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30 11:00: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煤矿职业危害,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毒物,生产性粉尘、噪声、电离辐射及传染性病原体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劳动者精神性职业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节因窗门紧闭而通风不良等;厂房建设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和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等。
(来源:文章屋网 )
神木市朝源矿业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本矿职工的职业卫生思想意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对在职职工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年度对本矿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一、培训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
2、《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煤矿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3、《煤矿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
4、《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防护措施》、《特殊劳动保护》
5、其他
二、培训方式
1、由本矿的管理人员备课讲授相关知识
2、观看相关内容的文档投影
3、由矿主管部门协调人员、时间,集中职工进行培训。
三、职业卫生培训对象
井下现场接触粉尘、噪声、有害气体及其他危害人身健康因素的作业人员。
四、教育培训形式
利用办班、讲座、班前会、自学与集中辅导进行讲授,同时利用标语广泛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方法进行教育培训,使职业卫生、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成为员工遵章守纪、自保互保的自觉行动。
五、培训地点和组织
1、地点:矿班前会议室 、培训教室
2、组织:由矿授课老师负责组织授课和考试
六、培训时间
1、授课时间:2018年11月01日至2018年11月03日
2、平时利用班前会进行职业卫生知识讲座。
七、考试时间
2018年11月03日
八、考核方式
1、所有人员经过培训后,由授课老师根据培训内容出题考试。
考试合格后方能下井作业。
2、经过补考仍然不合格者,不准下井作业。
九、所有授课人员应对授课内容进行备课并将授课内容送安全科备案。
十、授课计划表;
授课人
2018年11月01日
8:00至12:00
14:00至1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及管理》等
《煤矿职业健康相关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
2018年11月02日
8:00至12:00
14:00至18:00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煤矿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
2018年11月03日
8:00至12:00
14:00至18:00
《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防护措施》
《特殊劳动保护》
考试
煤矿职业容易发生危害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企业的硬件以及软件的基础工作不足以及施工周期较长,施工条件较为恶劣等情况。同时,煤矿工作与危害因素接触较为频繁,风险发生的概率较大、伤害的结果也较为严重、作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等诸多因素造成了煤矿职业意外事故发生较为频繁的情况。煤矿的井下开采是一种工作环境较为特殊的职业,长期以来多数煤矿矿区的现场作业条件较差,井下工作面场地狭窄以及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和水、火、顶板、煤尘等灾害情况都严重威胁着广大矿工的人身安全。即使是在井上矿区以及生活区域,也大都存在条件简陋和投入不足等现象。长时间的工作或者生活在这样的环境当中,对矿工及其家属的身体健康造成着各种伤害,与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国内煤矿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病形式已经十分严峻,在全世界的各个地方都引起较为强烈的反响,影响极坏,其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员工的伤亡比例较大;其二,群死群伤的情况事故发生较多;其三,职业尘肺病的人数较多;其四,伤亡事故的社会影响较大等等。
二、煤矿企业职工安全健康的重要性
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本质即是要降低甚至杜绝各种职业病的发生。针对矿山来说,就是要降低在煤炭生产过程当中煤矽肺病的发病几率。煤炭职工的工作以及生活环境条件都十分恶劣,在工作当中,不仅是面临着关乎生命安全的危险和挑战,同时还面临着粉尘等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威胁。伴随着相关的保护措施以及开采技术的提高,在煤炭矽肺病得防治和治理上都取得了相当程度的进步。然而,在一些矿山,尤其是一些地方煤炭以及乡镇煤矿工作中,煤炭矽肺病的发病率仍然较高,对煤矿工作者及其亲人都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不幸。所以,搞好煤矿职业的安全健康工作,是关爱职工以及关注生命最直接的体现,也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同时,提升工作人员的健康也对减少医疗费用的支持和提升企业效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是塑造企业的良好形象以及提高企业凝聚力的最佳途径。
三、提升安全健康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健康管理体系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认真落实国家职业健康工作的相关政策条例,出台专门文件,指导全市的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同时按照国家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大力整合煤炭资源,加大综合机械化采煤、综合机械化掘进的技术改造、煤炭综掘综采一体化工作。科技兴煤为落实国家职业健康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建立完善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宣传教育培训、日常监测等多项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明确责任人,明确目标,明确措施,明确奖罚,做到“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办”,确保“清洁生产、舒适工作”。各矿每月都组织召开全矿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方案,制定防治措施。围绕“快乐工作,幸福生活”理念开展煤矿技改工作、职业健康设施建设,推行健康、舒适化管理。右江矿务局专门成立了职业健康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资金、规划、方案等;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各矿相应成立职业健康管理科;建立完善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考核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能,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生产区队直接抓,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
(二)以科技进步推进职业健康工作
矿井“机械化、信息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是推进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各矿井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以全新的生产流程、操作准则、管理理念提升煤矿现代化水平。矿井采用信息化远程集中控制、高清晰大屏幕调度指挥、井下人员跟踪定位、井下无盲区通讯、矿井水害预警等煤矿先进技术装备系统。生产工艺由原来的炮采炮掘改变成综采综掘,不但消除了氮氧化物对人体的伤害,而且提高了工效,减少了生产作业人员,使得接触粉尘、瓦斯的人员数量也大为减少,职业危害影响范围进一步缩小;运输方式由传统的串车提升改造为皮带输送机运输,控制方式采用地面集中控制,从工作面一直到井口煤仓全部改成高强度皮带运输,大大提升了运输能力,减少转载运输环节,减轻了职工劳动强度,减少了运输环节的职工人数,直接减少了接触职业危害源的人数。
(三)细化职业健康现场管理
抓好职业健康工作,关键在于抓落实。我市建设和完善各矿井的职业健康设施,细化现场管理,从源头上抓,做到每一个点都要有人管、有人检测、有人清洁、有人监督。实行点线负责制,按作业点及连续作业区域划分责任区,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负责,哪一个点或区域出现问题,就由该责任人承担责任。每月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与当月安全工资挂钩。建设煤矿井下空气净化系统,做到职业危害防治无盲区。加强综采、综掘等重点区域的管理。采煤机、掘进机除了起用自身的内置喷雾系统外,增设了随机运行的外喷雾系统,消除粉尘飞扬根源。利用伞形装置收集锚杆打眼产生的粉尘,并湿化处理。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湿式打眼、边帮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在综掘工作面安装除尘风机。对粉尘产生密集的巷道安装捕尘网。落实粉尘冲洗及设备清洁措施。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安装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编制巷道清洗循环图表,安排专人按循环图表对巷道进行冲洗,特别对容易积尘的运输机两旁、转载点等每班进行除尘。加强个体防护,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建立健全防护用品制度,定期按规定给职工发放劳保用品,保障员工有效防范粉尘。
