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2 23:00: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监局履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今年,我县被国务院安办列为全国瓦斯治理示范县。为努力创建全国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县2009年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方案》,编制了《**县瓦斯治理与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和《**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方案》,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县四家班子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瓦斯治理工作领导组。开展了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采煤方法调整和支护改革等相关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截至目前,全县煤矿未发生瓦斯事故,煤矿一般事故起数和人数均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内,确保了全县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目前,各项工作顺利展开,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自查,基本达到省安委会制定的《瓦斯治理示范县建设基本要求》。下面简要将我县创建全国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我县矿井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煤矿矿井13对,核定年生产能力78万吨,其中高瓦斯矿井3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9对;在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中,开采缓倾斜煤层的矿井3对,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9对。
根据全省煤矿资源整合整体规划,全县13对矿井中,有2对被整合关闭矿井(**煤矿和**煤矿);有2对限期关闭矿井(**烟煤厂至2009年底关闭,**煤矿至2010年底关闭);3对独立保留矿井(**煤矿、**煤矿、**煤矿);6对资源整合主体矿井或独立扩能矿井(**煤矿、**煤矿、**县煤矿有限公司、**煤矿、**煤矿、**煤矿)。
全县煤矿均分布在**矿区的**井田和**井田内,本区域煤层(无烟煤)主要赋存于二叠系**组第二加三段,矿区范围内可采煤层为K2煤层,有1个矿(**烟煤厂)开采烟煤(K1煤层)。目前全县矿井均采用斜井开拓,且均属深部开采,开采标高在+160-±0之间。矿井开采方式为走向后退短壁式开采,工作面采用煤电钻打眼,放炮落煤,急倾斜煤层矿井采场不支护,采空区采用陷落法管理顶板。缓倾斜煤层矿井现基本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刮板运输机采煤,采用炮采机运。
二、采取的工作措施
(一)健全机构,完善制度
年初,县政府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县四家班子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组。县委、县政府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明确由县安监局承担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能。并完善了县安监局负责日常监管,县经商局负责行业监管,相关乡镇政府负责属地监管的煤矿综合安全管理格局。并对具体责任进行了分工、细化。县编委会认真落实《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33号)文件精神,设立了县安全监测站,落实了驻矿安监员专项编制7名,现已达到2对矿井配备1名具有专业技术的驻矿人员。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激励煤矿驻矿人员认真履职的政策和措施。根据川安办〔2009〕32号文件精神,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和煤矿企业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组,在安监局班子成员中设立了1名总工程师。由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组对煤矿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管理,真正做到内行管内行。**、五矿两个产煤乡镇,建立了煤矿安全监管站,每个乡镇落实了2名煤矿专业技术人员。
同时,我县进一步建立完善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一通三防”管理以及瓦斯治理、人员培训、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建立了“以风定产”公示制度、采掘头面审批制度、煤矿“三量”考核制度、煤矿交换图定期审查制度、隐患整改公示制度。
(二)强化投入,政策激励。
县政府进一步加大了煤矿瓦斯治理和“示范县”建设经费投入。年初,县财政预算县安监局工作经费45.2万元,专项解决监管人员(驻矿安监员)工资、下井补助、绩效考核奖励;县财政投入20余万元完善了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装备,落实了5名专业监控人员人员工资、运行费等15万元。同时,今年县政府专门落实“示范县”建设工作经费30万元,用于编制“一县一策”和“一矿一策”评审费用以及日常工作支出,并投入25万元为县安监局配备监管执法用车等装备。此外,县政府进一步建立完善矿井瓦斯治理奖励基金和配套资金等激励政策。对已实施瓦斯固定抽采系统建设的矿井,县财政每矿补助配套资金5万元,对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达二级的矿井补助3万元。今后,县政府每年将在煤炭统征税费中按2.00元/t标准提取瓦斯治理工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瓦斯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机构、人员和煤矿企业进行奖励。对煤矿企业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系统的按每矿5万元进行奖励;对煤矿企业利用瓦斯发电的按每台(500KW)机组5万元进行奖励。
一、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和意义
第一,是落实省州有关工作会议的举措。3月10号,煤炭安全生产会议上,州相关领导在会上做了安排,要求会后各县市召开专门会议,落实省州相关会议精神,高度关注煤炭安全生产,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是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专门安排部署。煤矿和交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两大重点领域,但重中之重又是煤矿领域。煤矿具有高风险性、政策交替性、责任追究最严格等特点,鉴于以上情况,县委、政府主要领导特别安排,要专门召开一次煤炭安全工作会议。
第三,是当前煤炭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其一,年初麂子岩煤矿发生了“1·3”顶板事故,对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其二,3月23日至26日,州经信委杨主任带队对煤矿节后复工情况进行了检查,实地检查了8个煤矿,对检查出的问题作了通报。其中,石槽水煤矿管理最为混乱。一方面暴露出了企业的监管没有落实到位,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乡镇、驻矿公职人员的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其三,企业在发展上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在安全监管上还有一些薄弱环节,在责任体系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其四,3月28日,山西王家岭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再次给我们的煤矿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的通报要求,认真学习,吸取教训,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
第四,是煤炭产业发展的需要。煤炭产业作为我县经济发展的一个支柱产业,如何处理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是煤炭产业发展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我个人认为,煤炭产业发展,体现在先安全再发展,体现在做大做强产业,体现在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三个方面。因此,召开这次安全生产座谈会议,也是煤炭产业发展的需要。
二、切实抓好煤炭安全监管工作
抓好煤炭安全监管是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头等大事,也是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完善各项安全监管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加强员工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抓好煤炭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年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认真学习贯彻省煤监局下发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办法》对煤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了严格规定:一是对处理权限进行了上收,所有煤炭事故的处理销号都在省煤监局。一般事故由省煤监局委托县安监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后,州县安监部门和调查组要专门到省煤监局汇报,经省煤监局同意调查处理意见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二是所有的处理结果都必须在媒体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凡是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1人、超过省州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的一般煤矿事故,全部收归省里调查处理。《办法》的出台,说明省州有关部门加大了煤炭行业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力度。在此提醒各煤矿、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尽量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认真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第一级责任体系为县煤炭专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县安监局负责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县安监局煤炭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全县煤炭安全监督和行业管理,保证每季度对所有矿井、每月对直接监管的矿井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第二级责任体系为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起监管责任,由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组建专门的监管专班,保证每月对辖区内的煤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第三级责任体系为驻矿公职人员。今年,县安委会办公室行文明确了各煤矿的驻矿公职人员。下半年,将对所有驻矿人员进行调整,除绿葱坡外,其他乡镇的驻矿人员由煤矿所在乡镇负责安排;绿葱坡的11个煤矿,绿葱坡政府负责6个矿,县安监局负责5个矿。从现在起,各乡镇要安排人员跟随驻矿人员熟悉工作,迅速进入角色。第四级责任体系为涉煤部门,主要是国土、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对于煤矿越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国土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坚决查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土部门的要求整改到位。
(三)认真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一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二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操作规程的责任,三是加大安全投入的责任,四是培训教育的责任,五是配齐相关设施、设备的责任,六是责任制落实、职工奖惩的责任,七是企业法人、矿长带班下井和排查整改隐患的责任。
(四)认真抓好煤矿技改和关闭整合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要求,今年我们要关闭2家煤矿。对于关闭的煤矿必须彻底、完全,县安监局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监管。关于技改矿,今年要验收6家,明年验收12家。我在这里强调一下,所有的技改矿要按照技改批复方案规定的标准和时间进度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凡是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煤矿,下一步国家政策性煤矿关闭时将作为重点对象。
(五)继续推行各项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一是坚持国家公职人员驻矿制度。煤矿企业业主要支持驻矿安监员的工作,提供基本的食宿安排和良好的工作环境,对驻矿安监员提出的整改指令要及时整改到位;各位驻矿安监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每月驻矿不少于13天,严格执行公务员年终考评与煤矿死亡指标挂钩的制度。二是坚持煤矿日常监管五项制度。即矿长带班下井制度,交叉检查制度,驻矿人员考勤制度,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煤矿安全监管干部履职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力的追究制。请县安监局拟订方案,4月份组织一次全县煤矿交叉检查。三是严格执行“四不放过”责任追究制。
三、关于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企业用工问题。各煤矿企业要强化用工管理。《劳动法》规定妇女和未成年人不得下井劳动;《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高危行业必须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企业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防治职业病;《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炭高危行业要持健康证,才能从事井下生产活动。从今天起,凡是在用工前对煤矿下井工人身体健康检查不到位、有禁忌症而从事井下作业而导致死亡的,视为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今年春节前,我市宝安、龙岗两区分别发生重特大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分析,在政府监管层面,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教训惨痛。根据李鸿忠书记、市长的指示精神,市安委办专题下发了《关于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作出了整体部署,提出了严格要求。为落实上级指示要求,切实加强我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区政府决定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单位范围,在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全面实施“问题管理”工作模式
为贯彻落实市安委会提出“各区、各部门要将安全隐患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将隐患排查工作作为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常抓不懈”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区政府关于试行“问题管理”模式工作方案和《盐田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责任单位在区安委会原来确定的21家责任单位的基础上扩大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区安委会成员中的市属驻盐单位。同时,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含市属驻盐单位)要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全面实施“问题管理”工作模式,使排查责任落实到每个责任单位、每个责任人、每个排查周期和每个查出的隐患,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此项制度主要落实排查责任主体,即“谁排查”的问题。
二、建立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隐患排查工作格局,实现安全隐患排查职责的无缝链接
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盐田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决定实行排查职责的无缝链接制度:
(一)职能范围项目化。
各部门、各单位依职能所承担的安全隐患排查范围如下:
