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入职自我鉴定

入职自我鉴定

时间:2022-10-22 05:24:06

入职自我鉴定

第1篇

1. 费用报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办理费用报销事项,处理现金、网银、支票的收付业务,做到现金日清月结,报销出账准确,且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 软件记账:及时在财务软件上登记现金、银行存款账,收付准确,并与银行账户定期核对。

3. 报表:按周出资金报表,按月根据需要编制余额调节表。

4. 库存现金、票据、支票与证件管理:现金及票据管理妥当、完善,票据及证件领用及时登记,做到有据可循。

5. 工资发放:每月工资发放及时、准确。

6. 银行事项:日常银行业务办理,主要包括备用金支取,银行账户开户,理财产品购买,对公对私款项收付,月末回单及月初银行对账单的打印,批量办理工资卡、信用卡等等的与银行对接事项。

7. 固定资产管理:做到软件卡片录入及时、准确,入账时实物盘点,并定期清查。

8. 财务相关制度修改、排版,根据公司相关财务制度文件,制作财务费用报销流程(visio图)及相应PPT。

9. 根据经营中心需要,领导要求,收集并整理财务分析报告所需数据、制作相应图表及格式排版。

10. 及时、高效的完成领导交待的其他工作,协助部门其他人员做好相关财务工作。

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我在工作中学到的很多东西。财务出纳工作看似简单,做起来却需要很大的细心和耐心,而且更需谨慎。对于每一笔款项的报销出账,小心谨慎,严格遵照公司的相关财务制度,并依程序执行,如遇到特殊情况则特殊处理,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行。 要作好出纳工作绝不可以用“轻松”来形容,它是财务工作的第一线,财务收支的关口,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作为一个合格的出纳,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要求:首先,学习、了解和掌握政策法规和公司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知识技能。然后,出纳人员要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其次,出纳人员要有较强的安全意识,现金、票据、各种印鉴,既要有内部的保管分工,各负其责,又要相互牵制。最后,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尤其是为他人解释抑或传达相关财务事项时,好的沟通与表达能力能够减少很多中间不必要的误会,大大的提高办事效率。当然,在很多方面,由于自身专业知识、处事能力的局限性,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除了恪守以上的基本四点外,我会不断的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今后公司开展的工作,与时俱进。

以上是我对本人这三个月工作的一些体会和总结。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还将不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与道同公司的发展同步。同时积极协助他人,共同为公司谋发展。对于公司领导和各位同事在工作和生活中给予我的支持和关心,我真诚的表示感谢!同时恳请公司领导给我一个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批准我转正。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的同时,让自己迈向一个更高的台阶。

财务中心:***

第2篇

大家好!

今天我申请续聘经济师职务,我是本科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自1987年参加工作,调入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现任人才交流中心综合科科长,取得了经济师资格。从起党委研究决定由我负责县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我所以申请续聘经济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我认为我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吃苦耐劳、默默无闻、爱岗敬业的精神。

我热爱所从事的职业鉴定工作,对工作踏踏实实、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从事职业鉴定以来,无论从事哪项工作,都力求把工作做好、做实,暗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领导和大家的认可。

二是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敏锐的思维能力,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技能。

自参加工作以来,我经过多个工作岗位的实践锻炼,培养了自己多方面的能力。我先后从事了驾驶员、财税、办公室、人才交流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多个工作岗位,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同时我思想比较活跃,接受新事物比较快、爱学习、爱思考、爱出点子,工作中注意发挥主观能动性,超前意识强,这有利于开拓工作新局面。自我开始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以来,为尽快打开我县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局面,我带领中心工作人员深入社会,对几十上百种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调查。并针对我县技术工人数量少、工种分散的实际情况,确定了“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工作思路,分别将美发师、船舶水手、维修电工、冷藏工等行业作为职业资格认证的重点,加大力度,依法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开启了我县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先河,对今后全面推进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具有从事职业鉴定工作的职业素养和判断能力,取得了较多的业务成果。

我办事稳妥,处事严谨,在廉洁自律上要求严格,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保证。在全面开展我县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我能够做到严格执法,不徇私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我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

近年来,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圆满的完成了局党委下达的各年度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工作任务,并在此基础上使职业培训鉴定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展,参加职业培训和鉴定的人员不断增加。近年来,我带领鉴定中心的同志们,共举办各类培训班56期,培训企、事业单位职工4175人,并对近50个工种,近2200名技术工人进行了职业鉴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余本,大大提升了职业培训鉴定工作的社会认可度,使长岛县专业技术工人持证率由过去的35%提高至目前的85%以上。同时我于至连续组织了餐厅服务员、抹灰工、维修电工三届职业技能大赛,通过比赛,进一步激发了广大职工学习技术提高技能的积极性,在全县企业职工中营造出崇尚技能、学习技能的良好氛围,取得了圆满的效果,有效地推动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广泛开展,并在全县掀起一个学先进,赶先进,学技能,赛水平的技能比赛热潮,形成了全社会尊重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了我县技术工人的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通过多年的努力,工作业绩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局机关党委的充分肯定。我中心被评委局机关先进单位称号,我本人也连年被评为局先进工作者,-还获得“烟台市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我选择今天的续聘,一方面我觉得参与本身就是自我价值的体现。另一方面,我认为自己具备了中级专业职称的业务能力,目的就是给自己创造更广阔的空间,充分发挥潜在的能力,为职业鉴定工作多做一份贡献。

如果这次续聘成功,我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的期望。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综合素质。

职业鉴定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所以今后要做好这项工作,就要不断加强学习,用新知识充实自己、完善自己。在工作实践中锻炼自己,积累经验,增强业务能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二、发挥专业技能,努力服务社会和群众。

职业鉴定是一项社会性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发挥专业特长,深入基层,进行有深度的走访,了解社会的需要,为今后创造性地开展职业鉴定工作和职业培训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以更好的姿态和业务水平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

三、严于律己、诚实守信、做好各项工作。

第3篇

关键词:技能鉴定 录入系统 问题分析 解决方案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加强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规范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原则,降低事故发生率,保证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考试制度。它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试考核机构,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做出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测量、评价和鉴定。职业资格证书一方面可证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是衡量高技能人才素质的标准天平,另外一方面也可以作为一种工作资格准入的证明,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职业技能鉴定等级与职工待遇密切挂钩,越来越受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广大职工的关注。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工作质量是我们的工作重点。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也是我们鉴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实际的鉴定工作中我们遇到了一些问题,并进行了有效探索。

郑州铁路局目前使用的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系统,是铁道部下发的《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录入系统》,通过几年的使用,所属单位普遍反映比较繁琐,主要表现在:收集沿线各单位职工的纸质报名资料和照片比较困难、经常出现信息重复录入问题、反复涂改报名资料浪费资源以及照片粘贴错误等。往往一个鉴定程序走完,职工因多次纠正报名信息产生怨气,单位专兼职鉴定管理人员要多次往返鉴定站办理业务。为了更高效、高质量、标准统一的完成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节省人力、减少差错、减轻负担,本文结合铁路基层单位实际情况,逐一分析当前《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录入系统》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对策。

一、《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录入系统》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鉴定信息录入效率低下

《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录入系统》中的考生信息录入模块,总共涉及到考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申报工种、申报等级、所在单位等27项个人信息,在以往的系统使用中,人员信息是需逐项录入到系统中去的,全局每个月一个批次鉴定人数在1200人次左右,这些人的信息量录入往往需要一个多星期的时间,都需要有关考生单位工作人员携带鉴定报名资料到路局鉴定站亲自录入,严重影响到了后期鉴定工作的持续进行。而且长时间的信息录入很容易使人产生视觉疲劳,导致录入信息错误。

2.鉴定信息重复录入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考生均需填报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该表需填报考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工作单位、申报工种、申报等级、个人工作简历等21项个人信息,其中有16项个人信息已经在《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录入系统》中录入过,若再录入一次,这就导致了每个考生报名信息的重复录入。

