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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

时间:2022-05-25 10:26: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殡葬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殡葬管理条例

第1篇

一、违反殡葬管理行政处罚非诉案件上升的原因

1、 火葬有关费用高于土葬罚款有关费用

近年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先后到辖区内的合面、上马、打古等镇进行违反殡葬管理案件的执行,执行中收集了大量的群众意见,大多数同志对殡葬改革表示理解。但要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制定适合农民选择的路子。纳溪法院从选择执行的三个乡镇来看,均是纳溪边远乡镇,距火葬地路程较远。以打古、合面为例,暂不考虑运一具尸体到最近的公路边的费用,单从尸体装车运至火葬场车费大约600元,进场火化费、购骨灰盒等费用,大约在1000-1500元。亲属、生前好友前往送行,按30人计算往返一次车费约600元,火化一具尸体所需费用3000元左右。而当地镇政府对违规土葬者罚款仅500元。群众说:“火葬我们经济承受不了,土葬又要罚款,比较下来,选择土葬罚款500元还合算点”!

2、 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2002年以来,纳溪地区行政机关加大了对违反《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事件的处罚力度,对以往未处罚的、当年新发生的,通过调查立案后都予以处罚。纳溪法院2002年度受理并审查非诉执行案件263件,其中殡葬处罚类案件75件。2003年截至5月底受理并审查非诉执行案382件,殡葬处罚类案件113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23%。同时,行政机关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识增强,行政机关在处罚行政相对人以后,对行政相对人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对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又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以前行政机关倾向于上门做思想工作,感化被处罚人自觉履行义务,而现在对上门做工作无效的,则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未继续反复做工作,导致殡葬处罚类非诉执行案件数量上升。

3、陈规陋习束缚殡改步伐

破除土葬陈规陋习,节约每一寸土地,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执行中发现,在纳溪区的大部份农村,群众按照几千年来的传统习俗,都习惯于土葬。有部分群众及少数干部受传统思想束缚,封建意识浓厚,观念陈旧,对殡葬的认识模糊,甚至有的认为火葬是不忠不孝之举,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不理解。显而易见,思想问题是推行殡改中最大的拌脚石,导致案件数上升。

4、 群众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不强

经调查,死者死后,家属在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后,有50%的家属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交纳罚款,却有钱大办丧事、宴请宾客,请道士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5、混淆土地使用权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部分农民对土地权属不明确,认为利用自己承包土地葬坟,并没有侵犯他人或集体的利益,混淆了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成为推行殡改的一障碍,导致案件数上升。

6、《殡葬管理条例》贯彻措施不到位

《殡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政府部门利用报刊、电台、标语等方式进行宣传,注重形式、轻视具体措施的落实,强调处罚力度,忽视处罚结果,导致处罚决定形同虚设,未达到预期目的。

二、降低违反殡葬管理行政处罚非诉案件的对策

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建议:

1、 建立行政配套保障机制,确保《条例》的实施

《殡葬管理条例》能否顺利实施,经济问题是一个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火葬与土葬所需费用进行比较后,得出结论,实行火葬费用更高。如果对超过部分费用由政府承担,对财力不足的政府亦甚感困难,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建议对费用进行分解:一是降低有关收费标准。二是设置专项补贴基金,聚集财力,主要途径是群众筹资和政府补贴,以此完善保障机制。三是有关部门禁止大办丧事,对违规者进行教育和处罚,净化殡葬环境。

2、 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对群众不理解的或有误解的,分门别类进行深入宣传,让殡改政策家喻户晓,从思想上、源头上扫除殡改障碍。

3、执行政策、有关法规和实际情况相结合,做到严肃和灵活有机统一

第2篇

根据国家、省、市、区民政部门在清明节期间的统一部署计划,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处殡葬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大我处对滇池面山乱埋乱葬的整治力度,促进黑林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按照《五华区关于开展清明节期间殡葬改革工作宣传活动方案》(五民[20xx]35号)文件精神,结合黑林铺实际,就开展清明期间殡葬改革宣传活动,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五华、建设绿色五华为主题,广泛深入地宣传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大力营造领导重视、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我处殡葬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促进我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领导小组

组 长:康 宁(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赵 武(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姚 庆(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何才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汤 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倪红昆(黑林铺派出所所长)

袁志坚(海源派出所所长)

成 员:储毓华(行政办公室主任)

尹 勇(城建监察中队队长)

李 华(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冉意辉(城市建设管理科科长)

张 斌(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

马朔烽(社区建设办公室主任)

范林华(团山社区居委会主任)

李绍先(海源社区居委会主任)

段永文(昭宗社区居委会主任)

周 惠(黑林铺社区居委会主任)

段彩娥(眠山社区居委会主任)

