款,构成预期违约。

然而深究一下,B银行的说法难以成立。A公司仅仅对船东C公司负有债务,此处的预期违约仅仅适用于船东C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对A公司和法人代表D享有的是追偿权,该权利能够行使的前提是B银行履行了担保责任。目前担保人只能在破产程序中预先行使追偿权(见《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如法院最终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且船东C公司未申报债权,则B银行可以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故案例中B银行作为担保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缺乏法律依据。

3.保函保证金能否对抗第三人

(1)未订立保证金质押合同不成立保证金质押

依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解释的规定,金钱要形成有效质押,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要式合同”。不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保证金质押不成立,质权不能设立。二是“特定化”。银行通过开立特殊账户并具体约定该账户内资金的存入理由、数额、特殊的资金用途及其使用条件,以使其区别于其他金钱。三是“移交债权人占有”。该账户完全由质权人进行管控,账户内的资金被限制使用,客户暂时丧失了对该账户金钱的支配权。根据这三要件分析,案例中B银行将每期预付款的5%作为保证金不成立质押:虽然B银行开立了专用的保证金账户,资金也进入该账户并进行了管控,但因为没有订立质押协议,存入的资金并不能与担保的主债权一一对应,无法符合特定化要件,“行业惯例”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也难以得到支持。

(2)银行单方扣收的保证金不成立保证金质押

尽管银行单方扣收存款放入保证金账户,并从银行角度认定为某笔业务设定质押担保,但不成立保证金质押。原因即是不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第一,没有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第二,该保证金不特定化。由于没有出质人和银行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导致该保证金担保的对象的不特定化,仅有银行单方意思表示无法满足该要件要求;第三,并非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债权人占有。该占有是债权人主动所为,并非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交付行为。故案例中B银行扣入保证金账户的A公司第三期预付款和保证人D的存款不成立保证金质押。

(3)不成立质押担保的保证金难以对抗第三人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5条,成立质押担保的保证金可以主张优先受偿,但如前文所分析的这两种未成立质押担保的保证金能否对抗第三人呢?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只规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两种授信品种的保证金不得扣划 。也就是说,只有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两种授信品种项下的保证金账户即使未质押还能根据司法解释的“尚方宝剑”对抗第三人,对于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金,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保护,如果没有成立保证金质押将无法对抗法院的扣划行为。故案例中,B银行按照行业惯例纳入保证金账户的预付款5%部分以及扣收的A公司第三期预付款和保证人D的存款将均无法对抗第三人。

(二)银行申请公力救济的困境

1.能否申请法院扣划存款作为保证金

法院扣划存款作为保证金必然也是要有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如前所述,以债务人预期违约为由将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2.能否要求债务人/出质人补足保证金

对于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与信用证,银行常常以要求申请人/出质人补足保证金作为诉讼请求,那么这样的诉请能否适用于保函呢?

答案是否定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与保函的性质是不同的。前两者中银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银行在主债务合同中其身份并非保证人而是债务人,其当然享有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债权;但是保函业务中银行承担的第二性的付款责任,银行在主债务合同中其身份并非债务人而是保证人,其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仅享有追偿权。

3.法院扣划的保证金能否对抗第三人

在保函尚未赔付的情况下,通过法院扣划的存款仍然只能放在保证金账户下,而不能放入银行内部账户,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即使成功通过司法手段扣划后,资金仅仅是从存款账户到了保证金账户,但仍然因为其没有特定化而无法对抗第三人,依然存在被其他债权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危险,公力救济的效果依然不尽如人意。

四、保函授信保证金救济出路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银行操作的不规范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健全,保函业务出现风险时的救济面临困境,保证金的救济作用有限;对保函授信中保证金救济手段的出路,尚需回到保函业务叙做之初保证金的设立上来,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订立质押合同,规范保证金账户管理

商业银行在办理其为债权人的保证金业务时,一定要与客户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或者在主合同中注明保证金质押条款,明确约定保证金的金钱质押性质,并详细约定银行对该资金的优先受偿权。商业银行一方面要注意对保证金的质押性质进行书面约定,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严密的操作流程来规范保证金账户的设立与管理,避免出现虽约定为质押性质,但因操作上未全面落实各项生效要件而被否认质押效力的情况。