1.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除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排查范围以外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违章建筑、无特种设备登记证的设备和出租屋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区安监局——负责全区各辖区、部门和单位对各类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统计汇总、通报批评和跟踪落实工作;同时承担对区级重大危险源单位、重点防护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任务。
3.区建设局——负责对建筑施工、燃气经营和住宅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危险边坡和危险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
4.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区市政公共设施、户外广告、环境卫生、临时摆卖、文化娱乐场所及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无证照经营活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有毒有害物品废弃处理和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5.区农林水务局——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水库、水源工程施工,地下水使用,水厂、供水管网内消防水源,农药、兽药,森林火灾,渔业船舶和农用机械,海产养殖活动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6.区经贸局——负责本区各类商业会展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7.区人力局——负责对用工单位超强度劳动(超时加班)、非法使用童工、劳动合同中未注明安全事项等安全违法行为的排查。
8.区旅游局——负责对旅游行业企业(旅行社、旅游景点、旅游星级饭店、旅游度假村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9.区文化局——负责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文化公共服务场所、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所属单位及所管物业和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10.区教育局——负责对区教育局所管辖学校、幼儿园和社会办学机构(培训中心)安全隐患的排查;协助区安监部门对区内市管学校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11.区卫生局——负责对全区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安全隐患的排查。
12.区体育局——负责对全区公共体育场所、危险体育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13.区维稳及综治办——负责出租屋安全隐患排查的监督、协调。
14.区工务局——负责对本局实施的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在建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
15.区城改办(重建局)——负责对区政府旧城旧村改造和重建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
16.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对所管物业、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17.区物管中心——负责对所经营管理的区政府及区直机关单位的物业及其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18.盐田公安分局——负责对全区大型社会活动(300人以上)的安全秩序,民爆器材的专业储存、使用和爆破工程安全隐患,及剧毒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
19.盐田消防大队——负责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安全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酒楼、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20.盐田交警大队——负责对本区范围内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的排查。
21.盐田工商分局——负责对农贸市场、肉菜市场、小商品市场、各类专业市场、超范围经营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22.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负责对交通(港口)工程施工项目,驻盐运输企业,特别是拥有危化品运输车辆和人员的企业,以及盐田后方陆域仓储装卸、汽车维修和汽车零配件店等安全隐患的检查。
23.盐田质监分局——负责对全区有特种设备登记证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
24.深圳盐田供电局——负责对区内电力设施、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电气设备及违法用电行为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5.沙头角、盐田港保税区服务中心——负责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物业和场所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6.东部华侨城、盐田国际码头有限公司——负责对所管辖封闭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物业和场所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7.市属驻区及区直属企业——负责本企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物业和场所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8.其他区直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组织大型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29.将经营项目、设备、场地(含物业)出租或发包的单位——负责对承租或承包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
(二)排查对象清单化。
各部门、各单位须对所负责排查安全隐患单位名册逐一列出清单,并报区安委办。清单共分三类:一是依职能承担的行业管理或重点监管单位名单。排查对象在50家以下的要逐一罗列;超过50家不便于逐一罗列的,各责任单位须规定本单位排查的内容及范围;二是负有人、财、物管理权的下属单位名单;三是承租或承包本单位项目、设备、场地(含物业)单位的名单。对所涉及种类的清单,各部门、各单位须于5月31日前报送区安委办。所须填报清单表格见附件1、2。
(三)辖区排查网格化。
按照条块结合的办法,区各职能部门列出各自所监管排查对象后,各街道办及社区工作站按管辖范围层层划分责任,实行辖区网格化监管,确保辖区隐患排查责任到组、到人。同时,各街道办除组织社区工作站实施网格化管理,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外,还需参照区职能部门的做法,列出自身日常排查隐患单位名单,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各部门、街道上报的排查单位清单,由区安委会发文确定后施行,今后根据实施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整。此项制度将把我区绘制成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责任立体网格图,实现责任的无缝链接,明确排查责任和对象,即“谁查谁”的问题。
三、编制安全隐患分类排查表格,实现隐患排查内容规范化
为克服目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数字、无内容”的不足,根据市里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实行分类排查的办法,对各类隐患排查的内容以表格形式表现,简单明了,方便使用。各责任部门须承担各自隐患排查规范表格的编制任务,非专业职能部门可主动会同区安监、消防、建设等专业部门共同编制。各编制责任单位如下:
消防火灾(含“六小”场所和出租屋)——盐田消防大队
道路交通——盐田交警大队
工业企业安全——区安监局
危化品安全——区安监局
特种设备——盐田质监分局
建筑施工安全——区建设局
城镇燃气安全——区建设局
电力设施——盐田供电局
商贸企业安全——区安监局
旅游安全——区旅游局
运输(汽修)企业安全——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
学校安全——区教育局
职业健康安全——区安监局
违法建筑安全——区综合执法局
无证照经营单位——区综合执法局
事故多发企业——区安监局
各主管部门可参照《盐田区XXX(类别)安全隐患排查内容规范表(参考样式)》(见附件3),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内容规范表的编制工作,要求在6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将在7月5日前完成汇审认定工作,统一编印实施。在规范排查内容正式出台实施前,各部门、各单位的排查工作按原来办法进行。
安监、消防等部门应加强隐患排查规范业务的培训,使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具体负责隐患排查工作的同志都能熟练掌握相应类别隐患规范表格的使用。此项制度主要落实排查内容,即“查什么”和“怎么查”的问题。
四、明确“查”与“处”的权限,实现安全隐患处置的程序化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安监、建设、综合执法、卫生、人力、公安、消防、交警、工商、交通、质监、供电等部门是各有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定监管部门,负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各街道办事处负有行使安监和综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权。其他各部门虽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但仍负有本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部门、各单位在隐患排查过程中,要严格建立安全隐患档案制度。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件4)逐一建档,详细填写安全隐患的单位、排查时间、排查人、隐患地点和部位、隐患性质和种类、责令整改时限等内容,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5)责令整改;要落实专人进行跟踪督办,并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复查意见书(参考样式)》(见附件6)记载整改完成情况;到期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移送书(参考样式)》(见附件7),移送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处理,同时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表》(见附件8)上报区安委办;被移送的部门或街道不得拒绝接收,有异议的须在接收后的5日内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区领导提出,区领导在5日内未作出变更意见的,被移送的部门或街道须在接收后的15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回复移送单位,同时抄送区安委办;否则,区安委办将在15日结束后的3日内发出督办函,督办函同时抄送分管安全生产和分管该部门的区领导。
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属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未经消防审批及违法建筑等,一律先送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或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封或取缔处理,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此项制度主要落实对查出隐患的处理,即“查了怎么办”的问题。
五、实行“隐患内容”和“排查清单”双报告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凡没有涉及上述安全管理职能、无下属单位和无承租承包单位的区直部门(即协助管理类单位),不实行定期排查报告制度,其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随时发现随时报告的办法处理。其他涉及安全管理职能、或有下属单位、或有承包承租单位的部门,将继续坚持原区安委会确立的定期排查和“隐患零报告”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调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定期报告“隐患内容”和“排查清单”的双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内容表格包括:《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表》和《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4、8、9),即上报内容不仅要有“有无隐患”和“什么隐患”,还要有“排查了什么单位和内容”。所有须定期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均可上报“零隐患”,但不能上报“零排查”,隐患可以没有,工作不能为零。
区安委办将以此次隐患排查规范制度为框架,参照区政府“问题管理”系统,开发出我区安全隐患排查应用系统。该系统不仅能反映出排查工作全过程,还能有效分析出隐患本身的状况,同时实现网上报告、转办、督办、预警、通报、考核、监察功能,方便互通信息,减少推诿扯皮,利于落实责任追究。在区安全隐患排查应用系统开发启用前,实行表格书面报告(适用表格见附表)。未按规定报告或督办未按期回复的,区安委办将在安全隐患排查月报进行通报或再次督办时抄送区监察局备案;两次未按规定报告和督办未按期回复的,区安委办将提请区监察局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此项制度主要落实排查责任,解决“不查不报怎么办”的问题。
为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杜绝较大事故、防止一般事故发生,维持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雅市安监函〔2018〕116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县煤矿实际情况,对各煤矿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特形成本报告。
一、煤矿企业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有3家煤矿企业,主要分布在清溪镇、河西乡2个乡镇,生产总能力为33万吨/年,清溪镇的汉源县东明煤业有限公司联营煤矿(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简称东明煤业)和四川省汉源县华新有限责任公司星春煤厂(生产能力15万吨/年,以下简称星春煤厂)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河西乡的汉源县良立煤业有限公司李西沟煤矿(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简称良立煤业)为低瓦斯矿井。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一)东明煤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1.业主方面。该矿是雅安市内唯一一个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属于原安监总局规定的十三类淘汰矿井之一(2020年之前必须淘汰关闭),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13号等文件进一步限制了该企业生存时间,禁止通过指标交易提升产能。加之现行省级机械化改造升级改造政策(川安监〔2018〕50号)对于3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同意扩资源,不同意提升生产能力。
在当前煤炭产业政策背景下,煤矿业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办矿理念差,急于回收投资成本,不愿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安全投入,在向其宣传国家化解过剩产能政策时,业主充耳不闻,抱有一丝幻想空间,认为相关政策会松动。
管控措施:一是持续加强引导退出力度。加强相关政策和指标交易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自愿申请退出煤炭行业。二是加强监管力度。联合多部门形成合力持续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严防企业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督促煤矿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办矿,保障安全投入,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三是持续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日常工作服务,做到不推、不躲,提高工作效率。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煤矿“五长、五科、五队”和5名技术人员配备人员时有离岗、脱岗现象,队级管理配备不齐,人员易出现脱岗、无证上岗;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
