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6 05:49: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退股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宏观控制,正确运用股票、债券方式筹集社会资金,引导资金的合理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股票、债券方式向社会或者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除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是本市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各专业银行分行以及财政、审计部门,对发行股票、债券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坚持自愿认购原则,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强行摊派。
第五条 企业用发行股票、债券方式筹集的资金,应作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和用于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投资。
第二章 股票
第六条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金的证书。企业单位购买的股息为集体股,个人购买的股票为个人股。股票持有者为企业股东。股东按照企业组织章程,参加或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依法承担以购股额为限的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股票采取记名或不记名形式,可以转让、继承,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但不能退股。
第八条 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股份企业。新建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非股份企业需要采取股票方式集资的,必须重新核定原有资产,划分成股,订立章程,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成为股份企业后才能发行股票。
第九条 发行股票的企业每年须向股东公布财务决算情况,并可根据盈利情况计发一次股息、红利。股息从成本中支付、红利从纳税后的留利中支付。
计发股息、红利的办法,可只分红不计股息,也可以既分红又计股息。采取只分红不计股息的,每年分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二十;采取分红又计股息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居民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和红利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六。
第十条 股份企业停业或破产时,在支付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缴纳税金、归还贷款、清偿债务后,其余资产按照股份比例对股东进行清偿。
第三章 债券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的债券是订明偿还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者享有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企业向单位和个人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三条 债券可以转让、继承,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
第十四条 发行债券的企业每年付给债券持有者利息一次,其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章 股票、债券的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必须事先填写发行股票、债券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乡镇企业须经区县乡镇企业局同意,全民所有制企业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然后向开户的专业银行提出申请,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发行股票、债券申请书。
二、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办法,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宗旨、营业执照的批准机关、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总额。
发行股票企业还应申明股份总额、发行总金额及每股金额、转让手续、组织领导和管理形式、股息、红利的分配办法及企业亏损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发行债券企业还应申明发行总金额、偿还期限、转让手续和债息的分配办法。
