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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时间:2022-08-26 14: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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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兵役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 中国 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2019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2019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第2篇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退役士兵个人和家庭生活,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关系国家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影响当前、辐射长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年代,良好的军政军民关系,始终是克敌致胜的法宝。当前,在大力推进和谐建设的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深入开展全省双拥模范城和全省文明城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殊的意义。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确保圆满完成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

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一)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年退役士兵符合安置条件的为:服现役满2年的城镇居民户口入伍的复员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和8年的非农业或城镇居民户口入伍的一、二级复员士官;三级以上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安置工作仍要继续体现重点安置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至8级残疾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实行重点安置,优先安排。

(二)切实做好安置工作。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考试考核进事业单位、指令性安置到企业、鼓励自谋职业三条措施进行安置。一是考试考核安置到事业单位。人社部门在调查分析全市就业形势、退役士兵资源分布和用人单位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合理确定分配原则,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占总安置人数的10%以上,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措施,择优录取。二是指令性安置到企业。对通过考试考核未被事业单位录取、但仍需政府安置的,由安置部门根据劳动用工计划,指令性安置到企业。三是支持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人社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街区)党(工)委接收管理。

(三)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一是明确安置责任。《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中均明确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据此,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要明确责任,切实接收安置好退役士兵。

二是落实安置政策。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根据《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资金暂行办法》规定,对完成指令性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的6倍。接收单位对分配的退役士兵拒收或拖延安置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单位对分配的退役士兵,要在一个月内安排上岗,并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计发工资。退役士兵无论分到何单位、从事何工种,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需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培训期的工资由所在单位发放。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为接收的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其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

三是逐步建立自谋职业金完善增长机制。要按照《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的要求,适度提高补助金标准,并逐步建立自谋职业金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自谋职业吸引力。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是落实扶持政策。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有关部门,要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办理落户手续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镇(街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家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确保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密切配合,相互沟通,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合力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尽快完成安置任务。

第3篇

1、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2、(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2021年伤残军人抚恤金的标准,需要参照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因为战争、因公致残、因病致残的退役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军人的家属加发十二个月的伤残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其中一至四级因公致残的士兵因病死亡的,遗属军人也会享受一定的抚恤金。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应该要给予一定的护理费。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我今年想参军入伍,想请问大学生入伍有什么优惠政策?

——高校大学生小黄

张律师:关于大学生入伍的优惠政策:新修订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做了明确规定:一是大学毕业生在校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和学费补偿政策,标准是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退役复学后,同样按以上标准获得学费资助。二是大学在校生入伍保留学籍,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复学,由过去的一年延至两年内。三是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干或者优先选取士官;符合士官选取、提干基本条件的大学生士兵,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由旅(团)级单位确定为培养对象。优先安排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优先安排担任班长骨干,可以免试进入士官学校学习一年,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四是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聘用。五是大学生士兵退伍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我妻子李丽和黎某共同出资3.5万元合伙开饭店,但相应的证照和手续是黎某以个人名义到相关部门办理的。一日,黎某乘妻子患病住院之机,将饭店的两台冰柜和一辆运货的电动三轮车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付某,黎某称自己是饭店的老板,并向付某出示了工商、税务部门颁发的证照等作为证明,付某遂付清价款,取走了东西。妻子发现此事,找到付某理论称自己和黎某双方合伙经营,两台冰柜和电动三轮车系双方共有,黎某无权单独处分,要求付某返还。付某以不知道合伙为由拒绝返还。请问:我妻子有权利要求付某返还冰柜和动力三轮车吗?

——连长刘某咨询

张律师:依据民法理论,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效力待定合同的问题,李丽和黎某所共同经营的饭店具有合伙人的性质。饭店所有设备均是李丽和黎某的合伙共有财产。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期间,无论是赢利还是亏损,双方共担。合伙财产是合伙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共有人应该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任何一方共有人都不能擅自处分财产,否则就构成无权处分。本案中,黎某没有经过李丽同意私自处分了合伙财产,是无权处分行为。由于李丽对于黎某的处分财产行为不予追认,黎某与付某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但是,本案中付某在签订买卖合同中,对于黎某没有处分权并不知情,根据黎某提供的工商、税务、消防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付某完全有理由相信黎某本人有权处理饭店的物品,而且黎某是有偿取得。因此,根据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付某可以取得冰柜和电动三轮车的所有权。对于在共同财产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本案中,如果李丽能举证证明付某对于其与黎某合伙经营饭店的事实是知情的,或者证明付某是无偿取得冰柜和电动三轮车的,就能根据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的性质,通过不予追认而使该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李丽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就只能以侵犯财产所有权为由黎某,要求其赔偿损失。

