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2 11:28: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际劳工标准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论文关键词:SA8000,劳工标准,影响,应对策略
一、SA8000的由来及涵义
(一)人文贸易主义
近年来人文贸易主义被应用广泛到国际贸易活动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人文贸易主义。人文主义的主要特征是:主张以为人中心,肯定人是生活的创造者和主人;强调人的人性自由和人身自由,反对以神为中心的封建教义;赞扬人的价值和尊严;重视个人的才能和奋斗;提倡理性,反对蒙昧主义。人文主义把人确立为价值原点,认为人在一切事物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是一切事物的衡量尺度。在传统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的指导思想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和对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占有为目的。很不顾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
自文艺复兴以来,人文主义就成为西方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并深深地体现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之中。然而,主体性的过分膨胀一方面导致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脱节,另一方面导致人类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对立。工业经济时代中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平衡等。20世纪末,知识经济的出现使智力资源代替自然资源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知识经济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效统一。由于人既是创造知识的主体,同时又是知识的载体,所以人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面对工业经济的弊端和知识经济的优点应对策略,现代人文主义发生了重大变化,它反对传统的主体主义,关注人的现实生存处境。在现代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范围内形成了人文贸易主义的价值观。人文贸易主义是新的人文主义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是指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一系列活动中,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宗旨,使人类的活动与社会、自然相协调的可持续的贸易发展观:
1、人文贸易主义强调在贸易发展的过程中要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
2、人文贸易主义强调在与贸易发展有关的经济活动中,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削弱另一部分人的发展能力,即注重整个人类社会的协调发展。
3、人文贸易主义强调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应注意协调人们的身心健康免费论文下载。
(二)人文贸易主义的体现――社会责任标准
SA8000即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 是1997年10月份公布的全球第一个有关道德规范国际标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及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所制定的SA8000,适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业、不同规模的公司。是SAI[1]基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得公约,制定和建立的第一个以保护劳工权利、劳动环境和条件为宗旨,以工厂水平管理、专家认证、共同牵涉程序、公开报告为主要架构的社会责任体系,其确立的标准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道德责任标准,旨在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规制企业管理,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最终实现每个工人无论其所处地域都能拥有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通过SA8000认证的企业可以获得认证证书,以表明由其生产或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企业履行了公认的社会责任,在组织运营中也完全遵照了社会公德并切实地保障了劳工的正当权益。可见,SA8000体系宣扬保护人类的基本权益,尤其是劳工的权益。
设在美国纽约的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是目前全球唯一一个SA8000国际统一认证机构,它所推出的社会责任标准取自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共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内容主要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保密、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歧视、纪律处分、工时、报酬、管理系统等方面的规定。
目前,SA8000正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德国进口商协会已制定了《社会责任行为准则》,要求德国进口商应按照SA8000标准,对其供应商的社会行为进行审查。据悉美国、法国、意大利等一些传统采购中国轻工业产品的贸易组织也正有意向要求将中国纺织品、玩具、鞋类生产企业通过SA8000认证作为选择供应商的标准。SA8000最终可能与ISO9000和ISO14000一样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
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下,各国在承诺的履行范围内逐步降低关税,减少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同时,也开始谋求新的渠道来恢复或补偿由此带来的贸易损失。对发达国家而言,这种贸易损失就是因其关税大幅度降低,配额逐步取消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从激增的优势产业贸易额中获得的额外利益。面对这些损失应对策略,新的贸易壁垒披着“正义”的外衣孕育而生并悄悄蔓延。为避免与发展中国家的正面冲突,他们以保护劳工权益为由,在企业界积极推行SA8000标准和认证体系,绕开各国政府和多边贸易体制,并在实践中使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
二、不同的劳工标准对比
在劳工标准的制定、实施方面有全球影响的有ILO[2]和OECD。ILO是专门负责劳动事务的国际组织。1919年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并大大促进了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它的八项“基本劳动公约”3[3]在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提高劳动标准、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OECD没有“基本劳动公约”的概念,它认为只有一小部分劳工标准共同组成了一个人权保护的整体,这些权利也包含在联合国一些文件中,即“核心劳工标准”,包括四项内容:消除剥削性的童工;禁止强迫劳动;反对就业歧视;结社与集体谈判自由[4]。不管是列为八项还是四项,“基本劳工公约”与“核心劳工标准”性质内容完全一致,只是名称不同而已[5]。由SA8000体系确立的SA8000标准与二者在内容上虽有相似之处,但区别也较明显。
SA8000标准与ILO、OECD劳工标准的比较
劳工标准
SA8000
ILO
OECD
产生
背景
欧美企图将劳工标准与贸易纳入WTO框架失败。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大量涌入,其社会各界要求实行贸易保护主义。
一战结束,国际社会需要重建和平
发达国家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研究和合作的产物。
制订机构
SAI,非政府机构,1997年成立
【论文摘要】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影响机制,是贸易摩擦中争论的一个核心问题。文章通过中国数据实证分析,认为随着对外贸易的提高,我国的劳工标准也相应的得到提高,二者之间呈现正相关的关系。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的提高。
经济全球化,在改善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及提高世界各国人民平均收人的同时,也对一些特定阶层—尤其是无技术劳动者的收人增长,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发达国家指责发展中国家对其实施“社会倾销”,并由此提出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对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倾销”实施贸易制裁。社会倾销论的流行,对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贸易利益中的分配必将产生不利的影响。关于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经济学界也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mah以出口额占gdp的比重作因变量,建立研究模型,对45个非decd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行为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总体说来,较低的劳工标准对应较高的出口倾向。而maskus研究发现劳工标准与出口之间的关系是不确定的。rodrik结果电发现,在与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比重关系中,用来衡量劳动力要素察赋、人力资本指标的系数均呈显着的相关性,劳工标准变量却无显着的相关性(唯一的例外就是“法定的工作时间”)。aggarwal研究发现美国从高劳工标准国家的进口远远高于从低劳工标准国家的进口,一国较低的劳工标准并没有为其带来较多的出口。总的说来,在研究国家之间劳工标准的差别和出口之间的关系时,学者们并没有得到完全一致的结论。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数据的实证分析,以方便相关课题的后续研究,为我国建立趋利避害的战略对策,提供政策参考。
一、劳工标准问题的发展
国际劳工标准是指在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和规则,这些标准体现在184个国际劳工公约中。劳工标准的分类,从范围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劳工标准可以理解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和基本要求,涉及的领域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童工、女工保护和强迫劳动等一系列有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狭义劳工标准定义,概括的讲就是劳动力成本或劳动力价格。从内容上,劳工标准主要包括与基本****有关的道德标准和与贸易利益有关的福利标准两部分。本文从经济上对劳工标准进行定义,主要选择的是劳工标准的狭义经济定义。
有关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关于工****利和贸易的磋商已有很长的历史了。实际上,它们比关于知识产权的讨论还要早,可以追溯到至少lso年以前”。早在19世纪上半叶,发达国家就在“以道德为由调节国际贸易”的基调下,对劳工标准作了规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劳工标准与贸易建立联系的方式,基本上表现为一国国内法的单边措施形式。在这方面,美国的作法最为突出,1933年的《国家生产恢复法》( nira)确认,只有符合美国国内公平劳工标准的产品才可以进口(其所谓公平劳工标准,包括组织权、集体谈判权、对工作小时的限制和最低工资几个方面)。但总的来说,二战前有关贸易与劳工标准相联系的制度,除劳改产品禁止进口措施外,都属于个别国家贸易保护措施的一个环节,这个阶段是个别国家利用劳工标准实行贸易保护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受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劳工标准与贸易的联系在许多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和一体化协定中开始有所体现。例如美国国会在授予政府贸易谈判促进权时明确要求,美国政府所签署的所有自由贸易协定必须包括劳工标准条款。近年来,除制定单边或者区域性规则外,发达国家还极力推动劳工标准与gatt/wto建立联系。例如,1978年美国在东京回合国际多边贸易谈判时,主张设立下列4项最低国际劳工标准:禁止奴隶或强迫性劳动、禁止童工、劳动卫生与安全措施、对出口货品采用差别性标准。可以说,劳工标准问题具有在国际层面建立贸易与劳工标准的制度性联系的发展态势。
二、中国的实证分析
本部分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应用eviews统计分析软件,采用我国1978年一200s年的职工货币工资收人和进出口总额数据作为研究样本,来研究我国劳工标准与对外贸易之间的相关性关系。由于需要得到具体可以量化的数据,这里选取了狭义的劳工标准作为实证研究的对象,在此基础上又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将支付给职工的货币工资作为劳动力成本的替代变量,也就是劳工标准的替代变量。
(一)研究变量的定义和数据的筛选
为了研究我国劳工标准和对外贸易总额水平之间的关系,这里采取回归分析的方法,研究两者在统计上的数量变化的关系。回归分析中的研究变量为劳工标准和对外贸易额。其中劳工标准用狭义的劳工标准,亦即职工的货币工资w来衡量,对外贸易额用进出口总额exim来衡量(见表1)。
(二)数据分析与模型的确定
从表i中可以看出,劳动生产力增长和我国的对外贸易总额一致是呈上升趋势。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对exim和w分别取对数,做出对数进出口(lnexim)和对数职工货币工资(lnw)的走向趋势图和散点图如下。
根据经济学的要素价格决定理论,工资作为劳动要素的价格,受劳动要素市场的供求关系的影响。由于劳动力要素的供给具有外生性,因此可以假定劳动要素供给保持不变,在此条件下,工资就取决于劳动要素的需求,并最终由产品的价格和产品的要素含量决定。在开放条件下,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出口总是发生于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部门,倾向于提高产品的价格。而进口总是集中于比较劣势的部门,倾向于降低产品的价格。进出口的产品价格效应,通过工资决定机制,就影响到劳动要素的需求曲线,间接的改变劳动要素报酬的多少。lnw和lnexim关系的散点图也可以看出:在劳工标准和对外贸易之间,存在着近似线性的回归关系。据此,可以建立线性回归模型:
lng=bo+b,lnexim
(三)模型检验、修正与结果
由于不稳定时间序列之间易产生虚假回归现象,因此在回归分析之前,需要对lnw和lnexim分别进行单整性检验。结果如下: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关于SA8000与WRAP两大标准产生的概述
SA8000即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是1997年10月份公布的全球第一个有关生产中道德规范国际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业、各种规模的公司。是SAI(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基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得公约》制定和建立的第一个以保护劳工权利、劳动环境和条件为宗旨,以工厂水平管理、专家认证、共同牵涉程序、公开报告为主要架构的社会责任体系,SA8000有九项内容,SA8000确立的标准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道德责任标准,旨在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规制企业管理,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最终实现每个工人无论其所处地域都能拥有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通过SA8000认证的企业可以获得认证证书,以表明由其生产或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企业履行了公认的社会责任,在组织运营中也完全遵照了社会公德并切实地保障了劳工的正当权益。实行生产过程全程“道德生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01版SA8000标准中将言语纳入了“惩戒性措施”,这是在更高层次上保护了员工的人格尊严,同时更深层次地抵制了对劳工的歧视。设在美国纽约的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是目前全球唯一一个SA8000国际统一认证机构。SA8000标准是建立在核心劳工标准之上的,比“基本劳工公约”和“核心劳工标准”的内容更为丰富,对劳工保护的力度和范围都有很扩展的认证标准。
WRAP即Worldwide Responsible Apparel Production ,即为“环球服装生产社会责任组织”,其核心是该组织推出的《环球服装生产社会责任准则》和其认证计划。WRAP最早起源于美国服装生产商协会(AAMA,American Appare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于1998年发起的旨在全球服装生产企业中推行的一项要求生产商的服装生产必须在合法、无危害和满足道德规范的要求下进行的标准,即生产过程全程“责任生产”,也就是所谓的WRAP原则(Worldwide Responsible Apparel Production Principles)。 WRAP原则作为一种基本标准,共有12条。2000年8月,AAMA与美国鞋类工业协会和流行协会合并,成立美国服装和鞋类协会(AAFA,American Apparel and Footwear Association)。目前AAFA是美国最大和最具代表性的缝制产品生产和贸易行业协会,拥有成员700多个。WRAP生产原则是参与WRAP认证计划的生产商(生产设施)的核心标准。WRAP认证计划的目标旨在促进及验证全球各地合法、人道和合符道德的生产做法。参与WRAP计划的企业应自愿同意他们自己的工厂及他们的分包商或供应商接受WRAP认证计划评估是否符合WRAP认证标准。
