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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履职报告

时间:2022-09-10 02:45: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公司履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公司履职报告

第1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六)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七)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或者有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

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论其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时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或者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中规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董事会拟任命财务负责人的决议;

(二)拟任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三)《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拟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

(六)离职时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没有进行离任审计的,由原任职单位作出未进行离任审计的说明,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由拟任财务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取得开业核准文件之后1个月以内,按照前款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审查任职申请材料;

(二)对拟任财务负责人进行任职考察谈话;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任职考察谈话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对保险业经营规律的认识,对拟任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认识;

(二)对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三)对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财务负责人双方签字。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向拟任财务负责人原任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征询意见,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应当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一)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财务负责人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和定期考核,及时更换不能胜任的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三)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四)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保险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一)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二)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三)保险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给保险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情况特殊需要指定临时财务负责人的,临时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保险公司任命临时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作出任职或者免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临时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更换:

(一)有本规定禁止担任财务负责人情形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行使财务负责人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没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职责和权利的;

(二)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财务负责人难以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的;

(三)有证据证明财务负责人违背本规定中规定的职责,或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四)保险公司在财务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提示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做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的同时,将决定文件抄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提交对财务负责人免职或者撤职的原因说明。

第二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应当持续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

第2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 集中核算 基层财务人员 转型

一、保险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的特点

保险公司一般采用总分支机构形式的组织结构,即由总公司(一级机构)、分公司(省级公司、二级机构)、中心支公司(市级公司、三级机构)、支公司(县区级公司、四级机构)组成。大型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设有五级机构。通常情况下,四级及以下机构不设立财务部、不进行财务核算。本文所说基层财务人员主要指三级机构的财务人员。

保险公司集中核算是指下属分支机构将原始凭证扫描或传真至上级机构进行统一账务处理的一种核算模式。目前,各保险公司因自身发展阶段或实际情况的不同,会计核算集中的程度往往也有所差异,主要有一级核算和二级核算两种。一级核算是由总公司设立核算中心统一对全国各分支机构账务进行集中处理,如平安保险、合众人寿等采用这一模式。二级核算也称省级核算,是由二级机构对下属各机构账务集中处理,如中国人寿采用这一模式。一级核算的保险公司一般都经历了由二级核算向一级核算过渡的过程,如合众人寿2008年采用二级集中核算,2012年实现了一级核算。集中核算一般流程见下图(以费用报销为例)。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从保险公司集中核算的流程可以看出,集中核算实现了核算职能的集中和部分监督职能的上收,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抑制了会计机构的日益膨胀

随着保险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其分支机构的不断扩展,总分支机构的财务人员也不断增加,集中核算有效减少了机构会计工作量,从而抑制了机构会计人员的增长。同时,保险公司总部从事机构财务管理的财务人员也将减少。

(二)规范了会计账务处理

集中核算前,各家机构各做各的账,核算标准很难统一;集中核算后,公司核算口径得到统一,账务处理规范了,会计信息质量也得到了提高。

(三)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集中核算往往同时伴随着集中支付,集中支付减少了资金在机构的滞留,减少了资金头寸,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四)提高了财务效率

集中核算取消了纸质报销单,改手工签批流程为信息化的电子签批流程,报销不会因领导外出无法签字而停止,大大提高了财务报销时效。

(五)实现了下属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分离,解放了生产力

以往基层财务人员主要是从事核算等日常财务工作,无暇顾及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集中核算将会计核算工作从下属单位分离出来,基层财务人员有更多时间参与到机构的财务管理中去。

二、集中核算下基层财务人员面临的问题

集中核算对保险公司发展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但对基层财务人员来说可能不是个好消息,原来的工作习惯被打破、很多东西需要从新学习、担心自身素质难以适应集中核算带来的改变等等。具体工作中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不兼容岗位的问题

集中核算前三级机构一般配备两名会计人员,分别担任机构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岗位,一个管钱一个管账;集中核算后,大部分的三级机构只保留了一名财务人员。这对机构现金和银行账户的管理带来的挑战,虽然集中核算后大部分的现金收付到了核算中心,但机构还保留了零星的现金收付业务,比如零星的保费和行销辅助品收入的收取等;银行账户受税务缴纳等因素的影响还需保留。这就出现了不兼容岗位的问题,不兼容岗位所带来的是公司资金风险的管控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单靠基层财务人员是很难解决的,这需要上级财务部门统一协调,对相关操作流程进行再造,由上级机构承担相应的复核、监督职责。比如财务专用章的上收、银行网银账户支付复核职责的上收等。

(二)专业素质低的问题

三级机构(市县机构)受制于当地人才缺乏的影响,其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往往较低。如果仅仅如集中核算流程安排的那样,基层财务人员仅仅是审核和扫描单据,做一个扫描岗的人员,这样的素质已经足够了。但从财务人员自身的愿望和公司的要求来说,这都是不够的。一则,核算虽然集中了,但账务处理的发起、检查、核对以及账务的清理还需要基层财务人员参与;另外,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还有赖于基层财务人员完成。因此,提高基层会计人员的素质,完成由核算型向管理型的转型是集中核算后的当务之急。

(三)集中核算后做什么的问题

基层财务人员甚至是公司各级财务人员,已经习惯了平时的忙忙碌碌,记记账、报报表、整理整理凭证。现在,核算不做了,财务人员突然闲了下来,反而不知道该干什么了。长期的核算工作已经让我们忘记了自己是一个财务人员,而不仅仅是一个记账的。唤醒基层财务人员的意识让他们积极参与到转型中来也是上级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基层财务人员转型思考

集中核算给基层财务人员带来困惑的同时也带来了机遇。通过集中核算,减少了基层财务人员的冗繁工作量,改变原来以核算为主的工作模式,转型升级为以财务管理为主的工作模式,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基层财务人员的地位。

结合基层财务工作的特点,作者认为基层财务人员转型需服务好三类人,打造三方面能力。第一类人是上级财务部门,面对上级财务部门基层财务人员需有提供专业化财务分析的能力。第二类人是本机构相关人员,基层财务人员需有参与本机构财务决策的能力。第三类人是外部监管部门,基层财务人员需具备外部协调沟通的能力。

第3篇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理赔;保险市场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30日

保险理赔难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产业的发展,理赔是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是验证保险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最重要的环节,解决好人身保险理赔难问题有利于完善保险行业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对于促进我国的保险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周道许(2006)指出:“我国人口基数大,经济发展下的老龄化问题突出,这也都表明了我国人身保险也具有巨大潜力,将较少的、分散的保险费积少成多,并利用寿险资金长期性的特点加以充分运用,让社会生产基金由消费基金转化,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可靠保障。因为通过资金运用,进一步扩大了保险基金。因此,我们也必须对人身保险加以认识了解。本文通过中外对比、个案研究等方法来探讨我国保险理赔难问题,以太平洋保险为例从保险理赔的概念及原则出发,列举了我国人身保险理赔难现象,从投保人、保险公司和外部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我国人身保险理赔难的原因,从而提出了解决保险理赔难的建议。

一、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在聘用员工制度上存在的弊端。保险公司聘用员工机制比较灵活,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公司对于员工的要求为大专以上学历,而对于公司行政性质的工作岗位要求是本科学历以上,并没有对员工所学专业有更多要求。公司的销售人员作为与投保人最初的接触者、保险合同的签订者,必须有较强的保险理论基础和相关的法律知识,销售人员的特殊地位就应该比行政性质员工有更高的要求。如果本末倒置将会导致业务员不懂保险相关知识,无法给投保人作出清晰的说明义务,有些素质较低的业务员,违规操作,他们在办理保单时急躁、粗心,甚至有的业务员为促成业务、增加业绩,在办理保单时,误导客户。对保险条款的真实意思及理赔程序的规定不作认真解释,最终导致理赔难度的增加,保险理赔难问题加重。

(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中出现的问题。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风险,在利益的驱动下也会对保险条款和扩展条款内容审查不严或审批失误,作出对无法承保的内容的错误承诺。目前我国投保人处于弱势地位,无论从法律还是体制上都没有给予较强的保护,导致保险人侵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利益,当风险发生时,理赔难问题也会出现。

(三)受利益驱动影响较大。保险公司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实现”自身在报告当期(季度、年度等)的赔付率指标和利润指标,经常出现延期赔偿情况,尽管赔案已经做就、只待赔款,也要拖延到过季度或过年度才肯付款结案,这极易造成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新的矛盾冲突,从而导致理赔难问题。这不仅是太平洋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也是我国国内保险公司存在的一个普遍性的、致命性的问题。

(四)钻法律的漏洞。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不完善,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还处于落后状态。在我国《保险法》和绝大部分保险合同条款中,只有要求在理赔中应尽义务的时间限制(时限)的规定,没有要求保险人及时理赔时限的规定,这显然对于投保人、相关利益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其主动权在保险人一方,无论怎样拖延时日,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到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和惩处。

二、客户方面对保险理赔造成的阻碍

(一)客户和保险人方面都存在缺陷。对于投保人来说,在投保时对自己所需保险项目不清楚,内容不了解等情况,这都导致在签保险合同时存在疑问和瑕疵,在自己对保险内容不理解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从而为以后的保险理赔埋下了隐患。

(二)投保人对保险理赔了解太少。大部分人单纯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按时交保险金,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就会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或补偿。这种认识过于片面,对理赔程序、资料都没有一个全方位的理解,这也增加了理赔的难度。

(三)一些投保人缺乏诚实信用。在人身保险合同签订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尽到诚信告知说明义务,特别是对于人寿险来说,投保人要告知具体的身体状况、年龄等事情。部分投保人为了获取高额利益,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签订合同,从而导致理赔难问题上升。

三、保险监管方面存在的弊端

(一)过度强调分业监管,忽视混业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基本形成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足鼎立、各司其职的局面。从表面上看这有利于防范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低下情况下因混业经营而产生的风险,在证券、银行、金融之间筑起了“防火墙”。但是由于三者之间并没有协调的机制,在银行、证券、保险之间业务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这种忽视混业的监管体制显然是一种低效率的监管。

(二)牺牲效率而过度追求稳定性。不论是太平洋保险还是平安保险,保险监管模式都是建立在稳定性目标之上的,对保险企业的监管内容不仅涉及范围广,而且限制性较强,如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都有保监会审批,保险资金也受到很强的限制,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金融债券等,通过这些限制从表面上看保险企业的安全性、稳定性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但是由于严格的市场准入而缺乏竞争,条款费率的统一审批而缺乏创新,这都使我国保险业的运行效率极其低下,竞争力严重缺乏,在缺乏效率的情况下导致保险公司理赔能力不足、效率低下已成为不可争的事实。

(三)缺乏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我国保险行业的观念、思路上存在严重的偏见导致保险行业做大做强为主要思路。在这种观念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会把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作为重点监管,却忽略对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的监管。目前的监管模式基本上是市场行为监管,以监管费率、险种设计等经营性实务为重点。在偿付能力的监管机制上十分薄弱,缺少相应的监管技术和能力。从而造成了保险公司忽视业务质量的提高,疏于成本费用的控制,偿付能力隐患很大。