(二)开立到银行内部账户

将保证金收妥至银行以自身名义设立的内部账户内,以区别于普通存款账户,并在相关的协议条款、登记记录、账户信息中明确账户资金的专用性。由于金钱在不进行特定化处理的情况下交付债权人占有即成为债权人财产,无法再成为债务人的出质标的,也不能成立质权。此时,金钱的所有权因交付而被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将无权再对这部分财产主张强制执行,从而化解被执法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方式强制执行的风险。

(三)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提存

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可借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经验和模型,经与客户协商,将保证金交由公证机关提存或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存放。但此时须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认定质押有效呢?对此,有学者提出,对于开立在第三人处的保证金账户,须有债权人与出质人约定以明确特户的担保性质,并有出质人向第三人为书面通知,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置特户中的金钱。上述观点可以被理解为将“指示交付”运用于金钱质押,但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尚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确认。

第4篇

关键词:保证金;特定化;金钱质押;扣划管理

一、保证金基本概述

(一)保证金的定义。保证金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金钱作为质押标的,以其特定账户交存债权人并为其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约定实现质权情形出现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对保证金进行扣划用于清偿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就银行而言,保证金主要用于银行债权得不到清偿时,银行可立即以保证金账户资金清偿到期债务而无需顾忌流质禁止原则。

(二)保证金的性质。质押依据标的不同分为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以动产为标的质押是动产质押,以财产性权利为标的质押是权利质押。一般而言,不同于银行金融机构向存款人出具的存款单、债券、汇票、本票等方式,保证金的标的是现金,是以货币充当质押物属特殊的动产质押,对其定性为债务人为履行合同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货币性质动产质押担保,即金钱质。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与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等返还开证保证金纠纷上诉案”的判决中虽未明确指出保证金性质就是“金钱质”,但既然明确是“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就等于间接承认是金钱质。此种担保方式与《担保法》规定的质押不同之处在于,质押权人无须与质押人协商即可对此笔款项径行扣收以冲减货款,体现了保证金所特有的保证支付功能。然而实践中银行以保证金清偿到期债务也存在法律风险,由于《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中并未将保证金列入其中,故此司法判决中保证金质押的适用范围、质权的设定方式、质权的对抗效力等问题尚存分歧。此外,银行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不规范、保证金质押手续操作不当等问题又进而造成各地法院在审理保证金质押案件时,在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上存在较大差异,使得银行最成为此类法律风险的最终承受者。

二、保证金担保的生效要件

从全世界范围看,多国的立法已认可金钱以特定化的限制流通形式作为质押标的,罗马法中就有关于以金钱设定质权的内容,日本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通过限定特定化的质权,许可承认了金钱质押。目前,《物权法》与《担保法》对于金钱质押虽未有相应规定,但也无限制性规定,从理论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是认可金钱质押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因此,保证金要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担保法律效力应具备二个法律要件:一是质押物应当特定化;二是质押物应当移交债权人占有。

(一)质押物的特定化。特定化就是双方当事人已依约将保证金做为出质金钱存入了专户,并依约定用途管理使用保证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的规定之所以要求保证金需先特定化后再移交债权人占有,就是为了满足保证金质押标的实现占有移转且保留所有权的公示要件。对于一般动产而言,特定化是容易实现的,然而金钱作为货币具有充当一般等价物的流通属性,并不能通过重命名、编号等方式加以区分,因此唯有通过公示手续以实现保证金质押物的指定占有与所有权分离,从而满足特定化的构成要件。

现实中银行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因保证金扣划业务使保证金浮动并不影响特定化的构成,特定化是指保证金账户及用途特定化,而保证金账户中的金额数值并不要求绝对固定,即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虽然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浮动并不影响特定化的构成,但保证金质押浮动均应来自于担保债务的变化及合同约定用途,若银行将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一般往来账户之间的业务的结算,即保证金与其它一般往来业务资金混同结算则会使保证金失去质押优先权。以北京市二中院对“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诉被上诉人北京康港兴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判决中明确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保证金即使已经进入了银行保证金账户,但保证金应该进行特定化而未进行特定化,故银行对该保证金丧失了优先权。

银行与债务人在一般户中的款项即便将全部或部分资金特定化,也不能认定为保证金,在一般户设定金钱质押会使银行面临丧失对抗第三人优先权的风险,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国际业务部诉陕西省机械设备公司信用证垫款纠纷案”为例,银行在存款户上设定金钱质押,导致保证金丧失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此外,在存款上设定质押,或者以存款账户内的金钱质押,或者将账户质押内的金钱称作是“存款”,都是违反担保法基本原则和原理的。特别是存款账户内或质押账户内的金钱,如果有往来进出,就更不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特定化要求。