三、发行股票、债券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现有资产、发行范围数额、资金投向和可行性项目落实情况、经济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归还本金的办法及资金来源(全民所有制企业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发行股票、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需交验法定审批机关(乡镇企业一百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县主管部门审批)准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五、现有企业上年度和上月的财务报表,新建股份企业发起人的履历和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本市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总金额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委托专业银行区办事处、县支行(在信用社开户单位由农业银行县支行)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审查批准,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备案。
本市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总金额在五十万元(不含五十万元)以上的,一律由专业银行区办事处、县支行审查,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
外地企业在本市发行股票、债券的,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可以委托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发行单位对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经营状况,不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对未经批准或违反本办法发行股票、债券的,令其退还所筹集的资金。对拒不执行的,冻结其全部集资金额,通知专业银行拒付股(债)息、红利,并给予信贷、结算违章制裁。
第十九条 企业单位购买股票、债券只能使用属于企业有权支配的专用资金,不得挪用应上交国家的各项收入和专项拨款,不得动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债券只能使用本单位经费包干结余中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预算外资金。违者,由其开户的专业银行给予信贷、结算违章制裁。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购买股票。违者,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公布以前,已经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应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底以前按本办法补办报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经批准发行股票和债券和企业,都应按批准发行股票、债券金额的万分之一缴纳注册费,最少不得低于二十元。
著名学者郎咸平对德龙事件是这样分析的,德隆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德隆透过“类金融控股公司”结合产业与金融资本的发展模式和多元化经营策略的失误,资金链条的紧张是其发展模式和经营策略的必然结果,外部金融环境的变化只是德隆问题爆发的催化剂而已。德隆的战略目标无疑和其他民营企业一样,是要“做大做强”,其模式是以产业和金融为两翼,互相配合,共同前进。
但是,实业与金融毕竟性质不同,总体上讲,产业整合效益的速度无法跟上金融扩张的速度。因此就产生了结构性的差异,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完全在于这两者之间的平衡。
7月18日,“失踪”了一个多月的“德隆系”核心人物--唐万新从境外直飞北京,得以与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的相关负责人见面,共商德隆危局的处理办法。唐万新的回归举动表明,中央对“德隆系”金融机构的处理行动已经正式开始。唐万新现身为达成德隆重组方案提供了可能,因为只有他这位德隆灵魂人物才能对德隆隐秘而复杂的资产关系真正了然于胸。唐万新的现在的主要活动是配合中央工作组及债权人委员会做好债务清理,特别是帮助理清德隆在所控制的金融机构之间的连环债务。
“金融帝国”的“连环债务圈”
据不完全统计,德隆倒塌前直接和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已逾20家,形成了规模较为庞大的“金融帝国”,其中城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各有若干,其手中握有的金融牌照之全、数量之多在全国十分罕见。然而在这20多家金融机构中,由新疆德隆本身或其控盘的上市公司直接参股的则只有数家,比如德恒证券、新世纪租赁、金新信托和南昌商业银行等;对于其余十多家金融机构的入股,德隆都采取了相当隐秘的手法,即利用多个具有潜在关联关系的壳公司持股,或委托其它企业代为持股。可见,德隆与其控制的“金融帝国”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盘根错节的关系。从而构成了若干个连环债务圈。连环债务是指同一系统内众多机构通过拆借、转拆借、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以及担保等多种方式形成的相互之间的三角债和连环债。这样作为最终控制人的德隆便利用这些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和挪用资金逾百亿元,主要用于托市。由于德隆系股票崩盘,造成巨额的资金损失和关联债务,其中涉及大量的委托理财资金,包括个人理财资金。
对于这种复杂和隐秘的股权结构设计的初衷,各方看法各异。在德隆内部,这种号称“类金融控股平台”的设计,被认为体现了唐万新与其追随者建立“金融产品供应商”、金融混业经营的构想,充分显示了他们的想象力和雄心。“当某企业需要一种综合金融服务时,与德隆有股权纽带关系的银行、信托、证券等各种机构就分别找上门去,以不同金融机构的名义却又是以协作的方式展开服务--先看你有什么需求,然后为你度身定做个性化的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也有人认为这是为德隆的产业整合提供金融支持平台;而反对的看法则认为,德隆是在通过旗下金融机构间的相互拆借、担保,掩盖其资金的真实流向。
