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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科普工作计划

时间:2022-08-24 01:15: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食品药品科普工作计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食品药品科普工作计划

第1篇

半年来,我们按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要求,在辖区10个村及乡属单位聘任了12名食品药品协管员。针对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品种,组织的6次专项行动。食品安全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举办了1次宣传培训活动,参加人数50人,印制食品安全宣传资料2000份。

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乡为抓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机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我们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同时明确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考核奖惩机制,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与村、食品经营单位签订责任书。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多次召开会议,对全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研究总结,并作出部署,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既分工,又合作,各司其职,深入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多次食品安全检查,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抓“三网”建设,完善农村消费安全网络

乡食品安全办公室同各村把“三网、一保障体系制度”纳入农村消费安全工作的重点,对辖区的小超市和小商店都实行商品准入制度并建立食品安全“一票通”台账。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确保食品消费安全

今年以来,乡对各超市、小商店、作坊、餐厅组织进行了6次专项检查,抽检结果及时予以公告,以维护食品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今年到以来,实现了由“以打为主、打防结合”向“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的转变,为消费者营造了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工作目标

全年辖区内不发生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深入开展,通过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专项整治,使全乡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药品质量评价性抽验合格率达到97%以上,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感明显增强,消费信心明显上升,食品药品产业得到又好又快发展。结合“示范县同创”要求,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瘦肉精的专项整治,狠抓农村食品市场生产、经营环节的管理,假劣、过期、三无食品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1、抓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继续抓好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建立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打击无证进行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第2篇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总结

一年来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按照局制定的工作目标及年初工作计划要求,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身体健康为宗旨,强化日常监管,狠抓专项整治,依法履行职责,完善长效机制,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现将2019年工作总结如下:、

全区共有保健食品经营单位321家,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411家,并对其全部进行了档案管理,建档率100%。

受理保健食品、化妆品投诉举报28起,其中保健食品举报以欺诈和虚假宣传为主占到了百分之四十三,举报化妆品过敏类的达到了百分之三十七,针对投诉举报情况我局结合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百日行动”专项整治大力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的专项行动,以批发企业和集中商业街区为重点严厉打击利用会议、讲座、免费体检等方式违法宣传、销售化妆品、保健食品行为。

积极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药品科普宣传活动,组织开展了保健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宣传活动。在政府网站,晚报等途径都做了相关知识的宣传报道。重点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广大群众宣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化监管职责、相关企业在安全监管中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科学选购保健食品知识等。

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为深入推进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强化从业人员依法经营意识,我部门对56家经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方面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签标识、有关经营管理规定、保障产品经营质量应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充分利用了3.15消费日、5.25护肤日在市影剧院广场通过设置宣传展板、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等方式积极向群众宣传化妆品安全常识、化妆品法规知识及监管职责等,现场组织了多家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皮肤病、化妆品引起的皮肤病以及如何护肤等问题进行解答群众200余人次。活动现场设置咨询台3个、化妆品安全宣传展板6块、发放《化妆品知识宣传》、《化妆品不良反应小常识》等化妆品安全宣传资料500余份。

虽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1、监管工作基础薄弱。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业主法律意识淡薄,违法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欺骗、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2、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用于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对于以会销形式经营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和明确的一个规定,造成监管力度不足。

第3篇

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积极开展窗口建设,畅通各类市场主体准入通道。

二、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完善无照经营综合治理机制。共办理营业执照465户,变更170户,注销223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包括小餐饮许可证和小食品许可证)共 254户;办理大餐饮许可证30户;办理小作坊许可证9户;办理健康证621 份。

三、为确保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让人民群众过上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根据我局相关通知精神,我所及时组织全所工作人员于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2月9日在全县九个乡镇范围内开展了为期15天的食品药品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以粮、肉及肉制品、蔬菜、水果、乳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类、饮料、腌腊制品等节日热销食品为重点,在此次检查行动中,共出动执法人员180余人次,执法车辆30台次,共检查经营户132户(包括烟花爆竹11户,酒类流通23户);排除安全隐患238起;下达责令整改85户;立案15起,共查扣物品1320公斤。

四、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能够及时发现和查处不合格食品,我所配合县局做好食品抽检工作,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3月15日,我所配合县局开展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活动以“品质消费、美好生活”为主题,就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消费领域民生问题进行解答,为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引导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4月24日,我所配合县局开展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活动。据统计,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制作宣传条幅三十多条,为《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了积极的氛围,进一步保障了老百姓的饮食安全。

七、为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民合法权益,春季农耕时节我所对农资市场进行整治,重点整治了风险隐患较多的地区和农资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及销售农资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等,结合春耕使用肥料、种子、农膜、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点进行专项检查。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万多元。

八、根据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吕梁市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及市食药监专项行动督导组和县局领导6月14日会议精神,我所于6月15日 至6月30日,对灵泉镇辖区内相关的“四品一械”进行了隐患排查。我所共管辖三个乡镇“四品一械”经营户734户,其中食品102户,药品32户,医疗器械16户,保健食品化妆品21户,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共计563户。截止27日,我所共出动检查人员96人次,排查总数684户,其中立案7起。

九、食品安全是金,百姓健康是福。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是群众普遍关心的大事。7月24日,我所执法人员配合县局联合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晋西影院临街广场开展以“尚德守法,食品安全会让生活更美好”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十、积极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截至目前,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40起,总共罚款27550元(其中食品案件3起,罚款金额6000元;小摊贩13起,罚款金额5400元;餐饮案3起,罚款金额4000元;小作坊案1起,罚款金额500元;小经营店8起,罚款金额2400元;药品案12起,罚款金额9250元)。在办案中,严格执行市局执法办案相关规定,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体现适用裁量情况,制定相对一致、相对适当的行政处罚,启用说理式文书。

十一、开展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查的同时,采取向群众讲解假冒伪劣食品的危害及辨别知识、接受咨询和投诉、散发资料、出动宣传车、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方式,开展了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十二、在中考、高考期间,我所配合我局相关股室对石楼中学考点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的食品安全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餐饮店的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体检培训、环境卫生、设备设施、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校园周边食杂店是否持证持照经营,是否销售过期、假冒食品,通过检查营造了良好的中考、高考环境。