(二)质押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占有即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及对物形成管理力的事实。从商业银行操作规范及银监监管来看,银行并不能将债务人的保证金存在于自己名义的账户之下,往往需通过保证金账户科目的调整使担保人对资金使用受到限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质权确认之诉案判决指出:“占有是指对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因案涉账户开立在上诉人农发行安徽分行,农发行安徽分行作为质权人,取得对该账户的控制权,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对于银行而言,现实中占有只要满足了对质押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既只要银行取得对该账户的控制权,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即应认定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

三、保证金收存管理制度建议

第5篇

2009年9月25日,昆明创意英国小区业委会召开新闻会,组织业主开展2010年度小区物业管理的招标工作,并邀请五华区房管局物管科、龙翔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在新闻会当天,业委会向现场有参标意向的7家物管公司发出了5份“邀标书”。10月15日,经过在标底预算的角逐后,3家物管公司初步入围,在经过全体业主公开投票后,新选定的物管公司将在10月31前正式接替前期物管公司,进驻创意英国小区。在本次物管公司招标中,小区提出参与竞标的条件之一是物管公司必须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将质量保证金纳入了程序化的实践操作,在昆明市引发了新的关注和讨论。

小区业委会主任范性介绍,“质量保证金对物管公司是一种监督和制约,能有效促成他们改善服务。”他称,创意英国并不是第一次提出质量保证金,早在2008年8月(业委会成立才3个月),就跟当时的物管单位云南铭鼎(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过这个问题,在长达半年的交涉中,业委会将金额由最初的60万降为20万,但铭鼎方面一直未给予答复。

借助本次招标的时机,小区业委会在标书中明确规定质量保证金事项,希望保证该条款的顺利实施,同时能够防止个别物管公司低价中标进入小区后,在费用、服务标准上再起纷争,甚至于降低服务标准维持低报价下的利润。根据对小区年收入利润的评估,本次质量保证金金额仍定为60万,约为小区半年的物业管理费,款项将存入专门的帐户由业委会代管。

范主任介绍,质量保证金返还前的审核仍由全体业主进行,业委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的每一项内容评分并公开投票,如果有80%以上的业主对物管公司的服务满意,将给物管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本息。由于创意英国物业服务合同期为一年,因此业主评分也将在每年年底进行。创意英国共有3,000户,召开业主大会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业委会决定对物管公司质量保证金的奖励与扣罚,以及物管公司的去留,将由年底的这次评分公投一次性进行。物管公司来年的计划安排虽在这种一次性操作下显得仓促,但质量保证金并不仅仅体现在这种事后赏罚上,它在平时的作用仍然很明显。范主任表示,“最起码它给了业主实质性的权利,平时业委会的督促和业主的意见将更有效。”

10月14日,《现代物业》记者在业委会办公室遇到前来投标的昱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昆云总经理,由于在上午10时“创意英国”接受投标书的时间已截止,昱霖公司未能参标。在了解到质量保证金的情况后,任总经理表示之前也听说过,但对于6。万的数额昱霖公司难以接受,这笔费用将给公司造成不小的压力。

对于质量保证金加重企业负担的说法,已经入围创意英国公投的春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惠敏认为“太片面”。她表示收取质量保证金对物管企业是一件好事,大多数情况下,对于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业主只能在口头上提建议,对物管公司缺乏有效的约束,而通过质量保证金的明确实施,“能保证我们(物管公司)尽心尽力地为大家服务,如果不保证,可能就是做到哪儿算哪儿。”

李惠敏总经理声称,在拿到创意英国的标书后发现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的确高出预料,但经过春形高层对打造服务品牌等各方面的综合考虑后,就没有更大的异议,“站在业主的立场,对质量保证金我们也能理解和接受。”

对于小公司难以承受质量保证金压力的状况,沈阳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刘工力教授建议,政府部门如果规定必须缴纳质量保证金,可以要求业主每年预交一年的物业费,从这项费用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保证金。事实上,无论企业是否有实力承担质量保证金,企业将多出一笔几乎不能增值的成本投入是毋庸置疑的。

