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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报告

时间:2022-01-26 14:49: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纳税人申请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纳税人申请报告

第1篇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一:

______国税局:

_____年______月,我公司实现产品销售收入______万元,销项税额______元,进项税额________元,应纳增值税________元,已向贵局申报并开具纳税交款书,限期为本月__日入库。由于本公司本月银行贷款______万元到期,银行同意先还款后再贷款,加之上月销货款中有______万元未收回,故造成当前资金周转相当困难。特申请贵局根据我公司当前困难的实际情况,给予延期__个月缴纳本月税款。

当否,请批示。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二:

项 目、说 明

事项名称、申报征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业务概述、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类

业务分类、申报征收

税种分类、

服务对象、企业、个体工商户、走出去企业、外国企业

办理机构、**********************

办理时间、**********************

申办条件、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应提交表格、(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 份。

申办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 份;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保费支出情况,连续3 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

(6)《资产负债表》;

(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办理流程、受理机关受理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是否存在延期缴纳税款的法定情形进行调查,填写核查意见后送决定机关审批。决定机关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送办税服务厅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流程图、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并提供资料齐全的,20个自然日审批。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取费用。

证件及有效期限、

年审或年检、

相关下载、《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网上办理、

网上查询、

网上咨询、

第2篇

    (1)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营业执;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合法证件;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国家税务机关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填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报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等。

    (3)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构审核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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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一、凡在我县范围内开采石灰石、从事河道砂石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缴纳地税、国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地税和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与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地税和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到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照本办法自觉申报和缴纳。

二、各采石场、小砖厂(窑)、河道砂石开采业主必须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设置账薄,向税务部门报送会计处理办法和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法向税务机关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应缴的税款。年底再由税务机关根据账簿反映的实际情况,统一进行纳税审查和结算。

三、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目前我县采石场、小砖厂(窑)、河道砂石开采账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税收和财务会计制度之规定真实准确地申报纳税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征收。

(一)对采石场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采取开采单位和个人实际使用炸药数量换算出石灰石开采量的方式,计算征收应纳地方各税和增值税。

1、每公斤炸药核定石灰石开采量为5吨。

2、每公斤炸药换算核定预征地方各税8元,其中资源税7.5元、企业(个人)所得税0.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1元、教育费附加0.0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03元。

3、每公斤炸药换算核定预征增值税2元。

合计核定每公斤炸药换算预征地方各税和增值税共10元。年底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查结算,多退少补。

采石场税收由税务部门委托公安部门负责征管。为方便纳税人,由县地税局在办税服务在开设专门窗口统一办理采石场地方各税和国税增值税的征收事宜。

开采单位和个人赁公安部门已签署的申请报告到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各项完(免)税手续后,再到公安部门核发炸药准购证明和准运证明,然后再到民爆公司领炸药。

税务、公安部门以及民爆公司均应建立台帐,及时交换炸药审批销售信息。公安部门须于每月10日前将各单位和个人前一个月申请购买炸药数量和实际购买数量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公安部门须于每月15日前将前一个月的申请购买炸药数量、实际购买炸药数量和税收征收情况编表报送综合治税办公室。综合治税办公室每季对三个单位的台帐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其他开采单位和个人购买炸药用于其他用途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出具免税证明。

其他矿石(石膏、铁矿石等)的开采比照此办法执行。税务部门每半年按相应的税收政策审查结算,多退少补。

(二)对小砖厂(窑)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纳税人账证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实行查账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依据砖窑的设计产能和生产砖坯耗用的电能进行核定。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按以下程序核定其应纳税额。

1、纳税人自报。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砖窑的基本情况,包括砖产品类型、窑型、砖销售价格等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实地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砖窑基本情况的书面报告后5天内,安排2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砖窑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有关情况是否真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3、定额核定。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地调查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砖厂(窑)采用不同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对煤矸石砖厂,按以下方法计算核定其应纳增值税额:

月实际产量=设计产量×60%÷12

月销售数量=实际产量×60%

月销售额=销售数量×计税销售单价

月核定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地税征收的税种及标准如下:

①个人所得税=销售额×2%

②资源税:煤矸石资源税2.5元/吨,粘土资源税0.5元/吨,纳税人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矿产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和销售数量,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核定征收煤矸石砖资源税3.5元/千块。

③城建税=增值税×5%

④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2012年2月1日前1.5%)

⑥防洪保安资金=销售额×60/万

(2)对粘土红砖厂,按以下方法计算核定其应纳增值税额:

根据新化县国税局稽查局2006年对红砖厂的专项检查取得的平均数据核定,即1度电可生产销售红砖44块。

月销售数量=月耗用量(度)×44块

月销售额=销售数量×计税销售单价

月核定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地税征收的税种及标准如下:

①个所得税=销售额×2%

②资源税:1.3元/千块

③城建税=增值税×5%

④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2012年2月1日前1.5%)

⑥防洪保安资金=销售额×60/万

计税销售单价参照建材协会的价格核定。

砖厂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影响原核定应纳税额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经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逐级报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从下达《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以耗电量测算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同时报送供电部门开具的电费发票复印件;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到供电部门核实企业的实际用电情况,以确定其申报的用电量是否真实可靠。

以耗电量测算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同时进行其他生产项目和非生产项目的用电,必须分别加装电表核算用电量;纳税人自行发电的必须安装质量合格的电表,并于安装完毕使用前3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电表进行铅封。

纳税人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河道砂石开采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属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达到建账户要求的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账簿,如实反映相关经营情况,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查账征收。

对账簿不健全、生产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办法核定:

按照河道办采砂权竞拍实际拍卖价款、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测算各户的产砂量及销售额,核定应纳增值税。

地税征收的税种及标准如下:

河砂:1、资源税0.5元/吨;2、个人所得税0.8元/吨;3、城建税0.06元/吨;4、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0.04元/吨。

以上合计综合征收标准为1.4元/吨。

卵石:1、资源税0.5元/吨;2、个人所得税0.2元/吨。

以上合计综合征收标准为0.7元/吨。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国土、海事、水利、河道办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及时了解征管信息。

四、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纳税人非法提供证明、改变用途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2、不按审批购买的炸药数量缴纳税款,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3、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4篇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认定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要求

1.本市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请单位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2)市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文件及社会团体法人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年检合格证明(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不需要提供);

(5)专门对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报告;

(6)组织章程;

(7)内部控制制度;

(8)近期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6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在30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市局审批。

(二)市局审批要求

市局在接到分局申请报告后,对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是否符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确认,并以文件形式批复。

二、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管理

(一)捐赠票据申请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凭资格确认批复文件,到市财税三分局申请办理购买*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的许可手续。

(二)捐赠票据购买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凭市财税三分局审批同意的《*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购买审核表》和《社会团体票据购买证》,到市票据管理中心购买*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捐赠票据使用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注明捐赠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纳税人捐赠时应向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索取捐赠票据,并凭该票据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日常管理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年度年检情况、接受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发现存在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支出的,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及时向市局提出取消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申请,市局以文件形式批复。

*市财政局

第5篇

(一)减按15%税率征税的区域和产业

1、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为限。

4、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国家对开办初期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定期减免税基本适用于生产性企业,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均给予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一些特定行业、项目,还可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减免期最长是“五免五减半”,最短是“一免二减半”。

