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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

时间:2022-11-06 16:18: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网络传销,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网络传销

第1篇

[关键词] 社会网络 网络生产 传销网络

说过,中国社会就是一个“关系”社会。按照格拉诺维特的解释,“关系”是指“人与人、组织与组织之间由于交流和接触而实际存在的一种纽带”。这里所说的“关系”不仅是对现有关系的判断与决策,而且要设法寻找、建构新的关系。

一、社会网理论回顾

“网络”(network)一词由德国社会学大师齐美尔于1922年最先提出,随后演化成社会学的一个主导性分支。社会网分析是在社会计量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分析方法,在经济社会学领域,人们强调社会网方法对理解社会经济行为的重要性。在对正式组织和职业流动的研究中,罗纳德・博特(R. Burt)使用了“结构洞”的概念;林南(Lin)在研究劳动力市场时使用了“社会资源”的概念;艾得斯柯(Endresik)用“网络资本”概念解释了与东欧剧变有关的宏观经济变化,即从国家社会主义转化成另一种更多依赖市场机制的经济制度。

马克・格拉诺维特(M. Granovetter)研究了人际关系网在找工作时的应用,并对人际关系类型进行了明确分类,即“家庭―社会型关系”(family―social contact)和“工作型关系”(a person known from a work situation)。林南(Lin)和罗纳德・博特也都从各自的角度触及了网络生产问题。索罗森(Olav Sorrenson)和斯图亚特(Toby E.Stuart)以美国风险投资公司为例,论述了公司之间关系网络的建构对投资空间分布的影响。

由上分析可见,大多理论都简单触及到网络生产问题,为深入探讨网络的生成机制,本文引入“传销网络”对网络进行动态分析。本文选用真实案例,但所涉名称均属虚构。

二、“丽漫”传销网个案透视

“传销网络”是“地下经济”,无法在合法的空间中运作,这决定了“传销网络”必定要依靠关系网络来运行,它从酝酿生成到发育成形,都是和社会关系网络息息相关的,没有社会网就不会有它的存在与发展。以传销网为着手点,可以较深入地发现网络的生成过程,找到其特征与作用。

1.传销网概况

“丽漫”传销网是一个以传销日用品获利的传销组织,它有严格的组织体制,从2002年开始一直在武汉地区活动,现有三名主管,三名地区总,下设有若干经理及主任,人员近200名。

2.“建网”:网络生产

在“丽漫”传销网络中,存在两种类型的建网活动。一种是原有的社会关系转化为工具使用,第二种是“拉关系”,即网络的扩展活动。

(1)原有社会关系转化为工具使用

其一,血缘与地缘关系的利用。传统中国社会的社会关系以血缘、地缘两种主要纽带联系而成。血缘关系在这种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网络建构得到普遍使用,其最大原因在于安全性高,也可利用此种关系扩大个人在整个网络中的地位。

“丽漫”传销网络中的周红与周亮两兄妹是传销网络中利用血缘关系的一个典型。周红通过朋友介绍进入传销网络,通过发展会员最终成为“部长”,周亮便是其发展的会员,二人又利用家族关系不断扩充自己的势力,先后发展其大伯、小叔、小姑等人进入组织;而后又利用姻亲关系发展了周亮的两个妹夫成为会员,随着会员的增加兄妹二人利用血缘关系发展的会员已达11人。周红职位是部长,有较大权力,在家族中也有较大威信。在传销网络中,利用血缘关系建构网络的例子非常普遍,主任或部长的背后几乎都有家族成员的进入。

其二,同乡、同学关系的利用。在乡土社会中,同乡、同学关系是典型的建立在地缘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关系。非法性质的传销网络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如果仅局限在血缘和姻亲关系的狭小范围内,是无法满足经济利益需求的。将同学、同乡吸入到自己势力下,不仅保证其“签单”和收取“单钱”,也可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保证其安全。

杨华是利用同乡、同学关系的一个典型例子。他是武汉某高校的大学生,由于家境困难,靠打工获取生活费,意外进入传销组织,深信可赚大钱,交纳2000元“单钱”后成为正式会员。先由“信誉顾客”升为“理长”,后又升为“主任”,他凭借掌握的培训技巧和知识优势不断介绍同学加入组织。由于传销的非法性,杨华主要依靠外校的同学或同乡发展外校的学生加入。像杨华这样利用同乡、同学关系建立关系网的现象也较为普遍。

(2)“拉关系”:“无中生有”的关系建构

传销是“黑市经济”,必须解决诸如“有效”逃避公安部门追查的难题,而这些问题仅通过“既存关系的工具化”是无法解决的,因此需要第二种网络建构的方法,即“拉关系”。通常,拉关系的是网络中的上层成员。组织中的上层成员担任的角色,表现为与相关人士联络,获取一定信息,保证组织在关键时刻全身而退。

“丽漫”传销网的总负责人张文在一次培训中了解到会员陈某在公安部门有一个熟人刘某,张文便说服陈引见一下这位熟人,在陈某的牵线下,张文与刘某经会面谈话后,双方达成协议,在传销网运作中,刘负责提供信息,张每月付给刘一定的佣金。张文与刘从最初的经人介绍认识,发展到后来为稳定的“伙伴”关系,促成了网络结构的完备化与运作的有序化。在这一例子中,张的关系网的扩展过程表现出明显的“无中生有”。

这种关系是在已存在的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的虚拟连带关系,把这种虚拟关系作实,建立一种互惠的利益关系,实现了网络从无到有的建构。

三、结论与讨论

1.信任问题

信任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为维度,也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曾指出,人们的经济交换行为得以发生的基础是双方的相互信任。信任来源于社会网络,信任嵌入社会网络之中,人们的经济行为也嵌入社会网络之中。在“传销网络”中,信任的嵌入性表现尤为明显。周红在利用血缘关系发展其亲人加入传销时,亲人虽对组织的具体运作不够清楚,但基于对她的信任才会加入。可以说,这一加入是建立在情感基础上的选择。