《现代物业》从昆明市五华区房管局物管科了解到,云南省尚无质量保证金的明确规定,因此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不加干预。物管科科长张鑫解释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质量保证金主要是在选聘物管公司的环节中产生,同时也是通过合同形式延伸出来的。对于包括物业服务活动在内的合同签订,是民事行为,应该坚持市场原则,合同签订本身是你情我愿的事,这个环节上我们不应做更多的干涉,因为招标、投标双方符合平等原则,合同才有效,只要没有重大的误解,或存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一般都是按这种原则来,本身质量保证金也是对合同的规范和约束。”张科长表示,“实际上质量保证金对业主倒是个权益的保障,但是从物管企业的立场来说,本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从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和物管公司的经营现状来说,质量保证金对物管公司,乃至整个行业的发展制约都比较大。”目前房管局最担心的是,诸如质量保证金此类的问题会引发其他小区的仿效,由于业主和物管公司普遍沟通不畅,可能会导致“维权升级”,加深整个行业的矛盾。

从全国各地情况来看,质量保证金已在一些地区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它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遏止物管公司在合同期未满前“撤管”的现象。《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09年2月1日实施后,管理部门认为应对上岗服务的物管公司收取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在1月2。目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新闻会”上,辽宁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宣布,“我省正在探讨物业公司质量保证金试点,防止物业公司逃跑。”而昆明市五华区房管局物管科张鑫科长对物管公司“撤管”则另有看法,他认为目前物管公司的运作相对比较规范,通常在有撤管意愿前,物管公司会主动到房管部门进行咨询和备案,这样房管部门就能及时掌握信息进行调解,但为了防止极少数的临时撤管现象,导致小区管理真空,一方面物管科会在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给出建议,明确双方在撤管上的权责;另一方面,万一出现小区管理真空,房管部门会指导、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选聘物管公司进行代管。

第6篇

一、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及货物采购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现行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规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有:工程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七部委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货物类:《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7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在2000年1月1月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中没有任何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规定。在与之配套的《招投标实施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六)及第六十六条有相关描述。部门规章中除《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未涉及投标保证金外内容,其他均对投标保证金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从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具有以下特点:

(一)其需要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或先于投标文件递交,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二)金额为投标价的2%或人民币80万元为限;

(三)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投标文件有效,并随同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而延长,否则投标文件失效;

(四)投标人违反以下规定,投标保证金将会被没收: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后撤回

2、中标的投标人无正当理放弃中标

3、中标的投标人在合同签订时拒绝提交履约担保、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条件

4、围标、串标、虚假投标

(五)招标人违反相关规定的,与投标保证金无关。

二、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属性

(一)是否属于“定金担保”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从《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可以看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属于典型的买卖经济活动,设定定金担保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把招标人招标公告、投标人参与投标、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与招标人进行合同签订这一过程视为一个合约,就不难理解可以适用定金法则。招标人为保障投标人不随意撤回投标文件、一旦中标时按文件要求与其签订合同,要求投标人递交了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后,投标保证金将可收回或抵作履约保证金;如果投标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从这些方面来看,投标保证金与定金的是同一个概念。

但是,《担保法》中规定的定金有一个非常特别之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双倍返还的罚则,在七部委令中并不具备,并没有规定当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因此,投标保证金并不是《担保法》中的“定金担保”,如果要说是的话,那也只能认为是“单向定金担保”,仅仅约束投标人的担保,对招标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是否属于“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如果把招标、投标、中标、签约这一系列阶段视为一个合约,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人违约时将不予返还,具有违约金的属性,但是,违约金往往是提前约定,当出现违约事由时违约方才需赔付违约金,且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时,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用调整。

而投标保证金与违约金的法律属性冲突体现在:其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一般情况下只能被动接受;其提交的时间是在合同履行之前,其金额事先已经确定;投标人出现违约时全额不予返还,当不足弥补招标人损失时,招标人还有权请求补偿,实际上就确定了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违约的最低违约金,即使实际损失远远小于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保证金也将不予返还。

基于上述分析,投标保证金并不具有“违约金”的法律属性。

(三)在投标人违约时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被没收”

第7篇

有时合同中最好要标明租赁房屋的用途是居住,还是用作经营场所。

最新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出租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房地点:甲方同意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的房屋租给乙方,并保证该房的合法出租性。

二、房屋用途:乙方所租房屋仅为_____使用;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三、租期:自20__年__月__日起至20__年__月__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将房屋归回甲方。

