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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

时间:2022-08-19 19: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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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

第1篇

2012年,我镇民政工作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宗旨去开展工作,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救灾救济工作:

我镇的救灾救济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到灾害救援机制完善,人员落实,经费到位。镇、村两级分级负责的原则,出现灾情能够做到及时、准确的上报。解决农村春荒、夏荒370户,456人的生活困难,为他们送去了15000公斤大米。

二、五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认真搞好五保户供养工作,加强敬老院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全镇共有五保户148户,其中今年上半年新增5人。今年3月份,民政办干部对凡符合五保户条件的特困户逐户逐人进行调查了解,在调查的同时核实对已保的五保户资金是否落实,对未保的5户五保户全部登记上报,做到应保尽保。我镇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共7位,敬老院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确定了专人管理院内事务,院内清洁卫生好,老人们吃、穿、住都有保证,每一月镇民政办的同志都会到敬老院看望老人,敬老院工作开展顺利。

不断完善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我们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落实城市低保15户,16人,农村低保655户,1095人,解决了7户医疗救助困难户。

三、老龄工作

今年1月份对全镇辖区内的年满60岁老人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全镇2012年年满60岁以上的老人共人2923人,60至69岁的1599人,70至79岁的905人,80至89岁的380人,90至99岁的38人,100岁的1人。此次调查摸底为今后的农村养老保险提供了可靠依据。

四、双拥、优抚工作

我镇有优抚对象59人,其中:复员军人27人,遗属2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23人,革命伤残军人7人。今年4月份,我们按照县民政局的要求,对全镇重点优抚对象进行了全面清理,逐村逐户调查了解情况,到县武装部查找档案,完善资料,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的前期准备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重视下,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三难"问题,如:连山村7社老复员军人欧光华生活困难,镇民政办得知后及时为其妻办理了低保手续。彭桥村3社复员军人李功绪房屋在去年洪灾中受损严重,李功绪在修建中资金紧缺,老夫妻两找到民政办,老泪纵横,镇民政办的同志了解情况后及时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5000元,以解燃眉之急。

第2篇

一、救灾救济工作:

我镇的救灾救济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到灾害救援机制完善,人员落实,经费到位。镇、村两级分级负责的原则,出现灾情能够做到及时、准确的上报。解决农村春荒、夏荒370户,456人的生活困难,为他们送去了15000公斤大米。

二、五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认真搞好五保户供养工作,加强敬老院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全镇共有五保户148户,其中今年上半年新增5人。今年3月份,民政办干部对凡符合五保户条件的特困户逐户逐人进行调查了解,在调查的同时核实对已保的五保户资金是否落实,对未保的5户五保户全部登记上报,做到应保尽保。我镇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共7位,敬老院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确定了专人管理院内事务,院内清洁卫生好,老人们吃、穿、住都有保证,每一月镇民政办的同志都会到敬老院看望老人,敬老院工作开展顺利。

不断完善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我们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落实城市低保15户,16人,农村低保655户,1095人,解决了7户医疗救助困难户。

三、老龄工作

今年1月份对全镇辖区内的年满60岁老人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全镇年满60岁以上的老人共人2923人,60至69岁的1599人,70至79岁的905人,80至89岁的380人,90至99岁的38人,100岁的1人。此次调查摸底为今后的农村养老保险提供了可靠依本文来自那一世,转载请保留此标记。据。

四、双拥、优抚工作

我镇有优抚对象59人,其中:复员军人27人,遗属2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23人,革命伤残军人7人。今年4月份,我们按照县民政局的要求,对全镇重点优抚对象进行了全面清理,逐村逐户调查了解情况,到县武装部查找档案,完善资料,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的前期准备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重视下,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三难”问题,如:连山村7社老复员军人欧光华生活困难,镇民政办得知后及时为其妻办理了低保手续。彭桥村3社复员军人李功绪房屋在去年洪灾中受损严重,李功绪在修建中资金紧缺,老夫妻两找到民政办,老泪纵横,镇民政办的同志了解情况后及时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5000元,以解燃眉之急。

镇老复员军人定补面达100%,今年上半年无优抚对象上访。我镇农村义务兵优待面达100%,今年1月底前发放优待金,人平1700元。对立功的战士,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五、殡葬改革管理工作

今年3月—4月为殡葬改革管理工作宣传月,我镇邀请县执法队宣传车到11个村进行广播宣传,通过宣传使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家喻户晓,宣传殡改制度,倡导厚养薄葬的新风尚,使群众自觉遵守和执行殡葬管理各项法规、政策。今年上半年我镇殡葬处罚42例,上缴款34000元。

第3篇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民政办:

近年来,经过不断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我市低保工作整体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但在工作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特别是今年低保量呈增长趋势,从中也反映出了不少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认真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主动地做好新增低保对象的办理工作。各镇(街道)要组织所属村(居),按照动态管理和应保尽保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特别是那些贫困的单亲家庭、贫困孤寡老人,要尽快为其办理低保。镇(街道)不得硬性规定名额,不得以各种借口拖而不办,也不得集中在年底办理。