3.收集考生照片困难

在职业技能鉴定申请报名时,考生需上报4张1吋彩色照片和1张2吋照片,但是由于铁路行业的特殊性质,沿线单位考生所在车间、班组均分布区域广、偏僻、人员分散等因素,要在短时间内收集齐照片非常困难,并且还经常出现照片大小不一、模糊、年久褪色等无法使用现象,考生为鉴定还需请假照相,况且沿线职工找照相馆照相比较困难,并额外支出照相交通费等费用,无形中增加了职工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职业技能鉴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办理准考证和职业资格证书时易出现照片错误

由于批量鉴定考试涉及单位多、人员多、重名多、经办人员认识考生不全等因素,在办理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准考证、职业资格证书时,挑拣和粘贴照片非常困难,经常出现照片粘贴错误和张冠李戴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解决方案

1.利用Excel建立鉴定申报信息录入模板,提高信息录入效率

要想快速准确地在短时间内录入大量考生报名信息,现有的逐条信息录入方式是无法满足要求的。经过对《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录入系统》各模块功能的不断研究和测试,我们探索利用广泛使用的Microsoft Office Excel软件,实现所有考生信息一次性的录入到《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录入系统》中去。其具体做法是:首先将《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录入系统》需要录入的27项考生信息和职业技能申报表所填的21项考生信息相结合,建立了统一的鉴定申报信息录入模板,考试单位仅需将需要录入的考生个人信息输入到鉴定申报信息录入模板中,就可以一次性利用信息导入模块导入功能,将全部信息及1吋电子照片导入到《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录入系统》之中,将以前一个多星期的录入工作缩短到几十分钟完成。同时,在鉴定申报信息录入模板中增加了“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项目的校验功能,在鉴定申报信息录入模板录入信息错误时,系统会自动出现提示,便于及早进行改正,从而保证了鉴定信息的高速、准确录入。

2.利用Word邮件合并功能,简化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信息录入程序

由于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中填写的考生信息和《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录入系统》导入的考生信息有16项是完全一致的,如果信息能够实现共享使用,不仅能减少信息的重复录入,而且还可避免录入差错。考虑到各单位广泛使用并能熟练掌握的应用软件是Microsoft Office Word,最终选择了利用Microsoft Office Word 的邮件合并功能,建立了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Word模板,单位在使用时,只需将已经录入完的鉴定申报信息录入模板、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Word模板和考生照片信息库简单进行关联,就能轻松完成每个考生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录入和准考证打印过程,减少了信息重复录入和照片粘贴程序,大大节省了考生申报资料录入时间,杜绝了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厚薄不一致和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准考证照片粘贴过程,并且易于归档和保存。

3.利用多媒体及网络功能,实现照片拍摄电子化、报送网络化

当今社会,多媒体已在各个领域中广泛运用,网络传输是提高办公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从以人为本,服务基层,提高效率的理念出发,在受理职工鉴定报名时,将原来规定考生报送的4张1吋彩色照片和一张2吋照片统一改为报送1张2吋电子版证件相片,车间、班组可用数码相机或高像素手机随时随地拍摄,形成大小413×626像素的电子版照片,与考生申报信息一并通过局域网传给单位受理鉴定报名主管人员。单位统一收齐后,经过初步报名资格审查,可对符合报名资格条件考生的电子版照片进行统一命名和整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照片库,在此基础上利用软件再修改建立1吋照片库,与单位考生报名信息关联汇总后,通过铁路内部局域网传输给局职业技能鉴定站,大大减少了考生和单位专职工作人员操作环节,节约了交通支出,缩短了报名环节操作流程的时间。

4.将电子版照片与合格人员信息进行对接,职业资格证书与所要粘贴照片一一对应

鉴定结束后,先将鉴定考生成绩录入考务系统,生成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打印合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再把合格人员信息与其电子版照片信息进行对接,将鉴定合格人员的照片信息按照职业资格证书打印顺序排列成A4版,照片下方显示单位与证书编号,照片由鉴定站统一冲印,这样既实现了职业资格证书与需要粘贴的照片一一对应,又实现了证书照片规格标准大小统一,最大限度地杜绝了照片粘贴错误,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验印、发证时间,减少了鉴定不合格人员收集照片的成本,并且考生电子版照片可以存档供多次鉴定时使用,避免了每一次鉴定都要收集照片的繁琐过程。

三、小结

第4篇

关键词 职业鉴定 考评管理 多方借鉴 严格执行

中图分类号:C975 文献标识码:A

早在1993年,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已经将学历文凭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放在同等位置。之后又陆续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条款,一再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如今,职业技能鉴定在我国虽然已经成为教育部非常重视的一部分,但很多人没有对职业技能考评的意义进行深入了解,导致职业考评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出现相关人员在责任义务上的疏忽与混淆。很多高校往往注重学生的学历文凭而忽视其职业技能教育,院校没有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师,一些院校即便存在职业技能教育也是本校教师在业余负责教授,缺乏专业性。这就导致了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无法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甚至将考评门槛降低,出现许多未经合格的人员进入专业领域。

1确责任和义务

我国当下的确存在一些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上的疏忽,一些非法教育机构打着培养人才,学习技能的旗号,实际上是为了自身利益牟取暴利。为了抢夺生源,不惜降低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中对被测评人员的质量要求。这种恶性竞争对一个行业的良性发展是有着非常大的破坏性。

作为技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首先应该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不能为了眼前利益去破坏良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规则。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过程中,依靠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分工,同时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在考评过程中的职业素养,保障鉴定的质量,加强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要想建立一支过硬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评定小组,首先加强专业教师的队伍建设,要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中的监督员、考评员有所要求。有计划、有纪律,对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

以新疆地区为例,作为边疆地区,新疆一直急需人才的培养和输送来建设边疆,而新疆地区的教育资源远远没有内陆的教育资源丰富。这就需要技能过硬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规范考评行为,提升考评水平,提高自身素质为新疆等边疆地区的人才培养和输送提供可靠的人才质量的把关。

2改进资格培训认证模式

任何一项工作都是需要不断改进不断探索的。近年来,一些专家、学者、教育家们主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在考评的过程中要注重实践能力,这些专家、学者、教育家们认为理论的研究最终是要辅助于实践的,尤其是对技能鉴定的把控。所以要不断加强各鉴定机构在人才质量监督方面的沟通与交流。同样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不应该出现一家独大无人监督的现象。相关部门可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道德诚信机制与考评反馈的制度。

首先确定被鉴定者是否有相关的学习经验,随后是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会根据所得到的信息为被鉴定者提供可靠有效的考试方案。之后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会观察记录被鉴定者在实际的操作实践中所具备的素质,最后两项是确定所得出的考评结果以及到鉴定中心确定鉴定中心所签订的有效鉴定。这种科学严密又有实际操作意义的考核方式是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的。

如果我们根据自身的经验选取其中的有利于我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事业的发展,那么对于我们在人才方面的考核将是很大的进步。与此同时,严厉打击为了自身利益牟取暴利抢夺生源,降低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要求的组织机构,维护教育的公平性与良性发展。

3完善考评人员绩效体系

绩效体系的建立既有利于评价员工工作的状况,又保证了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的重要因素,一定程度的调动了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一些企业也用绩效考核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作为行业的核心人员必不可少的是其特殊的工作经验和态度,对于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而言,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其必备的素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亲属回避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完善考评人员绩效的要求做出了指导。

我国能进一步完善考评人员绩效体系,调动完善考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人员可进行奖励,任用有德行、有专业素养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保障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严格规范下良性发展。

4结论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规范化与公平性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一部分,如果没有合理的制度加以规范,那么就会出现以假乱真的现象。如果未经职业技能的专业鉴定就贸然上岗,尤其是医护、保健等涉及老百姓生命安全的重要岗位,一旦出现事故必然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不仅是对他人的负责,更是对自己职业发展的负责。对于一些边远地区,尤其是新疆等边缘地区的因缺乏人才,如果被考评人员侥幸合格,他的技能将是更多应用到实际中的,出现问题将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边疆地区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执行更应该严格。

