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2 10:30: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消费信贷立法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论文摘要:在我国,消费信贷是一种新兴的信贷方式,随着其运作机制的不断成熟,必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消费信贷本身的特点,以及我国特殊的信贷市场环境、消费者消费习惯等,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着一系列风险与不确定性。本文对消费信贷存在的风险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关于信贷风险防范的意见与建议。
一、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消费信贷是商业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贷,主要用于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如家具、家电、汽车等)、房屋和各种劳务。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封闭式信贷和开放式信贷。封闭式信贷指消费者在一段时间内以相同金额分数次偿还债务的方式。常见的有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和分期付款贷款(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分期现金支付信贷和一次性信贷)等等。开放式信贷指信贷机构循环发放的贷款,消费者的部分付款根据定期邮寄的账单缴付。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指在消费信贷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风险与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害性、不确定性、相对性等特征。我国消费信贷风险主要特点有:
1、不确定因素较多;
2、较其他信贷风险高;
3、个人消费信贷抵押物变现难度大、费用高。
(二)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消费信贷中的风险与防范展开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探讨。袁亮(2008)从理论上对消费信贷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认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杨廷芳(2009)从商业银行实际运营的角度解释了我国目前消费信贷风险较大的原因,即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银行管理存在缺陷等。段照清(2009)则认为,法律保障的缺失是消费信贷风险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关于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周磊(2009)提出建立个人信用防范系统以规范消费者行为,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喻翔(2007)则认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应从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以及设法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入手。
二、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原因分析
近年来,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发展很快,相关运作机制也日趋成熟,然而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风险仍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有:
(一)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各商业银行依据的准则针对性不强,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
(二)国家的消费政策相对滞后。我国所提供的住房、汽车消费的政策环境严重滞后。个人申请此类贷款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评估登记手续,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并且还需交纳各种颁证费、评估费等等,势必损伤消费者的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体制薄弱。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等的了解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缺乏对贷款前进行调查,没有有效监督检查的手段。
(五)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仍趋于保守,只对若干有限大额商品消费采取消费信贷形式,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以储蓄为主,消费信贷并未真正普及。
三、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一)建立消费信贷法制环境。加强消费信贷的立法工作,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消费信贷各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
(二)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是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关键,只有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档案,才能让银行充分了解一个人的还债意愿及还债能力,这也是银行放款的坚实前提和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
(三)加强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工作。担保与保险是银行防范信用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种重要手段。防范信用风险对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努力。首先,要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调整收入分配,做好收入再分配工作。其次,要积极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拓宽消费信贷市场,银行也应加强宣传,向群众展示其好处,增强人们对消费信贷和消费信贷产品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五)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消费信贷发展。我国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极其有限,消费信贷基本上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应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给消费者一个更广阔的选择空间。
(六)商业银行加快建立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2)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调整客户结构;(3)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袁亮.个人消费信贷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及对策[J].理论探索,2008.7.
[2]李洁.关于个人消费信贷的几点思考[J].工作研究,2009.2.
[3]杨廷芳.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及解决对策[J].民营科技,2009.3.
[4]段照清.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分析[J].财经视点,2009.2.
[5]杨秀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消费导刊,2008.9.
摘要健康发展的消费信贷对于居民消费需求的增长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健康快速发展消费信贷业务首先要实行积极的消费政策,培育现代消费时尚;其次商业银行要要从经营观念、经营体制、产品品种、营销方案等方面加快发展消费信贷业务;最后全社会要建立起有效的消费信贷风险防范机制。
关键词消费需求消费信贷政府商业银行
从国民经济核算的角度看,消费需求的增长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发达国家,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一般都达到了70%以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总体来说还是属于投资拉动型增长(林晓南,2006)。从1993年至2004年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为45.8%,而消费增长对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仅为45.5%。显然,我国投资贡献率过大,消费贡献率过小(国家统计局课题组,2007)。可见提高消费需求,促进消费增长是改变我国经济增长质量的重要环节。凯恩斯认为,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费倾向改变是促进消费需求增长的主要因素。笔者认为发展消费信贷是增加人们即期收入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的方法,对于促进消费需求的增长有着明显的效应。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消费信贷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缺乏购买力的消费者个体提供赊销服务和消费支出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基于美国数据的实证研究表明,在美国消费信贷的增加与居民消费呈显著的正相关。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对居民消费能产生放大效应。具体地说,每增加1美元的消费信贷,能够带动1.12美元的居民消费(林晓南2006)。我国消费信贷的业务尚处于起步的阶段,如何才能促使这一业务快速健康发展,发挥消费信贷对增加我国消费需求的作用,本文拟对此做些探索。
一、政府要努力培育现代消费时尚,实行积极的消费政策
首先,要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积极引导人们树立新的消费观念。要积极鼓励人们敢于消费,提高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在消费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提倡适度负债消费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政府要积极引导,舆论上要正面宣传,引导居民转变"无债一身轻"的消费观念,从无债消费转变为适度负债消费,逐步提高居民的消费信用水平;并根据消费市场的特点,对消费信贷的政策导向、市场导向和基本操作知识进行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不断增强居民的消费信心,使消费信贷的好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其次,要推广积极的消费和收入分配政策,适当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者的经济承受能力。消费是收入的函数,要扩大消费需求,必须增加居民的收入,实行积极的消费和收入分配政策。目前,我国居民有10万多亿元储蓄存款,提高消费率是有潜力的,关键是要有与之配套的政策措施。
最后,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降低居民支出预期。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居民没有后顾之忧,是个人消费信贷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我国消费需求长期不足与人们的收入与支出预期不稳定有关。所以,建立商业性和强制性相结合的社会保障统筹体系是解决为一问题的关键。
二、商业银行要加快发展消费信贷业务
