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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对上级的情况报告

时间:2022-10-12 19:14: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下级对上级的情况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下级对上级的情况报告

第1篇

应用写作中按照行文关系、文件去向,可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上行文。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的发文,如请示、报告。其行文方向有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三种。

1.逐级行文

即下级机关向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机关行文,是上行文最基本、最常用的方式。除特殊情况外,下级机关一般均应向直接上级机关行文,以保持正常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2.多级行文

即下级机关在必要时向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机关和更高一级的上级机关行文。这种行文方式只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如遇有重大问题时才可使用。

3.越级行文

即下级机关在非常必要时,越过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机关而向更高级的上级机关行文。这种方式只能在下列特殊情况下采用:

(1)由于发生特殊紧急情况,如严重自然灾害等,逐级上报会延误时机,造成更大损失的问题;

(2)向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机关请示多次,长期未能得到解决的问题;

(3)隶属下级机关与上级机关之间有争议而无法解决的问题;采集者退散

(4)上级机关交办的,并指定越级上报的事项;

(5)对上一级机关进行检举、揭发的问题;

(6)询问与请示极个别的、必要的具体问题等。

平行文。指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的发文,如通知、函。

下行文。指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的发文,如命令、指令、决定、决议、布告、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等。

(二)下行文

下行文是上级机关向所属的下级机关的行文。其行文方式有逐级行文、多级行文、直达基层行文三种。

1.逐级行文

即采取逐级下达的方式或只对直属的下一级机关行文:

2.多级行文

即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向所属的几级下级机关行文。

3.直达基层行文

即上级机关直接向最基层机关行文.采用这种方式行文的多是无须保密的普通文书。

(三)平行文

平行文是相互没有隶属关系的同级机关或者不属同一系统的机关之问的行文。这是不分系统、级别、地区、性质的机关之间的行文。机关之间需要彼此联系工作、沟通情况时,可以使用函、知照性通知等文种。

(四)泛行文

主要是指公文可以同时上行、下行或者平行,还向社会公布。行政公文中的公告、通告即属于此类。

第2篇

协助领导者撰写公文是秘书工作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秘书工作者要顺利完成这项任务,就必须认识和掌握公文写作的规律。办公室公文写作规律具体表现为五个方面相同一的涵义。

(一)起草者的思想与领导意图相同一

公文是各级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是领导者行使领导职能的重要手段。公文写作任务一股由机关秘书人员承担,只要公文写作任务一下达,秘书人员必须按照领导要求努力完成。公文写作不同于其它文章的写作,是受命写作,而不是自由创作,是“要我写”而不是“我要写”,公文内容必须体现领导机关的工作意图,不允许掺杂作者个人的意见。作者思想与领导意图必须保持高度一致,才能保证公文的质量,获得领导者的认可。这就告诉我们,秘书人员在公文写作中一定要首先领会领导意图,弄清发文的目的、对象、内容、要求、时间等要素,然后再写作。领导意图还包括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秘书人员也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领导机关制发文件的工作意图。

(二)写作内容与客观实际相同一

公文是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用于处理公务的文书,并具有法定的效力,因而,公文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所提措施是可行的,不允许有半点虚构和夸张。公文起草者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笔下有财产万千,有人命关天,有是非曲直,有毁誉忠奸。因此,写请示和报告,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否则,就是欺骗上级组织;写决定和指示,必须符合执行单位的实际,否则,就是一纸空文,无法落实。这就要求秘书人员在动笔起草公文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占有第一手材料,并且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提出的任务措施和要求必须从受文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行文应简短,文风要朴实,做到实在、管用。

(三)行文格式与发文用途相同一

公文是具有规范体式的文书,公文写作是一种规范写作。国家规定的公文格式,是为了充分体现公文的法定权威性和约束力,以便更好地实现发文目的。每种行文格式各不相同,都与发文用途密切相联。发文用途规定了行文格式,行文格式反映发文目的,为发文用途服务。例如,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就要选用“命令(令)”的文种和体式;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就要选用“指示”的文种和体式;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就要选用“报告”的文种和体式。每个文种的选用是不同的,选用什么文种主要是由行文用途所决定的。遵循这一原则,就能正确选择公文的文种和体式,明确表达发文用途,实现公文的效用;违背这一原则,就可能选错文种,用错体式,不能有效地发挥公文的作用,甚至给工作造成损失。这就要求我们,秘书写作必须熟悉党、国家和军队机关公文处理有关条例和办法,严格按照法定的格式撰写公文,不能随心所欲;必须根据发文用途和行文关系正确选择文种,采用恰当的表达体式,学会模式制作,使所写的公文既规范,又适用。