我想了解一下自主择业干部住房补贴有何规定?——某部医院小郭

张律师:国务院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13个部门于2001年以国转联8号文件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次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第6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双拥工作目标和任务,积极开展创建市双拥模范镇活动,不断提高我镇双拥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荐申报市双拥模范镇(街道)及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的通知》,结合我镇“五镇联创”工作要求,现就开展市双拥模范镇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双拥组织,完善拥军和优抚安置政策,强化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增强全镇军民的国防和爱国拥军观念;坚持以村(社区)为依托,深入开展社会化、群众性的军民共建、科技拥军、拥军爱民活动,按照军地互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要求,努力拓宽基层双拥活动领域,实现双拥工作新跨越,为创建市双拥模范镇夯实基础,力争到2015年创建成为市双拥模范镇。

二、主要任务

(一)广泛开展双拥宣传教育,大力营造双拥工作良好氛围。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以创建为契机,把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与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使全镇的双拥活动更具时代感,确实加大针对性,面向全社会,营造良好社会风尚和双拥工作氛围。

(二)巩固国防教育成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按照《国防教育法》认真总结全镇国防教育成果,制订教育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完善全镇国防教育体系。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国防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国防和爱国拥军观念。

(三)深入开展争创活动,努力提高双拥工作整体水平。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以争创活动为动力,按照“巩固、发展、提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市双拥模范镇的领导,健全双拥组织,执行各项双拥工作法规、制度,认真按照《市双拥模范乡镇(街道)考核标准量化表》,扎实抓好市双拥模范镇的创建工作,充分调动全镇群众参与双拥活动的积极性,全面实现双拥工作新跨越。

(四)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针对优抚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政策法规和《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切实解决好重点优抚对象生活难、在职革命伤残军人因病医疗难的实际问题,进一步促进基层双拥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具体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5月—2012年6月)

1.成立丁桥镇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我镇双拥创建三年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双拥工作职责。

2.召开会议,动员全镇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双拥工作创建活动。

3.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要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经常性开展双拥创建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7月—2014年12月)

2012年5月至双拥模范镇创建结束,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市双拥模范镇(街道)考核标准量化表》考核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定期进行自查,不断完善提高,镇双拥领导小组进行不定期督查。

(三)申报迎检阶段(2015年1月—2015年6月)

镇双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查漏补缺,修改完善,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告。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职责。镇成立“五镇联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我镇各项创建工作,同时设立市双拥模范镇创建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成立相应组织,落实双拥工作联络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创建任务并定期向镇双拥办汇报双拥工作落实情况。各村(社区)及企业要把双拥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单位和社区建设内容,制订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计划,签订军民共建服务公约,有计划、经常性组织协调各双拥成员单位开展双拥工作活动,努力创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双拥工作体系。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提高意识。在镇区设立大型双拥宣传栏,制订复员退伍军人优先服务项目,利用节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镇宣传部门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的宣传报道,特别是在“八一”、元旦、春节和征兵、退伍安置期间加大宣传力度,突出双拥宣传主题。完善国防教育计划,深入开展国防教育讲学活动,营造良好的爱国拥军氛围。

第7篇

1.严格遵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参照管理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关文件;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3.在编制、计划、职数内进行,并适当留有余地;

4.有利于改善人员结构。

二、补充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

(一)市委组织部(具体由干部一科、干部三科承办)

1.负责团职以上干部及随调家属接收安置工作。

2.负责受理、组织参照管理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的职(岗)位申报及考录(聘)工作。

3.负责办理以下人员的录用调配手续。

(1)参照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人员;

(2)从区县(市)调入市直机关的具有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科级干部;

(3)从区县(市)和企业选调到市直单位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4.负责对补员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和上述补充人员条件的审核。

(二)市人事局(具体由综合规划与人事仲裁科、公务员管理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教育培训科、考试指导中心、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科承办)

1.负责营职以下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

2.负责受理、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的职(岗)位申报及考录(聘)工作。

3.负责办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除市委组织部受理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录(聘)用、调配和流动手续。

4.负责对补员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和上述补充人员条件的审核。

5.负责审批增人计划。

6.负责聘用人员的人事、合同鉴证。

7.负责补充人员工资的审批、汇总统计。

(三)市委编委办(具体由编制二科承办)

1.负责受理补员单位的用编申请,并按照“三定”规定和有关编制管理规定对用编申请进行审核审批。

2.负责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拟定政策性人员安置编制指导计划。

3.负责办理用编手续。

(四)市财政局(具体由预算科、工资发放中心承办)

1.负责对纳入财政预算人员经费的审核和办理经费追加手续。

2.负责对应实行工资统发人员工资统发的审核。

三、补充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考试录用补充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

