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2 21:57: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高管履职情况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三)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实行微机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拓宽信息收集来源,特别要增加高管人员履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资料;二是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档案管理软件,对监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对高管人员及时将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违规违纪情况、责任案件或事故等记录在案,并作为对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提高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效率。
关键词:高管薪酬;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本研究受江苏省教育厅“青蓝工程”项目资助;江苏省教育厅哲社项目(07SJD630051)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无论是国外企业还是国内企业,高管薪酬治理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难题,因此,有必要在公司治理日益趋同、股权分置已经完成、股票激励瓶颈已经突破的现代经济环境下,进一步探讨高管薪酬治理途径及其解决之道。
一、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中的不正常现象
(一)高管薪酬所得均值与普通员工收入均值差异显著扩大。根据Kirkland(2006)研究,在美国,2000年最大公司的经理与员工工资比是785倍,而1936年时只是54倍。另据美世咨询公司的调查,全球前350强企业的CEO的直接薪酬总额在2005年增加了16%,而全美工人的工资福利却只增加了3.2%。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中,也存在对高管薪酬与普通员工收入差距的质疑。吴定富也曾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说,部分高管薪酬高达500万元,一般业务员底薪最低每月才300元,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
(二)高管激励效果不佳,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并不相关,更为离奇的是,在公司发生重大价值损失或巨额亏损下,高管依然获得了高额的回报。如,顾雏军时代的科龙电器高管最高年薪达450万元,连续几年雄踞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身价排行榜之首,而科龙电器的业绩每况愈下,2004年底时这些高管们甚至交出亏损6,416万元的业绩报告。不久前,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的《2006年省情调查报告》指出,当前广东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总体上处于无序和失控状态,有的企业以强调“经营者个人贡献”为由自定薪酬,有的企业实行“股权激励”,高管几年间获得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元报酬,而企业却在亏损。
可见,无论是国外企业还是国内企业的高管薪酬,都存在类似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管理中的问题
(一)高管薪酬决定机制问题。由于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并未完全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健全与有效,致使我国企业高管薪酬的决定其实并不规范。主要表现在:1、董事会制度还不健全,尤其是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有企业,由于体制因素等原因,在市场化进程中,依然保留了较多成分的行政管理模式,包括公司高层的任命、套用行政系列的薪酬体系、对高管薪酬差距的管制等,还没有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薪酬定价模式,董事会在高管薪酬制定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董事会运作并不有效。一是受关键人的控制,即董事长一人大权在握,薪酬的确定由一个人说了算;二是在国有控股企业中,往往表现为决策机制不健全,薪酬决定没有程序,随意性比较大。根据我们研究,样本企业中有53.18%的企业没有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说明半数以上的企业高管薪酬制定不具有独立性,存在自定薪酬现象。
(二)高管薪酬结构问题。薪酬结构,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薪酬结构主要指通过契约明确的,高管所得到的全部薪酬组合,这种组合通常称为“薪酬包”。这种“薪酬包”通常由基本薪酬、短期奖励、福利计划和股票期权构成,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激励经理人行为。据研究,美国企业的高管薪酬结构中长期激励占总薪酬的51%,而新加坡企业高管薪酬中,长期激励也占33%。
据我们对样本公司的统计,平均高管持股254万股,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2,500万股,其中有351家(占样本总数28.63%)高管层没有持股。说明作为长期激励机制,股票及股票期权还没有在上市公司中充分使用。
广义薪酬结构是显性薪酬与隐性薪酬的比例关系。前文所指的薪酬包只是显性薪酬。隐性薪酬是高管因担任公司高管所具有的,契约无法明确但可由高管所享受与支配那部分隐性收益,如在职消费等。有研究表明,在低水平的高管货币薪酬下,高管更可能采取各种手段获取隐性收益。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激励结构中的主要问题。
(三)高管薪酬信息披露问题。对高管薪酬信息是否应当披露、多大程度上披露问题,在我国有一个从不披露到披露,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但仍存在许多不足。1998年之前,我国上市公司没有披露高管人员报酬信息。1998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开始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高管人员报酬信息,并且在1999年、2001年对高管报酬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了修改。
通过比较分析,在高管薪酬信息披露中至少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尽管要求披露高管薪酬的决定程序,但基本上只披露了该程序的文件名称,并没有较详细的薪酬决策的标准与依据。
2、披露了高管的年薪区间(2005年后披露各位高管个人的年薪与持股情况),但没有披露年薪计算依据、没有关于高管福利、待遇(如公司为高管购置的住房、购买的保险等)等信息。
3、理论上,年薪应当既包括基本工资也包括基本奖金,但是否包括了年度目标实现而得到的奖金呢?我们不得而知。如果该年度报酬包括了对高管的奖金,显然这应当在年度报告审计完毕确认收益情况后才能兑现。但我们没有发现任何一家公司有上述行为。也则,如果年度报酬包括了全部的资金,那么其奖励制度存在问题,因为它不应当出现在当年的财务报告中,但至少应当出现在次年的董事会报告或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中。我们没有发现此情况。许多研究已经发现,年薪的高低并不受利润影响,ROE的实现并不显著影响高管薪酬,我们有理由怀疑,公司对高管短期激励或年度奖金部分并没有披露。更没有披露各个公司高管的薪酬结构及其内容、比例。
(四)高管薪酬激励有效性问题。实证研究已经为高管的激励有效性提供了经验证据(魏刚,2000;李增泉,2000;宋德舜,2006等),但结论并没有一致。
1、高管货币薪酬与公司业绩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正如上文所分析,要么公司公布的高管薪酬只是反映了高管的基本工资水平,未包括年底基于业绩考核所得的奖金,因此无法反映出对业绩的激励效果;要么包含了激励的成分,但结果证明确实没有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笔者认为,无论哪一种情况发生,对公司治理以及监管者而言,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2、高管持股与公司业绩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说明给予高管持股确实起到预期的正向激励功能。可惜的是,正如前文所指出,在2005年之前我们还没有完全推行股票期权制度,大面积的高管持股激励还没有发生。
3、控制权私人收益存在负激励效应。在高管货币薪酬不具有业绩相关性、高管又不持有股份(即使有也较少)的情况下,面对越来越市场化的环境,高管有什么理由继续受托经营呢?陈冬华等(2005)研究发现,高管会以过度的在职消费方式来对低货币性报酬的替代。但是,这个替代的逻辑依据是什么?作为监督者的董事会或大股东又为何“允许”这种替代呢?显然,这抑制了激励的正向作用。
三、完善高管薪酬治理对策
应当说,高管薪酬治理问题将一直是企业及其股东首要关注的问题。立足中国实践和前文分析,我们认为高管薪酬治理至少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解决:
(一)完善高管薪酬的决定机制。由谁来决定高管薪酬,如何制定高管薪酬等问题是高管薪酬治理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即高管薪酬的决定机制。它涉及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1、高管薪酬的决定权归属。高管薪酬的决定权归属看拟简单,其实不然。当然,无需争议的是,在我们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4条或者第107条(2006版)就规定高管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决定权在公司最高决策机关――董事会。但是,当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管时,或高管本身是董事会成员时,到底谁来决定呢?许多批评者认为,在现行的公司高管薪酬决定机制中存在“自定薪酬”现象。因此,为了避免高管“自定薪酬”,体现报酬决定的公平原则,我们认为在董事会下应当强制设置以独立董事为主要组成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期更客观、公正地设计高管薪酬。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运作――价值导向的薪酬政策。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为此,美世咨询公司Doubleday et al.(2007)等5位高管提出了13步反映薪酬委员会针对高管薪酬进行合理决策的最佳实践。我们认为高管薪酬设计的总目标应当是以价值为导向的薪酬计划,通过薪酬计划的实施,能够实现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融合,通过薪酬计划的实施,能够实现显性薪酬对公司价值正向激励效应,抑制隐性薪酬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获得空间。
(二)合理设计高管薪酬结构,使隐性收益显性化。如,前文所指出,我国目前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结构不合理,显性货币薪酬激励效果不理想,而隐性收益的激励则具有反作用,因此在高管薪酬治理中,应当合理设计其薪酬结构,使隐性收益显性化,充分挖掘显性薪酬的正向激励功能。
1、股票激励制度的推行有利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结构向合理化发展。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仅在少数公司执行。因此,从我们的统计结果看到,高管持股比例不高。随着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及之后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为各上市公司调整高管薪酬结构、优化薪酬结构中的短期与长期激励比例铺平了道路。
2、改革职务消费制度,使隐性收益显性化。针对长期以来,难以控制的国有企业高管在职消费,中央国资委已于2006年出台《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并于2007年开始执行予以规范。《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现有的职务消费进行认真清理,依据法律、法规及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研究、制定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其内容应包括各类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该类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违规处罚及其他要求等。
对经常发生、用途明确、标准易定的职务消费,可以探索实行货币化改革。职务消费货币化的标准,应根据企业实际和职位特点,参照国内外同类企业的做法,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统筹考虑,合理确定,不得高于货币化改革前的费用支出,不得变相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总体薪酬水平。
通过这些改革,促进了高管薪酬结构优化,平衡了短期利益、长期利益,也使隐性收益显性化、公开化。
(三)改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增加股东对高管薪酬的监督。改进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有利于股东了解高管人员薪酬契约是否有效、是否与股东利益紧密联系,从而有助于股东对高管人员报酬进行监督,避免高管人员通过报酬形式来损害股东利益。因此,众多发达国家认为应当加强市场力量在高管人员报酬方面发挥的作用,向股东提供更易于理解并与投票和投资决策更为相关的薪酬信息,使股东有更多的机会对报酬决定表达他们的观点。基于国外经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高管薪酬的信息披露:
1、增加披露近三年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管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激励计划、津贴、福利、保险、住房等,披露内容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应付职工薪酬》所界定的内容。一般的,上市公司董事长与其他董事、公司经理与其他副总经理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董事长、总经理单独提供薪酬汇总,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可以汇总反映。
2、提交薪酬委员会报告,详细披露对高管人员(含董事、监事)的薪酬设计状况、考核与评价情况,对公司的报酬政策以及高管报酬水平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做出解释,以便投资者比较与判断。这样,也可促使公司的报酬政策向业绩相关的方向转移,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另外,薪酬委员会报告还应说明本年度高管人员报酬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情况,对重大变化的原因、合理性做出说明。薪酬委员会成员不应当被追究薪酬委员会报告的个人责任,以免影响成员的自由发表意见和委员会的工作绩效。
3、详细披露公司高管在关联单位履职领薪情况。高管是否在关联单位领取薪酬,是判断该高管是否存在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判断关联交易的主要方式。但在实践中,许多公司的年度报告仅说明某高管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过于简单化、形式化。高管人员在何处领取报酬是个重要问题,因为这些人员往往在关联公司中任职,同时又掌握本公司的事务,当上市公司与此类企业发生利益的冲突时,他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更多地偏向关联公司,从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因此,建议对高管在关联公司中领取的报酬做同等的披露要求,这有利于提高我国高管报酬信息的透明度。
4、披露变更董事、监事、高管前后的薪酬情况。(1)披露变更前后的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有利于投资者比对前后届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薪酬变化、增长率、差距;(2)披露变更前的董事、监事、高管的领取薪酬情况,也有利于对关联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判断,尤其是对历史形成的关联交易后果,投资者可能追溯了解;(3)披露变更前后的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也是完整披露上市公司支付薪酬情况。因为变更行为一般发生于年度中间,如果仅披露变更后的高管薪酬,就不能反映公司支付的全部薪酬情况,导致信息失真与遗漏。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学院会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马德林.股权制衡、合谋与高管薪酬――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D].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8.