参考文献

第5篇

论文摘要:在高职教学中渗透职业技能鉴定,有利于高职院校转变思想观念,加大对教学的改革力度可以锻炼,促进高职院校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论文关键词:高职;职业技能鉴定;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知识经济的出现,以学历为本位的高职教育已经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学生毕业后无法适应企业工作岗位的实际需求,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要在高职教学中渗透职业技能鉴定。

一、高职院校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情况

200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相关行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根据政策要求,高职院校大都成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所。其作用主要是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过近十年的发展,高职院校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为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大多执行双证书制度,即在学生的培养方案中,明确将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纳入培养计划,并规定学生毕业不仅要通过全部教学环节,还要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尽管各校双证书制度执行力度不一,但其客观上都推动了高职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是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培养满足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应用型高技能人才,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在“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的高等职业院校,历来重视职业能力鉴定和开发工作,很多学校成立了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践证明,在高职院校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有利于凸显工科高职院校办学特色,体现工科专业优势。

有利于学生就业质量的提高就业是高职院校的生命线,学生的就业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高职院校的生存与发展。如今企业对人才的价值取向不再以学历文凭为唯一的依据,对通过了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才更加重视。在高职院校教学中渗透职业技能鉴定,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等综合职业素质的培养,有利于增加学生职业技能的“含金量”,拓展学生的就业渠道,提高学生的就业质量。

有利于校企合作的开展以学校为主导、企业积极参与的校企合作是实现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也是高职教育办出特色的保证。一方面,通过了职业技能鉴定的毕业生可直接进入用人单位迅速顶岗,赢得企业的认同;另一方面,高职院校在教学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也迫切需要与企业合作。

二、建设功能完备、先进的实训基地高职教育实训基地是职业技能鉴定得以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

有的高职院校因为资金短缺,鉴定设备数量不足或者使用企业已经淘汰的陈旧设备,导致职业技能鉴定不能顺利进行,鉴定质量得不到保障。加强考评员队伍建设考评员的工作是职业技能鉴定的关键环节,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过程中,考评员必须始终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与地方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鉴定计划,规范鉴定实施过程。这就要求造就一支业务精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考评员队伍,必须以扎实有效的培训提高考评员的业务能力,还要加强对考评员的业务考核与管理。健全以质量为主导的职业技能鉴定方式方法职业技能鉴定的方式方法是影响鉴定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方式方法仍存在不足,应逐步加以健全。实行考培分离。职业技能鉴定分为“应会”、“应知”考核两部分,“应知”考核一般采用笔试,“应会”考核一般采取现场操作方式。编写高质量的职业技能鉴定教材。职业技能鉴定教材是支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学生综合职业素质的重要保障。缺乏高质量且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教材,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就无法得到保证。加强试题库建设力度。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鉴定的技术保障,其质量决定着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随着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的不断增加,试题库建设滞后已经对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加强试题库建设力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环境。切实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利于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树立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威性。

我们要通过高职职业倾向与择业意向鉴定帮助学生进行选择职业。在应用职业倾向与择业意向鉴定时,我们应当注意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即鉴定内容、鉴定方法的科学和规范。要运用经过反复实地验证、被证明有效和可信的鉴定工具,而且,在用这些工具进行正式鉴定之前,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先经过试验验证,并做出相关分析,证明其在本地区或者本校也是适用的、有效的。必要时,还可以在进行正式鉴定之前,抽取小部分人,先对鉴定工具做一致性信度测量,确信其能够很好地反应学生的实际情况之后,再开始正式的鉴定工作。在进行鉴定工作时,要摆正心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运用到学生管理中,就是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不能单纯为了应付学校要求或者政策规定而进行鉴定,而要实实在在地从学生的角度出发,为了学生的发展来进行鉴定工作。在鉴定过程中,学生会表现出各种不同的职业倾向和择业意向,鉴定人员不能表现出对任何一种职业倾向和择业意向的褒贬态度等个人主观色彩。职业倾向鉴定:对于职业倾向,至今没有一个非常权威的定义,有人认为它“是职业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价值取向。”还有人认为是它“喜欢且持久的一种取向,是了解一个人职业和教育行为有用的工具。”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定义,是霍兰德的职业与环境理论,认为职业倾向与人格特质有相同的意义,是人格特质与工作环境的一致。而对职业倾向的鉴定(又称职业倾向测试/测评/测验),也就是被测者基于对自己的自我评价,自己的理想职业、感兴趣的活动、有能力胜任的活动以及喜欢的职业等来对其职业倾向所进行的一系列鉴定和测评工作择业意向鉴定:择业意向鉴定指的是在被测人考虑所有内外部和因素和条件限制情况下,对其将来选择或者最有可能选择的职业所进行的鉴定工作。与职业倾向不同,择业意向不仅要考虑自身感兴趣的职业,还要考虑一系列的内外部影响因素和限制条件,最终确定己的择业意向。

第6篇

[关键词]就业准入;职业资格;技能鉴定

随着各类法规、生产规范、产品标准的相继实施,对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有了明确规定,同时国内外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无论是产品的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对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提出了新要求,要求在各行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保证只有达到相应标准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应的行业工作。

在行业推行就业准入制度,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科教兴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劳动者科技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对于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各行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已有十五年,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归根结底,是因为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配套的各项制度相对滞后,已有的也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从而导致从业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积极性不高。没有生产者的积极主动参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长久发展就无从谈起。因此,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就业准入制度的落实。

一 把就业准入制度尽快落到实处

所谓就业准入制度是指:根据我国《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的制度。就业准入制度涵盖的内容不仅仅是“先培训后上岗”这一含义,还包括各种配套的政策和制度。所谓“上岗”有不同,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上初级岗,中级、高级也有相应的岗,不同的岗有相应的要求和待遇。有人认为:“就业准入制度是农民工的就业壁垒”,这种观念是狭隘的,错误的理解了就业准入制度。就业准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先培训后上岗”,由相应的政策予劳动者相应的补贴和扶持,如“阳光工程”、“创业培训”等培训项目,都是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配套政策。从客观上讲,一项制度的落实,除了各项配套制度的落实之外,“上有政策引导支持,下有百姓主动参与”的“互动”是就业准入制度良性循环的内在力量,没有从业者的主动参与,任何一项制度的落实都是无本之木。

二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迫切要求实施就业准入制度

当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在职业学校的学生中进行,他们取得了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但由于没有有效的监督措施,使得许多无证人员有机可乘,不能发挥证书的作用。随着职业技能鉴定的深入开展,有证书的人越来越多,对尽快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

目前我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依靠行政推动,从业者自愿、主动参与的很少。就现状来看,如果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能给持证者带来切实利益和实惠,会挫伤从业者的积极性。是职业资格没有用吗?不是,是没有就业准入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配套以及监督的落实,使证书的作用没有真正体现出来。

三 不落实就业准入制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就成为无源之水

不落实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对职业资格证书没有要求,从业者就没有获得证书的积极性,职业资格证书就没有市场,职业技能鉴定就失去了原动力,即使依靠行政手段去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开展的效果和能否长期坚持也是未知数。劳动力素质得不到提高,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也就无从谈起。

如果就业准入制度得不到落实,不坚持持证上岗的现象就很普遍,产品质量无人监管,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合法的,生产环节是否规范,产品是否合格等都会受到质疑。从业者的目的从根本上讲是为了生活,不是为了产品规范。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这根准绳,从业者不会自主地进行培训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也没有人主动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

四 就业准入制度的落实是职业技能鉴定进入良性循环的保证

实施就业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就有了市场,从业者对职业资格证书就会有需求,会积极主动地申请取得证书,客观上讲为从业者主动提高自身素质创造了条件。为了取得资格证书,从业者会积极参加培训,实现从“要我培训”到“我要培训”的转变。有了市场的需求,再加上各级行政部门的积极促进,各类社会培训机构、鉴定场所就会主动创新服务,鉴定手段和水平不高、鉴定场所设施不齐、鉴定试题与实际水平相差太远等一系列问题都会迎刃而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就会逐步走上良性循环发展的道路,也就从根本上确保了整个产品生产环节的规范和质量,促进了各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 结合行业实际,积极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为实施就业准入提供科技支撑