四、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相对落后,保险市场还不完善,其外部法律环境也处于不合理的状态中。在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健康了解得越多,越有利于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然而这种情况如果被扩大化,并不利于人身保险理赔费用的确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询问和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的范围上越来越广泛,已经达到了不合理、不合实际的地步,导致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不知所措,如履薄冰。就疾病告知而言,有的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告知五年内或过去全部的疾病情况,如此情况对于被保险人不利。稍不注意,在保险索赔时,保险公司就会以未如实告知义务而拒不承担理赔责任从而导致我国理赔难问题突出,这些弊端大部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的不利外部环境所造成的。

(二)外部环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它的内在表现为准则和秩序,外在表现为法律法规等制度。诚信当然成为保险行业中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业经营的一种竞争因素,对其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诚信环境也会为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然而,从我国内部、外部环境来看,诚信文化由于市场利益的驱动导致严重缺失,诚信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健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的国情也表明了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完全,配套体制还不健全。因此,诚信在这种情况下显得特别脆弱,几乎被利益所掩盖,诚信的缺失还导致了保险公司信誉的下降,严重影响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工资、薪金奖励机制和员工聘任制度导致保险销售人员急功近利,出现“忽悠”客户的情况,这不仅容易出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矛盾的增加、保险理赔难问题的出现,还会导致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整个保险市场上信用的缺失。若要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理赔难问题的解决,必须要改善我国现在的市场外部诚信环境。

五、保险市场存在的不足

由于我国保险发展较晚,没有健全的费率市场和保险中介制度。费率市场化本身就是对监管模式的一种变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定价展开市场竞争,政府通过法律等手段进行监督管理。李斯特提出这样的观点,市场化初期应该对国内优质产业实行保护政策,但是当时机成熟后,政府机构会慢慢退出,不会对保险产业的市场竞争行为给予更多的干预。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保险也已经与国际市场接轨,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按理论讲,我国政府应该慢慢减少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干预,但是就太平洋保险公司来说,国有股份占25%左右并且股份持有者处于公司管理层,对太平洋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当保险事由发生,保险利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索赔时,有时管理层迫于舆论、投保人、政府的压力时,会作出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从而严重保险理赔的原则、方式。这种现象更容易发生在人身保险索赔中。

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相对落后,国内关于保险中介制度的研究起步也比较晚,市场还缺少合理有效的保险中介制度,导致保险合同订立、保险理赔的中间环节薄弱,从而严重影响保险理赔的效率。孙立明在研究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保险人行为的影响时,利用保单类别噪音模型进行的理论分析表明,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如果要获得一个良好的均衡效果,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人有适当合理的怀疑,将保单质量与人的报酬给付联合起来。因为只有保单质量的提高,在保险理赔时才能更加有效地对保险利益人进行赔偿。他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因过去一般认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被人们忽视。而事实上,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且直接影响保单的质量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保险人要求过低,高中学历即可申请入职保险人,从聘任制度上讲显然没有对人有足够的重视。因此,若要解决人身保险理赔难问题必须重视保险人在保险发展中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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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新利.香港保险业诚信理赔的经验及启示[J].保险研究,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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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德印,刘俊卿.人身保险经济学[M].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6.

第4篇

近年来,保监会稳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由于2006年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保险资金运用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因此,保监会于7月3日修订并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的修订促进将保险资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生命力,激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积极性,更好参与资产管理行业竞争,同时推动保险资金更加积极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规模稳步上升

2006年以来,保险资金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取得了较好的进展,尤其是业务规模获得稳步上升,特别是2013年以后,该项业务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5月末,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累计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300项,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17项,合计注册(备案)规模8938.26亿元,在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占比7.4%。

作为保险业创设的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符合险资特性,较好地满足了保险资金配置需求。如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投资期限7.54年,平均年收益率6.65%,极大改善了保险资产的配置结构,促进了保险业务的发展。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注重安全性,标准相对较高。其中债权投资的偿债主体以大型企业为主,偿债能力较好,除国家信用外,90%以上的项目都有大型企业或银行担保,增信措施较为充分,投资风险基本可控。

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和市政行业,投资规模分别为3994.14亿元、2294.40亿元和781.1亿元。在国家重大工程和重要民生领域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投资项目,比如投资京沪高铁项目160亿元,投资南水北调中东线工程550亿元,对稳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提高了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实际上,基础设施项目期限长,风险较低且收益率具备吸引力,与保险资金的负债性质较为匹配。在优质资产项目稀缺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加大基础设施项目等收益率较高的非标另类投资,可以缓解资产配置的压力,同时由于基础设施投资收益一般较为稳定,加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有利于增强险资收益的稳定性。

《办法》增加了保险业长期资产配置的有效供给,满足保险资金配置的需求,以应对低利率环境下资产荒带来的资产负债配置压力。如原来受限于行业范围、监管效率低、或者单一项目投资比例等因素而无法落地的投资项目,在《办法》简化行政许可后变为可行;在目前金融业降杠杆的态势下,各金融产品供给均呈现收紧状况,但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其对冲经济下行的政策作用,增长明显。

公私合作模式(即PPP)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经济“新常态”和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以基础设施为代表的公共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和受到约束的供给能力之间的缺口不断增大。根据《中国城市发展报告》的初步测算,未来20年内,要促成4亿-5亿农村人口的市民化,至少需要40万亿-50万亿元的基建投入,现有的完全由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将面临改革,PPP模式将成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改革的重要方向。

而险资与PPP模式则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在推动中国PPP的发展进程中,保险资金将有所作为。险资“安全、大额、长期”的特点,适合作为基础设施PPP项目的资金来源。险资对资金安全有较高要求,追求相对稳定的收益;PPP模式强调的是社会资本和政府收益共担、风险共担,PPP项目贷款具有稳定的回报率和安全性,贷款风险较低,符合险资投资的要求。

此外,PPP模式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改革的重要方向,保险资金通过对接PPP更便于投资基础设施领域。另一方面,传统的公共服务主要依赖于政府投融资,存在着重投入轻产出、重建设轻运营的问题,影响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随着保险公司、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进入PPP领域,这些社会资本将有利于提高项目的整体效率。

如何控制风险

对保险资金而言,行业的平均负债久期通常在10年以上,保险资金运用更加注重投资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而且,保险资金绝大部分都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在资产负债错配的情形下,利率变动很容易导致利差损,形成保险主业经营亏损。

目前,保险资金运用中“长钱短用”“短钱长用”“成本收益倒挂”等问题均比较严重。究其原因,缺少适合的投资工具是一个重要因素。例如,行业10年以上的资产负债缺口较大,但目前市场上10年期以上的投资工具却寥寥无几。

此次《办法》的出台,对保险资金服务主业最有利之处就在于可以通过多元化投资,改善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和期限结构,从而弥补公开市场投资中长期资产短缺、投资收益率低、权益市场收益率波动大等因素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负面影响。

同时,《办法》取消了投资新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比例限制,增加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投资模式,此举能够减轻目前低利率环境下资产荒带来的保险资金新增投资和再投资配置的压力。

据了解,修订前的《办法》规定的可投资基础设施领域较窄,只限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方式也只限于债权和股权两种。本次《办法》的修订取消了上述行业限制,规定了“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这将大大拓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范围和投资方式的多样化。

这不仅将有效地缓解低利率环境下“资产荒”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配置压力,还有助于推动保险资金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国家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等各个领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此外,《办法》删除了关于资本金比例和自筹资金比例的条款,增加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可投资模式。修订前的《办法》规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和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这显然已不适应目前政府对于基础实施投资全面推行PPP模式的新形势。

目前,险资投资基础设施遇到后续风险管理问题是:第一还款来源的现金流风险排查,早期项目的提前还款要求、煤炭等行业标的企业的信用违约风险、平台公司的信用违约风险等等。我们将根据每个项目所处行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同时加大名股实债和股权基金投资的排查力度,更加主动地参与基础资产管理和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包括参与投资决策,加强与项目方或基金管理人的沟通,灌输保险资金风控理念。《办法》出台后,将更加关注项目的行业风险和退出风险,加强股权回购方面的保障措施。

经过10年的发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确实遇到了一些发展瓶颈。就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本身而言,由于修订前的《办法》规定的可投资基础设施领域较窄,不利于行业风险的分散。特别是能源、交通都是周期性行业,产能过剩问题比较严重,在当下宏观经济下行周期,上述行业的风险正在逐步显现。

除此之外,保险资金债权计划基础资产行业限定在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目前两类债权计划已现结构失衡,出现了向不动产债权计划的倾斜。根据相关报道披露的数据,2015年全行业注册基础设施债权计划42项1027.5亿元,相比2014年分别下降56.3%和52.5%。而2015年同期全行业注册不动产债权计划69项1019.7亿元,相比2014年分别进一步上升13.1%和5.3%。由于基础设施类项目投资收益率低,2016年增量资金继续偏向不动产类项目。截至2016年4月末,全行业注册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仅12项207亿元,注册不动产债权计划28项311亿元。

第5篇

述职报告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应用文体,对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公司高管年度工作述职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公司高管述职报告1尊敬的领导:

过去的一年,在____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正确领导下,在机关各处室、分公司的大力支持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业务发展、队伍管理、教育训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过去的一年及将结束的时候,根据总经理室的要求,本人对过去的一年的工作述职如下:

一、基础性的工作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如:内控制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各种办法____多个,初步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使整个客服工作和人的行为均在制度的管控范围之内,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规范流程。

采取科学、合理、实用的流程,规范和制约整个理赔工作,如:《理赔工作实务》、《查勘定损工作流程》等。

3、强化培训。

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招聘和吸纳理赔人才,从保险同业和应届大学毕业生中优中选优,采取现招现用、培训提高、和人才储备,保证短期和中长期的人力资源。一年来,参加公开招聘____次,组织达的培训____次,小的培训____次。受到良好的效果。

4、协调关系,加强沟通。

包括公安、交通队、公估公司、律师、修配厂等部门,为理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各项指标情况

1、共立案:____件

2、已决案件:____件,已决进额:____万元。

3、未决案件:____件,未决金额:____万元。

4、赔付率:____%。

5、结案率:____%。

6、人伤调查率:

7、告破骗赔案件:____件,挽回赔偿金额:____万元。

8、拒赔案件:____件,拒赔金额:____万元。

9、核价剔除金额:____万元。

10、人伤剔除金额:____万元(其中车险万)。

上述合计为公司减少赔付:____万元。

三、几项主要工作

1、抓管理。

客服的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包括人的管理、业务的管理、和服务的管理。在对人的管理上,一是抓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是做好人的思想工作,提高理赔人员的积极性、责任心和责任感;在业务管理上,主要是规范理赔流程和监督检查,使理赔流程科学、合理和实用,同时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从而提高整个理赔水平。

2、抓服务。

服务是保险企业的宗旨,是缺课服中心工作的核心内容,服务主要是为员工服务、为公司服务、为客户服务。在为员工的服务上,为了公司业务的发展,我们力争做到方便、快捷和周到;在对客户服务上我们力争做到主动、迅速、合理、简捷、周到,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做到该赔的一定赔到位,不该赔的决不滥赔,不该赔的也力争让客户满意,通过我们的思想工作和处事艺术,使理赔工作更拉近与客户的距离,更促进业务的发展,使员工满意、公司满意,客户也满意。

