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8 22:31: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残联就业创业工作计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撰写人: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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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乡残疾人工作总结及xx年工作计划
我乡残疾人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残联的指导下,认真学习党的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业务知识,做好窗口行业服务,服从大局,才结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残疾人的教育就业、社区康复、维权等工作,在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回顾总结
一、一年来的工作回顾
(一)工作完成情况
1、组织联络工作
(1)加强学习,增强工作能力,一年来,以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通过学习以逐步提高自我,以实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2)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开展各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乡残联在抓好自身建设的同时,着力做好村级残疾人组织建设,督促和指导村级联络开展各项工作,使村级残疾人工作逐步完善,发挥村级联络员的作用,基本做到残疾人组织有领导,层层有具体专职人员负责。
2、教就工作
(1)积极做好残疾人职业技术和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工作。在县残联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乡残联积极动员和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家长能加各种农村适用技术的,以逐步实现每个残疾人家庭都有一个科技明白人,增强自食其力和致富的本领,使其早日脱贫,截止xx月,全乡共举办种养殖技术培训班3期,残疾人能加人数为90余人,其中在xx月xx日,乡残联专门组织了一期农村残疾人养殖(养殖)技术培训班,参训人数为50余人。从今年1—xx月,还选送了2名肢体残疾人到县残联参加摩托车修理职业技术培训,2人肢体残疾人参加洗车驾驶技术培训,经过培训,全部合格并获得技术证书,现在4人并利用自己所学之技从事个人经营谋生,另外还选送1人到曲靖市残联参加裁缝技术培训,截止xx月底,全乡残疾人亲增就业人数3人。
(2)鼓励和动员广大残疾人自主创业,增强自强信心,利用一技之长自谋生存之路,大力发展家庭种养业及个体经营活动,及早脱贫,为落实上级残联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的要求,争取上级残疾对我乡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大力扶持,已申报残疾人自主创业户一户,争取给予补贴,以扩大经营规模。
(3)了解掌握贫困残疾人,特别是家庭贫困的重度残联人在生产生活状况,多渠道地争取对其他在生活上的给予照顾,根据市残联的《阳光家园计划》实施方案的规定要求,已按时按分配的指标上报8人贫困的重残疾人居家安养对象。
(4)积极配合教育部门鼓励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进特殊学校就读,使其学得文化,增长知识本领,长大后能自谋生活,为政策和社会减轻负担,全乡共有6—14岁残疾儿童79人,0—6岁未入学的有16人,在校生67人,入学率71%;7—14岁的聋儿有13人。
3、康复工作
(1)积极开展社区康复工作,xx月初,组织村委会联络员对本行政村的各类残疾人康复需求对象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据统计全乡各类残疾人2432人,占总人口的6%,其中:视力残疾人401人,听力残疾人536人,言语49人,肢体612人,智力残疾93人,精神病残疾240人,多重残疾人501人,有各类康复需求对象751人,建档751人,康复需求筛查率100%,建档率85%。
(2)继续加强和巩固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工作,乡残联配合乡康复指导站对历年盲人定向行走进行继续巩固性的指导督促,对今年的3名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工作,按规定督促康复员进行训练指导,每月召开一次crc会议,并每月不少一次的下村进行指导督促。
(3)积极做好各类残疾儿童的功能生活训练,使他们通过训练,逐步恢复功能和掌握一些基本生活技能,截止xx月底,全乡有低视力1人,智障儿童1人、听力儿童1人、肢体残疾儿童4人,到县残联参加培训。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社区残疾人工作规范化建设为中心,以开展和完善各项社区残疾人工作为内容,以社区残疾人及其家属真正感受到“方便在社区,活跃在残协”为标准,使残疾人和健全人一道共享经济和社会成果。维护好广大残疾人的根本利益。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规范化社区残疾人工作网络
1、成立社区残疾人协会。社区村(居)委会要成立社区残疾人协会,协会主席由社区村(居)委会成员担任,副主席由优秀残疾人担任。社区残协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社区残协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2、完善社区残疾人协会办公、活动场所。社区残疾人协会办公、活动场所从实际出发,坚持资源共享原则,可与社区村(居)委会合署办公,办公、活动场所挂统一标牌。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立专门的社区残疾人活动室。
3、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社区残疾人工作经费纳入社区建设经费预算,确保社区残疾人工作正常运转。社区村(居)委会中要制作社区残疾人工作公务板,比较详细地反映社区残疾人组织机构、工作制度、残疾人就业、走访慰问残疾人、残疾人求助、求职志愿者、邻里助残、残疾人康复训练等项目统计档案,有残疾人工作计划、总结,并有活动记录。
(二)全面开展社区残疾人各项业务工作
1、落实社区残疾人生活保障。凡是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低保手续;对生活困难的要通过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开展助残,献爱心活动;杜绝残疾少年儿童因生活困难而失学,使社区残疾人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2、促进社区残疾人就业,依托村(居)委会,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全方位的就业服务,扶持残疾人在社区内开展种植业、个体就业;积极组织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失业、下岗残疾人开展各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社区服务网点和其他社区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城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收取的各种费用应给予适当优惠照顾及减免,力争就业率达到90%以上。
3、有效地开展社区康复工作。依托社区医疗机构(卫生站),有计划、有针对性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建立残疾人康复训练档案,组织指导开展以家庭为基础的康复训练,建立社区康复理疗室;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服务,宣传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讲座。建立完善的社区康复网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4、社区服务机构有为残疾人服务项目并为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因地制宜地组织残疾人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在“国际残疾人日”、“全国助残日”期间组织开展专题活动。
5、切实维护社区残疾人合法权益。社区村(居)委会制定优惠扶持措施,督促落实对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社区法律服务和民事调解委员会,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民事纠纷,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6、组织社区残疾人开展自我教育,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
7、协助完成上级残联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