四、租金:每月_______元人民币,租房保证金______元人民币,相当于___个月租金。

五、付款方式:1、乙方每__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及保证金在签定本合同时支付,以后租金按规定的付款期限提前___天将下期房款支付给甲方;2、甲方在收到第一次租金当日将乙方能正常居住的卡、证、钥匙等交给乙方。

基本费用:乙方承担下列在租赁时所发生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煤气费有线电视月租费物业管理费其它费用(如有见补充各项)

六、租房保证金:存放于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主要用于对合同期满终止时,甲方对乙方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基本费用:包括房租、房内物品损坏、短缺等扣除清算后一次性不计利息退回乙方。

七、甲方义务:1、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的结构和设施均能正常使用;2、室内外正常维修由甲方负责;3、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否则算作违约处理。

八、乙方义务: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它费用;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把该房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3、本合同终止时,需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进行清点、检查移交,如有损坏、短缺应照值或酌情赔偿;4、乙方如因使用不当损坏房屋及设施的,应负责修复原状或予以经济赔偿。若水、电、煤气等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意外事故,与房东无关,后果自负。(乙方搬家临走前必须把卫生搞好,否则扣除卫生清理费______元)

九、违约处理: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没收剩余房款,如不足低过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应按照一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剩余房款及保证金;3、如甲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应按一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剩余房款及保证金;4、如乙方因非房屋问题中途退房,须按一个月房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回剩余租金及保证金,否则,没收剩余房租金及保证金。5、如乙方租赁期已超过,乙方既不续签本合同也不退房,甲方对该房有权作出处理,后果由乙方自负。

十、补充条款:(明细清单)水表读数_____度,煤气表读数_____度,电表总读数_____度,峰_____度,谷_____度。防盗门钥匙_____把,电子门钥匙_____把,车库钥匙_____把。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作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如因洪水、地震、火灾、拆迁和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第8篇

简易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乙方)

一、租赁的房屋及用途

1、租赁的房屋位于 负一层至 层,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含地下室使用面积 平方米)

2、乙方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使用,但乙方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甲方涉诉、或遭到行政、刑事责任追究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二、租赁期限、租金、履约保证金

1、租赁期限为拾捌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免租期为捌个月,免租期间不收取租金,但免租期间因乙方产生的水电费、人工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免租期间,乙方发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则甲方有权以约定的租金为标准要求乙方据实际使用房屋的时间支付租金。

2、租金为人民币 整(¥: )/月,按照季度(每三个月为一季度)预交,即每季度届满前五日,预交下一季度的租金,第一季度的租金与履约保证金一同缴纳。前述租金必须是现金人民币交付甲方或转账给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租赁期间乙方支付的租金为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缴交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即开发票的税费),但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手续。

3、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 ),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交付给甲方,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且合同期满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乙方违约的情况下除外。

三、房屋的交付

1、房屋交付的时间:乙方在交付第一季度的租金以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2、甲方交付的房屋须满足使用时具备 KW电力和 分管进水及排水排污线路管道畅通。

四、房屋的转租及抵押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乙方如需要抵押融资,则仅限于所属于乙方的财产,且必须事前经甲方同意。

3、租赁期间,甲方若向银行申请将房屋抵押贷款,在对乙方没有造成任何利益损害的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同意。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不干涉乙方合法正常的经营活动。

2、乙方因经营需要办理相关证照,则甲方可以配合乙方进行办理并提供所需的租赁房屋基本资料,但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需甲方配合必须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3、甲方有权按期收取租金,并在乙方违约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期缴纳租金,并按照约定交付履约保证金,在履约保证金不足时,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补足。

2、房屋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的财产安全,如有损坏,必须进行补救,如需更换的设备,必须经甲方同意,且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房屋结构质量和使用寿命受损的,乙方应承担修缮和赔偿责任。为了整栋楼的承重安全,房屋内隔墙,房屋的装修及施工必须使用轻质砖或者其它轻质材料,不准使用红砖或水泥沙砖。租赁期满或终止协议,所有装嵌物归甲方所有。

3、乙方因经营需要进行房屋的装修、施工或者电梯安装,必须事前报甲方备案或者经甲方同意,前述房屋的装修、施工或电梯安装等,乙方必须维护好房屋左邻右舍的关系,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避免遭到他人的投诉。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人员及财物的安全防范措施,如造成安全事故,则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因经营所需安装的电梯由乙方购买安装及进行日常维护,购买、安装、调试以及维护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期满后乙方不再续租,双方协商折旧由甲方购买使用。如甲方不愿购买,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处理妥当,如因乙方未处理妥当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5、乙方因经营需要设立门面或者其他室外广告,其报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违规被追究法律责任,则由乙方自行承担。