二、SA8000与WRAP的对比分析
(一)二者相同点
1. 都涉及到劳工标准,保护劳工权利。二者的宗旨及认证内容都是以保护劳工权利为核心的。全球范围内损害劳工权力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改变这种现象,推行一个普遍性的劳工标准是有必要的。在国际贸易中,引入劳工标准可以有效防止各国企业为了出口而竞相降低劳工标准的现象。尤其是我国的纺织品出口,本来摩擦就多,更需要在内部管理水平上与各种标准挂钩。劳工标准与贸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一个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问题。
2. 都是采取认证的方式加以推广。SA8000与WRAP都各有一套认证程序,每个环节都十分严密,这样才能提高证书的公信度。据报道,从2004年5月1日起,美国和欧盟一些国家开始强制推广SA8000社会责任认证。一个企业拿一个SA8000认证成本非常高,但与此伴随的是更多的订单。可以说通过SA8000认证已成为我国企业进入跨国公司供应链、进行产品出口的一块重要“敲门砖”。环球服装生产社会责任组织是一个非赢利性团体,2000年开始推行认证计划。WRAP认证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会和几名行政人员组成,审核工作由WRAP认可的第三方独立外部机构进行。除认证外,WRAP还提供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同样,通过WRAP认证将是我国纺织品服装畅销全球的“通行证”。
3. 认可接受的范围越来越广。SA8000标准后,很快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运用。几乎所有的欧美企业都对其承包商和供应商实施SA8000社会责任评估和审核,只有通过该项认证,才能取得定单。截止至2010年的统计,已有超8070家企业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审核,WRAP推行以来更是受到发达国家在采购纺织品时的特别关注和使用。首先,纺织品贸易历来是摩擦频发。因为纺织品服装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因其吸纳劳动力多,解决就业问题,所以各国对纺织品贸易都十分敏感。其次,在后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欧美大型进口商在全球寻求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而且要求产品价格低并且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良好。
4. 二者都体现国际贸易价值的新取向――人文贸易主义。纵观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人们对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都以占有为指导思想,发展中国家靠出口劳动力、资源密集型的初级产品换取发达国家的资本技术密集型的制成品。双方获得相应利益,但同样也带来了相应问题。如GDP能耗过高、贸易条件恶化、发展中国家劳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SA8000、WRAP应运而生。SA8000、WRAP均体现人文贸易主义的内涵。“人与人平等”、“人与地平等”、“人与天平等”等都强调保护劳工权益、和谐发展、保证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
5. 对我国劳动力成本影响相同。SA8000认证、WRAP认证对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企业而言,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在劳工权益保护问题上发展中国家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但强制要通过统一认证,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因为现阶段,廉价的劳动力是发展中国家相对而言的“比较优势”。推行SA8000、WRAP标准势必造成劳动力成本上升,进而降低产品价格的优势。
(二)二者不同点
1. 涉及企业范围不同。SA8000标准涉及各行各业,WRAP涉及的是具体的纺织品服装行业。SA8000早于WRAP产生,可以说SA8000搭起了一个社会责任准则的框架。WRAP把这种准则更加深化地体现在纺织品服装行业上了。
2. 二者起源及认证机构不同。SA8000是1997年公布的全球第一个有关道德规范国际标准,设在美国纽约的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是目前全球唯一一个SA8000国际统一认证机构。WRAP于1998年由美国服装生产商协会(American Apparel Manufactures Association AAMA)发起,2000年开始推行认证计划,由WRAP授权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认证。WRAP有其独立的认证委员会,委员会由一个独立的董事会和多名行政人员组成,全部成员均为知名人士。
3. 认可接受的范围不同。目前SA8000明显比WRAP认可接受范围要大。SA8000、ISO9000及ISO14000一样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一方面因为SA8000适用于世界各地任意行业、不同规模公司;另一方面,可能是SA8000起源早;还有就是很多国家强制要从通过SA8000认证的企业进口,进而加大了SA8000的影响力。目前积极参与WRAP认证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北美。
三、我国纺织企业应进一步改善劳工标准
我国纺织品主要出口美国市场,这两大标准均要被采用,现在我们来看我国纺织企业应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劳工标准。
(一)规范工作时长
一个众所周知的秘密就是几乎我国的出口企业99%,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时长达10-12小时。劳动法规定的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休息两天,出口企业实际上执行不了,这就需要企业和政府两方面共同努力,减少劳工的工作长度和强度。消除国外客户对中国纺织企业的“血汗工厂”的印象。
(二)禁用童工
两大标准均提到童工的问题,但在我国童工现象又十分严重,这与我国特殊国情有关,一方面现在很多父母都在外打工,无暇顾及子女,子女一般放在祖父母身边看管,厌学辍学,很多民工二代或民工三代都去做童工,另一方面,中国产品的竞争力主要是价格低廉,所以很多企业为了追求低成本,违规聘用童工,针对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应该全社会各层面共同努力去解决,儿童辍学问题就应该由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共同参与解决,企业聘用童工现象应该由工商部门,劳动部门联合监管杜绝。企业在生产过程要全程体现“责任生产”,严禁聘用童工。
(三)健全社会保障
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尤其是这几年出现的民工荒,出口企业60%-80%是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很大,一般干几年赚了钱就回家乡,更看重的是眼前的经济利益。很多人都在思考,如何才能留住这些外来务工人员,于是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便提上了日程,国家政策是这样规定的,企业为员工缴纳占工资总额的32.85%,个人自负11.5%,工资总额的44.35%缴纳给社会保险,但目前的情况是企业为工人缴纳的那部分保险不能随工人的流动而转移,也就是工人不能随身带保险,实质上用不到工人身上,所以很多企业并不愿意为工人缴纳,有一部分企业的做法是把保险直接发到工资里,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国家的劳动部门、民政部门联合,健全全国保障体系,政府的相关部门监督企业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企业自觉缴纳社会保险。
(四)加强职业安全与健康
企业生产,安全与健康第一,虽然我国有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管理制度,但是各种因职业病而打官司的案例,时有发生,例如,尘肺,所以企业要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企业要做到防尘,防毒,防噪,采取必要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措施,其实企业在改善劳工条件的同时,也改善了劳资关系,员工看到企业着力保障安全与健康,会感到有归属感。流动性相对会减少,到最后是双赢的事情。
希望通过以上的介绍和对比,对我国企业的对外营销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应该意识到,国外客户责任消费是一种全新的消费理念与新型的消费形式,责任消费行为通常被称为“道德采购”。在新的国际竞争条件下,企业要立于不败之地,就应该主动的把“责任生产”与企业竞争战略有机地结合起来。树立“责任生产”理念,培育和提高企业“责任竞争力”。从可见的经济效益上收入可观的同时,也要收获不可见的声誉与口碑,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将“责任生产”渗透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
注释:
① 具体是:童工,强迫性劳动,健康与安全,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管理体系。
② 美国、多米尼加、洪都拉斯、萨尔瓦多、海地、墨西哥、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菲律宾、牙买加、斯里兰卡、危地马拉、土耳其以及加勒比海制衣团体等15个主要服装生产国和出口国的服装生产企业和贸易商行共同签署了《环球服装生产社会责任准则》。
③ 具体是:符合法令及相关规定,禁止强制劳动,禁止聘用童工,禁止滋扰或虐待员工, 符合法规对薪酬和福利的规定,符合工作时间的规定,禁止歧视,符合健康与安全标准,保障结社自由,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海关规定,防止运送。
④ AAFA成员所生产的缝制产品占据了美国市场份额的85%以上。近年来还有上涨的趋势。
参考文献:
[1]陈中豪.企业社会责任转化为竞争力[J].科技信息(学术版),2007,(9):14-15.
[2]罗志荣.对SA8000的多重视角[J].企业文明,2008,(3): 19-20.
论文摘要: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中国企业的影响是深渊而广大的。对于薪酬管理,尤其需要企业管理者重新设计和规划。可是,许多管理者始终认为,竞业禁止补偿不属于薪酬范畴。其实,现代企业应当将竞业禁止补偿纳入到员工薪酬管理范畴之内,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薪金管理制度。
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从法的价值讲,《劳动合同法》是弱者的法律,是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法,是调节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由此,(劳动合同法》必须遵循法律制定规则,必须突出《劳动合同法》的核心立法思想—.把劳动者放在“弱势群体”的范围内给予倾斜性的保护。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社会背景和时代诉求来讲,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平衡的体现,追求社会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集中反映出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特殊功能。笔者拟从法自身运行的规律和时代诉求来探讨《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在人力资源体系战略设计和整体薪酬体系设计等许多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多门学科的相关知识,从企业发展角度着眼,着手企业面临的现实处境,综合分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在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下,就新实施劳动合同条件下的企业薪酬体系设计进行研究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一、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薪酬体系设计的主要原则
(一)效率、公平正义兼顾原则实施
公平意味着人们平等地享有权利及平等地履行义务,劳动法的公平属性在于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一律平等地遵守法律制度。正义意味着合理的要求能得到合理和公正的满足,劳动秩序的正义属性正来自于对劳动性质的区分。劳动法所维护的秩序应当是体现公平正义的秩序,只有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秩序才是劳动法应当维护的目标。在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从员工个体层面来看,薪酬设计的效率要求体现在对员工工作动机、工作行为以及个体绩效等方面的促进。目前主要采用绩效动机、缺勤率、员工离职率(离职倾向)、个体工作结果等指标的改进程度作为判断效率薪酬的标准。从组织层面来讲,薪酬设计的效率要求体现在对组织效率的促进,通常采用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企业总体绩效指标对薪酬有效性进行测量。公平感与员工技能、资历、绩效、职责、工作负荷、工作性质、工作量等因素密切相关。由于员工的价值判断准则不同,其在不同企业薪酬决策中的重要程度也不尽相同。
(二)合理成本原则
新《劳动合同法》实行后,企业的成本总体上上升幅度大约为8%,而有的企业特别是低端企业其利润率不过5%-8%,成本上升可能会导致企业不具备赢利能力而灭亡。闭因此,在设计薪酬体系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企业的成本承受力。只有熟悉同行业的薪资水平、参考地域经济的不平衡性,才能以此为企业框定一个合理薪资水平,起到聚拢人才、稳定企业的作用。所以,企业利润高时,说明了员工的努力,员工相应的薪酬应是水涨船高,才能起到激励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与参与性,同企业共患难。特别是企业领导层,可根据其拥有的个人才能,给其相应的薪酬。薪酬设计一旦出现偏差,其个人的损失(薪酬)远不能抵消企业的损失。
(三)保障人权原则
所谓人权保障,是指防止人权受侵害、确保权利最终实现的制度化保护。黑格尔认为,惩罚犯罪即“犯罪的消除,权利的恢复”。现代法治条件下,“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劳动法以权利本位为主导,以追求自由与保障人权为宗旨,崇尚正义,注重对普通劳动人员个体权利的保护与个性的张扬,并把这些基本精神程度不同地渗透于劳动法之中,外化为具有相应特征的规范体系,以特殊的调整方式和作用保障、促进良好秩序的形成,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竞业禁止协议中的补偿问题
竞业禁止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流向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近年来,我国企业为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防止员工任意跳槽泄漏商业秘密,纷纷与员工订立竞业禁止条款。但是,随着新劳动法的颁布实施,竞业禁止存在以下难以克服的问题,给劳动者权益带来极大侵害。
(一)用人单位随意扩大竟业禁止义务人的范围
实践中,有的企业采用格式条款合同,只要是对受聘(雇)于该企业的员工,一律约定在职和离职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甚至有的聘用合同中,将竞业义务扩大到公司的勤杂人员。
(二)劳动单位扩大竞业禁止的时间和地城
有的企业将竞业禁止的时间延长至劳动者离职后的3年或5年内。同时,竞业禁止的区域,一般而言应限定在企业产品或服务主要提供的区域;但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却以企业所在地实际的行政区划为限,更有甚者,在合同中将禁止竞业的地区扩大至全省乃至全国。
(三)劳动单位竟业禁止补偿费微薄
劳动单位违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订立竞业禁止条款时,没有约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补偿费薄。但是,在劳动力资源供过于求的现实生存状况下,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同时,目前我国的劳动者普遍劳动技能低下,绝大多数劳动者属于以一技养身,劳动者即使明知这一条款不公平,也不得不签订合同。
(四)劳动单位不恰当地扩大了竞业禁止的范围
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将一些根本不是商业秘密的生产经营信息,或者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和实用性但用人单位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统统作为商业秘密,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五)劳动者隐私权保护问题
