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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三争剖析材料

时间:2022-06-23 01:22: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三严三争剖析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三严三争剖析材料

第1篇

2015年是__交通冲刺、收官、谋划之年,人事劳资科紧紧围绕这个主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同志系列讲话精神,积极参加“三严三实”主题实践活动,认真剖析问题,排找不足,积极整改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汇报如下:

1、做好年度考核及工资审批工作。一是2月底前做好了年度考核各项材料上报备案工作;二是3月上旬做好了称职(合格)等次以上人员考核结果的年度调资审批工作;三是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补贴审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工作;四是做好局劳务派遣人员人员的五险一金核算缴纳工作。

2、加强人事档案科学化管理。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上半年对局属市管干部的人事档案进行了改版升级工作。对人事档案进行甄别、收集、整理、归档材料,为干部职工在提职、晋级、调资、入党、调动、退休等多方面提供服务。进一步规范档案的查阅、借阅工作,严格把好档案的调入和调出工作,做到接收规范,转递合格。

3、加大劳动保障监管力度。要大力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法律意识。近期已配合市人社部门对我系统机关、事(企)业单位进行了劳动保障工作稽核,强化劳动保障监管,维护用人单位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消除劳资纠纷隐患。

4、完成各项中心任务。积极开展招才引智、社保扩面、创业就业目标任务工作。已完成社保扩面任务100人,完成扶持创业人员5人、扶持就业人员6人,各占年计划的50%以上。

5、组织交通系统职工职称、教育培训。上半年系统内5人参加省交通运输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再教育并参加交通工程高级职称的申报。组织了40多人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再教育,并完成了14人交通工程助理工程师的评审和聘用工作。

一是强化交通人才工作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班子、人才培引规划、人才激励机制等工作措施,着力营造人才发展环境,用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和适当的待遇留人,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继续大力跟进上争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工作,提高交通执法工作力度。

二是强化劳动人事政策法规的宣传,加大劳动保障的监管力度,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政策,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消除劳资矛盾争议隐患,确保社会的稳定。

三是强化交通人才队伍的知识培训,积极开展干部职工在职继续教育工作。面对交通科学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全面提高交通队伍素质至关重要,拟分期举办交通干部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交通队伍业务整体素质,为我市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是强化工作调研意识,发挥人事管理参谋作用。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做好交通人事人才调研工作,研究制定适合本系统人才发展的激励机制,为人才的“引、培、用”殿定良好基础。

五是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积极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自觉遵守《五项禁令》、《八个不准》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防微杜渐清正廉洁。

第2篇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机关作风建设深化年”和区委、区政府“开拓创新谋发展,真抓实干争一流”活动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市场秩序,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逐步构建诚实守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及劳务用工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诚信守法意识,及时查处工程建设实施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全区建筑市场秩序根本性好转。

(二)具体目标。全区新开工工程应招标率、实际招标率达到100%;杜绝因工死亡事故,负伤率控制在2‰以下;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备案合格率达到100%;建筑工程合同履约率达到100%,杜绝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导致越级上访现象。

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1月1日—3月1日)

认真分析我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2012年度“建筑市场规范管理年”活动开展情况,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2013年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2013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和《2013年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工作要点》。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印发《区建筑市场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备案、转报事项手续办理流程汇编》,将住建局各项行政许可、备案等行政权力透明公开,与区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劳务用工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宣传培训阶段(3月2日—3月20日)

各镇(街道)要做好各自辖区内项目建设单位的宣传工作,动员并协助建设单位尽快完善开工手续,督促其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各镇(街道)和住建、人社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农民工依法维权宣传工作。要组织全区建设、施工、监理、勘察及设计企业,通过专题培训、知识竞赛、专家讲座等形式,开展学法、守法,规范市场行为学习宣传活动。在威海日报、住建局网站开设“建筑市场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专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建筑市场规范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刊发先进做法、经验。

(三)自查自纠阶段(3月21日—4月30日)

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及设计单位要根据《目标责任书》及《方案》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查摆问题、剖析原因。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形成自查自纠报告报住建局。对逾期不报送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列为复查、抽点对象;对在复查、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住建局要依法从重处理。

(四)全面整治阶段(5月1日—12月15日)

由住建局牵头,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结合各施工阶段特点,组织开展手续办理、质量安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等专项检查。每季度末要分别组织“建筑市场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集中大检查,重点检查市场行为不规范、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不达标、务工人员工资发放不到位、诚信度差的企业。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5月份对保障性住房和回迁房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彻底解决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及缺陷。6月份结合“安全生产月”,在建筑企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树立样板工地,组织全区各参建单位观摩学习,交流经验,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7月份结合“创城”工作,积极进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综合治理活动,指导各工地做好防汛及防台风准备。8月份开展钢筋、商砼、砂及防水卷材等建筑材料专项检查。9月份开展秋收前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隐患排查。10月份组织在建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安全检查、质量通病大检查和“优质结构工程”专项检查。11、12月份组织在建工程冬季施工大检查及春节前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隐患排查。

(五)总结提高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

各参建单位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回顾,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巩固整治成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企业自控管理体系。住建局要对全区各参建单位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达不到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细组织。成立“区建筑市场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镇(街道)镇长(主任)和人社、监察、、财政、审计、安监、国土、规划、市政、园林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具体负责全区“建筑市场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的组织实施。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分别成立由镇长(主任)任组长的相应工作机构,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住建局要强化措施,周密安排,跟踪督导,确保将“建筑市场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深入到各参建企业,做到措施制定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检查监督到位;住建、人社、安监等部门要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劳务用工管理等工作;国土、规划部门要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关;市政、园林部门要严把市政及园林绿化审批关口;住建、部门要妥善处置农民工上访事件;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要把好政府投资工程审计关和工程款拨付关。

(二)强化监管,依法行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各参建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管,在各个环节严格把关。要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3篇

关键词;建筑; 设计传统文化; 设计理念; 异质建筑文化; 本土建筑文化

Abstract: At the dimension advantage Asia world expo in 1992, theJapanese hall quite had the Eastern charm by it is not deficient themodern feeling again the construction style prepares the common people is paid attention to, this article unified Japan constructs thedevelopment the course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to this hallconstruction characteristic and the design idea, and contrasted theresearch through China and Japan, obtained from the center developsthe our country wood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several enlightenment.

Key words: architecture, tradition culture of design ,design idea, neterogeny construction culture, native construction culture

中图分类号:TU24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6)01-0066-03

收稿日期:2005-12-11

作者简介:向正祥,长沙理工大学设计艺术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作为21世纪绿色环保型建材的木材是永恒的建筑材料,因具有结构上的性能和美学上的价值而得到广泛使用。从过去的小木屋到现在的多层木屋,木结构建筑已经成为世界建筑发展史中的一条基线。随着经济的发展,木结构建筑也面临着建造技术与设计手法诸方面的挑战。尽管世界各国的建筑师都很注重自然材料的美,但日本建筑师对自然材料潜在美的认识能力却是世界上出类拔萃的。在木建筑的创作上日本建筑师尤为活跃,他们众多的设计作品即表现出对传统木结构建筑的继承与发扬,又表现出他们在建筑设计中对木材的运用所做的探索与努力。尤其在1992年塞维利亚世界博览会日本馆的设计创作中,日本著名建筑师安腾忠雄采用集成木材这样的现代材料,以展现日本传统文化的美学观念为基点,演绎出将传统建筑技术与现代木构工艺有机结合所带来的全新形象。

1塞维利亚日本馆简析;

1.1建筑特点分析

对于日本馆的设计创作,安藤的设计主旨是强调对材料本质和结合方式的理解,他试图通过一种现代技术来重新诠释日本的传统建筑文化。整座建筑面宽60m,进深40m,高25m,堪称世界上最大的木结构建筑之一。建筑在地面上有四层,在这四层高的展馆中,安藤对传统木建筑的框架结构进行了重新整和,大量采用层积木墙、木柱、木梁,由胶合木梁柱构成的框架体系支撑起了整座建筑,向现代人展示出一个具有浓郁日本特色的大空间。未上漆的木结构和白色粉墙建筑,有意强调了材料的原本状态,无形之中又反映出日本传统文化以及日本人独特的美学精神。

参观者首先是由一座独具传统韵味与象征性的太鼓桥登上高达11m的观景平台,进而到达展馆内部。在日本古时,这种太鼓桥常被作为由一个世界通向另一个世界的象征,这也是早期东西方建筑文化中的空间形态――“天梯”的具象载体。在日本人的传统意念之中桥会把人引入一个虚构的梦幻世界。参观者登上太鼓桥,到达展馆入口,就可以见到一个硕大的多层开敞空间――一个从由“斗”字变异而来的巨型门廊,人们可以深刻体会到隐藏在这种木结构组装方式中的日本传统建筑文化。

在随后一个接连一个展室中,强烈的阳光穿过半透明的氟特隆薄膜屋顶,在室内看似明亮而又均匀的漫射光使得该建筑的木架结构非常之清晰,并且映射出木材所散发的美丽而又柔和的自然光泽,烘托出日本式的木格纸门窗的空间意象。步入这座木的殿堂,人们完全可以找寻到古罗马万神庙的建筑痕迹,只是木质的纹理与柔和的光线让人感觉到的是更多的亲切,从而失去了石材的庄严与神秘感。建筑外部护板的层叠和曲翘方式也隐约向观众传达出传统特色,其后展厅空间的大小随参观速度的不同而起着明显变化,参观者会不由自主地将这种独特的空间感受和展览所陈述的日本历史联系在一起。

1.2设计理念分析

塞维利亚日本馆的建成,使东西方的建筑设计理念和民族文化传统出现了崭新的结合。日本建筑师安藤忠雄以其独特的创作手法,把国际上的现代主义和日本美学传统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套全新的设计理念。

1.2.1现代主义设计理念

现代主义设计理念是20世纪20年代前后,欧洲一些先进的设计师和建筑师推行的新建筑理念,他们把几千年来完全依附于石材,砖瓦的建筑传统给打破,大量采用玻璃,钢材等一些工业用材;同时还改变了建筑的基本结构和建造方法,采用大量的预制板,现场组装等方式。在形式上出现了简单的立体几何外形,色彩基本都保持白色,建筑取消了任何由柱支撑,采取框架结构,奉行功能主义原则,使建筑形式简单到极点,形成理性而冷漠的立体主义新建筑形式,密斯的巴塞罗那世博会德国馆则是现代主义建筑的典型代表作。