1.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申报考录计划,向市委编委办申报考录用编;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市委编委办共同审定考录计划;

3.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补员单位共同组织考录工作,对拟录用对象办理录用、调动手续;

4.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工资审批手续(属参照管理单位的,先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工资,下同);

5.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6.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二)选调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

1.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提出补充工作人员的申请,同时向市委编委办提出用编申请,办好用编手续;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3.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工资审批手续;

4.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5.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三)考试聘用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

1.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申报考聘计划,向市委编委办申报报考聘用编;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市委编委办共同审定考聘计划;

3.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补员单位共同组织考试聘用工作,对拟聘用对象办理调(流)动手续;

4.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人事、聘用合同鉴证、聘用和工资审批手续;

5.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6.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四)选聘工勤人员和其它事业单位人员(见流程图四)

1.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提出补充工作人员的申请,同时向市委编委办提出用编申请,办好用编手续;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办理调(流)动手续;

3.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人事、聘用合同鉴证、聘用和工资审批手续;

4.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5.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其中,市直中小学教师的考聘、选聘仍按原有程序办理。

(五)接收安置干部、随调家属及退役士兵(见流程图五)

1.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安置人员档案,审核相关条件,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编委办提出安置指导计划;

2.市委组织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和市退役士兵安置办就团职以上干部、营职以下干部和退役士兵分别拟定安置方案,团职以上干部报市委*委会议、营职以下干部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退役士兵报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开出《行政介绍信》或安置派遣通知书;

3.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办理接收手续;

4.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工资审批手续;

5.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6.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四、各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要求

(一)市委组织部

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

干部一科

1.接收团职以上干部和随调家属

提出安置方案,经市委*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开出《行政介绍信》,随调家属研究同意后,按其身份开具证明分别转有关部门办理调配手续。

干部三科

2.组织参照管理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

①单位(党组)考录(聘)工作人员报告;

②《考录(聘)工作人员职(岗)位申请表》。

研究同意后,受理考录(聘)职(岗)位申报。

3.调动审批。

①单位(党组)补充工作人员报告;

②《拟调干部审批表》或《聘用人员审批表》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

③拟调(聘)人员档案;

④《用编通知单》。

主要审核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和补充人员的条件,研究同意后,开出《调动通知》。

4.转移行政关系。

补员单位或被调人员凭《调动通知》到调出单位办理档案、组织、行政、工资关系等转移手续。

开出《行政关系介绍信》。

5.工资审核。

①《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表》;

②《财政统发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花名册》;

③《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审批表》;

④拟调(聘)人员档案或《工资转移单》。

主要审核工资套改、转移是否正确,审核后,签署意见。

(二)市人事局

携带下列资料,到市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

综合规划与人事仲裁科:

1.组织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考聘工作人员。

①单位(党组)考聘工作人员报告;

②《考聘工作人员岗位申报表》。

研究同意后,受理考聘岗位申报。

2.审批增人计划。

①《聘用人员审批表》;

②拟聘人员档案;

③《聘用合同》;

④《用编通知单》。

研究同意后,开出《增人计划通知单》,聘用审批。

公务员管理科:

3.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考录公务员。

①单位(党组)考录国家公务员报告;

②《考录国家公务员职位申报表》。

研究同意后,受理考录职位申报。

4.调动审批

①单位(党组)补充国家公务员报告;

②《拟调干部审批表》;

③《增人计划通知单》;

④《用编通知单》。

主要审核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和补充人员的条件,研究同意后,开出《调动通知》。

5.转移行政关系。

补员单位或被调人员凭《调动通知》到调出单位办理档案、组织、行政、工资关系等转移手续;

开出《行政关系介绍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教育培训科:

6.接收安置营职以下干部及随调家属。

根据安置领导小组的安置方案,向单位开出安置派遣通知书,随调家属研究同意后,按其身份开具证明分别转有关部门办理调配手续。

考试指导中心:

7.组织实施公开考试。

①《招考方案》;

②《报名资格审查表》。

主要组织实施对考生的笔试和面试工作。

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8.人事、合同鉴证。

①《增人计划通知单》;

②《聘用人员审批表》;

③《聘用合同》;

④人事档案。

办理人事、合同鉴证、流动和审核保存档案等手续。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科:

9.工资审批。

①《增人计划通知单》;

②《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表》;

③《财政统发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花名册》;

④《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审批表》;

⑤《用编通知单》。

主要进行工资套改、审查工资转移是否正确,并办理审批手续。

(三)市委编委办

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委编委办编制二科办理相关手续。

1.审核考录职位计划。主要审核单位编制结构和是否有对应的空余编制。

2.申请用编。

《进人用编申报表》;

