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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制论文

时间:2022-11-02 05: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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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制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手续的规制;构造的路径;劳动形态多元化;集体协商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3-0005-06

一、劳动形态多元化背景下的劳动法改革

劳动法正在迎来世界范围的重大变革,这种变革主要是基于劳动形态多元化的发展而产生的,其意义和影响十分深远。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现代新的劳动形态的发展,有可能是大的历史变动的前兆。

雇佣契约的原型在罗马法中就可以寻得。但是,中世纪的封建社会的劳动是在封建主的身份制度支配下进行的,伴随封建社会胎内商品经济的萌芽,英美法中雇用契约得以产生。并作为典型契约在产业革命后得到迅速普及。雇佣契约的早期发展。受到工业化不断普及的科学分工的劳动编成方式,社会分工体系下被细化的个人间的连带关系。以及主张为了实现完全雇用由国家积极介入的凯恩斯主义的影响,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全日制、集体性、从属性的劳动关系模式,国家对此制定统一规范加以用,由此产生劳动法。20世纪后半叶,就业人口中的80%以上的人都成为了薪金劳动者。

劳动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得到进一步发展。但在1973年以石油危机为契机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发展速度的下降带来凯恩斯主义和福祉国家的危机,社会工业化和服务经济化导致劳动法原有模式的分散化与多样化,信息化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导致了技术革新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这都使对劳动问题进行定型的、静态的把握与处理出现困难,传统的劳动法已经不能应社会变化的发展要求。比如,随着劳动形态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在劳动者与非劳动者之间出现越来越多的非典型劳动者,使得以前的劳动关系的判断基准和判例规则不能充分加以用,当事者对法院判决结果的预测也越来越困难,当这些就业者被承认其为劳动者的要素和否认其为劳动者的要素混同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和决定其“劳动者”的法律性质就成为十分困难的问题,其结果,与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全日制劳动者(正规劳动者)相比这些非典型劳动者处于明显被动的法律地位,对其进行劳动法律保护就显得更加重要。

在此状况下,各国着手对劳动法进行改革。其理论与实践多种多样,其中有两种理论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一是欧洲的“手续的规制”理论,二是美国的“构造的路径”理论。日本东京大学水町勇一郎副教授在借鉴这两种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日本在劳资关系法制、劳动契约法制、劳动时间法制、雇用差别禁止法制、劳动市场法制等五个领域的改革提案,在日本学界引起较大反响。这些理论发展不仅对劳动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对劳动者、企业、社会、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带来了影响。本文参考国际研究资料,特别是水町勇一郎的相关论文,分析介绍欧美的“手续的规制”理论和“构造的路径”,分析我国劳动法改革的方向与集体协商制度的课题。

二、“手续的规制”理论

“法的手续化(proceduralisation du droit)”理论是1995年欧洲一个研究小组在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欧洲的社会协议的未来》报告中的总报告《为了社会政策的手续化》以及分报告《劳动法与手续化》中提出来的。认为从前的被标准化、统一化的法律规制不能包含多样的、复杂的社会实态,现存的规制模式不能很好地解决现实问题,与社会理性相违背,因此强调手续的规制的重要性。该理论经过了一定的发展演变过程。

(一)初始阶段:“统一规制的模式”及其特征

迄今为止的劳动法律和社会政策,是以产业革命后的工业化社会,特别是20世纪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社会产生的“统一的生产模式”为前提,并以与此密切相连的“统一的规制模式”为基础产生和发展的。其特征表现为,一是由阶层的企业组织的上层来设定标准化的规范,依此规范,企业组织的下层的劳动者通过分工进行大量的生产。二是从事该劳动的劳动者,根据无固定期限劳动契约。其劳动地位被固定化,根据法律和劳动协议,成为集团化、标准化、统一化的薪金劳动者。同时他们又是对大量生产的商品进行大量消费的标准化了的消费者。以这种生产、消费模式为基础的工业化社会,为了对劳动者进行规制和保护而产生和发展的劳动法和社会政策,也同样具有这种统一、规范模式的特征。比如1930年以后出现的“福利国家”。把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原动力的薪金劳动者作为主体实行统一的社会保护和规制。具体来说,一是制定中央集权的阶层化的企业组织的上层的法律规范,并用于一般社会。二是劳动者代表和雇主代表被固定化,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者成为参与劳动法律规制的制定者。这两个特征对20世纪发展起来的福祉国家的社会规制模式和作为社会经济体系的生产模式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支撑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社会的、制度的基础。但在70年代石油危机以后的社会变化中,由于就业者人数从第一、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的转移,使职业结构发生了变化,“蓝领”岗位减少,技术岗位、管理岗位、销售岗位等不断增加。即使在第二产业内部,工业用机器人的使用以及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发展。使职业构造发生了很大变化。服务经济化促进了雇用的弹性化,而统一规格、批量生产的企业组织编成。只能形成直接雇用大批劳动者的内部劳动市场,与知识经济时代急速发展的电子信息和技术革命等不能加以应,有必要向多品种、少批量的生产方式转移,使庞大的、僵化的像按规格由士兵编成的常备军的企业组织向机动灵活的、自由和富有弹性的、尊重活力和创造力的企业组织形态转换。而上述“统一的规制模式”逐渐显露出机能不全的弊病,随着具有预测可能性、计划可能性的前提下形成的工业化社会逐渐瓦解,伴随劳动社会问题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时代的到来,统一的、固定的原有模式在诸多劳动领域的有效性和正当性正在丧失。

(二)发展阶段:“新自由主义模式”与“新社会民主主义模式”

“新自由主义模式”与“新社会民主主义模式”是代替“统一规制的模式”的诸多理论中最具代表性的两种理论。

“新自由主义模式”针对上述“统一的规制模式”的弊

端。认为市场的自动调节是最优越和最完善的机制,通过市场进行自由竞争,是实现资源最佳配置和实现充分就业的惟一途径。劳动关系和社会政策方面强调经济竞争的需要和弱化传统的社会团结政策。主张重视外部劳动市场,面对市场的灵活变化进行市场法则的对应。但该理论从制度调整的角度来看尚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劳动者职业能力的积蓄,集体协调能力的培养,职业伦理道德的确立等,都需要企业内部制度的调整,单纯通过外部劳动市场或委以劳动者个人进行,显然是不够完善的。而且“市场法则”自体具有统一的形式,进行普遍用存在形式主义的问题。

对此,不完全依赖市场,而是通过国家给付的方式,形成普遍的连带的新社会民主主义模式产生了。该理论提出,对经济的政治干预集中于那些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公共服务,而不是那些专门为工人阶级服务的公共服务。经济政策应该确保提供一支熟练和灵活的劳动力大军,以便通过教育和培训来实现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不论是否被雇用,对所有市民给予生活所必需的最低保障,比如支付失业补助,用残疾人补助代替老年年金的普遍的生活补助等,同时强调市民个人的自治与责任。但该模式的不足在于,作为支付统一的补助的措施,无法反映多样化个人的具体情况,个人的社会统合的机能也不能得到充分实现。

上述两种替代“统一规制模式”的理论,存在一个共性的根本问题,即标准化的规范(“效率的市场”、“社会的规范”等)置于问题状况之外被先验地设定,然后一律地、自律地加以用(规范的外部性、统一性)。因此其理论仍然不能对现实中复杂多样的劳动问题进行充分对应。

(三)完善阶段:“手续的规制模式”

为了克服“规范外部性、统一性”这一根本问题。对应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产生了“手续的规制”理论,该理论认为,经济的效率性、社会的正义性等不是一元的理性,而是以复数的理性为前提,通过平和的讨论对这些理论进行调整、共存和扩张,形成“手续的理论”的基础。将这种理论加以实践,不是以前的固定化的当事人之间的封闭的交涉,比如劳资双方不是集体交涉,而是在某个问题上,所有当事人之间时间上、空间上、内容上开放式的弹性化的交涉和对话,为此,在寻求对问题的认识和解决的过程中,手续自身的合理性便提上日程。该理论与以前规制模式相比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

首先,关于手续的“理论”,由于现今社会的复杂性、不确定性的增大,从对问题认识的层面来看,根据单一的理性、方法(经济的合理性以及基于统计的实证主义方法)来正确把握复杂多样的问题是十分困难的,同时从问题的解决层面来看也是如此,统一的僵硬的规范(比如传统的劳动法规制)不能应对多样化的现实问题。在此背景下,问题的认识和解决要以双方复数的理性为前提,从多面的、复眼的视点进行交涉,这种交涉需要的是通过平和的讨论、调整对问题的认识和解决,在平和的讨论过程中,产生了“手续”自体的新的理论。

其次,关于手续的理性的实践,该理论认为,为了对应多样化、不确定化的状况而进行调整、统合,所有的当事者有必要在开放式的对话和交涉中谋求对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比如环境问题等即使是作为企业经营上的事项。当对企业外部带来影响时,也应该向企业的外部者公开信息。又如交涉的内容不应限定于从前的传统的交涉事项(如工资、劳动时间等问题),而应更为广泛和多样。再如,通过交涉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规制,但在规制的运用和变更上出现分歧(即产生了新的交涉对象),应该在时间上、空间上和内容上进行开放式交涉。在如此这般的交涉中,当事者从多样的视点出发,为了解决问题,进行协商和争议,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产生了“手续”的理性的规制。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的手续化理论的重要意义和特征是,避免对实体的、抽象的规范进行先验地设定,在时间上、空间上和内容上进行开放式交涉,通过平和式的讨论谋求对问题的认识和解决,由此产生手续自体的合理性,即“通过讨论形成的规范”或“论证的相互作用”的制度化,发挥制度的规范、调整的作用。

三、“构造的路径”理论

劳动法学第二个重要的理论发展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提出的“构造的路径”(Structural Approach)理论水町鉴于如今劳动问题的复杂化、潜在化。以前的规定的强制的路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当事者来说也带来持续的高成本状态,因而提出了“构造的路径”理论。

(一)产生阶段:规制的强制路径

“构造的路径”理论产生的背景是劳动问题复杂化、深层化的社会状况与从前法的路径的机能不全问题的同时存在,比如雇佣上存在男女差别,对此政府采取的措施一是以性别为理由的差别的禁止(直接差别的禁止)。二是因性别带来影响的差别的禁止(间接差别的禁止),三是积极的差别矫正措施。但是这些法律政策的制定实施,至今并未消除男女间的雇佣差别,可见从前的法律政策并不能充分对应雇佣现场产生的复杂的男女差别的实态,显示了机能不全的弊端。如今的雇佣差别,不像以前那样意图明确地以排除、分离等形式出现,更多的是与企业内部的组织的、文化的要素密切相连的复数主体,在相互关系中发生的无意识的差别积累,从前的法律规则对此难以解决。这种在问题现状之外被画定的特定规则,强制一方用的“规制的强制路径”,不仅难以判断当今复杂的构造下的差别的合法与违法,还使雇主为了规避规制进行表面上的敷衍和应对(比如采用虚假数据达到考核标准等),同时与企业组织、文化等相关的一些复杂问题也无法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为了克服从前路径内在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现代复杂化的问题,产生了新的路径的理论。即“构造的路径”理论。

