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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论文

时间:2022-02-23 03:26: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巨灾保险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巨灾保险论文

第1篇

论文提要:我国巨灾风险发生频繁,损失逐年加重,而现有的保障体系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显得非常必要。

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从而取得相当于保费32.5%的佣金收入。政府承担着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政府以其在1973年颁布的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范畴,并以此法为依据,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设立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二)市场主导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提供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也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需求与资源的配置由保险市场决定。投保人在市场的作用下自愿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其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三)协作模式。日本经历了1964年新泻地震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地震保险保单,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三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综上所述,这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特点,英国模式因为其保险市场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高,且英国拥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一)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二)对于灾害发生可能性比较强的地区强制投保,并限额承保。设置免赔额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减轻受灾以后的赔偿负担,也降低了保费,扩大保险范围;另一方面也督促公众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2篇

1.巨灾风险的概念

巨灾风险通常指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给人们生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风险,主要包括洪水、地震、飓风、恐怖袭击等自然及人为灾害。美国保险服务所将巨灾定义为损失金额超过2500万美元的灾害事件。巨灾的基本特征是:它是一系列能导致巨大损失的灾害事件,与一般事件相比,巨灾事件发生的概率非常低。

2.认识巨灾风险的证券化产品

风险证券化是一种创新融资工具,它使得保险风险能够在资本市场上交易,提高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用来支付大型灾害和其他损失所引起的偿付资金。最突出的风险证券化产品是巨灾债券,作为一个完全抵押合约,如果合约定义的巨灾事件发生,该债券就可以进入资本市场交易,为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提供资金支持。近几年,巨灾债券市场显著扩大,虽然巨灾债券市场的规模相比全部非寿险再保险市场仍然较小,但与单一的财产险再保险市场相比,它仍然占据主要地位。一些保险业内专家已经观察到,例如巨灾债券、行业损失担保等非传统风险融资工具,现在正逐步占据着财产险再保险市场的主要地位。

3.巨灾保险市场的现状

(1)巨灾风险是由不同的金融部门共同承担。

巨灾保险通常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个人和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第二步,保险公司向全球范围内的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通过这种方式,巨灾风险在全球范围被分担。然而,数据表明:个人和企业并没有为全部的巨灾风险购买保险,大部分风险仍然由被保险人自己保留;类似的保险公司在进行再保险时,仅仅对其中的小部分巨灾风险进行了再保险,大部分的风险仍然暴露在外,无法得到保障。

(2)如果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不能够完全分散巨灾风险,那么这些机构必须通过持有足够的资本金,用来支付其承诺的巨灾索赔。

如果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所持的资本金数额不足以支付潜在的巨灾索赔,那么一部分巨灾风险就会自然地返还给被保险人,或者通过国家破产救助基金转嫁给其他保险公司,又或是通过灾难援助而转嫁到全部纳税人身上。事实证明,尽管保险公司的巨灾偿付能力在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已经有了大幅改善,例如在1998年的巨灾事件(合计约1000亿美元的保险损失)的索赔中,绝大部分保险标的损失都由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但是,一方面,仍然有数以亿计美元的损失没有得到保险保障;另一方面,在巨灾事件发生之后,大量的保险公司破产,严重干扰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

4.巨灾风险领域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如何应对巨灾风险已成为国内外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巨灾风险造成的巨大损失,使得学者们开始尝试解决以下3个问题:一是巨灾风险的保险保障是否完善,风险的分配和最优风险分担在实践中是否一致?二是市场的何种缺陷阻碍了巨灾风险的有效分配?三是是否存在公共政策或私人机构的解决方案,使得巨灾风险的分配更为有效?正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担忧,引发了许多的市场反应和公共政策建议。市场反应主要体现为金融创新,包括引入巨灾期权和巨灾债券机制。而公共政策建议方面,则包括允许保险公司建立享受税收延期的巨灾准备金制度,以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关于统一再保险计划的提案。

二、阻碍巨灾风险有效分散的因素

1.保险市场自身的缺陷

巨灾风险的分配与普通的保险风险一样,首先要对风险进行分散。对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来说,损失的偿付能力主要受到风险的分散程度和自身资本金两个因素的制约。对大多数类型的常规保险合约来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素限制了风险的分散程度。尽管可以通过监控等手段,缓解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带来的问题,但是,在应对巨灾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强大的破坏力时,保险公司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2.保险人有限的偿付能力

为了合理地分配巨灾风险,保险和再保险公司通常依靠持有大量资本金来满足巨灾风险对偿付能力的要求,尽管超额的资本金可以实现保单更高的价格,但飙升的额外资金管理成本与持有更多资本金所拉升的纳税成本,严重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额度。此外,保险公司相比外部投资者往往拥有更好的市场信息和投资机会,充实的资本金账户会减少保险公司的投资,这种逆向选择的问题一方面会增加新的资金成本,另一方面会限制他们持有超额资本金的意愿。巨灾事件发生后有关各方的表现,加剧了保险公司能否应对巨灾引起的巨额赔付的担忧。行业的共识是:目前保险行业的资本金额度是不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赔付的。特别是对那些仍有部分巨灾风险暴露在外的保险公司来说,巨灾事件的发生将意味着无法支付的高额赔款和众多保险公司的破产。

三、国际金融产品创新实践

1.巨灾期货合约

1992年,为了应对巨灾风险,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引入了巨灾期货合约,该合约以22家财产保险公司构成的保单池承保责任损失为基础指数,由一个国家指数和3个区域指数构成。假如巨灾事件的发生造成保单池的损失,这会导致指数上升,此时,保险公司可以交易一个期货长头寸用来对冲巨灾风险造成的价值波动。这类巨灾衍生品的主要优点在于索赔支付是基于指数,不会受市场参与者活动的影响。相反,典型的再保险合约是基于保险公司的损失,这会引起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巨灾期货所具有的优势也是有代价的,巨灾衍生品的收益是基于全行业范围的损失,而不是特定保险公司的损失,这表明市场中将存在基差风险。事实上,基差风险是最初批评巨灾合约期货的一个主要观点。另一个批评意见是,尽管交易所具有保证金制度和日结算制度,但是,仍然存在为了获取不对称收益而导致短头寸无限制下跌的信用风险。

2.巨灾期权合约

1994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决定用巨灾期权来代替期货合约。巨灾期权是基于被保险财产损失预期估值的一类指数合约。此外,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还为更多特定地理区域开发了专项合约,例如,专门针对灾害多发的佛罗里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的专属合约。期权合约在市场中可以作为看涨价差来进行交易(一个长期看涨头寸与一个更高行权价的短期看涨头寸结合),如果指数的结算价值下跌到两个期权的敲定价之间,那么购买者可以收到正收益。这样,购买巨灾看涨期权就与购买一个再保险责任产生的效果类似了。

四、成功的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

1.认识巨灾债券合约

在过去数十年间,资本市场的衍生金融工具仍在不断地提高保险公司管理巨灾风险的能力,但最成功的一个创新应当是巨灾风险的证券化,即如果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优先安排发行股权或者债务。如被广泛使用的巨灾债券,当特定巨灾发生,投资者有权同意免除债务工具的部分本金和应付利息;如果巨灾没有发生,那么投资者将获得他们的本金与利息之和,而且利息通常大于同业拆借利率。例如,1997年的巨灾债券承诺其收益率比同业拆借利率高576个基点,1998年发行的巨灾债券的利率比同业拆借利率高416个基点。

2.巨灾债券的特点

相比保险公司管理巨灾风险的其他方法,巨灾债券的优点更加明显。由于债券投资基金通常由大型信托资金持有,所以巨灾债券具有更低的信用风险。如同债务融资相对股权融资具有更加明显的税务优势那样,巨灾债券也具有相对股权资本较低的税务成本。相对于传统的次级债,巨灾债券同样可以降低基金公司的财务成本,此外,巨灾债券还可以减少由于债券发行导致的成本。总的来说,相比再保险和股权运作,发行巨灾债券具有更加显著的优势,它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管理巨灾风险的能力。不过,美国巨灾债券地使用仍然受到监管机制的约束,监管方一般要求债券只能由离岸的特定机构来发行。因此,巨灾债券的交易成本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五、政策建议

对保险公司支付巨灾索赔能力的关注,导致了各国政府对巨灾保险和巨灾再保险项目的讨论。事实上,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和夏威夷州早已建立了应对巨灾风险的保险和再保险计划,并且有关联邦巨灾再保险项目的提案也已经提交国会审议,美国政府甚至允许使用拍卖的方式,卖出巨灾再保险的高阶分保权益。

1.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分担制度

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分配机制安排是目前主流的一种尝试,由于巨灾风险难以被“横截面化”分散,因此需要进行“跨期化”分散,跨期风险分担安排涉及跨越很长一段时间资源转移,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往往能够实施比私人部门更有效的跨期风险分担安排。而且相比私人机构,政府有能力得到更低利率的资金支持(由于低信用风险,可以提升其融资能力),能比私人部门更有效率地安排跨期风险分担的制度安排。

2.税务优惠与减免

第3篇

论文提要:我国巨灾风险发生频繁,损失逐年加重,而现有的保障体系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显得非常必要。

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从而取得相当于保费32.5%的佣金收入。政府承担着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政府以其在1973年颁布的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范畴,并以此法为依据,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设立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二)市场主导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提供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也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需求与资源的配置由保险市场决定。投保人在市场的作用下自愿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其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三)协作模式。日本经历了1964年新泻地震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地震保险保单,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三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综上所述,这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特点,英国模式因为其保险市场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高,且英国拥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一)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二)对于灾害发生可能性比较强的地区强制投保,并限额承保。设置免赔额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减轻受灾以后的赔偿负担,也降低了保费,扩大保险范围;另一方面也督促公众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4篇

[ 关键词 ] 巨灾风险 保险制度 完善

巨灾风险是指能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风险,且其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的特点。正是由于其损失频率低损失幅度高的特点,也对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一、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自然灾害事故频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大量的人员伤亡。我国接连发生的冰雪灾害、汶川大地震、西南干旱都一次次考验着我国的保险体系,特别是巨灾保险制度。据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初发生在我国南方地区的冰雪灾害和5月发生在四川汶川的8.0级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1516.5亿和8451亿元人民币,占2008年全球巨灾损失总额的8.3%和46%。由于巨灾风险不具备大量和同质等可保风险的条件,对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具有较大影响,巨灾一旦发生不仅会危机保险公司自身财务的稳定性,对再保险市场也会形成巨大的冲击。因此,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十分必要。

2009年3月8日,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会中,我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关于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中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迫切任务。我国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发展中国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让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有利于更好地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从政府的角度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增强财政资金救助的有效性,可以用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承担巨灾风险,形成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从保障民生的角度看,巨灾造成的损失一般十分巨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利用巨灾保险基金的长期资金积累,以及巨灾再保险分担机制,可以快速筹集大量资金,促进灾后重建。