二、搞好城乡低保对象的自查工作。各镇(街道)民政办要对本镇(街道)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认真自查,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群众反映大的低保户要立即停止保障;对家庭确实比较贫困或有严重病残,可保可不保的,可以予以保留。

三、做好低保金发放工作的管理。近年来,金融部门对账户信息管理工作更加严格,凡是账户名与身份证不一致的,在农村信用社一般不予拨款,办理非常麻烦,影响了低保金的发放进度。各镇(街道)要做好低保对象活折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号、姓名统一,不错、不缺。目前,在个别地方,村级为低保户代管活折、代领低保金和对低保金进行二次分配的问题比较严重。各镇(街道)民政办要通过走访了解,认真加以纠正。严禁村级强行代管活折和代领低保金,杜绝对低保金进行二次分配的问题。低保金是高压线,镇(街道)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法制教育和政策教育,让他们端正思想认识,自觉纠正违反低保政策的行为。

四、对死亡的低保对象要及时上报。各镇(街道)要对村级提出要求,凡死亡的低保(五保)对象要及时上报。镇(街道)也要每季度集中上报一次低保(五保)对象的死亡名册。要充分利用管理《死亡证明信》的有利条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死亡人员能够及时上报,及时取消低保资格。

低保工作是党委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的工作,特别是农村低保已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各镇(街道)民政办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正确理解和落实低保政策,进一步加大管理的力度,加大监督的力度,加大低保公开的力度,切实杜绝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发生,把城乡低保办成“阳光低保”和“满意低保”,真正把好事办好。

第4篇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作用,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健康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救助水平不断提高,有效地解决了全县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面对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按照上级相关要求,进一步建立“以资助参合参保为基础,以重特大疾病救助和住院救助为核心,以门诊救助、慈善援助为补充,逐步推行‘一站式’报账服务”的多层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体系。并以此为框架,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全额资助参保参合对象为当年第四季度在册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

县民政局根据上年第四季度享受城乡低保、五保对象在册人员,对其参合参保个人缴纳部分实行全额资助。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用款计划在第四季度直接把所需资助资金拨入县医保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专户和县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专户,县医保局和县卫生局负责办理具体参保手续。

1.县财政局:负责将所需资助资金在规定之日前拨付到缴费专户,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工作顺利开展。

2.县民政局:负责向县医保局、县新农合办提供全县应资助对象到户的信息数据及汇总表,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用款计划,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县医保局办理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工作,及时准确。将参保信息录入系统。

4.县卫生局:负责督促新农合办办理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业务工作,督促各乡镇卫生院及时准确的将参合信息录入系统。

5.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乡镇民政办分村(社区)提供详细到人头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花名册,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人员参保参合登记、录入工作,并于每年一季度将参保参合名册上报县民政局救助股。

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指定对象的一般疾病门诊治疗,各乡镇要将以上门诊救助对象的花名册及个人帐户于每年2月下旬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于每年一季度下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时一并打卡发放到个人。

县民政局除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解决的重特大疾病外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按政策给予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出院时,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销比例报销后,城乡低保对象按可救助部分余额的50%,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按可救助部分余额的100%给予医疗救助,同一对象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对白血病患者的医疗救助,仍按《__县白血病患者医疗救助制度》(青委办〔2011〕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本人困难申请书(乡镇、村(社)区签据意见、并加盖公章);

2.出院证明(复印件);

3.总发票(复印件);

4.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审批表;

5.家庭类别证明;

6.__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

7.个人银行帐户(复印件)。

由申请人将以上资料交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审核资料,每季度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季度审批一次,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发文,并将报账资金打入申请人个人帐户。

(一)救助对象:凡具有我县户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低保对象;

4.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0-14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凡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对象,当年不再享受民政医疗救助,县惠民帮扶中心不再解决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外的临时医疗救助。

(三)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出院证明(复印件);

3.总发票(复印件);

4.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审批表;

5.家庭类别证明;

6.__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

7.患者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四)申请地点:县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

(五)救助标准: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采取门诊和住院救助的方式予以救助。

1.住院救助。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医疗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1>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按65%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5000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

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0元。2.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须长期维持院外治疗,且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或居民医保特殊门诊按住院方式报销范围的,一个自然年度内所发生的政策范围门诊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1>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按7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000元.