十三、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我所配合县局于8月1日在石楼迎宾馆举行了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培训,这次食品经营户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涉及到我所辖范内的 212户经营者,通过这次培训,提高了我县食品经营户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的规范。

十四、七月中旬至八月,我所开展了为期半个月的诊所专项检查行动。此次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90人次,车辆45台次,检查诊所14家,执法人员从药品购进渠道、进货票据、储存、有无使用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开展重点检查。此次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进货票据不规范、中药饮片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销售过期药品等问题。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要求对上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规范了药品的进货渠道,提高了诊所从业人员的药品安全意识,保障了辖区内群众的用药就诊安全。

十五、为进一步规范疫苗的购进、储存、运输、收货验收、不合格品处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安全,7月19日-7月27日,我所执法人员在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村委卫生室开展疫苗专项监督检查。此次检查主要针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生产狂犬疫苗、百白破疫苗和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涉事百白破疫苗”事件,对各接种单位使用的疫苗进行严格核查。检查中,检查人员主要查看了疫苗购进渠道是否合法,票、账、货是否相符,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购进、供应、分发接收记录,是否对疫苗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等问题。要求各医疗单位要以最负责的态度、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全力做好疫苗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疫苗安全有效。

十六、根据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日集中整治的通知》(晋食药监办餐〔2018〕231号)文件和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文件及县局的相关要求,我所于2018年10月15日开展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专项整治活动,对灵泉所辖区内的所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了专项整治。

1、对“美团”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不符合要求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全部作下线处理。要求“美团”网络餐饮服务平台送餐人员全部进行食品安全岗前培训,凭有效健康体检表给予办理了健康证。

2、对石楼县区域内“美团”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上的“波瑞德”、“霍家功夫小厨”和“娘家鱼火锅”等8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了全面整顿,确保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该8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已全部取得“两证”,正式上线运营。

十七、为进一步加大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坚决杜绝我所各片区肉类食品加工销售和餐饮消费环节出现问题猪肉的情况,根据县局安排,结合我所实际,将此次非洲猪瘟疫情防控责任明确,让所有执法人员充分认清当前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检查企业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特别做好猪肉“两证三章”的检查,及时掌握片区内猪肉市场的经营情况,督促餐饮经营单位认真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逐日填写处置记录。

十八、根据县局《关于2018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市监发【2018】96号)要求,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我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署安排,认真开展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自查自评工作。具体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情况、遵守行政执法程序情况、行政执法裁量制度落实情况、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对于此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我所认真开展了自查,从中也加强了责任意识和监管意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市场监管。

十九、为进一步做好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安全用药和自我保护能力,11月16日,我所执法人员配合县局联合县城各大药店,在晋西影院临街广场开展2018年“安全用药  共享健康”主题宣传活动。本次宣传活动共设置安全用药展板2块,宣传横幅1幅,发放安全用药宣传资料2000余,接受药品安全知识咨询200余人次。

二十、根据《吕梁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防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局的要求,我所于11月中旬至12月对辖区内的学校食堂进行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此次专项整治共检查了石楼县罗村中学、石楼县龙交中心学校、石楼县马村明德学校、石楼中学、石楼县职业中学、石楼县王府明星幼儿园、石楼县艾米城堡幼儿园、石楼县阳光宝贝幼儿园等,对有问题的学校食堂提出了整改意见,对不符合规定,不具备用餐条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学校食堂,将师生身体健康可能受损的风险降到最低。

虽然2018年,根据县局安排,我所做了不少的工作,保障了辖区内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但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我辖区经营户数量众多,并且流动性大,无照经营始终存在;二是我辖区个别食品加工小作坊设施设备简陋,生产加工条件简单,食品质量难以保证;三是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知识还比较缺乏,识假辨假能力和维权意识不强,对保障食品安全带来难度。

2019年,为能够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切实保障全县市场的安全,维护人民的权益,我所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全县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提升全县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安全感为最终目标,以规范管理为手段,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创新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保障水平,为全县人民创造一个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两年的努力,使我县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主要食品的质量有较大幅度提高;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有较大提高,食品安全消费环境明显改善;食品产业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消费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建立起职责明确、运转高效、制度完善的组织领导机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责任体系健全;

食品安全检测资源有效整合,信息实现统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完备;

无公害农产品基地面积占全县农产品基地总面积的70%以上;每个乡镇都有一个以上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各类鲜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其中蔬菜合格率95%以上,水果、食用菌、茶叶合格率96%以上,畜禽产品合格率98%以上,水产品合格率96%以上;

县城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100%,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实施定点屠宰乡镇检验检疫率达100%,酒类批发市场备案率及随附单使用率达95%;

本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

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通过率达到100%;

餐饮单位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评定率达到95%以上,其中,具有100人以上接待能力的餐饮企业达到100%,学校食堂达到100%,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90%以上,对食品原料进货索证率达100%,对购进食品原料进行验收率达100%,对购进和使用食品原料建立台帐登记率达100%,餐具消毒合格率100%;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持证率达到95%以上,其中集镇100%;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率达到95%;

超市进货索证索票率达到100%;

食品生产经营规范,食品安全监管覆盖面达100%,举报投诉事件处理率达到100%。

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率为0,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逐年下降,事故妥善处置率达100%;

公众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率达80%以上,对食品安全放心消费县创建知晓率达80%以上,公众对食品举报投诉渠道知晓率达80%以上;

公众食品安全满意率达80%以上。

三、工作措施

㈠强化乡镇及部门职责,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一是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和目标考核中,健全组织机构。乡镇成立食品安全放心消费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村信息员协助监督管理员开展工作,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加大经费投入和宣传工作,建立创建档案。二是结合自身优势,创建具有乡镇特色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养殖园区,全力打造亮点工程。三是规范信息员管理,加强考核培训,发挥他们在宣传教育、监督举报、案件协查、聚餐管理等方面应有的作用。四是强化农村自办宴席管理,对农村厨师进行摸底调查和登记备案。