主要审核单位编制结构和是否有对应的空余编制,研究同意后,开出《用编通知单》。

3.上编。

①《机构编制管理手册》(事业单位同时需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②《用编通知单》;

③《增人计划通知单》;

④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属市委安排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凭市委市政府文件和行政介绍信直接到机构编制二科上编)。

研究同意后,开出《用编通知单》。

(四)市财政局

携带下列资料,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工资发放中心:

1.工资统发。

①《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表》;

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减和工资异动审批汇总表》;

③《用编通知单》。

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工资统发条件,审核同意后,办理工资统发手续。

预算科:

2.人员经费。

不实行工资统发,需由财政负责人员经费的,带上述资料办理审批手续。

五、补充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1.坚持程序,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

2.把握职责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能。

第8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感谢区民政局给予我这次与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探讨、互相交流、共同进步的发言机会。我们__镇共有各类优抚对象93人,其中:失散人员1人、在乡老复员军人13人、带病回乡48人、参战人员11人、涉核人员2人、伤残军人2人、“三属”6人、60岁以上退役士兵7人、60岁以上烈士子女3人。如何稳定人心,做好优抚工作,是关系到我镇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一件大事,也是我们建设“平安__”的一项重要内容。下面,我着重从优抚方面谈谈我镇的具体做法。

长期以来,维稳是乡镇党委政府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涉军维稳和工作更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一直困扰着我们的双拥、优抚安置工作。如何面对“最可爱的人”及家属,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确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为此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稳控措施,为落实好稳控责任,我镇采取领导包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到户的工作机制,层层分解落实任务,明确责任。

政策掌握准确,业务熟悉是做好优抚稳定工作的关键。首先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其次,通过板报、宣传标语,广播的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政策,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正面宣传教育、引导,开展工作,决不乱许愿、不乱开口子,维护政策的严肃性,提高政策知晓率。

首先,按时足额兑现优抚对象的各类抚恤定补资金,确保“惠民”政策及时到位;其次解决医疗难题。我镇及时帮助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对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困难的生病住院和大病治疗的给予医疗救助,切实有效地解决他们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第三,解决临时生活困难。对优抚对象在生活方面存在困难的,我镇及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三年来,共为40余人解决临时救助5万余元。有效地维护了优抚对象的合法权利。

有诉求才有,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问题就会长期存在并不断恶化。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采取变被动为主动、变上访为下访。在抓好日常工作的同时,积极处理涉军工作。我镇按照班子成员包片,干部包村的制度,不定期对优抚对象进行摸排,将了解重点优抚对象在农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对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得不到解决、在办事情时得不到公平对待等问题上,及时化解,及时处理,主动作为。我们还利用各种节日活动组织召开不同形式座谈会、走访慰问各类优抚对象;沉下身子,与他们交心谈心、交朋友。通过各种形式,有效的减少了他们心中的不平和怨气,大大拉近了党群干群距离。

在涉军工作方面,我镇按照省、市、区民政部门的安排,积极与综治等部门密切配合,资源信息共享,统一调度,形成合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确保了一方平安稳定。

一年来,我镇民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及广大困难群众的需求和期盼还有较大差距。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结合我区大走访活动,不断的发现和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服务好广大群众,使我镇民政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9篇

关键词:就业;中国;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4-0020-02

一、中国现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内容

1.帮助特定对象就业的税收政策。(1)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如果从事托儿所、幼儿园、婚姻介绍等社区性居民服务的,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所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给予三年内减免他们当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每年每户8 000元为限额的税收优惠[1]。(2)针对残疾人员。对于残疾人员自身为社会提供劳务、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的情况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单位方面,如果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高于1.5%(含)时并且实际安置的人数多于5人(含)的,给其实际所支付的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符合规定的单位所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者是营业税减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3)针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如果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单位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若符合条件规定,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年[3]。

2.鼓励企业吸收劳动力的税收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和属于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如果与他们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则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三年定额扣减4 000元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免优惠[1]。

3.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劳动者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纳税营业额若是每月5 000元以下的且按次纳税的,日营业额为100元以下的,不征收营业税。对用于能独立核算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新办企业,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如果其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从事之初的第一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二年所得税减半征收;而如果其从事的是物资业、商业、公用事业、旅游业、对外贸易业、居民服务业、仓储业、饮食业、卫生事业、教育文化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一年的所得税。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中,对小型微利企业规定为20%的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增值税税率统一降低至3%。如果是个人独资或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者则征收个人所得税。新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降低了核定征收办法下确定企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娱乐业由20%~40%调整为15%~30%,制造业由7%~20%调整为5%~15%,饮食业由10%~25%调整为8%~25%等。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还将农、林、牧、渔业的应税所得率确定为3%~10%。对于为了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如果已经纳入了全国试点范围,依照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信用担保或者是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的,从税务机关办理了能够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不征收营业税。如果创业性投资型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限在二年以上(含二年)时,可以以它们投资额的70%抵扣此创业型投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税额;若当年不足以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抵扣。