从塞维利亚日本馆中我们也可以找寻到巴塞罗那德国馆那样大手笔的建筑创作缩影。未上漆的木结构和白色粉墙的建筑正是现代主义所奉行的“少就是多,装饰就是罪恶”设计理念的集中体现。木建筑在组装方式上采用的框架结构,正是现代主义建筑结构上的延续。现代主义设计理念特别重视对空间的考虑,强调整体设计,反对在图板上的预想图上设计,而主张以模型为中心的设计规划,想必日本馆的设计灵感也是由此而生吧。

1.2.2 日本美学精神

纵观日本上古时代风格朴素的万叶诗歌,哀婉的《源氏物语》,余音袅袅的中世纪和歌,日本传统美学的审美趣味向人们展示的着眼点是淡雅而不是华丽,他们讲究余情余韵,务求清淡中出奇趣,追寻着一种传统的自然美。武士道精神作为一种传统的民族精神体现在日本人民心中,他们自小就接受传统的“义”、“理”、“忠”教育,这是一种带有武士道精神的黯然渗透,塞维利亚日本馆的宏伟之势,则是日本民族精神的再现。也许正是受这种民族精神的震撼才使得日本的木结构建筑的创作手法,自古以来一直都是采用大手笔的空间表现形式。看日本馆高达11m的拱桥直接面宽60m,进深40m,高25m的木屋之中,正是平淡中出奇迹的光辉写照,再看馆内天然的木质纹理,白墙之朴素,这正是一种追求自然美的深层次体现。

2日本建筑设计维新变革

日本建筑业发展能有如此巨大的飞跃,这与日本建筑师对建筑设计所做的探索与努力是决然分不开的。纵观日本建筑发展史,是一部异质建筑文化与本土建筑文化不断交融互动的历史,是异质建筑文化不断被吸收与同化的历史,多样性外来文化是促成今天日本建筑业繁荣的一个重要因素。塞维利亚世博会日本馆作为外来建筑文化和本土建筑文化完美结合的经典之作,其成功的秘诀主要在于日本建筑师对外来文化进行了模仿,折衷与转化三个阶段的学习与探索。

2.1模仿

西方建筑技术的主流是砖石建造技术,而日本传统建筑是木构技术,西方的建筑式样对日本来说是一套全新艺术。在西方全新的建筑形态刚开始被引进日本的时候,日本建筑师便将国内建筑进行从施工技术到设计手法的全盘西化,没有任何取舍。这足以证明日本民族比较善于模仿。其实对于日本而言,没有传统是很幸运的,这使得日本建筑师肯用四、五十年的时间高效率地学习西方[1],这z筑样式搬至日本。这种看上去好似失去自我的模仿,实际上只不过停留在物质表面上,因为日本政府仍保持着警惕,并完全拒绝西方精神领域上的渗透,再三强调“和魂洋才”[2],他们明显地意识到不能丢掉作为日本人的自豪感,因此对于西方建筑只是注重吸收他们的科学技术和产业部门中对己有用的东西。

2.2折衷

随着日本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师不再满足于对西方建筑艺术进行的简单模仿,出现了“样式论争”“帝冠式”“兴亚式”及“民族传统样式”的建筑论战。他们敏感地觉察到日本建筑要采取一种折衷的方式来展现民族精神。这一时期日本民间建筑师的艺术设计对折衷的探索尤为成功,从纯木构建筑到拟洋风建筑进而又发展到近代的和风建筑。经过折衷主义建筑师们的努力探索,日本建筑虽然后来采用现代派的先进建造技术,但依然保持了建筑的传统风格,日本的现代建筑设计初见成绩。

2.3转化

70年代末期,日本建筑发展经历了战后的演变,近现代建筑师又一次展开对传统文化的思考。在他们为数众多的建筑创作中包涵的更多是日本的民族气质以及建筑所承载的各种传统文化要素。由此可见,日本木结构建筑设计在吸取了新的建筑理念之后,表现出自身强大的“转化”优势,正是这种“转化”使得日本现代木结构建筑更加适应当代的发展,具有更强的生命力,这也是促使日本木结构建筑创作在世界繁荣之关键所在。

3对中国木结构建筑设计的启示

从日本建筑文化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东西方建筑文化的有效结合有可能会创造出更加灿烂的文化,关于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中国的木结构建筑设计走东西方结合的道路是势在必行,也是行之有效的。不可否认,每个民族都有自己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不经意间会上升到物质层面上来,也就是说这种“无形”的文化总是会或多或少地支配着“有形”的建筑空间。由于我国和日本都共同隶属于东亚文化圈,在文化传统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此,日本建筑师在对待传统以及外来文化的问题上所做的探索与努力,必定会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从塞维利亚世博会日本馆的设计创作到日本当代的木结构建筑发展现状,建筑师对传统文化的考虑更多的是体现在精神上、思想上以及空间组织上,而不仅仅局限于外在的建筑形式。日本建筑设计的维新与变革经历了从丹下健三到安滕忠雄等几代建筑师的不懈努力,完成了从形式上的模仿到注重空间精神塑造的转化。而我国现阶段的建筑设计在对待传统问题上仍停留在追求形式感的层面上,造成我国木构建筑发展滞后的原因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

3.1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

自古以来我国一直奉行一种“中庸”的传统哲学,对待任何事物一概都采取折衷的处事态度,对待外来建筑文化也不例外,因此对于西方先进的建筑创作理念不可能彻底接受,根本不可能像日本那样“全盘西化”彻底吸收。我国建筑师学习西方建筑,时常表现出一种复杂的心态,既不甘心落后的传统方式,又担心背上“崇洋”的卖国罪名,就象历史学家庞朴先生说的:“本来是一种落后的现象,却又带有民族主义的光辉色彩,本来是搞现代化是一种进步的现象却又带有一种卖国主义的味道”[3],所以木建筑创作中经常会出现“方盒子”上盖“大屋顶”,“民居”上装“玻璃幕墙”这样一类不中也不西的奇特形式,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正是我国传统思想观念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建筑师的设计创作。

3.2的影响

中国和日本都有共同的佛教信仰,但是中国信奉儒家的佛学思想,比较注重人与自然和谐,人与社会的协调,追求温馨的生活情调与情感体验,古建筑一贯采用华丽的漆饰,繁复的雕饰,采用中规中矩的建筑布局。日本信奉宗教的道家思想,更偏重于心灵和个体精神自由的终极追求,主张在平淡无奇中求其醇厚之味,日本的皇家建筑、茶室、庭园建筑都到处弥漫着一种禅意识,普遍具有简朴、素雅、孤高、自然、幽玄、静寂和不匀称的自然性格,并非诉诸感观之美,而较多地诉诸于思想、冥想中的美。而西方国家信仰的有基督教、伊斯兰教、天主教等信奉的是神圣的、不可动摇的、无所不在的、高于一切的神,致使西方古建筑的形态和布局普遍遵循高度抽象化的“规整几何”形式,整体结构平整、竖直、稳定、厚重,加强了西方建筑神圣的独立性。

3.3西方先进建筑理念的影响

在现代主义建筑运动发展初期,日本有大量的建筑师直接到德国接受“包豪斯”的现代主义思想教育,几乎与西方国家同时接受了现代建筑运动的洗礼。而同一时期中国虽然也有学者到西方学习建筑,但无法摆脱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大多数仍旧接受着保守的学院派古典主义建筑教育,仍旧继承着古典主义建筑思想。此后又由于社会和政治原因,促使现代主义设计理念在中国木建筑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出现中断,而70年代末期打开国门后涌入中国的却是西方的后现代主义建筑思想,种种历史原因导致了当前我国木建筑现代化发展状况的滞后。

我国木建筑创作滞后的不仅是建筑的实体,还包括建筑思想、建筑研究和与建筑生产相关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以及技术等各个层面。现在我国对于外来建筑文化的吸收还是停留在物质层面上,仍是一种“东拼西揍”的模仿,怎样用我们的组织方式与结构方式将外来的优秀异质文化融合我们的文化,并成为其中的一部分,还有待于国内建筑师长期而持久地深入探索,辉煌的成果无疑会在艰辛的探索过程中产生。

注 释:

①村松贞次郎(日),日本建筑的传统与现代性[J],世界建筑8904:10-14

②同上

③杨京先,日本的文化与建筑[J],世界建筑,1991(5):53-54

参考文献:

[1] 萧默.东西文化的交融[J],建筑意,2003。(10):65-76

[2] 胡莹.谈日本本土建筑文化与异质建筑文化的交织[J],南方建筑,2002(12)

[3] 刘小波.安藤忠雄[M],天津大学出版社,1999(3)

[4] 王建国,张彤,安藤忠雄[M],中国建筑轻工出版社,1999(3)

[5] 沙永杰.“西方”的历程――中日近代化过程比较研究[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1)

[6] 武云霞.日本建筑之道,民族性与时代性共生[M],黑龙江美术出版社,2001(1)

第4篇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市“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精神,安排部署教育系统“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和引导教育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强化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实干意识、廉政意识,以坚实过硬的作风,提升邯郸教育形象,加快推进区域教育高地建设进程。刚才,宪民同志宣读了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大家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迎接挑战,凝聚作风建设的新动力

在全省、全市“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上,省委云川书记和市委江水书记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加强作风建设的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同时也要认识到,当前全市教育发展形势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化,广大干部职工在价值观念取向上正在发生新的重大转型,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至为重要。

第一,加强作风建设是推进教育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市的教育工作正处在一个蓄势初发、奋力攀升的重要发展关头,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潮流中,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在外延扩张的有力推动下,内涵发展的问题将更加突出;随着人民群众教育需求的不断增长,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资金制约的问题将更加突出;随着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师资素质的问题将更加突出。今年,我们分专题对各项事业发展进行了研讨,在更高起点上对教育事业发展进行了精心谋划,提出了一些创新性措施。前段时间,新到任的市长郭大建同志来我局调研,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在教育这个特殊的行业,在市直系统这一肩负重任的群体,做好2009年的工作非常关键,加强思想作风建设非常紧迫。我们一定要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落实到具体实践中,立足新起点、咬定新目标、把握新要求,当好全市教职员工的引路人,带动全市教育事业在新一轮激烈竞争中提升位次、抢占先机、赢得主动。