劳动者隐私权,指的是劳动者因工作而遭受雇主侵犯或可能遭受雇主侵犯的那部分隐私权,而非指劳动者在民法上的隐私权。这种隐私权,只能是与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相关的。在我国,宪法和民法都没有对“隐私权”的概念、权限范围以及侵犯隐私权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劳动法领域,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更为薄弱。(劳动合同法》更多的是对劳动合同缔结后的双方权益的保护,对劳动合同缔结前的招聘过程中的“个人隐私权”和雇主的“知情权”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更是一片空白。I81许多省、直辖市在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出台了相关的政府令或地方性法规,对此作了一些弥补性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从用人单位权利的角度来规定知情权,对劳动者的隐私权并没有作出正面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具体判断标准和相应的法律后果,且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较低,不足以给劳动者隐私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三、设置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自从世界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内一些企业经营面临极大的压力和困难,一些技术含量低、出口依赖严重的初加工企业甚至面临着严重的生产成本压力,所以相当部分企业呼吁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如果从战略眼光和长远发展来看,笔者认为,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并非没有道理,但是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目前还不能废除最低工资标准,更不能让企业主随意设置工资标准。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有着极其复杂的前置条件。众所周知,我国劳动者的工资不是由劳资双方谈判决定的,而主要是由强势的资方单方面决定的。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都有强大的劳工组织,而中国还未健全此类组织,低端劳动者在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上普遍存在。所以,弱势的劳动力迫切需要政府为他们制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因为劳动力过剩,而资本稀缺,在这场残酷的较量中,劳动者已失去了选择的权利。但是,有些劳动者虽然接受了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力市场的激烈竞争下,企业的最低工资水平可能仅够糊口,无法满足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所谓的充实和提高自身素质及水平更是遥不可及。尤其面对贸易壁垒和国际劳工标准,必须设置具有我国特色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所讲的国际劳工标准主要是指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对公约的批准国具有约束力;国际劳工建议书虽然并不对成员国产生约束力,但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书仍然对各成员国的劳工立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但是,面对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由于企业生存发展受到严重挑战,为了维护企业或产业发展需要,国家可以在有条件前置的情况下设置行业最低工资标准。首先,由于目前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人员既包括在传统劳动统计体系中的“单位就业”人员,也包括以农民工为主体的非正规就业人员。他们的工资差异往往很大,如果缺乏全面的就业统计和工资统计往往很难确定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其次,中国的地域广大,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不仅巨大,而且在不断增加。因此,最低工资不能实行全国统一的水平,必须照顾各地在收人水平和物价水平上的差异,这其中同样需要进行大量的基础研究工作。另外,工作岗位的性质、行业不同,也会导致工资水平的差异。在实际操作中,以某个行业(如制造业)的工资水平为依据,不仅可以控制行业差异的影响,也会降低确立最低工资水平的工作难度。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弥补我国因地域差别而造成的国家无法实行统一最低标准的难处;另一方面,还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目的。
四、建立工资协商机制
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以来,工资协商机制促成企业良性发展促进了企业良性发展。但企业要创新发展,也必须认真落实工资协商机制。
(一)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公务公开制
企业要发展,必须要把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人,发挥员工主人翁精神,对于工人工资在企业利润中所占比例应明确掌握和了解。为保障公务公开的真实有效性,可由工人推举代表和税务机关参与工资协商,定时公布。
(二)实行工人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的工资浮动制
工人与企业的命运密切相关,工人工资水平应与企业效益紧密挂钩,形成工人个体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组成(基本工资体现工龄,效益工资体现业绩)的联动机制。这样,工人有着主人翁的感觉和干劲,对于企业经营状况以及企业家的经营苦心能够给予极大的关注和谅解,也能充分凭自身的聪明才干愿意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增强企业发展的内在活力建言献策,自觉把自身命运同企业命运紧密相连,同呼吸、共命运。而且工资浮动制的实现,可以使企业家自愿实现技术改进和工艺改进,也愿意在创新上下工夫,达到企业产业更新换代加快和竞争力增强的效果。
【关键词】大学生;体面劳动;就业意愿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由“精英型”向“大众化”的过渡转型,大学生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2010年高校毕业生规模为630万,2011年为660万,比2010年增加30万,加上历届还未妥善就业的近150万人,2011年求职人数创下历史新高。[1]然而,在大学生就业如此困难的情况下,企业却面临严重的人才短缺。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劳动力供需出现如此失衡?学者叶剑峰(2011)提出:如今,企业不但难以满足一般应聘者对工资、福利和工作环境越来越高的要求,更难实现新生代劳动者许多除经济需求以外的精神诉求。[2]随着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的逐渐减轻,薪资已不仅仅是其求职的唯一要求,他们越来越重视劳动环境和劳动保障的问题,即体面劳动的实现。根据前程无忧人力资源调研中心2010年对应届生调查的相关数据显示:34%的应届生想去国营/事业单位工作,26%的应届生想去外资企业工作,而只有14%的应届生青睐民营企业。[3]劳动力供给方向与需求来源的交错性,越来越值得人们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因此,本文基于体面劳动视角,实证分析体面劳动与就业意愿之间的关系,以期为解决企业人才供需问题寻找新的突破点。
一、研究综述与研究假设
1.体面劳动界定与测评
体面劳动(decent work)概念的提出经历逐步完善的过程。针对上一世纪许多国家出现的贫困、失业、丧失人权等问题,在1995年的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大会上,国际劳工组织首先提出“核心劳工标准”(Core Labor Standards)的概念,旨在通过国际公约形式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劳工权利。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进一步完善了核心劳工标准,将其明确规定为四个方面的权利:结社自由并承认集体谈判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有效废除童工、消除就业歧视。“体面劳动”的正式提出是在1999年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由胡安・索马维亚将其定义为:男女在自由、公平、安全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4]这一概念自提出以后已得到国内外学者的一致认同。
21世纪初,各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体面劳动的测量标准。2002年,Philippe Egger首次提出体面劳动测量的观点,Richard Anker(2002)等学者经过研究,建立了包括就业机会、不可接受的工作、适当的收入和生产性工作、体面劳动时间、工作稳定性和安全性、工作与生活的结合、公平的工作待遇、安全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障、社会对话和工作场所关系、体面劳动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在内的l1类指标作为体面劳动的衡量标准,这为以后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但他们并未提出固定的模型予以测算。而Florence Bonnet(2003)等人在ILO的官方杂志上提出“体面劳动指数=(真实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的测量模型,并选取有关安全的七个体面劳动测量指标进行了详细阐述。随后,David Bescond(2003)等和Dharam Ghai(2003)均提出更加系统化的指标,具体包括权利、就业平等、社会保障和社会对话四个方面,他们的差异在于David Bescond等人更侧重从“体面劳动赤字”的角度予以衡量,将各项指标值除最值后的均值作为体面劳动的指标,而Dharam Ghai是对各个细分指标值排序后求其均值。[5]2008年,国际劳工组织提出11项衡量指标来测量体面劳动,分别是:就业机会;足够的工作收入与生产性的工作;合宜的劳动时间;兼顾工作、家庭与个人生活;应摒弃的工作;工作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就业中机会和待遇的均等;安全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社会对话及工人与雇主代表;体面劳动的经济与社会环境,[6]而这一测量在学术界得到广泛认可和推广应用。
虽然学术界对体面劳动的维度划分趋于一致,但是很少有学者结合中国的特殊国情进行研究,特别是目前劳动力市场上大学生劳动力供给的丰富就业流动趋向,都表明对体面劳动的追求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大学生就业选择。由于本文研究的主体是企业,而企业所面临的社会环境是基本一致的,因此,本文舍去对“应摒弃的工作”“社会对话及工人与雇主代表”“体面劳动的经济与社会环境”这三大指标的研究。结合已有测量维度和我国现有国情,以大学生为主体的新一代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对体面劳动的需求聚焦在就业机会、薪资报酬、工作生活平衡、工作环境、社会保障这五个方面,这构成本文对体面劳动的五大研究维度,具体如表1。
2.就业意愿与选择分类
就业意愿是指人们在就业定向与选择过程中,根据对自己现状的认识和对现实社会状况的把握,对未来就业岗位和就业环境的期待与个人偏好。[7]影响大学生就业意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周韬(2009)从大学生在就业选择过程中心理认知角度出发,指出收入、地位、稳定性、生活便利性、机遇和挑战、工作条件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是大学生在就业选择过程中所考虑的重要因素;[8]范润宽、王志锋(2006)也指出大学生理想职业的选择标准是“三高”(起点高、薪水高、职位高)、“三点”(工作名声好一点、单位牌子响一点、工作环境松一点)。[9]由已有研究分析可知:稳定性、薪资福利、社会地位、工作环境、个人能力的锻炼等因素对大学生的就业选择起重要影响作用。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大学生的就业意愿呈现出多元化的特色,具体表现为4大方面的选择,即:
(1)单位类型――行政事业单位(政府、学校等)与企业
(2)企业性质――国营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
(3)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4)就业地域――北上广等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中西部大型城市、 中西部中小城市
3.体面劳动与就业意愿的关系
Kristof于1996年提出匹配理论,其强调个体与组织间的相互匹配会影响个体对于组织的选择、在组织中的职业发展等。其中匹配分为一致性匹配(supplementary fit)和互补性匹配(complementary fit)两方面:一致性匹配强调组织的文化、气氛、价值观、目标、规范等基本特征与个人的人格、价值观、目标、态度等基本特征上的相似性;互补性匹配指组织提供财务、物质和心理资源、工作发展和人际交往的机会来满足个体在这些方面的需求。[10]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表明人们都有对于生理、安全、社会、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而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是最基本的需求,因此,如果企业能够提供保证体面性劳动的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条件来匹配大学生的需求,将直接影响大学生的就业意愿。根据周韬、范润宽等学者的已有研究,[11]可知大学生就业意愿在稳定性、薪资福利、工作环境、社会地位、能力锻炼等因素的影响下,具体表现为四大方面的选择,即:在以稳定性、工作环境为主要因素的影响下,大学生对单位类型的选择不同;在以工作环境(管理规范、职位专业)、薪资报酬、社会地位为主要因素的影响下,大学生对企业性质的选择存在差异;在社会保障、薪资报酬、能力锻炼等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大学生对企业规模的选择不同;在以工作环境(城市功能、社会资源)为主要因素的影响下,大学生对就业地域的选择不同。而这些影响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纳入本文对体面劳动的不同研究维度,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体面劳动对就业意愿有影响
H2:体面劳动的不同维度对就业意愿各个维度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
二、研究设计与分析
1.问卷设计与信度和效度
通过文献资料分析、专家意见和小范围调查,问卷最终被修订为三部分:个人基本信息、体面劳动的测量、就业意愿的测量,共25个题项。其中,体面劳动测量部分的具体维度和指标分别为:就业意愿、薪资报酬、工作生活平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环境(管理的完善性和职位的专业性、工作环境的轻松和稳定、工作本身的安全性)、社会保障,共8个题项。就业意愿测量部分则根据本文研究需要共划分为4个维度、11个题项。问卷采用5刻度Likert量表进行测量(1表示“十分不赞同”,5表示“十分赞同”)。运用Cronbach’s Alpha系数来检测问卷信度,通过KMO检验问卷效度。问卷在体面劳动测量部分的信度和效度分别为0.805和0.833,在就业意愿测量部分的信度和效度分别为0.853和0.764。这表明问卷调查结果可以充分说明体面劳动与就业意愿之间的关系。
2.研究对象
本文采用分层抽样调查方法,以陕西师范大学2011级至2008级学生作为研究对象,共发放问卷400份,数理统计后,收回有效问卷394份,问卷的有效率为98.5%。被试具体情况分布如表2:
3.数据分析
研究采用SPSS19.0软件进行相关性分析,分析结果如下:
(1)体面劳动与就业意愿相关性分析,表3。
由上表可知,体面劳动对就业意愿有显著影响,其相关性为0.109*,这说明体面劳动的实现能够对求职者的就业意愿产生一定的影响,即假设1得到支持。
(2)体面劳动各维度与就业意愿不同维度的相关性分析,表4。
由表4可知,体面劳动的不同维度对就业意愿各维度的影响存在差异,即假设2得到支持。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薪资报酬、社会保障、工作环境对就业意愿有显著影响。其中,薪资报酬与企业性质和企业规模的相关性分别为0.132**和0.111*,呈显著相关;社会保障与就业意愿呈显著相关,其相关性为0.104*;工作环境与单位类型相关性为0.104*、与企业性质的相关性为0.168**、与就业地域相关性为0.181**、与就业意愿相关性为0.162*,均呈显著相关。这不仅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通货膨胀、贫富差距加大、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资源分配不均衡等问题有关,更重要的是,随着大学生求职者社会责任的加重,他们对经济独立有更高的期望;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生理和心理承受能力,因此比较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性;同时,出于其自身职业发展的需求,求职者对企业所在地域的发展程度、职位的专业性和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工作本身的安全性要求逐渐提高。
第二,就业机会、工作生活平衡对就业意愿影响较小。其原因一方面是大学生就业绝大多数为初次就业,还未对劳动力市场的运行予以充分的了解;另一方面,刚入职的大学生就业岗位在企业中的层级较低,因此,缺乏对就业机会重要性的深度认识和理解;同时,大学生在刚进入公司时,工作的专业程度较低且工作压力相对较小,此时,他们更加看重职业发展,因此,对工作生活平衡的要求较低。
三、结论和对策建议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大学生就业意愿与企业提供的体面劳动程度密切相关。因此,企业应该立足于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供条件来吸引求职者。
第二,薪资报酬、社会保障及工作环境是影响大学生就业意愿的三大主要因素。企业应该在其总体战略目标的指导下,设计出能够实现内部一致和外部竞争的薪酬体系来满足求职者对薪酬水平和薪酬公平性的要求;同时,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以解决其后顾之忧,激励员工全身心投入工作,为企业创造更高的绩效;最后,致力于提高管理制度的完善性、职位的专业性,而且应尽可能的加强安全保障措施,来保证工作的安全性。
第三,就业机会、工作生活平衡的提供将逐渐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两大优势因素。随着员工工作经验的不断丰富,其对实现就业机会的公平性要求和实现工作生活平衡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满足员工对工作生活平衡的要求将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两大战略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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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同[8][9].