二、中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缺乏系统性和长效性。(1)政策散乱,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上述一系列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基本上都是从一些办法、通知、细则个别条例中整理出的,如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中针对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政策是出自《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而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政策有的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有的出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而针对发展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散见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中。可见促进中国就业税收政策分布真的很广很散乱,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2)临时性大,缺乏长效性。中国诸多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都是以一年或三年为期限的短期政策,这些因为情况不同而制定的临时性税收政策只是解了中国严峻就业形势的燃眉之急。

第10篇

一、组织领导及机构建设

20**年,我局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和实施,始终把此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贯穿于全局之中,建立和健全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法制科(设在局办公室)。同时,建立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由邬祖根、祁兆明、洪国清、吴伟东等四位同志组成。调整充实了“四五”普法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科室为小组成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将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工作纳入民政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996年以来,我局在各镇民政办和局各科室中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2002年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足,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海政发[2002]25号)精神,及时深化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为了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水平,我局把普法作为依法行政的主要环节,以普法促进执法,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法、用法活动。一是组织局机关干部8人次参加省民政厅、市政府组织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专业性法律知识培训。目前,我局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机关干部有3名。一是组织局机关干部8人次参加省民政厅、市政府组织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专业性法律知识培训。目前,我局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机关干部有3名。二是加强民政业务和法规培训,03年以来,我局多次举办培训班以及以会代训等形式对各镇的民政助理员、对社区居委会干部、村委会主任开展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培训和宣传。局机关多次邀请市法制办的领导为全体机关干部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举办了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3次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进行学习交流;订阅了《行政许可法一百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编发了实施行政许可法简讯2期,并在**民政信息网上设置专栏刊登行政许可法有关文件资料和清理项目。并按要求对行政许可法相关知识进行书面测试,在此基础上有18位同志参加了市人事局组织的国家公务员《行政许可法》考试。二是加强了对各镇民政干部的民政法规培训。20**年,通过举办培训班以及以会代训等形式,对各镇(街道)的民政助理员开展了民政工作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三是为加强政务公开力度,开展对民政对象的法制宣传活动。重点加大了对婚姻法律法规和低保工作法规的宣传力度。为让广大群众了解《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20**年2月,举办了全市《婚姻法》知识竞赛活动,向市级机关、镇(街道)、村(社区)发放竞赛试卷1000余份。对低保工作的政策法规的宣传也加大力度,增加低保工作透明度,确保“三公开一监督”(保障标准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审批程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三、行政执法情况

(一)制订规范性文件,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为在我市顺利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我局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政府《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修订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19、17号令形式颁布,促进了低保工作和退伍安置工作的开展。

(二)依法行政,切实保障民政的合法权益。坚持在执法过程中,我局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服务大局、服务民政对象的关系,努力做到让群众满意,对法律负责。

1、认真贯彻《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市人民政府19号令《**市低保实施办法》精神,扎实做好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弱势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在广泛调查摸底和审核的基础上,确定本年度全市低保对象共2817户6214(年未)人。全年市镇两级按月累计发放低保资金355.45万元。

2、认真贯彻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做好城镇退伍士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政策法规,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2002年全市412名城乡退役士兵从事自谋职业率达到100%,连续五年被省政府、省军区评为先进单位。

3、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认真指导硖石、袁花等镇开展撤村建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指导有关镇履行好法定手续,召开好村民会议,依法通过撤村建居的有关决议,承办好撤村建居审批手续;积极指导硖石等10个镇依法开展社区规模调整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承办好审批手续。

4、指导全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举办了由各镇分管民政和民政助理员参加的业务培训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出台了《**市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指导各镇依法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撤村建居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撤村建居中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加强对撤村改建的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结合社区规模调整,及时指导各镇开展新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和班子调整工作。

5、依法审批民间组织。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作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理程序和申报材料清单,公开办事程序,全年共批准登记社会团体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个、变更登记7个,批准社会团体注销登记3个。依法组织开展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

6、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指导各镇办理婚姻登记。全年共办理结婚登记4862对,离婚登记450对,收养登记43人。

7、贯彻殡葬法规,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国务院、省人大《两个殡葬管理条例》。2002年结合“双整治”依法整治非法建筑性坟墓4498座,建造镇级骨灰寄存堂8座,村级公益性墓地115个,镇村投入资金695万元。

