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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摘抄十条

时间:2023-02-22 00: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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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摘抄十条

第1篇

第二条局党组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研究分析保密工作形势,提出保密工作要求,解决保密工作问题,并切实履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严格遵守“十项保密守则”,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及本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三条局机关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司法所负责人和保密员为成员。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领导局机关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新进入局机关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保密知识教育,学习后才能上岗。局各科室和公证处、法律援助处、律师事务所的领导要配合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抓好保密教育,经常检查、督促本单位人员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和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五条上级机关、有关单位寄送和开会带回的秘密级以上的文件或资料由保密员逐件登记,按规定范围传阅后归档保密。秘密级以上的文件或资料在传阅过程中,不准私自复印、不准私自摘录。复印机密件、秘密件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绝密级文件一律不准翻印、复印。秘密级以上的文件或资料的销毁,要逐件登记,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由两人共同进行。

第六条在传阅密级文件时,要妥善保密。上班时间临时离开办公室应将密级文件锁好,下班时应将密级文件送还保密员,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送还的,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同时告知保密员。

第七条制发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要按照1995年8月31日司法部、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司法行政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司发[1995]010号)标明密级、保密年限、发行范围、印制数量。

第八条确因工作需要,需携带密级文件,应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并在保密员处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带出。在外出途中,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安全。绝密级文件或资料,禁止携带外出。

第九条不准用普通邮寄方式寄送秘密以上文件、资料;不准用邮寄方式(包括机要通信、挂号通信、平信通信)寄送密码电报。禁止用电话或传真方式谈论和传送密码电报。传送密码电报,应指定专人领取。如需传达密码电报内容,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应将内容改写再制发。不准用明传电报方式传达密码电报。

第十条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工作秘密;不准与无关人员谈论工作秘密;不准用未加保密设施的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谈论工作秘密;未经局保密领导小组领导批准,禁止向新闻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工作秘密,及接受境外传媒各种形式的采访。

第十一条未经局保密领导小组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将自己所接触到的司法行政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写成文章,向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投稿或编人公开发行的书籍中及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对调查研究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划定秘密等级。在办理送审过程中的所有调研文件材料都应确定为“秘密”以上等级。机密级以上文件材料要标明“注意保密,不准复印,阅后退回”字样。调查研究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发、传阅、借阅、摘抄、归档、销毁,都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未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不得向各新闻传媒提供调查研究形成的文件材料内容。

第十三条召开有秘密内容的会议,应事先做好保密准备,管理好会议文件、资料,检查会场内外的保密状况。会议所发出的密级文件、资料,会议结束时一律收回。与会者在领取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时,要在发放清单上签名。回到本单位后应及时将文件资料交本单位保密员登记保密。

第十四条全局计算机分为:计算机、处理内部信息计算机、上互联网计算机。各科、室、处、所应严格按照分类情况对计算机进行使用,不得擅自超越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各单位使用的计算机(手提电脑)应设置密码,并指定专人操作。使用者未经批准不得对硬盘做任何拷贝和删除,不准将无关文件输入硬盘,以免破朝二硬盘内的系统文件或造成泄密。计算机(手提电脑)不能上内网(县政府电子政务网、局域网)和外网(互联网)。非计算机(手提电脑)不能在内、外网上处理、存储(含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电脑必须使用专用打印机、一体机(不能与用于上互联网的打印机、一体机守昆用)。计算机(手提电脑)的维修、更换、报废应报请局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并按保密规定方可进行维修、更换、报废。不得私自携带手提电脑外出。确因工作需要需携带手提电脑外出的,应报请局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并到保密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移动硬盘、U盘、软盘、光盘,由局保密室统一登记、编号和贴标识。计算机要配备U盘。非移动硬盘、U盘、软盘、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不能在计算机上使用。非上述移动介质不能处理、储存文件、资料。不得私自携带移动硬盘、U盘、软盘、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确因工作需要需携带移动硬盘、U盘、软盘、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需到保密室按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废旧的移动硬盘、U盘、软盘、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必须交由局保密室统一处理或销毁。

第十七条在局网站信息、资料,必须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再交由网站管理员。

第十八条国家司法考试的保密工作,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