首先,要转变经营思路,把发展消费信贷提高到调整信贷资产结构的战略高度。银行的决策者,应当深刻的认识到消费信贷作为新一轮银行业务竞争焦点和银行业务新的增长点,具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在银行的整体业务中应当进行科学的定位并从战略高度加以发展。从整体思路上,既要有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又要确定近期的业务拓展重点;既要积极推进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又要规范管理,完善有关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其次,要从体制上创造消费贷款业务发展的宽松环境。商业银行要取得消费信贷的发展,必须调整经营管理体制,从组织、人员、制度等各方面为消费信贷业务的推广创造条件。一是要组建独立性、专业性的消费贷款经营机构,专门研究、推进消费贷款业务的营销工作,如建立金融超市、个人贷款事务中心、汽车按揭贷款中心等,为消费者提供贷款咨询、受理、审查、审批、发放的一站式服务,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缩短管理半径,建立起市场反应敏捷、运作高效快捷、前后台协调配合、上下级行高效联动的消费贷款运行体系。二是实行个人客户经理制。随时了解客户的现时需求,分析预测其未来需求,研究满足其各种需求的办法,以客户需求为开拓动力和工作规划的依据,并负责向客户宣传、推销本行的新产品。个人客户经理制应向单柜单人制服务方向发展,即客户只需面对一位客户经理,即可得到所有问题的答复和各种消费信贷服务的环节和时间,避免因贷款手续和效率问题把一部分消费者的需求拒在门外。三是完善个人信贷管理机制,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如从信贷授权上要明确并增加对消费信贷营销机构的授权额度,对超授权贷款实行审批人审批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的"绿色通道";在贷款规模上,对质量高、风险小的消费贷款可以考虑取消个贷中心规模限制,报告期末根据实际投放金额追加核定贷款规模。四是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在考核方面,要突出利润指标,让创利多的分支行投入更多的资源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实现良性发展;而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应以处罚责任人为主要手段,不要作为全行性的考核指标。在分配机制上,必须建立稳定的分配制度,弱化人治因素,减少费用分配的随意性,使"做大蛋糕"者,能分得更多的"蛋糕",使各分支行更加重视通过拓展个人信贷业务提高经营效益,而从中受益的员工也会主动做好公关、配合。在激励机制方面,必须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拓展业绩与客户经理、产品经理、员工的收入直接挂钩,建立一整套激励办法。五是完善培训教育机制。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拓展与员工的业务素质息息相关,而业务素质的高低又与培训方式密切相关。对在一线经常与顾客直接打交道的员工,业务培训方式应该多样化、实战化,应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员工跟班学习,使每个员工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处理流程有具体的了解,利于宣传促销。应建立制度化的调岗制度,让员工有机会接触更多的业务,既培养视野开阔的多面手人才,又可以从中发掘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方面有专长的员工,安排到适合的岗位。
第三,要制订有效的消费信贷业务营销方案,加强市场营销。一是要切实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差别化服务。必须从了解、分析、研究客户开始,细分客户的不同群体,建立起按照具体分类客户提供特殊化专门服务的服务方式。消费贷款营销人员要提出不同贷款偿还期、利率、贷款方式的建议,并尝试与客户一起制定在考虑客户其他负债的情况下,能适合目前及目标家庭收入的偿付计划。二是对新业务品种的推出,应根据每种业务及目标市场的不同特点,从宣传规划、促销渠道、促销手段、效果考核等各方面制订有针对性的营销方案。要重视利用新闻媒体、电脑网络信息等渠道,并充分发挥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在消费信贷业务营销中的应用,同时要注重通过贷款特约商户、经销商的销售网络进行消费信贷业务宣传。三是消费信贷应有重点、有策略地主动营销。营销体制成功的核心和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及时捕捉信息,并有专人负责落实处理,牢牢抓住商机,不能留空档。要区分不同的客户分别采取不同的营销措施:对个人客户,因面广量大,应根据业务发展进行利益分配,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以调动各营业网点的积极性,对所辖区域个人客户进行主动拜访,宣传产品、了解需求、建立联系;对集团性、收入稳定的客户,如公务员、电信、新闻、大专院校等单位客户,应由个贷中心列出公关名单,负责重点联系,争取消费信贷业务的批量性营销和办理。四是营销过程中应重各业务品种相结合、各相关部门相配合,形成银行业务经营部门在与客户接触过程中,应当就银行所有业务品种进行整体营销,并根据客户的需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有关部门,以促进各项业务的整体发展。
第四,要进行新产品创新与现有业务品种的整合并重,开发建立多层次消费信贷品种体系。应根据居民的不同贷款要求,以及不同商品和不同消费者阶层的特点,为不同客户群"量身定做"能满足其个性化、特殊化需求的个人信贷业务产品,建立多层次的消费信贷品种体系,拓宽消费信贷领域。一是加快新产品创新的频度和效率,除提供家用住房、汽车等高价值商品的消费信贷外,还应不断开发提供家用电器、通讯设备、教育、旅游、婚庆、医疗、高档家具、健身器材等消费品的消费信贷,使居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消费意愿有选择性地购买消费信贷。二是加强对现有业务品种的整合,包括尽快完善各有关管理办法,简化贷款手续,形成切实适应客户需求、高效便捷的贷款操作流程;推出组合性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如住房与住房装修组合、住房与耐用消费品组合等,通过组合消费信贷最大程度地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最后要努力探索多种形式的消费信贷的经营策略。针对目前消费信贷需求不旺的现实,为适应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应当努力探索行之有效消费信贷的经营策略及其创新。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消费信贷的业务特点,针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贷款对象,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
三、全社会要建立有效的消费信贷风险防范机制
[关键词]: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微效
1998年以来,针对国内经济增长速度下滑、国内消费需求疲软以及出现了通货紧缩等突出问题,中央政府持续地适当地增加货币供应量,降低利率等扩张性货币政策。这些政策收到了一定的效果。2000年市场物价渐渐转稳,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涨0.4%,改变了1998年来连续两年下降的局面。分项目看服务项目上涨14.2%,居住上涨4.8%,食品除水产品﹑蔬菜价格上涨外,其他继续下降。2001年1季度,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升0.7%,比去年同期高0.6个百分点,呈现出平稳并略有上升的势头。生产资料价格总指数继续小幅上涨,一季度累计上涨3.5个百分点,粮食价格总体比较稳定,服务类项目调价已基本到位。但另一方面,分地区的居民消费价格上升不平衡,食品﹑衣着类商品价格继续低位运行。工业消费品价格稳中趋降。4月份,衣着价格水平与上月持平,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价格﹑医疗保健﹑个人用品价格分别比上月下降0.3%﹑0.1%①。全年物价水平上升势头不强劲,通货紧缩仍然存在,中国经济增长仍然面临着需求不足的约束。总体来讲,货币政策收效甚微,没有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
一、货币政策有效的条件
实现货币政策的有效是各国中央银行力求实现的目标,而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密切相关,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灵敏有效是货币政策有效的基础。下面便从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方面分析货币政策有效的条件。
理论上来讲中央银行从操作货币政策工具到对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产生影响的过程由三个阶段构成。第一阶段是影响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即基础货币和短期利率;第二阶段通过操作目标的变动影响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即货币供应量和长期利率;第三阶段是通过中间目标的变动影响最终目标,即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这个传导机制可用图1说明。
图1
从图1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来看,货币传导机制实际上分属于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领域。中央银行通过金融工具影响中介目标继而影响金融市场的融资条件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放款行为,并通过他们的变动继而影响到实体经济领域即引起企业和居民资产结构的调整以及投资和消费的变化,从而改变整个社会的产出和价格。其中,企业和居民的行为是货币政策传导的经济基础,是决定性因素;金融机构行为是影响货币政策传导的中间环节,也是关键环节;金融市场建设和中央银行是影响货币政策传导的市场基础和政策因素。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也就对这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首先,要求央行比较强大,足以干预和控制整个金融市场。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能有效地将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系起来,并能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放款业务;其二,在金融市场方面,要求一个市场容量大、信息传递快、交易成本低、交易活跃持续的货币市场和一个规模较大、竞争充分、市场一体化程度高、运作效率高、市场预期良好的资本市场,要有比较完善的金融机制;其三,在金融机构方面,要求商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企业真正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成本为约束,以客户为中心。其四,在微观经济主体方面,要求工商企业是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居民个人具备较成熟的消费理念和消费行为。
二、货币政策微效的原因
随着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改革,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政策工具--中介目标--最终目标”的间接传导机制和“中央银行—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企业居民户”的间接传导体系。但在中央银行、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微观经济主体层面上的存在的诸种障碍却导致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微效。
(一)中央银行层面上的障碍
中央银行是唯一代表国家进行金融控制和管理的特殊金融机构,是有银行特征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管理的银行。它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来传导货币政策。
1、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改变金融机构的准备金数量和货币扩张乘数,从而达到控制金融机构的信用创造能力和货币供应量的目的。自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改革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将法定准备金账户的备付金账户合并为法定准备金账户。我国的存款准备金率从13%降低到8%,再到目前的6%②。
2、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用以增加或减少货币供应量。1999年,中国基础货币的主要供应渠道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公开市场操作成为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的主渠道。全年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净投放基础货币1920个亿,占全年基础货币投放的52%②。
3、再贴现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贴现率和规定贴现条件来影响市场利率和货币供给和需求。从1998年3月起再贴现利率成为独立的利率体系,不再继续与同期再贷款利率挂钩。同时下调再贴现利率并延长再贴现最长期限。1999年,中央银行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改进了再贴现业务的方式,扩大其范围,使年末余额达500亿,增长51%②。
三大政策工具的操作力度虽然很大,货币供应量的增幅也较高,但其实际效果却远远低于预期水平。货币政策传导在中央银行层面上遇到的障碍主要是我国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但同时实行利率管制,利率并未完全市场化。我国虽然放开了同业拆借利率的上限控制、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和票据贴现利率,逐步扩大贷款利率波动幅度,但是我国仍然是以管制利率为主的国家,包括存、贷款利率在内的多种利率仍由中央银行代表政府制定,影响了利率对资源配置的结构调整作用。从我国目前来看,按照风险收益对称原则,中小企业和某些大企业的高风险业务贷款利率应偏高,但由于利率管制必然造成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惜贷”现象,同时,政策性的偏向导致资金高度集中于国有大企业,这成了不良资产上升和经营风险加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利率管制的另一个后果便是使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难以发挥作用,影响了货币政策信号的传导。此外,在公开市场上,由于资金宽松导致央行收回资金容易,投放资金困难;在外汇市场上,外汇储备受贸易逆差影响和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的政策约束,央行只能被动地买卖外汇,银行结售汇差构成了央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数量限制,导致公开市场操作对利率控制乏力,利率机制作用难以发挥。
(二)金融市场层面上的障碍
1、货币市场。1984年,我国建立同业拆借市场标志着货币市场的起步。到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统一规范的货币市场格局,但总体来讲仍不成熟,缺乏足够的中介机构和市场
参与者,交易品种或缺,金融工具和手段创新滞后,货币市场缺乏流动性,地区分割的银行间分隔严重,交易不活跃,货币政策传导缺乏广度,低速低效。货币市场业务主要集中于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而这两个市场交易量不够大,无法大量吞吐证券,限制了公开市场操作的力度,继而影响了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幅度。票据市场上由于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商业票据使用不广泛,再加上票据数量有限,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基本没有商业承兑汇票,再贴现始终未形成规模,影响了再贴现政策工具的实施力度和广度。