(一)两免三减半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涉外企业申请“两免三减半”的具体程序及附报资料

根据省国税局粤国税发[*]36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预计当年为获利年度时,应在获利季度后30日内或在年终决算确定获利年度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企业于当年7月1日以前开业并实现当年度获利的,应将当年作为第一个获利年度;企业于当年7月1日以后(包括7月1日)开业并实现当年度获利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计算减免税期限,当年利润应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

3、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7、企业当年度查账报告、财务会计报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五免五减半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层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一免两减半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延长减征期

1、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期投资经营分别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资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申请,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批准的初始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项目,在分别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后,如该企业仍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分别继续享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追加投资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三、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是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给予退税,属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一项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地方所得税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外商在我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根据省局《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53号),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减免地方所得税:

(一)外商在我市投资举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外商在我市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外商在我市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

五、其他方面优惠

(一)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或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除外。

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三)减免预提所得税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5、自*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税收抵免

1、境外所得税抵免。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境外所得税补扣。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和分国不分项的抵扣方法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当年不得抵扣。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五)税收饶让

1、境外减免税抵免。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税法及政府的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的所得税准予抵扣。

2、境外减免税抵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得该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的所得税准予抵扣。

第6篇

文/城云

面对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自身税收筹划观念的树立显得越来越重要,从事房屋、公路、铁路和桥梁等土木工程生产的施工企业忽视税收筹划而付出代价的案例屡见不鲜。结合施工企业涉税业务的特点,针对目前施工企业常见的涉税业务和税收筹划内容进行分析,建议施工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制定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和措施。

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筹划

对甲供材料的筹划。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如果由建设单位甲供材料,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而且在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是全额抵扣,建设单位通过财务转账,大部分都没有发票,不能适应将来“营改增”的要求。但施工企业购买材料时一定会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再者,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货商有长期合作的关系,价格上既可以得到优惠,又可以按比例支付,不仅扩大利润空间,还降低了资金成本。所以,实际工作中尽量与建设单位不签甲方供料合同。

利用工程合同价款的税收筹划。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合同中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减少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对分包工程的筹划。第一,总包方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分别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税款,但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纳税。第二,涉及总分包施工项目的,总包和所有分包项目都必须在劳务发生地办理项目登记,进行项目鉴定。第三,项目开票有三种方式,一是先分后总:总包单位差额纳税以取得分包发票为前提条件。二是见票抵票:总包方纳税人自开或代开发票时,申请抵减分包方发票金额,必须取得分包方合法有效的建筑发票。三是项目申报纳税:代开票纳税人先税后票: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前必须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对劳务用工的筹划。一般来说,施工企业使用劳务用工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与劳务用工签定劳务合同:二是与劳务公司签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采用第一种方式对施工企业存在以下风险:一是劳务用工与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所发的工资税务部门不认可“工资、薪金”,税前抵扣困难。二是会涉及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务风险。三是劳动保障部门会要求企业为劳务用工购买综合社会保险,增加企业负担。采用第二种方式对施工企业更加有利:一是开具的工程发票许多地方可以税前扣除。建筑劳务公司属于建筑业总承包合同中的劳务分包部分,适用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使用建筑业专用发票,按3%征收营业税。建筑劳务公司中的其他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按相应税目税率征税。现在许多地方政策规定,劳务公司在当地注册备案的可以享受营业税抵扣政策,如北京、天津、上海、无锡等地。二是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是回避了交综合社会保险的问题。因此,施工企业应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了解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减少重复交纳营业税。

利用融资租赁的税收筹划。大型工程项目一般需要专业化固定资产设备,如果施工企业直接购置,需要占用大量资金,并且大型设备往往具有专用性,本工程竣工后,其他工程项目的使用价值不大。因此,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迅速获得所需的施工设备,同时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税法允许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

通过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进行税收筹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60号)的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施工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利用纳税义务地点的税收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的工厂、车间应尽可能的设在建筑现场,以适用于税率较低的营业税(建筑业3%)。

施工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一般需要大型设备,因此,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通常较大,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抵扣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有明确的规定。施工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应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这样,企业可以及时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仅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又延缓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交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

利用集团优势进行筹划。施工企业可以通过组建集团公司的方法来平衡税负,适当地选择子公司、分公司和局指挥部的组织形式,以此实现集团公司的内部各个纳税主体之间利益协调和平衡,进一步降低集团公司的税收负担。不同的施工合同其利润空间是不一样的,各企业享受的所得税的税率不同,企业集团可以将施工利润高的任务分配给处于亏损的子公司施工,利用子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的政策,也可以利用高税率的公司少盈利,低税率的公司多盈利,达到降低整个集团公司税负的目的。还可以通过合理分配总机构管理费方式平衡税负,税法规定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

对工程收入及成本筹划。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预缴是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种手段,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做偷税处理,企业在前三个季度尽量少确认收入,延缓支付所得税,减少资金压力,节约资金成本。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是按工程完成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所以,企业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合理地确认相关的工程结算收入,以便延迟纳税期限。

工程成本费用的列支方面。首先,对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应该及时入账核销。其次,对预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收往来款项应催讨对方发票,及时核销。分包的工程要求分包人按工程完成产值开足发票。最后,对于原材料已到工地并领用而发票未到的应及时办估价入库和领用。对于那些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应采用预先列支的方法列支费用,如未发放的到期职工奖金应该按照未发放的月份和职工人数的平均工资进行工资总额列支。

利用西部大开发政策进行筹划。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在西部及民族自治地区投资设立子、分公司,进行主要经营业务的转移,一方面可以支持西部地区建设,同时也可以享受到较低的税率优惠。

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筹划。根据企业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比原来的25%优惠10%,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证工作,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 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 362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203号)等文件的规定可以自行认证或通过专门的税务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已经认证的单位,要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三年复审工作,要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和复审。

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筹划。企业应加强指导,提高享受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单位数量、项目数量及研发费用总额。应筹划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科研、财务等责任部门加强合作,事先筹划研发项目,积极规范财务核算,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同时,要加强与税务、科委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做好涉税备案、中介鉴证等工作,充分用足研发费用加计50%扣除的优惠政策。

利用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筹划。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因此,企业应积极争取资产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税负。企业应定期清理资产损失,及时搜集整理相关资料,选择适用的申报方式,保证按时申报,最大程度地争取所得税税前抵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境外资产损失也应及时清理申报,争取在境内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抵扣。

利用固定资产优惠进行筹划。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置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在5年内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因此,企业应加强对优惠政策的了解,熟悉掌握设备目录,建立采购选择流程,在目录内优先选择,同时做好台账统计。

其他方面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筹划。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税前可以列支的情况下为员工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职工教育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障基金等统筹基金,以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这样既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也可以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

对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利用。企业应随时关注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变化,梳理本企业的出口货物情况,收集整理退税所需要的凭证资料,及时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做好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内容变更认定、出口退税申报等相关申报工作。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从出口方式、原材料采购方式、适用税目税率、出口内销比例、转厂出口、境外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筹划。