8、贯彻地名法规加强对建筑物名称命名的管理。制定了《**市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全年共依法命名道路20条,命名建筑物名称20个,使城市的住宅小区的建筑物名称基本实现了规范化、标准化。

四、监督机制运行情况

为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贯彻,我局进一步加大了执法力度,开展了一系列执法检查与监督,切实树立法制权威。

1、依法开展民间组织年检年审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了社会团体2002年度年检工作,印发了《关于开展2002年度社会团体年检和换证登记的通知》,召开了由全市社会团体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年检中,对逾期未报材料的16个社会团体发出了限期整改的通知书,全市有99%的社团通过了年检,并换发了新版登记证书。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市教育局联合开展了首次年检工作,通过年检,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3个单位作了批评,督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参检率达100%。

2、开展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按十条标准,加强福利企业资质管理,对63家企业进行了年检年审。全年共停办福利企业4家。进一步落实残疾职工上岗监督机制,新安置四残人员970人,端正了企业办厂方向。

3、开展对《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嘉兴市和**市二级人大要求,市局组织对全市各镇贯彻实施《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健全低保对象档案,抓好动态管理,使这项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从人大执法检查情况看,我市低保工作政府重视,措施得力,保障制度完善。申报、审批程序规范,动态管理加强。

第11篇

一、高度重视民政工作

民政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是为民解困、为民服务、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一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民政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作为应对金融危机、调整发展模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内在需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民政部门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督促检查,促进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把民政服务设施项目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和扩大内需规划建设总盘子,加大社会福利事业投入和政策支持,加快民政服务设施建设,增强为民服务能力。

二、加快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继续抓好城乡低保工作,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强救灾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及时充实调整减灾委员会成员,制订完善城乡社区救灾应急预案,建立县区、乡镇、村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和救灾物资储备制度,不断提高减灾、防灾、救灾能力。加快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做好低保边缘群体和临时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建制任务。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年底前基本建立“五位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落实《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规范社会养老行业管理。贯彻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扎实做好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充分发挥慈善在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面向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物价优惠等制度。

三、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深入开展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完善和创新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利的方式和途径,积极稳步推进村(居)委会直选。注重城市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深入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积极探索社区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把社区居民自治和社区公共服务职能分开。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建立社区公共服务、有偿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围绕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四、认真做好双拥优抚安置工作

巩固和发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双拥模范县”成果,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努力提高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工作水平。严格落实退役军人优待抚恤各项政策,完善优待抚恤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在解决基本生活和医疗困难的同时,力争三年内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住房特别困难的问题。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抓好退役士兵中重点对象的安置就业,建立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增幅相适应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调整机制。

五、努力提高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

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诚信与自律建设,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加强区划地名管理,规范地名设置,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执法管理,倡导文明丧葬习俗。积极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

六、建立健全民政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民政专项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对上级要求配套的城乡低保、救灾救济、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等专项资金,要足额预算到位。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工作经费按照确保机关运转、确保民生民本支出需要、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原则,保障民政部门各项工作和社会发展事业的经费需要。乡镇(街道)、社区和民政直属单位等民政基层机构工作经费,财政预算都要作出相应安排,并随财力增长相应提高。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挤占或挪用。

七、进一步完善民政工作协调运行机制

民政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支持民政工作的合力。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争取更大的支持;发改、财政、公安、城管、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编制等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主动服务民政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指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基层落实”的民政工作新机制。

第12篇

一、当前场务士官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一)整体素质不够过硬

一是文化程度不够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士官不到16%,而初中文化程度的多达45%左右,这与我军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二是优秀人才难保留。作战部队 士官选取热情有所降温,有的单位士官申请选取数与实际选取数比例为1:1,士官遴选范围窄,优秀人才难保留。三是骨干作用不明显,部分有能力的士官怕麻烦、怕承担责任、怕得罪人,不愿当骨干,不愿承担重大任务;而有的士官骨干素质平庸、形象较差,不仅起不到骨干作用,反而成为基层管理的重点

(二)训练机制不够规范

一是分级训练难落实。除场务装备专业外,现行大纲对义务兵和各级士官训练的内容和标准没有区分基本是一个标准训到底,造成一些科目年年训,训练水平一直在低层次徘徊。二是培训体系不完善。士官培训的数量难以满足部队需求“一训定终身”现象较为普遍、培训的针对性不强,培训内容与部队需求脱节;新兵培训比例过大,选调时对其服役态度、个人素质缺乏全面了解,选、训、留难以有效衔接。三是激励机制不健全经济奖惩规定较少,营连奖惩资源有限,训练成绩未与晋级进衔、工资待遇、转业安置等挂钩,基本是训好训坏一个样,无法充分调动士官训练的积极性。