2、股票市场。中国股市的投机性强,长期没有退出机制,其股指变动与经济走势呈现出明显的异动状态,股市泡沫膨胀,股票价格难以产生财富效应,隔断了相应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3、债券市场。债券市场特别是国债市场上种类不多使公开市场缺乏载体,另一方面交易不旺,以调控基础货币为目的的公开市场业务缺乏交易基础,严重阻碍了货币政策工具作用的发挥。
由上可见,货币政策的传导路径由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不成熟而显得过窄。
(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层面上的障碍
商业银行是依法接受活期存款,主要为工商企业和其他客户提供短期贷款并从事短期投资的金融机构。它最大的特征便是具有以派生存款方式创造和收缩存款货币的能力。在我国,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尚未发展到成熟阶段,利率并未完全市场化,使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缺乏必要的条件,以至收效甚微。央行只能采取贴现率、窗口指导、利率管制等其他调控工具,这就使商业银行的行为对货币政策的效力具有更大的作用。在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有全部金融机构80%以上的资产和负债,因而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反应程度便成为货币传导机制上的关键。目前来讲,在商业银行层面存在的传导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银行的垄断性。中国政府通过存贷款利率、限制竞争、限制资产等一系列金融约束政策,为国有商业银行创造了“特许权价值”的租金机会,维持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货币政策由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的行为所左右。他们之间的竞争并不充分属于寡头竞争模式,在一些事情上容易形成一致的默契和行动,很可能与货币政策方向不一致。另一方面,四大商行对中央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下降,使中央银行很难通过调低再贴现率和再贷款利率来刺激商业银行的融资欲望及活动。
2、商业银行有风险约束,而无利润约束。理论上讲,商业银行属于金融企业,应该根据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性来经营业务寻求最佳组合。在我国,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因素造成了商业银行有风险约束,却无利润约束。
第一,风险约束。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由于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导致商业银行积累了高比例的不良资产,银行贷款回收比较困难,贷款周转速度慢,经营风险大幅上升,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监管下,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大为增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中央银行多次下调利率和准备金率,降低商业银行的融资和贷款成本,商业银行也不愿意增加贷款,而是根据自身对经济状况的估计和判断,调节自身放款行为,从而改变了货币派生机制,影响了信用创造和货币供给。一方面,商业银行对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采取“慎贷”、“惜贷”,即使有较好的项目也放弃掉。对信贷人员普遍实行贷款终身责任制,让信贷人员对新增贷款负有100%收贷收息责任,一旦出现贷款逾期,便要求工作人员下岗清收,导致信贷人员产生故意不发放贷款的倾向;另一方面导致大量资金偏向信用较好的大城市、大企业,有悖于我国货币政策的多元化导向。大企业贷款过度集中,资金闲置,中小企业却资金严重不足,大大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同时加剧了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过度集中,使不良贷款比率呈上升趋势,造成传导机制在商业银行层面上的恶性循环。此外,由于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相对企业贷款而言,收益稳定且风险小,被商业银行视为优质资产,不愿出售,从而限制了中央银行大规模吞吐债券,严重影响了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效果。
第二,无利润约束。我国国有银行并没有真正建立起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因此,商业银行在国债市场上压低价格购入大量国债;存款充足时,并不急于扩大贷款业务,在目前信贷风险较大时表现犹为突出,宁可把资金放在央行备付金上,分行不计成本吸收存款,形成“重存款,轻贷款”倾向。存款、贷款和资金结算为商业银行三大传统业务,其中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贷款为资金的主要运用渠道和主要利润来源。在目前通货紧缩,央行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宏观环境下和商行本身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现实下,商行重视贷款营销,扩展优质贷款业务,进行金融工具创新,改善金融服务将起到更大作用。但商业银行却似乎把存款业务作为主要工作。自身而言,仍然是大柜台、小市场的人力资源配制方式;将发放贷款和开展中间业务视为争揽存款的手段;对信贷人员实行权责不对称的贷款终身责任制,缺乏贷款营销激励机制;金融工具单一;负债品种和资产品种单一;对贷款采取机械的审批方式;对大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审贷模式相同,从贷款申请、审贷员审查、基层行审查、上级行贷审会审查、抵押、担保、公证到贷款到位经过十几道手续,历时一周到几个月,有悖于中小企业数量少、周转快、频率高的资金需求特点。以上都导致货币政策传导速度下降,信号减弱甚至失真。
商业银行之有风险约束,而无利润约束导致了增加货币供应量刺激投资的主渠道不畅,同时造成对冗员、机构臃肿、低效的容忍,人为地增加了货币政策的传导环节,降低了货币政策的传导速度,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效果。
3、商业银行的集权管理。商业银行系统内随着一级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管理权限过于集中,极大地削弱了基层商业银行的业务拓展能力,遏制了基层商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商业银行集中管理权限的主要方式有:以经济手段或管理手段上收信贷资金,采取拉大上存资金和上贷资金利率差距的方法,迫使基层行资金上存,限制基层行资金运用,严格限制其贷款规模,基本全部上收基层银行的贷款权。商业银行的集权管理一方面不利于商行根据经济运转形势即使调整贷款业务和其他业务,另一方面抑制了金融创新,使货币政策在商行内部传导时就出现信号减弱,再经转向影响实体经济领域时,货币政策效果进一步打折。
4、商业银行发展意识不强,倾向于减少或收回贷款。在这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机制下,尽管央行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但由于乘数效应的作用导致货币供给的多倍紧缩,同时基层商行只注重争夺已形成的优质客户,缺乏基本客户群的战略意识,不注重与企业建立捆绑关系互相帮助促进企业发展,提高贷款质量和偿还率,只看到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和困难,使许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得不到及时的贷款支持,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而其他的中小金融机构,出现严重的信誉不对称。公众普遍认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誉高于中小金融机构,将资金高度集中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使之资金充裕,不需要再贷款甚至返还央行贷款,产生一定的紧缩效用。而中小金融机构虽比较灵活,经营业务较广,金融工具创新频繁,但融资道路曲折。同时,1998年后,国内有相当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甚至资不抵债,有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社以关闭或解散的法律形式实现市场退出。原农村乡政府部门办的“农村基金会”要全部清理和撤并。货币政策传导
机制中的机构本身就存在活力不足,使县及县以下的经济活动缺乏活力。
(四)微观经济主体层面上的传导障碍
微观经济主体企业、居民个人等是货币政策传导的最终环节。此层次上的障碍综合表现为企业、居民个人对货币政策信号反应迟钝,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1、企业方面。一方面由于供给相对过剩,引起物价下降,宏观经济环境并不乐观,企业对市场前景并不看好,非意愿存货投资增加,投资意愿不强;另一方面很大一部分国有企业未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缺乏面向市场的研发、营销和管理机制,产品市场占有率低,盈利条件和偿债条件都难以满足贷款条件。中小企业规模小,资本金不足,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等问题,再加上信息不对称、银行的风险约束和无利润约束,使企业难以获得间接融资。市场准入限制也使直接融资困难重重。中小企业游离于货币政策外,企业难以得到贷款,整个社会投资难以,而这又引起悲观性的经济预期,从而形成微观经济主体层面上的恶性循环。
2、居民个人方面。从1994年开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城镇住房制度以及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使居民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增加了,预期支出上升。这使得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下降,储蓄倾向提高。对居民消费意向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有59.4%的城镇消费者由于未来支出预期的增加而增加储蓄。从储蓄目的看,仍有59.3%的城镇消费者是供子女上学,而用于买房、养老和医疗作为储蓄目的的消费者分别为43.6%、42.6%和41.4%。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制度改革和外部环境的影响使许多企业效益呈现下降趋势,居民预期收入下降,也加强了储蓄倾向。
在消费信贷方面,虽然近年来央行相继出台了《关于发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个人住宅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政策措施,积极推动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但由于传统生活习惯的影响,居民对消费信贷的认识还存在偏差。调查发现70%③的被调查者认为贷款消费有悖于传统美德,仍然倾向于通过储蓄来实现消费升级,阻碍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另一方面,消费风险即消费品的价格、质量、相应的服务及其可能带来的效应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消费的机会成本,从而推迟了部分居民对消费品的购买,部分地抵消了货币供给增加的消费支出效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
三、实现货币政策有效的对策
综上所述,央行的利率管制,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性、风险约束、非利润约束以及管理权限的高度集中,企业、个人的悲观性经济预期等等都成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上的障碍,最终导致货币政策收效甚微。为提高货币政策效应,需要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企业制度、社会保障体制等的改革,不断完善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1、探寻利率市场化的最佳途径,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建立起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
2、培育参与货币市场的中介机构,增加进入货币市场交易的交易主体,弱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影响力及对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控制,减少或消除市场分割的无效率状态;加快金融创新,增加货币市场的交易品种,扩大货币市场的交易方式,从而提高货币市场交易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的有效性;加快票据市场的发展,完善票据市场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促使区域性乃至统一的票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3、证券市场上,改革企业上市的准入条件,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的二板市场和地方及场外市场,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鼓励金融创新,增加交易品种,从而为公开市场业务提供良好的市场基础;对股票市场进行科学管理,促使其健康发展,真正发挥“经济走势晴雨表”的作用;将债券市场发展为包括各类机构投资者参加的市场,并结合其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以提高运行效率。
