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7 17:19: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统计法实施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4月20日,由书记主持的全县依法治县工作推进会召开后,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强力推进统计系统依法治县工作。现将我局贯彻落实县依法治县会议精神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领导部署。一是领导带队亲自抓。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陈雨珍为组长,班子其余成员为副组长的推进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任务。二是专班专职具体抓。落实一名班子成员和二名工作人员,成立推进依法治县办公室,制定推进依法治县工作要点,开展专题督导强化该项工作的日常绩效跟踪管理。三是股室联动合力抓。县局将依法治县工作下达到各股室,提出具体要求,做到任务明确,上下联动,全员参与,形成了巨大合力。
二、完善法制学习。完善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县局通过党组会中心组学习会、局长办公会、干部职工会、统计年报会等形式开展领导干部学法工作,实行会前学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的政策和法律素质,提升统计法律法规的知晓度。二是建立法制常态培训机制。通过定期培训与常态培训结合、业务培训结合等方式,立足统计工作实际,积极参加省、市法制培训,扎实开展统计法制培训。
三、严格统计执法。结合依法治县、依法治统,严格执行统计方法制度及统计录入、审核、查询、修改数据的权限,把统计立案检查、专业巡查、日常监管结合,严格统计“四条红线”,强化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与备案管理,有效解决统计“真实”与部分统计数据“失真”的问题。
四、加强法制宣传。一是以案讲法宣传。成立普法授课组,深入基层单位、服务企业、挂包指导村等讲授统计法律知识,发放企业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结合实际案例宣传统计法,扩大统计法律法规在群众中的影响,促进企业领导和统计人员依法统计;二是编印材料宣传。组织编印《统计工作务实》,把《统计法》及《实施细则》、《省统计管理条例》等重要内容编辑成册,面向群众进行发放,接受群众的咨询,有效地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律法规认知,收到很好的效果;三是以会代训宣传。坚持周五学习制度,学习统计法律法规,结合各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联系统计法规知识,精心讲解如何依法行政、依法统计,认真讲解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四条红线”的法律依据,促进干部依法行政;四是网络专栏宣传。在局统计信息网络上开辟了统计法律学习园地,将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省统计管理条例》、《统计违纪违法处分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内容,在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和县统计局网站的统计法律法规栏目公开,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了解统计法律法规的渠道。
2016年,我局根据《__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__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6年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情况,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小结如下。
一是送法上门,加强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统计普法。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派发统计法律法规读本和相关宣传资料,以面对面宣讲的方式,现场讲解统计法律法规,侧重宣传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及省统计局《__省统计局关于贯彻<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向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普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同时开展统计业务指导,督促统计人员如实、准确、及时地填报统计资料。
二是突出重点,加强新增企业诚信统计的宣传。以各专业新增企业入库为契机,结合执法工作热点、难点问题,针对新增企业对《统计法》等相关法律不熟悉等特点,突出重点进行统计法制宣传。
一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__区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__区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办事规程》等两项办法制度,通过明确管理范围、调查项目事项分类、管理机构、工作程序,进一步理清办事流程;将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分解落实,由专门机构负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统计调查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
二是制定了《__区统计局随机抽查工作办法》,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执法。
三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章的变化和统计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了《__区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在征集全局各科室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法律顾问对实施办法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围绕“统计违法行为描述”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等几方面进行修订,细化了各项处罚的具体裁量情形,并对全部罚款项目定额处罚,进一步规范了统计处罚裁量权,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保障了统计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是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市、区法制办要求,全面清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及委托执法公告情况,修订《__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委托执法公告》等相关材料,逐级报批,提请市政府批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本局全体执法人员均合法持有__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和省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检查证》,统计执法检查均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二是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区法制办《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了《__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并在网上公示。《制度》主要涵盖了:实施目标、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各级主体责任、岗位职责要求和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责任表。
各街道、镇:
一、实施范围
*街道、*街道、*街道、*镇、*镇、*镇、*镇所辖社区。
二、工作任务
(一)做好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住宿餐饮、服务业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统计调查的联系、登记、催报等工作。
(二)做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普查)、各类专项调查、民情民意调查等工作。
(三)做好所在街道、镇区域内名录库单位的清查摸底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四)协助区统计局和街道、镇做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统计普法、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
