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6 18:18: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产税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自用的房产,是指各该单位办公、业务和生活使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
第五条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在房产座落地点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缴纳。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四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
(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
(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房产税的意义和作用房产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方面,房产税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征收房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筹集一部分市政建设资金,解决地方财力不足。而且,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税源比较稳定,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和工商各业的兴旺,房产税收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
另一方面,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税收是调节生产和分配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对房屋所有者征收房产税,可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利于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若房产税能够对房屋所有者的多套房屋征税,则可以抑制房产投资和投机,阻止房地产市场泡沫化,促进宏观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
征收房地产税至少有三大正面意义:
首先房地产税是与分税分级财政体系相匹配的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财源支柱;其次房地产税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条件;第三,房地产税还会增进财产税再分配调节功能,对整个社会和谐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正面意义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开征房产税可挤压房地产需求泡沫。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近来,业界关于房产税扩容时机、范围及征税细则等话题讨论激烈。理论界在关注上述问题的同时,还就房产税是否合法合理、条件是否成熟、如何进一步深化等问题进行研究。但就普通民众对房产税看法的关注不够,对房产税在中央宏观调控房价关键时期背景下的市场现实需求研究尚有较大空间。而事实上,民众是否了解房产税、是否拥护房产税对纳税工作的后续开展起着重要作用,现阶段楼市发展步入“价滞量缩”的微妙时期,能否藉房产税大规模扩容对房价产生影响,进而促进房地产市场走上理性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则是检验房产税实施细则是否科学合理的良好工具。就当前我国房产税试点与扩容问题,分析普通民众的心理渴望和市场对房产税所起作用的现实需求,研究如何将两者有效协调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也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二、房产税试点与扩容
1986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对商业和写字楼以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为税基,税率1.2%。由此可见,房产税在中国并非新税种,但该条例规定了住宅类房屋免税。所以对于大多数民众而言,从沪渝开始的以部分普通住宅为征税对象的房产税出台后,感觉还是新生事物。
2011年1月28日,上海市、重庆市作为试点城市开始征收房产税,前者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为0.6%;后者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0.5%~1.2%。2011年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当年6月底前,40个重点城市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工作,当年年底以来,我国各地密集推进存量房信息系统建设招标工作,为加快房产税扩容和提高二手房交易税做好技术准备。
目前所称房产税扩容指房产税试点扩容,即扩大房产税试点的城市范围。2012年7月底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来自全国36个省市的多名税务系统工作人员进行房地产估价技术培训。这说明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正在围绕房产税试点的扩容密集进行人员和技术准备。房产税的开征技术日渐成熟,技术问题已不是征税的最大障碍。尽管目前尚无明确纳入下一批房产税试点的城市和区域,但一些地方政府的态度积极。曾有多个省级地方政府密集派人员赴北京向相关部委咨询房产税的有关政策,并就推行房产税试点的情况进行沟通。值得关注的是,在各地方政府此番积极筹备房产税扩容前几天,国土资源部曾在其官网公布“湖南、湖北两个最新试点区域的房产税改革征收细则正在制定中,房产税扩容范围包括个人已购的第二套存量房,征收的房产税率不会太高”等信息,但当天傍晚遭撤下,接下来湖南、湖北两省极力否认房产税扩容的传闻。短短几日,地方政府态度急转,究竟是“两湖政府当时不想做吃螃蟹之人,还是各地方政府对房产税扩容拟定细则有了后续掌握更为乐观,尚不得而知。但从普通民众角度考虑,地方政府短短几日由极力排斥到大为配合的态度,给人些许不安。民众对房产税抱有的幻想是不是一厢情愿?而当前城市房地产市场最需要房产税带来的作用又是什么?
