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3:23: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网络金融安全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要】网络金融安全问题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问题,是应对金融全球化负面影响的产物。网上银行的安全既是用户最关心的问题,也是舆论长期关注的焦点。文章首先探讨网络金融概念特点,继而分析我国网络金融安全现状,最后提出改善我国网络金融安全几点对策。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电子货币;对策 网络金融安全
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硬件、软件、防火墙、网络监控、身份认证、通信加密、灾难恢复、安全扫描等多个安全要素。而网络金融安全问题关乎我国的经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因此,必须站在更高的层面审视网络金融安全问题。
一、网络金融概念特点
(一)概念
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是一种通过个人电脑、通信终端或其他智能设备,借助国际互联网和通信技术无境域限制的联结客户与金融机构,以实现及时获取经济金融信息、享受网上金融服务、开展网上金融交易的金融活动。网络金融包括在线银行、网上保险、网上证券、网上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
网络金融安全,是指金融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畅通快捷。网络金融安全包括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两个部分,系统安全主要指网络设备的硬件、操作系统以及应用软件的安全,信息安全主要指各种信息的存储、传输和访问的安全。
(二)特点
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自1995年10月18日开业以来,国际金融界掀起了一股网络银行浪潮。这一金融创新正彻底颠覆了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业态,银行由实体化向虚拟化发展,金融服务的时空界限不再明显。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金融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无界性。网络金融的无界性主要是指金融活动无时空局限,打破传统的金融服务时间、境域、空间、方式等限制。网络经营企业只要开通网络金融业务,世界各地的上网用户皆可能在任一时间、任一地点、以任一方式成为其客户,并以商家愿意接受的任一电子货币支付,交易地域模糊性给计量造成困难。
3、低成本。虚拟形态的网络银行交易成本远小于物理形态的金融机构经营成本,而且服务效率得到提高、服务质量没有降低。这是网络金融得以出现并迅速发展的最主要原因。
4、加密性。传统金融下交易过程依赖于物理设置和现场办公,而网络金融下交易过程采取技术上加密算法或认证系统的变更或认证来实现。
5、信用性。电子货币和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一些电子商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涉足短期电子商业信贷、中介支付、投资理财顾问等金融或准金融业务,而金融交易信息传输保存的安全性、客户个人信息、交易信息和财务信息的保护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无疑,人的信用价值以及游戏规则的固化是网络金融快速发展基石。
二、网络金融安全现状
网络金融安全伴随着网上交易的整个过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来自金融机构内部,网络系统自身的安全以及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内控能力。如由于软硬件配置不匹配、系统设计不合理、运行不稳定等形成的安全隐患;二是来自于金融机构外部,取决于选择的开发商、供应商、咨询或评估公司的水平,以及其他各种外来因素如黑客攻击、自然灾害侵袭等所造成的安全问题。
有关调查表明,目前国内80%的网站都存在安全隐患,其中有20%网站的安全问题还十分严重。安全问题已日益成为困扰网上金融交易的最大问题,影响我国网上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网络金融活动中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
网络系统漏洞。互联网本身固有的技术体制存在缺陷。基于远程通信的便利,互联网并未考虑安全性问题,因而基于信任主机之间的通信而设计的TCP/IP协议缺乏安全机制,建立在互联网络为基础的金融网络系统存在安全漏洞,防毒软件功能不强,造成网络运行不稳定,被病毒入侵、被黑客攻击,轻者数据毁坏丢失,重者烧毁硬件。目前全球的黑
客攻击事件,40%是针对金融系统的,我国则高达60%以上。
3、交易系统缺陷。按照我国有关规定,金融机构的网上业务要达到三级安全标准,但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的安全状况都未达到这一要求,其自行开发、应用的网上交易系统大多未经过权威部门的检测认证,存在安全控制技术落后、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抗攻击能力不强、响应滞后、访问授权混乱、客户地址及邮箱等资源保护不力等情况。出现系统虚假信息泛滥;账户密码被黑客破译,数据资料、交易指令被篡改,资金被盗取,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被盗卖;信息传递的私密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可否认性缺乏保障等等现象。
4、交易监管滞后。由于网络金融交易的不透明、虚拟性、开放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身份确认、交易真实性验证、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网上支付和结算系统全球化,提高了信用风险程度。目前,我国网络金融运作监管经验不足、手段不全、技术落后、分业网上监管职责界定不清、内控制度不健全、网上业务定期内部审计流于形式,出现了网上业务运作中密码控制不严、软件控制功能薄弱、授权机制执行不力等问题。
5、协同机制缺乏。各银行网络系统各自为政,各行间信息隔绝,缺乏沟通协作。有的商业银行将其银行网络系统拓扑结构、建设实施方案等作为绝密材料被保存,行业间数据资源共享是一道屏障,造成资源资金浪费,延误了整个金融业的发展。 6、应急预案缺失。除上述种种因素外,金融机构未对停电、暴力犯罪等人为因素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不确定事件的发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网络金融的运行安全。
三、网络金融安全对策
强化技术防范。网络金融安全防范中,技术防范是关键。金融企业应制定全面周密的软硬件装备升级换代方案,即时引进和应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具有较高安全系数的金融电子化软件平台和金融电子设备核心技术,保证计算机应用软件的不断升级,维护网络系统健康运行。要配备性能良好的内外网络防火墙、病毒防御与杀毒软件,定期升级,严格网络登录口(下转第235页)(上接第233页)令管理等。要采用数字证书等较高级别的网络加密技术,设置交易中的客户身份认证和交易密码。此外,要进一步加大投入,网络信息安全产品,研发网络安全系统、语音鉴别系统、电子转账系统、智能卡识别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提高金融装备国产化水平,夯实金融安全基础。
3、加紧人才培养。网络金融机构要培养一批既掌握计算机枝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又掌握金融实务和管理知识的复合型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从国家层面讲,要积极培养政治过硬、技术全面、业务精湛、作风扎实的金融执法队伍,提高金融执法人员素质,严厉惩治金融犯罪和违法、违规活动。从企业层面讲,要通过不间断的全员培训培养教育,让全体从业人员全面了解网络技术安全缺陷,充分认识潜在的网络安全隐患危害性,掌握必要的软件系统安全技术、数据信息安全技术、病毒防治技术等。要通过改善硬件设施和办公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尽可能减少操作失误带来的麻烦,保证网络金融企业的经济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4、加强内部控制。网络金融机构要参照相关的法规条例,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病毒防治、密钥等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强人员变动管理,及时注销、移交和变更原有的密钥等信息资料。要建立数据备份中心,实现数据可追溯性。
5、加强预警监控。掌控网络金融风险重在预警评估与防范。网络金融机构,要建立网络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专人监控业务运行,加工处理数据,研究数据指标,制定网络金融风险应急处理预案,发现指标逼近预警线,果断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以应对。
6、加强监管合作。面对网络金融市场高度国际化,大部分金融交易依赖于电子网络,网络银行资金日趋庞大和资金流动速度加快,但由于网络技术发展存在先天性缺陷——技术漏洞,使得网络安全成为制约网络金融发展的最大障碍。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有必要适时同外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沟通信息,打击犯罪,规范业务合作的程序,交换网络监管措施,创造网络金融活动的准则。
[2]熊建宇.网络金融的特点及安全体系构建[J].科技信息,2010(31).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而广泛的发展,电子商务随之越来越繁荣,而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的电子支付、网络证券等新型金融形式如何规范化也成为社会上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以网络金融为切入点,分析其特征以及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网络金融立法及执行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金融;特征一、网络金融概述
一)网络金融内涵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论文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第二,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滞后。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
【参考文献】
1、惠苏渊,许忠荣;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J];经济师;2002年11期
2、乔红;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与防范[J];金融理论与实践;
论文提要:当今世界已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准。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一条“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化道路。信息资源随之成为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信息资源不同于其他资源的特殊性质,如何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成为我国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信息化的内涵、信息资源的性质及信息的安全问题
“信息化”一词最早是由日本学者于20世纪六十年代末提出来的。经过40多年的发展,信息化已成为各国社会发展的主题。
信息作为一种特殊资源与其他资源相比具有其特殊的性质,主要表现在知识性、中介性、可转化性、可再生性和无限应用性。由于其特殊性质造成信息资源存在可能被篡改、伪造、窃取以及截取等安全隐患,造成信息的丢失、泄密,甚至造成病毒的传播,从而导致信息系统的不安全性,给国家的信息化建设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如何保证信息安全成为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信息安全包括以下内容:真实性,保证信息的来源真实可靠;机密性,信息即使被截获也无法理解其内容;完整性,信息的内容不会被篡改或破坏;可用性,能够按照用户需要提供可用信息;可控性,对信息的传播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不可抵赖性,用户对其行为不能进行否认;可审查性,对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提供调查的依据和手段。与传统的安全问题相比,基于网络的信息安全有一些新的特点:
一是由于信息基础设施的固有特点导致的信息安全的脆弱性。由于因特网与生俱来的开放性特点,从网络架到协议以及操作系统等都具有开放性的特点,通过网络主体之间的联系是匿名的、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保密的。这种先天的技术弱点导致网络易受攻击。
二是信息安全问题的易扩散性。信息安全问题会随着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因特网的普及而迅速扩大。由于因特网的庞大系统,造成了病毒极易滋生和传播,从而导致信息危害。
三是信息安全中的智能性、隐蔽性特点。传统的安全问题更多的是使用物理手段造成的破坏行为,而网络环境下的安全问题常常表现为一种技术对抗,对信息的破坏、窃取等都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而且这样的破坏甚至攻击也是“无形”的,不受时间和地点的约束,犯罪行为实施后对机器硬件的信息载体可以不受任何损失,甚至不留任何痕迹,给侦破和定罪带来困难。
信息安全威胁主要来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计算机犯罪;人为错误,比如使用不当,安全意识差等;“黑客”行为;内部泄密;外部泄密;信息丢失;电子谍报,比如信息流量分析、信息窃取等;信息战;网络协议自身缺陷,等等。
二、我国信息化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管理和支持力度的加强、信息安全技术产业化工作的继续进行、对国际信息安全事务的积极参与以及关于信息安全的法律建设环境日益完善等因素,我国在信息安全管理上的进展是迅速的。但是,由于我国的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相关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我国的信息化仍然存在不安全问题。
1、信息与网络安全的防护能力较弱。我国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迅速,各个企业纷纷设立自己的网站,特别是“政府上网工程”全面启动后,各级政府已陆续设立了自己的网站,但是由于许多网站没有防火墙设备、安全审计系统、入侵监测系统等防护设备,整个系统存在着相当大的信息安全隐患。美国互联网安全公司赛门铁克公司2007年发表的报告称,在网络黑客攻击的国家中,中国是最大的受害国。
2、对引进的国外设备和软件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改造。由于我国信息技术水平的限制,很多单位和部门直接引进国外的信息设备,并不对其进行必要的监测和改造,从而给他人入侵系统或监听信息等非法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
3、我国基础信息产业薄弱,核心技术严重依赖国外,缺乏自主创新产品,尤其是信息安全产品。我国信息网络所使用的网管设备和软件基本上来自国外,这使我国的网络安全性能大大减弱,被认为是易窥视和易打击的“玻璃网”。由于缺乏自主技术,我国的网络处于被窃听、干扰、监视和欺诈等多种信息安全威胁中,网络安全处于极脆弱的状态。
4、信息犯罪在我国有快速发展趋势。除了境外黑客对我国信息网络进行攻击,国内也有部分人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网络犯罪,例如传播病毒、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号密码等。
5、在研究开发、产业发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方面与迅速发展的形势极不适应。
造成以上问题的相关因素在于:首先,我国的经济基础薄弱,在信息产业上的投入还是不足,尤其是在核心和关键技术及安全产品的开发生产上缺乏有力的资金支持和自主创新意识。其次,全民信息安全意识淡薄,警惕性不高。大多数计算机用户都曾被病毒感染过,并且病毒的重复感染率相当高。
除此之外,我国目前信息技术领域的不安全局面,也与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技术输出进行控制有关。
三、相关解决措施
针对我国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要实现信息安全不但要靠先进的技术,还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教育。
1、加强全民信息安全教育,提高警惕性。从小做起,从己做起,有效利用各种信息安全防护设备,保证个人的信息安全,提高整个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从而促进整个系统的信息安全。超级秘书网
2、发展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产业,加大信息产业投入。增强自主创新意识,加大核心技术的研发,尤其是信息安全产品,减小对国外产品的依赖程度。
3、创造良好的信息化安全支撑环境。完善我国信息安全的法规体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信息安全法、数字签名法、电子信息犯罪法、电子信息出版法、电子信息知识产权保护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电子信息进出境法等,加大对网络犯罪和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其进行严厉的惩处。
4、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基础研究和人才的培养。为了在高技术环境下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产业,应大力培养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建立信息安全人才培养体系。
