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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证明

时间:2022-12-08 20:36: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保证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保证明

第1篇

1、若员工提出不参加社会保险,必须要员工亲自写一份证明材料,并在签名处按手印。

2、证明格式如下:

证明:

本人xxx,男/女,身份证号码,于xx年xx月xx日在xxxxxx公司工作,因个人原因,不愿让xxxxx公司为本人购买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医疗等五项社会保险,本人愿为此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证明!

xxx(右顶格)

年月(右顶格)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社保贷款流程:

1、前往借贷机构,咨询社保贷款各项事宜;

2、按借贷机构的要求,准备社保贷款申请材料,通常为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和社保证明;

3、填写贷款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提出社保贷款书面申请;

4、借贷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批;

5、借贷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6、借贷机构发放贷款;

7、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

社保贷条件:

1、年龄:需要满25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信用: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个人征信报告上无逾期记录。

3、工作:借款人须有稳定的工作还得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

4、社保:符合贷款机构对社保缴存的相关要求,一般是缴存基数和缴纳时间的要求。

第3篇

1、合肥本地人买房子是不需要社保的。

2、而外地人在合肥买房子就要社保,要求购房者在购房之日起前两年中连续缴纳满一年的社保证明。

3、若以“人才”政策购房的话,对于社保要求更低一些,落户加一个月社保即可购房,特别是在合肥蜀山区购房,对社保就没有要求。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一

***公司:

本人XXX(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加入重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明确告知我:让我将本人的社保关系于入职当月**日前转至公司,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政策规定,为本人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由于我个人(党员公开承诺书)原因(因我的(职称名称)证挂靠在 公司,本人社保现在由 公司缴纳,社保编号为: ),一直未将社保关系转至公司,导致公司不能为我正常参保。

基于本人个人原因,本人自愿放弃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明确责任,本人承诺:

1、因本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概由本人自行负责,与公司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家属日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任何关于购买社保的要求、抗辩、控告、仲裁或诉讼。

2、本人与公司只存在(职称名称)挂靠关系( 不存在劳动关系),如因劳动关系问题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

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承诺书本人对本承诺的风险特征已有了充分的理解,本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隐瞒、被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况,本人不得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或被隐瞒、被欺诈、被胁迫为由要求撤销或宣布本承诺无效。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预览:

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二

xxx有限公司:

本人XXX(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加入重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明确告知我:让我将本人的社保关系于入职当月20日前转至公司,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政策规定,为本人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由于我个人原因(因我的(职称名称)证挂靠在 公司,本人社保现在由 公司缴纳,社保编号为: ),一直未将社保关系转至公司,导致公司不能为我正常参保。

基于本人个人原因,本人自愿放弃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明确责任,本人承诺:

1、因本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概由本人自行负责,与公司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家属日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任何关于购买社保的要求、抗辩、控告、仲裁或诉讼。

2、本人与 公司只存在(职称名称)挂靠关系( 公司(职称名称)挂靠协议见附件1),不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出具的证明书见附件2),如因劳动关系问题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 本人对本承诺的风险特征已有了充分的理解,本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隐瞒、被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况,本人不得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或被隐瞒、被欺诈、被胁迫为由要求撤销或宣布本承诺无效。

特此承诺!

附件:1、 公司(职称名称)挂靠协议

2、 公司证明

承诺人:

年 月 日

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三

本人 ,性别 ,年龄 ,于 年 __月至 年 月入职贵公司,本人入厂时,公司已向我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厂里也一直要求给予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但经本人慎重考虑,本人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故请贵公司不要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即本人放弃贵厂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公司应交的社保费用,每月以现金的形式在工资里补发给本人。

本人在此承诺:

一: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二、本人保证以后不以诉讼或其它非诉讼方式就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政府和单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三、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第5篇

查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

一、电话查询,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12333;

二、窗口查询,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当地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三、终端查询。