(二)发展阶段:规制的构造主义路径

哥伦比亚教授在论述“构造的路径”时提出,“在近10年中,出现了有趣而复杂的规制模式。各种各样的主体――公的、私的、非政府的主体相互合作,不存偏见地努力研究对应复杂的职场关系的制度”,“规制路径的动机是构造主义(structuralism),该构造是对每个固有的连贯脉络中制定的一般规范,进行促进和发展,其‘合法性’是在信息收集以及问题发现、认识、改善、矫正、评价和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产生的。这种规制。对观察、发现的问题,能动的超越既存的概念的、职业的、组织的界限,促进其相互作用。……对职场和职场习惯带来影响的非政府组织,在该规制体制中,不仅仅是作为国家和市场规则的对象,而应作为制定法律的主体来对待”。

上述论说有两个要点被隐含,一是法律以及法院不是重视明确的实体的规制,而是重视为了解决职场具体问题的“手续”,特别是相关的信息的收集和共有;问题的发现和认识;为了有效解决问题而构建的体系;解决问题的实践:问题的评价和再发现的过程中有效的循环机能。并且该手续中,相关当事者对应各主体来制定法律。二是复数的主体在相互合作中超越既存的框架谋求问题的根本解决,作为解决问题的

主体。特别是法院、职场、劳资双方及其中介者,通过这些主体的相互作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是十分重要的。

(三)完善阶段:效率的构造问题解决路径

1 法院的作用――重视自主的解决问题的过程。法院的作用是制定促进当事者谋求自主解决问题的框架,判例已经提示了沿着这种方向发展的潜在的可能性,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参考判例的动向,形成了“构造的路径”的法的框架,指出不是依据明确的指标和基准,而是对应该问题状况的演变发展的路径,以及发现、认识职场内的问题并促进其有效解决的过程形成的路径,具体来说一是对违法的条件和问题进行定义;二是重视决定该行为的合法性、违法性的过程演变;三是促进根据问题的预防、改正措施免除雇主责任的路径的职场内制度改革;四是促进通过评价、判断内部手续的实效性实行的责任说明。根据这种法的框架,以期实现职场内问题的自主解决和预防。

2 职场的努力――构造的问题的解决方法及其成果。对此问题的认识可以通过美国会计税务公司的例子加以说明。该公司职员的稳定率和职务晋升方面存在男女间差异,对此以CEO为首成立了特别调查委员会,对过去三年间的人事记录进行分析,委托NPO对40名退休女性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结果显示该公司女性在职业稳定率和职务晋升上存在的障碍主要有三点:一是企业文化以男性为中心,特别是以企业上层为中心加以制定;二是企业人才培养制度、组织结构和职务晋升体系的机能有助于男性作用的发挥;三是从公司总体上看,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存在欠缺。为此提出了改革的政策,要求明确职务分配的程序,促进强行的劳动编成,确定分权的责任体制等等,通过改革推进企业内外和谐的沟通与交流,其结果该公司女性的职务晋升和职业稳定率大幅提高(比如1993年88名女职工具有稳定的职业,1999年达到246人),同时男性的职业稳定率也得到了提高。

以该公司为代表的实例具有以下共同的特征:一是特定的企业文化要从全体的视野考虑问题;二是相互关联的复数的领域要实现其机能的统合;三是通过数据收集、分析,明晰失败与成功的类型,有针对性地制定对策;四是制定对过程与结果的实效性进行测定和说明责任的体系,特别是在对信息广泛收集和分析的同时,为了有效解决问题。构建实现说明责任的体系十分重要。

3 法律与职场间的中介者。作为构建的路径,职场内部自主形成的解决问题的过程以及与促进该问题解决的一般法律规范的相互的能动作用是十分需要的。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努力,有可能带来公共规范意识的欠缺;反之,只强调法律义务,忽视企业的自主对应,对应各个企业多样的、复杂的问题状况的改革也不能有效地进行。这里作为法律规范与企业实务之间的桥梁,信息的提供与流通,问题的发现,分析与解决专业的中介者的存在,等等,都是十分重要的。

作为发挥这种作用的存在,包括人事劳务管理顾问、产业心理顾问、律师、非营利调查研究团体、工会、保险公司等,其中非政府组织等的作用主要有:一是构建能够在组织中有效说明责任的体系;二是对信息进行广泛收集和评价;三是制定实效的规范:四是组织进行调查研究的地方自治团体。

四、考察一理论的特征与借鉴的可能

(一)“手续的规制模式”的具体制度框架

“手续的规制模式”的具体制度有两个重要基础。

第一,为了使“手续的规制”制度化而设定当事者的义务。比如当事者广泛公开信息的义务;进行开放式交涉的义务;问题的对策和效果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对策决定后的调查、评价义务。为了寻求在这些义务下对问题的认识和解决,要在作为制度措施和资源提供的手续框架的设定上发挥国家的作用,根据这些课以当事者的义务形成了手续化的制度的框架。

第二,为了帮助在上述义务下对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提供制度上的措施。比如为了对在问题认识和解决时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手续进行确认,法院要进行控制和管理;为了使当事者对复杂化、多层化的问题有明确的认识和解决,发挥专家和专门机构的作用;为了使手续化的归结不受财政能力的左右而实施公共基金的财政援助;实现手续化的平稳运行采取的必要措施等。

上述手续规制的模式,是在法的义务的设定和制度的支撑两个基础上形成建构,在此基础上进行“实体的”判断时,有必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国家的作用不停留在上述设定的手续的框架内,国家根据法律制定“手续的规制”的基本目的和原则,当事人具体的交涉中要加以遵守,这是十分重要的。当然,这些基本目的、原则并不是统一的、僵硬的。而必须是像“对通常的家庭生活给予基本权利的保障”那样可以进行柔软解释的一般的规定,其具体解释(比如何为“通常的家庭生活”)应该根据多样演变状况委以各当事者进行柔软的交涉和判断。

第二,当事者的判断,必须尊重法律的基本目的、原则,以及平等权利等基本的人权,当然,基本的人权的内容(比如何为“平等”)也不是在实体上统一的确定,而是应该对应多样的状况委以当事者进行具体的解释。如此“解释的手续化”的进行中,法院的作用因为是要对法、权利的内容进行实体确定,所以也应该向确认当事者是否基于对法的目的和基本人权的尊重进行问题讨论的方向变化。

(二)推进“构造的路径”的实施政策

如上所述,根据“构造的路径”在已有的判例和企业实务中已经开始萌芽,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阻碍,需要通过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加以推进。

第一,在有效解决职场问题的过程中,雇主有可能规避法律责任,有必要制定政策既满足劳动者的需求,又保证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第二,律师、人事劳务管理顾问等专门机构。有必要收集和分析在构造的问题的解决中富有成效的案例,对新的构造路径的实践和普及进行专门的教育训练。法律与企业之间的中介者,为了使信息共享,发挥有效的机能,而对工作进行评价,对自身公司的中介作用进行促进,需要政府机关的支持政策。

通过以上法律与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为从根本上解决如今复杂多样的劳动问题提供了社会基础(不仅仅是上述职场中的男女平等问题,还包括劳动政策、劳动安全卫生、企业环境规制、医疗保障、国际劳动基准等多种多样的领域。

(三)两种理论的评价

上述两种新的理论,是欧洲、美国提出的劳动法的(甚至是法的一般的共同的)新的规制模式。从实际情况看,近年来各国的劳动法改革,大多沿着这种理论的方向进行。

从宏观上来分析上述两种理论,有许多重要的共同之处:一是为了对应多样化、复杂化的社会变化而提出新的路径;二是与实体比较更注重手续,并且重视这种手续的集体的向外部开放的过程;三是该过程的公正与否建立在由法院事后确认的体系。换言之。上述两种法的理论,可以说是劳动者与企业、社会乃至国家,在发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相互有机地作用,促进多样化、复杂化问题的内在的、系统的加以解决的路径。

同时,上述两种理论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即它们思考

的基础不同,欧洲提出的法的手续论的基础,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寻求“理论”和实践场所的主体(参加者),这是哲学的、政治学的思考。而美国学者提出的“构造的路径”是如何抑制争议发生和解决的成本(包括诉讼费用)。以及如何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加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这是经济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学的思考,所以其理论基础是不同的。

但这两种理论及其思考方式,并不相互排斥,在相互补充、完善、融合的过程中可能构建出一个新的模式,即当事者参加的通过集体的交流与沟通而实现公正、效率的社会的模式。

(四)我国劳动法的特征与改革

1 我国劳动法的特征。对照国际劳动法的改革潮流,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体现出两个特征。

一是与欧美各国同样,在劳动法制加速建立健全的过程中出现了法律复杂化的倾向。劳动法近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2008年被称为中国劳动立法黄金年。为了对应《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劳动法的研究学者重视研究在时代的发展变化中产生的劳动法的崭新课题,如雇用均等法制、劳动者派遣法制、劳动时间法制、集体劳动协商法制等等。在运用传统的方法进行立法解释与判例分析的同时,进行实证研究和法律制度的设计也成为了劳动法研究者新的重要的工作。但是不能否认,无论是劳动法的理论研究还是实证研究,都还处于十分薄弱的阶段。同时,现实中的法律规定以及基于此的国务院和各省市地方的实施细则等内容复杂,相互矛盾和不平衡等问题较多,复杂的法律法规与多样的实际状况发生了背离。而在劳动立法的加速进程中,企业为了免除或减轻法律责任,开始寻求规避法律的行为,这就使一些法律在立法时力图解决的本质问题在施行中并未改善,甚至进一步加剧,如劳务派遣的大量使用甚至滥用就是典型的问题。可见,上述两种理论中提到的从前的规制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也同样存在。

二是与欧美各国不同,我国以企业为中心的工会体制带来不同的规则效果。我国以企业为中心的工会。为企业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了基础,而欧洲各国因为存在超越企业集权的职业工会、产业工会,所以在对社会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中需要为劳资交涉和集体协商的分权化而努力。当然我国现有的工会体制在集体协商制度上也存在不足,比如“集体协商制度和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是不一样的,是一种自上而下党政主导的集体协商制度。不是工人自主争取的一个权利,因此,就造成了目前来讲社会各界对集体协商的共识、认知基础仍然非常薄弱,不同的利益主体,尤其是强势利益主体有不同的看法。工会自主性比较差,缺乏真正协商谈判的过程,缺乏约束力,在行业一级开展集体协商,雇主方面无论是通过工商联或者企联,代表性都是不够的。”目前通过集体协商提高职工工资的行为,虽然在有的地区和企业有所成效,但这是在党政主导下的权利获得还是职工的自主行为的权利行使还有待验证。同时企业工会的相对封闭性导致了企业对临时工、派遣工、外包工等外部劳动者的排除意识与倾向,虽然法律规定了派遣劳动者有加入工会的权利,并可以在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之间自主选择加入,但事实上派遣劳动者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情况较少,即使加入也难于发挥作用,常常被用工单位视为“局外人”,这也是他们合法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原因之一。

2 改革的方向。从上述观点出发,我国劳动法改革的重要课题有以下两点。

(1)构造反映多样的劳动者意见的分权的交流机制的基础,即把企业共同体的劳方范围加以扩大,具体来说,促进代表多样的劳动者组织的法制化,完善开放的、透明的劳资对话的基础,不仅包括企业雇佣的正式员工,还包括在同一场所工作的派遣劳动者、外包劳动者等,按比例选出代表委员,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与这些劳动者代表进行协议,应该成为其行为合理性、合法性的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构成要素。

第2篇

年月日是第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现根据区司法局统一要求,结合全街道实际,就开展全街道“”法制宣传月活动作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活动主题

年“”全街道法制宣传月的活动主题为:“弘扬法制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二、指导思想

