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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劳动总结

时间:2022-06-01 20:24:23

家庭劳动总结

第1篇

关键词:城镇化;劳动力转移;农村消费;消费结构

中图分类号:F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3)02-0059-004

城镇化一个直接表现就是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我国的农村人口转移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以后出现大规模转移,即“民工潮”现象。这一阶段的转移是以内地向沿海、农村向城市、小城镇向大都市转移为基本特征。近几年,伴随着国内的产业转移,农村劳动力转移产生了新的“回流”现象,即出现从省外向省内转移,从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回流。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对实现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意义重大。但更为重要的是人口的转移也带来了流出省份各方面的新变化和新问题,包括农业生产中土地的流转问题,农村生产规模和经营方式的重新调整问题,农村居民家庭结构的变化,农村实际居住人口数量的大规模减少以及农村收入结构的变化等,在此基础上引发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不断变化。

安徽省是一个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大省,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带来了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同时也带来了农村消费结构的快速改变。研究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村居民消费的影响,可以从劳动力流动视角探索提高农村居民消费的途径,也可以根据未来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方向和转移速度预测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规律。

一、城镇化造成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特征变化

(一)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总量逐年上升,但转移增速陡降

安徽省是全国有名的劳动力输出大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总量大,从1995年转移总量为228万人增加到2011年转移总量为1199万人,2011年安徽省转移劳动力数量占整个农村劳动力总量的27.4%。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出现总量不断上升的趋势,但这种转移总量逐年上升的背后却呈现增速的截然变化。从2000年到2004年劳动力转移年均增长速度为9.2%,但2005年以来年均增长速度仅为0.8%,这种劳动力转移增速陡然下降的现象是非常值得注意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劳动力转移总基数变大造成增速下降,另一方面是安徽省劳动力转移出现回流的结果。随着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在国家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支持下,安徽省投资规模逐渐加大,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劳动力需求量也在扩大,很多农村劳动力宁愿选择在离家较近的地区工作,而不选择向外省转移。

(二)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地域和行业分布相对集中

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在地域上主要集中向省外转移,其中江浙沪是我省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地区,占转移到外省总量的75.67%。根据统计资料,2011年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达1199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到省内的350多万人,仅占转移劳动力的31.23%,转移到省外的840多万人,占转移人数的68.77%。[1]

从转移劳动力所从事的行业分布特征看,主要集中在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等方面,2011年安徽省转移出去的劳动力中有53.3%从事工业和建筑业,即劳动力转移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另有14.3%从事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等第三产业。

总之,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总量规模大,出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但增速明显下降;劳动力以向省外转移为主,省内转移为辅,主要转移到工业和建筑行业,转移的人口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

二、城镇化对农村人口规模和家庭结构的影响

城镇化带来的劳动力转移直接影响流出省份人口规模和家庭结构的变化,通过这二者的变化又会引起农村消费群体的变化,进一步造成农村消费总量和消费结构的变化。

(一)造成流出省份农村人口总量减少

通过安徽省统计年鉴可以看出,安徽省居住在乡村的人口出现逐年减少的现象。1995年安徽省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4792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80.9%,到2011年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3299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55.2%。根据消费理论可知,人口规模是影响一个地区消费总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近年来安徽农村常住人口的急速下降导致农村居民消费总量占居民消费的比重也在迅速下降,安徽省农村居民消费占居民消费的比重从1990年的64.48%下降为2011年的27.11%。

(二)造成流出地家庭结构的变化

家庭结构的变化可以通过家庭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和人口的规模结构等方面体现出来。由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是以青壮年男性劳动力为主,2011年全省外出半年以上的人口中,男性占55.81%,年龄在20—50岁之间的占外出人口的比重达73.75%。因此滞留于农村的主要是“993861”人员,即以老人、妇女和儿童为常住农村人口的主体。家庭性别结构以女性为主体,年龄以50岁以上和20岁以下成员为主,家庭人口规模渐渐变小,有的家庭甚至只有祖孙两代人在家。

(三)造成农村消费群体的变化

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向外流出导致农村家庭消费的主体也随之变化。在性别结构上以女性消费群体为主,在年龄结构上以老人和儿童两个消费群体为主[1],在家庭规模上以1—3人的小规模家庭消费为主。农村消费群体的变化对安徽省农村居民消费结构的影响显而易见。从统计年鉴的资料可以看出,安徽省类消费品中,农村居民在交通通讯和医疗类的消费增长最快,这恰好反映出流出劳动力往返探望及日常联系父母和孩子的交通和通讯费用在增加,同时由于老年群体既承担家务劳动又承担照看孙辈,甚至还承担农业生产重任,导致农村的留守老人身体状况急速下降,因此用于医疗等方面的支出增加也较快。

三、城镇化对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影响

(一)引起家庭收入总量增加

首先城镇化带来了农村居民收入的增加。[2]据统计,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从1995年的1302元增长到2011年的6232元,劳动力转移使农民的收入增加,也影响了农村居民的消费。首先表现在人均生活消费总量的增加,从1995年的人均消费1070元增加到2011年4957元。其次消费结构也存在显著变化,食品在消费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下降,交通通讯、医疗保健、居住、文教娱乐及服务的消费比重上升,衣着和家庭设备用品两大类消费基本没有变化。

(二)带来农民收入结构改变

农民收入是农民一年中各项劳动所得。按照收入的来源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个部分。安徽省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占比较大,两项合计占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90%左右,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中占比较小,仅为10%左右。但是近15年来,家庭经营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却呈不断下降趋势,工资性收入份额增长迅速,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新亮点。城镇化使家庭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增加,其中由劳动力转移带来的工资性收入增加幅度最大,从1995年的234元增加到2011年的2723元,农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的比重从1995年的17.9%升至2011年的43.7%,增加了25.8个百分点,已超过农民纯收入的四成。在家庭经营收入增长不利的情况下,农民收入的增长主要来自于工资性收入的增长。[3]

(三)收入及其结构改变对安徽农村居民消费的影响

农民的收入基本以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为主,其中工资性收入显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加上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农民的工资性收入不同于城镇居民的工资性收入,主要收入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按照弗里德曼的持久性收入假说,人们的消费主要受持久性收入的影响显著,暂时的或一次性收入的增减对消费的影响并不显著,因此,农民不太稳定的工资性收入对消费的影响并不明显。[4]第二,家庭经营性收入属于农村居民的稳定收入来源,但这种收入近年来出现了严重的下降趋势,稳定收入的下降也是造成农村消费水平低的主要原因。第三,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对消费的影响在城镇居民消费中的作用是明显的,但农村居民这两项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不到10%,对总体消费水平的提升作用不大。

四、城镇化对农村消费市场的影响

(一)城镇化造成农村“空心化”和消费市场萎缩

首先,城镇化带来的劳动力转移造成大量青壮年外出,许多农村家庭出现“空巢化”,村庄出现“空心化”, 常住农村人口的急剧减少严重制约着农村消费的发展,留守在农村的老人、妇女和儿童对日常消费品的需求小,且主要集中在食品和衣着等生活必需品的消费。主要的购买渠道为村庄小卖店、集市、农村小超市等。以县以下的销售总额占比代表农村市场的销售,安徽省农村市场的销售占比从1995年的29.3%下降到2011年的17.1%。其次,劳动力转移以后造成农村消费品市场网点数减少,网点分布分散。安徽省的农村消费品市场个数从2005年的1987个减少为2011年的800个,农村市场的构成比例从69.1%下降到60.9%。在城市消费市场迅速壮大的同时,农村消费市场出现了调整和萎缩。[5]

(二)造成农村消费环境恶化

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相对城市来说较低,加上滞留于农村的消费群体整体素质低下,辨别产品真伪的知识缺少,信息闭塞,导致农村消费市场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再加上许多配套设施和互补品及产品售后服务质量跟不上,如购买电脑但网络跟不上、购买汽车但道路建设跟不上、购买大宗的家电但售后的维修跟不上等,导致农村消费市场出现价格扭曲、产品质量低下、消费配套服务差、物流配送不方便等多重消费环境的恶化,阻碍了农村居民的消费向更高层次升级和转化。

五、城镇化对农村居民消费观念的影响

消费观念是指人们对消费水平、消费方式等问题的总的态度和总的看法。消费观除了受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制约外,还受劳动力迁移和生产方式变革的影响。城镇化对农村居民消费观念改变影响很大,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由原来在农村从事第一产业转变为到城市从事二、三产业的生产,这种生产方式的变化影响着农民的生活方式,生活方式的变化体现在消费观念的变化上。首先生产方式的转变使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提高,从而影响其消费需求;其次,在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过程中,由于受城市居民消费“示范效应”的影响,农民的消费观念和消费偏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导致消费结构发生变化。农村居民原有的消费观念是以节俭为主,长期以来农村居民大多习惯于“先攒钱后消费”。外出务工后渐渐习惯城市的生活方式,其中最明显的就是衣着变化、生活条件改善等方面,从原有的节俭消费逐步向量入为出、适度消费转化。从安徽省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户年底耐用消费品拥有量的数据可以看出,从1995到2011年16 年间,洗衣机从2.29台增加到55.29台,冰箱从1.9台增加到74.77台,家用电脑从无增加到10.39台,生活用摩托车和汽车消费正在逐步增加。

此外,城镇化带来的劳动力转移也促使农村居民文化教育消费增加。近年来农村居民在文化教育方面的消费投入在逐年增加,1995年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文化教育消费为79.45元,到2011年增加到376.18元,增加了近4倍,平均每年增幅达到29.59%。这一方面是国家对教育的重视,但更重要的是在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他们越来越意识到自身知识文化欠缺,注重学习知识技能,增加对文化消费的投入;同时由于城乡教育之间的不均衡发展,使得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改善子女的受教育条件。总之城镇化通过影响农民的收入直接影响消费,通过改变农民的家庭规模和结构、消费偏好、农村消费环境等,间接地影响着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提升和消费结构的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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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春梅.城镇化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关系分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0,(8):102-106.

[3]张秋惠,刘金星.中国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对其消费支出行为的影响——基于1997—2007年的面板数据[J].中国农村经济,2010,(4):48-54.

[4]童大龙,储德银.财政政策对农村居民消费的非线性效应及其实证检验[J]. 社会科学辑刊,2011,(5):132-135.

第2篇

关键词:农民工 家庭决策 利他动机 短期决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每年都有大量农村劳动力选择进入城市打工,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不具有城镇户籍也不会永久定居城市,而是在不同城市间、在城乡间年复一年往复流动。大多数学者认为这种“人户分离”的往复流动是一种不稳定的迁移状态,并对此给出了不同层面的解读:蔡(2001)将这种不稳定的迁移概括为“既有流出又有回流的过程”,并认为这是受制度障碍制约的结果;白南生(2002)利用大量调查问卷数据综合从制度环境以及家庭、个人因素解释这种不稳定迁移;赵耀辉(2006)将家庭看成一个决策“黑盒”,默认劳动力由家庭配置,并利用1994年和1995年度四川省农村家庭调查数据分析了家庭“暂时决策”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本文将从更基础的层面深入“黑盒”内部探究为什么要以家庭为单位解释劳动力迁移,即家庭为什么要对劳动力进行配置以及劳动力为什么会服从家庭的配置决策,并利用CHNS数据实证检验家庭到底做出了怎样的决策。

家庭决策

(一)家庭有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的需要

家庭是一个紧密联系的经济组织,家庭的整体状况和每个成员紧密相关,家庭成员在消费时通常共享预算约束(马尔萨斯认为当家庭劳动力的收入增加时,家庭其他成员的总支出(消费)也会相应增加([英]马尔萨斯著,郭大力译,2008));劳动收入是构成家庭总收入的重要来源,家庭通过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可以达到整个家庭的收入目标,因此家庭需要对劳动力进行配置。如果假设家庭为追求收入最大化并尽可能规避收入波动的风险而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以农民家庭为例:如果限制劳动力跨经济部门流动,则家庭只能将劳动力配置在农业部门内,为了追求收入最大化,家庭通常会将主要劳动力配置在家庭长久以来专注的具有家庭传统的特定农业生产活动中(家庭传统以知识的方式在家庭内部传递和扩散,劳动力的早期劳动技能多来自于长辈的传授,因此可以发现很多小孩都在从事和父辈一样的职业([美]加里·斯坦利·贝克尔著,王献生、王宇译,商务印书馆,2010)),而出于对规避风险的考虑,家庭可能会细碎化经营土地以避免单一作物带来的产量风险和市场价格风险;如果限制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则家庭只能将劳动力配置在原农村社区内,为了追求收入最大化,家庭通常会将劳动力配置在比较经济收益高的经济部门,而出于对规避风险的考虑,家庭可能会将劳动力配置在不同部门,哪怕部门间的人力资本回报率相差较大;如果不限制劳动力的跨部门和跨地域流动,则家庭的配置劳动力决策也会相应更加灵活。因此,家庭有对劳动力资源统筹配置的需要,农村劳动力是否进城务工并不仅仅是劳动力的个人决策,而是成为整个家庭的劳动力资源配置决策。

(二)从家庭农业生产效率看家庭成员之间的利他动机

传统农业生产多以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一方面,家庭生产是自人类原始社会以来就存在的生产安排,家庭作为人口再生产的基础,是最原始、最初等的人的组织形态,而传统农业作为满足人类最原始、最初等生存需要的生产过程,天然的与家庭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家庭农业是一种有效率的生产组织方式(蔡、王德文、都阳,2008),庭成员之间普遍存在利他动机,这种利他动机使得家庭成员自我实施约束,解决了其他劳动组织方式(如、集体农场等)不能有效监督和计量劳动所导致的效率低下问题(蔡将其解释为家庭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激励相容的特征(蔡、林毅夫,2003))。

从生产过程上看,传统农业生产必须服从农作物的生长特性,劳动被分散在土地上进行,从开始投入劳动到最终产出也必须服从农作物的生长周期,整个生产过程使得劳动在空间和时间上分散,导致有效监督劳动的成本高昂(林毅夫认为农业集体耕作方式受土地和季节等农业生产特征影响,从而很难被有效监督,这种监督的困难随着集体(如农村合作社)规模的扩大而变得越来越难,当监督难以实施的时候,就要靠成员的自我约束);从最终产品特征上看,劳动者在完成最低限度的劳动(如播种)之后,自然的力量也会贡献生产,而且整个生产过程容易受到其他外部随机力量(如自然灾害等)的影响,导致管理者很难从最终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中分离出单个劳动者的努力信息,因此对劳动的计量也十分困难(M. E. Bradley and M. Gardner Clcrk,1972)。整个生产过程难以对劳动进行有效监督,从最终产品也无法准确计量劳动者的努力程度,因此传统农业生产中劳动与报酬之间的关联程度很弱(林毅夫,2008);而如果在一个经济组织中,个人的努力不能有效地从合作(分工)中分离(或者马上显现)出来并体现为相应报酬,则对劳动者的激励就会降低,从而会影响这个经济组织的效率(Armen A,1972)。