3、抓培训。

为了提高理赔人员的服务水平,必须强化岗位培训。主要的培训内容是:有关法律法规、保险条款、公司规定、汽车专业知识、定损技术及有关的知识。培训的方式是:集中培训和个别培训相结合,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外请培训和自我培训相结合。每次培训都有测试,每次测试都和业绩挂钩,年终将进行综合评价。

4、抓理赔质量。

一年来,我们很抓理赔质量,首先把住定损关,做到既严又准;其次,把住核价关,做到准确、合理;最后,把住责任关,即准确界定保险责任,严格洞察骗赔案件,慎重处理拒赔案件,严格剔除不合理赔付。一年来,据上述统计,告破骗赔案件、拒赔案件、剔除不合理赔付,共为公司减少赔付万元,实际为公司创造利润____万元。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思想意识保守,工作不够大胆和创新,工作虽然到职,但没到位,工作力度不大,工作不够细,思想工作也不到位,组织、协调和沟通不够。

2、客服的基础工作有一定的差距,如: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工作流程、服务网络和信息支持等都不够。

3、对各种制度、规定贯彻和执行的不利、不严、不细、不彻底,如:奖惩办法等。

4、服务意识不强、措施不利,全省的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不够健全,服务的办法不多,也没什么特色。

五、今后的打算

1、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学习,认真贯彻执行总公司的各项方针政策,树立服务的观念、管理的观念。

2、加强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对人的管理,制度管理和思想工作,提高部门员工的思想觉悟、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

二是业务的管理,管好业务流程,管好理赔质量,使整个业务在规范有序中进行。

3、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职能,改善服务措施。

改变以往传统的服务观念,大胆创新,强化服务的角色定位,采取全方位的服务措施,如:一次性定损、简易赔付、通保通赔、附加值服务、网上定损等,形成一个具有______品牌的特色服务。

4、加强培训,提高理赔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及综合素质,培训采取近期与长期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力争在短期内大大提高员工的素质,从而提高服务水平。

5、加强内部管理与考核。

一是管和人的行为,二是管好业务流程,按着奖惩方案和制度的规定对理赔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制定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合理的考核方案,做到该奖的奖该罚的罚,奖罚兑现,通过奖惩去规范员工的行为。

公司高管述职报告2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时光如水,光阴似箭,充满机遇与挑战的20____年即将过去。一年来因为有了上级领导的正确领导,有了公司同仁的关心帮助,第一营销服务部各方面的工作均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有了长足的进步。看到公司业务蒸蒸日上,我的内心感到无比欣慰和骄傲,因为这其中饱含着我们全体员工辛勤的劳动和汗水,是我们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精神风貌的体现,也是我们兢兢业业,齐心协力,迎难而上,扎实工作的结果。

在这里我要感谢分公司能够给我这样一个开创事业的机会,可以让我亲身参与和见证一个新的部门的成长,我想一个人只有经过不断努力,不断奋斗,才能克服自身的缺点,才能不断超越自我,实现理想和人生的价值,这些经历对我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来说都将是宝贵的财富。现就我自20____年12月任第一营销服务部经理助理以来所做的在主要工作向大家做一简要陈述,不妥之处请批评指证。

一、深化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定位

我一直认为,干好工作的前提是不但要对自己的能力有客观的估量,而且对自己的岗位职责也要有相当清醒的认识。作为一名副职,我给自己的定位是:顾全大局,听服从安排,积极协助正职开展日常工作,此外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业务发展和内控管理出谋划策,同时不断提高自己个人的业务能力。有了这一明确的定位,在工作中我就完全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张弛有度,全身心的投入。目前我和张经理的职能分工还不是很明确,下一步还需要再加以细化,这样才能避免出现职能死角,有效提升工作效率。

二、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理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进入保险公司多年,一直都是在从事机关工作,缺乏管理和一线销售的经验,新的工作岗位又要求我要尽快完成角色转换,能够在以前不太熟悉的领域有所建树。在实际工作中,其实有很多问题都不是很难解决,但恰恰是知识与经验上的不足使得我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事倍功半。现代社会是一个快节奏,重能力的社会,稍有不慎就会被淘汰,我必须知耻而后勇,时刻心存危机感。因此一年来我几乎所有的业余时间都在学习和充电,营销、管理、策划、政治、法律、金融,我如饥似渴的补充一切有用的知识。为了能够胜任这个岗位,为了能够做出更大的成绩,为了以后不再出现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我需要加倍的努力。在这个过程中,我清楚的意识到,干一份工作很容易,但想要干好就绝不是那么简单了。

三、严格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规范的制度,严明的纪律是我们一直都在强调的。作为管理人员,必然要在遵章守纪上做出表率。俗话说:“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如果在台上说的是一套,在台下做的又是一套,就会对下属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因此,任职以来,在日常工作中,我非常注重自身言行一致的形象,要求下属做到的,我自己首先坚决做到,要求部属不能做的,我带头不去违犯。在这一方面,我受到了比较高的评价。同时我自己也要克服长期从事机关工作形成的惰性,严以律己,戒骄戒躁,把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精神面貌展现在大家面前。

公司高管述职报告3尊敬的领导:

今年以来,按照中支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工作分工,我主要负责____营销部的业务推动及公司内外部协调工作。这期间,在上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正确领导和____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室各位成员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加强管理与引导,努力协调分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取得一定成绩。截止到20____年11月18日,完成保费__万元,完成全年计划的__%,超额完成__万元,并计划截止到20____年12月31日完成保费__万元,计划超额__万元。

今天,按照____中支年度班子考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就自己今年以来的履职情况向领导们做以下总结,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积极学习,不断提升,做个合格的保险管理者

分公司上半年组织全省四级机构负责人专业知识培训,本人踊跃报名,积极参加。学习期间积极配合,善于沟通、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并在学习结束后获得优秀组员。十月下旬参加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全省四级机构高管人员培训学习,学习过程中一如既往的刻苦努力、虚心好学,并在培训结束后获得优秀学员证书。

通过这几次学习,使我对保险学科的基础理论、保险学的基础知识、保险基本业务以及保险市场基本运行方式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学习培训后,我对保险业在市场经济、金融经济中的特殊作用有宏观上的认识,对各种具体的保险业务的具体业务程序、市场操作等也要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把握。

(二)积极主动的做好全面业务的推动工作

按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各成员的工作分工,我积极围绕公司年初工作会议确定的中心任务,针对公司各险种业务面临的发展环境和市场形势,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紧抓续保业务。由于受大市场环境影响,20____年经济继续呈疲软状态,新增业务的发展较为缓慢,故在整体业务增长点中,续保存量成为一大亮点。我部门依据上年度保险续保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逐笔分类,提前两个月分拣好并下达到每个业务人员手中,使其达到每笔业务都心中有数,每笔业务都能提前通知续保。此举自推动后使续保率得到大幅度提升,效果比较理想。

二是大力开展渠道业务建设。针对公司提出的渠道业务的扶助政策,我于上半年与____鹏华汽贸友好合作,签订协议,自此____营销部有了第一家车商渠道队伍。现如今,车商渠道每月有十万左右业务产出,为我司业务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现阶段,我正积极与北京现代____店和中国一汽森雅佳宝等汽车经销商进行走访,增进交流,加强联系,对今年及下年的合作事宜进行商讨,基本达成了共识,预计不久会有业务产出。

(三)理顺业务发展思路,为明年业务全面启动打好基础

一方面加强内部建设,积极研究出台相应的内部管理政策和工作措施,在严肃工作纪律的同时人性化管理。对每位业务人员做到每天沟通,遇到业务发展阻碍积极帮助他们协调沟通;每逢他们的生日,集体庆祝的同时,为他们送上一份鲜花和祝福。

第二方面是积极协调,全面启动与本地各大型停车场、运输公司、汽车经销商进行多层次的沟通与联系,主动协调各业务人员与他们的业务合作,积极稳妥的开展车险业务,同时也在意外险开拓上做到稳发展。

第三方面是加大公司宣传力度。依靠总分公司现有的宣传力度远远不够,我部门计划于明年与本地广告公司进行接洽,加深我司品牌在当地的影响,在____县人民心中树立起美好的大地保险形象。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今年,工作中虽取得了一些新的进步和成绩,但距离上级公司的要求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细想业务素质的提高跟不上公司快速发展的形式,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忽视业务与学习的两者关系,平日大部分时间忙于业务及事业性工作,用于业务知识学习的时间相对较少,有时工作中会出现些偏差。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和改正。

公司高管述职报告4各位优秀的伙伴:

大家好!

自20____年____保险在____这片土地上扎根,我们已经携手走过了五年的时间,今天,我首先要向在座的各位致以由衷的谢意。感谢大家一年来辛勤的付出。谢谢大家!

五年来,在分公司总经理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公司各位同仁的积极配合和协助下,我们克服各种困难,开拓创新、努力拼搏。经过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各项管理显著提高,职工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下面,我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向全体同仁报告如下,请大家评议。

一、主要经营数据及业务开展情况

在20____年,公司业务发展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和困难。为了确保20____年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公司全体员工集思广益,开拓业务新领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推进业务稳步发展。

20____年,分公司的各项政策调整较大,公司经理室对分公司的经营决策高度重视,坚决服从,及时组织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分解下达业务结构调整指标,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为确保分公司结构调整目标的实现,我们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及时调整业务发展方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我公司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公司将有效控制风险作为20____年业务发展的基本原则。车险业务一向是公司整个业务经营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但车险赔付率很难得到控制,为了控制风险,公司经过市场研究,同时遵循分公司的业务政策导向,大力扶持非车险等效益险种。

公司积极拓展业务发展领域,在20____年加大攻关力度,承保了一直由人保公司牢牢把握的铁路货物运输险业务,对我公司优化险种结构起到了推动作用。

在确保业务发展的同时,我们将合规经营作为公司业务发展的生命线。坚决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公司的业务工作在开展中严格按照分公司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省保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各项管理规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规模和效益并举的战略方针,加强业务内部管理,限制承保垃圾业务,杜绝经营风险。

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

企业是社会的细胞。要使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激烈竞争中发展壮大,就得不断学习,掌握法规政策,了解市场动态。我思想上与分公司保持高度一致,努力提高执行分公司各项政策的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解决问题、驾驭全面工作的能力。

个人方面:本人坚持做到严于律己,规范行为。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公司决策和决议,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带头搞好公司领导班子廉政建设。

三、民主决策,发挥集体智慧,充分发挥党员班子队伍的模范带头作用

凡涉及公司制度建设、运营管理、业务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均通过会议研究决定,一时吃不准、定不了的事情,根据同志们提出的疑问,做考察调研,反复研究,直到统一认识,作出最终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广泛听取意见,力求决策正确。同时,加强与上级的联系,自觉请示汇报,听取意见,接受指导,争取支持,获得帮助。正是因为管理民主,决策透明,才使得领导班子团结,部门关系协调,职工心齐劲弘,上下支持有力,在公司内部创造了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集中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20____年,公司将集中管理作为实现公司正规经营的重要举措,以高效化、正规化为公司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在业务、理赔、财务、人力、印章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我公司能坚决执行上级的各项决议,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了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