4、深化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努力建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推动商业银行的股权多元化,使商业银行真正确立起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从而促使商业银行加强成本管理与利润考核;建立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激励机制,将机构收入和个人收入与银行的利润直接联系起来,提高风险投资的积极性,以发展方式防范和化解风险;适当放权,改善内部管理方式,增强基层银行的积极性和灵活性。
5、加快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改变经营观念,真正面向市场进行经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独立法人,不断增强其竞争力,从而改变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现状。
6、进行配套改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改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从而改善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预期,拉动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
7、努力发展消费信贷,在发展消费信贷机构的基础上,扩大消费信贷领域,改善信贷服务,增加消费信贷投入。
注释:
①王宁:《中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发生历史性变革》,载《经济学消息报》,2001-03-02。
②王燕等:《紧缩未见根本改善货币政策尚需积极》,载《经济学消息报》,2001-06-15。
③王讯:《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障碍的调查研究》,载《金融研究》,2001年第5期。
参考文献:
⑴谢平:《新世纪中国货币政策的挑战》,载《金融研究》,2000年第1期。
⑵陈学彬等:《1999年货币政策效应分析及2000年货币政策建议》,载《金融研究》,2000年第2期。
⑶王国松:《中国利率管制与利率市场化》,载《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
⑷江其务:《论新经济条件下的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载《金融研究》,2001年第2期。
⑸万解秋等:《货币供给的内生性与货币政策的效率》,载《经济研究》,2001年第3期。
⑹许详秦:《论我国货币政策的传导和产出效应》,载《金融研究》,2001年第4期。
⑺周骏:《货币政策的几个问题》,载《金融研究》,2001年第5期。
⑻王讯:《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障碍的调查研究》,载《金融研究》,2001年第5期。
⑼王宁:《中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发生历史性变革》,载《经济学消息报》,2001-03-02。
论文关键词:信用卡风险,信用卡欺诈,立法完善
一、信用卡行为规范的必要性
信用卡不仅进入人们的消费生活,成为了主要的支付手段之一,并且也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功能不断扩展,实现提现、贷款、资金运转等功能。随着信用卡业务的长足发展和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增长,信用卡业务中的风险频率也随之增长,对发卡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之间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风险中的问题也日渐严重。笔者在官方网上见到一个民意调查,对消费者用信用并如何看待当前中国的信用卡市场进调查,显示市场混乱,无规矩占76.82%;比较有秩序,管理规范占14.98%:无所谓,几乎不用占8.2%。这一显示消息表明,信用卡市场在现在经济市场中拥有广阔的前景,但又存在着巨大的不足,中国信用卡市场的完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话题。
二、信用卡欺诈的行为特点的法律性质分析
英国学者SalyoAoJoens认为,信用卡是一个信贷协议,它需要对购买进行支付,即使用者对发行者负有偿还交易时用卡所支付的费用的义务。“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发达的银行业务共同开发的金融产品,具有支付和信贷功能,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是消费信贷的一种形式。”从法律角度看,信用是发卡机十勾持卡人就是用信用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凭证。在信用卡的使用下,持卡人与发卡机构构建的是特殊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这个特殊的金融服务合同的主体是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客体是发卡机构及相关组织提供给持卡人的相关服务,内容是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这一特殊的金融服务合同的特殊性体现在双方的债务债权关系不确定,因为信用是先消费后支付的支付手段,是对预期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所以体现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信用卡下发卡机构和持人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还涉及到特约商户,特约商户作为信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持人和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需要特约商户履行其相关义务才能实现。
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是‘种消费款项的结算关系。存信用卡关系中,特约商户实际上是银行的人,它代表银行接受银行认可的信用卡。在跨行交易的结算中,即使特约商户是与收单行签订特约协议,但由于它是代表发卡机构接受信用卡,特约商户这时是发卡行的人,而不是收单行的人。信用卡交易是以发卡行的信用介入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之间因购物或消费而产生债务债权关系,以信用卡为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在信用卡交易中,发卡机构承诺收到符合规定是用信用卡的签单即付款与特约商户,独立于作为其基础的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消费关系之外,也不受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的制约。从实务上来讲,发机构除了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提供结算及其他相关服务外,还以其巨大的信用为特约商户提供付款担保,为持人提供资金融通。从法律关系这个角度来说,发卡机构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提供相关服务之外,还与特约商户形成一种独立担保关系,在持卡人信用账,无足够余额支付所购商品时,持卡人可以使用发行所给予的信用额度透支消费完成购物行为,其实质是发行垫付资金完成对特约商户的付款。所以,信用卡在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形成的是持人住用信用支付下有发行提供付款担保的一种独立担保关系。
持卡与特约商户的关系是一般的商品买卖和服务的法律关系,虽然采取的是信用卡这一方式进行支付和结算并介入了发卡行水完成整个消费行为,但是实务上和技术上百异于其他支付方式,但买卖或提供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却不实务的同而变化。
信用卡欺诈是指不法持卡人通过欺骗手段领取或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诈骗按照角色的不同可以分为商家诈骗、持卡人诈骗和第三方诈骗。商家欺诈来源于合法商家的不法雇员与欺诈者勾结的法商家。在实务中,商家雇员有机会接触到持卡人的卡信息,这就有可能为使不法雇员保留或复制信用信息,通过信息的保留而进行欺诈。持卡人欺诈主要是不道德的真实持卡人所进行的欺诈,通常是持卡人充分利用信用卡的责任条款,在收到货物后提出异议或言没收到货物,欺诈商家和发卡机构。第三方欺诈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伪造和骗取信用卡并进行交易。行为人通过伪造相关信息来欺诈发卡行发行信用卡,这种情况下,一旦发卡行发行后,引起的法律关系是真实存在的,虽然在法律效力上其归于无效,但在欺诈行为没有被发现之前,无疑是扰乱信用卡市场秩序,侵犯了发卡机构的利益。行为人利用他人的身份进行欺诈,骗取发卡行发行信用卡进行使用的情形相对于利用虚假身份进行欺诈的情形更为复杂。根据当事人是否知情,可将这类行为分为当事人完全不知情情况下的欺诈和当事人知情的欺诈行为。由于当事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被行为人利用,其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应与行为人虚构身份,伪造申请资料骗领信用卡的情形相同,对当事人不具法律效力,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知情情况下的信用卡欺诈行为,目前比较典型的是中介公司进行欺诈申领信用卡,即所谓的“套现”。中介公司一般打着“小额申请”、“快速融资”、“贷款绿色通道”的幌子来诱骗申请人。中介公司一般会告诉申请人,他们可向各家银行同时申请信用卡,这样申请信用卡的数量可达十几张。每张信用卡可的信用额度可达2万到5万元,总额度就可答三四十万元。然后,中介公司通过提供最全套的手续去“骗领”银行的信用卡金卡。最后,中介公司通过POS机为申请人大量提现。当十几张信用卡从银行里办理出来,中介公司都要向当事人索要10%到50%的手续费,如果当事人希望直接收到现金,中介公司也可以利用自己公司的POS机为当事人刷卡,使银行资金转入公司账户提出来。但我国目前还无专门针对这种犯罪形式的法律规定措施,所以只能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
三、信用卡欺诈现有的法律规范
信用卡使用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信用进行了原则规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迪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问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最为摹砌的就是发卡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发机构始终面临着申领人伪造资料骗取发卡机构信任的问题,非法持有人的诈骗问题,合法持有人恶意透支的问题以及特约商户未尽职责的问题;持人则面临着信用卡和身份证被盗窃、遗失的问题。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使用伪造、作废、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金融法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两部重要法律。《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主体,发卡机构、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在业务规定、业务管理、信用卡申领与销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他包括《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办理利用信忙许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商业银行关于信用的章程、特约商户协议节、特约商户操作程序、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于续、信用卡保险单等都有针对信用卡使用有关的约定与规范。
我国目前关于信用卡的立法相对于实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其对各个部门法对信用卡的规制来看也有定的不足和弊端。目前我国调整信用的规范主要是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他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作的少量司法解释。信用卡法律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强,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由各商业银行自己制定的信用卡章程。这些章程在信用卡交易实践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他们在性质上是一种格式合同,法律效力没有足够的法律条文来支持。其次,表现为缺少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的专门性法律,我国目前在调整信用卡方面的法律最为权威且最具操作性的规章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但该《办法》也并非针对信用卡专门而立,而是将各类银行卡业务纳入同一办法进行了规范。其具体内容对己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信用卡法律纠纷没有做出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信用的法律规制仍然存在严重缺失。另外,其对银行制定信用卡章程的格式条款不加任何限制,亦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完善信用卡欺诈防范的法律规制
首先,要加强和完善信用卡的立法,加强信用各方面和各环节的法律规制,从内容上基本包括六个方面:一是信用}产业的性质、产业的组织形式及管理制度和运作模式:二是发机构、特约商户、持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三是信用卡网络安全保密及监督制约程序;四是发卡行、使用的法定程序和市场行为准则:五是信用卡授权、交易、清算和支付等重要环节的规范;六是各种信用仁欺诈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从法伴内容上对信用卡的规制加以完善,制定专门的《信用卡法》,让各个环节能明确的在法律的指导下运行,让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能有明确的法件规定作支撑。