三、加强对社区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我县社区残疾人工作成立紫金县全面推进社区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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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残联,由贺子良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党支部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位,努力提高党建标准化工作水平。为了加强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制定了《县残联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明确了目标要求、具体措施,并部署相关工作。执行“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强化组织领导,敢抓敢管,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切实提升县残联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实效。
(二)严明纪律,建章立制,不断加强廉政防控体系建设。一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制定了《县残联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等,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顺利开展。领导班子坚持不定期对残联党员干部职工遵守纪律情况、上班工作情况等检查督查,县残联在常规节点、特殊节点适时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等。二是深化作风建设。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岚山读书”活动,组织对全体党员干部进行党课教育。对干部作风问题、责任心问题、处理紧急情况、服务态度、岗位职责等方面进行宣传教育,使全体人员对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标准有了更深的认识。三是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持续推进廉政防控体系制度建设,建立完善《2019年度廉政风险防控事项》、《县残联干部职工请休假制度》、《县残联财务管理办法》等,明确了责任,加强了监督,有效提高了机关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
(三)围绕重点,勤廉有为,推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一是注重残疾人专项资金的管理。为加强残疾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与县财政局联系,共同研究探讨残疾人工作资金使用及预算安排等事宜,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康复工程、康复托养中心工程、残疾人就业创业等专项资金用途,设置了补助范围及标准,规定了专项资金申报条款等。二是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能力。全面落实残疾人康复及就业工作,2019年,县残联免费为残疾人发放辅具418具,为34名残疾人购买公益性岗位,为140名残疾人购买农家书屋管理员岗位并提供培训,为7177人残疾人发放两项补贴,发放资金610万元等。三是狠抓残疾人宣传工作。在全国助残日、残疾人文化周期间,组织举办了“最美残疾人、最美助疾人”评选活动,积极将残疾人文化建设工作引入深入,社会各界对残联及残疾人的认识和认同度大幅攀升。
二、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情况
2019年,党支部书记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在抓好自身廉政建设的同时,团结和带领班子成员,抓好残联的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按照县委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要求稳步开展。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本人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重要任务,自觉参加县委、县政府召开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认真领会会议精神和要求;能及时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的部署和要求。在具体工作中,本人对县残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落实主要领导“六不直接分管”制度,加强残疾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专款专用。同时,要求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不定期督促检查党员干部纪律等情况。
(二)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相关要求,不断强化廉洁从政意识,严格要求自己和班子成员及身边工作人员,带头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家庭中时常提醒家属及子女遵守廉洁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三)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与班子成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督促班子成员与各股(站)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坚持廉政谈话制度,本人能够坚持与班子成员、各股(站)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提醒督促他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存在的问题
主要问题:领导班子对干部职工教育、管理及执行还不够有力。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增强廉政风险防范意识。继续加强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大家的法纪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推进县残联党风廉政建设发展,以此带动残疾人工作全面开展。
一年来,在市民政局和镇领导的正确指导下,民政办努力做好民政救助和残疾人的相关工作。现将几项重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民政部分:
一、社会救助工作有序开展。我镇低保户在档xxx户,享受人员xxx人。结合本年度低收入农户调查,正在审核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为x人,还有困难户正在陆续上交当中。对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的审核认定,重点在家庭收入、子女赡(抚)养、社保缴纳情况、家庭车辆情况、家庭房产情况等的调查,除了通过审批表认定、入村入户现场了解,还从村干部、村民等多方打听,确保纳入的低保户情况真实,手续完整有效。对已审批为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的,实行动态管理,如低保家庭有子女成年可养家,或通过努力家庭条件改善等,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另外,困境儿童、五保户等工作也在有序办理当中。
二、临时救助工作。我镇今年的临时救助额度达到xx万元,更加有余地救助需要帮助的人。截止9月底,我镇已救助xx人,救助金额xx元。临时救助针对的是家庭突发变故,如遭遇火灾、洪灾的,个人身患严重疾病需要大额医疗费而家庭无法支付的,子女入学缴不起学费或其他导致家庭困难的情况。
三、居家养老照料中心运营管理。我镇建成中心为xx家,正常运行的xx家,停止运行的xx家,运行率为xx。
四、自从市里发文深化殡葬改革后,我办落实政策,健全入葬机制,共有xx名死亡人员葬入公墓,基本实现新增死亡人员入公墓安葬,申报村级星级生态公墓xx个,我镇水库移民项目已完成即可进入验收阶段;老年证接收制作xx张,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老年生活补助办理31人。
五、XX省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个人信息采集录入人数共计2120。
七、我们XX镇共有xx个残疾人。2月份,为xx名残疾人自己本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予补贴,共计发放xxx。3月份组织20名残疾人参加残联的残疾证重新评定;为解决重度残疾患者因常年瘫痪在床、路途遥远而造成的办证难问题,我镇上报了1名对象申请作证,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残疾人家庭。为4户残疾人申请安居工程,为xx户重度残疾人申请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为17名种养殖大户申请农资补助,共计发放xxx公斤化肥。截止11月份已经纳入护理补贴xxx人,共计发放xxx元/月,1-11月新增xx人;已纳入生活补贴xxx人,每月发放金额是xxx元,有xx人正在申办中。7月份开展xx年度全市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我镇共计xxx名残疾人完成书面调查,已经录入系统xx名。调查低保残疾人、特困残疾人家庭中是否有孩子在上学的,为他们办理残疾儿童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为残疾学生办理助学项目。截止7月1日,为全镇xx名残疾人办理意外保险,目前有5名残疾人已经享受到意外保险的理赔。开展两次就业创业培训,合计培训xxx名残疾人。