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做好放心消费县创建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一是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创建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定期组织创建食品安全放心消费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研究和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创建工作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实施意见,并抓好督办落实。二是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展开调查,落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指导各部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断提升全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水平。三是整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定期向社会创建工作信息和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发展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和分析,适时面向社会预警公告。利用各种形式,组织各乡镇、相关部门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组织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培训。四是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组织各乡镇、相关部门开展创建工作。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从源头抓起,不断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督促各经营单位实行进货报审登记,建立购销台帐,履行告知义务。市场供应必须有准入检测证明,对无检测、检疫证明的农产品不得入市。禁止生产、经营国家明令停用、禁用、已淘汰的或者未经审定的农业投入品。二是加强产地源头管理,建立准出制度。上市的农产品都要有自己的“身份证”,标明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联系地址和电话或网址、检测(检疫)合格证明等,同时,将推行不合格农产品的责任追究和退出市场制度。三是积极稳妥开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三品”认证。查“三品”标志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企业、农户的生产记录,针对农业投入品使用和产品质量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隐患,加强对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指导,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农业“三品”形象和公信力。

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一是严厉打击食品企业违法生产行为,结合年初工作计划,按照食品专项整治的部署,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二是全面落实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与获证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告知书和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承诺书。三是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证后的监管。严格年审、复核换证标准,对不按规范生产或生产不合格食品的企业督促整改。四是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督促小作坊改善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五是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备案制度,杜绝非法使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六是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质量诚信档案。

工商部门要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监管。一是要突出业主自律。全面提高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要强化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的建设与落实,强化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导食品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切实把好食品进货关。食品经营户同工商所签订食品质量承诺书的覆盖率要达到100%。要把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变成食品经营户的自觉行动。二是要突出监管查处。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对经营各种问题食品的违法行为要严处,对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建立起一条食品安全“高压线”,长期形成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三是创新市场巡查方式。要细化巡查措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年度巡查监管方案,采取集中巡查、重点巡查、分类巡查等科学、有效的方法,切实提高巡查效能。要实行科学的巡查监管痕迹管理,建立、健全记载市场巡查事项和处理结果,并经巡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的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档案。要充分利用全省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积极引导和推动有条件的食品批发市场、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卫生部门要加强餐饮企业监管。一是组织开展取缔无证餐饮单位专项行动。结合“两年大变样”活动,对无证餐饮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对确实达不到餐饮服务许可标准的餐饮单位,责令自行停业。对仍擅自从事食品经营的餐饮单位,组织力量开展集中取缔行动。二是餐饮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加强对C级以下餐饮单位监督、指导,重新对其按照餐饮服务许可条件进行审查,促其增加硬件投入和加强软件管理,自觉上档进位。三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和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得到有效监管,开展创建“餐饮消费放心食堂”活动,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和厨师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经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一是抓好生猪定点屠宰的专项整治,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强检疫检验监管,对进入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实施严格检查,加大对依法收缴并销毁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的执法力度;督促定点屠宰场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基本建立猪肉产品质量溯源体系。严厉查处销售注水猪肉、病死(害)猪肉、腐败变质猪肉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巡查,对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业主,授予“放心肉店(案)”匾牌。二是抓好酒类流通的整治,加大对含酒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酒类批发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酒类批发市场备案率及随附单使用率达到95%以上,加大对食品商店、食品添加剂市场以及专门从事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企业的监督抽查力度,落实酒类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和酒类溯源制度。

㈡深化信用体系建设

相关部门要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在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每个环节确定5家进行试点。要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质量档案,加强对食品市场经营企业的帮助、指导,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检查力度,建立试点企业监管信息档案,建立完整的信用信息等级评定、奖惩、披露机制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标准。

㈢全面提升食品企业自律水平

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单位要强化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对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查找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各监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确定重点企业、重点抽检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提高地产加工食品抽验合格率。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切实增强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四、方法步骤

创建食品安全放心消费县工作从2012年5月开始,按照一年一考核、两年实现食品安全放心消费县创建目标的要求,分以下四个阶段实施。

㈠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5月至2012年6月)

1、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2、召开创建工作动员会议,全面部署创建工作。

3、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㈡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

1、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围绕“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摸清本地区食品安全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可行的方案。

2、在全面开展“放心消费县”创建活动的同时,分步实施、分类指导、逐步推广,深入扎实地开展放心店、放心市场、诚信企业等创建活动。

3、加大食品市场的整治力度,加强日常监管,认真开展各项安全整顿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切实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

4、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应急体系建设。

5、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的“六进”宣传活动。

6、定期督查创建工作,通报创建情况,适时召开创建工作交流会议。

㈢检查考核阶段(2012年11月至2012年12月)

1、依照《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食品安全放心消费县创建评估标准》进行自查。各部门自查自评材料于2012年11月15日前上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查漏补缺,总结创建工作经验。

3、接受县政府组织的年度检查考核。

㈣巩固提高阶段(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

1、针对2012年度考核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对照《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食品安全放心消费县创建评估标准》,细化工作措施,整改落实到位。

2、在2012年创建工作基础上,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3、县政府对各部门的创建工作进行两年总体评估。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食品安全放心消费县创建工作顺利推进,取得成效,成立县创建食品安全放心消费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兼任副主任,同志为成员。

六、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级分解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任务明确,措施到位,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研究加强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有效机制和措施,在严格履行监管环节分工职责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实效。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放心消费县创建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经费保障到位。并于每月30日前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月的阶段性工作总结,提出下一月工作目标和重点。

第5篇

根据全国、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2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科学治理的原则,确保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确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因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而导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确保广大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严打范围及重点

对所有涉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和一切可能存在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单位、个人和场所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要突出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消费、生鲜乳收购、畜禽、水产品贩运、屠宰、食品进出口和小作坊、食品摊贩、小型餐馆、集贸市场、农村食杂店、学校和工地食堂、学生小餐桌等为主的重点环节,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以及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为主的重点部位,米、面、淀粉类、食用油、奶及奶制品、肉及肉制品、豆制品、禽蛋类、儿童食品、膨化食品、酒、饮料、冷冻饮品、调味品、进出口食品、保健食品、食用菌、蜜饯以及地方特色食品等为主的重点品种,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同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系统食品领域进行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之处和食品安全隐患。

三、职责分工

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加工环节(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登记报告制度,严防生产加工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要强化对生产食品添加剂企业的监管,特别是对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的监管,严格落实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生产许可条件,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出厂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