集中管理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加强风险管控,实现效率优先,整合资源配置。对于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提升公司风险管控能力、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五、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强化考核,确保执行力。

公司在每季度末成立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办法对公司各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和内控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了公司的各项工作正规有序开展。保证上级公司的各项政策规定得到切实贯彻落实,有力推进了基层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使基层公司的内部管理工作有了进一步提高。

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增强队伍凝聚力

在加强公司管理,深化公司改革,确保业务发展和效益提高的同时,我十分注重加强以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职工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20____年,公司圆满开展了政风行风评议、新保险法颁布实施等主题活动。在追求企业效益的同时,充分发挥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在____市树立了____保险的良好口碑。

七、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年来,在学习与工作等方面,虽然取得了较显著的成绩,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的加以完善和解决,理论知识与实践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各种优秀的管理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力争把发展和管理工作抓得更好。

总公司二次创业的号角已经吹响,在公司发展进入二次创业的关键历史时期,我们承担着重大责任和使命,公司的二次创业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带来了严峻挑战和难得机遇。

我们要将二次创业所确定的指导思想、战略方针、奋斗目标和战略任务等真正落到实处的关键,主动适应形势任务变化要求,认真学习“二次创业”的相关文件精神,明确自身发展的方向,全面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难题,以“企业文化”为指导,高标准、严要求,认真搞好思想定位,不断强化发展观、服务意识,破除旧的思想障碍,坚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不断加强学习,用实践来检验和发展自身的创新力。

波澜壮阔的二次创业,为企业发展搭建了广阔的平台,也为自身提供了大有作为的舞台。我和大家一样,要不断提升学习力,增强执行力,发展创新力,坚持不懈地提高自己的综合实力。

公司高管述职报告5这一年时间以来,我们__保险公司在正确的领导之下,加上全体员工的努力奋斗,公司的业务取得了巨大的突破。今年,我们保险公司超额完成了总公司定下的目标,下面结合实际,我来总结一下这一年来我们保险公司的成绩与不足。

一、工作思维

积极贯彻省市公司对于公司发展的一系列重要唆使,与时俱进,勤恳工作,求实求效,勇争一流,带领各部员工紧紧环绕“立足改革、加快发展、真挚服务、提高效益”这一核心,进一步改变观念、改革创新,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__保险市场,强化中心竞争力,开展多元化经营,经过努力和拼搏,我们保险公司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为__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奉献。

全方面加强学习,尽力进步本身业务素质水温和管理程度。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肩负着上级引导和全部员工赋予的主要职责与使命,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须要我去贯彻实行。因而,我非常重视保险实践的学习和管理能力的培育。留神用迷信的方式领导自己的工作,标准自己的言行,建立强烈的义务感和事业心,不断提高本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才能。

不断提高我们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步队的整体素质水平。一年来,我始终把造就展业职员的业务素质作为团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和经理室一起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筹划,加强领导班子和员工队伍建设。

二、业务管理

“不规则不成方圆”。要想使一个公司稳步发展,必须制定规范加强管理。管理是一种投入,这种投入一定会发生效益。我分管的是业务工作,更需要向管理要效益。只有不断完美各种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真正贯彻到行为中去,才干出成绩、奏效益。业务管理中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依据省市保险公司总部下达给咱们的全年销售义务,制订各个部室的周、月、季度、年销售规划。

制定打算时本着捕风捉影、根据各个险种特色、客户特点,部室情形断定每个部室公道的、可实现的目标。在目标肯定之后,我本着“事事落实,事事督导”的方针,通过增强进程的治理跟监控,来确保各部室目的方案的顺利实现。

2、作为分管业务的经理我十分注重各个展业部室的团队建设。

一直注重部室经理和部室成员的思惟和业务素质教导。一年来,我屡次组织局势发动会、业务研究会,发展业务培训运动,组织大家学常识、找教训,提高职工全面素质。培训重点放在学习保险理论、展业技能的知识上,并且强调对团队精力的培养。学习增进了各个团队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公司的连续、稳固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3、辅助经理室全面推动薪酬制度翻新,一直夯实公司基本管理工作。

树立与岗位和绩效挂钩的薪酬轨制改革。今年,我牢牢缭绕职位明白化、薪酬社会化、奖金绩效化和福利多样化“四化”目标,全面推进企业薪酬体系改造。初步建破了一个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可能充足激发员工踊跃性和发明性的用人机制。

三、部室负责工作

除了业务管理工作,我还兼任了营销一部的经理。营销一部营销员只有一名,我的业务主要是面向大客户。我的大客户业务重要是生资公司的。根据生资公司车队的特点,在原有车辆保险的基础上,我在全市首先创办了针对营业性货车的货运险。货运险的开办既为客户供给了保险保障又增添了公司保费收入,真堪称两全其美。经由不懈努力,我部全年完成保费收入___元,其中车险保费___元,非车险业务___元,满期赔付率为。成为公司发展的重要保障。

四、工作中的不足

因为工作千头万绪,加上分管业务较多,有时未免忙中犯错。例如有时服务不迭时,统计数据呈现偏差等。有时工作有浮躁情感,有时工作急于求成,反而影响了工作的进度和品质;处置一些工作关联时还不能得心应手。

第6篇

关键词:高管薪酬;公司治理;薪酬管制

一、衡量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合理性的主要标准

一是薪酬激励模式合理。高管薪酬分为短期激励(工资和津贴)、中期激励(绩效奖金和其他福利)和长期激励(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二是薪酬委员会完善健全。薪酬委员会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对董事和高管进行审查和绩效考评,其工作不能只流于形式,其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薪酬管制制度健全。对于所有的上市公司来说,健全的薪酬管制制度可以从国家层面上遏止高管薪酬不规范的现象,对于实现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现状及存在问题

1 高管薪酬激励总体状况

根据国泰安(CSMAR)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数据库的统计显示,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呈现逐年稳步增长趋势。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结果,2001年国企高管收入的主要形式是月薪加奖金。2002年,我国开始推行国企高管年薪制,规定高管年薪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但2003年,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年薪超过100万元的达9人之多,国企高管年薪平均增长26.7%。金融危机发生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一直持续增长,金融类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更是屡创新高。2008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高管薪酬止住飞速增长。但是,很多企业高管薪酬仍逆市上涨。2009年,即使在部分A股上市公司利润负增长的情况下,金融业和房地产业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仍然居高不下。

2 高管薪酬激励行业差异

我国目前的银行、证券、基金和保险公司等垄断色彩浓厚的金融企业,高管人员薪酬过高,增加过快,问题突出。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按细行业分组,2004年薪酬最高的是金融业。其他诸如电力、电信、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垄断行业的高管们的年薪,也大都远远超过了合理的限度。

3 高管薪酬结构不合理,形式单一

报酬不合理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固定报酬多,浮动报酬少。据统计,有近百家上市公司只有奖励措施,却没有惩罚机制。②短期报酬多,长期报酬少。国内高管的薪酬多以短期激励为主,大多是工资加奖金形式,这样导致了高管行为的短期性,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③在职待遇多,离职福利少。我国企业高管在退休后缺乏养老退休保障,对公司的继任计划和退出机制造成困难,这也是导致国内高管“59岁现象”的一个原因。

4 薪酬委员会地位弱化

根据来自上海证交所和深证证交所的统计,沪深两市中分别有90%左右的上市公司业已设立了薪酬委员会。然而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沪市出具的报告中显示90%以上沪市上市公司已经建立薪酬委员会并且都能发挥其作用,深市出具的报告中则显示深市上市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待完善。在我国所有成立薪酬委员会的公司中,没有一家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对公司的薪酬制度提出反对意见一似乎我国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体制已经健全,政府管制也成了多余,但也可以认为我国上市公司成立薪酬委员会只是顺应了国家政策,并没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5 高管业绩考核指标单一

国有企业高管业绩考核指标主要以会计业绩指标为基础。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动机,国有企业高管可以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盈余管理,提高当前自身薪酬水平。我国国有企业高管任期一般较短,并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也规定以三年为考核期。这会导致高管只注重短期经营业绩,不利于公司长期价值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发展趋势

金融危机对高管薪酬产生了一定影响,一些企业高管薪酬的飞速增长得到了遏制。但是对于未来高管薪酬的变化趋势,笔者认为,其仍会持续增长,原因有二:一是中国已经成功走出了金融危机的阴影,大多数企业经营状况开始企稳回升,使得与绩效和股价挂钩的高管薪酬有了良好的发展空间。第二,人才的持续市场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稀缺也是高管薪酬的上涨的主要因素。

三、优化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的建议

(一)构建以柔性为特征的薪酬与福利制度

组织中的薪酬制度必须反映工作性质、价值、难易程度以及工作环境的变化,但同时薪酬的确定又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组织的规模、盈利状况、地理位置、所处的行业、业务类型以及管理理念和文化等等。一个有效合适的薪酬制度必须要在权衡组织内外诸多影响因素的基础上,选择与组织关联程度高的因素,调动其成员的积极性,以实现组织战略目标为核心。

(二)建立规范运作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形成机制

应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形成责任明确、权力相互制衡的企业决策与经营体制;改进和完善外部董事聘用机制,改变大股东或企业高管在外部董事聘用中的决定地位,提高外部董事的独立性;逐步建立起通过市场筛选合格职业经理人的市场机制,通过经理人市场进行优胜劣汰,对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进行相应惩罚,对国有企业经营者进行适当的准入限制等。

第7篇

张建国,2001年进入交行,曾担任交行分管国际部、海外部、电子银行部、外事部、科技部等部门的副行长。2004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行长、副董事长。

战略转型:不仅仅是顺应潮流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入世过渡期即将结束,各类银行将与外资行在本土正面交锋;此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商业银行正面临“脱媒化”的挑战,传统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受到冲击。若要在变化莫测的新形势下生存和发展,各商业银行只能以思变寻求突破,以变革、转型寻求可持续发展。

作为一名国际公众持股银行的行长,张建国经常思考交通银行的发展战略,并曾就商业银行战略问题与国外的同行经常进行探讨与交流。张建国非常清醒地看到,从国内银行业的现状以及交行自身的情况出发,当务之急是要完成战略转型。

在张建国眼中,交行的战略转型应该包含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在经营理念和服务观念上。总体来说,中资银行的服务水平还是较低的,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观念在某些方面还只停留在口头上,商业银行在实践中还需要不断推进。张建国非常赞同追求市值最大化和高市值这一国际先进银行的经营理念,并在交通银行的战略转型中付诸实践。市值最大化是银行财务表现、品牌和服务的综合体现,既要求做大,更要求做强。具体到指标上,就是要围绕ROA和ROE的可持续增长,用经济资本约束和推动业务发展的理念来实现价值创造最大化,用正确的经营风险理念来处理加快发展和控制风险的关系,既重量又重质,不断提升交行的市值。