明年民政、残联工作计划
一、社会救助工作对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复核,做到应保尽保。
二、全域建设田园社区推进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
三、巩固生态墓地建设成果,开展“无坟村创建”和村级生态墓地星级创建。
四、居家养老照料中心运行率达到90%以上。
五、做好其他工作
残联工作:
1、2月份做好残疾人个体参保养老保险对象的补贴工作,让残疾人能够得到实惠,
2、3月份做好残疾人安居工程申报工作,做好无障碍进家庭调查摸底,残疾人种养殖大会进行申报。
3、4月、5月对我镇的未成年残疾人进行抢救性康复工作,
4、6月、7月做好残疾人学生的调查摸底工作,积极申报残疾人及其家庭中的贫困大学生、高中生、初中生、小学生、幼儿班的残疾学生或者残疾户家庭的学生助学工作。
5、8月、9月对上半年申请残疾人无障碍、安居工程的对象进行督促,确保按照标准完成上级领导的要求。
6、10月迎接上级的验收。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多渠道筹集安排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展开。要针对经营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的情况,兼顾行业稳定发展和结构调整升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保护创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鼓励创业企业扩大就业规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劳务输出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七)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八)加大培训力度。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九)提高培训质量。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建立孵化基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健全服务组织。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
(十二)完善服务内容。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制度。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十三)提供用工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十四)强化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促进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就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重点指导推动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市,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中小企业管理、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8〕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促进就业工作的认识,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扶持创业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在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裁员报告制度。通过实施积极的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明确享受扶持政策的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且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持有当地政府出具相关证明的;
5.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滁政〔**6〕1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8年底,**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对登记失业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赴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在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一般不超过1年的展期1次。
2.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0万元左右,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可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
3.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赴境外就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4.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贷款回收率达到一定比例的社区,给予适当奖励。对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小额贷款担保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对经办银行,允许其将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同时,按其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手续费补助。
5.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担保基金出现的代偿,要及时安排资金予以补充,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
6.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
1.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
(1)符合“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失业人员;
(2)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3)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4)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
(5)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
(7)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户家庭)。
具体申请认定程序,参照省劳动保障局有关规定。
2.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6.完善零就业家庭援助政策。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1000元一次性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1000元一次性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凭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每学年给予1000元补贴。
滁政〔**6〕16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8年底,享受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完善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1.建立就业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随着就业任务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2.明确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创业扶持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3.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就业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创业扶持工程,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大力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创业意识教育,促进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创业、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广泛开展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劳动者的创业能力。