[2]部分高管年薪500万,吴定富斥保险业薪酬差距过大.《第一财经》转引《中国青年报》,2007.1.22.
[3]沃顿商学院.身陷业绩泥潭,辉瑞CEO要价百万薪酬引争议[N].IT时代周刊,2006.6.26.
[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中国企业家价值报告(2004)[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5.
[5]Rik Kirkland.古正译.CEO的薪酬难题[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海外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2006.12.原载《财富》(香港),2006.10.
关键词:董事会;子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01
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下,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着重要的枢纽作用。一方面它对上承接股东的委托,是所有者的人,代表所有者的利益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决策;另一方面董事会又是企业经理层的委托人,授权经理层开展公司经营活动并对其实施监督和控制,以实现其经营目标。董事会这种枢纽式的委托关系,决定了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是领导公司运作和实施措施的主体,董事会的治理水平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本文试图通过对董事会在企业集团子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探讨,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期对现实工作有所裨益。
一、董事会在子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董事会是子公司治理的最高层
现代公司治理是以董事会为中心建立的,董事会有权选聘和激励主要经理人员,对全体股东负责和向股东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以确保公司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规;进行战略决策,制定政策和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可见,董事会拥有处理公司经营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显示治理能力
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具有决策和监督的作用,所以董事会治理的关键是要通过一系列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监督的有效性,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子公司董事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子公司治理是指子公司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力配置及决策层对执行层的监督与激励,实现子公司决策的科学化。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集团公司重视子公司特别是全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建立,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子公司治理机制尤其是董事会难以规范运作,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导致建立在合理治理结构之上的母子公司管控无法得到有效的改进和提升。
(一)子公司董事会成员来自母公司的比例大,兼职多。
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基本来自母公司,此类董事代表母公司的统一意志,且一些大型集团中母公司高管人员或部门负责人兼任了多家子公司董事,使得子公司董事会的民主决策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不利于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
(二)子公司董事会缺乏独立性
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在讨论决策子公司事项时是母公司的传声筒,完全按照母公司意志行事,不能充分、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这限制了董事会在子公司治理中作用的发挥。
(三)子公司董事会不作为,形同虚设
很多子公司董事会只是为了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规范而建立,在运行中并未发挥作用,“决策”的事股东会做了,“监督”的事忽略掉了,还有些事经理层做了,具体表现在:一是子公司董事会常年不召开会议,董事也就谈不上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即使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只是流于形式;二是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不管不问”子公司事务,完全置身于子公司之外,只有在为了配合子公司的某项业务需要签字时而履行签字手续,成为了“签字董事”。
(四)子公司董事会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
子公司董事会绩效考核指标不完善,也未能对董事会建立有效的激励或约束措施,这都将影响董事会、董事履职的积极性,弱化其职能。
三、如何发挥董事会在子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一)加强子公司董事会规范化的运作
为保证子公司董事会、董事各项职能得到履行,使董事会运作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须制定董事会、董事履职的制度、程序。
首先,要明确子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职责,让其明白其所肩负的责任,知道要做什么,董事会的职责、董事的职责应在子公司章程中加以明确;
其次,要明确董事会、董事怎么做的问题,一是董事会每年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二是建立董事会、董事工作汇报制度,董事会、董事应定期不定期向母公司汇报子公司工作开展情况,自身履职情况等;三是建立与健全董事会决策信息获取制度,为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创造条件。
(二)建立子公司董事会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子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高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责的动力,母公司应对子公司董事会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
子公司董事会考核评价体系应包括考核程序、考核内容、考核指标等,同时还应注重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只考核不运用等于没有考核。
(三)建立学习型的子公司董事会以提高决策能力
关键词:民营参股的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对策和建议
中图分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近年来,国有企业尝试多元化发展战略,通过成立民营参股的国有控股公司,希望借助民营企业在一些渠道和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实现自身新的发展,打破主业经营单一、缺乏活力的局面,愿望是美好的,但在工作中我曾经接触到一些民营参股的国有控股企业,这些企业普遍存在虽然国有股东都占51%-60%的控股股权,但民营股东在经营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情形,销售和采购等主要的经济活动都依赖于民营股东的渠道和资源,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现就财务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企业委派的高层管理人员多选择兼职人员
民营参股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监事、财务总监等一般由控股的国有企业委派人员担任,总经理由民营方担任,其余经营层由总经理负责架构。由于考虑到本身对刚进入的投资领域并不擅长,作为控股的国有企业派出的董事长多选择国有企业里的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监事也多由投资方国有企业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相关高层管理人员本身就有较多的事务性工作,很难再抽出更多的时间参与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董事会也较少召开,对可能发生的监管漏洞不能及时察觉,更别提采取相应的措施堵塞监管漏洞了。
(二)财务总监职责不明确、履职不到位
在高层管理人员多是兼职人员的情况下,委派的财务总监的重要性就毋庸置疑了,但是控股方国有企业未能对财务总监的职责进行明确,财务总监在实施监管时,对监管的范围、权限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监管受到一定的制肘;一些财务总监身兼主办会计的职能,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难以对财务账簿和报表进行有效的审核;一些选派的财务总监自身素质难以担负起监督职责,未制止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可能损害国有控股东利益的行为;财务总监的薪酬由总经理决定,对经营层违反公司规定等重大事项,不能据理力争,有时甚至不能及时向委派方报告。
(三)没有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管体系
财务监管是有赖于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但委派的高管和财务总监并没有进行建章立制工作,也没有致力于建立一套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而是觉得民营参股进来后,一些自身原有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应该进行适当放松,以适应现有的公司文化,一些制度成了贴在墙上的制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四)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不能对资金走向进行有效的控制
民营股东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销售和采购等渠道掌握在民营股东手中,有些采购等并未签订正式的合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一些采购和销售业务的真实性难以把握,不能对资金的流向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管。
二、对策建议
探索多元化经营是国有企业一项有益的尝试,虽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可以通过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等,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我认为在财务监管方面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体系建设。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定期召开会议,按规定程序履行职权,经理层应认真落实股东会、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董事和监事应加强对经理层执行决议情况的监督,采取措施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管。加强对所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资格审查和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专职人员作为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所委派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职,定期向派出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二)加强对财务总监履职的监管。应审查委派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胜任能力,选择能够担负起全面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履行投资者财务监管职责的人选,委派的财务总监应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明确其职责,定期报告公司资产运营、财务情况,及时报告特殊、异常和重大事项。财务总监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公司据以执行,以确保其应有的独立性。
(三)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首先公司应尽快建立全面和完善的财务监督体制,其次是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梳理和优化,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四)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无论采购、销售业务均应签订正式的合同,加强货物的验收和发出环节的内部控制,采购应开展询价、招标等,涉及采购和销售业务的每笔资金的收付应附齐有关的审批、验收、发货单据等,避免内部信息的不对称,加强采购、销售业务资金流向的监管,避免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出现。
(五)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全面或专项的审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公司健康有序地运行。
“考核指标不是很多,但很精,针对短板。比如公司收入大、利润不高时,那就考核流动资产的周转率;比如我们进行了一系列重组,就要考核整合的效果。”2012年6月,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关负责人对《董事会》感慨道,“关键是在高管考核工作上,董事会说到做到。本来挺难的一件事,国资委有了要求,董事会下了决心,执行起来就很顺畅。”
由于多种原因,国企高管在一段时间内自定薪酬,公司的薪酬、考核制度流于形式甚至连制度都不健全。随着各级国资委的建立,国资监管日趋规范,国企薪酬、考核方面的制度也日趋完善,但由于国资监管的局限性、国企完善治理的困难性等原因,当前国企高管对薪酬、考核方面的“操纵”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2006年10月进行董事会试点(现为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以来,中国外运长航董事会连续被国务院国资委评为“运作良好”。在国资委的指导下,通过董事会不断创新、完善相关机制,中国外运长航形成了高管薪酬与考核的“七步法”:制度设计、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组织实施、数据分析、结果反馈、沟通兑现,促使高管薪酬和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公司的这种做法被推荐到不少央企,在实践中对企业管理和加强班子建设起到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七步考评
中国外运长航薪酬与考核工作全过程可以分为七个步骤。
先考核而后定薪酬。为落实对经理层薪酬与考核工作。中国外运长航董事会制定了与国资委薪酬和考核办法有效衔接的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薪酬和考核办法,办法突出了“先考核而后定薪酬”、“业绩上,薪酬上”的原则。公司董事会以考核结果为基础,着力建立责、权、利统一、客观公正的薪酬体系,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业绩为导向的高管薪酬管理体系,体系突出经营结果,体现按业绩付酬。
目标设定:精准考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年初研究对高管考核的指标及目标值,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高管层签订年度经营责任书,送达每位高管。目标设定中,年度预算为硬约束,董事会还对每位高管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核定,并分配不同的权重,从而体现出董事会对公司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导向性安排,也反映了各高管不同的分工,做到了个性化,避免了搭车吃饭的现象。
多维度设计考核指标,保证指标科学、全面。年度考核由业绩评价和能力素质评价两部分组成。主要包括经营指标、重点工作任务指标及能力素质指标三个维度。此举有效保证了考核既关注结果,同时也关注结果实现的关键因素。经营指标更多是最终结果衡量,重点工作任务和能力素质指标是驱动结果实现的驱动性指标,通过驱动性指标的提升保证持续达成预期结果。
目标设计具有挑战性,实现精准考核。董事会将预算作为硬目标,向出资人提交的四项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与年度预算完全一致,不搞“两张皮”,并作为下达给高管的年度经营业绩目标。
考核目标与解决短板相结合,促进全面发展。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指标确定中,体现出对集团短板的重点关注。针对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难点,分别选取不同的分类指标加强考核。
建立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指标,使业绩考核更加全面、准确、完整。定量考核即对经营指标和可量化重点工作任务的考核,定性考核即对重点工作任务和能力素质的考核。
分类考核高管,设置个性化的指标,体现考核的客观性和公平性。指标的差异性体现在:一是不同高管在业绩评价中经营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的权重有所区别;二是每位高管的各项任务指标权重也有所不同。比如总经理,企业的经营实绩要占到其整体考核权重的60%-70%;而董秘在这方面的权重是20%;对总会计师的考核,今年可能是带息负债率的指标占权重大一些,明年可能是财务基础管理工作的提升占得多一些,视企业的年度重点管理目标而定。
绩效跟踪。公司董事会要求高管每半年汇报一次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加强跟踪指导。总经理也定期检查,并在总裁办公会上听取各分管副总的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每月将财务分析和业务分析报告递送董事审阅,董事可以随时就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高管们根据签订的责任书,对其分管的职能部门和相关公司提出明确要求,定期对照检查,使董事会的要求有效向下落实。这些过程跟踪,意在推动确保考核目标的完成,也是督促、支持高管工作。
组织述职。中国外运长航董事会明确提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评价,坚持“程序合规”的原则做好考核的组织工作,并制定了考核工作流程。
高管在述职大会上做年度述职报告,每位高管述职后,由评价人员现场打分。为保证会议的严肃有序,董事会委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事机构向高管提前发出考核通知,明确考核的内容及要求,做好述职报告的准备。按照“谁管理,谁主持”的原则,对高管的考核由董事会主持,董事长在大会上做动员讲话,对参会人员提出具体要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评价表做详尽说明。董事、高管、党委常委、集团职能部门负责人、集团二级单位负责人和部分职工代表进行现场评价,不记名打分。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外运长航是较早在高管述职基础上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薪酬的央企。董事会自2007年起组织述职,一直坚持,形成了体系,集团上下反映良好。
数据分析。述职评价会议之后,董事会指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董事会办公室的特定人员就评价表进行统计和分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分析的结果既要反映高管整体履职情况,也要反映对个人的评价结果,还要体现不同评价群体的评价意见和差异。结果分析中既有具体数据,也有趋势图表,还有不同类别的排序,以做到深入细致,揭示问题,一目了然。在财务决算审计完成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经营结果完成情况加入,形成完整报告,报告董事会审议。全面的分析,为董事会对高管层优势及相对不足有充分的了解,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持续提升高管能力提供了依据。