第二层次是融入全球的金融体系。张建国对交行的战略伙伴――汇丰集团的历史沿革了如指掌。20年前,汇丰集团还只是一家区域性银行,其资本、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都很一般。如今汇丰集团被公认为世界顶级的商业银行之一,原因主要在于汇丰银行通过并购,发展壮大了实力、取得了优势。张建国预言,从现在到未来的10年间,中国会进入类似全球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发展期。这个时期有两个特点:一是金融企业通过不断并购,壮大规模,发挥规模效应;二是呈现出“deregulation”(市场化、自由化或者放松管制)趋势。2005年以来,我国监管层和有关部门,在市场准入、监管创新等方面为适应新的形势,在政策上已经有了很多变化。商业银行必须具备国际视野,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占有先机。

第三层次就是银行内部的创新。2005年以来,国内各行业在制度、政策和产品上创新不断。银行如果不在机制上有所创新,一定会在经营上败下阵来。尤其是2006年12月31日对外资银行开放大限的日益临近,银行自身的创新成为严肃和紧迫的课题。

张建国始终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应在充分剖析自身条件和同业竞争状况的基础上,确立较长时期(如十年)的主导战略。国内商业银行要学习国际商业银行战略调整和变革的经验,掌握国际银行业战略变革的趋势,确定并实施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符合自身特征的战略变革。交通银行的战略转型将围绕国际一流公众持股银行这一战略目标来开展。不仅仅是为了顺应发展潮流而行,更是为了远景目标而主动出击。

零售业务:业务转型重中之重

业务转型是银行实施战略转型的必经之路,向零售业务转型是交通银行业务转型的重要内容。

提及零售业务,张建国侃侃而谈:“从国际银行业的历史进程来看,发展零售业务是顺天应时……”。他认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客户逐步将融资的渠道和投资的重点转向资本市场,以大型公司业务为主的批发银行普遍面临生存危机,推动着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经营重心由批发型公司信贷领域逐步向零售型消费信贷和信用卡领域过渡。

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发展与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的迅速增长是分不开的。2005年,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超过14万亿元,人均储蓄额已超过1万元。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中产阶层的崛起及其金融意识的提高,居民消费结构趋向以住房、交通、通讯、教育为主,而零售银行业务涉及到居民的生活、消费、投资等方方面面,与证券、保险、基金等多个金融市场有着非常强的交叉性和互补性。因此,张建国与他的同事们深刻地认识到,在商业银行的战略转型与发展过程中,零售银行业务的重要性将会与日俱增,零售银行业务将成为最具活力和最具发展潜力的领域之一。而为了加快向零售银行的战略转型,张建国认为交行应该从架构、渠道、系统、产品、营销、队伍、服务、风险等八个方面入手。

张建国向记者详细介绍了交行在上述八个方面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的具体的工作。在组织架构建设方面,交行顺应零售业务板块专业化、垂直化、扁平化管理的要求,将原先的私人金融业务部改组成个人金融规划部、个人金融销售服务部、个人金融产品管理部和个人金融风险管理部等四个独立的运作部门。新的组织架构强化了规划管理、产品管理和销售服务,是从部门银行到流程银行的大胆尝试。

目前,交行也正在加快建设新型零售网点,加大零售支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电话银行等零售业务渠道的建设力度,并积极完善和推广客户分析系统,以进一步加强对不同价值层次客户的差异化营销和精细化管理。比如,运用客户分析系统整合全行VIP客户资源,提高了对VIP客户的服务水平,使交行资金量在1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增加了38.5%。

在零售业务产品建设方面,交行将重点放在零售产品的整合与创新上,旨在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同时,将加快发展消费信贷、个人理财、银行卡和零售类中间业务,形成有交通银行特色的零售品牌系列。

此外,在零售业务营销体系、零售队伍建设以及零售业务风险控制等方面,交通银行正在加紧变革,以便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贡献度。

张建国特别强调,在向零售银行转型的过程中,作为交行战略合作伙伴的汇丰银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他们协助交通银行制定零售银行战略,发展零售银行业务,并派出一名经验丰富的高级管理人员来交行担任副行长,直接负责交行零售银行战略的实施。

张建国信心十足地向记者描绘着交通银行成功迈出转型第一步后的美好愿景:“我们将充分利用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黄金时期,充分借鉴国际一流商业银行的经验,举全行之力推进我行向一流零售银行的转型。”

综合经营、国际化:市场战略布局新篇

目前,国家“十一五规划”已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金融业的综合经营趋势已十分明朗,张建国对此充满信心:“中国金融综合化经营时代即将来临,我国商业银行未来一段时期必将呈现国际化、标准化、市场化、综合化的趋势,并将像上世纪90年代的欧美银行业一样兴起新一轮的战略变革。”为此,他认为交行需要在市场战略布局方面进行调整。

在综合经营方面,交行原来就有优势,海通证券、太平洋保险都曾是交行的家庭成员;2005年,交行与施罗德资产管理公司合资建立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获得了企业年金业务的经营权;正在探索涉足证券业的各种途径;向保监会递交了开设新保险公司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希望在CEPA框架下设立新保险公司……这一系列项目的成功开展,更加坚定了张建国带领交通银行走综合经营之道的信心和决心。

张建国具有十分丰富的境内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经验,曾经担任工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副行长。在工商银行工作期间,张建国成功组织推动设立了香港分行、东京分行、法兰克福分行、卢森堡分行,以及纽约、伦敦、悉尼三个代表处。在担任交通银行副行长期间,张建国积极组织推进“国际业务占优”的战略,促进海外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经过精心筹备,2005年8月交通银行首尔分行开业。同时,交通银行正加紧海外经营的重要“桥头堡”――香港分行的建设。

张建国坦言,交通银行曾经拥有的几个优势并未得到很好的发展,如本外币一起经营,海内外共同发展。如今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在中资银行和企业集团越来越多融入国际市场的趋势下,应当推进跨国经营战略,才能实现国际一流商业银行的目标。

激励约束机制:战略转型的动力源

现代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科学、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商业银行竞争制胜的法宝之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在选聘、考核、激励、约束等各方面仍相对滞后,吸引人才、稳定骨干、激励员工、鞭策落后的作用仍不够突出。

张建国介绍说,为进一步适应银行战略转型的要求,交行将激励约束机制改革作为切入点,树立人本理念,实施人才战略,落实“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目标是建立与国际接轨、符合交行实际、具有竞争力的激励约束体系。

对于高层人员的激励方面,目前,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交行已经通过了股票增值权方案,将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银行市值的稳步增长紧密挂钩,以促使交行的长效发展和股东长期利益的提升。

2005年,交行以人力资源管理改革、考核体系优化、企业文化建设和管理制度规范入手,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适应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的、责任风险收益相统一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例如启动人力资源管理改革项目。以职位管理、薪酬制度、绩效考核体系改革为切入点,突出“以岗定级,体现差异”、“以级定薪,拉开差距”、“以绩定奖,突出贡献”和“以才定迁,双向增值”的特征,建立了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培育与使用相结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张建国认为,实现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有机平衡,能更好地吸引人才和激励员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发挥其创造力,为实施战略转型和提升银行价值提供智力支持。

分行是商业银行的重要基层经营单元,也是银行绩效考核的难点之一。经过多年的探索,交行目前是将经济利润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等指标作为对分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张建国介绍说,考核体系的完善,既是一种约束和督促,又是一种引导和激励,其目的是为了让分行的经营活动与长期的银行价值和股东回报更加一致。

在对省分行、直属分行领导班子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综合考核时,交行以战略发展目标和年度任务为主要依据,运用平衡计分卡工具,确定关键经营管理指标,完善经常性绩效管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对省、直分行领导班子综合能力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表现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8篇

塔塔汽车成立于1945年,是塔塔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是印度最大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第三大乘用车生产企业。2011财年(2011.4.1-2012.3.31),塔塔汽车销售汽车126.95万辆:乘用车65.96万辆,商用车59.99万辆,在印度市场的占有率高达13.1%、59.4%。2011财年,塔塔汽车荣获“卓越公司治理金孔雀奖”,展现了高标准的公司治理实践。

单层治理架构

印度公司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单层治理架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

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董事并将日常决策权委托给董事会行使,公众公司的股东至少7名,私人公司的股东为2-50名。

董事会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关。公众公司至少3名董事,其他公司至少2名董事,股东大会可调整董事人数,董事无国籍和住所的限制。非执行董事的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任职不得超过9年。独立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6年。

严格来说,印度公司法并未设置“董事长”这一层级,但因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必须选举会议主席进行主持,故可在章程细则中明确规定某董事为董事长,因此可认为实践中设置了“董事长”这个治理角色。管理董事是印度公司法以及治理实践的核心概念,是根据章程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授权和任命的公司实际管理者,承担公司的经营责任,实践中管理董事通常和CEO为同一人。公众公司要求设置独立董事,其数量取决于董事长的身份,如董事长是执行董事,则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如董事长不是执行董事,则独立董事应占1/3以上。

专门委为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薪酬委是必设机构,成员不少于3名,大多数为非执行董事且至少1人为独立董事;审计委非必设机构,实收股本不低于5亿卢比的上市公司应设置,成员不少于3名、须具备财务管理、审计、会计等领域的知识且至少1名成员具备财务或相关的管理经验,此外,独立董事占绝大多数且应担任主席;提名委非必设机构,设置的话,绝大多数成员包括委员会主席均应为独立董事。

经理层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印度经理层包括CEO、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经理、公司秘书等,通常由董事会任免,可以担任董事、无国籍限制。但由于公司秘书必须是印度公司秘书协会的注册会员,而成为该协会会员需经过四年的课程学习并参加资格考试,因此,非印度籍人员很难获得公司秘书资格。

塔塔汽车的治理架构是印度公司治理的典型代表,基本遵循单层治理模式:股东将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全部委托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全权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董事会下设的7个专门委协助董事会制定、实施相关决策,在治理中扮演核心角色;经理层是公司相关业务领域的负责人,受董事会领导、对董事会负责。

股东大会的构成方面。截至2012年3月31日,塔塔汽车共有2,691,613,455股普通股。塔塔集团是控股股东(塔塔有限公司、塔塔钢铁有限公司、塔塔实业有限公司、Ratan N Tata),持股比例超过34%,其他持股在1%以上的股东主要为机构股东,如花旗银行、印度人寿保险公司、欧洲太平洋成长基金等,持股比例分别为16.17%、6.75%、3.69%。

董事会的构成方面。塔塔汽车董事会共13名成员,其中,内部董事6名(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名、执行董事2名、非执行董事2名),独立董事7名。根据塔塔汽车规定,董事不能在15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不能担任塔塔集团10家以上公司的委员会成员、5家以上公司的委员会主席(审计委、投资者申诉委员会)。2010-2011财年,Carl P Forster担任塔塔管理董事&集团CEO,2011年9月9日之后不再担任,2011-2012财年的年报中,未提及管理董事的人选。

值得一提的是塔塔汽车的专门委。对于审计委,塔塔汽车《审计委员会规则》第2条规定“审计委至少3名董事,均应为独立董事、精通财务,且至少有一名为董事会认为的财务专家——有相关的会计或财务管理经验。”由此,塔塔汽车的审计委由4名精通财务、有相关财务/审计经验的独立董事构成,且S M Palia是财务专家。对于执行委,塔塔汽车的执行委共6名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3名独立董事及1名执行董事。2003年和2006年,执行委先后设立了捐赠委员会、社会责任委员会。对于薪酬委、提名委,均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2名独立董事构成,主席均为独董。至于投资者申诉委、道德与合规委,则是塔塔汽车的特色设置,均由副董事长及2名独董构成,主席均为独董。

经理层的构成方面。经营层团队由21名成员构成,除财务总监、公司秘书外,其他人员来自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如法律、人力资源、战略采购、财务&税收、政府事务&合作、乘用车运营、CVBU销售等。

富有特色的专门委

印度公司各治理机关的职能职责,是怎样的呢?