申请门诊救助时,享受对象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及乡镇领导签字盖章)、附门诊发票、家庭类别证明书、患者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资料后,由乡镇民政办审核相关资料并填写《__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经分管民政领导签字后,由患者本人或申请人凭资料到县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办理,窗口领导审批后,由工作人员开具三联单,享受对象凭三联单到民政局开户银行取现(中国农业银行__县支行)。

2.县惠民帮扶中心将所收资料按月装订成册存档,同时将每月发生的救助花名册报民政局救助股。

对因患重度精神疾病在专业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按每月定额救助500元的标准给予住院救助,一年内最高救助6个月。由患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住院(入院、出院)证明、缴费收据、申请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经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给予定额临时救助。住院费用属“三无”人员按“三无”人员标准进行医疗救助,不属“三无”人员的按城乡低保户标准进行医疗救助。

对因患精神疾病需长期在门诊购药、且已办理《残疾证》的患者,由患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残疾证》、门诊购药发票(复印件),经村(社区)初审、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给予定期门诊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元,不到1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救助(已享受住院救助的除外)。精神病患者门诊救助在每年第四季度办理。

县民政局要将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城乡重度精神病患者,按程序分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乡镇应在下拔的医疗救助资金中对困难家庭精神病患者住院首次缴费给予适当救助。

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 “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到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无缝衔接、同步结算。先期在县级医疗机构试运行,取得经验后在全县定点医疗机构中全面开展。报账资金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一个月,每月末向县民政局报送资料,经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5篇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困难群体缓解就医困难和问题。为全市基本建立起资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救助效果明显,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紧密衔接,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分类救助,区别对待;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政府救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

三、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常住我市、持有我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特困群众: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

(三)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在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后家庭仍然生活困难的;

(四)其他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予以救助的。

凡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定点机构。

四、医疗救助方式、类型及标准

救助方式:医疗救助实行为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方式。

救助类型: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分为资助参合、医疗优待、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

(一)资助参合、参保。积极鼓励和支持特困群众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及其他形式的有益医疗自救活动。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市政府负担。每年底由民政部门提供名单信息报财政局,由财政统一拨付。

(二)门诊医疗救助主要帮助解决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1.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没有抚养、扶养、赡养能力的)人员的门诊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率100%。分散供养五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集中供养五保人员每人每年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元。

2.患有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确定,每人每年发放100——300元医疗救助卡,持卡人凭卡到指定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在限额内就医购药。

3.城乡困难救助对象患有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和各种癌症化疗、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药物,不设起付线,按自付费用的3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封顶线3000元。

4.一个人同时符合几种门诊救助条件的,按救助标准最高的救助。

(三)住院医疗救助是指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因病住院治疗,造成基本生活困难而进行的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取消病种限制可在一个自然年度的封项线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

1.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实行特殊救助,个人负担部分的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个人负担部分的80%。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10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及享受减免后,申请医疗救助实行零起付。自付费用在2000元(含)以内的给予70%救助,自付费用在2000元(不含)——5000元(含)的给予60%救助,5000元(不含)以上的给予5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8000元。

3.对城乡低保边缘困难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在2万元(包括2万元)以上,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及享受减免后,家庭仍然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救助比例在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比例基础上各减10%,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5000元。

(四)医疗优待是指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持《农村五保供养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

(五)临时医疗救助是指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或城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在享受最高医疗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十分困难,或虽未享受医疗救助,但因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继的,给予一定比例、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五、医疗救助相关条件

(一)申请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费用;

3.参加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5.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6.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二)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应尽职尽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1.对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故意刁难、拒不上报、办理的,或对不符合医疗救助的故意上报、办理的;

2.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3.、,或贪污、挪用、扣押医疗救助金的。

(三)医疗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

1.到非定点医院就医未经卫生部门同意、未到民政部门备案的;

2.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食物中毒、工伤、他伤等非自然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3.超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自购药品、非诊疗性药品、保健品及营养健美所发生的药费;

4.擅自挂床住院、在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费用;

5.计划免疫保偿范围的医药费用;

6.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而引发的医疗费用;

7.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骗取医疗救助金;

8.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救助的医疗费用。

(四)医疗救助对象应如实反映就医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1.不如实反应就医情况,弄虚作假的;

2.将《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借给他人就医使用的;

3.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

六、救助和审批程序

(一)资助参合的办理程序是,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每年11月底享受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情况,编制花名册报送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核后对下年参合、参保对象按政策予以补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程序按照救助对象申请,村(居)委会审查评议,乡、镇(街道)审核,报市级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办理。市民政部门也可通过发放定额医疗救助卡、建立平价药房等形式,方便救助对象的日常门诊和购药。

(三)临时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凭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结算清单、各种保险及单位报销等有效票据,按照村(居)委会审查,群众评议,乡、镇(街道)审核,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程序办理。

(四)住院医疗救助包括“一站式”即时结算和非即时结算。

“一站式”即时结算医院医疗救助程序: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凭《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定期结算。

非即时结算医院住院医疗救助程序:

1.申请人应在住院就医结束后60日内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出具的医疗费报销收据或医疗费收据;

(4)商业保险、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费用证明;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社会帮扶资助等情况证明。

2.村(居)委会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集体评议,张榜公布3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由村(居)委会的签署意见上报乡、镇民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

3.乡、镇民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接到有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领导签字、盖章,上报市民政局;

4.民政局对乡、镇民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的救助金额;

5.医疗救助金由市民政局下拨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民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进行发放。

七、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基金的管理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

1.市财政每年年初根据民政部门的用款计划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预算;按照辖区城镇和农村人口安排医疗救助金,每年不低于人均1元。

2.福利彩票基金;

3.社会各界捐赠;

