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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借贷,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从现实看,民间借贷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它的适度发展弥补了金融机构的不足,推动了城乡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一、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借贷双方供需两旺
1、由于相对股市风险小,相对银行存款收益高,造成民间大量资金纷纷转向民间借贷,促使资金供应旺盛。
2、民营企业数量众多,他们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
(二)银行融资主渠道不顺畅,金融体制把民营经济基本排斥在支持的范围之外。
受宏观经济环境和信贷政策等因素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基于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综合考虑,一方面,信贷权限向上集中,县级以下机构不再拥有贷款审批权,职能主要是吸收存款;另一方面,经营重心向发达地区、大城市、支柱产业和优势企业倾斜,向欠发达地区、小城市和民营经济的投入逐步减少,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资金的支持有限。这种格局与飞速发展的民营经济形成了强烈反差,资金需求不得不通过民间融资解决。
(三)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生产技术水平落后、产品科技含量较低、信誉不高、法制观念淡薄、财务管理不够规范、信息不透明、经营行为短期化、管理家族化等问题,而且民营企业又缺乏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贷款风险大,所以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基于上述民营企业自身原因,银行对民营企业出现了借贷、慎贷、恐贷的现象。
(四)相对银行信贷,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信息内部化特征为其提供了发展空间。
民间借贷期限灵活,手续简便,一般只打借条,利率随行就市,债权方可随时收回贷款。这种状况符合民营经济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成为民营企业理想的融资途径。
二、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一)民间借贷是合法的。
有关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规定在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体现,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一般来说,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依法达成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其出借人只能是公民,出借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借款人可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一个企业向一个公民或者多个公民借贷都属于合法民间借贷。
合法的民间借贷要符合: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4倍以内者有法律效力,超过4倍的法律不予承认。2、企业借贷对象指向特定对象,如家庭成员、亲友、本单位职工等。 3、企业借贷行为没有进行公开宣传,不具有公开性。4、企业借贷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5、借贷企业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
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中应当遵守以上原则,以避免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变成“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
(二)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由于民间借贷的不规范和高利率,风险集中,加上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异常困难,导致其不得不游走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容易引发经济纠纷,甚至导致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容易走上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歧途。对此,需十分注意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1、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目前我国存在的非法集资主体有4种形式,即(1)投资原始股、联营等;(2)冠于共同开发一些比较流行的环保、绿色等新产品;(3)代租代养、托管的形式;(4)消费返利的形式。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
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人数也相对比较少。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即社会公众)”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另外,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吸收资金在100万元以下或吸收资金户在150户以内,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应该视为正常民间借贷;反之,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非金融企业之间 “民间借贷”合法性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和《贷款通则》第74条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对借入方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各地法院基本习惯性的援用该司法解释判决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无效。可见非金融企业之间 “民间借贷”也是违法的。
4、同样,中小企业在进行内部集资时,要从“集资对象要特定”、“集资的用途要合法自用”、“集资利率要合理”、“还款期限要明确”等四点来把握,以防范风险。
2010年4月,最高院要求各地准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的政策法律界限。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最高院同时要求,准确把握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总之,中小企业在向公民借款或进行内部集资过程中,均应十分重视法律的规定,建议在法律专业人士指导下进行。
三、对民间借贷的几点建议
应该看到,由于民间借贷的自发和无约束性,也存在着消极的一面,主要表现:一是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二是不少民间借据手续简单又缺乏担保,容易引发经济纠纷;三是存在着一些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相联系的借贷行为,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若任其发展,必将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影响。因此,亟待从法规、政策、机制、制度和运作程序等方面对民间借贷加强引导、予以规范。
日前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可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但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自此民间借贷有了合法的地位和组织身份。民间借贷立法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
(一)继续加强民间借贷立法工作。
1、制定《民间借贷管理办法》,明确借贷的最高额、利率,并要求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依法纳税,或进行公证,以制度和程序来规范、督促其发展。
2、逐步扩大民间贷款机构的领域和范围,促使民间借贷规范化、合法化。
(二)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趋利避害,加大正面引导、监管力度。银监会、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司法部门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以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
小叔今年62岁了,他在我们家族里,以“敢打敢拼”闻名。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当年插队落户回到上海之后,小叔硬是放弃了国企工人的铁饭碗,一个人跑到日本和韩国打工,在零下40多摄氏度的冬季里,在韩国的街头扫马路。
小叔在日本和韩国打工十多年,积累了一笔可观的积蓄,也练就了一口流利的日语和韩语,后来回到上海开办了一家外贸企业,一度做到了销售过亿的规模。但是后来由于在钢材生意上遭到失败,小叔不仅公司破产了,就连家里的积蓄也几乎全都化为乌有。
现在的小叔连退休金也没有,唯一值钱的资产,就是在上海的一套两房两厅的住房。虽然已不再年轻,他心里却一直有着东山再起的心愿。不久前,当年的一位日本生意伙伴与小叔重新取得了联系,并且将一笔订单委托给了小叔。算下来,单单这一笔生意,3个月的时间,就能有30多万的利润,关键是,小叔看到了从这里东山再起的希望。
可是,做生意要资本,小叔四处筹款,还是有15万的缺口。无奈之下,小叔找到了一家“民间借贷”公司,借款15万,填了张20万元的收据,约定借款期为4个月,用小叔唯一的房子作为抵押。
虽然利息高达5万元,但小叔依然信心满满,而生意也的确如小叔预想的非常顺利。才3个月,小叔的资金就全部回笼,还赚了近40万元,这让小叔再度雄心勃来。当然,首要任务是把民间借贷的资金还上。
在借款到期1个礼拜前,小叔就来到了这家民间借贷公司,要求提前还款。可公司的负责人却告诉小叔公司的财务出差了,要过几天才能回来,无法立即办理还款手续,再说借款还有一个礼拜,提前还款也不会减少利息,不如过几天再来还款。
无奈之下,小叔就回家了。可等到借款到期前2天再去借贷公司,小叔却发现已经关门了,打公司经理的电话,对方却是一再忽悠,就是不肯到公司来接受还款。就这样拖延到借款到期的最后一天,小叔终于发觉不对了。因为按照合同,如果这一天小叔不能办理好还款手续,这家民间借贷公司就能自动获得小叔的房产作为抵押。
情急之下,小叔赶在下班前打了报警电话,并且在公安局做好记录,证明自己在借款到期前拿着20万元到了对方公司要求还款,而对方却拒绝与小叔见面接受还款。
第二天,小叔再次来到这家民间借贷公司,发现这家公司已经恢复了正常营业。但借款经理看到小叔,却一脸抱歉地说,因为小叔没有按照约定还款,所以他们要收掉小叔的房子。看到这一幕,小叔出了一身冷汗,幸亏在公安局做了备案,不然自己的房子可就被骗走了。
在小叔打了报警电话,警察拿出前一天的证据后,对方又一次“变脸”了,客客气气地交回了小叔的房产证。不过办案的警察告诉小叔,现在这种民间借贷纠纷很多,很多借款人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都没有留下证据,最后导致双方发生了纠纷,也有些人因此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 民间借贷;合法化;金融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15-02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一)民间借贷内涵
民间借贷,从法律意义上讲,所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是作为非正规金融的一部分而定义的,一般是指排除在正式金融机构之外的借贷行为
具体而言,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交易活动的主体基本上是从正式金融部们得不到融资支持的经济行为人。(2)交易对象不是被正式金融所认可的非标准化合同性的金融工具。(3)民间金融不具有规范的机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4)一般不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内。
(二)民间借贷的优势与缺陷
1、民间借贷的优势
民间借贷在其他实行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也得到不同程度的认可,可见,民间借贷是市场多元化与主体优化选择的结果,有着正规金融体制所无可代替的优势与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信息优势和交易成本优势。民间借贷的履约可靠性高,在收集中小企业“软信息”方面具有优势,收集与加工信息成本低。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操作方便,手续简单,运转效率高。
2、民间借贷的缺陷
民间借贷由于其民间性及隐蔽性,不好加以管制。散乱的无组织、无体制形态易造成金融秩序的恐慌。民间融资无序,导致高利贷猖獗,资金安全难以保障。高利贷加重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孳生非法食利阶层,扭曲了社会公平正义。民间融资如果无序运行,还容易引发刑事犯罪。
然而,民间融资无序化,那么,是否要将其“一棍子打死”呢?