5、加强国际防范,创造良好的安全外部环境。由于网络与生俱有的开放性、交互性和分散性等特征,产生了许多安全问题,要保证信息安全,必须积极参与国际合作,通过吸收和转化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国际法律规范,防范来自世界各地的黑客入侵,加强信息网络安全。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网络交易 安全防范
[论文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交易安全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以网络交易安全为研究对象,分析网络交易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对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安全相关领域的研究起到借鉴和帮助作用。
一、引言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到信息化时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交易已经渗透到金融、证券、物流市场等各个领域。网络交易安全作为人们进行网上购物和网上支付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及时分析网络交易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并进行安全防范就变得尤为重要。
二、网络交易存在的漏洞和隐患
(一)人为因素隐患。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普及,我国的网民人数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已经逐步渗透到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互联网就象一把双刃剑,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带来很多安全隐患。部分网民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由于相关专业知识缺乏,社会经验不足,疏于防范,网上购物被骗时有发生,致使个人蒙受了经济和精神损失。部分网民法律和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在网上购物受骗之后,也没有及时报警,致使某些非法网站有恃无恐,一直长期存在。网民个人相关知识的缺乏、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是网络交易存在安全隐患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技术隐患。计算机病毒,各种木马程序,通过互联网或者系统漏洞进入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并泄露用户信息。各种钓鱼网站和密码破解软件给网民使用的网上银行帐号带来隐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自身掌握的计算机知识创建虚假电子商务网站对消费者实施欺诈。尤其是很多不法网站使用服务器进行网站管理,不断改变其服务器IP地址,这些都给网络交易安全带来技术上的隐患。
(三)不法网站带来的隐患。在各种电子商务网站中,不法网站也隐匿其中,有的甚至大行其道,而且形式多样。有的网络店铺没有进行备案,只是购买了域名地址,存在无照经营行为;有的网络店铺虽然进行了备案,但从事超越其营业范围的经营活动;有的网络店铺存在网络虚假广告。一些不法网站往往以低价吸引消费者。由于网络交易存在一定的虚拟性,买家很难通过其网页的外观或域名地址判断网站的真实性,从而给进行网上交易特别是买家带来安全隐患。
(四)制度漏洞带来的隐患。当前,由于大多数网络店铺门槛低、投资小,立法不健全,给了一些不法分子骗取不义之财的机会。在网络监管方面,存在一些采用不真实的材料进行备案或没有进行备案的非法网站。金融方面,虽然我国在办理和使用银行帐户时采用了实名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漏洞。很多不法分子就利用法律和制度漏洞来办理网络店铺、银行帐号、联系方式实施诈骗活动。由于该类不法网站地址、银行帐号和联系方式的不可靠性,工商部门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很难确定卖家主体。银行部门也无法及时对此类店铺银行帐号进行冻结。网络监管部门接到买家投诉时,往往采取封掉不法网站的IP和域名地址。而部分不法网站经营者往往使用服务,或通过很小代价又重新获得新IP地址和域名地址,将网站页面和部分内容进行更换,继续欺骗消费者。我国公安机关受地域管辖权的限制,而网络交易存在虚拟性和地域的不确定性,及时破获此类案件也比较困难。因此,相关法律和监管制度的缺陷,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网络交易给买家带来的安全隐患和损失。
三、网络交易安全相关防范措施
(一)加强安全教育与宣传,提高网民安全防范意识。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网络交易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宣传,网民也应该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在网上购物时,应尽量选择一些信誉比较好,专业性的电子商务网站,以免上当被骗。购买物品之前,要对商家的信誉进行仔细辨别。包括商家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上评价等。一般不法商家网络店铺资料不全或比较模糊,而在自身的购物网站上发表一些虚假的评论信息。这时网民可以通过百度,搜搜,google等搜索网站来查询该商家的相关资料,以利于进行辨别。可以通过比较不同的网上商户,切勿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网上购物付款时,最好是货到付款,检查没有质量问题后支付。或者通过使用支付宝,百付宝、网络购物支付卡等第三方支付来完成交易,避免给买家带来财产损失。买家完成交易后,应当保存相关交易记录信息。如发生质量问题进行退换货时,这些记录会非常有用。
(二)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措施。很多网民缺乏计算机安全的相关知识,防病毒意识也比较淡漠。随着计算机病毒的肆虐,有的钓鱼网站使用了木马程序或者病毒变种,如“网银大盗”、“灰鸽子”等,冒充合法站点,盗取用户的个人资料、银行帐号和密码、交易号、交易金额等信息资料。这样网民在进行网上交易时,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因此网民需要掌握一些必要的计算机安全和防病毒知识,选择安装正版防杀病毒、防杀木马软件,并进行及时更新升级。应定期对计算机进行全面杀毒,确保计算机终端安全。进行网上交易时,应该安装个人防火墙软件,提高安全级别。要从正规机构的网站下载网上交易软件,尽量避免在网吧等不安全地方的计算机上进行网上交易。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计算机病毒的危害。
(三)选择合理的网络交易交付手段。网民在网上完成交易进行支付时,一般有汇现金、转帐支付、信用卡支付、通过第三方中介进行支付等支付方式。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如果对方是知名网站,如航空公司,知名公司专业销售网站并进行确认后,买家可选择通过网上银行或通过邮局汇现金来进行支付。而信誉度不高的网店,买家应尽量避免直接汇现金或通过转帐支付,而应该选择支付宝、财富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避免付款后不见货,给买家本人带来财产损失。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不法网站的整顿和打击力度。对于层出不穷的网络交易纠纷和案件,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电信、银行、工商、公安、网络监管等部门的协调。对网络店铺的建立和运营,应有权威的认定。不仅对网络店铺的银行帐号、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经营地点等信息,有详细的备案,还要完善网上店铺的信用评价体系,尽快建立网络交易监管体系,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同时,建立专门的网络警察,对网络交易纠纷和出现的不法行为进行查处和侦破。加强对不法网站和网络店铺的整顿和打击力度,对于从事网络诈骗的网店,应及时进行暴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总结和展望
总之,网络交易安全是人们进行网上购物和网上支付的重要保证。随着人们对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视、网络交易支付手段的完善和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网络交易会更加规范,电子商务和相关产业会更加欣欣向荣,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卓翔,网络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4-05-01.
[2]路坦,中国电子商务的支付问题研究,北京邮电大学,2006-02-18.
论文摘要:总理曾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就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促进我国金融安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与现行问题
(1)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1984~1993年,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特征十分突出。
(2)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进一步把对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剥离出来;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时间短,监管经验少,对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不能实现超前性和预警性,监管机构仍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在分业体制下,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协调性较差,容易造成相互间的争夺控制权或责任推诿,在监管中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2建立与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构建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
考虑到一些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国家的情况,巴塞尔委员会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中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即在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的国家,由于市场约束作用微弱,公开信息披露并不能促进市场监督发挥作用。因此,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弥补公开信息披露的不足。
(1)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金融机构必须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
(2)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创新的监控,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此外,还应把握好监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银行的制度创新。
(3)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学习国外立法经验,改进风险监管法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加快立法进程。以银行业监管为例,未来一段时间应在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款保险等方面推动中国的银行业监管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我们应当重视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实践,采用国际最佳做法,充分利用国际社会的银行监管和立法经验,加强和改善我国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同时,我们应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出发,加强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的金融市场。
(1)实行功能性监管。功能性监管是指中央银行同其他功能监管者(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交易委员会等)相互配合,共同识别单个金融实体的风险以及整个金融持股公司的整体风险。同时着力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健全协调机制;以银监会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或监管协调机构,负责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比率监管,并确保信息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交流和有效沟通。
功能性监管有两大优势:首先,在分业监管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比较困难,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成本增加,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金融监管机构一体化(即统一监管)应比分业监管更为有效。其次,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甚至成为一种趋势,尤其是通过并购产生了众多的金融集团,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全面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堵住金融监管漏洞。
〔关键词〕欧债危机;保险业;国家经济安全
中图分类号:F84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96(2013)02002705
一、引言
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形成了原保险、再保险、保险中介和保险资产管理协调发展的比较健全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截至2010年末,全国共有保险集团公司8家,保险公司126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0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共有73家,外资保险公司共有53家;全国省级分公司1 294家,中支和中支以下营业性机构68 061家;从业人员达34685万人。从保险业务发展情况来看,2010年保险总资产达到490万亿元,全国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4 52797亿元,同比增长1383%,发展势头强劲。从另一方面看,2009年保险深度世界平均为7%,我国为340%;保险密度世界平均为595美元,我国为121美元[1]。这说明,我国保险业有了长足发展,但保险业发展和国际保险水平相比仍任重道远。本次欧债危机对我国经济没有直接产生较大影响,但危机发生后对世界经济造成巨大冲击,并对一国经济安全与发展提出挑战。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稳定器保险业,在处理危机方面应采取相应的经营政策调整,以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文献回顾
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以及保险业发展一直备受学术界关注,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做了大量理论研究。对国家经济安全的本质和特征研究上,张志波和齐中英界定了国家安全的内涵,指出现阶段国家经济安全就是指通过消除经济风险、保持经济稳定以保障经济持续发展,实质是提高国际竞争力[2]。郭连成和李卿燕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点领域进行研究,认为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的核心[3]。顾海兵和沈继楼提出国家经济安全是指通过加强自身机制的建设,使经济具备抵御外来风险冲击的能力,应实施“积极而稳健的国家经济安全战略”[4]。从经济全球化角度,俞益强认为经济全球化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环境因素[5]。黄永红提出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所在是要实现经济稳定发展与国力增强,包括经济预警机制的建设和国家经济安全战略网络的构建,消除经济安全隐患,增强抗御经济风险的能力[6]。从全球经济金融危机与保险相关影响角度,孟汉颖等分析了金融危机对农民工养老保险产生的影响,就政府、企业及农民工自身三个层面提出了养老保险应对金融危机的对策[7]。吴建广通过分析金融危机对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的影响,提出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保险资金运用的战略选择,包括稳健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不动产[8]。孙艳颖和涂吉华对我国失业保险应对经济危机的发展对策进行研究,提出缓解经济危机导致的失业保险支出大幅增加压力的建议[9]。冷煜从金融一体化监管趋势下的保险监管角度,提出我国保险监管组织架构的未来取向[10]。