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不断加强科技培训,是提高劳动者生产技能水平,增强持证上岗意识的有效途径。针对目前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培训:一是对职业学校各专业毕业生进行鉴定,他们毕业后的首选行业是生产、经营和加工;二是对生产者培训,按照产品的市场规范要求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帮助其提高技术水平;三是开展产品经纪人培训,培训产品营销知识,增强市场意识,实现产品的增值和周年供应;四是对各类经济合作组织的科技示范基地和科技带头人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市场竞争意识和新产品开发意识,做到长远规划、持续发展;五是要加强劳动者技术队伍培训,通过政策扶持,培训一批懂生产、善经营、会管理的科技带头人,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六 创新培训机制,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再上台阶

劳动者科技培训,涉及面广,牵扯的部门多,要搞好培训鉴定工作,必须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使培训工作正规化、经常化、制度化。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培训鉴定工作领导机制

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是经济发展和解决就业最根本的途径。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切实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将从现在的项目扶持,转变为以培训为主的技术、知识、人才的扶持;并使之正规化、经常化、制度化。

(2)建立培训的资金投入机制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建立劳动者培训专项基金,基金应采取政府补助、从业人员自助的方式,保证各种培训工作的开展。

(3)建立灵活的培训机制

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针对性、实用性为原则,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科技人员把最新、最先进的科技知识送到工厂和田间地头,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4)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状况越来越重视,产品安全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为推行就业准入制度提供了契机。因此,需抓住机遇,加强对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规范产品生产规程,引导劳动者进行产品生产,提高劳动者培训的积极性,激发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热情。

第7篇

一、 司法鉴定制度历史发展与现状

(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

鉴定活动是随诉讼活动产生的。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后,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219条当中有40条涉及到对鉴定的规定。

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鉴定决定权、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均写入了法典,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特点。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至少进行过3次以上的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的时代特点及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层次性。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如美国1937年制定的《统一鉴定证言法》等。

(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现状

根据史料证实,我国最古老的鉴定活动产生于距今两千余年的奴隶社会。在周朝就有了为诉讼服务的伤害鉴定。封建社会鉴定手段较为普遍,鉴定的对象和范围也较宽,并制定有许多法规。秦汉以后,法医鉴定、笔迹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逐渐兴起与扩大。我国唐、末时期,鉴定制度发展到较为完备的程度:唐代将鉴定人“作虚假结论依罪受罚”加以法定化;宋代的法律规定了鉴定官员的身份与职责、检验内容、检验记录的格式等,说明鉴定管理制度有了雏形。

我国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确立于本世纪初期。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鉴定问题作出规定,但这部法典末获得批准。1907年清政府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此中对鉴定作了较多的规定,仅鉴定人就有2条:“凡诉讼上有必须鉴定,始能得其事实真相者,得用鉴定人”(第74条);“鉴定人须由审判官选用,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有一定学识经验及其技能者,均得为之”(第75条)。1928年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很大发展,在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中起了积极作用。五六十年代公检法机关,根据当时的法规和各自办案的需要,分别制定了部门鉴定工作细则,作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共同遵守。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鉴定作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对伤情和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作了增补。1989年和1991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问题作了规定。

50多年来,我国立法、司法、执法活动都经过十分艰难、曲折的历程,法制基础薄弱,作为诉讼制度中一个微小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制度无疑较显稚嫩。

二、 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鉴定工作一直被作为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侦查、审判工作中得到较多运用。建国以来,我国每年鉴定案件由最初几万件上升到近几年来的近百万件,司法鉴定在为处理各类案件提供线索、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技术建设角度来说,这项工作发展速度很快,尤其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30年中,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动下,司法机关加强司法科技建设,把“科技强警”、“科技兴检”、“提高办案的科技含量”作为业务发展战略,具备了与其他业务建设相应的规模。但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讲,司法鉴定工作显得滞后,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多种弊端,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

1998年以来,在司法鉴定工作改革过程中司法部根据国务院职能配置,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规范了面向社会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鉴定人的资质条件等准入标准;黑龙江省、重庆市、吉林省、四川省结合本地实践,先后出台了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有力地推动和规范了上述地区的司法鉴定工作。但从全局上看,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由于没有规范司法鉴定的统一法律,只有各部门规定的调整特定范围的司法鉴定规则,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鉴定的标准和效力层次无统一规范,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无统一规则,鉴定的受案范围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执业分类无统一规定;鉴定的管理无统一的主管部门,鉴定的法律责任无统一的确认体系等等。于是,国家各司法机关因司法工作具体操作急需,相继制定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购规章性文件:比如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法医工作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还有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的《精神疾病鉴定暂行规定》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等,这些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鉴定领域无法可依的困扰,对于本部门的司法鉴定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总的来说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循其原因主要是:

1、这些规定的效力从本质上讲只适用本部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1]23号文件形式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本人与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刘洋飞律师的观点相同,即从文件本身的性质来看其不是司法解释,而是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与其他行业、单位的管理制度的性质是相同的,对外没有法律效力。该规定第4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的确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倾向,当然也如同刘洋飞律师所述:违反了当事人意志自治原则,侵害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平等竞争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从法理上讲由于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本部门,不具有普遍效力,同时诉讼活动也不仅仅限于某一个系统,一旦诉讼推进到新阶段,由于各部门各有自己的规则,往往会出现相互扯皮、重复鉴定的情形,使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受到损害。

2、这些规定限定了司法鉴定的主体范围。实践中鉴定对象的范围日益扩大,使超出本部门规定范围的司法鉴定对象无法可依,使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找不到鉴定机构,或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权有异议,而被拖延甚至无法裁判。

3、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人权利义务等规定参差不齐。由于各部门的规定内容粗细不均,技术标准和法律水准不一,甚至失衡,往往会出现各行其是,造成矛盾、冲突现象,难以适应诉讼领域的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司法鉴定范围日趋扩大的新情况。

(二)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

当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为保证侦查、检察、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建立了与本部门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由于公检法机关都分别设置了鉴定机构而形成了各自为鉴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和“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虽有有利于诉讼的某些阶段,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难以避免,违背了诉讼的原则,也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在司法鉴定各项制度的设置上存在种种不匹配和扭曲的现象,一方面规定鉴定人同司法人员一样应实行回避制度,要求鉴定人中立于双方当事人,以体现保持“中立鉴定人”的底蕴;另一方面又规定这些人员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如列入司法机关人员编制、享有公职人员身份等,使鉴定人处于不能中立的结构中,致使鉴定人的定位和实际处境相矛盾。一旦案件涉及司法机关自身的责任问题,鉴定程序的公正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就难以保证。

(三) 司法鉴定的范围、对象无明确界定

司法鉴定的范围,一般是指司法鉴定开展的学科范围,其鉴定对象则是指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l19条至122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对鉴定的范围仅以“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一言概之,但对什么是“专门问题”法律上没有界定,也没有补充性法规作明确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如何调整鉴定范围,致使实践中对该对象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无法律依据。

(四) 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

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这主要是因为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有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只要有送鉴的,不管自己有无鉴定权,不管有无办案机关的委托信,也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和是否有能力鉴定,更不管是否进行重复鉴定,只要有利可图,就来者不拒,造成当前鉴定工作混乱无章,各鉴定机构之间相互扯皮,对案件的和审理产生了负面效应。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别也较为混乱,不同的鉴定机构就同一问题作出意见相反的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的确定无章可循。尽管各级公、检、法、司以及部分院校设立了鉴定机构,可是其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别却未见国家有明文规定,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严重的混乱。