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由于我国国情限制及保险业发展相对滞后的现状,我国的巨灾救助体制长期依赖国家财政为后盾,巨灾风险大部分都由国家财政来承担,然而政府财政仅能提供最低限度的灾后救济,其金额和惠及面相对于巨灾损失如杯水车薪。2008年5月发生的汶川大地震仅在四川省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万亿元人民币,而据不完全统计中央财政投入550.74亿元(其中:应急抢险救灾资金250.74亿元,灾后恢复重建资金300亿元)用于救灾,这相对总损失额的作用十分微弱。同时,财政救灾资金的大量支出, 常常会牵涉到财政赤字, 从而影响国家财政收支的稳定性, 也“挤出了”其他方面的财政支出。另外,社会捐赠(包括国际援助) 也是我国对付巨灾风险采取的措施之一,但是其力度也是有限的。而我国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则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地震、海啸等巨灾都不属于可保责任,这样其风险分散能里很有限,加之,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程度低,使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稳定性受到很大影响。

总体来说,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仍处于欠发达水平,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救助体制,对于商业保险及再保险制度的缺乏充分利用,很多相关制度也不完善,对于我国巨灾风险没有起到很好的分散作用。

三、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完全依靠政府救助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的局限性,然而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仍处于较为初级的程度,保险市场及相关制度都有待完善,这就决定了单纯体用商业保险模式处理巨灾风险也是不适应我国国情的。

借鉴国际经验,可以看到国际上运行较为合理的巨灾保险机制都是以商业保险作为风险承担主体的,例如,英国的洪水保险即是商业保险机构独立经营模式的典范,其中,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了主要风险,而政府只是通过工程防损等起到辅助作用,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虽然政府参与程度明显加大,但是商业保险机构依然是制度的主体,起到主要作用。

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体制、保险市场等具体国情,巨灾风险不可能完全由商业保险机构独立承担,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应当充分利用政府和机构的力量,通过两者的有利结合,达到有效分散巨灾风险的作用。具体的完善措施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阐述:

一方面,规范及完善政府支持体系。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从立法保障、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当然政府的支持并非是无条件的给予财政支持,这将无异于以前的政府救助体系,只有在巨灾损失超出商业保险机构的赔偿能力,政府才适当介入给予合理补偿。

另一方面,加强巨灾保险的市场化运作。这是完善的重点,也是我国现行巨灾保险体制严重不足之处。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网点和技术优势,为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并且大力发展和利用再保险市场特别是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此外,巨灾保险业务必须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保费盈余部分作为巨灾保险基金逐年滚存,这样有利于保障巨灾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此外,我国还可考虑建立巨灾保险共同基金,通过基金的独立运作,起到对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补充作用。

参考文献:

[1] 谭湘渝,蒋毅.《巨灾保险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与模式选择》 《生产力研究》2009年第24期 第31-33页.

[2]《政策要览》 《国际融资》2009年第4期 第74-75页.

[3] 李军.《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硕士学位论文.

第5篇

关键词:巨灾,综合风险管理

 

一、我国巨灾发生情况

1、巨灾的特征:

巨灾风险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保险界至今没有对巨灾风险进行统一的定义,各国只是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和习惯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美国财产保险理赔服务公司(PCs)以1998年美国消费物价指数为准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地震、洪水及飓风之类的自然灾害造成的超过2500万美元财产损失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公司将巨灾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从1970年以来瑞士再一直根据当年美国通货膨胀率调整、计算全世界巨灾损失情况,并通过公司的出版物Sigma杂志向全世界公布。这里主要探讨的是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巨灾损失,不包括由于人为灾祸导致的损失。

2、我国巨灾损失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给我国造成巨灾损失的灾害主要有洪涝、台风、干早、风暴潮以及地震等,二十世纪60年代全国平均每年的自然灾害损失约300亿元,70年代平均每年损失约520亿元,80年代平均每年损失约620亿元,90年代灾害损失显著增加,年均超过1000亿元。1991年为1215亿元,1992年为854亿元,1993年为993亿元,1994年为1876亿元,1995年为1863亿元,1997年则高达1975亿元,1998年仅长江、嫩江和松花江特大洪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1666亿元。以上数字只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还未包括人为灾难的损失。

二、我国在巨灾应对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灾害救助管理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这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们对包括地震在内的巨灾准备不足。最近3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巨大的经济发展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城市十分缺乏抵御巨灾的能力。

第二、部门协调性不够。从灾害链角度看,巨灾防范不是一个部门的问题,一旦发生,会涉及很多行业、很多系统,特别是涉及大范围的地区协调和部门协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条和块之间怎么协调,不是简单的问题。必须建立综合巨灾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综合协调,从灾害链的角度研究整个系统防御的各个环节。

第三、保险深度不够,目前我们国家商业保险保费占GDP大概是2%到3%的水平,也就是一场巨灾我们能够赔付的不多。中国的保险业在应对巨灾上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第四、巨灾防范机制更多的是事后救助,而不是事前预防和预测。各级部门关注的重点在灾害治理和危机管理而不是风险管理。目前风险管理主要侧重于风险爆发后的应对和恢复,而对风险的预测与预防工作做得不够,以致在风险来临时处于被动的“撞击式”反应而不是主动出击。

第五、 我国公民的防灾意识和在灾难来临时的自救能力薄弱。虽然我国的地震等灾害频繁,但对公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教育力度远远不够,多数公民缺乏必要的防灾救灾的常识,往往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防灾需构建综合风险管理体制

1、 制订预案,常备不懈

通过在国家、省、市、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等制订与演练应急预案,形成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有条不紊、有备无患的局面。应急预案应包括对自然灾害的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障、调查评估等机制,形成包含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各环节的一整套工作运行机制。

不能将预案束之高阁,要通过培训和预案演练使广大群众、灾害管理人员熟练掌握预案,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预案。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要增强忧患意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政府应鼓励社区制定紧急防灾预案、开展救灾演练、装备专门的通讯设备在紧急条件下替代常用的通讯方式,并保证必要的紧急储备物资和设施。积极做好装备、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应急准备。

2、 以人为本,避灾减灾

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灾减灾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危害。面对自然灾害,科学防御,从早期盲目的抗灾到近年来主动地避灾,体现了在防灾减灾中的科学发展观。

3、 巨灾保险,转移风险

目前国际上有1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14个巨灾保险基金,这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模式。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以国家救济、社会捐助、社会慈善为补充,逐步构建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从政府的角度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增强财政资金救助的有效性;从保障民生的角度看,巨灾造成的损失一般十分巨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利用巨灾保险基金的长期资金积累,以及巨灾再保险分担机制,可以快速筹集大量资金,促进灾后重建。

4、 应急机制,快速响应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快速响应、协同应对”是应急机制的核心。防灾减灾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政府组织领导,各个部门积极响应。需要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规范、高效的灾害管理工作流程。

5、 分类防灾,针对行动

不同灾种对人类生活、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差异很大,防灾减灾的重点、措施也不同,如对台风灾害,重点是防御强风、暴雨、位对沿海船只、沿海居民的影响,强雾、雪灾则对航空、交通运输形成很大影响,沙尘暴灾害主要影响空气质量。根据不同灾种特点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特征,采取针对性应对措施。

6、 防灾意识,全民普及

社会公众是防灾的主体。增强忧患意识,防患于未然,防灾减灾需要广大社会公众广泛增强防灾意识、了解与掌握避灾知识。在自然灾害发生时,普通群众能够知道如何处置灾害情况,如何保护自己,帮助他人。政府应组织和宣传灾害知识,有关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掌握基本的避灾、自救、互救技能,达到减灾目的。应编写、发放自然灾害防御宣传手册与宣传材料,广泛宣传与普及灾害知识、应急管理知识、防灾减灾知识,提高企业员工参与应急管理能力与自救能力。社会公众要充分认识灾害预警信息的重要作用,了解各类预警信息含义,在收到灾害预警信息时,根据不同预警信息、不同的预警级别,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

参考文献:

[1]构建预防救助综合体系应对巨灾风险 来源:上海证券报.2008年05月20日business.sohu.com/20080520/n256962738.shtml

[2]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总结试点经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2009年03月09ce.cn/xwzx/gnsz/gdxw/200903/09/t20090309_18432358.shtml

[3]巨灾风险的保险研究与应对策略综述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2005-10-14 cass.net.cn/file/2.html

第6篇

[关键词]加勒比巨灾风险保险基金;巨灾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理论上讲,由于巨灾的准公共性质,如果政府拥有足够的财力,那么政府理应风险自留,为巨灾损失买单。但是这一理论在实际中对很多发展中国家并不适用,理由是这些国家吸收巨灾损失的能力相当有限。地处飓风和地震频发的加勒比海地区的三十多个小型岛屿国家正是如此。由于经济规模甚小且外债沉重,它们无力购买保险,而不得不依赖国际捐赠来筹集救灾资金。但是由于捐赠通常不能及时到位,这些国家在一场巨灾之后往往缺乏资金立即进行赈灾,甚至无法维系政府的正常运转。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加勒比共同体各国于2007年6月成立了加勒比巨灾风险保险基金(Caribbean Catastrophe Risk Insurance Facility,以下简称CCRIF)。在当今世界上十多个巨灾保险基金中,该基金颇具特色,在多方面进行了创新。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为灾后政府迅速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政府性质的救灾保险基金;是世界上第一个多国参与的区域性巨灾共同体;是世界上第一个选取参数指数为触发条件的共保体。

学术界对巨灾保险基金的研究刚开始起步。卓志和王琪(2008)从巨灾风险融资体系的视角提出了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基金的构想;谢世清(2009)对国际巨灾保险基金模式进行了梳理探析。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有关CCRIF的研究论文。本文在介绍CCRIF产生的背景、组织结构和优点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CCRIF的运行机制和风险转移安排,以寻求对我国如何建立自然灾害救济基金提供新的思路。

一、CCRIF概述

(一)成立背景

长期以来,自然灾害给加勒比地区的各国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严重威胁其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勒比地区每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平均损失已经超过当地每年GDP的2%。1979―2005年,飓风给加勒比国家造成了总计为166亿美元的损失,年平均损失6.13亿美元。而仅2004年4次大飓风(Charley、Frances、Ivan和Jeanne)给加勒比地区造成多达40亿美元的巨额损失,其中飓风Ivan给格林纳达所造成的损失为8亿美元,是该国GDP的两倍。

多方面的原因使得一般的风险转移方法对这些岛屿国家都不适用。首先,由于岛屿国家有限的财政预算,单个国家没有足够的现金储备来应对灾难;其次,它们的经济特性限制了各岛屿国家之间进行灾后重建的互助互补行动;第三,大部分国家过高的负债水平限制了灾后有效进行信用融资;第四,如果单个国家购买的保险交易金额太小,交易成本太高,很难进入国际(再)保险市场。

鉴于以上原因,在经历了2004年飓风Ivan袭击之后,加勒比共同体国家决定请求世界银行提供巨灾保险援助。经过加勒比地区各国政府、主要捐款国和来自世界银行专家两年的协调协商之后, 2007年6月CCRIF正式成立了。其目的是为使加勒比地区国家在已经非常紧张的财政预算限制的情况下,以一种政府可以负担得起的、相对优惠的保险费率购买巨灾保险,使其能够在灾后及时得到赔付资金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