结果反馈。董事会在完成对高管考核结果的审查后,委托董事长对高管层进行考核结果的整体反馈,对总经理和董秘进行个人反馈;委托总经理对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进行个人反馈。反馈的重点在于告知评价结果,指出不足,改进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准备专门的材料,以支持董事长和总经理开展及时、准确的反馈工作。
沟通兑现。以考核结果为基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与国资委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高管的薪酬兑现建议,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因为考核得分不同,所以每位高管的薪酬都不同,拉开了距离,较好的起到了激励和约束作用。根据国资委的规定,企业副职的绩效薪酬分配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的0.6-0.9之间,根据最终考核的得分确定。
精、细、严
中国外运长航董事会对高管薪酬考核体现了“精、细、严”三大特点。
精,即指标不多,但有挑战性,有针对性,体现差异性,同时具有科学性。严格按照预算,董事会对业绩的要求高,管理层不会轻松的完成;公司考核短板,哪里不足考哪里,针对性较强——正如公司有关负责人所言,对高管的指标设计、权重都经过认真考虑,每个人均有所不同,体现了差异性,也提高了考核的准确性。
细,方案细致,目标确认细致,组织细致,结果分析细致。高管的重点任务,总经理的按照年初董事会确定的集团工作重点下达,副总们的目标先由总经理提出,然后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商量,董事会确认后,再反馈给大家。在这个过程中。大家就知道董事会的关注点在哪里,劲要使在什么地方;述职大会组织比较细,通知提前送达,评价表分类,人员名单确认等,做得很细,形式严肃也让参与评价的人态度更加认真;每次评价都有一两百个经理打分,数据有几万个,这既保证了全面性和客观性,也使公司可以利用数据深入分析问题。董事会不但看分数,还看趋势,不但在班子里面横向比较,还与前一年比较,所以分析得比较透,也比较准确,高管们也很服气。
这种述职刚开始对高管们是一个很大刺激。和其他央企一样,过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领导不用公开述职,也不用接受下级企业的评价。但现在,董事会要求高管在大会上述职,进行360度的评价,这对集团上下触动很大。如此一来,高管们更加明确自己作为雇员和职业经理人的身份和责任,基层员工看到公司领导也受考核,薪酬也与业绩挂钩,自然会更有压力,“千斤重担人人挑,人人身上有指标”的责任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据悉,第一年述职时曾有不顺畅的地方,比如有人述职时间特别长,由此公司董事会规定时间,总经理20分钟,副职15分钟,如超过,一旁的闹钟就响,以确保严肃性:闹钟响对集团领导来说是很丢面子的事情一超时说明做的工作没有很好的总结。第二年开始,高管们都特别重视述职时间的把握,而且每个副职都把自己的工作重点贴在自己案头,因为知道明年要就这些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述职,自己的薪酬与这个业绩合同直接挂钩。通过考核,董事会的要求得以层层落实,这是很大的管理提升。目前,集团的许多二级企业都采用了这种述职考核的机制。
严,严格执行,严格评估,严格反馈,严格兑现。董事会一开始就确定,要先考核而后定薪酬,不能像过去那样都用一个比例,搭顺风车,吃大锅饭。公司有了制度,就严格执行,董事长作动员,总经理带头述职,大家认真打分,由于采用360度的评价体系,这几年评价结果都很符合实际。考核结果出来后,反馈程序严谨,董事长在总裁办公会上进行反馈,作为总裁办公会的正式议题,对个人的反馈也很认真严肃,被考核者会被告知自己的得分和班子在该项的平均得分,明确短板所在和努力的方向;公司坚持考核结果就是薪酬兑现的依据,不能随意调整,坚持落实“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的原则,高管收入真正实现了差异化。
关键在沟通
中国外运长航有关负责人认为,在薪酬与考核工作中,有效沟通非常重要。
其一是保持与国资委的有效沟通,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志。国资委逐步建立了董事会试点央企薪酬和考核的管理指导制度,但更重要的还是董事会及时向国资委汇报与沟通,了解出资人的政策和要求,寻求出资人的指导和支持。中国外运长航董事会在审议薪酬和考核相关议案之前,坚持向国资委的有关司局汇报,确保董事会决策与出资人要求的统一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办事机构加强与国资委主管司局的沟通,委员会召集人、董事长也多次亲自参与沟通。
第二,董事长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以及总经理充分沟通,共同发挥作用。董事长是董事会运作有效性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高度重视薪酬与考核工作,积极支持委员会召集人的工作;召集人在制定议案草案的过程中,积极与董事长沟通,征求意见,使委员会的工作和董事会的工作衔接更加顺畅。由于总经理负责运营,所以总经理和董事长以及委员会召集人的事前沟通十分重要,以使董事会对公司发展更了解,便于总经理明确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要求和预期。
“总之,沟通是关键。良好的沟通,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谐工作、达成一致,排除可能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理解误差。”公司一位董事这样说。
专门委员会发力
在完善薪酬与考核工作方面,中国外运长航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公司一位高管看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认真,对集团的影响力比较大。最近三年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会8次,审议议题15个。
为应对高管自定薪酬、薪酬制度纵、随意性大、缺乏科学性等顽疾,需要一个独立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力,而这需以委员会自身构成的完善为前提。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上,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一样,中国外运长航采取的是一开始就一步到位的做法——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而且全体外部董事都是委员。中国外运长航的董事会外部董事超半数,且由国务院国资委任免,津贴由国资委决定,委员会的召集人也一般由副部长级的董事出任。这样一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性和权威性都非常高,最大程度保证了外部董事作为独立群体对高管薪酬考核管理工作的权威性。
专门委员会的有效运作离不开支撑机构。为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了以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组成的办事机构。为“保护”和督促支撑机构人员的工作,中国外运长航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理层关于专门委员会支撑机构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要报给委员会,如果发现异常,委员会可以调节。
关键词: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9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5-082-02
2006年6月和9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从2006年度起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自我评估报告所进行的核实评价。2008年5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及保监会五家政府监管机构联合正式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自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要求企业制定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自我检查评估并出具自我评价报告,以及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自我评价报告出具审计意见。2010年4月26日,五家监管机构进一步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共称“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作为实施基本规范的具体指引。配套指引和2010年5月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了对上市公司建立和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监管要求,一套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适应会计国际趋同、符合中国企业发展实际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内部控制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内控体系的健全和执行,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动因分析
1.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内部控制是经济单位和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高效有序运转,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对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能够保证内控信息的沟通与交流,提高管理的效率,及时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价,保证控制的有效性。另一方面,通过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向所有者报告内部控制的情况,可以免除一部分管理者的受托责任。
2.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需要。现代企业制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按照委托理论,就形成了委托人和人的一种经济责任关系,委托人作为公司的股东,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拥有剩余索取权。而人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是薪酬最大化。两者目标不一致,就形成了委托矛盾。作为外部利益相关者主体的委托人,就需要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了解人的履职情况。内部控制作为公司人履职的主要内容,信息披露能够使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的运作,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和制衡机制,化解委托矛盾,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3.市场信号传递的需要。信号传递理论认为,信息优势的一方会向信息劣势的一方提供信号传递,以期市场会对此做出积极有效的反应,信号传递一般采用短期效果明显且成本低廉的形式,信息披露是信息传递的最实用、经济、效果明显的一种方式。因此,在资本市场上,那些内部控制有效性较高的公司,为了避免出现逆向选择,将自己与那些内部控制差的公司区分开,更趋向于主动披露其良好内部控制信息,这就向市场传递了一种良好的市场信号,就会吸引更多的投资,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4.价格信息传导的需要。按照有效市场理论,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已经充分反映在资产的价格中了,市场中的投资者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只能获得平均利润而不可能获得超额利润。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一种信息传导机制,其目的就是要让外部利益相关者更了解公司的管理信息特别是内部控制的相关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判断。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必将会影响股票价格。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分析
1.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了内部控制的实施,它保证了公司管理层的履职行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和
本问题,也形成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相制衡的权力体系,信息披露也成为管理层履行职责的一种重要行为,是股东享有知情权利的一种途径。股东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管理层的行为,减少管理层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促使管理层更愿意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特别是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因此,独立董事的数量和比例,其履职程度,都会影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也会影响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2.公司经营业绩。内部控制作为保证公司有效运营的一种措施,有实证研究表明,内部控制越完善的公司,其盈利能力越强,经营业绩越好。按照信号传递理论,经营业绩好的公司为了将其与其他公司区分开来,更愿意对外披露一些公司的正面信息,特别是内部控制的信息。通过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它向市场传递了一个信号,公司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制规范、透明、民主、公开,经营效率高,其盈利能力强。通过信号的传递,就会吸引优质资源流入自己的公司。
3.公司规模。规模大的上市公司为了保证权利的有效运行,有着更加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更注重本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声誉。规模大的公司的信息披露往往有着人才和技术的优势,不会受到资金和技术等因素的限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程度更加广泛。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规模大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存在着各种的管理问题,都有着侵占中小股民利益的各种现象,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需要改变公司原有的损害中小股民利益的形象,因此,更愿意披露有关内部控制的信息,来改变原有的形象,树立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 4.审计意见。按照证监委的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后方能报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包括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达意见。一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动力就会减弱。因为,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说明其或多或少出现了问题,而作为财务报告基础的内部控制体系也必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隐患,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欲望也必将受挫。
三、对改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1.制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应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应明确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明确披露方式,规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所披露内容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明确违反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惩罚措施等。鼓励上市公司在强制披露的基础上,自愿披露其他有关的内容,以实现内部控制信息的高度共享,为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自愿性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可以多样化,但其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必须得到保证,应主动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核鉴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否则自愿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可能会传递错误信号,误导广大投资者。
2.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上市公司自身发展壮大的必然需要。完善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不被大股东侵害以及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合理设置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以及董事会等职责,明确各机构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对重大遗漏、虚假记载以及误导性陈述等行为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采取适当激励措施,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绩效考核和评价,增加独立董事的责任感,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完善监事会的职能,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监督董事会、总经理等公司高管的权力运行,预防他们通过徇私舞弊来损害中小股东及员工的利益。
3.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机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机制应包括内部和外部责任机制,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信息失真的处罚机制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产生失真的责任追究制度。监管部门应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
力度,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披露但拒不披露,不按规定的时间、形式披露的行为,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漏报、虚报和错报信息应当进行严厉惩处,逐步引入民事赔偿诉讼法律机制,并与市场准入机制挂钩。公司内部要有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信息追溯机制,明确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人员等对内部控制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在内部控制信息报告上签章,对外披露时应经过公司内部的一定审批程序,获得授权后方能对外披露。