1、参保市民可通过该终端进行社会保险查询、社保卡服务、个人权益打印、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打印等多项功能的操作。

2、市社保中心服务有6台自助服务终端摆放在大厅一侧,工作人员会指导市民使用。登录该终端有两种方式,一是插入参保人员社保卡,二是刷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

3、登录后主页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服务终端”,终端显示器右侧分别为“业务查询”“业务办理”“政策咨询”“便民服务”四个页面。

4、该终端配置有先进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功能,一是具备连续A4纸张打印功能,并可以套印红色印章;二是支持软键盘输入,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终端修改维护本人的基本信息;此外,该终端还与金融机构联网运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在自助设备上选取缴费档次,实现个人自助缴费。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一、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证明统一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任何其他部门不得代开。

二、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单位应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年度的统计年报、工资发放表、单位用工合同(劳动合同鉴证花名表)、不在本单位参保的人员或返聘退休人员需提供参保证明或退休证明。相关业务科室必须严格审核,认真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按程序进行审批。

三、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职工统一由单位办事人员办理,由相关科室按要求填写《职工参保缴费证明》,按程序审批。

四、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单位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出具有关证明,加盖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公章。

【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办理流程】

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是需要统一进行办理的,办理过程也并不复杂,以下就是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的办理流程。

一、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通知》

二、办理原则

参保单位、单位负责人评先或其他部门要求对本单位提供参保缴费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审核原因和理由,认为可提供证明时,给予办理单位缴费的证明手续。

三、需提交的资料

1、有关单位要求提供参保缴费证明的资料和理由及书面申请;

2、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表(一式两份)。

四、办事流程

1、参保单位填写《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表》。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养老保险缴费正常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有欠费的单位,参保单位补缴欠费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给予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五、办结时间:

缴费正常的,当天办理。有欠费的,补缴欠费以后的当天办理。

六、投诉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业务过程中,有违反以上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行为时,可到省社保局综合处进行投诉和举报。

【社会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证明范文】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该同志系我公司职工,公司已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城镇人员失业保险、计划生育险及基本医疗保险。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

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基本医疗保险中心

意见:

社保中心印章

年 月 日

意见:

第7篇

一、建设目标

至2006年12月,我省基本建成全省统一、功能齐全的社保卡系统,建立覆盖各市的卡服务网点和规范的卡管理体制;逐步面向社会发卡,实现社保卡在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民政等业务的应用以及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

二、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社保卡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及省的规划、标准制作。

(二)省市联动,整体推进。各市要按照省、市两级的职责和分工,认真抓好本市社保卡的建设;省负责对各市社保卡建设的管理和指导。

(三)网卡结合,资源共享。网络和资源数据库是社保卡应用的前提,卡是个人社会保障信息的载体,两者必须有机结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完善机制,确保安全。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管理体制,强化管理,抓好社保卡系统及卡应用的安全工作。

(五)“双卡”并行,平稳过渡。已发行医保卡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系统和资源,做好医保卡与社保卡并行使用的过渡工作,争取早日在全省实现社保卡一卡通用。

三、建设模式

社保卡实行省、市两级建设和管理。

(一)省负责指导全省社保卡的建设,制订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数据标准和业务规范;负责对卡的初始化、唯一性校验及黑名单管理;发放、管理全省卡密钥,制作发行全省的PSAM卡;指导各地卡应用工作,协调社保卡跨地市用卡业务。全省社保卡建设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负责。

(二)各市负责本地社保卡的管理和应用服务,其中包括社保卡系统建设及资料的采集、制作、发行、管理等工作,配合省开展跨地市用卡服务,并可根据实际应用需要适当扩展本市的指标项目,制定相应标准。扩展的项目及标准,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四、功能、系统和信息

(一)社保卡的主要功能:识别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中的合法身份,是办理社会保障业务的电子凭证;通过权限认证,实现对持卡人操作权限的有效管理,保存个人资料,实现各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换。