第二,加强作风建设是提升队伍素质的重大举措。多年来,广大教育干部和教职员工辛勤耕耘、无私奉献,为全市教育事业发展付出了大量心血和汗水。尤其是近年来,大家齐心协力、负重前行,在基础不牢、资金不足、师资不强、发展不均等实际情况下,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以饱满的热情、高昂的斗志、过硬的作风,满怀激情,奋起直追,开创了全市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好局面。这充分说明,我们的队伍是一支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队伍,是一支值得信赖、堪当重任的队伍。但也要看到,在少数同志身在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全省、全市“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上指出的一些突出问题,在个别同志身上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些问题可以说机关多于、重于学校,希望大家认真加以整改。这里,再点一些问题,大家要引起高度注意:

就局机关来说,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大局观念不强。有的同志只想别人配合,不愿配合别人,考虑个人的事情多、考虑工作的事情少。二是责任意识不强。有的同志办事不用心、在位不在岗、在岗不尽职、履职不求效。三是自我约束不严。有的同志自由散漫,作风飘浮、行动迟缓,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迟到早退、无故缺勤。四是进取精神不足。有的同志工作标准低,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碰到矛盾就回避、遇到困难就上交。五是服务意识不强。门难进、脸难看的问题虽然有所改变,但事难办的问题仍然存在,不给好处不办事的现象虽然少见,但得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仍然存在。

就学校来说,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发展定位不准。有的学校办学目标不明、办学思路不清,办学理念陈旧、育人观念落后,对于“办什么样的学校、怎样办好学校”和“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既缺乏长远规划,又没有具体目标;二是领导班子不强。有的学校班子成员分工明确但责任不明确,任务明确但程序不明确,工作上有人错位、有人缺位、有人越位。三是办学行为不规范。有的学校无视教育教学规律,置市教育局三令五申于不顾,不执行国家课程标准,节假日违规有偿补课,学生作业过多,课业负担过重。四是内部管理不严。有的学校班子凝聚力不强,管理水平不高,要么管理不严、严于表面,要么管理粗放、横不到边、纵不到底。有的对教师管理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对有关师德的制度执行不力、查处不严,对有违师德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个别在编不在岗、雇人上课的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就教师来说,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拜金主义抬头。有的教师上课留一手,课后搞有偿家教,有的校外代课、有的私自办班,有的私自向学生推销教辅用书,还有诱导学生到外地学校就学,私自给外地学校提供成绩优秀学生信息,从中捞取好处费。二是享乐主义滋生。有的晋升高级职称后,就想方设法脱离教学一线;有的备课不认真、上课不精细、课后不辅导,课下实施“题海战术”,把自己的责任转嫁到学生身上,造成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三是从教行为失范。有的学校动不动就劝退、开除学生,有的教师经常不让学生上课,还有的教师因学生违纪而停学生的课。有的教师讥讽挖苦、歧视侮辱学生,动辄体罚学生。四是公众形象不佳。有的教师衣着不整,仪表不端、浓装艳抹和着奇装异服,有的言语粗俗、行为粗野,有的参与赌博,有的涉足不健康娱乐场所,严重地损害了教师群体的形象。

这些问题,虽然仅在个别处室、个别学校和个别同志身上反映比较突出,但它影响的是师表形象,危害的是民族利益,其影响不可低估,危害不可小觑。严重制约着教育发展环境的优化,阻碍着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损害着教育事业的圣洁形象。我们加强作风建设,就是要切实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形成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良好氛围。

第三、加强作风建设是促进教育惠民的必然要求。作风就是形象,作风就是效率,作风就是质量,作风就是保证。教育事业的兴衰,成在作风,败也在作风;干部的形象,好在作风,坏也在作风;人民群众对干部的态度,敬佩的是作风,不满的也是作风。教育作为最大的民生工程,就必须始终坚持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始终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置,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下大气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教育利益,共享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近两年,我们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全市贫困学生全资助,兑现了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上不起学的郑重承诺;强力推进了发展高中教育攻坚战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暨标准化学校建设攻坚战,推行了化解主城区义务教育择校问题的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推进了教育公平;大力实施了农村中小学取暖设施改造工程,结束了全市80多万农村学生寒窗受冻的历史,赢得了全市人民的赞许。但也要看到,人民群众对我们的一些工作还不满意,甚至对一些工作还有意见。我们只有切实转变教育行风,下大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才能争取更多的支持,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

二、强化措施、攻坚克难,创造作风建设新成果

作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常抓不懈,工作力度要再加大,内容要再丰富,范围要再拓展,措施要再创新,着力解决干部作风不实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开创全市教育事业快速和谐发展的新局面。在具体实践中,要抓好“五个突出”,实现“五个突破”。

(一)突出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在科学发展上有新突破。要将“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增强科学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尤其是学校科学发展的意识和水平。学校是教育系统的基本单元,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具体体现。学校的发展不仅是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是办学理念的提升、办学思路的明确、办学行为的规范、办学活力的增强、办学特色的彰显。用科学发展观来审视我们的工作,就要把工作重心由外延扩张转到内涵发展上来,主要举措由做强优质学校转向扶持薄弱学校上来,机关职能由强化行政管理转向强化服务保障上来,校长职责由抓应付转向抓中心上来,教师教育由重学历转向重能力上来,学校管理由重约束转向重激励上来,教学方式由重知识灌输转向重能力培养上来等等。为推进学校的科学发展,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深入开展以办学理念、学校管理、校长群体、教师队伍、教育科研、课堂教学、课业负担、学习方式、校园文化、育人质量等十项内容的“校本革命”行动,坚决摒弃一切不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的办学和从教行为,全面打破一切不适应未来发展和实际需求的条条框框,以科学的理念重新编制发展规划,以务实的态度重新制定制度措施,以“革命”的行动重新塑造学校发展、教师发展和学生发展模式,培育学校发展新的创新点、生长点,形成全市教育事业的新动力、新优势,为加快推进区域教育高地建设进程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希望市直学校要以动为先、提早筹划,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做好表率。

(二)突出提质提效、强化服务,在履职尽责上有新突破。前一阶段,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局机关深入开展了“履职尽责、勤政为民”主题实践活动,并初步谋划了“履职尽责、精心育人”主题实践活动,即将在基层学校实施。这与我们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是一脉相承的,要紧密地结合起来,协调用力、统筹推进、相互促进。要健全完善公开承诺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考核评议制和追究问责制,进一步明晰责任体系,体现实践特色。希望同志们在具体实践中,做到“四讲”。首先,要讲责任。一个具有责任感的人,把工作看成奉献,满怀热情地工作;一个丧失责任感的人,把工作当作负担,工作失去乐趣。职务就是责任,在其位就要谋其政。大家一定始终保持一门心思谋事业,聚精会神干事业、攻坚克难成事业的精神状态,树立明责履职尽责、谋事干事成事的良好形象。其次,要讲服务。要牢固树立“教育为社会服务、机关为基层服务、干部为员工服务、教师为学生服务”的思想观念,认真兑现服务承诺,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创基层赞许的机关,做群众拥戴的干部,当学生喜欢的教师。第三,要讲效率。要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对预知的工作,要早作准备,对临时交办工作要快速反应,抓紧办理,对有时限的任务,要千方百计按时完成。第四,要讲标准。无论什么事儿,不干则已,干就高标准,要少留历史遗憾,经得起历史检验。机关要树立办事就办出经验、办文就办成精品、办会就办成经典的意识,学校要树立为每一名孩子的幸福人生奠基,对每一名教师的专业发展负责,让每一位孩子都得到最适合的发展,让每一位教师都获得生命质量的提升这种理念,切实提升工作层次和工作水平。

三要突出重心下移、深入一线,在推动落实上有新突破。我们在《实施意见》里已经明确,我们系统内部将2009年确定为“学校服务年”,主要目的是提升为学校、教师、学生发展服务的意识和水平。抓好这项活动,市教育局领导班子要率先垂范,我们已决定,市教育局班子成员将在19个县(市、区)和36所直属学校包点,实行全覆盖帮扶、全过程督导,同时除正常的公务活动外,每周深入基层调研督导的时间不少于2天。除了领导干部带头外,还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为此,我们将大力开展“四进”活动,即百名干部进学校: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全年要用不少于一个月的时间,包点进校,指导学校发展;千名校长进课堂,实行校长任课制,各中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每周深入课堂听课不少于2节,重点考察教师从教行为和授课效果,每学期为教师作一次示范课或公开课,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万名教师进家庭,广大教师尤其是班主任老师,要主动拓宽与学生家长交流沟通的渠道,高度重视家访工作的积极意义和所产生的育人效果,班主任老师每学期对学生家访要有量的要求。同时,要增加对学困生、贫困生、单亲或离异家庭学生的家访次数,了解学生在家庭的表现情况,确保不放弃一个孩子。十万家长进校园。要普遍建立家长委员会,经常请家长到学校提建议、通信息、评教师、增感情,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希望同志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教学一线,形成干部在一线工作、决策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创新在一线体现、成效在一线检验的良好局面,用实实在在的业绩,一步一个脚印地把我们的事业推向前进。

(四)突出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在破解难题上有新突破。作风就是力量,好的作风能够产生无穷的创造力,形成巨大的凝聚力,造就坚强的战斗力。具体实践中,我们要坚持把作风建设作为攻坚克难的有力武器,以作风效能建设焕发出的强大实践动力推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今年我们要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强力实施“三项攻坚”活动。一是争跑项目资金。除中央、省已确定给付资金、项目外,确保争取资金数额不低于全省的10%,力争达到12%以上。相关处室也要以此为标准,大力开展争跑工作。二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突破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中的资金、土地等难题,突破主城区住宅区配套学校建设政策不健全、学校发展滞后的难题,在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上要破题,在化解择校问题上要到位。三是实施高中课程改革。今年秋季,全省要实施高中课程改革,我们要克服等待观望心理和畏难情绪,以积极的心态、审慎的行动稳妥做好高中课改准备工作。这三项“攻坚”活动,每项都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逐一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列出工作日程安排,制定工作进度计划,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并采取强力措施推进,做到不见成效不撒手,不达目标不罢休,确保三项“攻坚”活动取得显著效果。