在德隆的神秘面纱被全部揭开之前,这些解释都无从证实或证伪。但无论如何,德隆系极为复杂的连环债务圈已然形成,若以单个金融机构的负债简单累加,总额之大将异常惊人。由于德隆系操作手法隐秘,股权关系和债务关系相互纠缠,而旗下各金融机构的客户并不知情,因而在爆发全面危机之后,单独解决一个地区、一家金融机构的问题已无济于事。如果将其中一家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很有可能殃及其他金融机构,造成连锁性的破产反应。
在这些金融机构大量的委托理财中,情况非常混乱,不排除许多个人理财业务实为机构资金,却以个人名义登记。德隆内部即有说法称“有一半都是假个人真机构”,其原因在于:一是从历史上看个人资金最容易获得国家保障;二是以个人名义登记,部分高息收益可以收入个人囊中。
中财国企收购未果政府出面重组“德龙”
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就有一套传统的做法,即由监管当局出面进行债务清理,支付方面是保个人不保机构;对于金融机构本身有拯救或不拯救两种选择。若对其拯救就安排另一家金融机构来接管或合并,对公司管理层进行彻底换血;若对其不拯救,则实施行政性关闭。以上所指的金融机构大多属于国有性质,如何处理问题民营金融机构以及若干个金融机构之间复杂的连环债务圈,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全新难题。即使是对问题国有金融机构,如果一味补救和偿付债务,也会引发更大的道德风险。
与监管当局极为谨慎的态度和反应相比,市场上的各种力量已跃跃欲试,毕竟针对德隆的重组是自1998年广信破产以来最大规模重组机会。基于这种认识,一家名为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国企)经中介机构介绍与德隆接触。中财国企是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总后勤部等6家国有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国有控股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总资产20亿元,与德隆没有关联关系。中财国企的最初设想是在征得政府监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一揽子接收德隆的21家金融机构,进行资产托管。但因德隆系的情况过于复杂,其金融信用已全面崩塌,托管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因而提出了对其进行彻底重组的方案,首先就是要把德隆“请”出去,将股权重组与债务重组一并解决。
德隆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方式相当隐蔽,虽然德隆自己已经承认迂回控股的做法,但一些地方监管部门至今不肯承认德隆对这些金融机构的控股事实,“只追债,不承认股权关系”的处理方法加剧了金融机构连环债务链的紧张状态,使得债务链纷纷断裂,造成许多金融机构陷入严重资不抵债的局面。在德隆事发之后,各地方各自为战,均采取所谓“关门打狗”的策略,但收效甚微。
事实上,德隆旗下的许多金融机构之所以出现巨大的资金黑洞,主要是由于德隆通过各种手段成为这些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为此,在化解德隆金融危机时,不能只解决德隆与这些金融机构间的债务问题,而置德隆对这些金融机构的股权关系于不顾。由于目前德隆自身的信誉已毁,若继续让德隆间接持有这些金融机构的股权,这些机构只能坐以待毙,等待破产清偿。因此必须通过股权重组引入新的股东,把德隆所持的股份全部置换出来,这样金融机构的牌照还能发挥价值,新股东的加入和随后的增资扩股也就能够改善这些金融机构的信誉状况,重新开展正常的业务经营,将损失减至最小。从这个角度来讲,同时进行股权重组和债务重组可能是解决德隆金融危机的惟一可行选择。
中财国企正在试图对德隆旗下的5家金融机构的重组体现了这一原则。在它对昆明市商业银行、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南京大江信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长沙恒信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各自债务进行了详尽了解后,发现这5家机构已经形成连环债务圈。德隆拆借昆明市商业银行的12亿元资金,流入了宁夏伊斯兰信托、南京大江信托、上海新世纪租赁,并通过担保关系关联到湖南的恒信证券,最终用于托市,损失惨重。目前这5家金融机构中除昆明商业银行外,其余4家都严重资不抵债,负资产高达几十亿元。
经过多次谈判,今年5月底,中财国企与德隆签订了这5家金融机构协议转让的框架性协议。随后,中财国企马不停蹄地与这5家机构所在地政府、银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德隆方面进行广泛接触,提出了一揽子整体解决以昆明商业银行为主的5家金融机构的连环债务的方案,拟注资5亿元,在连环债务的封闭回流中,解决近21亿元的关联债务,基本解决昆明商业银行与德隆系的关联债务和担保,同时减轻其余4家机构的压力,以帮助其重新树立市场信誉,恢复正常经营。这一方案的具体做法是:采用封闭债务封闭解决,通过注入5亿元资金在各金融机构间互相抵账的方式来集中解决连环债务。在这一过程中“动账不动钱”,通过同行结算和票据交换,并即时签订相关法律文件和偿付协议,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一次性解开相互的债务链。
中财国企认为,他们提出的基本策略对德隆系20多家金融机构的重组均适用,即“整体考虑,多种手段并举,市场与政策性措施共用,解开连环债务链,梳清股权关系”,这样才能逐步消除德隆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中财国企试图收购德隆旗下21家金融机构的设想最终未获认可。在担心德隆破产引发连锁反应的情况下,政府被迫出面重组德隆。
德隆危机波及社会稳定