(三)思想教育缺乏质效

一是教育主体层次性不清。士官与义务兵教育“一锅煮”现象较为普遍,没有把士官作为单独的层次突显出来。一些士官反映,自己已结婚生子,甚至小孩都上小学了,却还要参加恋爱观教育。二是教育内容针对性不强。对士官“想什么、忧什么、盼什么”不清楚,教育内容不实、效果不好。问卷调查显示,62.7%的士官对参加过的教育印象不深。三是干部任教能力偏弱。基层政工干部流动快、成分新、经验少,部分干部与中高级士官年龄、军龄、党龄倒挂,造成抓士官教育底气不足、招数不多、力不从心等现象。

(四)管理方法不够科学

一是重堵塞轻疏导。有的单位在对待士官使用互联网、手机等问题上,不善于因势利导,片面采取“封堵禁”的办法。一些士官反映,连队俱乐部的电视只允许看《新闻联播》;买电脑本想学点东西,但一检查就必须把资料清空;手机使用限制过多,打个电话都要偷偷摸摸。二是重从严轻依法。有的单位背离条令条例搞“土政策”、“土规定”。如士兵请假一日以内的,连领导就能准假,而不少单位却要逐级报至机关审批。一些士官反映,请假外出不仅要受名额限制,而且审批手续还很繁杂。三是重惩戒轻引导。有些单位习惯于用简单的行政命令方式对士官进行管理,不注重将严格管理教育和思想自觉结合起来,动辄拿处罚说事,挫伤了士官工作的积极性。

(五)待遇保障相对滞后

一是家属来队保障难。绝大多数单位士官公寓数量不够、条件不好,且没有维修经费,远远满足不了家属来队的实际需求;二是保险关系接续难, 目前,我军士官仅设医疗保险、伤亡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退役后无法与地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 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接轨。三是休假制度落实难。作战部队士官休不到假、休不满假的现象日益增多,尤其是场务士官比例较高的分队休假更难落实。四是转业工作安置难。绝大多数士官对退役后的工作安置感到忧虑,担心安置不了或者工作安置差,发生“上岗即下岗”的情况。

(六)现实问题影响稳定

一是忧前途。一些士官认为,士官工作干得再长、干得再好也是士官,地方才是奋斗一辈子的地方,晚走不如早走;一些士官抱怨在部队里民用技术的学习培训机会少,现在从事的专业将来退役后到地方用不上;一些学历较高的士官,学历升级愿望迫切,对专升本、考研及毕业后的待遇问题非常关注。二是忧家庭。有的士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个别士官甚至与妻子、父母分居三地,生活面临诸 多问题;一些士官家庭涉及征地、房屋拆迁和经济利益纠纷等问题,依法维权难。三是忧婚恋。部队允许年满28周岁的士官在驻地或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但何时可在驻地谈恋爱并未明确;一些单位对士官的正常结婚申请不予批准;有些士官由于没有足够的时间对恋爱对象进行接触了解,造成“闪恋闪婚”现象增多,由此带来的婚变增多。

二、场务士官队伍建设存在矛盾和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地位作用认识不清

许多单位思想观念上的偏差,是影响和制约士官队伍建设发展的一个根本性原因。一是很多人思想观念滞后,仍习惯用老眼光看待士官队伍,把士官当作普通老兵来看待,将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狭隘地理解为士官队伍数量扩大,习惯于沿用过去的老方法、老套路抓士官队伍建设。二是一些人对士官在部队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关键性作用认识不清,没有从战略全局高度形成对士官队伍建设的新认识,往往是说起来重要、抓起来次要,缺乏抓士官 队伍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抓建指导不够科学

一是抓建思路不清。部分单位对新形势下士官队伍建设研究不够,对怎么建这支队伍、重点抓什么等问题缺乏科学统筹,没有将其放在部队建设整体链条中长远规划。二是依法抓建不够。许多单位对士官队伍建设的特点规律把握不准,工作指导不够科学,落实上级法规制度不严格,不合条令条例的“土政策”、“土规定”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工作随意性较大。三是机关合力不足。有的单位把士官队伍建设当作业务部门的事,联合抓、合力建的意识弱,没有真正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合力。据调查,有35%的机关干部说不清本部门抓士官队伍建设的具体职责。