2.网与物

社会网的四个基本要素是结构性要素、资源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和动力性要素。社会网的动力性要素(dynamic component)关注的是网络形成的时机,制约因素以及不断进化的网络结构。在传销网的建构中,动力性因素便是以签单为依托“物”的利益分享机制。签单在传销中被认为是业绩的象征,一份签单代表一份提成。签单的多寡直接与物质利益挂钩。由此,在获取物质利益的驱动下,会员们会极力发展会员,说服更多的成员加入,网络便得以不断地建构与扩展。可见,传销网的建构中,“物”化的利益便是其动力因素。

(图一)链式建构

(图二)网式建构

3.网络连接多元性

社会网成员之间的关系种类越多,则这个网络连接的多元性就越高。研究表明:网络连接多元性越高,网络建构速度越快,网络规模越大;网络连接的多元性越低,网络扩展速度越慢。

参考文献:

[1]方壮志:社会网研究的基本概念与方法[J].华中理工大学学报,1995(3)

[2]万安培:中国地下经济现状的理论思考[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4(1)

[3]张其仔:社会网与基层经济生活[J].社会学研究,1999(3)

[4]萧鸿:试析当代社会网研究的若干进程[J].社会学研究,1999(3)

[5]Bian,Yanjie:Bringing StrongTies Back in Indirect Connection,Bridge and job Search in China,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63,1997a

第2篇

针对网络传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不久前曾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警示,提醒公众:高度警惕网上骗局,避免误入传销陷阱。

点点鼠标就能数钞票?

根据韩女士提供的信息,记者与这名网友在网上取得联系。稍微寒暄后,该网友给记者发过来《依托于网络平台的资本运作投资计划》、《连锁销售的意义》、《财富俱乐部互助公开信》等一堆材料,让记者先学习,并建议先看《财富俱乐部互助公开信》。

这封所谓公开信的核心内容是告知详细“网络资本运作”操作办法:需要先注册成为“财富俱乐部会员”,再支付580元人民币的“网站使用管理费”,以获得一个全球唯一的“会员编号”。凭“会员编号”和密码登录会所网站,建立个人的“营运平台”。

“通过互联网发展人际网络,把后面加入人的钱重新分配给前面加入的10个会员账号上。”该网友介绍说,运作非常简单,“就是上网发帖、顶帖,让别人上网搜索找到你,跟你咨询了解跟着你做”。他还说,这种方式风险小,投入小,收益大。

“网上资本运作”是传销

当前传统传销行为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生存土壤日渐减少,一些传销组织开始转战互联网,借助“电子商务”的旗号在更广阔的领域大肆扩张,致使大量受害者深陷泥潭。

我市是电子商务大市,有一大批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因此市工商部门十分重视对网络传销的打击和预防。前不久,市工商局约谈了28家重点电子商务企业负责人,向企业宣传网络传销的形式和预防手段,要求大家加强网络营销手段的管理、会员信息的管理,遇到把握不准的问题提前向工商部门咨询,主动开展自查自纠,拒绝传销信息,加强对网站内容的审查把关。

其实,所谓“网上资本运作”,只是传销转换了一个“马甲”而已,从现实中转换到网络空间里,联系、转账、发展下线等都通过网络进行,实际上“换汤不换药”,本质上依然是传销。

千万别信天上会掉馅饼

针对网络上日益蔓延的传销活动,许多网民都呼吁有关方面予以严厉打击。其实,只要广大网友提高警惕,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就能有效将网络传销拒之门外。

我市一位专门负责打击各种网络违法行为的技术专家与记者交流时指出,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成本低、投入小、欺骗性强、隐蔽性高,“服务器设在境外,还设有几级密码,会员全部网上交流,而且隔一段时间就换IP地址,一有风吹草动就卷款潜逃”。

义乌工商学院淘宝班平时十分注重对学生远离网络传销的教育,因为网络传销最容易误导一部分渴望自主创业的青年学生。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大学生创业选择的网络平台比例为:淘宝占80%,易趣网、百度有啊、拍拍网等平台大概占9%,自建网站占到11%。如果这部分大学生被网络传销误导,后果将会非常严重。

第3篇

“投入2万元,年收入上百万”

“只要投入20300元,保证你一年可以赚上一百万!”面对如此高额的回报,市民潘先生既有些兴奋,也有些担忧。

该网友告诉潘先生,整个运作过程是“网络资本运作”,即集合民间的资本进行“运作”:“你平时买一件衣服,1000元,成本呢,10元。我们现在就是集合民间资本,以低价大量购进这些商品,进行销售和资本运作。”资本越雄厚越好,每介绍一个会员,当场就能获得上千元提成:“快的话,两三个月就能回本了!”

潘先生和家人,觉得并不靠谱,对方只是之前网上认识的朋友,整个运作过程并没有什么可靠的“项目”,还需“拉人头”:“怎么看,都有点像传销。”

扒出网络传销真面目

据介绍,第三方机构曾经报告,披露了目前国内网络传销主要的三种表现形式:借助互联网平台推销实物产品;发展下线,增加付费广告点击量;推荐他人加入购物网站以获利。

第一种方式作为传统传销的变种,相对容易辨认,但通过发展下线,在网上浏览付费广告赚取会费,则有了明显的“网络特征”,不太容易辨别。

记者在网上看到“每天点击相应软件上的广告,便可月入数千元”的信息,而要获得这些软件,就须先出一定数额的钱款购买这一软件,然而这些软件中的广告,每点一次仅有1分钱。据悉,这一方式还有通过发展下线收发电子邮件、免费在线注册等多种途径获利。

警惕改头换面新模式

不过,网上传销又有了新的“变种”——资本运作。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已查封了10多家传销网站,然而记者搜索发现,一些网站竟改头换面后再次上线。记者随后联系其中一家网站的“老师”。

网站“老师”说,网络资本运作,其实就是国外风行的“富人俱乐部”模式,是“排队挣钱”的游戏。“只要先投入20300元,就能获得会员资格,做得好,一般两三个月就能回本。”据这位“老师”介绍,加入会员后,主要的工作就是“发帖做宣传”:“我们要在各大论坛里发帖、顶帖,把自己宣传出去。”

第4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今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起案件只是宁夏全区近3年来查办的大量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一起。

数据显示,仅2007年至2009年,宁夏全区法院共判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0件23人。除2008年至2009年审理的1件6人为集资诈骗犯罪外,其余9件17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受害人变成犯罪者