对于民间借贷我们不能只看其一不知其二,把不好管制变成严加规制,甚至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和保护正规的融资而把民间借贷一棍子打死,阻碍其发展。顺应规律,合乎潮流才应该是我们采取的措施。
二、民间借贷疏通之由
(一)民间融资有“存在的土壤”
近年来,金融机构实行信贷紧缩的政策,国有商业银行将资金主要投向国企和政府投资项目,导致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随着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迅速发展,面临歧视的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无法筹集资金,只能转而进行民间借贷,于有组织有机构的定型化的民间借贷随之产生。
另一方面,民间的“闲钱”缺乏有效的保值增值渠道。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狭窄。
另外,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以国有银行为主体,非国有经济在一开始就未受到国家的关注和重视。
(二)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必然性
从某种程度上说,民间借贷的存在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和国家经济发展目标的策略选择的结果。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可动摇的同时我们也承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有着巨大的贡献与作用。
其一,民间借贷合法化是摆脱“金融抑制”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的有效办法。要鼓励、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势必涉及到融资问题,正规的融资渠道显然已无法满足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需求。将民间借贷合法化有利于民营企业的资金融通,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均衡发展。
其二,民间借贷合法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在当下中国的金融制度下,农村金融供需失衡,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合法化能够有效遏制“虹吸”效应,让农村多余资金可以在农村范围内流动,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从而有效解决“三农”问题。
其三,民间借贷合法化可以规范当前的金融秩序,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正是由于长期以来我们队民间借贷没有一个合法有效的界定、没有将其纳入法律范围,才导致出现非法集资、高利房贷、洗钱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不仅能引导民间借贷向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且能打击非法集资、高利放贷、洗钱等各种扰乱金融秩序的金融犯罪。将大量的民间游资纳入国家的金融体系,可以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其四,民间借贷合法化是适应我国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适应我国农村路径依赖的选择。相较于手续繁琐、要求较高的银行贷款,简捷灵活的民间借贷更受到中小企业和农民的青睐。作为一种内生性的金融制度,它更能适应我国农村的圈层结构下农民的友情借贷倾向和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民间借贷办理手续简单、快捷迅速更符合中小企业与农民的接受能力。
三、民间借贷的疏通之路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要深入研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特别是对主体资格的认定、权利义务的界定、法律责任的确定、监管手段等多方面入手,完善和充实法律规定,逐渐形成规范化、体系化的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体系,使民间融资有法可依。其次,要尽快改变目前法律法规混乱和不协调的局面,形成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统一规制,严格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准确地把握“犯罪量”,不能因简单的秩序维护目的而扩大打击面。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抑制;国有银行回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一、民间借贷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目前,民间借贷亟待深入研究,关于民间借贷较为权威的界定尚无,且各方争议较大。有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不通过法律合法规定的形式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包含了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另一种观点强调,所谓民间借贷,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综合各方的观点,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官方金融而言的,其内涵界定应当强调以下三点:一是产权属于民间所有,并由民间借贷组织或个人独立自主开展的资金融通和与其相关的资金融通活动;二是参与主体的民间性,即资金的需求者是从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中难以得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如无抵押品的中小企业或农户。同时,资金的供给者多是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的民间组织或手中持有闲散资金的个体;三是融资活动的非监管性,即民间借贷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未进入官方的统计报表,未纳入到金融监管当局日常管理系统,也难以得到金融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有效保护的资金融通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虽然民间借贷市场目前监管缺失、无章混乱,但通观全局,我们依然可以归纳出如下特点:
1、我国的农村民间借贷行为以社会关系为基础。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人往往生活在一定的地域之内,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借贷关系不再是简单的经济契约关系,而是他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因此,这种内源性本身是具有社会性的。
2、民间个人借贷逐渐减少,企业生产性借贷增加。随着银行业不断推出面向个人的服务,如个人抵押贷款、消费贷款等,逐渐完善其服务水平,扭转了以往人们想向银行借钱也借不到的局面,树立了新的借贷观念。而且由于民间金融的灰色性因素以及前几年的“抬会”风波使社会及个人信用状况有所下降。而且随着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推出,民间个人消费借贷已经开始萎缩,相对应的,企业生产性借贷则由于民营中小型企业的不断涌现,呈水涨船高之势。
3、我国的农村民间借贷存在已久。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就算在现在这种国有金融垄断和金融压制的条件下,由于其自身的优势,农村民间借贷将长期存在,并有可能衍生出新的形态。
4、民间借贷操作手续简易。一般对借款用途不作限定,仅在口头表明资金使用意向,期限事先基本不确定,可临时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展期,从提出民间借贷申请到获得资金一般只需要1~2天,短的则只要几个小时,并且普遍以现金方式交接。
5、民间借贷的公开程度逐渐加强。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直接融资规模的逐步扩大,利率管制的逐步放松,市场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渐增强,民间借贷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有所改善,社会的接受和认可程度逐渐提高,一些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已由原来的隐蔽状态向半公开化甚至是全公开化方向转变。
民间借贷的上述特征,表明了民间借贷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民间借贷的发展是经济体制变革的一个必然过程。在经济领域中,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民间借贷的繁荣和发展是必然的。
二、民间借贷成因