(四)公文语言与行文关系相同一

公文是以书面语言为表达形式的沟通与交流工具,因此,它的语言既区别于文学作的语言,具有明白、平实、简洁、规范等特点,又是要符合行文双方的隶属关系,根据行文关系选择公文用语。例如,“报告”、“请示”是上行文,在公文用语上必须体现出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尊重、请教、礼貌,多用陈述语气;“决定”、“指示”等是下行文,在公文用语上必须体现出坚定、果断、要求,多用祈使语气;“函”是平行文,在公文用语上必须体现出尊重、平和、谦恭,多用商量的语气。这种特定的语句、语气和语词,都是由行文双方的隶属关系决定的。遵循这一规律,就能实现公文表达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实现行文目的。这就要求我们,秘书在撰写公文时,一定要根据行文双方的关系选择恰当的语言和语气表达形式;否则,就有失体统,不合规范。

(五)拟制速度与公文时效相同一

秘书写作往往有规定的时限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写作任务,否则就难以发挥公文的作用。尤其是在紧急的情况下,更要争分夺秒,及时起草、送审和印发。否则,对上不能使机关及时了解下情;对下,不能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公文制作速度是由公文的时效性决定的。公文的时效性越强,要求秘书的写作速度越快;必要时加班加点,按时完成。这个就要求秘书人员应当从平时注意材料积累,培养快速构思能力,学会模式制作,练就一气呵成的硬功夫,勇于吃苦耐劳,学会电脑写作等方面入手,提高快速成文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按时完成写作任务。

第3篇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4篇

一、受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职责

(一)受理机构

县卫生局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行政办公室,主任由陈阳生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投诉受理工作。

(二)工作人员职责

1、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不推诿、敷衍、拖延。

3、严守保密,注重保护投诉人,对需保密的材料不得转送或透露给被投人员或被投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4、对投诉人的当面投诉举报,认真做好记录,必要可录音;电话投诉,必须认真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并可录音;收到投诉信函和提高的书面材料,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5、对不属于本“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投诉,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积极协助投诉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处理;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信函投诉,及时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并将情况告知投诉人。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待指示后及时处理。

6、对妨碍投诉秩序的人,可严肃批评教育,也可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据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投诉中心”发现下级组织对投诉人员的处理、复查有错误的,有权直接调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组织重新处理。

二、受理范围

对投诉的下列问题,予以处理:

(一)违反政纪、从政从业道德规范;

(二),以医谋私;

(三)执法执纪不公,徇私枉法;

(四)服务态度差;

(五)办事效率低;

(六)乱收费、乱罚款、乱提价;

(七)监管不严,导致非法行医问题严重,扰乱医疗服务市场;

(八)不履行服务承诺;

(九)政务不公开,搞暗箱操作;

(十)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受理程序

(一)对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投诉和信件进行分拣、拆封、装订、盖收信章,确定承办人;整理投诉电话、上访人员情况及反映问题记录。

(二)审阅来信、来访登记、投诉电话记录,明确投诉的主要问题、发生时间、地点、分清问题性质,弄清投诉人的要求及其他关键细节;将投诉事项在登记薄(表)或电脑上进行摘记或录入;对群众来信、来访或投诉电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按照程序处理后,酌情给投诉人以回复;同时把处理完毕的来信、来访及电话投诉的数据填(录)入统一格式的统计表,为研究一定时间的投诉情况提供依据。

(三)对上级交办的重要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按时回报结果。在对重要投诉事项的处理过程中,要主动回汇报,争取上级的指导和帮助。

(四)对承办单位处理投诉举报结果进行审核,结案、归档。

四、受理分工

受理社会各界投诉,实行分级管理。

(一)“投诉中心”负责调查处理群众对本局机关公务员、下级组织领导成员投诉的问题。

(二)局机关各股股长按照“投诉中心”的要求,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负责调查处理群众对其所辖业务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三)县医疗集团公司、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保健中心的投诉机构、分管投诉工作的领导负责调查处理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四)县卫生局“投诉中心”可以受理群众对县医疗集团公司、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保健中心、卫生监督所和下一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的投诉;可以直接调查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

(五)办理时限

1、“投诉中心”对上级转办并要求报结果的投诉事项,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结办,同时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2、县卫生局各股室对“投诉中心”交办并要求报结果的投诉事项,应收到交办件之日起15日内办结,并提供处理材料。

3、县医疗集团公司、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保健中心对“投诉中心”转办并要结果的投诉事项,应当在收到转办件15日内办结,同时上报调查材料和处理决定。

4、“投诉中心”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投诉事项,应在获得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疏理、分类、填写单等,提出处理意见,呈领导阅示后作出处理。

5、投诉人和有关单位对县卫生局做出的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30日内向县卫生局提出复查意见;县卫生局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5日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5篇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部门通过行使土地监察职权,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

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第五条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土地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土地监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土地监察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土地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

第二章土地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土地监察机构,是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内部职责划分设置的专门负责土地监察工作的职能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土地监察机构,建立土地监察队伍。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区、乡(镇)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派土地监察专员,检查指导土地监察工作。

第十条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土地监察人员。

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通晓土地监察业务,熟悉土地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

土地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能任用。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关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执法活动。

第三章土地监察职权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

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享有以下权力:

(一)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二)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

(三)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活动依法进行制止;

(四)对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个人和单位主管人员,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监察对象提供或者报送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可以进入土地违法现场察看和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

(四)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但继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

(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违法批地行为予以公告,宣布批准文件无效,注销土地使用证,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必须佩带土地监察标志和出示土地监察证件。