“像刘某这样从受害人变为犯罪人,是非法集资案件的一个新特点。”宁夏高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很多非法传销案件,是通过网络等高科技媒介进行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建立网站发展下线吸引投资,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按比例提取酬劳来层层诈骗和层层控制犯罪组织。主要策化者居于幕后,或者在外地遥控指挥。一些先期投入者本为受害者,但在获利的情况下又去发展更多的人加入,由此构成其他犯罪,而这些被发展加入的人往往是他们的亲朋好友,使得犯罪更具有智能性、隐蔽性、严密的组织性和传导性。

高息还本诱人上当

2009年宁夏高院终审的吴松伟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吴松伟、张宁两被告人许诺支付的月息为2%至28%,远远高于银行的同期年利率。如此低风险,高回报,明显有违投资规律,简直就是天上掉馅饼,但依旧有人相信这是一条“旱涝保收”的致富捷径。两人向253家单位及个人许以高利,吸纳资金,但案发后申报债权的只有80人。

“高息还本是宁夏非法集资者抛出的最诱人的饵料,也是大多数受害者趋之若鹜、受骗上当的重要原因。”宁夏高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

据介绍,非法集资者为支付先加入投资者的高额回报,便不断地发展下线,通过利诱、劝说、亲情、人脉等方式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用后加入者的资金支付先加入者的高额利息。如此循环往复,直至资金链断裂,由此导致的结果往往是,先加入的投资者仅利息的收入就远远超出了本金,因此案发后申报债权的人数远远小于实际投资者人数。

时间久人数多数额大

宁夏高院刑二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非法集资作为一种面向社会公众的吸纳资金行为,决定了受害者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方能有效维系所需的现金流。因此时间久、人数多、数额巨大,犯罪数额往往数百、数千万甚至上亿元之巨,覆盖面广、受害人损失惨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从已有案例看,参与者不乏政府官员及金融从业人员,更多的当然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普通大众,甚至包括不少下岗、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受骗人数多,受骗数额巨大又决定了其社会影响远远超过一般诈骗案件,对公众财产利益危害较大。如发生在宁夏区内的苏志强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时间跨度从2001年至2007年10月,受害人达200多人;吴松伟一案也是自1999年5月至2007年6月长达8年。这两起案件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有效预防打击需合力

第5篇

起底网络传销运作真面目

讲述人:博羽(传销受害者家属,互联网从业者)

2015年,我的姑姑被同事拉进云数贸、“五行币”的传销中。

我姑姑家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比较偏远。那时,像她一样的老年人刚接触到智能手机、微信,对互联网信息没有辨识能力。身边的朋友拉拢他们加入传销时,用一些PS的照片、假新闻作为“证据”,让她慢慢信以为真。

为了劝说姑姑脱离传销,这两年,我潜入一些传销群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研究传销运作方式。

打着“爱国”“慈善”幌子骗人

我发现,传销组织骨干经常用以点盖面、断章取义的话术骗人。例如,中央出台扶持某一行业的政策,他们就会说,“你们看,这个行业已经被外国资本垄断了”。他们会以“拯救”这个行业为噱头,利用人们的爱国情绪进行传销。云数贸运用的正是这种方式。

“互联网公司都被外国控股,我国已经没有自己的互联网公司了,大家都要投资云数贸,这是中国人自己的互联网公司。”

“要想打赢与外国的经济战,必须参与云数贸的‘五行币’。”

他们以“拯救中国互联网”为旗号,聘用专业的“讲师”,利用老年人的爱国情绪和互联网知识的匮乏,趁比特币火的时机,炒作“五行币”“数字货 币”新概念,称“五行币”金币背后有“数字货币”,能够增值。我是学计算机专业的,在我来看,传销组织者的这些话简直漏洞百出。云数贸传销团伙头目张健 (真名宋密秋,记者注)被捕后,这些“讲师”亦作鸟兽散。

做“慈善宣传”成为传销组织的“标配”。比如云数贸传销团伙会找一些贫困户和孤寡老人,捐几千块钱,让受捐助的人拿着写有“感谢云数贸”“感谢 张健”等字样的锦旗,录制视频,发到群里面“鼓舞士气”。他们还会向希望小学捐些钱,不是与当地教育部门联系,只是通过村里捐若干钱数,挂云数贸的牌子拍 个照,之后拿去在网络做宣传。

传销组织者喜欢炒作的新概念还有“量子”。“龙爱量子”传销被公安机关打击后,还有一些公司以“量子”为噱头,宣传“量子”能保健还能防癌。

网络精准营销挣黑心钱

云数贸发展到鼎盛时期,有“专业”的,有懂网络营销的专业团队。我姑姑的微信朋友圈、微信群里,每天都会收到大量云数贸传销相关音频、视频。

云数贸以“人传人”的传统方式拉人进入传销的同时,大量使用网络宣传、网络营销手法。他们不集中讲课,“知识”一级一级往下传。利用一些互联网 K歌软件、互联网电台软件,上传话术和录音,时不时地编造一些“利好消息”,供各个群转发。有专人教参与者如何使用这些新软件和渠道。

传销活动中,还有一些小互联网营销公司挣黑心钱。有一次,我发现后台有一个小网络营销公司制作的传销网页页面,我举报后,该公司客服用了很长时间才删除第一个页面,而后告诉我“后面的页面删不了”。

以“国产商品抵制外国货”为名,号召参与者“”商品、品牌,是传销组织者常用的伎俩。传销营销团队找到一些廉价商品,贴上传销头目的头像,就变成了他们的“产品”。

像“摔不烂的”杯子这样网上4元一个、市场上没有竞争力的产品或是其他即将被淘汰的产品,印上传销头目的头像后,一个“区”的费就要2000元至2500元,“市”要5000元以上。

我曾卧底过不少传销群,与群里部分商人聊天了解到,他们明知道这是传销活动,为了赚钱也参与其中,“”产品卖给下游参与者。

传统的传销已经转战网络,广撒网寻找受害者。传销者在朋友圈或者微信群里发动一些活动,编造一个理由让大家报资料,从而筛选出相信简单低劣谎言的人。然后换一个谎言再报材料,筛选出两次都报材料的人作为重点发展对象。

