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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

时间:2022-06-23 18:14:48

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

第1篇

2012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救灾工作要牢固树立防灾减灾救灾意识,牢固树立地方政府在救灾工作中的责任意识;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和灾害保险三位一体的救助体制,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突出做到“快、准、实”,对灾情的敏感和反应要快,深入灾情一线的行动要快,收集、汇总、报告灾情信息要快;查灾核灾要准,上报灾情信息要准;了解掌握灾。

情和受灾群众救助需求要实,实施灾民救助工作要实。加强救灾应急体系建设,加快基层救灾装备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救灾应急水平;做好冬春荒救助工作,确保灾民和困难群众安全度荒;做好突发自然灾害的防范和救助,做好新灾救灾的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综合减灾工作,深入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全面提升防灾减灾能力;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努力争创“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今年的救灾工作要在创新上求发展求突破,主要是三个方面创新:救灾款物管理制度上创新,灾害信息员奖惩制度上创新,救灾宣传手段上创新,通过建立新的救灾款物监督管理制度,形成救灾款物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通过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和奖惩制度,规范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通过强化救灾工作宣传手段,提高救灾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推进救灾工作上新的水平。

一、切实做好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认真组织力量,深入扎实地做好冬春荒救助调查摸底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灾民群众特别是“两户”、“两属”的生活困难情况,实行分类排队,建立灾民救助台帐,制定切实可行的《冬春灾区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方案》,完善《灾民救助卡》发放管理制度,按计划、分阶段、有重点地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强化救灾物资监管,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把冬春灾民生活救助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灾民和困难群众有饭吃、不挨饿,有衣被、不受冻,有房住、避风雨。同时,加强请示汇报和协调沟通,积极争取民政部、自治区给予更多的资金支持;督促各县(区)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确保全市灾民和困难群众安全度荒。

二、积极做好新灾救灾及应急救助工作。一是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市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县(区)、乡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修改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加快推进村(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各县区民政局要制定计划措施,做出部署安排,加强组织指导,发挥乡镇民政助理作用,抓好检查落实,年内全市所有村(社区)都有符合自身实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二是落实救灾物资储备。一方面,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根据各地不同灾情多发特点,摸清救灾物资储备的数量和品种,科学做出储备规划,做好救灾物资储备的具体安排,落实筹措救灾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另一方面,落实救灾物资储备,救灾物资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采购,根据救灾实际需求,主动协商有关部门利用实物存储、协议储备等多种方式,形成规模适当、供应充足的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同时,救灾物资发放按程序进行公示,救灾款物按规定发放给灾民手中。今年4月底前,组织检查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乡级民政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库,冬春荒灾民生活救助情况,救灾资金预算和到位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三是加强灾情信息管理。完善市、县(区)二级救灾通讯网络,快速、准确做好灾情统计和报送工作;加强与农、林、水等有关涉灾部门会商,确保上报的灾情数据统一;今年汛期到来前,市、县(区)要按照《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组织对灾害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每个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至少有一名熟悉业务的灾害信息员,确保灾情信息上报及时准确。四是全力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及时制定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方案,一旦灾害发生,要作为当前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灾情,深入灾区查灾核灾,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扎实开展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五是积极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灾情平稳后,在做好救灾工作的同时,把工作重点迅速转移到组织实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上来,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筹措重建资金,落实具体工作责任和分工,按时按量保质完成重建任务,确保倒房群众能够尽快住进新房。

三、努力做好综合减灾工作。一是加大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力度。制定防灾减灾活动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活动,深入实地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活动,创新宣传教育模式,力求在减灾宣传上有新的突破。如在电视(包括车上的移动电视)屏幕下方滚动宣传,举办“防灾减灾知识竞赛”、“防灾减灾知识进学校”、灾害应急知识挂图等,多途径进行宣传。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基层防灾减灾工作投入,提高基层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和综合减灾能力。二是加大减灾专题活动力度。抓好重点时期的减灾专题活动,精心组织安排,在“5.12”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期间举行防灾减灾专题宣传活动,在电视台、日报、民政信息网等新闻媒体上开辟“防灾减灾宣传知识”专栏,全方位、多角度、多种形式宣传防灾减灾知识,有效提高宣传的实际效果。三是加大“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力度。以争创“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为载体,进一步健全社区防灾减灾管理机制,提高全市基层社区的综合减灾能力。按照创建工作要求,年内每个县(区)至少建设1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要抓紧制定具体创建工作方案,做到有组织、有措施、有落实、有成效,推进全市综合减灾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

四、继续做好“安心”工程及保险、仓储工作。一是继续实施“安心”工程。按照有关规定争取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加大地方救灾资金投入的力度;抓好救助款物基层村级公示和乡镇审核关,及时公开救灾政策、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做好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推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开展救灾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自查,加强对救灾款物的使用、拨付、发放、管理等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要认真总结实施“安心”工程的经验,抓住重点、要点,突破难点,强化具体措施,创新实施手段,力求做出新成果新亮点。二是继续做好全市农房统一保险工作。2012年自治区继续实行“全区农房统一保险”,市、县两级要按时做好财政配套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协助保险公司,积极做好因灾倒房的农房理赔工作,力求报案理赔率达到100%,保障倒房户的应有权益。三是继续做好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民政部对市、县、乡镇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标准,建设并完善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县乡级民政部门分别建设不少于50㎡、15㎡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及时与有关厂家、商家签订救灾物资供需协议,建立救灾物资的保障和供应工作机制,特别要解决好不易长期储存的食品和饮用水的社会供应问题,确保灾害发生后各类救灾物资调运24小时内到位。救灾物资保管按程序登记存放,不出现霉变、丢失等异常现象,确保在应急救灾工作中,救灾物资能及时有效供应保障,为做好救灾工作打牢基础。

第2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灾害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本省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给予的救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自然灾害救济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对不履行自然灾害救济法定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第五条特大自然灾害由省组织救灾,大自然灾害和中等自然灾害由地级以上市为主组织救灾,小自然灾害由县(市、区)和乡镇组织救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济工作。其职责是:

(一)及时准确调查、统计、核定和上报自然灾害情况;

(二)确定自然灾害救济对象;

(三)制定和实施自然灾害救济方案;

(四)管理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自然灾害救济捐赠款物;

(五)监督和检查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民生活救济情况;

(七)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因地制宜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设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备物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民政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自然灾害救济款预算;

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粮食部门负责按计划落实粮食储备和调拨,确保灾区的粮食供应;

国土部门负责做好灾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做好灾民建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做好灾区、灾民的疾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统计、核定、报告灾情。

灾害发展变化情况每日一报,紧急和重要情况必须迅速上报。市、县(区)民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形成20小时内将初步灾情上报省民政部门,省民政部门在24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不准虚报、夸大灾情,也不得瞒报和迟报。

乡、民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在全面核定灾情的基础上,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灾民生活困难情况等必须逐户核实,登记造册,为实施灾后救济提供依据

第九条每年度或者每次大灾,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核定最终灾情数据,逐级及时上报省民政部门。

第十条遭受特大自然灾害以上的地区,可以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款补助。省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受灾和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拨给自然灾害救济款或者物资。

第十一条遭受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作为自然灾害救济对象:

(一)需要紧急转移的;

(二)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

(三)住房倒塌属生活困难的,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第(一)类情形不受本规定救济范围及程序限制,直接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救济方案并从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自然灾害救济标准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以困难程度为依据:

(一)紧急转移救济费每人每天一般不超过10元。

(二)住房救济:

1、住房倒塌无家可归的,按照当地建房平均造价,每人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10平方米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金额;

2、住房部分倒塌、损坏的,按照当地维修房屋平均造价,每户一般不超过维修所需费用的一半;

3、符合五保户条件的灾民,安排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原则上不再救济单独建房,其应得的建房救济款划拨给相关敬老院用于建房和购买生活用具。