农牧部门负责对种植养殖和畜禽运输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依法收缴违禁农业投入品。加强对水产养殖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沙丁胺醇、盐酸克伦特罗和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强化对奶站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流通环节(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以及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外的糕点店、面包房、炒货店、烤肉店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组织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依法查处已被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已被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严肃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的行业指导和宏观管理、畜禽定点屠宰和酒类监管。要重点组织开展好对定点屠宰单位和酒类经营单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整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未划转的由卫生部门负责)负责对餐饮消费环节(包括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外的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简易小吃部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重点加强对餐饮业及学校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城管部门按照市、县区执法范围的界定,负责食品摊贩(含早市、夜市食品摊贩)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的监督检查。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进出口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治理。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宣传报道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及其行政效能情况;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责任。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及时落实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维护行政执法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工信部门负责加强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监管,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理念。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监测与筛查方法研究和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方面的研究。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因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而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国家、省、市要求,做好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各项工作。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总体部署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及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实施方案于5月20日前报市食安办备案。

四、工作措施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信、农牧、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未划转的由卫生部门负责)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3.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食品摊贩、小型餐馆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4.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各监管部门要尽快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于5月20日前报市食安办备案。

5.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当地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快速立案侦查,并及时向食安办报送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对影响重大或者跨市域、跨县区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市食安办,市食安办要会同公安部门挂牌督办;对于跨市域以上的案件,市食安办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按有关规定报告上级食安办及公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行为

1.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未划转的由卫生部门负责)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未划转的由卫生部门负责)要尽快制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相关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严禁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同时,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3.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标准。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已经制订的各项食品添加剂标准,在既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卫生部门也没有指定标准之前,任何企业一律不得擅自无标生产,严厉打击违反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三)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1.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2.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并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3.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强化集中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月15日至月15日、月15日至月15日期间,分两次集中开展拉网式排查活动,全面梳理本辖区、本系统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相关食品类别,全面清除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黑窝点,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并分别于6月20日、9月20日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阶段性总结上报市食安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同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研究探索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工作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监管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级各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市食安办,市食安办要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强化诚信自律。工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各监管部门要监督所有食品企业于年5月15日前,在企业显著位置全部悬挂样式规范、内容统一的食品质量安全承诺标志牌,向社会公开承诺,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五)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三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三员”队伍建设。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要支持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虚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强化科普宣教。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所有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所有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特别针对小作坊、食品摊贩、小型餐馆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6篇

各位同事,各位员工:

XX年我们已经携手走过,在这里,我们共同回首这一年我们所走过的路,展望XX年将要走的路,下面我代表公司董事会作XX年工作报告。

一、XX年天药公司主要工作情况

XX年,在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基本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实现销售收入和实现利润比上年分别有一定程度的增长。

(一)心舒胶囊大品种培育工作扎实推进,成效明显

心舒胶囊大品种培育工作是公司XX年的工作重点,也是天药发展的希望所在。为了将心舒胶囊培育成为全国中药大品种,XX年我们重点作了以下工作:

1、心舒胶囊的临床试验工作稳步推进。公司委托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牵头,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吉林大学第一临床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等16家国内知名临床研究单位参加,开展400例临床再评价研究。到XX年末已完成入组,计划在XX年第二季度完成临床试验,并完成临床研究报告。

2、对心舒胶囊进行质量标准提升研究。XX年上半年由研发公司和本草堂公司研发部联合成立了心舒胶囊XX版药典工作小组,共同对心舒胶囊质量标准提升进行研究,研发公司总经理孙玉滨带领全体参加人员,克服困难,团结奋斗,互相支持、全力配合,整个团队焕发出极大地凝聚力,5.1节假日不休息,加班加点,研发公司的王怀生、韩威、吕伟、杜娜、杨映霞和本草堂公司的于英勇、杨力、王玲、仇一晶等成员全力以赴,经过80多个日夜,携手共同完成了心舒胶囊XX年版国家药典品种标准提高的全部研究工作和申报资料的整理撰写。并在6月10日之前顺利通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复核检验,上报国家药典委员会。7月3日顺利通过药典委员会医学组和药学组的两轮专家审核,并在药典委员会网上公示。

3、通过多种渠道对心舒胶囊培育成为全国中药大品种进行宣传。确立了心舒胶囊大品种培育宣传目标群体,暨医疗和科研工作者、商和经销商、患者和潜在患者群,并针对每个群体接洽了部分传播机构,初步确立了传播网络。与中华中医药学会确立并签署了合作协议,由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立题开展心舒胶囊大品种培育研究;与中国中药协会合作,多次参与并赞助中国中药协会主办的全国中药大品种培育大会,在会上宣传心舒胶囊大品种的特点等;与国家卫计委宣传司签署了科普项目合作协议,宣传“双心医学理论”,为冠心病患者了解心舒胶囊提供理论支持;XX年9月13-14日,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药上市后再评价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学术年会暨第二届中药上市后再评价大会在天津召开,国家主管部门领导、专家、资深院士,临床使用与评价研究的药学、经济学、临床医学专家,共计300余人参加了会议,本草堂公司副总经理李卓军在会上作了《心舒胶囊“通窍解郁”差异化临床定位及其系统研究》的专题报告;本草堂公司与《医药观察家》合作,通过医药观察家报、医药手机报、微博微信立体媒体群对心舒胶囊进行立体宣传,先后发表了对李卓军的专访《“中药大品种战略”篇》、《“企业学术营销”篇》、《中药大品种的魅力》、《强势品种驰骋冠心病用药市场》、《心舒胶囊的解郁功效》、《冠心病治疗需标本兼治》、《心舒胶囊:治疗冠心病的首选用药》等文章;《e药经理人》采访了李卓军,发表了《看,他们都为中药大品种而来》的文章;参加了4次大型和数次小型的临床招商会,组织了5场商和医院的学术会,增加了心舒胶囊在业内的影响力。

4、扎实推进心舒胶囊的市场开拓工作。成立了心舒胶囊大品种培育领导和工作小组,公司成立了由董事长任心舒胶囊大品种培育领导小组组长、副总经理李卓军任心舒胶囊大品种培育工作小组组长的专门团队,重点抓好心舒胶囊大品种培育工作;组建了为临床营销和心舒胶囊学术营销提供支持服务的市场部,招聘了有关专业的各类人才,使心舒胶囊大品种培育工作事事有人做。