(二)组织结构

CCRIF是在开曼群岛注册的特殊目的的保险公司,由参与国和捐赠国所任命的董事会所控制,但其运营管理则是通过董事会监督下的一些保险经理来具体操作执行。CCRIF包括董事会和运营部门。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来自于加勒比共同体,代表参与国家;另一名来自于加勒比开发银行,代表捐赠国家;还包括一名财务专家和一名保险专家等。运营部门的负责人包括基金监管人、内部经理人、资产经理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审核CCRIF政策;发展并完善战略计划;通过可行的财政支持维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机构的长远规划。基金监管人对所有前台运营负责,包括建模、风险转移、定价、动态财务分析、制定目标和市场营销等;内部经理人对所有的后台运营负责,包括办公、会计、审计管理和监管联络等;资产经理人负责将资金按照CCRIF投资指导的要求进行投资;再保险经纪人负责落实执行由基金监管人所指定的风险转移战略。

(三)主要优点

1.风险分散效果明显。加勒比地区包含有30多个岛屿国家,面积广阔。由于灾害在各岛屿之间发生并非完全相关,单个飓风或者地震灾害同时袭击所有岛屿的可能性极低。因此CCRIF的集合风险相对于单个国家所单独面临的风险来说要稳定得多,有利于分散风险。CCRIF所需的风险资本远远小于单个国家分别为各自损失所储备的风险资本总额。如图1所示,对150年一遇的巨灾来说,CCRIF集合地震和飓风期望损失分别只相当于所有国家总损失额的1/3和1/4。

2.保费极为优惠。CCRIF的保费只相当于公开市场上同类保险价格的一半左右。除了上述把各国的个体风险集合成一个多元化的风险组合极大地分散风险外,CCRIF机构非常精简,所需的人力成本较低。此外,把个体风险集合所产生的经济规模效应也使得统一再保险价格大为下降。最后,由日本政府提供种子基金,捐赠国支持,世界银行协调使得它不需要收取更高的保费来填补其项目启动的费用。

3.参数指数启赔机制确保理赔迅速。首先,保险合同的参数指数促发机制是事先约定的自然灾害事件本身的参数如飓风风速和半径、地震的等级等,而不是保险公估人对灾害所造成实际损失的评估。其次,申请赔付的文字工作也被降低到了最低程度。这种参数理赔制度能够更客观迅速地获得理赔,当灾难发生时,CCRIF可以为参与国在短期内提供迅速的现金赔付。

4.财务可持续性能力强。动态财务分析显示,CCRIF在未来10年的生存概率是99.86%,意味着在10年内所进行10000次模拟测试中,只有14次CCRIF会出现破产。CCRIF的财务抗风险能力远高于当今世界上其他类似的巨灾保险基金。中国台湾地区地震保险基金和土耳其地震保险基 金分别能够经受住未来10年中发生一次240年一遇和150年一遇的巨灾冲击,但CCRIF却能够经受住发生一次1500年一遇的特大自然灾害的冲击。

二、CCRIF的运行机制

CCRIF的运作机制极类似于一个被各参与国控制的、具有保险功能的联合储备基金(见图2)。CCRIF资金来源于参与国所缴纳的保费和国际捐赠两部分,实行分权管理。参与国保费作为储备金的一部分,其运作由董事会监控。国际捐赠形成一个多方捐赠信托基金,它同CCRIF的关系由一个专门的协议所界定,财政支出依据相应的程序来执行。世界银行定期向捐赠者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一)多国捐赠基金

原始捐赠金合在一起形成多方捐赠信托基金,并由世界银行对所有报批的开销实行报账制式的财务管理。多方捐赠基金有两个用途:一是支持CCRIF日常运营支出,包括支付各经理人的薪水、再保险的费用支出、保险赔偿和用于审计的费用;二是形成部分补充储备金。迄今 为止,该基金一共从世界银行、日本和法国获得了5千万美元的捐赠。

(二)储备金

储备金由四部分组成:(1)参与国的保费;(2)多方捐赠信托基金用于运营支出之外的部分;(3)储备金的利息收入;(4)储备金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获得的资本利得。信托基金和储备金之间既互相关联,又互相独立。其关联性体现在信托基金在结构上归属于储备金,部分可以直接用于风险赔付支出;其独立性又在于信托基金有专门的多方捐赠信托基金来对其进行经营和监督。这种方案既有利于各捐赠国对CCRIF的监督,也有利于CCRIF从各捐赠国得到更多的援助。

(三)再保险/ART

为了增加其赔付能力,CCRIF还大量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购买再保险。2007-2008年度的超额再保险的总额度是1.1亿美元,与CCRIF承保的巨灾保险总额度相匹配。其中,慕尼黑再保险占据这些传统再保险交易份额中的绝大多数,其他参与者还包括巴黎再保险和Hiscox以及伦敦的劳合社。CCRIF为了进一步分散风险,还采用了另类风险转移方法(ART),与世界银行签订了3千万美元的风险互换协约。

(四)保费

CCRIF提供针对较为罕见的飓风和地震两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其赔付起点较高,飓风是15年一遇的损失,地震是20年一遇的损失。保费以保单的纯风险年度为基础计算。保单的理赔范围针对赔付短期收入损失而设计,而非为了赔付基础建设等其他间接社会费用。参与国自己决定自己的保额,这取决于他们对风险承受的能力和支付能力,他们支付的保费从20万到200万美元不等,分别对应保额1千万到5千万美元。

(五)运营支出

CCRIF的运营开支由四部分组成:(1)支付给再保险经纪人、资产管理经理、保险业务经理及其员工的薪水与福利;(2)定期交纳一定的再保险保费;(3)如果合同规定的灾害事件的参数指标满足触发条件,则需向参与国进行理赔;(4)还需要支付审计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

自2007年6月成立以来,CCRIF实际运行情况良好。所有受巨灾影响国家在24小时内得到巨灾损失通知,并在巨灾过后四个星期内得到实际赔付。2007年11月29号,在东加勒比地区爆发了50年一遇的里氏7.4级的地震,这是CCRIF成立以来第一起赔付事件,赔付给圣卢西亚和多米尼加两国总额达到100万美元。2008年9月,4级飓风艾克袭击了加勒比南部岛屿国家大特克,CCRIF根据合约赔付了该国630万美金。这是CCRIF成立以来第一起飓风赔付。

三、CCRIF风险转移安排

2007年6月CCRIF成立之初共有16个参与国认购了共29份保单,包括16份飓风保单和13份地震保单。值得注意的是,CCRIF保单的保额设计一般只为实际巨灾损失的20%,这一比例被认为受灾国可以在其他国际援助到来之前满足自身采取灾后救济行动对流动性资金的需求。CCRIF还对保单的总的风险敞口作了限制。2008年机构对飓风和地震的总保额分别为3.65亿美元和1.3亿美元。

(一)超额损失曲线

CCRIF每年平均的巨灾损失额为780万美元,但这一风险度量只能部分地说明CCRIF的风险暴露,因为它没有反映出在平均值上下的波动幅度,为此,可以用CCRIF组合风险的损失超越曲线(Loss Exceedance Curve, LEC)来反映机构的最大损失波动情况(见图3)。LEC是一组针对不同事件频率下的最大可能损失组合组成的曲线。可以看出,对于100年一遇的巨灾来说,最大损失将超过7100万美元,而对于1000年发生一次的灾害来说,最大损失会超过1.2亿美元(World Bank, 2008)。

(二)风险转移结构

CCRIF的财务战略是要使其最大赔付能力达到1.45亿美元,能够对1500年一遇的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其风险转移结构由以下四个层次所组成:(1)第一层次CCRIF风险自留为1250万美元,应对的年平均损失是410万美元;(2)第二层次由再保险承担超出第一层次以上的1250万美元的损失;(3)第三层次是由再保险承担超出第一第二层次之上的3000万美元的损失;(4)最后一个层次共有9000万美元,包括6000万美元的再保险和3000万美元的掉期。2008年,CCRIF共购买了总保额为1.325亿美元的再保险,再保险费率为7%,共支付保费930万美元,是年均损失550万的1.69倍。

其中,世界银行与CCRIF签订了一笔保额为3000万美元掉期协约,与此同时又与慕尼黑再保险签订了一份同样的掉期协约,抵消了世行自身的风险暴露。这样,CCRIF通过世界银行成功地把巨灾风险转移到国际资本市场。这是发展中国家第一次使用巨灾衍生工具把巨灾风险转移到国际资本市场。这种风险安排进一步使得CCRIF的外在风险资本多元化,从而减少了对潜在的再保险价格周期的风险暴露。

(三)财务安全性

CCRIF的财务安全性极强,出现破产的概率极低。主要原因有:第一,CCRIF由各种复杂的风险损失模型支撑,使其风险转移方案满足各种不同条件下的赔付需求;第二,CCRIF保费包括期望损失、运营成本和储备增长能够充分满足一般赔付的设计要求;第三,CCRIF并不会随时间而分红,这样,CCRIF就可以降低来自购买再保险的保费份额,从而降低其对再保险市场的依赖,增强自己的财务可持续能力。

随着年限的不断增长,CCRIF资本金的规模发展迅速,其保费与纯风险(年总损失)比率也在下降。CCRIF资本金从最初的5500万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8000万美元,到2010年达到最高值9000万美元,随后下降稳定在8000万美元左右。目前CCRIF的年保费收入约2千 2百万美元,为每个参与国的年总损失的2.25倍。CCRIF计划在2至3年内把保费比率降低到比较稳定的水平(大约1.5至1.75倍)。这样,资本金继续累积直至保费可以降低至可足以维持CCRIF的长期运作的水平。

四、CCRIF对我国的启示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以参数指数为理赔机制、多国参与的区域性共保体,CCRIF成功地吸引到了众多的会员和大量资金,并把巨灾风险转移到国际再保险和资本市场,它向加勒比各国政府提供了保费低廉的保险项目。CCRIF还在不断改进之中,以便提供更多的保险品种,保障更多的国家。CCRIF的诸多创新和成功运作为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提供了新的可行思路,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地震、洪水和台风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特别是2008年的汶川地震和南方雨雪冰冻灾害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中央和省级的公共财政带来严重的冲击。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已是刻不容缓。国际经验表明,巨灾保险基金是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与关键,能够在巨灾风险管理中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我国应借鉴CCRIF的成功经验,在更新、更高的起点上尽快建立我国的巨灾保险基金。具体启示如下:

1.建立“中国自然灾害救济基金(China Disaster Relief Fund, CDRF)"(简称“救灾基金"),其主要目的是给各受灾省份的省级政府提供流动性支持,用于灾后的应急救济工作,如搭建帐篷和临时避难所。而这种巨灾保险的设立目的是为各省级政府提供财政资金,并非像其他的巨灾保险基金是为了对巨灾保险公司的巨灾保单提供分保,以保障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由各省政府财政厅按照自身在基金赔偿中所占的比例缴纳保费。

2.设立区域性的子基金。为了进一步分散在不同区域内的不同类型的自然灾害风险,“救灾基金"旗下可设立三个区域性的子基金,包括东南沿海地区的台风基金、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洪水基金,以及西部地震带地区的地震基金。每一个区域性的子基金由几个容易遭受相同自然灾害袭击的省份所组成。例如,台风基金由福建、广东、深圳等南部沿海省份组成;地震基金由四川、陕西、甘肃等省份组成;洪水基金由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和江苏等省份组成。每个区域性子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类似于CCRIF。

3.采取参数指数为触发机制。参数指数机制的启赔方式可以为基金在国际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上分散风险提供有利条件,也能避免核定损失的繁琐程序,有效地减少一般理赔所需的冗长时间,满足对救灾资金的即时需求。我国可以设立类似CCRIF的参数指数,按照中国地震局和气象局的相关天气指数进行设定,从而增加赔付的速度、可靠性、透明性和公正性。

4.充分利用国际再保险进行风险转移。CCRIF的显著特征就是通过风险集合降低统一再保险的保费费率,并且大量利用国际再保险以增加其赔付能力和财务安全性。由于中国人口稠密、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救灾基金"的需求量较大,需要通过国际再保险来进一步分散风险。一方面,三个区域性的不同灾害类型的子基金的风险分担能够把风险在广阔的地域内分散;另一方面,与CCRIF相似,“救灾基金”由于规模较大使其更容易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获得优惠的保费费率。

5.利用资本市场实现保险风险证券化。可以通过发行巨灾债券、签订巨灾互换协议等保险风险证券化方式,进一步将保险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上去。由于成立的“救灾基金”采取参数指数机制启赔方式,它容易在国际市场上发行巨灾保险连接证券,从而将巨灾保险风险进一步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分散和转移。

主要参考文献:

[1]卓 志,王 琪.中国巨灾保险基金的构建与模式探索:基于巨灾风险融资体系的视角[C].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文集,2008年9月, 第72-82页.