(三)口粮救济:每人每天500克大米。

(四)衣被救济:保证灾民有衣穿,重点救济御寒衣被。

(五)伤病救济:根据伤病和家庭困难程度适当救济。

第十二条临时救济标准由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根据救济对象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救济经费和物资来源:

(一)国务院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款;

(三)社会捐赠或者募集用于自然灾害救济的款物。

第十五条自然灾害救济款和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每年必须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自然灾害救济款,并应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当年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能抵减下年度的自然灾害救济款预算;结余的自然灾害救济款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用于帮助多灾贫困地区乡镇兴建、扩建或者维修敬老院和帮助困难灾民改造住房,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第十八条发放使用自然灾害救济款必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民,保障(看不清内容)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贪污、克扣和挪用。

第十八条社会救济申请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申请人社会救济证或者社会救济通知。救济对象凭社会救济证或者社会救济通知到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领取社会救济款物。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救济款由民政部门做出拨款方案,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拨。下拨自然灾害救济款从发文之日起至银行结算资金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第二十条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救济标准、救济名单、救济金额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3篇

这次全市减灾救灾工作会议,主要是贯彻全省减灾救灾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1年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分析当前减灾救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部署2012年重点工作,全面推进全市减灾救灾工作的发展。根据会议安排,下面讲两个方面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2011年减灾救灾工作回顾

2011年,我市主要发生了干旱、风雹、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尤其是2010年秋季以来,我市遭遇近50年来罕见的秋冬春三季连旱,给农业、水资源、水产养殖以及人民生活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进入汛期后,受强对流天气影响,我市多次出现强风、强降雨,先后形成风雹和洪涝灾害。据统计:全市受灾人口309.39万人次,受灾农作物333.43万亩,其中:成灾194.75万亩,绝收15.28万亩;因灾倒塌民房414户。970间,损坏房屋1943间;紧急转移安置1100人,因灾死亡1人。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6亿元,其中:农业损失9.3亿元。与历史相比,总体上属灾害中等发生年份,但部分地区偏重。

面对多次发生的自然灾害,在市委、市政府和灾区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级民政部门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采取有效措施,把加强灾情核查作为救灾工作的重要前提,把加大救灾经费投入作为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有效保障,把强化救灾款物的监管作为各项救灾政策有效落实的根本保证,把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作为提高全民灾害防范意识的重要手段,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认真开展了冬春灾民生活救助。2010年冬至2011年春,我市主要遭受了特大干旱自然灾害,灾害覆盖全市5个县、4个区,受灾群众生活面临一定困难。按照省厅要求,我们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开展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制定了我市冬春灾民生活救助方案,规范救助程序。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全市共落实冬春救灾资金1550万元。各县区共发放救灾粮食1268吨、救灾款1230万元、棉衣被4700床(件),灾区困难群众15万人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及时开展了2011-2012年全市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摸底调查工作,指导各县区制定了灾区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方案,下拨中央和省级冬春生活救助资金2146.2万元,并督促各县区民政部门加紧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进一步规范拨付程序。

二是应急救灾工作扎实有力。我市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2011年上半年,全市旱灾严重,受灾人口296.3万人,受灾农作物320.4万亩,11.1万人发生饮水困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6亿元。我市及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Ⅲ级响应(霍山县、区、裕安区也先后启动了应急救灾预案),积极争取旱灾救助资金285万元。6月下旬,霍山、金寨两县部分地区因强降雨先后有9.8万人遭受洪涝灾,都及时进行了应对处置。做到应急救助及时、核实灾情认真、上报灾情准确、灾后重建资金到位、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落实,使受灾群众的生活得到了有效地保障,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灾民倒房重建工作进展顺利。今年省下达我市灾民倒房重建148户379间的计划,其中霍山县42户96间、金寨县106户283间,已在12月上旬完成,在春节前完成全部搬迁居住任务。

四是精心组织全国第三个“防灾减灾日”活动。根据《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民电〔2011〕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11年“防灾减灾日”活动方案,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围绕“防灾减灾日”活动主题,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据统计,宣传周期间,共散发各类宣传资料9.7万份,悬挂各类宣传条幅200多幅、展出防灾避灾图片500多幅,张贴防灾减灾避灾宣传画3000多张,有效提高了社区居民防灾减灾意识。

五是积极组织乡镇灾害信息员培训。根据省厅部署,2011年组织乡镇30名自然灾害信息员参加省厅举办的救灾业务资格培训,极大地增强了各级信息员对做好灾害信息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并且都取得了灾害信息员《职业资格证书》(初级),其中霍邱县23人、霍山县7人。

六是认真做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为加强基层防灾减灾工作,“十一五”期间国家减灾委员会、民政部启动了“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为促进这项工作的开展,按照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减办发〔2011〕7号)要求,进行了部署安排,对各县(区)上报的示范社区进行认真检查评估。霍山县衡山镇文峰社区、区中市街道小南海社区、裕安区小华山街道和顺社区被国家减灾委、民政部授予“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

七是切实加强救灾款物监督检查。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开展2011年度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县区都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监察、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协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采取县级自查的方式,对2011年度款物的接收、登记、拨付情况,使用、发放情况,公开和监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了个别地方救灾款物使用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保证了救灾款物的专项使用和重点使用。

2011年我市减灾救灾工作,在各级民政部门共同努力下,在灾害应急、灾后重建、防灾减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希望大家认真总结经验,坚持好的做法,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我市减灾救灾工作,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在制度建设上,各地的应急预案还需进一步修订完善,启动应用上还要进一步规范有序;在投入机制上,地方政府投入严重不足,有的地方为零投入,工作经费难以落实,各项救助标准偏低;在队伍建设上,基层救灾装备落后,救灾业务人员严重不足,手段落后,工作忙碌被动,严重制约了救灾工作的发展,我市各级民政救灾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想方设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努力使我市减灾救灾工作取得实效,再上新台阶。

二、2012年减灾救灾工作重点任务

今年是我国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我们党将召开十。做好减灾救灾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对于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继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市各级民政救灾部门一定要树立政治观和大局观,从保障“稳中求进”的政治高度认识今年的减灾救灾工作。同时要树立风险意识,充分认清今年减灾救灾形势的极端严峻性。一是从气候变化看,必须加强防御极端气候灾害的风险意识。近年来,我市极端天气也出现常态化,极端强降雨、台风入侵和风雹灾害,次数明显增加;二是从地震趋势看,必须增强防御破坏性地震的风险意识。我们的挑战会更加严峻,不能丝毫松懈;三是从我市救灾工作实际看,洪涝、干旱、风雹、地质灾害是我市频发的灾害,特别是淮河每隔几年就有一次流域性的大的灾害,所以我市各级民政救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减灾救灾工作领导,立足防大灾、抗大灾,救大灾,思想上丝毫不能懈怠,必须保持清醒头脑,认识一定要到位。各级主要领导要把减灾救灾工作摆上位置,充分做好防灾救灾准备,“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宁可做过、不可错过”,使减灾救灾工作始终处于常备状态。今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继续加强春荒救助工作,深入落实各项救助政策

冬春救助工作有着严格的时间节点,每年12月到下年2月为冬荒救助期,3月—5月为春荒救助期。春节前,各地已将第一批冬令款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2月底,省厅又再次下拨了春荒救助款。目前春荒救助期还有一个半月。各地要在总结冬令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基础上,扎实做好春荒救助工作。要在春荒救助过程中,按照“底数清、救济方案细、领导到位、资金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的要求,安排部署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一是要尽快下拨资金,按照分类救助,保障重点的原则,抓紧制定实施工作方案,通过“一卡通”方式把资金尽快不留地发放到群众手中。二要加大本级资金投入,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救灾资金分担的要求,尽可能加大本级投入力度,充分履行地方各级政府的救灾主体责任,三是做好公开和宣传工作。资金下拨后,各地要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并积极联系有关媒体,宣传春荒救助政策及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让受灾群众了解党和政府的救助政策,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要加强灾情管理,努力提升灾害管理水平