董玉林(龙院社区居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建办,办公室主任由马朔烽担任。

三、宣传主题

以“文明祭祀、平安清明”为主题,传播先进殡葬文化,树立现代殡葬理念;宣传移风易俗,文明殡葬;倡导科学、文明的殡葬行为,营造治理滇池面山乱埋乱葬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绿色殡葬、和谐五华服务。

四、宣传时间

20xx年3月20-20xx年4月15日。

五、宣传地点

办事处在班庄村老坟地上山路口、黑筇路三碗水湖路口、黑筇路转玉案山公墓路口等处开展宣传;

团山、眠宗、海源三家社区在各社区护林防火宣传点开展宣传;

黑林铺、龙院、眠山三家社区在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设点开展宣传。

六、宣传方式

采取印发宣传资料、悬挂布标、接受群众咨询、出黑板报等形式。

七、宣传内容

(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乱埋乱葬的公告》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移风易俗促进文明殡葬的若干规定》;

(二)进行骨灰进公墓,处理多样化的宣传;

(三)提倡移风易俗,革除丧葬陋俗,积极推行火葬;

(四)宣传绿色生态葬法和创建文明祭祀新风尚的典型事例;突出重点宣传公益性生态墓园建设,深入推动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经验;

(五)进行禁止毁坏山林、耕地,占用土地私建坟墓的宣传;

(六)进行禁止在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外建造坟墓及违法修建活人墓的宣传;

(七)宣传殡葬改革对于净化社会风气、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办丧负担,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八、工作要求

办事处负责印制宣传材料和宣传布标,并发动参加清明节期间护林防火的办事处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殡葬宣传活动

团山、昭宗、海源三家社区要将清明期间的殡葬宣传活动与护林防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上坟扫墓必经路口悬挂布标,发放宣传材料;

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方针:积极地、有步骤地改革土葬,支持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殡葬管理部门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城乡殡葬改革范围和管理措施,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县民政局是殡葬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县殡葬监督管理工作;殡葬服务单位具体办理各项殡葬经营、服务业务,为丧户开展系列有偿服务。县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事务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公民破旧俗、树新风,积极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应建立经营性公墓和殡仪服务等殡葬设施。乡镇集镇应提倡建立经营性或公益性公墓,由乡镇负责修缮和管理。

农村应提倡建立公益性公墓,逐步推行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划定墓区,实行集中墓葬。边远高山地区的农村不具备建立公益性公墓的,可划定荒山瘠地埋葬遗体。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三章殡葬活动管理

第九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暂不含太矶头小区、雷家坪小区)的居民办理丧事的,应在规定的殡仪服务场所进行,禁止在县城城区其他范围内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暂不含太矶头小区、雷家坪小区)的居民死亡后一般应安葬在规划的公墓内,禁止在县城规划区内乱埋滥葬。

禁止在县城规划区内非法经营墓穴墓地。

第十条在殡葬活动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在殡葬活动中,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和公民的,禁止任何封建迷信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死亡之后,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举行殡葬活动。

第十二条运送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传染疾病和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殡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不得刁难死者家属。

第十四条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必须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实施收费,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

第四章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

第十五条支持火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倡导以深埋、播撒、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安置骨灰。

第十六条公墓经营单位负责墓地维护、清洁卫生、节日照明、日常管理和服务。

公墓区要合理规划,整洁肃穆。

第十七条公墓内墓体、墓型要统一规划,规定标准。遗体占地标准严格执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八条公墓内遗体安葬,由丧户选择墓地、墓型,按照公墓管理要求进行安葬。

第五章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胞的殡葬管理

第十九条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胞要求将骨灰运回我县原籍安葬的,应向县外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安葬地点和安葬事宜;要求将遗体运回我县安葬的,应事先报经省民政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入境手续,安葬地点由县殡葬管理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已定居我县的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胞死亡后的殡葬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华侨、外籍华人修复祖坟的应向县外事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丧葬用品主要指棺木、寿衣、花圈等。

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四条经营丧葬用品应明码标价,民政、物价、工商等部门予以监督。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非法经营墓穴、墓地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迁移或平毁坟墓,获得非法收入的,按《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借办理丧事活动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殡葬服务单位不服从相关部门管理,损害丧户利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殡仪服务和公墓经营单位有违反殡葬价格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殡葬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殡葬工作人员造成恶劣影响或酿成重大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4篇

为巩固坟墓专项整治成果,全面推行生态葬法,杜绝新的乱葬滥埋,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骨灰遗骸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倡不保留骨灰。丧属要求对骨灰采用植树、撒入湖(江)等不保留的形式进行处理的,遗体火化时由丧属申请,骨灰可暂寄存在殡仪馆内,适时由民政部门组织植树或撒入湖(江)等。