土地监察标志和土地监察证件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拒绝、阻碍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或者对土地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行为;

(二)建设用地审批行为;

(三)土地开发利用行为;

(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

(五)土地复垦行为;

(六)基本农田保护行为;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

(九)房地产转让行为;

(十)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对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检查内容,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根据土地监察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针对某一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三)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第二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与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建议;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责令修改或者撤销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消极执法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履行;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未经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

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处理,也可以自己依法处理。

第五章土地监察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把土地监察工作纳入土地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监察工作报告制度。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土地监察工作。必要时,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回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土地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和完善土地监察信息网络。

第二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公开设置举报电话、信箱。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违法案件统计制度。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送土地违法案件统计报表以及土地违法案件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土地管理部门对自己处理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第二十八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三十条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将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认真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向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土地监察机构的办案经费和办案工具,改善办案条件。

第三十三条对检举、揭发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监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

(二)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受到群众拥护的;

第6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最近,朱总理针对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地方对土地问题的查处,处分都太轻,违法、违纪者不会知所警诫,请你们今后要教育地方和本系统切实注意,严肃执法,从严处理。”朱总理的批示,对切实纠正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确实存在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处分都太轻”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是: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不移送;该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的不提处分建议;有的处分建议随意降低处分档次;有的地方对乡镇以下干部能够提出处分建议,而对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难以提出处分建议;特别是有相当一些处理建议被搁置,得不到落实。因此,使“违法违纪者不会知所警诫”,既影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也损害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形象。为认真贯彻落实朱总理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责任人的责任,维护法律权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朱总理的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批示精神上来,并将批示尽快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通报。要充分认识“处分都太轻”的严重危害性,克服畏难情绪和怕得罪人的思想,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倾向,切实做好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工作,并对《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查结案件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和移送案件审结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监察工作及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部门正职是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监察工作及案件查处工作负首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把主要精力用于执法监察工作。执法监察机构在调查案件时,要围绕“既处理事又处理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最终的调查报告要有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调整执法监察工作的考核内容,不仅要考核案件查处工作中的立案率、结案率,也要考核处分建议率、移送率,要坚决改变过去“查事不查人”的局面。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确立各自的立案范围,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的,上级机关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切实实行案件查处逐级上报备案制度。凡涉及追究违法当事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案件,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将查结案件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上报备案案件的定性、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犯罪案件移送书予以审查。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违纪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分、刑事处罚建议,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依法处理。对查处案件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上级交办的案件敷衍塞责或拖着不办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尽快建立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相互衔接的工作程序和制度。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就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和案件移送问题建立协调配合的机制,共同做好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主动沟通,及时通报情况,并积极配合其做好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理工作和有关执行工作。在移送案件后,有责任督促和协助落实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经督促后落实仍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处理建议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统计,并及时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报告。

五、违法违纪案件处理情况通报、曝光要形成制度。第二轮执法检查要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关键是依法追究违法违纪当事人的责任。要把对违法违纪案件处理情况通报、曝光作为案件查处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各地要做好总结和通报工作,尤其要注意通报对责任人提出的处分建议及落实的情况。要充分利用“土地日”等时机,选择一些国土资源违法违纪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做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树立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权威。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8月15日前报部执法监察局。

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纲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第七条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第八条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审计机关。

第九条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署各专业审计司于每年11月提出安排意见,并填制统一印发的审计项目工作量测算报表,办公厅汇总提出计划草案,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署各专业审计司提出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意见,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地方审计机关和署各派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拟安排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实施时间、地域分布、所需审计人员数量和工作量等,进行详细说明和测算,科学、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务。

省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授权审计项目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于4月底前报审计署备案。

第十条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前,有关审计组应当依据审计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署统一组织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编制,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地方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经厅(局)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报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协调后依法审批。授权审计项目的确定,要从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和有利于加强对上级所属基层单位的审计监督出发,注意上下结合,重点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审计署对中央审计项目的授权,实行统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则,一般在每年年初集中审批一次。省级审计机关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计署提出授权审计的请示,同时抄送审计署有审计管辖权的派出机构。授权申请应说明审计或审计调查的目的、理由、范围和内容等。署办公厅负责汇总审核,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审计长审定后,批复地方审计机关执行。

第十三条中央审计项目只授权给省级审计机关,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省级审计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审计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准则以及授权审计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审计署授权项目审计结束后,省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审计署报送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审计署每年对上一年度授权审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审计署每年有重点地对中央授权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或审计质量未能达到要求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对其授权。凡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地方审计机关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审计机关制定。

第十七条审计署派出机构在确保完成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基础上,如确有余力,可在各自审计管辖范围内,向署申报自行安排审计项目计划。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审计目标,符合审计署确定的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并且从严加以控制。

第十八条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必须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提出意见,送署办公厅协调办理,报署领导审批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二)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省级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报审计署审批。

(三)地方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下达计划的审计机关审批。

(四)领导交办项目及时报批、调整。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报告制度。

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和省级审计机关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2月向审计署提出上半年及全年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审计的主要成果、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