管控措施:一是要求煤矿依法依规配齐配强“五长、五科、五队”安全管理人员和采煤、掘进、机电、通风、地测5类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采煤队、掘进队、机电队、运输队、通风队配备“一正三副”。矿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带班作业与工人同进同出。严禁无证替岗、无证上岗、脱岗等现象发生。严格按照要求制定和执行矿井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严厉查处矿井“三违”行为。二是加强煤矿人员配备、持证、履职情况和煤矿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煤矿人员无证上岗、脱岗、不按规程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3.采掘接替方面。该矿2018年1月4日自查出“四量”不平衡后,制定了整改方案进行专项整改。2018年5月24日,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13号)文件要求,企业结合矿井实际及业主投资情况,2018年7月12日向我局作出了《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愿意进行限制井下生产相关活动,不再布置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只在允许工作点、面内组织工作。根据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承诺书》及相关资料和结合企业实际,我局2018年7月13日同意东明煤业恢复采掘作业。
管控措施:一是严格要求企业在批复的作业点面按照煤矿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制度进行生产作业,严禁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要求企业加大顶板、通风、瓦斯、机电运输、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零容忍工作力度,统筹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反三违”、“打三违”专项整治行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和5个专项检查等工作。三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敦促清溪镇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辖区煤矿监督检查,并加强驻矿安监员工作情况的监督和保障;督促驻矿安监员严格履行驻矿盯守职责,对煤矿作业点面加强跟踪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煤矿整改到位,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镇政府和县安监局。
4.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方面。一是因夏季雷电较为频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易被损毁,维修不及时、维护不到位时有发生,井下传感器故障等原因导致安全监控系统有时不能真实有效反映井下实际。二是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期间,新系统尚未完成升级,原有系统也不能正常运行。
管控措施:一是要求煤矿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功能,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管理,严格超限报警追查处理。二是督促煤矿按照制定的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方案完成升级改造,升级改造期间加强老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必须保证升级改造期间原有系统正常运行,新老系统顺利衔接。
5.重大灾害治理方面。(1)通风瓦斯管理方面,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矿抽采钻孔工程质量不达标、不合理、瓦斯检查制度不落实、通风系统不可靠、瓦斯超限追查处理不严格、抽采不达标、“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等可能引起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积聚。
(2)防治水方面,该矿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类型,矿井水患危险性级别划为Ⅲ级(较危险级),井田内岩体裂隙一般发育,矿井充水主要是砂岩裂隙水和老空区水为主,其次是大气降水。该矿井下在+1570m水平布置有水泵房,井下涌水通过水泵经+1688m明斜井抽排至地面,若抽排不及时和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等可能导致涌水倒灌井下巷道。地面突遇区域内强降雨后,洪水从地面煤仓处大量涌水,漫过+1688m明斜井的挡水墙倒灌入井。
管控措施:(1)通风瓦斯管理方面,一是强化防突管理。井下按要求安设高低浓度或全量程甲烷传感器;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严禁不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加强抽采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严格抽采钻孔质量达标监督,瓦斯抽采做到应抽尽抽;规范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严格按《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要求的达标评判条件、步骤、方法、内容和标准进行达标评判。二是严格落实瓦斯超限追查处理机制。煤矿对超限报警追查处理必须查清超限瓦斯来源并从通风系统是否可靠、通风设施是否可靠、风量分配是否合理、瓦斯防治和应急响应措施是否落实、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和现场管理是否到位等方面深入分析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督促落实防范措施。三是严格落实瓦斯检查制度。煤矿须配齐配强跟班瓦检和瓦斯巡检队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和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2)防治水方面,一是加强水害防治管理。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延续《矿井水患现状调查报告》,落实超前探测制度,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建立和执行允掘通知单和探放水效果验收制度,按规定设计、留设安全隔离煤柱;加强井下+1570m水泵房维护管理,确保排水正常。二是加强地面防治洪水入井措施。健全汛期值班,加强雨前、雨中检查,雨后巡查工作机制,确保各井口不出现洪水倒灌入井现象发生,不受洪涝灾害影响。
6.维稳方面。一是该矿位于清溪镇双坪村矮板凳地质滑坡点下游,从2017年至2018年连续两年勘查结果显示,双坪村部分村民房屋裂隙有增大的趋势,村民认为该矿放炮作业、采空区沉陷导致房屋开裂,已多次阻挡企业正常生产,并要求企业必须停止生产作业,业主认为该矿是合法生产矿井,不肯停止生产,双方矛盾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二是该矿位于大樱桃种植区域,煤炭的生产和运输会污染大樱桃外表,导致大樱桃变黑,周边村民在大樱桃采摘季节会阻挡企业生产、运输。三是该矿一直拖欠2013年、2014年关闭两个煤矿企业互助补偿资金约450万元,易引发关闭矿井业主上访、阻挡企业正常生产。
管控措施:一是按照县政府部署积极配合清溪镇、西溪乡和县公安、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做好维稳工作,督促煤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与周边村民的矛盾。二是做好关闭煤矿业主的解释、疏导工作,并督促煤矿做好与关闭煤矿业主的协调沟通。
(二)星春煤厂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煤矿“五长、五科、五队”和5名技术人员配备有更换未及时更新系统现象,队级管理配备不齐,人员脱岗、无证上岗;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
管控措施:一是要求煤矿依法依规配齐配强“五长、五科、五队”安全管理人员和采煤、掘进、机电、通风、地测5类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采煤队、机电队、运输队、通风队配备“一正三副”。矿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带班作业与工人同进同出。严禁无证替岗、无证上岗、脱岗等现象发生。严格按照要求制定和执行矿井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严厉查处矿井“三违”行为。二是加强煤矿人员配备、持证、履职情况和煤矿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煤矿人员无证上岗、脱岗、不按规程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2.采掘接替方面。该矿处于少数债权人转股权人生产经营阶段,没有足够的利润来稳定各方面债权债务,经2018年4月27日,公司组织债权人大会,过半债权人员同意通过指标交易回收煤矿方面资金。6月份该矿参加指标交易失败后,已停止掘进作业,该矿目前四量不平衡,煤矿2018年6月15日向我局作出了《四川省汉源县华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星春煤厂停止井下掘进作业的承诺书》,愿意进行限制井下生产相关活动。
管控措施:一是严格要求企业在批复的作业点面按照煤矿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制度进行生产作业,严禁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要求企业加大顶板、通风、瓦斯、机电运输、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零容忍工作力度,统筹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反三违”、“打三违”专项整治行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和5个专项检查等工作。三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敦促清溪镇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辖区煤矿监督检查,并加强驻矿安监员工作情况的监督和保障;督促驻矿安监员严格履行驻矿盯守职责,对煤矿作业点面加强跟踪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煤矿整改到位,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镇政府和县安监局。
3.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方面。一是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查维护不到位、井下传感器故障等原因导致安全监控系统有时不能真实有效反映井下实际。二是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期间,新系统尚未完成升级,原有系统也不能正常运行。
管控措施:一是要求煤矿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功能,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管理,严格超限报警追查处理。二是督促煤矿按照制定的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方案完成升级改造,升级改造期间加强老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必须保证升级改造期间原有系统正常运行,新老系统顺利衔接。
4.重大灾害治理方面。(1)通风瓦斯管理方面,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矿抽采钻孔工程质量不达标、不合理、瓦斯检查制度不落实、瓦斯超限追查处理不严格、抽采不达标、“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等可能引起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积聚。
(2)防治水方面,该矿水文地质类型为简单类型,矿井水患危险性级别划为Ⅲ级(较危险级),若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等可能导致涌水倒灌井下巷道。
管控措施:(1)通风瓦斯管理方面,要求煤矿一是强化防突管理。井下按要求安设高低浓度或全量程甲烷传感器;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严禁不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加强抽采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严格抽采钻孔质量达标监督,瓦斯抽采做到应抽尽抽;规范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严格按《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要求的达标评判条件、步骤、方法、内容和标准进行达标评判。二是严格落实瓦斯超限追查处理机制。煤矿对超限报警追查处理必须查清超限瓦斯来源并从通风系统是否可靠、通风设施是否可靠、风量分配是否合理、瓦斯防治和应急响应措施是否落实、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和现场管理是否到位等方面深入分析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督促落实防范措施。三是严格落实瓦斯检查制度。煤矿须配齐配强跟班瓦检和瓦斯巡检队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和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2)防治水方面,加强水害防治管理。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延续《矿井水患现状调查报告》,落实超前探测制度,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建立和执行允掘通知单和探放水效果验收制度,按规定设计、留设安全隔离煤柱。
5.维稳方面。一是该矿生产周期回收资金时间长、利润收益未达到预期目标、涉及相关人员不满情绪长期积累、未及时解决而僵持局面长期存在,负面因素长期积累容易产生瞬间爆发,引发不可控制的状况发生;二是该矿位于大樱桃种植区域,因大樱桃被染黑与周边村民存在矛盾和冲突,存在村民阻挡企业运输煤炭、斩断水管等情况;三是该矿一直拖欠2013年、2014年关闭两个煤矿企业互助补偿资金约740万元,易引发关闭矿井业主上访、阻挡企业正常生产。
管控措施:一是按照县政府部署积极配合做好维稳工作,督促煤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与周边村民的矛盾。二是做好关闭煤矿业主的解释、疏导工作,并督促煤矿做好与关闭煤矿业主的协调沟通。
(三)良立煤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1.安全管理方面。受煤炭资源赋存条件、资金短缺、效益低等各方面的影响,部分管理人员有证有人,但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技术人员指导安全生产还有一定差距;机械化改造进度缓慢,业主长期处于亏本状态,没有更大资金量再投入。
管控措施:一是为了提升我县煤矿企业技术力量,我局积极沟通协调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到我县进行成人继续再教育培训。二是督促煤矿加快机械化改造进度,按期完成改造工作。三是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投入。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煤矿五长和5名技术人员的工作和技术力量偏薄弱,队级管理配备不齐;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
管控措施:一是要求煤矿依法依规配齐配强“五长、五科、五队”安全管理人员和采煤、掘进、机电、通风、地测5类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采煤队、掘进队、机电队、运输队、通风队配备“一正三副”。矿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带班作业与工人同进同出。严禁无证替岗、无证上岗、脱岗等现象发生。严格按照要求制定和执行矿井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严厉查处矿井“三违”行为。二是严格要求企业在批复的作业点面按照煤矿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制度进行生产作业,严禁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三是要求企业加大顶板、通风、瓦斯、机电运输、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零容忍工作力度,统筹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反三违”、“打三违”专项整治行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和5个专项检查等工作。四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五是敦促河西乡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辖区煤矿监督检查,并加强驻矿安监员工作情况的监督和保障;督促驻矿安监员严格履行驻矿盯守职责,对煤矿作业点面加强跟踪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煤矿整改到位,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乡政府和县安监局。
3.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方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查维护不到位、井下传感器故障等原因导致安全监控系统有时不能真实有效反映井下实际。
管控措施:要求煤矿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功能,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管理,严格超限报警追查处理。
4.重大灾害治理方面。(1)通风瓦斯管理方面,通风系统不可靠、瓦斯检查制度不落实、瓦斯超限追查处理不严格等可能引起瓦斯积聚。(2)防治水方面,该矿水文地质类型为简单类型,矿井水患危险性级别划为Ⅲ级(较危险级),若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等可能导致涌水倒灌井下巷道。