今年,全街道的法制宣传工作要以党的大和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基层、贴近群众,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以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核心,以满足基层经群众法律需求为出发点,以抵御金融风险保障经济增长为着力点,通过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办事,切实推进依法治街进程,构建和谐靖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三、时间安排

年“”全街法制宣传月活动,从月日开始,到月日结束。

四、活动内容

1、召开动员会,由支部书记、行政村主任、厂长及各单位普法教员参加,请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就法制宣传活动进行动员。

2、街道普法办在政府集镇悬挂横幅两条,司法所出一期专栏,营造宣传活动氛围,各单位要求张贴法制宣传月宣传标语。

3、聘请大学生村官为街道法制宣传员。

4、组织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活动。

5、法律宣传日在街道集镇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

6、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由法制副校长、社区法制学校教员各上一堂法制课,长江、营防两个社区各出一期法制宣传专栏。同时,充分利用中小学法制信箱的作用积极做好青少年法律维权工作。

7、在全街道开展一次以“弘扬法制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的调研座谈会。各单位应围绕主题,以论文或散文的形式,讴歌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成果,或颂扬深入普法,为全街道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营造法治的环境等。

8、开展企业维权活动。司法所开展以劳动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

9、在青少年中开展一次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五、活动要求

1.各单位要对全街道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高度重视,按照街道制定的工作方案,加强领导,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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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就业问题难度大,直接影响着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自2005年7月21日中国启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之后,在国际和国内双重经济因素的作用下,人民币的升值对中国劳动就业也产生不同方向和程度的影响,我国必须采取政策和法律上的措施为解决劳动就业问题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人民币升值;劳动就业

中图分类号:F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168-01

1我国目前劳动就业的总体情况

近年来,尽管我国经济增长势头良好,但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具体表现为:一是劳动力总供给严重大于劳动力总需求,同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日益突出。二是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下岗失业人员多,就业难。有技能的劳动者短缺,劳动者总体素质偏低,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短缺,大学生当年毕业群体每年都在激增,就业压力大。三是地区和部门间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和老工业基地、困难行业、资源枯竭地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度加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也十分突出。

2人民币升值对劳动就业的影响

一是直接影响进出口贸易进而影响就业。出口是我国经济和就业增长的主要引擎之一,人民币升值,出口商生产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则会相应提高,相对于发达国家以资本技术优势参与国际分工来讲,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以劳动力成本为优势的,作为中国优势企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品档次不高,附加值含量低。在国际市场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出口利润的下降将严重影响出口商的积极性。同时,人民币升值引起进出口相对价格的变动,导致出口减少,从而导致已经就业的人员失业。

二是对国内商品的价格指数产生影响。近年来,进口成本的增加已经严重损害了中国出口商的利润。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大幅度上升,但出口产品价格却一路走低。人民币适度的进一步升值,可以降低出口企业的成本,稳定出口利润,对我国的整体经济和就业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是影响外资进入。目前我国的提供新增就业机会的主要是出口和外资企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减少导致提供的新的就业机会减少,而人民币升值导致的房地产、基础设施以及服务业、劳动力价格的上升,会使外商的投资成本上升,但人民币升值在提高外商投资成本的同时,也提高外资利润的汇出比例。在吸引外资方面,优化投资结构和提高外资的投资质量相当重要。

3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措施

3.1坚持正确的汇率改革方向

在汇率改革方面,坚持“主动、可控和渐进”的原则,尽量避免人民币在短时期内的大幅升值,以给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结构调整留出时间和空间同时,在人民币进一步升值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制定应对升值的进出口政策,如出口退税、农业补贴和农产品进口配额等,尽量减少升值给就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3.2实行结构调整政策缓解就业压力

从宏观经济政策上讲最根本的有两条:一是扩大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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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国内市场的扩大来消化和弥补出口下降造成的总需求下降;二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实现我国产品由低劳动成本优势向技术优势和品牌优势的转变,大力发展国内经济。应实行结构调整政策以缓解失业压力,鼓励中小企业及第三产业发展,扩大中国产业结构。

3.3在就业战略和劳动力市场方面

打破城乡和地区分割,实现农民的自由迁徙权,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快改革户籍制度,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各项“权益”,实行居住地户口登记制,实现农民的自由迁徙权;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减少劳动力市场障碍,改变目前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状况,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同时,应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强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建立土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3.4注重开发性就业方式的运用

开发性就业的优点在于:(1)能够减少现有企业因承担过多的失业安置任务,而使长期存在的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局面得到根本性改观;(2)能够较好地发挥劳动者的个人潜质,充分实现人尽其才;(3)能够带动整个社会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它们趋于合理化,形成就业安置与经济发展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格局,因此该安置方式应予特别关注。开发性就业的渠道有:(1)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2)鼓励创办一些有市场需要的劳动密集型产业;(3)挖掘原有企业和产业的就业潜力;(4)加大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力度,培植大批民营职业企业家阶层。

3.5将提高我国劳动者素质作为一件战略性任务来抓

应建设一大批高水平的职业学校,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切实加大政府的投入,特别是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投入。

3.6制定应对人民币升值的就业促进政策

应考虑扩大前一个时期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的覆盖面,包括对那些出口受影响严重、涉及就业人数多的行业,实行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实行与增加就业挂钩的各项优惠政策,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失业。

4法律方面的应对措施

4.1要加强和完善劳动立法,从立法上保障劳动者享有切实的劳动就业权

《劳动法》及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虽然出台,但依旧不利于依法治国的实现,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反就业歧视法》、《就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就业法律,构建完备的保护劳动者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体系。

4.2要完善劳动监察制度,从执法上保障劳动者劳动就业权的实现

目前我国劳动监察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如人员和设施配备不足、职权不够明确、监察力度不够、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地方行政干预过强等问题。必须给予劳动监察必要的职权和行政支持,在制度上保障劳动执法的顺利进行。在劳动就业法律中,有必要赋予劳动监察机构必要的职权并大力加强执法,从执法上保障劳动者劳动就业权的实现。

4.3完善司法制度,从司法上保障劳动者劳动就业权的实现

我国目前制定专门的劳动诉讼法尚有困难,应该充分考虑劳动争议的特点,在现有诉讼论人民币升值对劳动就业的影响及对策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论人民币升值对劳动就业的影响及对策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论人民币升值对劳动就业的影响及对策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一些特殊的规则,如完善司法援助制度、灵活运用先行判决和先予执行等来解决上述问题。待条件成熟,可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适用专门的程序来处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

第4篇

论文摘要:事实劳动关系是客观存在而缺乏必要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关系。世界各国不同程度地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些国家对此报以肯定态度并将其确认为劳动关系的主要形式之一,有些国家,包括我国,则对此持相对反对的态度,对此加以限制。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多种多样,针对不同性质的事实劳动关系,立法上应当有不同的对策。但是在现阶段,由于我国复杂的现实国情和我国立法技术的局限性,我国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立法上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对事实劳动关系做进一步的完善。

一、国内外事实劳动关系的发展概述

(一)国外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同定性

劳动关系起源于英国,第一次工业革命带给英国发达的劳资关系网。此后的西欧工业革命的进行,使得劳动关系在西方国家的立法中得到长足的发展。19世纪以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一直沿用罗马法的体系,雇佣契约关系被当作劳动力的租赁,而非独立的契约类型。19世纪末以来,随着社会特别是经济的发展,劳工问题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俱突显性,各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的定位上,开始出现多元化的发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的几种立法类型:(1)将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关系的一种,由民法典来规定。(2)劳动关系完全取代雇佣关系,仍然在民法典中规定。(3)劳动关系独立于民事关系,劳动关系脱离于民法典的调整,而只由劳动法调整。①

对劳动关系不同的定性,使得各国对劳动关系的立法千差万别,从而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见解也大相径庭。比如,主张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关系的一种的国家,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达成契约,是否需要一个书面的劳动合同无关紧要,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常态,仅在特殊情况下才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将劳动关系独立于民法的国家,则更加注重劳动法的社会属性,特别对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的影响。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将相对更多地介入劳动关系,甚至对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作出区分。

(二)我国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和概念界定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为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法律依据。最早使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的规范性文件是原劳动部办公厅1992年3月31日在给吉林省劳动厅的《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该文件将事实劳动关系描述为“合同期满后既没终止又没续订”而形成的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状态。

现阶段,我国除了在《民法通则》里对一般的合同关系做了原则性规定以外,另立单行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特别法。可见,我国将劳动关系作为独立于民法的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来调整,并采用脱离民法的劳动法立法模式。根据2008年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②从这条规定推断,我国立法者坚持采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而对事实劳动关系原则上不予支持。但事实劳动关系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甚至对正常的劳资关系产生了挑战,如何在现阶段的我国,对事实劳动关系加以正确合理地调整,已经成为我国劳动立法一项重大的任务,不仅关系劳动法律体系的完整和合理,最重要的,事实劳动关系牵系了社会利益的平衡。

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上,学术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董保华教授认为:在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③郑尚元先生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即无劳动契约或无效的劳动契约,而为劳务之给付。徐智华先生认为: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某些劳动权利和义务达成口头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④等等。笔者认为,以上各学者的论述均只反映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某一层面。笔者支持这样一种说法,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既成事实、客观上存在却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⑤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该定义解读,笔者认为,所谓未依法订立,不仅包括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包括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而致使其无效的情形。

笔者支持这种定义,因为这样的定义能最大限度地使劳动关系归于有效成立。有些学者将事实劳动关系局限于订立口头协议的劳动关系,不承认无效的合同导致的事实劳动关系,认为既然劳动合同已归于无效,则该劳动关系至始不存在。这样的认定对劳动者是十分不利的。劳动关系虽然起源于雇佣关系,但劳动关系因其特有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兼具而于一般的契约关系不同。调整劳动关系无法用一般民法上的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救济手段,劳动者更关心的是自己的工资待遇问题。其次,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作为强大的经济实体,掌握全面的信息,于作为个人的劳动者相比,具有太多的优势,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整个过程,一般劳动者都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再次,劳动法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法,其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维护社会的实质正义,为弱者提供维权的平台。立法者在订立相关条款时,应当在价值取向上有所倾斜,如此才能达到社会法的最终目的。最后,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劳动合同归于无效对劳动者不利。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劳动关系的无效的认定将使劳动者失去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应当享受的待遇。尽管在这个法律关系里,劳动者仍然能够按照民法的一般规定得到相应的救济,但民法作为调整一般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关系的普通法,其对劳动者救济的程度自然不能和向劳动者倾斜的劳动法相提并论。从两者救济的结果来看,劳动者仍然被牺牲了一部分权益。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和认定

(一)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原因

从人类认识论角度来说,对一项事物的认识总是先看到它的结果,之后才会去分析它存在的原因。在探讨过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及概念之后,笔者将简单分析事实劳动关系在我国大量存在的原因。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时未按国家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其中,分为劳动者不订立和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大多情况下是处于跳槽便利的考虑,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则是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一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提供同工同酬的待遇,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并且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相关集体合同和行业合同等规定,这将大大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

(2)双方因履行无效劳动合同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此外,劳动合同不具备相应的必备条款,也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双方既然不存在有效的契约,自然不能成立劳动关系,由此产生事实劳动关系。

(3)合同期满后没有续订合同,也没有终止合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⑥但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续订条款,双方间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4)我国就业竞争激烈的国情以及《劳动合同法》发展历史,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劳动者处于弱势,很多时候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的不合理条件,甚至包括将自己的合法权益置于不稳定无保障的状态,而作为追逐利润的经济主体,用人单位的目标是追逐更高的利润空间。在这样的事实状态下,事实劳动关系自然有了生存的空间。