(五)突出规范管理、关注民生,在优化环境上有新突破。教育工作牵涉千家万户,人民群众高度关注。教育作风好不好,群众看得最清楚;作风抓得实不实,群众感受最直接;作风存在哪些问题,群众最有发言权。要始终贯彻重在整改、重在实效的原则,高标准找差距,高要求定目标,高质量抓整改。各处室无论是对口学校还是对口群众的业务工作,要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压缩不必要的程序,能一次办结的绝不能让当事人跑两次。各事业单位涉及收费的项目,一定要明确依据,严格标准,没有省以上依据的,一律不收,绝不能乱收费。民办教育的审批要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只要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要并联审批,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各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大力实行“阳光招生”和“阳光收费”,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洁身自爱,当好表率,凡是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下级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机关的同志和学校中层要严于律己,防微杜渐,最大限度的减少迎来送往,坚决杜绝吃请请吃。纪工委、监察室要强化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拓宽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手段,提高廉政监督的实效性。市教育局和各学校都要开设“作风建设年”活动热线电话,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立即抓,对基层意见大的问题要立即改,对群众要求强烈的事情要立即做,切实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树立教育良好形象。

三、加强领导,协同动作,切实增强作风建设的推进力度

加强作风建设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又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工作,标准高,要求严,任务重。要按照活动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作风建设年”活动的有效实施,市教育局成立了领导小组,并设立了专门办公室。各处室和直属学校要根据各自职能,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各处室、学校主要领导在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真正形成整体联动、稳步推进、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各学校也要成立干部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实施,坚持从领导干部抓起、从领导班子抓起,并对重点工作实施重点推进,强化专抓力量,确保“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取得实效。

二要注重活动实效。这次活动的开展要立足实情,实事求是,不提不切实际的目标,不搞空泛的形式主义,切实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时间、进度服从质量,每一阶段、每个环节、每项工作,都要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保证质量、取得实效为前提。要突出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学校校长,既是这次作风建设的领导者和组织者,也是作风建设的主要对象。所有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学习、带头排查,更要带头整改,自觉高标准、严要求,纠正既往的不足,以实际行动来影响和带动其他同志。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人员,都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照各级要求,深刻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扎扎实实地搞好整改,切实在解决突出问题上见到成效。要把制度建设贯穿活动始终,边建设、边运行、边完善,形成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要强化宣传引导。局机关和各学校要利用专题活动和媒体等多种渠道对“作风建设年”活动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活动办公室要定期编印好活动简报,在市教育信息网站上开辟专栏,就活动的目的、意义、实施步骤和要求以及先进典型的经验、事迹、做法等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同时也要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不护短、不遮丑,及时进行反映,对反面典型要公开曝光,通过强化舆论监督迫其整改到位。要进一步培育和树立身边的典型,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推广典型、弘扬先进,让全系统的干部职工在比、学、赶、超中实现全面共同进步。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对梳理出的影响和制约城乡规划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归类,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逐条制定整改措施。对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立即着手解决,对暂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明确时限,分步实施,有效解决,确保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切实以科学的规划引领和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争当全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

二、整改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整改目标

在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前提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新理念,按照“沿海新兴临港工商业城市、长三角产业北拓承接基地、西太平洋国际湿地旅游城市”以及实力较强的特大城市的城市发展战略和思路,加快研究和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尽快启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进一步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形成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新格局;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服务,致力建成“服务最优、效率最高”部门;进一步优化队伍整体素质结构,努力打造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廉效型、法治型、和谐型的“六型”机关。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以解放思想推动观念创新、机制创新、手段创新,更好地破解传统的规划管理和发展模式的难题,突破束缚规划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坚持敞开胸怀,谋划未来。多渠道发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建言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充实完善整改内容。

——坚持真抓实干,责任到人。明确整改落实的项目、责任人、目标、时限,以及措施,坚决杜绝抓而不实、抓而不紧、相互推诿的现象。

——坚持阳光监督,促进落实。通过网络、宣传栏、座谈会等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公布整改方案,接受监督,确保整改方案的落实。

三、整改落实任务与措施保障

(一)解决规划编制的超前研究不够深,编制的质量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切实加大城乡规划编制力度,提升规划的水准,全面完善全覆盖的规划体系。

——存在不足:规划编制的超前研究不够深,编制的质量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虽然通过近年来的大力推进,已经初步构建起一整套的城市规划体系,但控规全覆盖后的成果质量,对满足依法规范管理的实际需求来说,操作性还有差距。对大市区发展战略定位还不够高,眼界不够宽,重要节点地段城市设计等重点规划的深化、推进速度不快,规划水准有待进一步提升。统筹城乡、高效组织协调市、县、区各类规划编制的力度不够、方法手段创新不足,规划经费保障和专业人才集聚还不能满足目标任务的实际需求,组织体系和务实创新机制有待加强。对城乡建设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研究不够,对新形势下做好统筹兼顾以及一些焦点难点问题的处置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

——整改举措: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编制的研究力度,全面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水平,努力实现城乡规划覆盖面广、整体质量优。

积极加大规划编制力度和拓展城乡规划编制深度,有计划、有重点地落实编制计划,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覆盖的城乡规划体系,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水平。一是研究新问题。将大市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点、难点作为城乡规划工作重心,坚持与时俱进,敏锐把握区域与城乡发展重大命题和热点、难点,确保科学性和前瞻性。要抢抓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大机遇,认真组织研读,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积极发挥规划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实力较强的特大城市目标进一步加快大市区的规划建设,努力发挥*作为中心城市在沿海开发中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的城市发展战略层次,加强港城互动发展,积极拓展大市区发展空间,解决沿海不临海的问题,把*建设成为中国沿海新兴临港工商业城市、长三角产业北拓承接基地、西太平洋国际湿地旅游城市。当前在深入研读规划的基础上,做好向上对接,重点是扎实抓好城乡统筹工作,编制好试点镇规划,突出搞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的对接沟通,促进市域范围内城镇体系科学合理布局。围绕2030目标年新一轮总体规划的编制,做好有关基础性工作,争取尽快启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加大战略问题的研究,重点研究城市发展战略、大市区产业结构空间布局调整、水源保护、城南新区等规划。加大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重点研究社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出让的时序及房地产调控、交通停车、服务业集聚等规划。二是探索新思路。针对城乡规划薄弱环节努力创新,提高质量。研究和探索城乡规划统筹协调发展之路,协调处理好城镇与乡村、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的关系;研究和探索规划全覆盖对发展的时效作用,及时、有序协调好有关规划的修编工作,进一步完善体系;研究和探索城市特色的塑造问题,大力引进高层次单位帮助规划设计,提高策划、设计水平,邀请专家审核论证把关,抓好实施环节的细节管理。更加突出以人为本,深入搞好保护性规划和强制性要求的把关;更加突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强化规划可操作性,加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时序、产业调整、城中村改造等规划的策划。三是运用新技术。积极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科技含量、技术水平。完善市、区两级规划编研中心工作职能,整合现有规划系统的人才,加强规划设计技术工作的研究;做好测绘基础工作,为规划设计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对近期建设项目的时序进行动态控制;加强规划信息化管理工作,及时公开审批服务信息、管理信息等;建立交通评价机制。四是采取新举措。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把好任务交办、技术审查、公示审批等重要环节,推动规划编制总体水平再上新台阶。全面放开规划编制市场,引进市外高资质设计单位,加强与规划设计单位的对接指导,发挥高资质设计单位的典型示范作用,提高设计水平。加强规划编制的经费保障和组织协调工作,积极申报年度规划编制经费计划,争取市规委会的大力支持,保证经费保障到位;完善专家咨询论证机制,确保规划科学合理。

——整改责任及时限:分管领导为王宏程,责任单位为规划技术管理处。在2010年前要有新的实质性的全面推进。

(二)解决创新规划服务的措施研究不深,规划对城乡建设与发展的引领作用还需进一步提高的问题,切实加强规划审批管理服务工作的研究,推动大市区规划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存在不足:创新规划服务的措施研究不深、落实不够有力,主动服务意识仍然不强,超前服务还不够。

虽然近年来我局实施了压减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时效和挂钩重点项目等一系列服务措施,但是落实上还不完全到位,突出表现在“三多三少”,即坐等企业上门多,超前介入服务少;被动服务多,主动上门服务少;一般多,个性化特色服务少。个别单位少数人员服务大局、服务发展的责任意识和主动性、超前性不强,服务态度冷淡,在政策的执行上灵活性不够,主动自觉地关心和维护群众利益还不到位,导致一些领导和基层单位、群众对规划部门工作的满意度不太高。对新的服务措施研究还不深,执行和落实上抓得还不到位,服务大局、服务发展的责任意识还不强,主动超前服务的力度还不大。特别是超前介入服务、指导不够,对市里的规划设计要求与规划设计单位主动沟通不够,客观上一定程度造成了建设单位设计工作的多次反复。

——整改举措:切实加强对规划审批管理服务工作的研究,积极推动和服务大市区规划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规划编制是基础,实施是关键。三分编制,七分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城市建设的现实需要,对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将按照法定程序来实施规划,积极拓展规划管理的覆盖面,健全制度,充实力量,全力服务城市建设。一是积极开展规划课题研究。开展城乡规划重点工作的调研,加强城市规划科研项目管理,鼓励全体工作人员开展研究工作。从塑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位出发,按照控规和现代城市规划理念,对各类建筑的总平面和单体方案严格审查把关,以创新管理机制为先导,通过市外甲级设计院多方案竞选措施提升城市临街建筑品位,加快引入专家咨询审议制度,优化健全规划审批决策机制,力求新建的所有建筑都能展示时代风貌,体现*特色,打造建筑精品。当前要重点研究城市规划领域的综合交通、公交优先、控规经济性、历史文化保护、地下空间利用等方法、技术和政策,加强都市圈建设的规划协调机制、区域城际交通线网规划的实施机制等,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成果的可操作性。注意结合*实际,对规划设计要点从强制性指标体系和引导性规划要求上作深入研究,更好地在前期规划阶段把好关,为规划设计提供系统、全面的要素,为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做好科学的前期规划论证。要注意加强建筑节能减排的研究,特别是研究出台太阳能综合利用方面的政策文件。二是加强规划业务人才的培养引进。采取超常规、突破性的激励措施,大力引进高层次规划专业人才,公开招录业务人员,充实行业队伍,完善人才结构。同时,进一步强化现有规划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学习先进的规划理念和经验,不断更新城乡规划业务知识,提升城乡规划队伍整体素质,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管理水平。想方设法引进经济、社会等相关专业人才参加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不断壮大专业化规划管理队伍。三是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重新审视和反思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积极探索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调整的方式方法,突出抓好规划系统内部机制的改革提高,结合实际,加快制定完善与新法律相配套的政策性文件、规划技术规定与实施措施等相关的制度、规范、规定,便于实际操作。同时尽快对市内现行城乡规划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做好衔接工作,全面构建依法行政、按制度和程序办事的标准化规划管理制度、程序框架体系。重点研究出台《市区民房规划管理办法》、《*市市区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部门服务职能化办法》,修订《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四是适时修改完善规划公示制度。重点围绕提高规划公示的实施效果,着力推进规划实施管理的批前公示、规划许可变更的批前公示,规范公示意见的采信与反馈。按照法律规定和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的需要,积极推动并完善规划听证制度。