有一种流行的观点是麦金农和爱德华・肖的金融抑制,即民间借贷是在政府金融管制即金融抑制下取得的。所谓金融抑制,是指一国的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市场机制未充分发挥作用,经济生活中存在过多的金融管制措施,而受到压制的金融反过来又阻碍了经济的成长和发展。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是“割裂”的,“割裂”了储蓄与投资之间的关系,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扭曲,致使资本与良好的投资机会相分离,大量的中小企业和个体被排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之外,资金在特权阶层得到低效率的使用,而急需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个体和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足够的资金,其只能通过“内源性融资”进行技术创新和发展。正是金融抑制使得部分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满足,民间借贷由此应运而生。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假说揭示了民间借贷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这个根源是外生的。
体制上,我国是典型的转轨经济国家,并且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国有金融的垄断地位。并且,落后农业与现代工业的二元性经济结构,导致了我国农村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不利地位。整个社会的闲置资金不但不能流入到农村经济部门,还导致大量的农村资金倒流向非农业部门。而国家通过有计划的银行信贷的方式投入到农村的金融资源,只能起到维持农村经济部门进行一些简单的再生产,却无法给农村金融带来成长的机会,最终的结果是农村金融发展更加滞后,农业融资的机会有限,严重地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开拓农村金融市场成本高、风险大、收益少,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纷纷视农村金融市场为鸡肋,认为从农村建设银行网点是吃力不讨好的行为,因此十年前,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收缩网点,从农村撤离机构。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出现了服务不足和金融缺位的现象,成为了我国金融市场中最薄弱的一块;另一方面由于普遍缺乏可抵押资产,缺乏正规的财务会计记录,中国的个体企业几乎没有可能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金融压制”的源头不仅来自央行及银监会;比如,企业债和地方企业债券的融资审批权集中在国家发改委,这一渠道事实上是被堵死的。正是由于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巨大的缺口,民间借贷商民以极其敏锐的逐利本能,在江浙一带迅速发展起来。
三、关于民间借贷发展的建议
(一)建议进行针对民间商业借贷的经济普查。不得不承认,虽然民间借贷的非正规性和非合法性,但是却是非常市场化的一种融资形式,资金规模与使用去向受到经济形式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很大影响,敏感性极高。反之亦然,这些资金的流动,无疑会对我国的宏观财政和货币政策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影响。我国农村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结构复杂,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很大。民间融资的规模与民营经济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民间资金的使用有很强的地域性与隐蔽性。现在,在正规金融市场之外,究竟有多少资金流动,是没有任何具体数字可言的。虽然,近年来,民间借贷问题得到相当重视,各方的调研成果不少,但几乎都是针对某一典型地区的调查,例如温州,并且所得到的数据浮动范围较大,精确数据的取得是非常困难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个个人或组织有能力完成全国范围的调查。为了更好的研究民间借贷这一问题,不通过国家力量是不现实的。因为乡镇企业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占用资金最多,对实体经济影响最大,也是有据可寻的资金使用方式,建议国家尽快展开针对民间借贷的专项调查。
(二)加快国有银行“回乡”进程。十年前,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撤走网点。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中国没有金融机构的乡镇是2,686个,只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是8,901个乡镇,两项加在一起大约是1.2万个乡镇,而全国共有6万个乡镇。粗略计算,大约1/5或者1/4地区的金融服务是不充分的,这些地方大部分集中于中西部地区。加快国有银行的“回乡”进程,增加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营业网点,对推进农村金融服务、规范农村金融秩序、吸收农村闲散资金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并且,随着商业银行在大城市竞争的日益白热化,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市场无疑是一块巨大的蛋糕。事实上,就在数年前国有商业银行悄然全线撤退的情况下,外资银行却逆流而上,乘虚而入,昂首挺进中国乡村。颇具战略眼光的外资银行在拼抢城市高端市场的同时,并不放弃中国农村这个低端市场。几年来,为了解决“三农”问题,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信今后中央政府支持农业的利好政策,包括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将越来越实惠。这些都给农村金融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给农村金融的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中间业务提供了拓展空间,农村成为商业性金融业务的潜力点和盈利点。
(三)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1、反思民间借贷立法目标。我国的金融体制与制度设计至今都没有充分考虑民间自由融资的客观需要,而是以国有企业的投融资为中心,通过建立并控制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确保把居民与企业资金集中在国有金融体系内,保持对金融体系的有效控制机制来达到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目标。金融法律的立法目标及其制度设计首先并不在于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而是阻止市场性的金融活动。这种制度安排的结果使银行部门实际上成为私人贷方和国有借方之间输送资金的管道,为国家按照自己的偏好配置金融资产提供了便利。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放弃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应将重点放在保障交易自由、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等公共服务上来。通过建立与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来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制度化与法制化,实现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
2、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政府、金融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形成合力,监控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使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市场自行调节;监督民间借贷等具体市场行为,保护民间借贷双方主体的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3、积极建立并完善农村金融市场。随着民营经济、家庭工业发展步伐的加快,土地和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目前许多中小企业一定程度上是依赖着民间金融市场的形成而发展的。对民间金融市场应坚持堵疏结合,既要促进其健康发展,也要进行合理引导和规范。同时,鼓励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广纳存款,充分发挥其支农的“主力军”作用。目前,宝应县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有关资金扶持政策,正在探索设立小额信贷公司和担保公司;相关金融部门也在信贷的面和量上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积极改善企业融资渠道,杜绝高利贷产生的温床,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温州民间资本借贷对银行信贷影响的研究.经济师,2008.8.
[2]从民间借贷的繁荣透析商业银行信贷体制的缺失.西安金融,2005.11.
[3]民间借贷VS银行信贷.中国国情国力,2005.11.
[4]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注意的问题.中国公证,2006.11.