传销组织拉人进入传销组织时,往往承诺“两单回本”或未来高额返利。高额返利承诺到期时,传销组织者会继续编造谎言,推迟兑现时间。

我利用业余时间和许多人一起反传销。反传销人士为了卧底传销群,也会起“我爱云数贸”之类的名字。潜入这些微信群之后,大家采取的方式不一样,有的举报,有的劝说,也有的会在群里与组织者对骂。

我卧底传销群会采用劝说的方式。云数贸组织头目被抓之后,一些人继续编造谎言,告诉参与者,“这些传销头目是被国家保护起来了”。我反问,既然 是被国家保护起来,为什么公安机关还在继续侦查其他高级骨干去向?漏网的高级骨干为什么潜逃了?以此引导参与传销者讨论、反思。

传销制造大量家庭悲剧

我姑姑被拉入传销组织后,怎么也不听家人劝,后来我发现,她身边有人专门给她解释我提出来的质疑。我姑姑文化水平不高,她回答不了我提出的质疑,就去问传销组织的人,得到答案出乎我的意料。

传销组织者针对参与者的家人朋友、反传销人士可能会说的话,事先给出一些“答案”。就像事先准备好的剧本一样,非常完善,资料相当庞大。

传销组织者给参与者灌输自己正在参与“国家大事”,家人根本理解不了也不懂,所有的非难都是“忍辱负重”。

绝大多数情况下,家人的劝阻只会引发家庭矛盾,谁也说服不了谁。吵得严重的时候,家里人十几天不说话。

公安机关抓获云数贸传销组织头目、央视播出曝光云数贸、“五行币”的内容后,对让我姑姑这样的受害者醒悟起到很大作用。

姑姑之前投入的两万多元钱无从追回,她的一位朋友损失更严重,把给儿子结婚的钱都用于购买了“五行币”。

第6篇

讯:河南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3月29日上午在郑州召开,副省长王艳玲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5年,全省各级工商、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捣毁传销窝点226个,立案查处传销案件59起,罚没款1092.94万元,教育遣散传销人员2446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4人,全省打击传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王艳玲指出,2016年打击传销工作要重点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种媒体,适时曝光典型案例等,营造“传销违法、人人喊打”的强大舆论氛围。二是查办大要案件。重点对以“爱心互助”“慈善”“养老”“连锁加盟”等为幌子进行聚集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打,特别是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以“购物返利”“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名义,进行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新型传销违法活动和非直销企业冒用直销名义进行违法传销活动的进行重点打击。三是强化综合治理。深入开展“无传销社区(村)”“无传销城市”创建活动。四是及时研判信息,坚持预防为主,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文/郭海方)

第7篇

“新智培训网传销案”(简称,“新智案”)就是这样的。6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相关人士向本报记者证实,全国最大的网络传销案件犯罪嫌疑人之一的车守锋已经向一中院提出上诉,而该案刚刚被一中院立案,“案件估计不会拖太久就会审结,但具体时间无法保证”。

此前的3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新智案”中的车守锋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在本报记者拿到的该刑事判决书中,海淀区法院认定,车守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作为一家工商注册名为江苏省盐城市德仁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车守锋最初的身份是新智培训网的会员,之后,成为了直销术语中的所谓新智培训网核心“经销商”,身份转变后的车守锋陷入非法传销经营。

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由于受到车守锋的传销发展,仅35名被抽样入会学生交纳的会费合计就达52万余元。

作为国内最大的网络传销案,车守锋实际上已经是最后一个被审理的新智培训网案的犯罪嫌疑人。在此之前,重庆于2007年底、江西萍乡于2008年底已分别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江西萍乡相关法院通过审理认定,新智网在中国境内所采取的经营方式,是一种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即“拉人头”)及以发展下线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即“团队计酬”)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属于传销行为。

据了解,自2002年至2007年8月,“新智网”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十余万人,经营额达4.12亿元。

事实上,新智培训网有着多层次的公司谱系。“新智网”是新加坡新智国际公司于1999年建立的一个网站,主营网络教学资源,包括电子书、视频资源、电视电话会议等。新加坡新智国际公司母公司是新加坡成资集团。

对于“新智案”,业内一直存在不同观点。有业内资深人士认为,“新智培训网从产品上看,它的产品是非常好的,而从营销手段上看,也是十分先进的,新智培训网中很多从业人员都有着10年左右的直销业从业经验,出现这种结果很让人遗憾。”国内直销业研究专家王万军也表示,“我很关注法院对经销商的终审判决罪名认定。”

数据显示,2009年国内直销业中,获得牌照的企业共有24家,销售规模突破了1000亿元。业内人士表示,加上业内称之为的“灰色直销”企业,以及传销企业,该行业的总从业人员以千万人计。

从本报记者获得的该刑事判决书中,占据百分之一从业人员份额的“新智案”,整体运作的全貌浮出水面。

1.车守锋入局

作为同样是新智培训网会员,后又成为核心“经销商”的车守锋,在他经历中,有着典型的叙事意义。

由于仍在公安机关收押,本报记者并未见到真实生活中的车守锋。不过,只有大专文化程度的他,却先后发展了包括中国农业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交通大学等多所高校在校生1259人为其下线。

根据上述一审判决书车守锋的证词显示,2004年车守锋仍在江苏盐城一家保险公司工作,当年1月,他的朋友以一个付费网站的会员资格,抵消了对其的欠债1500元。

随之,车守锋开始接触新智培训网,按照他的表述,“网上主要采取视频讲座的方式授课,内容大概是企业管理、销售之类的,感觉蛮好的。”

事实上,与车守锋的感觉相似,数十名提供证言证词的大学生会员中,有相当部分表示,“新智网上的学习内容很有价值,只是作为学生,收费稍微有点高。”

业内资深人士也对新智网的学习内容,即所谓产品表示了认同。该人士反问记者,“你可能现在看不到他们的一些培训内容,我看过,仔细关注了其中的职业经理人培训和育儿教育培训产品,都是蛮尖端的。”