6、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后发生的水电费与经营税费等,由乙方自行按时缴付。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支付第一季度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时,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并解除租赁合同。

2、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则每逾期一日,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季度租金3%的滞纳金,逾期三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季度租金30%的违约金。

3、乙方如损害房屋的结构或者设施设备,在限期内未进行维修或者更换的,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里扣除,乙方须同时补足履约保证金,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季度租金15%的违约金。

4、乙方如违反房屋的用途或者用于违法违规经营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5、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则每逾期一日,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季度租金3%的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已交付的租金或者履约保证金。

6、因乙方经营导致房屋损毁或者发生火灾的,则乙方应同价补偿甲方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七、其他

1、一切非自然因素造成租用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毁损,乙方应在退租前独自承担维修责任,否则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抵扣作为修复费用,在修理工程结束后,该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

2、租赁期间,房屋设置在负一楼的消防水池和十三层顶的生活用水池及二间房屋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房屋的十三楼顶为甲乙双方公用场所,但乙方不得搭建建筑物。

3、非甲方过错或者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不可抗力等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则甲方无须

承担任何责任。

4、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乙方添附到房屋上的所有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如甲方不接受前述添附物,则乙方必须限期清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清理费用。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突击及生效

1、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分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关诉讼如需委托律师的,则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2、合同自双方签章且乙方交付第一季度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陆份,双方各执行叁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址:

第9篇

当前,物业服务市场尚不成熟,物业服务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屡有物业公司违规违约:收取物业费后不按约提供服务或者根本不服务,擅自撤管使小区陷入服务真空,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现象屡见不鲜。正是由于存在着这些问题,有人主张建立物业管理从业责任保证金制度,即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管新项目时须向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作为其履约守法的保证金,并按照一定条件予以扣减或返还。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率先规定了建立物业服务保证金制度。在其他地方,实践中也有业主、业委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时先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如何认识物业管理从业责任保证金,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将对物业管理从业责任保证金制度进行利弊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保证金制度的“利”

1、有利于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设立物业管理从业保证金能够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提供服务。保证金既起到了预防企业违法违约的作用,又起到了企业实际违法违约后的补救作用。当企业按照法律和合同提供物业服务时,业主的合法权益就有了保障,对于业主而言,物业管理从业保证金等于一件“护身符”。

2、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如果说物业管理从业保证金对业主是“护身符”,那么,对物业服务企业无异于“紧箍咒”。相对于不提供任何财力担保,提供了从业责任保证金制度后的物业服务企业,必定会增强责任意识,诚信守法,按法律和约定提供服务。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会逐渐变被动为主动,通过提高服务水平赢得业主信赖,并最终提高企业效益。

3、有利于物业服务市场的规范化运作。

建立物业管理从业保证金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强迫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地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促使业主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在保证金和业主监督两股外力的作用下,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将是其必然的选择。否则,就要面临保证金被罚没的风险。设立从业保证金实际上还起到了限制小企业进入市场的作用,加剧企业间的竞争,有利于实力强信誉良好的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有利于物业服务市场整体的规范化运作。

保证金制度的“弊”

物业管理从业保证金在存在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明显弊端。主要表现在:

1、配套制度不完善,可能引发更多矛盾纠纷。

物业管理从业责任保证金制度属于一个全新的尝试,以目前正式出台的《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为例,关于物业服务保证金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有些也有待商榷。比如,主管部门扣减保证金的合理『生问题,保证金扣减的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那么,谁来判断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呢?是业主、物业企业、主管部门还是第三方?而且,增设从业责任保证金制度后,围绕保证金的缴纳、扣罚等问题可能在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主管部门之间引发一系列新矛盾纠纷,使得物业服务矛盾纠纷复杂化。主管部门还有出现廉政问题的风险。

2、阻碍物业服务市场的正常培育。

设立物业管理从业保证金,实际上是为企业进入市场又设置了一道门槛。实力小的企业将难以生存,逐渐被淘汰,客观上容易造成垄断。物业管理从业保证金制度对于大企业也并非完全有利。拿出数目不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势必提高了企业运行成本,限制了企业的长足发展。其实,缴纳保证金后,这部分资金变得无效率,社会成本也提高了。