股东大会职权。印度公司法未集中规定股东(大会)权力,股东权力散见于相关条款中,与中国规定类似,如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和审计师,股利及剩余财产的分配,行使表决权,查阅公司财务记录或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在董事会未召集股东大会的情况下、向政府申请召开股东大会,向法庭申请解散公司。

董事会职权。除专属股东大会的职权外,董事会享有广泛的权力,履职时应遵循法律、公司备忘录或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如:要求股东补足认缴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发行债券以外的方式对外借款、对外投资和贷款等。但在从事下列活动时,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销售、租赁、处置公司所有或实质性财产;免除董事的债务支付责任;公司在强制收购中投资的金额;借款额超过公司总实收资本及自由储备;捐款事由与公司业务或员工福利不直接相关,且每年捐款额超过限额。

专门委职权。其中,提名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为寻找、评价、推荐合适的董事提供建议;决定评估董事及董事会整体技能、知识、经验、有效性等程序;确保董事结构的平衡、以使董事会作出恰当的决议;评估、建议执行董事的任命。薪酬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制定薪酬政策的原则、标准、基础并予以披露,并在决策偏离该政策时进行充分的说明;决定所有执行董事、执行主席的薪酬,并确保任何董事都不决定自己的薪酬;评价、监督高管层的薪酬水平及结构。审计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程序、披露的财务信息,确保财务报表的正确性、真实性、可靠性,提前审查财务报告,并关注财务政策及实践的变化;对外部审计师的任免提出建议,批准其薪酬、任期,并对其独立性、客观性以及审计过程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监督;审查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审计功能、风险管理政策等。

经理层职权。经理层的职责由董事会决议或聘用协议规定,其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公司秘书为例,其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工作内容大致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公司秘书、公司治理、法律咨询、服务、仲裁和调解、公开发行、上市及证券管理、以及管理公司的重要文件(如公司注册证书、备忘录、章程、股权证书、股东协议、认购协议、公章等)。其中,协助董事会工作,协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政府和相关机构之间有关公司事务方面的工作是主要职责。

在塔塔汽车,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塔塔汽车未详细规定股东大会权力,基本上与中国的内容类似,如制定、修改章程,选举董事和审计师等。

董事会是塔塔汽车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关。塔塔汽车未单独明确董事会的职能职责,通过印度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判断出,除专属股东大会的职权外,董事会享有广泛权力,如选举经理层成员并对其管理监督、发行公司债券、以发行债券以外的方式对外借款、对外投资和贷款等。

塔塔汽车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发挥了切实作用。塔塔汽车的审计委、提名委、薪酬委的职能职责与中国基本一致,而投资者申诉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道德与合规委员会比较有特色。

投资者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监督投资者对股份/债券转移、年度报告、分红等事项的投诉并提出建议,公司可据此向投资者发放批评反馈表、投诉及建议等不同措施,了解投资者的疑问并进行处理。可以说,投资者申诉委员会在了解投资者诉求并解决投资者投诉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2011财年,该委员会处理的咨询、答复、投诉总数为19377条,在1-4天内处理的为12327件,占比63.62%,在5-7天内处理的为2951件,占比15.23%,在8-15天内处理的为3917件,占比20.21%,15天后处理的为85件,占比0.44%,2012年3月最后一周收到投诉并于4月回复的为97件,占比0.5%。

执行委员会负责事项较宽泛,如审查资本、收入预算、长期业务战略及计划、公司组织架构、房地产、投资交易、股份/债券的配发、借款及其他日常事务,以及与法律案件、收购、撤资、新业务开拓及捐赠相关事项。

道德与合规委员会制定、实施与《塔塔行为准则》相关的政策,以防止内部交易,对“专门人”的交易进行月度监控,并在其违反相关规章/准则时,进行处罚。

塔塔汽车的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权限领域涉及到财务、人力、法律、公关等各个业务领域。

薪酬机制

印度公司各治理机关的薪酬机制,也很有特色。

董事薪酬方面。董事薪酬由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确定,可获得参会费(董事会或专门委会议),并会因为董事长(特别是非执行董事时)、下设委员会主席或成员的身份而获得额外薪酬。独立董事薪酬以公司净资产、营业额两个标准来确定,但为了确保其“独立性”,不能提供股权激励或佣金利润。

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按月、按公司净利润的一定百分比、或按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支付,除非中央政府批准,每名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5%,所有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总额不能超过净利润的10%。

非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由中央政府批准按月度、季度或年度支付,如公司有1名全职/管理董事或经理,则支付给所有非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1%,其他情形则不能超过3%。只有经中央政府批准且通过进一步决议时,才可超过上述比例。

经理层薪酬方面。经理层的薪酬由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确定。按月度、或公司净利润的一定百分比支付,除非中央政府批准,每名经理的薪酬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5%。

那么,塔塔汽车的薪酬机制是怎样的呢?

塔塔汽车管理董事、执行董事及重要子公司CEO的薪酬,由薪酬委根据行业基准、公司业绩与行业的关系、履行职责、业绩记录、宏观经济等因素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决定。管理董事薪酬由底薪、额外补贴津贴(固定部分)、激励薪酬和(或)佣金构成。年度递增的薪酬由薪酬委在其成员批准的底薪范围内决定,每年4月1日起生效。2011财年,管理董事每月底薪最高67.5万卢比(约8.75万元人民币),执行董事每月底薪最高70万卢比(约9.1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根据业绩由董事会决定。

非执行董事薪酬方面,具体佣金金额以其对董事会、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会议的参与和贡献为基础。根据2008年7月24日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支付给非执行董事的佣金总额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1%。

塔塔汽车的员工薪酬由基本薪水、额外津贴、补贴、业绩激励构成,但会基于等级不同、行业模式、员工资格及经验、履职及个人业绩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变动薪酬与公司业绩、个人业绩紧密相关。

在塔塔汽车,董事的退休政策由薪酬委建议、董事会裁量决定,退休福利包括养老金、特惠、医疗及其他福利,此外还可获得房补。

第9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盈余;影响

一、股权结构及盈余持续性的概述

(一)盈余持续性的特征及组成

会计对象的经济本质和现有的会计规则都可能使得报告盈余及其不同组成部分具有差异化的持续性,这一现象长期以来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在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运作空间大,盈余管理大多表现为过度盈余管理。一方面,会计人员素质较低,往往无法在会计准则的范围内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只好借助于违法手段;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政府色彩严重。一些上市公司本身质量不高,但政府和投资者对它们寄予厚望,这使得上市公司在巨大的压力之下,往往铤而走险,希望通过盈余管理能使报告有所改观。

(二)股权结构的优化

1.国有股减持需适当。国有股权的适度集中有利于发挥控股大股东的股权集中优势。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人的监管。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2.建立规范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为督促公司事和管理层合法履职。为提高公司业绩及信息披露质量创造条件。

3.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环境,加大违规成本。

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盈余持续性影响的定性分析

(一)股权集中度对盈余持续性的影响

1.股权高度集中型。一般来说,股权集中或绝对控股股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的经营激励,也有助于减少成本。因为绝大多数控股股东都是派出自己的直接代表或自己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经营权和所有权统一起来,这样就比较有效地避免了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特别是当最大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时越有利于公司的经营激励。

2.股权相对集中型。(1)直接约束下的有效监督和权竞争;(2)权力牵制下的复杂外部治理与决策低效。

3.股权高度分散型。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持股人对公司的直接控制和治理的能力非常有限,使得任何一个股票持有者都不可能对公司实施控制权。收益与成本的博弈使得分散的股东更多地采用“搭便车“的策略。因而使公司控制权从个别股东手中脱离出来,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落入了经理层手中。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盈余持续性的影响

1.对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的影响。在股权分置情况下,由于股权估值方式的不同,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经常发生冲突。当上市公司的业绩、品牌、核心竞争力等不能成为公司的市场价值和充分地成为非流通股股东的财富时,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取向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取向不一致,非流通股股东的行为就有可能发生扭曲,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形成良好的治理结构。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基金、券商等机构投资者将更多地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2.对股利政策的变化。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非理性化。这一点上,有两种具体表现,一是保留现金。因为股东自由现金流量代表了控股股东控制权的大小,因此少分或多分不分现金股利意味着大股东谋取更多的控制权收益。在监管严格时,出现了第二种非理性的股利分配行为,即转移现金。由于非流通股东无法转让股票以获取资本利得,他们往往一边高额发放现金股利,另一边同时增发、配售等进行再筹资,就使现金从流通股股东手中经公司之手合法、隐蔽地转移到了非流通股股东手中。

3.对信息披露质量引起的变化。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此外,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减利润的现象也值得关注。非经常性损益既包括利得也包括损失。若上市公司发生非经常性损失,则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业绩会高于扣除前的业绩。所以,也不排出部分公司在业绩高点时,通过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给报表改头换面,为日后做一些利润储备,使得业绩平滑化、中庸化。对于非经常性损益的研究是不可忽视的,既不能将其片面理解为利润操纵的工具,更要对其内容与性质加以甄别。

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盈余持续性影响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1.鼓励股权所有者多元化。发展民营投资者、外商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等投资主体,以完善股权结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体系和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形成多个大股东共同控制的局面,可以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所导致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股权所有者多元化,不仅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缺陷,而且能够规范投资行为,保护投资环境,促进证券市场的成熟。特别是我们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建立相应的机制使机构投资者能更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2.改善上市公司不同性质股东持股比例。公司控制权转移机制存在的所有问题的根源在于一股独大非流通国有股控制的股权结构,一股独大使得中小股东失去了应有的投票权力,非流通使得控制权的转移缺乏竞争机制。所以要完善控制权转移机制,优化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及法人股在股权结构中的比例,即减持国有股及法人股。从而达到弱化其控制权的作用。这样,既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对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也为外部投资者参与治理创造条件,从而最终把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推向国际先进水平。

(二)规范和完善市场机制

1.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有效的证券市场上,股票市值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企业的信息,并且信息应通过网络等传输渠道,公正、及时和低成本地传输给公司的利益相关者。