但如果这个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并不完全出于利己动机,则监督和计量就不那么必要(马克斯·韦伯认为“工于计算的精神(Rechenhaftigkeit)”与家庭共产主义在本质上不相容,因此以家庭组织的农业生产不需要对劳动进行计量([德]马克斯·韦伯Weber.M.著,阎克文译,2009)。一般认为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既存在利己动机,同时也更普遍的存在利他动机:亚当·斯密曾指出“人们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总是自私的”,但亚当·斯密也曾试图解释为什么“人们对于自己家庭内部的成员比对市场中的陌生人有更多的利他动机”(亚当·斯密著,焦维娅译,2008);贝克尔(1991)认为市场交换中的利他主义行为效率低下,但家庭内部的利他主义行为效率较高。因此,即使对劳动缺乏外部监督和计量,利他动机仍然能使劳动者自我激励并自我实施约束,保证有质量的劳动供给;利他动机还有助于减少家庭内部的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家庭成员之间普遍存在的利他动机使家庭农业生产成为一种相对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方式。

(三)利他动机使劳动力服从家庭决策

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的利他动机不仅保证了家庭农业的生产效率,同时也是家庭成员劳动力服从家庭决策、进城打工或者返乡务农的内在动力。作为具有人力资本比较优势的家庭成员,劳动力承担着照顾老人、抚养小孩以及创造劳动收入的责任,家庭成员之间普遍存在的利他性在劳动力身上体现的更为充分([美]加里·斯坦利·贝克尔著,王献生、王宇译,2010),因此劳动力通常更能够为了实现家庭的整体和长远目标而服从家庭的配置决策。以农民家庭为例,这种服从一般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家庭决定将劳动力配置在城市非农部门赚取工资时,劳动力一般甘愿承受与家人分离、远离故乡的心理成本以及其他实际生活成本或者甘愿从事不熟悉的工作成本,服从家庭安排进城打工;二是当家庭决定将劳动力配置在农村农业部门时,即使此时已进城的劳动力有能力永久定居城市,一般也会甘愿服从家庭安排回乡务农。

本文将利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China Health and Nutrition Survey)数据实证分析农民家庭到底做出了怎样的劳动力配置决策。

短期迁移

根据持久收入假说(Permanent Income Hypothesis(Friedman,1957)):如果一个家庭预期在很长时间内都可以持续获得某项收入,则该项收入会显著影响这个家庭的消费;如果家庭将某项收入视为临时性、不稳定的收入,则消费并不会显著随该项收入的提高而增加(赵耀辉,2006)。显然,世代以务农为主业的农民家庭将农业收入视为持久收入,通过比较农民家庭对务农和工资两种收入的消费弹性,可以判断农民家庭对待工资收入的态度:是将工资收入视为一项临时性、不稳定的收入还是将其视为等同于务农收入的持久收入,据此可以进一步分析农民家庭的劳动力配置决策:将劳动力配置在城市打工是一项长期决策还是一项短期的、临时性决策。

本文将16-60岁的适龄劳动人口定义为劳动力,在一年时间里有劳动力外出务工(包括参军)的家庭定义为迁移家庭;将消费定义为家庭所有成员(包括劳动力和非劳动力)的当年平均消费(本文将家庭人均年消费定义为:剔除生产性支出以外的家庭人均年度总支出。受数据问卷限制,本文所定义的消费未能识别劳动力在城市的消费),将务农收入(本文将农业定义为包括粮食作物耕种、果园种植、牲畜养殖和渔业在内的广义农业,务农收入既来自广义农业的收入)定义家庭务农劳动力的平均收入,将工资收入(不包括退休收入)定义为家庭配置在非农部门劳动力的平均工资。一般认为家庭规模和结构会显著影响家庭的消费行为:如果家庭待抚养老年人数量较多,则家庭需要相应增加抚养支出,并且因为不需要为老年人的未来进行储蓄,所以家庭的收入消费弹性可能随着待抚养老年人比例的提高而增加;如果家庭待抚养小孩数量较多,则家庭一方面需要相应增加抚养支出,另一方面也需要为小孩未来的教育和消费进行储蓄,因此家庭待抚养小孩比例对家庭收入消费弹性的影响有待进一步考察。同时,生活在城市郊区、小城镇以及农村的农民家庭可能在消费倾向上表现出系统差异;家庭所生活的社区综合发展水平也可能对家庭的消费倾向产生影响(本文选用的社区综合发展指标包括:社区21周岁以上成年人平均受教育水平(edc);社区电脑、电视及移动电话的普及程度(comm);社区医院、药房、健身及康复中心的分布情况(sani)等)。以上这些因素都可能对家庭的消费倾向产生系统性影响,因此在下文回归中会对其进行控制。

考虑到家庭的消费决策与家庭的劳动力配置决策同属家庭决策,众多无法观测、不可量化的因素可能共同影响家庭作出这两种决策,因此本文选取家庭成员平均身体健康程度(家庭成员平均身体状况由综合体制指数BMI(Body Mass Index)计算得出),家庭成员的平均年龄、平均受教育程度,女性劳动力比例,以及社区人口密度和城乡消费水平差异等外生变量作为家庭工资收入的替代变量,以解决内生性问题(见表1)。

表2的回归结果显示:家庭务农收入的消费弹性为0.2445,既家庭务农收入提高1%,将使家庭人均消费显著提高0.2445%;但家庭工资收入提高1%,却仅能使人均消费提高0.1223%,是务农收入对消费促进效果的一半。对于农民家庭来说,“钱”是没有差异的,但对于不同来源的“钱”农民家庭却表现出了不同的消费态度,最直观的理解是农民家庭将工资收入视为一种临时性、不稳定的收入,由此可以推断,农民家庭将劳动力配置在城市的决策也是一种短期的、临时性的决策。

除此以外,家庭规模越大,消费倾向越高;家庭待抚养老年人比例对消费没有显著影响,而待抚养小孩比例会显著抑制消费,这可能是因为家庭需要为小孩未来成长进行更多的储蓄;以上结果对于生活在农村的农民家庭而言十分显著,而生活在城市郊区和小城镇的农民家庭并没有这种消费弹性的显著差异。同时本文还使用相同的解释变量分析了农民家庭如何处置劳动力外出所带来的工资性收入,通过对家庭年人均重置(修缮)房屋支出的弹性分析可知,农民家庭更倾向于使用这些工资收入来改善住房条件。

结论

本文认为:家庭是一个紧密联系的经济组织,家庭的整体状况与每个家庭成员紧密相关,家庭成员之间共享预算约束,而劳动收入是构成家庭总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家庭有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以实现家庭整体收入目标的需求;通过对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农业生产的劳动效率分析,本文认为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普遍存在利他动机,而这种利他性动机在劳动力身上体现得更为明显,因此在利他动机驱使下,劳动力通常会服从家庭的整体决策;这种服从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家庭决定将劳动力配置在城市非农部门时,劳动力往往可以承受与家人分离、远离家乡的心理成本以及其他实际生活成本和从事不熟悉的职业成本,服从家庭安排进城务工;二是当家庭决定将劳动力配置在农村农业部门时,即使此时已经进城的劳动力个人有能力永久定居城市,往往也会服从家庭安排回乡务农。

本文利用CHNS数据实证分析了家庭的决策类型:通过对比农民家庭对务农和工资收入的消费弹性差异,本文认为农民家庭将劳动力进城赚取的工资收入视为一种临时性、不稳定的收入,从而进一步推论家庭将劳动力配置在城市部门是一种短期、临时性决策,家庭并没有将劳动力长久配置在城市以长久获得工资收入的打算。家庭决策和短期决策共同解释了目前我国进城农民工的不稳定迁移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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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关键词] 剩余劳动力;劳动力市场;产业结构;非均衡分析

[中图分类号] F2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9-0078-06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增长依赖于结构转换,随着一国经济的增长,工业和服务业产值比重和就业比重不断上升,农业的产值比重和就业比重不断下降,结构转换完成之时也即是一个国家工业化实现之时,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正是一个经济体工业化的过程。[1]因而,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是一个国家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也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20世纪中期以来,众多经济学家都对这一经济社会现象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其中影响较大的有英国经济学家刘易斯(W.A.Lewis)、美国经济学家拉尼斯(Ranis.Gustav)、费景汉(Fei.J.H)、乔根森(D.Jorgenson)和托达罗(M.P.Todaro)等。中国学术界对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卓有成效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发展经济学的奠基者、著名经济学家张培刚先生1945年在哈佛大学的博士论文《农业与工业化》,而在此之后是学术界长达40年的沉默。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农民工在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流动才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学术界对农业剩余劳动力问题的广泛关注。20多年来,从事理论研究的国内学者,围绕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现状以及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出路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在该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为我们认清现阶段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现状、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努力探索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途径和方法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中国政府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决策参考。但正如西方学者关于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理论中存在缺陷一样,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学者的研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或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的问题:

1. 基础研究不够深入。如:至今没有一个在学术界公认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定义,大多数研究都从各自的研究目的出发给出了中国剩余劳动力的测算办法,进而给出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定义,这最多算是一个操作上的定义。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理论定义要说明的是:以什么作为剩余劳动力的理论标准。也有学者将农业剩余劳动力定义为:从农业部门抽走后不影响农业总产量的农业劳动力。这个定义暗含的假设是农户生产的目标是产量最大化,而产量最大化的生产目标只有在“传统农业”这个大前提下才是成立的,当农业处在现代农业或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阶段时,这个定义也就失去了其成立的基础。

2. 试图在劳动力市场均衡的框架下解决中国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从劳动力市场发育的角度来研究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的一个前提是中国农业劳动力剩余的主因是劳动力市场的不健全。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充分是一个不争的实事,但任何一个国家的劳动力市场也不可能发育到新古典经济学假设的完全竞争程度,劳动力市场的均衡只是一个假设,劳动力市场的均衡工资也仅是一个“影子价格”。劳动力市场的充分发育无疑有利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但很显然,劳动力市场的充分发育不可能解决中国由于产业结构变动而产生的庞大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问题。

3. 把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途径集中在第二、第三次产业,忽略了农业本身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吸纳作用。研究者多根据产业结构演进的规律,认为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的产值比重和就业比重会不断下降,工业和服务业的产值比重和就业比重会不断上升,农业作为衰退产业,不可能容纳更多的劳动力。从长期来看,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正如有的学者已指出的那样,农业的产业化和农业经济组织的变革可能会吸纳相当多的农业劳动力,如果选择合适的农业技术道路和农业产业政策,农业至少在短期内可以缓解农业劳动力过剩的矛盾。[2]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涉及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的相互作用,必须在研究农业剩余劳动力需求的同时也关注农业剩余劳动力供给的数量和质量,才有可能看清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的全貌。

4. 对中国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大背景关注不够,导致对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的长期性认识不足。农业剩余劳动力是经济结构(主要是产业结构)转型过程有的经济社会现象。只要工业化的过程没有结束,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不可能停止。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任何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研究和政策都必须兼顾其在短期内的紧迫性和在长期内的艰巨性。

对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的研究必须以中国经济发展阶段为时代背景,在弄清楚农业剩余劳动力内涵的前提下,跳出劳动力市场均衡的分析框架,以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动为主线,从剩余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来探求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存在的真实原因和可能的转移途径。

二、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内涵分析[3]

1. 传统农业社会。在传统农业社会中,我们假设:没有产品和要素市场;人们把生育看得比提高生活质量更重要;家庭是农业经营的基本单位;家庭人口数等于家庭劳动力数。如图1所示,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当家庭在给定的土地面积上投入的劳动力人数为8人时,劳动的边际生产率为0,如果此时的平均产量(10个单位)正好是维持生存所需要的最低产量,那么,毫无疑问,此时,多于8人的劳动力人口为剩余劳动力,家庭内的粮食缺口为四边形ABCD的面积。(1)如果全社会有一部分家庭有剩余劳动力,而另一部分家庭有多于人均10单位的农产品数量,并且这些多余的农业品正好能够养活其他家庭的剩余劳动力,那么这些农产品将通过乞讨、抢劫等形式转移到剩余劳动力手中,使社会得以维持。(2)如果全社会中农产品数量多于人均10单位的家庭所拥有的多余农产品总量不足以养活社会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总量,那么社会将通过战争、瘟疫等形式进行调节。(3)如果当多于10单位的农产品总量在养活全社会剩余劳动力总量后还有剩余时,社会的生育率提高,多出的人口将把剩余的农产品消耗掉,这正是马尔萨斯描绘的“人口陷阱”,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根本不可能发展工业。(4)如果当多于10单位的农产品总量在养活全社会剩余劳动力总量后还有剩余时,人类没有生育更多的人口而是将多余的农产品用于发展工业(人类正是按照这种模式发展的),那么工业的发展将吸收边际劳动生产率为0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农业剩余劳动力变为产业工人,此时社会农产品剩余一部分变为工业资本,一部分变为产业工人的工资,掌握大量农产品剩余的人将变为工业资本家。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工业资本家提供的工资不低于相当于10单位农产品的工业工资,就会得到无限供给的劳动力,这正是刘易斯定义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内涵。可见,刘易斯定义的剩余劳动力是由于家庭农产品数量不能养活家庭人口的剩余,因而也可称为绝对剩余。

2. 现代农业社会。在现代农业社会中,户主按照农业生产的利润最大化目标进行生产决策,当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完全竞争时,农户按照劳动力的边际收益产品(MRPL)等于劳动力价格(W)的原则决定农业劳动的投入量,即:MRPL=MPL×P=W。如图2所示,对于单个农业家庭来说,当家庭劳动力数少于L0时,户主将向社会雇佣劳动以增加利润,当家庭劳动力数多于L0时,家庭则倾向于将这些劳动力转移出去以增加家庭收入。显然多于L0的家庭劳动力为农业剩余劳动力。在此,家庭农业剩余劳动力显然不是因为家庭农产品数量不能养活家庭人口而产生的剩余,而是由于家庭为了提高农业经营的效率和家庭收入而产生的剩余,因而可称为相对剩余。