关键词:市场;劳资关系;财富;产业升级
中图分类号:F06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6)04-0258-03
最近,劳工社会学家潘毅和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茅于轼[n1]在市场、财富、劳资关系和产业升级等问题上开展了一些争论,劳工学者在讨论中提出了几个重要观点:(一)市场并非神圣而是会经常处于失灵的状态,使工人会在资本市场中的利益受到损害;(二)商人能控制资本,因此能有效控制市场;(三)劳资关系的发展在现行资本市场下并无出路,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资本的发展模式;(四)企业的产业升级会造成重大的社会问题,其中最重要是低技术工人的大规模下岗;(五)财富来源自劳动,而不是来自所谓的第一世界产业[n2]。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实际是劳动社会学界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长久以来的批评与怀疑。学科与研究领域的区隔,使本应存在广阔对话空间的诸如新古典经济学、经济社会学、企业家理论与劳工社会学等理论流派彼此缺乏沟通,形成自说自话的局面,无助解决实际问题。本文尝试对上述观点进行经济社会学的思考,打开各理论流派的对话之门,为真正解决中国劳工问题提供出路及契机。
一、市场并非完全被资本所控制
在讨论中有专家认为,市场并不是神圣的,它受资本所控制,难以达到最佳资源配置的目标。大家知道,市场是万能和神圣的论点,是传统经济学最基本的假设,它与“看不见的手”的理论脉络相辅相成,构成了经济学如何看待市场的立命之本。市场万能论在社会科学界饱受批评,就连自由派的经济学家亦不能否认必须对市场作出一定的规管与调节,才能保障各方参与者的基本利益。那么我们首先要问的是,什么是最佳资源配置?它能够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力量作出界定吗?企业家理论认为,最佳的资源配置方法是根据不同群体在市场活动中的“贡献”而厘定的[n3]。企业家在产生财富的过程中贡献最大,自然能以利润的名义获取最大份额的劳动成果。企业家理论的缺陷在于,不同群体在市场活动中的贡献既难以客观厘定,亦由于商人与工人在博弈力量中权力关系的不对等,工人在产生财富过程中的贡献被刻意低估与扭曲。笔者认为,真正的最佳资源配置是商人及工人都能在各自的商业及劳动市场中公平、公正地自由竞争,并从中衍生出利益平衡的劳动供求市场,商人或工人都能根据对方的能力作出判断,寻找到彼此合适的员工或雇主。理念型的劳动供求市场的出现,前提是必须首先建立公平和公正的市场体系。它牵涉到一个更为核心的问题———谁掌握和控制了现今市场?根据经济社会学的观点,市场并非自动调节的衍生物,而是被镶嵌到社会网络与社会结构之中,并成为不同利益群体尤其是政府与商人进行互动与利益博弈的场所[n4]。地方政府不仅担当一般意义的市场裁判者与调节者的角色,更是积极的市场活动参与者[n5]。地方政府与商人的关系并不平等,后者的博弈力量往往处于劣势[n6]。政府成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最大的问题一方面是市场活动产生的财富发生转移,不足以反映商人及工人在市场活动中所作出的贡献;另一方面是商人被社会舆论塑造成“掠夺之手”的刻板印象,对工人的劳动价值进行剥削[n7]。两种现象,同样制造了扭曲的市场,与真正公平及公正的市场相距甚远。资本市场的妥善资源分配,也无从谈起。
二、市场并不完全交到商人手上
政治精英作为参与资本市场的特殊群体,是精英再生产理论的具体体现[n8]。特定商人在市场活动中获取利润的多寡,并不全然视乎其拥有的经济资本所决定,同时亦受经济竞争过程中掌握的政治资本程度所影响。在真正的市场化社会中,经济资本往往占据主导性地位,而占据政治资本的群体只能对市场发挥监察、调节或规管等作用。相反,在未成熟的市场中,政治资本的重要性不但可能大于经济资本,而前者与后者的结合亦造成商人群体内部最大的分流。一方面,部分商人同时掌握政治资本与经济资本,使其在市场竞争中更容易脱颖而出,继而控制资本主义市场。另一方面,并未掌握或掌握较少政治资本的“一般性商人”,不但在与其他商人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同时必须承受私有产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的威胁。在笔者针对港商的研究中发现,商人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经常处于劣势,前者的私有财产有机会被一小部分有法不依的地方政府官员以各种方式掠取,造成维护私有财产权利的缺失[n9]。产权法律对包括中小企港商在内的商人群体而言,不是生产特权,而是庇护不足。试图通过对产权法律的质疑而维护工人的利益,不但本末倒置,同时未能明白市场利润的真实流向。富士康通过产权法律庇护而不断扩大生产规模的例子,可以用来审视现有的产权法律。诚然,富士康有机会获取行政力量之助,从而获取经济利益。然而,这种政治资本与行政力量,并非所有商人都能独有。作为政治资本的象征,针对企业的行政监管权与审批权无疑对商人而言是双刃刀,它一方面可以被商人利用作资本生成,另一方面亦能成为商人获取利润的重大障碍。由于行政权力在市场中的特殊作用,必然造成商人群体内部的分化,部分商人更会采取“积极”的态度,以各种方式向行政力量靠拢及进行利益输送,试图形成的利益集团[n10];而无法拥有足够渠道或资本获取政治资本的商人,则在与前两者的不公平竞争中艰苦经营,时刻面临生意失败的威胁。因此“,市场真的完全交到商人手上吗?”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是劳工社会学以至经济社会学界必须继续深入思考的问题。而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从经济行动镶嵌到的社会网络与社会结构中着手,从商人分流的角度研究资本与经济权力的流动。
三、产业升级是和谐共赢的劳资关系的前路
问题是,中国商人在全球生产经济体系中,可以获得“应得的”报酬吗?改革开放后,中国成为举世瞩目的世界工厂,不仅工人,商人同样堕入跨国竞争的丛林法则。正是由于绝大部分中国企业从事劳动密集的OEM生产,使中国的经济生产模式长年处于跨国产业链的低层,商品与服务产出的大部分利润,被从事ODM及OBM的外国跨国企业所掠去[n11]。劳动密集的OEM生产模式,使中国的劳资关系变成一种“零和游戏”,目标是在仅余的利润上,争夺自身最大的份额。同样地,由于劳资双方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工人往往沦为彻底的输家,赚取不足以维持有尊严生活的微薄工资。因此,建立和谐共赢的劳资关系的真正出路,在于产业升级。只有通过企业向产业上游的转型与挺进,逐渐提高生产技术、加强产品设计概念及建立著名的商业品牌,中国商人才能在跨国资本主义市场竞争中,获取较为合理的市场利润,从而进一步提高工人的待遇与福利。劳工社会学界似乎亦开始明白问题的根源所在,以香港的“大学师生监察无良企业行动”(SACOM)为例,近年来针对苹果(APPLE)、优衣库(UNIQLO)、纵横二千(G2000)、沃尔玛(Walmart)、玛莎百货(Mark&Spencer)等著名跨国企业进行连串的示威抗议行动,要求相关企业妥善解决其在中国的品牌代工厂的劳资纠纷、职业安全、用工条件及工人福利待遇等问题。SACOM与其他类似志愿组织所作出的各种努力,纵使在争取工人权益的宗旨上前路崎岖,但起码逐渐引起国际社会对跨国生产模式中剥削中国工人现象的关注。问题是,仅仅呼吁大型的跨国企业履行自身的企业责任,并不能真正成为解决劳资矛盾的长久出路。企业社会责任,在最极端的自由主义经济学者眼中,只代表企业尽最大的努力赚取利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避免倒闭。纵使在国际社会不断呼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今天,也往往变成资本主义的“面纱”而已。企业的社会责任,沦为企业对外宣传的伎俩,在公关策略的配合下,成为企业必要资本投资的“支出”。在企业利润获得保证的前提下,它被用作装饰门面;当企业面对经济危机时,它往往被迅速搁置一角,工人的权益自然被抛诸脑后。因此,我们不能奢望通过呼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而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唯有通过整体的产业升级,才能看到双方共赢的劳资关系的前路与曙光。
四、职业培训是工人迎接产业升级的要件
从经济社会学的角度,经济行动不但镶嵌到社会结构中并形成现实市场,同时社会性的博弈亦会镶嵌到企业内部,形成企业内外复杂的社会关系。产业升级并不会自然而然地提高工人的福利待遇,相反它首先衍生出两大难题。首先,在产业升级带来企业利润提高后,利润会在企业内部进行重新分配。作为企业内部的运作机制,必然需要约束力量“限制”商人与工人分配利润的比例,它可以是企业外部的行政力量,也可以是劳动供求市场的合理工资。外部行政力量对企业内部工资水平的影响是微弱的,最常见是根据不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而厘定的强制性最低工资。这里不讨论最低工资的成效,但显而易见的一个趋势是最低工资制度往往成为标准工资,亦即最高工资,以人为的方式限制特定工种的最高支付薪酬,无助于工人工资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另外一个更重要的约束力量来自劳动供求市场的均衡价格,它成为工人寻找工作与雇主寻找员工的最重要准则。然而,正由于现今的大部分企业仍然以OEM生产为主导,导致产业升级企业的工人数目的基数不足,并为劳动市场工资带来不稳定性,暂未能带动工人的整体工资链的上升。在OEM企业向产业上游迈进的过程中,随着生产技术与自动化程度的提高,的确会导致部分工人面临下岗再就业及被迫投入非正式劳动市场的危机。然而,问题的关键并非从劳动市场外部呼吁提高工人的工资,或试图改变资本的运作方式,而是应从职业培训入手。从事OEM生产的庞大中国工人队伍,普遍存在低生产技术与高度被替代性的特质,使他们难以面对产业升级的巨大浪潮,同时亦削弱自身与雇主的谈判力量。提高工人整体的工作技能实在是当务之急,而相关的讨论范围实际已经超出劳动社会学甚至经济社会学的范围,而必须从更根本的教育改革层面做起。中等职校的发展、学徒制的复兴、中考的分流等,既可减少万千考生挤进高考独门桥的悲剧,同时让众多不适合读书的孩子尽早学会真实的工作技能,提高自身在劳动供求市场的竞争能力[n12]。现今职校教育的失败之处在于学生被标签为教育竞争的失败者,学生自身亦并不情愿投入到生产性行业中,这导致整个职校培训的制度变样,既不能为新生代工人带来工作技能,同时亦无助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而成为向企业输送廉价劳工的渠道。职业教育当今的困境是严峻的,但我们不能将这种结果归咎于产业升级本身,而是应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真正的核心是财富的合理分配问题
理论界关于财富来源的讨论一直是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但是,笔者认为目前最为重要、真正核心的是经济社会学中最为关心的财富分配问题。中国工人现今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上述的第一世界产业,占据不同产业链的上游位置,垄断产业链的大部分财富,造成众多产业下游企业利润微薄,经营困难。国际分工造成的跨国经济贸易的不对等,可从大量关于国际市场产业链的研究中得以引证,亦能从比本地OEM生产更为下游位置的外发加工厂或本地品牌加工厂普遍存在的低工资水平加以佐证。OEM生产在中国的发展到达十字路口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它既难以进一步拉动工人工资水平的提升,同时亦面对海外尤其是东南亚等劳动力更廉价国家的激烈竞争。我们试图简单批判经济发展模式的合理性是容易的,而歌颂改革开放前的生产模式与经济成就亦同样无助解决中国工人现今面临的困境。中国OEM生产向产业上游的迈进,会让劳动密集的低技术工人的需求下降,同时令专业技术的生产性职位的需求提升。工人群体内部的逐渐分流既可保障职业教育甚至大学理工科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同时亦可使中国的产业结构从加工生产向生产业的进一步拓展。生产贸易、物流、库存、设计等行业的持续发展,有助改变中国单一的产业结构,并丰富工人在就业市场的选择。产业结构的改变加上逐步取消城市户籍制的趋势,势将成为工人真正自由择业与自主选择居住地的契机。唯有如此,中国工人的职业生涯发展才会看到真正出路的同时,中国企业家阶层亦能获取自身的合理利润,使彼此的劳资关系朝向和谐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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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卖方所在地标准 买方所在地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中所指的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公法标准问题,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货物要跨越国境,标的物应符合哪个国家关于产品质量、劳工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公法的要求的问题。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文化、宗教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国家对有关同一产品的的公法标准也各不相同,会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履行和产品的使用。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卖方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其所在国的公法标准,但不符合买方所在国或最终使用国的较高标准,此时卖方要承担货物与哪个国家公法标准相符的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制定时忽略了这个问题。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法规判例法、著名学者对公约的评述以及各国判例都对这一问题做了有益的探讨,特别是各国法院和仲裁庭在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所形成的先例,已成为协助法官、仲裁员、律师和商业交易的当事方理解和适用公约的重要工具,也对实现统一解释公约的目标起了极大地促进作用。因此,本文即以影响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公法标准问题的两个代表案例为例,并结合有影响力的学者对公约的评述,论述公约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和各国实践中的发展。
二、公约的规定
货物符合何种公法标准包含在公约第35条卖方的货物相符义务项下。第35条第(1)款遵循了当事人自治原则,规定合同约定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适用哪国的公法标准,则依合同约定,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案和理想状况。但在确定合同所规定的质量和规格时,由于约定不明或当事人双方解释不同也会发生争议,此时需根据公约第8条的解释规则探求双方当事人的意图,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法庭和仲裁庭手中。
在复杂的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事人往往难以将货物的所有标准都在合同中写明,难免会有疏漏或意外情况发生。公约第35条第(2)款即对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规定了一系列的默示标准,其中与本文所述问题相关的是第35条第(2)款的(a)(b)两项。35(2)(a)项规定货物必须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项规定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判断货物的通常使用目的时,会涉及到是不是要参照买方所在管辖地的通行标准来确定是否符合通常使用目的。而(b)项下的合同规定的特定目的则与本文所述的公法标准有更密切的联系,因为买方可以辩称如果货物不遵守目的地国的特定公法标准,货物的特定目的(在该国销售或使用等)将不能达到。所以,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公法标准问题与公约第35条第(2)款的(a)(b)项联系密切。