[摘要]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个人信用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文章着重提出了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介绍了国内外在个人信用征信方面的实践的模型。比如如何建立个人信用征信数据库和个人信用报告,如何进行个人信用分析,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及行业管理情况等。这些内容对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也提出了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
健全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我国统一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这一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经大于5.2亿,其中5200万人有信贷记录,收录的个人贷款余额约2.5万亿元,日均查询量已超过20万笔。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收录信用卡数约700万户,授信总额约600亿元,余额约60亿元;个人贷款约160万户,授信总额约4200亿元,余额约3000亿元;16家商业银行2000多个查询终端平均每天查询4万笔,占全国的1/4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是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信用消费观不强
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居民“量人为出”的消费习惯根深蒂固。尽管在一些大中城市人们的消费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一部分人已突破了“零信用”记录,但大多数人仍然对个人贷款持谨慎态度。传统文化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现代信用文化的发展。我国个人信用消费仅在大中城市有所发展,相当部分的中小城市个人信用消费能力还不强,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无从谈起。根据国外的经验,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时,个人信用消费的巨大潜力才会被发掘出来。2002年我国GDP刚刚超过10000亿元,人均不足8000元人民币,远远低于该标准线。目前,除了东部沿海城市和中、西部部分省会城市经济较发达外,我国大多地区经济水平较落后,尚不具备大范围发展个人信用的经济条件。我国是高储蓄率的国家,2006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12月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突破14万亿元。数据显示,2005年12月末,我国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28.72万亿元,同比增长18.95%,并且个人还持有相当数量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这些都是重要的个人信用资源。理论上说,14万多亿元的个人信用资产足以产生巨大的个人信贷需求,促进消费信贷的增长,而当前的实际情况是,我国个人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例约为2%一3%,在个人信贷业务发展较好的上海也仅有10%,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30%的比例。庞大的个人信用资源被长期闲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发展。
(二)个人信用征信资料不全
目前我国居民能够提供的个人信用文件主要有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和个人财产证明(如存款凭证、实物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证明等)。前三种文件仅能说明个人的自然状况,第四种虽然与经济有关,但它仅提供了某一时点个人存款余额和实物资产情况,并不反映个人收人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反映个人债权、债务状况及守信状况。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收支和债权债务没有完整系统的记录,个人信用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十分缺乏。
(三)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推进不力
前几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联合印发《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办法》,开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工作。随后,广州、深圳、昆明等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也开始了个人联合征信试点。经过两年时间探索,各试点城市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整体来看,仍存在着进展缓慢、经营困难、征信客户群体偏小等问题。以上海为例,个人联合征信工作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运转困难。人民银行和信息办关注的是征信活动的社会效益;投资商关注的是投资效益,追求利润最大化;理事会成员则更关注所提供信息的安全性,保证商业机密不泄露。由于各主体的利益和目标导向不同,资信公司运作难度较大,曾出现过商业银行不信任资信公司,以保护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向资信公司提供客户信息的问题。二是经营亏损。亏损的直接原因在于商业银行对个人资信报告需求减少,导致资信公司收入减少,收支难以平衡。三是资信报告质量有缺陷,使用率低。由于上海资信公司仅完成银行、电信和公用事业收费单位的数据征集,缺乏法院、公安、工商、税务和保险业等的个人资信资料,征信数据不完整,导致出具的个人资信报告质量存在缺陷。从经营成本和风险防范考虑,商业银行并不敢完全根据个人资信报告发放信用贷款,而是更多地采取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方式发放贷款,减少了个人资信报告的使用量,征信数据利用率低。四是受地域限制,无法与其他城市形成网络,个人信用报告无法跨区域使用,个人信用的流动性被严格限制,征信制度未真正发挥作用。
从全国来说,阻碍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并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缺乏明确的国家信用管理机构和统一发展规划。上海和其他试点城市的联合征信工作未形成足够的影响力,联合征信制度建设的全国发展规划也未见披露,百姓对个人征信所知甚少,征信工作也缺乏具体的政策指导。
(四)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不统一、不科学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起步晚,个人信用评价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一般根据申请人年龄、职业、收入和家庭成员状况等来决定贷或不贷。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评定办法,如建设银行制定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信用评定办法(试行)》《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积分办法(试行)》等,个人信用评价制度有较大发展。但个人信用评价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各商业银行信用评价办法自成体系,核心指标和指标权重不同,导致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评价指标体系设计过于注重个人职业、收入、家庭财产等现实资料,对个人未来的发展潜力很少考虑或根本未考虑;信用评价中过分看重抵押、担保,忽视借款人自身还款能力;未将个人储蓄账户、信用卡账户和个人贷款业务的信息综合使用,无法动态地、全面地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等等。
二、国外与国内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模型分析
(一)美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模型
该模型主要的评估内容是客户以往发生的信用行为,其对近期行为的衡量权重要高于对远期行为的衡量权重。具体说来,该模型包含以下5个方面的因素:
1.以往支付历史。具体包括:各种账户(信用卡、零售商账户、分期付款、财务公司账户及抵押贷款)的支付信息;负面公共记录以及诸如破产、抵押、诉讼、留置等报告事项,账户及应付款的违约情况以及公共记录的细节;支付账户未出现延期的天数。
2.信贷欠款数额。具体包括:各种不同类型账户的欠款数额;特定类型账户的信贷余额、有信贷余额的账户的数目;信用额度使用比例、分期付款余额与原始贷款数额比例。
3.立信时间长短。具体包括:信用账户开立的最早时间、平均时间;特定信用账户开立的时间;该客户使用某个账户的时间。
4.新开信用账户。具体包括:该客户拥有的新开立账户的数目、开立时间;最近贷款人向信用报告机构查询该客户信用状况的次数、间隔时间;该客户以往出现支付问题后的情况,最近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
5.信用组合类型。具体包括:该客户拥有的信用账户类型、数目,各种类型的账户中新开立账户的数目及比例;不同信用机构的信用查询次数、间隔时间;各种类型账户开立的时间;以往出现支付问题后的信用重建状况。
对于客户总体而言,上述各大类因素所占权重大致分配为:以往支付历史占35%;信贷欠款数额占30%;立信时间长短占15%;新开信用账户占10%;信用组合类型占10%。FICO评分的理论分值在300-900分之间,实际操作中分值主要集中在500-800分,过高或过低的情况都是极少发生的。评分越低,表明信用风险越大。FICO以其多年在个人信用信息市场的运作实践,收集了大量贷款信息,获得了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众多实证结果。据一项统计显示,信用分低于600分,借款人的违约比例是1/8;信用分介于700~800分,违约率为1/123;信用分高于800分,违约率为1/1292。
贷款人根据FICO评分,评估申请人的违约概率,进而结合申请人提供的与申请人偿付能力有关的其他信息,例如收入、负债比例等数据来确定是否贷款及所适用的贷款利率。
(二)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模型
各国在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方面都不相同,评估方法所考虑的因素自然应有所不同。我们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个人信用制度模型进行调整,从而使其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被评估者的信用水平。
1.信用评分不应作为信贷决策的唯一标准。用以进行信用评分的信用评分模型是以一定的样本为基础设计出来的,而样本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而不能等同全部数据。即使样本数据完全一样,由于模型设计者个人的理念和侧重点不同,他们选择的因素变量也会有所不同,从而使模型本身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正是基于这些原因,美国不同的信用评估机构对同一个人会有不同的评分结果,美国法律也禁止将信用分作为拒绝消费贷款的唯一理由。以FICO评分方法为例,如果借款者的信用分低于620分,金融机构就会要求借款人增加担保或抵押;如果借款人的信用分介于620-680分之间,金融机构就会采用其他信用分析工具做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2.商业银行不应向客户公布其所使用的信用评分模型。因为客户在得知商业银行的评分模型后,就可以通过有意地改变某些数据来提高自己的信用分,如有意新开立一些账户,有意增加一些银行存款数额,通过与雇主勾结来提高自己在征信系统中的收入水平等。Fairlsaac从未向外界公布FI.CO信用评分的计算方法,即使有人对其提出强烈的质疑和要求,它也只是公布了一小部分信用评分的打分方法。
三、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的方法
(一)个人信用征信基本架构
1.原则目标。建立同业征信体系应严格遵循“集中征信、资源共享、量化评级、分级授信、对等扶持、联合奖惩”的总体原则,在两年时间内建立和完善辖内所有银行往来客户的信用档案,统一客户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估、查询及管理,使其成为辖内金融机构防范信用风险的共同保障,在全社会形成“贷款先征信、信用值万金”的信用约束机制,强化公民的信用意识,使诚实守信者得到实惠和便利,使逃废金融债务者声誉扫地、付出代价。
2.实施步骤。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事关我国市场经济秩序长治久安的基础性工作,既要勇于开拓进取,又要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在具体实施中可采取“三三制原则”,即分三个三步走。
在征信对象上,第一步首先对各金融机构有贷款余额或办理了可透支信用卡的老客户实行强制征信,集中分散于各行的客户信用信息;第二步对在今年要申请贷款或信用卡的新客户实行准入征信,即先提供自己的全部信用资料,然后才能取得申请资格;第三步对今后若干年有贷款意向及目前自愿提供信用资料的潜在客户实行自助征信,从现在起为他们积累信用财富。
在征信内容上,第一步先建立银行信用记录,在积累了一定的运作经验及社会环境条件成熟后,第二步建立社会信誉记录,第三步建立商业信用记录,实现从同业征信到社会联合征信的跨越。
在征信做法上,第一步建立客户的信用档案和数据库,第二步为金融机构办理信贷融资业务出具参考性的个人信用报告,第三步实现征信信息的联网查询。
3.运作机制
(1)成立全国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公室,归国务院直接领导,负责全国个人信用管理的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全面协调。由各大部委开始着手对各自所负责的领域进行相关信用法案的立法调研;由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与安排,进入立法程序。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现有的资信评估机构进行资格认证,保留并宣传那些已具备专业水平的资信评估企业;允许社会各界主办资信评估机构,由总行把关审批,以此促进发展,鼓励竞争;选举产生资信评估行业协会,形成行业管理章程与制度,向社会宣告行业内企业的责任与承诺。树立资信评估行业及其企业的公众形象。