管控措施:(1)通风瓦斯管理方面,要求煤矿一是强化通风管理。落实通风管理制度、通风设施管理制度和“一通三防”例会等制度;矿井总风量满足需要,风量分配合理,井下用风地点风量、风速满足规定;主通风机及附属设施完善并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实现双回路供电;通风、瓦斯检测仪表按规定使用、维护和校验;风门、风窗、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按规定设置、管理;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供电,配备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二是严格落实瓦斯超限追查处理机制。煤矿对超限报警追查处理必须查清超限瓦斯来源并从通风系统是否可靠、通风设施是否可靠、风量分配是否合理、瓦斯防治和应急响应措施是否落实、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和现场管理是否到位等方面深入分析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督促落实防范措施。三是严格落实瓦斯检查制度。煤矿须配齐配强跟班瓦检和瓦斯巡检队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和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2)防治水方面,加强水害防治管理。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延续《矿井水患现状调查报告》,落实超前探测制度,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建立和执行允掘通知单和探放水效果验收制度,按规定设计、留设安全隔离煤柱。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2013〕99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着眼于巩固、深化和提升,在改革创新上下功夫,在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上见实效,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努力提高我市煤矿安全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着力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全市煤矿安全、和谐、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全市煤矿安全事故总量控制在达州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杜绝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实现全市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一是年初组织煤矿全体从业人员开展“新安法”宣讲教育培训,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二是督促煤矿及时送培矿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增强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三是组织煤矿职工开展“五大灾害”防范、自救互救知识和岗位技能全员培训。煤矿班组长以及新工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老工人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结合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3—5月认真开展好春节后煤矿复产复工工作,切实做到“隐患治理行动查出的隐患未整改结束的不得复产复工,不安全不复产复工,不达标准不允许生产建设”,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全面推进质量标准化、机械化、水害普查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力度。一是督促船儿河坝煤矿和万田煤矿在2015年底前建成二级质量标准化矿井;二是督促红旗煤矿和陈家湾煤矿在2015年底前建成机械化矿井;三是督促文家岩煤矿在2015年底前建成水害普查治理示范矿井;四是除攻坚战要求达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矿井外,督促其它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在2015年10月底前达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矿井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要求(停产停工煤矿除外)。
督促各煤矿全面摸清本矿区水、火、瓦斯、煤层自燃等隐蔽致灾因素,采取针对性措施,严防隐蔽致灾因素引发安全事故。一是督促长石煤矿、船儿河坝煤矿、文家岩煤矿、右岸口煤矿、同兴煤矿、红旗煤矿、徐家湾煤矿、长石二煤矿、龙洞沟煤矿、刺竹沟煤矿、洞湾煤矿今年内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红欣煤矿三井、万田煤矿、关田坝煤矿、黑石溪三煤矿、赵家河煤矿5家停产停工煤矿在复产复工后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二是督促设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建立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机构,配备人员,完善措施,配齐设备;三是督促所有煤矿编制完成《水患现状调查报告》和《水温地质类型划分报告》,落实探放水制度,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建设。
一是督促我市各煤矿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支撑的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配强采掘、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监测监控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矿井至少2名,建设矿井至少1名),完善“五长、五科、五队”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二是推进班组安全建设,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上新台阶;三是督促生产矿井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供水施救、压风自救、通信联络和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矿井按设计专篇要求时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
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2015年度*市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计划报市政府批复,报达州市安监局、川东煤监分局备案,并按批准的监管检查计划认真执行,重点强化煤矿通风、瓦斯、机电运输、防治水、粉尘等隐患排查整治,防止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加大重大节日和重要时段检查力度,保障煤矿安全稳定。
一是督促煤矿严格按照《煤矿初步设计方案》和批复的《安全专篇》购置各种安全设备,煤矿所有入井设备必须是具有煤安标志;二是组织煤矿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仪器、仪表检定;三是10月底前组织煤矿开展通风阻力测定;四是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定期开展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试。
加强煤矿密闭管理,加大暗访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煤矿未批先建、边建设边生产、超设计范围施工、超核定头面作业、擅自打开井下密闭、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规范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是对列为关闭的煤矿开展回头看,确保“关实、关死、关到位”;二是完善关闭煤矿档案资料;三是加强与国土、工商等部门衔接,妥善推进兼并重
组工作;四是加大督促煤矿关闭互助资金的支付力度,确保按期支付到位。 一是对生产能力、生产要素有变化的煤矿,在煤矿生产运行管理信息系统上全部真实上报、公示;二是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的监管,确保煤矿按质、按期竣工投产,2015年计划督促徐家湾煤矿、陈家湾煤矿、长石二煤矿、洞湾煤矿、刺竹沟煤矿、黑石溪二煤矿、万新煤矿、三台寺煤矿竣工验收投产;三是继续作好煤矿企业新工艺和新技术的推广运用工作,淘汰落后产品和旧的生产工艺;四是严格煤矿采煤工作面接替、采区接替、水平接替监督管理。
一、考核范围、分类及内容
(一)、范围:本方案用于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未纳入市安委会的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
本方案所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人,包括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指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指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及分管工作范围涉及安全生产其他分管负责人。
(二)、分类:根据被考核单位职能及对安全生产履职要求不同的情况,按区别对待、分类考核原则,将被考核单位划分为辖区管理、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和协助管理等四种类型。具体分类为:
1、辖区管理类。具体包括:全市21个乡(镇、街道)和参照考核的__、__2个工业管理区。
2、监督管理类。具体包括: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经贸委、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农机局、地矿局、水利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工商局、林业局、旅游局、房管局、供销社、中小企业局、文化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公路养护公司、地方海事处。
3、部门管理类。具体包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民政局、教育局、物资局、粮食局、商业局、二轻局、外贸局、广电局、体育局、农业局、果业局、畜牧水产局、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火车站。
4、协助管理类。具体包括:市监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总工会、人寿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上述所列部门、单位,根据本年度单位职能变动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在组织年度考评时作必要分类调整;未列的部门、单位,也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在组织年度考评时作必要增列。
(三)内容:安全生产履[本篇文章来源于文秘站 -网址为-未经过文秘站网站同意转载此文均为抄袭后果自负]职考核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考评,主要考核各单位及其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责任制度、隐患治理、监督管理、事故处理、宣传教育、事故控制和履行协助管理义务等方面。考核的具体内容、指标和评分标准,按《南康市安全生产履职分类考核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考核表》)实施。
二、考评办法
考核工作由市安委会负责实施,从四种类型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办法如下:
(一)、履职年度时间指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各类安全事故统计年度时间从有关规定。
(二)、考核分单位考核和责任人考核,采取单位考核与责任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统一组织实施。单位考核分自评和组织考核,坚持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责任人考核只作自评,不另外进行组织考核。对责任人考核的等级评定参照单位履职考核的情况进行。
(三)、安全生产履职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依照《考核表》加、扣分。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三、考评程序
1、自评。各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在20__年1月6日前,撰写好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责任人述职报告,对照《考核表》进行自评,并量化自评得分。
2、考核。考核小组通过听取被考核单位责任人的工作陈述,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召开由有关部门、企业人员参加的[此文若非在文秘站 =站出现,那均为抄袭,找文章还是到文秘站网,更多原创]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按照《考核表》评分标准对被考核单位作出量化评分,并提出改正意见。对各考核单位有“日常考核”项的考核工作,由市安委办综合年度内各考核情况,按加权平均方式考核量化评分。
3、评定。市安委会负责召集各考核小组组长召开考评工作会议,综合“日常考核”情况,对各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履职等级作出初定,报市政府审定。
三、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划分四个等级:90分以上的为先进单位,70~90分(不含90分)的为达标单位,60~70分(不含70分)的为挂牌警告[此文若非在文秘站 =站出现,那均为抄袭,找文章还是到文秘站网,更多原创]单位,6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单位。责任人考核结果以上述对应分数分四个等级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二)对考核评定为先进单位和优秀的责任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三)被考核单位或所监管职责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和责任人评先评优(奖)资格,并对考核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1、考核结果为黄牌警告或不达标单位的;
为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最近先后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并有效落实全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真正做到政府依法行政,企业诚信守法,有效提高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自*年起,在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制度,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单位作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书面承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切实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定职责和义务全面贯彻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
二、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领导体系和责任
(一)?各镇、开发区、街道都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各镇、开发区、街道设立的各类经?济园区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设立专职办事机构(安监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园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业务上接受园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安委会的指导;
(三)?各村(社区)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设立专职办事机构(安监办),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在本村(社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业务上受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安委会的指导。
具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在分管(联系)部门和行业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区政府各分管领导以及各镇、开发区、街道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区政府各分管领导与所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镇、开发区、街道应根据区政府的方式相应签订责任书,并根据《滨湖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锡滨政发[*]21号)规定的职责、责任,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各镇、开发区、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区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按季向区政府及分管区领导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报告。年终时,应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接受上级政府和领导的考核。