对免征政策的利用。根据《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11] 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10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要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摸清、了解国家及各地政府出台的各种免征税费政策,最大限度利用好免征税收政策。

对BT/BOT项目税务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尚缺乏对BT或者BOT业务税务处理的规范,各地税务机关对于BT业务的税收政策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以下两种处理方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为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专门针对BT(BOT)业务的统一规范,各地税务系统对于该业务的认定不尽相同,为避免BT(BOT)项目在取得回购价款、建筑施工和运营阶段重复征税,在项目实施前,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进行统筹可考虑,科学系统做好筹划。

第7篇

转移价格是指某公司在与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所遵照的价格。关联企业既可能是从属关系,也可能是共同隶属于第三方。转移定价作为跨国公司转移利润的重要工具,受到了各国政府的关注。预约定价(APA)是指纳税人事先将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移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其审定认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跨及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移定价进行调整增的一项制度。

我国推行预约定价的必要性在于对我国经济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外资企业中存在较为严重的非正常转移定价行为。一般而言,实施非正常转移定价的外商投资企业,呈现给公众的利润水平都是与正常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不相符的。对我国外资企业利润水平及相关指标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找出其非正常转移定价行为的间接证据。

一、我国外资企业进出口贸易情况

2002~2006年度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贸易情况见表1。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力度和深度的不断扩大,我国对外贸易的规模和数量发展迅速,呈现出逐年大幅上升的势头。2002年至2006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量的金额从6207.5亿美元增至17606.8亿美元,每年的增幅在23.10%至37.13%之间。

分企业类型来看,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贸易的增长速度方面明显高于国有企业,根据上述统计资料显示,2002~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总额从2698.14亿美元增至10364.5亿美元,每年的增幅在24.62%至75.03%之间,显然高于国有企业的相同指标。此外,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贸易量所占总额的比例在所有类型企业里也是最高的。2002年至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占全国进出口总额比例在53.20%至58.87%之间。这说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迅速,经营状况良好,市场销售畅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

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状况

2006年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全口径数据(含银行、保险、证券)为: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1485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4.68亿美元。其中,全国非金融领域(不含银行、保险、证券)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1473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30.21亿美元,同比增长4.47%。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蓬勃发展,然而与此相对应的却是其常年亏损居高不下的局面。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日前联合举办的反避税专题研讨会披露,2005年外资企业的亏损面高达42.96%,全国税务机关共对300余户外资企业进行了反避税调查,结案70户,调整税款4亿多元。外资大面积亏损的情况已经持续多年。据《中华工商时报》2006年1月4日的报道:在中国境内的40多万家外企有60%账面亏损,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元。外资的大面积亏损令人难以理解:其一,外资的税负轻。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税率15%,实际税率是11%;内资企业目前的名义税率是33%,实际税率为25%左右。外资企业的税负不足内资企业的一半。其二,除了税收优惠,外资企业在土地、贷款、用汇等方面,享受着诸多政策优惠与便利。其三,外资企业的技术和管理先进、实力雄厚、品牌含金量高、市场广阔。

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外企哪个方面都比国内企业占优,尽管如此,外资企业依然在大面积亏损。这样的亏损令人费解。按道理说,外资企业在亏损的时候,会重新评估投资的可行性,然而,我们看到的却是另外一幕,在外资企业抱怨连年亏损的同时,却在不断向中国追加投资。

综上所述,无论从销售规模、自身的实力还是现行的优惠政策、投资环境等各方面都不能从正常经营的角度得出对外商投资企业高亏损和低效益的合理解释。从我国进出口贸易统计资料看,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贸易非常活跃,规模较大。据我国各地税务机关的调查显示,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绝大部分是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而内部交易的定价则无需通过市场,由跨国公司集团内部根据自身要求,为达到全球利益最大化目的而制定的。那么,由此推论出的结论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进行的经营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公平交易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着不合理的转移定价行为。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第8篇

关键词:福利企业设立日常管理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9篇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北京 100855)

摘 要:税收筹划的好坏直接关系企业的经济效益。本文分针对施工企业常见的涉税业务,重点分析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种的税收策划,以利于施工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 :施工企业;税收策划;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3-0156-02

面对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施工企业忽视税收筹划而付出代价的案例屡见不鲜,企业自身税收筹划显得越来越重要,税收筹划的好坏直接关系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施工企业应认真分析自身常见的涉税业务,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和措施,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一、对营业税的筹划

1.对业主提供甲供材料的筹划

业主提供甲供材料是指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业主)直接购买主要材料等,并将相应的购买价款抵扣工程款。由业主提供甲供材料,一般是直接从生产厂或市场上购买,一般价格较高,并且在拨付工程款时是全额抵扣,业主通过财务转账,大部分都没有发票,不能适应将来的“营改增”的要求。而施工企业购买材料,许多单位都采用招标或集中采购,会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单价。另外工程公司一般与主要材料供货商有长期合作的关系,采购价格上既可以得到优惠价格,又可以延迟或按比例支付,即节省材料费又节省财务费用,提高了利润空间。

所以,在施工实际工作中甲供材料不利施工单位,应尽量不与业主签订甲方供料合同。

2.利用工程合同价款的税收筹划

施工企业一般都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购买设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变成购设备成本,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并包含在合同中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这样就会造成营业额增大,多交营业税。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合同中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业主提供机器设备,施工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收入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减少纳税数基,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3.对分包工程的筹划

这里的分包是指专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应税劳务行为人为纳税义务人,总包人和分包人如果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他们分别是两个纳税人,依据营业额申报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工程总包方不再是施工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工程总包方和施工分包方应分别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税款,工程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他单位的专业分包款后的余额为收入申报纳税。

具体操作上,要求总包和所有分包项目都必须在劳务发生地办理项目登记,进行项目鉴定。项目开票有二种方式:

一是先分后总:施工总包单位差额纳税以取得专业分包发票为条件。因此施工总包开票时,先由施工分包方纳税开票,取得发票交给施工总包方,施工总包方到税务机关再据专业分包开具的开票差额纳税。

二是见票抵票:施工总包方在纳税人自开发票时,申请抵减施工分包方发票金额,首先要取得施工分包方合法有效的建筑发票。在税务系统中进行系统检索,确认发票真伪。一是施工总包方纳税人取得的施工分包发票必须一次性抵扣,不得分次抵扣。二是已抵扣的施工分包发票不得作废,不能再抵扣。

因此,施工企业在作为施工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队伍时,应尽量运用以上方式,这样,总承包人可以减少专业分包部分重复交纳营业税。

4.对劳务费用的筹划

施工企业使用有两种劳务用工模式:一是直接聘用劳务,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合同;二是招标劳务公司,与公司签定《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采用第一种方式对施工企业存在以下三种风险:一是根据《劳务动》规定,长期聘用劳务人员,劳务人员有可能就变成了企业的正式员工,给企业带来负担,施工企业不愿看到。二是目前劳务人员工资不断上涨,有可能涉及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务风险。三是社会上劳动保障部门会要求企业为劳务用工负担社会保险,这将造成增加企业负担。