目前,绝大多数文献研究的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宏观经济战略以及保险业应对金融危机的具体政策建议,忽略了保险业在作为国民经济稳定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作用以及与自身发展的有机结合。因而,有必要基于欧债危机防范经验对保险业经营理念变革做出调整以适应自身健康发展和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三、欧债危机对于我国保险业经营理念变革的影响
1单一发展模式与综合平衡发展模式
从欧债危机看,欧洲国家经济增长模式普遍存在缺陷,严重失衡。一般来说,债务问题国家的劳动力密集型制造业在欧洲内部传统的贸易分工格局中具有比较优势,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这种优势随着高福利制度的实施以及国家的工资水平持续上升而逐渐丧失。比如,欧债危机起始国家希腊产业资源配置就不合理,主要支柱产业为旅游业和航运业,属于典型依靠外需拉动产业,具有过度依赖外部需求特征。希腊政府为了大力发展支柱产业并拉动经济快速发展,对旅游业及其相关的房地产业加大投资力度,其投资规模超过了自身能力,导致负债提高。另一支柱产业航运业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进入发展周期低谷,它的衰退对国民经济其他产业形成了巨大负面冲击。这样,在欧债危机中希腊经济难以抵御危机的冲击。同样的例证可以看到在产业结构中主要以出口加工业和房地产业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意大利,依靠房地产和建筑业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西班牙和爱尔兰以及主要依靠服务业推动经济发展的葡萄牙基本上是单一型发展模式为主,经济基础比较脆弱,经济发展不均衡,产业结构本身存在致命缺陷。
作为国家经济安全稳定器的保险业首先自身要保持健康发展态势。在我国保险业表面辉煌的发展背后,产业结构内部存在着严重的业务比例失衡。表1为2010年全国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原保险费收入。
从表1可以看出,在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尽管产业内各个险种发展都有了较为明显的增长,但是保险产业内部结构极不平衡,整个产业基本以单一发展模式进行运营。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占到整个财产保险业务的70%以上,而与农业发展紧密相关的农业保险所占比例不到4%,信用保险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不到3%,对于经济危机中具有防范贸易损失扩大的出口信用保险占比更小。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同样的情况仍然很明显,人寿保险业务甚至占到90%以上,健康险业务和意外伤害险业务占不到10%。这样财产保险中的主干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暴露风险以及人身保险的核心人寿保险业务在所面临的长寿风险、利率风险全部加总在整个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上,由整个保险业承担。我国保险业产业内部发展极不平衡具有类似欧债危机发生的前提条件。同时,保险业地区发展严重失衡:2010年东部16省市原保险保费收入8 50755亿元,占全国原保险总保费的5856%;中部8省市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 37142亿元,占全国原保险总保费的2321%;西部12省市原保险保费收入为2 60620亿元,占全国原保险总保费的1794%[1]。为此,要转变保险经营理念,变单一发展为综合平衡发展,统筹规划,形成各个险种以及各个发展地区之间的相互支持和配合。
2单纯商业运营和参与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
由于历史传统,欧洲债务问题国家普遍实行较高福利的刚性社会保障制度,而由于人口老龄化等原因,其生产力发展长期落后于福利增长,造成福利政策与经济发展极不协调[11]。巨大的福利支出和政府养老服务支出造成财政支出负担沉重、入不敷出。财政收入减少和政府债务的不断上升给国家财政带来巨额赤字,形成恶性循环,是欧债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12]。同时,在欧债危机和全球经济衰退影响下,失业人口激增,这给本已经承担巨大压力的财政支持带来更大的缺口,加剧危机影响。
商业保险公司具有普通商业性公司的经营特性:追求利润最大化。但同时应该看到,保险产品同样具有“准公共物品”特性,即保险具有参与社会管理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功能。目前,我国人口即将进入老龄化阶段,老年人口激增,而由国家财政支持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和力度都很有限,如何应对养老和失业问题,仅靠国家财政投入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而商业性养老保险可以在这一方面提供有益的必要的补充,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发挥其社会管理的功能,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国家财政提供有力的支持,消除危机发生的根源。同时,保险业作为第三产业重要组成,具有吸收劳动力的作用,可以增加就业岗位,在一定程度上减缓失业压力。
3虚拟经济投资与实体经济投资
欧洲债务危机的快速蔓延,给全球资本市场造成巨大冲击。为避险需要,资金将会纷纷流回,大量资金从中国资本市场流出,必将导致我国股市较大程度波动,给所涉及的我国公司企业带来经营危机。此外,欧债危机导致欧元的贬值使得中国投资者的在欧资产大幅度缩水,资本回流停滞。从国内保险投资角度看,据统计至2010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490万亿元,资金运用余额为460万亿元。从配置结构上看,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8006%,权益类资产占比1680%,股权和债权投资余额占比499%[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非常狭窄,银行存款和债券资金占比过大。这样,欧债危机对我国国内债市与股市产生巨幅波动,保险机构的股票和基金资产净值减损,债券收益率连续下跌,直接影响着保险资金占比80%以上的固定收益资产配置的投资收益。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做出新的具体规定:将现行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拓宽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内容,极大地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并指明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方向。保险资金运用由原来的以虚拟经济为主要投资方向应该逐渐向以增加社会总福利的实体经济方向转移。加大实体经济的投资比重,投资以养老、医疗为主要经营业务的社区服务实体或者投资以建设保障房、廉租房为主的实体企业。这样一方面增加全社会总福利,同时保证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
4纯粹行业发展与国家经济安全
欧债国家在这次危机中金融机构体制机制不完善,抵御风险和保护金融安全能力不强。可以看到,欧盟国家普遍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不平衡,实体经济基础薄弱,也是欧债危机爆发的根源。最为明显的例子是,葡萄牙服务行业持续增长,创造增加值占国民经济绝大比重,而工业和农、林、牧、渔业创造增加值比重极小。近几年,葡萄牙开始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从传统的制造业向高新技术行业转型,政府通过大量贷款来扶持高科技企业,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导致融资成本剧增,从而使葡萄牙整个国民经济受到冲击,也给欧债危机埋下隐患。同时由于欧元区存在制度缺陷,使得维持低通胀和保持币值稳定的货币政策和着力于促进经济增长的财政政策很难统一协调,加剧危机发生[13]。
应当看到,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也不近成熟,保险业发展滞后于实体经济,如间接融资比重较高、债券市场发展滞后、利率市场化程度不够及国内金融市场开放度较低等,这说明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需要深化,金融保险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能力还有待加强。作为国民经济稳定器的保险业在保证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具有夯实国民经济发展基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使命。因此应建立与我国经济地位相适应的金融安全服务体系,发挥保险服务金融的重要作用,提高保险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在保持经济和金融安全的同时,制定并实施保险业长期发展战略,为重点发展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领域提供急需资金,为高风险领域提供保险。这同时涉及到保险业发展模式的确定,是短期高额获利经营还是长期可持续发展。保险业是国民经济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保险不能完全脱离国民经济发展,形成完全的虚拟经济,应该与国民经济的第一第二以及第三产业的其他部分形成互相支持和发展的良性循环。国民经济安全和稳定发展是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
四、我国保险业经营政策调整
1积极进行保险产品结构调整
在稳步发展现有主干机动车辆保险和人寿保险产品基础上,大力发展有关国计民生的各个险种,以形成产业平衡发展。重点发展全面覆盖农、林、牧、副和渔业等方面的农业保险,这对于发展现代农业,改变我国“二元制”经济模式,具有重要意义;扩大企业财产保险投保比例和经营规模,积极探索企业财产保险作为财产保险又一主要业务来源的发展模式;积极开展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专业化建设;大力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与本地区发展相适应的区域性特色保险,形成独特品牌;打破行业垄断,营造竞争有序的保险市场,并最终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彻底改变目前保险业中“一支独大”和保险产品“同质性严重”单一的运营格局,从根本上为保险业自身发展奠定良好的风险防范基础和不断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2积极发挥社会管理的职能
目前,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问题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应该汲取欧债危机教训,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大力发展商业性专业化养老保险,提高居民养老生活水平,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从资金利用成本方面减少类似欧债危机发生的可能。同时,作为第三产业重要组成的保险业具有吸收劳动力功能,可以解决由于人口转型所带来的结构性失业问题,稳定社会发展基础。值得重视的是,2亿多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失业保险,而他们恰恰是失业风险较大的群体。另外,在目前业务开展基础上,应重点发展和完善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稳定和谐发展领域的保险制度,诸如医疗责任保险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及进城农民工医疗和养老保险等,营造安定团结的经济发展环境。
3调整保险资金的主要投资方向
从主要投资银行存款、股票和债券,逐渐转移到实体经济投资。欧债危机爆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债务问题国家经济发展存在很大的脆弱性,虚拟经济发展与实体经济严重背离。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结构难以满足保险资产与负债匹配的要求,尤其近两年我国资本市场巨幅波动,造成保险资金面临巨大风险,不利于保险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调整保险投资方向势在必行。加大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等投资方式投资不动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参与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的资金比例。一方面,可以在较长时期内保证保险资金有稳定的收益和风险最小化,另一方面,保险业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逐渐提高全社会居民生活服务水平,增加社会总福利。
4服务于国家经济安全
应制定保险业长期发展战略并全面稳步推进各项保险改革,不断开拓保险市场的广度与深度,丰富社会资金的投资渠道,继续推进保险机构治理机制完善和风险管理机制改革,稳步推进保险业国际化进程。大力扶持具有稳定出口贸易功能的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服务于国家应对危机需要和国民经济安全;加速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存款保险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服务于国家金融安全;大力开展高新科技保险、核保险类保险产品设计,为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技术和重点领域提供有力保险支持;积极探索水、森林、矿产、煤炭和稀有金属等环境资源保险;参与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低碳企业发展并提供低碳保险,促进现代农业和现代工业发展;以商业保险为牵头,加快政策性巨灾保险建设形成较完善的巨灾风险防范体系,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综上,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应继续坚持经济结构调整政策。经济结构失衡是引发欧债危机的重要原因。对于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保持长期快速健康发展,在快速增长的背后经济结构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三次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业基础薄弱,现代化农业发展规模小;工业结构中高新技术产业比重过小,服务业发展缓慢;国民经济增长主要还是以粗放式、能源高消耗式增长为主,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均衡等。因此为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必须继续坚持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方针,使我国经济朝着结构更加协调和优化的方向发展。在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升级过程中,应当积极发挥保险业服务金融与经济的重要作用。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稳定器的保险业发展自身持续健康发展与发挥其对经济的积极作用两者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目前我们应该积极调整保险经营理念和采取相应对策,给经济发展提供必要支持和有力保障。总而言之,欧洲债务危机给我们所带来的教训和影响不能仅仅放眼于短期政策的微调,更要考虑到今后长远发展的影响。这次危机我们看到我国经济增长模式需要完善安全保障机制,大力发展保险业,使其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名副其实的稳定器。短期内的保险发展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问题,不能只一味地追求短时期的高业绩与高回报,而忽略对未来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影响。应从宏观的角度和长远的眼光,采取真正有效有实质性改变的保险体制改革发展措施,促使保险经营理念真正改变。保险的基本功能是分散风险,应转变经营理念、务实服务经济,保持保险业自身和国民经济协调一致发展,提高防御金融危机能力,保护国家经济安全,达到“双赢”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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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工程是一门利用工程技术原理和方法,开发设计与实施新型金融产品服务和创造性地解决金融问题的新兴学科。文章分析了金融工程是金融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论述了金融工程的理论架构和技术基础,从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金融工程科学的建立和发展。
关键词:金融工程;学科定位;人才培养
一、金融工程是金融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20世纪50年代以前,金融学基本处于对事物的定性分析,即描述性阶段。它由描述阶段向定量分析阶段的转变始于马柯维茨的风险投资组合理论,该理论奠定了现代金融定量分析的基础。1952年,马科维茨(Markowitz)在结合奥斯本(Osbeme)的股票价格遵循随机游走的期望收益率分布的基础上,在《金融杂志》上发表了资产组合选择一文,把投资的收益或回报定义为其可能结果的期望值,把风险定义为平均值的方差,这种均值—方差模型使数理统计方法可以应用到资产组合选择的研究中。法玛(Fama)在奥斯本(Osbeme)通过理性无偏的方式设定投资者主观概率的基础上,建构并形成了有效市场假设(EMH),并进一步细分了三种有效市场,从而说明了价格反映所有的公开信息,已知的信息对获利没有价值的结论。随后的夏普(sharp)、利特纳(Litner)和莫辛(Mossin)将EMH和马科维茨的资产选择理论相结合,建立了一个以一般均衡框架中的理性预期为基础的投资者行为模型CAPM,说明了市场上的超额回报率是由于承担更大的风险才形成的结论。布莱克、斯科尔斯、默顿等人进一步相继拓展了上述研究,提出了套利定价模型(APT)、期权定价模型(OPT)等。至此,20世纪70年代以有效市场假说为基础,以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和现代资产组合理论为支撑的标准金融理论确立了其在金融经济领域的正统定位,成为当代金融理论的主流和范式。80年代末期,动态套期保值策略组合保险的创始人里兰得(H·Leland)和国际著名期权理论学者鲁宾斯泰(J·Rubinstein)开始提出“金融工程”的概念。1988年,金融学家芬纳迪(D·Finnerty)则基于公司财务对金融工程作出了较为完整的解释。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所面临的经营环境日趋复杂多变,价格波动频繁,风险与日俱增。为求生存和发展,金融机构不断地进行更深层次的金融创新。20世纪80年代风起云涌的金融创新浪潮成为了西方金融领域最为活跃和突出的变化之一,伴随着金融创新,发达国家公司理财、银行业和投资业得到了迅速的扩张和发展,金融工程作为金融创新活动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产物,很快便渗透到了商业银行等金融实务部门。可以说,金融工程的产生顺应了国际金融经济竞争与发展的潮流。