四、进一步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属地监督管理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373号)和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级、属地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为便于集中统一监管,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提出以下监督管理原?则:
(一)?已经?完成改制或转制的原?区属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集体资产已经?全部退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租用集体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挂靠在各资产经?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子公司,或由生产经?营单位对外投资所组建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合资公司,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由其子公司、合资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与其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分公司在同一镇、开发区、街道范围内的,其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仍由设立该分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与其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分公司不在同一镇、开发区、街道范围内的,其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由分公司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在外设立的未经?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场所(车间或单元),其安全生产管理仍由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二)?区各资产经?营公司下属的未转改制或尚未完成转改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租用集体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挂靠在资产经?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仍由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三)?区政府组建的各类投资性公司(集团),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区级层面进行管理,其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原?则处理。
(四)?除已明确由市管理或代管的驻锡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业、单位外,无明确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市属企业、单位均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直接实行属地管理,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业、单位暂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是否下放另定)。
(五)?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六)?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指标的统计口径与考核,与属地管理的原?则相一致,即列入事故单位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进行统计并纳入考核。
五、具体要求
(一)?从*年起,区政府向各单位、各部门下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和控制指标,向纳入区考核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下发《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有效落实。
(三)?各单位、各部门将纳入本级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向区安监局备案,原?则上不得将实行属地管理后接收的单位逐级下放到村、社区管理。
(四)?实行属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接受所在地镇、开发区、街道政府的领导,依法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通过本次资源整合,实现红旗岭矿区由一个联合开发主体对矿区内矿产资源实施一体化开发的目标,使矿山平面投影重叠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使矿山企业“散、小、乱、差”的面貌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矿区、矿山管理长效机制不断健全,矿业经济对社会秩序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推动能力明显增强。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红旗岭矿区整合工作领导,确保资源整合工作落到实处
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履职、分工合作、协调配合,按时完成任务。
三、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负责整合工作的安排和部署;负责协调、督促落实矿山企业签订整合协议;组织对整合工作的验收。
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红旗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负责办理整合矿山采矿许可证的资料报送;督促矿山企业完善相关证照;负责整合后矿山采矿权标识牌的设立。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整合实施方案编制经费和整合工作经费。
区安监局:负责整合工作中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区政府的关闭决定对被整合矿山下达停产通知书,并督促整合后的矿山企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安分局:负责整合矿山火工产品管理工作,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火工产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火工产品的用量。
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直接关闭矿山和不利用井口按照“六个不留”、被整合矿山按照“四个不留”的要求关闭到位;对关闭的井口打好厚度不低于5米的永久性密闭墙,对关闭的矿山和不利用井口落实监管责任。
环保分局:负责做好关闭矿山的环境综合治理,合理弃置尾矿和废石,杜绝破坏环境和占用土地资源;督促整合矿山企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矿山供电管理工作,对区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停供生产用电,依法拆除供电设施。
工商分局:负责吊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整合后矿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白露塘镇政府:负责签订矿山整合协议;负责关闭矿山不利用井口的监管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整合工作责任部门的行政效能,对整合工作不力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问责。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9月10日前召开动员会议,对红旗岭矿区的红旗岭矿、饭垄堆北段有色金属矿、白沙垄铅锌矿三个采矿权整合进行宣传发动。核定各自矿山的设备及保有资源储量。
(二)编制整合实施方案阶段。年10月20日前完成红旗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评审工作,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签订整合协议阶段。年11月30日前,完成红旗岭矿、白沙垄铅锌矿和饭垄堆北段有色矿整合协议签订工作。
(四)办理采矿许可证阶段。年12月30日完成整合矿山采矿许可证变更的初审工作。
(五)整合工作验收阶段。年2月20日前,区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对整合工作进行验收,并上报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在矿山资源整合工作实施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推进措施:
(一)强化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部门要认识整合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真履行整合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整合工作中的矿业权审批、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确保整合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加大力度,扎实推进整合工作。区政府下达整合决定后,参与矿产资源整合的矿山必须实行先整合后生产的原则。未取得相关证照前,整合主体矿和被整合矿山均不能生产,公安部门和电力部门应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和电力供应。经区政府验收合格的,证照齐全的保留的主体矿方可恢复生产。
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罪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原副局长李志刚、天津市安监局副局长高怀友、滨海新区安监局局长曹春波、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朱立明、天津海关副关长王家鹏、天津港公司总裁郑庆跃及总裁助理李洪峰、安监部副部长郑树国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涉嫌罪对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时间,检察机关如何查处重大事故中的渎职等犯罪为公众瞩目。
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已成常态
据《方圆》记者了解,“8・12”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检察机关――滨海新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天津市检察院报告了相关情况,天津市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天津市的统一部署要求做好了解情况、调查原因等工作。
从8月13日起,在天津市检察院的组织领导下,滨海新区检察院、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滨海新区汉沽检察院、滨海新区大港检察院已抽调百余名检察人员投入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在此次事故中,滨海新区检察院和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也有3名检察人员受轻伤,2名检察人员家中受到不同程度损毁,但两个院的全体检察人员仍坚守在工作岗位上。驻所检察工作也受事故影响。比如受爆炸事故波及,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轻型材料屋顶塌陷,部分玻璃震损,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立即协助看守所做好稳定在押人员思想情绪等工作,确保在押人员思想稳定,看守所监管秩序正常。
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增派人力投入到救援处置工作中,同时认真做好依法开展调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搜集掌握第一手资料证据,做好事故分析研判。
在地方检察机关参与救援处置工作的同时,最高检也在第一时间派员赶赴事故现场,与天津市检察机关组成检察调查专案组,一起分析研究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的方案和措施,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无论是“7・23”温州动车事故,还是“3・29”吉林八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再到“8・12”天津港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每逢有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最高检都会在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已成为常态。
特大事故由最高检派员调查
根据2007年施行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被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之所以要将事故进行分级,是因为针对事故的调查最终要按事故级别来由各级政府部门分别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根据以往的惯例,如果发生了特大事故,国务院成立调查组时会向最高检发出邀请,最高检则会及时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如果发生的是重大事故,最高检都会实行挂牌督办,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有的重大事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最高检也会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或指挥事故调查。
“特大事故”一般由最高检直接派员介入。2011年7月23日,震惊中外的动车事故在浙江温州发生,事故造成了40人死亡,200人受伤,一时之间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温州动车事故作为特大事故,在发生后立刻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国务院迅速成立了调查组。受国务院邀请,最高检直接委派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参与了此次调查,这也是最高检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成立之后第一次参与办理特大事故。据介绍,最高检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针对这次事故调查了一年多的时间,办案检察官仅在温州就驻扎了一月之久,多次往返于上海、合肥、武汉等地取证,在铁道部、国资委和铁路通号集团之间来回奔波办案。
对于重大事故,除了挂牌督办,在是否直接派员参与调查事故的问题上,最高检更多的要考虑事故的社会影响。比如2012年12月24日,江西省贵溪市春蕾幼儿园接送学生的面包车发生落水事故。由于该事故系当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获得通过并开始实施后发生的首例校车事故,社会关注度很高,最高检亦直接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
介入模式:检察机关也有专案组
实践中,每当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对于国务院多部门联合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所在地的检察机关也会相应成立由多级检察机关联合组成的专案组介入事故调查。在突发事故面前,如何快速反应,及时组织多级检察机关的力量,从而迅速有效地发现和查处渎职犯罪,从最高检到地方检察机关,目前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8月17日,针对“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最高检渎职侵权厅就和天津市检察机关有关人员组成了检察调查专案组,全面启动事故调查工作。专案组的组长由天津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史建国担任,专案组成员涵盖了最高检、天津市检察院、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滨海新区区院、滨海新区塘沽院等四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干警。四级检察机关的成员一起分析研究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的方案和措施,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依法严查事故涉嫌的、、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对构成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多级检察机关组成的专案组介入事故调查,优势很明显。比如,有利于强化办案组织和办案力量,研究和部署调查方案和策略更为周密,专案组内部分工较为明确,外部协调合力较强,最高检和省级院会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专案组适当的支持。”一位参加过特大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专案组检察官分析说。
检察机关率先立案调查
8月27日,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李文生表示,专案组已初步查明天津爆炸案中的失职渎职责任人员,下一步将做好已经立案的11名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取证工作;其次,继续深挖事故所涉案件线索,对涉及职务犯罪的都要依法立案侦查;三是彻查渎职犯罪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及时回应社会的关切。