[2]谢世清.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基金的思考[J].上海金融,2009(4).

[3]Ghesquiere, Francis et al (2008), "The Caribbean Catastrophe Risk Insurance Facility: Providing Immediate Funding after Nature Disasters", Operational Innovations in Latin America and Caribbean, March, World Bank Press.

[4]Young, Simon and Milo Pearson (2008), "The Caribbean Catastrophe Risk Insurance Facility as a Technical Model." Natural Catastrophe Risk Insurance Mechanisms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Nov.

[5]World Bank (2007), Results of Preparation Work on the Design of a Caribbean Catastrophe Risk Insurance Facility. World Bank Press.

[6]World Bank (2008), Caribbean Catastrophe Risk Insurance Facility:A solution to the short-term liquidity needs of small island states in the aftermath of natural disasters. World Bank Press.

[7]Simmons, David (2008), 加勒比海巨灾风险共保体介绍, 国际巨灾保险基金管理研讨会。

Operation and Lessons of Caribbean Catastrophe Risk Insurance Fund

Xie Shiqing

Abstract: Caribbean Catastrophe Risk Insurance Fund (CCRIF) has

quite innovative

第7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农业保险;农村金融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4-0083-02

一、新疆近年来小额农贷的发放情况

新疆农业发展最大的障碍是资金问题,小额信贷能否持续发展,关系到新疆三农问题的解决。就全国而言,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由于农村支行经营成本过高等原因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因此农村信用社成为县域地区小额信贷投放主体,2005年以来新疆农村基本形成了以农信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1]。新疆小额信贷始于2001年,农村信用社是发放小额信贷的主要机构。2007年的一项新疆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中国银监会的调研数据表明,新疆农村信用社有1 085家机构网点开办小额信贷业务,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年均累放额已由 1999 年的 27 亿元增至 140 亿元,年均增长率为 26% [2] ;2012年全区农村信用社累计投放各项贷款1 382.24亿元,同比增加196.5亿元;小额信用贷款102.32亿元,较年初增加31.55亿元,增长44.58%;农户联保贷款190.79亿元,较年初增加32.69亿元,增长20.68%[3]。截至2013年11月末,新疆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1 440.58亿元,较年初增加265.75亿元,增幅22.62%;其中,涉农贷款余额1 025.5亿元,较年初增加219.55亿元,增幅27.24%,占各项贷款余额的71.21%,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了有力的金融保障[4]。虽然新疆农信社的小额信贷规模越来越大,但是根据一项面向新疆农户金融需求调查显示,新疆有 79.4%的农户有借贷需求。因此,就新疆农村小额信贷的需求而言,农信社依然不能完全满足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

二、小额信贷引入农业保险对于缓解农户“贷款难”的博弈分析

(一)农村小额信贷中的信用博弈分析

农村小额信贷信用博弈的参与人为信贷机构与借款人(即农户),二者均满足理性人假设。因为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缺少资金,所以只要贷款利率合适,农户一定会选择借款。因此双方博弈中,假设信贷机构有贷款与不贷款两种策略选择(贷款,不贷款),农户有还款与不还款两种策略选择(还款,不还款),农户借款金额为M,借款利息为r,信贷机构的收益为X,设农户贷款后用于生产的收益为N,其中X=M(1+r),则小额信贷中的信用博弈模型(见下表)。

借贷双方的“博弈模型”

当信贷机构选择贷款策略时,若农户选择还款策略,则信贷机构收益为X=M(1+r),农户的收益为N;当信贷机构选择贷款策略,而农户选择不还款策略时,农户的收益为N,信贷机构由于不能收回贷款,则损失所贷金额M;当信贷机构选择不贷款策略时,农户选择还款策略,则信贷机构会损失本来可以贷款给农户的利息收入,农户也因得不到贷款,损失了本来可以用贷款资金从事生产所得的收入N;若信贷机构选择不贷款策略,农户选择不还款策略,则双方的收益均为0。因此,从上述博弈来看,只有当信贷机构选择贷款策略,而农户选择还款策略时,才能达到双方效益最大化。但农户如果首先考虑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会选择不还款策略,那么信贷机构之后必然选择不贷款,结果双方终止合作,结果造成信贷机构的“惜贷”现象。

(二)农业保险参与后缓解农户“贷款难”的理论分析

假设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如果信贷机构通过代办农业保险收取的中间费用为z;农户贷款从事农业生产,发生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信贷机构的赔偿额为b;农户贷款经营后,有能力还款的概率为q,若此时信贷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变任然为r。则此时信贷机构的期望收益为T2,T2=M(1+r)q+(1-q)(b-M)+z。同时可知农户没有购买农业保险时信贷机构的期望收益T1,T1=M(1+r)q-(1-q)M,现对T1与T2进行比较,T2-T1=(1-q)b+z。

由于q在区间[0,1]之间,发生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信贷机构的赔偿额b>0,信贷机构收取的中间费用z>0。因此,T2-T1=(1-q)b+z≥0。说明农户购买小额保险后,信贷机构的期望收益提高了,因而提高了信贷机构贷款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户的“贷款难”问题。

三、基于农村保险引入模式,完善新疆小额农贷的措施

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是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金融的大力支持。小额信贷引入农业保险机制,符合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新疆是我国的农业大省,也是我国少数民族最多的一个省份,新疆农村地区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各民族团结。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结合,对于完善新疆农村金融市场,促进新疆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有着重要的意义。

新疆农村小额信贷引入农业保险这一模式经历了数年的发展,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但仍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第一,政府作为农户、保险公司、信贷机构三方的协调者,需要强化政策上的支持,给予开办农业信贷与保险的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更大的税收优惠。

第二,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完善巨灾保险保障机制以及再保险制度。巨灾对农业生产所造成的损失是毁灭性的,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赔偿责任,因此要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完善巨灾保险保障机制,同时需要建立再保险制度,减轻和分散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风险,提高农业保险的供给率。

第三,需建立信贷机构与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制度,促使信贷机构风险与收益趋于平衡,促进农村金融资源有效配置。

第四,完善监管制度,增强新疆农业信贷与农业保险协同发展稳定性。

第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应大力弘扬社会诚信意识,规范社会信用行为,信贷机构与保险公司通过信用评价体系共享等方式,强化农户信用在农村信贷和保险中的基础性作用。

参考文献:

[1] 徐琪疆.新疆农户小额贷款发展问题研究[D].呼和浩特:新疆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 康馨方.新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研究――以玛纳斯县为例[D].呼和浩特:新疆农业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第8篇

【论文摘要】 我国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最强烈和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历次地震发生后,灾后房屋重建主要依靠政府救济。保险公司在历次地震后对居民住宅损失的有限赔付显示,在社会风险转移上,保险公司尚未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发展和完善我国住宅地震保险产品,对灾后重建、转移社会风险和为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保障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指出,我国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最强烈和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占全球陆地面积的7%,20世纪全球大陆35%的7.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国。中国大陆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区域;50%的国土面积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在历次地震后,保险公司对居民毁损住宅的赔付较为有限。在2008年四川汶川“5·12”地震中,房屋出现了大面积的倒塌:倒塌房屋为652.5万间,损坏房屋达到2 314.3万间。在灾后房屋重建的过程中,政府救助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在包括房屋损失在内的所有经济损失中,保险公司的赔付不超过全部损失的3%。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作为市场化的社会互助机制,保险公司应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为什么保险公司的赔付在整个经济损失中所占的数额相对较低?是因为投保率低,还是居民可获取的相关保险产品较为有限?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等是本文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对我国住宅地震保险产品①的历史回顾

我国现有的与住宅地震保险相关的产品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家庭财产保险;另一种是房贷险。

(一)家庭财产保险

按照家庭财产保险的主险中是否包含地震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6年之前。在这个阶段,我国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家庭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事故中包括了地震。第二阶段是1996年至2001年。在这个阶段,地震被列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第三阶段是2002年至今。在这个阶段,地震可作为部分保单的附加险承保。江西九江地震后,也有部分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针对地震的保险,如大地财险推出的“大地解忧”。在这个阶段,虽然地震可作为家庭财产保单的附加险投保,但收费相对较高,要求较为严格,承保的保险公司数目相对较少。

(二)房贷险

房贷险的全称是“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按照房贷险是否为强制保险可将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8年至2005年。在这个期间,房贷险为强制保险。1998年央行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第二阶段为2006年至今。从2006年起,房贷险由以前贷款人购房时被要求强制购买变为自愿购买。

二、我国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分析

(一)与住宅地震相关的保险产品供给不足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与住宅地震相关的保险产品供给不足。供给不足的原因主要为: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有待改进。自2001年8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保监发[2001]160号)后,保险公司可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地震保险,但监管部门并没有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住宅地震保险。二是因为地震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地域性和相关性,而且频率高、分布广、损失大,属于典型的巨灾风险;保险公司对地震的承保能力非常有限,而且费率的制定权较为有限,抑制了保险公司提供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在1996年至2001年,地震被列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其后,虽然地震不再被列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可以作为附加险进行购买,但由于一旦投保人购买该附加险后,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较高的赔付,保险公司一般不愿将其列为附加险销售或不愿向投保人进行推荐。虽然此后有保险公司推出了以地震作为主险的保险产品,但费率相对较高,能够承担该费率的投保人相对较少。