三、民众诉求与市场需求分析
(一)民众心理诉求
从2003年18号文后,我国城市房价进入疯狂上涨的轨道,虽然期间有短暂的滞胀或微跌,但总体保持“小跌大涨”的态势。国家在采取纯粹行政手段“住房限购令”之前,所采取的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措施,调控效果不佳。房价发展至今,已经很难用“高”或者“低”来形容了,现实中多数有房人希望房价继续上涨,多数无房者觉得房价太过虚高,应该大幅回落。这种心理分化的社会现象正是由于近几年房价快速上涨导致的,从整体上看,看涨预期一直持续,其中间杂了很多无房民众的麻木与绝望。而近来以普通住宅为征税对象的房产税的出台,重新点燃这些无力购买住房的群体之希望,加之有些学者或媒体的观点进一步放大了这部分民众的心理诉求,他们希望通过征收房产税,房价能大幅下降,或者市场投机炒作能大量减少。而有房的民众,则更关注的是房产税的实施细则是什么,比如什么类型的住房征收、从第几套或多大面积标准以上征收、税率是多少等。这些人要等到具体细则公布以后,才能判读其情绪是抵触、配合,抑或是无所谓。
以上是从房产税可能对房价和自有资产的影响角度,分析不同群体民众可能有的心理。大体可以判断,无房民众希望出台房产税,并且能降低房价;而有房群体则可能更排斥,当然如果细则不影响其转售、出租等行为,甚至在很容易将税赋负担转嫁给下家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也表现出配合的态势。因此,对于房产税的心理诉求,将分为两大阵营。近日,某知名门户网站就房产税试点相关问题做了问卷调查,笔者借用其数据,分析如下。
问题一:上海版和重庆版房产税相比,您认为哪个比较严厉?问题二:上海、重庆房产税开征对房价走势有何影响?问题三:您是否赞成所在城市开征房产税?其选项和得票情况见图1。
三个问题中互斥性选项得票相差不多,这充分说明了上文定性分析的结论。民众对房产税问题的看法迥异,并且几乎是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这也预示着我国的房产税扩容实践除了要解决理论和技术方面的问题,还要面对很多由于民众心理层面导致的现实障碍。
(二)市场现实需求
目前我国经营性土地使用制度采用的是土地出让方式,政府按照规划对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后投放到市场,地块受让开发商开发房产与购房者进行交易。以上全部过程为广义房地产市场,可分为土地出让市场和房屋买卖市场两个子市场,前者有明显的行政垄断性,后者市场化程度较高,为狭义的房地产市场。
1.土地出让市场现实需求
在土地出让市场中,政府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占据主动的地位,从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到实际投放数量、投放节奏的控制,都有强烈的行政垄断色彩。在地方政府将土地收入作为财政主体收入的现阶段,地方政府更看重将要扩容的房产税能否给当地财政带来贡献。毫无疑问,房价高企进一步激发开发商拿地热情,拉高地价,地方政府收入增加。国家实行住房限购令之后,虽然房价跌幅不大但交易量明显萎缩,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土地收入减少。根据财政部的数据,上半年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11430亿元,同比减少4342亿元,下降27.5%。土地出让收益下滑,导致地方财政压力增大,这可能将加快房产税扩容的步伐。可以说,当前很多地方政府征收房产税热情高涨,其最主要的动力是保证当地财政收入。
2.房屋买卖市场现实需求
城市用地不断蔓延、新楼盘不断拔地而起的同时,伴随着的是房价过快上涨、房屋资源垄断、炒作、空置等局面。房价已严重超出普通购房人支付能力这一实情无须赘述,有学者对北京50个小区进行了空置率的调查,并依据调查家庭电表度数变化情况得出27.16%的空置率数据,推算出北京2007年有5400多万平方米已购商品房闲置。实践也证明,提高购房首付比例、提高贷款利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措施根本撼动不了房价高涨的根基,而限购令又因其行政色彩太浓为某些人所诟病,也确实影响着经济的活力。通过科学设计房产税细则,理想的房产税的出台和扩容是解决上述问题的良好途径。
四、制定理想房产税应注意的问题
(一)充分尊重民意,防止赋税负担转嫁
加大宣传力度,使民众对房产税的出台目的及征收细则有客观判断。房产税的征收涉及多方群体利益,凸显强化正确认识和加大解释力度的必要性。可通过多种途径,比如送政策入户、开设培训班等,在此过程中要深入了解普通民众对于房产税的看法和意见,并将其作为市场反馈的主要内容纳入房产税后续改革之中。
有种现象值得关注,即防止多套房拥有者将房产税新增税赋转嫁给下家,进而拉高房价或抬高租金。近日,很多以房地产中介为主要代表的“甲方”已经明确将此可能的负担转嫁给租房者。如有租房协议出现补充条款“若遇不可抗的政府行为对该房屋征收税费,乙方除按第4条之规定逐年增加租金之外,还应承担增加税费总额的80%。若乙方不愿支付,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按第5条之规定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劫贫济富”的现象是普通民众最担心的,政府在制定房产税细则时应该考虑如何有效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二)分类满足市场需求,将房产税定位于调节房价的利器
针对不同类型的市场需求,采取不同的解决措施。总理在2012年两会上提出要促进房价合理回归,指出房地产调控目标有两个:一是促使房价合理回归不动摇,二是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房产税无疑是调节房价走势的最有效手段。当然,前提是,必须将房产税设计成梯度型、重度型税种,同时,用于自住的首套房(或低于一定面积标准)一定要免征。这是满足房屋买卖市场现实需求的精准定位。对于土地出让市场现实需求,则要从改变地方政府官员意识和绩效考核标准入手,改变地方政府财政对土地收入的过度依赖,加快地区经济结构的优化进程才是可持续发展的上上策。
(三)严格执法,以技术手段和民众监督机制作为政策生命力保障
土地作为共有资源,与之不分家的房屋作为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任何人都有义务将家庭住房信息让渡给公众。据有关报道,全国住房信息系统预计2013年实现县级以上城市联网,届时,异地购房和多套购房行为监管,以及房地产税政策将具备基本的数据基础支持。在房产税征收过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加大偷税漏税打击力度。同时,强化和加大普通民众对房产税执法的监督意识和可行性建设空间,使房产税能在公平公正的大前提下,对房地产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袁竟凯.对进一步推动房产税改革的思考.经济师.2012.5
2.李木子.房产税试点扩大将成下一轮楼市调控重头戏.证券日报.2012.8.18