(四)强化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在加强井下职业健康防范的同时,我市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定期对从业人员特别是长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详细登记个人健康信息。右江矿务局与广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联合设立右江矿务局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主要就是开展职业病预防、治疗相关研究,给职业病人提供治疗,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提出职业健康防治的措施和建议。多年来,该局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详细登记个人健康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建立防护措施,近年累计为职工做上岗前体检人次。连续个周期年的体检跟踪,职业病体检累计人,共计人次。安排职工外出疗养达到人次,确保了职工的家庭幸福、和谐。
关键词:尘肺病;防治;防尘;监管
中图分类号:R5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20(C)-215-02
前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煤炭资源的大力开发,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煤矿地质条件复杂,工作环境比较差,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种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损害极大。煤炭行业职业危害主要包括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高湿5大类,其中以粉尘危害造成的尘肺病最为严重,包括矽肺病、煤肺病、煤矽肺病等,占各种职业病的70%以上。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23个省市l6792个煤矿企业的调查统计,截至2005年,累计尘肺病例153027例,累计尘肺病死亡人数58681人,现患病例94346人,2005年新增尘肺病例5629人,尘肺病死亡2470人。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文件,有效地保护了广大煤矿作业工人身体健康,特别是《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煤矿作业工人的健康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但由于我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尘肺病危害还是比较严重。随着人们对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煤矿安全工作将由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转变,做好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成为控制和消除煤矿职业病的重要内容。为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本集团公司的一些煤矿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分析,以便更好地开展尘肺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一、尘肺病危害防治存在的问题
(一)尘肺病危害防治工作体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
相当一部分企业管理者重视生产建设,忽视尘肺病防治工作,认识不到“职业病防治是企业责任”,工作不主动,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重视粉尘防护设施的投入。国有大型煤矿基本上都设有职防管理机构和专兼职职防工作人员,并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但存在着职业危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不足,管理水平低,检定、监测仪器设备不足或严重老化等问题,职业病防治基础工作尚需要进一步提高。还有个别乡镇企业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义务,没有职防机构,也没有专兼职人员,不能正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使尘肺病患者无法获得及时诊治,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落实,使卫生部门不能准确评价企业的职业卫生现状和职业病防治水平。
(二)防尘投入不足,防尘设施不健全
多年来,各级政府在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上不是非常重视,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条件按照职能的要求和各级政府对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设备条件较为落后,力量不足,特别是县级机构问题更为突出。例如,防尘洒水管路系统不健全,缺少必要的粉尘监测仪器,粉尘监测点布置不足,不能按规定对作业场所产生的粉尘进行定期监测,更谈不上及时采取防护和整改措施。据调查统计和现场监察,部分煤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标十几倍乃至几十倍,有的甚至超过国家标准上百倍,防尘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针对性不强。
(三)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差
一些工人往往也是比较注意防事故,但却不注意防尘,长期不使用个人防尘用品。这是因为部分职工对自身所处的环境、职业危害造成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缺乏必要的了解;其次,劳动用品质量没有保证、发放数量不足,使用不当甚至不使用,这也是造成尘肺病多方的原因;此外有些工人在无防护设施或粉尘严重超标的工作场所也不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检举反映,不清楚自己应享有的相应权利。
二、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
煤炭企业各级干部要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培训工作是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一种有效手段。通过宣传教育,将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以有效地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宣传教育可以利用广播、宣传牌板、局域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也可以利用职工班前会时间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为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从根本上做好职业病防范工作,争取在公司企业文化中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健康”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矿井防尘系统,强化源头治理
矿尘不仅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而且煤尘和其他一些矿尘还具有爆炸性,严重威胁着矿山的安全生产。煤矿生产过程中的采、掘、装、运、支5个生产环节是产生粉尘的主要来源,矿井风流是粉尘在井下扩散的主要途径。所以井下的防尘措施是由井下采矿生产过程及生产环境的特点所决定的,采取以下综合性防尘措施:
1、坚持湿式作业。打眼、装载必须洒水、喷雾,控制粉尘的产生和飞扬,装煤前向煤(岩)洒水,卸煤(岩)点安设喷雾装置;2、采用添加水炮泥爆破放炮后喷雾降尘,放炮后立即向碴子面喷雾,回风巷每隔400―500m安装一道净化水幕。并做到正常使用;3、定期用水冲洗和清扫巷道,设立水幕,清除积尘,防止粉尘在空气中弥散,各采煤队和掘进施工单位至少每旬要对积尘冲洗一次,主要胶带运输大巷及采区胶带集中巷内的积尘至少每月冲洗一次;主要进风大巷或采区进风巷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从而减少二次扬尘;4、加强通风,保证作业面有足够的通风量,独头掘进作业面和全面通风达不到的作业面,要安设局部通风装置;5、预先润湿煤体防尘。在煤体尚未开采之前对煤体进行预注水,减少开采时的煤尘产生量。