(五)缺乏科学的鉴定人培训和考核晋升制度

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培训制度,是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则是不断提高鉴定人员技术水平,使鉴定事业不断发展的必要途径。两者互为联系,互为影响。近几年来,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的工作中做了一些改进,对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与水平考核予以了相当的重视,但对于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考核,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完整体系,晋升标准仅仅以学历和工作年限为主要参考,客观上形成了技术职称晋升就是论资排辈,无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贡献多少之别,影响了鉴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自近代以来,接受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奉行职权主义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为了追求案件的实质真实,司法人员积极主动地提起追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忽视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证据法制建设等造成的。近年来,我国通过修改民诉法、刑诉法,初步地改革了审判制度,审判实务上也正在探索审判方式的改革,收到了一些成效。但由于受上述诉讼理念的束缚,对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证据制度却未有大的突破,有碍于司法公正。因此,改革与完善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必行之路。

三、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之我见

兼顾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以及保持与我国诉讼制度的协调统一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基于以上认识,对确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以下主要设想:

(一)建立鉴定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严格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的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从科学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确认证据。这就要求司法鉴定必须居于中立的地位,从公正的角度提出符合客观规律和科学认识的鉴定结论。因此,从司法公正的要求看,司法鉴定主体不应当是执行诉讼职能的司法机关。在我国,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的一方诉讼主体,对其控诉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机构充任鉴定主体提供鉴定结论,并用作定案的根据,无异于是用基于自身的主观认识并由自己制造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与其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执行的职能是不相符的,难保其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执行着审判职能,本居于诉讼的中立地位。对诉讼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内容,而诉讼证据的最终采信权也归属于审判机关。如果人民法院既充当司法鉴定的主体,又行使对该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权和采信权,就会有损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实践中,许多循私枉法案的发生与审判机关的“自审自鉴”有一定关联。

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同公、检、法机关的分离,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同时,这种分离也可避免司法鉴定机构的重复设置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多头鉴定,符合效率的价值准则。在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同公、检、法机关分离的基础上,应将司法鉴定机构独立设置,鉴定活动独立进行,司法鉴定管理权统一于某一职能部门,这样更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避免许多人为因素的干扰,保障司法公正。从西方国家实践和我国现情来看,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独立于诉讼之外,对司法鉴定的管理职能应全部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公、检、法各自专职司法鉴定机构应逐步取消或移交地方并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应包括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资格的审定和取消、鉴定人的业务培训和职称晋升、鉴定标准、程序、范围、对象的制定、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对鉴定人的必要奖惩等等。

(二)设立四级专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两级终鉴制度

在司法鉴定组织体系中,司法鉴定机构应分级设置。本人认为应建立四级专职制,即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司法鉴定机构。考虑到大量的一般性司法鉴定案件在基层诉讼案件中产生,从方便组织鉴定、提高办案效率、降低鉴定成本、加强属地管理等角度出发,县级、地市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存在符合我国国情。同时考虑到司法鉴定的严肃性、专门性和高技术性,对于一些在本地区、本省、全国具有重大影响或重大疑难的鉴定案件可由省级、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四级鉴定机构在人员的职能结构、专业层次、鉴定范围以及鉴定结论的效力上必须有所区别。

在鉴级制度上,实行两级终鉴制,即每一审级可进行两级司法鉴定,对初鉴定如有疑议,可申请由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复鉴定,复鉴定为该审级的终局鉴定。这与我国的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相一致,也与司法职能的地域管辖相配套,兼顾了诉讼的公正性与效率价值。

(三)实行鉴定主体资格预先审定制度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专门性问题,因而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的要求是很高的。为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确认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

国际上对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主要有两种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预先审定方式,即由有关机关预先确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单位,并登记造册。只有被列入名册的人员和单位才能受理司法鉴定。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法官临时审定方式,即当事人选聘的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由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临时确认。还有的国家是兼取两种做法,既由国家明确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机构,又允许民间专业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应采取预先审定的方式。凡是专职司法鉴定机构都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审核确认、登记造册。其他可以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也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统一审定,并登记造册。对诉讼中涉及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均只能由预先审定注册的法定机构及其法定人员进行鉴定。但是,对某些不常见的专门性问题存在无鉴定能力的情况是难免的。对这类问题不得不由非法定机构、非法定人员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建议其鉴定资格由省、部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委员会(或由省、部级司法鉴定委员会)安预定程序临时审定。

(四)建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由司法职能部门行使的制度

司法鉴定是由司法职能部门决定和委托,还是由当事人决定和委托,不同的国家在立法上是有差异的。与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相适应,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实行由职能部门决定和委托鉴定的制度,而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和委托鉴定的制度。

从我国实情来看,虽然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法院庭审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某些做法,完善了三种诉讼职能的分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有所加强,但整个诉讼制度的总体特征仍然趋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司法鉴定的公正价值将难以实现,同时也有悖于效率的价值准则。因此,本人认为当前我国建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由司法职能部门行使的制度是适当的。

在由司法职能部门决定、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权和回避申请权应切实得到保障。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权包括提请决定司法鉴定申请权和复鉴定申请权。对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司法职能部门应予接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也不得将自己对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判断作为是否接受当事人申请复鉴定的根据。另外,应要求司法职能部门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之前征求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意见,鉴定人在相同专业层次注册人员中随机产生,鉴定人的人数应三人以上并呈单数,以此作为对司法职能部门行使司法鉴定委托权的一种制约手段,制止可能发生的“暗箱操作”行为,以利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

(五) 纠正立法失误,加快司法鉴定法治建设步伐

第8篇

一、司法鉴定制度历史发展与现状

(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

鉴定活动是随诉讼活动产生的。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后,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219条当中有40条涉及到对鉴定的规定。

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鉴定决定权、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均写入了法典,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特点。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至少进行过3次以上的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的时代特点及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层次性。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如美国1937年制定的《统一鉴定证言法》等。

(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现状

根据史料证实,我国最古老的鉴定活动产生于距今两千余年的奴隶社会。在周朝就有了为诉讼服务的伤害鉴定。封建社会鉴定手段较为普遍,鉴定的对象和范围也较宽,并制定有许多法规。秦汉以后,法医鉴定、笔迹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逐渐兴起与扩大。我国唐、末时期,鉴定制度发展到较为完备的程度:唐代将鉴定人“作虚假结论依罪受罚”加以法定化;宋代的法律规定了鉴定官员的身份与职责、检验内容、检验记录的格式等,说明鉴定管理制度有了雏形。

我国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确立于本世纪初期。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鉴定问题作出规定,但这部法典末获得批准。1907年清政府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此中对鉴定作了较多的规定,仅鉴定人就有2条:“凡诉讼上有必须鉴定,始能得其事实真相者,得用鉴定人”(第74条);“鉴定人须由审判官选用,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有一定学识经验及其技能者,均得为之”(第75条)。1928年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很大发展,在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中起了积极作用。五六十年代公检法机关,根据当时的法规和各自办案的需要,分别制定了部门鉴定工作细则,作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共同遵守。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鉴定作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对伤情和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作了增补。1989年和1991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问题作了规定。

50多年来,我国立法、司法、执法活动都经过十分艰难、曲折的历程,法制基础薄弱,作为诉讼制度中一个微小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制度无疑较显稚嫩。

二、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鉴定工作一直被作为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侦查、审判工作中得到较多运用。建国以来,我国每年鉴定案件由最初几万件上升到近几年来的近百万件,司法鉴定在为处理各类案件提供线索、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技术建设角度来说,这项工作发展速度很快,尤其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30年中,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动下,司法机关加强司法科技建设,把“科技强警”、“科技兴检”、“提高办案的科技含量”作为业务发展战略,具备了与其他业务建设相应的规模。但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讲,司法鉴定工作显得滞后,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多种弊端,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