“按照以往的惯例,事故调查组会集中收集与事故相关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职责及履职情况的书证材料,这些资料对检察机关前期调查工作很宝贵、很重要。每起事故涉及法律法规和事故所在地出台的规章制度都不尽相同,此次天津港爆炸事件就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港口管理等的专业法规条例,检察机关专案组必须结合事故的本身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事故责任单位的监管职责范围,才能由此打开相关渎职犯罪的切入口。”前述参与过重大事故调查的检察官分析说。
“以往国内对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都是先由国务院组成调查组,认定事故性质、查清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之后,再将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但是这次不同。目前还没有任何责任人被给予纪律处分的消息,检察机关就率先公布了对事故责任人立案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教授马特认为这是一种突破,使刑事调查提前到了和行政调查同步进行。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机构设置
成立*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
办公室内设5个组:
*
(二)工作职责
1、办公室职责
(1)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体制、机制,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制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安排综合整治阶段性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各组开展综合整治督查、检查活动。
(3)督促各组或有关业务处(室)落实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4)筹备综合整治会议,起草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
(5)编发简报、新闻宣传材料,对内、对外联络沟通。
(6)收集汇总综合整治行动有关材料,了解和掌握各区和各组工作动态,总结工作经验。
(7)参加局有关综合整治专题会议。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各组职责
(1)现场组
1)提出阶段性全市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现场检查及对各区督查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衔接做好“两场联动”工作。
2)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文件,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负责重大危险源台帐的日常管理。
3)牵头制定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文件。
4)提出开展工程监理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5)提出加强现场管理的相关措施。
(2)市场及资质核查组
1)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长效制度。
2)提出市场行为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企业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3)提出开展招标和造价咨询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完成涉及市场管理的其他工作。
5)开展企业资质核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3)法规组
1)对综合整治期间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2)对综合整治期间由市建设局直接查处的案件,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3)综合整治期间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与研讨。
4)综合整治期间典型案例的评析与交流。
5)综合整治期间对市建设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提出法律意见。
6)综合整治期间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4)勘察设计组
1)提出检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检查的其他工作。
(5)综合组
1)起草会议文件、领导讲话和办公室文件等文字工作。
2)督促各区、各组或有关业务处(室)落实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3)收集、汇总综合整治行动有关材料,做好数据、报表等信息统计工作。
4)联络宣传工作。
5)了解和掌握各区、各组工作动态,总结工作经验。
6)会签综合整治文件。
(三)办公室工作机制
1、统筹协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与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和各区建设局联络沟通,督促各组、各区落实工作计划。
2、建立例会制度。主任、副主任、各组组长、副组长参加。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牵头向领导小组汇报阶段性工作和每次检查行动汇报。
4、信息通报制度。根据各组和各区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不定期编发简报,分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安监局、发改委、监察厅和各区。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上开设专栏。
5、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开通举报电话,受理有关投诉举报。
6、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省厅、市建设局督查和各区上报的重大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7、各组负责提出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每半个月向办公室书面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工作安排
根据省厅的总体安排,我市的综合整治行动拟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4月,成立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动员部署会,进一步宣传发动,落实部署。各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综合整治机构,机构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应于4月28日前报送市建设局。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4月至5月,组织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各方主体及时开展自查,在各区建设局报备的项目由各区组织开展自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围绕上述内容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向市建设局和各区建设局报告。各区建设局应汇总本区自查自纠情况,每月填写汇总表(详见附表2),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于次月1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厅。
(三)检查阶段。2009年4月至9月,组织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各方主体行为开展全面检查,在各区建设局报备的项目由各区组织全面检查,各区建设局应汇总本区检查情况,每月填写汇总表(详见附表2),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于次月10日前将本市汇总情况报省厅。
(四)总结完善阶段。2009年10月至12月,对综合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出台相应政策规定,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建设局要汇总本区分析总结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于12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省厅。
市建设局对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不间断督查,并随机抽查工程建设项目。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不改正施工安全隐患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各区建设主管部门不及时跟踪、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改正安全隐患,或不采取行政手段对拒不改正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行处理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市建设局督查的情况,于每月填写汇总表(附见附表2)于次月10日前报送省厅。
三、综合整治对象和内容
综合整治对象包括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管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以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为切入点,对各责任主体依法建设、依法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造价咨询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检点如下:
1、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工程建设合同签订情况,重点检查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和不按规定确定生产安全措施费的行为。
2、施工单位:依法承揽业务情况,重点检查有否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和转包、违法分包、签订“阴阳”合同行为;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器械、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工程等重大危险源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施工负责人有否在施工现场依法履行义务;建立安全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专项方案、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大型施工设备验收和备案、建立特种设备维护档案等安全保证资料情况,重点检查安全保证资料是否有针对性,与施工现场是否相符。
3、监理单位:依法承揽业务情况;监理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否在施工现场依法履行义务;施工安全方案、措施审查质量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4、检测单位:依法承揽业务情况;执行检测标准、检测报告质量情况,重点检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5、勘察设计单位:依法承揽业务情况;设计文件遵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在图纸中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情况。
6、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承揽业务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审查质量情况;审查人员持证和审后施工图签章情况。
7、招标和造价咨询单位: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造价编制情况。
8、拆除单位:依法承揽业务和安全措施方案实施情况。
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重点检查的具体内容详见附表1。
(二)监管主体。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检点如下:
1、基本建设程序监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监管情况;起重器械设备备案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层级监督指导情况。
2、工程项目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设备到位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建立情况。
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
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在检查督查中发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做好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该暂扣或吊销市场法人许可证书的要坚决暂扣或吊销,该降级的要坚决降级;该吊销个人资格证书的要坚决吊销。重点严厉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到施工现场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集开发、施工和监理等多位一体、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
(三)建设单位违反规定降低安全生产费用的行为;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为。
(四)施工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组织施工、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使用未经验收或者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重大危险源的行为;不按照监管部门隐患通知书要求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施工安全保证资料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相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五)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
【关键词】电力设施;输电线路;跳闸;故障;分析
1.概述
2014年7月,皖北地区发生附近村民出殡使用吊车下葬棺木吊车误碰电力线路造成一起22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跳闸故障,且电击击伤2人,经查当地派出所伤人报案记录、现场调查记录和咨询附近居民,得知村民出殡下葬租用吊车下吊棺木时,该吊车驾驶员未听取雇主及亲属多次提醒注意上方电力线路,盲目伸展吊臂,误碰线路B相导线造成线路接地跳闸。经调查该吊车尚未上牌备案,驾驶员系无证驾驶,且中午饮酒,事后吊车暂扣于事故现场,吊车司机逃逸,案发后,雇主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2.线路外破故障发生暴露的问题分析
电力主管部门、电力企业等单位不断探索新举措,强化地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有效遏制了大量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但是电力设施遭到外力破坏,且出现出殡吊车碰线等新情况,反映出地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还存在问题。
2.1 社会对电力设施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
尽管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提高社会对电力设施保护重要性认识,但是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市政建设和树线矛盾等情况依然存在,对电力设施安全构成威胁。
2.1.1 违章施工威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城市发展、经济开发区的不断兴起,致使原先位于田野上的电力设施逐步进入厂房区、居民住宅区,在厂房、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建设过程中车辆撞断电杆、吊车施工、泵车碰触高压线路、挖掘机挖断电力电缆等现象层出不穷,破坏电力设施不仅给电力企业带来电网安全事故,有时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给社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电网安全事故直接造成某些企业、事业单位、施工现场和城镇居民突然停电,供电设备和用电设备损坏将带来巨大的间接经济损失。
此外,在类似煤矿电力重要用户多的城市,突然断电可能会造成矿井停电,井下无照明、供氧设备停止作业,井下作业人员因供氧不足引发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严重威胁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
2.1.2 施工建设引发电力设施安全隐患