(二)销售模式不断创新,销量稳步上升

XX年度,医药市场销售面临着全国性的医药公司认证的社会环境,为了确保销售回款以及足够的生产订单,公司销售系统人员积极努力开拓市场,努力培育多层次销售网络。

1、培育市场大客户。XX年销售有意识的培育大客户,对有终端销售网络的客户给予重点支持,已培育vip客户8家,其中2家年回款额超千万元。

2、组建了临床销售团队。形成了自营团队和部分区域商的终端营销网络;洽谈了数家吉林省境内的医药商业配送公司,确立了以国药、华润、省药品为主体,多家地方企业为辅助的吉林省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临床配送网络;心舒胶囊、清眩降压片、参乌健脑胶囊已经完成进入吉林省和其他部分省医保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并陆续进入二级以上医院。临床反馈:心舒胶囊是“双心医学”的首选用药,将填补冠心病伴有心理疾病患者用药的空白,产品市场反馈很好,临床已经证明心舒胶囊在冠心病治疗中的差异化特点,受到临床医生的青睐和冠心病患者的赞誉。临床销售人员先后拜访了吉林、四川、湖南、湖北、江西、重庆、北京、河北、河南、广东、云南、黑龙江等省市的30余家医药商,充分阐述了心舒胶囊的功效、独特性,表达了我司对于培育心舒胶囊的决心,说明了未来的培育计划、招商合作政策以及对于商的合作意向,充分听取了商对于我方合作意向的反馈,为心舒胶囊开拓全国市场奠定了基础。

3、培育省区队伍。广东省经过一年试点,今年回款比去年翻了一番多,由于省级经理认真开发市场,重点是连锁店,已经开发了6家连锁药店,总计xxx余家药店,正在洽谈的还有6家连锁可以达成协议,XX年计划开发10~15家连锁药店,基本形成广东省全覆盖,XX年广东市场还会实现销售翻番。新疆、山东、辽宁、江苏、山西、河北、重庆等省也在培育省级队伍。

4、开发连锁店市场。公司产品已进入xx市、xx市、xx省、xx省、xx省、xxx省等省的46家连锁店(xxxx多家药店)销售,形成了公司稳定的终端销售网络。

5、优化规格商队伍。对规格商加大考核力度,对完不成合同销量或不遵守公司销售规则的规格商进行淘汰,XX年26家规格商对公司品种进行了销售,保证了年度销售回款的稳中有升。

6、保健食品销售取得新成绩。XX年生物公司强化“菊泰”品牌意识、树立“菊泰”品牌形象,加大菊泰产品市场的推广力度,菊泰软胶囊的销售迈上了新台阶,XX年单品种回款、销售收入分别比XX年增长了42.68 %和45.29%。

(三)进行硬件建设,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

为了满足销量扩大的需要,XX年进行了以下硬件建设:

1、扩建厂房等辅助设施。XX年扩建建筑面积三层框架结构厂房1座和轻钢结构库房等,合计建筑面积3000余平方米。解决了包装车间面积不足和库房面积不足问题。

2、新购置各类生产设备10台(套)。购置pgl30b型喷雾干燥制粒机、xxxx型颗粒分装机、xxx型铝箔封口机、xxxx型激光打标机、xxxxx型臭氧检测仪、xxxx型三维膜包装机、xxxx冷干机、yjy-(iia)榨油机等,为扩大生产能力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了生产产量的增长,目前除了xxxx型全自动透明膜三位包装机未到位,其他设备均已发挥其改造后的良好作用。

(四)加大产品质量管理力度,确保产品安全有效

1、组织全公司gmp文件修订。全年共计修订gmp文件150多份,及时开展了对新进设备的验证与培训,共计修订品种工艺规程14个,制定工艺再验证方案及报告10个,并制定试题与讲义,完成了相关的培训工作。

2、qa和qc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意识,完善工作流程。化验室全体员工经常加班加点为生产提供良好服务,也为原辅料、中药材、中间产品以及成品、包材的入厂提供准确的检验数据,全年共检验 300多批次。qa人员坚持每天到车间现场巡视,加强现场监管与控制,及时处理车间qa人员的质量反馈意见,并积极同生产协调沟通解决问题。

3、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所生产的产品安全有效。公司从采购环节抓起,采购符合标准的优质原料,生产过程严格按工艺标准生产,足量投料,所有产品不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而且安全有效,在市场上赢得了客户广泛的赞誉。

(五)加强管理,向管理要效益。

1、从采购环节看。供应部XX年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树立了“为公司节约每一分钱”的观念,坚持“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最大限度为公司节约成本”的工作原则。对公司原有采购的物料进行比质比价,确保采购性价比最合理的中药材,并阶梯式的进行采购,综合保证了公司的产品品质,以及物料采购成本的合理可行。供应部长刘恩泽利用自己兼任生产总监了解生产、管理生产的优势,合理安排物料的采购进度,在即保证生产正常使用物料的前提下,又大幅度降低物料的库存时间,及库存数量,从而保证了利用合理的采购资金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用原辅材料,提高了采购资金的周转效率。

2、从生产环节看。刘xx总经理组织生产、质量、机修管理团队,动脑筋,想办法,千方百计挖掘潜力,降低生产环节的损失浪费。一是针对历年来提取罐提取中药的药渣中所含药液无法回收的浪费问题,经反复研究,多方探讨,终于找到了减少药渣中药液损失的方案,通过试行确认其方法可行,此项目改造仅花费了几百元的成本,创造的经济效益非常可观,解决了多年拟解决的问题。二是改造提取车间纯净水管道,既解决了生产加水周期过长的问题,又降低了纯化水的使用成本,同时又降低了部分能源消耗。三是XX年初开始对各品种及批次的收率及物料消耗实施了有效的控制,实时监督各工序中间产品使用量及各岗位的实际物料消耗情况,并根据实际产出情况及物控的损耗量进行了逐步的降低,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物料消耗有了不同程度的降低。四是机修部门利用报废的冲裁,制作铝塑包装机冲裁内板,节省购买费用;在热力站蒸汽凝水主管线、制粒蒸汽凝水主管线、包衣蒸汽主管线安装疏水阀节流,减少蒸汽浪费;为库房自制地拖,使公司节省了开支。XX年入冬后办公楼室温度较低,设备动力部积极找原因想办法,发现办公楼西南侧小门严重漏风,他们利用厂房扩建工程中拆除的彩钢门,历时4天,制作门斗一个,有效解决了此处漏风问题。