对于35条项下的公法标准问题,本文将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两个重要案例为例展开论述:一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5年3月8日作出的有关新西兰贻贝的判决(以下简称“新西兰贻贝案”), 二是该院在2005年3月2日作出的有关比利时猪肉的判决(以下简称“比利时猪肉案”)。 同一法院作出的相隔十年的两个判决均对35条的解释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态度的变化,对我们理解公约及其发展趋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学者也针对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作出了各自的评述,判例与学说形成了相互借鉴与推进的局面。
三、判例研究及学者观点
(一)卖方所在地标准
论述公法标准问题的第一个有影响力的案件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新西兰贻贝案”。该案最终的判决结果为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
法院的推理首先肯定了可适用的食品法规对决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有重要作用,如果违反了相关法规,将有可能构成35条项下的质量瑕疵。但另一方面,违反有关货物使用的公法标准不一定构成35条项下的质量瑕疵,因为有关的贸易领域可能并不会参照此种公法标准,而是愿意接受并继续买卖这种违反了个别国家公法标准的货物。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应以卖方所在地的公法标准为判断标准,并援引了大量权威论述以及外国判例来支持其观点。法院指出,进口国的法律只有在与出口国的法律相同时,或进口方明确向出口方说明此类标准时才能作为判断依据。即使存在卖方将把货物交付至一个特定的管辖地并能够推断货物将于该处销售这一事实,也不足以因此而采用进口国管辖地的标准来判断货物是否适于第 35 条第 (2) 款(a) 项所指的通常的使用目的。
法院也根据公约第35条(2)(b)项下的货物的特定目的,作出了与上文一致的推理。法院认为进口国的特定公法标准可以构成特定使用目的,但适用本条的关键是买方要证明“此特定目的在合同订立时已明示或默示的通知了卖方”,而且“买方依赖于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并且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合理的”。此处又涉及对当事人行为和声明的解释,需参照公约第8条的解释规则,且主张通知或未通知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双方的通信记录等证据。
由此可见,这个判决的核心是主张适用卖方所在国标准,要求“买方小心”,特别是在进口货物时,买方被认为更了解其所在国的公法标准,因此应该由买方将此种标准明确地告知卖方。只有在特殊情形下,由买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以上特殊情形,才得适用买方所在国的公法标准。
学者对这一判决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其正面论述了公约没有充分解决的问题,为此类问题的处理树立了先例。其后,各国法院及仲裁庭援引其裁决作出了一系列有关公法标准的判决。如在Medical Marketing International, Inc. 诉Internazionale Medico Scientifica, S.r.l.一案中,仲裁庭的裁决基于“新西兰贻贝案”中确立的三项例外中的第三条,即由于特殊情形的存在,如卖方在买方所在国有分支机构等,卖方知道或应该知道争议涉及的法规。
(二)由卖方所在地向买方所在地标准的转变
2000年4月,奥地利最高法院判决的德国卖方和奥地利买方的机器案(machine case),根据《奥地利联邦机器安全法》(MSV)的第八部分,机器上必须标注“CE”的安全认证符号,但卖方提供的机器没有此强制性标注。买方主张货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诉讼,终审最高法院判决奥地利的安全标准不应适用于判断货物是否相符,卖方没有违反货物相符的义务。
法院指出,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应参照公约35条(2)款的规定确定,并明确说明,货物是否符合35(2)(a)项下的通常使用目的应依据卖方所在国的公法标准决定。所以,卖方不需要遵守《奥地利联邦机器安全法》中的法律规定,虽然卖方知道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应该由买方来考察此种标准并将其按照35(1)或35(2)(b)的规定纳入合同之中。法院认为,买方所在国的公法标准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适用:一是卖方所在国存在同样的标准,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此标准或者按照35(2)(b)的规定通知了卖方。可以看出,法院的推理是严格遵循公约第35条的原理的。如果买卖双方国家存在同样的标准,那么这种标准就成为判断货物通常使用目的的标准;如果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将进口国的特殊标准告知了卖方,写入了合同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没有写入合同但可以证明卖方知道则成为判断货物是否符合其的特殊目的的标准。
判决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提到“新西兰贻贝案”,但法院似乎已将其确定的卖方所在国标准作为公约35条的言下之意,即“货物是否符合35(2)(a)项下的通常使用目的应依据卖方所在国的公法标准决定”。
但是,2005年3月2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一起涉及比利时猪肉案的判决反映了其十年以来对公法标准问题态度的转变。根据施莱希特里姆的观点,这个案例是自新西兰贻贝案以来重新考虑公法标准问题的转折点。 虽然法院在判决书措辞上承认了卖方所在国的公法应作为判断标准,但实际并未严格适用,而是采取了一种巧妙的方法,避免了明确的推翻先前的判决,又使卖方所在国标准在本案中失去决定作用。法院认为如果比利时猪肉有可能含有二噁英而导致其在欧盟不能转售或使用,不论比利时后来有没有通过相关的禁止法令,这批猪肉都已经失去了适销性。比利时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已经不再是判断通常使用目的的标准,也就是说,应适用哪国的公法标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货物是否受到污染而不可转售,进而违反货物的通常使用目的。被污染的货物已经不能再欧洲转售,因此已构成35条项下的货物不相符。 所以,卖方所在国的公法标准实际上对决定货物相符的意义不大。因此,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实际上通过本案由卖方所在国标准转向了买方所在国标准。
关键词:贸易保护主义 反全球化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关于经济全球化相关的文献:赵晓、刘阳(2005)从宏观国际经济的角度对中国经济的现状与地位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国正经历20年左右的国际显性摩擦时期,而中国作为新的大国被国际接纳,达到新的国际均衡时期还需要20年,这是现阶段中国遇到发达国家各类经济摩擦的重要原因之一。三好将夫在其论文“全球经济的抵制场”别对全球化中跨国公司的行为做了研究,他认为20世纪60年代以后跨国公司越来越不受政府控制,离开国家和民族,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抛弃民族自行其是。他们选择具有稳定政治结构、廉价劳动力、适当基础设施和较低税率、对环境要求较低的国家进行资本输入。
关于发达国家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文献:赵瑾(2005)认为当代全球新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十大特点,分别是保护的焦点由经济问题扩展到社会问题;手段主要依靠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环境技术标准、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为主;保护方式由限制进口变为通过出口补贴等措施扩大出口、通过多边贸易保护发达国家的技术比较优势、通过劳工标准、技术标准达到全面禁止进口的目的;其动机由提高本国产业竞争力转变为从根本上削弱甚至使对方丧失国际竞争力。梁丹(2005)分析了当今发达国家国际贸易政策中“新人文主义”倾向及其背景,认为如SA8000等人文壁垒是发达国家推动经济全球化为己所用的产物,是发达国家保护国内劳动密集型产业的需要,也是跨国公司树立企业社会形象的要求。Benoit Laplante & Jonathan Garbutt(1992)则对发达国家贸易政策中的环境保护主义进行了研究,认为需要国际环境政策的共同协调来防止环境政策变为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非关税壁垒。
二、近年发达国家“反全球化”的表现
1、国际投资方面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的干涉。联想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受到美国政府相关部分干涉、中海油并购尤科斯失败等等。
2、反倾销
以中国这个最大发展中国家为例,从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来看,我国是世界上遭遇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从1995年到2006年6月,世界范围内共发起2938起反倾销立案调查,中国以500起的总数量排名第一,占世界总量的17.02%,为第二位韩国的2倍多。
3、技术性贸易壁垒
主要包括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和检疫措施、包装和标签、标志要求、绿色壁垒、信息技术壁垒等等。近年来呈现迅速上升趋势,据统计,20世纪70年代技术性贸易壁垒占到世界贸易壁垒的10%~30%,而最近几年几乎占到了80%。有关数据显示,入世以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每年对我国出口额的影响约为450至500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25%以上。
三、发达国家“反全球化”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1、构建生产与消费全球化背景下的一国生产函数
为了用于分析发达国家“反全球化”行为的动机以及技术创新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本文将构建生产与消费全球化背景下的一国生产函数。
根据新增长理论,若假设经济增长是希克斯中性的,则一国的生产函数一般写为:Y=Af(L,K)。
其中A代表技术水平,L代表一国劳动力,K代表本国资本。这里将要根据全球化背景对其进行一些改进。首先,在全球化下可以将生产资料分为易流动与不易流动资源两类,其中劳动力目前根据现状仍然属于不易流动资源。其次,资本在生产中的作用最终体现在它可以购买本国劳动力和各种生产资料。考虑到全球化背景下资本可以借由国际直接投资进行全球优化配置,一国可以利用的生产资料或者说资源事实上是世界易流动资源能够被本国利用的部分加上本国劳动力能够被利用的部分。第三,假定一国的技术研发投入是总资本存量的一定比例,那么技术的进步也取决于本国总资本的数量。尽管内生增长理论的研究开发模型得出技术水平的稳态值与研发资本投入比例无关的理论推论,但许多学者的实证研究证明科技投入对技术进步的促进效应还是十分明显的。第四,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其技术在生产函数中的作用小于技术密集型发达国家,因为其生产过程主要依靠劳动投入,同时劳动密集型产品价格相对较低,即产出的价值较低。这样,归结以上四点变动,全球化下a国的生产函数可以改写为以下形式:
Y=Aρf(Laθ3(Ka+Kf),Swθ4(Ka+Kf))
其中,La代表a国的劳动力数量,θ3代表由本国资本和外商投资资本决定的、能够开发使用本国劳动力的比例,Sw代表世界易流动生产资料总量,θ4代表由本国资本和外商投资资本决定的世界易流动生产资料可以由本国利用的比例。
此外,根据经济学基本原理,产出必须有相等数量的需求才能保持稳定,总产出若超出总需求,则会由价格水平变化减少至实际需求水平,即Y=D。
同时,在消费全球化背景下,假设任何国家对所有产品的需求量取决于该国的人口和人均收入,而其中有一定比例的需求将通过a国产品满足。这个比例应当取决于a国产品的价格和综合垄断程度,它又由该国产品的价格水平和技术不可代替程度等因素决定。因此,a国产品面临的需求包括a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对a国产品的需求量两部分组成。即:
D=θ1Da+θ2∑DW
θ1=θ1(k(P,A)) әθ1/ әP<0 әθ1/ әP>0
θ2=θ2(k(P,A)) әθ2/ әP<0 әθ2/ әP>0
Da=f(la,ia) әDa/ әla>0 әDa/ әia>0
Dw=f(lw,iw) әDw/ әlw>0 әDw/ әiw>0
其中,k表示a国产品的综合垄断系数,它由该国产品的价格水平和技术水平等因素决定。一般来说θ2<θ1,因为本国需求通过本国产品满足的比例通常要大于外国。lw代表除a国外的任一国家w的人口,iw代表除a国外的任一国家w的人均收入。
由以上几个方程可以基本了解经济全球化下一个国家生产函数的全貌,它将用于本文分析全球化对发达国家采取“反全球化”行为动机。
论文关键词 跨国公司 法律规制 法律环境
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最活跃的主体。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跨国公司在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他们带来了大量的资本与技术,促进了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但是跨国公司由于经济实力雄厚,且拥有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其跨国属性也决定了它们能够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实现市场策略,因而跨国公司极有可能会实施侵害东道国利益的行为,这就需要对跨国公司进行法律规制,使其经营行为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政策。本文主要从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这一角度就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以及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对策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跨国公司可能侵害东道国利益
跨国公司作为民商事主体,同样有着追求经济利益的强烈渴求,或者说,资本在国际间流动,本身就是以逐利为最终目的的,而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正是以跨国公司为主要载体的。跨国公司可能会利用发展中国家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以损害东道国利益的方式,满足自身的逐利需求。例如,利用发展中国家环境法制不完善,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利益为代价,实现自身的逐利目的,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康菲溢油案。2011年6月,蓬莱19-3油田C平台附近海域发现大量溢油。康菲公司给予的解释是,在其进行注水作业时,对油藏层施压激活了天然断层,导致原油从断层裂缝中溢出来。2011年11月,联合调查组公布了事故原因调查结论,指出漏油事故是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此外,“跨国公司通过国际经济合作或经营的途径,将污染密集型产业,特别是发达国家已淘汰的技术、设备、生产工艺、产品、危险废物等,通过投资方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更是一种常见的形式。