二、遗体火化后,丧属需将骨灰带回安葬(安放)的,领取骨灰时应出具村(居)委会开具的安葬(安放)证明,安葬(安放)证明须凭公墓单位(包括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堂等)墓穴(格位)预订凭证出具;尚未落实骨灰安葬(安放)点的,丧属可将骨灰寄存在殡仪馆内。

三、外来人员在湖死亡遗体火化后,丧属需将骨灰带回原籍安葬的,领取骨灰时,领取人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

四、禁止在公路、铁路、航运河道两侧视野范围内和耕地区、开发区、住宅区、保护区、风景区内建造坟墓。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2006年底前督促丧属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不能再进行合墓。

五、因建设用地需要搬迁的坟墓,应将骨灰(遗骸)迁到辖区公益性生态墓地或骨灰堂(墙、廊)内,也可迁到经营性公墓内,县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有关乡镇落实迁葬点,严禁乱葬滥埋。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加快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堂(墙、廊)等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到2007年底,实现生态葬法覆盖所有行政村,切实解决辖区村民骨灰(遗骸)的安葬(安放)问题。

七、市、县中心城区规划区内不得再新建公墓或公益性生态墓地,已建的要加大绿化覆盖。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村(居)民骨灰安葬和坟墓搬迁,原则上迁葬到妙西枫树岭灵园,也可迁葬到本乡镇已建公益性生态墓地和其他经营性公墓。

八、禁止骨灰入棺土葬。遗体火化时,丧属不得将棺材(含小棺材、安乐缸)带入殡仪馆安装骨灰,殡仪车驾驶员要配合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九、严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墓碑墓料。墓碑墓料只能向公墓服务单位销售,不得向个人销售;凡超标准的墓碑墓料,一律不得销售。

十、各地要健全殡葬监督管理网络,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县区应建立殡葬执法机构,强化殡葬执法监督;乡镇要有殡葬专管员,具体负责本乡镇殡葬管理工作;村(居)要设立村级殡葬信息联络员,协助宣传殡改政策,及时反映殡葬情况,指导督促丧属文明办丧。

十一、各地要建立骨灰(遗骸)跟踪监督管理月报制度。殡仪馆和乡镇(街道)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火化、骨灰安葬和骨灰(遗骸)搬迁情况分别报县区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应于每月底将本月村(居)民死亡、骨灰安葬和骨灰(遗骸)搬迁情况上报乡镇(街道)。

第5篇

关键词:公墓;价格失调;价值平衡

中国是一个注重死的地方,格外讲究死后能入土为安,丧葬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早在战国时期荀子的《礼论?十九》中就将丧葬作为“礼”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把死者生前地位与墓地规格划分了三六九等。而至今,随着现代公墓的兴起,丧葬不但与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也逐渐由私成了一件公事,成为衡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可在新闻和报道中不断出现 “墓价高于房价”、“活人死不起”的言论将很多质疑目光吸引到此处,笔者也不禁疑问:公墓价格是否合理?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否到位?为此,笔者以长株潭三地公墓为例进行调研。

一、墓价失调

笔者走访了长株潭三地的公墓,很多公墓宣称自己收费很多是依照物价局的规定进行收费,不存在乱收费的现象。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公墓收费内容主要分为4块:墓体墓碑工料费,安葬费,墓穴费,护墓费(每年60左右),其中,安葬费、墓穴费、护墓费主要由物价局核定,并规定墓体碑工料费按公墓实际消耗工料收取,实质上是公墓方根据市场自我调节,价格也令人心惊。

三地墓地价格范围:

由上表中可知,虽然法律赋予价格管理部门监管职权,墓价却实质处于无调控状态。生态葬和壁葬虽价格低廉,但由于观念问题普及困难,实地调查中几乎无人问津,壁葬的墓地使用率不足10%,而作为主要出售渠道的墓穴价格的上下区间十分大。当然天价墓地更多是由于一些人的陋习孕育而成,像长沙那座16.28万元的“天价墓”所占比例并不高,《湖南省殡葬事业单位管理办法》也规定:“中低价的墓位不得低于整个墓区墓位的85%”。采访中湘潭某地的公墓管理人员透露,大多数群众一般愿意选择价格在30000-40000这个中价位区间的墓地,而合葬则是70000-80000元为主。据国家发改委统计,而直至2010年,湖南省城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才为16556元,农村人均纯收入为5622元。对比湖南省的人均收入,墓价基数过高,才是影响群众消费购买的直接动因和争议所在。