第二十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报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计划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计划完成的质量和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计划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8篇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管辖权;当事人;下放性转移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8-0206-02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学理上将该条第一款的前半句和第二款合称为管辖权的“上调性转移”,第一款的后半句称为管辖权的“下放性转移”。学界普遍对上调性转移持肯定态度,而对下放性转移(以下简称“管辖权下移”)的适用争议颇大。

1 管辖权下移的立法目的及存在的情形

对于民事诉讼中管辖权下移这一制度的设立,立法者的初衷在于当民事诉讼涉及的管辖遇到特殊情况时能够利用该制度对级别管辖进行调整。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初步审查后,认为案情简单,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便于法院调查案情和当事人参与诉讼,故将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同时,级别较高的人民法院在面临较大的案件压力时,该制度也能为其自行减负提供便利。

管辖权下移可以适用于任意两个具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法院,但司法实践中更多的出现在中级人民法院和其下属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笔者认为,管辖权下移根据下放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管辖权的普通下移和管辖权的变相下移。

1.1 管辖权的普通下移

管辖权的普通下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诉讼,对原告的状和被告的答辩状进行初步审查后,决定将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无论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管辖权的目的何在,这种转移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都是合理的,并未曲解法律本身的规定。针对以下介绍的管辖权的变相下移,我们称此为管辖权的普通下移。

1.2 管辖权的变相下移

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管辖权的变相下移情形,即原告由于各种原因将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却至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出于诉讼费收益、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其他考虑,受理该案后并未告知原告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而是打报告给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将管辖权下放给自己。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同意后,基层人民法院便开始对该案件进行审理。此种转移,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受理案件,更未对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而仅凭基层人民法院的报告就作出下放管辖权的决定。这种将违规做法合法化的变相下移现象在诉讼实务中甚至屡见不鲜。

2 管辖权下移产生的弊端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权下移制度的规定仅抽象表述为“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而未规定详细的适用条件及程序,由此导致了人民法院在适用该制度时不仅没有很好地实现立法者所欲想的效果――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和法院调查案情,反而容易产生一些弊端。

2.1 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首先,管辖权是否下放、何时下放完全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无须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在过程中,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有权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案件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却只能被动接受管辖权下移的结果,这无疑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次,该现象引起的审级改变使得当事人的上诉权形同虚设。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可以上诉,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随着上诉而得以进入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审理。然而,管辖权的下移使原来的一审人民法院变成了二审人民法院,从程序上剥夺了当事人寻求更高级别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权利,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2.2 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可乘之机

“变一审为二审”的管辖权下移为地方保护主义创造了便利条件,使其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有的当事人规避级别管辖具有明显的不良动机,例如自己或其诉讼人与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有私交,希望通过人情案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而有的中级人民法院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或者出于其他非法目的,对本法院辖区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的民事案件,都尽可能地下移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控制当事人上诉审理的法院级别而使自己成为该案件的终审法院。这样,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走出本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致使司法腐败不断滋生。

2.3 成为了上级人民法院规避更高级别人民法院监督的非法手段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人民法院起到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作用,这是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主要渠道。司法实践中,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避免其裁判被高级人民法院因错案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往往将本该由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交其所属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此规避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逃避错案追究。法律抽象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了某些上级人民法院规避更高级别人民法院监督的非法手段。

3 对于管辖权下移的修正与完善

对于管辖权下移制度产生的诸多弊端,对于该制度是废止还是完善,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为了规范级别管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当删除管辖权向下转移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管辖权转移的权利适当赋予当事人,以完善该制度。还有学者直接提出了赋予当事人异议权的设想:以当事人的意思来限制法院,因为当事人是下放性转移管辖权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下放管辖权涉及其利益,所以应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即以当事人不提出异议作为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的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颁布,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以下简称《民事级别管辖异议规定》)对此进行了修正与完善。

3.1 加入了对当事人程序方面的保障

《民事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该条较《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程序的公正性。首先,赋予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权。级别管辖的确定不仅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事情,同时也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样能够对法院下放管辖权起到较好的限制作用,使下放管辖权不再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单方面做主。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同属于民事主体,当事人理应享有对人民法院单方决定的程序变更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此规定有利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作祟的成分,避免法院与一方当事人相互勾结,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次,赋予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及时、有效的级别管辖监督权。一直以来,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秩序的监督较为乏力。由于不需要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对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使上级人民法院介入其中。对于下级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行为,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同时,下放管辖权的法院迫于上级人民法院的压力,不敢轻易作出将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这种采用诉讼的方式处理级别管辖异议可以降低人民法院下放管辖权的随意性,减少案件向下转移的概率。