——整改责任及时限:分管领导为孔逸忻、王绍前,责任单位为办公室、综合督查处、法规监察处和规划技术管理处。在今年10月底前要完善有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三)解决审批周期仍然较长,服务效能提升还不很快的问题,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进服务,提高效能。

——存在不足:审批周期仍然较长,服务效能提升还不很快,对受大市区规划调整影响的企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的主动性不够。

基层和企业反映,规划审批慢、审批难现象仍然在一定范围存在。虽然已经采取了许多改进措施,实现全省各市规划行政审批时限最短,但客观上规划工作法定的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对如何统筹合理安排审批事项、缩短办结时限等问题,在主观上还缺乏研究,创新不够。工作中有时存有超时办理和不够规范、细致,缺乏追求高标准、严要求的意识,不能切实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思考问题不深入,关系协调不全面的现象。网上公众互动平台少数投诉件处理不够及时、政务公开范围不够广泛。这虽然是个别现象,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们的效能建设还不到位,反映出我们的工作与规范化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整改举措:围绕保增长促发展目标,深入推进部门特色服务,创新、完善规划行政审批运转程序和管理方法,提高审批服务效能,确保所有审批项目都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办结。

着重抓好十项服务措施的完善和创新,边学边整强服务提效能,边整边建保增长促发展。一是优化规划审批流程。按照集中审批权、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的要求,再造审批流程,在去年已实现省内各市规划服务时限最短的基础上,对审批流程再清理,报建程序再压缩,审批时限再缩短。二是建立重点项目服务“直通车”机制。创新局领导班子、职能处室与重点企业挂钩服务制度,对市重点工程、项目和企业,实施全过程跟踪服务,定期深入企业和建设现场,主动帮助建设单位解决实际问题。针对重大招商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需求全力开通个性化、无假日服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三是以“四项机制”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组织保障机制。建立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局班子成员挂帅,各司其职,突出服务和效能,加快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内部运行机制。对重大建设项目在压缩和简化流程基础上,特事特办,即送即办,做到“一口受理、同步办理、依法合理”。外部协调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项目,及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区级政府沟通协调,积极牵头同步办理。督促检查机制。按时汇总项目办理进度,及时跟踪检查项目推进情况,明确责任追究。四是全面实行规划审批“要素审查法”。强化审查的程序性控制,重点审查强制性规定要素,完善规范工作流程,限制自由裁量权,除需要控制的重点区域和地段外,弱化对建筑平面以及单体建筑的构图、功能、形式、色彩等的审批,严格落实审查人、审核人和审批人三级责任制。五是简化园区和高速圈外项目审批手续。对工业园区项目、高速圈外项目和临时建设项目中,凡不需要规委会研究由我局直接审批的,改原来市局、分局两级会审为分局(处室)直接审批报市局备案,简化审批程序,只要符合控制性规划和技术条件,做到随到随办,日办日结。六是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规定。在完善和落实窗口审核受理、承诺办结、联合审批、领导轮流窗口坐班和签批AB岗、一次答复二次办结等各项服务制度的同时,严格执行容积率管理、日照分析、规划变更管理等规定,进一步强化审批制度建设,加快完善制度体系,健全为企业和项目服务的长效机制。七是强化技术服务主动超前介入。整合现有规划系统的人才,超前介入重点项目,提前了解规划审批需求,明确专人上门,帮办申报材料,请专家先行审查方案,加强沟通协调,减少环节,提高一次性通过率。八是建立审批质量评监制度。定期对审批项目进行回头看,从“办事时限、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业务水平”等方面进行评监,分层次进行逐项分析,请服务对象质询、测评,由业务处室、分局自评、互评,局领导、专家点评,根据评监情况,查找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服务、提高效率的措施和方法。九是建立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度。在完善市规委会决策机制的基础上,拟研究建立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赋予规划技术咨询、审查和方案评审等工作职能,完善议事制度,保证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对分离,提高行政审批时效,集中精力服务大项目、重点项目,发挥政府决策参谋作用。十是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督查小组,对所有规划审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督查,全面考察办结时限、办理质量、服务态度等。实行“每周一报”制度,在每周的局业务会办会上通报督查结果。

——整改责任及时限:分管领导为孔逸忻,责任单位为综合督查处、规划技术管理处和监察室。在今年10月底前要形成有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㈣解决依法规范管理抓得还不严,民房违法建设发现查处的快速反应机制还不十分健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建设行为。

——存在不足:依法规范管理抓得还不严,民房违法建设发现查处的快速反应机制还不十分健全。

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城乡规划法》全面实施后,对我们依法开展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健全完善。市区民房建设虽然从客观上讲,审批工作已经停止了10多年,居民住房矛盾比较突出,民房违法建设也多数在后街背巷,而且基本都是在节假日、夜间突击施工,速度快,隐蔽性强,发现、查处的难度相对较大,但我局主观上的原因也不容忽视,可以说,目前我局尚未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及时发现、立即查处的快速反应机制,从而形成民房违法建设发现慢、查处难、执法更难的现象,一度成为群众反映的热点、邻里矛盾的焦点、重复上访的难点。

——整改举措:切实加大规划管理执法监督的力度,创新民房规划管理办法,努力将各类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全部纳入规划管理范围。

执法监督是城乡规划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推进城市化进程,必须进一步依法加大城乡规划管理的力度。要利用规划监察支队机构升格的机遇,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管理队伍和机制,加强与城管、街道(乡镇、社区)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形成合力。一是严格执行规划。在各类建设活动中,做到没有规划不决策,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供地,没有批准过的规划不招商,坚决制止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随意性,真正达到有规划可依、有规划必依、执行规划必严、违反规划必纠。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对大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特别是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改变规划用途等违法行为,开展全天候的巡查,实行全过程的监察,坚决不留“盲区”,不拽“牛尾巴”。强化执法工作的强制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跟踪到具体项目,建立流动巡查制度,坚决遏制规划批后随意变更现象。完善与综合执法部门的协同机制,避免规划监察中出现盲区。三是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规划行政处罚的事前告知、听证公示、督促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确保规划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适用法律条款的准确性,确保不发生行政败诉案件,赢得执法工作的主动权。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定和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划行政许可听证等制度,特别是对违法建设管理不到位,听之任之的行为,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以规范,落实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要加强对限制自由裁量权的研究,从制度和关键环节上加强管理,避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干部职工。五是实行民主监督。创新规划审批、执法听证制度,对重要地段、重要区域、重要项目或群众关心的建设项目,主动邀请广大市民、开发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利害关系相对人的代表适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广泛的意见和建议。

——整改责任及时限:分管领导为孔逸忻、李仁俊,责任单位为办公室、法规监察处、监察室。在今年10月底前要形成《市区民房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完善好大市区规划管理监察执法工作运行机制。

㈤解决政治理论学习研究不够透彻,规划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力度、深度还需强化的问题,扎实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切实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存在不足:政治理论学习研究不够透彻,规划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力度、深度还需强化。

虽然长期坚持集中学习日制度,严肃学习纪律,建立学习考勤和学习成果登记等台帐,但平时对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强调的不多,组织力度欠缺,专题讨论和学习交流少。规划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提高不快,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虽然十分注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并强化制度的执行和检查,做到逢会必讲,警钟长鸣,但是抓得还不够紧、不够深,个别人员的廉政意识还不强,企业对个别人还存在这样那样的反映,充分说明党风、行风和廉政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

——整改举措:扎实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切实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在全系统开展以“整顿作风、增强素质、优化服务、提高效能”为主题的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实行开门,公开评议。紧紧围绕群众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划问题,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印《服务指南》手册,将所有规划方面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纪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全部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工作规范,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落实机关快速反应机制,保证工作运行通畅、高效;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编制审批流程图和政务流程图,向社会公布职权项目及审批事项、公开范围等。定期开展规划集中服务活动,现场办公,搞好便民、为民服务活动。局领导带领业务处室深入基层、群众征求意见,并将为基层群众办实事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为主线,切实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定期开展集中学习,切实增强全体干部职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勇于打破工作惯性思维,创新工作方法,改进管理方式,积极服务和推进城乡建设大发展。与有关高等院校联合举办硕士专修班,提升规划业务人员的技术能力和水平。组织开展“规划管理上水平、行风建设登台阶、违建查处有突破、审批服务争一流”大讨论,大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以目标承诺、岗位示范、责任公示为抓手,丰富机关作风建设内涵,进一步端正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不断创新规划管理方式,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开展以“廉洁从政从我做起”的廉政主题教育活动,学习廉洁从政先进典型的事迹,开展警示教育,剖析反面典型案例,增强全体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

——整改责任及时限:分管领导为孔逸忻、王绍前、李仁俊,责任单位为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在近期要开展一系列活动,创新有关机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四、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局党组成立《整改落实方案》实施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整改落实方案》涉及的重大问题,监督检大事项进展和落实情况。各单位(处室)要将《整改落实方案》中的各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制度,对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要立即着手解决,对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创造条件,明确时限,分步实施,积极解决,确保《整改落实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施。

第6篇

关键词:唐宋变革 良贱制度 雇佣奴婢 法律地位

唐宋之际,中国传统社会发生了重要变化,唐中期以降,尤其是宋代呈现出与唐前期迥然不同的态势,从政治生活、经济关系到社会结构都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这些变化给后世以很大影响。日本学者对唐宋之际的社会变化给予了高度重视,早在20世纪初期就开展了深入研究和激烈的争论,并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相比之下,中国学界长期以来显得比较沉寂。虽然严复、王国维等早就指出了宋代的变化,但并未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张其凡认为,不应避开或不提“唐宋变革期”学说,他呼吁正确分析、认识这一学说,进一步开展研究。①2002年,厦门大学和浙江大学先后召开了“唐宋制度变迁与社会经济学术研讨会”、“唐宋之际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这两次学术讨论会的召开,表明唐宋社会变革研究逐渐引起中国学术界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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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在日本东洋文库和大阪市立大学演讲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感谢大泽正昭、斯波义信、池田温、岸本美绪、平田茂树诸先生及齐霞女士的建设性意见和所给予的帮助。