4.上级部门拨款。

(二)严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民政局应要设立医疗救助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并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使用合理。

八、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民心工程,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医疗救助与社会慈善救助的衔接;

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好安排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减免医疗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6篇

芜湖城乡低保实施细则:积极准备20xx年城乡低保年度复核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合理确定低保对象的标准和范围,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切实做好低保年度复核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近日花桥镇召开专题会议,积极谋划20xx年城乡低保年度复核工作。

做好宣传。通过镇村电子宣传栏、公开栏积极宣传低保复核发动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加强民生政策宣传,知晓低保年度复核工作的重要性;让群众积极主动配合复核工作。

做好业务培训。由镇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做好此次年度复核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高效地完成此次低保年度复核工作。

做好摸底工作。将低保在册人员档案进行整理汇总,为低保年度复核提供完整的基础性资料。

芜湖城乡低保实施细则:深入开展低保申请入户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六郎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强化低保动态管理,积极推进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和应退尽退工作,根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和民政工程考核要求,六郎镇民政办、村(居)委会的低保工作人员要深入城乡低保对象家中认真开展摸底工作。新申请低保户的入户率要达到100%,核查申请户的家庭基本状况,包括家庭收入、支出情况及家庭成员就业和外出务工、健康等情况,家庭生活状况、邻里调查和单位调查以及相关信息比对。

为更好的完成低保户的家庭情况调查,六郎镇民政办协调芜湖县民政局、易太村民政工作人员针对户籍在六郎镇、居住地在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的的低保申请户,深入到其居住地清水街道竹秀社区及丈夫所在的原户籍地清水联盟社区了解该户的家庭经济状况及涉及到拆迁的各项补偿以及拆迁房屋的出租问题,做到客观、真实的反映家庭收入、生活等情况。

芜湖城乡低保实施细则:从忧居到宜居 芜湖晒城乡发展成绩单从忧居走向宜居,越来越多的江城市民改善了居住环境,实现住有所居。11月24日,市住建委召开新闻会,通报今年110月份重点领域的信息数据。数据的背后,是暖暖的民生温度。今天的芜湖,正朝着品质之城大步迈进,变得更加安居、宜居、乐居。

托起百姓安居梦

早在20xx年,为了让众多家庭实现居者有其屋,我市启动了保障性安居工程。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累计开工公租房141199套。其中,累计竣工83682套,已分配79296套,占竣工总量95%;租赁补贴6277户、租金补助4877户。

据了解,我市在优先满足城镇低保、低收入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将棚户区改造居民、受灾群众、搬迁移民、国家及省市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以及医生、教师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同时,继续扩大保障覆盖面,在上述人员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凡有住房需求的其他人员也可申请公租房。

按照租补分离、租售并举的原则,我市还对承租公租房并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给予租金补助。其中,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分别给予85%、70%的补助;对专科、学士、硕士、博士毕业生分别给予20%-80%的补助。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向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宜居城乡幸福景

农村危房改造是实施惠农政策的一项重大举措,让越来越多农村困难群众得到实惠。近年来,我市力推农村危房改造,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今年,我市农村危房的改造任务是3300户。其中,无为县1890户、南陵县459户、芜湖县300户、繁昌县268户、镜湖区109户、鸠江区200户、三山区74户。截至10月底已全部竣工,目前正在组织竣工验收。

哪些人属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一般来说,是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一般贫困户。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其中,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如果进行危房拆除重建,户均补助为2万元;如果进行加固修缮,户均补助为6000元。一般贫困户如果进行拆除重建,户均补助1万元;如果进行加固修缮,户均补助为4000元。

乐居生活新期待

20xx年,我市在惠民靓城上再挥大手笔,将棚户区改造作为安居工程的重头戏,形成 改一片、成一片、美一片的新模式。今年,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共114个,改造总量是26943户、305.48万平方米。截至10月底,已开工27144套,开工率100.75%,改造面积358.18万平方米。

第7篇

用“走过不平凡的一年”回望2019,民政办公室工作,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各项任务目标:

1、进一步清理规范低保工作:本着“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原则,对全镇低保户继续动态调整,共取消死亡及脱贫低保户260户320人,截至目前,全镇现存低保户464户561人。

2、做好残疾人“两补”及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调整工作,自2018年1月份以来,为102名重度残疾人申请报批了护理补贴,为59名残疾人申请报批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当前78名残疾人的两项补贴正在审批办理中。按照社会事业局的工作要求,8月份对残疾人基本生活状况和需求信息进行摸底调查及系统动态更新,圆满完成了镇域范围内1508名残疾人的数据更新工作,为920余人进行了辅助器具适配。

3、拥军优抚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精准上报779名优抚对象的资金申请及资金发放明细。自10月25日开始进行退役士兵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后,会同办公室工作人员与村级民协员上下联动,加班加点工作,45天时间内完成了信息采集预估量的90%,同期采集进度位居高新区其他乡镇前列。春节前完成了每人一对灯笼、一张慰问信、一张年画的大走访慰问活动,营造了全镇尊崇军人的浓厚氛围。