墓地买卖中是否有暴利存在与成本也息息相关,在采访中,工作人员说成本项目太繁杂无法清楚计算,只是强调其墓地建设、绿化、管理、征收所需成本巨大,建筑材料费用也很高,利润没有外界人员想象的那么夸张。但通过相关人员了解调查,一块大理石墓地所需要的主要建筑材料大理石一共不过上千元,即使是汉白玉为主要建筑材料,成本也只有几千元。而一个大理石的墓地一般在万元以上,而汉白玉为主原料的墓地更是价值不菲,巨大的利益空间显然是存在的。墓地价格主要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节,而公墓由民政部及其下属社会事务处进行管理。如今价格居高不下,物价局的管理没有起到遏制墓价的作用,民政部门也没有出台相应政策对墓价限制。以上的现象令人担忧,引发人们对殡葬法律的探究。

二、供需失衡

墓价失调本身是一种“价值失衡”的体现,即价格与价值不相匹配,价格没有按照价值规律正常波动,实然价格远高于应然价格。市场无法有效地分配商品和劳务,政府也没有充分发挥管理职能进行调节。我们不得不通过完善立法,调整分配好各部门职能,政府同时可以以合理方式介入市场活动,缓解市场自发性与群众公益性的冲突,以保障法律的威严性和广大群众的利益。

自2002年以来,湖南省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和自身发展状况颁布了《湖南省殡葬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法规、办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墓价仍居高不下,相关法律供给无法满足现实需要,笔者将从价格和体制两个方面对条文进行分析。

1.供需失衡,对墓价的明文规制不到位

法律是生产方式的规则化,规则必须以国家的强制力为盾,以清晰、有效为矛,直击问题。而相关条文中对价格的规制不具体,特别是条文的实施缺乏强制性,例《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正常遗体存放及整容、悼 念厅(堂)租用、盛放遗体器具和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以及殡葬用户没有同类经营者可供选择的殡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是指政府根据它的权限和市场现状,给出的强制性的价格范围。该规定形式上确对价格有所规制,但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各地公墓只须向物价部门提供公墓价格表进行核准,而物价部门并没有对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实地调查,也没有实行最高限价制度,以致该条文形同虚设。

其次,相关规定缺乏对墓价的切实规制和处罚办法。墓价过高,条文中基本没有针对性条文,一些处罚规定还需要依据其他法律。《殡葬管理条例》中没有为价格过高提供处罚办法,而《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的处罚办法全部是以其他法律为依据,法律实施的效率和针对性被削弱。

另外,听证实施不到位,而且范围过于狭窄。《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应实行价格听证制度。”以民主监督限制墓价的方法本应该取得一定效果,可由于此办法本身位阶低,三地之中只有长沙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听证,且只对一些基础服务项目进行调研听证,并无真正触及殡葬暴利核心的墓价。听证制度的“折扣”,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听证范围限定过于狭小,不能充分民主监督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最后,公墓管理费用作为墓地的衍生费用近期也进入人们视线。1998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近两年,大部分公墓经营单位开始以此为由向群众征收公墓管理费,引发了很多群众不满。“法不溯及既往”,收费是否过早已有异议,此项收费的标准以及收费的范围也没有法律依据,由公墓自行拟定,无法可依加剧了公墓不合理收费形势。

2.法律规制不当,导致价值目标偏离

权衡事物利弊时需以价值的大小为依据,在价值追求为复数时要两害取其轻。殡葬业的本质是公益性的,是利民的,其目的是引导健康的民族殡葬意识形态,而客观规定导致了殡葬业的“事业性”而非“公益性”。《殡葬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此类规定令殡葬行业实质上停留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中。调查中发现,长沙和湘潭的民政局下设有直接管辖的公墓,民政局自营、自管的管理模式具有很明显的垄断性,以致企业的管理效率低下,资源分配不公平,墓价难以调控。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除开民政部门麾下的公墓,国家也支持私营墓地的发展,但是行政垄断限制殡葬行业的技术革新与新鲜资本的注入,不能形成市场的良性竞争机制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法律规定民政部门对殡葬行业享有审批、管理和经营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墓过于私利化。国家从殡葬行业的发展方向出发,但规定中的问题却致使行政权力过于膨胀,民政部下社会事务管理部门职能蜕变,法律价值取向也偏离其正常轨道。墓地价格自然难以公平、合法、诚实信用为基础,为民众谋福利。殡葬法律的不健全,实施不到位,需要对社会关系进行具体考虑后对法律进行系统的改良。

三、法律与墓价的内在平衡

殡葬法律价值目标偏离,导致了行政权力的膨胀;法律的自身不明晰,引发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滥用,群众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这是宏观发展脱离社会与民众切身利益而产生的矛盾,是忽视权力制衡产生的弊端。

殡葬法规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它的应然状态是保证行政权与公民权处于平衡。行政权作为一种支配权力必然会导致行驶行政权力的人与行政相对人的不平等。这时,法律的确定性和解释单一性是限制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而法律对价值追求的回归以及对行政权力的制衡分权则是保障法益的必要途径。