(五)做好上级部门布置的其他统计工作。来源于:
三、人员管理
(一)各街道、镇新增2-3名专职统计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各项统计事务;街道、镇下属的每个社区至少配1名兼职社区统计调查员,负责本社区统计事务。专职统计人员实行对外招聘,招聘工作在区统计局的具体指导下开展;社区兼职统计人员由街道、镇从各社区原有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中聘请。
(二)专职统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龄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统计学、经济学、会计学等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热爱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兼职社区统计调查人员条件原则上参照专职统计人员执行。
(三)对外招聘人员用工性质为劳务派遣,由各街道、镇负责签订劳务合同。专、兼职统计人员一经录用需到区统计局进行备案管理,人员的调整应及时报区统计局备案。
(四)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均由所在街道、镇进行日常管理,街道、镇应按要求配备相应的电脑、电话、传真机及办公设备,落实好必要的办公场地。在业务上受街道、镇和区统计局双重指导。
四、经费管理
(一)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从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具体按每个社区3万元标准安排经费,所需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今后每年年末随社区数量及情况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二)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经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专项调查经费除外)由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共同负责管理,按季核拨给各街道、镇,由各街道、镇统筹安排。经费主要用于专职统计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障、兼职社区统计调查员工作津贴补助、各社区统计工作经费及统计工作的培训和考核。该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将联合定期对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区统计局从当年的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经费中预留20%,该预留经费主要用于年底对各街道、镇实际统计工作量的经费再平衡,及根据《社区统计调查工作考核办法》对街道、镇与统计工作人员的考核。
(四)各街道、镇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统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及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五、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镇要充分认识加强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办公条件,保障其顺利开展工作。
(二)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应于在20*年7月底前完成。各街道、镇对聘用人员应做到专岗专用,加强对聘用人员的上岗培训,组织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深入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20__年区统计局按照“五五”普法规划,以农业普查工作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的重点和方法:一是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为重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二是利用普法宣传月进行宣传,除在繁华地段设立宣传站宣传外,城区三个办事处和川道建制镇都设立了宣传点,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和宣传册等形式进行《统计法》宣传教育活动,全年共发放《统计法》宣传单、画、册20__份,上街宣传《统计法》2次,参与宣传人数达26000余人次;通过深入广泛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学法、知法、懂法氛围,为统计工作依法开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力地促进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统计执法制度,完善统计执法程序
为加强统计法制规范化,完善激励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更好地发挥统计法制的监督职能作用。一是建立健全了报表报送登记制度,由专业人员对其报送的时间、表种和差错及是否迟报、虚报、瞒报、拒报、伪造进行登记;二是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按照省、市新制作的法律文书格式,及时补充印刷了各类法律文书。做到填写整齐、使用规范、不出差借,严把程序关。三是建立统计工作检查、督查机制,对乡(镇)、办事处统计基础建设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决,并对驻__中、省、市、区的单位报表情况跟踪检查,对迟报、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统计资料的单位,做到发现一案,查处一案。
三、建立统计执法机构,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行为,真正做到执法不违法,办理案件程序化,局党组调整充实了__区统计局执法领导小组,由王国玉副局长任组长,各股室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统计执法做到发现一案、查处一案,使执法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全年共发《催报单》68份、《催领单》10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今年6、7月份集中力量,抽调局机关全体干部,集中对辖区规模工业企业、商贸住宿餐饮业企业、劳动工资部分报表单位等70家工业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发现了不少统计违法行为,对统计工作不够规范,违法行为轻微的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单位进行了进一步的立案调查,并依法做出了处理。截止目前,偿有4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结案)。其余案件已结案,并已归档。全年共查处违法案件19件,结案8件,处罚3000元案件1件,处罚20__元案件5件,处罚1500元案件1件,处罚1000元案件5件,通报、批评教育7件,通过统计执法达到了净化统计环境,提高了统计数据质量,维护了统计信誉。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宣传经费不足。由于统计经费紧缺,难以安排专门的统计法制宣传,只能借用有限的会议、培训等形式宣传,难以形成气候。
二是社会认同度差。尽管《统计法》颁布20多年,近几年的统计执法也有一定的力度,但有些企业、事业单位只认为违反《税法》要处罚,而认为不报或迟报统计报表违什么法,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
三是统计执法人员不足,素质有待提高。
附:1、统计普法情况汇总表统计普法情况汇总表
2、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表
3、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
4、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5、统计执法检查员年度考核汇总表统计检查员年度考核汇总表
同志1981年参加工作,1989年调入市统计局,8月任法制科科长至今。同志不论在哪个统计岗位,都能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特别是在法制科工作期间,更是认真钻研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广泛开展统计法律知识宣传,在统计执法上秉公执法,规范执法,敢于同统计违法行为作斗争,较好地履行了法制工作职责。连年被评为局先进工作者,并荣获全省统计系统“四五”普法先进个人和全省统计执法先进个人。
一、坚持学法