采用第二种方式对工程项目部较为有利:一是工程发票在北京、上海等地方可以税前扣除。建筑劳务公司属于建筑业总承包合同中的劳务分包部分,适用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使用建筑业专用发票,按3%征收营业税。现在许多地方政策规定,劳务公司在当地注册备案的可以享受营业税抵扣政策,如北京、天津、上海、无锡等地。二是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是回避了交综合社会保险的问题。

因此,施工企业应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了解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减少重复交纳营业税。

5.利用纳税地点的税收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施工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工程项目上制造的预制构件等,凡直接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桥梁、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的项目应尽可能的设在建筑施工现场,以适用于税率较低的营业税,而不交纳增值税。

二、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利用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一般需要大型设备,如铁路项目专用架桥机、地铁项目使用盾构等,因此,工程项目部的固定资产价值通常较大,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抵扣的项目,在施工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折旧额越大,应纳税企业所得额就越少。一是可以采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折旧、净残值率有明确的规定,工程项目部应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进行折旧,可以及时将折旧费用计入工程项目成本,减少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施工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专用设备加速折旧,若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以提前将折旧费用计入工程项目成本,减少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采用上述两种办法不仅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又可以推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同时可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2.利用融资租赁的税收筹划

铁路或地铁项目一般需要专业化施工设备,如果该设备企业不常使用,企业就不需要直接购置,购置需要占用大量资金。因此,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可以获得所需的施工设备,咸少企业的资金投入,同时,融资租入的施工设备可以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当期企业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基数,同时,支付的设备租金利息也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另外,适应“营改增”的需要。融资租赁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

3.利用集团优势进行筹划

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优化调整内部子、分公司不同架构的方法来平衡税负,局集团公司在项目组织时适当地选择子公司、分公司和局指挥部的组织架构模式,以此实现局集团公司内部各个纳税主体之间税收最优化,利润最大化。因为不同的工程项目合同其利润空间是不一样的,各企业享受的所得税的税率不同,可以采用如下三种方式:一是局集团可以将施工利润高的工程项目分配给处于亏损的工程公司进行施工,利用企业所得税利润弥补亏损的政策,降低税负;二是利用企业所得税高的公司少盈利,企业所得税低的公司多盈利,达到降低整个局集团公司的税负;三是利用局指挥调节税负。可以通过集团公司承揽的工程,利用局指挥部收取分包差的方式平衡税负,税率低的或亏损的公司少收,税率高的或盈利多的公司多收,达到降低集团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

4.对工程收入及成本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汇算征收,每个季度分期预缴,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做偷税处理,施工企业应在一年中的前三个季度尽量少确认营业收入,少确认利润总额,这样,就可以延缓支付所得税,减少施工企业资金压力,节约资金成本。工程项目是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即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所以,企业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合理地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可以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

工程项目工程成本费用的列支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入账,因此,工程项目部应该及时合理列支成本费用。一是对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应按发票及时入账;二是对预付工程款要及时对劳务队计价结算,冲减预付账款;三是对专业分包工程要按当期完成产值及时计价结算,不能因资金紧张不能支付而推迟计价;四是对于已到工地并领用而发票未到的材料,工程项目部要应及时办理估价入库和领用;五是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应采用预提费用的方法预列费用,如未及时发放的职工工资或奖金,应该按月入账,不能因资金问题不及时入账。

5.利用西部大开发政策进行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西部企业若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15%优惠税率。因此,施工企业可以在西部及民族自治地区投资设立公司,一方面可以享受到较低的税率优惠,同进也可以支持西部地区建设。

6.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比原来的25%优惠10%。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证工作,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等文件的规定可以自行认证或通过专门的税务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已经认证的单位,要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三年复审工作,要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和复审。因此,有条件的企业应争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争取15%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7.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即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扣除研发费用的基础上,再加计扣50%的研发费用,所以企业少交了加计扣的50%的研发费用的企业所得税额,从而增加企业净利润。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允许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强指导,提高享受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单位数量、项目数量及研发费用总额。应筹划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科研、财务等责任部门加强合作,事先筹划研发项目,积极规范财务核算,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同时,要加强与税务、科委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做好涉税备案、中介鉴证等工作,充分用足研发费用加计50%扣除的优惠政策。

8.利用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筹划

施工企业应该在年度末,根据企业当年资产损失情况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按照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要求和内容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一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施工企业可先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后的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施工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因此,企业应积极争取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税负。企业应定期清理资产损失,及时搜集整理相关资料,选择适用的申报方式,保证按时申报,最大程度地争取所得税税前抵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向企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经申报批准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境外资产损失也应及时清理申报,争取在境内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抵扣。

9.利用固定资产优惠进行筹划

施工企业应当积极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根据《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8]48号)、《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的规定,施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置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在5年内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因此,企业应加强对优惠政策的了解,熟悉掌握设备目录,建立采购选择流程,在目录内优先选择,同时做好台账统计。

10.利用税率优惠地区企业注册进行筹划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2年4号公告》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1]114号)规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凡是在西藏设立的各类企业,一律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全部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国家对特殊区域(如对在新疆喀什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新设的企业,五年内免征所得税)的促进区域发展和有关地方政府鼓励高新技术发展(如经济开发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等也有许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公司应根据企业的发展在上述区域设立企业的,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为准。

11.对免征政策的利用

根据《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生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根据《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施工企业持有2011-210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要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摸清、了解国家及各地政府出台的各种免征税费政策,最大限度利用好免征税收政策。

三、其他方面的税收筹划

1.个人所得税筹划

工程项目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也可以合同减少个人税负,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施工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工程项目部应尽量使职工收入每月趋于均衡;二是利用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员工全年只发一次奖金,全年一次奖金计算用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样可以少交税金;三是给员工建立保险。即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职工教育基金、失业保障基金等统筹基金,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为职工谋福利。

2.对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利用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司2013年第12号)的规定,施工企业出品货物或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随时关注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变化,梳理本企业的出口货物情况,收集整理退税所需要的凭证资料,及时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做好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内容变更认定、出口退税申报等相关申报工作。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从出口方式、原材料采购方式、适用税目税率、出口内销比例、转厂出口、境外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筹划。

3.对BT/BOT项目税务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尚缺乏对BT或者BOT业务税务处理的规范,各地税务机关对于BT业务的税收政策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以下两种处理方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为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专门针对BT(BOT)业务的统一规范,各地税务系统对于该业务的认定不尽相同,为避免BT(BOT)项目在取得回购价款、建筑施工和运营阶段重复征税,在项目实施前,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进行统筹考虑,科学系统做好筹划。若在当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的,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税收优惠和税收返还。

四、结语

第10篇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问题

我公司为了方便将收到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没有背书便直接作为货款付给供应商。经咨询律师,有人说涉嫌偷税;有人说让对方开一张收据就没什么问题。请问,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税法有无特殊要求?我公司这样处理,有无税收问题?(河北省 柳文佩)

在线专家: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目前,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体系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目前使用范围并不广泛,企业经济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汇票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对于实力较强,银行比较信得过的企业,只需交纳规定的保证金,就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正常购销业务的付款凭证,待付款日期临近时,再将资金交付给银行。这样就不会占压企业的资金,节约资金成本。而对于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来说,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也就如同收到了现金,既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作为付款凭证,也可以在需要现金的时候申请贴现,换回现金。正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以上流通便利、节约资金成本的优点而广受企业的欢迎,成为企业间相互结算的重要方式。但是,也正是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这些特点,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通过套取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等手段进行伪造;或者在数额较小的真汇票上改动金额进行变造;或者先签发真汇票,再根据真汇票克隆完全相同的假汇票等手段进行票据诈骗,给一些企业和银行造成很大损失。