(三)健全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机构,切实做好监察和监管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制定年度综合防尘措施及防尘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计划。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拔专项经费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另外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配齐测尘工,购置测尘仪器,设置足够数量的测尘点,规范开展测尘工作,建立测尘记录台账,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定期对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在做好以上预防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坚持定期对从事井下一线职工进行职业病体检。对新招收的每一批新工人都组织健康检查,其资料不仅可以作为今后健康检查的基础资料,也可以作为职业病诊断的参照依据。同时,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是,包括健康检查和生产环境监测两方面的资料。
结束语:随着煤炭开采强度和深度的不断增加,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种职业危害,尘肺病时有出现。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加强尘肺病防治管理,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建立健全职业病档案,加强作业人员个体防护,加强监测工作,制订各类有害因素监测综合标准,制订年度监测率指标和治理指标,提高职业卫生监测质量控制能力和监督执法的力度。相信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壮大,我国尘肺病高发的问题一定会逐步收到成效,使工人的身心健康得到保障。
作者单位: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靳传梅(1961― ),女,大专,新疆哈密三道岭人,机械安全工程师现任职于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安全技术管理及安全监察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
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理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广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继续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一规定、四办法”为主线,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抓好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活动,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推动《职业病防治法》和《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三、主要任务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要突出抓好矿山(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生产、储存)、建材(陶瓷、石材加工等)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开展了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业领域的执法检查。
(二)突出重点检查内容。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内容主要参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职业卫生业务文件ZW—JB—2013—002)执行。
煤矿职业卫生监察执法可参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重点检查内容见附件3。
(三)突出查处重点违法行为。在全面检查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的;
2.没有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3.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4.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的;
5.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6.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发放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
7.没有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没有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方法步骤
(一)检查方式
本次活动采取县市安监部门全面排查,县市区交叉检查,市级抽查方式进行。要坚持明查和暗访相结合,以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为主的形式进行。
(二)时间安排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自2014年6月开始,至2014年12月底结束,共分为3个阶段:
1.调查摸底、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6月)。各地要根据执法检查的重点行业领域,搞好调查摸底,明确检查用人单位名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执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执法检查方案及执法计划于6月底前报市局。
2.全面执法、整改治理阶段(2014年7月至10月底)。按照重点检查内容,对用人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问题严重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3.认真总结、巩固成效阶段(2014年11月至12月底)。各地执法检查任务要在2014年11月10日前完成,对开展活动情况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如实填写《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台账记录表》(附件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2),做好执法信息的汇总分析,产煤地区要另行填报《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3)。各地将总结报告及三张表格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次活动市局成立“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陈秀全副局长任组长,由职业健康科具体负责。各地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确定执法检查专班,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执法检查计划,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二)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各地要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动。要做好与各职能科室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关键词:煤炭;企业战略;发展
山西作为煤炭大省,煤炭产业发展战略是一个大的话题。不同形势下的煤炭产业发展战略有不同重点。研究煤炭企业发展战略不仅需要国际视野,更要把握中国国情和山西省情,从而提出有参考价值的发展战略建议。
一、山西煤炭企业的战略定位及指导思想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首次对我国能源矿产开发格局做出明确定位。而山西则是国家确立的重要战略性能源供给源,是稳定满足国家煤炭供应的重要煤炭基地。这一战略定位客观上就要求山西煤炭产业,必须要在做强、做高、做精产业发展的基础上,引领全国煤炭产业和新型能源基地发展的新方向。其次,山西省委、省政府给我省的煤炭定位是煤炭是我省的经济支柱,只有稳住了煤炭产业,才能稳住我省经济,而煤炭企业作为山西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山西煤炭产业在全省转型跨越发展中发挥应有的龙头作用,这就意味着山西的煤炭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山西煤炭企业战略发展的基本原则
坚持生产建设与控总量、调结构相结合,保障煤炭供应需要;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继续促进煤炭产业升级;坚持提升产业质量与非煤、多元发展相结合,推进煤炭产业内涵发展、多元发展;坚持开发转化与水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协调,推进高效清洁利用;坚持企业发展、接替产业发展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建设和谐矿区。
三、山西煤炭企业战略发展目标
(一) 煤炭产业战略发展的总体目标
“十二五”末期,全省煤炭工业销售总收入达到1万亿元以上,在“十一五”末的基础上翻一番;完成工业增加值4 500亿元,力争实现翻一番;非煤产业销售收入与煤炭产业销售收入比值超过1:1。
(二)制约煤炭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1 煤炭产业集中度的缺乏
我省大部分煤炭集中度提高,亿吨级和万吨级产能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少,;全省煤矿数量虽然很多,但是平均单井规模达到120万吨/年以上的中大型以上产能的煤矿企业比例较少,多是小型洗煤厂。
2 煤矿开采技术水平落后
所有煤矿企业实现机械化开采水平较低,员工的工作效率有待提高。各企业在开发煤层气抽采区,煤层气治理,采(古)空区位置、范围以及积水、积气勘查探测技术方面应积极引进新技术新设备。
3 非煤产业发展欠缺
煤炭企业在开发非煤产业,实现多元化发展战略方面起步晚。非煤产业销售收入远远小于与煤炭销售收入;煤层气(瓦斯)抽采量、中煤、煤矸石、煤泥等资源综合利用率较低。