2.加强政府监管。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行为立法,以确保上市公司行为规范,增强会计诚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对企业经营者和会计人员形成约束的同时,使股东的切身利益得到保护;通过政府的监督力度,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规范市场的运行规则,加强对市场环境和秩序治理、整顿,建立科学、行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

3.加强社会监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理论研究人员、信息咨询机构等具有信息甄别能力的机构或人员的监督作用。加强社会监督作用的关键是建立社会监督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监督机构或人员的积极性。

三、结论

本文从股权集中度和控股股东性质这两个制约因素详细讨论了其对盈余持续性的影响。其中,股权集中度又分别从股权高度集中,股权相对集中和股权相对分散三种情况进行讨论;控股股东性质分别从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这三方面身份来讨论其对盈余持续性的影响。此外,由于我过的特殊国情,上市公司股票并非全流通,因此我们又讨论了股权分置改革对盈余持续性的影响情况。基于此,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中国目前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在政府指导下形成的,应对其进行优化。文中实证研究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盈余持续性之间有着密切关系,具体如下:

1.国家股比例与企业盈余成负相关关系,法人股比例与公司盈余成正相关关系。

2.股权相对集中应该是一种比较合理的股权结构。股权集中度较高,公司盈余较好。但是股权集中度过高,反而会影响盈余持续性。

3.社会公众股对盈余持续性的影响较小。主要是由于其过于分散,且占公司股权相对较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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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影子银行究竟是什么?监管如何界定?又由谁来监管?坊间热传的国务院“107号文”似乎令这些话题变得更加清晰。据了解,此次的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了影子银行的发展、影子银行的监督责任分工以及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等。由于市场热传期间相关各方都保持沉默,因此对于“107号文”的真实性,分析人士认为,从以前的经验来看,“可信度很高”。

影子银行极具杀伤力

2013年12月中旬,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宣告酝酿近一年的中国影子银行全面监管框架敲定。这一文件的出台也让影子银行进入公众视野。

影子银行是美国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所出现的一个金融学概念,住房按揭贷款的证券化是美国影子银行的核心所在。美国的影子银行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2013年10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称,2012年底中国影子银行规模或达到20.5万亿元,占中国GDP的40%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6%。

据悉,目前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不仅包括储蓄资金、企业闲置资金,还包括从银行融资便利的企业和个人从银行套取的低利率贷款资金,再转手贷给大量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企业和个人。

分析人士指出,不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甚至连治理结构甚严的上市公司,也进行民间借贷业务。这些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的一个简单操作链条,就是从银行搬运贷款资金,再到民间放贷,从中赚取丰厚息差。

在中国,企业之间直接拆借资金是被严格禁止的。不过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利率由委托方决定,银行则充当中介角色,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但不承担任何信贷风险。

那么,巨量的委托贷款流向了何方?有关调查显示,一类流向了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而大多数的委托贷款则流向了受政策调控的房地产开发商和中小企业。

由于货币紧缩使得中小企业更加难以通过正规银行渠道融资,而大型国企等国有部门的借款人能以低廉利率从银行获得大笔贷款,并间接向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投放资金。中小民企则普遍通过影子银行获得资金。

据估计,影子放贷机构当中有90%为国有企业。影子市场每年的资金流量可能已达2万亿之多,相当于GDP的5%左右。

分析人士表示,影子信贷可能会重新回到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并加大货币流通的速度。这将使得央行行使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抑制通胀的常规手段的效果大打折扣。

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虽然明确了“一行三会”的监管职责,但对于游离于监管之外的融资机构尚未制定整体性监管政策框架,导致缺乏相应的履职手段和监管权限,权责脱离。

影子银行的大量资金不但扰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而且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潮,这个游离在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体系,可能引发一场前景难测的金融危机。

中国的影子银行目前还没形成庞大的体系,尚未形成系统性风险。不过,由于中国的金融体系完全是由国家信用作担保,因此各类当事人都有过度使用现有金融体系的冲动。鉴于银根紧缩、房地产调控,房地产无疑成为影子银行资金集中地,房地产业过度信用扩展,风险增大。如果监管部门不防微杜渐,一旦让国内的影子银行泛滥,其风险累积的速度和程度将会比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更快更严重。

影子银行进入监管视野

影子银行一般是指那些有着部分银行功能,却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简单地说,影子银行就是那些可以提供信贷,但是不属于银行的金融机构。

在中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地下钱庄、货币市场基金、各类私募基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各类金融机构理财等表外业务,民间融资等,总体呈现出机构众多、规模较小、杠杆化水平较低但发展较快的特征。

一直以来,中国影子银行迷雾重重,一般意义上的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据了解,“107号文”明确定义中国影子银行主要有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长期以来,中国影子银行存在监管真空或监管不足。民间借贷、新型网络金融公司、融资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典当行等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存在监管真空。虽然信托、委托贷款、理财、金融租赁等由金融监管当局实施监管,但因为这些传统银行业务与证券业、保险业的融合日趋复杂,业务结构涉及多个市场,存在监管套利动机,使得跨行业监管合作进展慢于业务发展实际,存在监管不足。尤其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实施监管,而地方政府监管能力普遍不足。

业界普遍预计,继2013年出现两次“钱荒”后,2014年金融机构仍会受到流动性的较大冲击。从监管层的态度看,放松银根的可能性并不大,机构预测的2014年降准是否会成真仍是一部悬念剧。考虑到中国分业监管体制,当前中国影子银行监管重点应是防范跨市场风险传染。监管新规被称为是针对影子银行业务的一份最全面的监管文件,涉及的机构包括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期货机构、第三方支付等,就连尚未纳入监管范围的网络金融活动、第三方理财业务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等也被收入囊中。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107号文”主要是确定了一些原则性的东西,比如监管的范围和监管机构的职责。据悉,“107号文”还要求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逐一落实各类影子银行主体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中央与地方统分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合作、职责明晰、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按照划分,银行业机构的理财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证券期货机构的理财业务及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保险机构的理财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和第三方业务由央行负责监管协调。业内人士分析认为,“107号文”要求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合理分工监管责任。在这一原则下,影子银行的监管部门将涵盖“一行三会”,并从中央政府延伸到地方政府。在这样复杂的多头管理格局之下,监管的重叠和漏洞在所难免,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空间仍然存在,需要更加细致的细则出台。

监管升级捅破地产泡沫?

因为难以监管,影子银行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影响,包括流通速度和规模,就没办法准确估算,所以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后,影子银行受到了更多关注。

在中国,影子银行通常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影子银行的风险到底有多大?归其根本,还在于影子银行对房地产泡沫的助推。面对当前动辄9%到10%乃至更高的信托收益率,哪怕其伪装得再好,稍有一些经济常识的人就能分析出其资金的投向——房地产之外,别无他处。有信托类金融机构人士透露,目前市场上有90%的影子银行资金投向都是房地产或者与房地产相关。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规模最大的是信托公司,流向房地产的影子银行融资也主要是信托融资和地方融资平台融资。有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房地产信托直接融资规模约3000亿元;通过信托流向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有一大部分也进入到了房地产领域,而国家审计署近期公布的地方债务通过信托平台来源为1.43万亿元。可以说,严管影子银行对房地产行业影响最大,甚至可能会出现局部资金链断裂及信用违约事件。

虽然“107号文”正面肯定了影子银行产生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是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影子银行确实存在着一定风险,特别是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文件消息面世前后,地产股的连续下跌已经说明了问题。有分析人士认为,房地产类贷款将是2014年金融监管的重点。“107号文”要求对影子银行的严加监管,特别是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并对信托受益权产品做出了明确规定,预示2014年房地产企业融资将会变得艰难。

金融地产不分家,没有金融的支持,房地产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尤其令市场担忧的是,房地产企业流动性将受到影子银行监管的冲击,因为影子银行资金主要流向房地产,特别是中小房企。对于流动性极度敏感的中国房地产业,获得资金的渠道本来不多,在多年调控下,银行早已被严格限制对地产企业放贷,开发商几乎不可能从银行、股市等正规渠道获得融资。因此,房企通过信托、基金等第三方或者说影子银行渠道获取资金,在近年来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也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从表面上看,从新一届政府执政以来,中央并未出台具体的房地产调控措施,但事实上,我们看到,从2013年6月起银行业爆发“钱荒”事件以来,国内金融市场的实际利率水平一直居高不下,从很大程度上推高了影子银行的融资成本,间接大幅推高了房地产的融资成本,对房地产业已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

防范市场风险为重中之重

多数媒体评价认为,107号文“堪称中国史上最为严格的影子银行监管文件”。

“107号文”,确定了中国影子银行全面监管框架。虽然中国式影子银行与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基于证券化模式下的影子银行存在一定差异,但也存在信用转换、期限转换与流动性转换等金融中介的共同特征,因而将其纳入全面监管框架势在必行。考虑到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当前我国影子银行监管重点应是防范跨市场风险传染。

虽说,影子银行的产生是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但其融资规模庞大、杠杆率高、形式多样易变且不透明则为金融体系的安全埋下了隐患。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在网站的有关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的内容中,也强调要防范四种业务风险。其中,对于理财业务,需建立单独的机构组织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不购买本行贷款,不开展资金池业务,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对于信托业务,要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不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及时披露产品信息等,这些内容也刚好与“107号文”的相关内容吻合。

第11篇

    关键词:银行 银行监管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

    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国和人民银行法》(下文简称《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文简称《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监管职责,[1]这意味着专门性的代表国家的权威监管主体已经确立。该法还进一步为

    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比较重要的行政法规有:《储蓄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金融规章则更为繁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正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等。

    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法规、规章所涉及银行监管的内容来看,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似乎已不仅初步成形,而且可谓较为“完善”了,尤其是一大串的银行业务管理的金融规章更是甚为繁多。但是,深入分析既有的监管法制,我们便会发现不仅既有的规则、制度尚有缺陷,而且疏漏及亟待补充的问题仍大量存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监管法制体系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主要由两个基本法律——《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国务院主持通过的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管理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这三个层级的法律法规本应是一个有机的协调整体,但是现实并非如此,尤其是后两类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首先,后两类文件并未真正起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缺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效益理念,使得行政法规或规章相互之间或与法律之间有大量重叠的条文。这大大地增加了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及特定文件的条文。银行监管规章制定的目的应在于补救法律、行政法规的缺漏或者对有关内容作补充性阐释,绝不在于重复强调法律法规的某些内容,因为中央银行制定的规范性规件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宣传法律法规的文件。其二,缺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理念。这与制定者的规划性和全局性把握的技术和意识水平有关。其三,制定者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及时修订、废止工作未予以足够重视。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处于重大变革时期,政策性较强的“人民银行规章”更有必要作出及时的调整、补充和完善。

    第二,监管法制的制度选择不利于实现有效监管,也不利于商业银行追求效率。这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过于侧重对商业银行业务的监管。在《商业银行法》的第一

    当然,我国《商业银行法》关注私法关系的规制与我国银行业中国有银行占绝对比重的现状有关,因为国有银行的资产是国有资产,倘若像一般私法关系那样广泛自治,可能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立法者的这种顾虑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国有银行商业化的角度来看,这种选择并不利于市场主体自主地位的确立,也不利于公平、自由竞争机制的实现。况且私法关系可以由《合同法》调整,事实也正如此。