(5)因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应当特指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又接受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接受其劳动报酬,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1)兼职,即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停薪留职:劳动者在停薪留职期间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若在此期间接受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则与后一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下岗待工(包括离岗退养):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及某些地方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职工离岗退养期间、下岗待工人员在一定期间(一般为二年)仍是原企业职工,如果该职工在此期间又在其他用人单位劳动,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有学者认为,劳动者被判劳动教养或判刑,没有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也能够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但笔者认为,劳动法意义上的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应当是追求经济利益的用人单位和寻求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劳动者,其所针对的劳动关系是具有经济意义的劳动关系,而劳动教养或判刑所形成的关系,虽然具有劳动特征,但不具有经济意义,使用劳动者劳动的并非追求经济利益的团体,使用劳动者劳动的目的也不是为了经济目的,而是惩罚目的,故不应当将其列入劳动法意义上的事实劳动关系范畴。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结合学界的一般表述,以及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可以总结为以下要素:

(1)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劳动事实的存在是劳动关系存在的客观必要条件,劳动关系的标的是劳动行为,该行为的存在和终结,可称为判断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连结点”。《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⑦《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⑧可见,我国的劳动立法秉持了客观劳动事实存在的原则。

(2 )从属关系己经形成。这是劳动关系最大的特征,也是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和构成要件之一,是劳动者让渡自己的部分劳动权利的最集中的体现。劳动者不仅将自己劳动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同时放弃相应一定范围的人身权利,而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⑨但应当明确,即便在劳动者人身部分从属于用人单位期间,劳动所有权仍是劳动者专有的,用人单位不得利用其规章制度或其他手段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⑩虽然这些规定是针对形成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而规定的,但我们可以合理推断,这些规定亦类推适用事实劳动关系。

(3)默认的意思表示。如果双方并没有成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劳动关系自然无从谈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劳动关系契约性质的体现,也是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必要主观要件。此外,默认的意思表示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若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笔者认为该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归于无效,由过错方承担过错责任。

(4)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如果具备形式要件,则双方当事人即形成劳动关系,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

三、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一)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中的不足

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引起社会各界认识的热切关注。总体来说,新《劳动合同法》大大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在这一点上,它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基于我国现实,立法者难免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取舍间摇摆不定,这点可以从紧接新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某些解释里得到体现。这种犹豫在现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也将造成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保护的不力。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笔者认为,在以下方面,我国法律在事实劳动关系上仍存在缺陷:

(1)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仲裁案件对劳动者来说存在举证难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上,仍然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的举证原则。作为个体的劳动者,不仅相关文件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而且劳动者在相关法律知识的熟悉度上无法和用人单位相提并论,这对劳动者维护权利造成大大的不利。虽然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对其掌握的资料负举证责任,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已确认的情况。若连双方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都无法得到证明,则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曾掌控相关资料为由,推卸举证责任。

(2)我国禁止口头合同,并照搬了民法的无效合同的规定,导致大量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使得一部分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事实上,国外立法在建立劳动关系上,大多以不规定特定合同形式为准则,而以特定书面形式为例外。即使在越南等发展中国家,也采用这种形式。自由的合同形式不仅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利于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实践证明,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不仅在法律体系发达的国家适用,即使在法治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发挥其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3)我国《劳动合同法》原则上禁止双重劳动关系,接受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不仅不能影响到本用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经本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甚至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B11?而事实上,在现代的经济生活里,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法律上不予支持,却难以避免现实里的“暗箱操作”。况且,笔者认为,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与否,是劳动者对自己劳动权的处分,不应由国家过多地干预。限制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行为,事实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认定为全部无效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不妥。如果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订立劳动合同,对于受害者而言,该劳动关系的存在使其遭受了损失。如果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以后,仍然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无法达到救济的根本目的。

(二)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完善建议

(1)确立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不仅便于建立劳动关系,适应经济发展,同时也是与国际接轨的表现。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不仅在建立劳动关系上为国际社会所广泛采用,甚至在国际经济贸易中也被普遍承认。我国虽然对该项规定作出保留,但在以后的发展中,合同打破书面形式的限制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亦是如此。

(2)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双重劳动关系”。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也是现实所不能避免的问题。与其让双重劳动关系在暗地操作中产生更多的纠纷,不如将其明文化规定,从正面调整其法律关系。更何况,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并不损害我国公序良俗,因此在双重劳动关系的承认上,并不存在太多的障碍,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3)确立可撤销的劳动合同制度,减少国家在劳动合同无效确认中的干预色彩。劳动关系,无论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以书面形式建立的劳动关系,其本质上仍是一种契约关系,国家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在这一点上,可以适当参考一般的合同立法,以完善我国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立法。

(4)对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有关纠纷可按缔约过失责任进行处理,同时,加大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这是对劳动者利益保护的需求,也是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一个部门的体现。特别是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上,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主要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也承担一定责任的举证责任。

注释:

①肖东梅:《论事实劳动关系》,中国知网,2006年11月,第一章第一节。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十条第一款

③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22页

④徐智华:《关于完善劳动合同立法的几个问题》,《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第78页

⑤杜波:《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的问题及法律对策》,《中国劳动保障报》2001年11月,第49页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实条例》,新劳动合同法资料网,第十一条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七条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十条第三款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B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1月版

[2]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

[3]徐智华:《关于完善劳动合同立法的几个问题》,《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

[4]杜波:《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的问题及法律对策》,《中国劳动保障报》2001年11月

[5]史晓娟:《劳动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思考》,《四川师范大学学报增刊》,2005年5月

[6]李群:《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及规范》,《经济与法》,2006年5月

[7]竹文君:《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学海》,2001年6月

[8]朱行军、张琴:《事实劳动关系探析》,《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9]王飞:《事实劳动关系之探究》,《中国劳动》,1999年3月

[10]王艳丽、邵小波:《试论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中国劳动》,2004年9月

[11]肖东梅:《论事实劳动关系》,中国知网,2006年11月

第5篇

论文摘要: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得到全面肯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实施已有相当长时闻,但仍有不少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屡屡发生不规范的搛作、欺诈、侵权等行为,因此引发争议颇多。文章从高校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劳动合同期限、事实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合同等几个方面问题着手,具体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提出了加强高校劳动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叉务的书面协议,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劳动合同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用工制度。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客、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提出新的要求,加上劳动关系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劳动合同管理中不规范的攮作、欺诈、侵权等行为屡屡发生,从而引发劳动争议颇多。本文仅就高校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谈谈笔者的一些认识。

一、高校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囊

1.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劳动法》规定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不同形式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住和劳动者达成一致,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事项,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根据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2)在固定工转削过程中,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O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户口的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O年以上的;(5)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O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廷劳动合同的;(6)符合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但在高校,由于教职工。特别是低学历低层次的教职工根本没有能力与学校讲条件,有一些学校对长期工作的教职工的劳动合同也是一年一签,这样造成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后,在年老体弱时圜单位不愿与其签劳动合同而丧失就业机会,使老无所养,病无所医。

2.事卖劳动关系问题。事卖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耒些劳动权利和叉务达成口头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它是一种极不稳定的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叉务未以书面合同形式加以明确规定,故往往导致劳动关系紊乱,劳动争议频繁发生,给社会和当事人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诸多原因,高校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非常普遍,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劳动合同制的顺利推行,从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3.无效劳动合同问题。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两类劳动合同无效: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高校,它主要表现为学与劳动者签订的如手续不齐备、程序不合理、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伤残自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起付线、劳动时闰过长、没有加班工资等权利叉务不对等的劳动合同,从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秩序较为混乱。

二、存在问是的原因分析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了

1.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些高校有意逃避法律责任。现阶段,一些高校与职工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知道要用

2、管理不规范。工作不到位。部分管理人员不懂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了怎么管理?致使签订了内容不齐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也有的将劳动合同签好后就搁在一边,没有及时办理合同的鉴证、续签、变更、终止等手续;甚至有些单位劳动合同签好后无专人负责保管,造成劳动合同遗失。

3.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缺乏了解。很多高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缺乏必要的了解,认为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了就不能解除和终止,否则就是违约。学校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他们担心如果与职工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以后职工表现不好或单位进行内部机构改革需要精减职工,以及因学校工作需要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如果职工不服从学校的安排。学校的工作就比较被动。

4.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不平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从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大量外地民工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又大量增加,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使劳动者较难找到工作,有单位录用,他们就非常高兴,有时明知自己的地位不平等,但为了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只能忍气吞声,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即使有的人具备法律知识,但由于他们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无权无势,人地生疏,找工作不容易,遇到有单位违反《劳动法》,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能忍尽量忍,这样导致了个别用人单位更加有恃无恐,他们提出很多不舍理条件要求与劳动者“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同意聘用,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另请他人。

5.传统的用工观念没有彻底改变。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制度,使高校形成了事实上的用人终身制,广大教职工吃惯了“大锅饭”.坐惯了“铁交椅”,对劳动合同制度不以为然,认为反正是单位的职工,签不签劳动合同都无所谓,这样就形成职工向学校提供劳动,学校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三、对策建议

1.形成理论学习氛围,增强劳动合同意识。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要在广大职工中形成人人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高校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劳动法》,要有较强的劳动合同意识,支持人事部门工作;人事劳资干部要加强《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科学规范地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单位招收职工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合同的续签、变更、鏊证、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同时深入探讨建立完整规范的劳动合同的操作程序,给领导发挥好参谋和助手作用;广大职工要学好《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吝,但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该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如一方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过错方应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2.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强化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工作部门、本单位工作年限、文化程度、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起始、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违约规定等相关内容一一登记在册,并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个人表现、部门意见、奖惩等有关资料也要有详细的记录,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鉴证、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以便能对劳动者、劳动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3.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不利后果。《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就意味着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和待遇。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大多是由于用人单位不履行签约叉务所造成的,让无过错劳动者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因此建议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加以明确规定,并由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不利的后果。从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看,有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此种制度,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第L123—3一l0条规定.劳动合同进行到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该合同即成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利比亚劳工法>第25条规定:“假如订立的是定期的合同,并且在期满后,当事的双方没有明确商定合同期限延长情况仍继续信守合同,则认为定期合同已延长为不定期合同。”

4.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范围。按照国际惯例,劳动合同通常可分为定期劳动合同和不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许多国家限制签订定期劳动合同,鼓励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如《法国劳动法典>第L122一l一1条规定,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时终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已最终离开,且此事由已提交企业委员会处理,或者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情况下,已提交员工代表处理,或者依不定期劳动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员尚未到岗,需要人替代;(2)企业活动量增加;(3)具有季节性的工种,或者在法定或集体协议或协定确定的某些行业内,由于行业活动的性质以及这些工种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通过不断延长定期合同来逃避和劳动者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的义务,《法国劳动法典》还规定,定期劳动合同自其签订时,就应当明确规定合同的到期日期,且合同的最长期间不得超过l8个月,并且规定订立定期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应准确表述订立合同之原因,非如此订立的合同视为订立了不定期劳动合同。

不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广,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首要选择,这对劳动者而言.有助于他们形成对所在单位的职业责任感和认同感,将自已与单位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更好地发挥其工作积极性,长期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效率,保持社会稳定;对用人单位来讲,有利于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保守单位机密、稳定职工中的骨干队伍,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应该加以借鉴,这对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三方都有利。

5确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有两种,第一种是因故终止。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关系主体消灭而终止(2)经劳动仲裁部r1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而终止=(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4)因不可抗力而终止一第二种是约定终止《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通过提前通知的形式等等都可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9条明确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作为合同必须具备的七务条款之一