① 张其凡:《关于“唐宋变革期”学说的介绍与思考》,《暨南学报》2001年第1期。

唐宋之际,中国传统社会发生变革的一个重要标志便是阶级结构的调整,门阀士族退出了历史舞台,代之而起的是官僚地主阶级。奴婢、部曲、佃客,这些社会最广泛的下层劳动者的身份发生了变化,法律地位有了明显提高。关于宋代奴婢、佃客的研究,国内外学术界已有丰厚的研究成果。自20世纪30—40年代以来,宫崎市定、仁井田陞、周藤吉之、草野靖、柳田节子、朱瑞熙、王曾瑜等一批国内外学者相继作了研究,①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取得了基本相近的看法。但对宋代包括奴婢在内的雇佣人身份和法律地位却有不同的认知。仁井田陞和周藤吉之认为雇佣人和奴婢属同一经济范畴,他们与雇主或主人的关系是一种有“主仆之分”的身份关系;而宫崎市定和草野靖则否认这种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认为雇佣人和奴婢都属于自由民。高桥(津田)芳郎则批评了把属于经济范畴的奴隶与法的身份上的奴婢混同起来的观点,认为身份和阶级必须予以区别,奴婢乃因犯罪或被俘虏,由国家剥夺了良民的身份。这种身份仅限于通过了法的手续者,属于国家性质的身份,宋代不存在这种法的奴婢身份。②柳田节子认为,由雇佣关系产生的奴婢、人力、女使,在阶级结构关系中是父家长制的家内奴隶,从其身份来说,类似于与良相对的贱身份的部曲。③此外,有不少学者认为汉唐以来的良贱制度到宋代消亡了。④奴婢,一般来说,是指佃客之外的家内劳动者。宋代奴婢依其来源的不同主要可分为三种:良人因犯罪而籍没为官奴婢(其中一部分转为私人奴婢),这部分奴婢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奴婢,身份低贱;迫于生计,良人自卖为奴婢,或被雇佣为奴婢,这部分奴婢的身份在法律上是良人,宋代雇佣奴婢至迟到仁宗嘉祐时,法律上已被称为“人力”和“女使”;⑤良人被掠卖为奴婢,掠卖奴婢,在宋代始终是一种违法行为,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尽管事实上是存在的。本文着重讨论的是宋代良贱制度和奴婢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新发现的《天圣令》有关令文,并结合一些史料的解读,对宋代奴婢作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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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日本学者的主要成果有:宫崎市定:《从部曲走向佃户》,《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5册,中华书局,1993年;仁井田陞:《中国身分法史》,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重版;周藤吉之:《中国土地制度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草野靖:《宋代的顽佃抗租和佃户的法律身分》,《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册。中国学者主要成果有: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柯昌基:《宋代的奴隶》,《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王曾瑜: 《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郭东旭:《论宋代婢仆的社会地位》,《河北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宋东侠:《试论宋代的“女使”》,《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

② 此据柳田节子先生总结归纳,见氏著《宋代的雇佣人和奴婢》,《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此文柳田氏后有修订,收入氏著《宋元社会经济史研究》,创文社,1995年。高桥(津田)芳郎的观点详见其所著《宋一清身份法的研究》,日本北海道大学图书馆刊行会,2001年。

③ 柳田节子:《宋元社会经济史研究》,第81页。

④ 高桥(津田)芳郎:《宋一清身份法的研究》,第177页;杨际平:《唐宋时期奴婢制度的变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4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57—64页。

⑤ 《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33建炎三年四月条。关于此,杨际平《唐宋时期奴婢制度的变化》一文有不同看法,认为人力、女使与一般雇佣劳动者仍有一定的差别。

一 宋代的官奴婢和良贱制度

因罪而籍没为官奴婢者,世代为奴,律比畜产,身份自不待言。从宋代文献记载来看,有关因罪而没为官奴婢的例子并不很多,不像唐代那样动辄将罪犯及家属大量没官。如记载没官为奴婢资料较详细的北宋编年史《续资治通鉴长编》,有关史料也是屈指可数。神宗熙宁四年(1071),庆州发生的兵变被平定后,叛兵家属应没官为奴婢者,配江南路、两浙路、福建路为奴,“诸为奴婢者,男刺左手,女右手”。⑥这是宋代文献中惟一可见的一次大规模将犯人家属没为奴婢的记载。由于文献记载不多见的缘故,易使人得出宋代奴婢制度崩溃了的结论。然而少见并不等于没有。事实是,在北宋,法律意义上的官私奴婢这个阶层是存在的,只是这部分奴婢并未构成宋代奴婢的主体而已。

研究奴婢的法律地位,或者说法的身份,我以为最主要的依据应当是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文献记载的司法案例。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既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又集中体现了当时的物质关系。新近发现的《天圣令》残本为我们研究北宋奴婢的构成和身份变化提供了一些新材料。

天圣七年(1029)修成的令典《天圣令》,“凡取唐令为本,先举见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随存焉。”①换言之,《天圣令》由两部分组成:宋代在行之令与不用之唐令。②天一阁现存《天圣令》仅存10卷,检视其中奴婢有关的令文大约有25条。我们先看其中17条废弃不用的唐令: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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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辛丑。

① 《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4。

② 详见戴建国《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载《历史研究》1999年第3期。

③ 令文校正字及脱文用方括号标明,原错别字用圆括号标于前。

《仓库令》:诸官奴婢皆给公粮,其官户上番充(后) [役]者,亦(人) [如]之,并季别一给,有剩随季折。

《厩牧令》:诸官户奴充牧子,在牧十年,频得赏者,放免为良,仍充牧户。

《捕亡令》:诸奴婢逃亡经三宿及出五十里外,若度关栈捉获者,六分赏一;五百里外,五分赏一;千里外,四分赏一;千五百里外,三分赏一;二千里外,赏半。即官奴婢逃亡,供公廨者,公廨出赏,余并官酬。其年六十以上及残废不合役者,并奴婢走投前主,及镇戍关津若禁司之官于部内捉获者,赏各减半。若奴婢不识主,榜召,周年无人识认者,判人官,送尚书省,不得外给,其赏直官酬。若有主识认,追赏直还之。私榜者任依私契。

诸捉获逃亡奴婢,限五日内送随近官司案检,知实评价,依令理赏。其捉人欲径送本主者,任之;若送官司,见无本主,其合赏者,十日内且令捉人送食。若捉人不合酬赏,及十日外承主不至,并官给衣粮,随能锢役。

诸(促)[捉]获逃亡奴婢未及送官,限内致死失者,免罪不赏;其已人官未付本主而更逃亡,重被捉送者,从远处理赏。若后(促) [捉]者远,三分以一分赏(府) [前](促) [捉]人,二分赏后(促) [捉]人。若前(促) [捉]者远,中分之,若走归主家,理半赏。

诸逃亡奴婢身犯死罪,为人捉送,会恩免死还官、主者,依式理赏。若遂从戮及得免贱从良,不理赏物。

渚计逃亡奴婢价者,皆将奴婢对官司评之,勘捉处市价,如无市者,准送处市价。若经五十日无赏可酬者,令本主与捉人对卖分赏。

《医疾令》:诸女医,取官户婢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无夫及无男女,性识慧了者五十人,别所安置,内给事四人,并监门守当医博士教以安胎产难及疮肿伤折针灸之法,皆按文口授,每季女医之内业成者,试之。年终医监正试,限五年成。

《狱官令》:诸放贱为部曲、客女及官户,逃亡经三十日,并追充贱。

《营缮令》:诸营造杂作应须女功者,皆令诸司户婢等造。其应供奉古陂可溉田利民及停水须疏决之处,亦准此。至春末使讫,其官自兴功,即从别敕。

《杂令》:在京诸司并准官人员数,量配官户、奴婢,供其造食及田园驱使,衣食出当司公廨。诸官户、奴婢男女成长者,先令当司本色令相配偶。

诸官户皆在本寺分番上下,每十月都官案比,男年十三以上,在外州者十五以上,各取容貌端正者送太乐(其不堪送太乐者,自十五以下皆免入役),十六以上,送鼓吹及少府监教习,使有工能。官奴婢亦准官户例分番(下番日则不给粮)。愿长上者,听。其父兄先有技业堪传习者,不在简例。杂户亦任本司分番上下。

诸官奴婢赐给人者,夫妻男女不得分张,三岁以下,听随母,不充数限。

诸官奴婢死,官司检验申牒,判计埋藏,年终总申。

诸杂户、官户、奴婢主作者,每十人给一人充火头,不在功(果)[课]之限,每旬放休假一日,元日、冬至、腊、寒食、各放三日,产没及父母丧,各给假一月,期丧,给假七日。即户奴婢老疾,准杂户例。应侍者,本司每听一人免役扶持,先尽当家男女。其官户妇女及婢夫子见执作,生儿女周年,并免役(男女三岁以下,仍从轻役)。

诸官奴婢及杂户、官户,给粮充役者,本司(名)[明]立功课案记,①不得虚费公粮,其丁奴,每三人当二丁役,中[奴若丁婢,二当一役,中婢三当一役]。②

仔细分析这些令文,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在废弃不用的唐令中,有12条是关于官奴婢的,诸如官奴婢分番制度,官奴婢作为财产赏赐制度,官奴婢死亡后的验实申报制度,官奴婢劳役制度和供给制度。以唐令为本的《天圣令》将与官奴婢有关的唐令废弃不用,充分反映了北宋前期官奴婢数量的减少,这与官奴婢来源的枯竭应该是有关联的。唐末五代以来许多因战俘而成为奴婢的人,受到国家干预而被释放。例如后唐同光二年(924)庄宗曾颁布敕令:“应有百姓妇女,俘虏他处为婢妾者,不得占留,一任骨肉识认。”③既释放私奴婢,则因战俘而为官奴婢的人也由此减少,官奴婢已不再是奴婢的主要组成部分,官奴婢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大为减弱。高桥芳郎曾指出,宋代不实行官奴婢给赐制度。④上述不用之唐令则是一个例证。从《天圣令》废弃的唐令来看,宋仁宗天圣前后,宋代逐渐减少把罪犯大量配没为奴婢的做法。从宋代实际情况来看,亦是如此。如从仁宗嘉祐时起,宋实施严厉的重法地分法,对强盗及窝藏犯人之家判以重罪,然对犯人亦只是实行配隶法和编管法,而没有将犯人及其家属籍没为奴婢的法律规定。《长编》卷344元丰七年(1084)三月乙巳条载:“自嘉祐六年,始命开封府诸县盗贼囊橐之家立重法,后稍及曹、濮、澶、滑等州。熙宁中,诸郡或请行者,朝廷从之,因著为令。至元丰,更定其法,于是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用重法,郡县浸益广矣。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处。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处,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邻州。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这条材料详细记载了重法地分法,却丝毫没有籍没罪犯及其家属为官奴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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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明”字据日本《养老令·杂令》(新订增补国史大系本《令义解》)校正。