有观点认为,2007年10月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将大量案件再审法院的级别大大提高,级别较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已然加大,该规定的出台无疑有点雪上加霜。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原因在于该观点未抓住立法者对于完善该制度的真实立法目的。虽然该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需要参与其中,表面上看似乎加重了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负担,但其真实立法目的在于使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充分发挥其自身的威慑作用以杜绝第一审人民法院将本不应该和没有必要下放的案件随意向下转移。第二审人民法院实际上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下放管辖权的行为起到了一种无形的约束作用。司法实践中,管辖权下移大多是出于达到某种非法目的即为了某些人能够谋取私利或者成就地方保护主义等,而基于合理的目的即把管辖权下放至下级人民法院确实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和法院调查案情的案件少之又少。由此分析,当事人提起上诉时并不会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产生过多的压力。相反,还能促进第一审人民法院公正下放、合理下放,其利是远大于弊的。

3.2 凸显了对变相下移现象的重视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级人民法院应下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下放管辖权的变相下移现象,本质上是对法律的歪曲适用,这种现象不断考验着司法的公正性。变相下移现象一直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首当其冲的就是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约束。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有所注意,并将其列入了2007年度、2008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为了杜绝这种情形的发生,《民事级别管辖异议规定》首次从立法上宣告了该现象的违法性,其第五条规定:“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管辖权下移应当是上级人民法院主动决定而不是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的报请作出决定的结果,该条禁止性规范明确了变相下移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笔者认为,该条的规定仍存需要完善之处。虽然在立法上明确了该现象的违法性,但是该条文却更多地只是起到了一种警示作用。倘若下级人民法院违反了该条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时的后果如何以及如何惩戒,条文没有给予进一步阐明,这将有可能导致无法追究责任的不利局面。因此,该条文不能从根本上有效限制下级人民法院的报请行为。该条规定所产生的效果还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检验。

综上所述,对于曾经弊端重重的管辖权下移制度,《民事级别管辖异议规定》从程序上给予了针对性的解决。笔者希望立法机关在下一次修正《民事诉讼法》时能够合理依据《民事级别管辖异议规定》,以更好地完善管辖权下移制度,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李浩.管辖权下放性转移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1998(1).

[3]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4]黄川.民事诉讼管辖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第9篇

一、学校运会所做工作。

1、前期工作。

(1)9月28日,参加了xx大学南海校区第六届学校运会的会。在会上听取竞赛委员会关于本届学校运会的报名、竞赛规则、组队方式、注意事项等的解释。

(2)9月29日,法政工作组学生分会文体部副部长与政行队各班体委开了个简短会议,布置报名工作。

(3)9月30日,根据学校运会相关文件精神跟同学们反映学校运会报名、组队方式、竞赛项目等事宜,动员同学们报名。

(4)10月7日,收集同学们的学校运会报名信息,整合并检查后上交给法政工作组学生分会文体部副部长。

(5)10月10日,收到学校运会大本营示意图、学校运会开幕式流程、学校运会开闭幕式进场图。

(6)10月11日,跟08行政管理(电子政务)专业同学说学校运会开幕式和政行队伍方阵的相关事宜。

(7)10月12日,收到法政工作组学生分会整理出来的政行队伍的参赛队伍名单收到学校运会的秩序册、学校运会比赛场地图、学校运会竞赛日程及分组名单并将这些资料上传到班的群共享上、统计学校运会参赛队员需要的钉鞋情况、确定学校运会开幕式当天方阵队员名单、按秩序册整理出一份新的政行队伍名单并将资料上传到班的群共享上。讨论并确定于13日进行学校运会10人集体跳绳等集体项目的重新考核。

(8)10月13日,组织参加参加开幕式当天的方阵人员进行开幕式彩排,10人集体跳绳等集体项目的重新考核。安排班上的同学写学校运会的通讯稿。安排学校运会的服务流动人员。

2、中期工作。

(1)组织参加开幕式的方阵同学准时参加方阵

(2)通知并组织参赛的同学准时参加学校运会的报名项目

(3)及时向同学们汇报我班同学的获奖情况

(4)鼓励同学们支持我们的运动员,为他们加油打气

(5)及时通知参赛运动员比赛项目的调动情况

(6)组织部分同学参加闭幕式

3、后期工作。

(1)汇总在学校运会获得名次的同学名单,一份上交法政工作组学生分会文体部,一份用信息告诉班里的同学们。

(2)及时领回学校运会获奖同学的证书和奖牌。

(3)通知获得名次的同学报名参加校运会,并鼓励其他同学也积极参加校运会。

(4)理清学校运会政行队经费并向生活委员报销。

(5)举办小型颁奖仪式,对在学校运会中积极参与并获得名次的同学进行表扬和颁奖。

(6)总结学校运会的工作,并写成工作总结报告。

二、工作成效和经验总结。

(一)工作成效

1、注重时效,及时通知

去年的学校运会有一个月的准备时间,所以各项目工作都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但是这届学校运会只有三周的时间去准备,而且当中还有一个国庆长假,但其实只有两周时间去准备,所以很多通知都很晚才收到,自己也不敢怠慢,一收到各类通知和文件就马上通知班上的同学们,因为一旦耽误了时间,这责任谁都负担不起。

2、主动分担领队的部分工作

由于准备的时间比较紧,又只有一个领队,加上领队没有这方面的经验,作为政行队的其中一个体委,我主动承担起了领队的部分工作(包括通知各班体委开会讨论并确定方阵人数,整理政行队的参赛名单,提醒各班体委安排好工作人员等),以求学校运会的工作进行得更顺利。