四、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1 安全生产。各级政府、企业应,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科学水平,各尽职责、不断完善落实制度、尤其是煤矿安全规程,实现一般安全隐患能及时发现并得到治理,重大安全隐患能发现,使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0.05以下。不断加强煤矿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大力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活动,持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2 持续推进节能减排。继续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做好高碳行业向低碳发展跨越。到2015年,万元工业总产值综合能耗下降16%左右,化学需氧量(COD)减排9.13%,二氧化硫减排10%,氨氮减排10%,氮氧化物减排12%。
3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在矿区开发建设和煤矿产能增加的过程中,维持现有环境基本状况不恶化并有所改善。煤炭企业主要污染源治理和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煤矸石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煤矸石为主的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采煤沉陷区原则上全部治理,新建矿山破坏土地复垦率100%,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5%以上;矿井水复用率达到90%以上,矿井水达标排放率100%,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率100%。
4 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通过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机制体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煤矿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85%以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粉尘危害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
5 提高职工收入和社会保障。通过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用工管理,推动全省煤矿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实现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合同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四个百分之百”。“十二五”期间,全省煤矿在岗职工收入明显增加,达到5万元以上,其中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在岗职工年均收入逐年递增5%以上。(作者单位:山西职业技术学校)
参考文献:
[1] 寇薇.山西煤炭工业的持续发展研究[J]. 安徽农业科学. 2007(07)
[2]李洪新 当前金融危机对我国煤炭产业细分领域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消费导刊. 2009(06)
[3]卫娟.山西煤炭企业国际化经营路径选择[N]. 山西经济日报. 2012-12-31 (005)
[4]张立.山西煤炭企业发展战略研究[D].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7
一、2014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监管上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监管工作在市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全市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从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入手,狠抓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贯、职业危害申报、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职业卫生执法年、职业卫生基础台账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多措并举,扎实推进职业健康安全监管,主要做好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配备人员,强化领导。配备了专职职业卫生工作人员1名,落实了分管领导。同时,督促有职业危害的企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2014年初,局领导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全年职业卫生工作进行了专题安排部署。
(二)深化宣传,提高意识。利用职业卫生宣传周、安全生产宣传月等活动,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到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到位的实际情况,在深入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督查和宣传的同时,督促各工矿商贸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配合市局举办的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职业危害较重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职业卫生培训班。
(三)突出重点,强化职业危害治理。今年以来,安监局确定了商贸生产企业、非煤矿山、等为职业卫生工作重点行业,组织开展了专项督查。上半年共计检查企业20余家,发现各类职业卫生问题30余条,督查2家企业开展了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1家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现状评价。
(四)积极督促企业职业危害申报。今年上半年中,督促5余家企业正在填写职业危害申报表,预计在9月将完成网上申报。
(五)扎实开展职业卫生执法年活动。按照市局文件要求,安监局制定了执法年工作方案,并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六)强化基础台账建设工作。2014年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商贸行业所有企业纳入了职业卫生基础台账建设范围,要求企业在10月前必须完成基础台账建设工作,并加强了对企业基础台账建设工作督促检查。
(七)督促开展职业卫生体检。要求各企业在9月30日前完成员工职业卫生体检工作。目前,部分企业自发到有资质的单位对员工开展了职业卫生体检,其他企业正在积极联系开展中。
二、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部份企业管理者和员工职业危害意识淡薄,觉得只要不死人就行了,对职业健康工作不够重视。二是由于地方经济落后,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存在降低条件招商引资的现象,部份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竣工验收的企业开工建设,带“病”运行。三是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职业健康工作不重视,对职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置之不理,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明文规定的要求,甚至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基础建设薄弱。一是企业职业危害申报不彻底,企业职工健康体检工作也不落实,职业健康档案不健全。二是职业健康宣传培训覆盖面不够,虽然安监局、各乡镇、部门加强了安全宣传,但是依然存在宣传面不够广的问题,很多小型作坊、群众都未宣传到位。三是缺乏职业健康专用检测设备,无法对企业有无职业危害进行检测,更无法有效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四是受机构编制影响,级安监部门监管人员严重不足。
(三)职业危害防治形势严峻。历史欠账、从业人员流动性增大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投入不足,防护设施设备不到位等问题大量存在。
三、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监管监察合力。积极与卫生、总工会等职能部门搞好协调配合,畅通部门间信息渠道,完善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共同推动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大职业健康宣教培训力度。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职业健康“政府大力倡导、全民广泛支持、职工自觉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办好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监管人员教育培训班,增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防范意识,全面提高职业健康安全技能和意识。同时,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