② “奴若丁婢”以下诸文据《唐六典》卷6补。

③ 王溥:《五代会要》卷25《奴婢》。

④ 高桥(津田)芳郎:《宋—清身份法的研究》,第165页。

其次,在废弃不用的唐令中,有五条是关于捕获逃亡奴婢的酬赏问题。宋令为何将与捕捉酬赏相关的法令删去不用呢?我的解释是这与宋代贱口奴婢的减少,雇佣奴婢的大量增加有关。奴婢逃亡已不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因此建立在捕捉逃亡奴婢上的酬赏法,自然就没有实施的必要。

再次,关于奴婢放贱为良,唐代是分成三级,逐级进行的。《唐六典》卷6云:“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得降一等、二等,或直人良人)。”宋代不存在唐之意义上的番户、杂户,①奴婢放贱为良,一免即为良人。既已成为良人,就不存在逃亡被抓获的问题。因此,唐旧令“诸放贱为部曲、客女及官户,逃亡经三十日,并追充贱”,自然便被废弃。

最后,隋唐以来,法律规定奴婢“当色令相配偶”,奴婢不能与奴婢以外的人通婚。②《天圣令》将唐代的这一法律规定废弃不用,这就意味着宋代奴婢可以与奴婢之外的人通婚,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是宋代奴婢身份提高的一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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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圣令》反映的情况来看,北宋官奴婢以及终身为人奴役的私奴婢不再是奴婢的主体,奴婢的主体应是雇佣奴婢。

但是,上述唐令废弃不用,仅反映了宋代逐渐减少把罪犯大量配没为奴婢的做法,并不等于此后宋完全不再实施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现存《天圣令》除了上述17条令文废弃不用外,其余8条与奴婢相关的法令为宋代新定的在行之令,也说明了一些问题。这些条款为:

《捕亡令》:诸亡失奴婢、杂畜货物等于随近官司申牒案记。若已人蕃境,还卖人国,券证分明,皆还本主,本主酬直。奴婢自还者,归主。

诸奴婢诉良,(赤)[未]至官府为人捉送,检况事(日) [由],③知诉良有实,应放者,皆勿坐。

诸两家奴婢俱逃亡合生男女,及略盗奴婢知而故买配奴婢者,所生男女从母。

《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婢女、宅店资财,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不(“不”字衍)与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无女,均人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即别敕有制者,从别敕。

《杂令》:诸家长在,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及卖田宅(无质而举者,亦准此)。其有家长远令卑幼质举卖者,皆检于官司,得实,然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辄与及买者,物追还主。

诸王公主及官人,不得遣官属亲事、奴客、部曲等在市肆兴放[贩]及于邸店沽卖出举。其遣人于外处卖买给家非商利者,不在此例。

诸蕃使往还,当大路左则,公私不得畜当方蕃夷、奴婢,有者,听转雇与内地人。其归朝人色类相似者,又不得与客相见,亦不得充(授)[援]夫等。④

诸犯罪人被戮,其缘坐应配没者,不得配在禁苑内供奉及东宫、亲王左右驱使。

这些宋令中,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了奴婢仍可以当作私家财产买卖、转让、质举。唐宋法律都严禁质举(质典)良人为奴婢。因此这些奴婢指的是贱口奴婢。其中两条涉及买卖转让奴婢的法令,实际上是沿用歹唐《丧葬令》和《杂令》。⑤质举是一种财产抵押借贷行为,到期不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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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费衮:《梁溪漫志》卷9

② 参见李志生《唐代非良人群体通婚探析》,《唐研究》第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③ “由”字据日本《养老令·捕亡令》校正。

④ “援”字据《养老令·杂令》校正。

⑤ 《宋刑统》卷12《户婚律》;《宋刑统》卷13《户婚律》。

抵押物的产权便发生实质性的转移。只有当主人把奴婢当作牲畜和田宅等财产看待时,才会有质举行为。主人不能按时还贷,被质举的奴婢,往往就被永久性地转变成另一主人的财产。在宋代,允许雇佣奴婢转让。但质举奴婢与雇佣奴婢的转让性质完全不同,雇佣是有期限的,不管雇主是谁,法律上都不能永久地占有奴婢。南宋法律禁止把奴婢当作财产质举。《庆元条法事类》卷80《出举债负·杂敕》:“诸以债负质当人口(虚立人力、女使雇契同),杖一百,人放逐便,钱物不追。情重者奏裁。”奴婢实施雇佣制,雇佣契约是一种有期限的有价凭证,是拥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受雇的奴婢在雇期内,可以被主人有限地自由转让。宋人罗愿说:“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其限内转雇者,年限、价钱各应通计。”①与视奴婢为财产的贱民制不同的是,雇佣奴婢从其法的身份来说,仍是国家的编户齐民,雇主不能终身占有,仅仅在契约有效期内有支配权。

令文中有奴婢要求诉良、恢复良人身份的条款,这一条款是参照唐旧令并结合宋制制定的。日本《养老令》卷28《捕亡令》第12条:“凡奴婢诉良,未至官司,为人执送,检究事由,知诉良有实者,虽无良状,皆勿酬赏。”日本《令义解》卷9对此释曰:“谓奴婢诉主妄压充贱,而未至官司,为人执送,若所诉有实者,其捉送之人,不在赏例。”《养老令》取材于唐令,此令当是唐令之原文。《天圣令》据宋制对其做了修改,将原本作为法令主体的捉送之人,改为诉良奴婢本身。此宋令说明当时社会阶级的划分在法律上仍有良贱之分。这应是法律意义上良贱制度存在的证据。又元丰改制后的宋朝户部,下设左右曹,左曹户口案“掌凡诸路州县户口、孝义、婚姻、良贱、民间债负”等事项。②户部左曹掌“良贱”,与《天圣令》反映的法律意义上的良贱之分是一致的。《庆元条法事类》卷13《亡殁·驿令》:“诸在任官身亡(赴、罢在道或干公事同),以报到日问其家良贱口数并赏,计程数给仓券。”此令所谓“良贱口数”中的“良贱”,无疑是指良人和贱口奴婢而言。这里所说的“良贱”,既然出自国家法律,当然不会仅仅是一种民间的理念。《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时编撰的,关于这条法令的效力以下还将讨论。

宋令“诸两家奴婢俱逃亡条”,表明北宋时期除了官奴婢外,还存在私奴婢。敦煌出土契约文书中有一件北宋淳化二年(991)的《韩愿定卖家姬胜塭契》,契约云: “(胜塭)自卖以后,任承朱家男女世代为主。”契约落款为:“出卖女人娘主七娘子、出卖女人郎主韩愿定。”③被卖女子显然是属于贱口的私家奴婢。宋代有部分私奴婢由官奴婢转化而来,如神宗熙宁四年,庆州叛兵家属应没官为奴婢者,“许人请为奴婢”。④这些奴婢与雇佣奴婢是有区别的,他们终身为奴婢,没有奴役期限。只有当国家或主人赦免他们时,才有可能免贱成为良人。北宋人此山贳冶子在《唐律释文》卷22就部曲、奴婢、客女、随身释曰:“此等并同畜产,自幼无归,投身衣饭,其主以奴畜之。及其长成,因娶妻。此等之人,随主属贯,又别无户籍,若此之类,各(名)为部曲。婢经放为良,并出妻者,名为客女。二面断约年月,赁人指使为随身。”⑤关于此释文,通常认为是元朝人王元亮所作。实际上是北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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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罗愿:《罗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56之40。参见柳田节子《宋代的雇佣人和奴婢》一文。又孙逢吉《职官分纪》卷9云:“国朝户部左曹掌天下诸路州县户口、农田、贡赋、税~1t2:政令及孝义、婚姻、继嗣、良贱、田务……凡课入之事。”其也记载了户部左曹掌良贱事宜。据俞宗宪考证,《职官分纪》乃孙逢吉北宋元祐时所撰(参见氏撰《宋代官职品阶制度研究》,《文史》第21辑,第101—133页)。换言之,北宋神宗以后宋代仍有良贱制度存在。

③ 黄永武主编《敦煌宝藏》,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年,第14册,第634页,斯1946号。

④ 《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辛丑。

⑤ 见岱南阁丛书本《唐律疏议》所附释文。

此山贳冶子为《宋刑统》所作,后来王元亮将其编人《唐律疏议》。①此山贳冶子谈到了奴婢放贱为良的问题,对随身作为雇佣人的身份作了解释。这与《唐律疏议》的说法不同,后者曰:“随身之与部曲,色目略同。”②随身,北宋文献偶有记载,《宋刑统》卷19《贼盗律·强盗窃盗》臣等参详条云:“请今后应犯窃盗,不计几人同行,将逐人脚下赃物,都并为一处,估至五贯文足陌者,头首处死。其随身并女仆偷盗本主财物,并估至十贯文足陌者,头首处死,余为从坐。”随身与女仆并列,表明是与主人有着紧密依附关系的男性劳动者。我以为宋代的随身是放良后的和一部分部曲向雇佣劳动者过渡(另一部分向佃客转化)时期的一种泛称,泛指被雇佣的男性劳动者。③而部曲作为一个贱民阶层,在宋代已不存在,北宋文献中很难找到这种部曲的记载。④“随身”之名后来随着“人力”的普遍使用被取代而逐渐消失。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宋在行的《杂令》中,仍有籍没罪犯家属为奴婢的规定,这在宋代日常实际生活中是实行的,前述神宗熙宁时庆州兵变家属籍没为奴婢,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