多年的统计工作实践,使同志深刻地认识到,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各项统计法制工作,是坚持依法统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的客观要求。从事统计工作近三十年来,她从来没有停止过对统计法律知识的学习。特别是担任法制科长以来,她坚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当作规范统计工作、推动统计工作的重要手段,带头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先后通学了《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法实施细则》、《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并利用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培训考试的机会,积极参加培训班,对统计专业法律法规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共用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的学习,顺利取得了《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和《统计执法检查证》。积极参加全省组织的法制骨干培训班,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增长和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知识,为做好统计法制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积极普法
同志在认真学法的同时,还把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当作重要职责,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统计法律知识。负责起草制定了《市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等法制学习、宣传文件和制度。积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日各项活动,通过制作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展板和横幅,印制统计“五五”普法材料,召开法制座谈会,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统计法,掀起普法活动的。主动配合统计从业资格培训工作,一年一度的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中,《统计法基础知识》是必考课目之一,在我市每年组织的统计从业资格培训班上,同志都要亲自备课授课,为学员讲授统计法基础知识,受到大家好评。目前,我市已累计有1644名统计人员参加了统计从业资格培训,并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敢于执法
统计执法是统计法制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维护党和国家利益、贯彻落实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维护统计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之一。不论是统计报表的催领、催报,还是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查询,以及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同志都能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每年开展的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同志都要负责制定检查方案,组织检查人员,办理检查许可证,并亲自参加执法检查。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虚报、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坚持依法立案处理。至,市统计局直接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262起,其中本人直接参于查处的案件在50起以上。所办案件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未发生一起错案,也未发生一起统计行政复议案件和统计行政诉讼案件,并曾多次被评为全省统计系统优秀案卷,其中同志负责查办的卢氏县某学校瞒报统计资料案的案卷被评为全国统计行政处罚优秀案卷。
同志作为一名统计战线上的法制工作者,为推进依法统计工作,为维护统计法的尊严,为提高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勤奋努力,默默奉献,用近三十年的青春岁月,抒写了一名普通统计法制工作者的亮丽人生。
(一)属地统计更真实地反映*经济社会实际情况
*区多年来存在企业经营地和管理地不一致(企业挂靠)现象,特别是近年来我区开发区开发力度加大,入园企业增多,一个企业拥有多个生产经营地普遍存在,有的是跨乡(镇、街道)异地经营,给政府管理带来一定难度。这种状况容易导致单位底数不清、统计遗漏、虚报、瞒报资料等现象。属地统计建立在乡(镇、街道)对统计调查单位面对面接触的基础上,更真实地反映全区和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属地统计是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基础
随着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区委、区政府由注重区属经济发展转向注重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区、乡(镇)两级政府和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行使维护公平竞争、保持经济社会稳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职能,需要统计属地取得基本资料。实行属地统计有利于提供更全面的统计信息,有利于掌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貌,有利于决策和调控管理。
(三)属地统计是统计法的要求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实施属地统计,是区统计局和乡(镇、街道)履行统计法律义务的要求。
二、属地统计改革整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属地统计改革的整体目标就是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与统计制度要求,对各类统计调查对象按所在地乡镇(街道)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实行属地统计管理。通过改革统计管理方式和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各级政企需求、符合*实际的统计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政府统计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属地统计改革的基本原则是:1.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原则。保障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确保统计资料全面、准确。2.统筹兼顾、合理分工原则。实行区、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合理分工、分级负责;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3.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原则。强化区、乡(镇、街道)统计职能,建立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统计管理体制。4.统计创新原则。积极开展统计方法制度研究和统计方法创新,以真实、有效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5.推进信息化建设原则。逐步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统计资料采集与社会共享。
三、属地统计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属地统计的实施对象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它法人,以及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个体户。
(二)属地统计的实施范围: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本单位调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工业统计、建筑业统计、运输邮电业统计、批发零售贸易业及餐饮业统计、服务业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房地产开发统计、能源统计、劳动工资统计、科技统计、对外经济统计及各项普查、专项调查。
进出口统计资料由外经贸局负责提供。
四、属地统计调查对象归属的划分