(三)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全面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与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执法检查,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未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组织施工的;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要严厉打击,依法查处。
(四)坚决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的有关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切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管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完善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加大职业健康投入力度,治理职业危害。公示职业健康危害点,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要符合职业健康的基本要求,符合工业设计卫生标准,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要按照不使用有毒有害等物质,使用低毒物质替代高毒物质的原则选择生产原料。产生有毒有害粉尘、气体、液体和辐射等职业危害较严重的生产作业场所的生产过程要密闭化、管道化,采取工程控制、隔离等措施,坚持全面通风、局部通风,降低有害物质的浓度,加强个人防护等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权益。
【关键词】煤矿掘进;粉尘危害;防治
煤尘危害为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之一,一直是煤炭行业防治工作的重点。粉尘给煤矿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造成极大危害:一方面,粉尘污染的作业环境严重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可引起肺部病变,造成尘肺病。另一方面,粉尘浓度过高潜伏着爆炸的危险,悬浮的煤尘也是造成煤矿煤尘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监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控制煤矿粉尘的产生,对于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尤为重要。
1.煤矿粉尘及其特性
1.1粉尘的概念
粉尘,也称“空气中的悬浮颗粒物”,指的就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颗粒,其大小在100μm以下。
1.2煤矿粉尘的产生及特性
1.2.1生产性粉尘的产生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能较长时间在空气中悬浮的固体微粒被称为生产性粉尘。悬浮于空气中的粉尘称为浮尘,已沉落的粉尘称为积尘,我们检测和防治的重点就是浮尘。从胶体化学的观点来看,含有粉尘的空气是一种气溶胶,悬浮粉尘散布弥漫在空气中与空气混合,共同组成一个分散体系,分散介质是空气,分散相是悬浮在空气中的粉尘粒子。煤炭生产过程中伴随煤和岩石破碎而产生的煤矿粉尘是生产性粉尘的一种。其中,呼吸性粉尘是损害劳动者健康的重要职业性有害因素,可能引起多种职业性肺部疾病。
1.2.2生产性粉尘的特性
(1)按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分类。
煤矿粉尘按其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分为矽尘与煤尘。根据我国“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中规定,作压环境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上者称为矽尘,10%以下者称为非矽尘,在煤矿则为混合性煤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5%的粉尘又称为单纯煤尘。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越高,引起尘肺病的程度越重,病情发展越快,危害也越大。
(2)粉尘的分散度。
分散度指物质被分散的程度,以粉尘粒径大小的数量或质量组成百分比构成比来表示,前者称粒子分散度,粒径小的颗粒越多,则分散度越高;后者称质量分散度,质量小的颗粒占总质量百分比越大,质量分散度越高。煤矿作业场所空气中较小颗粒粉尘含量较多时,其分散度越高,由于质量轻,在空气中悬浮时间较长,不易降落,被吸入肺的机会就愈多。同时粉尘的分散度愈高,单位体积总表面积越大,理化活性越高,易于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反应而引起粉尘的自燃或爆炸。粉尘还可以吸附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分散度愈高,吸附的量愈多,对人体危害也愈大。
2.煤矿粉尘的危害
2.1煤矿粉尘会直接或间接引起呼吸系统疾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2.1.1尘肺
煤工尘肺是指煤矿各工种工人长期吸入作业场所生产性粉尘所引起的尘肺的总称。粉尘病变严重程度与体内潴留的粉尘数量有关,即存在接触反应关系,还同粉尘的组成成分有关。在煤矿开采过程中,由于工种不同,工人接触粉尘的性质也有差异,从而引起肺部弥漫性纤维化。尘肺病根据煤矿工人接触粉尘的性质可以认为有3种主要类型:
(1)煤肺。长期在单纯有煤尘的环境下作业的工人,他们接触的粉尘主要是煤尘。这类人员发生的尘肺在病理上有典型的煤尘纤维灶和灶周肺气肿,这类肺部病变称为煤肺。煤肺发病工龄多在20a~30a以上,病情进展缓慢,危害较轻。
(2)矽肺。长期在煤矿岩石掘进工作面作业的工人,他们接触的粉尘主要是含游离SiO2较高的岩尘。这类人员发生的尘肺在病理上除有组织纤维化外,还有典型的矽结节形成,属矽肺类型。病理上有典型的矽结节改变,发病工龄短,一般为10~15a。矽肺的发病率较高,病情发展较快,危害严重。
(3)煤矽肺。一般煤矿井下工人多数都在有煤尘产生和有岩尘产生的两种作业环境下工作过,他们接触的粉尘既有煤尘也有岩尘。所患的尘肺兼有煤肺和矽肺的病理改变特征,这类尘肺称煤矽肺。煤矽肺是我国煤工尘肺最常见的类型,发病工龄多在5a~20a左右,病情发展较快,危害严重。
2.1.2局部作用
粉尘沉着于皮肤可能堵塞皮脂腺,容易继发感染而引起接触性皮炎、毛囊炎,疖肿等;进入眼内的粉尘颗粒,可引起结膜炎等。
2.2煤尘爆炸
煤尘爆炸是空气中氧气与煤尘急剧氧化的反应过程。煤是复杂的固体化合物,被破碎成煤尘后,其吸氧和被氧化的能力大大增强,在外界高温热源的作用下,悬浮的煤尘单位时间内能吸收更多的热量,大约300℃~400℃时,就可放出可燃气体。这些气体集聚于尘粒周围,形成气体外壳,当这个外壳内的气体达到一定浓度并吸收一定能量后,连反应过程开始,游离基迅速增加,燃烧循环地进行下去;由于燃烧产物的迅速膨胀而在火焰波波阵面前方形成压缩波,压缩波在不断压缩的介质中传播时,后波可以赶上前波;这些单波叠加的结果,使火焰面前方气体的压缩逐渐增高,因而引起了火焰传播的自动加速;当火焰速度达到每秒数百米以后,煤尘的燃烧便在一定临界条件下跳跃式地转变为爆炸。
3.除尘降尘措施
3.1湿式除尘技术湿式除尘技术是井下矿山应用最普遍的一种方法
一般作业场所的相对湿度达到65%以上就可以大大降低粉尘的浓度。水能湿润粉尘,增加粉尘重力,并将细散的尘粒聚合为较大的尘粒,使浮沉加速沉降,落尘不易飞扬。湿式除尘方法设备简单,使用方便,应用与维护费用低,降尘效果明显。缺点是增加工作场所的湿度,恶化工作环境和可能影响煤炭的质量。
3.2个体防护
在实施多项防尘措施以后,仍有小部分的细微粉尘弥漫于空气中,因此加强个体防尘也是综合防尘的一个重要方面。 个体防尘的主要用具是防尘口罩,现目前广泛应用的有简易口罩和专用防尘口罩。根据各工作作业环境的差异选择不同的防尘口罩,并坚持正确使用,特别是采掘司机和锚喷工种的工人不能忽视个体防护的作用。
3.3湿式凿岩
在岩巷掘进过程中,将压力水通过凿岩机送入孔底,湿润并冲洗炮眼中的粉尘,使其在炮眼中变成浆液排出炮眼。这样能使绝大部分粉尘被控制在炮眼中。采用湿式打眼后,粉尘浓度可由打干眼时的500-1400mg/m3降至4-10mg/m3,降尘率可达90%-98%。因此,湿式凿岩是凿岩工作普遍采用的有效防尘措施。
4.结语
综上所述,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消除已经产生和悬浮在空气中的煤尘,是防治粉尘危害的根本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防尘机制,不仅关系到矿工的身心健康,而且还影响着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长远利益等一系列问题。所以,预防粉尘危害是当下煤矿产业所面临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 煤矿煤工; 尘肺; 发病特征; 防控措施; 探讨
中图分类号 R135.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6)12-0152-02
doi:10.14033/ki.cfmr.2016.12.083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煤矿企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煤矿企业也带动了其他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就业机会,同时也给大量的煤工身体健康带来了一定的影响[1]。相关资料及报道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国煤矿煤工尘肺的发病率较高,甚至呈现逐年升高的趋势,严重危害煤工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煤工尘肺主要是在煤炭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工人长期吸入大量生产性的粉尘,从而引发的尘肺疾病。在煤炭工作中,煤工尘肺的发病人数较高,属于严重的职业病[2]。本研究主要对煤炭煤工尘肺的发病特征进行全面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的防控措施,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笔者所在地区煤矿企业2006-2015年累计诊断的
47 309例尘肺患者,经过对其临床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将记录项目不全的患者予以剔除,符合规定的有1154例,将1154例患者作为本次试验的研究对象。