事实上,在现代农业社会中,劳动力是极为稀缺的资源,农业部门一旦产生剩余劳动力将会很快被非农产业部门吸收。理论上农业部门不存在剩余劳动力。

3. 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阶段。在这个阶段,先进的城市工业和相对较落后的农业并存,即社会是典型的二元社会。我们假设:在二元社会中,农户同传统农业社会一样是农业经营的基本单位;但农户同现代农业社会一样是理性的;农产品一部分自给,一部分供应市场,农产品的价格是客观存在的,这就意味着即使某些农户的农产品全部用于自给,他们也能够根据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出农业经营的收益;农业部门内不存在劳动力市场,而工业部门和服务业部门的劳动力市场发育健全,这意味着,农业劳动力可以清楚地知道其它行业的劳动力市场价格。如图3所示,在短期内,(1)由于农产品价格是给定的且农业技术不变,因而农业劳动的边际劳动产品MPL不变,农户的劳动需求曲线为DL=MRPL,为一条向右下倾斜的曲线,农业工资等于人均家庭收入,因而无论投入多少家庭劳动力,农户都实现了利润最大化目标,即农业经营无论如何都是有效率的,在家庭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2)如果一个家庭投入的劳动力总数为L1并获得W1的工资,而生存工资为由L0决定的W0,那么由于W1

4. 二元经济社会中农业剩余劳动力内涵的进一步分析。根据以上分析:(1)我们可以把农业剩余劳动力定义为:农户实有劳动力数与由农户农业经营的收入目标所决定的劳动力数之差。农业剩余劳动力包括由生存目标所决定的绝对剩余和由高于生存目标的收入目标所决定的相对剩余两部分。(2)在一个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基本实现温饱的二元社会中,农业剩余劳动力主要是由农户经营的收入目标所决定的相对剩余。(3)在相对剩余的情况下,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无限供给的农业剩余劳动力。(4)农业剩余劳动力与产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正相关,当非农产业的收入提高时,如从W2变为W3时,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增加。(5)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数量与农业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负相关,当农业劳动的边际生产率提高时,如果农产品的价格不变,MRPL将向右上方移动,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减少。(6)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数量还与农产品的价格正相关,当农业劳动的边际生产率不变、农产品价格上升时,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减少。

三、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分析

农业剩余劳动力存量并不等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供给量,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供给取决于户主的剩余劳动力供给决策。

1. 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家庭供给[4]。我们假设在农户家庭内与就业有关的分工协作关系已经存在,在决定家庭成员是否到其他产业就业时,家庭有一定的农业收入,即户主对家庭内其他成员是否到其他产业就业的决策是在一定的家庭收入基础上做出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家庭供给如图4所示。在图4中,横轴表示收入,纵轴由O点向上表示闲暇时间,纵轴由H点向下表示工作时间,HT为制度工作时间,Oya表示农户已有的家庭收入,Ui表示农户的闲暇―收入无差异曲线,U1

2. 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市场供给。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各地区发展的不均衡及各农业劳动者个体对收入―闲暇的偏好不同,不同地区不同的农户劳动力转移的成本是不同的,对转移到非农产业所要求的临界净收益也是不一样的,在高于临界净收益的前提下,只要劳动力能够转移出去,就可以增加农户的收入,而且非农产业的实际工资越高,农业剩余劳动力就越愿意转移到非农产业,非农产业的实际工资越高,剩余劳动力供给就越多,非农产业的实际工资越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供给就越少。

农业剩余劳动力供给曲线在长期内还要受到农业生产的物质资本存量、生产技术条件、农业劳动人口增长率和劳动参与率、农业劳动力的人力资本存量等因素的影响。当农业生产的物质资本存量如土地面积扩大时,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供给量减少;农业人口增加但劳动参与率不变时,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供给量增加;农业劳动的人力资本存量增加时,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供给增加;农业技术条件变化对农业剩余劳动力供给的影响比较复杂,既可能减少也可能增加剩余劳动力的供给,这取决于农业技术进步是节约劳动型的还是节约资本型的。

3. 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市场需求。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需求只能来自于非农产业。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理论,非农产业的厂商只可能按照劳动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决定对劳动的需求,劳动的需求曲线是一条向右下倾斜的直线,某个行业的劳动需求曲线是行业内所有厂商劳动需求曲线的叠加。在短期内,如果整个社会经济处于均衡状态,就不会产生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需求。但是长期内如果社会需求、技术条件、资本存量或其他生产要素的价格发生变化时,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需求就会发生变化。在非农产业劳动力存量不变且充分就业的情况下,当社会总需求增加时,厂商倾向于扩大产量,增加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需求;当资本等生产要素价格上升时,厂商也倾向于使用更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以替代价格上涨的要素,只要厂商的生产要素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技术的变化对厂商劳动需求的影响是复杂的,在短期内取决于厂商所采用的技术类型,从长期来看,一般应有利于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吸纳。总之非农产业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需求是一种派生需求,必须考查社会总需求、生产要素价格、资本存量及生产条件变化时的影响;非农产业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需求与劳动力的价格负相关。

四、一个非均衡分析框架

如图5所示,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供给曲线为SL,非农产业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需求曲线为DL,如果农业剩余劳动力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市场在A点实现均衡,均衡工资为W0,均衡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量为L0。当非农产业的工资为W非时,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总供给为L总,实际就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只有L实,此时就会有L总-L实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处于“失业”状态。当非农产业的工资足够高时,L总可能会是农业剩余劳动力存量的全部至少是绝大部分,当一个经济体的人均土地资源较少而农业劳动力总量很大时,流动到第二、三产业的“失业”量(L总-L实)的绝对数就会大。尽管这一部分农业剩余劳动力由于在农村拥有土地的剩余索取权而与城市失业有本质的区别,但这一部分劳动力将同城市失业一样会带来效率损失(L0-L实)和收入损失(L总-L0),如果这部分剩余劳动力在产业流动的同时也伴随着空间上的流动,而且都流入城市的话,就会引起城市污染、城市道路拥挤、犯罪等社会所关注的所谓“城市病”。这一部分流出农村而没有就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就会由“农业剩余”变为“社会剩余”。

当我们继续分析农业劳动力 “社会剩余”的原因时,不难看出L总-L实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正是凯恩斯论及的总量失业,考虑到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事实,我们称之为“总量剩余”。显然,造成总量剩余的原因同总量失业的原因一样,是由经济波动引起的。而经济波动主要是内生的,经济增长正是在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中实现的。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资本积累和劳动投入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新经济增长理论认为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因,发展经济学家则认为,结构转换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因,[5]事实上经济增长和波动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动因,中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的中级阶段,同时也面临着知识经济的冲击,产业结构调整无疑是经济波动和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因而也可以说由经济波动引起的农业劳动力的“社会剩余”的本质是产业结构变动所引起的结构性剩余。

凯恩斯对总量失业开出的药方是:通过政府扩张性的宏观经济政策,刺激需求,使社会总供求实现均衡。那么农业剩余劳动力庞大的总量剩余是否可以通过政府积极的宏观经济政策在短期内解决呢?当我们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就会发现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早在17世纪末,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就在他的著作《政治算术》中指出,从事制造业比从事农业,从事商业比从事制造业能得到更多的收入,因此劳动力会从农业向制造业和商业转移。1940年英国经济学家柯林・克拉克(Colin Clark)在《经济进步的条件》中也证明了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力会逐步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呈阶梯式转移。继克拉克之后,库兹涅茨(Kuznets)也从实证的角度验证了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这种变动规律。霍利斯・钱纳里(Hollis Chenery)和莫塞・赛尔昆(Moises Syrquin)等人进一步研究了在不同发展阶段上,劳动力转移与包括产业结构变化在内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数量关系。他们在1975年出版的《发展模式:1950―1970》一书中,通过对100多个国家的统计分析,发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就业结构的变动要滞后于产出结构的变动。而就业结构变动滞后于产值结构变动的现象正是包括结构性剩余劳动力在内的结构性失业。产业结构的变动为什么会引起劳动力的结构性剩余或结构性失业呢,从需求的角度看,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科技进步所摧毁的就业岗位少于其所创造的岗位;(2)市场需求结构变动通过生产结构、投资结构导致产业结构变化,而扩张的新兴的产业所创造的就业岗位少于萎缩的、传统的产业所减少的岗位;(3)资源枯竭或减少产业所消灭的岗位暂时没有可吸纳的产业;(4)国际经济技术往来引起上述因素变化以及国际竞争中由于竞争力较低直接导致的产业衰退、外商投资减少所导致的就业岗位减少,大于中国产品、技术输出所能增加的岗位。

从供给的角度看,引起农业剩余劳动力结构性剩余的原因则是农业剩余劳动力在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自然特征和受教育程度、职业技能、工作经验、人文素质等能力特征与非农产业所提供的岗位要求有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有关结构性失业的经典分析是建立在劳动力市场总体均衡的框架内分析的,而且假定劳动力的流动无障碍,在这种严格的假定下,结构性失业一定是失业数量与岗位空缺相等的失业,因而可以通过培训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劳动力的充分流动机制等措施加以消除。但这种严格的假定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结构性失业的常态是失业数量与岗位空缺不相等且呈反方向变化。[6]

技术进步当然也是造成农业剩余劳动力结构性剩余的重要因素,但技术进步对农业剩余劳动力就业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产业结构变动引起的,而且技术进步对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农业劳动力结构性剩余的供求纽带是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在既定的有差异的劳动力市场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完善程度会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产生重要的作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总量剩余和结构性剩余,而结构性剩余是农业劳动力剩余的本质。技术进步、劳动力素质及劳动力市场的完善程度都会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产生重要的影响,对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的研究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才有可能抓住问题的实质。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的分析框架可用图6表示。

这个分析框架的内在逻辑是:通过技术进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变化,一方面通过拉长农业的产业链条增加农业内部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直接减少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市场供给,另一方面通过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农业与非农业的收入差距从而间接减少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供给,同时通过增加对农业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投资,不断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农业剩余劳动力自主创业和在非农产业就业的能力。技术进步促进第二、第三产业的结构升级,为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使农户的收入增加,而农户收入的增加将扩大对工业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拉动工业和服务业规模的不断扩张,从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农业剩余劳动力形成良性互动的转移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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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占俊英,方齐云.中国农村走势[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3]【美】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赵领娣,付秀梅.劳动经济学[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

第4篇

[论文摘要]传统经济学认为,家务劳动不像其他可以流转的商品或服务那样具有交换价值,只是在家庭内部有价值,各国也未将家务劳动价值纳入国民生产总值核算体系。法经济学分析指出,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我国婚姻家庭法应本着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收益的原则,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放宽夫妻家务劳动成本分担、收益分享的条件。

家务劳动是为直接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这种通常由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从事的未支付报酬的劳动,主要包括下列活动:煮饭、清洁、整理房间、洗衣物、购物、修理和维护住房、照顾家庭成员、从事园艺、宠物照料及家庭安排等。传统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只在家庭内部有价值,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分工越来越细,家务劳动作为人类劳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需要成本、能产生收益,具有社会价值的劳动。夫妻间从事家务劳动的通常是女性。通过立法承认夫妻家务劳动具有的价值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有助于实现男女实质平等,被誉为是对经济上依存于丈夫的家庭主妇的“自卑治疗剂”。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成本构成分析

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从事家务劳动需要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及机会成本。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分析

在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某种劳动中的精力成本越大,则投人到另外一种劳动或其他活动的时间就会减少。以全职夫妇为例,在夫妻工作时间相同时,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长,自由支配时间就越少。而自由时间可以用来进行人力资本的投资,也可以用于“劳动者体力的恢复,智力的提高和个性的和谐发展’。非家务方利用工作之余的自由支配时间休息,可以促使其体力的恢复,产生新的精力,因而在市场投人方面具有较大的精力优势。家务劳动方,因在工作之余从事家务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该方就会有更少的自由支配时间恢复其体力,影响其市场投人的精力,在市场投人方面失去其精力优势。当从事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都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时,从事家务劳动的精力强度大于闲暇时间的精力强度,故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往往选择精力强度不大的工作,甚至因其长期从事家务劳动而根本无精力投人社会工作或早早地退出社会工作。而从事社会劳动的精力成本往往与工资水平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由于家务劳动主要由女方承担,在已婚男女参与同样的社会工作时,女性的社会收人往往较之男性低,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已婚女性在婚后较之婚前在市场精力投人的降低。其次是女性在婚后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而可能会减少对自身人力资本的投资。在一切资本中,只有对人的投资才是最有价值的资本。对特殊的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与花费在该项活动上的时间正相关,“当家庭部门用的时间更多时,主要提高家庭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会更大一些;而当工作时间更多时,对主要提高市场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积极性会更强一些。由于妻子的主要时间是从事家务,其对社会工作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较男性低,加上女性社会劳动精力投资较男性更少,自然会降低他们的社会收人,而低收人反过来进一步减少他们投人市场的精力及对市场人力资本的投入,加大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成本。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劳动不是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劳动和劳动结果相统一,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解放的标志。

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同属于人类劳动方式之一,只是劳动地点及劳动内容等存在差异,属于不同的劳动分工,二者都需要精力成本。如果女性在家庭中以家务劳动这种精力成本进行投资而不能分享该投资的收益,会造成对女性的系统性剥夺,既违背了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也会减弱该方投资家务劳动的积极性,对家庭这一经济组织体也可能造成破坏(导致解体)。如果不对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成本给予回报,家务劳动方在夫妻时间配置博弈中处于不利境地,在婚姻解体时也会削减该方在离婚博弈中的能力。

(二)夫妻家务劳动的机会成本分析

家庭是一个经济组织体,但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显著的利他性特征。夫妻间可能会因为一方在家庭中具有比较优势而放弃社会工作选择家务劳动,或者基于婚姻家庭的利他思想而由一方主动承担主要家务劳动,“夫妻一方在从事这项工作的同时,另一种更有价值的活动被放弃了”,因而家务劳动存在机会成本。由于从事家务劳动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投人,在时间总数不变的情况,家务劳动者就只能通过改变时间分配的方式以承担家务劳动,如通过不断减少参与社会活动的时间或者减少甚至放弃参与其他社会工作的时间等方式以保证有足够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此,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多、年限越长,其机会成本就越大。