(二)与住宅地震保险相关的保险产品需求不足

与住宅地震保险相关的保险产品需求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先有覆盖地震的相关产品费率相对过高,导致投保人购买乏力。其二是投保人保险意识淡薄导致的需求不足。需求不足最终表现在与住宅地震相关的保险产品的投保率较低。2007年在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仅为17.01亿元,占财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0.82%。而我国的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所覆盖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地震,房贷险的“责任免除”中包括了“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这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为保障财产的安全,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和房贷险,但如果没有购买覆盖地震的附加险,或没有购买专门覆盖地震的险种如“大地解忧”,在地震后,投保人不会因为毁损的房屋而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和房贷险的本身人数就相对较少,购买了这两种险种或其一的又专门购买了覆盖地震附加险的就更少。

从时间上看,由于台湾地区是在2002年才开始建立相关的基金对此进行运作的,因此在如何发展和完善住宅地震保险产品上,可以参考和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

三、台湾地区发展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经验

1999年台湾“九二一”地震发生时,民众投保住宅火险附加地震险的比率极低,仅约千分之二,民众无法通过保险机制获得保障,这次大地震最终催生了2002年4月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该制度以台湾的住宅地震保险基金为运作核心。台湾的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经过6年发展,截至2008年底,有效的保单件数大概200万件,投保率从开始兴办时的5.9%上升到25.55%,累积责任额是新台币2兆6 989.9亿元,累积特别准备金是72亿新台币。台湾地区发展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经验包括:

(一)基本住宅地震产品只提供基本保障

台湾地区的住宅地震保险包括两种:一种是政策性的基本住宅地震保险;另一种是扩大住宅地保险。台湾的住宅地震保险基金提供的两种政策性保险为:一是住宅地震保险②;另外一种是房贷险。这与内地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种类较为类似。地震保险基金所承担的是基本住宅地震保险,该险种的保险金额为新台币120万元,同时可以获得一个临时住宿费用,相应的保费是新台币18万元。由于在地震危险分散机制中,超过新台币576亿元的损失由台湾地区当局财政承担;同时所有的民众都可以购买基本住宅地震保险,这决定了地震保险基金为民众所提供的基本住宅地震保险的金额必定是有限额的,以避免大量房屋毁损时,损失过大,超过台湾地区当局的财政承担能力。基本住宅地震保险的保险金额与台湾地区住宅的市场价格相比,无疑是较低的。对于大部分民众而言,基本住宅地震保险所提供的保障相对不足,这也是为什么尽管基本住宅地震保险所收的保费要低于实际成本,但投保率还是相对较低的原因。至2008年底,投保率大概是25.55%。也就是对于资产实力较强的民众而言,在损失发生时,即使保险公司赔付了新台币120万元,该赔付金额与住宅的价值相比还较小,故购买这种保险的意义不大。但对资产实力较弱且住宅的市场价值相对较小的民众而言,基本住宅保险能够提供较高的保障。一般认为,当损失发生频率较低而损失程度较高时,保险才被认为是较好的风险管理工具。从这个角度分析,地震保险基金对弱势群体的意义更重大;而对资产实力较强的群体,即使没有相对应的保险,当损失发生时,也可以用其他的资产来消化住宅的损失。当然,如果民众需要更多的保障,可购买扩大住宅地震保险,但扩大的住宅地震保险为商业性保险,非政策性保险,由于这部分是要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所以相对费率较高,民众的购买欲望受到抑制。

(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完善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这种支持体现在:一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制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与住宅地震保险相关的产品,并将其界定为政策性保险。二是在赔付超过一定限额后,风险的最后承担者为地区政府,这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三是在厘定费率和灾后理赔时对保险公司人力等方面的支援,同时要求相关部门的配合。

(三)住宅地震保险产品风险分摊模式的建立

由于地震为典型的巨灾风险,商业保险公司无法独立承担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赔付,多层次的住宅地震保险分摊体系的建立能够解决巨灾风险的分摊问题,使得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推出和实行成为可能。台湾的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建立了多层次的住宅地震保险分摊体系,实现了风险的多层次分摊。该基金建立后,并非由该基金独立承担相关赔偿,也并非由该基金单独建立一整套系统以负责相关险种的销售和理赔工作,而是与原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协作。基金本身是管理这个基金,但是不签发保单,所以所有的保单都是由财险公司签发。当签发保单之后,必须要把业务和组织费百分之百地移交到基金来。在台湾地区的住宅地震保险模式中,参与风险分担的主体主要为四类:第一类为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住宅地震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所有财产保险公司组成住宅地震保险的共保组织;第二类主体为地震保险基金;第三类主体为台湾地区和国际上的再保险市场或资本市场;第四类主体为政府。在各相关主体的分摊责任上,针对不同程度的灾害以及赔付金额,住宅地震保险设立了五层危险分散机制。第一层,赔偿新台币24亿元以下的,由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承担;第二层,赔偿金额介于新台币24亿元到176亿元的部分,由地震保险基金承担;第三层,在新台币176至376亿元的部分,则安排于台湾地区或国际上的再保险市场或资本市场进行风险分散处理;第四层,超过新台币376亿元至456亿元的部分则又回到地震保险基金承担;第五层,超过新台币456亿元至576亿元的部分,则由台湾地区当局财政承担。

(四)多方配合以及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

提供与住宅地震保险相关的产品,建立地震保险基金,需要多方的配合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首先需要多方的配合,如承保公司、政府和地震保险基金等机构、部门的合作;其次,需要相应配套措施的建立。如在地震发生后,需要专业人员对灾区建筑物进行安全性鉴定,判断是否满足赔付标准以及房屋是否能继续居住;又如在理赔时对损失数额有争议时,需要大量有经验的专业技师对结果进行复评,以最终确定赔付数额。在台湾地区,地震发生时,可以找到4 000至5 000的专业人士对灾区的建筑物进行安全性鉴定,同时有大概800名的专业复评技师。

四、对发展我国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启示

(一)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发展不可一蹴而就

不仅是台湾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都表明,住宅地震保险产品发展的背景基本是大地震发生。同时,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完善是需要时间的,不可一蹴而就。相应法律法规的出台、基本数据的收集、风险分摊模式的建立等都需要时间进行研究和探索。

(二)以提供基本保障为主,以自愿为原则

如前所述,在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建立过程中,应以提供基本保障为主,同时以自愿为原则。提供基本保障可以降低住宅地震保险的成本,使所有的人群都有能力购买。由于住宅地震保险产品覆盖了地震,我国尚缺乏对住宅地震保险损失等数据的收集和研究工作,如果要求所有居民必须购买,则可能会积聚大量的风险,所以适宜以自愿为原则,有利于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试运行和相关研究工作的进行,避免风险过于集中。

(三)我国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

由于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发生较为频繁的国家,在解决巨灾风险方面,政府应发挥积极的作用。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定相应的标准、构建住宅地震保险框架和设立监管规则等,并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

(四)需建立多层次的住宅地震保险风险分摊模式

在发展住宅地震保险产品时,政府应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建立一个类似住宅地震保险基金的机构,作为处理住宅地震风险的核心,并建立多层次的住宅地震保险风险分摊模式。风险分摊主体应包括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国内外的再保险市场或国内外的资本市场和政府。只有多层次的住宅地震保险风险分摊模式的建立,才有可能使住宅地震保险产品能够被长期供给。

(五)多方合作以及相应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

在地震发生时,需要原保险公司、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和政府的多方合作,以便尽快理赔和进行灾后重建。同时,由于地震发生时,要有专业人士对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要有能进行核赔的理赔人员和进行复评的专业技师,这就要求在该制度建立前后,进行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同时,我国还需要严格和完善其他的法律法规,如对房屋建筑的抗震性要求等。只有完善、迅捷的理赔服务,才能使住宅地震保险产品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卓志.风险管理理论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第9篇

关键词:风险管理;全面风险管理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0-0105-5 中图分类号:F833文献标识码:A

全面风险管理是目前风险管理发展的最新趋势,它是一种站在整个公司角度进行的整体化风险管理方式,我们平时见到的公司风险管理(Corporate Risk Management)或整体风险管理(Enterprise-wide Risk Management)也是指全面风险管理。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思想是:一个公司的风险来自很多方面,比如,一个保险公司可能会面对由需求变化、利率变化、资产价格变化等带来的种种不同风险,最终对公司产生影响的不是某一种风险,而是所有风险联合作用的结果,所以只有从公司整体角度进行的风险管理才是最有效的。目前关于全面风险管理的理论与方法主要有以下两大类:第一类是基于组织结构体系全面风险标准化度量的全面风险管理方法――ERM(Enterprise-wide Risk Management)。ERM的概念是由美国最大的几家银行和证券公司最先提出的。其核心理念是从企业整体的角度,对整个机构内部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和业务环节的各个种类的风险进行通盘管理。ERM 要求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各种风险所涉及的金融资产与资产组合(利率、汇率、股票、期权等)以及承担具体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进行全面有效的整合风险管理。第二类是基于风险决策因素的全面风险管理理论――TRM。TRM(Total Risk Management)是从风险决策角度提出的另一种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其核心思想是从系统决策的角度出发,引入风险管理策略的三因素概念,这三个因素包括概率(Probability)、价格(Price)和偏好(Preference)因素。风险管理的目标是谋求三要素(3P’S)的最优均衡。目前TRM还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现实生活中建立如此庞大而复杂的TRM系统现在看来似乎是不可能的。相对TRM理论而言,ERM具有良好的现实可操作性,本文所讲的全面风险管理指的是ERM。

一、全面风险管理经典文献回顾

(一)国内(中文)文献回顾。陈秉正(2003)在其著作《整体化公司风险管理》中论述了风险管理概念的演进、风险管理与企业价值、风险管理与资本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的各种策略,并对整体化风险管理进行了展望。文章主要是融合了Shimpi(2001)的《整合性公司风险管理》和Doherty(2003)的《整体化风险管理》两本风险管理巨著的精华,论述了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阳(2006)《金融机构现代风险管理基本框架》一书从金融机构的风险角色分析入手,归纳了风险的概念和性质,并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论述了现代风险管理的内涵和特征,以及现代风险管理框架体系的构建。该书的特色在于对风险角色的分析和风险、风险管理概念的归纳,但作者只是提出了现代风险管理的框架体系构建,并没有关于风险管理的实证分析和风险管理框架的具体应用。(美)尼尔・多尔蒂(Doherty, Neil. A.,2003)《综合风险管理――控制公司风险的技术与策略》,这本由陈秉正,王在2005年翻译的风险管理著作认为随着近年来衍生金融市场的快速成长以及金融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加上保险市场开始重视在保单内容的设计上将可保风险与财务风险相结合,因此,当前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反映公司的理财能力和增加公司的价值。整合型风险管理是结合保险与金融工程技术,利用创新性避险工具来管理公司的风险,包括可保风险(Insurable Risk)、财务风险、营运性风险和事业风险(Business Risk)。Doherty, Neil. A.还认为考察风险的成本是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因此对风险的成本做了深入分析,并考察了容易产生风险成本的公司结构特征,指出改变公司的结构特征同规避风险一样属于重要的风险管理策略。该书对如何利用简单的和复杂的财务杠杆对风险进行管理,包括应急性融资工具的分析在全面风险管理领域是一个创新,增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可操作性。赖志仁(1999)在《风险管理与全球保险之未来趋势》一文中论述了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国与国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小,产业间的合并和企业并购行为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保险、银行、共同基金、资本市场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商品之间的差异性变小,替代性变强。因此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不能继续局限于传统的方式,而应该从公司整体的视角上开发一种综合的风险处理方法。该文章还指出多种避嫌工具的风险管理策略会成为未来的潮流,但并没有具体说明企业应该如何整合这些避险工具来处理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潘国臣等完成的文章《整合风险管理与会司价值》(2006)指出,新兴风险管理工具有资产避险、负债避险和权益避险三种,这三种避险工具的价格分别为、和,并且三者的关系是>> 。如果采取避险措施之前的资产与负债额分别为与,则在资本结构已经是最优的假设下,采用负债型避险方式对资本结构的冲击是最小的,其次是权益型避险方式,而资本型避险方式对资本结构的冲击是最大的。若是分析损失后对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则单纯使用资产型或负债型避险工具都是不利的,应该综合运用多种避险工具。但文章并没有就该理论进行实证研究。