(二)社保卡系统由发卡子系统和应用子系统组成。发卡子系统包括社保卡的发放、注销以及业务指标扩充、数据结构修改。应用子系统配合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网络,实现信息的收集、识别、共享和交换。

(三)社保卡信息包括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公共业务信息、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民政业务信息,其中可分为:省统一规定的必选指标、可选指标,及发卡地区按统一规定扩充的本地区应用指标。

五、制作、发行和管理

(一)社保卡要按照国家、省的设计原则和标准制作。一是要满足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基本需求和发展要求;二是要实行统一的应用标准;三是要与国际、国内有关的技术标准和信息标准相衔接;四是要保证卡的技术规范和质量。

IC卡芯片应具有国家IC卡注册中心分配的相应注册标识号和注册证书;IC卡必须具有国家标准的质量检验证明。

(二)社保卡的发卡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负责。

(三)社保卡的管理工作。

1.社保卡的发行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各市发行社保卡,须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报劳动保障部批准同意后,申领注册发卡机构标识号。

2.密钥管理。我省社保卡主控密钥实行省级管理;卡业务密钥实行“三级密钥,二级管理”,即国家、省、市三级业务密钥分别由劳动保障部和省负责管理。

3.卡的初始化。我省社保卡实行统一初始化制度,由省统一负责对空白卡进行初始化处理(替换*省社保卡主控密钥,建立卡文件结构)。各发卡地区在制作个人卡前,须办理空白卡初始化和个人资料校验,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4.个人资料审核。各市要将发卡对象的个人资料按规定的格式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对资料的合法性、唯一性进行校检。

5.社保卡统一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机构,并将人员经费纳入当地年度预算。

第8篇

在太原买房的条件为,满足自购房申请之日前起连续半年以上缴纳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条件的,即可以家庭为单位,在太原市购买一套自住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必须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履行“限购”政策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的购房居民家庭,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管理系统,经房管部门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还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一定比例以上的首期购房款,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来源:文章屋网 )

第9篇

农业信用卡申请相对来说比较好办,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收入的个人都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中国农业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且年满16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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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比较好办理,通常可以通过银行网点和官方网站进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单位开具在职证明、工资流水明细单;

3、名下有房产携带房产证原件;

4、名下有车可携带行驶证原件;

5、社保证明。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0篇

首先要看这名美籍员工是不是这两类人员之一:一是没有取得中国定居权,依法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进行工作的外籍员工;二是已经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员工。因此,贵公司是否需要同意该员工的请求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这名员工已经取得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根据我国《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对于这样的人员,公司可以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他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主动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该员工未在我国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那么,他在我国合法就业就要受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约束,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此时,如果这名员工要求公司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就不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从实务操作层面来看,员工的某些请求在现实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希望持续、合法就业的外国人就要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依法办理就业证,并且保证就业的用人单位、期限及从事的职业和就业证一致。一方面,如果公司为了留住员工而迁就他,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员工的就业证到期,而公司又不打算继续聘用时,只要拒绝为员工办理就业证,员工实际上就没有办法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继续就业;另一方面,不少地区的主管部门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外籍员工是拒绝办理就业证的,他们会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橛桑不予审批。

综上,若该员工是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员,公司无需答应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同时,建议从法律和实操层面和员工做好解释工作。

有了“就业证”也会构成非法用工吗

我们总公司于2013年招聘了一名法国籍员工,并与其签订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同时为其依法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任销售总监。入职两年后,总公司将该员工派往我公司任总经理,随后我公司、总公司与该员工签订三方协议,即将原来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变更为我公司,由我公司承继该劳动合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最近,总公司HR在帮助我们梳理工作时,提到我们对于这名外籍员工有可能涉及非法用工。请问,这名员工已经持有就业证,而且还在有效期内,这会构成非法用工吗?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简而言之,外国人要在我国合法就业,不仅应依法取得《外国人就业证》,还应当保证就业的用人单位、区域、期限及从事的职业和就业证所注明的信息全部一致。