法人单位按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划归到相应乡(镇、街道)统计。对一个法人单位有多个跨区域异地经营(活动)单位的按法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统计,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与工商注册地不一致的单位要及时变更到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
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生产车间、工作点由其归属的法人单位统计。但跨区域异地经营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生产车间、工作点要在其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统计机构登记备案。
个体生产经营户由实际经营所在地统计。
集团公司以法人单位为基本调查单位划归所属地统计。要合并上报的需到区统计局登记备案,经批准后才可合并上报。
对于区府办已经发文明确的规模上工业企业未调整前按原上报渠道统计。
五、区、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职责
区统计局综合协调全区各项统计工作,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统计分析;牵头建立健全统一和动态管理的统计单位名录库,及时理顺和确定本地区统计渠道;负责区级党政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负责解释属地统计制度。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负责除区级党政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外的其它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的统计。动态维护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负责统计业务管辖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的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居统计台帐,督促管辖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对本辖区统计调查单位变化、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各有关部门仍应承担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任务,承担的统计职能不变。其组织实施的部门业务统计报表按原统计渠道上报,管理体制不变。
六、实施属地统计的步骤
(一)方案制订阶段(20*年6月至7月):开展前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工作方案。
(二)实施准备阶段(20*年7月至8月):各乡(镇、街道)建立属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落实经费,落实各项统计制度。
(三)实施试运行阶段(20*年8月至9月):从20*年8月份定期报表开始,各乡(镇、街道)按属地原则搜集、整理、上报调查单位统计资料。
(四)正式实施阶段(20*年10月开始):从20*年9月份定期报表开始,属地统计改革基本到位,各乡(镇、街道)按属地原则全面履行统计调查任务。
七、属地统计具体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树立统计法制和统计数据质量意识,主要负责人要把属地统计改革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明确分管统计的领导、统计负责人,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基层统计网络,充实统计人员力量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乡镇统计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中心村级统计企业统计三级统计网络。要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任务较重的视工作量增配统计力量。
(三)做好统计经费和办公设备保障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把经费保障作为属地统计的重要环节来抓,为属地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创造必需的工作条件。要充分利用*统计信息网,配备信息终端,与区统计局联网,实现统计信息网络对接。为统计中心调配必要的办公用房和计算机、打印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施,使硬件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
(四)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和统计执法监督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次全区经济普查是一项大型的区情区力调查。通过普查,全面掌握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的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反映近年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并为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制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全面摸清全区各类企业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的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的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二)普查的时间:普查的标准时点是12月31日,资料时期为度。
四、普查的方法和原则
普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工协作、全面清理”的普查方法。法人单位实施“在地”统计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统计的原则;个体经营户按照“全面清理,全面调查”的原则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组织普查试点。普查登记前,各级普查机构必须按照省、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要求组织试点,通过组织试点,发现问题,理清思路,明确方法,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进行单位清查。该项工作在普查登记前必须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1.行政区划的清理。即对区、镇、村的行政名称和代码进行清理,在此基础上,与民政部门资料进行核对,并按行政区划编码规则编制代码。
2.划分普查小区。普查小区原则上按社区、居(村)委会划分,对普查小区进行编号和实地踏勘,关键是要把握普查小区边界的界定,目的是保证小区划分中单位的不重、不漏。
3.整理清查名录。由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以及其他具有单位审批权的部门,负责向区经普办提供其审批或行政登记的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资料。区经普办以区基本单位普查名录库数据和部门提供的单位变动资料为基础,进行比对、排重,形成清查前的单位名录。
4.单位清查。以清查前的单位名录为基础,按照普查小区进行全面清查。通过清查,整理出本次普查的基础单位名录和个体经营户摸底库,要确保摸底库中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不重、不漏,条理清晰、准确。以此为依据,进行普查登记。
5.普查登记。按照统一要求进行普查登记。
五、普查的宣传动员