【关键词】民间借贷 温州借贷规模 借贷利率 融资中介
民间借贷活动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开放城市。温州民间借贷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已经非常普遍,2005年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报告显示,温州民间融资规模约占银行贷款的比例在1981年约为65%,1991年约为80%,2001年也在42%以上。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市场一直发展活跃,借贷主体之间信誉良好,民间借贷利率基本维持在法定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内。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对温州地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资金支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也呈现了许多新的趋势和特点。
一、温州民间借贷的特点
(一)民间融资的规模化,利率的高息化
2011年8月末,温州市参与民间借贷的资本余额大概在1200亿元左右,占到了同期全市贷款余额的20%左右,比10年前的2001年增长了2.4倍,2001年大概在300到350亿。可见民间借贷规模总量不断增长。2011年局部金融风波以后,温州民间借贷金额下降了20%,但还是保持在900亿的规模,应该说资金规模还是比较庞大。在温州辖下的一个欠发达县,一家民营教育机构酿成了一宗债务超过20亿元的民间集资案。据相关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单笔借贷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占到了44.19%,同比增长4.68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在温州个体民间借贷也呈现出了规模化发展趋势。从利率水平来看,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高10%以上。2011年6月中旬,央视曾经对温州、台州地区的民间借贷做过一个调查,最高利息达到了120%,以1000万元为例,相当于,一年后不仅除了得偿还本金1000万元外,还需要收取1200万元的利息。这种高息借贷在浙江并不罕见,民间借贷利率呈现高息化。
(二)民间借贷活动日益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
浙江省高院的研究报告指出,近年来,浙江的民间借贷已经从过去的“熟人交易”向“以钱炒钱”方向发展,呈现出典型的资本化和商业化特征,使得民间借贷越来越复杂。主要表现在: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高息现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隐蔽化等;民间借贷活动日益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不再只是简单地出具一张借条,借贷双方在借款时往往手续齐全,一些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担保公司或个人,都已将借款协议或借条格式化。从形式上看,不仅有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明确约定,而且对违约责任,甚至对引发诉讼所需的诉讼费、律师费都作了详尽约定。
(三)民间借贷期限短期化
据温州各个监测点数据,从借贷期限来看,64.24%的借贷期限为6个月到12个月之间,民间借贷集中于半年以上的借贷期限,主要满足流动资金需要,赌博式借贷并不多见。
(四)民间借贷主体进一步丰富,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活跃,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主体相继产生。过去民间借贷只是局限于街坊邻里之间进行自由资金的相互调剂,现已产生出个体、私营业主、城乡居民等多种借贷主体。同时,一些借贷主体开始借助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各种合法的组织形式公开或者半公开地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从而,民间借贷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主要有直接借贷、集资、银背、呈会(聚会或成会)、担保、投资公司等五种主要形式。
(五)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居民的主要投资渠道之一
民间借贷市场的起初作用是弥补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不足,现已过渡成为人们的主要投资渠道之一。2010年国家信贷收紧后,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明显高涨,有些居民甚至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再进行放贷,以赚取利息差价。据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2年7月21日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
(六)民间借贷的放贷人层次复杂,呈传销式倒金字塔结构
高额的回报使得境外资本、公务员、银行工作人员、甚至是一些国企都参与进来。有的民间放贷资本中带有大量的银行资金,这些资金通过隐蔽的方法流入民间放贷领域,成为整个民间放贷领域的重要一环。据记者了解,温州的民间借贷范围,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其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资金规模高达40%,这也印证了温州民间借贷的疯狂和影响范围的广泛。
在浙江,到底有多少人加入民间借贷大军无从考证,但借贷网逐渐呈现出分层分级别的体系,专事民间借贷、不同级别的“主持人”越来越多。据了解,在这种分层模式下,如果第一层的回报是本金的25%,那么第二层则为比例18%左右,第三层是10%左右,第四层在8%左右,最低的一般都在3%。因为存在多级格局,整个民间借贷网“谁也不知有多大”。
二、结语:温州民间借贷出路在何方?
温州民间金融危机是一面多棱镜,暴露出中国经济运行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同时也为整个中国经济敲响了一记警钟:要使中国经济增长的稳定局面得以维持,必须推进更深层次的改革。
(一)完善法制建设,加强金融监管,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法制建设,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规范、保护民间借贷活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化、阳光化运作。
(二)利率市场化改革
作为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信号,资金价格应该在市场配置资源过程中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以实现资金流向和配置的优化。对于以温州为代表的一些区域,由于其民间资本雄厚、民间借贷活跃,利率市场化诉求强烈,同时地方政府财政状况良好,国有企业也少,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全可以单兵突进。
(三)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没有民营经济的发展就谈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要落至实处,严防“国进民退”作为一种长期趋势而出现。温州是全国民营经济的先发地区,目前民间经济数量在全市经济中占99.5%,在温州的40多万个私营企业中,小型和微型企业占到了99.8%。小企业在温州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基础和支柱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宇萍.温州民间借贷 风暴过后之思考[J].上海商业,2012(1):p55.
[2]朱忠明.温州积极探索民间金融发展新模式.2012年第六届银行家高峰论坛上的讲话.
[3]阶梯模式危险逐利http://.cn/05biz/system/2011/04/30/017485581.shtml.
[4]吴国联.对当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查[J].货币银行,2011(8).
[5]钱凯.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观点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2年(12).
[6]周古泉,左文峰,潘卫平.温州民间借贷问题及应对之策[J].企业研究,2011(12).
[7]姚耀军.2011年温州民间金融危机:多维度下的解读[J].农村金融研究,2012(7).