第6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员工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企业必须着眼于长远发展战略,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活动进行深刻的道德反思与栓省,力求解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的道德困境问题,逐步提升人力资源管理道德水平,保证企业在人力资源上的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阐述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的内涵及其特点,分析了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失衡的具体表现及其成因,揭示了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水平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对如何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水平提出了建议。

【论文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管理道德以人为本员工满意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的内涵及其特点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的内涵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是指管理者的行为准则与规范的总和。它是在社会一般道德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职业道德认可与评价体系。它是对管理者提出的道德要求,可以规范管理者行为,调整人力资源管理关系,优化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增强企业在人力资源上的竞争力,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的特点

l、以人为本

人力资源以及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是维持企业长久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以人为本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本质思想也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最显著的特点之一,道德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真正地树立起了人才第一的科学理念。

2、尊重员工诉求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强调对员工诉求的尊重。管理者积极探求企业各层次员工的不同需求,并结合企业实际努力满足员工需求,实现员工与企业的良性互动,增强员工工作的主动性与主人翁意识,从而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和效果。

3、他律与自律的有机统一

人力资源管理的他律是指管理行为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制度的限制与约束;自律则是指管理者道德的自觉与约束。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是他律与自律的有机统一。

二、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失衡的具体表现及其成因

(一)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失衡的具体表现

1、道德意识淡薄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意识即管理者在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对管理道德及道德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现阶段,部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意识淡薄,漠视管理道德问题,在日常工作中,管理者只是空喊“以人为本”的口号,而不采取任何实质性的措施去提升管理道德水平。

2、缺乏公平公正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及制度

当前,相当多的企业缺乏公平公正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及制度,具体表现为: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和人际公正制度的不健全。结果公正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决策的结果公平公正;程序公正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决策的过程公平;人际公正则指管理者与员工关系的平等与公平。

3、以人为本理念尚未树立

管理者依然坚持以物为中心的传统理念,忽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在观念上仍处于传统的人事管理阶段,尚未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4、漠视员工诉求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往往把人视为一种成本,当作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工具和手段,在日常管理活动中盲目追求企业利润,不顾员工的生存与工作环境,侵犯员工的健康权利,不公正地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与工作评价,漠视员工各项诉求。

5、他律难以实现

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企业内部制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的外部限制与约束极为有限,管理道德中的他律难以真正实现。

(二)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失衡的成因

1、企业价值取向的偏差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企业新的道德价值体系也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不少企业的价值取向出现偏差。企业谋利动机的恶性膨胀是我国部分企业不道德行为存在的直接原因,也是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失衡的重要成因。

2、管理者素质低下

现阶段,不少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素质低下,管理水平有限,管理方式和手段简单、粗暴,管理理念落后,这直接导致了管理者的道德自觉与约束难以实现,员工诉求受到轻视,以人为本更是无从谈起。

3、员工的弱势地位

在管理者和员工的相互关系中,员工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法制观念的淡薄以及日益增强的就业压力,使员工在面对日趋突出的管理道德问题时的维权意识较差。

4、管理者与员工缺乏沟通

沟通的滞后严重制约了组织信息的传递,使管理者无法真正理解员工诉求,员工也无从知晓管理者的真正意图及自己工作的真正职责。这必然阻碍管理决策公平、公正的实现并最终导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失衡。

5、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制度的不健全

目前我国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及其制度也不健全,这使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缺乏有效的外部道德约束。

三、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水平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水平的必要性

l、满足员工需求

面对来自员工的压力和层出不穷的管理道德问题,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须积极与员工沟通,认识和理解员工当前的迫切需求与关注重点,尽快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水平,满足各类员工的不同需求,促进员工满意。

2、提升管理水平的需求

为增强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必须努力提升管理水平,树立现代经营理念。高尚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可以优化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所以高效的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必然要求高尚的管理道德与之相适应。

3、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求

越来越多的企业把人力资源视为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管理者也认识到高效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可以创造企业竞争优势,这就要求管理者尽快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并努力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水平。

4、塑造企业形象的需求

企业产品或服务被顾客和社会公众的认可与接受程度往往与企业的外在形象成正比。我国企业在面临激烈市场竞争和员工与顾客需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必须注重管理道德水平的提升,并以此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以人为本,推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建设

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应尽快摆脱传统人事管理理念的束缚,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及制度的设计与运营中充分体现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与本质:认识人性,尊重人性,以人为本。本文由

1、认识人性

认识人性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根本前提。从早期的“经济人”认知发展到“社会人”、“道德人”认知,管理中对人性的认识不断进步。只有正确认识人性,管理者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有效推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建设。

2、尊重人性

尊重人性是企业有效实施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根本保证,在日常管理活动中,管理者必须尊重员工人格,平等地与员工相处。尊重人性是构建科学高效的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及制度的核心要素,是推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

3、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目的。在认识人性、尊重人性的基础上,管理者应努力做到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积极解决管理道德问题,推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建设。

(四)建立双向沟通,满足员工需求

人力资源管理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沟通的过程,管理者与员工双向沟通的建立有助于理解员工诉求和公平、公正的实现。双向沟通的建立,可以使员工参与和影响管理决策,了解管理决策的制定流程,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及绩效评价的标准;同时,可以使管理者了解员工对其本身工作的看法,全面理解员工需求,突出入文关怀,注重公平,这些方面都会对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道德水平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7篇

内容摘要:目前,新建企业的劳资关系问题需要从三个方面依法调整: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确立劳资关系;规范保险保护制度,依法稳定劳资关系;规范集体合同制度,依法协调劳动关系。新建企业劳动合同不规范,发生纠纷难以处理;忽视社会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恶性伤亡事故造成双方严重经济损失;企业主的误解,致使集体合同制度不能得到落实。新建企业必须提高认识、规范制度、依法调整劳资关系。

所谓新建企业,就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建立的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这些企业的劳动关系的性质与国营国有企业不同。《劳动法》实施以来,我国既有的职工与国家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已经转变成为职工与具体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这种与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必须依法调整规范。所谓新建企业中的劳动关系确切地说,应当叫“劳资关系”,因为其一方是资本所有者,而另一方则是劳动力使用权利的出让者。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制度以及集体合同制度。目前,调整新建企业劳资关系必须首先从这三个方面着手。

一、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确立劳资关系

劳动合同制度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的基础。所谓劳动合同,就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由此可见,调整新建企业的劳资关系必须首先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到劳资关系的存在与否及其合法性问题。据报道,某市高科技开发区的数百家公司的打工者,10%没有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者根本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者根本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不利于员工,其实更不利于公司。

首先,对于公司来说,不签订劳动合同而雇佣员工属于非法用工行为,依法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由此可见,雇佣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签订劳动合同其用工行为才是合法的。否则,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再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很难确认雇用关系的存在。因此,一旦发生争议,对于职工而言其权益很难得到有效而充分的保护。按照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确实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促裁机构虽然也受理所发生的劳动争议,但是,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处理,而国家规定的标准往往是较低的。如工资问题,国家或地方政府只做出了最低规定,而企业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可见,员工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目前,新建企业忽视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很多,不同类型的企业和员工素质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就企业而言,在生产类型的企业中,或是存在非法用工的行为,如非法招收外地打工者或雇用童工,或是劳动强度较大严重侵害员工的休息权利,或是规避社会保险等等必须履行的义务等等,故意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在那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企业如高科技公司,企业为了压低工资短期使用员工的技术而故意以口头约定试用期而拖延或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就员工而言,那些外地尤其是农村进城务工的打工者,或是迫于生活的压力急于找到工作而不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合理要求,或是为了再择业的方便而不愿接受劳动合同的约束而忽视签订劳动合同。对于那些具有一定技术和资历的员工而言,或是自以为工资报酬较高无需签订劳动合同,或是由于自身处于管理阶层而忽视签订劳动合同。所有这些,从根本上讲,都是因为劳动法制意识淡漠所致,而无论什么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都潜伏着劳资关系的危机。因此,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意识,对于协调新建企业的劳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二、规范保险保护制度依法稳定劳资关系

所谓社会保险,就是国家强制实行的在某种法定事实出现后劳动者获得帮助和补偿以及保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是顺利改革我国以往劳动制度所必须的一项工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依法稳定劳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劳动法》第九章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由此可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对于员工而言,是在法定的事实出现以后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实际上是解除了员工为企业效力而出现经济生活困难的后顾之优,因此,对于稳定劳资夭系促使员工安心工作的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规范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员工权益的保护,实际上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国有企业处于困境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承受着历史遗留下来的大量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负担。新建企业如果不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随着企业的发展也必然会面临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伤病员工的医疗费等等重负。规范社会保险制度,员工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等都将由社会承担,这无疑减轻了企业的压力,有利于企业轻装发展。规范社会保险制度,则可以避免在这些事实出现以后员工与企业发生纠纷,从而有利于劳资关系的稳定。

然而,据调查,目前新建企业往往忽视规范社会保险制度。其原因大体有三个方面:第一,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极力避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金,认为这是企业一个负担;第二,某些企业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不甚了解从而忽略了缴纳社会保险金;第三,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甚完善,保险基金转移手续复杂而宁愿购买商业保险也不愿缴纳社会保险金。因此,新建企业及其员工都应当自觉地树立社会保险意识,主动学习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另一方面,国家也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的法律制度,从而稳定新建企业的劳资关系。劳动保护问题也必须引起新建企业的高度重视。据调大而恶性的员工伤亡事故大多发生在新建企业。深圳市在一年之中,员工肢体工伤残事故多达万余宗,其中大多发生在新建企业。这类重大而恶性的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主无视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生产设备落后、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不足、强令指挥冒险作业,所有这些都必将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劳动安全卫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建工程”必须做到“三同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企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安全卫生是保护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引起新建企业的高度重视。

三、规范集体合同制度依法协调劳资关系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工会运动的200年的历史,证明了集体合同制度是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的有效手段。《劳动法》第三章最后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制度劳动部还专门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这两个法律文件完整地体现了我们国家的集体合同制度。所谓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等事项经过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由此可见,集体合同确定了企业的劳动基准。签订集体合同对于协调劳资双方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和劳动部门的共同促进下,全国有30多万家企业依法签订了集体合同。应当说,集体合同制度对于新建企业协调劳资关系有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就全国的情况而言,恰恰是在这类企业集体合同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

据调查,新建企业之所以忽视集体合同制度,其主要原因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某些新建企业由于规模小员工人数少,认为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必要;第二,某些新建企业主对签订集体合同心存疑虑,认为集体谈判就是员工与企业闹对立;第三,大多数新建企业没有组建工会,认为没有工会就可以不签订集体合同。

第8篇

论文关键词:劳资关系;劳资矛盾:中国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迅速腾飞,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也出现了紧张复杂的劳资关系问题。劳资关系已成为当代中国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劳资矛盾日趋复杂,严重损害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制约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在中国文化背景下深人研究当代中国劳资关系的现状,分析劳资关系的特点,并总结出解决这一问题的中国经验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当前中国的劳资关系现状

(一)企业的劳资关系总体走向规范与和谐

在现阶段,由于中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成为必然,与此相适应,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普遍的劳资关系。伴随着中国的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加人了企业雇工的队伍,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然而企业雇工大多来源于农民,相对于企业主所拥有的资本优势,其在劳资关系中不可避免地处于弱势地位,受到企业主的剥削欺诈,从而造成劳资关系的紧张。但总体而言,当前中国企业的劳资关系整体上发展态势良好:劳资关系将顺应经济市场化发展而逐步扩大范围,最终将占据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随着市场化机制发育、完善,劳资关系将走向完善和成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劳资关系的调整将从无序转变为自觉、有序和规范:劳资合作将成为劳资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发展态势将有力地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有利于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