法律追求的行政平衡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以及效率与公正的平衡” ,看问题不能单从“官方立场”,也要从“民间立场”出发,关注“民间的烟火与戒规,俗民的悲戚与欢欣” 是一部公益性法律的重心。

在此笔者建议:

(1)借鉴国外殡葬管理制度,平衡盈利与公益。这点广东省对日、韩的考察可以作为湖南省榜样。经验是对日常的一种归纳,从他人的成型的体系吸取经验,可以使殡葬业符合新时代的要求。如日本对公墓管理者的经营权进行了限制,将其定义为纯粹的服务者,只能凭当事人的许可证(政府部门审批提供)提供服务,这样即有效防止天价豪华墓的出现,也可以有效防止墓地费用的飞涨。另外也需结合实际,从自身出发,完善听证制度扩大其效力和范围,充分考虑民众的心声,强化民主制度在法制运行中的作用。

(2)政企分离,限制行政权力,保护民众利益。法律给予民政部门监管权无可厚非,但是应该在条文中限制其经营权,“政企分离”才能更好保证政府的中间姿态和行政效率。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株洲的殡葬改革,政府基本放弃了管理,除下设殡葬管理大队,基本对殡葬行业放权,但是株洲却是三市火化率最低的一个地区,“放权”不是“弃权”,殡葬需要各个部门发挥对国家、人民高度负责的高度责任感,不是进行“全面管制”而是提供充分的“公力救济”,以提高该行业市场竞争的优化,体现殡葬公益价值。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全县民政系统干部法治素养为目标,大力加强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工作,培养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队伍,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为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干部职工学法用法活动,进一步促进我县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熟练掌握与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我局干部职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学习内容和时间

(一)政治理论学习

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及开展的“七五”普法教育活动,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1.通用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

2.民政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登记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学习中央、省、州、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文件和领导讲话;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学习《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等。

学法安排表

时间学法内容

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

4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

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劳动合同法》等

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纪律处分条例》等

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9月《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准则》等

10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

11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自治州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等

12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

四、学习方式及制度

(一)坚持和完善集中讨论学习制度。切实抓好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会议、培训、专题讲座、讨论等多种形式,进一步调动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民政和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在思想上树立奉公守法、法律至上的观念,从而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坚持干部职工自学法律制度。我局干部职工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坚持自学,持之以恒,并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辅导,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三)建立健全干部职工法律考试(考核)制度。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考试等形式进行,也可采取提交论文、撰写心得、完成思考题等形式进行。考试(考核)工作要严格管理,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把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作为干部职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干部职工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考试、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加强对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的考察。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要高度重视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要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把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干部职工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考核。要把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纳入局机关年度学习计划,并做好舆论宣传。

第7篇

亲爱的居民朋友们: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为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殡葬综合改革工作,引领文明祭扫,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倡导文明祭祀新风尚,在我们的节日?清明节到来之际,特向全县人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文明祭扫,移风易俗。自觉摒弃不文明的祭扫方式,不在公共场所鸣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纸扎祭品。通过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集体公祭、网络祭扫、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

二、生态安葬,保护环境。大力推行火葬,提倡生态安葬,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安葬方式、不乱埋乱葬。大力推行公墓内集中埋葬,提倡将骨灰撒散、深埋,不留坟头,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节约土地资源,共同维护和改善我们的生态环境。

三、模范带头,相互监督。全县广大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革除陋习、倡导文明新风的践行者和带头人,积极向亲朋好友及身边的群众宣传文明祭扫和生态安葬,主动监督和劝阻丧葬陋俗行为。

四、错峰祭扫,文明出行。合理安排祭扫时间,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实行错峰祭扫,避免人流车流拥堵。请自觉遵守交通秩序、听从指挥、主动礼让、文明礼貌。

广大居民朋友们,让我们行动起来,自觉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市殡葬改革有关规定,从现在做起,从你我做起,解放思想,破除迷信,用文明祭祀的实际行动,为建设创新活力之城、美丽幸福清徐提供良好的人文环境。

第8篇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所谓土葬改革,指在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对落后的遗体埋葬方式和习俗所进行的社会变革。

土葬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在城镇实行殡仪服务社会化,逐步解决城镇居民办丧事难的问题,在农村,消除乱埋乱葬的现象和封建迷信的旧丧葬习俗,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丧葬习俗文明化。

(来源:文章屋网 )