经济普查是一项综合性国民经济大规模调查。区经普办要充分依靠政府、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各种媒体和基层群众组织的力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和横标、宣传画、版报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真正做到家喻户晓,解除普查对象的思想顾虑,积极参与和支持普查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舆论氛围,确保普查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普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普查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区街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区政府决定成立云岩区第二次全区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与实施,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与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落实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工业企业普查、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营业运输、乡镇企业名录等方面的事项,由区发改局负责协调;涉及三产中商贸、服务、个体、商务流通方面的事项由区商务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编委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区质监分局负责协调;涉及教育文化方面的事项,由区教育局、区文体局负责协调;涉及科技活动项目及相关企业情况、信息产业、动漫等方面的事项,由区科技局负责协调;涉及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区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督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区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次重大区情区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全区经济普查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区直相关部门、各街道(镇)抽调。
七、普查工作的进度安排
普查工作从4月开始,分普查准备、普查登记和普查数据处理、普查资料开发利用和总结表彰三个阶段。
(一)普查准备阶段(12月以前)。成立普查机构、抽调工作人员、拟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文件、开展宣传动员、普查试点、数据处理程序编制及下发、工作布置及业务培训、表格印刷及分发、单位清查、个体经营户清查并同时普查等。
(二)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12月31日—10月)。完成普查登记、数据质量审核和抽查、分级数据处理和汇总上报。
(三)资料开发利用及总结表彰阶段(8月—12月)。建立区级基本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和经济普查数据库系统,组织对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编辑出版。同时,区和直报各有关部门分别对经济普查进行工作总结和业务技术总结,对普查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八、普查工作的督促检查
经济普查工作的督查是保证经济普查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手段。区经普办要将督查工作贯穿于普查的始终,与各成员单位一起组成督查组,分阶段对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每个环节都不容忽视,每个阶段都要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普查各环节工作万无一失。
九、普查的数据质量控制
普查的数据质量是确保普查成功的重要标志,普查工作人员务必树立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始终把数据质量贯穿于普查的全过程,树立全程控制与重点控制相结合的思想,严格按照要求实施普查数据质量控制。
全程控制就是从普查一开始,就把质量控制的思想贯穿到普查工作的方方面面。各调查组要根据本组的普查范围、普查报表和普查指标,制定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真正抓好整个普查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工作。
重点控制就是在全程控制的基础上,分析普查各阶段要完成的工作重点和目标,抓住控制的重点,避免面面俱到而忽略对重要问题的有效控制。
(一)事前质量控制。重点抓好普查的宣传、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理核实、普查的业务技术培训、普查试点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为提高普查数据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事中质量控制。着重抓好源头数据的登记填报质量工作,区经普办、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组织工作组深入到基层,加强对填报单位(户)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力争把差错消灭在基层。
(三)事后质量控制。着重抓好对上报数据的审核、查询、复查和评估工作,普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区经普办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进行数据质量抽查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稽查、校验、评估、验收,严把数据质量关。其中,个体经营户的数据质量抽查应在单位清理和同时对个体经营户调查后及时进行。区经普办将组织人员进行交叉检查,确保数据质量控制落到实处。
十、普查的数据处理
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是经济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普查工作的成败。采取市、区两级数据处理,各级直接汇总普查基层表数据的工作模式,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数据处理模式、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使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进行经济普查数据处理,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数据格式和要求上报普查数据。
十一、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
经济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是普查成果产生社会效益的具体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对经济普查中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的基础上,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综合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以普查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二是分级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经济普查数据库;三是编辑普查资料汇编并公开出版;四是组织课题研究。
在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经济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遵守《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十二、普查的表彰和处罚
为顺利开展第二次全区经济普查,确保经济普查数据质量,对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干扰经济普查工作,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普查资料,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予以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区财政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区经普办要加强财务管理,节俭办事。
第二条从事林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林业统计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林业统计工作;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
(三)拟定林业统计标准和林业统计调查表;
(四)完成国家有关统计调查任务,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林业统计工作、完成林业统计调查任务、提供林业统计资料、管理林业统计调查表等职责。
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林业统计调查分为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和试点调查。
林业统计调查可以根据要求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林业统计调查应当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