(二)跨国公司法律规制属于东道国国内事务
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经营后,往往采取设立分公司的方式进入东道国,此时跨国公司的在东道国的经营机构应接受东道国的管辖与规制,这是经济主权的体现。因此,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本身就属于东道国的国内事务,跨国公司不会由于其跨国身份而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例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侵犯雇员正当工作权利或其生命健康、对东道国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侵犯少数群体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此时,东道国应通过本国的执法机制,纠正跨国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以实现法律治理目的。
二、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对象是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行为,笔者认为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应在于避税行为、商业贿赂、并购行为以及环境侵权行为等方面。
(一)避税行为
跨国公司能够利用其跨国身份轻易地实现避税,从而侵害了东道国政府的税收权益。当前跨国公司的避税手段非常多,主要表现为利用商品交易不合理价格避税,利用关联企业间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利用提供不合理的劳务避税。
避税行为严格来说并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但是避税行为是避税人利用税法漏洞,实现减轻或减除税负的目的,其直接的结果是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使东道国利用外资的代价增高,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甚至会形成国内公司仿效。东道国和跨国公司之间所开展的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博弈,东道国政府完全有权通过完善法律、强化税收执法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实现反避税。
(二)商业贿赂
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也是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所谓商业贿赂,是指利用贿赂这一方式获得交易机会,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是各国刑法打击的对象。在国外,商业税率整治手段严厉,如,2009年12月31日,美国司法部以斯达康违反《反海外贿赂法》在华行贿,向其开具了一张300万美元的刑事和解罚单。2009年8月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最近几年在麦肯锡、朗迅、大摩、IBM等财富巨头身上发生的商业贿赂事件一定程度上还原与厘清了跨国公司的本来面目。
可见,商业贿赂极易在跨国公司身上发生,其原因何在?笔者认为,跨国公司的一些特点决定了其极易成为商业贿赂者。首先,跨国公司为了能够进入东道国并获得市场份额,在主观上存在以商业贿赂获得交易机会的愿望;其次,跨国公司会面临诸多的审批与审核,这决定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人员走得比较紧;最后,跨国公司的雄厚财力、社会关系的运用能力等也决定了跨国公司有能力实施巨额的商业贿赂,这是国内小企业所望尘莫及的。
(三)并购行为
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可以依法进行,但是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可能会损害东道国的经济利益,甚至会对东道国的经济安全造成影响,主要表现为跨国公司能够利用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大规模地实现并购,最终形成市场垄断,或者对东道国的产业形成毁灭性打击。如有学者认为,“跨国公司在全球扩张的过程中,通过直接并购、合资、品牌再定位等策略蚕食我国民族知名品牌,对我国本土企业的品牌塑造及发展形成极大冲击”。此类并购会导致拥有垄断优势的跨国公司跨越歧视市场壁垒,保持稳定的加工市场集中度和寡头竞争稳定性,排斥中小规模厂商,一旦它控制市场就可能压制竞争,降低市场效率,破坏市场结构,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
(四)环境侵权行为
跨国公司将大规模地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的力度上相对较弱,这样跨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就会节省一大笔的环境开支。在著名的印度博帕尔案中就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利用国内外环境保护标准不同,满足自身的逐利需求。在中国,一些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时,除了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也将高污染、高危险的行业或生产环节转移进来了,如橡胶、塑料、印染、制革、电镀、制鞋、电池等行业属于高污染型企业,而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建材、造纸和化工六大产业则是高耗能产业,可以说,中国在迎接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带来的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对环境和资源的空前挑战。
(五)其他行为
跨国公司的其他行为如社会责任承担、劳工保护、人权保障等也属于东道国法律规制的内容。例如,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劳动者保护程度低实现经营成本的降低,在本国劳动者与外国劳动者的保护程度上采取双重标准,甚至由于在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普遍未达到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核心标准,致使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很低,这种因低工资而形成的出口竞争优势被发达国家称为“劳动力倾销”,导致产品易遭反倾销之诉,值得关注。
三、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对策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目的的实现,不能一味地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过多的义务或者对其进行道德指责,更不能因为跨国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现象而拒绝跨国公司进入本国经营而设置不合理的准入壁垒。相反,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需要加强本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优化法律环境,加强执法能力,促使跨国公司在经营中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
东道国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使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有法可依。如针对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需要加强税收法律制度建设;针对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需要完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针对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需要完善与并购相关的法律制度,尤其需要完善反垄断审查法律制度;针对跨国公司的环境侵权行为,需要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如劳动者权利保护制度等,也需要加以完善。简言之,跨国公司的出现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体现,东道国政府应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使本国法制能够与国际接轨,避免国际经济交往中出现双重标准,这将有助于跨国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化,同时也有助于东道国本国法律制度在品质上的提升。
(二)加强执法能力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除了需要立法层面的努力之外,还需要在执法层面有所体现。执法是将静态的法律规定转化为现实的法律秩序,从而实现法律的调整目的,在法律秩序的实现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跨国公司法律规制之不足,固然存在立法层面的漏洞与缺失,但是与执法机制不够完善也存在密切的关联。建议我国加强跨国公司执法机制建设,提升执法者的执法能力,从而更好地规范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
[关键词]绿色信贷,可持续发展,环境风险管理论文本科论文毕业论文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变以往过度透支环境和能源的粗放发展模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资金是经济活动的血液,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社会资金融通枢纽的银行业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把履行企业的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努力推进生态文明,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推出的“绿色信贷政策”,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确立环境准入门槛,切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的资金来源,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我国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绿色信贷及绿色信贷产品
所谓绿色信贷,指的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目的是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从而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邓聿文,2007)。国际上普遍认同的绿色信贷规范是2006年7月重新修订的赤道原则,该原则适用于项目资本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这也将是我国银行业绿色信贷标准的蓝本。毕业论文
绿色信贷要求商业银行采取“三重底线”的方法管理其业务,即商业银行开展业务不仅要满足合作伙伴(客户、股东、员工、供货商、社会)的需要,同时还要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必须对社会以及生态环境负责。从国际经验来看,绿色信贷产品一般包括(UNEPFI,2007):
1.住房抵押贷款(homemortgage)。如花旗集团旗下的FannieMae于2004年针对中低收入顾客推出的结构化节能抵押产品(EnergyEfficientMortgage),将省电等节能指标纳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分体系;再如英国联合金融服务社(CFS)自2000年推出生态家庭贷款(Eco-homeloan)以后,每年为所有房屋购买交易提供免费家用能源评估及二氧化碳抵销服务,仅2005年,就成功地抵销了5万吨二氧化碳排放。
2.商业建筑贷款(commercialbuildingloan)。如美国新资源银行(NewResourceBank)向绿色项目中商业或多用居住单元提供0.125%的贷款折扣优惠;美国富国银行(WellsFargo)为LEED认证的节能商业建筑物提供第一抵押贷款和再融资,开发商不必为“绿色”商业建筑物支付初始的保险费。
3.房屋净值贷款(homeequityloan)。如花旗集团与夏普(Sharp)电气公司签订联合营销协议,向购置民用太阳能技术的客户提供便捷的融资;美洲银行则是根据环保房屋净值贷款申请人使用VISA卡消费金额,按一定比例捐献给环保非政府组织。毕业论文
4.汽车贷款(autoloan)。如加拿大VanCity银行的清洁空气汽车贷款(CleanAirAutoLoan),向所有低排放的车型提供优惠利率;再如澳大利亚MECU银行的goGreen汽车贷款,是世界公认的成功的绿色金融产品,也是澳大利亚第一个要求贷款者种树以吸收私家汽车排放的贷款,此项贷款产品自推出以来,该银行的车贷增长了45%。
5.运输贷款(FleetLoan)。如美洲银行的小企业管理快速贷款(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Expressloans),以快速审批流程,向货车公司提供无抵押兼优惠条款,支持其投资节油技术,帮助其购买节油率达15%的SmartWay升级套装(SmartWayUpgradekits)。
6.绿色信用卡。如欧洲的Rabobank推出的气候信用卡(ClimateCreditCard),该银行每年按信用卡购买能源密集型产品或服务的金额捐献一定的比例给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WWF);再如英国巴克莱银行的信用卡(BarclayBreatheCard),向该卡用户购买绿色产品和服务提供折扣及较低的借款利率,卡利润的50%用于世界范围内的碳减排项目。
7.项目融资(Projectfinancing)。对绿色项目给予贷款优惠,如爱尔兰银行对“转废为能项目(energy-from-wasteproject)”的融资,给予长达25年的贷款支持,只须与当地政府签订废物处理合同并承诺支持合同范围外废物的处理。
二、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已是大势所趋
1.推行绿色信贷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商业银行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中介角色,决定了其在可持续发展中的特殊地位(UNEP,1997;EuropeanCommissionDGXI,1998)。商业银行根据持续期、规模、剩余额度和风险等要素进行资金的配置,其高效的审贷体系使其在风险衡量和定价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因而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通过差异化定价引导资金投向有利于环保的产业、企业和项目,可有效地促进可持续发展。尤其是以帮助企业提高经济和环境效益为重点,使企业努力达到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自觉地进行无害环境的实践,增强控制风险的能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绿色信贷,进一步降低资源消耗和减少污染,毕业论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也有利于商业银行摆脱过去长期困扰的贷款“呆账”、“死账”的阴影。
2.推行绿色信贷有助于商业银行管理环境风险。