1.2 方法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患者的出生地点、出生日期、姓名、参加工作时间、发病年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情况、初次诊断级别等。将患者工种情况与矿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主要工种包括五种,即主掘进工、纯掘进工、主采煤工、混合工、纯采煤工。
1.3 诊断标准
在对其进行临床诊断过程中,前提是有确切的接触粉尘职业史,采用高千伏X线后前位胸片,最终诊断主要由具有尘肺病诊断资质的专家组集体进行[3]。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5.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以P
2 结果
2.1 煤工尘肺诊断情况
初次诊断Ⅰ期患者1062例、Ⅱ期57例、Ⅲ期35例,各分期患者诊断情况详见表1。
2.2 煤工尘肺发病与工种之间的联系
通过调查及对煤工尘肺患者工种情况进行分析,其中占比例最大的是混合工,占44.97%,其次为主采煤工,占19.93%。发病工龄最短的是主掘进工,与其他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3 某煤矿公司不同生产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比较
生产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均严重超标,掘进工作面总粉尘平均浓度、呼吸性粉尘的平均浓度均明显高于采煤工作面,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尘肺病(Pneumoconiosis),又称尘肺、砂肺,是一种肺部纤维化疾病。该病患者一般长期处于空气充满尘埃的场所,因吸入大量灰尘、粉尘,在末梢支气管下的肺泡积存,一段时间后肺内形成纤维化灶。尘肺病主要由吸入结晶硅的粉尘引起,患者主要临床表现为呼吸短促、发烧、胸痛、呼吸衰退,严重者可发生死亡[3-4]。尘肺病易引发其他病变,包括肺癌、支气管炎、肺结核,严重可导致肾脏病变。
通过调查显示,70年代以后Ⅰ期尘肺疾病发病率持续升高,自2000年以后,Ⅱ期、Ⅲ期所占比例也有所提高,大量研究报道,自2003-2006年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此法的颁布取消了原企业内部的尘肺病诊断资质,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职业病的诊断,对其工作产生了严重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了大量患者漏诊的现象[5-6]。面对这样的形势,提示加强尘肺病诊断力度势在必行。对于具有专业技术及工作人员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而言,要提供完善的职业病诊断资质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改善企业职业病管理工作的质量。
煤工尘肺病的发病与很多因素存在着相关性,包括作业环境、煤田地质条件等,这些因素均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尘肺患病的具体情况。在本研究的1154例尘肺病患者中,Ⅰ期患者最多。统计显示,在工种方面,混合工的患者最多,其他工种依次为主采煤工、主掘进工、纯掘进工、纯采煤工,显然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重点人群是混合工[7]。
尘肺属于一种慢性职业疾病,其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在长期影响下,粉尘浓度对煤工的影响才会表现出来。在矿工暴露粉尘之后,粉尘会潴留在工人的肺内,而且很难消除,即使矿工今后不从事煤矿方面的工作,其仍存在患尘肺病的可能。随着时间逐步延伸,煤工尘肺病的平均发病工龄呈现从高到低的发展趋势。50年代及以前,煤矿生产的机械技术水平普遍较低,同时具有较低的煤炭粉碎概率,这种情况所产生的粉尘粒子较少,在空气中停留的时间较短,吸入人体的量也较少,其尘肺病的发病年龄及发病工龄普遍较大,粉尘参加物化反应存在一定的难度,减少了对人体的危害[8]。
近年来,煤工尘肺的发病率较高,严重影响煤工的身体健康,为了减少尘肺给广大煤工患者带来身体、精神方面的严重危害,需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具体如下,(1)开展综合防尘降尘措施。在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影响下,粉尘的产生量不断增多,要求全面开展综合防尘降尘措施,以“主动治理、超前预防”为理念,从根本上预防尘肺病。加强对媒体注水的管理,治理采掘主要产尘点,加大对各个生产环节的监督力度,确保基础设备和防尘作业手段的健康运转。(2)做好二级预防工作,加强对尘肺防控过程的监督,强化职业健康监督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建立完善的个人健康监护档案,提高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率[9-10]。
综上所述,在煤矿中,尘肺发病的根本因素是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其中重点人群是掘进工,应当加强治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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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种状况,湖北省总工会在全省工会系统中通过源头参与、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应用大型企业安全卫生检查表、中小型企业组建“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等措施,发挥工会组织参与和监督职业病防治的作用。
职业病防治现状堪忧
2010年,湖北省总工会联合省安监局、卫生厅,到武汉、黄石、十堰、黄冈、咸宁等市,走访了30多家金、铁、石材石膏、石英等非煤矿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台账、个案访谈和调查问卷等形式,对全省非公有制矿山企业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查发现,一些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不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部分企业采取接收“季节工”的形式,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不组织职工进行体检,以此来“规避风险”。90%以上直接接触职业危害的务工人员,最长工作时间不到1年,一般是几个月,最少的不到1个月。如:咸宁市通山县闯王镇一名68岁农民工,查出死因是患矽肺病三期。据村民反映,死者从40岁开始就在附近多家石英砂企业打工,临死也说不出在哪家企业染上的矽肺病。在被调查的30家企业中,仅有5家企业组织过健康体检,能查到职业健康档案的企业只有2家,其中1家企业的职工健康档案仅仅是9张乡村卫生院的胸透表,而且未盖医院公章。
湖北省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较少,力量较弱。截至2012年底,经湖北省认证的职业病诊断、防治技术服务机构只有20家,专业技术人员200人。目前,仅有武汉、襄阳、十堰设有专门的职业病防治院所,其他市州没有专门机构。60%的县(市、区)未开展职业卫生监管技术服务工作,大多数职业病患者是在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或普通医院诊治。并且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陈旧老化,有些职业病防治机构还在使用20世纪80年代的仪器。一些专职从事职业卫生现场监管的人员在职业病预防职责划归安监部门后,纷纷“跳槽”到其他领域或单位,专业人才流失严重。
在被调查的企业中,有近49%的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个别区县仅有10%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工会组织。在已经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工会组织参与和监督职业病防治的作用也并不明显。约44%的工会组织没有独立的办公地点,没有工会牌子,个别甚至连工会的印章也没有。约40%的企业没有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近50%的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源头参与加强防治
湖北省总工会根据非公有制非煤矿山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下发了《推广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的方案》,提出了省、市、州、县(市区)和产业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模式。通过源头参与,促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加强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力度;不断推动建立政府、企业、工会三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与卫生、安监、人力资源等部门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行动工作等,进一步探索适应新形势发展需求的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