(二)加强创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改善创业环境,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政策体系,健全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园(街、区)的建设和管理服务。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地建设各类就业创业园(街、区),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就业创业园(街、区)创业,给予扶持。
各县、市、区在产业聚集明显且有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重点乡镇建立农民创业园(区),重点扶持回乡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入园创业,实施与城市就业创业园(区)同等优惠政策。对创业者的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建立就业创业园(街、区)不断巩固发展、创业者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对3年后出园的微小企业继续给予一定期限的政策和生产经营场地等扶持。就业创业园(街、区)和农民创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参照省有关政策制定。
(四)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将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创业人员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对在就业创业园(街、区)内的各类经济实体,自进园(街、区)之日起,按招用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就业困难对象人数,经认定取得《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3年内免缴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水电费给予适当优惠。
四、统筹城乡就业,加强服务和管理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快整合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管理城乡人力资源,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和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2.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提供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组织开展业务能力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培训费用由财政承担。落实劳动保障协理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
4.强化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按照有工作人员、服务场所、办公设备、工作制度、工作经费的要求,加快建设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法制宣传、就业培训、社保服务、执法监察、事务管理等工作。
(三)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市场分析等信息制度。
(四)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严格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严厉打击职业中介违法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实现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五)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统计工作。
2.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免费发放至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3.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4.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
(5)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或死亡的;
(6)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9)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10)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六)认真落实农民工工作的各项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保障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完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机制。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一)加快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的机制。对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要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使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增强就业能力。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统筹管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整合培训资源,统一培训计划,统筹管理使用补贴资金,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突出职业技能和职业安全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四)继续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五)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院校建设,积极发展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加大对职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建设的投入,建设1—2个规模较大、装备水平较高、专业特色鲜明的公共实训基地。加快推进校企合作,培养更多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六、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消除零就业家庭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针对困难人员就业,采取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
(二)加强就业援助基础工作。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申报认定等程序和办法,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退出机制,建立基础台账和服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和服务。
(三)及时消除零就业家庭。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四)积极探索帮扶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办法。要将农村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的成员,特别是零转移就业农户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帮扶困难家庭人员特别是零转移就业农户至少有1人实现转移就业。