4.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第三方审计的评价机制。内部控制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决策依据,中介机构作为市场交易的第三方,为交易双方做好客观、真实的信息评价。但长期以来,上市公司经常与中介机构共谋作假,误导甚至欺骗广大投资者,有时造成投资者巨大的损失。只罚不赔的这种处罚方式,并不能挽回国家和广大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因此,应加强对第三方信息审计的评价,规范信息审计业务的规范操作,严格信息审计的责任,对于信息审计提供虚假或不准确意见的事务所,要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信息审计业务主体资格,限制其市场准入。
四、总结
内部控制保证了上市公司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其信息披露有利于公司对外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提供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信息服务,为外部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分析公司的营运风险,为其预测公司的价值和发展前景提供依据,从而帮助其做出正确决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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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一)下发方案。县安办制定下发了《《县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暗访检查工作方案》,明确职责,确认分工。
(二)严格考核,确保成效。明确要求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要结合自身职责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联动、通力协作,有序推进各阶段工作。凡因工作部署不及时、敷衍了事,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安委办将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直接以“零分”处理。
二、检查情况
(一)危化品安全检查成效显著。重点从销售、储存和运输环节开展检查。对全县9家加油站的道路运输试行严格监控,防止汽柴油运输过程中泄漏事故的发生。同时结合维稳工作的需要,要求各加油站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不得零售散装汽柴油。
(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取得重大进展。一是突出重点,加大路面监控和管理力度,设立了综合执法卡点,对事故易发路段和超速违章行为,采取定点检查和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治理;二是加强了对s317、s318及县乡村道重点路段的隐患排查,对客运班线进行了全面清查,及时增设了各类警示标识标牌和波形护栏,完善了标线和减速带灯安全设施;三是加大了对拖拉机、摩托车等非机动车辆违规载人安全监管力度,确保不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四是对过境客运车辆严格管控,要求其夜间不得在境内道路上行驶;五是对县汽车客运站和翔云运业进行了监督检查,要求客运企业切实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等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
(三)确保消防领域安全平稳。深入超市、宾馆、集贸市场、寺庙、公共娱乐场所等单位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了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四)筑牢市场监管防线,保卫“舌尖上的安全”。以辖区大型超市、商场、农贸市场等肉及肉制品、水产品经营者为检查对象,重点查看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肉及肉制品是否有明确的购货渠道以及是否存在经营假冒伪劣有毒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和“五无”产品等问题。检查中,执法人员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购销台帐、质量把关、质量承诺、不合格肉品退市等制度,切实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同时对当前市场消费热点食品鲜肉、鱼等进行了抽检。
(五)从源头上把关,确保燃气使用安全。对液化气充装站设施设备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规范了液化气充装和经营秩序,同时对餐饮、宾馆等场所用气来源、燃气管道、环境条件、安全设施、气瓶情况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检查,防止泄露和爆炸,有效杜绝了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筑牢“三道墙”,做好护林防火工作。一是筑牢防火包保墙。严格落实县乡(镇)村干部和护林员的工作责任,实现县级领导包片、乡(镇)党政负责人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包保责任制,做到林有人护、户有人管、责有人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信息畅通,严肃纪律,杜绝离岗;二是筑牢防火宣传墙。在全县各主要路口设立宣传牌和检查站,对来往车辆人群进行检查并宣传教育,组成宣传车队循环播放护林防火安全知识,形成浓厚的防火氛围;三是筑牢防火巡查墙。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安排专人对特殊人群进行管护,安排各村护林员在村内来回巡逻,发现有火源或火灾隐患的,及时现场处理,严防火情火警的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加强农村自建房屋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安全。一是将农村自建房屋安全监管工作列为日常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延伸至村组一线,屋屋细化分解监管职责,逐级夯实监管任务,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和责任到位;二是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农村自建房屋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和巡查,及时排查发现存在隐患和问题,打击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农村建筑施工安全环境;三是对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区域,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相互配合,及时进行联合整治,强化联合执法,突出上下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特别是加强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在履职尽责方面的督查督导力度,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彻底、责任不落实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严厉问责;对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其他行业(领域)安全检查全面推进。狠抓特种设备、建筑施工、旅游、农村生产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了重点隐患的跟踪治理,促进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得到进一步好转,安全监管水平有效提升。
疫情期间主要针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交通运输等领域开展专项暗访检查,截止目前,全县共组织暗访检查组198个,组织暗访检查人员701人,暗访生产经营单位(场所)168个,暗访发现隐患86个,已整改完成72个。通过暗访检查和精准督查,推动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了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了安全监管责任,强化了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遏制了重特大事故,截至目前,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三、存在问题
(一)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推进仍旧不平衡。部分单位存在工作安排、检查记录、台账等资料不规范、不健全等问题,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彻底,隐患治理不及时。
(二)“打非治违”力度仍需加强。个别监管部门当担意识不强,执法不严,打击不力,非法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不够,宣传发动不够深入,基础台账不完善,工作质量有待提高。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假设推进滞后,监管手段有待提升。大部分单位未能真正实现安全监管全覆盖和隐患排查治理无缝化管理,隐患排查标准不统一,排查治理工作不规范。
董事会秘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秘书,被誉为“公司高管层中最职业化的岗位”,尤其是上市公司董秘,在资本圈里俨然处于各方利益交汇的枢纽点――公司的“对外发言人”,公司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定联系人”,公司与新闻媒体的“窗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协调人,同时还是公司进行资本运作时的参与者。而从国外的制度来比较,接待投资者一般都是由公司CEO或者CFO直接出面,国外其实是没有董秘制度的。
中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设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事宜。作为资源在握的高级人才,董秘是最佳的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裁、总经理的人选。这是董秘职业发展的一个渠道。作为公司财务事务的最高负责人――CFO,通常又都是公司必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务中,投资者所关注的很多事务都与财务有关,董事会秘书经常需要从CFO处了解财务数字及形成该数字背后的逻辑,有些时候还需要邀请CFO直接回答投资者的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不再单独设立董事会秘书一职,而选择由CFO兼任董秘,而这一改变对公司治理有何利弊、又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产生哪些关键影响?笔者试从自身实践体会来加以解读。
董秘的历史沿革及职责
董事会秘书在英美公司法上被称作公司秘书(company secretary),最早追溯到1841年的英国公司法报告的案例中。最初,董事会秘书仅作为公司的普通雇员,处理一些文书事务,与普通的“秘书”无本质区别,随着董事会秘书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多,在公司中的地位日益上升,开始发挥重要作用。1971年,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法定机关的地位得到确认。英国1985年公司法和1989年公司法都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职权与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特殊属性的赋予使董事会秘书开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成为关键因素。
在中国,董事会秘书得到有关法律、法规上的认同,最早起源于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该规定第15条明确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后,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中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7)中有关章节都明确了董事会秘书这一职位,都进一步重申了董秘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成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沟通的重要桥梁。
2005年10月,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并规定了董秘相应的职责。
从以上董事会秘书的发展沿革可以看出,在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秘书制度设置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司内部的管理,使公司运转更加规范、协调。它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而衍生,并从公司法角度进行规制。而在中国设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上市后的规范运作和监管要求,也更多地表现为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从证券法的角度进行规制。
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经过了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董事会秘书现作为公司管理方面的主要高级职员,已具有广泛而实质性的义务和责任。但在我国,虽然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均设立了董事会秘书一职,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明确了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涉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筹备事宜、信息披露事务、文件管理及处理董事会执行职权所产生的事务等职责。但从我们国家现状来讲,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董秘还不是一个具有资历深、影响力大的职务(否则就不会在公司法中规定“董秘也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很多公司董事会秘书难有实质意义的高管地位,更无法实现披露、协调及监管的治理职能。
董秘工作的主要对象是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大股东、董事会、管理层、中介机构、监管机构等公司相关利益人,其从中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主要工作方式是沟通和协调,董秘在其中需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和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由于大股东的利益往往与中小股东不一致,端着大股东的饭碗为中小股东的利益说事,使得董秘的工作环境从根本上来说是受到挤压的,同时由于不少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并不了解董秘的职责和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则,使得董秘往往成为公司管理层“行使职权”的障碍。董秘在多数情况下对公司的众多决策只是了解但不能全程或充分了解,执行多数任务要在多方面的压力和规定中寻求平衡。如果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对董秘工作职责认识不到、支持不够,董秘就很难开展工作。以上因素导致董秘“基本上是监管部门用来帮助公司规范和监督合规运营的工具”,而很难真正发挥董秘作为高管人员的作用。
CFO兼任董秘的天然优势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务已经表明,CFO在企业处理与投资者关系的时候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甚至在某些方面所起的作用是董秘所不能替代的。尤其是当董秘不懂财务管理,对财务知识比较缺乏时,CFO对投资者来说表现的更为重要。
一方面,CFO作为公司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参与公司战略制定,战略在财务方面的落实、重要经营事项的决策,财务预算审核与控制,资金的调度与监控等,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了解和掌握比董秘详细深入得多,有天然的优势。CFO兼任董事会秘书能够自然满足董秘为履行职责了解公司相关经营情况的需求,而且由于参与了整个经营计划的拟定和落实,能够更系统和真切的感知和掌握公司所处的市场运营环境、公司应对市场竞争的措施及由此造成的财务影响。
另一方面,公司的财务信息是资本市场及投资者非常关注的内容,CFO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自然涉及到了对交易财务处理的判断、决定并形成了投资者看到的结果,CFO兼任董秘,可以让CFO以董秘身份面对投资者时,提供投资者更加详尽的财务数据及背后的逻辑,同时增强投资者对此种信息的信赖度。
投资者关心的很多问题,包括运营和业绩等多方面都是CFO的工作范畴,而且许多问题虽然表现为财务问题,但仍是综合了公司当前的运营、未来的发展等一系列涉及生产经营、资本运作、战略发展等一整套用价值反映数字的问题。由于CFO既了解公司所有重大的经营状况,也知道公司发展思路和发展定位,又对资本市场有一定程度的认识。由CFO兼任董秘,凭借其对公司财务、对行业前景的熟稔和敏锐,能够从多方面更好的满足资本市场对董秘在扮演公司“新闻发言人”角色时的期望,从而让投资者更加深入和踏实的了解公司、做出全面的判断。
在海外,CFO的工作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处理与投资者关系,及时向他们通报公司动态;二是公司的内部财务管理;三是融资。而CFO在实现其主要职责“为股东创造更高的价值”时,除了采取传统、稳健的“成本节约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外,更多的是担当维系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桥梁,通过“协调和保持与投资者的良好关系”,借助资本市场,为公司的快速发展融得所需资金以及通过企业并购等资本运作的手段为公司整体价值的提升贡献力量。
根据美国国家投资者关系协会(NIRI)公布的2005年投资者关系执行人评估调查报告显示,69%的美国公司投资者关系官员要向CFO负责,而这个百分比在2003年后就没有再改变过,这一结果表明了CFO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责无旁贷。
实际上,如上对CFO角色的扩展定位,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中已经在实践,众多CFO早已经奔走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成为上市公司维护投资者关系中重要的一环。相反,国内A股上市公司却更多地把相关的职责交由董秘来处理,CFO仍深深隐身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幕后,埋头于公司的财务及融资文件之中。在资本运作大行其道的今天,市场更需要富有激情的表演能力以及卓有成效的沟通能力的全能CFO。CFO有能力也应该在投资者关系维护中扮演重要角色。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指引要求“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由于中国的内控概念最初源自会计控制(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原则要求,财政部随即连续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七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相应的在企业谈内控也主要是基于会计、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与此相适应,在企业内控建设的实际推动者和责任者往往落在了CFO(或类似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身上;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董秘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的职责,但落实“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的推动责任实际上落在了董秘身上,董秘规范公司治理、合规经营的职责必须通过不断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才能实现。