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选择取决于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价值,“价值并不是商品内在的客观属性,它不过是表示人的欲望同物品满足这种欲望的能力的关系,即人对物品效用的感觉和评价。效用是价值的源泉,效用大则价值大,反之,价值则小。边际效用价值是每增加一个单位物品所引起总效用价值的增量,它遵循效用递减规律。如果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比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大,其就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反之就会选择从事社会劳动,而且只有当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为正时夫妻才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如果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相等时,则无论从事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都无区别。因此,理性人假设下,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应当大于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且其边际效用价值为正,而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越大,表明家务劳动方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

总之,家庭“这一生产单位的最重要的投入完全不是市场产品,而是家庭成员的时间,特别是传统家庭中妻子的家务劳动。贝克尔认为,家庭是由多个人组成的生产单位,家庭中每一成员都在彼此了解、相互信赖下尽其所能,自觉履行投人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家务劳动具有精力成本和机会成本,是对婚姻的一种投资。一旦夫妻一方的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则意味着该投资是有效益的,就会鼓励投资者继续投资。反之,该方就会减少投资,甚至不再投人而宁愿选择经济组织体的解体。作为经济单位的家庭,要求夫妻共同投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并能更长久维持婚姻关系。

二、夫妻家务劳动产生的收益

收益通常包括物质收益和精神收益。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精神方面的收益,主要是由于家务劳动的分担如家庭安排、照顾子女等可以减轻非家务劳动方精神上的压力,带来清闲的享受,而有些活动如清洁、整理房间、清洗衣物等,则本身可以为家庭成员带来精神方面的愉悦。物质上的收益,主要包括家务劳动带来的分工收益、家务劳动使得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及非家务劳动方在家务劳动时间内获得的人力资本等。由于精神收益纯属主观感受,难以客观衡量,本文主要分析物质性收益。

(一)比较优势分工带来的收益

夫妻之间如何发挥各自的优势,实行劳动分工,以增加家庭的产出?通常认为,女性在家务劳动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而男性在社会劳动方面能产生较高的生产力。男女只有各自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才能增加家庭的产出,实现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家庭作为一种社会机构保持下来,表明了它具有重要的经济化效能,而更为重要的因素是家庭促进了劳动的分工,取得了来自专业化的收益。家庭通过丈夫在劳动市场从事专职工作,妻子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这种互补活动的专业化而促进了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男女之间根据各自的优势实行分工,有利于增加家庭的产出,提高家庭的经济效益。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家庭的最佳方案是机会成本较低的配偶专于家庭生产。由于女性的工资普遍较男性低,其机会成本相对较低,这样现实生活中从事家务劳动的任务就主要由妻子承担,丈夫则利用其在社会劳动方面的优势参与更多的社会劳动。妇女的时间主要分配于家庭部门,男性的时间主要分配在市场部门的分工模式被认为是获得家庭福利目标函数最大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既然夫妻一方在家庭中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分工由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另一方利用其在市场的优势参与社会劳动,夫妇双方通过共同努力,实现家庭产出的最大化。由于家庭分工是根据夫妻的比较优势,发挥各自所长的结果,所以,任何一方的劳动都应具有相应的价值。

(二)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防止积极财产流出)

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影响下,许多已婚妻子担当着从事家务劳动的主要责任。妻子从事的家务劳动自然可以减少家庭中雇佣保姆的费用,降低家庭经营成本,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外流。“妻为家事劳动,则不须支付对价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则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事劳动的价值。家事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的积极财产流出之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之主要根据。由于降低家庭经营成本是通过投人家务劳动的方式实现的,该降低的成本则为家务劳动的收益之一。

(三)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虽然家务劳动不具有一般商品的直接交换价值,但通过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以及“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

1.理性人假设中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

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他们具有抽象人的基本特征,即假定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理性、利己的,并且力图以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会考虑婚姻的成本及从婚姻中获取的收益。家庭是一个资源交换的场所,只不过这种交换既包括情感等非物质的交换,也包括物质上的交换。现实中的男女有的偏重前者,有的更看重后者。“人是理性的动物,而社会生活是要求互惠关系的,人们的选择是建立在要得到最大的奖赏和最少的代价之下的,以便取得最大的利润或最好的结果。在家庭中,需要通过家庭成员共同投人共同经营,彼此分享家庭收益,获得对方经济上的供养及情感方面的爱与呵护。家庭成员应当共同投资于家庭,以获取投资的收益以分享,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增进家庭幸福。家务劳动是对婚姻非物质性的投资,对该投资除了精神与情感方面的回报,尚需要换取其投资应得的经济收益,此种收益是通过家务劳动换取非家务劳动方的社会劳动价值实现的。

2.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核算国民生产总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以萨伊的生产要素理论为基础核算国民生产总值和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的计算方法。这两种计算方法都未将家务劳动价值核算在国民生产总值内。而现代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实际也具有交换价值,符合商品的特征。只不过家庭这种生产单位生产的主要“商品”是子女,而不是传统的商品。“忙于抚养孩子的妻子用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换得’丈夫在市场上的工作,而丈夫则‘购买’妻子照顾他们共同的子女。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妻子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对于此,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的交换价值,但其通过“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价值对准确计算国民生产总值具有非同一般的影响,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有关资料资示,仅一项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价值就约占国民收入总值的10--35%。

(四)非家务劳动方获得的人力资本

夫妻获得的收益除了经济上的现实利益,还包括一种并非直接以金钱形式体现的资本收益,即人力资本收益。“人力资本是一个人拥有的从事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的能力、知识和技能,它主要靠学习、训练和经历来获取和积累,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过程中,由于夫妻经济方面的共同投人及一方对家务劳动的分担,使得非家务劳动方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人到自身的教育、培训中,积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技能,而这些素质和技能使得人力资本投人方在将来的生活和工作中终身受益。“学校教育通过提供知识、技能和分析问题的方法提高了人们的收人水平和生产力水平。”“收人分配的不平等与教育和其他培训的不平等之间有着正相关关系……失业与受教育程度通常有很强的负相关关系。在这些资本投资过程中,夫妻对人力资本在金钱方面的共同投资,极易获得夫妻及世人所认可。但夫妻在人力资本获得方身上投人的机会成本和精力成本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而一旦夫妻离婚,非人力资本方就不能分享该人力资本带来的收益。基于婚姻共同体的收益分享理论,此种情况下,此种人力资本一定范围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投资所得。

三、夫妻家务劳动成本的分担与收益的分享:婚姻家庭法相关立法

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这种承认应体现在婚姻法立法中。我国婚姻家庭法应从以下方面考虑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的收益。

(一)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现行婚姻家庭法并未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包括尚未投人生成的知识产权和继续性使用的知识产权后期使用的财产性收益)纳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也未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一方获得的管理技能、专业技能、执照、文凭、资格等人力资本收益。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实际上缩小了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减少了家务劳动的投资回报。因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创造知识产权或获得人力资本的过程,需要夫妻共同的经济投人,家务劳动方在履行协助义务、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行为中通常也存在机会成本及精力成本。离婚时如果不对家务劳动方的这些成本给予回报,必然会损害其经济利益,降低投人方的自我评价,也不符合家庭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因此,我国婚姻法应明确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收益。同时,宜借鉴经济学中对管理技能、专业技能等人力资本的估算方法,规定夫妻婚姻期间获得的人力资本在离婚后一定年限内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

(二)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

关于家务劳动的计算方法,国外实践中采用替代成本法则和机会成本法则等进行计算。在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机会成本能够确定的情况,借鉴机会成本法则计算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较为合理。如果能确定家务劳动方因从事家务劳动而失去从事社会工作的机会,宜以该丧失的机会作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如果机会成本的确立存在难度,则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宜参照替代法则计算,但不宜采取简单的使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的价值(目前我国有学者提出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价值的主张),因为此种计算方法在很多情况下会降低家务劳动的价值。

对于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经济学主要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及市价法等进行评估。对人力资本价值的评价,在稳健、可行和公允的情况较多采用对未来收益进行折现的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计算。虽然这些计算方法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但不失为经济学计算人力资本和知识产权重要的方法,在家庭法领域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

(三)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

在衡量夫妻家务劳动价值时,应增设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非家务劳动方从家务劳动中的受益的大小,受益的期限及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衡量家务劳动的价值。

在评估人力资本价值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应考虑对人力资本方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时的年龄,因为该年龄决定了人力资本投资后新增收人流的期限长短;其次应考虑人力资本的折旧现象,一定周期之后又需要新的人力资本的投人,该投资并非总是一劳永逸的;最后应考虑人力资本的取得需要夫妻共同投资、社会其他方面投资、人力资本获得方的主观努力及实现人力资本的前景等。因此,在采纳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人力资本价值估价时,宜确定一定年限内人力资本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而不是所有的现值折算为夫妻共同收益。对此,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竞业禁止的年限限制(通常认为该期限与相关人员在前企业积累的人力资本或知悉的经营信息等相关)的规定,确定夫妻离婚后一定期限内获得的人力资本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笔者认为,结合人力资本的上述特点,宜以人力资本持有人未来3-5年时间的预期收益折现为夫妻共同收益,对非人力资本获得方给予相应价值的补偿。

第5篇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精神,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的“争取到今年底基本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的要求,现就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各地要在今年7月底前全面部署实施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并初步摸清本地区零就业家庭数量,到今年年底基本消除城镇现有零就业家庭。其中,有条件的地区要力争全部消除,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年底前要大部分消除,并力争在年上半年全部消除。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

二、建立申报认定制度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零就业家庭登记认定。具体条件和登记认定程序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实行零就业家庭的退出制度。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在一定期限后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零就业家庭审核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和数据库,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三、针对零就业家庭特点,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和实行相关补贴,安置年龄偏大、家庭困难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要实行相应政策扶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稳定就业;开发适用性强的创业项目,指导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扶持兴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推广适于家庭手工加工的项目,引导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组织劳务输出项目,组织零就业家庭成员转移就业。

四、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完善政策措施

各地要对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将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扩大到零就业家庭成员,进一步明确扶持政策,鼓励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提高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要针对政策落实中的问题,改进操作办法,确保政策能够落到扶持对象身上。

五、依托基层平台,强化就业服务

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摸清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底数,建立就业援助目标责任制度,将援助任务落实到人。及时为援助对象上门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和“一对一”服务。要将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检查验收的重要指标。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街道社区平台的工作联系,积极搜集和提供适合零就业家庭的空岗信息。对特别困难、经街道社区认定的重点对象,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给予强化服务和托底安置。

六、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就业联动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探索低保、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之间的政策衔接,形成鼓励和吸引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积极主动就业的激励机制。

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探索低保人员就业后其待遇在一定时期内合理延续的办法,保证就业后的困难人员总体收入水平和待遇不降低,增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和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力争年底前使每个城市都能建立起失业保险、低保制度与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应组织他们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就业服务。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要将他们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就业准备活动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建立沟通机制,依托街道社区平台,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加强对低保人员的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

七、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失业调控。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尽量避免裁减家庭成员中已经有失业人员的职工,严格控制夫妻双方同时失业,从源头上控制零就业家庭的产生。

完善调查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定期上门调查走访,准确掌握零就业家庭的总量、具体情况和就业愿望等,建立基本台账,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服务,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及时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制定即时援助预案,出现一户解决一户。各地要制定工作预案,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及时启动援助预案,实施有效的就业援助,确保一定期限内实现就业。

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各地对灵活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帮助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其就业稳定性。

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调度制度

解决好零就业家庭问题,是解决民生问题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重要方面。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纳入本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落实责任。积极协调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就业援助工作专项资金保障制度和协调联动制度。

第6篇

关键词:去家庭化;人口老龄化;女性就业

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资助 立项号:2015SSCX068

人口老龄化改变了劳动力年龄构成,在未来二十年,适龄劳动力比例将不断减小,家庭抚养比不断增高。随之而来的劳动力供给短缺、家庭收入减少、抚养负担过重都将给每个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埋下隐患。从消极的角度来说,人口老龄化导致的适龄劳动力群体年龄老化和规模缩小,将给中国的社会经济增长造成极大负担。从积极的角度来说,人口老龄化现象客观上扩大了老年服务产业的需求,并且,我国作为“超级人口大国”,结合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时间节点,未来10到20年,老年服务的市场需求将会相当庞大。

另外,维持劳动力的正常供给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对劳动力供给的制约,将间接的影响当下就业率处于劣势的女性劳动力。

在此背景下,由于女性劳动力群体内部多样性的客观存在,人口老龄化现象在影响其就业率的过程中亦存在不同的逻辑路径。本文旨在借助“去家庭化”程度这一概念,分析人口老龄化现象对不同劳动力市场的女性劳动力就业率的影响。

1 “去家庭化”概念的借鉴

艾斯平-安德森在其《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一书中将“去商品化”和“社会分层化”程度作为划分福利国家体制的标准,许多女性主义学者指责其忽略了女性在家庭中的作用,还对针对女性的福利项目视而不见,带有明显的性别歧视倾向。女性主义学者认为尽管福利国家制度并不决定女性可以得到的工作机会,但国家提供的福利如对老人和儿童的照顾服务等都决定女性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脱离家庭。于是许多女性主义学者提出了更具性别敏感度的福利国家模型,其中为学界广为接受的即是其“去家庭化”概念的提出。而安德森在此基础上认为“去家庭化”通过减轻家庭的负担,减少个体对家庭亲属的依赖,进而寻求个体的独立[2]。

接下来探讨这个福利国家体系中的概念在我国的适用性。福利国家既规范了生产方式中的资本关系,也规范了家庭生活中的角色分工[3],从宏观上来看,我国不属于福利国家,因为有着不同于福利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但是,从微观上来看,家庭角色的分工部分,我国存在借鉴福利国家模式的可能性。

“去家庭化”程度已然成为欧美国家衡量其福利体制产出结果的重要指标。虽然我国并非福利国家,但随着我国养老、儿童等相关福利项目日渐市场化,社会保障体系下政府、市场与家庭的分工博弈愈发激烈,“去家庭化”这一西方福利国家语境下的产物在我国社会保障领域,尤其是对关于老人、儿童的照顾服务,以及女性承担的家庭照顾责任大小等问题尤其适合我国情境的解读。

所以,在我国“家庭化”可作为衡量政府和家庭对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责任分工的重要概念,专指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依靠家庭获得福利支持,即“家庭”更多被看做为个人带来风险和负担的场所,而不是个人获得福利和服务的场所。“去家庭化”则是指为了摆脱家庭带来的各种风险和负担,个人有意识地减少家庭生活和家庭关系对自己的束缚。