据全球金融界估计,1970-1979年气候天灾水灾给金融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为500亿美元,1988-1997年更暴增为3000亿美元(UNEP,2000)。这些数据揭示,环境破坏不仅直接增加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甚至可能危及银行业的可持续经营和生存。在我国,“一些地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违法现象较为突出,因污染企业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加大,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由于各国政府对企业污染环境责任的追究日益严格,银行业若不加强其环境风险管理,一旦发生给予贷款的企业发生污染事件时,不但影响银行的社会形象,也将损及其债权的收回。推行绿色信贷,把环境和社会责任标准融入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和监控,就为商业银行通过保险和衍生金融市场等转移环境风险提供了可行的路径。
3.推行绿色信贷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
推行包括绿色信贷在内的绿色金融服务(或产品)的收益具体表现在:扩大市场份额;利润增长;吸引顾客并获得顾客忠诚;高员工满意度及保留率;声誉收益(提升品牌形象);媒体的正面关注;环保意识和收益;获得更多的经营许可;巩固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关系等(UNEPFI,2007)。实证研究亦表明,环境绩效与财务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推行绿色信贷有助于商业银行获得竞争优势。Feldmaneta1.(1997)、Schalteggeretal.(2000)、Repettoetal(2000)检验了企业环境管理投资与其金融利益相关者(如银行、保险公司、投资者)绩效之间的关系,发现企业的环境管理战略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正向相关关系。可持续资产管理公司(SustainableAssetManagement,SAM)对58个产业的2006年可持续年报披露的可持续风险与机会进行分析亦支持了这一观点。SAM提出,商业银行从环境生态或社会议题的风险与机会(如气候变迁对企业的影响)作为切入点,将极大地增强竞争优势。
4.推行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应对利益相关者环境关注的重要举措。
商业银行将环境因素纳入贷款决策,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越来越严格的环境政策和环保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来自利益相关者——如NGO、股东和员工的压力。例如,美国银行之所以成为最早考虑环境政策、特别是与信贷风险相关的环境政策的银行,是由于1980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和负债法案”(CERCLA,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Response,CompensationandLiabilityAct)。根据该法案,银行必须对客户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并支付修复成本。法案颁布实施以来,一些银行甚至因此而破产。
5.推行绿色信贷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的营运规范。
20世纪90年代早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计划项目(UnitedNationsEnvironmentalProgramFinanceInitiative,UNEPFI)就发表了银行业《金融业环境暨可持续发展宣言》(StatementbyFinancialInstitutionsontheEnvironment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强调要把环境因素纳入标准的风险评估流程的必要性。其主要目标就是要求银行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考虑环境因素,并且鼓励民间部门投资于有益环境的技术与服务。而世界银行集团的国际金融公司倡导的赤道原则(EquatorPrinciples)更是为项目融资中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提供了一个框架,包括不同类型项目的风险分类,还列示了与环境评估流程、监控和后续指导相关的议题。目前,已有包括花旗、渣打、汇丰等在内的56家金融机构成为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quatorPrinciplesFinancialInstitutions,以下简称“EPFIs”),这些金融机构遍布全球,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的90%以上。
三、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内在要求
为应对信贷中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商业银行将环境标准纳入其整体信贷战略及贷款项目评估之中,并发展出风险管理体系,强调客户的环境风险和银行责任,作为绿色信贷尽职调查(duediligence)的基础。相对于传统的贷款管理,绿色信贷管理的特殊之处或内在要求在于把环境与社会责任融入到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贷款文化和贷款管理流程之中。
(一)实施绿色信贷要求商业银行制定相应的环境信贷政策
环境信贷政策通常由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制定,并作为银行员工及顾客的工具和指导信号长期存在。完善的环境信贷政策将有助于:①为员工及顾客提供商业银行关于环境风险及有关环境议题的清晰指南;②向员工及顾客阐明商业银行如何通过特定的程序、毕业论文承担哪些责任来实现其经营目标;③确保与环境风险相关的贷款以一贯且公平的方式承做;④为与环境风险相关的银行业绩的评价提供明晰的标准。
很显然,银行环境信贷政策应具有可操作性及成本效率,同时还应考虑环境风险敞口、人力资源限制和市场限制,并对以下问题作出回答:银行现有的贷款及投资组合在哪些领域暴露于环境风险之下?不同类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贷款的风险敞口是否具有较大的差异?环境风险管理需要哪些人力资源、需要对他们进行哪些培训?银行环境信贷的主要竞争者有哪些?环境信贷产品价格及质量层面的竞争程度如何?环境风险调查及转移成本是否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竞争地位?哪些细分市场的顾客对交易成本的增加更为敏感?等等。
(二)实施绿色信贷要求商业银行进行环境及社会风险管理
一般而言,环境及社会风险可分为三类:①直接风险(directrisk),指的是银行因清理被其借款人污染土地所蒙受的直接法律责任(如借款人破产)。②间接风险(indirectrisk),反映了借款人的环境负债可能影响其偿付贷款能力而造成的风险。由于政府环境管制日益严格,企业必须在环保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满足政策要求,从而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现金流继而影响其偿贷能力。如果贷款企业不遵守环保政策,就会面临罚款、支付治理成本、暂时或永久停业。③名誉风险,反映的是银行因与环境问题投资关联而遭受的名誉损失(Thompson,1998)。勿庸置疑,声誉与形象是银行最重要的“资产”,随着政府、监管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媒体对银行信贷政策关注程度的日渐提高,银行在贷款项目环境风险审查上有失谨慎而导致的环境及社会影响将会对银行的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继而影响银行的市场价值和业务开展。
实践证明,有效的环境及社会风险管理有助于减少不良资产的数量继而改进银行的经营绩效。环境及社会风险管理作为商业银行辨识、评价、控制、转移和监测环境及社会风险的过程,不仅适用于单笔贷款,而且适用于集合贷款和投资组合。其目的在于使可预见的环境风险敞口最小化的同时,对不可预见的环境风险提供足够的保护。商业银行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时,必须重点关注环境风险发生的概率、环境风险的级数(严重程度)、环境风险影响的持续期、环境风险的敏感性和不可逆转性、环境风险和收益的社会影响(即特定的环境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是否有助于环境风险和收益的均衡分享)、是否符合相关立法特别是环保法的要求等因素。
环境及社会风险管理流程可分为环境及社会风险识别、环境及社会风险评估、环境风险控制及转移、环境风险监测等。相对于传统的贷款管理,绿色信贷管理的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
1.贷款项目按环境与社会标准进行分类过滤。
根据赤道原则,贷款项目发起时,EPFIs应当参照IFC的环境与社会标准将贷款项目分为A、B、C三类,分别代表环境或社会层面的高、中、低风险。A级及B级的贷款申请者必须完成社会及环境评估,且在与当地利益相关者磋商后,须备妥环境管理企划书,说明如何减少或监测项目在环境与社会方面的风险。
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中,为了提高审贷效率,往往会结合具体情况,按贷款项目环境风险高低进行分类(如加拿大皇家银行将贷款划分为三类,参见表1),不同环境风险类别的授信项目,其风险识别和评估、内部研究及外部专家认证亦有所不同。如果贷款项目落入表内所列的范畴,则贷款申请将提交至地区分行或总行,视具体情况请外部咨询人员进行评估。对于I类项目,银行有选择地请外部专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II类项目需请外部专家提出行业的具体风险;III类项目则需请资深外部专家对项目进行调查。
2.贷款项目进行环境及社会评估。
根据赤道原则,贷款项目的环境及社会评估应针对以下项目:社会及环境条件基准评估;更符合环保及社会责任的可行替代方案的考虑;东道国法律法规及适用的国际协定及协议的要求;人权和社会健康、安全及保障的保护(包括风险、影响及保障个人使用项目安全的管理);文化遗产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包括变更自然或重要居住地或法定保护区域中的濒危物种与敏感性的生态系统);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和使用(包括通过恰当的独立认证体系认证的可持续资源管理);危险物质的使用和管理;重大灾害评估与管理;劳工问题(包括四项核心劳工标准)、职业健康和安全;防火与生命安全;社会经济影响;土地的取得和非自愿安置;对社区和弱势群体的影响;对原住民及其特有文化体系和价值观的影响;现有项目、建议项目及未来预期项目累计影响;项目设计、评估及执行中受影响方的协商和参与;能源的有效生产、运输及使用;污染预防、减废、污染控制、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废弃物的处理。商业银行根据这些项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贷款提交、贷款审批或贷款发放。图1为加拿大商业发展银行(BDC)的环境评估决策树。毕业论文
3.借助环境保险及金融衍生品转移贷款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保险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为环境风险的转移提供了有利条件。商业银行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保险政策实施风险保护:一是要求顾客考察使其免于环境责任的保险;二是要求顾客以银行为受益人,购买环境责任险;三是以第一方保险将商业银行全部贷款组合的环境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四是要求环境顾问掌握专业保险赔付知识。除保险市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亦为包括环境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的转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4.进行动态的环境风险监控。
由于在贷款持续期间或投资期间,环境风险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加之借款人有可能违反环保法规及贷款约定,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对贷款的环境及社会风险进行动态监控。贷款环境风险监控对象包括单笔贷款和整体贷款组合,监控方法包括口头询问、信息披露以及对项目或场地的实地考察等。
四、我国银行业推行绿色信贷的相关举措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已经意识到了环境蕴含的机遇和风险,以及银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例如,上海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已加合国环境署金融计划项目(UNEPFI);兴业银行因在能效融资产品开发和推广方面的优秀表现,荣获英国《金融时报》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举办的2007年度可持续银行奖评选活动中“年度可持续发展交易奖”,成为首次获此殊荣的中国商业银行。然而,也必须看到,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初步制定了绿色信贷的实施指导意见,但我国银行业在实施绿色信贷方面仍有待于更新知识、积累经验。特别是,在某种程度上,我国的环境恶化与个别地方政府官员腐败、法规执行不力、缺乏公众透明度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如何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广绿色信贷,推动经济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银行业绿色信贷的顺利推广、实施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为实施绿色信贷做好充分的准备
从国际经验来看,毕业论文商业银行要发展成为可持续银行一般需经过四个阶段:防御阶段、预防阶段、进攻阶段以及可持续银行阶段(Jeucken,2001)。我国商业银行绝大多数还处于防御阶段,对环境风险的认识还有待加强。而要从防御阶段逐步推进至可持续银行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至少要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做好准备:一是战略准备,要把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提升到银行的战略层面,确定环境目标,确立标竿和报告制度,明确决策者必要的沟通职能。二是政策准备,要结合实际制定商业银行的环境信贷政策,编制环境风险管理方案,用以指导信贷活动及其他业务。三是人才准备(包括内部人才准备和外部人才准备),由于环境风险评估的专业性强,我国商业银行能够担当此重任的内部人才并没有特别储备,因而需要加大引进此类人才的力度;外部人才准备则是需要对贷款项目环境及社会风险进行评估的外部咨询公司或行业环保专家。四是组织机构准备,从职能和公司治理方面为绿色信贷提供支持。Ganzi&Tanner(1997)调查显示,许多银行均设立了环境部门,并开发了环境友好产品,如英国合作金融服务(CFS)设立了道德政策部门(EthicalPolicyUnit),并赋予该部门业务否决权;再如瑞士信贷银行建立了环境执行委员会(EnvironmentalExecutiveBoard),由董事会直接领导,监督、记录绿色信贷业务,并就与环境相关的议题提出战略对策建议。五是产品准备,绿色信贷产品的设计不仅要融入环境及社会责任理念,而且要吸取传统信贷产品的成功经验,如弹性、友好度、便于个人管理、捆绑或低风险等等,这些特征均应成为绿色信贷产品设计的核心,唯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吸引顾客。