在公司内控管理的实务中,由于董秘更侧重于三会的形式规范运行及相应组织结构按照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设立,并不具体关注董事会如何实质推动细节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与衔接,而负责内部控制建设的CFO往往又无力影响董事会(除CFO已经进入董事会的情形)强化对具体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及为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机构的设置及调整,这就导致大多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宏观层面(内部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微观层面(制度体系的完善及相应的组织及执行)相脱节。从宏观看,公司的治理似乎很规范,从微观看,内部的制度体系似乎也很健全,但此二者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和协调,导致公司的内部控制还是停留在会计控制的层面,难以有实质性的突破。显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环境的变化,单纯依赖会计控制已难以应对企业面对的市场风险,会计控制必须向全面风险控制发展;公司需要有一个更综合且更具推动力的职位去协调公司治理与内控建设、协调各业务部门在内控建设方面的分歧,推动内部控制建设有力、深入开展。CFO兼任董秘将有利于使管理层的利益同股东一致,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更有效率,同时由于CFO更可能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享财务报告功能的相关信息,讨论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发展及保证财务报告准确、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从而实质推动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多赢的选择
从笔者的切身体验来看,CFO兼职董秘后确实工作更繁忙,压力更大,有关资本市场的知识、与投资者、媒体的沟通能力等方面对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对我本人来说,显著加深了自己对资本市场运作、投融资管理、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认识,拓展了工作视野,提升了综合能力,也让自己的职业生涯更加丰富,未来职业规划空间更加宽阔。对公司而言,客观上减少公司高管职数、降低了管理成本、沟通也更有效率、同时还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推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提升。我认为,CFO兼职董事会秘书是多赢的选择。
(二)信用风险
金融机构是巨额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资金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活动,存在着严重的犯罪风险和信用风险。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很陈旧,不能适应复杂的风险环境。表现为:金融机构对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不到位,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全体职员中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贯彻得不充分等。在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先进银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合理的内控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失效,进而加大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剥离不良资产1,4万亿元,2008年农行准备上市获得政策剥离8000亿元。经过剥离的不良贷款事实上的回收率很低,资产回收率一般在30%、现金回收率在20%左右。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49.1亿元,虽然总数较年初减少424.2亿元,但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却增加了 21.2亿元。如此持续下去,必定影响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同样,由于外部与内部的原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善,会出现经营亏损、信用风险、支付危机等,虽然数量上并不大,但更为显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对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 (P26-27)。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关联交易存在的这些问题,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常常有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这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迫切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情况来看,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不公允关联交易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股本结构方面
1.股权集中度方面
聂堂波(2008)指出,我国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25.11%,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56.23%。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最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7.5%,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16.7%,可见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水平远远高于美国(1720)。过分集中的股权给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中小股东难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来保护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难在董事会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东则会滥用控制权,如为了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不惜损害金融机构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当然金融机构也有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如民生银行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5.26%。股权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可以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股权太过分散,所有的股东都不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都希望“搭便车”,导致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致使董事会出现越权行为,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
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发行股票,但是与上市前相比,国有股比重变化并不大[7](P19—22)。如农业银行上市前,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分别控股50%,上市后汇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48%。名义
上国家是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但是实际上占有、使用、支配银行财产权利的是政府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财政部等),但是银行的所有权无法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具体划分,也无法清晰界定这些部门的权利与责任边界[8](P118-119)。同时,银行的经营者没有办法真正享有财产权力,实现自主经营。这使得商业银行产权主体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机构产权主体不明晰,就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风险就难以避免。
金融机构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严重制约着金融机构的发展[9](P89)。例如,国家给国有控股银行出资,政府却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预和行政照顾。这不仅影响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性,也会淡化其他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以及经营管理效率,造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的政策化,银行机构组织的行政化等问题的出现。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得银行的经营目标变得多元化,弱化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很难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
(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方面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多由国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东。所以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东的参与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常常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任选结果一致,所以股东大会根本不能反映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对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会功能弱化,独立董事不独立
由于股权结构的失衡性和国有性,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职能弱化,无法实现董事会的决策权和对经理人的监督。在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中,一年召开l~2次董事会,其主要内容只是听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使得董事会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机构的董事应当具有金融、证券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但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东选任,而其股东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作为生产性企业,他们缺乏管理金融机构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董事会成员不能经常、专业、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状况,不能发现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的发生。另外,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而独立董事大多由关联股东人员担任。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这些独立董事很难真正独立起来。并且独立的外部董事中,与关联股东有联系的占多数,他们也难以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3.监事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金融机构虽然在组织上大都拥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完整设置,但由于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各个部分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的理解,对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关系没有给予严格、强制性的界定,更由于从国有企业演变而来的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我国相继实行的银证、信证分业造成金融机构复杂的产权结构,导致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过程中,有效的激励制度非常重要。我国的金融机构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大多数都是短期激励,并且以简单的物质激励手段为主。实际上,管理者过分地关注权力与地位的激励。与国外银行相比。金融机构的经济激励落后于行政激励,而行政激励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结果使很多经理人员不敢创新,不思进取,积极性不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经理层而言,由上一级银行来任命下一级银行的行长以及领导。选拔考核的办法基本上是按照选拔官员的方法。另外,国有银行内部并没有建立分部门考核制度,经理层的收入和银行经营的业绩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个人的考核也没有量化,考核结果与个人的职位晋升和福利报酬相关性不大。对员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对固定的,与职务、工龄有关,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为了升职,以获得各种各样的优惠和福利,却不会去考虑银行的长远利益。
(三)金融机构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环境存在的问题
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产生冲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乱。例如,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业具有金融监管机关的角色与独立经济产业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观调控责任的金融企业,这种定位的偏差使得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产生混乱。在法律监管环节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重制约, 并且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在实施的时候也经常有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制度约束还不够明确、严厉。
2.外部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看,影响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很不完善,股东投机的行为倾向大。我国还没有形成通过股票价格对金融机构进行约束的机制。其次,由于金融产品比其他行业能更快地改变其资产的风险构成,投资者很难对其发出的信息判断金融机构的真实价值和其风险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响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机构的产品市场很难达到规范和公平竞争,从而弱化了产品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机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减弱。最后,经理人市场。我国金融机构的高管几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处于初级阶段, 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进行完善。外部市场的失灵使得银行业的外部治理基本处于失灵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行业特性来看,金融机构是高风险行业,需要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对内部风险的有效监控。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践来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机构需要履行规范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还十分欠缺,金融机构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时, 金融机构本身也缺乏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识,在披露信息时存在年报内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规范,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较少等问题。大部分金融机构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机构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内部与外部信息不对称,严重削弱了外部关联者的监督,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
在以上两部分现状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探讨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这里我们主要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方面谈对策选择。具体又可分解为两个层面:
(一)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总体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监管机制,完善早期报警功能。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机制组织网络, 应本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分级监控”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宏观预警组织系统。具体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金融机构的监测预警,对中观和微观预警机制实行管理和领导,并及时接收来自中观预警机制和微观预警机制的各种信息,处理防范银行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的及时传输。