(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大力推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科学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原“**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强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和省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切实抓好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为主干的就业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就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效果评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到实处。
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深化对促进就业重要性的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继续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扶持创业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三)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树立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四)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坚持完善月报告、季调度、年中检查、年底考核制度,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在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五)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投资、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和实施企业改革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扩大就业和减少失业作为重要因素,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裁员报告制度。通过实施积极的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加强新型择业观和成才观的宣传教育,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二、进一步完善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更多劳动者实现就业
(七)建立健全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使法律的原则和要求具体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八)明确享受扶持政策的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且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8.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九)《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对登记失业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赴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一般不超过1年的展期1次。
2.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0万元左右,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可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
3.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赴境外就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4.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贷款回收率达到一定比例的社区,给予适当奖励。对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小额贷款担保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对经办银行,允许其将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同时,按其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手续费补助。
5.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担保基金出现的代偿,要及时安排资金予以补充,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
6.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
1.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
(1)符合“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失业人员;
(2)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3)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4)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
(5)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
(7)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8)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具体申请认定程序,由省劳动保障厅制订。
2.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6.完善零就业家庭援助政策。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给予适当补贴。
(十三)皖政〔2006〕3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享受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四)完善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1.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随着就业任务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2.明确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创业扶持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助,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创业扶持补贴。
3.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就业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十五)大力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创业意识教育,促进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创业、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广泛开展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劳动者的创业能力。
(十六)加强创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改善创业环境,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政策体系,健全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十七)加强就业创业园(街、区)的建设和管理服务。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地建设各类就业创业园(街、区),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就业创业园(街、区)创业,给予扶持。在产业聚集明显且有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重点乡镇建立农民创业园(区),重点扶持回乡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入园创业,实施与城市就业创业园(区)同等优惠政策。就业创业园(街、区)要为创业者提供事务、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对创业者的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建立就业创业园(街、区)不断巩固发展、创业者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对3年后出园的微小企业继续给予一定期限的政策和生产经营场地等扶持。就业创业园(街、区)和农民创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委制定。