此前虽有报道“新智培训网”已被屏蔽,但6月29日本报记者打开新智网页面时,发现网站仍能正常浏览。其自称是新加坡成资集团下的网络营销公司,主营网络教学资源,内容包括大师的演讲、英语学习、企业管理、家族教育等。网页左边列出了各类讲师,包括因“富爸爸穷爸爸”系列励志书籍而家喻户晓的罗伯特、世界商业权威博恩崔西等知名人士。

在资费方面,新智网打出“总值超过20000美金的强力学习配套,您只需付很少的钱”的广告语。其中包括1230元的一年用户,2380元的三年用户,4680元的十年用户。

质优价廉的商品,匹配众多的增值服务,新智网似乎没有任何内容上的问题。由此,车守锋入局。

2.双轨制模式

在车守锋团队的博客上,他的自我介绍中称,除了新智网的负责人外,还是德仁教育咨询服务公司的负责人。这种身份的转换时间并不长。

就在车守锋成为新智网会员几天后,他获知,网站有现场授课,之后,车守锋就到了授课现场。

“新智网会员专区主要是一些学习资料,包括世界知名的专家学者的讲座,还有就是关于新智网的介绍和会员活动的安排。网站上没有经营模式的介绍,经营模式都是通过上线讲解给下线的。”一位卷入此次传销活动的大学生介绍。

车守锋并未对他当初在培训现场获得的信息进行表述,不过,后来成为他下线会员的北京某高校学生,对现场授课情形这样表述:

“他一般会在讲课中谈到投资、致富、创业等内容,当讲座快结束时,才会提到投资原始股票较好。听课的人如果有兴趣,私下找到车守峰。这时车守峰就会讲投资新加坡成资集团,该集团即将上市,可以通过购买该集团的新智网使用权成为会员,就会得到该集团赠与的原始股票,也就相当于投资购买了原始股。公司网站上说明年1月份就会发会员得到原始股票的证明。”

不管当初车守锋经历如何,在他的现实操作中,一套以优质授课资源产品为基础,发展下线获取入会资金为手段,得到股票等分红为目的的赚钱方式,在车守锋的算盘中成形。

不过,创立新智网营销模式的并非车守锋。据业内资深人士称,“新智网当时聚集了大批具有多年从业经历的直销老手,它当初是借鉴了直销的营销和奖励模式。因为是直销从业‘元老’级别人物操盘,所以用直销的模式去做并不为奇。”

按照车守锋最初的理解,这套奖励和营销模式是这样的:2006年底,新智公司收费标准为一年期会员1230元,三年期会员2380元,十年期会员4680元,公司规定,对于直接销售,介绍一年期会员上线获利150元,三年期300元,十年期600元。对于间接销售,也就是下线发展的下线,我们以小组分红的方式收益,获得积分。下线介绍一年期一人,这条线上的上线每人获得0.5分,介绍三年期一个,上线每人1分,介绍十年期一人,上线每人2分。

“不管左右线,我的下线每发展一个下线,我都有积分。”车守锋在证词中称。

所谓的“左右线”,即直销模式中普遍使用的“双轨制”发展模式。据了解,双轨制模式,是在新传销或者直销企业中被常用的模式,该模式可以迅速壮大队伍,并且,并不十分依赖产品的销售。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只要求每位成员或者经销商对产品进行一次购买。按照这种模式的奖励设计,只要两条线上,存在两个下线,就会发生上线的利益回报。

第8篇

讯:7月11日消息,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一则关于查处网络传销的通知,其中包括“微商”、“多层分销”和”爱心互助“等在内的活动均“中招”。

文件中表示,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近年来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网络传销活动因其主体和标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等特点,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加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而网络传销案件往往具有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

同时,文件中还说明,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搜索引擎、社交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工具等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督规范。对利用其提供的服务渠道实施的传销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要协助配合调查取证、处理违法信息,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也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此外,在传销案件的线索搜集和案件报备等方面,文件中要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群众举报、公开网络信息浏览发掘等途径,运用网络调查、实地核实、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等手段,发现和确定涉嫌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的网站、网页。并在立案前或立案同时向上级机关进行报备,报备内容应包括:涉案主体名称,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传销活动的官网域名及会员管理平台域名、注册地等情况。

亿邦动力网了解到,受此文件影响,截至目前微信已关闭3000家微商城的支付功能,10大三级分享平台。同时微盟也公告称,将于今日零点进行系统更新,限制微客推广佣金比例最大为50%。(来源:亿邦动力网)

第9篇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近日,不少人发现自己的朋友圈被一个叫 “新世相营销课”的图片刷屏,诸多微信好友纷纷转发该图片。但很快,微信官方以“诱导分享”等理由封停活动页面并进行相应处罚。多位专家接受记者采访认为,这一营销活动已经有传销嫌疑,值得消费者警惕。

值得关注的是,新世相此次“潮水式刷屏”营销,从到当日下午被处罚,只经过了短短半天左右时间,却已经有近10万人参与,其几何裂变速度让人惊心。可喜的是,微信官方发现后立即给予停权等处罚,无疑也刷新了微信打击利用该平台进行多级分销欺诈、传销速度的记录。此次事件的出现、发酵、叫停历程值得肯定、反思与研究。

近些年来,随着诸多网络销售模式的兴起,开始出现不少利用微信等平台进行网络欺诈的现象,比如打着各种幌子进行微信多级分销、传销等,让不少人掉进陷阱、蒙受损失,引发社会关注。

在这种背景下,微信官方于2016年9月了《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整顿新型多级分销欺诈行为的公告》。公告称,微信平台发现有用户利用微信关系链,通过微信公众账号实施多级分销欺诈行为,分销信息诱导用户进行关注、分享或直接参与。此模式多数包装为新型商业模式、创新金融产品、互助扶贫、国家帮扶计划等,本质在于利用关系链发展人员,形成多级上下线关系,按照下线人数或者销售业绩计算盈利,与传销行为类似,一定程度上具有金字塔欺诈、庞氏骗局等特征。因此,微信方面决定一经发现存在此类行为的账号,将对其进行限制账号部分功能直至永久封号处理,并有权拒绝再向该运营主体提供服务。

这一规定的出台,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微信传销的蔓延。但就以往来看,由于各种原因,对微信传销等欺诈的打击不够及时、不够全面,处理也不够有力,导致一些微信传销等网络欺诈方式还是能够获得不少利益,为此付出的代价却微乎其微。网络欺诈的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仍未根除,亟须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大整顿和打击。