其次,建立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中期监测作用。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馈金融宏观、微观双向预警信息,并是宏观、微观监测系统的结合部。金融中观预警机制将各种手段、方式合理搭配与协调使用,为实现金融宏观预警机制,通过中观预警机制加以具体化,然后传导金融微观预警机制运行中去,从而发挥中期监测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观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降低风险程度。金融机构治理微观风险预警机制是宏观、中观风险预警机制的最终传导系统,是对微观风险的监管,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是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关键环节。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具体做法
1.股权结构方面
(1)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过于集中,常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现象。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金融机构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权结构。但是,股权过于分散时,又会使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因成本高于收益过多而减弱。理论上,可以通过股权适度多元化来解决这一矛盾,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多元化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境外战略投资者、国内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部自然人、员工、经营者、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鼓励这些主体参股。特别是,要吸引境外战略投资金融机构,因为这些投资者除了能带来大规模的资本金外,还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创新产品的机制。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和防范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股权转让价格问题、战略投资者的套利变现和恶意收购问题等。充分考虑战略投资的稳定性、独立性以及实力和信誉,不能盲目引入战略投资者。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报告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通过资格核准和监控,掌握其复杂股权结构中隐藏的风险。
(2)明晰产权
明晰的产权是金融机构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对管理者进行监管,委托问题严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将使金融机构产权关系更加清晰,产权界定更加明确。产权明确不仅能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而且也可以解决金融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无效的问题,可防止因投资主体不明和无人负责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
2.内部治理方面
(1)董事会
建立一个权责分明、有效的董事会是金融机构改进内部治理的关键。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机构在建立董事会事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董事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水平和素质特征,要严格按照独立性、专业化的标准选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比例,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大股东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维护中小股东和利益者相关者的权益。最后,健全专业委员会,合理确定各委员会的目标、职责、权限和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设立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现独立性的前提是选拔机制,要选择与控股股东无任何关系、诚信、尽责的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并拥有相应的权利。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出台有关法规,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对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
(2)监事会
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其监督权力的中心地位。增强监事的业务能力,确保知情权、禁止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同时应制定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重大活动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报送董事会时,必须同时报送监事会。建立监事会风险控制制度,通过强化监督职能,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治理风险。
另外,在监事会中引人利益相关者,赋予监事会新的内容。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中,缺少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但他们的利益常常与公司的相关性最大,监事会应集中代表他们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关者时,要考虑利益相关者以何种科学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参与监事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在建立明确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评价体系。根据他们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其薪酬应与金融机构的盈利情况、实力发展情况、为股东带来的红利挂钩。适度增加与长期绩效有关的薪酬比例,将激励机制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等长期激励机制,将高管和员工的报酬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目标联系起来,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建立问责制。在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科学考评的基础上,实行严格问责。界定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要求。明确规定其违反法律或不尽职的处罚措施。要彻底取消金融机构高管的行政级别,改变选拔的方式,将聘任高管的权力归还董事会,使高管成为真正对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人员。董事会要拓宽选择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拔高管,理顺董事会和高管层、董事长和高管之间的关系,便于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管实施有效监督。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力度,将内部审计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的核心。内部审计要为金融机构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从而增加其价值,改善经营状况。
加快金融机构流程改革,优化业务操作过程,建立联动的业务管理机制,全面改造内部业务流程。适当削弱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的权利,减轻管理信息严重减少的现象。强调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执行力、提高经营战略决策的执行力,防范各种风险,解决基层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实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所说的信息透明不仅要对外部透明,还要对内透明。通过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地将有关公司工作动态、市场动态、政策动态和风险状况反馈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公司经营的透明化。对于不向股东通报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督促。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准则,对
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利等进行详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过程中,除了要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监督外,还要强调外部的独立审计监督。通过“外人”的审计,披露的信息会比较客观、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共谋”问题。
(2)规范金融和金融产品市场
构建会融机构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环境。首先,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循序渐进地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要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干预,强化政府出资人的身份,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机构。落实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鼓励他们相互竞争。其次,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及机制创新,使合规经营得到及时的支持。最后,应该大力发展经理人市场,促进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之间的竞争。总之,政府须从微观方面退出金融市场,放弃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使金融机构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规范其经营行为,并采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通过竞争来选聘高管和通过商业化方式来进行资产管理等。
(3)加强外部监管
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当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强制力量,需要外部监管、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等多种因素的配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的监管,鼓励资本实力强、诚信记录良好的机构参股金融机构。同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保护遵规守法、坚持原则的高管,淘汰不称职、不合规的高管,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培育合格的证券业职业经理群体。由于经营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机构无法像一般企业一样,依靠公司治理机制来确保正常的运营。在这种状况下,金融机构需要监管部门加入公司治理,来弥补其治理机制的缺陷。有效的监管活动, 有助于控制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业务,可以减少股东和经理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损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结论
总之,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中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体系必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风险,要通过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推进公司治理评价和治理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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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效能 全员安全 风险管控 执行力
一、目前我国仍处在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时期
统计数据表明,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连续5年下降,2015年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2010年分别下降22.5%和16.8%,其中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55.3%和46.6%。尽管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持续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这主要表现在安全发展理念尚未牢固树立、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全社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不强等深层次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一方面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能大量存在;另一方面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技术广泛应用,新业态大量涌现,增加了事故成因的数量,复合型事故有所增多。而随着城市规模日益扩大,所带来的城市建设、轨道交通、油气输送管道、危旧房屋、玻璃幕墙、电梯设备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风险,也成为安全领域的新挑战。
二、国有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几大问题
1.人的观念行为滞后。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许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不在于制度的缺失,而在于人的安全意识淡薄,思想上的麻痹大意。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冒险违章作业,自持“技高人胆大”的无知无畏心态,嫌麻烦、认为只要小心点就没事的侥幸心理普遍存在,有时甚至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冒险行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人的思想意识没有发生根本的转变,许多落后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漠视规则,漠视生命,是造成事故的根源之一。在企业中还有一个怪圈,越是最危险的岗位,越是低技能的人在干,把低技能的农民工放在高危环境中搞人海战术,致使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风险进一步增大。
2.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一提安全,无论是谁,都说重视。但很多时候只停留在口头上,雷声大雨点小。企业领导对安全管理的思想认识不深刻,对于生产安全的管理不够认真,领导不严、下级不细,安全生产工作只停留在应付性工作布置上,最终导致了安全常常只是口号而已。而另一些企业认为,合法合规生产就是安全的,企业负责人、管理者和操作人员取得了资格证就是安全的,有合乎国家标准的各种评价报告、安全资质就是安全的,实际上,这些只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也可以说是底线和最低标准。惨痛的事故教训告诉我们:要防范事故企业必须严格安全管理。
3.安全管理效能低。后工业化时代,国有企业走向了多元化发展道路。地域多元,企业跨区域、跨国界生产经营;产业多元,多领域经营,新业态大量涌现;股权多元,投资主体由单一向多个投资主体转变。随着国有企业不断整合重组,管理层级增多,导致决策和管理的针对性差,决策要求在贯彻执行中也往往逐级递减,企业管理层的一些想法和思路不能完全传递到生产作业一线,增加了安全管理、决策、协调的难度,这些都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4.安全管控能力不足。管理资源匮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安全管理没有及时调整和跟进,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较弱,在企业规模扩张,设备技术更新,人员增多,风险增强的情况下,根本无力应对,只能是疲于应付,企业的安全管理往往靠领导者的个人素质和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去影响。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虽然很多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比较完善,但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制度去实施,在作业施工中,标准低、毛病多、习惯性地违反安全制度这些行为常常发生,许多基层员工对于施工作业程序、安全操作规范毫不在乎,这些因素最终导致了现场安全管理的松散。
内部安全监督检查不深人。现在基本上每家国有企业都有安全监管体系,但相关职责却不明确,管理与监督两种职能混为一谈。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职能常常只由一个人承担,基层的监督检查没有执行彻底,往往停留在表面,深层次存在的问题还是发现不了。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近年来,国有大型企业基层岗位用工捉襟见肘,且现在的务工人员思想开放,接触信息广,流动意愿强,对于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下降,致使企业用工缺少稳定性,不利于企业开展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有些企业为了满足生a经营的需要,新进员工往往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而更多的企业对于安全教育培训却只停留在表面,对于员工真正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不重视,大部分依靠以往不科学的经验操作,简单的安全培训不能达到真正操作中需要的安全要求,未实现全员、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埋下了安全隐患。
三、国有企业安全管理实践与思考
1.树立全员安全理念。尽管事故是多种不安全因素耦合和不安全行为累积的结果,但是要防止事故发生,最根本的还是在于人:人决定一切。所以只要把人管理好,那么事故发生的几率就能降至最低。安全生产工作要树立全员安全的核心理念,不应仅依靠安全管理部门抓安全。不少人习惯性地认为只有相关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负有安全责任。其实,安全生产直接关系着员工的生命健康、家庭幸福和企业的生存发展,需要企业中的每一位负责人,每一位员工都参与进来,否则提安全生产则没有任何意义。
如何做到全员安全,一是要强化全员安全培训。以提升员工安全能力为导向,开展员工危险辩识能力、安全操作能力、应急避险能力的三大安全能力建设,规范企业员工入职安全教育,落实重点岗位安全培训,强化员工日常安全教育,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工作中的重点,突出事故案例型、安全技能型的宣教培训,抓安全思想系统性、经常性教育,建立健全员工培训档案,切实提升安全教育培训实效,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二是要让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自主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采用《员工安全手册》,对应员工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各岗位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事项的工作要求、标准,结合岗位安全自查,岗位安全培训,细化量化各项考核指标,推行全员安全目标考核激励,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履职能力和履职积极性,从思想深处筑牢执行观。