贷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将用于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第二条 贷款金额与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 贷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分期划款的,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实际放款时间分别计算起止日期。
第三条 贷款利率
本贷款按月计息,实行固定利率,为月息百分之 ,贷款期间内不作变动调整。
第四条 贷款发放
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
乙方授权甲方将贷款划入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第五条 还款
1、按月结息,乙方收到贷款后5日内为每月结息支付时间,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并结清剩余利息:
2、支付利息或者归还本金时,应支付至甲方授权的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3、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甲方均有权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而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4、乙方提前还款,应提前一周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提前还款申请不可撤销,一经提出即对乙方产生约束力:甲方有权收取提前还款部分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补偿金。另有约定的遵从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5、按月结息的,贷款结息的每月30日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 担保措施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与保证:
1、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提供与贷款有关的证明材料,真实披露收入来源、收入状况、资产以及负债情况等甲方需要的信息,并保证所作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完整、合法并且有效;
2、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当真实披露任何未了结的仲裁、诉讼或对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争议;真实披露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承担本合同债务的情祝;
3、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拾 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末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等甲方所需的乙方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
4、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及乙方资产、经营或收入状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保证给予充分协助和配合;
5、乙方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乙方为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个人借款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6、当发生经营亏损、财务状况恶化、遭受行政处罚、涉及重大法律纠纷、涉及刑事犯罪、被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等可能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偿债能力的情况时,乙方或担保人应当按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或落实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能够全额清偿的保障措施;
7、保证人履约能力下降,或抵押、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的,乙方应立即将该情况书面通知甲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或由乙方或担保人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8、乙方或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发生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歇业、解散、清算、注销以及其他改制行为,乙方应当提前30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由乙方或担保人按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或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9、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章程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乙方为自然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调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亦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10、乙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资信调查、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足以影响甲方放贷决策的重要信息;2 、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3、乙方未清偿甲方及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4、乙方拒绝或不配合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及资产、经营或收入状况的监督检查;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移资产或抽逃资金;
6、乙方经营或财务状况恶化,甲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
7 、乙方或担保人未按第七条第5 至8 项约定履行义务,甲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贷款安全的;
8、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抵押人或质押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置损害赔偿金或保险金的;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抵押人或质押人赠与、转让、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的;
10、虽经甲方书面同意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但抵押人、质押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处置价款的;
11、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12、保证合同、抵押权、质权未生效、无效、被撤销,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的。
13、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乙方或担保人未按甲方要求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14、借款人、担保人出现其他甲方认为可能损害贷款安全的事实或行为。
(二)违约救济措施
如出现第八条第一款所列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行使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1、停止发放贷款并解除合同,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到期,要求立即清偿并行使担保权利;
2、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挪用部分应按贷款利率上浮100%计收罚息,自违约使用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
3、乙方迟延偿还本合同项下任何到期贷款利息或本金的,应按贷款利率上浮100%计收罚息,自延迟偿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
4、乙方为签订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与资料有任何一项虚假的或故意隐瞒足以影响甲方放贷决策的重要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贷款金额的_10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如乙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中所做承诺和保证或其他义务,乙方应对其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贷款金额 10% 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解决与费用承担
1、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当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费用。
第十条 文本份数及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涉及的资产、股权复印件及其他合同、协议均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送达
l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以本合同首页载明的通讯方式及联系地址为准,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到达。乙方承诺在通讯方式及联系地址变更时,以书面形式于变更后__10__日内通知甲方。如因一方通讯方式或联系地址变更未按约告知对方,导致未收到对方有关通知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2 、获得乙方授权与申方接洽的人员,除乙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甲方该人员无权签收往来资料、法律文书或有关通知的以外,该人员对往来资料、法律文书或有关通知的签收均视为已到达乙方。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让予第三人。
2 、乙方承诺,乙方对甲方贷款的清偿顺序优先于乙方对乙方股东所负的债务,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
3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甲方制作或保留的乙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甲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甲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4、其它约定:
。
第12条
声明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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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宁波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