3.张敏.多省密集派员进京备战房产税试点扩容.中国证券报.2012.8.28
上海是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上海房产税细则中规定:一是本市户籍:购首套不管面积多大免收房产税。二套以上按人均面积60平米计算、超出部分面积乘单价乘70%乘0.6%(0.4%)等于房产税,每年征收,一年申报一次。如卖掉前面一套变首套,以后可免;二是外地户籍:有本市长期居住证满3年可免交房产税(如只满1年先交2年到满3年可退前面2年交的房产税)。没有长期居住证的外地人需每年全额(不以人均面积计算按产证面积全部缴纳)缴纳房产税直到卖掉为止。三是外籍人士:每年全额(不以人均面积计算按产证面积全部缴纳)缴纳房产税直到卖掉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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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地下车位通常采取销售、出租、按购房面积比例赠与业主使用等形式获取利益回报。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不同的税收。只有明确各经济行为下的权利归属,掌握正确的会计处理,明确自身的纳税义务,才能规避涉税风险。 以下就此问题展开分析:
一、地下车位的构成以及权属
1、非人防地下车位:根据《物权法》及法律规定,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标识的不属于人防设施的地上或地下面积。由开发商投资修建的地下车位,开发商可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人防地下车位: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标识的属于人防面积的,该人防地下面积的权属单位为政府或市、县(区)人防办公室。开发商在和平时期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开发商无权出售。
二、不同处置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分析
1、销售非人防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
⑴会计处理:收入与成本单独设帐,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⑵税务处理:主要涉及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①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对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已作废,虽然新修改的《营业税条例》和《细则》没有谈到“永久使用权”这几个字,但是,总局的《营业税释义》中说:取消原条例中的“永久使用权”是因为在149号文件《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就已经明确——销售永久使用权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子目”所以,此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②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
③土地增值税: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前取得的销售非人防车位使用权收益,纳入房地产销售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畴的非人防地下车位收益与其对应的成本应遵循配比原则。
④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所签署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征税名目,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2、分期租赁
⑴会计处理:租金收入与出租成本应单独设帐,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⑵税务处理:主要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
①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于经营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税率5%计算缴纳营业税。
②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取得的实际租金净利按25%缴纳。
③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 号)的规定,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12%从租计征房产税,并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④印花税: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纳税规模,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3、按购房面积比例赠给业主使用
⑴会计处理:如果将地下车位在销售房屋时按购房面积赠与业主使用,则此部分成本作为公共配套设置处理。计入“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等科目。
⑵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
①土地增值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在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1月17日,国务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在房产税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上,赋予国务院更多的权限。这也被看作是为房产税改革做法理依据的铺垫。
1月27日晚,上海、重庆分别出台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并从2011年1月28日起实施,这标志着争论了一年多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序幕。