近年来,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发现银行承兑汇票居然也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虚开发票的“工具”。

所谓“虚开发票”,指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法分子为他人、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目的就是获利;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不法纳税人,目的则是为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或成本费用,以偷逃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虚开发票”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国务院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时专门规定,对于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行为也一直重点防范,严厉打击。但仍有一些不法纳税人为少缴税款铤而走险,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

而为证明其虚开业务的真实性,应对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检查,就打起了银行承兑汇票的主意,利用其可流通、可多次背书转让的特点虚构资金流。其手段无外乎有以下几种:

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先是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开票方,然后通过多次背书转让后,最后返回受票方、下属机构或其关联企业。这样受票方企业只需损失一点手续费或贴现息,就能制造资金流与购进业务相匹配的假象,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直接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或复印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虚构资金流入账。

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与开票方勾结,在受票方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作虚假背书,制造已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开票方的假象,而实际上汇票所有权并没有转让。

以上行为虽然隐秘,但只要税务机关到出票地银行进行调查核实,均可水落石出,成为认定其“虚开”行为的有力证据。也有些不法纳税人,以银行承兑汇票及其粘单中受票方、开票方没有背书记录是为了付款方便和安全,开票方开具一张“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据也可证明付款真实为理由辩称交易行为真实。这种借口完全违背了《票据法》有关银行承兑汇票流通转让的规定。《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首先是建立企业间发生真实业务的基础之上,由购货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向销售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销售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有关的记载,并且将汇票进行交付。转让票据的唯一合法方式就是背书,即由持票人(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前一手被背书人应为后一手背书人,前一手被背书人企业名称必须与后一手背书人财务章相符。银行承兑汇票只有经过以上合法的背书转让流程才能有效,对于私下转让或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的“转让”方式,法律都不会予以保护。

贵公司采取不背书的私自交付与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就等于自行放弃其汇票权利,属于一种无效的票据转让行为。在实务操作中,也确实存在着部分企业由于对相关法规等理解不够,也有些企业为贪图蝇头小利,在实际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不规范流转,由此引发的纠纷、诈骗也屡有发生。为了最大限度的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在此提醒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为了避免以后不必要的损失,在背书转让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票据流通的程序办理转让、支付等业务,注意票据记载的出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是否环环相扣;持票人名称与前手书写被背书人是否一致;票面上书写信息、前手各个背书人签章是否齐全。

临时设施的核算

老师,工程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建造的各种临时性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哪些?如何做会计处理?(天津市 李莹)

在线专家:

包括①大型临时设施:临时办公室、临时文化福利设施、临时仓库、设备库,临时铁路,临时道路、塔式起重路基,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和管道,施工现场预制厂、搅拌站、钢筋、木材加工厂等。

②小型临时设施:如作业棚、机棚、休息棚、茶炉棚、化灰池,不固定的水管、电线,工具储藏室、收发室等。

会计处理如下:

①自建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

②交付时,

借:临时设施

贷:在建工程

③摊销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用

贷:临时设施摊销

临时设施摊销额=临时设施原值×(1-残值率)÷预计使用期限(月)

④拆除清理时,

借:临时设施清理

临时设施摊销

贷:临时设施

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临时设施清理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收回残料入库时,

借:原材料

贷:临时设施清理

转销时,

借:营业外支出(临时设施清理)

贷:临时设施清理(营业外收入)

促销赠品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我公司在销售产品时会同时赠送外购促销品,我想知道促销赠品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有何区别?(上海市 尹莎莎)

在线专家:

广告费一般是指企业对外宣传发生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广告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而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两个费用的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途径及取得票据方面,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就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另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如烟草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也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此外,企业外购的商品经过简单加工,例如印上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一般也视为业务宣传费。

手写形式填写的发票税前扣除规定

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山东省 赵鑫)

在线专家: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企业索取发票时应根据以上规定,在取得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

律师个人所得税问题

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比例对收入分成取得的律师费,个税如何计算?(江苏省 张裕华)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确定。因此该雇员律师取得的律师费要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车辆购置税问题

购置救护车能不能免征车辆购置税?(山东省 赵明)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因此,只有购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车辆,才可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产品作为福利增值税问题

自产商品和外购商品发给职工作为集体福利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具体如何处理?(重庆市 王晓华)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如果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类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非经常经营所得,是否可以减除其股权成本?(山西省 高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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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可以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问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参考上述文件的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折旧及减值准备问题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天津市 王欣)

在线专家:

1.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以下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的股票投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我公司今年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股票投资,买卖股票发生损失20万元,是否可以直接计算并自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北京市 张军)

在线专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股票发生损失,属于应进行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你公司应按规定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无偿提供厂房怎样缴纳房产税

我企业将自有的部分厂房,无偿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那么这部分厂房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由谁缴纳?(广东省 刘明敏)

在线专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该房产属于无租使用,应由使用单位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即该企业缴纳,如果该企业不在土地所在地,则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理财

债券的投资时机

央行宣布降息之后,对债券投资会有什么影响?投资者如何选择债券的投资时机?(吉林省 沈东平)

专家: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

降息直接利好债券市场。基本逻辑为:基准利率下行,则债券收益也将面临下行压力,债券价格上升。降息对利率债是利好最大的,原因在于,目前债券市场,城投债和企业债等信用债收益率在历史低位,如中债城投债AA-评级的3年期到期收益率为5.5960%,中债企业债AA-评级的3年期到期收益率为6.6193%,均处于历史低位,下行空间有限。而利率债方面,10年期国债收益为3.6514%,基本在历史三分之一低位附近,收益率下行空间更大,价格或上涨更为明显。

债券一旦上市流通,其价格就要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反复波动。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就面临着投资时机的选择问题。机会选择得当,就能提高投资收益率;反之,投资效果就差一些。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原则有以下几种:

1.在投资群体集中到来之前投资

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存在着一种从众行为,即某一个体的活动总是要趋同大多数人的行为,从而得到大多数的认可。这反映在投资活动中就是资金往往总是比较集中地进入债市或流入某一品种。而一旦确认大量的资金进入市场,债券的价格就已经抬高了。所以精明的投资者就要抢先一步,在投资群体集中到来之前投资。

2.追涨杀跌

债券价格的运动都存在着惯性,即不论是涨或跌都将有一段持续时间,所以投资者可以顺势投资,即当整个债券市场行情即将启动时可买进债券,而当市场开始盘整将选择向下突破时,可卖出债券。追涨杀跌的关键是要能及早确认趋势,如果走势很明显已到回头边缘再作决策,就会适得其反。

3.在银行利率调高后或调低前投资

债券作为标准的利息商品,其市场价格极易受银行利率的影响,当银行利率上升时,大量资金就会纷纷流向储蓄存款,债券价格就会下降,反之亦然。因此投资者为了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就应该密切注意投资环境中货币政策的变化,努力分析和发现利率变动信号,争取在银行即将调低利率时购入债券或在银行利率调高一段时间后购入债券,这样就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