农村民间借贷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民间ac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民间金融活动总体上是无组织的金融活动。按利率高低分,宁波民间借贷有三种形式:友情借贷(白色借贷)、灰色借贷(中等利率水平借贷)和黑色借贷(高利贷)。这些借贷一般较分散、隐蔽,借款形式不规范,管理难度大,特别是黑色借贷风险较大。宁波农村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有: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形式主要在亲戚朋友、同事、邻居等熟人之间进行。他们完全依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一般数额较小,而且双方关系密切。二是简单契约型,这种借贷较为常见,一般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人即可成交,一般数额不太小或双方关系不十分密切;借款期限有长有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个别富裕农户将资金以高于银行利率借给需资金的农户或企业,从而获取高额回报。民间借贷的资金筹集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一贯民间放贷人是本人有一笔余款,还有就是放贷人的信誉比较好,亲友或者其他人把钱放到这里,可以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利息收入。放贷人把这些钱贷出去,获得利差。宁波的很多民间金融都需要一种信任机制,大家都比较熟,互相相信,是一个熟人社会,流动性比较差。如果出现问题,有非正规的制裁机构,也就是社会排斥,大家谁也不理你了,这种感觉是很难受的。在农村,农民大量的金融需求,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有些非金融需求如生病、婚嫁、盖房子等事情也需要借贷,也通过民间借款解决。民间借款这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在宁波农村地区仍然有着巨大的市场。
二、宁波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
宁波农村的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和生产的需求,促进了宁波地方经济的发展。
随着宁波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金融需求旺盛。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期限灵活,很符合个体经营者和农民对资金的使用特点,个体经营者和农民也乐于从亲朋好友处借款。
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由于信用、担保等方面的原因,往往得不到银行资金的支持,资金缺口绝大部分都是通过亲朋好友的支持或者通过中间人等从民间高息借贷而来,使企业能够得以生存和发展。民营企业扩大生产时的流动资金缺口,主要靠自己的积累和诚信,通过民间借贷渠道筹集的。民间借贷成了民营企业创业和发展的融资主渠道。
农民在建造房屋、购买耐用消费品、子女教育、婚丧嫁娶等方面需要资金时,往往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部门取得贷款,这迫使农民将目光转向民间借贷,从而也进一步推动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
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实行信贷集中管理,基层网点大量撤并,严格的贷款责任制度,农村的信贷投放受到限制,信贷满足率低。尽管农村信用社实行了小额信用贷款等形式,也加大了支农贷款的力度,但仍然不能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因此金融机构农村信贷支持的弱化和农村农民及个私企业巨大的资金需求,为民间融资的活跃提供了广阔的需求空间。现在的宏观调控,商业银行受政策制约,实行信贷紧缩,进一步压缩了正规的金融供应,促进了民间信贷的活跃。
三、宁波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风险大。民间信贷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多属私人交易行为,更无跟踪监控机制,一旦遇有不测,交易双方常常处于尴尬境地。
2.利率失控。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市场化的。民间借贷的历史敏感点也就是利率,但现在民间借贷的利率常常无管制而导致市场混乱,从而引发社会问题。如过高的利率使那些迫于生计的借贷者承受着巨大的高利贷利息,甚至愈陷愈深,无法摆脱贫困。
3.影响金融秩序。由于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利率,吸引了大批投资者,同时人们受投资利益的驱使,对投资选择又存有侥幸心理,致使一部分社会资金被高利贷所分流,影响了金融秩序。
4.民间借贷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由于民间借贷资金活动相当随意,给国家的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形成冲击,影响了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效果。往往一些用途不好、效益不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被银行卡住的,通过民间借贷融通资金,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大打折扣。
四、促进宁波农村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对策
1.合理引导规范民间金融活动。民间金融的市场空间实际上取决于正规金融的市场空间,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的需求,必然转向民间金融。因此必须认识到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互补作用,合理引导、规范民间金融活动。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时机成熟可以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如民间借贷契约的票据化和取缔不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等。
2.加大信贷投资力度,拓宽个私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对个私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个私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个私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同时应该鼓励个私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减少民间融资。
一、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报道,2003年6月28日贵州毕节地区小有名气的“借贷主”郑有勇自杀身亡,原因是他放出去的一笔巨款借款者“突然失踪”,而他是放贷资金链中的一个中间人,下线欠他的钱正是他欠别人的钱。这件事再次暴露了资金供给严重失衡的农村金融市场。
下面是一组数据也可以说明我国失衡的农村金融市场:
1、据测算,中国农村活动着的民间借贷资金0.8~1.4万亿元。
2、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我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贷款机构贷款的四倍。
3、2003年《21世纪经济报道》曾对125户农户进行调查,56.8%的农户表示现在的资金紧张,16.8%的人认为非常紧张,而认为在当地信用社贷款不方便的占调查户数的69.6%,贷过高利贷的64户中,57.81%的农户是因为无法从当地信用社贷到款。
这些数据说明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有诸多不利:
1、对农村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足户不愿把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的侵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增大。
2、风险大,容易引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面子,有时不太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缺乏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于用钱,不论利率高低以及自己的承受能力,有时不能按时归还资金,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3、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监管机制还不完善,一方面导致部分民间借贷资金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二、造成农村金融市场失衡的原因
(一)外部环境原因
1、1996年开始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由于在农村地区商业性银行的盈利性差,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市场。在县一级设有分支机构,但很多都实行严格的贷款权限限制。
2、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不断调整,已演变成专业从事粮棉收购贷款银行。虽国家已开始放宽其业务范围,但仍相当有限。
3、农村邮政储蓄一直都是只存不贷的单一金融服务功能,使其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事实上起着“抽血机”的作用。最近正筹备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如以商业性运作方式经营,但其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是否能达到理想效果还有待时间考验。
4、如此一来,支持农村金融市场的重任就落到农村信用社身上。事实上,农村信用社也确实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占主体地位。其网点基本覆盖所有农村区域。但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结构同样表现出日趋严重的“非农化”和“城市化”倾向,并且其服务水平有限,网络还不是全国联网,再加上体制问题,经营管理不善,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金融服务的能力。
(二)“三农”本身的原因。从商业角度来说,在农村,盈利的项目确实不如城市,而农民本身多且分散,个人信用没有保证,农民贷款的单笔数额往往少和分散,再加上农业风险大,国家在这方面的农业保险开展的程度还不够,银行经营成本比较高,那么银行资金自然就从农村流向了城市。民间借贷正是较好的解决了上述矛盾,才在农村一直很活跃,弥补了农村金融的空洞化。从需求者的角度主要是由于民间借贷形式的多样性以及手续的简单性,可以使农户及时地得到需要的资金。农村金融市场上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信用无法用商业银行的信用评价等级予以量化,这正是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
农村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
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多是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进行,他们完全靠的是个人之间的感情和信用,无任何手续。
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写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或长或短,利率也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这要比银行目前信贷管理体制下的贷款操作程序简单的多,时效性很强。
三是高利贷型。在利率下调和开征利息税的情况下,个别富裕农民把他们的资金以比银行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借给急需资金的人或企业,以获取高额回报。
正因为民间借贷形式的多样性及简便性,使得农户在遇到如婚丧婚嫁、子女升学、建房治病或者用于企业周转时可以及时的借到资金。
从供给者的角度,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持续增长,节余的资金一时没有合适的生产项目去投资,加上银行利率连年下降,又征收利息税,储蓄存款收入较低,甚至是负利率。而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工具在农村金融市场还不发达,无法实现投资。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的收益,对于部分资金富裕户来说,在亲朋好友的引导下便甘愿冒风险将钱选择比正式利率高一些的民间借贷市场。
三、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策略
对于上述农村民间借贷的优势及其存在的问题,应如何引导其发展呢?