2.用责任打造根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责任是关键,要从深化企业各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入手,进而推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形成,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推进“知责、履责、尽责、问责”,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员工干什么,怎么干一清二楚,杜绝推诿扯皮。对企业来说,落实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的重要保障,不仅包括企业内部员工,还要落实承包商、相关方的责任。
在此基A上,要确保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通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部门,基层单位、部门再以责任书的形式落实到班组,班组将责任落实到员工个人身上。责任书应根据各级人员的职责进行区分,明确安全生产的责、权、利。
实行全员安全考核激励,对应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建立相对合理的评价标准,细化量化各项考核指标,除与年度绩效考核相挂钩外,探索建立更为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增强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推行以“正向激励”为主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激发员工主动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3.靠系统解决问题。安全生产,不能跟着问题跑,围着事故转,必须转变理念,确立系统管理的思想和主动安全管理思想,建立科学、高效、管用的安全管控体系。所谓安全管理系统化,就是从“从”“机”“物”“法”“环”五个方面进行系统分析而设计的,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将管理的各个环节具体化、标准化、数据化,并通过PDcA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近年来,推行的企业安全标准化和HSE体系,就是通过有约束力的操作规范、管理规范,保障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构建行之有效的共管机制、检查机制、教育机制、应急机制、奖惩机制等常态化的日常安全管理机制,切实发挥标准化的基础作用。
4.构建高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一个设置合理,运行顺畅、精干高效的安全机构是提升安全生产执行力的重要条件。体系建立的原则是:一是要统筹兼顾,分工明确、分级管理;二是要协调高效,能依靠制度自主运行;三是生产指挥、检查、监督互相制衡;四是要在事故预防和应急指挥中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资源。基本内容包括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层次分明,形成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利,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制定和落实规章制度,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在实际管理中,国有企业要建立分层级管理体系,清晰各层级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能界定,强调一级对一级负责,在管理中各有侧重,有所区别,实施各层级对应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的效率。要切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的管理职责,集团总部负责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理念、目标、规划、标准和制度等,总体规划本安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各级子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子分公司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总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本安体系建设,监查指导和考核评价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等。基层单位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加强风险预控,体系“落地”、现场管理、安全基础、教育培训、标准执行、制度落实等。
5.突出安全风险管控。安全管理即是和风险作斗争,组织准确地认知风险,使风险从可控到在控,风险尽在掌握之中,才能说是真正安全的组织。以危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为安全管理核心,建立安全风险预控体系,通过制定安全风险评估标准标范,全面排查、辩识安全风险,确定安全风险等级,明确落实管控层级、责任单位和管控措施,实施危险源监测、预警,切实融人到员工岗位标准化作业流程,推动安全生产规范、有序、高效开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构建从各级负责人到从业人员分级管控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着力从体制、机制、制度上确保管理有效,确保排查整治闭环、常态、规范化运行。重点是推动安全检查清单化在岗位安全检查中的应用。在危险源隐患点排查建档的基础上,与各岗位职责相配对,通过岗位清单检查日志的形式固化在每个岗位,形成每天对岗位危险源、隐患点进行排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使企业各层级、各主体对安全管理对象、重点、依据、途径、方法了然于心,解决管什么,如何管、自主管的问题。
6.提升安全执行力。无论我们制定了多么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如果不能去执行,只将它用来应付检查,那么这些制度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企业安全管理执行,需要4个方面来保驾护航:一是制度从严,安全制度需要以人为本,不能脱离实际,要强化制度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它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各项制度要能够相互联系一致,避免因条例的不严密、不准确而造成执行困难;二是管理从严,落实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培训,抓好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有效推行和实施,加强基层单位、下属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的监管工作,将落实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确保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到位。在制度面前一视同仁,任何人违反了制度,都必须按照制度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三是分析管控从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则要仔细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然后再进行整改,杜绝发生类似的安全事故;四是处罚从严,当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无论什么人违反了相关规定都应该处罚,不能有所姑息。
2020年本人兼任集团公司企管与风控部总经理,我认真贯彻集团公司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部署,深入细致组织落实,较好地发挥了联动效能。现将本人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创新发展
(一)股权及基础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1.组织完成11家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议题审议,组织议题审议28次,内容涉及年度工作报告、预决算、投资计划、经营范围变更、增加注册资本等,组织并列席有关会议,及时完成、上报有关会后报告,强化各级子公司重要事项报告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成员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及参股公司的股权管理,尤其强化各级子公司重要事项报告等有关要求。
期间,本人作为集团公司派出董事,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董事会职责和义务,出席相关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及日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相关情况,切实维护集团公司权益,反映集团公司意志。
2.组织修订《集团公司股东派出人员管理办法》,增加对专职董监事、高管人员的职责要求,对所有股东派出人员提出更为严格的履职和报告制度要求,以及加强对其培训及评价考核力度。
3.根据关于开展央企所属企业摸底清查工作的要求,组织全面清查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基本信息、主营业务、经营状况等情况,准确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同时找出与产权系统、决算系统存在的差异及原因,真正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二)全面开展提质增效工作
集团公司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提质增效工作领导小组,企管与风控部作为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整体协调落实提质增效工作方案、全面督导具体方案执行过程,以及审议评价各成员企业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情况等相关工作。
1.制定并及时上报《提质增效工作方案》,在扩大投资、深入开展“双创”活动、合理利用资本市场、加强成本管控、加快推动内部资源优化配置、做好困难企业专项治理、以及继续深化企业改革等方面提出了总体工作目标,要求成员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有针对性、兼顾中长远发展的工作方案和阶段性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切实促进经营效益的实现和提高。
2.全面细化总体方案,对每项提质增效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形成工作任务分解表,确定了8大提质增效工作目标、19项工作要求、75条具体工作措施,每项工作都明确责任单位和领导、时间节点和进度要求,并将工作完成纳入机关部门和成员企业年度业绩考核评价中
(三)多方位、全角度构建考核体系,重新修订成员企业及机关部门业绩考核办法
1.《成员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办法》以集团公司战略发展目标为引领,针对各成员企业所属行业的特点,突出战略导向和个性化差异,聚焦执行力和板块间协同,引导、推动成员企业规划落地。
――厘清任务,细化分解,指标制定精细化。依据5年战略规划,对集团公司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指标内容,制定考核评价标准。新办法增加、完善了70余项考核指标,进一步提高了指标任务制定的精细化水平,指导被考核对象有的放矢,精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明确时限,夯实责任,任务落实精细化。明确指标任务必须完成的期限,提醒任务完成的进度指标要符合考核标准及要求,进一步督促和推动指标任务按期完成;任务落实职责明确,进一步明确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程度、责任单位、完成时限、考核频度和完成主体,形成任务倒逼机制。
2.《集团公司机关部门业绩考核办法》在原有评价基础上,增加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在办公室下发的机关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基础上,逐一梳理了机关17个部门纳入考核的81项年度重点工作,并相应设定完成时限,动态沟通强化督办氛围。新办法更加明确地将重点工作的完成质量、时限要求与考核结果挂钩,进一步推动形成重点工作联合督办机制和360度评价体系的建立,提升机关部门对年度重点工作的执行力与准确度。
二、推动风险管控重点工作有效落实
按照年度计划,全力推进实施广州新机场、四库、平湖及韩国储罐等四大板块投资项目后评价,以及交易对家评级体系完善两项集团重点工作,并坚持新增业务合规准入以及重大风险事项的报告预警和风险评估,全面领会落实国资委贸易业务最新监管要求,持续有效保障全面风险管控体系与日常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为企业生产运营与管理决策提供有力管控支持。
(一)全面推进实施四大板块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1. 2016年1月初组织机关相关部门召开项目后评价工作会议,研究工作思路,讨论甄选拟纳入年度后评价的投资项目,并对工作开展进行部署。会后提交《关于集团公司2016年投资项目后评价有关事项的请示》,经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年度后评价工作全面启动。
2.下达项目后评价工作通知。针对选定的投资后评价项目,3月底分别向项目所属成员企业下发《关于开展2016年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通知》,说明工作安排,提出全面配合及工作准备要求。
3.完成后评价咨询机构选聘及合同签署。依据制度客观公正组织竞争性谈判,完成四个项目后评价咨询机构选聘,并反复磋商后、履行审批程序后,6月中旬完成各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签署。
4.6月7日召开投资项目后评价启动会。首期开展评价的单位及咨询团队参加会议,完成工作对接和工作计划安排。会后向集团领导班子提交了《关于2016年投资项目后评价启动会有关情况的报告》。
5.各后评价项目已全面启动实施。四库项目与首都机场整体相关,纸版资料较多,计划于7月初赴现场审阅有关资料。其他项目已完成资料收集,待咨初步分析后,排期进场。
(二)加强信用风险管控,建立健全信用评级机制,对交易对家全面重新核准。
1.成员企业开展交易对家信用评级。下发通知并指导各单位制定评级标准,对交易对家全面重新核准和评级,搭建适宜自身的评级体系,完成后适时组织验收审核。
2.完善黑名单交易对家数据库。首次在合同系统执行黑名单权限变更。对黑名单交易对家数据库进行缺陷测试,针对履行不畅、使用不便等问题已形成初步优化方案,待进一步测试审批后更新系统功能。
(三)坚持新增业务合规准入评估与重大事项的报告预警和风险分析
1.新增业务合规准入评估。
2.重大事项的报告预警与风险分析。
一是对深油所有关风险问题第一时间报告预警。二是集团公司重要经营事项审核评估。
三、积极开展工程指挥部相关工作
1.完成工程指挥部的机构组建工作,以及指挥部(党工委)职责的拟定和上报。
2.组织建立指挥部规章制度体系,共建立规章制度11项。
3.梳理和拟制指挥部(党工委)运行流程,规范了指挥部会议制度,要求每周二召开周例会。
4.规范指挥部(党工委)报告制度,共组织编制3期工作简报。
5.明确指挥部及各项目部工作界面。
6.确立了“依法合规、各负其责,对三个项目部进行差异化管理”的工作思路。
7.重点督导管道项目部各项工作,多次到天津管道项目部现场办公,指导工作。
8.到天津参加天津市政府组织的推进天津段环评和社稳评价公参工作协调会。
构建新的监管制度 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
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杨家才提出,根据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与监管实际,应当尽快改进监管方式,构建新的监管制度。
一是建立与分支银行体制相适应的营运资本监管制度。在我国目前股改行资本充足率已达标的情况下,很有必要以分支机构的营运资本是否受到侵蚀为标准,加强对分支机构资产质量的监管。要按照一级分行1亿元、二级分行5000万元、同城支行1000万元的营运资本要求,对分支机构营运资本进行量化考核。凡是营运资本不达标的,监管部门可以限制其从事部分乃至全部高风险业务。
二是建立与信贷集中相适应的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制度。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制度的核心是要建立以贷款人为重点转向以借款人为重点的风险问责制度。当前大型银行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集中度较高。截至6月末,5家大型银行大客户32667户,占客户总数的7.7%。其中,不良率100%的大额不良贷款涉及1917户,占不良大户的77%;余额2286.3亿元,占大额不良贷款余额的79%,可以说抓大户就抓住了风险监管的“牛鼻子”。因此,有必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建立双向台账,把不良大户名单分解到每个省局,同时按行别分解到各大型银行,每家银行总行每季度要与银监会对账。重点是查清不良贷款产生的过程,弄清产生不良的真正原因。通过现场检查来督促有关银行、政府部门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不良贷款风险。
三是建立与高管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履职监管制度。要改变目前高管人员“只进不出”的状况。履职监管不仅要管事,也要管人。人是最重要的资源,但也是最有风险的因素之一。建立履职监管制度,是借鉴交通管理中对驾照的管理方法,实行扣分制。可以考虑制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的办法,在以事管人、客观评价的前提下,对银行董事、独董、高管人员等设定几项指标,如不良率、案件、资本充足率、国内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结果等,并以累进扣分、年度清零的方式进行考核。要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对未充分履职的高管人员可以采取诫勉谈话、责令调整职务、不核准高一级职务,甚至取消任职资格等措施。
四是建立与综合经营相适应的并表监管制度。目前,大型银行综合经营趋势明显,形成了事实上的以银行业为主的金融集团公司。并表监管是监管部门为控制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对其合并报表的母、子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一种制度安排。要重点做好对银行集团中“同源资本、同一高管、同一客户、同类市场、同质产品、同网it”的监管。
五是建立与流程银行相适应的现场检查制度。近年来,大型银行在建立事业部制、流程银行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适应这一转变,现场检查就应该进行条线管理,要做到“条现横非”,按照商业银行的产品线、业务线从上到下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是主要是负责“横向”的,具体负责对商业银行风险的把握。
六是建立与公众银行相适应的非经营信息监管制度。随着股改上市的顺利完成,大型银行要从公众银行的角度去监管。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关注银行的经营指标,而且要关注银行的非经营指标,包括银行的柜台服务水平、政府执法部门的检查评价、社会大众、新闻媒体的舆论等。监管工作也要以此为依据,不断创新监管内容和监管手段。
__银监局局长__就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建设提出:
一、建立科学的监管框架并有效地组织实施,是监管工作整体发挥效用的基础。往大说,这包括“巴塞尔资本协议”、“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等;均属于这个范畴,即我们要做好监管工作,总得有个目标、标准、要求吧,甚至是从不同的侧面、角度来反映,这即形成一个所谓的框架。对地方银监局来说,由于各地金融业和社会发展环境不尽相同,也需要设置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本局特点的监管框架。