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拟订,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应当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按照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和项目、范围、对象、方式、时间、内容等事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还应当包括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要求补充或者修改有关材料。
第十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核后由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二)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有关审核、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下达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报送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相关统计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内容包括:表号、制表机关及其文号、批准机关及其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机关及其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林业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统计标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确定有效期:
(一)调查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效期为2年;
(二)普查、一次性调查和调查时间超过1年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
(三)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有效期自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经统计调查形成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第十七条林业统计资料由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林业统计资料的保管、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资料、台账、统计报表、电子数据等统计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报送或者提供的林业统计资料,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公布。
地方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编辑、出版标准文本。
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每年出版一次,编辑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的统计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在林业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统计机构和专职、兼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一、统计行政执法突出问题
(一)执法队伍力量不足,基层统计执法力度不够
县统计执法人员基本上都是身兼多职,且以业务工作为主。因而,对于执法工作疲于应付,更谈不上使统计执法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地开展。
(二)综合素质不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受局限
统计执法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极强的工作,必须按法律程序执法。因此,除了要求执法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外,还要求较为全面地掌握统计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知识,具备一定的执法技能。而我县统计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欠缺,更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和业务技能培训。一是执法人员对于自己搞过的专业熟悉,没有搞过的专业不了解;二是统计执法中往往要遇到财务报表、财务账册,由于执法人员这方面知识欠缺,往往对检查对象检查不深入,应该查出的问题没有查出,造成被检查对象违法而没有被查处;三是县统计局长期没有进行过统计行政处罚,统计执法人员没有参与严格意义上的统计违法案件从立案、调查、处理、结案的全过程,对案件查处的各个环节如何把握、重点掌握哪几个方面、法律文书送达、案件查处的技巧等等内容既没有感性体会,也没有透彻的了解,造成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畏首畏尾。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和法制工作的不断完善,执法能力不强、执法水平不高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三)社会环境复杂,执法手段难以适应。
县统计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很多,一些企业和社会公众依法统计意识还不强,在统计执法被处罚时存在抵触情绪;部分单位(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不强,以含蓄的方式干扰统计数据,妨碍正常的执法工作。
(四)法制宣传力度不到位
随着新《统计法》和新《省统计管理条例》的颁布,社会公众虽然知道《统计法》,但是对《统计法》规定的条款还不了解,什么是违法,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并不是非常清楚。有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对《统计法》知之甚少,对统计部门的执法检查有抵触情绪,更有甚者以各种名义推脱和拒绝检查。统计执法还没有像财政、税务、审计、司法部门那样被人们认识。
二、加强统计行政执法的对策
(一)进一步加大《统计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统计法》是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的基本法律规范,是指导统计工作的基本准则。加强《统计法》的学习和宣传,是深化统计工作的前提。要以普法宣传教育为契机,在宣传方式上不仅要利用日常普法、统计人员上岗培训和统计宣传日等形式,还要借助各种大型普查和专项调查活动,把《统计法》的宣传与统计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从广度和深度上加大宣传力度。一是领导干部要加强《统计法》的学习宣传,把统计法律法规作为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内容之一,使其重视统计,依法统计;二是统计人员要认真宣传和学习《统计法》,同时要加强统计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三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提高全社会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扩大《统计法》在全社会的影响,努力营造统计法制建设大环境;四是以执法检查为契机,广泛开展普法宣传,使统计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共同营造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环境。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发挥统计工作在决策和管理中的服务和监督作用,适应工作职能和管理方法的转变,促进统计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统计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各单位必须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本制度,结合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统计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统计工作任务。
第四条为把统计机构建设成为具有信息、咨询和监督等多功能的机构,各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特别要重视基层统计工作的建设,各单位在开展统计工作中与上级统计部门加强协作,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指导。