1998年以来,在司法鉴定工作改革过程中司法部根据国务院职能配置,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规范了面向社会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鉴定人的资质条件等准入标准;黑龙江省、重庆市、吉林省、四川省结合本地实践,先后出台了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有力地推动和规范了上述地区的司法鉴定工作。但从全局上看,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由于没有规范司法鉴定的统一法律,只有各部门规定的调整特定范围的司法鉴定规则,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鉴定的标准和效力层次无统一规范,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无统一规则,鉴定的受案范围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执业分类无统一规定;鉴定的管理无统一的主管部门,鉴定的法律责任无统一的确认体系等等。于是,国家各司法机关因司法工作具体操作急需,相继制定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购规章性文件:比如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法医工作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还有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的《精神疾病鉴定暂行规定》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等,这些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鉴定领域无法可依的困扰,对于本部门的司法鉴定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总的来说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循其原因主要是:

1、这些规定的效力从本质上讲只适用本部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1]23号文件形式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本人与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刘洋飞律师的观点相同,即从文件本身的性质来看其不是司法解释,而是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与其他行业、单位的管理制度的性质是相同的,对外没有法律效力。该规定第4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的确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倾向,当然也如同刘洋飞律师所述:违反了当事人意志自治原则,侵害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平等竞争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从法理上讲由于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本部门,不具有普遍效力,同时诉讼活动也不仅仅限于某一个系统,一旦诉讼推进到新阶段,由于各部门各有自己的规则,往往会出现相互扯皮、重复鉴定的情形,使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受到损害。

2、这些规定限定了司法鉴定的主体范围。实践中鉴定对象的范围日益扩大,使超出本部门规定范围的司法鉴定对象无法可依,使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找不到鉴定机构,或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权有异议,而被拖延甚至无法裁判。

3、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人权利义务等规定参差不齐。由于各部门的规定内容粗细不均,技术标准和法律水准不一,甚至失衡,往往会出现各行其是,造成矛盾、冲突现象,难以适应诉讼领域的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司法鉴定范围日趋扩大的新情况。

(二)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

当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为保证侦查、检察、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建立了与本部门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由于公检法机关都分别设置了鉴定机构而形成了各自为鉴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和“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虽有有利于诉讼的某些阶段,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难以避免,违背了诉讼的原则,也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在司法鉴定各项制度的设置上存在种种不匹配和扭曲的现象,一方面规定鉴定人同司法人员一样应实行回避制度,要求鉴定人中立于双方当事人,以体现保持“中立鉴定人”的底蕴;另一方面又规定这些人员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如列入司法机关人员编制、享有公职人员身份等,使鉴定人处于不能中立的结构中,致使鉴定人的定位和实际处境相矛盾。一旦案件涉及司法机关自身的责任问题,鉴定程序的公正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就难以保证。

(三)司法鉴定的范围、对象无明确界定

司法鉴定的范围,一般是指司法鉴定开展的学科范围,其鉴定对象则是指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l19条至122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对鉴定的范围仅以“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一言概之,但对什么是“专门问题”法律上没有界定,也没有补充性法规作明确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如何调整鉴定范围,致使实践中对该对象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无法律依据。

(四)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

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这主要是因为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有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只要有送鉴的,不管自己有无鉴定权,不管有无办案机关的委托信,也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和是否有能力鉴定,更不管是否进行重复鉴定,只要有利可图,就来者不拒,造成当前鉴定工作混乱无章,各鉴定机构之间相互扯皮,对案件的和审理产生了负面效应。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别也较为混乱,不同的鉴定机构就同一问题作出意见相反的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的确定无章可循。尽管各级公、检、法、司以及部分院校设立了鉴定机构,可是其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别却未见国家有明文规定,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严重的混乱。

(五)缺乏科学的鉴定人培训和考核晋升制度

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培训制度,是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则是不断提高鉴定人员技术水平,使鉴定事业不断发展的必要途径。两者互为联系,互为影响。近几年来,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的工作中做了一些改进,对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与水平考核予以了相当的重视,但对于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考核,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完整体系,晋升标准仅仅以学历和工作年限为主要参考,客观上形成了技术职称晋升就是论资排辈,无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贡献多少之别,影响了鉴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自近代以来,接受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奉行职权主义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为了追求案件的实质真实,司法人员积极主动地提起追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忽视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证据法制建设等造成的。近年来,我国通过修改民诉法、刑诉法,初步地改革了审判制度,审判实务上也正在探索审判方式的改革,收到了一些成效。但由于受上述诉讼理念的束缚,对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证据制度却未有大的突破,有碍于司法公正。因此,改革与完善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必行之路。

三、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之我见

兼顾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以及保持与我国诉讼制度的协调统一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基于以上认识,对确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以下主要设想:

(一)建立鉴定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严格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的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从科学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确认证据。这就要求司法鉴定必须居于中立的地位,从公正的角度提出符合客观规律和科学认识的鉴定结论。因此,从司法公正的要求看,司法鉴定主体不应当是执行诉讼职能的司法机关。在我国,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的一方诉讼主体,对其控诉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机构充任鉴定主体提供鉴定结论,并用作定案的根据,无异于是用基于自身的主观认识并由自己制造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与其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执行的职能是不相符的,难保其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执行着审判职能,本居于诉讼的中立地位。对诉讼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内容,而诉讼证据的最终采信权也归属于审判机关。如果人民法院既充当司法鉴定的主体,又行使对该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权和采信权,就会有损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实践中,许多循私枉法案的发生与审判机关的“自审自鉴”有一定关联。

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同公、检、法机关的分离,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同时,这种分离也可避免司法鉴定机构的重复设置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多头鉴定,符合效率的价值准则。在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同公、检、法机关分离的基础上,应将司法鉴定机构独立设置,鉴定活动独立进行,司法鉴定管理权统一于某一职能部门,这样更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避免许多人为因素的干扰,保障司法公正。从西方国家实践和我国现情来看,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独立于诉讼之外,对司法鉴定的管理职能应全部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公、检、法各自专职司法鉴定机构应逐步取消或移交地方并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应包括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资格的审定和取消、鉴定人的业务培训和职称晋升、鉴定标准、程序、范围、对象的制定、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对鉴定人的必要奖惩等等。

(二)设立四级专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两级终鉴制度

在司法鉴定组织体系中,司法鉴定机构应分级设置。本人认为应建立四级专职制,即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司法鉴定机构。考虑到大量的一般性司法鉴定案件在基层诉讼案件中产生,从方便组织鉴定、提高办案效率、降低鉴定成本、加强属地管理等角度出发,县级、地市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存在符合我国国情。同时考虑到司法鉴定的严肃性、专门性和高技术性,对于一些在本地区、本省、全国具有重大影响或重大疑难的鉴定案件可由省级、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四级鉴定机构在人员的职能结构、专业层次、鉴定范围以及鉴定结论的效力上必须有所区别。

在鉴级制度上,实行两级终鉴制,即每一审级可进行两级司法鉴定,对初鉴定如有疑议,可申请由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复鉴定,复鉴定为该审级的终局鉴定。这与我国的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相一致,也与司法职能的地域管辖相配套,兼顾了诉讼的公正性与效率价值。

(三)实行鉴定主体资格预先审定制度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专门性问题,因而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的要求是很高的。为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确认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

国际上对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主要有两种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预先审定方式,即由有关机关预先确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单位,并登记造册。只有被列入名册的人员和单位才能受理司法鉴定。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法官临时审定方式,即当事人选聘的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由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临时确认。还有的国家是兼取两种做法,既由国家明确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机构,又允许民间专业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应采取预先审定的方式。凡是专职司法鉴定机构都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审核确认、登记造册。其他可以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也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统一审定,并登记造册。对诉讼中涉及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均只能由预先审定注册的法定机构及其法定人员进行鉴定。但是,对某些不常见的专门性问题存在无鉴定能力的情况是难免的。对这类问题不得不由非法定机构、非法定人员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建议其鉴定资格由省、部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委员会(或由省、部级司法鉴定委员会)安预定程序临时审定。

(四)建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由司法职能部门行使的制度

司法鉴定是由司法职能部门决定和委托,还是由当事人决定和委托,不同的国家在立法上是有差异的。与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相适应,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实行由职能部门决定和委托鉴定的制度,而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和委托鉴定的制度。