4.在消费市场价格上涨后投资

物价因素影响着债券价格,当物价上涨时,人们发现货币购买力下降便会抛售债券,转而购买房地产、金银手饰等保值物品,从而引起债券价格的下跌。当物价上涨的趋势转缓后,债券价格的下跌也会停止。此时如果投资者能够有确切的信息或对市场前景有科学的预测,就可在人们纷纷折价抛售债券时投资购入,并耐心等待价格的回升,投资收益将会是非常可观的。

5.在新券上市时投资

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不一样,债券市场的价格体系一般是较为稳定的,往往在某一债券新发行或上市后才出现一次波动,因为为了吸引投资者,新发行或新上市的债券的年收益率总比已上市的债券要略高一些,这样债券市场价格就要做一次调整。一般是新上市的债券价格逐渐上升,收益逐渐下降,而已上市的债券价格维持不动或下跌,收益率上升,债券市场价格达到新的平衡,而此时的市场价格比调整前的市场价格要高。因此,在债券新发行或新上市时购买,然后等待一段时期,在价格上升时再卖出,投资者将会有所收益。

投资国债的技巧

在安全、低风险的基础上,如何尽可能提高国债收益率呢?(江西省 邓文)

专家:

在人们的投资组合中,国债因其风险低、收益稳定的特性而受到关注。尽管目前投资渠道很多,但是对于追求稳定收益、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来说,购买国债仍然是一个不错的理财方案。

传统习惯里,人们更喜欢去银行购买固定利率的凭证式国债,即储蓄国债。这种债券安全性好,不能流通转让,持有到期后还本付息,不计复利。想要购买凭证式国债,投资者应该学会计算国债的收益率,明确了收益率,就可以综合比较它和其他理财方式在回报率、安全性、资金流动性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合理地配置国债在自己的投资组合中占有的比例。对于已经购买储蓄国债的投资者,这点尤其重要,如果银行存贷款利率上调,是否应该"以旧换新",将手里的债券提前兑付,转而买入利率较高的新一期国债呢?这需要比较两者的收益率后作出判断。

也有许多投资者,更在意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率,因此选择在交易所购买记账式国债。利率、时间和买进价格是记账式国债投资的三要素,交易所上市的新旧国债有几十只,价格、利率、年期各不相同,如何投资才能获益更多?这需要在熟练交易过程的基础上运用收益率曲线、国债指数等分析工具选择正确的买入、卖出时间,以取得最大的收益。

和制定股票走势曲线一样,为了真实地反映国债市场的投资价值,便于投资人正确选择投资品种,作为主要的投资分析工具之一,国债的收益率被引入市场,它是在直角坐标系中,以国债剩余期限为横坐标、国债收益率为纵坐标,将剩余期限和收益率变化的交点连接而绘成的曲线,它较精确地描述了在不同时间段,国债收益率与剩余期限之间的关系变化及未来趋势。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国债收益率曲线为正向时,也就是通常情况下,期限越长,收益率越高,市场表现为长期利率高于短期利率,投资长期债券收益率好于投资短期债券;当国债收益率曲线为反向时,期限越长则收益率越低,市场表现为长期债券收益率走低,短期债券由于流动性好,利率风险小于长期债券,因此抗跌性好于长期债券;如果收益率曲线呈波动状态,投资者可选择波段操作。

国债指数也是一个重要的投资参考,它是采用"市值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出来的,反映国债市场整体变动状况和价格总体走势的指标体系。普通投资者既可以通过对国债指数走势图的技术分析,预测未来债券市场整体运行方向和价格变化趋势,又可以将国债指数当作尺子,用它来衡量自己的投资收益水平。调查显示,大多数投资人的长期投资收益率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率,如果运用得当,投资者可以用国债指数图指导自己的操作,提高收益。另一方面从历史数据看,国债指数的走势和GDP的走势趋于一致,所以关注国家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是投资国债时应该注重的。

大多数人投资国债是为了获得稳定的利息,其实在交易所买卖上市国债,还可能获得利息之外的收益,"差价收益"就是一个,通常在银行认购国债是按面值认购,100元现金购100元国债一张,交易所上市的国债价格是变动的,有机会能以80或90多元购一张,赚取差价。此外还有"利滚利收益",良好的流动性使得不断派发出的利息可以投入到下次的投资中去。

除了操作上的技巧,购买国债和投资其他品种一样,投资者要管理好自己的"心理账户",尤其是投资记账式国债的人们,要做到理性投资,慎重选择品种,在国债价格波动时避免盲目恐慌和过分期望高收益,以保证资金安全和控制风险为第一要务。

票据理财

最近,一些网贷平台上推出票据理财业务,收益率在6%~9%,明显高于各种宝类货币基金,是否值得投资?有什么风险?(河北省 王志)

专家:

票据理财作为发展半年多的互联网理财新产品,一经面世,便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许多平台上的票据理财产品经常出现开售几分钟便被抢购一空的局面。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主要为企业以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融资,相较于P2P的高风险,票据理财因有银行的"兜底"效应风险更低,相对于各类"宝宝"产品收益率逐渐下滑至4%左右,票据理财以其6%~9%的收益率更具吸引力。

这些网贷平台大部分以银行承兑汇票为投资标的。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由企业签发、出票银行承诺按照约定期限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相对P2P平台的房子车子抵押和信用融资方式,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看起来风险更低,流动性更强,甚至被视为类现金抵押业务。

第11篇

一、存在问题:

我局通过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设,认真听取有关部门、个人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对反馈回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深刻查摆,分类汇总,我局机关效能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作风建设方面

1、宗旨意识不强,服务意识差,个别同志有,傲慢高高在上,群众观念淡薄,态度不好、不够热情,让人感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2、缺乏干事创业激情。个别同志安于现状,得过且过,不思进取,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因循守旧,不注意加强学习,不注意更新知识,不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工作靠领导催,思路靠领导拿,文件靠领导改,无干事创业激情。

3、个别同志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办事效率不高,工作推诿,办事拖拉,不守时限,工作敷衍了事,质量不高,时常出错,影响效率。

4、纪律松懈。个别同志上班串岗扎堆聊天,或在办公时间用电脑打牌;上班报个到,中间脱岗,上街购物买菜,时常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在岗,群众来办事找不到人,无法办理。

5、个别同志奉献精神不强,干事喜欢讲条件,讲报酬,工作不热情、不积极。

6、局领导班子深入基层少,为基层财政所办实事不多,对干部职工关心不够。

(二)效能建设方面

1、财政资金申请、拨付程序不够科学规范,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效率偏低。经费划拨没能按限时办结制交办,不能及时审批、划拨,划拨时间跨度过长,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影响工作开展,经费报告不及时办理,重要文件管理不严格,有丢失现象。

2、信息告知不充分。经费审批、划拨情况没有向申请单位作有关答复,办理结果不明。对手续不全的事项,没能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