4、特困供养人员的安全工作:结合镇域特困人员供养实际状况,以入院老人的“居住 饮食 心理”健康为重点,常抓不懈,赢得了逐级领导对敬老院督导、调研工作时的充分肯定。11月上旬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完成了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评估,为弱势群体待遇落实打下了基础。

5、移风易俗推进工作:下发了由倡议、电话抽测问卷、红白理事会成员三块内容组成的倡议书26350份,党政办公室录制了移风易俗倡议书宣传录音,同时安排宣传车定点下村宣传,与分管领导一起,在5个管区分别召开了各村民政协理员及红白理事会会长参加的移风易俗工作推进会,全镇50个村配备齐全红白理事会成员,破除陈规陋习、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厚养薄葬成为了家喻户晓的新风尚。

6、“8.19”自然灾害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民政办公室人员以“年家峪灾民集中安置点”为工作重点,围绕安置点的“有序 安全 高效”运转尽职尽责,按事业局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上传报送灾情数据。积极推进灾后重建工作。

以上任务计划的完成,归功于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受益于兄弟部门及管理区党总支和村两委的大力支持,源自于办公室一班人和村级民协员的默默付出与奉献。

借镇党委政府组织“砥砺前行  追梦2019”之东风,展望2019年民政工作,以“诚心待人,细心做事”为目标,干中学,学中干。计划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做好四类定补人员资金待遇落实工作:进一步服务好“低保、五保、重残、优抚”对象,积极落实各项政策,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精准服务,调整好各类系统数据的同时,做好资金申请及资金发放明细,确保弱势群体待遇落实。

2、学习贯彻弱势群体服务政策,及时将民政服务的四类人员进行动态调整,结合村级场所改造,进一步督促落实四类人员的长期公示工作。

3、以“食品、卫生、心理”安全为重点落实好特困供养人员供养工作。

4、进一步协调办好规划调整后的民非社团组织的申报及年检事宜。

5、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集中采集动态更新及校对工作。

第8篇

一、城乡低保制度逐步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一)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城乡低保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2013年9月我县出台了《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发[2013]36号),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推进公开公示、加强动态管理,建立起“个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三榜公示、动态管理、社会发放”的管理运行体制,积极推行“阳光政务”,把好“入口”,疏通“出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县1999年初步建立起城市低保制度,2007年农村低保制度开始全面实施。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县委、县政府把低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城乡低保提标列入为群众办实事内容,有效保障了城乡低保政策的落实。截止目前,我县共有城市低保对象2873户、xx人,发放低保金xx万元,人均补差水平达到270.2元;农村低保对象xx人,发放低保金xx万元,人均补差水平达到145元。

(三)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一是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我县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科学制定低保标准,逐年提高社会助标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2014年我县再次提高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2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3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120元,实现了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二是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我县成立了县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一步加强了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能力。

二、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得到缓解

近年来,我县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救助覆盖面逐步扩大,医疗救助水平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2013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县民字[2013]36号),按照“严格救助原则、严格对象界定、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救助办法、灵活救助比例”的办法和“注重大病救助、降低小病救助门槛,倾斜低保边缘群体”的总体思路,着力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将解决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的医疗难作为重点,提高救助比例及封顶线,分层次实施救助。截止目前,农村医疗累计救助4759人次,发放救助金额xx万元,并资助26324名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资助金额43.8万元;城市医疗累计救助xx人次,发放救助资金xx万元,从根本上解决贫困户看病难问题。

三、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切实实现救急难

为进一步落实好《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府厅发[2008]31号)的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我局2008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政办发[2008]34号),坚持“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对生活出现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家庭实行临时救助。截止目前,共救助xx人,发放救助金xx万元。

四、存在的问题

1、经费投入不足不能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资金保障机制和筹措机制不够健全,不能满足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

2、民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没能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同步协调发展创新,工作地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队伍素质、经费投入、工作手段等,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影响了民政职能作用的发挥,制约了民政事业的发展。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提高思想认识。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思想认识和具体行动必须与党和政府保持高度的一致,力求宣传政策要详尽,执行政策不走样。

第9篇

一、基本情况

XX乡辖5个村、48个社, 12600 人,2630 户,此次清理检查城乡低保对象296户762人,优抚对象63人,五保孤儿38人,高龄老人104人,覆盖面达到了100%。通过对全乡28户35人城镇低保对象和268户727人农村低保对象的核查,共取消180户497人的城乡低保资格,清理出已死亡高龄老人6人。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安排部署,明确清理检点