从我国实情来看,虽然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法院庭审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某些做法,完善了三种诉讼职能的分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有所加强,但整个诉讼制度的总体特征仍然趋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司法鉴定的公正价值将难以实现,同时也有悖于效率的价值准则。因此,本人认为当前我国建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由司法职能部门行使的制度是适当的。

在由司法职能部门决定、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权和回避申请权应切实得到保障。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权包括提请决定司法鉴定申请权和复鉴定申请权。对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司法职能部门应予接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也不得将自己对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判断作为是否接受当事人申请复鉴定的根据。另外,应要求司法职能部门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之前征求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意见,鉴定人在相同专业层次注册人员中随机产生,鉴定人的人数应三人以上并呈单数,以此作为对司法职能部门行使司法鉴定委托权的一种制约手段,制止可能发生的“暗箱操作”行为,以利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

(五)纠正立法失误,加快司法鉴定法治建设步伐

第9篇

关键词 职业技能鉴定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职业技能鉴定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与认证工作。①《劳动法》、《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是我国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配套行政法规和技术性管理文件。②自1994年6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成立以来,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取得突出成绩。1995年原劳动部制定并颁发了《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从国家层面确立了在院校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规范。2006年国家教育部在l6号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在高等职业教育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双证书”制度。近年来,应届毕业生就业市场出现毕业生就业难、用人企业招不到合适的专业技能人才的供需矛盾现象。这个现象反映出中职教育和高等教育与市场需求之间出现了偏差,学历证书的应聘功能被削弱,专业技能和职业能力的应聘功能在不断增强。在国家大力提倡和社会需求的推动下,院校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迅速发展,并取得巨大的成绩。但是,这项工作在实践中也出现不少问题,本文针对当前我国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1 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现状

1.1 院校高度重视,积极投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培养社会需要的实用型和技能型人才是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基本目标。当前中职院校和高等院校已经认识到职业技能鉴定在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能力、适应社会需求的重要性,非常重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绝大多数的中职院校将职业技能鉴定融入专业培养计划中,大部分的高职院校在职业技能鉴定基础上实行“双证书”制度。同时,很多的中职及高等院校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所”,鼓励专业教师通过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成为“双师型”教师。

1.2 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很多学生“一人多证”

近年来,院校学生参加鉴定的人数和工种数持续增长。工科类专业的学生主要申报劳动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文科类专业的学生主要申报劳动部门和对口行业系统的技能鉴定。为扩宽就业面和强化自身的竞争力,很多学生考取了一个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例如营销专业学生在考取营销中级证书后,又考取物流师中级证书;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在获得导游证的基础上,每人又考取了中级餐厅服务证或内审员证等。

2 院校职业技能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分析

2.1 缺乏有效的宣传、组织,院校组织机构不健全

当前中等职业院校一般都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宣传组织也较为好。但是很多高等院校没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或部门,学校也很少进行专门宣传,学生不知道职业鉴定,即使知道,也不知道考什么职业,如何报考。

2.2 技能鉴定标准有待完善,鉴定质量亟需提高

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前提条件是科学、全面、规范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如果职业技能鉴定缺乏科学有效的鉴定标准,这不仅会导致职业技能证书的含金量大打折扣,而且也无法实现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目标。但是,当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存在着试题库不完善、试题结构缺乏有机统筹、各地区鉴定标准混乱、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脱节等问题。另外,因缺乏具体、精准的量化评判标准,考评员无法准确评判学生的技术等级,技能考核鉴定的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2.3 缺乏高素质的考评员

职业技能考评员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具体操作者,是评判学生技能等级的主导者。保障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的关键就是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考评员队伍。但是,考评员的门槛较低(一般要求中级以上职称),这就导致许多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入考评员队伍。另一方面,在考评员的培训中,培训内容以宣传国家政策、熟悉考核标准为主,忽视了对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这就影响了考评员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的提高。③

2.4 证书种类需要扩展,试题题库需要更新

我国职业工种的分类依据的主要标准时1999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简称《职业分类大典》),之后,2005年、2006年和2009年分别增加了30多种工种。但是,伴随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已有工种的内容也不断发生变化,同时,社会中也涌现很多新的工种。这就导致新工种在《职业分类大典》里找不到,内容已发生变化的工种缺乏与之配套的试题库等问题。

3 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对策

3.1 健全机构,完善制度

院校应成立专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或部门,同时选派工作认真、能力较强的人员充实到该机构或部门,配置相应的办公设施。另一方面,院校应从制度上建立相关的规定和具体的实施,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纳入院校教学考核和管理中。如济南工程职业学院在学生职业鉴定中构建完善组织和程序,取得良好的效果。④

另外,院校职业技能鉴定还应融入学校教学环节。例如,在制定培养方案时,将院校开设的有关专业教学内容与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进行整合;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结合专业特点增加实践教学环节;在专业考核环节,将学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作为一项考核内容,通过鉴定的学生可以同等获得对应专业课的学分或视同通过考试。⑤

3.2 依据工种的发展制定各工种统一的职业鉴定标准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鉴定指导中心可建立国家、省两级的网络管理体系,研究属于全国通用的职业标准更新周期的方案。同时,允许各省鉴定指导中心自行开发和修订自己特有的工种的职业标准,经报人社部鉴定指导中心审批备案后使用。

3.3 强化考评员的管理,大力提高考评员的整体素质

严格按照标准选拔和培训考评员,在考评员队伍的管理中采用择优选用的竞争机制。在聘任时,明确考评员的聘任原则、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在鉴定过程中,强化对考评员的工作过程的监督。在鉴定工作完成后,组织由鉴定中心、鉴定单位和鉴定对象三方参加的考评员工作评价会,对考评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对表现差、不符合鉴定要求的考评员取消其以后参加考评的资格。还要对考评员定期培训,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增加模拟考评培训,以更好地提高考评员对考评要素的把握。另一方面,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由不同地点、不同单位的考评员组成的考评小组,合理调派考评员并实行不定期轮换的制度。

3.4 健全试题的命题和管理,加强题库的开发

严格执行《职业技能考务管理规定》中“实施统一命题的原则,实施鉴定必须从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在鉴定方案确定后,对于国家题库已经开发并实施的工种,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向国家题库申请试卷清样;对于暂未建立和颁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工种,可由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编制试卷,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审定后在本地区本行业使用,并报人社部鉴定中心备案。在题库的建设方面,开发和增加题库的工种量必须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在开发和增加新的题库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发挥题库的应有作用,对于开展题库内已有工种的鉴定必须使用题库,确保鉴定质量;二要做好题库试题的更新,要根据专业工种培养目标的调整和教学大纲及教材修订的实际对有关工种试题内容进行更新。⑥需要强调的是当前要大力强化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道德,在职业鉴定题库中,增加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道德,作为单独一科考试,不得免试。

注释

① 熊艳.历史、制度与趋势:中英职业技能鉴定比较研究[J].职教论坛,2013(30):88-91.

② 徐燕.我国职业技能鉴定的发展历史及现状[J].职业技术教育,2007(19): 66-67.

③ 洪列平.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职教论坛,2012(10): 84-46.

④ 白红村.高职教育与职业技能鉴定的实践与探索[J].科技创新导报,2012(2):240.