各地民政部门要本着对党和政府高度负责的态度,确保各项救灾应对措施落实到位。一是要掌握各项政策。要认真扎实学习《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熟练掌握中央和省级灾害救助政策,并积极建立本级资金投入机制,下功夫协调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真正把为民服务、为民谋利的好事办实、办到位。二要强化应急值守。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汛期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主要负责人要上岗带班,值班人员要熟悉救灾业务,救灾设备要运行良好,灾害损失达到本地救灾应急预案相应等级的,要立即启动应急相应,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确保各项救灾政策落实。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坚决地转移危险区域和危险地段的受灾人员,将紧急转移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县、乡、村、户、人,不留死角,不漏一人。要妥善安置转移群众,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的饮用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够及时医治,孩子有学可上,确保灾区人心安定,社会秩序稳定。三是要加强灾情信息报送工作。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新上线的灾情管理系统统计报送灾情。在以往的救灾实践中,经常出现灾情信息报送不及时问题。民政部门作为灾情主管单位,在重大灾情发生后,必须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汇报的同时,还必须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及至民政部,坚决杜绝灾情上报不及时,对灾情不审查等现象。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掌握灾情、通报灾情情况。要进一步加强灾情管理规范化、秩序化,灾情报送要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系统,灾情评估要与有关部门认真会商核定;灾情客观真实及时统一,保证灾害信息快速及时,核报准确,评估科学、规范。四是要加强救灾工作的动态管理。减灾救灾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都有其特有的工作程序,在灾情未发生时,要进一步完善救灾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前做好资金、物资、设施、设备等备灾工作;灾害发生后,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灾区群众生活安置,及时上报灾情;灾情稳定后,要扎实做好查灾核灾工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准确及时确定救助对象;及时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对不同救助对象,采取不同救助政策,要明确重建目标,建立联系人和责任制,及时帮助解决存在困难,随时督促检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重建任务;针对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扎实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摸清不同人员在口粮、饮水、衣服、取暖及医疗方面存在困难,保证受灾群众自12月—下年5月期间,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目前,各地在急的是加强汛前各项救灾准备工作,我市每年5月中旬进入自然灾害多发时间段,各级民政部门在5月中旬前对本地汛前准备工作组织一次全面自查,认真查找、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将自查情况上报市局,市局将适时组织汛前检查工作。

(三)要切实加强救灾款物监管。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和民政厅、财政厅均出台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各地、各级要按照《办法》中明确的资金使用用途、资金管理和监管要求,认真安排好各级救灾资金预算和工作经费,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和监管。要进一步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切实简化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要求,区分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公布资金分配、使用、发放情况。要抓好各项制度的健全完善,突出重点管理环节,加大本级审计力度,规范资金发放程序,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建立健全救灾专项资金监管长效机制,开展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核报和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开展自查自纠,市将会同相关部门重点抽查,确保救灾款物规范管理,安全使用。

(四)要加强减灾救灾协调机制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减灾救灾工作发展。

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减灾救灾工作,在2010年成立了市减灾救灾委员会,今年又及时调整了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及主要领导。同时根据我市救灾减灾工作现状,救灾扶贫周转金及时更名为市减灾救灾中心,并赋予了新的职能,救灾减灾功能得到完善,救灾力量得到加强。各县区未成立的要及时成立,已成立的应及时调整充实组成人员,保证汛期到来前,机构健全,领导到位,部门责任明确。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国家综合减灾防灾规划(2011—2015)》,重点抓好部署落实和项目对接,寿县已列入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市减灾救灾中心要积极争取列入有关项目建设总盘子,尽早完成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前期工作,向省厅积极汇报,争取项目建设。要加强制度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厅有关救灾工作政策,同时及时修订完善市、县、乡、村(社区)救灾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要建立市县各级自然灾害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要确实制定受灾人员救助政策,推动县区出台本级受灾人员救助标准,要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水利、气象、地震、农业等部门的横向沟通联系,完善预警会商、评估机制,有效整合各项救灾资源。

(五)要加大全市防灾减灾工作力度。

今年5月12日是全国第四个国家减灾日,各地要尽早动手,认真谋划,制定好活动方案,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减灾宣传,切实提高城乡居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技能。要继续在全省城乡社区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活动,以此为抓手,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减灾工作机制,完善相关预案,组织社区开展减灾防灾演练,建立社区救灾应急志愿者队伍,加大减灾宣传力度,在去年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基础上,各县区至少争取再创建一个国家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六)要加强能力建设,全面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七条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情况下,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在本行政区域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各系统、各部门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

第八条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接受捐赠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设立临时机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

第十条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银行账号等。

第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

第十二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捐赠人捐赠的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凭证。

第十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救灾捐赠接受凭证格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制作。

第十五条救灾捐赠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境外救灾捐赠

第十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态度,确定受援区域。

未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境外通报灾情或者呼吁救灾援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中央政府的救灾捐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

经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接受境外救灾捐赠,但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救灾捐赠款应当全部结售给指定的外汇银行。

第十九条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进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对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章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第二十二条经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的情况应当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制定分配方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接受的救灾捐赠款逐级上划,将接受的救灾捐赠物资清单分批逐级上报,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分配、调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救助本行政区域灾区的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分配、调拨,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属境外捐赠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属境内捐赠的,由捐赠方负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六条救灾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

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七条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

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5篇

2005年我市范围内遭受了较为严重的内涝、低温冷冻、风雹、洪涝、病虫等自然灾害,给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据统计,全市农作物受灾面积267058公顷,占播种面积的58%,绝收面积102885公顷,占受灾面积的39%;受灾人口371922人,占农村人口的52%,紧急转移安置灾民498人;倒塌和损坏民房1357间;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805万元。

(一)加强领导,及时部署救灾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救灾工作,在灾情发生后,积极组织民政、农委等有关部门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帮助灾民解决种子、生产资料、资金和恢复重建的困难问题,尽一切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市政府适时召开了全市防汛工作会议,专题部署了防汛备灾工作。市民政局多次下发通知,下派工作组15个40人次,督促各地做好防汛备灾、灾情报告和灾民救济工作,确保了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全市严格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得到省厅的肯定。

(二)严格资金管理,保证灾民基本生活。全市在进行全面救灾款自查的同时,接受了审计、人大等上级有关部门近半年时间的延伸审计和监督检查。针对基层救灾物资管理不规范问题,市局8月份制定出台了《社会捐助款物和救灾物资管理规定》,提高了全市救灾管理工作水平。年初,通过2次调查,制定了全市2005年春夏荒灾民救助方案,采取灾民自救、政府救济、社会帮扶、互助互济等形式,有效开展灾民救济工作。全市发放灾民救助卡3.86万个,实施政府救助12.9万人次,安排救灾款591万元,确保了需救济灾民每人每月30斤口粮。

(三)积极构建灾害紧急救援体系。我市切实加强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在4月份启动了灾情会商制度,并建立了灾情会商的联络体系和会商工作人员库。按照《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内容,重新修订了《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完成《市灾民紧急转移安置预案》、《市敬老院火灾紧急事件处置预案》的起草工作。确保按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积极引导灾民生产自救。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向灾民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群众树立抗灾救灾意识,自救自立,充分发挥救灾主体作用。各县(市)区政府积极协调,统一组织向修路、采矿、运输、建筑、林业生产等周边市场和外地转移劳动力10万余人;并号召灾民进山采集山产品,从事工商副业,发展庭院养殖和畜牧等增加农民收入。

(五)积极推动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积极推进社会捐助工作。在市福彩公益金资助下,由市区民政部门建立了1处示范性“慈善爱心超市”,对市区特困优抚对象和城市低保人员进行救助。目前,  也已经建立慈善超市,其他县的此项工作正在积极运作,可望在每个县(市)区建立1处或多处慈善超市。为配合慈善超市的启动,全市认真开展捐助月活动,共接收捐款0.92万元,物资4万件。此外,由于积极争取,得到省厅3个项目22万元的老区改造资金支持。

二、城市低保工作

截止12月末,全市保障人员78743人,月发放保障金497.1万元,累计发放保障金5836.9万元。全市城市低保人均补差达到63元,超过省里要求的人均补助60元的目标。