(二)国外文献回顾。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 Re.)研究部在其著名期刊《Sigma,No3/2005》发表了《产险业资本承保与价值创造的实践》①一文,该文章指出:影响产物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因素是投资活动与承保风险的组合。而公司价值比较高的产险公司的承保利润波动较小,这些公司都有较好的风险选择、风险分散与再保险安排,或者使用了创新的风险转移技术。这篇文章的特点是从实证角度出发验证了风险管理提升公司价值的重要作用。Shimpi(2001)年的著作《整合性公司风险管理》中提到:风险就像一头大象,传统的风险管理就像盲人摸象,“虽然每个人都摸对了一部分,但总体上来讲还是错的”。书中对于传统个别的风险管理与创新整合型风险管理做了比较,其中包括:资本管理与风险管理;公司财务与保险;财务长与风险管理人;众多个别风险与整合风险;众多个别市场与整合的市场。并对整合前后的风险管理效果进行了论述。该书与Doherty(2003)②的著作是学术界公认的风险管理理论与实践领域中最经典的两本著作,两本书的着重点不同,内容各有千秋。Doherty(2003)主要论述了各种创新型避险工具的运作与风险分析。Meulbroek(2002)在其论文“A Senior Manager’s Guide to Integrated Risk Management”中强调现代风险管理的观念不应该局限在可保风险暴露单位上,而应该关注会影响公司价值的所有风险,包括营运风险、法律责任风险、财务风险、投资风险、税收负担风险、监管及合规风险等。并提出了处理风险的三大基本原则:一是修正公司的营运方式;二是调整公司的资本结构;三是选择适当的金融工具(包括衍生金融产品)。以此来适应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变化。Meulbroek认为应该用最具成效的方法达成风险管理的目标,使企业在遭受不可预测的意外损失时,可以及时获得融资资金,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甚至进一步发展。Culp(2002)的两篇文章认为,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本来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但长久以来的公司财务处理方法总是将两者分开来管理,这不仅浪费了资源也损失了管理的效率。Culp建议公司应该采用整体化风险管理,利用创新型金融避险工具来管理风险对企业内部的现金流、盈余与资产负债表的不利影响,并避免非预期损失事件实际发生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巨大的冲击。

二、全面风险管理产生的基础

全面风险管理涵盖的范围很广,它是在图1所示的三个理论与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内容涉及保险、财务套期保值、投融资、杠杆管理、薪酬设计甚至税收管理等多个领域的内容。③

首先是风险管理与保险理论的发展。风险管理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为了管理“可保风险”而出现的。Robert Mehr和Bob Hedhes于20世纪60年代建立了可保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之后,可保风险管理又有了一系列的创新,比如有限风险计划;保险公司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以及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捆绑式保障保单,这种保单不仅包括传统的可保风险(财产和责任风险),还包括财务风险(如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从而打破了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障碍。

其次是衍生产品市场和金融工程理论的发展。20世纪八九十年代是金融创新高速发展的时期,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主要是马柯威茨的资产组合管理理论、夏普和罗斯创立的资产定价模型以及布莱克和舒尔茨创立的期权定价理论。衍生产品和金融工程的发展不仅丰富了风险管理用于套期保值的工具,还为公司其他的风险管理策略提供了方便。公司不仅可用衍生产品对特定的风险进行套期保值,还可以将衍生产品嵌入到公司的负债和权益里。而新近发行的巨灾债券和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ART)则是直接出于风险管理的目的而出现的。

再次是公司风险管理理论的发展。20世纪八九十年代人们开始关注风险对于公司价值的影响,1976年David Cummings通过对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进一步分析,说明了公司是如何通过对风险进行保险而实现价值最大化的;Mayers和Smith(1983)又基于风险给公司带来的摩擦成本,提出了更新的公司风险管理理论(关于风险的成本,在文章的第二部分有详细的论述),即风险的摩擦成本或交易成本可以使风险管理成为一个增加公司价值的过程。针对风险的成本解释, Doherty Neil A.(1985)又提出了管理风险的“对偶策略”,即公司既可以通过降低风险又可以通过调整财务或组织结构、改变杠杆作用的方式来减少风险的交易成本。

三、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这里主要介绍美国COSO委员会和GARP组织提出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一)COSO全面风险管理框架①。COSO全称为“发起机构委员会”(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它是一个自愿性质的私营机构,致力于通过商业伦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来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2004年9月,COSO委员会正式了《全面风险管理――整合框架》(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Integrated Framework),目前已受到国际企业界、金融界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广泛关注。新的《全面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对全面风险管理给的定义是: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它由一个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企业战略制订并贯穿于企业各种经营活动之中,目的是识别可能会影响企业价值的潜在事项,管理风险于企业的风险容量之内, 并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COSO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称REM框架)力求实现以下四种类型的目标:战略目标―高层次目标,与使命相关联并支撑其使命;经营目标―有效和高效率地利用企业资源;报告目标―报告的可靠性;合规目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包括八个相互关联的构成要素,这些要素来源于管理当局经营企业的方式,并与企业管理过程整合在一起。这八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企业风险管理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曾经有效的风险应对方式可能会失灵,控制活动可能会变得无效或不再被执行,企业的目标也可能发生变化等。面对这些变化,管理者需要通过控制手段,以确定企业风险管理的运行是否持续有效。监控可以通过持续的管理活动、个别评价或者两者结合来完成。ERM框架有如图2所示的三个维度:第一维是企业的目标,即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和合规目标;第二维是全面风险管理的八个要素,即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和交流、监控;第三维是企业的各个层级,包括整个企业、各职能部门、各条业务线及下属各子公司。ERM三个维度的关系是,全面风险管理的八个要素都是为企业的四个目标服务的;企业各个层级都要坚持同样的四个目标,每个层次都必须从以上八个方面开展风险管理活动。该框架适合各种类型的企业或机构的风险管理。

(二)GARP全面风险管理框架②。GARP(全球风险专业人员协会)成立于1996年,是在英国老牌巴林银行倒闭、全球风险重要性开始凸现的背景下由风险专业人士倡议产生的专业组织。GARP认为全面风险管理所要做的是了解从金融机构活动中所产生的全部风险同时去有效地管理这些风险,因而一个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案会平衡风险管理结构和质量方面的问题。基于这一认识该组织认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应该包括策略、程序、基础设施和环境四个模组以及它们之间的融合(如图3所示)。

GARP认为,风险管理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六点: (1) 把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结合起来,这样可以确保企业在预测并分散风险方面的优势;(2) 建立风险管理过程,这个过程要便于公司组织内部对风险管理的理解和实施,并能主动支持公司的风险管理策略; (3) 通过在组织人员指导和风险行为的支持系统之间的合理安排来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 (4) 对各种类型的风险进行理性和动态的划分,合理地反映公司商业策略和外部市场环境所对应的风险;(5) 建立一个风险和行为的衡量系统,这个系统要透明、可信、及时,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实现个人行为与企业目标以及风险管理目标的统一;(6)强化组织的风险管理意识,重视风险管理的质量和持续性,提高企业风险承受的能力,满足顾客要求和增加股东收益。GARP全面风险管理的四个模组协调合作,共同负责完成以上六项风险管理任务。实际上GARP方案与COSO的ERM框架并无实质区别,GARP方案囊括了COSO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要素,即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和交流、监控,并做了重新组合,更进一步来说,策略是中心,风险管理基础设施、过程和环境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三大平台。

四、全面风险管理的四种基本策略①

全面风险管理策略针对的不是单个风险,而是整个公司的风险剩余,它包括下面四个基本策略。不论风险的来源如何,也不管风险是增加了税收成本还是财务困境成本,只要风险对公司价值产生了影响就可以使用这四种风险管理策略来管理风险。

(一)资产规避策略。“资产规避”可以定义为用一项资产为其他资产所存在的风险提供规避。资产规避策略的思想是:一个包括了基础资产和规避资产的投资组合可以有很小的风险甚至没有风险。比如投资组合F,一定量的资金$被投资于两项资产。第一项是基础资产,每投入的一美元的回报为AB;第二项资产,即规避资产,每一美元的回报为AH。资金$按{1h}分配于两项资产,并且两项资产的相关系数ρBH为负,在接近-1的极限时规避效果最好。

资产规避:F= $(AB+hAH) 0>ρBH≥-1(1)

如果ρBH=-1,则存在某个规避率h*使得投资组合不存在风险,此时COV{ $(AB+hAH) }=0。

再保险保单是保险人采用的一种传统的资产规避形式。新型的资产规避工具是巨灾期权,巨灾期权是根据保险公司所要求的指数价值而制定的期权,当指数达到预先设定的指数值(执行价格)时,保险公司就可以获得一笔支付报酬。资产避险核心思想是当基础资产遭到损失时可以通过另一项资产的获取来弥补,当然中间涉及规避费用的问题(再保险保费或期权价格)。

(二)负债规避策略。与资产规避策略不同,负债规避是在资产负债表的相反方面实现的,即用一种负债的免除来弥补基础资产的损失的风险管理策略。这样,投资组合包括的就不是规避资产,而是基础资产和规避负债的组合。

负债规避:F= $(AB-hLH ) 0

如果ρBH=1,则存在某个h使得投资组合不存在风险,即COV{$(AB-hLH )}=0。许多新型的风险管理策略,如目前市场上存在的股票期权和巨灾债券都属于负债规避。

(三)股权规避策略。全面风险管理的目的包括避免风险带来的各项成本,保值公司对突然损失的融资能力和对投资机会的筹资能力。除了获得外部资本注入和借债,还有另一种方式可以达到这些目的,那就是损失后的股权融资。当损失事件发生后,公司为损失或投资机会筹措资金的难易程度以及资金使用的成本取决于损失事件的严重程度、公司的特许价值以及当时金融市场的环境,而公司所关心的一是资金需求数量和成本,二是损失后的杠杆水平。股权融资可以满足筹资需要,而且不会增加杠杆率。虽然债务融资也可以达到这个目的,但会增加杠杆率①。当一个公司现有的流动资产无力支付投机性损失(流动性危机),而公司其实还具有一定数量的特许价值,这时候采取的资本调整措施实质上是特许价值的一种变现。