土地资源有限,因利益关系等原因,市政建设、开发商建设和农村居民房屋扩建都在争夺有限的土地资源,早期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通道保护区被逐渐挤压,使得原本处于城市边远地区或农民耕地的电杆成为道路中间的“拦路虎”,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甚至线路下方违章建筑,不仅对人们日常生活活动安全构成威胁,也留下了电力设施安全隐患。
2.1.3 违章植树威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林业、市容等部门为美化城市环境,在城区道路、乡村公路两边种植法国梧桐和白杨等速生树木,种植时满足安全距离要求,一两年以后快速生长逐渐接近电力线路,直接对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构成威胁,虽然电力企业以函件等方式告知相关部门,但是由于其对电力设施清除障碍认识不足,电力企业修剪树木受阻,给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带来困难,留下供电安全隐患,夏季龙卷风、飓风等强对流恶劣天气频发,经常出现树木拦腰折断倾倒至电力设施,引发供电中断事件,在农村地区尤为突出。
2.2 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措施存在局限性
长期以来,电力企业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探索新的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机制,电力企业宣传、技术防范、停电措施治理隐患等措施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很难有效防治电力设施安全隐患。
2.2.1 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宣传效果不明显
电力企业每年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张贴公告、标语、散发宣传单(册)、出动宣传车、设立宣传台、放映露天电影、开办讲座、上门访谈、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知识,仅依赖于告知,没有列入市级、县级、镇级、村级政府重点宣贯和强制执行内容,很难真正深入人心,主动参与保护电力设施,致使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居高不下。
2.2.2 技术防范措施投资大、收益小
为防止电力设施附近施工作业接近电力线路,电力企业在电力线路杆塔安装报警功能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等,进行远程监控和报警,提醒施工人员远离电力线路,皖北地区部分线路为淮北、亳州、宿州、阜阳和蚌埠等地区连接线路,点多面广,途经区域存在各种跨越情况,大量安装监控系统投资巨大,且提醒只能在某一时刻发挥有限的作用,难以让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植根人心,投资大、收益小。
2.2.3 内部联动停电治理隐患措施影响供电服务质量
当前电力企业内部治理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有效措施只有停电,在发现违章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时,勒令其限期整改,隐患整改结束后恢复送电,但是出现违章植树、机械作业等行为无需供电作业时,停电措施失效,并且电力企业内部还受供电服务“十项承诺”的限制,不得随意停用客户电源,引起客户投诉直接影响供电服务质量。
2.2.4 电力企业无行政执法权
政企分离,地方供电部门转为电力企业,电力划归地方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电力企业作为法人主体,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不再有行政执法权,地方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电力主管单位,侧重于地方经济发展整体影响因素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在电力管理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均有限,致使电力行政执法存在“真空”,电力设施保护日常管理缺乏威慑力。
2.3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力度不够
电力管理部门除通过执法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职责以外,更多的职责是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上,保障社会秩序和稳定发展,难以全程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过程,跨区域协同执法机制尚不健全,导致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力度不够。
2.3.1 电力设施保护联动机制不健全
电力设施保护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主导下调集各相关部门的积极因素形成合力才能发挥功效。当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猖獗,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直接反映出电力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缺乏联动机制,不能快速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以示警示;电力设施安全隐患与日俱增和得不到彻底消除,体现出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联防联治力度不够,需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督办,加快隐患排查治理进程。
2.3.2 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治理力度不够
电力供应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特征,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电力安全事故,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供电中断,因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治理时限要求越短越好,然而电力企业行文函告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安全隐患,到隐患分解至委、办、局等具体实施单位办理,手续问题在流程中的时间较长,外加安全管理部门处理安全隐患的时限相对宽松,不能满足电力安全隐患治理要求。
2.3.3 跨区域协同执法有待加强
根据发展需要,当前国内部分省份逐步建立起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逐渐形成相邻或者交叉的跨区域行政协作执法圈,可以解决部分跨区域违法行为。然而,在正真的实践中,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下,跨区域协同执法保护电力设施受到了行政区域分割、地区制度建立、具体实施等方面的限制,合理性在理论上还存在空白,跨区域协同执法机制有待完善和加强。
3.解决突出问题的对策
根据政府部门和地方供电公司的双向需要,结合当地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建立依托政府提升全民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完善电力企业内部联动安全防控机制和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联动组织体系,不断加强电力设施安全管理,确保电力设备稳定运行,赢得政府放心和社会满意。
3.1 着力增强社会保护电力设施意识
将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增强各级人员对电力设施保护的认识,并通过强化地区大型施工机械管理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地方立法,增强社会保护电力设施意识。
3.1.1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促请市委、市政府在年度责任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任务分解中增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将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确保电力设施保护的刚性执行,提高全民电力设施保护意识。
(1)横向建立起政府季度协调调度机制,结合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要求和指标分解任务,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定期督查督办事项,纵向建立“供电公司对接市、区、县政府,电力设备运维部门对接镇政府,部门专工对接村委会”的三级对口衔接机制,将工作重心下移,常态沟通,及时查处各类安全隐患,保证电力设施健康运行。
(2)林区地带、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经常发生地段和人口密集易产生违章建筑、植树等隐患地段,由上级政府委派熟悉乡情的村书记或村主任担任电力设施保护群众护线监督员,作为就地护线的补充,借助地方政府力量依法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和防植树、防施工碰线、防垂钓等活动的警示标识,协调电力设施不受侵害,确保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和不发生电网安全事故,稳步推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目标实现。
(3)在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管理专业队伍结合日常巡检工作,督查各级政府委派的电力设施保护群众护线监督员工作质量和主动参与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部门反馈督查情况,作为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依据之一,以政府目标考核促使各区、县及乡镇村政府部门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质量提高,强化电力设施安全防护,推动管理指标和管理目标实现。
3.1.2 强化地区大型机械施工安全管理
针对当前全国范围内大型施工机械、商砼等企业机械施工碰线造成输电线路跳闸事故高发态势,强化地区大型机械施工安全管理。
(1)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重视大型施工机械在电力设施附近施工威胁供电安全问题,经济和信息委员会联合安监局建立地区大型施工机械施工单位及驾驶员台账信息,每年召集大型施工机械单位及个人总结安全工作,通报对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影响等情况,加大全市大型施工机械施工单位及驾驶员安全监管力度。
(2)安全监督部门对全市吊车、混凝土浇灌车、挖掘车等特种车辆进行排查,针对特种车辆操作人员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知识宣传培训专项活动,扎实做好特种车辆驾驶员涉电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工作,不定期温馨短信提醒作业人员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防范外力破坏事件的发生。
(3)市级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大型施工机械施工单位及驾驶员开展两次大型施工机械线路附近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等电力设施保护专项培训,增强商砼等企业涉电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引导大型施工机械单位及个人主动参与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减少对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危害,力争从源头遏制机械施工碰线外力破坏事故发生,保证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基础。
3.1.3 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地方立法
在《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级法律法规不能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时,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经市人大完善立法,明确电力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管职责,明确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处理方式及流程,有效缓解电力设施安全管理面临的空前压力。
根据地方电力设施保护管理需要,依据《安徽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地方电力监管部门起草《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建立地方政府委、办、局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土部门、建设规划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职责,规定各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履职不力的处理意见,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植树、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等行为视为影响社会公共安全行为同等查处,除依法进行停电外,进行适当经济处罚,《细则》经市级人大讨论研究通过后实行,有地方监察部门监督《细则》的执行,齐抓共管,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和电能稳定供应,共建和谐城市。
3.2 完善电力企业内部联动安全防控机制
完善电力企业内部联动安全防控机制,加强部门之间联动,形成合力防范电力设施附近施工作业等不安全现象。
(1)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申请建设、用电的客户,根据土地和建设用地规划,经审查满足电力设施保护要求的,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前,用电客户施工应保证电力设施安全,不得违反现有规划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种植高秆植物等行为,如其违约行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立即中止供电。
(2)企业对外除将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报市级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备案以外,对制止无效或难以消除和控制的不安全现象,以书面报告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电力隐患整改通知书》等行政文件,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处置工作,及时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区违法施工、违法建筑情况备案表》,全过程监督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管理。
(3)发现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盗窃行为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会同电力警务室赶赴现场,做好现场收取物证、照相、录像等取证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并在 24 小时内会同法律部门做好损失评估、证据完善、维权诉讼等方面工作,利用行政执法手段提升电力设施安全防护威慑力,同时为后期依法处理打好基础。
(4)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的开发区和易建房屋等项目的区段,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向开发区、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沿线客户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知识宣传,必要时在施工现场设立宣传告知、警示牌,并采取和谐共处、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商互相妨碍时的处置工作,借助政府力量强化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管理。
3.3 构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联动组织体系
在政府层面建立安监局、林业局、规划局等多部门联动机制,保证电力行政执法刚性执行,同时成立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政府组织机构和管理网络,建立起目标清晰、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电力设施立体防护责任体系。
3.3.1 建立政府多部门联动机制
成立以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由经信委、安监局、建委、工商局、林业局、规划局、质监局以及公检法等十五家单位为成员的电力设施保护保护领导小组并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安监局牵头建立起林业、城管、公安、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电力设施患治理网络机构,并纵向扩展到各区、县对口部门,电力设施患治理网络覆盖各部门,电力设施隐患治理列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为及时发现和处理电力设施患治理夺得先机,同时推动电力行政执法刚性执行。
3.3.2 成立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政府组织机构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组织机构按照政府目标管理要求,建立市、区、县三级电力设施保护与电能保护办公室,在市级电力设施保护与电能保护办公室下增设综合科,乡镇村党政负责人挂靠县级电力设施保护与电能保护办公室协助日常工作,发挥各级电力设施保护与电能保护办公室的桥梁纽带作用,联合林业、城管、公安、规划等单位形成合力实施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管理。