(一)强化和规范动态管理。继续推进“城市低保规范服务年”活动。今年2月份修订出台《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于4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将保障人员分类动态管理和核查,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保障金手续,确保保障人员有进有出,保障金有升有降。截止年末全市比上年新增保障人员6582人,停发5685人。全市各地实行了微机备案和“一户一档”管理,在媒体上公布了热线电话,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处理举报信访,没有因工作失误越级上访问题。

(二)严格资金管理。年初,全市落实地方财政低保资金预算540万元。省拨我市4229万元转移支付资金全部下拨到位。在国家补助资金没有及时拨付的情况下,全市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由地方自筹资金按月垫付发放保障金,做到了足额按时发放,维护了社会稳定。6个县(市)区通过银行、邮政部门全部实现了保障金社会化发放。

(三)切实提高低保水平。按省的有关要求,将提高低保水平工作列入市委“6项利民行动、办好26件实事”实施方案。经过大量的调查测算、汇报争取工作,6个县(市)区均提高了保障标准(目前为  市区150元、  县127元、其他县市120元),平均上调了17%。同时还实行了分类施保,各地对重残、重病、鳏寡孤独、学生和70岁以上老人给予加发10%-20%低保金的照顾。

(四)积极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按省统一部署,于5月中旬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调查摸底工作。据调查,全市低保人员中患大病和常见病人数分别为4203人和15300人,占低保总人数的5.4%和20%,因病致贫人数为35180人,占低保总人数的45%。为进一步推进开展城市医疗救助提供了基础数据。抓住出台《保障办法》的契机,还制定落实了保障人员就业、就医、就学、住房、法律援助等内容的救助政策。为鼓励就业,对  市区主动申报就业收入的低保人员实行了为期3个月“低保渐退”制度。

(五)深入开展社会保障试点工作。按试点工作要求,民政部门承担领取失业救济期满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低保,和对无力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本人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工作任务。主管领导和救灾救济科人员都被抽调到市试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任职,在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的同时,利用全市试点动员会的机会,对各县(市)区领导进行低保业务培训。同时配合劳动部门对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进行核定,保证了城镇社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积极做好取消农业税试点工作。于4月份抽调人员,参加省厅取消农业税试点县的调研和起草全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多次组织开展对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人口和医疗救助情况调查。据调查,全市有五保人员4247人,其中已保人员为2876人,分别为集中供养696人,分散供养2180人;有农村特困人口44412人。于8月份抽调人员到市税改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任职,在与局有关科室配合制定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低保、医疗救助、村级组织设置等具体意见的同时,还对各地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核。并完成了省厅部署的3篇调查报告和论文撰写任务。近日,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取消农业税涉及的民政工作的紧急通知》,成立督查组,深入督促各地按政策、按时限完成税改有关工作。

第6篇

一、救灾救济工作

(一)深入村组,深入群众10余次调查了解,熟练掌握本乡境内民政管理对象,并按对象性质认真做好民政台帐,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的管理,做到上级拨付的款物专款专用,专项拨付,保证救灾救济款物及时到位,在发放过程中无不良影响及违纪违规行为。

(二)切实做好“春荒”、“冬令”灾民救助工作,在实施救助前做好灾情调查,摸清救助对象的底数,掌握救助对象,造册登记,制定救助方案,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灾民和困难群众的不同情况进行救助,灾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进一步规范了救助程序,明确了救助责任,不出现非正常情况发生。

(三)积极组织开展重大灾害(2.10火灾)捐赠送温暖献爱心捐助活动,并在捐赠活动中取得实效,共接收捐赠款16424元整。

(四)切实做好“三荒”和灾区群众生活救济,落实各项救济措施,半年来,我乡共收救灾救济款5.5万元,共救助32户158人,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保证灾民、特困户、五保户、孤儿安全度荒,春节期间共发放慰问金354100元,不出现非正常情况。

二、城市社会保障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我乡现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居民154户154人,1至4月保障金已全部发放(共发放91625元),从5月起保障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严格执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条例》,坚持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保障金按月、按时、按社会化发放。按时上报各类报表,不虚报、瞒报,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

2、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贯彻落实《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试行)》,避免因政策不落实而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符合条件才上报。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根据市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于2月份在2007、2008年调查的基础上,经本人提出申请,村、乡、县调查落实,把我乡符合农村特困户救助条件的1900户3055人全部纳入国家农村最低生活救助范围,并建档立卡,统计信用社帐号,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帐号统计6月17日结束已上传县民政局。

2、按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和排查统计资料,并建立农村社会救助台帐。

(三)农村五保供养

认真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省政府《农村五保户供养办法》,把我乡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88户95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4月1日送双龙敬老院集中供养4人,双龙敬老院我乡现有集中供养5人,并用出差时间看望五保老人两次,现5个五保老人身心健康,上半年共发放资金22800元,并按时、按月发放、按要求上报各种报表。

(四)及时上报城乡医疗救助的各种报表及调查统计报表,争取医疗救助资金12692元,救助7人次。

三、双拥与优抚安置

(一)我乡现有优抚对象定期定补人员有47人,按时足额兑现定补经费,上半年共发放定补资金25860元,对“三难”优抚对象给予适当困难救助,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8640元,求助48人,做到优抚对象不上访。

(二)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优抚对象来信来访工作。

(三)按照政策规定标准全面征收乡机关、事业单位应交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四)按时按规定上报优抚各类报表及工作材料。

四、社会事务与社会福利

(一)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的《实施细则》和上级要求,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救助工作。

(二)积极开展农村特困户残疾儿童手术救治调查报送工作。

(三)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1、认真学习《婚姻法》、《新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暂行规范》。在婚姻登记工作中依法登记。半年来,我乡申请登记结婚人数160人,准予登记156人,申请离婚登记12人,准予离婚登记6人,登记合格率达100%。上访,咨询结、离婚事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圆满答复。

2、按时上报各种报表。

3、认真清理并按要求做好婚姻档案管理工作。

五、老龄工作

(一)我乡把老龄工作纳入乡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制定出台今后老龄工作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6月18日止60岁以上老年人统计工作已结束,我乡90岁以老年人7人、80-89岁134人、70-79岁532人、60-69岁910人,我乡60岁以上老年人比例占实际人口数的12%。

(二)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和《高龄老人优待证》所规定的精神内容,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宣传力度,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高《高龄老人优待证》的办证力度。

七、基层政权建设与民间组织管理

(一)按要求抓好村民自治示范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继续抓好“一法二办法”的学习宣传,不断完善村级各项规章制度,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了村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意识,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二)依据思茅市政府城市社区建设2001—2010年规划及十六大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理顺政府与村委会的组织关系,整合村组资源,大力发展社会服务力度,完善村组的各项制度,构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人民生活便利,文明程度有了明显提高,社会不断和谐发展。

八、民政内部建设

(一)加强民政统计台帐系统的使用和更新管理工作,确保各类统计报表及各类资料按时、按质、按量、按要求上传下达。

(二)加强民政专业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民政部关于民政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完善民政专业档案管理。

(三)按照《工作条例》认真做好民政工作,杜绝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上访,对来信来访人员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四)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2009年市、县民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紧抓实重点工作和重点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五)遵守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民政款物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民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全年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九、下半年工作计划

1、加强救灾救济工作,汛期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进一步加大救灾查灾力度。

2、强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巩固应保尽保,强化动态管理。

第7篇

一、资金使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救灾应急救助资金和冬令春荒灾民生活救助资金、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及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

(一)应急救灾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医疗抢救、转移、安置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损坏房屋的重建、修缮补助。

(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因灾受损群众住房的恢复重建;规模较大的灾后重建,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程序办理。

(三)冬令春荒灾民生活救助资金,用于补助冬令和春荒期间灾民的生活救助,解决因灾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