股权规避策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简单的损失后权益融资。这种策略的一个特征就是新的权益资本的可发行价格会由于损失而降低。第二个策略是保险人购买其自己股票的一个看跌期权,这个期权可以在预定规模的损失发生后被执行。这些新的工具已经在市场上发行的“巨灾看跌期权”中被使用。

(四)杠杆调节策略。风险的成本可以通过降低风险或减少风险的交易成本两种方式降低,这是新型风险管理的“对偶性”特征,也是我们进行风险管理策略时考虑问题的两个基本方向。其中减少交易成本的策略可以叫做风险调整策略,而对杠杆率的控制是最重要的风险调整策略,它可以用于降低任何风险来源导致的风险成本,是典型的全面风险管理策略。杠杆调节策略可以用来处理财务困境成本,贷款人和剩余权利要求者之间成本等。此外,如果发生了突然的损失,公司将发现由于杠杆率的降低使得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处于有利的位置,或者对已破坏资产进行重购,或者对新方案进行融资都变得相对容易。

杠杆调节策略顾名思义是对公司财务杠杆水平的调节,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都属于杠杆调节的范畴,只是由于近年来风险管理领域的创新都集中在新型规避工具的使用上,这些新型工具又都属于股权或负债型避险工具,所以把这两种工具单独拿出来介绍以示重视。除了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杠杆调节策略涵盖的内容还很多,比如红利政策的制定、债务和权益间的转换等,这属于更广泛的公司财务管理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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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论文摘要: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过少,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等内外因素使农业保险二十多年来步履维艰。具体分析我国农业保险现状及面临的困境,根据我国的实情把保险资产证券化,实行合作共济制和再保险政策化的融合等措施有利于我国保险资产转移风险、增加保值能力、提高盈利水平,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

2008年初春,中国南方发生了50年一遇的雪灾,给国民经济造成了1516.5亿元的巨额损失,其中逾半数集中在种植、林果等农业领域。但农业保险在灾后赔付的只有5770.8万元。我国是一个有九亿多农民的农业大国,探索建立适合国情和产业政策的农业保险制度和发展模式是我国转向现代化农业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农业保险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截至2005年11月,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只有6.5亿元,与1992年历史最高的8.7亿元相比,减少了2.2亿元。这次雪灾更是反映了我国农业保险的缺陷:农业部数据显示,各种农作物成灾8764万亩、绝收2645万亩,因灾损毁塑料大棚60万亩、受损农机具64万台、机库棚62万平方米。但对于纯农业的赔付额度不足1%,总额就4000万元。农业保险迅速萎缩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险有效需求不足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一是农民长期的思维定势认为天气是收成好坏的决定因素,缺少人为因素和管理理念的认知,缺乏购买保险的积极性;二是我国农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即使一部分农户意识到不能靠天气吃饭,相对农民较低收入而言,需要交纳的保险费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二)资金不足,政策缺陷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业保险面临着资金不足,致使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迟缓,抑或部分地区停滞。2008年南方雪灾农业损失占总损失1516.5亿元的逾半数,赔付额不到4%就是例证。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救助机制化、政策化还没有建立起来,甚至还是空白,遇到灾害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完全没有制度依靠,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赔付与求偿的矛盾。

(三)赔付矛盾

在测定赔付时,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存在一个“利差效应”。在农业灾害面前,农户和保险公司都是“经济理性人”,农户要求赔付必然把投入的所有成本和根据往年收入产生的预期收入都考虑在内,而保险公司只是根据农作物的现实生长情况来测算。对于保险公司的赔付,农户感到“得不偿失”;对于农户的求偿,保险公司则认为是“过度赔偿”。这也导致了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与分析

(一)明确农业保险目标,健全法制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政策性很强,它对相关的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实践看,农业保险有两大政策目标:一是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同时兼顾农业发展;二是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没有对农业保险做出具体规范。鉴于我国农业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制定农业保险政策必须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为主,但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考虑提高社会福利的目标。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应对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等方面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以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力问题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因地制宜开展农业保险

我国东、中、西部的发展模式、发展水平、发展战略不尽相同,各地应在遵循本地规律的基础上自行选择保险模式和水平。

首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具有农垦背景,持续了18年的农业保险模式就是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经营模式的范例。1986年。新疆兵团以财政部下拨的1亿元人民币救灾款作为资本金,成立了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兵团区域内试办农业保险。20年来,保费累计收入21.83亿元,累计承保1.6亿亩的农作物,理赔面积累计达5345.47万亩,共计为农业生产支付赔款15.86亿元,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达73.26%,加上20%左右的综合经营成本,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2006年,农业保险覆盖面达到了80%以上,促进了兵团农业生产稳定和发展。

其次,广大农区,农户土地分散、规模狭小,收入太低,农民一方面缺乏保险的物质基础,也缺乏合作保险的意识和动机。农村地区完全有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造成了“费率太低保险公司赔不起,太高了农民买不起”的状况。李军在文章中指出,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产品不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质,而具有大部分公共物品的特征,农业保险按完全商业运作必然失败。 转贴于

三、我国农业保险模式选择的再思考

(一)保险资产证券化和引入利益诱导监督机制

保险资金应该多渠道、多方式的筹集,要以政府为主,体现保险的政策性、公益性,并且形成风险基金,让有经验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金融市场上运作,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风险低、收益高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在操作方面,农户缴纳的保险金以法律形式规定可以取得一定的分红,使他们手中的钱变成生息资产,以此来提高农户的参保积极性。

保险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如何监督操作的问题。林毅夫教授在国际学术界首次将监督理论引入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中。在集体生产中,生产队成员的劳动积极性同劳动监督的准确程度和监督的难易程度密切相关,监督越准确、越容易,则生产队成员劳动的积极性就越高。农业作业天然具有地域空间上的分散性和时间上的季节性,劳动监督非常困难。农业保险是建立在基础上的,我们把这种模式引入到农业保险中来,把农户、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利益纳入一个体系:政府和农户成立监督委员会监督保险公司的运作和管理;保险公司可以监督农户以减少道德风险损失;农户又可以监督政府保险政策落实和资金投入情况,让其互相监督和制衡以达到各自利益最大化,最终为农业保险提供有力保障。这种保险模式更适合于新疆兵团,因为户均拥有的土地规模较大,机械化程度较高,科技含量高,兵团农业引入滴灌技术亩均总成本达三四百元之多,一旦损失后果就很严重,必然引起农户的重视。另外,新疆兵团在全国免除农业税的情况下,其农户的农产品仍要统一上交,由国家统一定收购价格。遇到天灾人祸就会“倒挂账”(亩产出小于政府规定的产量),如果没有保险,农户好几年都要背着负债的压力,极大地挫伤了农户生产的积极性。

(二)合作共济制和再保险政策化的融合

据GAO(u.S.Govem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计算,2000--2006年美国政府为农业保险支付成本累计达216.78亿美元,平均联邦政府支付70%,农民只支付30%。发达国家财力强,农业人口比例小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行高风险、高成本和政府高补贴的传统保险模式;而我国财力有限且农业人口比例大,必须要创新模式。有报道显示,中国政府拟将农业保险的纯保费补贴列入中央财政预算,2007年4月和7月中央财政已分别拨出10亿元用于补贴农作物保险和生猪养殖保险试点,但遇到2008年初大雪冰冻类似的灾害,对农民的生产生活来说也是捉襟见肘。从目前我国农业险的情况看,商业性农业保险萎缩,政府财力有限,引进外资还存在一定困难。选择建立一个具有合作性质的农民投资管理的经济组织模式,合作共济制比较合适:

1 合作共济制的成员既是保单持有人也是公司所有人。由所有人选择经营者负责经营管理,追求成员收益最大化。

2 投保人作为股东有权分享剩余,也可转入下一年的保有基金,保证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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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发展环境金融是实施绿色信贷政策的一条重要途径。本文以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为例,对如何发展环境金融,并促进柴达木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一探讨。

2007年 7月30日,我国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出台绿色信贷政策,提出要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和绿色产业融资,构建新的金融体系和完善的金融工具,增强信贷资源支持循环水平的效用。发展环境金融是实施绿色信贷政策的一条重要途径 ,有助于提高柴达木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 环境金融介绍

(一)定义及发展趋势

1997年,国外学者首次提出环境金融这一概念。目前,关于环境金融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内外学者也存在多种观点:①环境金融是金融业根据环境产业的需求而进行的金融创新;②环境金融是针对环境保护,以及为推动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而开展的投融资活动;③环境金融就是把循环经济、金融创新放在一个有机的系统里,探讨所有能够提高环境质量、转移环境风险、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创新。

纵观上述观点,一个共同的认识是 :环境金融是针对环境保护开展的金融创新 ,研究用于环境保护用途的金融创新工具,因此应具备金融创新的范畴 ,明显的环保意图,并能提高循环经济水平等特征。这就与当前各国政府倡导的绿色、环保等政策不谋而合。可以预见,环境金融将成为 21世纪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趋势。笔者认为,在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环境金融就是要研究如何利用金融创新途径达到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柴达木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促进柴达木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并达到政府一企业 一银行多方共赢。

二、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有必要发展环境金融

(一)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面临严峻的环保压力

循环经济包括清洁生产、生态工业园区和循环型社会三个层面 ,分别定性为小、中、大循环。目前 ,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围绕盐湖化工、煤化工、石油天然气化工 、有色冶金等四大特色产业,初步形成了格尔木、德令哈、大柴旦、乌兰等四个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正处于从企业清洁生产向生态工业园区过渡的阶段,即小循环向中循环过渡,这一阶段的显著特征是生态保护功能有待改善 ,突出表现在:一是循环利用水平不高。由于柴达木循环经济仍处于探索阶段 ,产业关联度不高,产业链短,资源开发中的废弃物未得到充分利用,因此破坏环境和资源浪费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水资源缺乏,但利用率偏低。目前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单位面积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 14%,但万元 GDP用水量是全国平均水平的 1.9倍。三是减排防污压力较大。尤其是二氧化碳导致的温室效应,致使当地温度在以每 10年 0.44摄氏度的速度上升。

(二)发展环境金融有助于缓解当前的环保压力

1、发展环境金融与循环经济的要求相适应,宏观助解环保压力。从宏观上看,环境金融和循环经济的目标一致,二者均期望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促进柴达木地区经济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2、发展环境金融正向引导企业的环保行为,微观助解环保压力。从微观上看,企业提高清洁生产能力是缓解当前环保压力的保证。环境金融的关键是以环保为宗旨,通过金融杠杆作用,实现金融资源的绿色配置与使用,间接影响循环经济中的企业的环保行为,激励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环保能力,采取各项环保措施吸引信贷资源。

3、环境金融参与循环经济有助于实现多方共赢。循环经济讲求以最小的环境代价为成本实现最大的经济收益,在资源利丌]上“榨净”,最终政府既保护了生态环境,又获得了绿色财政;企节省了成本,提升了利润空间。环境金融与循环经济并行后,金融支持循环经济的效果更加突出,银行也能从循环经济的发展中收获更大的效益。