第五条各单位统计工作要努力实现“四个一”(一个统计人员、一间办公室、一台计算机、一个数据库)的目标,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字质量,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逐步建立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统计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各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岗位工作责任制,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按照《统计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
第七条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逐步解决统计机构、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具体问题。
第八条各单位要有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和监督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统计干部考核、奖惩制度,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九条各部门、单位的领导都应重视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各种方式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第二章统计组织
第十条各单位要成立统计机构,明确统计主管领导,并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报上级统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要事先告知上级统计部门,并征得同意。
第三章统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乡(镇、街道办事处)执行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统计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
二、按照上级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
三、负责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调查,针对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和协调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
四、负责统一管理和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资料,管理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调查表。
五、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六、指导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工作检查,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开展统计对外交流。
七、负责组织建立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组织并指导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专业学习和培训。
第十三条部门、单位的统计机构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
二、建立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
三、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统计部门颁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协调本单位其他科(室)的统计工作。
四、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
五、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各项基本统计资料,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
第四章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四条各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
第十五条国家制定的统计标准,包括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编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统计调查的方式有全面调查、抽样调查、英武调查和重点调查。统计调查要讲求实效,统计年报能满足的不用季报,抽样调查能满足的不用面调查,一次性调查能满足的不用经常性调查,抽样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能和全面调复。
第五章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在准确掌握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预测,定期写出统计分析报告,实行统计监督和评价。
第十八条各单位的统计人员除及时完成日常统计工作外,还应经常深入实际,进行各种专题调查,学会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努力掌握现论和电子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统计分析水平。
第六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九条各单位统计资料由统计机构统一管理,不得数出多门,各行其事。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须由主管领导或统计机构的统计人员核定。
第二十条各单位都应健全原始记录、登记表、台帐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确保统计数字数出有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要由本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干部审核、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搞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公众服务,统计资料的提供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统计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专职统计人员的调动必须经过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进行统计岗位的人员,除统计及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毕业生以外,都应经过统计资格考核,取得《统计员资格证》后,持证执行统计任务。对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现有统计人员,应当参加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试仍不合格的,应调离统计业务岗位。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积极组织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函授教育,各类统计培训班学习,帮助他们提高统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指导,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统计人员专心搞好本职工作。
第八章奖惩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统计人员或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为确保统计任务及时、准确地完成,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影响统计任务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将请求市统计局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首次编印城市发展报告
为全面回顾、总结“十一五”以来湖南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经济结构调整的新进展、对外开放的新成就、城市建设的新面貌和城市居民的新生活,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城市化发展规划提供参考依据,促进城市与城市之间相互交流,全面提高全省城市化水平,湖南省统计局近日编印出版了《2012湖南城市经济发展报告》一书。
该书由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世平任主编,是该省第一本专门反映湖南14个地级城市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资料,全书分为政策报告篇、数据篇和指标解释三个篇章,内容涵盖各个城市的基本情况和2010~2011年人口、经济与社会等方面的统计数据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相关政策文件,堪称全面深入了解湖南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书。