(四)救灾储备物资采购根据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安排。

(五)救灾捐赠资金,若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物资统筹安排使用。

二、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原则。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对其他受灾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要把有限的资金用于灾情严重和自救能力较差的重灾户及受灾的贫困户,决不允许优亲厚友和按户、按人、按土地、按劳力等因素搞平均分配。

(二)坚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原则。救灾资金是受灾群众的“救命钱”,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贪污,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补偿支出,不得用于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抵押担保,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扣。

(三)坚持民主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救灾资金的发放要坚持“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和“以户计灾、以户救灾、民主公开”的原则和程序,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坚持生产自救、勤俭节约原则。要充分调动灾区困难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通过自力更生、互助互济等方式努力解决其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对救灾资金要做到合理分配、精打细算,努力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

三、申请、拨付和发放

(一)救灾资金的申请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造成受灾群众生活困难,乡镇因财力、物力所限,无力解决需要上级补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灾害损失程度和安排灾民生活所需救助资金,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申请救助,并抄送县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的申请报告,县民政局及时核查灾情,提出救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民政局、财政局共同下发文件执行。

(二)救灾资金的拨付

1、在接到上级部门的拨款文件后,县民政局要积极协调县财政局,提出拨付方案,并联合发文,及时将救灾资金拨付有关乡镇。应急资金应在5个工作日内、冬令春荒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灾民手中。

2、县财政局要在国库预算资金账户中设立“救灾资金专户”,将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及时划入专户,严格按照确定的用途和项目安排,及时拨付灾区,保证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灾民手中。

3、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在收到捐赠资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入县财政“救灾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时若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无明确意愿的,由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三)救灾资金的发放

1、确定发放对象时,要严格坚持本人申请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程序,由救助对象个人申请、村民评议、村委会审查、乡镇政府审批等工作程序。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在村委会、乡镇政府进行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各界群众监督。

2、各乡镇要在每年10月15日前建立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到户资金发放花名册(内容包括村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身份证号码、救助原因、救助内容、救助资金数量、领款人签字或盖章)并及时上报县民政局,经民政局抽查审定后,据此安排冬令救灾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拨付。同时严格执行“两个不准”,即:不准代领、不准代扣。乡镇、村组干部原则上不得代领救灾款物,确实无领取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村委会负责人代领(必须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但必须由乡镇核实后登记备案。

3、灾民临时生活救助中,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人申请、入户调查、集体研究、会议审批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办理人员认真填写《回族自治区灾民临时救助领款凭证》三联单、《回族自治区灾民临时救助审批表》,并在《灾民临时救助卡》上标注。救灾资金发放时,须经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民政助理员、会计出纳及相关业务人员共同签字后(特殊情况下可只由主要领导、财务人员签字),由救助对象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三联单上签字并加盖个人印章后到民生服务中心领取。

4、各乡镇在每次安排救灾到户资金时,都要做好会议记录。坚持“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调查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彻底杜绝超标准发放和违规支出。并充分发挥民政助理员和包村干部的职能任用,认真调查摸底,掌握特困灾民的底数,确保最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5、各乡镇每季度要将灾民救助花名册、灾民临时生活救助对象花名册报县民政局备案,严格做到帐款、帐表、账册、帐卡相符。对不按要求进行备案的,由县民政部门跟踪督检,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6、乡镇每年对救助对象生活困难情况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县民政局每年对发放对象入户抽查率要达到20%以上。

7、对调查、抽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入户调查人员的责任。

四、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救灾专项补助资金;

(二)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专项资金;

(三)县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

(四)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

(五)其他用于救灾的资金。

五、资金管理

(一)救灾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只能用于受灾群众口粮、饮水、衣被、医疗、住房等临时性补助及灾民临时转移安置、救灾应急物资的购置储运等,杜绝挪用、截留、挤占救灾资金现象的发生。

(二)各乡镇要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县民政局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核对凭据、入户抽查等措施和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落实。

第8篇

20__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某市民政干部在市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某市党委工作大局,某结一心,共同奋进,以人为本,依法行政,较好的发挥了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为某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一、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灾救济、扶贫帮困募捐

和临时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认真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贫困弱势群体的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

各级领导、民政干部始终把做好低保工作作为解决贫困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大事来抓,通过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等措施,严把低保户进口和入口关,加大群众对低保人员的监督和查出力度,通过种种有效措施,使我市低保工作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动态管理。

一是针对低保问题,建立回访,调查落实制度。对群众所反映的低保人员收入等问题,及时到基层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及时进行清除;对隐瞒收入骗取低保金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退回所发的低保金;对群众反映的特殊困难问题,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妥善地进行解决,这种做法不但使低保工作更加公正,同时提高了民政工作的诚信度和亲和力,使民政工作更加贴近群众,贴近基层。二是加强对低保对象的规范管理,市某两级分别将低保人员家庭信息全部录入低保软件,实行微机管理,提高了对低保对象的监管水平。三是严把入口出口关,严格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认真了解和掌握低保对象的经济生活动态,做到该进的进,该出的出,实行动态管理。四是加强对低保工作人员培训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政策讲解及低保软件的学习,不断提高他们业务水平。五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低保户中的特困家庭和略高于低保标准但因大病造成生活困难家庭,分季度对他们进行了每户平均400元的临时救助,全年累计救助937户,使用低保金39.46万元。六是在入冬季节对全文秘站版权所有市53名三无人员每人发放了300元冬季取暖费,合计1.59万元。七是及时按文件要求提高了低保对象的低保标准,每人增加11元,从7月份进行了补发,共补发低保金43.66万元。八是对因某机构改革而合并的某及因破产分流的四矿一厂进入社区管理的低保对象进行认真的核查、划分和调整,明确了因单位变更而造成的低保对象申报、归属管理问题

目前,全市共有38个低保单位,现有低保对象3184户,6731人。按性质分,其中在岗职工802人,离岗职工297人,离退休人员49人,三无人员53人,其它人员5530人;按地域分,城镇享受低保人员1856户4141人,占全市低保总人数的61.5,某享受低保人员1328户2590人,占全市低保总人数的38.5;在低保人员中,其中享受低保的残疾人672人,占低保人数的9.98;全市人均发放低保金87.1元,月发放低保金58.7万元,全年累计发放低保金787.9万元,其中发放低保金685.6万元,发放临时救济金39.46万元,全年累计临时救济特困户996户次、2577人次。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率达100,低保覆盖率达8.5。

(二)、认真履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职能,有效地组织灾民开展自救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今年以来,我市分别遭受了雪灾、大风、洪水、冰雹、病虫害等5种灾害,共33次。其中以181某、182某、188某冰雹,181某、184某洪涝灾害,187某病虫灾害最为严重。据统计,各类灾害使某市受灾人口达14655人次,农作物受灾面积达4858.9公顷,绝收面积953.3公顷,倒塌房屋212间,损坏房屋823间,因灾死亡牲畜5899头(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71.7万元,其中农业损失3901.2万元。

灾情发生后,我市广大民政干部立足本职,把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做为民政部门的重要任务,深入一线核查灾情,及时准确上报灾情,争取救灾资金救济灾民,帮助灾民尽快摆脱困境。20__年全市共下拨救灾款174万元。其中,4月29日使用春荒款110万元,购买了530.12吨面粉,分别在5月底和10月初分两次将救灾面粉发放到受灾户家中,共救助灾民7223户,21169人;5月份、7月份两次下拨雪灾款共计44万元,专项用于某灾民倒塌和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民政局高度重视,及时向市主管领导做了汇报,并下发通知对灾民进行认真调查摸底,根据基层调查摸底、开会研究及张榜公布的情况,经过某、某、市逐级审核把关,最后确定了6个某涉及29个某的110户受灾户、困难户可以享受此项补助;同时民政局及时和发改委、财务局协调将这110户灾民恢复重建住房纳入20__年市解困住房 计划(上级下达市解困住房计划是100户);市某领导都非常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听取了民政部门的汇报;各某领导还召开了专门会议,认真安排布署此项工作,责任到位,做好房屋设计、工程建设和监督工作,要求承包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房屋重建任务。10月27日-11月2日期间,市民政局专门到基层对110户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110户房屋开工率为100,完工率达100,恢复重建工作全部在9月28日前完成,房屋全部按要求建好。各某的房屋面积不同,分别在47.36--115.53平方米不等,所有重建房屋全部是砖混结构。11月24-27日,由发改委、建设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又对110户解困住房逐户进行了检查验收。9月11日下拨了20万元特大灾害补助费,救助了因遭受冰雹较为严重的181某、182某和188某三个某的灾民,共救助受灾户115户413人。同时在06年春节前给灾民和特困家庭发放了800条棉被和600件棉衣。据统计:全年累计救助灾民7448户,21872人,全市累计发放灾民救助卡5883个。各某本级投入救灾资金62万元。