(二)企业劳资关系中仍存在矛盾和冲突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劳资关系正在向平等协商型转变。但在此过程中,由于劳资关系主体不成熟、法律法规不健全与执法不严并存、劳动力市场供需失衡、工会的职能与独立性有待增强、非公制企业经营管理者观念上的偏差和全民性的道德教育的滞后等原因,造成资方主导劳资关系,工人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损害,而政府在劳资关系中持双重性态度的局面,从而使企业劳资关系在整体走向规范与和谐的同时,仍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

1.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劳动报酬低且常被拖欠。中国非公有制企业劳动时间普遍过长,除少数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实行8小时工作制以外,多数非公有制企业工人的劳动时间远远超过公有制企业。然而企业并未将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挂钩,非公有企业大多实行计件工资,制定较多的计件定额使工人无法在s小时内完成,只得超时加班。此外,非公有制企业工人工资待遇差距大,增速慢且常被拖欠。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对外地务工人员都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报酬,看似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实工人的实际付出要远远大于所得的报酬。在当前劳动力供给过剩的情况下,劳动者也无可奈何。即便如此,非公有制企业还要以种种理由拖欠工人工资,产生了诸如农民工讨薪等一系列问题。

2.工作环境差,缺乏劳动安全保护。一般来说,非公有制企业忽视生产卫生和劳动安全问题,其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护资金投人不足,缺乏防护设施,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造成工人的工作环境恶劣,工人常年工作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伤害,这种现象在化工业、采掘业、纺织业、加工业中尤为突出。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受市场利润的驱动,为了降低成本,即使在生产稳步发展的情况一F,也不愿为改进有害工艺、增加劳动保护设施而投资,直接导致中国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居世界前列。

3.劳动合同内容流于形式、签约率低且歧视性用工现象严重。劳动合同本来是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产物,也是解决劳资矛盾的基本法律依据。然而,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招工不签订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劳动合同签订率远低于公有制企业。即使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方面存在大量违法条款,这与当前劳动力过剩的现状直接相关,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民工与建筑施工队签订合同中规定的生死条款:发生死伤事故后,建筑施工队概不负责;非公有制企业中对女职工不实行“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等等。可见,这类劳动合同的签订更多的是强调雇主的权利和雇工的义务,并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4.劳动保障覆盖率低,福利待遇差。劳动保障是指我国为满足公民基本生活而提供的安全性保护的公共福利计划、措施和行为的总称,通常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以及公共医疗卫生保健。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劳动保障、社会福利待遇与公有制企业员工有较大差距。一些非公有制企业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观念相对滞后,为职工参保的覆盖率较低,参加社会保险面窄,参保的范围集中于养老保险,而参保生育、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很少。有些企业为职工只参保不投保,这样一旦出现变故,将给社会和职工带来沉重的负担。

5.工会组织不健全,员工的民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在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中,企业内部劳资关系管理混乱,维护私营企业工人合法权益的工会组建率仅达到53.3%。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机构,即使有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真正发挥作用的也不多,缺乏协调劳资矛盾的能力。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还没有得到广泛推行。虽然我国《工会法》中明确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是非公有制企业中不断出现的侵权行为和劳动争议表明,工会组织作用微弱。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决策权完全被资方掌握,劳动者很难真正参与到其中,更谈不上拥有基本的民利了。

6.劳资关系主体观念偏差,全民性道德教育滞后。一方面,劳资关系协调主体—政府部门、非公有制企业主及劳动者对劳动法的认识都有偏差。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因担心影响招商引资而有意无意地忽视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劳动监察发现和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等职能;一些处于原始积累时期的非公有制企业,为追求最大经济效益,有意违反劳动法规;一些劳动者,尤其是外地打工者,对劳动法认识不到位,担心签订劳动合同后走留不便,也不愿缴纳自己负担的社会保险等。另一方面,从社会的角度看,全民道德教育滞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由于工大学学报2010年职业道德教育未能与时俱进、道德引导落后,法律法规不健全、措施不配套,以及一些企业主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扭曲,从而在客观上给违法经营管理以可乘之机。

二、中国文化背景下劳资关系的特点

(一)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

虽然中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矛盾仍然存在,但这仅仅是物质层面的冲突和矛盾,是发生在劳资统一基础上的矛盾,与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矛盾不可调和有着本质区别,中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劳资关系是可以协调的,劳方和资方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曾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这样写到:“这样,资本以雇佣劳动为前提,而雇佣劳动又以资本为前提。两者互相制约:两者互相产生。“资本只有同劳动交换,只有引起雇佣劳动的产生,才能增加起来。雇佣劳动只有在它增加资本,使奴役它的那种权力增加时,才能和资本交换。在某种意义上,企业对于资本拥有者和劳动者来说,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由于我国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劳资双方在商品生产中能够结成相互依赖的利益共同体,存在着相互转化的现实可能性,因此劳资双方必然具有强化这种一致性的要求,为共同利益而合作,从而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一定程度的对抗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但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关系本质上仍是劳动从属于资本的雇佣劳动关系。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在拥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雇用劳动力,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带有明显的雇用剥削色彩,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一定程度的对抗和冲突。目前在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落后的企业管理并存,劳资双方在目标追求上的差异并存以及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这些因素都加剧了劳资关系内在矛盾的激化。

(三)不平等性

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是一种以资方为主导的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当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力相对于资本过剩,出现了劳动与资本之间的不平衡现象,这种不平衡性几乎是每个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个人口大国,在工业化过程中遇到的“资本短缺,劳动力过剩”比其他国家要突出得多。在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资方负责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处于企业的最高层,而劳动者大多从事直接物质性生产活动。

(四)不规范性

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表现形式不同,但其现阶段的共同特征是仍不成熟、不规范。一方面,政府在处理劳资问题时,采取特殊性的临时行政措施,而不是法律手段:政府的立场及态度尚未相对稳定,在劳动者与私营企业主之间徘徊:三方机制、集体谈判平等协商等制度尚不完备:工会还不能真正发挥代表劳动者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的国际化程度低,现代市场经济气息不够,很多人通过亲戚、家族、同乡等地缘、血缘关系建立起事实上的劳资关系,这往往导致企业内部分裂为不同帮派、集团。

(五)日益成熟性

中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是一种发展中的劳资关系,并且日益走向成熟,其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发展的层次性、阶段性相当明显:劳资关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如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环境、劳动安全保护等;劳资关系中的一些较高层次问题己引起广泛重视并已得到部分解决,如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民利等;劳资关系中高层次的并与社会关系联系紧密的问题,已在经济发达、条件具备的地区开始着手解决,如怎样保持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等。其次,劳资双方对如何处理劳资矛盾、劳动争议、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认识也不断提高。第三,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的制度设计和立法也日臻完善,其必然引导非公有制劳资关系向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

三、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中国经验

(一)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政府的有效监管

政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代表者和劳资关系的仲裁者,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要大力发挥政府的作用。立法机关要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使各种劳资关系有法可依。具体说来:第一,国家立法机构要加快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使劳资关系有法可依。国家立法机关要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形成以《劳动法》为主,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法》、《工资法)、《就业促进法》等为辅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劳资关系的种种矛盾都能有法可依,同时通过制定较为明确细致的实施细则,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第二,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政府要将其纳人社会保障体系,督促其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可以采取符合实际的由工伤到医疗再到养老的保险顺序,来解决目前非公有制参保面窄的情况。第三,政府要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和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当前中国尚缺乏一支具有较高劳动法律素质和相关科技知识的劳动监察队伍,不能对非公有制企业实施有效监管,因此要加强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供有力保障。第四,政府要加强对劳资双方的培训,提高其素质。政府既要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加强教育与培训,使他们能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自觉遵守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素质,要让劳动者学会依法维权。

(二)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规范管理

第一,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现代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是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建立起来的,能够实现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要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共享,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另一方面,允许职工以其拥有的人力资本参与利润分配。这些措施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企业职工努力提高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参与意识,使劳资双方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第二,要使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规范化。按《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劳资关系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作为劳资双方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明确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从法律上明确了双方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第三,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给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保护。非公有制企业要增加劳动保护资金投人,改进生产工艺,更新设备。劳动者工作在安全舒心的环境中,劳资矛盾自然会减少很多,而且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权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明确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因此,相关部门要指导、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对有条件而不愿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要采取强制措施,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引导其加人社区工会、行业工会,对于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要充分发挥其在维权中的作用。在发生劳资矛盾,劳方合法权益受损时,工会就应该履行维权的职责,通过依法维权、民主维权、科学维权的方式,把维权纳人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引导劳动者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规范自身的维权行为,减少和杜绝维权的随意性,提高维权的有效性,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四)建立完善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

在中国建立完善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既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也是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劳资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要建立完善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要完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基层机制。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商会和行业协会,同时重视建设企业一级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政府要加以扶持保护,以便更好的发挥作用。第二,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各主体要积极转变观念。从政府的角度看,要严格遵守国际劳工组织144号公约,树立政府与企业和工会之间的平等意识,从宏观的角度去管理劳动力市场,处理劳资纠纷;从企业的角度看,企业经营管理者要以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为首要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劳动立法与相关政策的商定,并与政府和工会组织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与合作;从工会组织的角度看,工会要努力增强独立性,努力扩充工会经费来源,而不是仅仅依靠企业和政府的行政拨款,同时工会领导应树立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首要目标的意识,来取代工会领导向行政负责的价值取向。第三,完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应大力宣传劳资关系的作用,设立专门机构来管理日常事务,并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强化国家政策导向,加强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规的执法监督。

(五)加强企业和工会的社会责任建设

社会责任建设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加强社会责任建设能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供重要保障。做好社会责任建设工作,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9篇

本文通过文献研究的,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综述的基础上进行评析。理论部分,笔者对其概念、表现形式、法律效力和法律认定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实践部分主要是对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及建议进行研究。

关键词:

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理论;事实劳动关系实践

1992年的《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是我国最早出现“事实劳动关系”表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今事实劳动关系已成为被社会广为接受的概念。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研究综述

学界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有不同的认识,如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界定、表现形式、法律效力及法律认定等,笔者将对以上三方面的观点进行综述。

1.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界定研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劳动部门对事实劳动关系问题首次做出的集中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在学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劳动合同但有劳动关系;形式要件不合法而实质要件合法的劳动关系。

2.事实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研究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谢德成认为其表现形式有3种:自始未订立书面合同;期满未续订但劳动关系仍延续;劳动者下岗后保留原有劳动关系与第三方达成口头协议。陈会玲和王艳认为其包括:无书面合同;有合同但无效;口头协议;期满未续订但劳动关系仍延续。王飞认为其包括:自始未签订书面合同;期满未续订但劳动关系仍延续;原劳动关系未解除前,劳动者在其他用人单位实际就业。竹文君认为,应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其既不包括因无效劳动合同所形成的劳动力使用关系,也不完全等同于无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力使用关系。