(六)产品研发有序推进,得到了政府各有关部门地支持。

1、新药紫癜灵颗粒的研究。目前已完成了全部新药药学试验研究工作,样品中试放大研究工作,质量标准的复核;协调临床方案的整理;完成儿童用药药效学的实验研究,儿童用药急性毒性实验研究,儿童用药剂量的选择;完成原始资料的撰写,准备向省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新药注册。

2、紫锥菊药材的国家标准及其制剂研究。紫锥菊是菊泰软胶囊的主要原料之一,因为是国外引进种植的原料,中国目前还没有列入药材和保健食品原料标准,影响了以此为原料药品和保健品的再开发,公司立项进行国家药材标准研究。

3、鹿茸保健食品和药品的研究与开发。目前已完成了处方筛选工艺研究;制备实验样品按保健食品要求进行质量标准研究工作,确定功效成分含量测定指标;正在进行功能学研究中动物造模给药等实验研究工作;探讨体外细胞实验对成骨细胞与破骨细胞的影响等。

4、专利维护和申报

(1)XX年为公司9项专利缴纳了年费,并对所有专利进行了维护。

(2)XX年新申请药品发明专利5项,其中4项已进入实审阶段,1项已受理。

5、进行了各级政府资助项目对公司的复审和认证

(1)完成吉林省工信厅“中小企业药品检测平台建设发展项目”的验收工作。

(2)加强了三级实验室的建设。新购置了红外光谱仪等,完成了安装调试和培训工作。完成中药生物工程实验室、中药药理实验室两个三级实验室和中药化学实验室、免疫及分子生物学实验室、生物化学实验室、中药药剂实验室四个二级实验室的汇报资料编写工作,包括实验室的基本信息、科研水平及特色优势和对外服务等内容,已上报到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七)狠抓安全生产工作。公司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到突出的位置来看待,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指导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一年来,在抓好经济效益的同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了全员安全培训及演练活动、安全设施标准化建设、春季防火安全检查、夏季防汛安全检查,秋季安全检查、“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外请老师进行了6s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培训,加大对老旧设备的改造力度,通过这些基础管理工作,有效地提高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夯实了安全基础,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了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稳定。

(八)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高员工的素质

为进一步加强全体员工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提升全员的文明素质和公司的文明程度,XX年集团公司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下发了《关于开展“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方案》,结合阅读《琴思心曲》一书,开展了征文活动,各公司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员工们热烈响应、踊跃投稿,共收到稿件67篇。经此次活动评审委员会评议,决定对获得优秀作品奖的《忠诚》等14篇作品;获得作品奖的《诚信是立身之本》等53篇作品;对获得优秀组织奖的孙xx等3名同志,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增强员工的凝聚力起到了较好效果。

在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中,涌现出了许许多多爱公司如家的好人好事。今年被评为突出贡献奖的7名员工和29名先进员工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如研发公司总经理助理王怀生,钻研业务,有责任心,一年间承担着申报项目、准备验收资料、专利维护和申报、仪器设备维护、协助总经理抓好研发管理等工作,经常因任务紧急而加班加点工作,从而保证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机修班长夏文良,在机修岗位,只要发现问题,就多方探讨解决方案,使许多问题都得到了解决,减少了费用,提高了效益。

(九)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

公司于年初制定了定期培训计划,按照计划,对员工进行了分类培训。

1、参加外部培训。XX年全年参加外部各种培训20多期,100多人次,其中包括参加科技厅系统、药监局系统、人社厅系统、税务系统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2、组织内部培训。XX年4月,针对公司管理人员缺少管理方法的问题,组织本草堂公司的副部长以上管理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董事长在会上作了《领导与部下》的辅导。要求每一个领导要做到以下六点:一是关心部下的思想与生活。二是培训部下全面成长。三是与部下共同承担责任。四是对部下的错误不能姑息迁就。五是检查部下不再重复犯同一错误。六是帮助部下成功。通过培训,使管理人员提高了管理水平。

3、进行gmp培训。为了使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掌握gmp的基本概念及相关知识,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实际生产管理中更好的执行gmp,确保生产全过程是在符合gmp的要求下进行,并生产出符合规定的药品,公司制定了gmp培训计划,全年进行了23期gmp专业知识培训。

4、强调员工自学。许多员工挤时间自学各种知识,成为适应公司多岗位的能手。如仇xx在XX年先后根据工作需要,在三个岗位工作,都圆满完成了在各岗位的工作任务。她的本职岗位是供应部副部长,质保部一名员工休产假,需要有人帮助顶岗,她按照领导的要求,很快适应了新岗位的工作。上半年公司又给她调入心舒胶囊提升标准进入XX版药典的会战小组中,她仍然较好完成了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再如张xx在招聘工作中,业务熟练,工作总结内容充实,分析深刻,建议可行,她写的总结已作为范文发给全体员工参考。

XX年,公司办公室工作、财务工作、审计工作、后勤工作、人员招聘、招投标、档案管理等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绩,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年来,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本草堂制药完成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工作,已换发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XX年8月被xx市政府授予“xx市民营创新型小巨人企业”;XX年5月被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授予“国家高新区先锋榜百快企业”等。

XX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公司考核奖惩方案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我们已经探索了多年,但仍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还没有真正起到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的效果。

2、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许多员工还存在着上班只为挣钱的想法,公司的损失浪费,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如物料消耗的浪费,蒸汽、电、水的跑冒滴漏等现象还时有发生。

3、工作中缺少细心。无论生产岗位,还是客服岗位,都出现过差错的问题,任何一个小的疏忽,都会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影响和损失。

二、XX年工作任务

XX年是公司发展的转折年,XX年为XX年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XX年销售收入和利润都要比XX年增长30%以上。为实现这一目标,要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要继续抓好心舒胶囊大品种培育工作