3、鼓励运动条件好的同学参加比赛

虽然在国庆长假前已经跟同学们说了学校运会报名的事,10月6日晚也还提醒了同学们报名。可是报名的同学只有两个,为了动员大家积极参加学校运会,我只好一个个打电话或者上宿舍动员同学们报名参加学校运会项目。经过一番动员后终于赶在学校运会截止报名前再增加了几名同学参加学校运会,并向法政工作组学生分会文体部报上名字。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及改进设想。

问题一:思想作风没有端正,职位责任意识不强

在学校运会中我没有注重一些细节,没有严谨的工作作风,不够主动为班集体获取更多的信息,在同样的问题上多次犯错。我自己都觉得太不应该了,这证明了我的思想作风没有端正,职位责任意识不强。班级体育委员是一个班集体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是联系班集体各位同学和文体部关键人物。没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是无法胜任的。我显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职位责任,明显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态度决定一切,这是做好工作的起码要求,没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就会在同样的问题上多次犯错,以至累教不改,无可救药,之后自然便是上级寒心、自己灰心、同学伤心。

解决方法及改进设想:在报名和考核过程中,由于自己的工作不到位,造成了部分同学的不公正待遇,首先对这部分同学表示了歉意。然后跟法政工作组学生分会文体部沟通,尽一切办法把同学们的名字报上去,与其他班的体委谈判,要求就某些集体项目重新考核。概括地来说,就是对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补救,尽量还同学们一个公道。这就是我对这次学校运会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方法。对于这点问题,我的改进设想是:1、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总结,以引起自己对工作作风和责任意识的重视;2、主动向其他班委学习,以他们的严谨作风和强烈的责任意识为借鉴,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3、要求各班委、各同学对我的工作进行严厉的监督和指导,认真听取各位班委和同学的意见,端正思想。

问题二:出现问题后没有先从自己身上找原因,不够主动承担责任

当在学校运会中出现问题之后,我第一时间不是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把责任归咎于法政工作组学生分会文体部或其他原因,没有主动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作为一位体委,身为学生干部,就要有主动承担责任的勇气,无论最终真正的问题是否出现在自己身上,当问题出现时,要首先站出来承担责任,让同学们相信你是勇敢的,负责的。只有这样,你才能让同学们相信你能为他们解决问题,维护他们的权利。

解决方法及改进设想:经过同学们的严厉指责和深刻的反思后,我主动地承认了自己工作上的失误,并主动承担起这份责任。当然问题出现了,同学们的正当权利受到了损害,这已经是不可逆转的事实,而我的责任应该是向同学们承认自己工作上的失误,并对同学们致以最由衷的歉意,另一方面,主动去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以降低同学们的损失,甚至是弥补同学们的损失。对这种问题的改进设想是:1、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认真负责好每一项体委的工作,把问题杜绝在发生之前;2、当问题出现时,第一时间站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并尽一切的办法解决问题;3、问题告一段落后,总结整个过程中,自己的不足,对于别人的不足,则作为借鉴,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问题三:与上、下级的沟通不够

由于与上、下级的沟通不够,以致于没有及时了解各位同学(尤其是学校运会参赛同学)的意愿和需要的帮助和信息。同时,对上级所作的工作和掌握的信息也不清楚,以致于上、下级形成了信息不对等的局面,最终导致下级对上级的不信任和不支持。

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改进设想:及时疏通上、下级沟通的渠道,主动了解同学们的需要,并向上级反映同学们的意见,为同学争取更多的条件。及时、主动了解上级掌握的信息,并准确地传达给同学们,争取同学们对上级的信任和工作的支持。我的改进设想是:1、完善上下级沟通的渠道,在得知上级的信息或者通知后应及时弄清楚具体是怎么回事,具体要怎么操作,然后再利用飞信、QQ群、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同学,对于特别重要的信息或者通知,还必须确保同学们收到信息;2、及时收集同学们的意见,并向上级反馈。

问题四:工作程序不够清晰

由于第一次接触体委的工作,跟以前在足球协会当干部的工作有点不一样,在工作程序上有很多不同之处,加上与法政工作组学生分会文体部的联系不够密切,所以没有形成清晰的工作程序。因此,在学校运会过程中,上下级的工作交接不够明确,以致于部分通知不到位,部分细节的事情被我忽略了。

第10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严格落实乡政府对本辖区内防控工作的责任,创新疫情防控体制机制,科学建立网格化疫情防控体系,形成乡政府组织实施、计生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疫情监管大格局,推动疫情监管全覆盖。

(二)目标任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的要求,在建立乡、村二级网格化疫情防控体系,强化乡政府对本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责任。按照各部门、各村工作职责,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岗位、到人头,推进防控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实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动、综合防控的疫情监管模式。

(三)组织领导

为扎实推进网格化防控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明确具体责任与分工,经乡党委、政府研究成立了以乡党委书记、政府乡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站所长、科员、各村书记为成员乡病毒感染性肺炎疫情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计生办,分管副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网格化监管防控工作开展的统筹协调、工作部署和督导落实。