关于“去家庭化”程度指标的拟定,由于我国统计数据较OECD国家稍显简略粗放,故在指标拟定过程中不能全然参照西方学者的测量指标2。本文在此考虑我国语境,对我国“去家庭化”程度从老年人这一维度进行定义。

老年人“去家庭化”程度体现为通过借助于老年服务产业,如养老机构等,能够减小老年人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依赖到何种程度。故以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中入住养老机构的人数占总人数比例,以及养老产业支出占GDP比例等,作为参考指标。

2 人口老龄化现象影响“去家庭化”程度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现象加剧,失能老人数量增多,家庭日益核心化,老年家庭趋向“空巢化”,致使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整个社会养老问题愈发迫切。并且,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并非家庭养老意愿的弱化,而是在客观上子女是否有能力继续家庭养老存在问题。因此,作为家庭养老的替代,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而社会化养老的普及即意味着老年人“去家庭化”程度将不断加深。

本文以全国23个省市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作为各省市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参考指标,并且采用“中国老年人健康长寿影响因素调查”(CLHLS)的截面数据,通过聚类分析方法对各省市“去家庭化”程度进行划分。以下为我国自2000年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后,各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参考指标:

由数据可知,从单个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来看,23个地区中人口老龄化程度最深的是四川、重庆,程度最小的为北京、上海;从人口老龄化程度来看,23个地区可分为如下表三个梯度,从Ⅰ到Ⅲ,老龄化程度不断减弱。

其中,福建和广东“去家庭化”程度最高,其他地区“去家庭化”程度虽存在梯度,但第Ⅰ和第Ⅱ类差异并不显著。基于此,结合上文老龄化趋势梯度的划分,我们可以看出:

不同于上文预期,福建和广东地区老龄化趋势与其老年“去家庭化”程度呈负相关。

北京和上海两地区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减弱,老年“去家庭化”程度也相应降低。

四川和重庆两相邻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最深,但是老年“去家庭化”程度却存在显著差异。

人口老龄化趋势处于中游的地区,整体上老年“去家庭化”程度趋向于较低的梯度。

图 2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针对以上几点,首先,探讨福建和广东地区与北京和上海地区人口老龄化对老年“去家庭化”程度的影响结果相左的原因。由图2可知,虽然,近期该四个地区的人口老龄化程度相近,但是由于在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初期,上海和北京的人口老龄化程度已经相对较高,故即使一直呈下降趋势,整体老龄化问题也比广东和福建更严重,而相应的为缓解老龄问题的老龄产业仍处于发展之中,所以“去家庭化”程度较低。不同于上海和北京,广东和福建整体老龄化程度较低,主要是由于流动性大的年轻人比例较高,老年人进入养老机构的比重较大,故“去家庭化”程度较高,但是广东和福建相对与北京和上海,老龄化问题仍在发酵过程中,预期会愈发严重。

四川、重庆同为人口老龄化程度最严重的地区,四川“去家庭化”程度却比重庆高。这主要是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其一,农村老龄化程度存在差异。相较于城市老龄人口,农村老龄人口选择机构养老的比例较低,故农村老龄化程度越高,其“去家庭化”程度会相对减小。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重庆65岁及以上农村人口占常住人口比例达到14.51%,比四川的12.26%高过两个百分点,并且,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期,重庆农村老龄化程度仅比四川高零点三个百分点,由此可见,重庆不仅农村老龄化程度比四川严重,在老龄化趋势上也更为严峻,故其“去家庭化”程度较低。其二,人口构成存在差异。老龄化程度反映了地区老年人口的比例,但是不能反映承担家庭负担的中坚劳动力的比例。中坚劳动力比例越低,意味着家庭养老功能越弱化,因为能够亲身承担家庭照料责任的人数减少。故四川人口老龄化程与重庆相差无几,但是四川的儿童及老人的总抚养比比重庆高出两个百分比,这说明四川家庭劳动力负担更重,亲身参与家庭养老的比例更低,即选择社会养老服务的比例更高,相应的“去家庭化”程度更高。

人口老龄化程度中等的地区“去家庭化”程度都偏低,这恰好反映了虽然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十多年,但与其配套的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并没有跟上老龄化的速度,而“去家庭化”程度的梯度存在,亦证明不同地区在应对老龄化问题时存在非同步现象。综上,人口老龄化影响了各地区的“去家庭化”程度,推动了整体“去家庭化”程度的增加,但是,实际数据表明老年人“去家庭化”程度还受到老龄化趋势、地区人口结构、城乡分布等因素影响,这也反映出各地区应对人口老龄化比较滞后,老龄化与“去家庭化”的正相关仍然不显著。

3 “去家庭化”程度对女性就业影响

女性就业情况主要由两方面因素决定,一为劳动市场对女性劳动力的需求,二为女性个人的就业意愿。这两因素都不同程度受到“去家庭化”的影响。

以往关于女性就业问题的研究,多以地域、年龄作为划分,显少从劳动力所处市场不同的角度划分。我国现阶段的就业问题主要是劳动力类型、数量与产业结构转型对劳动力的需求的不匹配。劳动力市场分割下,女性劳动力可分为主要劳动力市场的中高端劳动力以及次要劳动力市场的低端劳动力,而“去家庭化”在影响决定女性就业率的两因素时,对这两类劳动力的影响方式是不同的。

关于对劳动市场需求的影响。“去家庭化”程度的加深如图3,一方面能够发展社会养老产业,创造大量适合女性的服务就业岗位,吸纳低端女性劳动力,另一方面解除中高端女性的家庭负担桎梏,削弱市场对女性就业的消极态度,进而在主要劳动力市场相对的提高女性劳动力需求。

目前全国65岁以上老人已达1.38亿,占总人口的10.1%。对养老服务具有客观需求的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到2015年底突破4000万3。综合多个地区养老机构护理员配备比例,半护理和全护理的配备比例分别为1:5和1:3左右,但是,当前全国养老机构人员不到100万,其中,持有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人数不足2万,故需求缺口多达几千万。另外,关于老年人选择养老方式的意愿的诸多研究表明,“养儿防老”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下降,经济状况较好、文化程度较高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好的老年人会倾向于机构养老。这就意味着对养老机构及护理员的需求只会愈发扩大。在产业结构转型造成劳动力过剩的当下,如物流行业能成为农业和建筑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方向,而“去家庭化”程度的加深扩大了对女性低端劳动力的需求,一定程度上能作为女性中低端劳动力转移的新方向,将部分缓解女性的就业压力。

关于对女性就业意愿的影响。笔者利用社会经济地位指数4测量行业社会经济地位,将所有行业划分为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选取指数排名前十名和后十名的20个行业5作为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代表,通过对该20个行业从业女性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研究“去家庭化”程度对女性就业意愿的影响。

“去家庭化”主要是改变女性的家庭承担责任,由传统的家庭劳务承担者转换为家庭经济承担者。在此过程中,女性就业意愿对角色转换是否进行起到决定作用。同样,整个社会的“去家庭化”趋势也会影响女性就业意愿,进而又反作用于“去家庭化”趋势。因此,笔者就影响的可能,提出以下几点假设:

假设1:即使需要承担“去家庭化”的经济成本,主要劳动力市场女性更倾向于就业。

主要劳动力市场女性一般具有较高的学历,并且会有相对稳定的家庭经济基础。女性主动就业既是对家庭经济责任的承担,也是出于对女性自我价值的认可。并且,“去家庭化”能更好的解除家庭养育责任对女性的束缚,缓解女性就业过程中来自于传统家庭责任的压力,处于更舒适的就业状态。

假设2:面对“去家庭化”的额外经济负担,次要劳动力市场女性更倾向于回归家庭,直接消除该经济负担。

次要劳动力市场女性一般学历较低,并且家庭传统养育观念相对较重,所以与其通过外出工作来填补选择社会养老服务而产生的家庭经济缺口,该类女性更倾向于放弃工作,直接在家承担传统的养育责任,维持以家庭为主的状态。

假设3:当“去家庭化”需要的经济成本在可接受范围内,“去家庭化”对女性就业意愿起正向推动作用。

如果政府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着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进而降低了家庭经济承担者选择“去家庭化”所需承担的额外经济成本。选择就业的收入所得在扣除购买社会养老服务之外仍相对可观,并且能缓解就业过程中来自家庭责任的压力,这将使女性就业意愿更加强烈。

针对以上几点假设,对问卷结果进行统计,具体统计结果如下表:

由表4可看出,在面对“去家庭化”需要承担的额外经济负担时,主、次要劳动力市场女性的确存在不同选择。主要劳动力市场女性倾向于对就业意愿没有影响,而次要劳动力市场倾向于有影响。但是,值得注意,有25.1%的主要劳动力市场女性认为经济负担会影响其就业意愿,这说明处于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女性并不意味着一定具有稳定的家庭经济基础。同样,有31.4%的次级劳动力市场女性仍然选择继续就业,这说明即使在低端劳动力中,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也逐渐弱化其影响。

表5显示,当“去家庭化”给家庭经济带来的额外负担在可承受范围内,主、次要劳动力市场女性都会倾向于继续就业。但是,仍有28.4%的次要劳动力市场女性会选择不继续就业,其原因有“不认为服务价格能降到可承受范围内”,“不需要出钱享福”等,多集中于传统观念的限制以及对社会养老产业的价格预期不乐观。

表6可知,主要劳动力市场女性认可不亲身承担照顾责任能有利于就业的高达93.7%,并且多指出没有过多家务负担能缓解工作过程中的身心压力。然而,次要劳动力市场有39.9%的女性与该观点相左,其中部分指出,承担照顾责任与工作同时进行并不会造成困扰,并且认为工作之余承担照顾事项的“理所当然”。

综上,由统计结果可看出,结果与上文假设基本相符。在关于“去家庭化”对女性就业意愿的影响中,经济收入和传统观念等其他因素也存在一定影响。但是无论主要或次要劳动力市场,去家庭化”的趋势会对处于就业状态的女性劳动力的就业意愿起积极推进作用。

4 结论

本文利用“中国老年人健康长寿影响因素调查”(CLHLS)数据对“去家庭化”程度进行划分,结合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与问卷调查数据,探讨了人口老龄化现象对女性就业率的影响。研究表明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对“去家庭化”程度的加深有一定正向影响,但是我国各地区政府对人口老龄化的应对措施滞后于老龄化趋势。“去家庭化”程度通过影响女性劳动力市场需求及就业意愿对女性就业产生影响。随着“去家庭化”程度的加深,社会养老产业对女性劳动力的需求缺口愈发扩大,而数据显示,各地区政府在引导女性劳动力进入该产业的措施并没有起到实质效果。另外,“去家庭化”对主要和次要劳动力市场女性劳动力的就业意愿都有一定积极的作用。虽然,传统家庭养老的观念依然存在,但是,“去家庭化”能缓解女性承担家庭劳务责任的压力,整体上利于女性在就业市场保持良好状态。故无论从缓解人口老龄化加剧造成的养老问题对社会稳定带来的压力,抑或解决产业升级过程中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政府都需要加强我国的“去家庭化”程度,推动社会养老产业的发展。

注释

1.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1》

2.例如Korpi(2000)的一般家庭支持、双薪家庭支持、市场取向的测量指标,Leitner(2003)的含蓄家庭主义和去家庭主义的测量指标。

3.数据来源:《老龄蓝皮书:中国老年宜居环境发展报告(2015)》

4.社会经济地位指数(socioeconomic index,简称社经指数SEI)是美国社会学家邓肯(Duncan,1961)设计出的利用收入水平和教育水平来测量人们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指标。其回归方程是:SEI=-6.0+0.59edu+0.55income(edu表示职业的平均受教育程度,income表示职业的平均收人)。

5.行业社会经济地位指数最高的10个行业分别是:信息、咨询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水上运输业;综合技术服务业;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业;文化艺术业;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科学研究业;银行业和其他批发业。行业社会经济地位指数最低的10个行业分别是:木材加工业;农林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其他交通运输业;仓储业;纺织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以及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参考文献

[1] 金雅昭,《福利国家的第四个世界?――基于“去家庭化”的东亚福利模式考察》,北京大学,2015。

[2] G・Esping Andersen,Social Foundations of Postindustrial Economie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3] 傅立叶:《从性别观点看台湾的国家福利体制》,载《台湾社会研究季刊》2010年12月第八十期。

[4] 钟晓慧,《是“去家庭化”还是“再家庭化”》,载《深圳特区报》2013年5月28日第B11版。

第7篇

撰写人: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

2021年家庭服务业的工作总结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___省__年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要点___》(粤人社函[__]___号)和市人社局《关于下达肇庆市__年家庭服务业新增就业目标任务指标___》文件精神要求,依照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部署,我局迅速成立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领导机构,做好发动宣传,确保人力投入,配套相关资源,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已如期完成了市局下达我县的新增任务指标(新增___人)。具体做法如下:

一、领导重视

自__月__日收到市局下发的《关于下达肇庆市__年家庭服务业新增就业目标任务指标___》后,我局于第二天(__月__日)下午召集局班子领导及相关股室、中心负责人召开了“新增家庭服务业”专题工作会议,会上,局长梁文海同志就该项工作发表了讲话,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其本人担任,莫江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培训就业股以及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李雄同志担任,确保了该项工作人力上的到位。会上,还同时还制订落实了工作开展的详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由组长亲自抓,副组长具体抓,各成员做好落实,从上而下,一抓到底。

二、拓宽家庭服务业就业领域,做好宣传、培训,提高家庭服务业劳工素质

一是我局在巩固发展县域内家庭服务业就业机会的同时,大力主张拓宽区域外家庭服务业就业机会。

县内,先后与县腾业实业有限公司、怀集保洁公司、碧桂园物管部等多家部门长期挂钩对接;县域外,具体由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李雄主任负责,拓宽就业渠道,拓展就业机会,与___、佛山等多个城市家庭服务业就业中心取得联系,在“月嫂”、“家政服务”等多个行业劳工输出方面取得对接。二是加强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劳工的技能培训,该项工作具体由培训就业股梁石斌同志负责,___劳工定期开展家政专项培训,开展“月嫂”、“钟点工”、“保洁员”等形式多样的家政行业培训班,先后办班___期,其中参班学习的有___人次,有效的提升服务业就业技能。今年内,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劳工新增人数___人,其中:在县内就业新增___人;输送到___、佛山等对接单位的有___人;外出到___就业的有___人(主要从事“月嫂”行业)。

三、今后努力方向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家庭服务业宣传,扩大宣传效应,大力发动城乡闲置劳动力从事家庭服务业;