为了保证清理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乡成立了由乡长程飞雨任组长,人大副主席白海善、民政办主任梁强为副组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民政对象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五个清理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联村领导担任,每个组有2-4名工作人员,村社干部随检查组全程参与,乡、村干部人人签订了清理检查责任书,确保清理工作有序推进。同时根据我乡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XX乡民政对象清理检查实施方案》,明确了清理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对象范围及时间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全乡民政工作会议上由乡长程飞雨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明确了清理检点。一是城乡低保对象。把清查低保乱象问题作为清理整治重点。逗硬清查是否严格按程序审核审批,“土政策保”、“关系保”、“人情保”是否整治取缔到位,是否还存在违反低保政策、扩大保障范围的保障人员,是否存在“一户多折”或“一折多户”,是否存在干部保管证折、低保金未到户、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贪污等问题,是否存在干部职工家属享受低保,是否严格按政策清退不符合条件对象,乡、村调查核实的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在低保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二是重点优抚对象。重点清查自然减员对象是否及时取消、上报,是否存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享受优抚待遇现象,是否存在未服兵役人员享受优抚待遇问题,是否存在干部职工违规持有或保管证折情况,是否严格按程序审批,是否在优抚办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靠山吃山、贪污贿赂等违法违纪问题。三是高龄补贴对象。重点清查自然减员对象是否及时取消、上报,是否存在干部职工保管证折,是否存在身份信息造假、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四是特困供养对象。重点清查自然减员对象是否及时取消、上报,乡、村对散居五保、孤儿、“三无”人员是否落实了代养责任人,是否存在符合政策条件对象未纳入保障范围的情况,是否存在干部职工保管证折,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行为。从而提高了民政对象清理检查工作的针对性、严肃性,保证了清理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宣传动员,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清理整顿工作实效

为了扩大这次民政清理行动的影响力和民政政策的知晓率,我乡多措并举加强了民政对象清理检查和民政政策的宣传工作。一是利用会议、墙报、标语、手册、传单,对清理检查工作的目标、要求、范围、时间和对象进行广泛宣传,对民政政策强化宣传,大力营造专项清理检查活动的氛围。让群众人人知情,个个参与,搞好政策宣讲和普法宣传,推动民政政策进乡村、入人心,促使民政工作接地气、受欢迎。让广大干部群众真正了解政策、掌握政策,在全乡有效形成全力支持清理检查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设立了城乡低保义务监督员,吸收部分村民代表参与城乡低保清理检查工作并对日常城乡低保工作进行监督。三是开通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接受举报投诉和为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接受社会各界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细化了工作措施,拓展了清理整顿工作的途经。

(三)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全面开展清理检查工作

为了做好此次民政对象清理检查工作,清理检查组与各村、社联合行动,社社召开群众会议,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对正在享受保障待遇的民政对象家庭情况进行全面入户清查。在具体工作中采取了入户调查、走访调查等形式进行全面了解。入户调查即工作组深入到低对象家中,核对户口簿和低保本,详细查询对象收入状况,客观评估经济条件,并认真填写“民政对象入户调查表”,将情况发生变化、目前已不再符合政策的保障对象及时清退;走访调查即工作组通过向正在享受保障待遇的民政对象的邻里及村干部等知情人士了解情况,并填写“民政对象走访调查表”,对群众反映已不符合保障政策的重点对象进行二次复查,对经查实确已超出低保保障范围的补助对象予以取消。在清查工作中,严格责任追究,落实“谁清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检查人员必须如实在清理检查表上签字,对由于核查不认真、不全面、漏查、错查等问题,引发矛盾的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对清退对象讲清政策、说明理由,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停发或减发低保金,避免矛盾的产生和激化。在清理检查中做到了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实现了真正的动态管理、分类施保,专项清理检查取得了明显效果

(四)完善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巩固清理检查成果

第10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关怀活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生活上得到帮助、精神上获得慰藉,提高这一特殊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逐步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及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且女方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家庭。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成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计生办,办公室主任由副主任担任。

四、工作措施

(一)生活关怀

1、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对符合国家、区、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计生办要积极申报奖励金,社区、村委会要做好宣传、摸底、上报工作。利用春节、古尔邦节、肉孜节等重大节假日优先慰问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责任单位:计生办、民政办、社区、村委会)

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应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责任科室:民政办)

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申报。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责任科室:民政办、经济办)

4、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责任科室:劳保所)

5、给予教育补贴。鼓励对伤残家庭的培养,让她们通过学习自立自强。对伤残独生子女就读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的纳入“金秋助学”范围,就读职业技术学院和疆内大学的补助2000元,疆外大学的补助3000元。村(居)委会要制定具体的帮扶措施。(责任单位:民政办、社区、村委会)

(二)养老关怀

6、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老人保障范围,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责任科室:老龄、残联办)

(三)健康关怀

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由社区、村委会缴纳当年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街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购买计划生育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民政办、计生办、社区、村委会)

8、开展健康体检。街道协调联系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辖区医疗机构,每年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展一次健康体检活动。(责任科室:计生办)

(四)精神关怀

9、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关怀服务。(责任科室:党建办、计生办、妇联办、民政办、宣传办)

(五)生育关怀

10、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对于有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免费为夫妻双方开展风险评估、优生检测等再生育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并帮助办理再生育手续。(责任科室:计生办)

11、开辟收养绿色通道。对于失去生育能力、愿意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科室要简化收养手续,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责任科室:计生办、民政办).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提高思想认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社区、村委会、各科室要加强思想认识,切实开展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工作。