3.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及法律认定研究

(1)法律效力国内观点。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问题,李凌云认为其法律效力依照时间顺序分为:事实劳动关系一个月内,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特定情况下的合法性;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则视为劳动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郑文睿从解释论的视角认为无效合同情形下,劳动合同成立但是却在效力上遭到否定性评价。姜颖认为,事实劳动关系虽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但却具备其他要件,故而有效。国外观点。国外劳动立法判断口头与书面协议效力的标准不以协议形式为要件。德国劳动法坚持“实际劳动关系说”,规定劳动关系的产生“原则上存在合同形式的自由”。日本一些学者提出“事实的劳动契约说”,认为劳工与实际使用该劳动力的雇主之间,如具有客观存在的从属关系,即可拟制或推定劳资双方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契约。在涉及劳动合同无效时,德国法认为,如果劳动合同被宣告完全无效的话,业已存在的劳动关系将被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2)法律认定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任德坤的认定条件为:必须已经发生劳动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必须能够形成从属关系;必须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张鸿浩则认为:劳动者给付行为已经发生;从属关系已形成;默认的意思表示;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王军和胡新明的认定标准为:双方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践研究综述

现实生活中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少见,笔者在本部分就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与解决的建议等问题进行探究。

1.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研究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姜颖认为,一是劳动者的弱者地位突出;二是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成本高;三是立法只认书面劳动合同而使用人单位不签的行为得不到遏制;四是双方劳动法律意识不强;五是监察不力。梁甜认为,国有企业改革制度的施行;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市场供求关系失衡;双重劳动关系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陈会玲和王艳认为,用人单位恶意或因管理过失未签订;劳动者为跳槽方便或为赚取“双倍”工资故意拖延签订。张鸿浩认为根本上是用人单位为节省劳动力成本。

2.解决事实劳动关系的建议研究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且解决方式不明确,姜颖认为应在立法中做倾斜性的保护规定,引导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静认为要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竹文君认为要使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不再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抗红认为不宜再用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三、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评析

1.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评析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笔者将学者观点总结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双方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存在真实的事实劳动过程。事实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可总结为:自始未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期满未续订但劳动关系仍延续;双重劳动;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等。法律效力方面,国内观点有:无效;有效;按时间顺序存在不同法律效力;转化事实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关系而有效等。国外观点有劳动关系的产生“原则上存在合同形式的自由”;合同无效时存在的劳动关系被视为“事实劳动关系”;“事实的劳动契约说”。法律认定方面可总结为当满足:劳动者给付行为已经发生;从属关系已形成;默认的意思表示;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等条件时,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2.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践评析产生事实劳动关系有来自用人单位、劳动者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原因。解决对策上,有加强立法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监督及渐渐消除事实劳动关系概念等建议。

3.事实劳动关系研究的优势及不足目前对于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研究,从法学角度的研究已经相对成熟,但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上是经济关系,运用经济学方法和工具并结合实际对该问题的研究尚空白。事实劳动关系日趋普遍化,构建社会的诚信机制,协调企业的劳动者关系等问题的解决,还需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等的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李凌云.对我国事实劳动关系立法的反思[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6)

[2]郑文睿.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定主义方式——以解释论为视角[J].江西社会科学,2011(2)

[3]姜颖.劳动合同形式探析[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1)

[4]谢德成.论事实劳动关系的效力[J].宁夏社会科学,2002(6)

[5]陈会玲,王艳.浅析用人单位事实劳动关系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J].价值工程,2011(18)

[6]孙静.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法律后果[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3(12)

[7]竹文君.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J].学海,2001(6)

[8]王阳.事实劳动关系研究综述[A].2007年国际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第六届亚洲年会论文集[C],2007

[9]抗红.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调整的现实思考[J].商业时代,2012(1)

[10]梁甜.论事实劳动关系[J].学理论,2011(36)

[11]任德坤.浅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与规范[J].知识经济,2012(11)

[12]张鸿浩.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

[13]王军,胡新明.事实劳动关系实务认定问题[J].实事求是,2010(2)

[14]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Z].2005-05

[1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Z].1992-03

[16]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200

[17]王飞.事实劳动关系之探究[J].中国劳动,1999(3)

第10篇

【论文摘要】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一方面是有法律规定,一方面是由道德约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责任是义务,而道德约束则是企业的社会良知。企业能够承担起社会责任和义务,在人力资本、环境以及利益等方面,企业所做出的投入。完善经济法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促进企业责任意识,实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有效措施。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加之我国拉动内需进行的政策及财力投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不断地发展和壮大,与此同时,企业社会责任,随之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在这方面,由于体制的关系,中国起步较晚,是因为世界趋势影响才导致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但是仍然显现出发展的不完善和滞后性。本文从经济法视角下,对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进行理论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措施。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

我过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破来品,主要界定了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目标后,还应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一方面是有法律规定,一方面是由道德约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责任是义务,而道德约束则是企业的社会良知。企业能够承担起社会责任和义务,在人力资本、环境以及利益等方面,企业所做出的投入。企业社会责任最早由美国的民间组织提出,并且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具体内容有薪酬、童工使用、非自愿劳动、生产安全和卫生、职工的劳动时间、对违规者的处罚措施、职工结社和集体谈判、管理体系以及对职工的歧视等几项内容。

二、现阶段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分析

我国的社会体制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模式尚不十分完善,转型时期,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国家在不断地完善经济法,企业是一个社会的微观经济细胞,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转型期,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一)经济利益至上

企业有资本投入,目标是剩余价值,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对利益的追逐无可厚非。但是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由于缺乏社会责任感,追求利益的行为表现为短视化,没有一个长远的发展目标,管理者追求既得利益,损害相关利益,比如股东、员工、债权人、顾客、供应商、竞争者、国家等和企业发展相关的利益者。不断曝光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行为,都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三聚氰胺、苏丹红、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虚假广告等等不胜枚举。责任感的缺失给社会和消费者带来损害,也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二)以破坏环境为代价

有人说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以牺牲子孙后代利益为代价的。这种说法不失为偏颇,但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环境的行为。对人类居住环境、水资源环境、空气环境的破坏,在企业的发展中不乏实例。管理粗放,无限制排污,自然资源消耗巨大,噪声及废弃物的排放过度。既影响了人类生存和发展,也制约了企业的壮大。

(三)公民意识薄弱

企业作为一个实体,是经济人也是社会人,企业的生产活动既是经济活动也是社会活动。旅行公民的职责和义务是必须的。但是一些企业却没有从企业的公民意识出发,缺乏社会责任价值观,表现为急功近利,缺乏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三、经济法视域下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措施

(一)完善经济法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我国颁布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应该有效承担社会责任,这在法制建设中应该是迈出了一大步。但是我们也看到法律内容过于抽象原则化,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国家应该制定和颁布《企业社会责任法》以规范企业的行为,增加法律内容的可操作性。配套相关法律,对劳动监察、劳动保护、员工工资、争议仲裁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和细化,形成完善、实效、可操作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规范企业发展中,社会责任承担的行为。

(二)加大执法力度促进企业责任意识

积极制定和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的评价体系。企业的发展应该具有宏大的目标,尤其是管理者,要具有博大的胸怀,突破企业自身的视野限制,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定明确的目标。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全体性的自觉行为,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企业的法律意识,提高执行法律贯彻法规的自觉性。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政府部门要严格执法监察,监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采取评估的措施,奖惩分明,用道德和法律规范和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并逐渐形成自觉意识。

(三)实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在经济法的约束下,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的创建和运营是一个长远的经济活动,所以企业应该具有一个长远的发展规划,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我们强调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一致的,企业的发展是在满足经济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环境、保护生态资源、维护子孙后代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和自认和谐。

综上所述,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从治理原则和道德标准、对于员工要承担的责任、对自然环境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对社会发展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几方面进行管理和完善,使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有机融合。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企业这个支柱,在微观经济中,企业好比一个细胞,对社会、对环境的发展和保护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跨国公司;劳工权;软法;监督

一、跨国公司侵犯劳工权的现状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跨国公司为降低劳动力生产成本提高效益,将生产活动向劳工标准低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转移,并通过“外包制造”的方式将生产链中某些环节交给合同商。他们挥舞着手中的外包订单,掀起合同商之间的争夺,通过压缩生产商的利润空间达到盈利的目的;而各国合同生产商处于这一体系末端,基于订单的压力,不得不尽量降低生产中的各项成本以提高竞争力,牺牲处在最底层的劳工利益,导致劳工权益的探底:忽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劳工标准,压低工资与福利,无视健康与安全标准,对因行使权利而被解雇的工人视而不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劳工权益的情况已变得越来越严重。

二、劳工权屡遭侵犯的原因和加强保护的必要性

(一)劳工权屡遭侵犯的原因

1.日益剧烈的国际竞争,迫使国家鼓励资本流动与限制劳动力转移。协助和鼓励拥有丰厚资本的跨国公司是各国政府发展经济的重要措施,发达国家的政府为留住本国资本,通过立法放松管制、削减被称为社会包袱的社会福利,压制工会的实力,给资本以最大的自由和最优惠的待遇;发展中国家的政府由于发展经济的压力导致认识的偏差,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在劳资关系中失去了公正立场,通过立法扩大资方权利、增加劳方义务,并且消极进行劳动执法,不惜牺牲劳工利益来追求经济发展。这使劳工们在一定程度丧失了通过政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另外,各国限制移民的政策阻止了绝大多数人移居到工作条件和劳工政策能使他们的选择机会最大化的地方,而跨国公司可随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转移投资,使资本轻松地从劳动力成本高的国家转移至劳动力成本低的国家,这样资本的可选择性优势与劳工的无可选择性劣势的不平衡性成为“血汗工厂”恒久难除的重要原因。

2.劳动者社会地位低下。处于跨国公司底层的员工,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公司劳工,大多从事简单劳动,这种工作对劳动力人力资源素质要求不高,而这种劳动力又太多,与需求相比,简直可以说是一种无限供给,所以劳动者丧失了与资本谈判的基本条件,跨国公司用非常低廉的价格、非常恶劣的条件也可以招到工人,促成了劳动者地位不高,权利得不到尊重,更得不到保障。另外,劳动者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权利受到侵犯也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救济。

(二)保护劳工权的必要性

1.劳工是跨国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保护劳工权利对跨国公司自身发展具有必要性。跨国公司的效益是由劳动者创造的,劳动者素质提高,劳动积极性得到发挥,就有可能创造出更高的生产力水平,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效益;而且,公司保护劳工权益,劳资关系和谐,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留住熟练的技术工人,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另外,由于在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普遍未达到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核心标准,致使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很低,这种因低工资而形成的出口竞争优势被发达国家称为“劳动力倾销”,导致产品易遭反倾销之诉,长此以往也将影响公司的发展。

2.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压力。跨国公司侵犯劳工权的行为,引起国际社会对劳工权保护规范的关注,国际和国内纷纷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和执行。部分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和投资者非常关注跨国公司的劳工情况,一些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出于对“血汗工厂”工作的劳动者的同情,要求跨国公司对其产品的制造行为承担责任,并发起了一些消费者抗议活动。他们还经常与国际劳工组织结合在一起,要求跨国公司在谋求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起劳工权益保护的责任,迫使跨国公司及其在发展中国家的合约企业放弃以“血汗工资”、“血汗工厂”方式榨取剩余利润。

三、现有的劳工权保护法律规范及其缺陷分析

(一)国际规范的保护和缺陷

国际法对劳工权的保护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和自律性的指导宣言。(1)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规定了基本的劳工权;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将工人的基本权利明确为四项“核心劳工标准”,其在2003年提出了体面劳动国别计划,截至2010年1月31日,共有44个执行中的体面劳动国别计划,目前有80多个正在制订中,它们为改善全球劳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供了独一无二的国际法框架。(2)自律性的指导宣言。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宣言》《联合国全球契约》《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的人权和责任的准则》等;美国经济优先理事会制定的自愿性标准$A8000内容很多涉及劳工保护,其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的限制,具有普遍适用性。