(二)商业银行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着力,构建绿色信贷激励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由于国资部门仍未完全实现公司化,股东本身对于长期利益以及短期利益的关注存在一定的矛盾。加之各银行均实行分行制,管理链条较长,且绩效考核体系以经济指标为主,并未将环保绩效纳入其中,因而不排除一些分行为了完成考核指标而无视总行关于实施绿色信贷要求的可能。2007年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就显示,截至6月末,投向高耗能行业的中长期贷款占比为12.1%,六大主要高耗能行业累计完成投资额同比增长24.1%,均呈逐季加快趋势。基于这一背景,银行业内部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实施绿色信贷提供动力。在这里面,不仅要有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的措施,而且还要有对切实执行“绿色信贷”成效显著的商业银行实行奖励的政策。另外,绿色信贷评估涉及面广,评估成本高,更重要的是,从短期来看,银行对企业竖立绿色屏障时,也就意味着有可能丧失部分优质客源。然而,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政策要求支持对环境有益的项目,通常的办法就是降低利率、优惠贷款,加之从现有的经济利益角度来考量,绿色信贷所支持的项目,有相当一部分是经济效益并不太好的项目,如风电和垃圾发电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商业银行的盈利。鉴于此,应该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如减免税收、财政贴息等财政政策,以调动并确保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毕业论文
(三)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为绿色信贷的推行扫清地方保护主义障碍
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数据,2003-2005年间,由于地方政府的纵容和袒护,全国70000宗环保违法案件仅有500件得到处理,仅为全部案件的0.71%(EconomyandLieberthal,2007)。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始终存在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以各种方式对银行进行信贷资源的争夺并试图转嫁改革成本。甚至于有些地方政府无视国家的环保政策,以各种名目、各种形式干预商业银行的业务,进而导致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扭曲。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部门行为的调整和约束、银行与各级政府的共识是信贷政策有效支持环境保护的首要前提。因此,我国中央政府有必要将环保指标纳入地方官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或是加大环保指标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比重,并以立法或规定等形式隔绝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干预。同时,可以考虑由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促成商业银行与各级地方政府就共同环保事项或流域性事务进行结盟或签署环保协议,形成书面契约约束。
(四)加强与环境利益相关者的联系与互动,营造良好的绿色信贷实施环境
首先,环保部门应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库,毕业论文与金融部门形成信息沟通机制。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环保部门的力量,加强贷款风险管理,补充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以法治贷”意识;同时,环保部门也可借助商业银行的力量,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污染减排。目前,我国环保政策和信息零散、缺乏统一管理与机制,加上环保专业性强,银行信息搜集成本高,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绿色信贷的推行,因而迫切需要尽快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库。
关键词:东北亚区域;农产品贸易。
1 东北亚农产品贸易的特征。
东北亚各国的经济发展差距大,其中,日韩为发达国家,其2009年的人均国民收入分别为4。1万美元和1。7万美元,而蒙古和朝鲜的人均gdp只有0。16万美元和0。18万美元,还不到日本的1/20。
在农产品贸易方面,中国与东北亚区域各国呈现一定的互补性,这为各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重组争取了很大空间。在自然资源方面,中、俄、蒙三国地大物博,其自然资源非常丰富,而日韩两国人多地窄,资源十分匮乏,其农产品主要依靠进口来维持供需平衡;在劳动力方面,中朝两国劳动力富足且劳动力成本低廉,而其它四国存在劳动力不足的瓶颈;在生产技术方面,日韩两大发达国家拥有雄厚的资金和先进的生产技术,而其它四国生产技术相对落后,产品相对较为低端。这些差异的存在为各国的农产品贸易合作提供了可能性。
2 中国与东北亚各国的农产品贸易现状。
本文采用的农产品国际贸易额数据是按照hs分类的,其中我们普遍将hs前1-24章产品归为农产品范畴。
总体来说,中国与东北亚区域国家贸易关系最密切的是海产品,2009年贸易总额占农产品贸易总额的45。8%,一方面,中国作为出口市场向日韩俄三国出口海产品,另一方面,中国又作为进口国向俄罗斯进口大量该类产品;其次为蔬果类产品,2009年贸易总额占农产品贸易总额的24。
5%,主要由中国向各国出口,且连续多年保持顺差状态。
正是由于这种持续的贸易顺差,使得日韩两国迟迟不愿对中国完全开放农产品市场,甚至不断增加贸易壁垒。中国同各国贸易排在第三位的是谷类,其后为残渣废料类和其它可食用制品。
根据中国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同东北亚区域各国的贸易往来总体上讲进展较快,每年是以一个很客观的增长率增长。从贸易收支方面来看,中国同日、韩、蒙三国连续多年均表现为贸易逆差,而与朝、俄两国连续顺差。但就农产品贸易来说,中国除了与俄罗斯的贸易合作保持逆差外(仅2008年为微小顺差),与其它各国连续多年均表现为贸易顺差关系。
由于全球经济的相互依存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全球经济走向低迷,整体消费需求大大下降。在农产品贸易方面,中国同日、韩、俄三国的总额在经过2007年的小高峰之后均有所下滑,尤其是同韩国的贸易合作,2008、2009连续两年负增长指数均高于10个百分点。其中,降幅最大的为海产品和谷类产品。(由uncomtrade统计数据整理而得)3 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与东北亚各国的农产品贸易对策。
有专家预测,本次经济危机已经见底回暖,但后经济危机时代东北亚区域乃至整个世界的经济增长态势并不稳定。中国在农产品贸易往来方面的连年顺差导致日韩等国纷纷采取行动来对抗中国产品,反倾销、保障措施、特保和反补贴等措施屡见不鲜;另外,一些国家还利用知识产权、劳工标准、技术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等措施来限制进口产品。在这种形势下,东北亚若想效仿欧盟和北美形成一个自由贸易经济体,就必须根据自身的特点,寻找一个新的积极的突破点。这需要各国共同努力,相互协调,力求能在贸易合作中找到一个互利互惠的平衡点。
对于中国来说,我们应通过完善自身来适应东北亚这个大环境。
(1)中国应加强与各国间的贸易合作与交流,积极组建自由贸易协定。
(2)严格把关产品质量,积极将高科技引入农产业,产出高端优质产品,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加紧我国农产业的产业结构升级,将重心从增加产品数量转移到提高产品质量上来,发展多样化产品,提高农产品的整体竞争力。
(4)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建立贸易摩擦协调机制,对在无防备状态下发生的急性贸易摩擦,要有紧急应对机制,能快速从突发事件回过神来,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并从突发事件中吸取教训。
(5)完善农产品贸易服务体系,设立贸易咨询机构,向贸易双方提供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政策、市场信息、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
(6)完善国际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和执行透明度。
虽然现阶段东北亚农产品贸易依然存在着重重障碍和贸易摩擦,但东北亚农产品自由贸易是各国经济合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目前能做的就是从内部改善自身条件来适应这个大环境,同时加强与各国的联系沟通,积极融入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中。
参考文献
[1]李广勳。东北亚经济合作的现状和展望[j]。北方经贸,2009,(5)。
这样的热情似乎在消退,原因是越来越多的中国学生来到这座城市,到2006年底,布里斯托大街上中国学生几乎随处可见。见怪不怪已经变成主流的心态。
布里斯托是英格兰西南部重镇,18世纪以黑奴、烟草和白糖贸易一度成为英国最大的港口城市。昔日财富随着布里斯托港口地位丧失,逐渐消耗殆尽。然而,历史遗产依然有着深厚的底蕴,比如英格兰西南部铁路枢纽地位,发达的公路网,著名高校布里斯托大学(2007年全英排名第7名,《泰晤士报》排名),现在当地主要产业是金融服务,IT、航空、汽车制造也非常发达,空中客车和劳斯莱斯在当地都有工厂。当地房价在英国位居前五之列。
2006年9月,蔡京林同学刚刚从附近的威尔士首府卡迪夫完成自己的本科学业,来到布里斯托读书,他对记者说,自己所在的学生宿舍,似乎有一半是中国学生。据记者了解,事实上中国学生在那所宿舍中的比例远远低于50%。
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类的“面孔识别”具有种族效应,也就是同一种族的人对于分辨和识别同种族人的面孔总是优于对其他种族面孔的识别。这也许可以解释,虽然这座城市中国人的增加并非是跳跃式的,然而当地的中国学生在心理上却能够强烈感受到自己的同胞占据着了这座城市的每条街道,同时那种他乡遇故知的惊喜,逐渐淡化成擦肩而过的匆忙。
然而中国人,尤其中国大陆人,在当地的发展还刚刚开始。
作为见证的教堂
在布里斯托,早期的华人主要是来自香港、东南亚的华人为主,主要从事餐饮行业。1999年布里斯托与广州市缔结了友好城市,应该说粤语社团是这座城市的华人主流,而香港人是这个主流的中坚。
情况在悄悄变化。在当地的白女士路的华人教堂中,每周日下午礼拜吸引了大约120名信徒,来自中国大陆的信众大概有15%左右,因此除了英语和粤语的布道,目前已经增加了普通话服务。
华人教堂作为中国社团发展的一个标记,目前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大陆人的参加。来自山东青岛的高女士就是一个例子。2003年,高女士通过劳务输出的方式,来到布里斯托当地的医院当护士。同时,她积极地参与当地华人教堂活动,成为市中心一个聚会小组的负责人,每周五她把自己的住所贡献出来,让大家查经聚会之用。在她的聚会小组里,常常有来自布里斯托大学的中国学生、大陆医生、访问学者参加。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上世纪80年代公派出国的中国留学生鲜有参加当地华人教堂活动。据记者了解,布里斯托上世纪80年代出国并留下来的中国学者,大约有50人左右。他们一般拥有英国大学的博士学位或者专业证书,在当地大企业有着稳定工作,比如空中客车、Orange、劳斯莱斯、布里斯托大学等单位,拥有自己的物业,子女都已经是十五六岁的年纪。他们的生活除了工作之外,也常常有自己的社交活动。最为典型的是饭局。由于当地中餐馆以广东口味为主,他们很少光顾,同时也不是很喜欢西餐。因此,他们聚会常常在当地一家山东老板开的中餐馆,只要提前预约,常常能够吃到地道的油条和东北酸菜。
中国学生学者
英国人是擅长商业的民族。二战之后,当英国制造业遭到严重破坏的时候,他们开始向全世界推销自己的牛津词典。而如今,英国把高等教育作为重要的出口资源。与卖词典不同的是,留学不仅把教育卖出去了,而且把人也带到了本土,刺激当地经济。
布里斯托有两所大学,其中一所是布里斯托大学,计算机科学、机械工程,化学,戏剧、心理学等学科享有国际声誉,曾经产生过6名诺贝尔奖得主,英国著名的首相丘吉尔曾在1929年到1965年间担任这所大学的校长。中国物理学家黄昆先生1947年在该校获得博士学位,现任民盟主席、前南京大学校长蒋树声博士曾在布里斯托大学从事过研究工作,2003年被布里斯托大学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也正是在2003年开始,该校的中国留学生大量增加,根据当地学联统计,2002年这所学校有600多名中国会员,到了2006年会员已突破1200人。而这所学校在英国历来以入学条件苛刻著称,大量申请牛津剑桥失败的学生来到这里,2003年英国一些教育媒体曾经抗议该校招收的少数族裔学生过少。即使在这样入学条件苛刻的大学,短短的3年之内,中国学生数量的稳步增加,显示了中国对英国高等教育的供给能力。
宋永华博士也许是目前为止布里斯托大学最值得骄傲的中国学者。1989年,他在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获得博士学位之后,1992年宋博士来到英国发展,第一站就是布里斯托。2004年7月,他当选为英国皇家工程院院士。最新的消息是,今年12月,他将出任英国利物浦大学的副校长。这样的发展速度,目前不管是在布里斯托,还是在整个英国都是罕见的。
大陆劳工的困境
2003年8月,徐先生通过温州当地中介,以劳务输出形式来到布里斯托,不久之后他把自己的妻子接过来。徐先生在一家香港人开的外卖店担任大厨,妻子在市中心购物中心的美食街找到了一份工作。
2006年6月,徐先生把自己两个男孩也申请到了布里斯托。由于夫妻俩人都不懂英语,他们向记者求助,帮助两个孩子申请入学。这项申请大概进行了4个月。小儿子申请相对容易,因为所申请的学校刚好有位置空缺,几乎就是一个电话就搞定了。
然而,大儿子的申请颇为曲折。英国小学分为公立和私立。布里斯托有着全英最好的私立学校,同时它的若干公立小学在全英是倒数之列。
由于英国公立小学入学申请,采取了就近原则。在第一所小学申请被拒绝之后,徐先生大儿子申请另外一所学校,离家3公里左右的小学,那是当地一家不错的公立小学,以橄榄球作为传统体育项目著称,加上地理位置在市区,入学竞争尤为激烈。然后该学校再次拒绝了这个申请,市政府提供了一家8公里之外的小学,每天让孩子独自坐公共汽车往返。
记者受徐先生之托,帮助他们向市政府递交了申诉要求。市政府安排了一个有当地三位教育界人士参加的听证团,经过3个多小时的申诉和说明,最后裁定接受徐先生的申请。
不懂英语几乎成为所有中国劳工在当地发展的一个瓶颈,华人社团内部的差异,也使大陆人在当地发展增加了难度。在英国没有取得绿卡或者入籍,外国人很难把自己的事业做大,尤其是低技术的移民。
就业与社团的瓶颈
学生、学者和劳工构成了目前布里斯托中国大陆人的三大块,每个亚群体在教育程度,语言能力、社会资源差异非常明显。然而除了上世纪80年代留学定居下来的中国留学生之外,其他亚群体在英国发展都面临着共同的问题:身份。
移民在英国寻求的身份分为两种,一种是永久居留权,俗称PR或绿卡,一种是加入英国国籍。前者是大多数中国人比较切实追寻的目标。
英国不是一个鼓吹“英国梦”的国家,即使他们在推行多元社会的价值观和强调融入的今天,他们对于移民的选择有着严格务实的标准。
2006年6月16日,英国内政部修改了永久居留权的申请条件,把在英国工作年限从4年延长到5年。最近修改的高科技工作签证,加重了学历和年龄在申请高科技工作签证上的份量。这项修改应该说对很多中国留学生利好的消息,但是这并不能够增加英国的工作机会。
此外,英国法律严密,税收重,这对于想在英国发展自己的事业将是非常大的压力。税收重,对于拿到了绿卡之后的劳工,无论是开办餐馆,还是从事进出口贸易,将需要一个大笔的首期投入,这笔投入对于到海外淘金的劳工来说,尤为艰难;法律严密,使得在欧洲大陆常见的温州人经济现象,在英国缺乏一个宽松的土壤。
相比劳工的处境,中国留学生毕业之后发展似乎显得比较轻松一些,但是挑战依然巨大。首先,他们需要找到一份工作。在大约15万名中国留学生中,硕士占据主流。记者在布里斯托当地做了一个简单调查,询问了30名硕士,他们来自英国不同大学,当地取得工作签证的工作的人仅2人。这还是在布里斯托,英国经济发达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