房产税试点征收已经近5个月,从上海和重庆征收情况来看并不乐观。根据上海的官方统计,截至4月27日,上海市税务机关认定的应征税的住房2306套,从3月份上海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纳算起,约20笔应征房产税已经缴纳。即使按照每套住房平均交纳5万元计算,上海房产税试点3个月的入库税款只有百万元左右,全市范围3个月的税款甚至远远不到上海市的一套房款。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上海应缴个人住房房产税很容易匡算:试点前3个月,20笔已缴税款对于2306套应税房源,等于上海个人住宅房产税的缴纳比只有应缴房源的1%左右。
重庆的情况同样惨淡,5月5日,重庆市财政局有关人士表示,截至目前,重庆市入库的房产税试点征收税款只有几十万元。
二、房产税重在完善税制,降房价之访“流产”
在国内房价久调不降的困局下,房产税一度被视为遏制房价升势的“撒手锏”。但试点的运行实情却表明,房产税的威慑力着实被高估了。上海2011年4月商品住宅成交均价22881元/平方米,环比上涨2.35%,5月商品住宅成交均价22387元/平方米,环比下降2.16%;重庆2011年4月商品房成交均价环比上涨7.08%,5月商品房成交均价环比上涨4.05%。当然,试点城市房产税开征条件较为宽松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但更为重要的是,市场对房价继续走高的预期始终未能真正扭转,以至于在“税收转嫁”等思维的怂恿下,房产税利器被“钝化”了。
实际上,房产税本身就不具备降房价的功能,其开征试点重在完善税制。
一是完善和健全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一个健全的房地产税收体制应该有生产、交易环节的税,也应该有财产环节持有税,长远来看两种税制并存是合理的体系。从国际实践看,房产税主要作用是保障地方财政收入,并没有调控房地产价格的显著功能。
二是有利于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我国人多地少,需要对居民住房消费进行正确引导。在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通过增加住房持有成本,可以引导购房者理性地选择居住面积适当的住房,从而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三是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收入分配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这种差距在住房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房产税是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三、试点效果受限购和信贷紧缩政策影响较大
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除重庆的独栋商品住宅外,其他各类应税住房都是针对新增部分征收。这一政策受到“新国八条”限购新规的冲击,在实施效果上将大打折扣。
新限购政策规定: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关键词:房产税
引言:城镇化绝不等于房地产化,但城镇化也离不开房地产业的支持。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城镇化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立即着手变革现有的房地产制度。鉴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所处的实际地位,其与金融、消费以及数十个关联产业密不可分的关系,建议将房地产制度改革置于下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位置,其中,将房产税作为房地产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核心。过去20年,我国货币超发,却没有造成恶性通胀,是因为大部分流动性被房地产市场吸纳,并表现为地价和房价近十年的高涨。这一幕未来20年绝不能再重复。只有将囤积在房地产市场的数以万亿计的资金挤压或解放出来,其他急需资金的产业和行业才能获得发展的资本,否则,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几乎不可能取得成功。能发挥这种功效的,唯有在房产保有环节征收累进税率的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又称房屋税。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以上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房产税实现起来困难重重,一直以来,地方政府除了土地出让金外就没有特别好的收入来源,大部分的收入都将上缴中央,由中央再来划拨分给地方。如果有了房产税地方政府则可以有一个源源不断的收入来源。但是房产税依然没有更多的细则。实际上在2011年的时候住建部就提过在2012年实现全国联网,便于收房产税,但直到现在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这件事。
房产税的评估与征管需要大量数据作为基础。房产税需要包括税收、土地、房屋等多个政府部门协调配合,实现政府数据的共享。同时,房产税评估需要在短时间内对大量不动产进行统一、准确的评估,因此需要批量评估技术和系统作为技术支持。政府部门的完全对接,对市场上庞大的、错综复杂的产权进行一一鉴定,这些在技术上本身就存在困难,一时间很难达成。
同时,对于出台房产税舆论方面也持了不同的态度,许多人认为房产税征收有利于地方财政收入,能够起到抑制投机的作用,能够引导楼市平稳发展。而有些专家和学者则认为,房产税到最后或将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增加购房者压力,属于重复收税,可能将房价推上高位等。
近些年来,房价非理性上涨,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调控政策,但收效甚微,高房价问题在今年“两会”的十大热点问题中仅次于收入分配问题,而屈居亚军。面对畸高的房价政府决定实行房产税政策。但个人认为,房产税政策对房价的抑制作用有限,上海、重庆房产税的试点已满两年,但其影响有限,对房价走势影响不大,并未对购买行为形成太大的压制作用。
国外的房产税政策对我国房产税政策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在国外,很少听到人们抱怨房地产税,住房就要交税,对他们来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因为他们知道,房地产税主要用在公共开支上,如街道整修、公园、垃圾清理、警察、消防、教育、公交、博物馆、图书馆等。