今年年初,微信官方再次公告称,针对通过微信平台实施欺诈、骚扰行为的信息和公众号进行严肃快速处理,包括停权、永久封号等处罚。而此次,微信“新世相速度”式的打击微信欺诈,无疑就是这一决心的有效体现,把新世相此次的微信变相传销危害和影响尽可能降到最低,刷新了包括微信在内的网络平台打击网络欺诈的新高度、新速度,也树立了网络平台打击网络欺诈的新标杆,值得借鉴与学习。

当然,就打击网络欺诈来看,仅靠网络平台封号、停权等处理是不够的,还需要执法部门迅速跟进,进行进一步的严肃查处,让类似的违法行为无利可图,甚至成本高昂,使得相关主体不敢如此乱为。(来源:中国消费者网;文/鞠实)

第10篇

讯:打着“全球500强所属公司”、“E时代全球最先进的循环商务增值平台”旗号大搞网络传销,短短8个月内在全国各地发展的会员达2.4万余名,入账1234余万元,南通“E网商务网站”案去年轰动全国。近日,南通中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传销教头”张济显、陈伟、陈晓芳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各处罚金1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济显、陈晓芳于2005年间共同出资在广州创建E网商务网站,同年在香港请人代为注册成立东升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该公司注册域名经营E网商务网站,2006年2月该公司停业。后二人于2006年3月到南通市注册成立南通猎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薪聘请被告人陈伟担任E网商务网站市场部负责人。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间,三人利用E网商务这一网络销售平台,以宣扬发展电子商务、通过网络认购商品(以网络电话为主)为幌子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自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6月23日,E网商务网站以公司自身为顶端,共发展下线会员74层,收到来自全国各地会员汇入的资金计人民币12342130.68元,用于发放给VIP以上级别会员返利计人民币799余万元。在传销活动中,张济显非法获利约60万元,陈伟非法获利119.85万元,陈晓芳非法获利约6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济显、陈伟、陈晓芳利用E网商务网站,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返利会员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江苏法制报 文/顾建兵)

第11篇

江西“江西智通科技公司” 江西萍乡 刘先生投诉

他们打着注册域名分红的幌子,在各地进行传销活动。在江西萍乡,以用友移动商务公司江西运营中心的身份,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持,以及十大行业协会共同支持的名义举行招商会,按三级域名1000元/年、二级域名2000元/年、一级域名3200元/年、特级域名5800元/年的租金来推销其服务。

我当时忍不住注册了一个二级域名,因未带现金,卡上也只有一万多元,就先支付了一万元定金。后来我到网上搜索这方面的消息,一看后吓了一跳,感情我们都被骗了,看到网上这么多申诉、举报用友移动商街骗局的事,我们再也坐不住了,而到了晚上,与会议工作人员也联系不上。

广东 TKT集团SOQO资产管理公司 广东广州 丁小姐投诉

公司称,S I Q OLTD资产管理是TKT的全球零售资产管理品牌。公司以招聘的名义让大家去此公司听课,说是为大家普及金融知识,不过在加入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但在听完他们的课程后我有许多疑惑。

对于公司的背景无法查明,而该公司在中国以直销倍增的方式进行运作,非常像利用直销模式的非法融资。以不同身份去咨询公司,却得到不同的答案,可能是有人假借该公司的名义来做传销运作。

山西 广州市长东实业有限公司(EVG)山西太原 江先生投诉

本人参加了太原市长远贸易有限公司见习主管的招聘,公司称与广州长东实业有限公司是“组织关系”,但实际上这个说法并不让人信服,而其声称销售电子产品和礼品,但却没有看到任何产品,感觉公司仅仅是几个人的皮包公司。同时,应聘者相互之间不允许相互交谈,招聘人员不愿意回答应聘者相关问题,并表示进公司后会全部搞清楚。

后来经网络了解,这是一个自称是加拿大公司的传销组织,以质量很差的东西出让给招聘者,并以提取下线收入为目的发展团队,不折不扣的传销公司。

广东 中华生活网广州深圳 杨先生投诉

该组织在多年的运作中已经被频频打击,但现在又有抬头之势,并在网上大肆宣传其创业计划,拉人入“网”。

中华生活网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以开设电子商务平台为幌子,拉人入会。其实产品并不是很好,但是却以高出某些超市的价格出售,因为这个公司主要靠拉人头为主。希望相关部门查处。

涉案

企业名称:北京顺兴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涉案地点:北京延庆 查处时间:2010年2月10日

2008年全国十大传销案件之一的“久久元生液”传销案在延庆县法院宣判。31名被告人被判非法经营罪,并依情节轻重分别获刑、罚金。

2006年北京顺兴鸿运与河南世纪丰园联合以发展下线的方式销售“久久元生液”,至2008年案发,该网络共发展会员3000余人,传销总额1300余万元,成为北京近年来最大的传销案件。

企业名称:“北部湾”大开发

涉案地点:广西南宁查处时间:2010年2月

2010年2月4日,青秀分局成功打掉一特大传销团伙,抓获涉嫌组织、参与传销嫌疑人14名,暂扣汽车4辆。目前,5名传销头目已被刑事拘留。

14名嫌疑人员来自陕西和江苏两省,他们自2007年起先后来南宁从事传销活动。近年来,他们借广西北部湾大开发之机散布舆论,以“北部湾”大开发的名义,蒙骗他人摹筹资金,进行“纯资本运作”,以每21份5.08万元入股即成为“主任”为诱饵,诓骗亲戚朋友参与。据调查,三年多来,该团伙的资金往来近1500万元。

企业名称:“兰芝化妆品”公司

涉案地点:甘肃兰州查处时间:2010年1月

第12篇

一、本罪中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本罪构成要件要求,传销活动是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以……为名”的叙述结构是表明在事物上包裹一层虚假的表层,以掩盖其事物的本质,“所谓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只是用来作为一个哄骗群众加入传销组织的道具,而收取费用才是他们真正目的的欺骗实质”,[1]因此本罪所称的传销活动在本质上不是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但是,这是否意味传销活动中不能有正常的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或者说如果有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就能以此否定该运作模式是传销活动,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也以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予以打击。面对严厉的刑事处罚,传销活动的形式近年来不断在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一个趋势就是隐蔽性的增强。有些传销组织精心“设计”的传销活动为了获取群众信任,让加盟者深信自己从事的不是传销活动,躲避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打击,不仅仅是打着各类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旗号,而且在整个传销活动中参杂了部分真实存在的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