第11篇

第一条为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府发〔**〕75号)、《**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115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足府发〔**〕4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牵头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相关管理制度,与县卫生局、县医保中心共同选定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县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县民政局、财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和县医保中心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乡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做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和临时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主要是: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7—10级残疾军人、伤残民工;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主要是指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员;经县救助管理站确认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第三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一)日常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首先是按有关规定资助城乡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次是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是指同时具备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无劳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80周岁以上的老人,由县民政局每年核发限额120元的《**县日常医疗救助证》,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救助金的使用当年有效。

(二)大病医疗救助。城乡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每个救助对象全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500元。

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起付线以及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300元以内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负部分给予全额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全额救助)。超过300元以上的,自负部分按30%给予救助。

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15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全额救助)。超过150元以上的,按30%给予救助。从2010年起,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不给予大病医疗救助。

(三)临时医疗救助。对住院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其它低收入人员给予临时医疗救助。对城市困难居民中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费用仍然过高的,可纳入临时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是个人负担的住院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

经县救助管理站确认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住院治疗给予临时医疗救助。

全县每年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日常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日常医疗救助实行年度审批,县民政局每年11月审批确定次年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享受日常医疗救助的人员由县民政局直接认定,核发《**县日常医疗救助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日常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日常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或户口薄、重点优抚对象有效证件、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向街镇乡民政办提出申请。

(二)街镇乡审核。街镇乡民政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县日常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件(复印件)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街镇乡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局审批后核发《**县日常医疗救助证》。

(四)救助金支付。日常医疗救助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垫付,县民政局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汇总,报县财政局复核后直接拨到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指定账户。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资金拨付程序是:参保缴费截止后,县医保中心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足府办发〔**〕180号)文件要求,将实际资助参保的人员信息和所需资金汇总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县财政局凭县民政局审定的金额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直接划拨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对街镇乡不按政策规定、擅自扩大资助范围而未收取的个人应缴纳费用,由街镇乡承担。

第七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凭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或《入院证》,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或户口薄、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有效证件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到街镇乡民政办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街镇乡审核。街镇乡民政办在1个工作日内,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将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填写《**县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申请材料(复印件)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1个工作日内,对街镇乡民政办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开具《**县大病医疗救助通知书》,由街镇乡民政办转交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即可凭此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街镇乡民政办告知本人。

(四)救助金支付。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在大病医疗救助限额内的费用由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垫付。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由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按季向县民政局申报,县民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审批确定救助金额,由县财政局核拨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特殊困难群众享受临时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建卡贫困户证、残疾证、城镇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出院证明、医药费发票等证明材料(以下简称“证明材料”),向街镇乡民政办提出申请。

(二)街镇乡审核。街镇乡民政办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于每年11月根据全年医疗救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对街镇乡上报的临时医疗救助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审批确定救助金额,并在《**日报》上公示救助对象名单。

(四)救助金支付。县财政局于每年12月将县民政局审批确定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各街镇乡发放给救助对象。

(五)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在定点救治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县救助管理站每半年与定点救治医院统一结账,填写《**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治疗费用有效票据报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将医疗费用直接拨付给定点救治医院。

第九条慈善医疗援助。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县慈善会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当年经大病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医疗费用发票和《**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以及有效优抚证件,向县慈善会提出申请,经县慈善会核实后,按照《**县慈善会章程》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建立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上级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捐赠资金;

(四)按有关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民政局设立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大病救助明细台账。

第六章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确认

第十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医保中心共同选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日常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站承担。

(二)大病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中心卫生院和县级医院承担。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和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规范医疗救助服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就诊时,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执行,并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县民政、卫生、医保、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监管,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取消医疗救助服务资格,收回已拨付的救助金。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为救助对象提供虚假病情诊断证明骗取救助金的,处以医疗救助金额1-3倍的罚款,并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管理人员对救助对象故意刁难、、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要如数追回救助金,并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12篇

民政部门承担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组织管理等多项社会行政事务,业务面广量大,且都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做好民政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基础性的作用。11月份至今,为进一步摸清全县民政工作现状,理清下步发展思路,我先后对全县11个乡镇的民政工作进行了广泛征求意见,主要调查了各乡镇民政所、民政对象,听取了包括相关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寻求新形势下民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增进百姓福祉的新路子。