在全局的层面上,国务院已成立了处理德隆问题的5人最高领导小组。今年6月初,中央政府已成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和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为首的工作小组,并由与德隆相关的15家主要债权人银行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分别处理德隆的金融产业和债务问题。唐万新回国的第二天,在央行的牵头下,各方就举行了第一次会谈。在此后的两周内,类似的会谈总共启动了不下10次。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高层,以及由工商银行牵头的15家债权银行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分别与德隆面对面地深入交流了“金融实际情况、关联债务处理、重组思路”等问题,其中央行全程参与。
7月26日,《市场化解决德隆问题的整体方案(德隆公司建议稿)》(以下简称《方案》)终于成文。该方案经过与各部门的反复磋商后,又由央行执笔起草了一个总体建议上报给了国务院。德隆提出希望“通过国家政策支持,按照市场化原则,在监管机构和债权人委员会的严格监督下,集中管理、统一调用德隆资源,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人恢复市场信用,盘活资产,在运营中清偿债务。”这预示着德隆危机的处理有望成为中国问题金融机构市场化重组的“探路石”和“试验田”。在具体的方案设计中,德隆将重组策略划分为产业和金融两大部分。
从德隆产业部分来看。剔除上市公司的生产性贷款后,德隆眼下生产型企业的银行负债总额约为35.7亿元,资产净值为49.2亿元。德隆估测其市场价值可达67.4亿元,资产大于银行负债约15亿元~31亿元。德隆认为,按照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完全可以支持自身生产性贷款的偿还。各上市公司和德隆关联的12.7亿元债权,目前已由德隆将5.5亿元的资产抵债,其余7.2亿元计划继续以资抵债或出售资产给予弥补。”《方案》还恳请有关方面支持“德隆将非上市公司优良资产置换到上市公司,切实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负责任的行为。”总之,对于生产型企业,德隆的重组思路是“通过封闭贷款,恢复正常运营。由债权人委员会和德隆共同管理,制定债务偿还计划。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力,负责监管资产和运营,德隆依照要求,改组相关生产型企业的董事会,负责运营实施,执行债务偿还计划,确保按时支付利息,适时全额偿还本金。”
从德隆金融部分来看。当前德隆系很多金融机构资不抵债、发生兑付危机已成事实。从《方案》中披露的数据可知,截至2004年7月24日,德隆及相关金融机构的债务总额高达303.78亿元,通过关联交易和债转股等方式,合计已完成了238.01亿元债务的意向性处置,还有65.77亿元的债务未进行处置或未达成处置意向,还需进一步研究和洽谈。由于金融机构债务如此庞杂,德隆为此建议:“采用监管机构、战略投资人和德隆三方共管的方式恢复金融机构的运营,监管部门负责严格监管;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负责组建董事会,依靠战略投资人的市场信用,恢复机构存续业务的开展;德隆在运营中负责处理关联债务。”
在市场化重组的倡导者看来,政府不宜冲在前面。第一线商务性的工作可由独立重组方来操作,比如重新登记金融机构的债务,确定重组的轻重缓急。债务须重新分类,虚假个人债务要转到机构账上;本息也要分类;明确支付方式,是全部支付还是分期支付。这一切都可以由独立重组第三方出面与债权人谈判解决。同时市场化重组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债转股、削债重组、停息挂账、展期延期、增资扩股等,必要时政府可以给予政策支持,比如独立重组方需要对德隆系金融机构阶段性持股,待重组完毕后再进行增资扩股,把股份转让出去。
德隆系金融和产业的关系十分复杂,是此次市场化重组中的一个悬念。德隆系资金链出现连锁性危机后,曾以实业资产抵押作为镇痛手段之一。但是,德隆已抵押资产在金融债务中如何冲抵,德隆究竟有多少未抵押资产,在以市场化手段重组德隆系金融机构后,其产业部分能有多少可独立存活都是问号。因此,需要诸如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市场中介机构介入德隆的重组。日复一日,德隆危机的解决已相当紧迫,这催促当局在尽量减少问题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和保持社会稳定的权衡中,尽快化解德隆金融风波。
德隆系与债权人的“神秘”默契
2004年8月18日,ST重实披露,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已撤回了对新疆德隆集团、新疆屯河集团、金新信托、ST屯河以及ST重实的。
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此次撤诉的案件由借款纠纷引起。根据资料,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曾与深圳市明思克航母世界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2亿元的借款合同。2003年5月和10月,ST屯河和ST重实分别为深圳明思克航母的此次借款各提供了5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今年6月8日,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德隆系的这几家公司对深圳明思克航母公司的2亿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然而仅仅时隔两月,银行就撤回了诉讼,其中奥妙引人深思。
事实上,近来已经有多起涉及德隆系公司的借款诉讼被撤诉。其中,中富证券诉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ST重实借款纠纷案,因中富证券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被自动撤诉;新疆金融租赁诉新疆百富北庭食品有限公司及ST屯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金融租赁也撤回了。ST屯河因该案被冻结的价值23.65亿元的资产将被解冻。再联系到此次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的撤诉,这是否意味着德隆系与债权人已就解决债务问题达成了默契或协议?