(三)法规制度相对滞后

一是政策法规不衔接。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后,有的配套政策没有跟上。如规定允许年满28周岁的士官可在驻地或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但对住房保障和小孩落户问题没有相应规定;随军的高级士官家属没有被纳人安置工作的对象范围;两地分居的初中级士官,享受不到分居补助。二是激励措施不到位。士官工资待遇没有拉开档次,安置政策没有重点倾斜,造成部分士官不愿长期服役。一些已婚士官说,连队生活压力大,家庭责任难尽到,转业工作难安排,服役12年和16年待遇差别不大,不如趁早离开部队。三是保障标准“一般粗”。不同类型部队、不同岗位的士官,在工资待遇、岗位津贴上没有体现差异性,甚至还出现作战部队与保障部队福利待遇“倒挂”现象,难以激励士官在艰苦环境中安心工作。

(四)相关保障投入不够

一是领导力量不够。目前,部队士官管理部门人少事多的矛盾突出,尤其是军以下单位,往往只有一个参谋具体负责兵员工作,影响了抓建士官队伍工作的质量。二是经费保障不够。士官队伍是我军“五支人才队伍”中数量最多、分布最广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却是其中唯一一支没有专项建设经费的人才队伍。经费的不足,直接影响了士官队伍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解难帮困不够。部分单位在解决士官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上,存在与己无关思想,缺乏以人为本理念,真心实意为士官排忧解难的思想不牢、力度不够、措施不实、效果不好。

(五)士官服役态度弱化

一是责任意识缺失。部分士官缺乏当兵尽责、保家卫国的光荣感和使命感,认为军人并不是他们的终身职业,更不是他们追求的事业,以“打工”的心态做打仗的准备,虽然不愿脱军装,但也不想真扛枪。二是学习劲头不足。部分士官人伍前文化水平低,在学习兴趣、学习精神、学习能力上存在“先天不足”;一些士官认为自己在部队时间长,该学的学过了,该掌握的也掌握了,缺乏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三是担当精神缺乏。有的士官感到自己肩上没星、手里没权,没必要把“所有问题都往身上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想当“老兵”,不愿当骨干。四是服从观念淡化。由于士官年龄、军龄、党龄与基层干部“倒挂”现象日益突出,有的感到自己军龄长、资历老,容易出现懈怠心理;有的看到连队干部年龄比自己小、军龄比自己短、阅历比自己浅时,容易产生号令意识淡化、工作干劲下降等现象。

三、对加强场务士官队伍建设的对策思考

士官队伍建设涉及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必须着眼长远、更新观念、打破传统、大胆创新,进一步推动士官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

(一)浓厚士官队伍建设氛围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职能部门主抓,业务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二是健全运行机制。针对士官队伍建设面临的矛盾问题,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法规,牵引推动士官队伍建设发展。定期进行士官队伍建设形势分析,及时梳理矛盾问题,分析查找原因并研究对策措施。三是加大经费投人。设立士官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加大士官生活保障、一饰病残移交等投人力度,为士官队伍建设提供坚强象的物质保障。

(二)全力保留优秀士官人才

一是抓好宏观调控。利用士官选取退役、士官学员招生分配等时机,加强宏观调控和计划管控,将士官指标向重点部队和专业技术复杂岗位倾斜,确保关键岗位士官不缺不弱。二是搞好跟踪管理。完善士官人才管理库,对获得全军优秀士官人才奖、取得高级以上职业技能证书、参加过院校和军区训练机构培训的士官以及师以上单位认定的各种典型,实行跟踪培养、重点保留。三是坚持待遇吸引。进一步完善士官福利待遇,在工资标准、退役安置福利保障方面,拉开各级士官之间、作战部队与保障部队士官之间的差距,以吸引优秀士官在艰苦地区和作战部队较长时间服役。

(三)切实提高士官训练质量

一是细化训练内容。立足不同层次士官岗位任职需求,按照“从低到高、从基本到综合、从本职到多能”的原则,总部、军区统筹划定士官素质等级,军级单位结合编制装备和部队划训练实际,分级确立能力指标和完善相应训练内容。二是整合培训资源。挖掘训练机构潜能,适当调整士官和义务兵培训比例,增大士官培训数量,优化教学设置,提高培训层次。三是拓宽培训渠道。积极协调军地院校、厂家,采取送训、见学、聘请专家等方法,弥补培训缺口。大力开展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探索训鉴结合、以鉴促训的方法路子。

(四)着力提高士官教育水平

一是区分教育层次。在落实好共同教育的同时,根据士官成分多样性、岗位复杂性、服役阶段性和思想差异性的特点,组织士官进行专题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创新教育手段。指导部队综合运用课堂教育灌输、群众自我教育、随机教育启发、信息网络教育、典型激励警示、军营文化熏陶等形式方法,着力增强士官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三是提高任教能力。广泛开展“四会”优秀教员评比活动,定期组织授课竞赛。认真组织基层党支部书记培训,‘把组织实施思想教育作为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