第10篇

1、工资宏观管理及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们根据职能,认真贯彻落实。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督促指导企业实行了同工同酬;对企业工资进行总量调控,在国有企业(电力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使企业能够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情况,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增资降薪办法,同时,我们督促指导企业依法支付企业工人工资。几年来,在用工50人以上的单位没有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大力推进了劳动合同制度。几年来,按照上级规定,在全县所有企业推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对企业实行了分类管理。即国有、集体企业一律实行了全员合同制,企业内部打破了工资界限;较具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也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督导企业与劳动者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同时,我们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对用工在8人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时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几年来,我县劳动合同鉴定一直保持在95%以上。

3、职业技能鉴定有了新的突破。几年来,经过我局积极努力,在不断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企业职工技能等级鉴定工作。首先,我们积极向省申报了国家技能鉴定所,填补了全县无鉴定机构的空白;其次,在成立了鉴定所的基础上,经过宣传发动,申报审批了五所民办培训学校,为全县技能培训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形成了由职校、电大及民办培训机构组成的培训网络,与企业内部培训机构有机结合起来,优势互补;第三,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过去,我县职工技能等级工作是一项空白,个别需要等级证书的需到市里去办。现在经过我们的不断努力,我县技能等级鉴定工种已基本能满足社会要求,鉴定人数在逐年提高。同时企业也提高了对技能鉴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由被动鉴定变为主动申请鉴定。特别是津西钢铁公司,过去对此项工作认识不足,现在积极性很高,通过等级鉴定工作的开展,提高了该公司员工学技术,学技能的积极性。两年来,我们指导企业培训职工6527人次,鉴定技能等级3122人次。

4、按政策规定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由于原县办国有、集体企业生产不景气,加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县一些职工已达到或接近退休年龄,其中大部分职工已解除身份。因此,他们千方百计想挤进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行列。为此,我们坚持按规定办事,严格执行退休政策。严把档案审核,执行政策不偏不倚,做到政策面前人人平等。从而维护了退休政策的严肃性。同时,为了照顾老、弱、病职工,维护他们的正常生活,我局领导亲自与省市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在2000年以前未办理病退的情况下,每年都争取30多个病退指标(其它县10-15名),为职工解决了实际问题,办了实事。几年来我们共办理病退260多名。

5、按照《劳动法》规定,指导企业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来取自主用工形式。

6、为了使全县改制工作积极稳妥进行,我们积极参与此项工作,重点是对解除身份人员的档案予以审核,并对经济补偿金予以审批,在工作中,我们以负责的态度,严格对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出生年月、职工身份等予以审核认定,通过审核认定,避免了“三龄审定”的失误,纠正了错误,从而维护了职工利益,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几年来,共审核企业职工档案7698份,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4368人。

二、存在问题:

1、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够,企业法人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老板,对涉及《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认识不足,实践中不能很好配合劳动部门工作。

2、劳动合同鉴定情况存在偏差。主要表现:一是有些行业特别是餐饮服务业由于人员流动性大,业主和劳动者都不愿鉴定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存在很强的随意性,不能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特别是一些矿山企业普遍存在霸王条款;三是对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对合同到期、终止、解除、变更等不能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3、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展不平衡。我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展不平衡。我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除少数农民通过社会培训机构鉴定了技能等级外,只有津西等大中型企业开展了此项工作,而绝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均未开展此项工作,从而造成了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制度难以很好的执行,很多技术岗位的工人在无证上岗。,

三、下步打算及建议:

1、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制订劳动合同三年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县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劳动用工,依法维护劳资双方权益,决定在全县推行劳动合同三年工作行动计划。即:从2006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内容为:(一)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建立。到2006年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餐饮服务、建筑、矿山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到2007年底,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餐饮服务、建筑、矿山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到2008年底,全市城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全覆盖。(二)劳动合同制度基础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到2008年底,百人以上有规模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基础台帐建立率达到80%,实行劳动合同微机化管理达到60%以上。(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到2008年底,百人以上有规模的企业制定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达到70%以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内容、程序合法。

2、进一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会议精神,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迁西,要进一步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一是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劳动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创建“劳动关系和些企业”是构建和谐迁西的重要基础;是适应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变化的迫切需要;是促进企业稳定和发展的宏观要求;是推进迁西更快更好发展的重要保障。二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工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家协会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成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日常工作和具体运作。三是要严格标准。按照省市规定,拟定我县“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具体标准。四是要建立约束机制。对获得省、市、县三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3、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在现有社会培训机构的基础上,扩大办学规模,完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管理。同时,继续完善用工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的持证上岗工种进行资格和等级鉴定,争取在三年内使需持证上岗的工种鉴定率达到90%以上。

第11篇

一、工作现状

(一)、目前*县法医司法鉴定所设在县人民医院内,共有人员7名,其中医生6名(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人员3名)、内勤1名;拥有办公场所2间,基本制度上墙。

(二)、由于所有司法鉴定人员都是兼职,再加上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

(三)、司法鉴定所刚成立,虽然进行了一定宣传,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保护主义,在开展工作中有时仍处于尴尬境地。

二、对策

(一)、改善办公环境,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

*县共有人口20万。目前3名医生是在司法厅通过培训了的,也是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他们虽然拥有鉴定资格,也是从事医生职业很多年的业务骨干。但是,他们毕竟只是经过了一次时间仅3个月的短暂司法鉴定培训,只是粗略的学习了司法鉴定的常识对于司法鉴定的职业道德,目前司法鉴定的现状,与公安法医门诊的业务范围的区别,行业归属的管理,怎样处理好双重管理的关系等有待于进一步的系统学习和在业务工作不断的探索。目前虽然有2间办公室但实际上只能算一间半(其中一间是和其他医生公用的),却办公环境还待于进一步改善。

(二)提高队伍素质,逐步走向专业化

目前虽然有3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医生,但均为兼职,必须在完成本质工作的前提下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有时被鉴定人来了,由于医生“三班倒”不是在手术台上就是“关机”在家休息,而有的被鉴定人对“诉讼时效”不是很懂,又到医院来过1-2次后还是找不到鉴定医生就搭车到外地进行司法鉴定(我县已出现3起)由于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医生也是兼职(劳动报酬不对等),从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因此在司法鉴定所刚成立时,对于目前现状,司法行政机关应与医院接洽在条件允许的条件适当增加业务能力强,职业水准高的医生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并适当提高他们的劳动报酬,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可以使这些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从兼职逐步走向专职,既可以随时满足被鉴定人的要求也可以减少兼职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弊端,使他们能一心一意的投入到司法鉴定的行业中去,以更优质的服务满足被鉴定人的合法要求。

第12篇

为贯彻实施《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就业促进法》,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农业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就业准入制度,维护技术工种(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劳动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部令第6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农业行业的实际,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研究,决定自20*年1月起在全市农业行业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综合管理全社会劳动力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完善和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一项战略措施。在农业行业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于提高农业行业劳动者整体素质,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业行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以提升农业行业劳动者职业能力为核心,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重点,以完善农业行业14个就业准入工种(见附件)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体系为目标,紧紧围绕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目标,坚持“面向三农(农业、农村、农民),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全面推进”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机制和体系,全面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三、目标任务

从20*年1月1日起,新进入农业行业从事14个就业准入工种的从业人员,就业前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经考核鉴定不合格者,可经培训半年内再次申请考核鉴定,仍不合格者,应调离现岗位。

利用五年时间,在我市基本建立农业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鉴定体系,使农业技能人才总量大幅度增加,素质明显提高,技能等级结构更加合理,职业技能开发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相互促进、良性循环的机制初步形成,全面落实农业行业就业准入制度。

四、组织领导

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共同牵头,*市农业科技教育中心经批准成立*市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按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农业行业就业准入工种(职业)的培训和鉴定工作,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农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宣传发动

在农业行业实行就业准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和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业行业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实行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推动这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不断扩大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覆盖范围,积极推进各类农业院校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

按照“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在农业部已颁布的14个农业行业就业准入职业中,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在招用准入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时,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并将职业资格等级与工资待遇挂钩。积极引导各类农业院校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调整充实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强化职业技能训练,采取单元式教学、模块化考核、学分制管理等方式,突出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评价,使毕业生在取得学业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加大培训力度,确保鉴定工作质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培训教育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使用经*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统一认定教材,保质保量地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术水平。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鉴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严格鉴定程序,做好相应职业的考核鉴定。

(四)发挥职业资格证书作用,建立起有效的用人激励机制

各农业企事业单位要坚持把劳动者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逐步建立起培训、鉴定、业绩考核相联系并与待遇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把高技能人才占职工(劳动力)总量中的比重作为农业企事业单位参加投标、资质评估和承建项目的必要条件。

(五)加强就业准入制度的执法检查力度,保证农业行业就业准入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准入工种培训、使用及持证上岗的监督监察,依法查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