我们征集了各类意见对方67条,从中发现在民政业务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主要有: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困难边缘群众脱离的预期变得列为遥远,城乡困难群众明显增多。如老年人、因病致贫者,这些群众都要求政府给予救助以改善生活;公众对乡镇公益设施的需求呼声越来越高,占总人口的14%的老年人及其家庭对养老设施和服务的需求相当迫切;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群众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支配更加关注,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见强烈,对基层政权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政事务日益繁重,基层民政工作存在压力很大,有待建立真正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民政工作机制和队伍等。这些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是群众对共享经济发民成果的期待。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民政部门将在“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上做好文章,为保稳促调,转型升级提供坚实保障,为我县经济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重民生,着力提高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和优抚群体的生活保障水平,保障基本民生,是民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是要完善和深化城乡是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我县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约22796人,占农村总人口的5.6%,其中农村低保对象20250人,五保对象2546人,是目前农村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他们在制度内得到了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今后我们将根据财政投入的实际情况,从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出发,加大救助力度,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同时适度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全部纳入低保。近阶级会特殊重视新生生活困难家庭,城乡低保边缘群体和农民工家庭的实际困难:落实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及时救助生活一时陷入困境的苦难家庭,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零就业家庭等重点予以关照。二是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提高医疗救助的惠及范围和补助水平,完善及时救助,分类救助,按省里要求将危房改造工作做好落实好。三是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提高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障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认真落实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尽快完善老年优待政策体系,继续推进敬老院服务,基本满足老年人居院养老的需求。四是推进优抚安置工作,保障优抚对象权益。继续开展“关爱功臣”“永保光荣”等系列双拥活动。继续完善抚恤优待和医疗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发展。大力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重点优抚对想医疗补助即时结算制度。完善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二、促稳定,着力加强城乡基层民主,社会组织建设。

一是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发挥城乡社区功能,筑牢基层社会稳定平台。坚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推进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利。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推进农村基层建设。二是推进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发挥服务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重点培育和扶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传达政策,反映群众心声,疏导社会心理,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作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对生活困难群体提供帮助;促进政府和社会组织,社会各阶层利益群体的和谐互动。加强执法监管。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和非法组织,维护社会次序,促进社会稳定。

三、我县乡镇民政工作机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县乡镇民政队伍秉承“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理念。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牢牢记住“解决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牢牢把握“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核心任务。,认真履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服务职能,提高社会保障效能,在化解社会矛盾、稳定农村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尊重与好评。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政职能的增加,基层民政工作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加强,反而随着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受到了严重的削弱。主要表现在:

一是机构建设缺位,基层力量薄弱。伴随着2006年乡镇机构改革,全面取消了乡镇民政办公室,改设乡镇民政助理员一职,且多为兼职。二是人员调整频繁,业务知识匮乏。熟悉和准确掌握民政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干好民政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据统计,全县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有17人参加过县及以上专业知识培训,未参加过任何形式培训的有9人、占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数的34.6﹪、占乡镇总数的27﹪,形成了“上面守营房,下面流水兵”。由于乡镇民政工作人员频繁更换,业务知识匮乏,乡镇民政工作无连续性,其结果必是“一年忙到头,万事理不清”,严重影响了我县民政工作的正常运转。三是民政职能增多,队伍兼职过多。民政是为民之政,和谐之基。进入新世纪后,民政职能逐渐增多,尤以社会保障任务繁重。今年省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大部分由乡民政所直接承办,至目前,我县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近万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250人,五保供养对象近2546人,年均发放各类民政优待抚恤、定补救助款物过百万元。随着社会保障措施的到位,民政服务对象、各类款物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眼下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普遍兼任残联理事长,此外还要住村参与各项中心工作。人员过少,任务加重,兼职过多,势必对乡镇落实民政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深度和广度带来严重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注定大打折扣。

四、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民政工作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民政所涉及的社救、优抚、低保、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村民自治、社区建设业务,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管理,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高度重视和关心乡镇民政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现实需要,是加强社会建设,抓好民生工程实施的有力保障。

(一)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政工作是和谐之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好城乡低保工作,能有效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利益关系和谐;做好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军政军民关系团结和谐意义重大;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依法推进村(居)民自治和和谐社区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对于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有利于弘杨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人际关系和谐。

(二)、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能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乡镇民政工作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民政的每一项工作都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息息相关,每一项工作体现着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怀。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利民之意,惠民之举,很多方面是通过民政工作来实现的。在当前,各种社会群体利益分配格局不断调整变化的形势下,乡镇民政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要求越来越严格。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出发,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基本职责,落实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民主管理权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有利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民政工作在政府的职能转变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民政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解决社会问题,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社会民主,维护社会稳定。社区建设村民自治与民间组织管理等工作,都属于社会管理职能范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可以说,在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中,民政社会保障占有极重要位置。此外,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社会救助管理、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等工作都是社会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为广大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总之,民政工作是各级政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是政府必须坚持和强化的主体责任。总理在第十二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深情地说:“作为总理,应该是最大的民政部长,是一个最直接的民政工作者”。这句话充分反映了加强民政的重要性。我们必须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清加强乡镇民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进一步把乡镇民政工作抓实抓好。

五、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努力提高民政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总体思路是:按照充实、完善、规范、提高的基本思路,借鉴我省池洲、宣城市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好做法,建立健全乡镇民政办事机构,加强人员配备,改善工作条件,从体制机制上构建乡镇民政服务平台,全面承担起为民服务的职责。

充实配强工作人员。总人口在3万人以下的乡镇,民政事务所配备3名工作人员;总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配备4名工作人员。据此全县共需新增配52人。配备的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民政工作,熟悉法规政策,安心扎根基层,乐于吃苦奉献。人员可从现有乡镇人员中择优选配或从大学生村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