二、以有效发挥监管职能为目的,构建精干高效的组织结构体系。这里关键是要从外部即社会的角度,清晰、客观地厘清监管机构的本质职能,做到准确定位。比如,对地方银监局来说,其主要职能即是代表银监会履行在辖区的银行业监管职责,确保银监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政策,在当地有效执行,从而维护辖区的金融稳定与安全。当中,必不可少的硬性职责有四点:1、实行法人属地监管,确保当地法人机构平稳有效发展,不出重大风险;2、各种银行业机构准入事项的审批、管理与协调,既包括营业网点以及部分业务的准入,也包括人员如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准入,等等;3、接受金融消费者的各种投诉,充当仲裁者、监督者的角色,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银行业机构改善服务态度,提高风控及管理水平;4、对所有银行业机构实行日常监管,包括非现场监管手段、现场检查等,在银行业机构之外为其最后设置一道风险防范屏障,等等。如果明确或明白了我们的监管职责及需硬性完成的任务,那么,我们即需要构建好我们的组织结构体系,从而使我们的监管工作真正做到精干、高效。
三、进行专业化、职业化的培训与教育,使员工将有效时间真正用到监管工作中。监管工作是一项高智商、知识密集型的工作,因此,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是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要求,否则,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便无从谈起。而专业化、职业化要求,除了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业务等知识之外,更多体现出一种职业精神;如果一名工作人员缺乏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那么,他所具备的专业、业务知识终究是有限的、低水平的,并且也难以真正用在监管工作上。我国
行政机关现存的弊端,往往是“官”文化根深蒂固,因而极易将监管工作官僚化,体现不出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来,结果即对监管工作形成巨大冲击;此外,由于我国过去经济管理的基础是计划经济体制,并且至今经济转轨过程也远未完成,而政治制度改革尚未起步,因此,在行政机构管理中常常难以真正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的影响。而反映到银行监管领域,则同样存在许多以计划经济思维(而不是市场经济思维)看待监管的问题,表现为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现象突出,不能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监管工作、从事监管事业。
四、以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为中心设计监管框架和配置监管资源。银监会成立伊始提出的“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新监管理念,虽然是四位一体、彼此相联的,但前提则是“管法人”,如果不能以监管法人机构为核心并实施有效监管,那么,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将很困难并难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因此,如何有效实施对法人机构的监管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一个关键环节。而要做好法人机构监管,必须实施有效的属地监管。很难想象,如果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相隔千山万水,那么,如何能做到深入、系统地了解被监管机构呢?即使可以做到,相信付出的成本、代价也是极其庞大和昂贵的,必然是事倍功半。因此,从银监会整个系统来看,要想在现有基础上提高监管有效性,必须坚定地实施有效的法人监管;与此相联系,还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相应的以法人机构为核心的属地监管。这是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建设的必由之路。其中,尤其要注意的是:实施法人机构属地监管不能流于形式,或者有名无实,即仅仅是口头说一说,文件上提一提,或者只是把责任下放属地监管局,而相关监管权却统统留在上面。这样权责不对称,很难真正落实属地监管,到头来也使监管问责无所适从。
__银监局局长__认为,监管与被监管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而被监管对象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从外因与内因的关系看,被监管对象是内因,只有内因起作用,事物才有真正的发展与变革。因此,监管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都应围绕促进这个内因的转变而进行。监管有效性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银行业加强风险内控的自觉性和制度保障。监管有效性问题应考虑四个方面:一是监管真空问题。在已有的框架下,要思考哪些措施和法规需要补充和完善。二是监管过度问题。要考虑哪些是束缚和禁锢需要改革和创新。三是监管冲实问题。解决和完善有关处罚问题。四是有效性监管的标准问题。监管有效性如何评判?评判的标准是什么?以上问题需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实践中解决。
落实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观念,需要我们转变工作作风,大兴调研之风。实行原则导向的监管和差别监管就是承认差异,由于各地的情况差别很大,在统一的监管框架内,需要我们根据当地的银行的发展和薄弱环节制定不同的政策。因此,不仅地方局需要加强调研工作,上级机关更需要走出办公室深入基层,使我们的政策制定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促进银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以科学、有效的监管推进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__银监局局长__认为,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银行业监管工作,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以科学、有效的银行业监管推进银行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点,把维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实施有效的风险监管,保证银行业及其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而保证社会和公民生产生活的稳定;要实施贯彻落实宏观政策的监管,督促银行业履行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职责,支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要实施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和损失,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这些都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坚持以人为本观点必须做到的。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现代银行业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核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工作中,要实行监管风险与促进发展并举的方针,用监管促进发展,用发展化解风险。要积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创新,不断提高综合竞争能力,从而使之获得更大的发展。要督促银行业扮演好社会公共机构的角色,制止以不履行社会责任为代价,消极防范风险的不作为行为,在支持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发挥好核心作用。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银行业监管机构不但要做好业务方面的监管,还要积极探索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发展的途径。要通过监管工作,促进其更新经营管理理念,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职业化的员工队伍等。尤其是要在银行文化建设方面探索出可行的路子,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培育和形成内在的、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行动准则,使银行文化建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中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科学发展观的基础是协调发展。就银行业监管机构而言,协调发展,就要做到监管理念与国际趋势接轨,跟上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大趋势;实行外部监管与督促内控建设相结合,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激活内因的作用;做到监管传统业务与监管新型业务并重,发现新的风险点,防范潜在的风险;注意国内机构监管与国际机构监管的兼顾,化解市场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带来新风险。银行业监管机构还要做好自身人员素质与监管事业的协调发展、监管知识与监管目的的协调发展、监管手段与监管需要的协调发展、监管效率与监管资源的协调发展等,以自身的协调发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可持续发展。要实现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要开发和保护监管人力资源。要不断地发现人才,把人才配置到最合适的岗位,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干部的领导力,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活力等,为监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其次,要开发和保护金融环境,协助地方政府建设守诺、践约、无欺的诚信社会,为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再次,要开发和保护客户资源,高度重视社会公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诉,遏止和制裁社会
非法集资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第四,协助公安机关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环境,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__银监局局长__提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银行业科学发展,关键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规模与质量的关系。银行业是一个规模经济效益比较明显的行业,但规模不是其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大银行不一定是好银行,好银行也不一定是大银行,对银行业而言,金融资源配置的结构优化相对于总量增长意义更为重大。银行业需要通过扩大规模实现外延式扩张,争取“做大”,但更需要通过降低风险、充实资本、加强内控,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益,实现内涵式发展,把自身“做强”。因此,银行业必须正确处理规模扩张与质量效益的关系,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全面加强信贷与经济、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努力防止贷款流向“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领域,按照市场规律、商业化原则和审慎决策的要求积极开拓信贷营销市场,增加有效信贷投入,科学配置金融资源,努力实现银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风险与效益的关系。银行业以追求效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其资产收益率和资本回报率在资产质量较好的情况下高于其他行业,但银行业更具有高负债、高风险的特点,要承担资金的刚性成本,面临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如果风险控制不好,信贷增速将会加剧信贷资源浪费和信贷资金损失。因此,银行业必须按照“理性、稳健、审慎”的原则处理好风险和收益的关系,强化经济资本经营理念,转变业务增长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致力完善功能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务实的内部控制体系以及灵敏有效的运行机制,狠抓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在保证发展质量、控制风险成本、依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实现稳健发展。
三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是推进现代金融体系建设的三个重要支点,缺一不可。改革是发展的动力,银行业改革的目标是“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发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维护银行业安全与稳定、提升银行业综合实力等目标的实现必须在加快发展中下功夫;稳定是改革与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只有始终维护好银行业的稳定才能确保改革与发展顺利推进,只有建立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的发展才是符合银行业本质要求的发展。因此,既要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解决好银行领域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改革创新增强银行业发展的活力,又要在保持稳定安全运行中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通过提高发展水平增强银行业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银行业的全面发展。
四是要正确处理好谋求自身发展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银行业以增加盈利、提高效益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同时又承担着维护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的公共职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是银行业发展的生命源泉和本质要求,因此,必须将维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利益作为发展的核心与目标,以高效、快捷的现代金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通过提高人民群众的金融意识来促进金融发展。同时,银行业不可能脱离经济而自我发展,因此,既要为优势产业、大型企业和发达地区提供金融服务,更要加大对弱势产业、中小企业和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支持,只有把提高自身效益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很好地结合起来,银行业才能不断开拓发展空间,实现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解放思想 不断开拓创新
银监会宣传工作部主任__认为,党的十七大要求全党同志一定要刻苦学习、埋头苦干。在农耕时代,读一两本书、几年书,就可以管一辈子;到了工业时代,读十几年的书,就可以管一辈子;而到了知识经济时代,只能是终生学习,才能用一辈子。刻苦学习是时代要求,更是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刻苦学习,关键在学有成效,衡量是否学有成效,要提倡讲真话、讲新话、讲自己的话和讲准确的话。真话,反映人的品德;新话,不注意学习,不加强自身修养,就讲不出新话;讲自己的话,要学会思考和掌握、吸收消化知识的本领,既是学习方法问题,也是学风的反映;讲准确的话,反映的是归纳总结的本事,对事物科学判断的能力。刻苦学习是为了更好地埋头苦干,推进实践。同银行业的监管和经营工作相比,宣传思想工作往往是务虚的多,但就宣传工作本身来说,要办的同样也是一些实实在在的实事。比如,为深入理解和贯彻落实好十七大精神,银监会党委提出全系统各级党委要结合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撰写一批联系实际推进工作的理论文章。这些文章是各个单位工作的综合反映。做好这些文章,就需要把十七大精神领会透,把所在辖区银行业工作研究透,以此提出对促进监管工作有效性建设和推进当地银行业发展有指导作用的办法、思路和措施。
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忠民认为,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要“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这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金融业的发展与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我国信托公司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信托属于金融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为发达国家的历史和现状所证实,而且必将在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中得到印证。我国信托公司历史上经过五次整顿。但是,毋庸讳言,我国信托公司目前无论在规模、创新能力还是规范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信托公司的广大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管人员,应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开放,提高创新能力,认真研究和规划信托公司未来的发展蓝图,把信托公司做大做强。
具体到中诚信托公司,除了继续抓好公司治理、内控建设、合规经营外,在发展战略上要以创新为主线,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首先,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开展信托业务创新。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本的需求越来越大,资本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市场配置资本的比重不断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正在形成。信托公司必须抓住这个难得的历史机遇,在开发新的融资型信托产品上下功夫。同时也要看到产品日益丰富,必然带来综合理财需求的增加。我们要着手研究开发综合理财产品,逐步培养和提高公司综合理财的能力。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合理进行产品创新。
其次,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快提高公司的创新能力。信托是舶来品,发达国家的信托有上百年的历史。我们要采取考察、学术交流、业务合作、合资经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信托公司、信托银行、投资银行、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有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国际合作,虚心学习,引进他们的产品开发技术、内控制度,借鉴他们的经验,结合境内市场情况加以消化吸收,更好更快地提高公司
的市场开发能力和开发水平,为市场提供技术含量更高的产品。
第三,以人为本,培养和建立一支有创新能力的专业人才队伍。人才是信托公司市场竞争力的核心。公司要根据创新发展的需求,实施调整人力资源政策,提高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在注重人才引进、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要不断完善公司在业务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上的竞争、激励机制,使人才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要着手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实行高管持股和员工持股计划,建立长期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