在美国,对房地产商占有、处置、收益等各个环节征收的各类税项总称为房产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美国的房屋主人都愿意缴纳房产税的,这与美国的房产税政策较好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有关。对于美国公立学校的学区来说,从添置操场里的运动器械,到支付校车的庞大开支,从为教师发放工资和福利,到为低收入学生免费提供营养午餐,每年的开销大得很,因此从房产税中抽得的比例也高得多。如果一个家庭的孩子选择公立学校的话,从学前班到高中毕业的十几年中都不用交任何学费,这笔钱都出自他们缴纳的房产税。假若赶上了一个好学区,孩子就会接受更良好的教育,将来的就业和人生前途也会更为光明,家长自然会欢喜,当然要缴纳的房产税也会比别的地方来得多。
房产税的征收以及其他配套政策的实施,一定要公开透明,集思广益,务必倾听基层民众的心声。借鉴国外房产税政策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我国房产税政策的实施提出以下建议:
1、房产税的税率不能太低,税率太低,如隔靴搔痒,效果甚微甚至让以前心存恐惧的人从此肆无忌惮,势必推高房价。税率太高又会加重人民的负担,引发社会矛盾,甚至可能引发楼市崩溃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灾难性后果。
2、适度扩大征收对象随着房产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征收过程的成熟,可以适度地扩大征收对象的税源基础。建议免征唯一住房的家庭,对二套及二套以上的房产进行征税,而且采用采取差别的累进税率方式,真正落实房产税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作用。此外,目前试点城市重庆的房产税征收对象虽包含增量及存量房,但仅针对别墅,其他高档住房等产品均是针对增量房产征收;另一试点城市上海则主要针对新增房产征收,未来必须适时的扩大征收税源,并且要从“增量房”向“存量房”的过渡。应逐步改革其征管方案,新的试点应该将居民现有大户型和单价高的住宅也逐步纳入,而不只是针对新房征收。
3、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出台的政策应该向低收入者倾斜,同时借鉴美国的房产税政策的长处,应该将房产税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结束语
要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光靠行政手段还不够,还要依靠市场调节手段。鉴于“限购”等行政措施的短期效应,以及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在全国推行房产税的大方向是对的。通过开征房产税,一方面可以弥补地方在土地收入方面的缺口,另一方面为未来取消“限购”创造替代性制度。通过征收房产税,使资源超量占据者付出更多,从信贷和税收制度上确立住房的消费品属性,有利于加快房地产发展模式转型,及时纠正以往将住房作为投资品而非主要作为消费品的观念。征收房产税加大房地产的交易成本,把房地产价格打压下来,扼制一些购房者的购房欲望和需求,特别用高税收扼制投机性炒房行为。挤压房地产业的泡沫经济,规避金融风险。但这仅仅是房产税的短期目标。从长远来看,开征房产税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调节居民消费结构和缩小收入差距,进而推进宏观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1、房产税能否抑制房价. 城市住宅, 2010年 06期
当前房地产板块的估值已对调控政策利空有反映,中长期的投资价值凸现,随着房产税试点脚步的大大加快,房产税细则出台后或许成为市场投资机会出现的契机之一。
上周,A股市场的交易如预期般的清淡。然而,9月29日晚,央视《新闻联播》关于“国家有关部委近日分别出台措施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报道却引发了人们的纷纷猜想,是调控加码?还是靴子落地?正当困惑之际,“招保万金”对此给予了坚决回应,房地产板块在“招保万金”的带领下整体逞强,似乎是在宣布“王者归来”。
五道金牌齐发 调控加强
国家有关部委近日分别出台措施,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主要内容包括:1、各地要加大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力度。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在一定时间内限制购房套数,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地方将被约谈直至追究责任;2、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全国暂停三套房贷,暂停无1年以上纳税或社保证明的异地购房,首套房首付提高到3成,禁止消费型贷款用于购房;3、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楼盘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4、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5、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囤地捂房者暂停再融资、公司债和新买地资格。
靴子尚待落地
尽管本次不少政策利空在市场预期之中,但仍有不少政策超出预期:对政府实行问责制、全面停止三套及以上房贷和异地房贷、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并扩大到全国、对违法违规的开发商暂停股权和债权融资。而国家选择在这个时点这样的调控信息主要目的在于为“十一”期间的房地产供需情绪降温,以免近期的市场回暖情绪在“十一”黄金周期间不理性爆发而把决策当局逼上更险的调控绝路。
首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30%的主要压制对象为刚性需求,该手段对8月以来量价出现回升压力起到了有的放矢的压制。4月首次调控政策之后购房者中刚性需求占到90%左右,而首付比例的提升对刚需的杀伤力是所有手段中最为有效的,杠杆的提高再次挤压了当前的高房价下的需求人群,这同去年底提出的鼓励首次购房政策出现明显的冲突,但同时说明政府为达到其调控房价的目的可以不惜使用一切手段的决心。
由于此次对贷款发放对象和范围的界定再度从紧,并强调了对违规银行的惩戒。预计短期内国家会再次收紧银行的此前已经出现松动的贷款,从而影响市场前期回升的成交热度。
条文中加快房地产税试点工作并推广到全国范围的表述部分,印证了市场对“十一”期间重庆、上海两地出台房产税试点的猜想,因此也成为政策未抛下的另一只靴子,由于房产税在征收范围、税率制定和征收值确定上仍有许多预期不明之处,市场仍将在迷茫中等待另一只靴子落地。
投资建议
信贷再收紧政策符合预期,房产税试点的脚步将会大大加快,预计以沪渝为代表的保有房产税试点短期实施概率非常大,房产税细则出台后或许成为市场投资机会出现的契机之一。随着市场等待的靴子陆续落地,房地产板块将有阶段性反弹行情。当前房地产板块的估值已对调控政策利空有反映,中长期的投资价值凸现,但超出市场预计的利空可能使板块短期继续下挫,若出现大幅下挫即是绝佳的买入机会。国泰君安表示,因行业量价基本面难以持续好转、政策面基调依然严控,维持行业“中性”评级。未来将有阶段性反弹行情,建议逢低介入,可适度参与。重点关注:前海区域开发、城市更新改造的受益龙头招商地产、深天健、华联控股;有条件逆周期扩张、销售历史性放量的万科A、保利地产、首开股份、荣盛发展、鲁商置业、金地集团等。