    另外,我国中央银行制定的大量银行监管规章,没有真正从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质量的角度出发,而是着眼于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的监管。如我国银行监管规章中有关银行结算及信贷业务的规则甚多,且极为细致入微,诸如《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办法》、《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贷款的管理办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电子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等等。

    第三,监管主体的法定权责之构造存在诸多不足。首先是立法对法定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权之规制过于宽泛和原则化。《人民银行法》第2、4、7条都是原则性地肯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该法虽为“金融监督管理”设了专章,但遗憾的是不仅条文数上仅有7条,而且每个条文的内容均为原则性的规定,如第31条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第32。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德国《银

    再次,法律法规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权力的监督未能明确地要求。由于中央银行担负着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重要责任,而金融业务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况且各国对商业银行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一般均有法定的要求,为加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的负责人之业务素质作出严格要求。至于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履职的监督问题,在《人民银行法》第49、50条有所规制,另外《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均提供了“行政诉讼”机制实现司法监督。但这些规制仍过于简单,有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第四,监管法制在构建、运用监管手段和方法上有缺漏。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对市场准入监管、稽核检查监管、调查统计、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手段均已纳入监管法制体系中,但是对存款保险制度等监管手段,则尚未予以足够重视,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尚为空白状态。各国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秩序和稳定银行体系起到了明显的作用。正因为如此,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不少国家已纷纷以不同方式建立此制。该项制度有助于借助存款保险机构来加强对银行业务的监管,尤其是有助于通过存款保险机构督促银行减少违法经营。我国银行业因各种原因积累的不良资产问题使银行潜伏了极大的风险,倘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良资产及其带来的风险将进一步强化,存款人面临的风险也将更大。存款保险制度可在一定

    程度上可促成这些风险的降低和防范。

    市场退出监管是在银行机构发生信用危机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时,中央银行认为保护存款人或投保人利益并恢复市场秩序而有必要关闭该机构,以及其他原因主动退出市场时,中央银行依法对退出全过程的监管。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此种监管设了专章“接管和终止”(第七章),但是该法对银行因破产或主动退出市场的监管之规定过于简单,仅有原则性的4个条文,诸如关闭中债务清偿原则、债务重组、有效资产的承接、被关闭银行的托管等均无规定。另外,我国尚无针对一般企业的破产法,[16]何况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法制必须对破产程序的各种问题设置监管。美国借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来监管和处理银行破产问题,并在20世纪80年修正支付法,公开对商业银行援助,运用资本暂缓政策、过渡银行等方法来处理银行破产中的问题。

    在谨慎要求方面,《商业银行法》已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资本充足率、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等作出规定。很显然,这些指标过于简单。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了进一步规定,即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该办法设置的指标分为监控指标和监测指标,前者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单个贷款比例、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境外资金运用、国际商业借款、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比例等十个指标;后者主要有风险加权资产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外汇资产比例、利息回营风险。

    我国两大基本法律对监管方法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诸如以何种形式和程序来实现现场、非现场的监管,或者通过利用外部审计师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这些方法的具体运用均未上升到法制的层面。[20]

    第五,监管机制过于强调法定权威监管机制的运用——疏忽了银行内部控制和同业自律机制的兼用。我国《商业银行法》在内部控制机制的设计上仅有三个条文,即第59、60和61条。第59条要求健全企业规则和制度;第60条要求健全稽核和检查制度,并要求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第61条规定业务报告。这种规制有如下几个缺陷:其一,规定过于原则化。业务管理规则、制度及稽核、检查制度的具体要求均需时与合法。银行监管法制健全的国法定情形下可直接任命一位审计员。[21]德国《银行法》规定了特别情况下信用机构任命的审计员需通报监督局,并可要系统的再监管,势必使该机制处于虚设的状态。

第12篇

温州金改三年多来,在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边界探索、民间金融领域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搭建、金融风险处置等方面进行了探路,初步形成了以地方政府为核心、以“审监分离、属地管理、监管协调”为思路、以“法制先行,引导与监管并重”为原则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本文从组织架构、监管方式、存在问题等方面对温州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阐述,并提出进一步推进的建议,为各地提供借鉴。

关键词:

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温州市获批为国家级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来,在探索和实践中初步形成了以地方政府为核心、以“审监分离、属地管理、监管协调”为思路、以“法制先行,引导与监管并重”为原则,监管组织体系初步搭建、监管方式多元化、监管法律机制相对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为全国各地提供经验和借鉴。

一、温州地方金融监管组织架构

当前,温州市初步构建了以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为核心、中央垂直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相结合、司法部门共同参与的地方金融监管组织格局。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机制。驻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和非法集资认定、处置等相关工作,对涉嫌非法集资、骗取贷款、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按照职责依法检查涉事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信用等信息。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地方金融市场主体的审查批准、市场监管、工商管理、税务管理、风险处置等职能。按照“审监分离”的监管思路,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分别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的主管部门,负责准入、年审、日常管理等发展工作。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与市金融办合署办公)专职监管职能,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地方金融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专项检查等监管工作。此外,温州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中还强化了地方政府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从2014年5月开始,温州市以市县两级金融办、经信委为主,抽调了人行、银监、财政、国土、住建等10多个相关部门的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开展企业金融风险排查、防范、协调、处置和帮扶工作。

二、温州地方金融监管方式

比较国内各地金融监管实践,温州地方金融监管方式上具有以下特点:

(一)地方金融监管法制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目前,已形成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为总则、各类地方金融监管规章制度为基础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体系。2013年11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国首部地方金融法规和首部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从而确立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民间融资监管领域的主体地位,解决了民间融资“谁来管”的问题,对地方金融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持。温州市进一步出台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实施意见》“1+X”文件,市中院也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纪要》,为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提供了司法保障。

(二)实行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温州设立了7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5家独立的备案中心,对民间借贷合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借贷撮合成功率超过50%。民间借贷备案服务中心入驻公证机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引入设立人民银行专线查询点、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点、社会公共信用查询点等配套服务平台。通过工作中的信息积累与汇总,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逐步形成自身民间融资数据库,为放贷人进行风险识别与管理提供有效信息服务。全市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制度实施已形成一套政策配套保障化、管理服务规范化的体系,有力推动民间借贷从“熟人借贷”向“市场借贷”转变。

(三)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监测体系为解决民间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不透明问题,温州市编制了“温州指数”,覆盖面涉及6类市场主体,46个合作城市,600多个监测点,日均采集样本量超过300笔,基本涵盖了民间融资市场的各类主体及民间融资领域,并与汤森路透、中证指数等多家专业指数机构开展合作。2012年底对外以来,民间借贷利率总体呈下降趋势,相对客观地反映了地方金融组织的运行状况和融资活跃程度,为市场主体提供参考。温州市中院发文明确将“温州指数”作为法院审判、执行的参考依据,其应用价值在不断拓展。

(四)建立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为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温州市借鉴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理念,在原有的现场检查基础上,将分散于各主管部门的地方金融组织信息资料进行汇集整合,对全市登记注册的1000多家地方金融市场主体开展全面的动态监督管理,以期达到防范区域性经济金融风险发生的目的。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与核实、日常监管分析与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管理等内容。非现场监管系统项目一期于2013年9月正式上线,已有710家地方金融机构纳入系统,定期上报公司基本信息、月报汇总数据和财务报表。

(五)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建立与驻温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工商、经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及驻温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民间融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民间融资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保管、交换等事项,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民间融资活动中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监管等环节中形成的材料和信息报送协调机构。《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通知》进一步对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部分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要求驻温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检查涉事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信用等信息,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至协调小组办公室。温州市还建立了一办一行二局的经济金融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金融数据信息共享,提升数据分析和趋势研究的效用。

三、温州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主体发展不规范,发展与监管难以有效平衡温州的地方金融组织量多面广,存在混业经营、创新发展势头猛、经营行为不够规范、抗风险能力差等特点,适度有效的监管体系需要在发展与监管、业务创新与风险管控之间寻求平衡,促进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目前,温州金融办与地方金融管理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两者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从发展角度看,金融办既需要积极争取改革试点,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从监管角度看,地方金融管理局又需要控制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如何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平衡关系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考验。

(二)地方监管格局有待完善,主管与监管仍需融合提升温州地方金融管理局是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部门,但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等环节的信息由不同的主管部门所掌握,各部门配合程度不一。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没有明确主管部门,但具体监管由地方金融办负责。市金融管理局对一些机构违法行为最关键的证据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因不具有查询职能而无法实施有效监管。随着地方金融的快速发展,新型金融机构或金融业态不断涌现,数量多、分布广,监管资源分散、职责交叉等多重管理现象亟待规范。

(三)信息化监管效用尚不明显,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还需有效结合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在评级体系、风险预警体系等方面还未形成严格的评定标准。通常意义上的高效监管是以非现场监管为导向,辅以开展有针对性的各类现场检查,而目前温州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尚处于一期阶段,除小贷公司外,几类民间金融组织明细数据的录入还存在较大的现实阻力,容易导致监管失效、数据分析与社会现状不符等问题,民间金融大数据的建立尚需时日。(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职能力存在诸多制约当前,地方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和监管能力与金融业态的迅速发展极度不匹配,一些金融业发达的县(市、区)金融办,监管人员有3-4人,金融业相对落后的地方就只有1人,还身兼数职,导致县级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力量十分薄弱,市级层面与区县间难以建立有效地监管分工协作机制。现有人员缺乏从事金融管理工作的知识储备和经验,对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准入管理、合规管理等监管手段还不熟悉,日常工作多停留在简单的审批上,无法满足金融专业监管的要求。

四、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地方金融监管规章,全面整合各部门地方金融监管职能继续加强《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能、工作目标、任务、内容。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整合分散地方政府发改、经信、商务等多个职能部门的金融监管职责集中到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着力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加强协作配合,坐实各行业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消除“审监分离”模式中可能存在的重复监管,加强部门合力。继续完善地方金融管理局、金融犯罪侦查支(大)队、金融审判庭和金融仲裁院的监管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夯实信息化基础,丰富监管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同时充分运用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整合监管资源,规范和优化工作流程,夯实数据报送基础,提升级非现场系统的效用。在二期系统升级过程中,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几类运行较为成熟的市场主体为切入点,在评级方面建立相应的监管、考核、评级、风险预警标准体系。同时,加大数据整合力度,突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构建民间金融监管大数据交互平台,将数据质量作为非现场监管系统有效运行的根本。

(三)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自身建设,提升监管服务能力1.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树立“事前引导、事中预警、事后管控”的工作理念,服务先行,将风险防范与地方经济金融发展并重作为地方金融监管的工作重点,注重有质量的发展,秉承适度管理理念,强化对金融创新的支持、给基层创新留下空间。2.要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通过“引进来”的方式,吸引高素质金融管理人才加盟,通过去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构挂职锻炼等“走出去”的方式,提升现有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切实提高监管的专业性、有效性,杜绝“外行监管内行”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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