3、没有公布办事的流程或承办人单位和个人,群众前来办事去向不明。

4、财政预算公开透明度不大,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对预算安排情况了解不多。

5、工作不够务实。提案需要作出具体答复的,答复只过于表面化,没有具体实用性、操作性。没能充分发挥财政作用,在政策上没能给予大力支持,对于纳入财政供养、各项经费、津贴补助的预算安排,财政没能给予充分考虑或是力度不大,影响工作开展。

6、财政监督乏力。对一些重大支出项目没有进行全面追踪监管,没有监督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对财政资金是否发挥效益置之不理,无人过问。

7、对新会计制度没能及时大力宣传,没对会计人员加大培训力度,对企业业务指导少,不利于企业财务管理。

8、队伍管理力度不足,清闲不作为的人多,建议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工作能力,达到人尽其责,促进办事效率。

9、效能建设监督缺位。已制定的相关机关效能建设的制度、规定没能严格执行,或执行走样,甚至置之不理。

10、在建立健效能机制,坚持以制度管人,提高工作效率方面做得不够。

对于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设,局领导明确表示,具备条件马上改的,要立即做出整改;对不能解决的,局领导表示将会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汇报反映,共同探讨研究对策,争取在下一步工作中加以整改。

二、深刻剖析原因

1、召开专题讨论会。一是召开领导班子讨论会,分析本单位存在问题的原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方向和措施。二是召开全体干部职工讨论会,每个干部职工都在会上都作了发言,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查找本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方向和措施。三是撰写书面剖析材料。单位和干部每个人都能认真撰写好书面剖析材料。内容包括:作风和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以及整改方向和措施。书面剖析材料都能按要求呈领导审阅。

2、深刻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对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召开专题讨论会,把造成问题的各种可能原因列出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找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分析存在的问题是看它因为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工作作风不正造成的,还是因为体制机制不完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不科学,审批办事程序不合理造成的,或是因为个人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造成的。

3、存在问题的根源:

作风建设方面思想根源主要是:

少数干部职工服务态度不端正,语气伤人带刺,人为设置障碍,服务宗旨意识不强的思想根源在于,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思想和“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观念,是个人放松人生观、世界观改造,弱化服务意识的具体表现。

部分职工因循守旧的思想根源在于,一些职工自我感觉良好,小富即安,存在不思进取的落后思想,不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死搬教条,不注重政治、理论、业务学习。

个别股(室)对局党组、局行政安排部署的工作打折扣、掺“水份”,贯彻不力的思想根源在于,只顾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不顾大局、整体利益。

少数职工作风懒散的思想根源在于,缺乏用严肃的纪律约束自己,缺乏雷厉风行,你追我赶,奋勇争先的工作作风,缺乏知民情、了民意、化民怨的基层服务意识。

个别干部工作推诿,效率不高的思想根源是布置工作任务不具体,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的思想根源在于,业务知识水平不高,缺乏实干精神,是工作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强的集中体现。

效能建设方面思想根源主要是:

解放思想不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较少。思想不够解放,就如何抓好财政各项工作与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问题上,眼界还不够开阔,力度还不够大。

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大胆履行财政职责不够,被动应付工作时较多,主动想问题、办事情,开展好工作做得不够好。

思想不够解放,结合财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执行上级的各项政策和决定还做得不够好。工作上按部就班,胆子不够大,工作主动性还不强。

敢抓敢管的力度不够大,队伍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严格以制度管人,在奖惩上做得不够好,有怕得罪人的思想,对财政存在的问题,没有狠下决心予以纠正;思想上对建设重视不够,行动上认真当作一件大事抓得不力;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明确一定时间内的建设重点还做得不够好;在把工作与思想政治作风建设的目标、内容融为一体,建立有效的机制上抓得不够。

三、整改情况

(一)具体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作出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思想教育,整顿作风,加强学习教育,努力提高机关干部素质和能力。

(一)加强干部思想素质教育。整改措施责任领导是饶桂胜局长,责任股室是办公室,责任人是程文华。

通过加强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着力解决机关岗位意识淡漠、责任感不强等问题;强化宗旨观念教育,着力解决高高在上、脱离群众,个人利益至上、服务对象错位等问题;强化全局意识教育,着力解决利益部门化、权力利益化等问题;强化勤政廉政教育,着力解决“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克服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和给了好处乱办事等突出问题。计划今后每周一早上开全体干部职工例会,强化思想道德学习,每个职工每期都要写一份学结。责任人负责制定每期思想教育的学习内容、课程安排。此项整改措施现已落实并坚持实行。

(二)加强干部业务素质教育。整改措施责任领导是饶桂胜局长,责任股室是人教股,责任人是张一莎,配合股室是预算股、国库股、会计股、法规税政股。

通过加强机关干部的业务知识培训,努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增强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服务发展的本领和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计划每月开展一期与当前财政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课程,各责任人负责制定财政业务知识学习内容、课程安排,每个职工每期都要写一份学结。此项整改措施现已落实并坚持实行。

2、进一步理顺股室职能,明确岗位职责。整改责任领导是陆业安副局长,责任股室是办公室,责任人为程文华。

现已按照相关文件,合理调整内设机构,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能、权限和责任,解决部门权限不清,造成投资者和群众办事难,机关办事效率低的问题。对职能股(室)进行一次职能全面梳理,对交叉重复和职责不清的进行专项集中清理,重新规范和界定部门职能,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做到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负责的事情,明确主办和协办部门。同时,优化再造业务和审批流程,压缩机关内部运转时间,大幅度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行政行为,解决行政行为不规范,部门利益至上,有利就争、无利就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突出问题。整改措施现已落实。

3、合理调整人员,制定好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做到人尽其责,才尽其用。整改措施责任领导是陆业安副局长,责任股室是人教股,责任人是程文华。

责任人负责制定各股室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细化到个人,现已对股机关各股室人员按照“选贤任能”的原则进行合理调配,并将各股室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上墙,工作人员也设立岗位卡,工作职务,工作职责,进一步改善办公环境,提高办公水平和效率。此项整改措施现已落实。

4、整顿工作纪律。整改措施责任领导是卢华生纪检组长,责任股室是监督检查股,责任人覃艺伟。

实行上下班指纹考勤登记,制作职工去向图,安排人员负责明查暗访监督巡视,对上班迟到、早退、缺岗、不在岗且无正当理由的,或上班玩游戏、扎堆聊天、炒股票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同志进行记录查处、并于每月终对违纪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整改措施现已落实并坚持实行。

5、整顿工作人员不思上进,得过且过工作作风,积极开展“创文明、争先进、评优活动”。整改措施责任领导是陆业安副局长,责任股室是办公室,责任人程文华。

现我局与各股室、各乡镇财政所签订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实行工作绩效考核,制定奖罚分明的工作任务及作风纪律、效能建设制度,做到奖罚分明,表彰先进,鞭策落后。此项整改措施现已落实。

6、深入基层开展办实事、办好事活动。整改措施责任领导是梁武强副局长,责任股室是办公室,责任人程文华。

我局现已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制定了局各股室与各乡镇财政所挂钩帮扶联系制度,并规定要为基层财政所办一两件实事、好事,年终将帮扶工作成效纳入目标管理责任状考核。现整改措施现已落实。