二、金融工程的理论架构和技术基础
金融工程将工程思维引入金融领域,综合地采用各种工程技术方法(包括数学建模、数值计算、网络图解、仿真模拟、分解与组合等)设计、开发和实施新型的金融产品,创造性地解决金融问题,其成果金融产品既包括原生和衍生的金融商品,也包括金融服务和解决金融问题的手段和策略。其创新和创造性既意味着金融领域思想和思维的飞跃,即一种革命性的全新金融产品问世时所具有的创造性,也意味着对已有观念的重新理解与运用,以及对现有产品进行的分解与组合。
金融工程的应用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两方面:一是应用已有的各种基本的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对社会金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控制风险和进行资本经营。二是开发、设计金融创新产品来创造性地解决日益复杂多变的经济问题,实现预先设定的金融目标。金融工程的核心基础理论主要包括估价理论、资产选择理论、资产定价均衡理论、期权定价理论、套期保值理论、有效市场的均衡理论、汇率与利率理论等,但是这些理论的应用只有借助于技术方法的支持,才能转化为现实的操作工具。因此,金融工程更注重于综合采用决策科学、系统理论、计算机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技术等当代前沿的科学技术方法展开实证分析,通过从基本的代数知识、微积分、线性代数到微分方程,运筹学和优化技术,乃至模糊数学、博弈论(包括微分对策)、概率论、随机过程和其他随机分析理论方法(包括倒向随机微分方程)的应用,设计优化算法或建立仿真模型,对金融活动进行精确的定量研究。近年来,随着金融工程的进一步发展和各学科的相互渗透,各种自然科学的前沿理论和最新工程技术(如混沌理论、小波理论、遗传算法、复杂系统理论、人工智能技术(包括知识工程、专家系统和人工神经网络等)、模拟退火方法、面向对象方法等)已经或正在成为金融工程重要的技术基础与实践工具。
三、建立和发展我国的金融工程科学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和发展金融工程对我国整个金融科学向更高水平层次发展的重要性。金融工程的产生不过十余年,在把金融科学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同时,对金融产业乃至整个经济领域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这不仅仅因为金融工程的实践提高了经济生活中的货币化程度,而且由于金融工程大量运用运筹学技术、仿真模拟技术、自动化技术等先进手段对市场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使得金融新产品的定价更符合市场要求,使金融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更趋完善,经济效益显著提高,促进了各种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高效配置,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业传统的运作模式,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工程作为金融创新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又为更高层次的金融科学创新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持。然而我国目前金融学科水平尚处于由描述性阶段向定量分析型阶段转变的时期,明显滞后于国际金融科学水平的发展。由于我国金融理论研究长期以来停留在传统内容和简单的政策研究上,忽视了数学科学、工程技术科学与金融实践的结合运用,使理论严重脱离实践,远远适应不了我国金融业发展对相关理论应用研究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充分认识到金融工程作为现代金融科学的制高点对现代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从现在起围绕金融工程学科的发展建设,以实现金融理论研究的定量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建立起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科学。
其次,合理定位我国的金融工程研究。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一定程度上,金融具有左右和驾驭经济局势的力量。一方面,高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不断推动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业以超乎寻常的速度深化着与社会各个层面的联系,极大地推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现代金融所具有的复杂性,以及迅速膨胀的游离于实体经济的国际资本的流动性,又必然加大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从某种意义上讲,谁能在复杂的金融活动中掌握主动权,谁就能在全球经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今天,国际金融活动的各个层面越来越依赖于金融工程技术的应用。中国作为世界开放经济中的一员,引进消化西方金融业的先进技术,积极向国际惯例靠拢已是无可避免,建立和发展金融工程对我国正在转轨中的经济金融制度变迁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当前我国金融工程研究和应用的定位应根据中国金融制度的特点和金融发展水平的实际确定,必须从我国金融安全和发展效益这两个战略基础出发做出选择。建议我国尽快在有关高校和金融机构建立起跨学科的金融工程研究中心,将国家的金融竞争力与国家安全联系起来思考,加快金融工程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推动我国金融工程的研究与发展。
第三,金融工程的学科定位和人才培养。金融工程是一门融合金融学、管理工程学、数学和计算机科学等学科理论与方法为一体的新兴的交叉学科。按我国目前高校的学科分类目录,可以将它放在金融学科,也可以将它放在管理工程学科。19世纪90年代初期才基本定型的金融工程在短短数年间就显示出巨大的生命力与广阔的发展前景。一方面体现在国外众多的金融实业界人士开始实际应用金融工程的理论和方法从事金融创新和金融管理。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国外许多高等学校已将金融工程专业人才培养作为重要任务。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理论界和金融实务部门越来越重视引进与吸收国外先进的金融工程理论和技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领导已对金融工程的学科设立有过多次批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已将金融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名为“金融数学、金融工程及金融管理”的九五重大研究项目,与此同时相当数量的金融工程方面的学术论文以及著作和译著得以发表出版。但是总的来说,我国对于金融工程尚处于系统介绍和初步研究的阶段,需要我们对金融工程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给予更多的关注。我国早期的金融工程研究主要是在一些理工科大学的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点下作为一个研究方向展开的,作为我国高校的一个新兴专业,它的发展模式与其他专业有所不同。该专业最先是在博士阶段开展的,然后依次下延至硕士、本科阶段,这是由金融工程专业所涉及的知识广度与深度决定的。目前我国博士、硕士阶段金融工程专业的人才培养主要是基于金融产品设计、金融风险管理方面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对于金融工程本科专业的学生培养,首先要有一个合理的定位。我国金融工程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应立足于使学生熟练地运用已有的金融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模型,并具有一定的金融产品开发能力的金融工程师人才。金融工程专业的课程体系应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基础理论,包括西方经济学、金融学、投资学、会计学等。第二层次为技术方法,包括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与数理统计、运筹学、经济博弈论、统计学、计量金融学、随机过程、软件基础与应用、数据库原理等。第三层次为专业知识,包括金融工程、期货期权与特种衍生证券、财务管理、金融风险管理等。金融工程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不仅要求学生掌握相当程度的数理金融知识,而且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因此,必须建立金融工程模拟实验室,针对金融工程领域二十多个具有代表性的金融模型进行模拟实验教学,考虑到经济成本和计算机的兼容问题,在Excel(电子表格上)就可以完成这些模拟实验,且学生易于掌握使用。同时该专业学生应该至少熟悉一门计算机语言(如C语言、Fortran、Basic等),学会一门以上软件应用(如Excel、Spss、SAS、Matlab、Eview等),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的金融工程专业知识,成为真正的金融工程师人才。
论文摘要:近年来,中国的银行业监管取得了较大进展,在防范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注意的是,中国当前的银行业风险仍然十分突出,银行业的监管也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银行业市场日益开放,如何通过健全银行业法规体系,改进监管理念、方式和手段来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对于促进金融发展和保持金融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0 引言
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的银行监管基本完成了从单纯的合规性稽核监督到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审慎性监管,从单纯的行政监管到依法监管的转变,监管组织体系、指标体系、法律体系框架已具雏形。但也应看到,我国现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银行监管有效性还较低,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尚未形成,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检查尚未得到有效结合,监管信息没有得到较好利用,实现银行监管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1 强化信息披露,健全市场约束机制
我国应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尽快出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条例,尤其要重视对防范风险的信息披露,以增进市场约束。具体改进方向如下:
1.1 银行会计体系和会计财务信息披露。非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向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靠拢,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向国际标准靠拢,最终实现会计报告国际化。出台专门的衍生金融交易会计准则,解决衍生金融交易业务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问题。尽快出台银行基本业务会计准则,强化会计财务方面的信息披露。
1.2 强化表外信息披露。①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确定的框架原则基础上,建立统一的表外业务风险衡量标准和风险检测体系。这样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不同商业银行的各种表外业务的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同时又能够将中间业务的经营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督。②完善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方法。要求表外业务项目应以资产负债表附注形式或附表形式反映出来。对表外业务会计核算,无论是已经确认还是未经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融企业均应揭示有关其公允价值的信息。③强化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对在银行表外业务披露中的重大虚假披露事件的当事人应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适当的时候可以引进社会权威信用中介机构,对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加以审计。
2 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2.1 健全银行内部控制机制。
①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运作有重大影响。针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股权过分集中的问题,应适当分散股权,将政府的绝对控股变为相对控股。在股份改造的基础上,国有商业银行应尽快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完善董事会结构,确保董事会履行其受托责任,保证其有足够的独立性。明确各管理部门的权责,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建立董事会、监事会、信贷管理委员会、内控管理委员会、行长等与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②建立对内部控制科学有效的综合评价体系。开展内部控制制度评价稽核,确定被稽核单位内部控制的缺陷和薄弱环节,评估拟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的可靠性,确定现场稽核的范围和重点。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可以分三步进行:首先对内部控制建设状况进行调查;其次,开展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最后,进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2.2 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应当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公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并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
2.3 由指令式监管模式向激励相容式监管模式转变。在激励相容的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将本应由市场、银行的相关利益者承担的职责还给了市场和银行的相关利益者,可以克服监管中的越位、错位,极大地减少了监管者的工作量,使监管者将有限地资源集中于本应承担的职责,从而有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
3 建立商业银行动态的风险评估系统,制订合理的风险监管措施
3.1 建立商业银行动态的风险评估系统。随着金融创新步伐进一步加快,银行面临的风险也必将增加。为了适应这种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应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要求尽快建立一个能够实时监控风险的动态风险评估系统。
3.2 制订合理的风险监管措施①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持续监管。监管部门应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特征和风险管理等因素,确定银行监管周期,在每一周期结束后对银行进行综合评级和风险评估,并做出下一周期的监管计划和具体安排;同时,跟踪监控上个周期发现的问题,检查其改进情况,实施动态、持续的监管。②制定明确、严谨的现场检查制度和程序。要建立具体的现场检查计划制度,计划主要以非现场监管所预警的银行风险状况为依据,检查方式为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检查频率依据银行风险状况而定;要制定明确的现场检查程序与步骤,并通过电脑网络系统指导每一次检查,加强信息交流。③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管机制。首先要统一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评价体系,各式报表实现标准化,原始数据统计口径规范化,实施并表监管。其次要加快非现场监管电子化、信息化进程,逐步建立非现场监控中心数据库,开发统一的计算机非现场监管软件系统,实现非现场监管的信息化、自动化。第三要针对风险传递、控制问题,加快建立完善的金融安全预警系统。④实行监管特派员制。经过授权,监管特派员有权代表监管当局列席商业银行的高层决策会议,并有对银行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否决的权利,把监管的“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抑制违规和风险问题的产生。