二是要加快建立和发展专业化的征信公司及其信用数据库。重建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最关键的也是我国最缺乏的就是专业化、规范化、初具规模的个人信用征信公司及其数据库。信用数据库是经济主体各种各类个人信用征信活动的记录。这些记录是档案、是信息、是公告、是约束,是个人信用征信管理体系基础的基础。
三是“纵深发展”。目前,银行、海关、工商局、税务局、公安局等都有一定意义上和某种程度上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现在的问题是要使他们已具有的信用资料及管理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对此应该由政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专家制定并出台有关个人信用数据库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各个系统的主管部门再根据这个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四是“横向发展”。上述各类机构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大多数都是在自己的经营或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是为自己服务的,在很大程度上都带有鲜明的行业色彩。这些信用数据库无论怎样专业化和发达,如果它们相互割裂,都不能全面反映被记录入的综合信用水平。因此,有必要把这些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起来,面向社会。
(2)建立并有效运行不良信用惩罚机制。一个健全、有效的不良信用惩罚机制是由直接惩罚和间接惩罚共同作用完成的。直接惩罚主要来自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公会,例如,工商管理部门直接公告黑名单,银行业公会通告贷款违约个人等。直接信用惩罚的主要特点是具体、有针对性、公告性较强、处罚明确。问接惩罚主要源自专业化、社会化的信用数据库,例如,个人信用数据库通过向社会开放,提供查询与评价,向查询人展示被查询人的综合信用状况,供查询人参考。间接惩罚的主要特点是日常性、有弹性、随时能够满足需求,更加贴近市场。从长远来看,要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发展间接信用惩罚体系。具体来说,一是鼓励各主管部门、行业公会与协会管理和约束各自系统内的个人信用与个人信用活动;二是建立公告制度、惩罚制度、公开惩罚细则。
4.会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参与同业征信理事会的各会员单位享有查询使用征信数据库全部信息的权利,并能要求理事会对不守信客户实行联合制裁;同时,会员单位有向理事会完整无偿地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义务,在信贷部门和信用卡部指定专门联络员,对第一批征信对象采取以主办行负责分片包干的办法建档评级,在指定时间内归并人同业数据库。
5.操作流程概述。按照统一规范实行流程化操作,其基本操作程序如下:“制定规划一同业联动-分行包户-数据集中-统-建档-量化打分-信用评级-分级授信-受理贷款申请-查询信用报告-简化贷款手续-个人消费贷款可循环额度-失信惩罚-扩大征信范围和内容。”
(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方法
1.采集方法。一是强制采集,对各会员行的现有客户实行无条件信息集中汇总,对其全部贷款和信用卡的申报资料及偿还记录完整报送同业征信理事会,实现资源的挖掘利用和共享。二是自助申报,有融资意向或自愿提前开立信用账户的公民均可向征信理事会索取申报表,按要求填写个人的信用资料,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建起自己的信用档案。三是社会举报,同业征信理事会向社会公开设立信用维权公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不守信行为进行举报,同时提供证据。如果所反映的不守信者是征信对象,则记入其信用档案,并调整其信用评分;如果不是征信对象,则记入后备资源信息库,以备后用。
2.信用账户。对征信信息分门别类专户管理,每人一份信用档案,为了便于查询和管理,对参与个人征信的每一个客户登记一个专用信用号,终身使用不变。信用账户尽最大可能完整收录客户的背景资料和信用记录,输入征信数据库,并逐年记载客户的最新信息,形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形式。信用号的格式如:Aa07126123456,第一位大写的A或B代表自然人或法人,第二位小写的a或b代表男性或女性,0712按最简洁固定的电话区号形式代表地市,6代表县,最后的123456按登记顺序自然排列。
3.采集内容。同业征信的内容要相对单一,暂时不包括商业信用和全部社会信誉,其具体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1)个人社会背景资料。考核权重为10%;(2)个人资产负债状况。考核权重为30%;(3)个人银行信用记录。考核权重为50%;(4)个人社会信誉概况。考核权重为10%。
(三)个人信用报告细节
1.个人信息。包括过去的家庭住址、工作经历、个人的姓名、目前的详细通讯地址和社会保障号码等信息。
2.信用历史。向从电话公司到抵押权人的所有机构公开个人的贷款限额、分期付款情况和还款历史纪录,并且附加所有最近的支付行为纪录(30天内或更长时间)。
3.公开纪录。所有涉及个人的破产公告和其他的法庭判决,比如离婚赡养权协议和税收留置权。
论文提要:近几年来,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便捷的商务形式在我国飞速发展起来,但同时也面临很多安全方面的问题。本文就我国电子商务所面临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当今世界是数字化的信息社会,高新技术尤其是电子信息技术对各行各业的影响从未像现在这样明显。电子商务就是在这个信息时代背景下产生并迅速发展起来,它已逐渐成为人们进行商务活动的新模式。近几年,我国的电子商务也蓬勃发展,像阿里巴巴、E-BAY、淘宝网等已取得相当的成功,给人们的生活观念与方式带来了巨大的改变。但同时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晚、发展快,以致配套的技术及管理等方面跟不上,致使安全成为其发展过程中的阻碍因素。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安全问题分析
在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问题主要由三个方面造成,即技术落后、信用缺失及法律法制体系不完善。
(一)技术落后。对电子商务的安全而言,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安全技术问题,即我国现有的网络安全技术落后,难以建立一个安全可信赖的电子商务环境。一般来说,电子商务所面临的安全威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信息篡改。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修改、删除、插入或重放,从而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
2、信息破坏。信息破坏既包括网络硬件和软件的问题而导致信息传递的丢失与谬误,也包括一些恶意程序的破坏而导致电子商务信息遭到破坏。由于攻击者可以接入网络,就可能对网络中的信息进行修改,掌握网上的机要信息,甚至可以潜入两方的网络内部,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3、身份识别。(1)假冒他人身份。假冒他人身份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假冒交易一方的身份,破坏交易,败坏被假冒一方的声誉或盗窃被假冒一方的交易成果等;第二,冒充主机欺骗合法主机及合法用户;第三,冒充网络控制程序,套取或修改使用权限、通行字、密钥等信息;第四,接管合法用户,欺骗系统,占用合法用户的资源。(2)不承认已经做过的交易。交易的一方可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进行否认,相互欺诈。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发信者事后否认曾经发送过某信息或内容;第二,收信者事后否认曾经收到过某信息或内容;第三,购货者下了订货单不承认;第四,商家卖出的商品因价格差而不承认原有的交易。
4、信息泄密。信息泄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或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使用的文件被第三方非法使用。攻击者可能通过互联网、公共电话网、搭线或在电磁波辐射范围内安装截获装置等方式,截获传输的机密信息,或者是通过对信息流量和流向、通信频度和长度等参数的分析,获取有用信息,如消费者的银行卡号、密码,销售者的(二)信用缺失。信用缺失的现象在当今的商务贸易中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连接的是相隔时间与空间距离的买卖双方,信用问题则显得更为突出。很多买方在付款之前会由于看不到实体物品,而担心其质量问题或商品是否真正符合自己的要求;在付款之后,还会担心卖方是否能真正遵守承诺交付货品。同样,卖方也对买方能否按期付款存在疑虑。在信用问题带来的顾虑重重之下,电子商务很难为大众所普遍接受。我国已加入WTO,会进行更多的跨国贸易,信用问题不仅关系到国内电子商务贸易能否正常有序进行,也关系到我国与国外的网上贸易能否顺利进行。
(三)法律法制体系不完善。当电子商务日益深入我们的生活之时,越来越迫切地感觉到缺少一套专门的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些问题。电子商务最大的特征是它存在于虚拟世界,极易产生如网上交易纠纷的仲裁、电子合同和网上契约的效力、纳税、隐私或产权的保护等问题,加之国际化的电子商务又涉及到各国的政治制度、社会状况、经济水平、现行法律法规及文化社会传统等问题,所以对它进行立法是非常复杂的。
目前,我国规范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极为有限。在法律层次上,只有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增加了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条文,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生效时间地点等做了规定,但有关电子合同的描述是粗线条的,缺乏细化措施和可操作性,远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因此,法律问题是为实现电子商务安全必须解决的又一个重要问题。
三、解决中国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安全问题的有效方法
(一)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对于技术问题,国内国外都已有较为常用有效的解决方法。概括地来说,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安全控制的范围;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安全体系。
1、安全控制的范围。电子商务安全的控制应涉及以下六个方面:第一,信息的保密性。EC作为贸易的一种手段,其信息直接代表着个人、企业或国家的商业机密。它是建立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网络环境上的(尤其Internet是更为开放的网络),维护商业机密是EC全面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因此,要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第二,数据的完整性。EC简化了贸易过程,减少了人为的干预,同时也带来维护贸易各方商业信息的完整、统一的问题。贸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将影响到贸易各方的交易和经营策略,保持贸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是EC应用的基础。因此,要预防对信息的随意生成、修改和删除,同时要防止数据传送过程中信息的丢失和重复,并保证信息传送次序的统一;第三,非伪装性。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网上交易的双方可能素昧平生、远隔千里。要使交易成功,首先要能方便可靠地确认对方的身份,这是双方交易的前提。非伪装性也能大大加强交易双方的信任程度,可以促进交易广泛地进行;第四,不可否认性。商情千变万化,交易一旦达成是不能被否认的,否则必然会损害一方的利益。因此,电子交易通信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是不可否认的,要在交易信息的传输过程中为参与交易的个人、企业或国家提供可靠的标识;第五,不可修改性。电子交易的文件要做到不可修改,以保证交易的严肃和公正。同时,电子交易的文件也可以作为法律承认的一种证据,为交易双方出现的纠纷提供解决依据;第六,审查能力。根据机密性和完整性的要求,应对数据审查的结果进行记录,以备交易双方产生纠纷时交由第三方处理。客户资料等。2、建立电子商务安全体系。为实现电子商务的安全,现在较为通用的是建立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电子商务安全体系:第一,建立密码机制。密码机制即基本加密算法,包括对称密钥加密、非对称密钥加密等,密码机制的建立可以保证交易数据与交易人个人信息不受恶意的侵犯;第二,完善基本安全技术。基本安全技术包括以密钥机制为基础的CA体系以及数字信封、数字签名、数字时间戳、防火墙等。基本安全技术的不断完善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技术平台,使其发展过程中的技术障碍得以消除;第三,建立安全应用协议。安全应用协议以密码机制、基本安全技术、CA体系为基础。如,Internet电子邮件的安全协议(PEM,S/MIME,PEM-MIME(MOSS))、网络安全交易协议(SSL,S-HTTP,STT,iKP,SEPP,SET)。
(二)信用问题的解决方法。美国是世界上消费信贷最成熟的国家之一,有一整套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其做法,建立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信用制度。第一,我国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征信机构——信用局,由政府管理,如银行一般具有社会公信力;第二,建立一个准确公正的个人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的信息应包括工商、税务、公安、司法、银行、证券、保险、经贸等多个方面。另外,信用档案应实现全面动态的管理,以实现对每个人全面有效的信用监督;第三,设计一个科学透明的信用分模型。最好由国家出面招标开发信用分模型,设计一个科学透明的信用分模型,产权归国家所有,无偿提供给社会使用;第四,完善个人信用的外部环境。具体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国家的组织和协调。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一项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中介公司等机构密切合作、协调配合。由国家应出台有关个人信用制度的政策,落实相关的配套措施,明确各部门所负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律的保障。个人信用档案收集的个人信用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国家应当对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个人信用分的评定、个人信用数据的使用和披露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各种违规以及破坏公民隐私的行为规定制裁措施。