(一)以社区合作方式发展社区合作金融。民间借贷产生和活跃的原因是农村社区正规金融投入匮乏与农村社区资金需求旺盛、部分农户资金有余与农村投资途径缺少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些矛盾,可以通过“市场内部化”制度安排来解决,是指规范成为社区合作金融。以传统内部血缘和地缘关系维系的农村社会,都是在小农经济条件下从事农业生产的,是一种投入周期长、风险大、比较利益差的弱质产业,在向市场化转轨和参与市场竞争中,必然导致资本流出农村。为此,应在政府扶持和免税政策保护下,建立服务于小农经济的社区合作金融和保险体系,也就是所谓的“市场内部化”的制度。这样逐步将民间资本纳入正轨金融体系,引导其正确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人民银行或者银监会对其有效监管。
(二)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管理办法,让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合法化。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中有着特殊的影响,应从法律的角度予以正确定位、合理的生存空间,使其合法化。国家除了政策上对民间借贷进行引导、扶持,做好合理利用和有效监控,维护社会经济和金融稳定之外,应同时立法来对其予以法律上的规范与保护。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建立民间监管机制,在监管部门中成立专门机构,专门进行民间借贷的管理。另外,对农村民间借贷实行登记制度,要求借款人与贷款人同时登记,签订合约。规范农村民间借贷的用途,严格限制贷款领域,降低贷款风险。
还款协议,是指借用人
民间借贷协议公证分民间借款协议公证和民间还款协议公证。
借款协议,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借给对方(借用人),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借用人将同等数额的金钱归还出借人,并附加一定的利息或不附利息,为此,由出借人与借用人所订立的协议。
还款协议,是指借用人取得出借人借给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后,为明确还款期限,还款担保等事宜,由借用人与出借人所订立的协议。
民间借贷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作为公民的出借人与借用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借、还款协议行为及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民间的借贷协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政策的规定,禁止高利贷、禁止复利(即所谓“利滚利”)或预先扣除利息。
办理民间借贷协议公证,由出借人或借用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也可以由出借人、借用人签订借贷协议的签订地公证处管辖。如果借用人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可参与签订协议的,公证管辖同上。如担保人单方向出借人出具担保书并申请公证的,由担保人户籍所在地或担保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申办民间借贷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⑴出借人、借用人及担保人填写的借贷协议公证申请表。
⑵ 出借人、借用人及担保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若出借人、借用人及担保人已婚的还应提交各自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已婚的,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如果夫妻一方亲自到场确有困难的,应向公证处提交本人自愿出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定的金钱或自愿提供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某项动产或不动产为借用人担保的声明。标的较大时,该声明书还应经公证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证明,证明该声明书确系其本人所写。
⑶出借人的存款证明。
⑷担保人拥有担保财产(包括动产或不动产)的证明。
我们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已达到3.8万亿元,占中国影子银行贷款总规模(中金估计)约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见图)。
民间借贷领域数据鲜有披露,为了正确估计其规模,须设置若干假设。经过测算,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增至3.8万亿元,同比增长35-40%,半年环比增长20-25%,假设如下:1.根据央行调查,2010年1季度末民间借贷余额为2.4万亿元;2.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监测了2005年3季度-2010年4季度期间每个季度的民间借贷规模。由于民间借贷的期限一般在半年至一年,因此用前九个月的借贷规模估算民间借贷余额,从而计算出浙江省(国内民间借贷最活跃的省份)民间借贷余额的增速;3.假设浙江的数据能反映全国民间借贷市场状况,从而推测2006年1季度-2010年2季度之间每季度的全国民间借贷余额;4.温州2010年2季度和2011年2季度民间借贷余额分别为800亿元和1100亿元。假设全国民间借贷余额增速相同,估算出2011年年中全国民间借贷余额约为3.8万亿元。
根据以上估算,我们发现:
1.2008年之前民间借贷行为适度,同比增速约为10%;2.2009年由于流动性充裕,民间借贷余额停止增长,当年2-3季度甚至出现了下降;3.2010年和2011年上半年一系列的紧缩政策再次推动民间借贷市场,同比增速约为50%和40%。温州民问信贷平均利率约为24-25%。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分行一直在监测四个来源的数据,分别代表了四类民间借贷。通常报道的是第三类的借贷成本,而非面向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的整体成本(见表)。
根据央行温州分行的调查结果,民间借贷的资全来源如下:当地企业占比30%,当地居民占比20%,外地企业和居民占比20%,银行占比10%。我们认为其中当地和外地的企业资金部分也来源于银行,因此估计民间借贷约有30-40%运用了银行贷款。
而央行温州分行的调查结果显示民间借贷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营运资金贷款占35%;房地产市场占20%;银行贷款还旧借新之间的过桥贷款占20%;民间融资中介占20%;其他占5%。
资产质量风险基本可控
根据掌握的信息,已经发生的违约事件多与过度举债或涉足投机领域有关,而且即便是在温州,出问题的中小民营企业在当地仍是少数。但未来几个季度中小企业的违约率会上升,特别是年底中小企业将迎来支付员工工资和应付账款的高峰。
民间借贷风险侵入银行系统的三条渠道
民间借贷的违约并不会直接导致银行的不良贷款上升,但是存在数种间接传递的渠道
1.背负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也可能从民间借贷市场借款;2.部分企业用银行贷款在民间借贷市场放贷;3.部分支行行长和客户经理利用其社会资源扮演融资中介的职能,因而给银行带来潜在的声誉风险。
银行业小企业不良贷款将增1550亿元
2008年下半年,宁波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飙升160%,不良贷款率从0.40%增至0.92%。2008年下半年,浙江省内某大城市的银行就曾因全球金融危机出现了不良贷款率从0.9%上升到2.5%的情况。今年上半年银监会披露,小企业借贷余额已达到9.7万亿元,占银行的公司贷款总额的29%。如果假设未来出现和2008年类似的不良贷款增长,银行业小企业不良贷款预计将增加1550亿元,相当于公司贷款总额的0.46%。实际上,银行自今年中期以来就注意到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并进行了客户排查。因此,银行受到牵连的风险基本是可控的。特别是地方政府也开始警惕民间借贷隐患,预计一旦局势恶化地方政府会和2008年一样出手维稳并协调各方进行债务重组。
政府将采取针对性措施化解风险
尽管近期草根调研显示央行的信贷额度控制和银监会的表外业务监管推高银行贷款利率,并进而推动民间借贷利率的大幅攀升,但是并不认为监管机构会放松货币政策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状况。此外监管机构不会禁止民间借贷,但是会打击民、司借贷中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和保证就业,会运用丰富的资源帮助资金紧张的企业,尤其是当地的优质企业。具体措施包括银行不抽贷、建立政府支持的信用担保公司以促进中小企业贷款以及打击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地下钱庄。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会利用其巨大的土地储备。例如浙江某大型缝纫机生产厂家,2008年由于民间借贷金额巨大面临严重的资金问题,地方政府将其土地性质从工业用地(市场价值每平米500元)改成了商业用地(市场价值每平米5000元),从而成功拯救了该家企业。
另一方面,银监会也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政策鼓励中小企业贷款,例如将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降至75%、将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率容忍度提高至5%等等。此外,银监会正在考虑小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或允许银行发行金融债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
投资者过于悲观
投资者对资产质量和经济硬着陆的担忧严重打压了银行股的表现,而对民间借贷的担心也进
在实务中,民间借贷是常见、也是存在形式最为多样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在借贷利息的约定标准和计算方法上更是五花八门、各式各样。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人、朋友之间,其形式和内容由借贷双方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自行确定,有关利息的约定没有金融借款合同那么规范严格,因此也经常由此产生争议。如何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定当事人约定利息标准和数额,是司法审判中常见的疑难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以及有约定三种情形进行分析,来讨论民间借贷利息的问题。
二、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处理
在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是指在借贷双方口头或者书面的约定中,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支付利息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借款方只需偿还贷款方的本金,无需支付相关的利息。贷款方通过诉讼时要求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应当不予支持。
在借贷关系中,在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如约还款,或者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是在贷款人催告后的很合理期限内仍未还款的,贷款人到法院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借款到期后的利息的,是否应当支持贷款人的利息的诉请呢?笔者认为:民间借款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是有所区别的,由于金融机构的盈利性,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人需要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般并不是出于盈利目的,而是出于亲情、友情等等情感因素,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借款,并无不妥。但是当事人一方超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或者不定期借款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然不予偿还,贷款人向借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因此在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约定了逾期还款的利息,应从其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应当支付的利息。
三、借贷双方约定利息的情况处理