二是加强培训,注重技能培训的同时,更加要注重劳工职业操守培训,应人力资源市场之所需,对现行紧缺的“月嫂”行业有针对性的多开展宣传和培训,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让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步上一个新台阶。

第8篇

论文摘要:人口质量高低和数量多寡都能影响到社会的发展,由于不同的家庭人口结构,中西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了不同路径。应用恩格斯“两种生产”理论,对中西家庭人口变动对各自社会发展的影响做了 历史 考察,并进一步指出,自近代以来,由于“两种生产”的不断分离,以及随之而来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应正确看待新时期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实现人口与 经济 、社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

人类社会主要有两种生产形式,一种是物的生产,另一种是人自身的生产。在恩格斯看来。两种生产贯穿于人类历史发展的全部过程。他们互相制约、互相联结、互为条件,共同推动着历史的前进。但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二者所起的作用是按照相反的作用发展的。这就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图景。实际上两种生产理论是将人类自身生产放到人类社会生产中加以考察,和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关系结合起来阐述其对人类社会的作用和意义的。

1 家庭人口数量与古代社会的发展

家庭在社会发展中起着的异常重要的作用,中西家庭是沿着两个不同方向的轨迹发展的,在家庭的演化过程中,中西方家庭发挥出来的功能和效用是大相径庭的,这一不同效果的发挥对各自经济、社会与历史进程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效果。在人类社会早期,由于生产力不发达的原因,而家庭也还处于原始的阶段。因此,家庭不仅是人的生产的共同体。同时也是物的生产的共同体,这两种生产在原始的家庭内是融合在一起的。

在中国,物的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长期在家庭中紧密结合。然而在西方。物的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却较早的从家庭的“温室”中分离出来,即使有“黑暗的中世纪”。但是随着物的生产从家庭温室中的“解放”和劳动工具的不断改进,使得西方最早迈开了向 资本主义 生产方式过渡的步伐。特别是 工业 革命后。西方“促进人口增长的内在机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农业 社会依靠简单的生产工具和设施进行生产,生产能力依靠劳动者的体力支出,劳动力的多少决定了财富量。工业社会 人力 资本成为生产能力提高的根本,人口增长不仅意味着人口数量的增长,还意味着人口质量的提高”。在西方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两种生产逐渐从原始的家庭中分离出来了。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而家庭的规模却不断的缩小。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完全社会化了,而家庭也演进到核心家庭”。

从中外家庭人口结构变迁的历史来看。这“两种生产的分离,是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东西方在社会形态发展上所表现出的一些差异,正是源于两种生产在分离过程中的差异”。在中国,由于两种生产长期未能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家庭内劳动力人口多,家庭的生产规模就大,加上古代重农抑商国策,这使得劳动力数量的多寡成了社会生产发展的衡量标准。“由中国封建家庭的特点决定,社会生产不是沿着劳动分工—生产工具的提高—生产力的提高这样—条内涵式道路发展,而是走增加劳动力—扩大耕地面积—提高生产总量这样一条外延式发展道路。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历史清晰的记录了这条道路,秦汉的生产工具与明清相比,相差甚微”中国长期以来维持封建社会发展的基础是物的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在家庭中紧密结合所形成的“小农经济”,而带动西方社会生产发展和前进的动力则是物的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分离而产生的劳动工具的改进和社会劳动效率的不断提高。

在中国,由于物的生产和人的生产始终未能从家庭中分离出来,从而造成了中国的家庭只能以人口数量的增长来弥补由于缺乏工具革新所带来的农业发展潜力不足这一先天缺陷,“中国劳动密集型农业发展提高的潜力是长期存在的,这使人口增长的内在机制在微观及短期内难以改变。因为就家庭来说,存在着对劳动力增长的无限需求,这助长了早婚多育的生育行为,并在观念形态上推动了人口的不断增长。

但是,从长期发展的历史角度来看,这种发展模式,“虽然使中国农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由于限制了分工。不能为工业创造条件,终究会遭遇自己不可逾越的障碍。因为可耕土地的增长是有极限的;没有新的生产工具,土地的单产也存在着天然极限。并且单位土地上,投入的劳动越多,土地产出的边际效益递减”。因此,唐宋以来,中国的人口却出现了巨量增长,此时人均的土地面积逐渐减少,而封建社会的劳动生产效率也开始降低了。尽管从总体上看来,劳动力的绝对总量还是在增加,可是经济发展也出现了停滞的兆头。由于两种生产始终耦合在家庭生产的内部,中国古代社会始终没能演进到近代社会。

2 近现代家庭人口变动与经济社会转型

西方家庭中物的生产和人的生产较早的从家庭中得以分离,西方社会主要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中运行,社会发展潜力并不像中国那样严重的受到家庭的束缚。家庭功能发展的长期的停滞使得中国并没有出现像西方那样的两种生产从家庭里分离的现象,家庭始终不能得到进一步的分化,始终行使着作为两种生产共同体的功能。

第9篇

[关键词] 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生产函数模型;测度;广西;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7 [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家庭农场”的概念首次在一号文件中出现,明确了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将成为未来我国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大趋势和大方向。按农业部的解释,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为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广西各部门、各地市相继出台多项扶持措施,进一步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从而在广西各地迅速掀起了开办“家庭农场”热。据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广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统计,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广西共注册登记了1015户家庭农场,其中种植业518户,养殖业386户,林业10户,种养结合101户,家庭农场注册总资本4.65亿元,经营耕地面积为4128公顷,劳动力总数15196人,家庭农场平均年经营收入为5.74万元。但是,广西现有的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普遍过小,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因此,研究并测算出广西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探索出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模经营模式,这将有利于广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适度规模也叫最优规模,是指在一定适合的环境和适合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各生产要素的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就是要根据各种农产品生产的技术经济特点和市场价格水平,选择最佳规模效益点,充分利用生产条件和要素合理组合,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利用潜力,达到生产平均成本最低、经济收益最大的目的。土地是农业中最稀缺的生产要素,为获取最佳效益,必须首先考虑充分发挥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潜能。因此,国内外研究一般都把土地面积作为度量农业生产规模的基本尺度和标准,重点研究土地规模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研究的中心问题是适度规模的测定。近年来,国内专家学者们在关于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的测度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他们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居于对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状况、经营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等生产要素的分析来进行土地适度规模测算的,但是,由于地理环境差异,经济发展与市场发育程度有别,其研究结论都有它特定的适用范围,这说明农业土地适度规模很难有普遍适用性的数值[1]。本研究以广西贵港市为例,采用问卷调查所得的数据,以生产函数模型对研究点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发展对策,为广西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决策依据和案例支持。

二、研究点和样本情况

(一)研究点概况

贵港市位于广西东南部,拥有中国西部地区最大的内河港口,辖三区(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一市(桂平市)、一县(平南县),总人口418.68万人,其中农村人口236万人。拥有耕地面积36.18万ha,粮食播种面积27.18万ha,全市建有万亩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片11个,粮食总产量达146.08万吨,实现产值38.77亿元。贵港市是广西发展家庭农场的先锋,2013年4月2日,自治区政府在贵港市召开全区春季农业生产工作现场会,提出在贵港率先发展家庭农场。据贵港市工商局统计,截止2013年年底,贵港市共注册家庭农场691家,注册资金为2.99亿元,专职从业人数2610人,分别占全区总数的68.1%、64.3%和62.0%。贵港市发展家庭农场走在广西前列,极具代表性。

(二)数据来源和样本情况

本研究所用数据来源于课题组所做的问卷调查。2015年,课题组进行入户调查,调查覆盖贵港市三区一市一县,抽取44家种植型家庭农场作为调查样本,占全市种植型家庭农场的15%,收回有效调查问卷44份,样本分布情况:港南区15家,港北区10家,覃塘区8家,桂平市6家,平南县5家;种植经济作物的有23家,种植粮食作物的有21家。调查内容涉及家庭基本情况、耕地面积、农业经营成本及收益四个方面。由表1看出,目前贵港市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普遍较小,耕种面积最小的仅1.57ha,最大的为16.67ha;经营规模在4ha以下的家庭农场有29户,占65.91%;经营规模在6ha以上的家庭农场只有7户,仅占15.9%;从人力规模来看,每户家庭农场家庭自有劳动力最多的才5.50人,户均年雇用劳动力最少的才1.34人,户均年有效总劳动力仅9.5人;从劳动生产率看,平均每个劳动力耕种面积都不到1ha;从种植结构看,规模较小的家庭农场倾向于种植粮食作物,而规模较大的则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

三、研究点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的测定

(一)构建测算模型

在农业土地适度经营规模的评价与测算中,目前常用的方法主要有:直观评估法、分组比较法、综合评价法以及生产函数分析法[2]。本研究采用更客观更科学的生产函数分析法。函数分析法是以长期平均成本曲线处于最低点的规模作为土地适度规模,其分析原理是在土地经营规模与评价指标(一般以产量或收益为评价指标)之间建立生产函数模型,然后利用边际平衡原理进行分析,求出纯收益最大时的适度规模。

由于经济作物的品种繁多,而不同作物的种植规律、耗费劳动、生产成本以及产值相差悬殊,其适度规模也不尽相同,为探索出一套更适合实际情况而又具有区域性普遍适用性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模式,本研究从相对单一的粮食作物着手,利用21家种植粮食作物的家庭农场的样本数据,直接建立生产函数模型,根据散点图,选择对数曲线函数形式:

y=a+blnx

其中,y为单位面积粮食产量,x为家庭农场劳均耕种面积,根据该模型可求得家庭农场经营土地的适度规模。

(二)模型的检验和参数的确定

调查获得的21家粮食型家庭农场样本的生产情况如表2所示:

(三)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的测定

根据边际平衡原理:

dy/dx=Px/Py。Px表示单位土地投入物料的价格,即平均每户家庭农场单位面积生产成本,由表2可计算出Px=3010元;Py表示粮食价格,根据发改价格[2015]225号文件规定的201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每50公斤早籼稻收购价格为135元,则Py=27000元/万公斤。代入上式,0.071/x=3010/27000,求得x=0.64公顷,即劳均经营土地面积的适度规模为0.64ha,根据表1可得家庭农场户均年有效总劳动力为9.5人,则家庭农场适度规模为0.64×9.5=6.08公顷。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研究以贵港市为研究区域,通过建立生产函数模型,利用边际平衡原理测算出家庭农场的适度经营规模为6.08ha,即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6.08公顷左右的土地经营规模经济效益是最佳的。按此规模计算,如果广西充分发展家庭农场,在未来的五年内形成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大户“三足鼎立”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格局,广西有30%的耕地由家庭农场耕种,需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21.8万户,将会有超过400万劳动力需向非农产业转移,每年需完成8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目标。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是一种“低适度”规模。即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出发,为充分发挥土地的潜能,提高土地产出率,我们的适度规模是比较小的,并没有真正达到经济理论上生产规模曲线的最低点,而仅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为衡量指标。此“适度规模”相对于欧美国家几百上千公顷的经营规模是非常小的。由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因地而异的范畴,它的大小是由若干可变因素决定的[3]。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农业科技水平及机械化水平、农业生产环境、农作物牲畜特点以及劳动者经营管理水平的变化,适度经营的规模也会随之调整变化。总体来说,家庭农场的土地适度规模是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渐扩大的。

(二)政策建议

1.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加速推进土地流转。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需要以农业土地流转为前提,目前广西土地流转率仅为7.2%,比全国低了10.6个百分点,差距甚远,是阻碍广西家庭农场规模化发展的最关键因素。必须加速二三产业发展,推进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以提供更多的土地集中流转到家庭农场。

2.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步伐。在现代社会里,农民应该是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身份。农民工市民化需要改革现行偏向于城市居民而忽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制,包括医疗保障、养老保障、住房保障等体制,在教育、就业和身份上取消对农民工的排斥性法律法规,让农民工真正从体制上、身份上,尤其是从生活上享受到现有城市居民同样的待遇[4],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消除其“惜地”心理,促进土地实质性流转。

3.加大政策与资金的扶持力度。一方面要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引导金融信贷向家庭农场倾斜,努力拓宽融资渠道。另一方面要制定适当的补助政策,对于达到适度规模、开展标准化生产且无安全事故发生的的家庭农场,政府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同时要彻实落实农机具购置补助和五年期以上土地流转补助政策,鼓励和引导发展适度规模家庭农场。

[参 考 文 献]

[1]许庆,尹荣梁.中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问题研究综述[J].中国土地科学,2010(4):75-80

[2]王佳洁,鞠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的确定方法与实证研究[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0(6):15-20

第10篇

[关键词]偏远山区;劳动力转移;新生代农民工;收入转移

农村劳动力转出后向农村家庭转移收入的模式被很多学者认为是缓解农户信贷约束的重要途径。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后出生的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进入城镇就业市场,我国的农民工已不再是一个同质的群体,内部结构已经产生了分化和变化。改革开放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第二代农民工)已经超过农民工总量的66%,成为了农民工的主体,使农民工群体总体上呈现出了低龄化趋势。新生代农民工与传统农民工(第一代农民工)相比具有许多显著不同的特征,如明显的离农倾向、强烈的市民化意愿和城市生活消费的客观需求等,导致新生代农民工能够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数量明显受到限制。学界通常认为新生代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较传统农民工更少,甚至有部分学者担忧农民工低龄化是不是导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不能持续收敛的原因之一。

偏远山区是我国贫困人口和少数民族聚集的区域,也是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难点区域。充分掌握偏远山区新生代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情况,对于正确认识当前偏远山区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力特征,深入了解偏远山区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转移规律,积极探索农民工低龄化对于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进而提出促进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收敛的政策建议,实现包括偏远山区农村在内的城乡共同繁荣,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因此,本文拟在控制了农民工的家庭特征、个人特征和工作特征的影响后,对偏远山区新生代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金额是否显著少于传统农民工进行研究。

一、文献回顾

已转移劳动力向农村家庭转移收入是劳动力转移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多数农村家庭来说,由于缺乏获得家庭之外的信贷资金和收入保险的途径,只能投资于一个或更多的家庭成员的转移,来为新生产方式提供资金,因此,资本市场的缺陷是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动力。劳动力转移的目的在于克服进行当地生产的信贷约束。在信贷普遍缺乏的情况下,转移者向农村家庭的汇款可以被用来扩大农业物资的采购数量,直接或间接地刺激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产品数量,从而补偿部分因为劳动力流失造成的农业收入损失。在这个过程中,农户家庭中的转移者充当了中间投资者的角色,转出后能够向农村家庭提供资金支持,并通过多样化收入来源来减少风险,促使农村家庭克服信贷和风险对其发展能力的约束,以便于家庭生产向商业生产的转换。因此,劳动力转移被认为是一个能够联通当前消费和今后机会跨期交易的导管。