4 提高我国金融监管人员素质
4.1 完善培训机制,对现有监管人员加强培训。风险监管要求监管人员熟悉金融法规、商业银行业务及经济金融形势,能够结合区域金融特点对银行经营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化解措施及建议。可以采取到国外监管机构考察、调研、进修或到被监管机构实际操作等形式,对现有监管人员进行现代国际金融知识、法律、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外语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造就一批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人才,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4.2 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和考核机制。
4.3 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使其尽量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和尽职尽责。
4.4 在利益分配上,对监管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和晋升制,根据监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评聘,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提高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5 建立、完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5.1 明确各部门职责,并指定牵头部门。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必须明确各部门职责,并指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起召集、协调的作用。结合我国分业监管的实际,人民银行应当发挥牵头作用。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法教学法律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4;G6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6)27-0225-03
随着“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两股浪潮的交织演进,金融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开设了金融法课程,进而使得金融法日益成为一门“显学”。但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金融法教学呈现出千人一面的同质化特征,教学内容泛化、零散且恪守传统金融法的知识疆域,未能及时回应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以至于存在脱离实践诉求的现实倾向。本文置于金融创新视域下,审思金融法教学的弊病与局限,探究改进金融法教学的现实出路,旨在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寻求经验共识。
一、当前金融法教学的特点与问题检视
金融法是一个典型的跨部门的法规范群,内容涵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支付结算法、货币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知识谱系可以类型化金融交易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由于金融公法与金融私法交织叠加在一起,学界关于金融法的性质长期以来存在論争,金融法到底属于经济法还是属于商法抑或是独立的学科未形成统一的认知。撇开金融法的学科性质不谈,如何在有限的教学课时(金融法课程一般安排36个课时)之内,有效地通过课堂讲解向学生传达有价值的知识信息,是金融法教学面临的一大挑战。事实上,很多法学院校除了开设金融法课程之外,还普遍开设了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课程,如何确定金融法与其二级部门法之间的教学分工,破费思量。按照一般法学院系的做法,金融法教学总是按照“金融法总论—银行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样一条主线加以展开,内容的丰富性与课时的有限性决定了金融法之下二级部门法的教学不可能太深入,只能停留在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原理的阐述以及对主要法条的解释,且以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为主,案例分析、课堂讨论与诊所教育较为缺失。特别一提的是金融法总论,这种金融法基础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高级形式在教学中被严重忽略,给人造成的印象是金融法总论的空洞化与碎片化。在这样的教学安排下,很多同学学习了一个学期的金融法之后,只是机械地记忆了一些规则,对金融法理念与精神实质的认识依然模糊不清。
上述金融法教学的特点反映出的问题非常突出,具体表现在:首先,教学内容过于泛化,缺乏重点,难以深入。金融法的二级部门法数量繁多,不一而足,如果面面俱到,只能停留在走马观花式的介绍层面,不可能过于深入。在金融法与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课程均有可设的情况下,这种追求大而全的教学模式毫无意义,纯属教学资源的浪费。如果以金融法总论为中心,将金融法的规范定位、历史发展、特色范畴、基本属性、功能价值、基本原则、主体类型、行为方式、权义结构、责任形态、体系构成加以拓展,同时辅以制度规则和案例,则有助于形成金融法与其二级部门法的合理知识分工,能够深入到金融法的基础理论内部,教学的重点亦更为突出。金融法总论具有统摄分论、指导实践、学科自省的功能,其体系化构建并非学者们的自娱自乐,而是夯实基础理论的需要,也是学科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引。金融法教学有必要改变“重具体制度、轻基础理论”的传统模式,更多地将教学资源往总论上倾斜。当然,这需要学界齐心协力,集中力量提炼和总结出一个科学、系统且“接地气”的总论作为统领,以此来破解学术研究中“群龙无首”的尴尬局面,引领金融法学科发展再上新台阶。其次,教学方式过于陈旧,缺乏吸引力,难以形成课堂互动。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多数高校的金融法教学都是采用单一课堂讲授的方式,较少进行案例教学,更缺乏诊所式互动教学法。这种以规范主义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本质上是一种“法条主义”,注重的是应试而非能力培养。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典型金融法案例不断涌现,对这些鲜活的教学素材视而不见而固守传统金融法教科书的僵硬范式,无异于闭门造车。最后,教学理念过于陈旧,缺乏突破与创新,不利于卓越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既有的金融法教学,过于注重知识的单向传输,忽视了学生的自主性与创造性,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潜能。在自媒体时代,单向知识灌输的教学方式已经难以为继,亟待反思与超越。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教师的真正本领,不在于他是否会讲述知识,而在于是否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唤起学生的求知欲望,让他们兴趣盎然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综上所述,金融法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理念均存在较大缺陷,如何进行改革,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现实课题。
二、金融创新对金融法教学的影响与挑战
近几十年来,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带来了金融深化和自由化,金融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技术、新工具、新业务、新组织,风起云涌的金融创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生活的世界。进入21世纪后,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创新异常活跃,金融衍生品大量出现,银行发起—分销模式十分盛行,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影子银行和对冲基金异军突起,围绕住房金融制度的创新如火如荼,金融创新进入到了一个新时代。作为一种创造性的破坏力量,金融创新必然带来深刻的法律变革,而天生具有贴近生活和解释实践的内在品性、以满足市场诉求和回应社会关切为己任的金融法,必然会通过理念更新与制度调适积极回应金融创新的实践诉求。面对与时俱进的金融法,如果教学的内容设计不进行及时更新的话,势必与实践相脱节。事实上,风起云涌的金融创新浪潮已经对金融法教学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法的知识结构,导致传统金融法教学所依据的知识载体不敷适用。目前,国内的金融法教材多达百余种,但编排体系大同小异,内容构造几乎雷同,且很多章节的内容被锁定在根深蒂固的观念误区之中,未能根据时代变迁与法治发展进行同步修订。以金融监管为例,多数金融法教材对金融监管的论述还停留在十几年前的认知层面上,热衷于相关概念的界定、金融监管特征的描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类型化区分以及我国监管体制改革的同质化表达,对于2008年之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运动的最新动态视而不见,对于统合监管、原则监管、轴式监管、激励性监管、嵌入式监管等21世纪金融监管的最新发展趋势更是选择性遗忘。这场危机带给金融监管的启示在于,金融监管要有前瞻性,金融监管体系要有适应性,金融监管要“长牙齿”,不能只说不做,进而启发我国要改革和优化金融监管体制,牢固树立风险思维和危机应对意识,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进一步强化行动的意愿。如果金融法教学对于最新的监管动态不予关注的话,无异于对学生不负责任。再以中央银行的职能这个知识点为例,现有金融教材几乎都是从“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银行”四个层面加以论述,对于以英国为代表的中央银行法制变革浪潮缺乏关注,对于以G20为代表的全球金融治理视野下的中央银行重新定位缺乏敏感性,对于中央银行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新职能没有进行必要的论述。对于本科生而言,教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根据金融的最新发展对教材加以修订,及时回应金融创新的实践诉求,是教材编写者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第二,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法越来越多地受到金融学的影响,如何回应科际整合的挑战成为金融法教学的一大难题。如果说法学注重稳健的话,金融学则具有敏感的特质,它总是率先对金融创新作出反应,将金融创新成果纳入自身的思想谱系并渐进性地作为自身的知识传统。传统的金融法研究偏重于概念法学、注释法学和解释法学,传统的金融学研究偏重于金融资产定价和金融市场均衡分析,两者长期处于割裂状态,但在新的时空背景下,二者需要从割裂走向联姻,共同解决金融改革与发展中的结构性难题。金融法教学承载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将最新的实践动态展示给学生,提高他们的问题意识,激发他们的创造性,这就要求授课老师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扎实的跨学科知识积累以及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逻辑分析能力。
此外,金融创新不断催生出鲜活案例,如何将其纳入金融法的教学流程,同样是个亟待思考的现实问题。例如,在讲到信托设立问题时,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案作为我国收益权信托第一案是个绝佳案例素材;在讲到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时,海富投资对赌协议案是个绕不过去的经典案例;在讲到商业银行破产时,英国北岩银行破产案非常值得深入剖析。此外,互聯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引发的争议案例、民间金融异化与扭曲引发的系列案例、大数据交易与区块链引发的新型金融案例均值得嵌入课堂教学之中。将丰富的案例引入金融法课堂,需要教师在课前进行精心准备,寻求案例与相关知识点的契合之处,引导学生关注案例背后的法理与逻辑,将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高度,进而提高教学效果。
三、金融法教学回应金融创新的路径展望
在金融创新滚滚洪流的不断冲击之下,金融法制结构性变革的时点已经来临。所谓金融法制的结构性变革,不再是针对个别条文的修修补补,而是着眼于对全球经济竞争的适应性而进行的理念更新和制度重塑。面对金融创新复杂而深刻的影响,金融法的教学模式必须作出改变,将应试导向型的教学理念转变为能力培养型的教学理念,更多关注市场,更多运用案例,更频繁地进行课堂讨论,将金融法课堂打造成为砥砺思想、启迪新知的舞台。为此,金融法教学必须在以下方面进行深度变革。
首先,以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为主线,将金融法的知识结构进行重新优化配置。金融发展史就是一部金融危机史,金融创新往往是金融危机的导火线,金融监管旨在防范金融危机的爆发但有时会诱发新的危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既存在互动关系,也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和健康稳定的发展。以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为主线,完全可以把金融法的知识框架进行有机整合。将这些问题穿插在教学过程中,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想象力,提高其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组建“金融创新案例库”,推广金融法的案例教学,强化金融法课堂教学面向实践的适应性。金融世界瞬息万变,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将鲜活的金融创新案例纳入课堂教学,可以极大地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金融法教学在关注境外国家和地区金融案例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关注国内发生的最新案例,通过案例讨论提炼金融法制的义理和精神,阐释金融法制的理念与制度,分析金融法制的程序与运作。组建“金融创新案例库”需要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但得益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数据库搜索的便捷化,操纵难度并不大。以炙手可热的互联网金融为例,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网络平台借贷、互联网保险理财、网络货币等领域出现的新案例不胜枚举,且多是由金融创新所引发,难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得到圆满解决。建议以学生为主体,由其进行案例搜集、分类,然后在课堂上分组讨论,教师进行点评总结,课后由学生以小论文的形式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普遍性采取案例教学,意味着金融法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都要进行相应调整。金融法教学模式的这一转变,是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的有效途径,更能够有助于培育学生的求知和创新精神,促使其自主学习、独立思考,提高其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最后,金融法教学应当注意跨学科知识的运用,尤其是经济学(金融学),将法律经济学的思维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始终。作为科际整合的产物,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带来了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它不仅形成了开放的理论体系,而且为法学和经济学提供了若干创造性的思想源泉。时至今日,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博弈分析、公共选择等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几乎可以应用到法学的每一块领域。金融学作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自然被裹挟到经济学“攻城略地”的历史征程中,法律金融学的发轫与勃兴无非是法律经济学在金融领域的投射而已。走过了制度变迁与知识进化的金融学,不再偏安于金融资产定价和金融市场均衡分析之一隅,而是将视野拓展至了融资结构、控制权配置、股利政策、并购接管等领域。在“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扩张下,金融法首当其冲成为经济学成功征服法学的“殖民地”和推行其方法论的“伊甸园”。将法律经济学的思维引入金融法的教学,能够摆脱从概念到规范的传统金融法教学思路,锻炼学生的交叉学习思维,拓展其知识范围和学术视野。有理由相信,经过金融法知识结构的重新配置、案例教学模式的引入以及法律经济学思维的运用,金融法教学将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课堂,实现蜕变,迎来新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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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性是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经济效率和公平效率的有机统一。从深层次原因来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实质是金融资源的动态配置效率不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建立以区域金融资源动态配置为基础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均衡点,在政府和市场互补机制的作用下,实现金融资源动态配置效率和区域经济的共生发展。