从来信中获得的情况来看,虽然这名法国籍员工人在贵公司工作,但其《外国人就业证》记载的工作单位却不是贵公司,而是另一家法人单位(总公司的名称)。贵公司未及时为其办理相应的就业单位变更手续,或者重新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事实上确实涉嫌非法用工。

因此,如果贵公司需要继续合法使用这名员工,应按照相关规定补办就业许可等手续,既保障贵公司的用工安全和外籍员工的劳动权益,也可以提前化解和避免后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外籍员工受医疗期保护吗

我公司在上海,之前招用了一名美籍员工,与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员工最近生病,已经请了近一个月的病假,按照我们公司和这位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员工于2015年1月入职我司,按照中国员工的待遇享受,可以享有五个月的医疗期。我想问一下,该员工如果继续请休病假,我们是否可以按照这个约定条款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要求和这位外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普通的劳动关系中,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外,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但在涉外劳动关系中,外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更大的平等性,因此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涉外劳动关系更突出意思自治的灵活性,因此,除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四项内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余方面,法律给予了双方更大的自由协商空间,也就是说,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外籍员工确实是可以自由协商确定的。

但这种协商不应该毫无边界,既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立法精神,也不能明显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如果允许用合同约定的方式任意降低或规避法律给予劳动者的权利保护,那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规定将失去意义。

外籍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因此,员工在病假期间,理应享受医疗期待遇,若直接按照约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无形中就剥夺了员工的医疗期待遇,显然对员工非常不公平,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外籍员工继续请休病假,建议贵公司让员工继续安心休假,待医疗期满后,再行解除事宜。当然,在此期间,贵公司也可以考虑和员工进行协商解除。

外籍员工也要缴纳社会保U吗

近段时间,我公司决定聘用一名德国籍员工,目前已经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已经在合同中约定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我想确认一下,我们和员工的这份约定有效么?是否必须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自从2011年10月15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实施以后,根据办法中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为录用的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不缴纳,则构成违法,外国员工也有权就此提起劳动仲裁。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说,用人单位是必须为聘用的外籍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和员工私下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已经违反了国家规定,一般来说是无效的。

但是,这种情况也是有例外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在实际操作中,目前我国仍然还有部分地区允许外籍员工与公司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约定是否缴纳社保,比如上海,因此,如果和外籍员工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保,在这些地区也是可行的。

第二,对于与我国签有社保互免协定国家的外籍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免除缴纳社保义务。到目前为止,为了避免双重征收社会保险费,我国分别在社会保险领域和两个国家签有国际协定:一个是德国,2001年7月1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简称“中德协定”),另一个是韩国,2003年2月2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关于〈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互换照会》(简称“中韩协定”)。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按照“中德协定”,用人单位能够为德国籍员工免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两个险种,而按照“中韩协定”,用人单位能够为韩国籍员工免缴的则只有养老保险一项。

第11篇

一、社保基金投资资本市场的风险鉴别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给我国社保基金带来了巨大的投资损失,在全球金融动荡背景下加强对我国社保基金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对社保基金进行风险鉴别就是这一过程的首要环节。我国社保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一)系统性风险的度量。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对市场上各种股票都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又称为不可分散风险,它无法通过社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和多元化组合投资予以消除。全球金融动荡给股票市场带来了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到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此时股票市场整体大幅下挫,社保基金投资的头寸必然会发生损失。系统性风险主要利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和β系数来度量。CAPM把资产的预期回报定义为无风险利率、平均市场回报以及资产同市场的相关性等三个要素的函数,资产预期回报与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示为:E(Rp)=Rf+β[(Rm)-Rf](1)其中,β=Cov(Rf,Rm)/Var(Rm),E(Rp)表示投资组合的期望收益率,Rf为无风险报酬率,Rm表示市场组合的收益率,β为某一组合的系统风险系数。(1)式所要表达的含义是:在一个有效市场里,投资者所持有的投资组合如果是有效分散的,那么除了无法消除市场整体的系统性风险之外,该投资组合应该对冲了所有其他风险。此时,投资者只需要关注系统性的风险。在CAPM中,β系数是衡量某一资产(主要是证券)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指标,它等于证券回报率与市场回报率的协方差和市场回报率的方差之比,即:β=Cov(X,Y)/D(X)(2)其中,X是市场平均收益,Y是证券投资收益。因为系统性风险无法通过投资组合消除,所以投资组合的β系数可以直接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即组合中所有个体资产β系数的加权平均:β=ΣβiWi)3(其中,β表示投资组合的β系数,βi表示组合中第i种证券的β系数,Wi表示该证券在组合中的权重,它的权数就是其在投资组合中的市场价值除以整个投资组合的总市场价值。因此,β系数既可以作为单一证券,也可以作为投资组合风险的有效估计,此时它代表投资组合收益率相对于整个市场收益率的变异程度。