在此基础上,湖北省总工会还每年向湖北省人大、政协提交1-2个关于职业病防治的议案,如:《关于加强非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关于加强高危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加大对外资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力度》《关于对高危高毒物品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查工作》等建议和提案,都引起湖北省人大、政协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批转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在制定《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制度时,湖北省总工会代表职工提出“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女职工五期保护、工业企业要改善劳动作业条件,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应加强职工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的建议,从源头把住职业病防治的关口,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三方协调机制
在非公有制非煤矿山企业中,湖北省推行安监、卫生部门代表政府方,企业家联合会代表雇主方,工会代表劳动者的“三方协调机制”。每方各派3名代表组建三方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组长1人,由安监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3人,由企业家联合会、卫生部门和工会主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1人由工会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要求有从事职业病防治的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了解有关职业防治三方机制发展动态的人员参加。
三方协调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分析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调查研究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制定非公有制矿山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方案,定期通报各地各单位“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的情况,监督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要求落实主体责任。
大型企业设置安全卫生检查表
大型企业由于作业岗位及人员众多,为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护的主体责任,湖北省总工会于2010年开始,要求大型企业工会每月按照安全卫生检查表的要求,从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建设、前期预防、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防护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齐全、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等12个方面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向劳动者公布,重大职业危害还需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
安全卫生检查表的12大项下面又细分出许多具体要求,确保工会在进行职业病预防监督时有章可循,不流于形式。
组建“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
对于人数在25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非煤矿山中小企业,湖北省总工会建议其设立“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简称“联合委员会”),加强职业危害预防。
“联合委员会”由代表企业方的委员(简称“行政委员”)和代表工会方的委员(简称“工人委员”)组成,委员设置不少于5~7人,其中至少一半为工人委员。行政委员由企业方或行政选派;工人委员由工会选派或者直接推选,主要由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及一线生产工人担任。联合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和权利是对企业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基础上,提出协议草案。
联合委员会由两位首席委员轮流主持,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安全卫生检查,提出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议,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做出答复,并在企业行政认可后跟踪监督、验收整改。联合委员会还通过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及职业危害调查制度、隐患整改验收制度、拒绝工作制度、委员会务公开制度等方式,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职业卫生条件,预防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完善立法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矿业安全管理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制定技术标准两方面。地方政府在执行联邦法律过程中,会因地制宜地对矿业生产安全和矿工职业健康制定各自的法律法规,通过对矿山设计、生产、环境保护和安全进行的审查或监察对矿业企业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不达标企业停产。相关法律法规还明确界定矿山设计师、雇主、雇员的安全责任,使每个人对安全生产均负有法律责任。
德国:德国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和矿工健康问题上需要遵守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欧盟框架内相关规制、德国法律法规,以及矿山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的规章制度。在国家层面,《劳动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雇主的安全责任,雇主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俄罗斯:国家通过立法将煤炭资源开发、煤炭行业管理、矿井和矿工安全以及矿工社会保障等问题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条例和措施,要求煤矿安全技术指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煤矿企业的煤炭开采必须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煤炭开采企业必须负责矿难救援工作。
美国:美国国会在1977年通过的《联邦矿业安全与卫生法案》中对矿业安全生产进行了严格、全面的规范,根据该法案成立的矿山安全与卫生署如今已成为联邦矿业专职监管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频繁和严格的安全检查。如果企业不能及时整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或者被确认对生产事故负有责任,不仅会面临高额罚款,更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将面临牢狱之灾。
严格执法
澳大利亚:执法必严是确保澳大利亚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显著改善的重要原因。煤矿管理者如果因而导致生产事故和人员伤亡,不但企业将被处以超过100万澳元的罚款,管理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严重者,煤矿将被勒令停产。
美国:美国历史上也曾经历过矿难多发期。联邦政府通过严格执法,关闭大量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小企业,严惩各类违规作业,推动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作为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联邦矿业安全与卫生法案》既赋予矿山安全与卫生署专职监管的特权,更强调其作为联邦机构的独立性。矿山安全与卫生署设在各产煤区的办公机构不仅独立于地方政府,更不得与煤矿企业有任何利益关系。机构工作人员如被确认,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重视培训
澳大利亚:许多煤矿企业实行内部安全保障制度,注重管理和预防在先,鼓励员工查找事故隐患,组成由管理、技术、培训和生产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对新设备、新工艺、新环境等因蒙进行风险评估,进而提出相应防范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此外,一些企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也会在业内得到推广。
印度:矿山安全管理总局负责监管印度煤矿安全生产。该机构在各个矿区均设有监察机构,并聘请工人代表出任监察员,主管监督开矿、电力和技术问题,定期向煤矿公司各级管理部门提供报告。根据印度1966年颁布的《矿山职业培训条例》,矿工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而技术人员则需定期参加安全技术进修。此外,印度还通过引进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来改进本国安全生产。
俄罗斯:煤炭行业十分重视矿工自我救助培训。矿工上岗前,必须掌握基本救护知识以及救护设备的使用方法,还要充分熟悉作业环境,了解每个通道、每个设备的具体用途,包括撤离和自救的预案。此外,许多煤矿还为矿工配备了事故应急装置和物品,可以保证矿工在紧急情况下生存100个小时。