许多因素对于已转移劳动力的收入转移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尽管Stark和Bloom认为农村劳动力转出后向农村家庭汇款的模式可看作是转移者同家庭之间的跨期契约安排而非纯粹的利他考虑。但Lucas和Stark的研究仍然表明,利他性的程度对于理解迁移收入转移具有重要意义,利他性的程度决定了迁移收入转移的数量。在此基础上,都阳和朴之水的研究结果证实,中国贫困地区的外出务工劳动力的收入转移行为与“利他性”假说相吻合,贫困地区的劳动力转移可以视作一种积极的反贫困行为。范红波以北京市丰台区外来流动人口的调查数据为样本,对影响外来流动人口迁移收入转移的决定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除了家庭特征变量对农民工迁移收入的转移有显著影响外,个人特征变量也对农民工迁移收入的转移有影响;劳动力年龄的增加对于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金额有正向的影响,而对于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占全年迁移收入的比例有负向的影响。

近年来,新生代农民工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劳动力转移的主体。新生代农民工在社会经济特征和个人特征方面与第一代农民工有着诸多显著的不同,不仅在外出动因、心理定位、身份认同、发展取向、职业选择等方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年龄、受教育年限、婚姻状况、务工经商经验方面也存在显著的差异。新生代农民工,具有追求平等、发展与融入城市的强烈愿望,是最有市民化意愿和亟须市民化的群体。而且,长期生活于城市之中的新生代农民工逐渐形成“工作休闲并驱”的多样化生活方式,兴趣也出现多元化的倾向,逐渐成为城市中重要的消费群体。尽管新生代农民工相比第一代农民工具有更高的社团参与率、平等维权意识和政治表达意愿,对于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个庞大的人群尚未实现“市民化”,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以上文献回顾结果表明,尽管劳动力转移过程中收入转移的重要作用和影响因素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不同于传统农民工的特征已经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关注和研究,甚至部分研究者已经直接观察了年龄因素对于农民工城乡收入转移的影响,以及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对农户家庭收入的影响,但偏远山区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转移金额是否显著低于传统农民工尚未得到充分的关注。这正是本文要尝试研究的问题。

二、理论框架

(一)理论假说

根据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理论的观点,农户家庭安排劳动力转移的目的在于通过转移者的收入回流缓解农户进行本地生产面临的信贷约束。因此,农户家庭中的转移者充当了中间投资者的角色,转出后向农村家庭转移收入的行为,并非出于纯粹的利他动机,而是家庭成员生产就业跨期契约安排的一部分。近年来,随着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我国外出农民工的主体,使我国外出农民工群体的转移动机和市民化意愿发生了重大变化,进而影响了外出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农户家庭通过安排家庭成员参加劳动力转移后获得收入回流而实现的跨期契约安排,使新生代农民工具有了向农村家庭转移较少收入的倾向。

首先,新生代农民工的转移动机发生了明显变化,很多新生代农民工向城镇转移的目的并不是单纯为了获得非农收入改善家庭经济条件,而逐渐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一部分人是因为不会从事农业劳动或不愿从事农业劳动力而形成的“职业型外出”,一部分人是为了开阔眼界或增长知识而形成的“学习型外出”,一部分人是为了满足父母要求自食其力而形成的“被迫型外出”,一部分人是因为农村的同伴都外出了而形成的“从众型外出”,一部分人是为了享受城市生活服务设施而形成的“消费型外出”,也有一部分人是想成为“城里人”而形成的“迁移型外出”。

其次,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意愿更加强烈。无论最初是由于何种原因向城镇转移,新生代农民工一旦进入城镇工作和生活后,大都不愿意再回到农村从事他们认为更为辛苦、收入更低的农业生产劳动,表现出了明显的离农倾向。较长时间的城市工作与生活熏陶,使他们产生了长期在城市定居并逐步融入城市的强烈愿望,表现出了远比一般农民工更为强烈的市民化意愿。这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对外出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数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但是与一般农村地区情况不同的是,偏远山区农村由于交通不便、教育落后、观念传统,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在很大程度上了抑制了新生代农民工减少向农村家庭转移收入金额的倾向,使这里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转移行为与传统农民工更加接近。

首先,偏远山区新生代农民工的转移动机相对比较朴素,向农村家庭转移更多的收入依然是外出务工的主要目的。而且他们在外出务工时仍然承担着改善农村家庭经济条件、摆脱贫穷落后面貌的“契约”义务和社会压力。因此,他们通常会积极争取获得更高收入水平,然后向农村家庭转移更多的收入,而难以实现其他更为“奢侈”的目的。

其次,偏远山区新生代农民工主要以蓝领劳动力为主,获得“市民化”的难度更大,客观上减少了他们对于“市民化”的投资。偏远山区的新生代农民工通常是具有良好身体素质和吃苦耐劳精神的劳动力,而非高学历的劳动力,通常进入了城镇的蓝领岗位进行就业。通常这些蓝领劳动力相比白领劳动力在城市中获得户籍、保险、住房等公共服务的难度更大,因而更不易“市民化”。这客观上也减少了偏远山区新生代农民工对于“市民化”的期待和投资。

(二)变量识别

本文拟研究新生代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金额是否显著少于传统农民工。外出农民工“带回老家收入金额”为被解释变量,外出农民工“是否是新生代农民工”是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既受到了解释变量的影响,也受到了劳动力其他个体特征和劳动力家庭特征及工作特征等控制变量的影响。因此,本文选择了9个家庭特征指标、7个个人特征指标和5个工作特征指标作为控制变量。

(三)模型选择

根据上文的理论框架和变量定义构建多元回归模型,在控制了劳动力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和工作特征的影响后,分析偏远山区新生代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金额是否显著少于传统农民工。

三、数据描述

(一)调查介绍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2012年度湖北省建始县和重庆市黔江区485个样本农户的综合问卷调查。湖北省和重庆市都是我国中西部重要的劳动力输出地区,从中选择的建始县和黔江区都是远离省会(武汉)或中心城市(重庆)的偏远山区,平均海拔1000米以上,山地面积占辖区面积的85%以上,非常适用于研究偏远山区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转移问题。

该调查抽样的基本过程如下:

第一步,选择抽样调查乡镇。首先,在两个样本区县中,对各乡镇人均收入从高到低排序,依据随机数表选取一个随机数作为起点,按照等距抽样的原则,初步选出4个乡镇;然后,在考虑到地理分散性的情况下,对4个样本乡镇进行微调;最终,课题组在建始县选定的乡镇是花坪镇、红岩镇、茅田乡和三里乡,在黔江区最终选定的乡镇是石会镇、中塘乡、阿蓬江镇和太极乡。第二步,选择抽样调查行政村。首先,在每一个选定的样本乡镇中,对各行政村人均收入从高到低排序,依据随机数表选取一个随机数作为起点,按照等距抽样的原则,初步选出1-3个行政村;然后,在考虑到地理分散性的情况下,对初步选出的样本村进行剔除和补充;最终,课题组在建始县选定了13个样本村,在黔江区选定了12个行政村。第三步,选择样本农户。首先,将样本村的所有村民小组按名称排序,依据随机数表选取一个随机数作为起点,按照等距抽样的原则,初步选出2-3个村民小组;然后,在考虑到地理分散性的情况下,我们对初步选定的样本村民小组进行剔除和补充,确定最终选择的村民小组;接着,在样本村民小组里,根据村民小组的户数,我们按照随机抽样原则初步选取4个、8个或者10个农户;再后,对初步选定的农户进行剔除和补充;最终,课题组在建始县选定了254个样本农户,在黔江区选定了231个样本农户。

(二)统计描述

本文确定的劳动力的年龄下限是16岁以上(含),年龄上限是65岁(含)。经统计,2012年485个样本农户共有1570个劳动力,户均3.24个,其中有491个外出劳动力,户均1.01个。本文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将1980年(含)及以后出生的外出农村劳动力(农民工)界定为新生代农民工。在此问卷调查的491个外出农民工中,新生代农民工有303个,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61.71%,已经成为样本农户外出农民工的主体。

(三)不同年龄段外出农民工的收入转移数量

491个外出农民工在2012年度的调查期间(1-7月)内共带回到农村老家1564200元的收入,人均3185.74元。不同年龄段外出农民工的转移收入数量情况如表1所示。

各个年龄段外出农民工的收入总额的转移收入总额各不相同。如图1所示。获得收入最多的是26-30岁年龄段的外出农民工,但带回农村老家最多的却是41-45岁年龄段的外出农民工。

由于生命周期的作用,各个年龄段外出农民工的人均收入金额随着年龄的增加呈现近似的倒“U”型曲线;同时,各个年龄段外出农民工的人均转移收入金额也呈现近似的倒“U”型曲线,但两个曲线的波峰却明显错开。如图2所示。31-35岁年龄段的外出农民工的人均收入金额达到最大,而41-45岁年龄段的外出农民工的人均转移收入金额却最多。

在不同的人均收入金额和人均转移收入金额的共同作用下,导致不同年龄段的外出农民工人均收入转移比例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如图3所示。从16U20岁年龄段开始,随着年龄的增加,外出农民工人均收入转移比例不断攀升,在41U45岁年龄段达到峰值,然后迅速回落。

由此可见,相对于41-45岁、46-50岁两个年龄段,16-20岁、21-25岁、26-30岁三个年龄段无论是人均转移收入金额的绝对值,还是人均收入转移比例都是比较低的。难道偏远山区的新生代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金额的确显著低于传统农民工吗?

四、模型估计

根据上文建立的多元回归模型和已确定的数据来源,在SPSS17.0软件中进行多元回归模型的估计。各变量(解释变量、控制变量)进人方程的方法为“向后”,删除变量的标准为统计显著性大于0.1。最终方程的各项参数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

最终得到的多元回归方程的调整R2为0.204,F统计量达到13.583,显著水平为0.000,说明多元回归方程总体显著性极高。

与最初的预测结果一致,解释变量“是不是新生代农民工”因显著性不足而被方程剔除。这表明:尽管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偏远山区低年龄段的外出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金额要明显少于高年龄段的外出农民工,但“是不是新生代农民工”并未对偏远山区外出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金额产生显著影响。

偏远山区外出农民工的家庭特征、个人特征和工作特征中有几个控制变量对外出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数量具有显著的影响。

“家庭劳动力数量”在0.10的显著水平下对农民工“带回老家收入金额”具有负向影响,即家庭中的劳动力越多,单个外出劳动力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就越少。这说明在劳动力资源比较丰裕的家庭中,每个劳动力更倾向于将城镇中获得的收入用于城镇消费或储蓄,而不是转移到农村老家。“户主受教育年限”在0.10的显著水平下对于农民工“带回老家收入金额”具有正向影响,即户主的受教育年限越长,家庭中的外出劳动力向家庭转移的收入就越多。这说明,受教育年限较长的户主可能对于通过劳动力转移改善家庭收入状况具有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是否户主”在0.01的显著水平下对于农民工“带回老家收入金额”具有正向影响,即外出务工的户主相比其他外出的家庭成员向农村家庭转移了更多的收入。这说明外出务工的户主与其他外出务工的家庭成员相比,与农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更为密切的关系,对于农村家庭的收入提高承担了更多的责任。“是否汉族”在0.05的显著水平下对于农民工“带回老家收入金额”具有负向的影响。即外出务工的汉族农民工相比外出务工的少数民族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更少。这说明少数民族农民工更愿意将外出务工获得的收入带回农村老家。

“工作单位类型”虚拟变量K3和K5都在0.05的显著水平下影响农民工“带回老家收入金额”,但K3是负向的影响而K5是正向的影响。这说明在外从事服务业的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较少,而在外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较多。可能的原因是:从事服务业的农民工工资比较低,也通常按月领取工资,容易在城镇中进行消费支出,能够用于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积累较少;而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工资比较高,通常在项目完工或要回农村老家时方能领取工资,不易在城镇中进行消费支出,能够用于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积累较多。“工作单位性质”虚拟变量C1、C2和C3分别在0.01、0.10、0.05的显著水平下对农民工“带回老家收入金额”具有负向的影响,即在国有、集体和私有的工作,都不利于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收入。这说明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工,没有以自营工商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多。“月工资金额”在0.01的显著水平下对农民工“带回老家收入金额”具有正向的影响,即月工资水平越高的农民工带回农村老家的收入越多。

其他进入方程的变量因为显著性不足而被排除。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工家庭的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状况、农民工的性别、受教育年限和婚姻状况、工作地点、年度累计收入总额等指标,对农民工收入转移数量的影响都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尽管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偏远山区低年龄段的外出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金额要明显少于高年龄段的外出农民工,但“是不是新生代农民工”并未对偏远山区外出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金额产生显著影响。本文的理论假说得到了数据的证实。这进一步揭示出:偏远山区的农民工的低龄化趋势并未显著改变农民工外出务工收入的城乡转移模式,因而在偏远山区的农民工低龄化并非城乡收入差距不能持续收敛的原因。

第11篇

内容摘要:基于苏北农村的抽样调查,本文在控制了苏北农村家庭的年收入、未婚子女数量等变量之后,利用EViews6.0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考察了苏北农村家庭的社会资本对其人力资本投资状况的影响作用。研究发现,苏北农村家庭的社会资本对其人力资本投资具有不可忽略的作用,但并不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家庭结构社会资本对家庭人力资本投资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作用的力度并不理想;而家庭认知社会资本与家庭人力资本投资却具有反向作用。

关键词:社会资本 人力资本投资 苏北农户

人力资本是影响农民收入的重要因素,人力资本的积累一方面体现在劳动力身体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体现在劳动力技术能力的提高。其中,前者主要靠保健医疗投入来实现,而后者主要靠教育投入来实现。继人力资本概念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之后,社会资本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也被提出,而关于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对农村农民收入的影响也备受经济学者的青睐。在正规制度缺乏的农村,加强农民的社会资本积累有利于其人力资本的增加。本文正是以此为核心,以苏北的185个农户为调查对象,以了解当前苏北农民的社会资本的现状,并寻找充分利用农民现有的社会资本来强化其人力资本的途径。

本文第二部分对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作用及关系的文献综述;第三部分主要对苏北农村家庭的社会资本现状和人力资本投资现状进行描述;第四部分主要是样本数据的收集与描述,以及变量的设定测量和模型的设计;第五部分主要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并得出相关结论;第六部分为结论及本文局限性分析。