1、要继续抓好心舒胶囊的上市后再评价。在完成400例双盲随机临床研究外,再进行若干个小规模的临床研究,这些临床报告要在心血管病专业期刊上发表。要继续进行药效学的研究,提供有力的学术证据,让医生和患者了解心舒胶囊是治疗冠心病伴有心理疾病的首选用药。

2、要继续抓好心舒胶囊的市场准入。一是进入更多省份的医保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适当时机进入全国医保目录;二是在更多的省份完成招投标;三是与配送商合作,进入更多的二级以上医院和基层医疗单位。

3、要继续抓好心舒胶囊的知识产权保护。XX年心舒胶囊要申报中药保护,要推进心舒胶囊新的专利的授权审批。对心舒胶囊知识产权进行立体保护。

4、要继续抓好心舒胶囊的学术推广。XX年,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心舒胶囊在治疗冠心病方面的差异化特点进行学术推广,包括召开全国性、区域性学术会,与有关媒体合作进行宣传,培育学术推广队伍广泛宣讲等。

5、探索心舒胶囊的营销模式。心舒胶囊是独家专利产品,在目前的市场准入条件下,要探索出符合当前条件的营销模式,让心舒胶囊更快更多地惠及冠心病患者,尤其是冠心病伴有心理疾病的患者。就是医学界正在兴起的“双心医学”研究,要让医生了解心舒胶囊是解决“双心”患者问题的最佳用药。

(二)要进一步强化各项管理

1、进一步抓好gmp规范运行的管理。XX年各级药监部门将加大飞检的力度,我们的运行必须随时处于迎检状态,不仅做到生产的产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而且生产的过程也必须符合gmp的要求。

2、进一步抓好节约挖潜的管理。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管理出效益是大家的共识,我们在管理方面仍然大有潜力可挖,每一个岗位的人员都有责任、有义务结合本岗位的实际情况,找出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节约成本的方法。

3、进一步抓好责权利关系的管理。管理要有序,首先就要体现在谁归谁管?谁管谁?谁管什么事?如何管好自己该管的事?这些基本的管理常识,往往做的不到位,影响了工作效率。XX年公司已经下发了专门的文件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按照这个文件,你应该向谁汇报请示工作、你应该管好谁?你如何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都规定的清清楚楚。大家要在这些基本规则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开展好各自的工作。

4、要进一步发挥团队作用。要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加强协作,任何一项工作都不是孤立进行的,都与纵向、横向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都必须搞好协同动作,携手完成每一项任务。不允许任何人发现问题或遇到问题说:此事不归我分管,置之不理。遇到问题必须主动向分管人员反映或向分管领导汇报,直到落实了为止,这种做法才体现出了主人翁责任感。

(三)要进一步抓好市场的开拓工作

1、要进一步抓好临床学术推广队伍的建设。要建设一支在学术推广上有影响力的队伍,搞好学术推广队伍的培训,为他们提供施展才能的学术推广平台,通过他们的工作,让更多的医生了解公司临床品种的特点,扩大临床品种的销量。

2、要抓好销售大客户的培育。包括服务好原有的大客户,继续开发新的大客户,逐步将商队伍优化到有自己网络的、有实力的药品销售商队伍上。要对商客户业绩进行月考核,帮助商及时解决销售中遇到的问题,支持商在XX年上量销售本公司的产品。

3、要扩大连锁店销售网络。要在XX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更多的连锁店,包括全国的和区域的,制定好连锁店销售政策,统一政策,不打乱仗,有序推进。

4、要继续扩大省级销售队伍的建设。要在XX年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省,建立省级营销队伍,统筹管理好所辖省区的产品销售。

5、要进一步加强客服管理工作。客服要树立一心一意为一线市场服务的理念,做到及时、准确、热情、周到,客服人员工作的考核标准就是一线销售人员满意。任何一线销售人员有意见,客服都必须认真对待,及时纠正,保证不再重复出现。

(四)要继续抓好研发工作

1、抓好已立项和将要立项新产品的研发。药品研发公司要继续抓好已立项新药的研发,并且要在XX年再立项1-2项。要通过新产品研发,不断为生产和销售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

2、抓好已有药品的再注册。XX年有16个品种进入再注册效期, 要及时做好这16个品种申报再注册资料的准备工作,按时进行申报。

3、起动药物安全评价glp认证工作。自从本公司glp认证到期以来,吉林省就没有通过glp认证的药物安全评价机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将于XX年正式起动glp再认证工作,完成再认证工作后,将填补xx省glp认证的空白,为吉林省药品研发事业做出贡献。

(五)要进一步抓好招聘、培训和考核工作。

任何事情都是靠人来完成的,如果没有一支能够打硬仗的队伍,就很难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因此要把队伍建设作为大事来抓。

1、继续抓好新员工的招聘工作。公司发展不断需要一些新鲜血液充实进来,我们要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聘请有专业管理经验的人才来公司任职,进一步提高管理团队的领导能力;要随时根据各岗位的需求,招聘有素质的员工进入本公司工作。

2、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工作。要切实抓好新员工入职培训、gmp知识培训、业务素质培训、思想素质培训、规章制度培训等,让公司的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各方面都得到成长。

3、要抓好考核工作。要按月考核每个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员工每个月都要写出工作总结,报给主管领导,部门领导和每一个高级管理者再把总结加考核评语抄送企管办,企管办作为统一考核的依据。考核工作是每一个管理者的责任,每个人都要按月认真考核下属的工作,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判,便于部下认识自已工作的不足,不断修正错误,成长进步。

4、要继续抓好制度建设。经过几年的努力,我们的制度建设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随着公司的发展,会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修订制度或补充完善制度,因为制度建设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而是长期的任务。制定制度仅仅是万里走完了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让员工理解和执行。我们有的制度制定完了,下发过了,就算完成了任务,结果不执行,大家不知道,这还有什么意义呢?我们做事不要摆花架子,要讲实效,有了制度就必须执行,每个岗位都要检查一下,本岗位还需要完善或修订哪些制度,需要抓好哪些制度的进一步执行落实,要组织制度培育,让各项制度都深入人心,每一名员工都懂得自己应该遵守哪些制度。