陕西局
制定全省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在反映省情省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陕西省统计局特制定了《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建立责任明确、专业衔接、数据匹配、规范科学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各级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上级制定的统计数据评估办法,做好本级统计数据评估工作,同时做好下级数据评估工作,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结合陕西省统计工作实际,大力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保障统计数据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办法》特别指出,严格遵守统计数据使用、及保密制度。对尚未公开的统计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而导致统计数据失实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湖北局
建成中部六省数据交换平台
根据今年中部六省统计局长座谈会确定的尽快搭建中部六省统计数据交换平台的要求,湖北省统计局建立了中部六省数据交换平台,并于近日正式启用。
为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统计工作水平,根据《统计法》、《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新时期统计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统计领域不断扩大,统计内容不断丰富,有关转型升级、节能降耗、服务业、粮食安全、国计民生和大型普查等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统计基础,保障统计经费,改善工作环境,推进依法统计,为经济追赶跨越重振雄风提供强有力的统计支撑。
二、健全网络,充实力量,不断夯实统计基础
(一)健全统计局普查调查机构。加强统计普查中心、服务业调查中心、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和统计执法稽查大队等机构建设,充实统计力量。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中介机构和民间统计组织,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加强政府部门统计工作。有关部门要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统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明确部门统计职责,建立涉及GDP核算、能源、投资、服务业、统计执法等统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统计数据报送机制,部门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必须同时抄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指导和监督,督促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数据准确,杜绝“数出多门”现象发生。
(三)强化镇乡、街道统计工作。镇乡、街道在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增挂统计信息中心牌子,统筹管理辖区内的综合、单位名录、农业、工业、投资、能源、科技、服务业、劳动工资和普查、抽样调查等统计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根据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配备相应数量的专(兼)职统计人员,经济开发区设立统计科,明确分管领导。
(四)建立健全村(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统计网络。村(社区)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市乡两级统计机构要加强指导,把好村(社区)级统计数据入口关。纳入政府常规统计调查的各类规模以上、限额以上、资质以上等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单设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综合统计岗位,明确统计负责人,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承担市统计局下达的统计工作任务,接受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数据上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环境
镇乡、街道及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领导,支持和保障统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职权,保证统计数据实事求是、应统尽统,切实维护统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一)加强统计普法执法工作。多形式多层次开展统计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提高广大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自觉性。全面实施统计稽查制度,统计、法制、监察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市统计局依法开展统计巡查,确保统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改进统计规范管理。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规范统计工作流程,严格统计调查项目依法报批或备案管理,开展依法统计信用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实现统计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巡查和检查制度,着力加强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能源消耗、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等主要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
(三)强化统计数据的运用管理。根据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考核要求,建立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考核排序制度,各级会议、文件、考核、排序、评先、晋级、奖励、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新闻媒体报道中,凡涉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数据,应以市统计局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
(四)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统计信息化工作,加大设备和经费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市、镇乡、街道、村(社区)三级统计联网报送系统建设,全面推进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和资质以上等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信息网上直报,不断提高统计资料网上直报的时效与质量。切实加强统计单位名录库建设,市乡村三级及时做好名录库信息的动态维护。加强统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民政、编制等部门网络互联,联网前按月交换新增单位电子文档信息,加快推进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加强基本统计资料库建设,实现统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五)重视统计人才队伍建设。要切实关心基层统计人员工作、生活,并按规定落实待遇。组织、人事、统计、教育等部门要把统计队伍建设,尤其是高素质统计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提升统计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多种途径搞好在职统计人员的教育和培养,完善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促进统计工作队伍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