从房产税试点城市显现出来的效应,以及部分城市房产市场“突围”战的暗潮涌动中,可以觉察到,地方政府对于房产税的扩围实际上是有抵触情绪的。究其原因就在于,房产税扩围后对自己是不利的—这是问题的实质。事实上,面对房产税扩围的局势,地方政府已被置于了“囚徒困境”,两头受挤,骑虎难下。房价降下来,负面影响和连锁效应太大,而替代财源和补救措施又不能及时跟进,在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后续影响下,资金缺口必将日渐加大,通过开征房产税缓解财政压力“远水不解近渴”。而房价降不下来,又不符合中央政府房地产调控的意图。
扩围迷局
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赋予税政管理权限的责任主体,在房产税扩围中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直接关系到房产税扩围的成败。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表示,“扩大房产税试点,落地还取决于地方政府配合。”对于地方政府而言,随着土地资源的逐渐枯竭,房产税必将成为“土地财政”的主要替代财源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然而,这一替代过程并非是一帆风顺的。
首先,短期内会产生潜在的经济负效应。目前,房地产业及其相关税费,已被演变为事实上的地方支柱产业和地方政府的“二财政”,继而通过各种“挂钩”等手段让其承载了城市经营、教育、就业等过多的职能和任务,并形成了强烈的“路径依赖”和“锁定效应”。在这样的格局下,地方政府当然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商品房价的大幅下降,一旦下降,短期内所产生的潜在经济负效应是地方政府难以承受的。
其次,短期内会阻碍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房产税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在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效率、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事实表明,经济发展愈是欠发达、土地资源愈是紧张的地区,其对房产税的期望值就愈高。由此,若不妥善处理好房产税与业已形成的“土地财政”替代中的短期与长期问题,不仅不利于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反向的阻碍作用。
第三,现有征管技术与税基的确定不完全匹配。以家庭为征税基础,在体现房产税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同时,也会带来避税上的便利,如将户口拆分到不同的房产项下,即可轻易达到避税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囿于现有征管技术和条件的限制,对以家庭为征税基础的保有环节房产征税存在一定的难度。
第四,现有征管技术与房产存量的确定不完全匹配。摸清家庭和个人的房产存量,是计征房产税的前提和基础,这就需要对房产存量进行普查和对房产实行实名制。而这又无异于将官员的部分财产也公开了,必然会因触及到个人利益而困难重重。近日中央党校《学习时报》载文称官员财产公开“乐观估计”最少需要十年,操作难度由此可见一斑。
第五,房产税“连锁效应”。如担心房产价格下降会影响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到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担心房产税政策会对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等带来不利影响;担心先期推出房产税政策会影响其吸引力和地区竞争力;等等。
破解之道
房产问题是各种经济社会问题的集中体现,作为中央政府赋予税政管理权限责任主体的地方政府,在房产税扩围过程中,应积极寻求多方利益的均衡,减少扩围的阻力和成本。
首先,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按照“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地方财政体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对于一般地方税税种,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权,并允许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逐步建立完善以房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
其次,妥善处理房产价值评估和认定过程中的税收公平问题,为房产税扩围创造条件。从财政理论的先驱威廉?配第到亚当?斯密,再到今天的布坎南,无不把公平作为税收的最重要的原则。税收公平,意味着情况相同的人负担相同的税负,情况不同的人负担不同的税负。就其计税基数房产价值来看,目前的评估技术以及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公信力都与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面对错综复杂的房产所有权权属问题,我国还远未建设起一支具有较强公信力的,庞大、独立的房地产评估师队伍。
第三,建立完善房产税征管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房产税征收透明度。将房产税征管信息通过网络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社会公众的监督,是做好房产税征收工作的必要条件。在美国,一个税务人员可以负责很大一块片区的房产税征管工作,效率很高,从未出现过“关系税”、“人情税”,人为设租、寻租行为和腐败现象,更不存在“自由裁量权”问题,这在我国简直是不可想象的,其中的秘诀就是信息公开。公开税收征管信息,实行全程动态监管,是“视其赂之多寡以为税额之低昂”的克星。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商品房不仅是城市居民生活的必需品,更成为部分人投资的工具。针对我国越来越突出、越来越严重的房地产热现象,必须找出我国房地产税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对现行房地产税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房产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了未来房产税改革方向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房产税;改革