这些法律规范通过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对劳工权利的保护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我们注意到,这些规则大多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只是一种“软法”保护机制@;或者说现在对于劳工的保护,特别是跨国公司对于劳工的保护责任,正处于一种由“道德”向“法律”过渡的初级阶段。这些“软法”具有很大的缺陷:(1)这些公约的制定和实施缺乏劳工的参与。这些公约的内容都涉及到了劳工的权利,其制定理应有工人的参与,但制定者大多是中产者,劳工们的权利如何保障,受到侵犯如何救济,制定者都鲜有涉及。(2)公约只是原则性的,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和监督效力,有些跨国公司只把其作为品牌包装的“公关工具”。(3)由于各个国家所处立场、追求利益的不同,不同国家在推进跨国公司保护劳工权利方面程度不一,很多公约就很难得到广泛认可,适用范围就比较有限,以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为例,中国只批准其中的4个,而美国仅仅加入了其中2项。因此,“软法”更多的是一种道德的约束,不具备法律的执行力,怎样付诸于实践,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跨国公司违反了如何制裁,原则性的国际公约如何转化为具有较强执行性的国内法,并得到普遍的参与和执行,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问题。

(二)国内法律政策的保护和缺陷

世界各国尽管大都制定了劳动法和公司法,内容涉及到国家对劳工的保护,公司对劳工权利不得侵犯,但尚有很多缺陷:(1)认识的错误。国家由于经济发展的压力,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认为严格的劳动保护法制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矛盾,为了果腹,就不能确保生存的体面,这种观念使国家在立法层面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劳动者的利益,对于其劳工保护责任最低的是不能侵犯,而没有把其定义为法律上的义务。(2)缺乏有效的执行和监督。就劳动条件而言,尽管各国法律禁止制造商要求工人延长工作时间、在最低工资以下支付报酬或者要求工人同意在其加人工会时被解雇,但是全球化削弱了国内政府有效规制劳动条件的权力,影响了国内政府选择适合国内的社会政策,从而造成了这类竞争。就工资而言,尽管发展中国家以更低的工资作为引进国外投资的比较优势,但是以低工资作为争取投资的努力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工资水平持续降低。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保护劳工的义务多靠跨国公司的自愿履行,而履行这些义务有时会损害公司的利益,效果当然也不佳。

四、完善监督执行机制,加强劳工权益保护

(一)国家和政府

国家和政府的主要责任是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法律的执行与监督。

1.积极参与国际劳工保护公约,完善国内相关立法。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都是促进人类生活水准的提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劳工保护问题:劳工权保护是要付出成本的,保护程度越高,社会成本就越大。过度的劳工权保护会导致经济停滞甚至倒退,没有经济的发展,没有劳工权。但是适当地保护劳工权益,利于经济的发展,因为劳工是社会价值的创造者和经济发展的推动者,而且广大消费者内心也建立了劳工标准壁垒。所以,各国都应该积极地参与和研究国际劳工保护公约,并根据各国的国情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完善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妥善保护劳工权利。另外,尽管对劳工权利的保护起主导作用的是一国的国内法律,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国际法、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非法律因素在劳工权利的保护方面也越来越多地起到一种杠杆的作用。

2.加强劳工保护法律的执行与监督。劳动法律法规只解决了劳动关系领域的依法规范问题,但仅有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需要解决法律条款的贯彻执行问题,这就需要跨国公司的母国和东道国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来保障劳动者行使权利,加强对跨国公司及其合约公司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基层政府和司法机关,应放弃短期的经济利益,着眼于长期的发展,对跨国公司进行定期监督和核查,对其侵犯劳工权益的现象依法处理,鼓励跨国公司采取积极措施遵守劳工保护法,鼓励民间机构、中介组织对跨国公司的劳工保护行为进行监督。

(二)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国际规范和国内法制定自己负责执行、监督的生产行为守则,要求整个“商品链”的所有合作伙伴共同遵守,并对违反守则的公司进行内部制裁。然而资本的“利益”方面与“道德”方面却总是相互冲突的,这就需要跨国公司内部的监督保证对劳工权利的保护。

1.跨国公司自身的监督。首先,跨国公司对其合作商,不仅要考虑其产品质量问题,也要检查其劳工状况,合乎标准再进行合作,并需要定期跟踪检查,公布相关资料。其次,聘请审计公司或第三部门人员依据制度对其公司进行独立的、持续性的监督。这里应注意,由于是排斥商业利益的公益行为,没有利益的牵连才能确保监督的客观和公正。最后,对其活动对劳工权益的影响应进行定期评估,这种评估必须是透明的。

2.跨国公司劳工的监督。首先,工人比任何外部监察者都更了解工厂的劳工状况,是最理想的监察者,因此应该成为监察机制的主角。跨国公司应该为此创造条件,如组织培训,增强工人对守则内容和劳工权利的了解,提高其法律素质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工人自身获得维护权利的力量和能力等。这是工人有效监督的前提,也是保护工人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次,采取合法的和值得信任的制度,使工人能够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并且不得对申诉职工进行报复,避免申诉机制流于形式。

(三)社会

社会可以对跨国公司进行最全面的监督,社会监督应该注意下列问题:

1.社会监督的全面性。社会评价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好与坏,不是仅仅看其对社会的公益性贡献和付出的多与少,比如参与了多少社会慈善、公益、捐助,缴纳了多少税款等,而首先应该是建立在对企业员工的人文关怀和应用责任之上。因为劳工权益问题在企业社会责任中居于突出地位。

第12篇

【关键词】“十二五”规划;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学会;服务模式;创新

一、引言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学会又称劳动学会,是从事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政策咨询宣传和人力资源职业能力培训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和组织,隶属于各市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学会始终以服务社会为基础、服务大局为主线,把为人力社保中心工作服务、为人力社保系统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摆在核心位置。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切实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学会在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能力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模式以期为广大会员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

二、会员服务需求分析

学会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学会服务模式的创新有赖于对会员服务需求的准确分析。通过对会员服务需求内容、服务需求程度和服务需求形式等维度的全面分析,探索并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专业化服务模式。

1.服务需求内容

学会会员的服务需求内容主要分为政策咨询、教育培训和信息交流三大类,其中教育培训是服务需求内容的核心。学会的功能之一就是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提供岗位从业资格培训和职业能力继续教育培训。会员需求层次的不同决定了人力资源管理培训需求内容的不同。人力资源从业资格培训的服务需求内容偏重专业理论知识,具有基础性、专业性和可用性的特点;人力资源职业能力继续教育培训的服务内容对人力资源管理各模块的专业实操应用技能需求更高,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而且他们往往更加注重通过职业能力培训获得职业生涯晋升的平台。

2.服务需求程度

学会会员的服务需求不仅在内容上有所差异,而且针对不同内容的需求程度也各有侧重。人力资源管理由传统事务型部门向现代战略支持部门的角色转变,对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人力资源管理“选、育、用、留”四大支柱模块内容的培训需求程度,“绩效管理和薪酬管理”工作要求员工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战应用经验,决定了会员对绩效管理与薪酬管理的培训需求程度远高于员工招聘和培训开发。同时,随着全民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强与劳动法规体系的日臻完善,加强对劳动法规解释条例以及在人力资源管理实操应用中的解读,是新形势下有效避免劳动争议事件产生的根本途径。因此,学会会员对劳动法规条例解读内容的培训需求程度与日俱增。

3.服务需求形式

学会会员的身份多为已参加工作的人力资源管理从业人员,为了避免影响工作多采用在职培训形式。从培训时间的角度,学会会员希望针对基础性的专业理论和法规政策培训可以通过E-learning的形式,方便大家利用自己空闲的业余时间灵活地完成培训课时;从培训内容的角度,学会会员希望针对不同的培训需求内容采取多样化的培训方式,例如对于实操性比较强的专业课程,可以采用案例分析、参观考察的形式,以实现更好的培训效果。

三、创新服务模式建议

1.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效率

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是提升服务效率的高效途径。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和通讯技术,搭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学会的信息咨询服务平台(例如学会网站、BBS论坛、QQ、微信、飞信等),既可以打破传统的信息沟通瓶颈和时空限制,又可以提高服务功能和服务效率。

首先,学会网站可以使会员及时高效地获取所需信息。学会网站信息主要包括学会动态、政策咨询、问题集锦等模块;其中学会动态信息模块是指学会组织的政策宣传、教育培训、学术交流、课题研讨等活动信息,政策咨询模块包括劳动法规、社会保险条例的解释及实施等信息,问题集锦模块是指对会员单位工作中常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类总结的答疑解惑信息。学会网站的建立可以使会员随时随地的浏览网页清晰、全面地了解学会活动动态及所需信息,并做出相应的工作安排。其次,BBS论坛的开通可以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广大会员单位参与学会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行业动态,BBS论坛的开通不仅可以方便同行业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成为企业发展交流的平台;也可以实现传统的学会活动功能,促进会员之间的学术交流,成为学术交流的圣地。再次,即时通讯(QQ、微信、飞信)等渠道的开设可以实现会员单位与学会之间的即时沟通,随时随地分享信息。

2.构建三位一体的培训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学会的核心服务功能和会员单位的核心服务需求就是人力资源职业能力培训。学会组织的培训活动主要分为上岗取证培训、继续教育培训与政策培训。为了方便会员单位更好地享受培训服务,根据培训课程性质将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

针对人力资源从业人员上岗取证培训的基础性、专业性特点,采取网络课堂或教学光盘的培训方式。从业人员上岗取证的课程内容根据北京市宣传教育中心印发的考核大纲设计,知识点的更新周期较长,培训内容多为基础性的人力资源专业理论知识。网络课堂或教学光盘不仅可以方便会员在工作之余进行反复性的专业学习,而且还可以节约培训成本。针对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特点,采取案例分析、互动研讨等交互式培训方式。案例分析、互动研讨的培训方式通过对工作实际中鲜活案例的剖析、研讨,既可以提高会员的工作实操技能,还可以培养会员的战略及全局观念;进而改变以往初级的适应性的培训风格,为会员单位的人力资源从业人员提供职业生涯晋升的平台。针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政策培训,采取专题讲座的培训方式。劳动法规及社会保险条例的修订与出台时,对企业实际运作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进行调研,确定培训活动的主题。通过专题讲座的方式对新的法规条例进行解读,并对企业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进行解答。

3.开展多样式学术活动,丰富活动内容

学会存在的基础主要就是由于学会本身的学术属性,学会可以利用该属性开展多种多样的学术活动、丰富活动内容,更好地服务于会员单位。学术活动的主题要具有鲜明的市场特征,符合会员单位的服务需求;可以来源于会员单位工作中常遇到的问题,也可以是当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前沿问题研究。学术活动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是专题研讨、经验交流会或是专家报告会等形式。另外,学会可以创办内部月刊或季刊,鼓励会员撰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学术论文,就本专业的重大理论和工作实践进行共同探讨和相互交流。期刊的发行在加强学术交流的同时也树立了学会自己的品牌和服务理念。

4.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是学会健康发展的关键。学会要进一步加强理论、法规政策的学习,通过与兄弟单位的科研学术交流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同时,也要加强内部的管理工作,既要注重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又要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集聚和使用,努力锻炼一支肯干事、能干事的高素质专业人员队伍。切实提高学会队伍人员的能力,为学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