为加大救灾工作力度,提高某市救灾工作的应急反应能力,明确灾害管理部门的救灾职责,优化救灾资源配置,最大程度地减轻自然灾害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4月份,我局再次修改了《新疆某某市救灾应急预案》,并向机关21个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了意见和建议,经市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5月份正式出台《新疆某某市救灾应急预案》(试行稿)。186某等某也根据文件要求并结合起来本某多发性的灾情特点制定了本某的救灾应急预案。

健全了某市救灾工作领导机构。5月份成立了由市机关20个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某市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某市救灾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5月份,按照上级要求在全市开展了“社区减灾平安行”试卷答题活动,全市共有4536人参与,收回答题卡4536份,参加答题人数占全市总人口的5.8,超额完成上级规定的指标任务。同时,各某还通过电视、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对救灾减灾知识进行了宣传,并在人口较为集中的学校、市场、车站张贴减灾宣传画。我市181某拍摄的一张反映该某社政科工作人员正在农贸市场张贴减灾宣传画的照片刊登在《某日报》上。在参加今年某组织的第六届职工文艺调演中,我市编排的反映边境一线某抗洪救灾的一个节日获得了优秀节目奖。

认真履行民政救灾职能,及时到灾区一线核查灾情,准确及时上报灾情,为实施救灾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和感性认识。目前在救灾工作中,市某两级基本形成了民政部门牵头,办公室、农业、畜牧、水利、财务部门密切配合,工作中相互通气,遇到灾情相互联系的救灾工作机制;同时市某两级均按照救灾科目的要求,做到财务帐目清楚,保证了该科目的有效运作;规范了民政救灾档案资料收集和装订工作;另外,在救灾物资发放上,我们严格按要求进行申请、核查、张榜公示、审批,签名发放工作制度,从而使救灾救济工作能正确,规范运作。

(三)认真抓好春节扶贫帮困送温暖工作。为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确保我市困难群众能过一个欢乐、详和的春节。20__年初,在市党委的统一安排布署下,民政局和市工会联合对全市各单位低保户中的特困户,因大病和受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家庭进行了摸底统计,据统计全市共有特困户、受灾户1788户,其中某受灾职工1203户,市直单位困难群体585户。春节前夕,由市领导带队分成13个慰问组下到各单位慰问特困和受灾群众,分别给城镇特困家庭每户发放了300元现金,给某受灾家庭送去了面粉、清油、羊肉等慰问品,款物折合117.55万元。

(四)募捐工作有序进行。11月21日,根据某党委办公厅、某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兵党办传[20__]136号)精神,在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民政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扶贫帮困送温暖募捐活动”。由于市某两级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宣传到位,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募捐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共有43个单位5940人参加了募捐

活动,共计捐款296092.1元,其中市直单位募捐款154651元全部按规定上缴某市“扶贫帮困”募捐专户,由市财务局统一管理。同时部分某还组织了其它形式的募捐活动。如181某组织为本某受灾职工的捐款活动;182某组织的为2户因大病造成特困家庭的捐款活动等。

(五)认真做好特困家庭冬季取暖、子女就学和就医的救助工作。按照市领导的批示,11月份对某市直15个特困、破产企业中没有固定收入依靠低保生活的特困遗孀情况进行复查,对符合条件的132名遗孀每人按市场煤价发放了300元取暖费,共计39600元,由各相关单位负责购买一吨煤炭送到遗孀家中,为他们解决了冬季取暖问题。

基层某也在社会救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183某为20名大中专院校特困学生和421名特困家庭的中小学生发放助学金,共计7.26万元。187某给100名特困学生发放生活补贴2万元。

(六)及时做好流浪乞讨和临时求救人员的救助 工作。

做好流浪乞讨和临时求救人员的救助工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另一项重要内容。今年以来,市民政局充分发挥救助站的作用,对求助人员纳入微机管理,填写救助相关信息,建立救助人员档案,对来访的求救人员,及时给予现金和实物上的救助,全年市民政局累计救助84人,救助面粉45袋,现金1.7万元文秘站版权所有。

二、继续做好双拥优抚工作今年以来我市以春节和“八一”建军节为重点,以征兵、送兵工作为契机,扎扎实实做好双拥优抚和慰问工作;同时和武装部联合,加大双拥和国防教育的宣传力度,在全市广泛营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保家卫国,参军光荣的舆论氛围,激发适龄青年入伍积极性。20__年春节,全市共慰问军烈属、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243人,慰问款物折合6.6万元;“八一”建军节前期,由市领导带领民政局的同志,对驻地和边防某进行了走访慰问,给市武装部、武警中队送去了现金10000万元,给183某布尔根边防某、某驻地部队、兵站等部队送去了乒乓球桌、清油等慰问物品,慰问款物折合共计3.3万元。183、185、186某领导也带领民政科和武装部的同志也对驻地边防某进行了走访慰问,183某还给边防某带去了一台精彩的文艺晚会并和边防官兵共同联欢。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在两节期间慰问款物折合20.7万元。

为进一步健全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全市双拥工作的领导。5月份根据人事变动的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了某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为妥善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保证退伍兵安置到位,民政局同志多次到基层单位对安置政策进行宣传,协调退伍兵安置事宜。年内共安置20__年度退伍兵25人,其中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7人

为回顾过去,总结经验,更好地做好“十一五”期间的双拥优抚工作。6月19日,民政局和党委统战部联合召开了继1997年以来的某市第四次以双拥工作为主题的民族某结进步表彰大会,对近十年来某市双拥工作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双拥工作的发展目标和措施;会上,还对十年来涌现出来的4个双拥工作模范集体和6个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奖励。六月份,我市185某被自治区授予双拥工作模范集体光荣称号,该某某长宴忠诚光荣地出席了自治区召开的民族某结进步表彰大会。为弘扬某市双拥优良传统,挖掘双拥工作的典型,讴歌军政军民某结的典型事迹,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一种浓厚的双拥氛围。根据某民政局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双拥共建为主题,形式多样的文艺作品征集活动,共上报音像参赛作品6件。

配合武装部积极做好向社会征兵、向部队送兵工作,通过种种形式,激发适龄青年入伍的积极性。12月份,在配合市武装部组织的送兵仪式上,市领导给27位新兵佩戴了大红花和写有“入伍光荣”的绶带;并向新兵家属赠送了“光荣军属”匾牌,同时给5名城镇义务兵每人发放了5000元优待金。各某认真执行《某市义务兵家属优待办法》之规定,优待金标准均达到了上年职均收入50的规定,都能按时足额下发,181某最高标准达到了每人发放5530元。据统计,全市共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37人,合计18.6万元。

及时足额为44名残疾军人、烈属发放了17.77万元抚恤金。12月份,圆满完成了优抚对象的调查、登记及报送任务。

三、加大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工作力度由市民政局、雪绒公司、188某三家共同创办,并于20__年底开始改建的集老年人养老、健身、休闲娱乐、医疗保健综合于一体,占地面积5565平方米,能容纳80张床位的某社会福利中心于今年8月16日举行开业仪式,正式挂牌并投入使用。某社会福利中心的成立既是某市的一件大事,更是老年人的一件喜事,它的建成得到了社会上的普遍关注和关心,既减轻了部分家庭的后成之忧,又使老人们在福利院安度晚年,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目前该福利院已入住老人和孤儿43人。

四、社区建设工作成效显著根据新兵党办发[20__]77号文中关于社区建设“要从长远着眼,从近期着手,远近结合,稳步推进”的目标,今年我局相继出台了《某市关于全面开展社区建设的意见》、《某市某城区社区规划(20__—20__年)》、《某市某城区社区建设实施方案》,同时成立了某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和指导全市的社区工作.