(二)非系统性风险的度量。

非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资产贬值风险和偿付能力风险。全球金融动荡可能导致社保基金抛售的证券无人购买,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导致利率变动,从而产生资产贬值风险;可能导致社保基金的当期收入和历年留存收入之和不足以支付当期支出,从而产生偿付能力风险。社保基金投资股票的流动性风险在经济环境健康时几乎不会出现,除非发生了突发性的、针对股票标的公司的特殊事件使得其股票大幅下挫至跌停板。这种情况属于小概率事件,所以此时社保基金不存在无法变现的流动性风险。而金融动荡甚至发生金融危机时,股票价格大幅下跌、无人购买的情况却时常发生,此时社保基金投资股票的流动性风险压力骤增。

社保基金投资债券的贬值风险与金融市场环境的相关性较小,在经济环境健康时,国家基于宏观调控的需要同样可能采取加息等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但从经济周期的角度考虑,金融危机发生时往往会伴随着通胀和加息情况的发生,因此社保基金投资债券的贬值风险在金融动荡发生时可能会有所增加。金融动荡背景下社保基金投资的偿付能力风险会大幅增长。社保基金的偿付能力是直接和它本身的规模以及投资回报率挂钩的,在金融动荡时,随着投资收益的大幅缩水甚至亏损的产生,社保基金的偿付能力将会下降,亏损程度越大、其偿付风险越严重。综上所述,在全球金融动荡背景下,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均显著增加,特别是系统性风险,如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制定科学、安全的投资策略,将会给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营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二、我国社保基金投资选择和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我国社保基金运营和管理的对策建议。

1、针对社保基金结余持续增加的问题,应从社保基金的筹集与支出两方面加以改进。一方面,不能因为暂时的结余增加就减弱筹集力度,应当看到,目前结余的主要原因是大量缴纳社保费用的人群目前还没有支出需求。我国将在2030年左右迎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那时也将会是社保基金支出的一个高峰,现阶段结余的增加不能真实反映未来的情况。因此,做好社保基金的筹集和保值增值工作是社保基金的一个核心任务。另一方面,对于社保基金的支出,可以扩展其层次和规模,例如推广至农村居民以及下岗失业人群等原先可能不在社保基金范畴的人群,这些弱势群体往往最需要社会保障。社保基金惠及更多的人群也平衡了结余,使其更加合理有效地运行。

2、对于企业拖欠缴费现象,必须从立法和监管上进一步加强控制力度。如果放任企业拖欠缴费现象蔓延,将会对社保基金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产生致命的打击。相关行政部门应先通过明确的立法,规定企业为员工上缴相应的社会保险金并强制其执行,同时加大监管的力度和广度,对逃避责任的企业要坚决惩处。只有强化监督和管理力度,才能从跟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3、对于支付环节出现的问题,要采取教育、监管和法律惩罚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方式。对于社保基金的合法使用,绝大多数人并没有概念,这就无形中增加了违规使用的可能,所以加强普及社保基金相关知识是社保基金管理的首要任务。社保基金的自身监管更要加强。一般来说,发生重大违规违法事件的主体都是社保基金管理部门中有着相应权利的集体或个人,只有加强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自身的自我监督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此外,发现违法和违规事件后,一定要严厉惩处绝不姑息,增加其违规成本。