7、重新修订科学、简化、方便的经费划拨程序。整改责任领导是陈春红副局长,责任股室是办公室、预算股、国库股,各股室做好配合,责任人为各股室责任人。

局党组召集各股室负责人、具体业务人员进行座谈调研,重新修订经费申请划拨方案,制定出更科学化、简化的流程,报政府审批。现已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报政府审批,下一步计划组织人员到外地市、县考察学习关于财政经费划拨有关的先进经验和方法,不断地完善改进我县的经费划拨程序。

8、制定严密的经费报告办理手续。整改责任领导是陈春红副局长,责任股室是办公室、预算股、国库股,各股室做好配合,责任人为各股室责任人。

现已制定了严密、规范的经费报告办理手续:安排办公室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配备一本经费报告办理情况查询簿,记录每笔经费报告每一环节的办理情况,使经费报告流程一目了然。①对各单位呈送来的经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做好登记签字,办理时限为随到随办。②将经费报告呈送局领导审批,办理时限为收到报告一日内办理。③局领导批示办理意见,办理时限为二个工作日。④专职人员按局领导批示意见,一是将报告交相关股室审核拟出意见,二是交相关预算股、国库股办理经费划拨,三是呈送政府审批,各环节都需经手人签收,办理时限为收到局领导批示的报告一日内办理。⑤将政府审批后的报告或相关股室审核后的经费,呈送局长审阅批示,办理时限为收到报告后一个工作日内。⑥将局长审阅后的报告交给预算股、国库股办理划拨手续,或呈送政府审批,办理时限为一个工作日。对不予审批办理的报告,要一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报告单位;对紧急、重要的经费报告要做到随到随办随告知办理结果。现整改措施已落实,下一步计划与政府联网办公,实现双方对经费办理的每一环节进行共同网上登记,实现信息共享,使我局和政府对经费的办理情况都有全面了解,提高经费办理效率。

9、做好来文来电等交办事项。整改责任领导是陆业安副局长,责任股室是办公室,责任人为程文华。

安排办公室专人负责来文来电及交办事项登记,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对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有关单位。现整改措施已落实。

10、制定一系列优质、便民的服务措施。整改责任领导是陆业安副局长,牵头股室是办公室,责任人为程文华。

①以“规范、高效、便民”的宗旨,实行文明优质服务,要求干部职工要做到微笑多一点、态度好一点、说话轻一点、脾气小一点、脑子活一点、工作细一点、行动快一点、效率高,对群众的咨询和要求,做到有问必答、有求必应。②抓好服务窗口建设,重点抓好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税收征管和会计管理等服务窗口建设,创建优质文明服务,做到“五有”(有牌子、有场所、有专人负责、有制度、有必要的设备设施),选派好首问责任人,严格实行首问责任追究制。③组织各股室人员就本职岗位的工作流程进行座谈,重新修订各股室的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图;印制本单位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办理时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提供给申请人,以版匾形式公布上墙,同时以卡片形式印制存放于局办公楼一楼办事指南宣传栏内,方便群众来办事时阅知;此外,开开辟××县财政局网站,将机构设置、办事指南、财政法规、通知公告等内容在网上,告知广大群众,确保办事高效便民。④各股室将职工去向图公布上墙,方便群众前来找人办事。各股室均设置岗位卡,标有工作人员相片、姓名、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要求佩戴岗位胸牌,公开身份,便于监督。现整改措施已落实。

11、积极开展财政知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整改责任领导是陆春红副局长,责任股室是企业股、会计股,责任人为杜军敏、黄品芝。

要坚持深入各单位、企业开展《新会计法》等财政法规、财务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培训。现企业股、会计股已组织全县辖区内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共25个单位32名会计进行了两期电算化会计知识培训课。下一步计划在5、9、10、11月组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操作》、《政府采购法》、《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实现条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12、进一步完善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整改责任领导是陆业安副局长,责任股室是办公室,责任人为程文华。

现我局已重新修订了《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三项制度、《××县财政局工作考勤制度》、《××县财政局股室岗位责任管理制度》、《××县财政局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县财政局文明服务承诺制度》。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坚持以制度管人,以规章办事,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机关效能长效管理机制。

13、定期实行公开政务。整改责任领导是陆业安副局长,责任股室是办公室,责任人为程文华。

针对对照查摆问题阶段重点查摆出来的问题,结合岗位职责和个人实际,就严格执行岗位职责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加强监督、严格问责方面作出承诺;围绕转变作风、提高效能,在整改、服务、办实事好事、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作出整改承诺,并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完成时限。

结合政务公开承诺制度工作的开展,对财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着力抓好“阳光审批”、“阳光采购”和“阳光收费”,把财政工作主动纳入社会监督之下。

制定了政务公开实行方案,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投诉途径等。通过政务公开栏、板报、会议、文件、简报等形式公开,计划每月一期。现整改措施已落实。

14、认真做好提案议案回复办理。整改责任领导是陆业安副局长,责任股室是办公室,责任人为程文华。

对群众反映的提案议案,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收集、登记、交办、反馈、归档等工作,及时汇报领导,要深入调研了解,联系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意见,要做好财力排查,视财力情况、轻重缓急,适当安排经费,报政府审批。杜绝往日应付式回复,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回复给相关单位。整改措施已落实。

15、加大财政监管力度,实行资金效绩评价,对资金实行全程追踪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整改责任领导是陈春红副局长,责任股室是预算股、国库股、各业务支出口,责任人谭红星、钟文专、各业务支出口负责人。

我局已组织相关人员重新修订《××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方案》,对专项资金严格实行县级报帐提款制,专项资金按照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严格按报帐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报帐,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有关报帐程序及时拨付开发资金,对资金用途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全用效益。计划在7、8、9月份对扶贫资金、教育经费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社保资金、国债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进行一次专项大检查。

16、加大群众评议、听证质询活动。整改责任领导是陆业安副局长,责任股室是办公室,责任人程文华。

计划5月份开展一次评议、听证质询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下访征询、投诉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开展评议。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和各方代表参加听证质询,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财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设,不断地完善财政工作。

17、加强机关效能监察工作。整改责任领导是卢华生纪检组长,责任股室是监督检查股,责任人覃艺伟。

①落实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效能监察和效能投诉受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投诉制度,通过设立意见箱,在财政局网站设立局长信箱、投诉信箱,拓宽机关效能投途径,加大监查投诉力度。②开展经常性的行政效能监察活动。重点监察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的行为,建立了一套明查暗访、投诉受理和监督考查制度,促进工作由被动式服务向主动式服务转变。③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跟踪督查,对反映的办事拖拉、态度生硬、服务不好、、违法违规等问题,及时查实、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决不姑息迁就。整改措施已落实。

(二)进一步强化“两进一充分”和“三个压缩过半”工作。我单位应进入行政审批大厅的项目有征收契税及耕地占用税,已于2007年4月11日全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占应进比例100%。进入大厅的审批事项中,除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未给窗口授权外,有关手续都完全授权给窗口。纳税人来办理纳税业务、材料齐全、审验无误的做到当场办对,无需再请示报批;材料不齐全的,告之应补充的材料,待材料补全后即给予办结。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在一般情况下,材料齐全的可当场办结,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