(三)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我国应大力加强电子商务法制化建设,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等问题进行专门规定,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此外,还要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在刑法中,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犯罪进行规定;对于税法、保密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广告法,也要进行相关内容的修改和扩充。
论文摘要:在金融并非高度发达的中国,民间资金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的“脱媒”现象还很严重,因此,反“洗钱”的思路应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客观经济环境和金融发展现状,进行一些调整。通过整合社会反“洗钱”资源,对涉及反“洗钱”的机构和部门进行明确的专业分工,并发挥整体反“洗钱”的协作效应,把各方面反“洗钱”的资源充分利用和调动起来,营造分工明确、信息共享、机制互补、综合治理的局面。
目前,“洗钱”活动的日益猖獗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各类犯罪活动,成为全球经济社会的一大毒瘤。有资料显示,全世界每年涉及的“洗钱”量大概在15000亿美元至28000亿美元之间,最近3年中国资本外逃高达530亿美元。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给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欧洲和美国都高度重视反“洗钱”的制度建设和立法工作,并积极与各国建立联系,力求在全球形成共同打击“洗钱”活动的国际联盟。综观世界各国的反“洗钱”思路,无一例外地把注意力集中在对该国金融系统支付和结算环节的控制和监督上。这是因为,在这些金融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大部分资金往来都是通过金融机构的结算和支付系统进行。但在我国,金融发达程度不够,民间资金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的“脱媒”现象还很严重,因此,对反“洗钱”的重点则应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调整。
一、反“洗钱”思路的偏差——过分强调我国金融系统反“洗钱”的作用和地位
由于金融系统所提供的庞大的结算支付网络是一种效率最高、吸纳量最大的一种“洗钱”途径,因此,“洗钱”者欲将不法之财转变为合法之财,自然将金融系统作为首选渠道,所以,每一个国家的金融系统都成为该国反“洗钱”的主要战线。但是,我国金融系统由于受自身条件和客观经济环境的限制,难以发挥类似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巨大作用。
(一)我国货币“脱媒”现象的严重性决定了金融系统在反“洗钱”问题上的先天不足
作为一种将不法收入转化为合法收入的手段,从理论上讲,一切合法的资金往来方式和渠道都可能成为“洗钱”的通道和途径,那些没有纳入到国家监管范围的违法支付和资金往来方式更可能成为“洗钱”的通道。现实生活中的资金往来形式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通过国家金融系统进行的支付和结算系统;第二,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的资金往来系统,这包括各种民间借贷、民间现金交易、地下钱庄和黑市交易等。在我国,民众使用现金消费和交易的习惯根深蒂固,再加上民间借贷行为极其盛行,小额现金交易又很普遍,这种状况在理论上被称为“脱媒”现象。这种“脱媒”现象的合法存在使许多民间资金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运行,使得单单依靠金融系统打击“洗钱”显得单薄乏力。
(二)金融机构和市场间彼此人为分割、互不联系的无序竞争格局给“洗钱”带来可趁之机
一个人拥有货币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以动产的方式持有;二是以不动产的方式持有;三是以娱乐享受方式持有。以前两者而论(后一种持有货币的方式是金融系统力所不及的),如果洗钱者是通过金融投资的方式进行洗钱活动,那么只有在我国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保持紧密联系的情况下,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才能发挥效果。金融市场间的分割状况则为洗钱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这种状况也使存款实名制难以发挥相应作用。因为机构和个人可以在多家银行同时开户,而银行之间彼此信息互不沟通,故存款实名制在核算个人财产方面所起的效果也不令人满意。如果是腐败行为所致的“洗钱”行为,也仅仅是在对某一个官员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起到防止隐匿财产的作用,而对于那些并没有成为调查对象,没有进入关注范围的人群,存款实名制就难以发挥作用了。不同金融市场问的分割所造成的金融信息的分割,致使整体金融系统的反“洗钱”功能大大受损。这种金融信息不能共享的状况也给国家整体反“洗钱”工作造成了许多难度,从而大大影响了反“洗钱”的效果。
(三)反“洗钱”与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益严重冲突,金融机构缺乏反“洗钱”的积极性
反“洗钱”与我国金融机构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反“洗钱”的高昂成本与金融机构增加盈利动机的冲突。“洗钱”成功后,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获得必要补偿,这个成本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是得不偿失的。第二,反“洗钱”与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目标相冲突。“洗钱”的资金对于银行来说往往是优质资金,可以作为稳定的资金来源。第三,反“洗钱与资本项目开放的冲突。外汇管制是防止国际问“洗钱”的一个有效机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人民币将要实行资本项下的自由兑换,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不高,各项金融管制还很不健全,这样给“洗钱”的可趁之机就会更大。第四,反“洗钱”与保护客户隐私权的冲突。目前反“洗钱”的基本举措集中表现为“大额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控制度”的实施。在对客户资金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客户的正常交易和资金流动上了监控报告单,客户的信息必然会被泄露出去。虽然人民银行在上述法规中都提出了严格的保密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网络技术的不发达和基层人员素质的低下,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极大。而一旦出现了这种情况,客户必然另外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服务,客户在新的金融机构开户时就可能把不接受金融机构的资金监督作为一个开户条件,而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经营利益就可能屈就。
由此可见,我国金融格局和金融发展现状在反“洗钱”上处于一种先天不足、后天受制的状况。当然我们并没有因此否定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为金融系统构筑起来的结算和支付网络毕竟是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一种资金往来方式,金融系统对于防止该渠道的“洗钱”行为,当然责无旁贷。只是鉴于我国金融“脱媒”现象的严重和我国金融发展的格局,过分强调依靠金融机构来反“洗钱”的思路,应作一些调整。
二、反“洗钱”思路的错误——从研究“洗钱”的表现形式来寻求反“洗钱”的对策
(一)极其复杂多样的“洗钱”手法无法全部把握
“洗钱”活动自产生以来,其手法千变万化。从目前所出现的“洗钱”手法来看,大致有:成立空壳公司“洗钱”、化名存款或者购置金融票证“洗钱”、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违规转账“洗钱”、利用关联单位“洗钱”、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骗税“洗钱”、异地大额套取现金、通过地下钱庄“洗钱”、通过保险公司“洗钱”、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和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等,几乎涉及现实生活中所有大额交易的场合,其牵涉面之广、手法之多都是难以把握的。更有甚者,佛门境地也沦为“洗钱”的工具。还有利用赌场、酒吧、饭店、宾馆、超级市场、夜总会等服务行业和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收入混入到合法收入中来“洗钱”。总之,“洗钱”手法几乎涉及社会生活中使用现金消费和交易的方方面面,因此,要想通过把握“洗钱”的手法达到反“洗钱”的目的是难以做到的。
综上所述,从研究“洗钱”的手法寻求反“洗钱”的对策是得不偿失的。换句话说,就是既难以产生预期效果也缺乏现实操作性,因此我们有必要转换角度来构筑反“洗钱”的思路。
三、反“洗钱”思路的理性回归——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反“洗钱”的专业分工和协同效应
“洗钱”涉及面之广、波及面之大、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的特征决定了反“洗钱”工作是一个具有复杂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社会各个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参与。鉴于此,应从不同角度来整合社会资源,以求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封锁所有“洗钱”渠道的反“洗钱”体系。
(一)以“人”为本,分而治之,建立反“洗钱”的社会监控体系
“洗钱”可能涉及社会各阶层的所有民众,上至政府官员,下至无业游民,无所不包。即使无辜老百姓都可能被“洗钱”者利用,成为“洗钱”的工具。以人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不同人的特性来构建反“洗钱”的社会监控体系是一种反“洗钱”的有益尝试。
从法律角度进行分类,“洗钱”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对于已经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上市公司所参与的“洗钱行为,可以通过国家或者邀请社会独立审计部门和金融系统来监控其资金往来的合法性、利润来源的真实性;对于未经改造的公司、企业,应以国家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为主体建立反“洗钱”的监控体系,国家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应成立相应的金融信息工作处等机构,专门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的正当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设在税务部门的相应机构则负责对这些公司的资金往来和利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检查。对于自然人中政府官员的“洗钱”行为,已经有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存款实名制来加以约束和监督;对于非政府官员,应通过建立个人财产收入申报制度来予以监督。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也是我国建立个人征信体系的一个必要步骤,它不仅有利于个人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的开展也是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需要。如今出现许多高收入者偷税漏税严重的现象,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此建立个人财产和收入申报制度是一举多得的举措。在对个人“洗钱行为的监管上,还需要个人所在地居委会、户籍干警的参与如果属于流动人口和打工人员,则需要流动人口的管辖单位和打工所在单位的支持和参与。
(二)从“洗钱”渠道来构建反“洗钱”的监管体系
目前,在现实生活中,资金的往来方式主要有:第一,金融系统的资金往来方式;第二,地下钱庄、黑市交易;第三,民间借贷行为;第四,零散的现金贸易;第五,个人日常现金收支(含消费)。为防止“洗钱”者利用金融通道“洗钱”,可横跨所有金融系统实行实名制和个人资产信息流动监控体制(建立联合各家金融系统的联动监控制度是对实名制的一个有益补充和保障)。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和实行,不仅可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恶意操纵市场行为,还可以防止出现假保单等违法金融欺诈行为的产生。同时,辅之以人民银行所推出的三大反“洗钱”法规,应该可以有效防止这类“洗钱”事件的发生。对于地下钱庄、黑市交易的“洗钱”行为,联合工商、税务、审计、司法等部门成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在人民银行内部自上而下层层设立),并在各基层设立专门联络分支机构,严厉打击、专项整治地下钱庄和黑市交易;同时从法律上规范民间的借贷行为,对于凡是经过审核认定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予以保护,而对于资金来源不明,借贷行为要素不合乎规范的借贷行为法律将不予以保护,从而防止利用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洗钱”的行为。另外,还应从规范税务发票人手,防止利用现金贸易来进行“洗钱”。所有以现金形式进行的贸易,必须有正式有效的发票作为交易正当的凭据,这样可以为对可疑交易进行调查提供方便;对于个人的日常开支和消费无法从渠道的角度进行控制,只能采取个人收入财产申报的制度加以约束和监督。