3.3.3 组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网络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由分管电力副市长管理,各区、县及政府行政负责人负责制,电力企业参与技术管理,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各乡镇、自然村、县级供电公司及乡镇供电所贯彻落实上级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措施及要求,行政负责人负责行政区域内属地安全防护,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网络,同时明确电力企业落实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牵头处理等责任,细化管理职责、考评和奖励标准,增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网络的操作性。
4.总结
本文主要针对一起220千伏线路下方出殡吊车碰线引发线路跳闸故障情况,深入分析了当前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存在社会对电力设施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措施存在局限性和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力度不够等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通过分析问题,重点从着力增强社会保护电力设施意识、完善电力企业内部联动安全防控机制和构建联动组织体系寻求解决实际问题的对策,作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有效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和提升管理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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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某区安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安全发展的氛围。深化安全主任培训。制定了《20*年某区安全主任培训工作计划》,对全区新增安全主任培训、安全主任再培训和全员安全培训三项培训任务作了总体安排。共培训新增安全主任培训1584人,安全主任再培训2513人。针对交通行业安全特点,开办了交通系统安全主任培训班,为交通系统培训新增安全主任学员30人、再培训学员51人。组织136名街道、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区、街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举办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讲座。采取上门动员、提供场所、检查督导等方法,积极推进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全员培训,辖内企业培训员工47461人。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制定《安全月活动方案》,对安全月活动进行布置。与区总工一起,在某广场举办了以“珍惜生命、保障安康”为主题的某区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启动仪式。在某广场组织了安全月宣传咨询日活动。两次活动共现场发放宣传单张32000多份、安全警句扑克牌1万多付,为群众解答生产安全问题1300多人次。为配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月活动,还制作了50幅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警示挂图,在区内行政街道和人群聚集地段巡回展示。《突发事件应对法》11月1日施行后,为配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又制作了8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宣传展板,在各街道进行巡回展览。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在全区营造了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二、突出专项整治,确保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下大力抓了两个隐患单位整治工作。按照区政府关于继续推进街道两个重点安全隐患单位整治工作的要求,在充分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了今年重点整治两个隐患单位名单,督促各街道、企业制定整治方案、狠抓整治落实,全区48个重点隐患单位已基本完成整治并通过区验收。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下发了《迅速开展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工作的紧急通知》,在全区开展了针对高处作业的安全大检查。全区共出动检查人员512人次,检查企业274家,张贴宣传单张3100多张,制作宣传橱窗114个。突出抓了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国务院和省、市要求,我区分企业自查、各职能部门和街道检查、区安委会督查三个阶段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区自查自改企业4508家,自查隐患817条,已自改隐患813条。督促职能部门和街道组织督查组145个,督查企业6525家次,发现各类隐患1817个,落实整改1809项,隐患整改率99.56。重点抓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整合公安、工商、安监、质监等执法资源,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全面加大非法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力度。专项检查期间,全区共出动人员773人次,检查企业1357家,仓库961间,居民住户5396间。
三、严格执法督查,大力解决薄弱环节和问题。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先后组织四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在春节、“五一”、“国庆”黄金周和十七大期间,开展了以消防安全、建筑工地、重大危险源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领域为重点的大检查。从5月18日开始,按照《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在高处作业、用电安全、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营运校车、游乐设施、防雷设施等重点部位、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大检查。大检查期间,全区共出动人员4298人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6385家,出租屋11327间,危旧房1430间,发现并督促整改各类隐患2459个。加强安全生产经常性监察巡查。先后对22521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26150次检查,查处事故隐患4255个,实际完成事故隐患整改3803条,发出责令整改指令书1640份,对35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给予了监察处罚。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进行了审核,共受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换证申请28家,办理其他危险化学品业务7家。按照《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程序实施细则》的要求,在全区开展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工作,累计办理企业申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36宗,办理备案证明变更申请3家。在11家加油站部署开展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突击检查了30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了瓶装液化气销售黑点专项整治,暂扣违法运输瓶装液化气车辆1台,扣押瓶装液化气205瓶。依法严肃查处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对大众搬屋公司“20*.2.4”事故等11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受理群众投诉11起,行政处罚35起,罚款46.9万元。
四、强化双基建设,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严格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组织对街道、职能部门进行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定下发了20*年度部门、街道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细则和
今年以来,某区安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安全发展的氛围。深化安全主任培训。制定了《20*年某区安全主任培训工作计划》,对全区新增安全主任培训、安全主任再培训和全员安全培训三项培训任务作了总体安排。共培训新增安全主任培训1584人,安全主任再培训2513人。针对交通行业安全特点,开办了交通系统安全主任培训班,为交通系统培训新增安全主任学员30人、再培训学员51人。组织136名街道、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区、街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举办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讲座。采取上门动员、提供场所、检查督导等方法,积极推进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全员培训,辖内企业培训员工47461人。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制定《安全月活动方案》,对安全月活动进行布置。与区总工一起,在某广场举办了以“珍惜生命、保障安康”为主题的某区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启动仪式。在某广场组织了安全月宣传咨询日活动。两次活动共现场发放宣传单张32000多份、安全警句扑克牌1万多付,为群众解答生产安全问题1300多人次。为配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月活动,还制作了50幅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警示挂图,在区内行政街道和人群聚集地段巡回展示。《突发事件应对法》11月1日施行后,为配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又制作了8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宣传展板,在各街道进行巡回展览。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在全区营造了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二、突出专项整治,确保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下大力抓了两个隐患单位整治工作。按照区政府关于继续推进街道两个重点安全隐患单位整治工作的要求,在充分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了今年重点整治两个隐患单位名单,督促各街道、企业制定整治方案、狠抓整治落实,全区48个重点隐患单位已基本完成整治并通过区验收。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下发了《迅速开展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工作的紧急通知》,在全区开展了针对高处作业的安全大检查。全区共出动检查人员512人次,检查企业274家,张贴宣传单张3100多张,制作宣传橱窗114个。突出抓了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国务院和省、市要求,我区分企业自查、各职能部门和街道检查、区安委会督查三个阶段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区自查自改企业4508家,自查隐患817条,已自改隐患813条。督促职能部门和街道组织督查组145个,督查企业6525家次,发现各类隐患1817个,落实整改1809项,隐患整改率99.56。重点抓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整合公安、工商、安监、质监等执法资源,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全面加大非法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力度。专项检查期间,全区共出动人员773人次,检查企业1357家,仓库961间,居民住户5396间。
三、严格执法督查,大力解决薄弱环节和问题。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先后组织四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在春节、“五一”、“国庆”黄金周和十七大期间,开展了以消防安全、建筑工地、重大危险源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领域为重点的大检查。从5月18日开始,按照《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在高处作业、用电安全、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营运校车、游乐设施、防雷设施等重点部位、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大检查。大检查期间,全区共出动人员4298人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6385家,出租屋11327间,危旧房1430间,发现并督促整改各类隐患2459个。加强安全生产经常性监察巡查。先后对22521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26150次检查,查处事故隐患4255个,实际完成事故隐患整改3803条,发出责令整改指令书1640份,对35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给予了监察处罚。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进行了审核,共受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换证申请28家,办理其他危险化学品业务7家。按照《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程序实施细则》的要求,在全区开展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工作,累计办理企业申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36宗,办理备案证明变更申请3家。在11家加油站部署开展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突击检查了30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了瓶装液化气销售黑点专项整治,暂扣违法运输瓶装液化气车辆1台,扣押瓶装液化气205瓶。依法严肃查处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对大众搬屋公司“20*.2.4”事故等11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受理群众投诉11起,行政处罚35起,罚款46.9万元。
四、强化双基建设,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严格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组织对街道、职能部门进行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定下发了20*年度部门、街道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细则和部门、街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履职考评细则,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细化分解安全生产目标。强化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辖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摸查统计和分类建档,建立安全生产分类巡查制度,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下发《关于强化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做了部署。指导督促企业围绕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扎实开展责任制建设,在企业内部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营造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的责任追究格局。先后对113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指导,组织70名安全主任进企业,为67家企业提供落实主体责任等咨询、指导服务,协助企业整改主体责任落实方面问题132个。目前,全区各街道共完成主体责任推进企业3177家,完成年度计划的102。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场外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按计划完成了四个重大危险源场外区域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并组织了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