根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召开的破产企业专题会议精神,3月份组建了某幸福社区,管理某大坡以下40多个单位近万人的居住人群。5月份又将原毛纺厂社区更名为阳光社区,并将原一、二、三、四矿退办做为阳光社区下属的四个服务分站,管理某大坡以上市属22个单位的居住人群,两大社区均已挂牌,每个社区编制5人,也全部到位。

根据市领导的安排,市民政局首先对原一、二、三、四矿退办人员的去向,按照自愿经济补偿与留任的原则,对分流人员进行了经济补偿,对留用人员进行了聘用;并为四个分站的人员经费问题做了资金预留计划书;同时民政局还与市破产清算领导小组成员一起多次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就四个分站人员、经费移交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从9月6日开始到9月20日移交工作全部结束,顺利完成了从破产单位到社区管理的过渡。

目前,全市共有10个社区服务中心。

五、殡葬管理工作3月11日,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原189某公墓管理所整体划归民政局管理。民政局根据市党委的整体安排部署,将原189某公墓管理所正式更名为“某市某殡葬管理所”(市编办发[20__]6号)。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工作,加大对某殡仪馆及公墓的管理力度。4月份制定出台了《补充规定》(市办发[20__]51号)和《某市某殡葬管理所经营管理办法》,并与阿勒泰市民政部门及市机关相关部门一起,及时加强了对某城区殡葬市场的检查,有效避免了殡葬管理工作中违规、违法及殡葬市场混乱现象的发生。

根据市事业单位改革办法,5月份市民政局对某殡葬管理所的全部帐目进行了认真的清查,截止20__年3月市民政局管理前,某殡葬管理所负债近60万元,主要原因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较大所产生。为了达到开源节流的目标,对某殡葬管理所的干部职工全部实行岗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殡葬管理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在某殡葬管理所的基础上,成立了某公墓管理所和某殡仪馆(市编发[20__]13号),使殡葬管理与经营分离,促进了殡葬事业的发展。

六、民间组织管理工作

按上级要求,对全市13个社会某体进行了年检,并换发由国家民政部负印制的具有防伪标志的《社会某体法人登记证书》。同时对某专业经济协会和基金会进行了摸底调查。审核批准了188某奶业协会、187某种植业协会和某养猪协会。

七、工作

工作是民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我们了解基层民政工 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把握和正确运用政策法规,服务广大百姓的基础。截止9月底,民政局共处理6件,接待来访183人,配合科同志一起接待群访8批次,267多人。在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中,主要有以下五项内容,一是关于一、二、三矿“五七”家属工和181评工记分家属工的问题;二是关于低保问题;三是关于贫困家庭的生活、医疗费、房屋维修、子女上学等问题;四是关于退伍军人固定工和合同工的划分问题;五是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对以上的问题,民政局都依据有关文件和相关政策给予解答,对特殊困难人员,民政局派专人去困难人员家中进行回访,采取款、物结合的多种形式进行了相应的救助和处理,为维护某市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款物折合近2万元。

八、加大干部培训力度和办公室制度建设。

今年以来,为提高民政干部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选派基层民政干部参加上级举办的培训班。如国家民政部在乌鲁木齐举办的社区干部培训班,某举办的五保户供养及优抚、救灾、年报等民政相关业务的培训;同时在本市召开会议,采取以会代培的形式就民政业务知识、相关政策、及业务软件等内容及时对基层民政干部进行了讲解和培训,提高了基层干部的业务水平,促进了民政工作的开展。

为争创文明部局,今年以来民政局从加强办公室制度建设和建立基础资料入手,首先制定出台了《某市民政局文明部局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建立了民政局创文明部局一系列档案。如民政局工作动态音像资料档案;民政局贵重办公用品登记保管借用档案,接待档案,临时救助困难人群档案,民政局干部荣誉档案等;同时要求每人有“四本”即:会议记录本,学习笔记本,工作日记本,接待本,做好各项登记记录工作,为整理年度民政工作大事记提供相关资料。

九、婚姻登记工作

我市现有婚姻登记点9个,分布在8个某和市煤矿,各婚姻登记点都能按新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办事,无违纪现象。全年结婚157对,离婚35对,补办证件10个。

十、其它工作

一是和司法局联合在某某开展了“法治示范某创建活动”;

二是制定了某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三是6月底下发通知在全市开展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成立了某市地名公共服务领导小组,制定了《某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各某也分别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了实施方案。完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大词典》(某市部分)的编纂工作。

四是编写了民政工作大事记,它以时间的先后顺序真实客观地记录了在1998年-20__年间某市民政工作的重大、重要事件。本书中条目和内容均按年、月、日记事,其意义不仅“录以备记”,更是为今后从事民政工作的同志及撰写某市史记的同志提供了一份可供参考的历史材料。

第9篇

七月十八日之夜,是海南省农信社惊心动魄的一个不眠之夜。“威马逊”特大台风横扫椰城,疾风骤雨让海通和供电系统彻底瘫痪。

抢修核心网络系统

20:23,海南省联社房顶被台风吹翻,玻璃墙被打破,农信社系统供电和备电房全部进水,网络系统控制中心一片狼藉,天花板砸垮,玻璃碎片砸伤员工,备用电源耗尽,系统被迫关闭。这是海南省联社成立以来第一次出现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重大事故。

对灾害导致的系统关闭,海南省联社高度关注,吴伟雄理事长、韩青副主任、省联社信息官吴敏及全体网络中心员工彻夜未眠,不顾安危,顶风冒雨,全力抢救。

海南省农信社强弱电均已遭毁,第一备用发电机表盘进水,无法启动,抢救小组经过紧张讨论,实施了第二套应急方案,采取“小马拉大车”的办法,于凌晨2:30启动保养良好的第二备用老发电机,冒险搭线成功,被迫关闭的农信社核心系统终于在关闭5个小时后恢复运转。在大家的协力下,海南省联社成立以来第一次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减到最低,客户业务办理受影响程度几乎为零,实现了人员、财产安全。

台风无情 农信传情

超强台风“威马逊”带来的强风暴雨,导致海南省多个市县灾情严重,这也牵动着海南农信的心。海南省农信社7月18日紧急调拨10亿元专项资金作为救灾贷款,帮助受灾农户开展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为第一时间了解海口、文昌等重灾区灾情状况,农信社小额信贷技术员赶赴村镇现场回访农户和企业。同时,小额信贷技术员积极参与救灾工作,及时为受灾农户、企业现场发放小额贷款,增强他们的抗灾能力和信心。

为快速有效帮扶群众抗灾救灾,重灾区所在的农信社在发放救灾贷款时,开通“绿色通道”,对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当场发放无抵押的信用贷款,贷款在24小时内实现放款。此外,文昌农信社还主动与政府沟通,了解政府灾后重建需求,保证文昌市企业及农户可以在灾后顺利恢复生产。

海南省联社在灾后自我重建的同时,持续救助灾区。21日上午台风后上班的第一天,省联社主任利光秘、党委副书记杨桂芳带头向灾区捐款,省联社各部门干部、员工都纷纷向捐款箱投进了爱心支援款,截至当天中午,捐款金额达6万多元。与此同时,省联社副主任陈奎明带队拜访了文昌市政府,并走访文昌涉农企业。在永青瓜菜基地,他详细了解企业的灾后生产计划及融资需求;在冯坡镇白茅村,他查看了农户家园受灾情况,并代表海南省农信社为文昌市政府送去了200万元捐款,给涉农企业及农户送去3亿元救灾贷款。省联社专门开辟“绿色通道”,受灾农户申请贷款无需抵押,并享受利率优惠等便民政策。根据需要,文昌联社已发放3000万元贷款帮受灾农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