例如,2012年公安部开展全国行动打掉的以太平洋直购网为依托,犯罪嫌疑人唐庆南设立的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生活公司)领导的传销组织。精彩生活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经营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同时推出企业、中间人、消费者三位一体的所谓“BMC”运营模式,通过互联网和召开商业模式生活会等形式在全国发展诚信渠道商户并招收会员,并推出会员消费积分返利制度。在太平洋直购网上销售的商品除标注商品价格外,设立标注PV值,凡在该网上购买商品,根据不同的购物金额和商品,会产生不同的PV值(PV值往往远远小于商品价格),消费积累可以累计获得PV值。该网站推广发展的人员包括会员和渠道商户两类。任何人都可以在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免费注册为普通会员,普通会员只能享受在网站上购物和购物累计到一定金额的奖金返还。渠道商户从最低级别的合格诚信渠道商户到最高级别的全球诚信渠道商户共分12个级别,渠道商户可以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上的所有商品,可在本人的网站或实体店进行销售。任何人以公司名义申请并向精彩公司交纳7000元的保证金或者消费累计达到1000PV可以成为网站的最低一级的合格诚信渠道商户,也可以根据精彩公司规定的不同级别的渠道商户所要求的保证金数额或消费累计要求的PV值,交纳保证金或完成消费成为不同级别的渠道商户。精彩生活公司的这种运作模式中有太平洋直购网上发生的真实商品交易,相当于提供了一种多方盈利获益的电子商务平台,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但是根据司法机关的介入以及调查取证工作的不断深入,查实绝大多数的渠道商户在加盟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时均以经人介绍后交纳保证金的方式取得渠道商户的资格,每个诚信渠道商向下推广发展自己的下级渠道商。各级诚信渠道商户往下发展下线渠道商户时,能够根据自己的级别按照不同的比例从精彩公司获取推广发展渠道商的返利,同时通过累计积分不断提升自己的等级,成为更高级别的渠道商,获取更高的返利比例。诚信渠道商户向下发展低级别的诚信渠道商户是各级渠道商收回保证金并获利的最快方式,绝大多数诚信渠道商户的保证金返还和获利均非发展的会员实体消费所得,而是通过不断往下按照层级发展诚信渠道商户,下线诚信渠道商户向精彩公司交纳保证金后,按照各自级别获得的返利。司法审计结果进一步表明,精彩生活公司渠道商户获取的业绩返利中90%以上来源于发展下线渠道商,只有极小部分来源于其自身和发展会员的消费返利。最终,精彩生活公司的经营行为被认定为传销活动,公司设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拘留。该案涉及全国多个省份地区,参与传销的人数超过万人,涉案金额达数亿元。

上述案例即表明,传销组织为将其传销行为形式“合法化”,会在整个传销活动中设立真实存在的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掩盖其传销行为的本质。但是,即使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整个传销组织及传销人员的主要获利来源方式还是在于不断发展下线人员,通过持续新增加下线人员所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所交入门费“滚雪球”式获取非法利润。因此理解本罪中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不能认为传销活动中必然不存在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并以此来反向否定传销活动的性质。

二、本罪中的“骗取财物”

如何理解本罪构成要件中的“骗取财物”,这是该罪最为核心的争议点之一。一类观点认为,传销活动分为不具备骗取财物要素的所谓原始性传销活动和骗取财物的诈骗性传销活动,刑法第224条之一的传销概念外延窄于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所界定的传销概念的外延,该条例所禁止的并不限于骗取财物类型的传销活动。所以在《刑法修成案(七)》公布之后,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可构成本罪,而由于组织、领导原始型传销活动的行为并不具备刑法第224条之一所要求的“骗取财物”要素,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仍然依法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2]另一类观点认为,“骗取财物——这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传销活动的一切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骗取钱财”[3]。只要行为符合可本罪前面所规定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或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就是骗取财物的传销活动,即“骗取财物”是传销这种运营模式的本质,满足了本罪前面规定的要件即可推定“骗取财物”。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传销的概念及模式为“舶来品”,在考量传销的特征及要素时应当借鉴国际上对“传销”的定义。世界直销联盟给金字塔销售即传销下的定义是“金字塔式销售是一种骗局,其结构为由所谓‘投资’或‘买卖交易’之办法推广组织,利用几何级数的增长方式,赚取加入这些办法的新成员所缴的费用,籍以牟利致富。”[4]可见,传销的金字塔型结构销售模式本身就被认为是一种骗局。近年来,我国的传销犯罪呈现网络化的趋向,作为传销组织的发起、设立者,幕后公司大都是境外的公司或者借助国际上具有一定业务影响力和宣传力的公司,例如以购买英国UNAICO公司原始股为名进行的网络传销案。因此,从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的角度,将我国刑法上传销犯罪的定义与国际上对传销的界定保持本质上的相近十分必要,所以将骗取财物理解为传销模式的基本特征而不是内部类型划分标准更为合适。

其次,将本罪中的“骗取财物”理解为刑法中传销的本质特征并不会出现法律冲突,并且有利于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国务院2005 年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 条对传销的定义及第7 条以列举方式叙明的传销行为都并要求不以骗取财物为条件,而且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之所以对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并不是因为传销行为骗取了他人财物,而是因为传销这种经营方式破坏了经济秩序。[5]但是,笔者认为这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法是基本法律,而《禁止传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法律位阶上低于刑法,本罪也不是空白罪状,有对犯罪各要素的详细界定,本罪中传销的概念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应当照搬《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的定义,刑法上传销的概念外延窄于行政法规中传销的概念并不引起法律上冲突。第二,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将传销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长期以来就一直被诟病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之嫌,[6]而且当时情况下并无相关罪名对严重的传销行为予以规制。《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就不应再将不符合本罪中传销活动概念却符合《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概念的不具有“骗取财物”特征的准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而应当按照该条例予以行政处罚。这有助于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实现从广义上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手段的阶梯性。