二、构建网格化疫情防控工作体系

(一)网格划分及主要职责

乡级网格——乡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党委、政府,网格长由乡党委书记和乡政府乡长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1.负责本级网格运行管理,划分村级网格并明确村级网格网格长。指导、组织、协调村级网格开展工作并进行督查和考核;2.负责重大疫情问题的统筹协调和防控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和现场监管;3.加强疫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村级网格——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村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行政村,网格长由各村党支部书记、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1.负责对网格内发现的疫情信息及时上报;2.负责督促网格内村民落实上级网格提出的管理或整改要求;3.负责向辖区内群众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治知识;4.完成上级网格责任主体交办的任务。

(二)网格监管运行机制

第11篇

关键词: 参谋人员 写作环境 为谁而写 谁要我写 写给谁看

参谋人员,是指司令部编成的,按照所赋予的职责和权限,辅助指挥员遂行组织指挥活动的司令部各部门负责人和具有参谋职务的人员。一个尽职履责的参谋人员有着非常高的素质,具体就是我们经常讲的“六能”与“六会”。其中“六会”里的“会写”这一技能尤为重要,从一定的角度来讲,它可以称之为参谋人员的看家本领,是参谋人员在部队建功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那么作为一名参谋人员怎样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呢?如果仅仅满足从文体出发来解决相关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参谋人员的写作,除了掌握文体结构要素外,还必须充分考虑到相关的写作环境。

所谓写作环境主要是指写作的社会环境。而参谋人员的写作环境,具体是指那些会对参谋人员的写作行为形成制约或产生影响的一切外部事物与情况。主要包括:组织的类型,领导体制、管理状态、领导的价值观、作风与能力、外界(尤其是直接领导)的评价,组织机构当前的中心工作与坚持的舆论导向,写作的具体要求,写作要涉及的重要内容,具体的写作条件与障碍等。上述环境因素都将对参谋人员的写作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认识写作环境,一是为了适应环境,使写作行为更具有针对性,也使自己的写作活动更轻松愉快;二是更自如地驾驭写作,并尽可能地用科学的价值观与方法论对写作环境形成积极的影响。

一、参谋人员写作首先要考虑是为谁而写

“我为什么要写?”“写这份文稿要达到什么目的?”这些问题看起来非常简单,但当突然有人问起的时候,被问者常常难以回答。

(一)为公而写

参谋人员的写作是为公务而写,是出于公心而写,是为了公利而写。

所谓公务是指关于国家或军队的事物。参谋人员为公务而写,既是指以参谋的身份投入写作,又是指写作内容是在所服务的组织机构所涉及的工作范围之内。离开了自己职业范围而进行的其他所有写作活动,都不能称之为为公务而写。

既然是为公务而写,拟文时就要出于公心,即抛开个人的名利、顾忌及认识上的偏见,在文稿中准确地体现组织和领导者定下的写作基调,充分展示组织和领导交代的行文意图。

参谋人员草拟的文稿不仅和本单位的工作密切相关,而且和本单位的利益密切相关,这些利益有的是和社会与军队的公共利益相一致的,有的却并不一致。

(二)为事而写

一般来说,文学创作之文是为情而写,实用创作之文是为事而写。情与事是引发两种写作行为最为普遍的动力。两大系列相对对立,却不互相排斥,往往主次分明地互相作用于同一个写作行为之中。“事”既是引发参谋人员写作行为的直接动力,又是所写文章中的具体内容。但在有些情况下,拟文的参谋人员会为情所困,或需要为情而写。

(三)为职业而写

参谋人员提笔写作,有时有写的冲动与欲望,在这种环境下,拟写文稿能获得一种心理上的满足。但是,在另外一些写作环境中,写作活动则显得不那么轻松。比如在身心疲惫不堪、情绪低落时;自己不具备撰写某篇文章的能力和条件时;领导交代的写作意图或者在文稿中要求表达的精神和自己的认识形成对立时等。此时的参谋人员就应该以事业为重,以工作为重。

二、参谋人员写作还要考虑是谁要我写

(一)领导的旨意

领导的旨意对于拟稿的参谋人员来说意义非同寻常,这关系到文稿的立意是否正确,是否真正做到为组织代言,为领导代言。如果一个单位内部的隶属关系清楚,人员分工明确时,参谋人员就可以很快进入写作状态。但是在有的单位行政机构重叠,多位领导都可以给你下任务,也都有权审阅你所拟写的初稿,对此参谋人员要做到:

第一,要以直接领导的旨意为主。在复杂的写作环境中,有经验的参谋人员特别注意始终把握一个原则,直接上级的意见才是主导性意见,即使这位上级的职级较低。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采取其他的措施。

第二,要兼听其他领导的意见。以直接上级的意见为主导,并非要对其他领导的意见一概拒绝,有经验的参谋在行文之前对于来自直接上级之外的其他领导乃至同事的意见,均能善于兼听。如果那些意见和直接上级的意见存在分歧,或尖锐对立,身为参谋也有责任将其精神及时汇报给自己的直接上级,让他了解情况。