第10篇

要实现上述目标要求,全面推进新时期的救灾减灾工作,需要着力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救灾与减灾的关系。从一般概念上讲,救灾侧重于某次灾害过程的灾中应急和灾后重建,减灾则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灾害管理的各个环节。在实际工作中,减灾是最积极最有效的“救灾”,科学的救灾也必须始终贯穿减灾因素,两者统一于同一过程。防灾抗灾实践反复证明,主动防范胜于被动救灾。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多年来形成的“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主动减灾、综合减灾和灾害风险管理的理念,把工作重心转向救灾减灾并重上来。要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把工作重点放到加强基层减灾能力上来,切实强化防灾抗灾基础,为救灾应急提供有效支持。要强化救灾减灾两项工作在各阶段的有序衔接,做到互为支撑,相互促进,全面提高工作总体成效。

二是应急工作与长远建设的关系。特定自然灾害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这就决定了救灾减灾工作既是一项长期任务,又具有应急性质。一方面要在应急中谋划长远,要保证在第一时间启动预案,第一时间人员到位,第一时间款物到位,又要注重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指挥系统,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互相衔接、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系统,建立初报及时、核报准确、评估科学、统一的灾情管理系统,建立布局合理、品种齐备、数量充足、管理规范的救灾物资储备系统;另一方面要在谋划长远中关切当前,建立救灾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机制,灾情会商评估和救灾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机制,救灾资金社会化发放和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社会捐赠资金使用反馈机制。

三是自身努力与各方参与的关系。新形势下的救灾减灾工作,是一项跨部门、多层面、宽领域的事业,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推进救灾减灾工作创新发展的进程中,既要强调自身努力这一内在因素,又要注重各方参与这一外在条件,实现内外力量的有机整合。要加强各级救灾减灾综合协调和应急指挥机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机构的建设,不断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救灾减灾事业的良好氛围,又要做好沟通协调,努力把救灾减灾工作变成党委政府部署、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事业,激发社会各界的参与热情,逐步构建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新格局。

四是运用经验与实践创新的关系。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在救灾减灾的实践中进行了大胆探索,特别是在2008年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支援抗震救灾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既要科学运用这些经验,又要主动思考,深入研究工作的难点、热点问题。当前,如何开拓城市救灾减灾工作新格局,如何开展自然灾害外的其他公共突发事件救灾应急,如何开创新型救灾保险制度,如何更有针对性地提高综合减灾能力,如何更好地推动社会参与,都是需要我们大力研究的课题。

正确把握和处理以上四个关系,需要我们深刻认识救灾减灾工作的发展规律,找准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需要我们找准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救灾减灾工作的关键部位和核心环节,作为主要矛盾重点解决。

今年我省的灾害形势不容乐观,救灾减灾工作的压力大,任务重。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更加科学的态度,更加振奋的精神,更加扎实的作风,认真做好救灾减灾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一是要及时有效地开展灾害救助。今年春节刚过,我省局部地区就先后遭受了低温雨雪、暴雨、风雹、山体滑坡灾害,气温变化幅度大,强对流天气频繁出现,极端天气过程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我们绝不能低估今年的灾害形势,在思想上不能有丝毫的松懈,要保持高度警惕,时刻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准备。救灾的关键是及时有效。灾害发生后,要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在第一时间了解核实和报送灾情、第一时间反映救灾需求,在24小时内落实各项应急救助措施。救灾的核心是保生活。在救灾应急阶段,要统筹城乡,及时实施应急救助,满足所有受灾人员的应急生活需求;在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阶段,要根据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实施分类救助,尤其要加大对受灾低保户、五保户、房屋倒光户的救助力度。

二是要扎实做好危房改造和因灾倒房重建工作。近年来,通过实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和因灾倒房重建,广大农村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明显增强,两项工作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也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虽然危房改造职能属建设部门,但今年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厅将继续开展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因灾倒房恢复重建也一直是救灾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一定要坚持过去好的经验和做法,扎实开展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和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把省政府交给的任务完成好,把受灾群众期盼的事情做好。要通过扎实的工作作风和艰苦细致的工作,准确确定对象,把最需要改造住房的特困户优先纳入危房改造范围,把所有因灾倒房需恢复重建对象纳入,恢复重建范围。要协调发改、国土、建设等部门对危改户和重建户在选址、设计、施工等方面进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组织行政、企事业单位开展对口帮扶,动员开展社会捐赠。要特别重视质量,要坚决避免出现一味追求建房进度,而忽视建房质量的现象。

第11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救助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条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三条 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7月15日《经济日报》)

第12篇

自去年入秋以来,__县乃至全省范围内干旱无雨,遭受了严重的旱情灾害,给全县工农业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目前,旱情仍在迅速蔓延和日益加重,抗旱形势异常严峻。为积极响应新平县委政府和上级团组织抗旱救灾的号召,传承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和新平人民“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在第11个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来临之际,共青团__*县委号召全县各级团组织积极行动起来,全力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志愿活动,为夺取抗旱救灾全面胜利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具体方案如下:

一、广泛开展抗旱救灾宣传活动

为加大对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旱情的发展,为抗旱救灾工作贡献一份力量,2月24日,团县委联合县总工会、县妇联共同发出倡议,呼吁所有爱心企业、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积极行动起来,向灾民伸出热情援手,慷慨解囊,及时捐赠,帮助灾区人民共克时艰,共度难关。同时,2月26日至28日,在县城中心广场设置捐款箱,举行“新平县向旱灾灾区献爱心捐助活动”,向过往群众发放捐款倡仪书。广大人民群众纷纷慷慨解囊,向灾区人民伸出援助之手,一些小朋友在家长的陪伴下也来为灾区献出一份爱心。在县城中心广场三天的捐助活动里,共发放捐款倡议书1500余份,共收到热心公众捐款3621元。此外,团县委及时发动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捐款,5名职工捐款达1500元,所捐款项及时送交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为我县抗旱救灾保民生工作做出共青团应有的贡献。

二、开展新平县“3·5青年志愿者服务日”活动

在第11个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来临之际,共青团新平县委向全县各级团组织发出《关于开展新平县“3·5青年志愿者服务日”活动的通知》,于20__年3月3日至5日开展主题为“齐心协力共抗旱·众志成城度难关”的活动。

1、组织开展“抗旱——我们共同的责任”志愿者服务宣传活动。各基层团委立足当前新平旱情,及时成立抗旱志愿者服务队,积极组织开展“四进”活动。一要进“农村”,做好第一线旱情的调查了解工作;二要进“社区”,做好节约用水的标语宣传和抗旱救灾捐赠倡议书的发放;三是“进学校”,在食堂、宿舍等地方张贴节水宣传标语并召开主题班会,向在校学生传达旱情,树立他们节约用水的自觉性;四是进“农家”,深入到农村困难户,倾听取受灾群众疾苦并细心做好开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战胜灾害的信心,并帮助做好水源的消毒、净化工作,防止发生中毒和疫情,确保人畜饮水安全。团县委也将于3月5日在县城中心城区集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2、开展抗旱救灾爱心捐助活动。在全县共同抗旱保收的关键时刻,发动全县广大群众献爱心,整合社会资金,最大限度的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组织志愿者在学校、街道、社区设置“抗旱救灾爱心捐助点”,向当地群众发放抗旱救灾捐赠倡议书,接收来自各界有条件有爱心人士的捐款。

3、开展环境卫生清洁整治活动。组织发动志愿者走上街头,对卫生死角,环境卫生较脏较差的地方做及时的清扫消毒,有效防止病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4、开展志愿者关爱留守儿童,帮扶弱势群体活动。为确保受灾地区的孤残及留守儿童能平安渡过旱情,各级团组织及时组织志愿者进村入户调查,详细了解困难群体及留守儿童的受灾情况,并做好登记,及时给他们送去救灾物资及生活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