关键词:WTO;银行业;改革;对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当前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加强并改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经营效益实现了逐步提高。但是,商业银行在体制和机制上矛盾和问题依然很多,改革任务还十分繁重和紧迫。总体来看,当前我国银行业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健全的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建立。论文百事通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存在缺陷,国有商业银行虽为国家所有,但没有明确的所有者主体,也没有明确的所有者权益要求,导致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道德风险(moralhazard)与“内部人控制”的存在。由于所有者主体的不明确,对经营者形成了多元化的目标,其业绩评价、激励约束机制均无明确界定。极大增加了商业银行作为契约组织内部的协调交易成本。尽管商业银行经过多年改革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产权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缺陷,仍未能真正形成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
2.商业银行自身发展能力的下降。主要体现为3个方面。首先,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资本充足率体现了银行对负债的最后清偿能力。由于体制原因,国有商业银行正常经营所需要的资本金没有稳定的补充渠道,并被大量不良贷款和无效投资严重侵蚀。2003年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为5.11%;11家股份制银行为7.31%。其次,银行盈利能力差。银行资本的主要来源是利润留存,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4大商业银行赢利水平急剧下降,银行风险程度明显增大。目前4大商业银行的人均利润率仅相当于境内外资银行的1/25(田国强,2004)。第三,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截至2003年6月,4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按5级分类已超过两万亿元。
3.商业银行运作管理效率的低下。首先,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粗放,决策与控制缺乏有效性。由于产权不明与资本“人格化”虚置原因,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中缺乏统一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水平较低。银行内部各业务部门在具体行使监控职能时,职责不明确,或者“齐抓共管”,或者“互相推诿”,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运作机制与制约机制,金融犯罪与管理渎职行为时有发生。其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升。中国银行业整体上存在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风险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感等较差,缺少团队精神等问题,严重制约了银行业务的发展。第三,金融创新能力严重不足。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的突出问题是业务范围狭窄,盈利空间有限,缺乏产品创新能力。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与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在现有金融创新能力约束下,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将变得日趋不稳定。
二、加入WTO对中国商业银行发展带来的挑战
本人认为,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中国银行业改革的长期制度环境。根据中国在加入WTO时有关承诺,我国目前已正在人民币业务经营地域与客户等7个方面逐步放宽对外资银行的准入。全面地看,加入WTO对中国银行业改革带来了促进竞争的积极效应,但更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产权制度竞争的挑战。就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构成来看,占国内银行业70~80%市场份额的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新兴商业银行尽管是股份制形式,但其大股东仍然多数与国有成分有关。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产权模式,决定了它经营目标的两重性,既要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同时又必须承担一定的政策性业务,不可能完全按照经济理性来运作,从而制约了自身竞争力的提升。而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绝大多数都是产权明晰、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股权具有多元化和分散化的特点,这种产权模式决定了其经营目标只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国内商业银行目前在产权制度竞争上面临着不利格局。
2.银行业务上的冲击。外资银行在资金实力、管理经验与金融创新等方面处于明显优势,必将逐渐使国内商业银行某些业务受到强烈冲击。(1)储蓄存款出现转移。过去我国法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吸收存款的规模和范围。加入WTO后,中、外资银行争夺储蓄的竞争加剧,居民部分储蓄出现向外资银行的转移。(2)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趋势不断发展,因此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大量增加,外资银行凭借其操作规范、管理先进以及与跨国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与中资银行争夺业务。(3)贷款业务有所流失。外资银行重视以信贷为手段去争夺市场,而优质企业往往也会选择那些服务灵活、效率高的外资银行。
(4)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面临激烈竞争。
3.在客户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外资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往往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与严格分业管理的中资银行相比,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商业银行服务,中资银行在优质客户发展和巩固方面的竞争力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根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银行80%的利润来自20%的优质客户。外资金融机构能够进一步利用其跨国网络优势、创新能力与国内金融机构争夺优质客户群。可能的结果是国内金融机构的一批优质客户出现流失,而有风险、效益不好甚至亏损的客户留在国内金融机构。
4.优秀金融人才的流失。廉价的人力资源是中资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一个优势,但同时也是一个致命的劣势。更多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后,出于业务经营需要,会普遍采用人才本地化战略,雇佣一批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当地高层管理人员和熟练员工。外资银行具有收入水平高、工作条件好与人才任用机制灵活等优点,会以高薪聘请、委以重用等优厚条件,以及科学的管理方式来挖掘“金融精英”,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将面临人才流失的严峻考验。人才流失对我国金融业不仅意味着人力资源的劣化,更严重的是发生客户、业务的转移。
5.我国商业银行有可能在竞争中被边缘化。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国际比较资本实力明显不足。英国《银行家》杂志2003年第7期公布了当年世界1000强银行的最新排行榜,其中欧盟288家、美国199家、日本116家,我国大陆仅有9家银行进入,并且这些银行相比而言资本充足率也明显偏低,资产质量低下。中资商业银行的历史包袱沉重,盈利能力低,在贷款规模、流向、结构等方面受到非市场因素的限制,而外资银行以市场规律运作,其灵活性会对中资银行形成较大压力。
三、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路径选择
1.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逐步减轻国企与银行间的制度性依赖。商业银行改革与国企改革是一个不可分离的过程,银行不良债权大量累积、银行体制改革步伐迟缓等问题都与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性支持有关。因此,商业银行改革与国企改革应当同时推进。在当前,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同时,要加大行业兼并与地区兼并的力度。政府应积极发挥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协调作用,推动行业兼并与地区兼并,优化产业布局。另一方面,就
当前最重要的任务而言,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步伐,运用股份制推动企业改制工作。
2.改善商业银行产权与内部治理结构,使其成为真正的独立主体。要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摆脱政府的束缚,就必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使之成为真正独立的产权主体,以此基础,实现真正的独立自主经营,形成硬化的风险约束机制。没有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没有以明晰产权为基础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激励制度,国有银行的经营绩效提升只是一句空话。我国国有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应当通过股份制改造和产权结构调整,建立起国有银行的法人产权制度,从而实现银行资本的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分离。股份制改造有利于银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有效加强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改善银行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当前,这项工作已经进入实质性谋划和操作的层面。
3.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运作能力。在推进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同时,围绕治理结构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保证银行经营绩效的重要条件。首先,银行内部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监测与控制的组织架构,确保各机构间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其次,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包括提高普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建立专项和特别呆账准备金等。第三,要健全内部管理人员行为规范,避免权力过于集中,防止人为造成的风险隐患。第四,要撤并业务量较小、管理不规范、长期亏损的分支机构,实现规模经济。
4.在制度先行的基础上开放中小民营银行的行业准入,打破银行业垄断。要有效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必须引入新的有活力的竞争力量。民营中小银行的出现必将有助于打破行业垄断,加快银行业改革的步伐。与已有的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相比,民营银行产权清晰、责任明确,使其能建立起有实际意义的激励机制。发展民营中小银行会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国有银行的改革,也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政府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成立和运营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同时,在开放准入之前,要下大力气制定准则、监管和退出法规,建立完善的制度环境。
5.加大银行业监管与调控力度,防范金融改革与开放中的风险。中央银行应改变单纯作为主管部门的观念,监管重心也应及时从单纯的常规性稽核监督向以防范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转变,把防范金融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重心。一是构筑金融法规体系,用法律来规范金融秩序、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金融立法应以防范金融风险为中心,吸纳国际惯例和WTO的通行法则。二是建立金融审慎监管体系,包括审慎监管机关,审慎监管政策和审慎监督检查。三是构筑金融安全网,逐步建立适合我国银行业状况的市场准入制、存款保险制、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市场退出托管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