(十八)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将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创业人员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对在就业创业园(街、区)内的各类经济实体,自进园(街、区)之日起3年内免缴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水电费给予适当优惠。
四、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十九)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快整合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管理城乡人力资源,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二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和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2.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提供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组织开展业务能力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培训费用由财政承担。落实劳动保障协理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
4.制订全省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规划,按照有工作人员、服务场所、办公设备、工作制度、工作经费的要求,加快建设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法制宣传、就业培训、社保服务、执法监察、事务管理等工作。
(二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市场分析等信息制度。
(二十二)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严格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严厉打击职业中介违法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实现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三)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统计工作。
2.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3.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4.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
(5)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或死亡的;
(6)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9)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10)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1)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认真落实农民工工作的各项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保障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完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机制。
五、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二十五)加快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二十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的机制。对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要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使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增强就业能力。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以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要及时提高补贴标准,以提高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积极性。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十七)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统筹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整合培训资源,统一培训计划,统筹管理使用补贴资金,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突出职业技能和职业安全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二十八)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二十九)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院校建设,积极发展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加大对职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建设的投入,建设若干规模较大、装备水平较高、专业特色鲜明的公共实训基地,尽快形成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公共实训体系。加快推进校企合作,培养更多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六、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
(三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针对困难人员就业,抓紧制定完善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鼓励、支持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
(三十一)加强就业援助基础工作。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申报认定等程序和办法,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退出机制,建立基础台账和服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和服务。
(三十二)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三十三)积极探索帮扶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办法。要将农村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的成员,特别是零转移就业农户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帮扶困难家庭人员特别是零转移就业农户至少有1人实现转移就业。
(三十四)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三十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大力推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科学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三十六)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强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七)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和省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切实抓好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为主干的就业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八)加强就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效果评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到实处。