有业内人士从近期德隆系采取的一系列自救行动中看出了一些端倪。在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新疆百富北庭食品有限公司及ST屯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新疆金融租赁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诉讼标的仅为4280.8万元,法院却查封和冻结了ST屯河价值23.65亿元的资产。当时就有业内人士认为,新疆金融租赁与ST屯河曾经有过关联关系,ST屯河因几千万元的诉讼标的而被查封和冻结23.65亿元资产,或许是其保全核心资产的手段。此后,ST屯河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天山股份5100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该公司,获得了2.60亿元的资金以解燃眉之急。当公司与中粮集团签订了合作协议,获得最高额不超过4亿元的委托贷款以支持公司番茄酱生产后,公司的经营基本能够恢复正常。而此时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也不失时机地撤回申请书,解除了对ST屯河23.65亿元资产的查封冻结。
根据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屯河集团与华融公司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德隆旗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紧急个人债务有望获得优先清偿。最近与唐万新有过交流的一位德隆内部人士的看法也说明德隆系与债权人已就解决债务问题达成了默契。他表示,拯救德隆“现在50个亿就足够了”,“比如债权银行可以争取获得谅解,近期银监会要求相关银行不要再逼债就是一个证明,原来被法院抢先冻结的实业资产现在已经全部解冻,这也是一个强有力的信号,说明国家还是不希望德隆一下子垮掉,否则牵涉面太大,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而一些大的投资机构的欠款则能够缓一缓,50亿集中兑付中小投资者的欠款。”
拯救德隆的现实选择央行再贷款+华融托管
2004年8月8日,人民银行负责处理德隆危机的有关负责人口头通知唐万新等德隆管理层人士,有关德隆债权债务的所有事务将交由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德隆的15家债权银行同样接此通知。央行将为德隆提供一笔数额巨大的再贷款,同时决定由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托管德隆资产,这犹如一只援手,令4个月以来陷入自救中的德隆在黑暗中看到了一丝光亮。
有迹象显示,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拯救德隆的方案即将付诸实施。实施德隆重组方案的基本前提是:由央行提供再贷款注入到德隆,而德隆资产则交由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经营,这是众多德隆重组方案中的一个。把德隆交由华融托管并不等于华融接管了德隆。
今年6月,有关部门成立了由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作为召集人的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德隆的金融产业和债务问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目前不确定的是央行再贷款的金额还存在变数。对此间流传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150亿元,其中工商银行提供70亿元左右的贷款,其余部分由德隆的各债权银行出资。另一说法是73亿元,这一数额与唐万新此前表示的希望争取70亿元的央行再贷款数额接近。不过,一位央行官员对这两种说法都予以否认,并表示这两个金额都不够准确,央行提供的再贷款不会这么多。
不管怎样,挽救南方证券可以理解,注资国有商业银行也不新鲜,但巨资援救一家民营企业,央行还是第一次出手,显示了相当的勇气和魄力。德隆的重组因为央行的出手可能只会成为一个特例,并不具有示范效应。但这可能是目前解决德隆问题的最好办法,央行应当对所有的企业一视同仁,而不能因为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对德隆来说,这可能是件好事,但市场其实还是很希望寻找其他的解决办法,因为德隆不是第一家、更不会是最后一家,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出事的民营企业,央行不会每家都救。