第9篇

一、主要做法

(一)围绕重点,严格防控

清明期间,要求强化树立安全保障、生态文明、服务提升和应急值守“四个意识”,以确保清明节祭扫工作的安全有序,严禁一处陵园公墓燃放烟花爆竹。联合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现场值守到位,设专人值守。以陵园、墓地、十字路口、河流堤坝、拆迁工地内的孤坟为重点,加强巡逻,确保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全覆盖。对于周六、周日等祭扫重点时段,安排专人值守,对祭扫重点人群加强管控,确保实现“零燃放”。清明期间,开展文明劝导、咨询服务、卫生保洁等工作。清明节期间,公墓区未发生燃放烟花爆竹事件,全县未发生燃放烟花爆竹事件。

(二)加大宣传,生态祭扫

今年我们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倡导绿色环保,文明丧葬、祭扫新风。在公墓、陵园等场所通过张贴禁燃公告、告知书、倡议书、拉横幅等形式告知祭扫人员,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烟,提倡文明祭扫;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倡导家庭追思会、鲜花祭扫等文明低碳的祭扫方式,迅速行动,除运用传统的宣传形式和手段

外,还主动与当地宣传单位沟通协调,多侧面、多角度地进

行了宣传。同时还组织专人向前来祭扫的群众宣讲文明祭祀的方式和意义,引导群众逐步将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变到注重“慎终追远”的精神传承上来,进一步传承优秀殡葬文化、弘扬时代精神,倡导生态安葬,低碳祭扫,从而在全县营造“文明祭扫、绿色清明”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突出主题,主动作为

为深入贯彻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精神,全县各级部门主动宣传,积极作为,为群众创造文明低碳祭扫的便利条件。同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动员和劝说群众放弃传统祭扫方式,为群众采取生态低碳方式追思先人,文明祭扫搭建平台,创造条件。积极制定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应急预案及倡议书,全天24小时值守处置各项突发事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四)专项整治,严格督查。

积极联合各部门重点整治殡葬环境治理、公募建设营运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我县实现绿色殡葬、节约土地资源、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生态文明提供有力支撑。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着力健全殡葬管理机制。一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要真正把殡改工作抓牢抓实,达到节约土地、厚养薄葬的目的,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要求各成员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认认真真地抓落实,同时管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确保本单位人员不出现违反殡改规定行为;二是强化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各地乡(镇)、村等属地管理作用,建立健全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殡葬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加大宣传,强化引导

着力破除传统丧葬陋习。一是切实加大《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深入持久地开展厚养薄葬、破除封建迷信、文明节俭办丧的宣教工作,曝光不良的殡葬行为,督促党员干部带头移风易俗、作好表率。二是引导和鼓励群众实施生态安葬。按照民政部等9部门下发的《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行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骨灰抛洒或者深埋、不留坟头,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机制

第10篇

合法的公墓必须具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和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这些证件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消费者购墓时一定要选择具有这些证件的合法正规公墓。(没有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对外销售的寺庙灵位、非法墓地买不得)。

2、要签统一合同书

当选择好合适的墓位后,购买时一定要现场与公墓单位签订统一合同书。签订合同时,要先弄懂合同书内容,千万不要他人代签,合同公章必须是公墓(塔陵)总部的公章,部门章无效。合同以外的任何口头承诺、个人书面承诺均不具法律效力,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消费者购买墓(塔)位时一定要签订统一合同书,而且要保管好合同书原件。

3、要有合法票据

购买墓(塔)位时,签订统一合同书付清全款后,一定要向公墓单位索取正规的票据,如:非经营性统一收据或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以及骨灰安放证。因为正规票据和合同书是使用和售后服务以及投诉的有效凭据,所以一定要保管好,而且一定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4、不贪小便宜非法公墓、外地公墓、公益性公墓,一些乡镇地方安葬本村、乡当地死者的公墓叫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商业炒作销售,对外商业炒作销售不受法律保护,这些公墓往往价格便宜,各种基础设施、管理、服务无法跟上。外地公墓不得跨区域销售,千万别只望购买时的良好服务售后还有。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贪小便宜小心吃大亏。

5、不炒买炒卖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公墓管理条例》都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塔位。炒买炒卖墓(塔)位是指单位或个人采取诱导投资盈利的方式宣传、销售墓位(塔位)并承诺高于原销售价格回购以及不以使用为目的而买卖墓位(塔位)投机牟利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条例》炒买炒卖墓(塔)位的,都得不到合法保障,并都将得到相应处罚。

6、小心谣言

第11篇

“死不起”,这是许多人对目前我国殡葬服务的评价。之所以“死不起”,并不是墓穴、骨灰格位以及相关服务本身有多么贵,而是经营者将这些殡葬服务项目及相关产品“异化”了,使它们成为了谋取暴利的工具。殡葬业服务该如何收费,国家民政部门早有规定,只包括火化费、运尸费、停尸费、租用大厅费和寄存费等5项。但是,殡葬服务的经营者总有令人猝不及防的招式,该消费者掏钱的他们分文不少收,不该消费者买单的项目,他们照拿不误,甚至还让消费者超值买单。在南京、贵阳等城市,一些墓地价格居然超过了当地的平均房价,南京西天寺墓园最便宜的墓穴是6900元/平方米,最高超过1万元/平方米(摘自《半月谈》)。