(二)全球金融动荡背景下我国社保基金的风险控制对策。

1、研判大势,从整体上回避系统性风险。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虽然有突发性,但它逐渐深化的过程却是渐变的,这就给了我们判断和估计金融危机及其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的机会。当对整体形势有了清晰准确的判断之后,社保基金应当采取更加科学灵活的资产管理和仓位控制策略,做到有效主动地规避系统性风险。《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社保基金的强制性投资比例,这个比例在经济环境健康时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对风险控制的力度就稍显偏弱,因为其规定的风险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明显偏高。这点我们可以从2007-2008年的社保基金股市投资收益数据中得到印证。2007、2008年,我国社保基金的股票投资的比例相近,都接近社保基金40%的股票持仓上限,2007年获得收益1453.5亿元,而2008年亏损393.72亿元①。对比这组数据可以清晰地看到,金融危机发生期间一定不能配置过高的风险资产,其带来的亏损风险是十分巨大的。因此,笔者建议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制定专门应对金融风险的强制性规定,当金融危机发生时,严格限制社保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上限。例如限制比例上限不超过10%,这一标准应当明显区别于正常经济环境下的40%。只有制定更加灵活的、有针对性的强制性规定,才能从制度上加强社保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除了制度上的总体控制外,社保基金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实际管理运营方面应审时度势,采取安全灵活的操作方式。由于在系统性风险下风险性资产发生亏损的概率远大于取得收益的概率,因此在金融危机发生的初期应当及时对风险资产进行减持甚至清仓,才能有效地规避金融危机带来的巨额风险,而不能一味的强调长线投资的理念,明确风险来袭时及时止盈和止损是非常重要的。这点我国社保基金在2007年做得不错,从二季度开始逐季减仓,重仓持有的股票由年初的200多只减少到了年底的75只②,锁定了大部分利润。金融危机的中期往往是危机朝纵深发展的阶段,也是危机最有杀伤力、风险释放最猛烈的阶段。

这一时期股票市场往往处在个股普跌的加速下跌阶段,社保基金决不应贸然对其进行投资。2007年底到2008年上半年就是这次金融危机的中期阶段,然而我国社保基金却在这一时期开始建仓并持续加仓。事实证明这一行为选择的时机不符合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原则。更理性的做法应当是等到了金融危机的后期,风险经过较长时间的释放,风险资产经过大幅下跌产生了一定的安全边际时,再分批逐步建仓。此时社保基金可以考虑选择科学的投资组合和合理的仓位控制进行投资,虽然有可能产生短暂的浮亏,但危机过后一般会带来可观的收益。但是,金融危机的末期和经济复苏的初期往往是相互交叉重叠的,这就给判断带来了难度,因此社保基金需要通过专业人士的认真研判来发现经济周期的拐点,从宏观上规避金融危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做到投资的有的放矢。

2、分散投资,降低非系统性风险。马克维茨提出的均值-方差投资组合理论,可以保证有效地分散部分非系统性的外部风险。分散性投资是保证社保基金投资安全性和合理收益性的最有效的工具。在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组合方面,除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采取强制性规定而进行的基金资金投向之外,社保基金的管理者会从市场和自身情况出发,合理选取投资组合,获取最大的投资收益。社保基金除了出于流动性要求配置一定的银行存款和国债外,还应积极配置其它多种资产。除了投资于我国股票市场外,还可以参与开发资本市场具有潜力的金融衍生品投资,如信托产品、优质理财产品、股指期货等。社保基金还应加强海外投资,这也是社保基金多元化投资的需要。从2009年8月份开始,我国A股市场经历了一波调整,市场上绝大多数股票表现低迷,尤其是大盘权重股表现更是弱于大盘,这一调整持续到了2010年初。然而,同期美股市场的走势却截然不同,纳斯达克指数从9400点稳步攀升并越过了10000点大关。这充分说明可以将海外投资与国内投资整体进行配置,分散投资风险。3、运用以CAPM、VaR为代表的现代风险管理技术。运用CAPM、VaR等技术对风险进行全程的跟踪度量,定量研判风险程度,使风险管理过程更加科学、可靠。现代风险管理