第三,要区分领导不同的旨意。由于领导者的工作方法、思维和表达的习惯各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参谋人员去“心领神会”。因此,参谋人员一定要十分了解自己的领导,以便准确区分领导不同的旨意,在拟稿中准确体现领导的意图。

(二)岗位职责的要求

参谋人员写作行为发生的动力因素,一个是领导的旨意,另一个是参谋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参谋人员该写的则写,不该写的则不要写,权责不明的更要慎重写。

三、参谋人员写作还要注意是写给谁看

参谋人员面对的受众有直接领导、上级领导、基层组织及群众,还有相关的组织及人员。只有把这些因素理清了,才能写出针对各种不同读者所要看的文章。

(一)给直接领导看

参谋人员的文稿有时候给直接领导看,此时只要这位领导满意了,则此次的写作就获得了初步的成功,比如调查报告、工作研究、讲话稿等。

(二)给上级领导看

参谋人员拟制的有关计划、总结、情况反映及某些请示、报告之类的公文,很多情况下是给直接领导的上级看的。此类文章,关键是要让上级部门满意;上级领导满意了,直接领导自然也就满意了。那么,上级领导看此类文章主要看什么呢?其一是看时效,此时如果没有写作速度,没有抢时间的作风,就谈不上具有写作能力。其二是看文面,有的参谋人员写作时,内容的撰写、修改认真,稿面处理却随随便便,这些小小的疏忽造成的后果往往是严重的。其三是看内容。对上报文章内容的原则要求是“言有物,言有序”。“言有物”:问必有答;引必有据;言必有实。“言有序”:删繁就简,不枝不蔓;分条列项,析理严密;表达准确,用词得体。

(三)给下级组织及群众看

凡是给下级及群众看的文稿,平实简明最为重要,不要认为凡是自己理解了的,他人也应该理解,更不应认为凡是自己能做到的,下级组织与群众也一定能做得到。因此,此种文稿首先要让人愿意看;其次要让人看明白;再次要让人看得“懂”。

(四)给相关的组织及人员看

首先要准确定位。参谋人员撰写的“给相关的组织与人员看”的文章较为集中的有三类:一是酬酢交际类的柬帖、书信;二是商请、允辞类的公函、便笺;三是交流信息、通报情况的通知、通告、通报。对第一类要力避宏论,以儒雅简洁为主色调。对第二类,应该允则力戒邀功,辞则明确而婉转,商请既情辞恳切,又不强人所难。对第三类,要突出诚意,内容求实不虚。

其次要慎用口语。书面语和口语,其雅俗程度有别。交际文书求雅,行文当以书面语为主;口语方言则应忌用或慎用。

第12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科室(含班组)和干部职工。

第三条 效能告诫适用于科室和干部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活动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医院工作效能,导致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但应给予教育的行为。

效能告诫以《效能告诫书》形式实施。

第四条 科室(班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对法律法规、市卫生局和医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策架空、政令不通的;

(二)在联合开展工作时,不予配合或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工作不能落实;

(三)未按要求落实院务公开、首诊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

(四)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当,损害医院形象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科室(班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科室(班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效能告诫:

(一)相关制度不落实,监督执行不力,管理混乱,效能低下,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明知本科室存在违反行业规章制度和医疗服务不规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理和隐瞒包庇的;

(三)对本科室干部职工应给予告诫而未给予或包庇袒护、干预调查的;

(四)对上级领导交办、转办的投诉件及对群众投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故意拖延、造成不良影响;

(五)年度内本科室(班组)2次以上(含2次)或科室(班组)干部职工3人次以上(含3次)被上级或本院给予效能告诫。

第六条 本院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未落实或完全落实院务公开、首诊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的;

(二)依据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管理服务的;

(三)违反院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四)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从事上网聊天、下棋、打牌、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滥用职权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工作中服务态度差、言行举止不文明或有串岗行为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八)有其他效能过错行为的。

第七条 效能过错尚未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当事人又能主动纠正过错的,可以免予告诫。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告诫。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科室和干部职工无法正常、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相关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效能过错行为发生的。

第九条 效能告诫由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作出。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卫生局可直接对应由下级告诫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效能告诫。

第十条 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成员在暗访等督查活动中发现监督对象有应给予效能告诫行为的,可由2人以上当场作出效能告诫,并于24小时内向分管领导报告。

对科室(班组)实施效能告诫,由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负责人作出。干部职工发现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人员有需要给予效能告诫行为的,应向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提出,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或分管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效能告诫,并将落实告诫情况告知检举人。

第十一条 当场实施效能告诫的,应由2人以上作出,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效能告诫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告诫对象,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院办、人事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各1份备案。

第十三条 对科室和个人作出的效能告诫,在《全院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通告》中公布。

第十四条 对告诫决定不服,被告诫人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审决定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告诫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等上级机关可直接办理应由下级机关处理的效能告诫事项。

第十六条 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单位和个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作出告诫部门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第十七条 科室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以上(含2次)的,取消本科室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年度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以上(含3次)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实施效能告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