一、政府和市场互补关系下的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已经明确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即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通过政府介入,可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另一方面,在公共部门和准公共部门方面也存在“政府失灵”问题。在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讨论中,政府与民间部门作为伙伴关系,或者“如何互补地共同作业”的问题凸现出来了(stiglitz,1992)[1]。
金融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具有引导和配置其他资源的“第一推动力”作用,其均衡、合理的配置可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反之,扭曲、非均衡的配置,则会制约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是因为,一国金融资源量的积累和功能发挥决定于其社会财富的积累过程和积累规模,对金融资源的索取和分配只能以社会财富的积累规模为限;如果不顾金融资源的稀缺性,随意地分配有限的金融资源,必然降低金融运行的效率,甚至产生金融混乱和危机,制约经济发展。
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即经济标准的效益和规范标准的公平。首先,从经济标准来衡量,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性有“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两种理解。
金融资源静态配置效率是指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提供量由内侧移动到边界之上,可以解释为在既定的制度要素和技术要素下金融产品或金融增长量的最大化。静态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虽然也能够增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量,但金融增长的持续性受到限制,配置效率并没有达到最优。如果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边界随着时间的推移向外侧扩大。那么,在同样的资金约束下,社会可获得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模增加了,这就获得了金融资源的动态配置效率[2]。其次,从规范标准来衡量,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性表现为金融资源索取权的公平性和金融资源分配的均衡性。
金融资源索取权的公平性,就是每个自然人和法人均享有平等的金融资源分享权,他们可以平等地获取社会的金融资源;作为市场主体,他们能够运用其平等的金融资源分享权,影响着其他经济资源和经济优势的分配状况,以自身的努力减少不平等的差别,最终实现金融的公平正义和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如果金融资源配置只考虑某些特定的经济实力,经济实力强,金融资源的索取权大,经济实力弱,金融资源的索取权小,就违背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公正性;随着这种结果的积累,金融资源配置将制约经济的发展,并必然降低金融运行的效率。
根据现代金融发展理论,要获得金融资源的动态配置效率,必须增加新的制度要素或者改变现有制度要素的组合、引入新的金融组织形式、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乃至改变经济主体民间协调的方法等。具体的措施包括四个层次:一是金融产权保护;二是利用金融交易主体之间的各种调整和协调;三是政府直接补充市场的作用分配金融资源,并对金融机构进行规制(stiglitz,1992)[1];四是在政府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的干预政策中引入市场机制,建立以金融资源配置的社会效率为导向的融资契约关系。
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金融资源配置解释
关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学术界和实践中一个比较普遍的认识是:中小企业本身存在诸多不符合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经济转型时期国有银行受政策因素形成的放贷偏好;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工具创新不足,等等。应该说,这些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某些困难,但没有揭示其深层次的金融资源配置问题。
从整个企业改革的历程来看,中小企业金融资源的配置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对非国有中小企业,政府主要采取放宽政策限制,给予政治承认、金融扶持、社会动员等支持政策。在这个阶段,尽管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经济快速增长已逐渐充当经济增长的引擎,在增加就业和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显示出了巨大的潜力,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足够关注,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个部门在促进中小企业信贷发放以及发展票据融资等问题上出台了一些辅的促进政策,收效甚微。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发展中小企业开始成为中国的大战略。1997年的东亚金融危机,使中国政府及学术界,意识到单纯依靠“大企业”战略的不足,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予以高度的重视。主要的政策包括:政府产业部门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大力推进现有商业银行内部机构和业务的变革,通过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的幅度来增强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2004年1月1日起可在基准贷款利率上再上浮70%),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工作;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扩张的外部政策性支撑体系;成立创业投资或基金;规范和引导非正规金融为中小企业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金融资源的静态效率。
但是,从全社会金融资源的动态配置来看,仍然缺乏一个长期的、有效的中小企业金融制度安排:一是以行政措施要求大国有银行为主体的中小企业融资安排存在巨大的信息与交易成本,费用高昂,因而这种带有一定政策性支持的银行信贷的发放对象主要仍是一些达到一定资产规模并有较高信用等级的中小企业,无法真正覆盖整个中小企业群体;二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实力过小,且在结构、经营和功能上存在缺陷;三是县域经济及其以下地区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也就是说,中小企业作为小型经济的性质决定了其融资条件与较大规模的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客观上是有矛盾的。因此,只有通过金融创新,充分调动各种金融资源要素,使中小企业金融产品服务的供给边界不断扩大,获得金融资源的动态配置效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三、构建区域金融资源动态配置的中小企业融资框架
中小企业金融内生于区域内的中小型实体经济。从世界范围看,区域经济越发达,区域内的中小企业金融资源配置的动态效率越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必须建立区域金融资源动态配置的中小企业融资框架,实现金融资源动态配置效率和区域经济的共生发展。
1、优化和扩展政府的功能
(1)加强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环境建设。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但中小企业金融资源的可得性受阻。政府配置金融资源的功能优化应在制定政策时考虑到市场的反应,以扩大市场的功能为导向。基本的内容是:①完善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②构建利用民间非正式制度(如利用民间乡土信用和社区治理)的协调政策,增强中小企业参与融资市场的调整和协调能力;③放宽区域融资市场的准入条件,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多种形式的中小金融机构可以进入市场融通资金;④完善与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评估、担保、登记、公证、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体系。
(2)扩展政府财政对区域金融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财政的杠杆导向功能就是在现有财力的约束下,发挥市场的补充作用。例如,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一项重要政策是通过组建信用担保公司的形式,而这项政策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财力的约束,使信用担保公司普遍存在规模较小的问题,不能满足中小企业担保的需要;并且,财政担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注入,没有形成可持续的资金补偿机制。为了以最少的财力实现区域金融资源的动态配置效率,政府需要通过专项基金、中小企业开发公司、政策担保或者开发融资等手段,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引导商业性资金进入这些服务中小企业部门的政策性机构。
(3)加强中小企业融资市场的安全网建设。中小企业是区域经济尤其是县域及以下地区实体经济的核心。随着准入规制的放松,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数量增加。由于金融的脆弱性和传染性,再加上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金融风险产生和形成的条件更加复杂,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区域金融安全网作为一种规避出现最糟糕金融事态的准备机制是政府在区域金融资源配置中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
2、优化和扩张市场的功能
(1)运用市场机制发展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机构。具体有:现有商业银行服务中小企业的独立机构。随着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转型,其客户结构的调整为现有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契机。一是现有大型商业银行具有很强的信息资源整合功能,可以通过大量金融信息网络发现优质中小企业客户,从而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二是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明确提出小企业授信不搞终身追究制。要求银行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满足小企业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不过度依赖小企业财务报表,不实行“零风险”考核,设定科学、合理的小企业坏帐容忍度;建立合理的小企业的不良资产核销机制。
村、镇、县、市多级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获得区域金融资源的动态配置效率,必须针对区域经济内中小企业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发展与之匹配的多层级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的独立分支机构。中小金融机构是内生于区域中小型经济的金融组织,与各类中小企业在规模上具有对称性,对中小企业的“零售业务”具有规模效应,而且能够掌握较多的中小企业隐蔽信息和软信息,与较大型金融机构比较,不仅可以降低非对称信息引起的管理成本,而且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可以获得信息租金和关系溢价。
区域性风险投资机构。机构投资者和风险资本家的成长可以降低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冲突等形成的融资成本,为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提供股权类融资,通过“高风险——高收益”的市场激励来为具有较高投资风险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商业性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和信贷担保机构。发展商业性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补充同类政策性机构的功能,对大量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有效甄别,使中小金融机构低成本地分辨出客户群体资信差别和进行项目风险评估,进而提供差别金融服务。
民间互助式金融组织。中小企业利用民间融资主要包括互助式的民间金融组织和“高利借贷”机构两种形式,前者的借贷的规模较小,涉及面较大,在农村比较常见。从扩张市场功能的角度,主要是通过民间协调,发展具有“自我实施”机制的“互助式”金融组织。
(2)发展多层次的区域性资本市场。多层次的区域性资本市场建设,不仅可以弥补中小企业资本性融资缺口,而且是一种发挥资本效用、体现资本对中小企业经营行为提供激励与约束的融资安排。一是要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的中小企业票据、保理、贴现等短期工具融资市场;二是逐步发展区域性中小企业债券市场;三是建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包括三板市场和场外市场,支持中小企业的资本形成。在区域性三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中挂牌的中小企业,其净资产、税后利润、市值或股价等指标只要达到基本要求,就可以直接升入主板或是全国性的二板市场;四是开发区域性私募资本市场,满足不同地域、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参考文献]
中国银行业进入后WTO时代,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不受地域和客户的限制开展人民币业务,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将在同一环境和条件下公平竞争。但是绝对的公平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在外资银行的强大实力和多年全球化运作经验面前,中资银行短期内不可能获得绝对占据上风的竞争优势。双方虽然在同一环境内,但是并不在同一个起点上。同时,作为国内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我国政府的协助和支持。其多年在本土经营的网络和理念根深蒂固,是中国民众长期信赖和依靠的银行。显然在此方面,双方也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双方的优势和劣势相当明显,究竟如何处理双方的关系,中资银行又该在这样的对垒中如何摆放自己的位置,都是亟待解决的课题。
是否能处理好双方的关系,对于中资银行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合理地应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入侵和挑战,不仅能使在国内市场上垄断经营多年的中资银行在“鲶鱼效应”作用下开始关注更高效、更合理的发展途径,而且理智的应对思路和方案也有利于中资银行在未来合作与竞争共存的中国银行业市场上保持优势,站稳脚跟,也更有利于中资银行实施内部改革,提升内在竞争力,加速规模化,尽快走向世界,成为有全球影响力的金融集团。
此外双方和谐相处,还有利于中国金融市场的长足发展和中国金融安全的稳定。能否处理好双方关系,将双方的优势发挥出来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积极贡献也关系到我国综合国力的增长和在全球的影响力。
二、问题的提出
对于双方关系的问题,学界大致有两种理论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外资银行兵临城下,中资银行大敌当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制定有效的竞争策略,坚决地固守阵地。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银行业市场的对外开放不可阻挡,合作已成为必然,不如干脆摆出合作的架势,与外资银行一道重新洗牌,将目前国内的银行业市场重新分割,会使中资银行的实力在短时间内获得较大提升,扩大其市场份额。两种观点,一种是“主战”,另一种是“主和”,但无论哪种观点,其本质都在于如何使中资银行在面对外资银行挑战的情形下,尽快提升自身实力,维护中资银行利益。然而两种观点都对如何处理中外资银行关系考虑得过于片面,没有从外资银行作为跨国公司的特殊形式来分析其发展趋势,从而正确把握中资银行在处理对待外资银行的关系上究竟选择是合作还是竞争。
单纯的正面竞争是不明智的选择,那么如果选择全面合作又如何呢?双方的确可以在短期内获得自己竞争所必需的优势,但是又有面临丧失各自固有优势的危险。并且,“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局面也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在合作上也不会选择全面推进。
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双方的关系呢?