分析近两年房产税在上海、重庆两地的改革试点效果,可以看出房产税的实施对抑制投资投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从中看到了目前我国房产税改革仍存在一些尚未完善的问题。
1.房产税改革存在的问题
1.1缺乏法律规章制度
目前征收房产税的政策意图、标准都不明确,2011年重庆和上海两地试点的直接依据只是当地政府的规章制度。房产纳税人如果不缴税,税务部门也无法对其实行强制措施。一是征税行为从法理上站不住脚,二是《征管法》并未赋予税务部门对自然人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1.2计税依据不尽合理
目前重庆、上海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均为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实质上,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税款的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变化需要,特别是在税负负担水平上,一些成立时间较长的企业的房屋的历史原值已经远低于市场价值,采取目前的计征方法的合理性是值得商讨的。如果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能逐渐使用“评估价值”代替“交易价格”,效果会更加明显,但是目前房地产评估机构仍大片空白。
1.3没有涉及关于土地出让环节的条款
新房产税没有涉及任何关于土地出让环节的条款,没有改变土地出让的成本结构,也就不能对土地出让的成本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既没有能改变政府对土地出供给的决策,又没有实质性改变地产商对土地资源的需求。
1.4缺乏专业的信息管理系统
上海、重庆的房产税除实施标准、细则等尚存争议外,个人住房信息不透明、不联网也是房产税全面推开的一大障碍。支撑房产税改革的重要前提是“公开透明的社会信息”,然而目前全国联网的住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个人收入诚信系统等房产税的征收基础欠缺,缺乏全国或是地方省市一级的住房信息系统。
2.房产税改革趋势
针对目前我国房产税仍然存在的问题,在结合上海、重庆的房产税改革试行效果以及业内外学者提出的观点,就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发展前景和趋势给出如下几点建议:
2.1 建立房地产评估机构
完善房产税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把计税依据从交易价改为评估价,而如何对存量房进行统计与评估是一个难题。如今的城市房屋,品类繁多身份负责。有政府免费或者极其廉价划拨土地建的各类福利房,有拆迁安置房,有历史上民众“征了国家的地”在上面盖并且几代人慢慢更新换代的棚户房,有大量新时期以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盖的小房权房,还有一部分是土地招拍挂以后通过有偿出让七十年或四五十年土地使用权盖的商品房。所以,要加快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的建设,以此可以将一个征收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片区,每年对其中一个或几个片区的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调整,为以房地产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打下基础。同时建议房地产的评估机构为政府机构或非盈利组织,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为房产税的征收提供技术上的可能。
2.2 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是征收房地产保有税的基础。协调各方利益,以城市住房信息为重点,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建立部、省、市三级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数据库,并使之成为一个具有准确、完整、透明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全面掌握一个家庭和个人在全国范围内拥有的房地产情况,包括不动产坐落、面积、价值、性质等详细信息,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最终达到通过该系统集合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自动产生房地产的评估、并自动打印税票。同时可以通过该系统公开透明房产税的用途,以确保房产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证税收所得用于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此外,这样的数据库的建立,可以达到约束房地产的投机行为和抑制异地炒房。同时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系统表面了国家征税房产税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削减了投机者逃避房产税的可能。同时为在全国内推开房产税改革打下基础。
2.3 建立房地产申报制度
拥有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取得房地产产权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该项房产的价值。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房地产登记部门取得相关资料,然后直接向房地产所有人邮寄“房地产申报表”,房地产所有人或其人必须于收到改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填写申报表并送还税务主管部门。
2.4 增加保有环节的税收征收范围
房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将肯定会继续增加试点城市,探讨更多的模式和经验。制定房产保有环节税收政策,明确征税对象,从房屋价格、面积、户型等方面进行细分,制定详细征税方案,增加房屋持有成本,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
参考文献:
[1]王双彦.2012年注册会计师(CPA)全国统一考试应试指导: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116-129.