相关文献综述

相较于理论方面,本文关注的重点是实证方面对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作用及关系的研究。现有的相关文献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研究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共同作用。张新岭(2010)的研究对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与农民工工作搜寻和保留工资的关系作了理论分析,提出了实证研究的相关变量和理论假设,经过对调查数据的相关分析证明了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对农民工工作搜寻和保留工资的作用,并对研究结果的意义进行了讨论。

顾琴轩与王莉红(2009)采用实证的方法探讨了我国科研人员个体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对创新行为的影响作用:科研人员个体人力资本两维度,即受教育程度和科研工作经验对创新行为产生积极的显著影响,其中科研工作经验的影响更强;科研人员个体社会资本两维度,即人际互动网络规模和人际互动网络密度对创新行为产生显著的二次影响作用,其中科研人员的人际互动网络密度的正向影响和负向影响均更强。

第二类是人力资本对社会资本的作用影响。陆铭与张爽(2008)的研究结论是在中国农村,社区其他成员的劳动力流动会影响到本家庭的劳动力流动,并增加本家庭对于当地公共机构的信任,这可能是因为农村家庭在劳动力流动的过程中感受到了来自城市地区的歧视,同时还发现,社区层面的收入差距会减少公共信任,公共信任在市场化过程中会经历先下降后上升的U型变化轨迹。

张维迎与柯荣住(2002)的研究认为一个地区能否被人们所信任与地域文化并不紧密相关,更重要的是跟人们的教育水平、人与人之间交易被重复的可能性、交易的发达程度等因素有关。在这类研究中,研究者都是就社会资本或人力资本的某一个维度进行的。

第三类是社会资本对人力资本的影响分析,其中主要是基于社会信任角度或社会网络角度研究了社会资本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高虹和陆铭(2010)研究在中国农村,作为一种整合型社会资本,本地的社会信任对劳动力的流动产生了负向影响,同时,社会信任对劳动力流动的负向影响会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而减弱,在市场化程度达到一定水平之后,反而会起到促进劳动力流动的作用。赵耀辉(2003)的研究发现,由于存在物质、心理和信息成本,社会网络在劳动力流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具有有外出经历劳动力的社会网络能显著地提高个人流动的概率,但是,具有已返乡劳动力的社会网络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是不显著的。

与已有的文献相比,本文的贡献在于综合考虑了社会资本的两个方面(结构社会资本和认知社会资本)和六个维度(社会网络、社会互动、社会能力、信任、互惠和凝聚力),利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来研究苏北农村家庭的社会资本对其人力资本投资的影响与作用。

苏北农村家庭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投入现状描述

(一)苏北农村家庭社会资本现状

根据世界银行社会资本协会(The World Bank’s Social Capital Initiative,2001)的界定,广义的社会资本是指政府和市民社会为了一个组织的相互利益而采取的集体行动,该组织小至一个家庭,大至一个国家。大多数经济学家也都认为社会资本是一种社会网络结构,是社会网络成员之间的信任普及程度。按照目前的社会资本研究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本文从结构社会资本和认知社会资本两个方面入手分析所调查地区的社会资本发展现状,表1为问卷内容。

根据上表的设计分类,从期望值、标准差、变异系数等角度来分析各个因素,进而分析苏北农村的社会资本现状,如表2所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首先,在结构社会资本方面,苏北农村家庭的社会网络与社会互动指标总体水平比较高,但其离散程度不太理想;相比之下,社会能力指标水平偏低,趋势比较集中,差异不大。其次,从认知社会资本角度来看,苏北农村家庭的信任度相对而言是很高的,而且其离散程度非常低,差异也很小;互惠和凝聚力指标水平虽然明显低于信任指标,但也不属于偏低的范畴,处于一般水平。

(二)苏北农村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现状

在衡量苏北农村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现状方面,本文选择了两个角度,一是村民的意识,用家庭成员参加各种培训或再学习活动的频率来衡量;二是村民的行动,主要从消费方面来衡量,包括家庭年消费支出中的教育的总费用与医疗保健的总费用,结果如表3所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第一,从期望值角度来看,苏北农村家庭人力资本投资中的教育投入和医疗保健投入都是相当低的,而且医疗保健投入低于教育投入;第二,从变异系数角度来看,无论是教育投入还是医疗保健投入,苏北农村家庭之间差距还是较大的,投入分布的离散程度偏高,相较之下,教育投入的情况比医疗保健投入的情况较好一些。

样本数据描述与模型设计

本文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调查的样本主要来自徐州、盐城、宿迁等苏北城市的农村地区。共发放200份问卷,收回192份,有效问卷为185份,问卷有效率为92.5%。

本研究的变量包括自变量、因变量和控制变量。家庭人力资本投资(HC)作为因变量;家庭结构社会资本(CS)和家庭认知社会资本作为自变量(KS);家庭的年收入(YI)、家庭未婚子女数量(CN)、家庭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程度(ED)和家庭所在地的思想开放程度(IO)作为控制变量。

本文选用年教育总费用和年医疗保健总费用以及农户参加培训的频率作为对家庭人力资本投资变量的测量。根据需要,从低到高依次对它们进行赋值,即前者为1-4,后者为1-5。对家庭成员参加各种培训或再学习活动的频率的测量方法亦是从低到高依次进行赋值,即0=从不参加,1=偶尔,2=经常参加。根据统计的需要,将每一个样本对应的两个项目的值进行相加,从而得到一组人力资本投资数值,其在[2,9]之间。

家庭社会资本变量的测量是将结构社会资本和认知社会资本这两个变量包括的各个明细项目进行赋值(具体数据见表1),并将每一个样本对应的结构社会资本项目的值和认知社会资本项目的值分别进行加总,从而得到结构社会资本变量的值在区间[12,34]中,认知社会资本变量的值在区间[9,19]中。

根据上述样本描述与变量的测量,本文所研究问题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如下:HC=β0+β1CS+β2KS+β3YI+β4ED+β5CN+β6IO+u

实证结果分析

本调查旨在研究苏北农村家庭社会资本对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的影响作用。在此,采用EViews6.0对苏北农村家庭社会资本与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的影响作用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首先,进行简单的相关性检验,计算发现,各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的绝对值都低于0.4,即都属于低度线性相关,说明回归分析可以避免多重共线性问题,如表4所示。具体的苏北农村家庭社会资本对于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的影响作用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如表5所示。

根据表5的数据,模型的可决系数R平方为0.0743,这说明模型可以解释数据的7.43%,虽然这一数据的解释程度并不高(调整的可决系数更低),但这并不是判断此模型优劣的唯一标准;根据F检验,我们可以看出,此模型的总体线性关系的显著性还是比较强的(F=2.38,P=0.03),其置信水平达到了95%;根据t检验,进一步得出有关解释变量的显著性,即结构社会资本、家庭年收入和常数项这三个解释变量都在95%的水平下影响显著;认知社会资本变量在90%的水平下影响显著;思想开放程度变量在80%的水平下影响显著;未婚子女数量变量在75%的水平下影响显著;经济发展程度变量在70%的水平下影响显著。据此得到结论:在控制了家庭年收入、家庭未婚子女数量、家庭所在地的思想开放程度和家庭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程度之后,结构社会资本变量的显著性是最强的,而认知社会资本变量的显著性不如家庭年收入变量却很明显地强于其他三个控制变量。本文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在苏北农村地区,家庭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和思想开放程度对该地区的人力资本积累的发展是不利的,进而不利于该地区的村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家庭年收入的增加将带来村民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而未婚子女数量比较多的家庭的人力资本投资正常情况下也是高于未婚子女数量较少的家庭的。

第二,家庭的结构社会资本对家庭人力资本投资有促进作用,但其促进作用从系数上看并不理想,本文给出的解释是:由于苏北农村的社会网络、社会能力、社会互动的同质性强,家庭之间的差异小,属于典型的“熟人”社会,从而使其结构社会资本不能对其家庭人力资本投资产生更大的促进作用。

第三,家庭的认知社会资本却是不利于家庭的人力资本投资的,本文认为除了苏北农村家庭之间的互惠和凝聚力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外,还跟其高度的信任度有关,即由于家庭之间的高度信任导致村民一定的满足感,导致人们之间缺乏相应的投资人力资本的激励,从而不利于村民的人力资本的积累与投资。

结论

本文主要利用所做的苏北地区农村家庭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调查的数据,在分析了家庭年收入、家庭未婚子女数量、家庭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和思想开放程度之后,考察了苏北农村的家庭社会资本对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的影响作用:苏北农村的家庭社会资本对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的影响是不能忽视的,但是由于其受到一定水平的限制而导致其对苏北农村的家庭人力资本投资产生的影响不是人们所想的那样尽是积极作用,它也会对其人力资本投资产生负向影响。

综上所述,在经济不发达的苏北农村地区,由于各种经济、政治、社会基础设施等不完备,导致该地区的家庭社会资本趋向于同质性,即与发达地区相比其总体社会资本水平是不理想的,从而不能对其人力资本的投资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本文认为政府应该实施一些相应的政策来促使苏北农村家庭提高和改善社会资本水平,从而加大苏北农村家庭的人力资本投资力度,缩小与发达地区的人力资本水平的差距,进而进一步地缩小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本文研究的样本采集与变量设定可能存在偏漏的问题,从而可能对研究结果造成一定的偏颇,而且所收集到的样本数据可能存在同源偏差问题,在以后的研究中应尽量避免这类问题。

参考文献:

1.张新岭.社会资本、人力资本与农民工工作搜寻和保留工资 [J].人口与发展,2010(5)

2.朴善浪,张丽华.社会资本、人力资本与农民工就业搜寻时间的关系―基于福建省农村地区的问卷调查[J].农村经济,2010(6)

3.顾琴轩,王莉红.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对创新行为的影响―基于科研人员个体的实证研究[J].科学学研究,2009(10)

4.陆铭,张爽.劳动力流动对中国农村公共信任的影响[J].世界经济文汇,2008(4)

5.张维迎,柯荣住.信任及其解释:来自中国的跨省调查分析[J].经济研究,2002(10)

6.高虹,陆铭.社会信任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中国农村整合型社会资本的作用及其地区差异[J].中国农村经济,2010(3)

7.Zhao, Y. H.“The Role of Migrant Networks in Labor Migration : The Case of China.”[J]. Contemporary Economic Policy,2003

8.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

第12篇

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围绕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以“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办案思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加强服务意识,积极稳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确保了劳动仲裁各项工作全面、有序、扎实推进,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现将2015年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强化“调解为主、仲裁为辅”工作思路,大力推行“阳光仲裁”办案方法。

本院切实履行“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服务承诺,维护劳动双方合法权益,实现仲裁“便民、利民、为民”的目标,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和窗口形象。坚持“三心、四快、阳光仲裁”的办案方法,对当事人双方始终做到热心服务,耐心倾听,诚心解决,积极做好接待登记工作,并为当事人认真详细的进行政策讲解、仲裁申请流程讲解,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仲裁申请程序。在申请仲裁前期有效缓解来访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的矛盾情绪,使带有怨气来访的群众满意而归,怀有疑问的企业通晓而走,促使更多的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消化在萌芽。截至目前,仲裁院共接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1252起,涉案人员1252人,接收的案件中,立案处理685起,其中结案439起,调解解决97起,撤诉解决94起,裁决解决248起,法定期限结案率达100%,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900余万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567份。圆满完成法定时效内结案率达到100%,调撤率达55%以上的工作目标。

由于仲裁院一直坚持开展“阳光仲裁”、“绿色通道”等便民措施,创新优化服务流程,维护良好用工环境,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今年5月获得了郑州市总工会颁发的“五一劳动奖状”。

(二)做好集体合同审核备案工作,预防劳动人事争议隐患。

今年全年审核通过的企业集体合同244份,涉及企业4943家,职工50687人,审核通过的区域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57份,涉及企业4148家,职工48713人;单独签订的企业集体合同共 262 份,涉及企业 262家,职工23240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245份,涉及企业245家,职工23079人。通过此次集体合同备案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很好地保障,营造金水区良好用工环境。

(三)大力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

为规范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原则,改善仲裁院办公办案环境,依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加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仲裁院首先对办案场所进行科学安排,新开设一间面积为25平方的立案庭,现已投入使用,新的立案庭较原来的13平方的小型立案庭在设施和设备上都有较大提高,可同时接待三名来访人员,配有便于当事人填写文书的写字桌等设施以及电脑等电子化设备,大大提高了接待效率。新的立案庭的投入使用为逐步提高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打下基础。另外,大型、小型仲裁庭也即将装修完毕投入使用。

(四)通过观摩交流活动,提高仲裁员庭审驾驭能力。

为进一步推进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人员岗位练兵深入开展,提高仲裁员能力素质,规范劳动人事争议庭审行为,增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中心工作、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水平,按照《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庭审观摩交流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今年五月份,本院仲裁员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登封市及二七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观摩交流学习。同月,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中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来本院对庭审情况进行现场观摩,对仲裁院的实体化建设进行经验交流。通过各劳动仲裁之间庭审过程观摩以及对仲裁院的实体化建设、档案管理等各方面的交流学习,做到以别家之长补己家之短,使本院仲裁员在案件庭审过程中的规范操作能力,庭审驾驭能力和当庭质证认证的能力都得到相应的提高。其中,市仲裁领导对于本院的庭审过程及档案管理给予高度评价。

(五)坚持学习讲话精神,提高政治修养。

本院在工作之余坚持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努力提高个人政治修养,深入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工作、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将党的群众路线精神贯穿于工作生活中,在工作中热情、耐心、细致地对来访来电人员进行答疑及劳动政策讲解,在生活中杜绝奢靡享乐现象。

(六)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劳动政策宣传工作。

本院重视劳动政策宣传,积极在区机关信息网、《河南工人日报》等媒体报刊投稿,在“2015年元宵节文化惠民活动”中、“才聚金水”夏季大型综合招聘会上,为前来应聘人员讲解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效果良好。

二、存在问题

(一)今年因各方面原因,一些公司出现突然倒闭的情况,导致集体案件数量上升,给仲裁工作带来一定压力。

(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劳动仲裁工作不配合,态度蛮横或频繁更换用工地址和注册地址,导致仲裁文书送达、仲裁程序开展困难。

三、下一步打算

(一)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途径积极宣传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让劳动者清楚劳动争议处理途径、程序,扩大劳动仲裁工作影响,正确引导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