今年8月19日,国务院向央行下达有关文件,正式批复了市场化解决德隆危机的整体方案--德隆共计200多亿元的股权和实物资产,已不能抵偿德隆超过300亿元的惊人债务,德隆将被一并交由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整体托管,但这种托管为偿债式托管,而非清算式托管,也不等于重组。8月26日,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屯河集团在北京与华融公司签订《资产托管协议》,这3家公司都将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可撤回地全权托管给华融公司,由华融公司全权行使3家公司全部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权利。此次托管资产为截至8月31日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屯河集团合法拥有所有权的全部资产,范围以协议各方当事人确认的托管资产清单为准,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债权资产、无形资产、实物资产、股权资产等各项资产。
从表面上看,华融与德隆间的联系是,工商银行是德隆的最大债权人,仅新疆地区就贷款近30亿元,于是工商银行就成为德隆系债权人委员会的召集人。根据德隆系债权人委员会的统计,除企业正常的生产性贷款外,德隆的银行负债并没有传闻中的四五百亿那么夸张,合计应为160亿元,其中工行的债权在50亿元以内。但这似乎并不能成为由华融托管德隆的绝对理由。
在《方案》中,德隆不仅提出了解决危机的整体思路,还制定了各机构的具体重组计划。其中在一些棘手问题上,急需新的大量注资,以填补窟窿。在产业领域,“自2003年9月至2004年8月,德隆生产性企业还贷总额达17亿元,在各家贷款银行只收不贷、部分银行挤兑的情况下,各相关企业采用多种办法,进行生产自救,确保了至今未发生大规模停产停工。在进入农产品原料收购旺季,出口加工定单履约生产高峰,相关企业已无力再坚持下去,继续生产性资金支持。恳请给予正常贷款10亿元。”在金融领域,更是危机四伏。“目前德隆相关金融机构中,存在的紧急问题是中富证券保证金欠款0.6亿元,德恒证券保证金欠款7亿元,12月底前须支付的个人理财资金约10亿元。”面对各种各样的资金黑洞,德隆希望以生产型企业尚有的15亿~30亿元的“余值作抵押,申请15亿~30亿的紧急贷款额度,用以解决个人债务、敏感资金以及可能引起社会动荡的突发性债务的支付”。但监管层已很难有信心再将新的注资直接交到德隆手上。于是,华融的适时介入便成为一种必然--资产的所有权还在德隆,而处置的决定权在华融。华融替债权人在银行“打工”,可以视为阶段性持股,目的在于寻找新的市场伙伴,而在此过程中,德隆又具有优先权。
德隆的重组:艰辛的漫长之路
央行再贷款注入德隆,并且由华融整体托管德隆,如此复杂的制度设计,是对各方施展均衡技术的极大考验。眼下的格局至少留下了两个关系德隆未来走向的悬念。
第一个悬念是,华融整体托管德隆后,此前由地方政府或德隆主导的一些已达成的意向性合作是否还有延续的效力?比如,在地方政府的撮合下,德隆产业领域的ST屯河此前已传出与中粮集团的重组信息,而天山股份已与中国非金属进出口总公司达成重组意向。根据市场化重组的游戏规则,此前的重组意向全部需要得到华融的重新认可,如果发现当中有资产被贬值变卖的嫌疑,必将被“归零处理”。
更难以把控的是德隆系金融机构的重组。《方案》披露,“德隆先后以直接参股和委托持股等方式,参、控股19家金融机构。后因停止或取消收购协议等方式,实现了7家机构的退出。”这7家金融机构中包括兰州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商业银行等,因为德隆所持的股权与在这些机构中的债务大致相当,便以退股抵债方式作了了结。
目前德隆系的相关金融机构还有12家,它们是:中富、恒信、德恒3家证券公司;金新、伊斯兰、南京大江3家信托公司;昆明、南昌、株洲、长沙4家商业银行;新疆、新世纪两家金融租赁公司。其中,中富证券、恒信证券、伊斯兰信托、南京大江国投、昆明市商业银行、新疆金融租赁、新世纪金融租赁等7家金融机构已在德隆的运作下,与若干个战略合作人达成了重组协议。除新疆金融租赁由德隆资产回填、中富证券被首都机场收购外,其余5家金融机构均归属于同一个战略合作人,即上文所述的中财国企。