(三)循环经济为发展环境金融创造了优势条件

从循环经济“资源一产再生资源”的生产模式来看循环经济模式最大程度降低了生产对环境的破坏,节约了资源,增强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并且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信贷资金因环保因素所形成的风险,信贷资源的“洼地效应”强于传统经济模式,为银行发展环境金融创造了优势条件。但是金融创新体制的弊端是发展环境金融的最大阻力,如:作为基层金融机构,末经上级授权 ,金融创新难以有效展开 ,并且基层银行机构创新研发人才欠缺,现行的金融创新产品中难寻针对环保因素的会融创新产品。

三、发展环境金融有助干促进试验区企业全面采取环保措施

假设柴达木地 企业存在信贷资源争夺战,并由此产生博弈行为,柴达木地区从时间依次经历了“传统经济模式——循环经济模式——循环经济模式 +绿色信贷”三个阶段,三个阶段博弈情况如下:

第一阶段:银行向企业投放信贷资金是必然事件 ,企业采取环保措施是偶然事件。因此不管企业采取环保措施与否,银行均向企业投放信贷资金,并且企业采取环保措施要花费一定的资金成本,此时企业的上策是都不采取环保措施,并且能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第二阶段:银行向企业投放信贷资金是必然事件,参与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采取环保措施是必然事件,末参与的企业可以不采取环保措施。因此参与试点的企业以“符合同家环保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要求”为获得信贷支持的取胜条件,但环保投资见效慢,银行不愿向试点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银行仍然可以为环保不达标的项目和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获得短期效益。最后导致银行信贷资金大部分投向非环保企业,对循环经济的支持作用不充分。

第三阶段:银行向企业投放信贷资金是必然事件,参与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采取环保措施是必然事件,未参与的企业可以不采取环保措施但不能获得信贷支持。绿色信贷实施后,给予了发展环境金融产品的良好机遇。从期望值角度看,同一条产业链条上的所有企业都有意愿采取环保措施,因为同一链条上的企业都不希望因其中一个环节的断裂,而导致自身经营闲难。不同产业链条上的企业之间,不采取环保措施的非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之间,虽然不存在利害关系 ,但由于绿色信贷政策的硬性约束,为了获得信贷支持不得不采取环保措施。因此博弈结果是柴达木地区所有企业均采取环保措施,共享信贷资源,最终促进柴达木循环经济水平上台阶。

四、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的环境金融产品设想

目前罔内外常见的环境金融产品有碳金融、绿色抵押贷款、巨灾债券、生态基金等产品,这些产品对设计适合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的环境金融产品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如碳金融中的碳指标交易是通过总量控制与配额指标交易,督促企业采取更清洁的生产技术,或者企业为了节省购买配额的资本,选择其他可替代的清洁能源。巨灾风险证券化是通过发行收益与制定的巨灾损失相联结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包括人为造成的生态破坏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

(一)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机制

1、产品设想:政府在制定年排污总量指标时,根据上年度排污总量,适当减少下一年度排放总量,并逐年递减。桐关部门根据每户企业的规模、清洁技术、排污情况,将排污总量指标公平、公开、科学地分配到每户企业,规定配额指标可在试验区范围内自由交易,并且人民银彳丁、银监局等银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绿色信贷有关规定,监督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指标超额或不足的企业发放贷款。

2、存在困难:(1)企业向银行虚报排放情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2)企业获得贷款之后,肆意排放污染物,导致全年排放超标。(3)配额指标交易双方虚报交易情况,为某方制造指标充裕或排放达标的假相。

3、解决措施:(1)由政府相关部门(如环保局、发改委 、经贸委等)、人民银行、银监局制定完善的《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机制实施方案》,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向银行机构通报指标交易情况、授信发生企业的实际排放情况;企业向银行提供的排放情况需由政府相关部门认证;人民银行、银监局制定相应的“信贷指导意见”并承担 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2)银/-i-~ll定与单位排放量相应的单位信贷资金规模,根据企业年度排放剩余指标计算最大信贷投放量,或根据企业使用配额指标的进度,按比例发放贷款 ,遇有违规行为,可暂停贷款发放。对于企业中长期贷款,银行可根据企业历史排放情况,保守估计贷款期的排放总量。(3)建立“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市场”,将排放指标证券化,吸引社会资金介入。

(二)柴达木循环经济绿色债券

1、产品设想:由金融机构发行,专门将资金用于向循环经济项目贷款的金融债券,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单独发行,甚至地方政府可将试验区全部或部分绿色环保企业集中打包,发行“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绿色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全额用于环保产业。

2、存在困难 :(1)如何保证所募资金全部用于企业的环保产业。(2)如何保证债券融资的成功率。

3、解决措施:(1)严格审核上市企业的环保资格,鼓励和支持符合循环经济特点的企业或项 目通过直接融资渠道发展环保产业。(2)由政府相关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组建债券运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债券的上市、日常运作管理及所募资金的使用监管。(3)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绿色债券。(4) 建立柴达木循环经济绿色产业投资基金 (未上市股权投资基金 ),所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末上市企业。

(三 )柴达木循环经济生态补偿机制

1、产品设想:一是设立财政专项贴息补偿基金,专项用于补偿企业因违规排放造成的信贷资金风险,提高银行发展环境金融产品的积极性 ;二是设立由企业利润、财政资金组建的重大污染事件补偿基金,用于应对人为造成的重大污染事件的应 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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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对不投保最低保费车险的人,美国至少有七个州有没收牌照的规定,22个州会撤销或吊销执照,21个州会撤销或吊销车辆注册。大多州会多种处罚并施,如:初犯者会被罚款并撤销注册,累犯者会被拘留并没收牌照。美国最少有四个州——路易斯安娜州、佛罗里达州、乔治亚州和南卡罗来纳州通过公路检查站对未投保司机进行识别,检查站已成为提高公众车险投保意识、促进对不投保驾驶人抓捕的一个重要工具。

不投保机动车保险问题的解决办法

近年来,美国对不投保机动车保险问题提出了种种应对办法。一种是许多州设立理赔裁决不满意基金,当责任方不愿根据理赔裁决支付费用时,该基金可为事故受害人提供资助,但事实证明,这种方式解决问题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还有一种是较为有效的机动车未投保(或保额不足)保险。当责任方司机未投保责任险(或保额不足)或当责任方司机肇事后逃跑,该保险将对投保人进行赔偿。当责任方为肇事逃逸或未投保司机时,该方案确实对无责司机的经济损失起到了保障作用,但与理赔裁决不满意基金类似的是,这种方法对减少不投保责任车险司机的数量也是隔靴搔痒。

强制性机动车不投保

在美国,约有20个州实行强制性机动车不投保保险;在其它各州,各保险公司被要求提供该保险,但对司机是否投保该保险则没有强制要求;只有少数的几个州要求司机投保机动车不投保保险。

美国机动车不投保保险的价格在各州间存有较大差别,这在相当程度上与各州未投保司机占司机总数的比重有关。此外,对为超过一辆车投保的投保人,有些州实行对投保人有益的打包投保,其好处在于投保人的责任得到限制,而这种做法是否会使可赔付数额增加也会影响到机动车不投保保险的价格。在对打包投保责任不做特别限制的州,机动车不投保保险的责任上限可能会根据单张保单下的车辆数量成倍增长,或根据为多个车辆投保的不同保单进行叠加。在一个拥有三辆汽车的家庭里,机动车不投保保险的责任上限为2万美元;但如果是在对打包投保责任不做限制的州,在发生事故时,如果对方驾驶人未投保机动车责任险,其赔付数额可高达6万美元。由于打包投保抬高了车险的成本,现在美国大多州禁止这种做法,当然也有例外,如密苏里州的立法机构和亚利桑那州的最高法院都对打包投保在立法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种无过失保险法律的实行也对不投保机动车险问题起到了些许缓解作用。根据无过失汽车保险计划,不管对方是否投保车险,事故受害方可通过自家承保公司取得赔付。

随着对未投保司机更有效识别方法的涌现,美国许多州已考虑对不投保驾驶采取严厉处罚。不过,在有些州,对无力投保的人采取高额罚款对法官来说确是勉为其难。据得克萨斯州独立保险局进行的一次调研显示,许多人不投保的原因并不是要与法律作对,而在于他们财力上的匮乏。该调研显示,在得克萨斯州不投保司机中,年轻人(属保费最高的人群)和驾龄超过10年的人(保费最低的人群)居多。

“不投保,无赔付”

考虑到公众所关注的遵守强制性保险法律的人无形中在“资助”违法者,美国二十多个州的立法机构提出“不投保,无赔付”的法律规定,即禁止不投保司机对非经济损失(如外伤、疾病)提出控诉。目前,美国有五个州——阿拉斯加州、密歇根州、加利福尼亚州、路易斯安娜州和新泽西州已颁布此类立法。在密歇根州,不投保司机占事故责任方的50%强,发生交通事故后,他们得不到非经济损失赔付;加利福尼亚州的Proposition213计划更有影响力,其做法是限制酒后驾车者及未投保者提出索赔诉讼;路易斯安娜州制定法律强制要求不投保车险的司机在控诉对方前先以现金支付1万美元的医疗费用和1万美元的财产损失费;新泽西州的法律与加利福尼亚的Proposition213计划类似,规定未投保驾驶人、酒后驾车者及故意犯下其它罪行的驾驶人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为取得经济或非经济损失提讼。上述法律在新泽西州和路易斯安娜州都在行其道。有关问题在爱荷华州也得到了解决,其做法是该州州长签署法案,根据法案规定,当驾驶人利用车辆犯下重罪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他(她)将无权为所受伤害取得非经济损失的相关赔付。

廉价保单

廉价车险单是专为无力支付常规价格车险单的司机或仅有很少或没有资产为自己谋求保障的人而设计的保险计划。新泽西州的基本保单为保户提供1.5万美元的个人伤害保障、最高达25万美元的巨灾伤害医疗补助和5000美元的财产损失责任保障。投保人在选择购买1万美元的人身伤害责任险时,不能购买不投保、保额不足或车辆碰撞及综合性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这种新型廉价保单立即提供紧急医疗护理保障及1万美元的死亡津贴。

加利福尼亚州的指定风险计划专为低收入司机设计,最初在洛杉矶和旧金山推行,目前已普及到22个郡县。在该州运营的每个车险公司必须承保一定数量的廉价保单。根据规定,只有年龄在19岁以上、有良好驾驶记录且为低收入(收入不超过贫困收入水平的250%)者可参与该计划。同时,计划申请者的车辆市值要低于2万美元。费率由各个郡县自行制定,以便使保费量足以应对损失赔付和发生的费用。洛杉矶强制车险的费率为347美元,对19岁到24岁的单身男性要额外收取25%的费用;旧金山的强制车险费用为314美元,额外收费规定与洛杉矶同。指定风险计划为事故中一人提供最高为1万美元的责任险保障,当责任方超过一人时,最高责任险保障为2万美元。赔付有选择性,允许首付15%的保证金,余下为半年期分期付款,也可选择1万美元/2万美元无保险司机人身伤害保险和1000美元的医疗偿付保险。

科罗拉多州为年收入低于3.1万美元的家庭推出廉价保险计划,提供最高为2.5万美元的医疗费用或个人伤害保障。不过,从2004年1月开始,该州的法律已不对保险公司就提供廉价保险计划提出要求。

实行

《强制性机动车责任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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