3、保证金制度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第10篇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租房屋位置、面积与用途

1.1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2上款所称房屋是指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场地、房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允许乙方提前进驻装修,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期间不收取租金。)

2.2承租期满前两个月,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应书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的承租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租手续,逾期告知视为放弃。

2.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灭失或不适于继续使用,本合同自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每年租金额为:元人民币(¥元)。

3.2付款方式:自年起,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年房租。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同时缴纳元履约保证金。

4.2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依约退还房屋并结清各项费用。乙方若有欠款现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煤气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等),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欠款的,乙方应及时补足。若无任何欠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5天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4.3如因乙方原因而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甲方将不予返回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租赁该房屋的相关规定

5.1在乙方如约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甲方支付出租房屋的供暖费用。

5.2乙方负责出租房屋内财产设施的保管和保险。

5.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免责,并互相协助争取相应补偿。

第六条:房屋的装修和维护保养

6.1甲方负责该房屋的建筑质量达到使用要求(不得漏雨,排水系统、电力供应及供暖系统完好等)。

6.2乙方在足额支付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即可进驻装修。乙方装修不得拆改主体结构,在地面、墙体及棚顶打钉钻眼加大荷载时不得损坏建筑的结构;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内设施。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合同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其他费用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除合同,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7.3双方在合同期内,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

8.1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十五日交还该房屋,并将存放的自有财产物资及时处置。如逾期不归还或未处置的财产物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代为处置。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

9.1双方产生争端,应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通则

10.1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第11篇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租房屋位置、面积与用途

1.1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2上款所称房屋是指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场地、房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允许乙方提前进驻装修,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期间不收取租金。)

2.2承租期满前两个月,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应书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的承租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租手续,逾期告知视为放弃。

2.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灭失或不适于继续使用,本合同自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每年租金额为:元人民币(¥元)

3.2付款方式:自年起,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年房租。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同时缴纳元履约保证金。

4.2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依约退还房屋并结清各项费用。乙方若有欠款现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煤气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等),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欠款的,乙方应及时补足。若无任何欠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5天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4.3如因乙方原因而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甲方将不予返回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租赁该房屋的相关规定

5.1在乙方如约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甲方支付出租房屋的供暖费用。

5.2乙方负责出租房屋内财产设施的保管和保险。

5.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免责,并互相协助争取相应补偿。

第六条:房屋的装修和维护保养

6.1甲方负责该房屋的建筑质量达到使用要求(不得漏雨,排水系统、电力供应及供暖系统完好等)

6.2乙方在足额支付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即可进驻装修。乙方装修不得拆改主体结构,在地面、墙体及棚顶打钉钻眼加大荷载时不得损坏建筑的结构;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内设施。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合同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其他费用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除合同,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7.3双方在合同期内,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

8.1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十五日交还该房屋,并将存放的自有财产物资及时处置。如逾期不归还或未处置的财产物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代为处置。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

9.1双方产生争端,应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通则

10.1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第12篇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租房屋位置、面积与用途

1.1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2上款所称房屋是指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场地、房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允许乙方提前进驻装修,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期间不收取租金。)

2.2承租期满前两个月,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应书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的承租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租手续,逾期告知视为放弃。

2.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灭失或不适于继续使用,本合同自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每年租金额为:元人民币(¥元)。

3.2付款方式:自年起,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年房租。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同时缴纳元履约保证金。

4.2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依约退还房屋并结清各项费用。乙方若有欠款现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煤气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等),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欠款的,乙方应及时补足。若无任何欠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5天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4.3如因乙方原因而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甲方将不予返回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租赁该房屋的相关规定

5.1在乙方如约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甲方支付出租房屋的供暖费用。

5.2乙方负责出租房屋内财产设施的保管和保险。

5.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免责,并互相协助争取相应补偿。

第六条:房屋的装修和维护保养

6.1甲方负责该房屋的建筑质量达到使用要求(不得漏雨,排水系统、电力供应及供暖系统完好等)。

6.2乙方在足额支付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即可进驻装修。乙方装修不得拆改主体结构,在地面、墙体及棚顶打钉钻眼加大荷载时不得损坏建筑的结构;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内设施。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合同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其他费用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除合同,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7.3双方在合同期内,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

8.1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十五日交还该房屋,并将存放的自有财产物资及时处置。如逾期不归还或未处置的财产物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代为处置。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

9.1双方产生争端,应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通则

10.1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