三、问题分析
(一)基于收益成本比较模型的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模式分析
跨国公司进行海外投资的最终目的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同时保证风险最小化,因此分析跨国公司选择合资或合作还是独资市场进入模式,一般从成本和收益方面来考察。美国学者康垂克特(F.J.Contractor)和罗润积(P.Lorange),1991年提出了收益成本比较模式,全面地考察了决定合资或合作与独资选择的若干因素,其具体形式如下:
当[(R1+R2)+(C1+C2)]-[(R3+R4)+(C3+C4)]>(1-a)Π时,采用合资或合作方式;反之则采用独资方式。其中,R1、R2是合资或合作相对于独资所增加的直接与间接收益,R3、R4是合资或合作相对于独资所减少的直接与间接收益,C1、C2是合资或合作相对于独资所减少的直接与间接成本,C3、C4是合资或合作相对于独资所增加的直接与间接成本。(1-a)Π为合资或合作对方的利润分成。该模型表明,当合资或合作方式相对于独资方式所带来的净收益大于合资或合作对方的利润分成时,合资或合作方式优于独资方式,跨国公司获利,反之,实行独资方式对跨国公司更有利。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东道国企业对本土政策环境比较了解,跨国公司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取关于东道国的消费水平、消费结构、竞争对手、产品的分销渠道以及原材料供应等信息,加上合资或合作方与当地政府比较熟悉,跨国公司就可以减少与政府间的行政摩擦,相对于独资企业来说,这些都是合资或合作企业所拥有的额外收益,即R1、R2。另一方面,东道国企业与跨国公司合资或合作,看中的就是跨国公司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管理经验、国际性知名品牌以及其独特的产品,这些无形资产是跨国公司取得高额利润的优势所在,若采取合资或合作形式,东道国企业就可以通过边干边学、搭便车等形式逐渐掌握这些无形资产,因此可以说这些是合资或合作相对于独资所减少的直接和间接收益,也即R3、R4。C1、C2可以看成是合资或合作相对于独资所降低的风险成本。因为文化差异和东道国环境的不确定性会增加企业进行投资的风险,采取合资或合作就可以减少这种风险,而独资的风险成本则很大。C3、C4可以认为是跨国公司采取合资或合作所提高的合作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合资或合作双方进行谈判所花的时间和金钱、管理上的冲突与摩擦、决策上的不一致等等,这些都会影响决策、生产、销售。随着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发展和东道国本身环境的变化,以上这些因素都会发生变化,跨国公司的市场进入模式也会随之发生改变。例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经验越丰富,对东道国的市场越了解,R1、R2就会减少,合资或合作的优势就会削弱;当跨国公司改变其生产结构,生产更具特色、科技含量更高的产品时,采取独资或控股对其更有利。根据经验分析,跨国公司进入欧美发达国家时,一般直接采用独资方式,因为这些国家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大体相似,且与国际接轨,跨国公司比较熟悉;而他们进入发展中国家时,一般采用合资或合作——控股——独资这一逐步过渡的方式,主要是由于他们对这些国家的市场环境不十分了解。模型中的R1、R2、R3、R4、C1、C2、C3、C4,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跨国公司在市场内发展过程中动态变化的。
(二)跨国公司在华发展模式数据分析
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的三种模式——合资、合作、独资方式的比重不断变化。中外合资实际投资比例经历了一个波动的过程,从1979年的15.57%到1987年的69.73%,再下降到2004年的27.89%。中外合作实际投资比例从1979年的84.2%一直下降到2004年的3.0%。独资实际投资比例从1979年的0.24%上升到69.11%。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在华发展模式逐渐倾向于独资。事实说明,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的时间越长其独资化趋势越明显,这是因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其所拥有的可以使其独资化的资源越来越多,这也验证了收益成本模型的适用性。
(三)跨国公司在华发展战略历程及趋势
从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的历程看,其发展战略一般为四步:
第一步,与中国企业建立贸易关系。通过国际贸易一方面加深对中国市场的了解,另一方面开始试探性的投资,为以后在中国的发展打下产品与市场基础。
第二步,建立生产基地。在中国通过独资建立分支机构或通过合作、合资、兼并收购等方式,将中国作为其全球战略的生产基地。充分利用中国欲融入世界经济的愿望、良好的投资环境,将其技术、管理、资金等优势与中国廉价的劳动力等资源相结合,大幅度低成本生产从而适应其全球化战略。
第三步,建立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充分利用其在中国的生产基础,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将中国作为其全球营销策略的一部分,其合作主要集中在销售渠道上,充分挖掘市场潜力增加其在中国市场中的份额。
第四步,主导垄断。不断使用其创新产品及营销手段,将其在中国市场上的优势发挥到极致,进而试图垄断或主导其所在行业的市场,形成垄断优势。
按投资方式外商在华实际直接投资情况
单位:万美元,百分比
01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4年1月-11月)
目前多数跨国公司的战略已经发展到了第三步,将中国从“世界工厂”的观念转变到“世界市场”,充分认识到了中国13亿人口的消费能力和中国的经济实力。跨国公司的独资化趋势说明其欲加强对在华投资的控制权和在中国市场占领行业市场主导地位的意图。独资化倾向已证明跨国公司有足够的资源和经验独立经营。只有当其市场占有量达到了一定的份额时跨国公司才可能有信心独立经营,将各种优势从合资合作企业中收回,并入到独资企业中,这就证明了其处于第三阶段的后期,并将逐步向第四阶段即主导垄断阶段过渡。
(四)外资银行在华发展趋势分析
跨国公司在华发展的模式变化验证了收益成本比较模型的适用性与正确性,外资银行是提供以货币为载体的并提供金融服务的跨国金融百货公司,属于服务型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在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也必然会体现在外资银行在华的发展上。跨国公司的发展阶段要经历建立贸易关系——建立生产基地——建立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主导垄断市场的战略历程,但外资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这种特殊的服务性跨国公司,其金融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是不可分离的,因而其进入中国的策略历程不可能从贸易开始,而是跳越一般跨国公司的前两个策略阶段,直接进入扩大市场份额的阶段。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还处于初级阶段,但从跨国公司发展的策略历程来看,其必然期望进入主导垄断市场的策略阶段,因而其在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模式选择上也必然要体现出跨国公司发展模式的特征,即合作、合资、参股等模式发展到控股、独资的模式上。从模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合资、合作的方式有利于外资银行增加R1、R2,减少C1、C2,其合资或合作获得的收益将远小于模型中不等号左边的部分,收益成本模型[(R1+R2)+(C1+C2)]-[(R3+R4)+(C3+C4)]>(1-a)Π成立,所以外资银行选择合资合作是必然的。但与跨国公司发展一样,外资银行的R1、R2、R3、R4、C1、C2、C3、C4也是在动态变化的。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合作一定会在此过程中不断地学习,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使外资银行的比较优势逐步削弱,即R3、R4增加。而当中资银行的实力不断增强,其谈判能力也会显著提高,合资与合作中的摩擦也会逐渐增多,C3、C4会增加。模型中不等号左边的部分会逐步缩小,合资、合作对外资银行来说就不再是必要手段了。
四、中资银行现阶段应采取的具体策略
以上的分析已经能充分说明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策略过程,中资银行应充分认识到采取阶段性的措施来应对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扩张,在不断发展自己的基础上与其竞争。长期来看,中资银行应该选择阶段性而不是从一而终的策略,首先选择以合作为主竞争为辅策略,在合作中保持竞争意识和观念,防止最终变成外资银行的傀儡和入侵中国金融市场的工具。随后在成熟的时机选择以竞争为主合作为辅的策略。在目前情况下选择以合作为主才能真正从外资银行那里学到国际化的理念来培养自身竞争力,为后期竞争为主合作为辅的状态做好充足的准备。
(一)与外资银行建立审慎的战略联盟
通过战略联盟,中资银行可以获得先进的管理和经营理念,有助于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但中资银行在与外资银行合作时,不能因为一时的眼前利益而盲目决定,而要从以下方面考虑:首先,应该看欲参股的外资银行战略目标是否与自己一致;其次,要注意外资银行的性质,由于境外商业银行、境外投资银行和国际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和战略目标存在差异,中资银行应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合的外资银行;再次,对于合作双方由于国情不同而出现的非原则性问题,应本着的原则,但对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要求应予以拒绝,不可为了一时的眼前利益而降低标准、放弃原则。中资银行要明确战略合作的目的是最终实现长远的自我提升与飞跃,不是仅仅获得当前合作所得的利益而放弃后期的发展。
(二)控制不良贷款的增长,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金融业开放的主要障碍在于银行体系中积聚了大量的不良贷款,能否解决不良贷款问题既关系到中资银行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开放金融服务后国内银行能否应对国外银行的竞争问题。“中资银行应加强内部监管和制约机制、强化贷款评估、审查和监督机制,以保障贷款的安全,减少不良贷款发生的比例。在不良资产方面与外资银行的合作要利用其成熟的处理方法,充分改善中资银行的资产结构。”要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人事激励、业务流程、信息科技等方面进行改革,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与此同时,组织有条件的银行尽快上市。2001年,中国银行成功地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2003年底,国家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为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补充资本金,促其进行股份制改造。2004年9月21日建行股份挂牌,2006年10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在内地和香港同时“A+H”上市,标志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在与外资银行的合作中,中资银行要充分借鉴其混业经营和海外分支机构庞大的优势,顺利实现在海外上市与实力扩张。
(三)加强市场营销
中资银行营销战略的现实选择是:以“精致”营销取代“粗放”营销;以“动态”营销取代“静态”营销;以市场开发取代市场占有。首先,从各个角度进行市场细分,根据经济发展、客户需求、自身实力等因素选定和培育相对稳定的客户群;其次,保住重点客户,在我国20%的人群占有约80%的银行储蓄,所以重点客户对银行的利润非常关键。在巩固国内客户的基础上,需要充分发挥外资银行海外机构众多的优势,将中资银行的营销触角渗透到海外市场,借助外资银行的实力建立在海外市场的经营网络。
(四)推动金融创新,实现银行经营多元化
能否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及根据客户的需求开发具有个性化产品的能力,是衡量一家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是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差距所在。中资银行要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积极开发零售业务;适时开展金融创新,推出市场需要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商品。
(五)提高信息技术在银行业中的运用
21世纪的金融业要求金融业务与信息技术的完美结合,中资银行已经在电子化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国际金融行业新技术在不断更新发展,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技术方面还存在着巨大差距,处于相对的劣势地位。中资银行要在合作中谋求外资银行的技术优势,协助自身提高技术水平和应用能力。加快信息技术的运用,形成以电子技术和信息为支撑的电子化银行系统,从而实现业务处理自动化、综合管理信息化和银行业务网络化。
总之,中外资银行选择合作或者竞争的根本出发点是自身利益,即无论选择合作或者是竞争,都要获取最大化利益,这也是任何一家企业都必须考虑的最基本问题。但是中资银行必须明确,合作的目的是学习、吸收外资银行积累的专业技术及银行业的丰富知识和经验。在未来的20年,合作性竞争的局面将从目前以合作为主、竞争为辅的格局,逐渐转变为竞争为主合作为辅的状态。中资银行在抓住机遇加强与外资银行的合作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外资银行参与合作只是其次佳选择,最终还是要争夺市场主导地位。作为中资银行应逐步提升自身实力,锻造有价值的核心竞争力,有次序地先后以合作与竞争为重心,合理地选择合作或竞争策略才是最明智的战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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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国家所有的独特的产权制度安排是我国银行业“强垄断”结构与“弱竞争”行为的根本原因。产权的国家所有不仅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在银行业体系中的“强垄断”地位,也抑制了体制外因素对其形成的竞争压力的释放,从而使我国银行业有效竞争的机制难以形成,最终保护了国有商业银行低效率的市场行为论文,导致了国家保护下的制度性垄断无效率或低效率。因而破除“父爱主义”的产权制度,以使体制外竞争机制得以形成也就成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逻辑前提与关键所在。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至今,仍然步履蹒跚。从最初设立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等体制外因素以压迫体制内因素的措施到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以剥离其不良资产,从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到股份制改制,再从改制到上市设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历程可谓曲折。理论争论也因之而沸沸扬扬。特别是针对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与银行业市场结构优化之间的关系的辩论一直未有定论,或言产权是根本,或言竞争性产业结构是核心。无疑,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正沿着这两个方面曲折地进行经济论文,但是在此过程中我们却一直未能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这显然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应进行重新审视。
一、产权还是竞争?——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逻辑起点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中存在着产权与超产权的理论之争。前者认为当一国银行业存在规模报酬递增时,利用产业组织理论的S—C—P分析范式会得出一个矛盾的结论,并且,由于现代银行是产品多样化的服务机构,因此很难判断每一银行的利润率是否由集中率直接造成。从各国金融体系构成看,银行业产业组织结构及其绩效并不能以此为标准进行简单化的判断。因此,S—C—P范式并不适用于对我国银行业的研究。他们认为,我国银行业的主要问题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结构单一,而不是产业集中的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是系统性的,但核心问题是产权结构。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运行机制及其效率上的种种缺陷,也是由单一的国有产权结构决定的。因此,我国银行业改革要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产权结构的调整比产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更为重要。