地处皖南山区,是国家级扶贫开发县,全县共11个乡镇,275个行政村13个社区,总人口36万人,其中儿童6万多人。调查显示:全县2011年底年收入在2300元以下的贫困户20178户、58154人,低保户8302户、16702人,贫困儿童有2180人,其中孤儿17人,因病、因残、单亲家庭或其他原因导致贫困的儿童共计2000余人;全县父母一方或双方都在外打工的留守儿童有5700余人。这些困境儿童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1、家庭生活困难。困境儿童的家庭生活普遍都比较困难,他们主要靠政府救济,大多收入微薄,有的由有关部门救济,有的由亲戚朋友接济,他们缺乏正常固定的收入,生活都是粗茶淡饭,只能满足一日三餐的温饱问题。没有多余的钱来改善生活,精神文化生活相对贫瘠,生存质量相对较低。
2、居住环境较差。困境儿童居住环境差、生活质量低。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困境儿童,他们大多数都居住在陈旧、低矮的老房子里,房屋面积小,常常与父母睡在同一个房间,阴暗潮湿,卫生条件差,家中的日常用品、学习场所简陋,基本上没有其他的室内陈设。
3、文化教育缺失。多数儿童承担了家里很多家务和农活,不能保证足够的学习时间,有的家庭由于监护人受教育程度低,只满足孩子的温饱和物质渴求,而家庭教育方法不当或缺失,导致孩子厌学心理。再加上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有的家长认为考不上一流的大学找不到好工作,读完初中能算帐识字就可以了,早找工作早挣钱,因此只读到初中,甚至初中还未毕业就辍学打工了。
4、亲情关爱缺失。困境儿童不仅物质生活匮乏,同时也存在心理状态的偏差失衡,大部分困境儿童缺乏父母的关慰,缺乏与家人的沟通交流,特别是在押服刑人员家庭的儿童,父母离异的单亲家庭儿童,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儿童,他们大多数靠祖父母辈管教,祖父母文化低,只重视吃饱穿暖,往往忽视对孩子精神上思想品德上的教育,使孩子产生孤独的心理,容易产生封闭、孤僻、自卑不合群顽皮任性,冲动易怒等不良思想和行为。
二、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儿童是最脆弱的群体,处于困境中的儿童更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帮助和保护。近年来,妇联牢牢把握作为全国实施儿童发展纲要示范县的契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急党政所急、想儿童所想、尽妇联所能,把关爱儿童和儿童救助工作做为一项品牌工作来抓,大胆创新,不断拓宽关爱救助渠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赢得了社会普遍赞誉。妇儿工委、妇联多次获省政府、省妇儿工委表彰的“省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示范县”,获省妇联、省教育厅表彰的“全省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等荣誉称号,涌现了关爱留守儿童的典型人物——全国道德模范王直老人。
1、积极争取,营造关爱儿童的社会大格局
一是健全完善各类关爱组织。及时调整县乡妇儿工委、县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110家暴报警中心”和各级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建设,完善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少年法庭和人民陪审员工作,发挥各类志愿者、“爱心妈妈”、关工小组的作用,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关爱组织网络。二是县委县政府“五个纳入”,重视儿童工作。将《儿纲》纳入全县国民经济规划、纳入县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文明创建规划、纳入家庭教育规划、儿童教育卫生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三是各级各部门主动作为,形成关爱儿童的大格局。县委县政府经常听取儿童工作汇报,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儿纲》实施中的重难点问题,更是积极努力给予解决。县人大、政协加强对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实施《儿童纲要》工作的监督,定期进行视察、检查。县教育、卫生、公安、法院、司法、民政、残联等部门把儿童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全县上下形成了“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做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良好社会氛围。
2、立足民生,推进救助体系不断完善
一是资金救助。通过开展“春蕾计划”、“希望工程”、“栋梁工程”、“两免一补”、残疾救助、大病救助、低保救助、科级干部结对帮扶、双女户独女户结对帮扶等形式,对生活贫困的家庭和儿童直接给予资金救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和解决必要的生活物品,使贫困的儿童得以完成学业。二是技能培训。通过“雨露计划”、“阳光工程”等工程开展对贫困劳动力的转移培训、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家庭成员的就业技能,达到脱贫致富,减少贫困儿童数量;通过实施连环脱贫、整村推进等项目,发展地方经济,带动群众致富,从而提高儿童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三是亲情关爱。对心理缺失的儿童的关爱工作,一直是我县儿童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县是国家级贫困县,是劳务输出大县,“留守儿童”占儿童总数的近10%,解决“留守儿童”的亲情、家教缺失问题,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工作,是我县儿童工作的一大品牌。自2006年县妇联实施“关爱留守儿童”项目以来,通过调研走访,分析“留守儿童”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关爱活动,全县上下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呵护、学校监管、亲属监护“五大关系”网络,留守儿童学业上有人辅导、生活中有人指导、心理上有人疏导。我县稼祥中学的“留守儿童”托教中心和王直老人创办“留守儿童助教中心”获得国家、省、市领导的赞扬肯定和媒体的高度评价。
3、着力难点,不断改善儿童生存发展环境
近年来,我县通过调研,积极争取上级部门重视关心,先后被联合国儿基会确定为NPA、CRC社会动员项目县,是全国“母亲安全”活动项目县、“降消”项目县、儿纲后续培训项目县,在全省带头实施“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项目、“婚前医学免费检查”项目、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干预项目、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干预项目,创办“希望小学”、“春蕾小学”和“春蕾女童班”,关爱关注了数万名儿童,对于帮助困境中的儿童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极大的改善了儿童生存和发展环境。
三、几点思考
困境儿童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困境儿童的生存、保护与发展不仅要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也要聚集社会各方面力量给予特别的关爱。作为妇联组织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履职尽责,不断创新载体、提升品牌,使关爱困境儿童工作成为落实《儿童发展纲要》的基础;成为密切党群关系的有效载体;成为弘扬文明新风、建设和谐社会、共享发展成果的公益平台。
1、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和谐理念
强化宣传,引导人们由传统扶贫观念向现代帮扶观念转变。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人权的角度做好救助弱势群体工作,注重培养挖掘热心公益的优秀典型和先进事迹,精心设计富有时代特色和实际效益的“亮点”活动,大力弘扬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积极倡导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的和谐理念,不断扩大妇联救助工作的影响面和美誉度。
2、积极参与协同,促进成果共享
积极发挥妇联联系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的促使决策层更加关注困境儿童的社会救助、家庭保护和素质教育,结合劳动、农业、扶贫和群团等部门实施的各类培训、救助等活动,积极发挥公检法司的维权作用,保障和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更好的帮助弱势妇女儿童摆脱贫穷,多角度、全方位的优化妇女儿童的生存发展环境。
3、创新活动载体,转变救助重点
随着国家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对贫困生各类助学政策的实行,要将资助重点,由过去的农村贫困儿童调整向城乡特困家庭儿童,特别是孤、残、大病儿童拓展,同时向高中、大学教育阶段延伸,引导和鼓励困境儿童提升受教育层次,全面提高人口素质。组织开展大龄儿童实用技术、职能技术、家政知识培训,帮助困境儿童实现就业创业,增强脱贫能力和造血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