在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口头或者书面明确约定利息的计算标准或者数额的,约定的标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依法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予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若干意见》是对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解释,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若干意见》在立法上的确认。
对借贷双方明确约定利息或者利息计算标准的,法律规定应当这样处理。首先对于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贷款方依照约定的标准要求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次双方约定的标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借贷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在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不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者涉及刑事犯罪,对于贷款方要求借款方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范围内予以支持;再次,对于只约定利息的数额而未约定计算标准的,笔者认为应当先行依据本金、借款期限和利息数额确定计算利息的利率标准,如果计算的利率标准并不高于借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应当按照约定的利息数额支付,如果高于借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则不能依照约定的数额,而应当按照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数额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四、借贷双方约定利息不明确的情况处理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约定利息不明确的情况是指的借贷双方口头或者书面确定的借贷关系中,虽然约定要求支付利息,但是对利息的标准、期限等条件约定不明,以致双方产生争议的情形。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笔者认为,应当对约定不明的情形作出深入分析,不能因为某一项的约定不明,导致债权人的利息请求权丧失,以致于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在利息的计算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参照约定的其他事项对约定利息的标准进行分析,如果借助其他方面可以确定利息标准的,应当认定双方明确约定了利息,并依法予以支持。如双方在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中只写明了"应当支付利息"、"逾期不偿还,应当支付利息"等内容,而无法确定利息的标准,自然应当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中写明了"按照还款时的银行利率给付利息"、"依照借款期中最高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不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利息"等内容的。笔者认为对此类情况,不应简单的认为是利息约定不明确而不予支持,而应当借助可以查明的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认定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即使双方对银行利率是存款利息还是贷款利息、借款时的利息还是还款时的利息等问题有争议,可以借助举证责任的分配予以确定,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利息的计算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借贷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十万元,期限五年,利息一千元",双方产生争议,贷方认为是年利息一千元,借方认为是五年共计一千元。如果借方认为属于利息约定不明,要求认定不应支付利息的,应当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尽管双方对利息的计算期限约定不明,以致产生争议,但是要求支付利息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贷方无法证实是年息一千元的,应当认定五年的利息是一千元,而不应当认定为利息约定不明,不支付利息。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关于借贷双方约定利息不明确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参照该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该意见的规定较之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是更为合理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利息,即使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标准,按照银行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借款方并无利益上的损害,又能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较之直接否认债权人的利息请求权,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因此在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利息约定不明确条款时,应当本着审慎认定的原则,作出更为公平的裁判。
五、民间借贷本金数额的确定问题探讨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对借贷利息的产生争议,很多情况是对计算民间借贷利息的本金数额产生争议引起的。在一般情况下,贷款方将约定的借款数额如实交付,并以此数额作为计算利息的本金数额,对此双方一般并无争议。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如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或者将利息计入本金的情况,对此类情况如何处理,本文将做一下探讨。对于贷款人将预期的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并以约定的本金数额请求双方之间的借贷利息的情况,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应当按照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的数额作为本金数额,从而计算利息数额。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对于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情况,也就是常说的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的"计复利"的情况,俗称 "利滚利"。对于这种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的情况,有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就是"高利贷",严重损害了公平原则,本身就是违法的,应当予以坚决的否认;也有观点认为,这种"计复利"的约定方式只是民间借贷中存在的一种计算利息的方式,如果这种约定并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当支持,超过部分才应当不予支持。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本是一种形式自由多样、体现双方自主自愿性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应当介入。"计复利"的利息计算方式是可能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的一种计利方法,但也要考虑借款时间、偿还期限等情况才能确定这种计息方式是否公平合法,如果双方约定的这种计息方式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计息标准,笔者认为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果说因为使用了"计复利"这种方式,就要全部推倒重来,这不仅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债务人也会认为法律有空可钻,并不利于社会整体诚信的伸张。
六、民间借贷能否约定违约金和违约利息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一般来讲,合同法关于借贷合同的约定是针对商业借贷合同而言,并非针对一般的民间借贷合同,那么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能否约定违约金和违约利息呢?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除了借贷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必须有物之交付方可成立;而商业借贷合同则是承诺性合同,仅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因此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贷款方未能如期提供借款或者借款方并未收取约定的借款,都表明此借款合同并未成立。民间借贷一般都是亲人朋友间基于对亲情、友情关系的信任而发生,很少存在恶意磋商等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因合同未成立,即使双方有关于违约金或者相关的利息的规定,也不应当予以支持。
参考文献:
[1]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03-104.
[2]章永泉.论我国诉讼中的证据排除与证据禁止 [J]. 政法学刊,2001,06:16-18.
[3] 宋世杰.诉讼证据法学[M]. 武汉: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102-104.
王昌盛最近有些烦,他不知道是否应该去表弟;他更不知道,像他这种情况,胜诉的概率有多大。
2006年5月的一个晚上,王昌盛吃过饭,泡了一壶铁观音,这是他一天中最惬意的时候。
门铃响起,他的远房表弟周革辉大步流星地走进来,一副很焦急的样子,“银行贷款一直没办下来,水泥厂不能再等了,一期工程已经动工一半,再没钱只能停工了!”
周革辉在温州当地开办了一家水泥厂,为了抓紧施工,他一边办理水泥厂的审批手续,一边抓紧动工。但是,正因为没有审批手续,周革辉的银行贷款迟迟办不下来。这让周革辉很无奈:“其实,早几年只要银行内部有人,托关系走路子,银行贷款还算好办;但是,近几年需要贷款的企业越来越多,也就越来越难办了。”通过多次跟银行协调,周革辉的贷款依然没有办下来,他此次来访的目的只有一个――向王昌盛借钱。
王昌盛在温州当地小有名气,打理着几家公司,主要涉足地产和煤炭领域的生意,拥有雄厚的资金,并被圈里人推举为某协会副会长。
不过,近几年,王昌盛的主要精力已由实体转为民间放贷,“这个来钱快,”王昌盛说。
生意人就是生意人,王昌盛虽然知道民间放贷来钱快,但并未被这“快钱”冲昏头脑,他更明白机会与风险共存的道理。因此,王昌盛只将钱借给熟人或者熟人带来的朋友。正是这样一层关系,王昌盛借出去的资金,百万元以下的均是双方口头协议借款数额和还款日期,连个欠条都不用打;百万元以上的资金才需要借款人拿实物作为抵押。王昌盛说:“以前,借多少钱都不需要抵押物,后来这个市场越做越大,也越来越复杂,光靠诚信已经不太靠谱了。”
周革辉到访后,一杯茶的工夫,王昌盛就借给周革辉300万元,月息2分。王昌盛说,“民间借贷的利息大都是按月计算,2分就是每月按2%的比例还息。如果还款期限是一年,并非是2分乘以12个月,而是利滚利,每个月要将上个月的利息也算进本金。”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王昌盛每月光利息最少可得6万余元。而这样的一笔借款,王昌盛除了在自己的小本子上记录了一笔账之外,双方没有任何形式的抵押物甚至收据。
此后,周革辉又因水泥厂二期工程、引进生产线和设备等理由,陆陆续续从王昌盛那里借了几次钱,总共1600万元,并且约定2009年6月将本息结清。
天有不测风云,由于经营不当,周革辉运营不到一年的水泥厂破产了,并被另外一个老板收购重组。水泥厂估值5亿元人民币,周革辉只分得新公司10%的股份。此时,他向王昌盛借的资金,光利息已达到500多万元,周革辉中间只还了40多万元。
得知周革辉的工厂被收购后,王昌盛几次找到他,对方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并有意拿出其新公司5%的股份作为冲抵。但王昌盛也正在准备做一个项目,急需的是现金而不是股份。追问几次之后,周革辉干脆玩起了消失,王昌盛至今没有再见到周革辉,而此时的借款连本带息已高达近2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