5、要抓好奖惩工作。一个公司如果好的不香坏的不臭,那么这个公司就会是一潭死水,没有活力,因此,必须抓好奖惩工作。对于为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就是要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背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就要按员工违背罚则进行处罚,警示其他员工不再犯类似的错误。通过奖罚分明,在公司营造一个人人为公司发展主动做贡献的氛围。

第7篇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投入,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培养环保专业人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环保产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大气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和职业操守,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促进形成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的氛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和高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工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对大气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上报审批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情况后,公众意见较大或者认为对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证结果作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未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经维修仍不能正常运行的,主体生产设备应当同时停止运行。

第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大气污染物应急排放通道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五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按照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种类、数量计征。征收的排污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浓度、总量和削减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监测要求等内容。

排污总量和削减量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污总量计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核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改造、完善环保设施等措施,落实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量。

第十七条 在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

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公共平台,排污权交易应当通过交易公共平台进行交易。交易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排污权交易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省实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和监控平台,按照国家有关监测和评价规范要求,对大气污染物实施监测。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在当地主要媒体统一本行政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公共环境质量信息,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环境质量信息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生活服务指导。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设区的市的空气质量状况。

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建设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结果由单位主管环境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重点污染源单位由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平台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随机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以及可能导致环境执法证据灭失或者隐匿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设施、场所、物品、文件、资料采取查封、扣押、登记等证据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逐步推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降低企业环境风险,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环境敏感度和企业环境风险度,定期制定和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业和企业目录。

鼓励、引导强制投保目录以外的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大气污染突发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大气污染应急公告,可以采取责令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以及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容量,划定影响大气环境的产业、行业禁止布局区域和限制布局区域,明确范围、项目种类及时限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逐年减量,并组织实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在西安市及关中城市群等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立区域合作制度,推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省区建立省际间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措施,促进省际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第二十七条 重点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环境准入条件,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达标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

在禁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燃煤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制定相关鼓励、价格补贴政策。

在限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设施,逐步减少燃煤设施的使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在城镇规划区全面发展集中供热,优先使用清洁燃料。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改造。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划时,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预留城市通风廊道。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治沙防尘工作,增加绿地和水域面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在城市建筑物密集区,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充分利用建筑物屋顶、屋面进行绿化;新建建筑物设计应当将屋顶、屋面绿化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屋顶、屋面绿化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施工,防止对建筑物和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屋顶、屋面绿化技术规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地热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削减燃煤总量。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省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条 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硫份、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能源转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坑口发电和煤层气、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锅炉生产企业的锅炉产品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锅炉容器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标准,并在产品上标明燃料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六条 火电厂(含热电厂、自备电站)和其他燃煤企业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水泥、石油、合成氨、煤气和煤焦化、有色金属、钢铁等生产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脱硝装置。

鼓励燃煤企业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多种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备。

第三十七条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等方式改进生产工艺设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规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名录及工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企业不得转让使用。

第三十九条 排放总量替代项目未完成拆除、关停被替代项目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替代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替代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大气环境高污染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升级或者自愿关闭、搬迁、转产,并在财政、价格、税收、土地、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优惠、补助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交通运输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和设置有利于公众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机动车的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自行车租赁服务、充电加气等基础设施,实施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降低机动车出行量和使用强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船、航空器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燃料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设区的市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实施高于本省标准的机动车、船用燃油标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进口、销售燃料的有害物质含量达标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电动、燃气等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加快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在用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统,鼓励柴油车、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完善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国家机关和公交、出租车、环卫等行业购置、更新车辆应当优先选购新能源汽车,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信贷、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在用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统的管理和变更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保有量和增长情况,编制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规划。

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检测。

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检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客观、有效,对检测结果负责,保证送检者的知情权。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及时传送定期检测数据。

交通运输、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检验机构,定期对机动船舶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

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经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气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及时维护并在三十日内进行复检。

未取得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公交、出租、客货运输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和检测。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采用遥感检测的方式实施抽检。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被检查、检测和抽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非道路用动力机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机械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八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采取措施引导、鼓励、支持淘汰大气污染物高排放的机动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

第四节 有毒有害物质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规划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禁止在专门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建设项目。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秸秆等生物质综合利用技术,划定秸秆等生物质禁烧区。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确需焚烧处理的,应当采用专用焚烧装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提倡和鼓励移风易俗,开展文明、绿色节庆、祭祀活动。各类节庆、宗教、殡葬、祭祀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焚烧祭品。环境保护、公安、民政、宗教、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服务,加强日常监管,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二)不得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六)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第五十三条 鼓励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推广使用低毒、低挥发性的有机溶剂,支持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农药、缓释肥料生产和使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石化、有机化工、电子、装备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服装干洗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溶剂,在密闭环境中进行作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备和废气收集系统,保证其正常使用,记录原辅材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使用量、废弃量,生产设施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和保养维护等事项。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建、扩建服装干洗场所。

生产、销售、使用可挥发性有机物的单位,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第五十四条 科学教育、医疗保健、餐饮住宿、娱乐购物、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等公共场所建筑物的室内装修竣工后,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监测结果。经监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五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受到污染。

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地方,禁止从事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料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工、养殖屠宰、餐厨垃圾处置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活动。

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采取措施收集、处理恶臭气体,减少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危害。

第五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从事房屋建筑、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和堆放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工程作业的监督管理,并将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城市市区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硬质材料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

(三)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城市市区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四)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送建筑物料的车辆驶出工地应当进行冲洗,防止泥水溢流,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第五十九条 堆存、装卸、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第六十条 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当采取清扫车负压清洁,增加冲洗频次,降低地面积尘负荷。

第六十二条 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六十三条 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其他区域的建设工程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总量指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处超出总量指标部分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采样平台或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监控平网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传输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在禁煤区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使用燃煤设施,在限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设施,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除尘、脱硫、脱硝装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车五百元处以罚款;经抽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维护和复检,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上路行驶的,撤销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按每辆车一千元处以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设置餐饮服务业或者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作业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建筑物室内装修竣工后未经监测或者监测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直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个人作出一万元以上、对单位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因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环境公益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因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未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四)未依法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

(五)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排污费;

(六)其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