【关键词】房产税;改革;思考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规范,是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其征税对象主要是生产经营性房产,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税,这种房产税制,长期以来难以满足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作为全国首批城市启动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将适时推广。
一年来,房产税改革试点成效如何?从笔者了解到的情况看,这些试点对房地产市场所产生的影响不大,对遏制高房价所起作用更是十分有限。改革试点没有达到预期收效。于是,针对房产税争议不断,中国为什么要征收房产税?究竟房产税能否遏制高房价?开征房产税会否增加百姓负担?何时开始全国推广?一直是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对此,笔者从以下方面对我国房产税改革提出几点思考。
一、全面改革房产税制度的重要意义
现行的房产税税制存在种种弊端,上海、重庆的试点改革又没有达到预期收效,于是 “中国要不要征收房产税,如何征收房产税”的质疑声不断。笔者认为,在中国征收房产税,进行全面的房产税税制改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利于地方税收体系建设,建立地方支柱税源,解决地方稳定财政收入来源。中国现行的税制体系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而开征房产税意味着中国财产税缺失状态的终结,意味着地方政府握有了可对包括收入、消费、财产等多个环节实施税收调节的相应手段。这种支柱税源的确立,有助于地方政府摆脱对卖地收入的过分依赖。第二,有利于全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第三,有利于抑制房价,确保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第四,有利于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抑制两极分化。同时,房产税对合理引导消费、节约资源、城市化健康发展、加快住有所居目标实现,以及保护大多数老百姓规避过度消费和超前消费所致风险都有重大意义。
二、在上海、重庆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原房产税的征收对象范围
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其征收对象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不包括农村的房屋。自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规定其征收对象为,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同一天,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其征收对象为,重庆主城9区内存量增量独栋别墅、新购高档商品房、外地炒房客在重庆购第二套房。可见,两市都明确主要以增量住房征税为主,对存量住房触及较少。笔者认为,如果主要针对新购住房课税,就意味着征税对象没有被平等对待。再说,随着新购住房逐步便成为存量住房,如果要实现房产税的可持续性,并把其打造成为地方财源的支柱,房产税势必将对存量住房征收。所以从税法公平原则出发,除对居民生存权的房产免税外,对拥有个人居住房屋者均应当征税。征税范围应当既包括新购的房产也包括原先的存量,既包括高档住房,也应当包括普通住房。从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房产税的实践看,房产税是对个人拥有的住房普遍征收,无论是增量和存量住房都在纳税范围之内。
另外,现行房产税把广大农村的房屋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部分农民已经转换成了“市民”身份,只是没有真正离开他们的生活区域而进入城镇生活,对他们用来转作经营性用途或者出租的房屋,是符合房产税征收范围的。按照“宽税基”的原则,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不局限于城市房产,还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等。当然对用于农村农用房产可以实现税收优惠,这样,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拥有的住房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城乡公平,有利于税收管理。
三、改变原房产税计税依据,实行差别税率,完善调节功能
我国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上海、重庆试点改革是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根据我国目前土地和房产大幅度升值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城市新房市值与旧房市值相差非常大,以余值为计税依据不但人为的缩小了税基,而且由于新的房屋税负重,老房屋由于价值低、税负轻,显失公平。另外,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与房产余值差距很大,按不同计税方式计税,会导致税负不均等状况,使纳税人产生相机抉择效应,容易产生税收的漏洞,造成税源的流失。而以实际的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会因不同城市、同一城市的不同地段的房产交易价格的不同而税负不同,也会因为不同时期的购房成本的差异而导致房产税税负的不公。所以,这个只能是试点初期的短期做法,从长期来看,笔者认为,房产税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可以避免因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或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带来的弊端,也更贴合我国实际情况。当然,建立科学的评估制度是保障。
关于税率问题,就上海和重庆房地产税试点情况来看,不仅房产税征收的税率只是象征性的(比如上海的房地产税税率为0.4%-0.6%,重庆为0.5%-1.2%),而且房产税率既没有差别性也没有减免。由于房产税率过低及征收范围过小,所收到的税收总额十分有限,从而使得这种房产税的征收对住房价格影响十分有限,也谈不上对遏制高房价起到作用。笔者认为房产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房产面积、市场评估价格区别对待。一是让占有房产多的人交税,占有越多,交税越多;二是抑制住房消费上的奢侈现象,为社会节约住房资源和土地资源,同时对住房投机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充分发挥房产税对收入和财产合理分配的调节作用。
四、进一步创造条件,完善房产税的配套改革措施
从我国的现状看,房产税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保证其顺利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至关重要。笔者以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完善税法法规,建立严密的财产管理登记制度,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个人住房信息全国联网,做到有法可依,信息共享。第二,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房产评估制度,建立与评估有关的信息数据库,为房产税税基提供可靠的数据来源。第三,完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实行按年计算,一次性缴纳,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方式。保证全年房产税按期入库,减少税收征管成本。
参考文献:
[1]刘尚希.释疑房产税[OL]./opinion/zjgc/20120706/6719500.shtml.
[2]王鸿貌.关于我国房地产税收的几个问题[J].税务研究,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