再则,从保证罪刑均衡,实现刑法正义性的层面,不应将“骗取财物”理解为本罪的客观要素,而应解释为对传销活动基本特征的描述。如果认为只有组织、领导“骗取财物”的传销活动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那么本罪中规制的传销活动完全是骗取财物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就意味着刑法第224条之一与规定集资诈骗罪的第192条、规定普通诈骗罪的第266条是特别关系,进而对以传销方式实施诈骗的案件适用特别法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而根据特别法由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对以传销方式非法集资诈骗的案件,就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以传销方式诈骗他人财物的案件就只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不能以集资诈骗罪或普遍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而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这就损害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7]而将“骗取财物”理解为传销活动的基本特征描述,评价的是传销模式的违法性,是通过本罪构成要件前述要素所推定的,那么触犯本罪就不必然是诈骗了被害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确实骗取了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就是观念的竞合,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当从一重罪论处,这就保证了罪行的均衡。例如,徐某等三人集资诈骗案:2006 年,徐某等虚拟网上电子基金,欲通过出售美元骗取资金。他们先找到了电子基金网络蓝本,并租用美国服务器,编制“美国科技基金”网站。随后,徐某等在该网站最高端根节点,虚构美金150 万元,承诺给投资者按照投资额的大小依不同比例进行返利,还许以“推荐红利奖”、“推荐培育奖”等鼓励投资者发展下线。以次方式,徐某等在多地通过他人发展投资者,共计骗取资金近900万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徐某死刑,缓期2 年执行,同案犯王某无期徒刑、闫某8 年有期徒刑。[8]本案放在今天,徐某等三人的行为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但如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三人进行定罪量刑显然罪刑不相适应,而应当按照观念的竞合,从一重罪论处,仍应当按照集资诈骗罪处罚。

三、本罪中的“组织者”、“领导者”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可见本罪针对的并非是一般的传销行为,而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对此进一步的确认,同时划定了入罪的标准,即符合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这里面涉及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如何理解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与组织者、领导者的关系

有观点认为行为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到30人以上,且其在形成的层级中处于3级以上,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如果按此观点,相当于将30人及层级在3级以上作为认定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一个充分非必要条件,笔者对此并不能认同。首先,“对一般参与传销的人员而言,其往往也是受害者,对之予以打击,可能不会有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9]立法者基于此考虑,无论是刑法还是司法解释,都将犯罪主体明确定位为组织者、领导者,显然本罪的正犯是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10]而不是一般的传销人员,处罚的也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而不是一般的传销行为。在传销活动中并非只有组织、领导者才能实现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30人及层级在3级以上,比较积极的传销人员以及在人数众多的大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一般传销人员都能达到此标准。如果认为只要下线传销人员达到30人及层级在3级以上,就认为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成立本罪,必然会将大量积极或者一般的传销人员划到本罪的入罪范围以内,这与本罪的构成要件明显不符。传销的“经营规定”非由其而定,一般的传销人员只是作为遵照传销“规则”的行事者,将其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则难以在司法中控制打击面。[11]其次,如果认为30人及层级在3级以上就是认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成立本罪的入罪标准,那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第2款就没有必要再单独解释何谓本条所称的组织者、领导者,而应当直接在第一条中的“30人及层级在3级以上”之后以并列的形式罗列其他可能评价为组织者、领导者的具体情形或标准。再则,按照此观点有可能出现行为与责任不符的情形。例如,甲发展了乙,之后甲悔悟不再发展下线传销人员,乙则执迷不悟继续大肆发展下线人员,共发展了丙等29人为其下线人员并形成了多个层级。如按照上述观点,甲作为乙的上线,根据传销活动的基本特征和运作规律,乙的下线全部算作甲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也算作甲的下线,则甲符合30人及层级在3级以上的要件,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乙却因其下线人员只有29人不构成犯罪,这样的结论显然与甲、乙二人在传销活动中的行为以及所起的作用不相符合,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中的30人及层级在3人以上只是一个成立本罪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在满足下线人员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基础之上,还必须考量行为人在传销活动中是否能被评价为组织者或者领导者,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

(二)如何理解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本罪处罚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因此在理解本罪时就要准确界定传销“活动“,特别要注意传销活动与传销组织的区别。广义的传销活动包括了传销组织的发起、设立等行为,但显然传销活动的内容不仅限于此,还包括了狭义的传销即发展下线人员等一系列行为。所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范畴要明确大于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整个传销组织位于“金字塔”顶端的人,而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包括了在传销组织中位于“金字塔”顶端的少数几个人,还包括传销活动在局部、区域中因传销网络形成的“金字塔”中处于相关顶端位置的组织者、领导者。这样理解有利于在保持刑法谦抑性、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最有力的打击,也符合现阶段呈现的多区域网络传销的复杂局面,做到打击圈的适中化。如朱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0年9月至今,犯罪嫌疑人朱某伙同陈某、陆某,在本市海淀区航天桥上岛咖啡店等地,组织他人以传销方式销售UNAICO公司的原始股。在该传销活动中,已直接发展下线的传销人员共39名,形成传销层级10级,朱某等3人的层级均在3级以上。朱某、陈某组织并负责为新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讲课,加入UNAICO公司原始股传销的人一般将现金交给陈某,或者通过汇款方式将钱汇入朱某或者陆某的帐户,再通过朱某将钱汇至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之后朱某再帮助新加入的传销人员完成在UNAICO公司网络上的注册。详细案情及法院判决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1271号”刑事判决书。朱某等三人均不是该传销组织的发起者、设立者,但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的区域范围内,进行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传销人员,并组织不特定人员以授课形式宣传传销活动,统一收取下线传销人员所交钱款并帮助传销人员完成网络注册,三人的行为已经在区域局部形成的“金子塔”型传销网络中处于顶端的位置,应当认定三人为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朱某等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朱某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注释:

[1]黄太云:《解读》,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6期。

[2]张明楷:《传销犯罪的基本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9期。

[3]见[1]。

[4]软源河著:《公平交易法新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98页。

[5]见[2]。

[6]李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解析——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7期。

[7]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5月版,第397—398页。

[8]见[2]。

[9]贾宇:《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