而超产权论者则认为,市场竞争才是决定产业运行绩效的决定性因素,利用竞争机制可以改善产业结构,规范产业行为,提升产业或企业绩效。持该观点的学者利用S—C—P范式研究了我国银行业的产业组织情况,并得出了我国银行业的垄断结构效率不佳的结论,由此他们认为,在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中引入竞争因素以优化银行业产业结构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首要选择。
但笔者认为,产权论与超产权论都忽略了我国银行业特有的基本特征,因此得出的结论有失偏颇。
首先,产权论者没有看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并不存在规模经济利益的事实而片面地否定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实证结果表明,国有商业银行普遍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是规模不当。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规模相对其现有的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而言显得过大,并且不良贷款比例过高,因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存在严重的规模不经济。而隐藏在相对规模过大和高不良贷款比例的背后则是国有商业银行独特的产权制度安排所造成的各种缺陷。其次,尽管各国的银行业具有不同于一般非金融产业的特点,但作为一个产业而言,竞争适度的市场结构、理性的企业行为和不低于普通产业的平均利润率等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仍应存在,这一点对转轨的中国银行业也不例外。但在运用此分析框架研究我国银行业时,我们应看到S—C—P与超产权理论所隐含的既定的制度背景,即,它是以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为基础的,而我国却缺乏这一制度背景。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独特的产权制度安排,即产权本质上的国家所有。这样,超产权论在分析我国银行业时就难免捉襟见肘了。最后,产权所有制性质是决定企业绩效的关键因素。“任何关于产权绩效的研究,都必须放在相应的市场结构框架内,否则势必会导致与产权理论假设不同的难以解释的结果。同样,任何关于市场绩效的研究,离开了产权这一重要因素,则会产生与一般市场结构理论相背离的很大误差。至少,在中国经济的研究领域内,这两者是密不可分和互不可缺的”如前所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特有的产权制度安排是国有商业银行规模不经济与绩效低下的主要因素。
因此,在利用S—C—P范式分析我国银行业问题时,国有商业银行独特的产权制度安排是极具重要意义的。正是这种产权制度安排才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呈现出独特的制度变迁、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等特征。而为了保护这种独特的产权结构,我国的金融改革从一开始就注定了不是从产权结构开始的,而是开始于体制外竞争因素的引入。
二、隙缝经济的产生、发展与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外竞争压力
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之初,决策部门并没有采取大张旗鼓的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一步到位的“大爆炸”式的产权改革的方法,而是在旧体制的旁边发展出一种新体制。而后利用这种从体制外产生的“隙缝经济”(nicheeconomy)来强化体制内经济的竞争或利用它们对体制内经济产生竞争压力,从而使我国银行业出现了较长时期的“体制双轨”局面,最后再渐进地完成银行业体制的转轨改革。
(一)体制外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其他非国有商业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自1949年建国至1979年改革开放30年间,我国实行的是一个典型的、由国家完全垄断的中央集权的计划金融制度,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单一的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其后,以1979-1984年的金融体系重组为特征,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相继从中央银行独立出来或建立起来并行使商业银行的职能,这使我国“从金融机构的一元化转向多元化”,“出现了以产业分工为主要特征的专业银行机构”。在此时期,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占据了主导的地位。随后的1985—1992年期间,四大专业商业银行逐渐企业化,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设立并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或是发行上市。以1986年7月交通银行成立为标志,中国银行业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才开始。由于这些新生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大都采取了股份制形式,或十分迅速地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或已上市挂牌交易,因此,他们经营机制十分灵活,发展迅猛。从1993年开始的金融业整顿初步确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其后,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另一种体制外竞争因素开始产生并迅速增长。从1995年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在深圳成立以来,截止2001年底,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已发展到109家。另外,从1979年以来,我国外资商业银行也急剧膨胀。尤其是1996年后,我国允许部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本币业务,使外资商业银行的竞争触角开始伸入到长期以来一直为中资商业银行所垄断的业务范围。于是体制外另一种力量也参与到国有商业银行竞争之中,它们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一起,推动了我国金融体制渐进式改革的进程,同时也初步构建了我国银行业体系市场竞争的不同主体。
(二)强制性制度变迁中的体制外因素带来的竞争压力及其退化
在我国金融体制的变迁过程中,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的非国有商业银行机构逐渐从体制的夹缝中产生并生存下来。经过10余年的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其他非国有商业银行机构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展开了竞争,他们不断克服因制度歧视所带来的不利因素,打破了国有商业银行完全垄断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了寡头垄断竞争的局面。
因此,值得肯定的是,我国所采取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式的金融业改革取得了一定的基本成效。体制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外资商业银行的引入打破了国有商业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并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也在逐步增强。正如于良春、鞠源(1999)所指出的,“中国银行业自1978年以来所进行的改革迄今已取得了阶段性成功,主要表现在垄断的打破、从业家数增多、竞争程度上升、银行服务质量与经营效率提高以及较为完善的现代化多元银行业组织体系逐步建立等方面。”而在这种金融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我国国有金融产权在金融资源配置方面的低效性逐步凸现,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却表现出相对的竞争优势。
但是,体制外因素的引入并未从根本上动摇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化改革并没有取得完全成效,其制度的路径依赖仍然较强。尽管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产生和迅速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种“鲶鱼效应”,带来了我国银行业的竞争的强化,但股份制商业银行竞争力远未达到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造成现实威胁的水平。原因在于,国有商业银行以其雄厚的基础资源和竞争力资产,仍保持着具有绝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力。其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存贷款市场份额、服务网络、技术储备和国家信誉是其最有力的竞争资产,这些“资产”所形成的市场支配力之强大仍是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所难以抗衡的。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国有商业银行仍保持着绝对大的市场份额。但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体制优势的边际产出则呈递减趋势,近年来更有“体制回归”的迹象,即“工农中建”化趋势。
三、产权国家所有下的“强垄断”和“弱竞争”与制度性垄断无效率
在体制外因素的竞争冲击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有所削弱。这种削弱则是其市场竞争行为不力或“弱竞争”行为的结果“,而其市场竞争行为不力的主要原因则应归结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独特的产权制度安排所形成的政府保护。这种产权保护下的弱竞争行为最终体现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市场绩效的不断削弱,因为“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面对的生存法则,而竞争致胜的全部基础在于经营绩效的提高”。
(一)“强垄断”、“弱竞争”与国家所有制
从我国银行业的资产、存款和贷款集中度指标看,我们发现,即使在1993年以后,我国银行业体系的集中与垄断程度仍然非常高。1993—2001年期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资产、存款和贷款市场份额上至少都各占据了60%以上的份额。因此,产业结构中的垄断因素十分强大。但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进程的推进和体制外非国有商业银行的出现,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正不断的下降,其资产份额由1993年的69.1%下降至2001年的60.5%,下降了近9个百分点,存款和贷款市场份额也分别下降了近9%和18%。而同期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各项指标的市场份额则不断的增长,前者三项市场份额分别增加了6.53%、6.19%和6.66%,后者各项指标都增加了近4%。因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不断地向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让出市场,但尽管如此,我国银行业产业结构中的竞争因素仍然十分薄弱。
然而,问题并不仅止于此。目前我国已经形成的“强垄断”与“弱竞争”并存的银行业市场结构中尽管存在独资和股份制等多种产权形式,但是如果我们把包括由我国直接控股的股份制银行计算在内,那么我国银行业中大约有80%以上的股权归国家所有。这种所有制形式使国家实际上承担了无限责任,而在这种国家保护政策与倾斜政策及歧视性的制度安排下所形成的高度垄断中,又使竞争性质的产业结构具有浓厚的制度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中的垄断因素并不是由市场竞争自发形成的,而是由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国家所有这一产权制度安排所导致的。因此,我国银行业这种“强垄断”和“弱竞争”的格局实质上就是国家所有制的垄断对市场化竞争行为的抑制,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所有制对银行资产和市场的绝对控制。这样,处于国家保护之下的国有商业银行就可以免受市场竞争机制的威胁。
因此,正是基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特殊的产权结构安排才使得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中存在独特的制度性特征,我国银行业垄断的市场结构也主要是由这种单一产权安排所引起的。我们承认产权问题,但我们的主张是,市场结构单一是产权结构单一的直接结果。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银行业垄断的市场结构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政府对银行业体制进行行政性分权形成的,而非银行间竞争和追求绩效的“市场化”结果;从改革历程看,政府通过制定各种配套体制如压低利率、行政性审批等手段人为地提高了银行业的市场进入壁垒,导致了市场主体间的不平等竞争和目前“弱竞争”的状况。
(二)国有商业银行粗放型扩张行为与银行业绩效
1984午以后,以四家专业银行为主体的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其后8年间(1984-1992),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的竞争都主要是通过机构竞争,即通过机构和人员的迅速扩张来实现的。在该时期,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总数由1986年的67626个增加到1993年的近14万个。同时,“在大量机构网点的支撑下,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迅速膨胀。1985年至1997年间,资产增长了11倍,其中贷款增长了11倍,存款增长了16.3倍。”
随后,1992年底开始的金融业整顿引发了第二轮的金融机构竞争浪潮,即以金融工具创新为主的竞争。但第二轮竞争浪潮仍不足以从根本上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其原因除了特有的制度性垄断因素外,还包括以下因素:
首先,第二轮竞争浪潮中的金融创新吸纳性居多,而原创性创新很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创新的金融工具达70余种,但其中85%左右是“舶来品”。其次,创新主要表现为数量的扩张,内涵较低。该时期已有的金融创新主要在易于掌握、便于操作、科技含量小的外资形式的建设上,而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经营机制方面的创新明显不足。再次,创新主要靠外部力量推动,创新主体内部驱动力不足。中央银行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的改革与创新一直是我国金融机构微观创新的主要外部动力,而国有商业银行出于外部竞争压力而进行的自发性创新严重不足。其四,“如同规模竞争一样,工具创新的直接动机仍然是争夺储蓄资源,以支持资产扩张,缓解流动性压力,其公司治理机制没有改善,风险控制水平也没有明显增强。”
因此,产权国家所有下的国有商业银行依赖机构扩张与模拟性工具创新的竞争行为并不足以从根本上改善或提高其运作绩效。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利润率的不断削弱,四家银行的平均资产利润率从1985年的1.39%几乎直线下降到2003年的0.06%,尽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在近年来随着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而有所下降,但长期的垄断地位以及以提供金融补贴为主要任务的运营方式,不仅使国有商业银行形成了效率低下的现状,而且还形成了国有商业银行对政府补贴的刚性依赖。因此,在行政保护下所形成的寡头垄断地位不仅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缺乏内在的动力去改善绩效,而且还会产生竞争不力的市场行为,如大力扩充分支机构、过分追求存款和贷款等。正是这种粗放式的增长和扩张路径一直主导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的发展过程,那么合乎逻辑的结果只能是国有商业银行绩效的低下。
四、结论
我们重申,S—C—P分析范式并非不适合于我国的银行业,只不过我们在应用这种标准时应该将既定的制度因素纳入其中。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乃至银行业改革的关键并不仅仅是通过在体制外引入竞争因素就能实现既定目标的,独特的产权制度安排不但导致了强垄断的产业结构,也抑制了体制外因素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压力,体制外的竞争并未彻底改变我国银行业“强垄断”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