美国:煤矿作业信息化、自动化和机械化,以及基础设施的先进,确保了美国近年来的煤矿安全生产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此外,煤矿企业非常重视对矿工的安全生产培训,绝大多数企业拥有独立的安全培训中心及较为完善的培训机制。《联邦矿业安全与卫生法案》明确规定煤矿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强制性安全技术培训。就美国目前煤炭行业状况而言,培训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甚至超过联邦机构的监管。此外,矿工和工会组织对于工人生命和健康权益的主张受到法律保护,工人有权拒绝在有损健康的危险环境下工作。
救援善后
德国:矿山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不仅是一家保险公司,更是半官方的自治机构,主要职责是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和工作给矿工带来的危害,调查事故和危害原因,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以及减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不良后果。该机构通过经济杠杆作用,使企业加强自我约束,控制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风险,达到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目的。
近10多年来,职业病问题引起了发达国家的重视,并成为其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的重点。目前,发达国家的传统职业危害因素及所致的职业病已退居次要地位,职业病主要集中在肌肉骨骼劳损、工作压力、精神疾病、呼吸性疾病、接触性皮炎、心血管疾病以及职业性癌症等方面。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安全生产状况进入稳定发展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转向了预防职业危害和职业病方面。
发达国家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做法有以下9个方面。
推进现代职业安全健康立法
1974年英国颁布了《职业安全健康法》,这部法律确立了“谁产生风险,谁管理”的原则,采用广义的目标设定,提供了一个均衡、确定的目标和基于风险的管理方法。该法一出台即成为不少国家借鉴的“蓝本”,联邦德国、加拿大、芬兰、墨西哥、玻利维亚、委内瑞拉以及澳大利亚纷纷借鉴。
这部法与传统立法相比有了质的突破,传统立法中每部法规具体针对一个行业或领域,只作指令性规定,企业只会被动执行,监察人员只能照章执法,整个法规体系缺乏内在的统一性和灵活性。在借鉴英国《职业安全健康法》的基础上,发达国家在建立健全现代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方面,逐步形成了以下立法特征。
注重系统性,构建严密体系
发达国家建立的现代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的基本结构是:法律、规程、标准或守则。世界发达国家普遍以《劳动法》或《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作为保障安全与健康的基本法,由国会通过,总统签署生效。基本法作一般性义务规定,具有普适性,适用于各种行业和各类从业人员,这使整个法规体系具有内在统一性和开放性。在基本法统领下,可根据需要,制定行业安全健康法,政府部门根据基本法或行业安全健康法授权,制定从属的规程、标准或守则等。规程进一步阐述基本法的目标和原则,标准则规定了达到目标的具体方法、手段和技术要求。这样,全国形成了相互补充、规范有序、由一般到具体的严密的法规体系。
确定最低标准,鼓励实践创新
发达国家现代职业安全健康法的一个重要特征体现在其授权性上。在法律、规程、标准或守则的三级体系中,标准或守则确立了最低标准,但并不是强制性的规定。法律一般授权雇主按实际情况管理和控制风险,即:如果雇主能够证明其做法等于或高于标准或守则的规定,则其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反如果不能,则必须遵守标准或守则规定的做法。这类规定既保持了规范性要求,又增强了整个法规体系的灵活性和开放性,鼓励雇主广泛实践,大胆创新,促进安全与健康管理和技术的快速发展。
比如,澳大利亚昆士兰州《1999年煤矿安全健康法》第37条规定:“如果标准中提供了一种或几种达到可接受程度风险的方法……仅能通过:(a)采用并遵守标准中提供的方法;或(b)采用并遵守其他与标准提供的方法同等或比其更好地使风险达到可接受程度。”这说明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从而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措施。此外,该法授权雇主自行建立煤矿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报政府批准实施,但同时《2001年煤矿安全健康规程》中对有关井工矿在应急响应、瓦斯管理、瓦斯抽采、矿井通风、自然发火和顶板控制等重大危害上,作了一些雇主必须照章执行的指令性规定,这充分体现了规范性和灵活性并存。
强化雇主责任,促进自我管理
发达国家的现代职业安全健康法一般先逐条规定雇主和雇员的义务,明确地要求雇主对确保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具体责任。其中包括:雇主必须消除风险或将风险降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为员工提供信息和培训,指导和监督员工安全生产等。近些年来,英国等针对高危行业出台“安全状况报告(Safety Case)”规程,用法律手段要求雇主全过程履行雇主应负的安全责任,同时使之成为政府监管雇主的有力抓手。
1957年10月10日,英国的坎布里亚郡(Cumbria)西部的温士盖(Windseale)发生了全球首次核电站事故,促使1965年出台的《核装置法案》规定:对所有核装置实行政府审批制,装置运转前必须向政府提交证明其“全部生产周期”安全的状况报告。
对安全状况报告立法产生根本影响的是发生在1988年7月6日位于英国大陆架北海海域帕玻尔·阿尔法(Piper Alpha)石油天然气平台大爆炸和火灾事故,这次事故造成167人死亡,10亿美元平台被毁。英国能源大臣任命卡伦爵士组成政府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详尽的调查,调查报告指出:“起初我们认为麻木不仁是职业事故的唯一主要原因,主要是人们认为只要通过监管员队伍的不断扩大,法规的不断扩充,作业者的安全与健康就可以得到保证。”该报告还指出:“我们当前的制度是对国家法规依赖得太多,而对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自我的作用依赖太少,应该纠正这种不平衡的现象。”卡伦报告共提出106条建议,其中3条影响最为深远,一是建立安全管理体系(SMS);二是强化自我安全管理;三是提交安全状况报告。这3条强调企业自主建立一个更有效的自我安全管理系统,该系统在管理上使企业具有更多的主动性,并要求更多的工人参与安全管理,而政府为建立更有效的企业自我管理提供法规保障。随后英国规定1993年5月31日后所有海上设施都必须提交安全状况报告,并在以后每3~5年更新一次。1995年英国出台了《海上装置(安全状况报告)规程》。
安全状况报告主要由论点和证据构成,它们之间相互支撑,证据要能证明论点的可靠性,论点要显示证据充分而相关,从而有效支持系统的安全性。安全状况报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系统、环境和活动状况的具体描述;二是安全管理体系;三是能证明系统符合和遵守相关法律、规程、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系列证据;四是证明风险得到有效辨识、适当控制以及残余风险是可接受的一系列证据;五是第三方的证明,证明报告中提交的证据和论点是充分的。安全状况报告必须交由政府审查并批准。
安全状况报告将企业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主动权都交予雇主,整个安全管理体系完全由雇主自主规划、设计、执行和修改,由雇主来证明其操作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并在装置全部生命周期中保证安全。它极大地强化了雇主责任和义务。除海上作业外,英国还出台了主要针对危险化学品监管的《1994年工业主要事故危害控制规程》和针对铁路安全监管的《1994年铁路(安全状况报告)规程》。此外,欧盟和澳大利亚也都针对有关高危行业进行了安全状况报告的立法。
注重事先预防,强化风险管理
现代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把“风险”概念引入其中,对风险评估和管理的要求贯穿始终,可以说整个体系是基于风险管理的立法体系。
澳大利亚《2010示范职业安全健康法》是一部全国性的职业安全健康法,于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结束了澳大利亚各州独自立法的局面。这部法律充分吸收了现代职业安全健康理念和成果。该法第3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就是通过消除或最小化职业风险以保护工人免受安全与健康伤害。”第17条对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责任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a)消除安全与健康风险;(b)如果不能消除风险,则使风险最小化。”在总共276条的法律条文中“风险”一词共出现64次。
同样于2012年1月1日生效的《2010示范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在对受限空间、坠落、高危作业、电工作业、潜水作业、厂房与建筑、危险化学品、铅、石棉、重大危害设施以及矿山等11大部分的规定中,都把辨识、评估和管理风险作为基本要求进行明确规定。于同日生效的《2010示范职业安全健康守则》则对风险评估的步骤和方法进行了规范性要求。
吸取事故教训,持续改进立法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都在事故调查基础上,及时对法规进行修订,使之更符合生产要求,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1990年以前,英国境内的所有铁路及运营车辆都是统一的国有化经营,其安全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但是,尽管有着150年的铁路安全管理经验和统一的法规标准,仍然没有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1987年伦敦地铁发生火灾事故,导致31人死亡。紧接着1988年12月12日,在克拉汉姆中转站发生列车相撞事故,造成35人丧生,这些事故以及铁路私有化改革催生了英国《1994年铁路(安全状况报告)规程》的出台,对铁路实行安全状况报告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