殡葬行业之所以乱象丛生,罪魁祸首乃行政垄断。一直以来,殡仪馆在民政部门垄断的庇佑下,有着“别无分店”之先天优势,必然产生暴利。“垄断+暴利”,这导致许多恶果。一方面,暴利存在,民营资本很难进入――进入殡葬业的“钥匙”紧紧地掌握在民政部门的手中,“准入审批权”就是“经营独占权”。为保持本系统的利益,民政部门不但会庇佑国营殡仪馆,还会打压、扼杀民营殡葬服务公司。2006年4月,天津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就以业务不符合新修订的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为由,要求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天津二馆殡葬服务公司(民营)停止营业,将天津市遗体运送、冷藏业务全部收归“殡仪馆专营”。

另一方面,因为垄断存在,国营殡仪馆会无视消费者利益。常识告诉人们,一旦一种商品被市场中个别经营者垄断,不但它的价格降不下来,连它的服务质量也没法上去。虽然,有民政部门的行政监督在约束殡仪馆的经营行为,但是,由于民政部门和殡仪馆有着“利益同船”与“利益均沾”的特殊关系,使得民政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其监管只会形同虚设――世界上没有同一把刀刀口削掉刀柄之奇迹出现,民政部门也不可能破格削掉旗下殡仪馆的种种“把柄”。

必须一提的是,即便殡仪馆确确实实成为了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在缺乏市场竞争的生存状态下,其服务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事实告诉人们,处于垄断庇佑之下的国营企业,别说“非营利性”,就算有着充分的利润空间,其向公众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舒适度和满意度尚且令人难以恭维。这从此前铁路、银行、电力等等部门给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些非营利服务和产品时,所表现出的态度可以看出。对于处于市场中的运营个体而言,竞争才是改善其产品和服务态度的原动力。

因此,国家只是严禁炒买炒卖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只是放开除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之外的其他殡仪服务经营,是远远不够的。对于任何一个行业来说,政府与其在终端市场设置所谓的“标准收费”或者“指导性价格”来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还不如让该行业完全按市场规律运作,彻底甩掉计划性的准入机制,去掉指令性的运作方式,把行业准入门槛彻底打开,使市场经济规律真正起作用,哪里有暴利,哪里就必然会有更多的企业、更多的资本涌入,竞争的驱动力最终会使利润趋向合理化,进而使产品价格与服务利于消费者。

第12篇

(一)墓地规划建设合理到位。各村要对辖区内村公益性墓地重新规划报批,原则上一村只建一个墓地,鼓励联村规划建设墓地;提倡按照《*市生态墓地建设标准》(附件1)规划建设生态墓地,有序推进“小碑型”生态葬法。各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

(二)墓葬秩序规范有序。全镇所有死亡人员骨灰,必须葬

入经审批合格的公益性墓地或镇公墓内,墓碑、墓穴面积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非本服务区域内死亡人员骨灰葬入。

(三)专项整治按期完成。对*年5月1日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乱葬滥埋及超标准的违规建坟,各村必须按时完成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逾期达不到绿化覆盖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或平毁。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省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生态葬法的通知》(江政办发〔20*〕136号)规定,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墓葬秩序,大力弘扬丧葬新风,切实解决当前我镇墓葬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青山白化”现象,努力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土资源,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生态镇建设水平,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25日至3月5日)。

1.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村两委干部、党员骨干、村民代表要根据动员大会精神,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措施。镇、村要通过广播会、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殡葬政策法规;宣传部门要策划好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规范墓葬秩序工作;各村要设立开辟殡葬改革宣传专栏;机关部门要悬挂横幅标语,大张旗鼓地宣传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并教育、引导好本单位干部群众自觉遵守殡葬政策法规;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宣传殡葬改革政策,自觉执行殡葬政策法规。

2.调整充实工作班子。各村要及时调整充实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指定一名两委成员具体抓,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3.制订实施方案。各村要按照《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墓

葬秩序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9〕26号)和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4.开好动员会。各村要结合本地实际,分层分类召开动员大会、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违规建坟户座谈会,学习贯彻市、镇动员大会精神、明确本村整改的目标任务、制定措施,提出具体要求。镇政府要与各行政村签订工作责任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6日至6月30日)。