第12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欺诈;反欺诈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7-0098-02

一、社会保险欺诈的界定及危害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深入开展,社会保险欺诈呈现愈演愈烈之趋势,危害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经营与发展。从1998―2002年6月,部分省市查处冒领养老金人数5万余人,冒领金额1.4亿元。2005年,安徽省医保中心第一季度查处92起“骗保”行为,核减30多万元。2007年嘉兴市共查出虚假工伤案件8起,追回工伤保险基金40多万元。2006年7月,上海查出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社保基金挪用案件,该案中违规挪用的社保基金连本带息共计37亿元。同年11月,浙江金华又爆发数亿社保资金被挪用的大案。以上种种欺诈行为损害参保者的利益,降低基金的保障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社会保险欺诈的经济学分析

社会保险的欺诈产生的一部分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参保企业拥有本企业用工的数量、工资水平的完全信息,而社会保险经办结构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无法完全准确获取参保企业的内部信息,有时企业为了减少生产成本,会发生不如实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管理人员在趋利动机驱使下进行损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或者用虚假的财务状况隐瞒营运中社会保险基金的贬值、损失与风险。在社会保险基金发放过程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可能去完全调查清楚每个参保人的真实情况,以及条件变动下个人的现况,个人在趋利动机的驱使下,也可能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隐瞒真实情况、骗领保险金。另外,目前中国对社会保险欺诈事件的处理较轻,以医疗保险为例,一旦查出违规,对医院最严重的处罚只是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涉及金额巨大的个人可以构成诈骗罪,但大部分患者欺诈金额很小,不构成犯罪。

三、社会保险欺诈常见手段

(一)保费征缴过程

在保险费用征缴过程中,新参保企业伪造退休人员名册骗领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瞒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违规挂靠非本企业职工,少缴、漏缴保险费;故意拖欠保险费,将保险费挪做他用,等到职工出险后才补缴保费;欠缴保险费后不按规定比例足额补缴保险费和滞纳金;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二)费用支付过程

在费用支付过程中,笔者按欺诈的主体不同,将支付环节的欺诈行为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机构方面。(1)医疗保险。由于医疗体制市场化改革,医疗费收入与医生的经济利益挂钩,因此,医生为了增加自身收入,利用自己专业信息上的优势,诱导患者不必要的消费,比如滥用高端昂贵的技术,开大处方、大检查;收费时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超范围收费;伪造医疗病历、处方、病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虚开住院凭证、住院费用结算凭证或挂床住院,虚记住院费用,以住院为由,变造、伪造住院凭证;擅自降低住院标准,将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参保者纳入住院;某些不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标准的也纳入门诊特殊疾病;违规使用医保票据等等。这些欺诈行为有的是医院单独的行为,有的则是医院与参保者合谋。(2)工伤保险。在职业病诊断及工伤认定环节上,骗取职业病诊断,让一些患有职业病人员冒名顶替,编造职业病接触史,非工伤事故假冒工伤事故。

在劳动能力鉴定环节上,个别工伤职工为了达到提高伤残鉴定等级目的,冒名鉴定,或勾结医检医生不配合检查,作出伪状态等等。

在工伤医疗及辅助器具配置环节上,由于工伤医疗用药不分类别全部报销,个别医院便把工伤职工当做摇钱树,多开药,滥开药,欺诈金额巨大。此外,还有挂床住院、小伤大养、小病大治、重复检查、虚开发票等等现象。