第二个悬念是,华融整体托管德隆后,德隆的灵魂人物唐万新的未来价值体现在哪里?德隆交由华融整体托管,此次托管为偿债式托管,而非清算式托管。其关键在于,能否在重组阶段理清德隆十分复杂的连环债务圈;能否在经营期间帮助生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迅速恢复造血机能,促使资产增值;能否准确把握合适的时机,完成退出时的最后一击。
德隆重组前途未卜。不过德隆大部分员工的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德隆的命运。他们认为,现在原来意义上的德隆肯定不复存在了,但是德隆公司会继续生存、经营下去,新的德隆与原来的德隆是两个概念了,到底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要看解决德隆危机的最终方案是什么。
由此可见,德隆未来的重组之路仍将是一个充满艰辛和坎坷的漫长过程。而一个能真正洞悉德隆的高管人员和核心人物似乎是不可或缺的。由于唐万新擅长于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兼顾各方利益,建立新的业务模式,因此在德隆今后的重组过程中,他可能仍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继续发挥他的价值。但是面对德隆信用体系已经彻底崩塌的残酷事实,政府和华融是否还会对他抱以足够的信任,人们将拭目以待。
作者手记:华融托管德隆是一种参照模式
从某个角度讲,德隆危机就是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危机,德隆问题就是资金黑洞问题。当德隆轰然倒塌时,曾经为德隆系奉献过真金白银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私募机构和上市公司等都成为最终的受害者,毫无疑问,其中商业银行是最大的受害者。
早在2001年,受中科等事件影响,德隆的资金链就已陷入紧绷状态,此后整个体系都在为应付委托理财的兑付危机而疲于奔命。据估算,近年来德隆系在股市上蒸发的市值达160亿元之巨。而兑付委托理财,3年下来累计也达百亿元以上,其中2001年40多亿元,2002年20多亿元,2003年又是40多亿元。委托理财的利息是又一大资金黑洞,这从德隆客户资金近3年的日均余额可见一斑:2001年200亿元,2002年250亿元,2003年270亿元。如果以平均12%的融资成本来计算,德隆这3年就此支付的利息和营销费用至少是80亿元。仅仅3年,以上3大资金黑洞合计高达近350亿元,德隆何堪如此重负!况且,德隆还不断斥重金用于金融机构的股权收购,这部分资金至少也有50多亿元。另外,德隆近年来对产业整合的直接投入还有17~18亿元,主要集中于一些新进入的产业。以上这些大致描绘了近年来德隆系的主要资金流向。如果放任德隆系金融风险的蔓延和扩散,对金融系统的冲击将难以估量。
眼下及时有效地控制和降低德隆系及商业银行系统的金融风险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目前已分崩离析、群龙无首的德隆自身肯定是回天无力,只会加剧金融风险的蔓延。此时由政府出面,委托华融公司整体托管德隆,解开德隆系复杂的连环债务链,整合德隆旗下的优质资产,无疑是比较合理的制度安排。而对以降低金融系统风险、防范新增金融风险为主要工作目标的金融监管机构来说,华融托管德隆也是现实和可行的选择。
德隆问题特别是资金黑洞问题,暴露了民营企业集团的产业扩张和资本运作、金融系统的风险防范和化解、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不少弊端和缺陷。为此我们应当以德隆问题的处理为难得的契机,对民营企业集团的多角化经营策略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改革民营企业集团的资本运作机制和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金融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包括监管理念、监管法规政策、监管手段和监管模式等),加强金融市场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通过不断的、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以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相互融合和渗透,进而为建立我国真正的金融控股集团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华融托管并参与德隆重组使相关监管机构积累了必要的监管经验,将为今后处理类似民营企业集团危机提供一种可借鉴的参照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