1.抓好墓地规划选址和建设工作。

(1)各村在墓地规划时,要针对村规模调整的实际情况,重新规划报批。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只规划建设一个墓地;交通不便、人口分散的村视情况最多可以规划建设2个墓地;鼓励联村建设乡村公益性墓地。提倡和鼓励基础较好的村规划建设生态墓地。墓地建设以利用原有公益性墓地进行绿化改造为主;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要另行选址。墓地的选址应符合镇、村的总体规划,必须利用荒山瘠地,避开“三沿五区”(沿铁路、公路、沿通航河道两侧视野范围和耕种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和农民群众的居住点。在具体规划过程中,各村要广泛征求各干部群众意见。墓地统一规划后,各村要在初审的基础上,于3月8日前报镇政府(社事办)审核,镇于3月10日前统一报民政部门(附件4、附件5)。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对全镇所有的乡村公益性墓地重新审批,审批合格后发给乡村公益性墓区证。

(2)各村在墓地建设时,要按照“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规范化”要求,在原有基础上,修建墓区道路及排水设施,并结合“312绿化”运动对墓区进行绿化,确保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墓地四周按“品”字型绿化三行;墓地内根据墓穴安排的实际进行绿化。原则上树与树间距按2.5米×2.5米。各村要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墓地建设工作。

2.抓好违规建坟整治工作。

(1)调查核实违规建坟情况。各村要动员辖区内违规建坟户,自觉向本村申报违规建坟情况。申报对象是*年5月1日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乱葬滥埋及超标准的坟墓。在各村申报基础上,镇要组织力量对申报情况逐户进行调查核实,登记编号造册,于3月10日前上报市殡改办,并对申报和核实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通知清理迁移或绿化覆盖违规建坟。各村要于3月15日前向户主发出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通知,6月30日止完成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

(3)加大违规建坟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力度。各村要集中精力,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教育、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督促相关户主按时完成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工作。乱葬滥埋及超标准的坟墓必须在墓穴四周各个方位进行绿化覆盖。树种应选择绿化效果好、具有防火作用的常绿阔叶树,主要品种有乐东拟单性木兰、木荷、山杜英、乐昌含笑、深山含笑、红叶石楠、冬青、桂花等。绿化树苗大小以选择米径(1米处直径)为3㎝以上、高度为2米以上、根部带泥球、头部带全冠为宜。“三沿五区”的坟墓绿化覆盖要考虑景观效果,最好选择香樟、山杜英、乐昌含笑、深山含笑等树种。对逾期未清理迁移或绿化覆盖达不到标准的违规坟墓,进行或平毁。

3.严格规范墓葬标准,大力推行“小碑型”生态葬法。

(1)严格规范墓葬标准。从2009年2月16日开始,对于暂不推行生态葬法的村,骨灰处理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骨灰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骨灰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推行“小碑型”生态葬法的村,要按照《*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生态葬法的通知》,墓碑的尺寸大小控制在40㎝×50㎝以内,墓碑可平放或倾斜放,离地面高度控制在0.15米以内,倾斜放的墓碑与草坪的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

(2)严禁骨灰乱葬滥埋和超标准建坟。在新规划建设的乡村公益性墓地投入使用前,骨灰一律按规定标准葬入原村公益性墓地内。自2009年5月1日起,全镇所有死亡人员的骨灰,必须葬入经审批合格的公益性墓地或镇公墓内。凡今后骨灰乱葬滥埋或超标准建坟的,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一律通知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组织拆除平毁;严禁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非本服务区域内死亡人员骨灰葬入,凡今后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服务区域内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4.加强墓碑源头管理,加大培训力度。

(1)镇政府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墓碑制售定点厂(店),并于2月28日前与墓碑制售业主签订生产使用墓碑的合同,按照《办法》或江政办发〔20*〕13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制售墓碑,各墓区内要统一墓穴面积、墓碑制式和面积,墓穴位置由村里统一安排确定,可以在一行内按顺序或抽签确定,丧户不得自行挑选。从墓碑制售合同生效之日起,丧户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的同时,要到本村办理墓碑订购手续,并与村委会签订《骨灰安葬承诺书》(附件2、附件3),明确骨灰安葬范围。

(2)工商、民政部门将加强对墓碑制售业主的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并签订生产销售责任书,明确规定不得在本镇范围内生产、销售超标准墓碑和向我镇辖区内的丧户销售墓碑。

(3)民政部门、镇政府将加强对殡葬管理员和专管殡葬事务的村干部进行培训,分级实施,一级抓一级,确保一线管理人员依法依规管理殡葬事务。

5.加强指导督促和社会监督。

镇殡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规范墓葬秩序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巡回督查各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进展情况,通报违规建坟坟墓的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情况,有效推进规范墓葬秩序工作扎实开展。

要建立举报有奖制度,积极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镇政府举报电话为*。接到举报后,要派人及时核实、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情况属实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检查验收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