2.定点药店方面。这里主要是指医保欺诈,该行为主要有以药换药,将医保范围外的药换成范围内可刷卡支付的药;以药换物,用医保卡购买一些生活用品、保健品、化妆品甚至家电等;按药价打折后兑现给个人;定点药店不按物价部门规定,擅自提价、压价,分解处方等。

3.个人方面。(1)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一些享有医保和工伤职工的就医行为不规范,点名开药,点名检查,超量用药,一人有病全家用药。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环节中的治疗也存在厂家开具假票据,高价低配,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欺诈现象。(2)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死亡后,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其家属子女继续从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有些人为了达到提前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目的,通过各种方式篡改退休年龄,提前领取养老保险金;虚报特殊工种,因为对于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和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达到一定年限的职工,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提前领取养老保险金;还有的投保人虚增缴费年限,把国家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年限也计算成养老保险年限等等。

4.社保经办机构方面。一些社保工作人员在趋利动机驱使下参与到社保欺诈中来,在费用审核时不按规定审核,报销时擅自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在对医疗机构及药店的检查考核中内外勾结、等。

(三)社保基金管理过程

在社保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一些单位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原则,以基金保值、增值为借口,违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给基金的安全性带来很大风险。

四、社会保险反欺诈策略分析

(一)法律层面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反欺诈制度体系,使反欺诈工作有法可依。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在日常的反欺诈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处理某些个案缺乏法律依据、对欺诈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或不到位等问题。尽管已出台一些规章制度,但内容远未涵盖所有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领域。

(二)制度层面

1.内部管理制度。在征收方面,一是建立统一申报登记制度。摸清参保单位人数及参保人数,强化参保单位的缴费意识,保证了保费征收;二是严格阅档制度。建立了参保职工阅档审核制度,凡是首次参加保险的职工,其档案必须经过领导审核,并规定谁审档谁签字的办法,避免了职工参保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通过审核档案,确定了职工身份、工资总额和参保时间等;三是建立了失误登记与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了失误登记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凡工作出现失误,造成后果,要进行责任追究。这一制度将会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强化了工作质量,促进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在支付方面,一是建立离退休职工工资档案,做到有据可查;二是对离退休费的审校、复核以及发放的手续严格审批,避免在费用发放过程中出现漏洞;三是开通服务热线,增加基金收缴、支付、个人账户记载情况的透明度。

2.认证制度。建立离退休职工指纹认定系统,每年对每名职工的生存状态进行核定,防止骗取和冒领退休金的现象。天津市在养老金待遇支付环节,建立了指纹比对、逝者信息反馈、社区调查和举报为一体的防骗取反欺诈机制。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检查工作,对家居本市的离退休人员采取上门走访、问卷调查方式进行;对于家住外省市的离退休人员采取邮寄居住证明的方式进行;对于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要求其每半年提供一次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对家居外省市、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暂停支付养老金。以上措施有效的防范了养老保险欺诈。

3.稽核制度。稽核是基金监督的重要手段,在社保管理中发挥越来越突出的作用。稽核主要包括工资稽核、医疗稽核和内部稽核。

(1)工资稽核,核查参保单位是否有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行为。在人数核定方面重点核定参保人员身份,是否有违规挂靠、应参保而未参保、冒名顶替等情况。核查收取的各项保险费是否按规定足额的记入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各账户是否按规定记息。(2)医疗稽核,是对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过程中费用发生的合理性、收据的合法性等进行核查。对定点医院,要核查医疗服务制度、医保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价格政策,诊疗过程是否合理,有无诱导需求,收费过程是否存在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和乱收费,是否有冒名、挂床等违反医保政策的行为。(3)内部稽核,是指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各项工作以及医保基金管理进行稽核。定期与银行、财务部门进行对账,核查医保基金是否按时足额到账。核查经办人员是否按规定在职责权限内进行审核、报销和结算,核查经办人员是否存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