有法律意义上的官私奴婢存在,自然就有良贱制度。宋代良贱制内容如上所述,有奴婢所生子女一律从母制,奴婢被当作私家财产买卖、转让、质举制,奴婢诉良、放良制。良贱制的存在与罪犯籍没为官奴婢制息息相关。良贱制的消灭,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北宋,良贱制与雇佣奴婢制同时并存。宋真宗曾以“今之僮使,本佣雇良民”,而禁止私黥之。⑤良贱制是随着雇佣劳动制的普遍发展而逐渐消亡的。当然必须指出,宋代的良贱制在逐渐消亡过程中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与唐代的良贱制有诸多不同,例如,宋代的奴婢可以与良人通婚,就是一个例子。宋代也不存在官户、杂户这样的贱民。宋代的奴婢正处于质变之中,既带有汉唐贱民的遗痕,又具有社会变化后所产生的历史新特点。《天圣令》所反映的是汉唐以来的良贱制逐渐趋于消失,但尚未最后退出历史舞台的史实。至迟,在天圣年间,宋还保留有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度。

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大约到了南宋建炎以后才真正废弃不用。南宋初,尚有“各州每年开收编配、羁管、奴婢人及断过编配之数,各置籍”的规定。⑥此后,不见文献记载。事实上没官为奴婢的活动已经停止。建炎三年(1129),苗傅、刘正彦在杭州发动兵变,事败被诛,但未见他们的家属被籍没为奴婢的记载。绍兴十一年(1141),宋高宗、秦桧以“谋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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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对此问题沈家本已有考证,认为释文中将“枭镜”作“枭鸱”,乃避宋之庙讳,卷3“杂户”条释文中有“将作监”、“东西库务”,皆为宋代官署名,元代无之(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7《跋》,中华书局点校本,1985年)。关于此说,我这里做些补充:释文卷2“博爱”,释文中将“贞观”改为“正观”,显然是避宋仁宗赵祯名讳。又卷8将“沟渎”之“沟”释为“音勾”。卷30“妄搆”之“搆”,音释为“勾豆反”,皆未避宋高宗赵构名讳。但此山贳冶子在用北宋当代现象来解释《宋刑统》中的律文时,尚未使用宋代雇佣劳动者的专有名词“人力”、“女使”。宋代家内雇佣劳动者至嘉祐七年时修撰的法典《嘉祐编敕》里已正式以“人力”、“女使”为名(《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33)。而在此之前,实际上社会生活中已使用“人力”、“女使”之名了。据此,大致可判定此山贳冶子为北宋仁宗时期的人,为《宋刑统》作释文的时间当在天圣、嘉祐之间。

② 《唐律疏议》卷25《诈伪律》妄认良人条。

③ 关于随身的渊源,参见唐刚卯《封建法律中同居法适用范围的扩大》,载《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

④ 参见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5页。

⑤ 《长编》卷54,咸平六年四月庚午。

⑥ 《宋史》卷200《刑法志》。按:《宋史·刑法志》错讹颇多,其系年之误尤甚,此条史料的时间性可能有问题。参见邓广铭《考正》,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0本下册(1949年)。

罪名杀害了岳飞父子及其部将张宪等,但受牵连的家属也没有籍为官奴婢,而只是流放而已。宋高宗在下达的命令中曰:“岳飞、张宪家属分送广南、福建路州军拘管,月具存亡奏闻……家业籍没入官。”①嘉定二年(1209),罗日愿谋反,被陵迟处死,其从属人员徐济等人“并杖脊刺配土牢”,其妻“杖脊送封州土牢编管”,②也都没有籍没为官奴婢。葛洪云:“古称良、贱者,皆有定品,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之所谓奴婢者,概本良家,既非气类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不幸迫于兵荒,陷身于此。非上之人有以荡涤之,虽欲还齿平民,殆将百世而不可得。”③“既非气类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是说当时的奴婢并非生来就是的,也不是因罪没官的。众所周知,只有法律意义上的奴婢才是世世代代为奴。葛洪说奴婢本来都是良家百姓,皆因兵荒马乱,卖身所致。据葛洪所言,在淳熙时,已不存在因罪没官为奴婢的问题。另外与葛洪同时代的罗愿在淳熙十一年(1184)的一份奏札中亦云:“古称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饥寒,或遭诱略,因此终身为贱。”④这一奏札也证实了淳熙时不存在籍没的罪犯奴婢。

开禧三年(1207),四川吴曦因谋叛被诛,事连九族。吏部尚书兼给事中陆峻等议曰:“窃详反逆罪,父、子年十六已上皆绞,伯叔父、兄弟之子合流三千里,自有正条外。所有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敕无罪名,律止没官。比之伯叔父、兄弟之子,服属尤近即显。没官重于流三千里。盖缘坐[没]官,虽贷而不死,世为奴婢,律比畜产。此法虽存而不见于用,其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合于流罪上议刑。”⑤陆峻说没官为奴婢法“虽存而不见于用”,显然是指《宋刑统》中的律而言。《宋刑统》沿用唐律,然自宋初制定后,有些法律条款已不适用。南宋赵彦卫云:“《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旨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及五代‘私酒犯者处死’之类,不可为训,皆当删去。”⑥宋末元初人方回曰:“近代无从坐没人官为奴婢之法,北方以兵掳则有之。”⑦方回说的“近代”,我的理解是指南宋时期,“北方”是指金朝及蒙元而言。从陆峻和方回的论议来看,并结合分析苗傅、刘正彦、岳飞等案例,可以推断,南宋时期因罪籍没为奴婢的法律已经不再实行。

有学者引宁宗嘉泰元年(1201)编撰的法律汇编《庆元条法事类》内的材料来证明南宋仍有籍没的罪犯奴婢,其法曰:“诸州刺面、不刺面配军,编管、羁管人及奴婢,每半年一具开收见管并本州编配过久(人)数,依式造册,限六十日供申尚书刑部(收管奴婢,编配到两地供输及蕃部溪洞人,依式先次供申)。”⑧然而此法令虽然列有因罪籍为奴婢的名目,但此法以及前文所引同一书所载驿令,都是从北宋沿用而来的,与上述《宋刑统》中的缘坐没官为奴婢法一样,在南宋编撰《庆元条法事类》时都已成为存而不用的旧法。法典所载并非都是现行法乃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点。近人王世杰曾指出:“中国法典所载律文,就在当时也并不都是现行法……有时一种律文虽是已经废止的律文,虽于法典成立后,亦不叫他发生效力。然而在编撰法典的时候,或因留备参考,或因不敢删削祖宗成宪,便仍将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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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2《岳少保诬证断案》。

② 无名氏:《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11,嘉定二年五月戊戌。

③ 葛洪:《涉史随笔·汉高帝诏免奴婢自卖者为庶人》,知不足斋本。

④ 《罗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⑤ 《宋会要辑稿·刑法》6之45;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70《刑考》。

⑥ 赵彦卫:《云麓漫钞》卷4。

⑦ 方回:《续古今考》卷36《酒浆篷醯酼盐幂奄女奚》,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⑧ 《庆元条法事类》卷75《编配流役·断狱令》。

律文保留在内。”①例如《宋刑统》卷12《户婚律》脱增减户口条载:

准《户令》:诸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二十以下为中。其男年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无夫者,为寡妻妾……

准唐天宝十(按:“十”字为衍文)三载十二月二十五日制节文: 自今以后,天下百姓宜以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

准唐广德元年七月二十二日敕:天下男子宜令二十五成丁,五十五人老。

《宋刑统》于律文后附载了三条不同时期丁的法定年龄界限,有21岁、23岁、25岁之不同规定。我以为在具体实施户口制度时,有关职能部门必定只能以其中一条为准,但法典修撰官却附载了另两条当时显然不用的规定。法典修撰人员将这些不用的规定保留在法典内,目的显然是为了留备以后修撰新法典时作参考的。除《宋刑统》以外,《庆元条法事类》中也保存了一些当时不用的法律条款,如其卷47《拘催税租·杂格》内列有开封府、大名府、开德府、太原府缴纳:二税的时限,这些地区在制定《庆元条法事类》时,都早已不在宋政权的控制之下,杂格内的这些内容是徒有其名而无法实施的。又卷75《编配流移·断狱令》规定重罪犯人刺配沙门岛,可是沙门岛当时位于金朝所控制的地区,这一法令也根本无法执行。这些事例表明《庆元条法事类》内有关罪犯籍没为奴婢的法令不足以证明南宋时仍然实施这一制度。

北宋逐渐减少把罪犯大量配没为奴婢的做法,至南宋时完全停止,除了历史发展的进步因素外,还与宋代大量实施配隶刑罚有关。前述《天圣令》所附不用之唐令中有一条杂令曰:“在京诸司并准官人员数,量配官户、奴婢,供其造食及田园驱使,衣食出当司公廨。”这是唐代诸官府量配官户、官奴婢以供役使的制度。宋将这一唐令弃而不用,改用配隶罪犯制来取代之。《长编》卷8乾德五年(967)二月癸酉条载:“御史台上言:‘伏见大理寺断徒罪人,非官当之外,送将作监役者,其将作监旧充内作使,又有左校、右校、中校署,比来工役,并在此司,今虽有其名,无复役使。或遇祠祭供水火,则有本寺供官。欲望令大理寺依格式断遣徒罪人后,并送付作坊应役。’从之。”这条史料叙述了宋代罪犯配隶在京师将作监服役的情况,其中未涉及官户、官奴婢役使的问题。宋人此山贳冶子《唐律释文》卷3“杂户”条释曰:“杂户者,谓先代配隶在诸司课役者。若今不刺面配在将作监、太常院东西库务者。”此山贳冶子把宋代不刺面配隶在将作监、太常院东西库务的罪犯比类唐杂户。唐杂户,来源于罪犯。《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曰:“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白丁。”《唐六典》卷6云:“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宋代虽仍有杂户之名,但涵义与唐杂户毫无相同之处。此山贳冶子的释文与乾德五年御史台的奏言所谈到的将作监役使配隶罪犯内容是吻合的。就是说,以往籍没在京师服役的官奴婢、杂户的角色已经被宋新刑法中的配隶犯所取代。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制定了折杖法,作为徒、流、杖、笞刑的代用刑,使“流罪得免远徒(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②以法律形式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刑罚执行标准。宋代对重案、要案之犯,除实施折杖法之杖刑外,还以附加配隶法等刑罚方式从重惩处。这是宋代刑法具有的灵活变通的特点。犯人发配远处,隶于军籍服役。《宋史》卷201《刑法志》载,“凡应配役者傅军籍,用重典者黥其面。会赦,则有司上其罪状,情轻者纵之;重者终身不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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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转引白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30年)导言。

②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68《刑考》。

应当指出,不能把宋代的配隶罪犯与籍没的官奴婢混为一谈。大中祥符元年(1008),真宗因所谓“天书”之事,曾诏:“左降官配隶诸州衙前者,所在州件析以闻,配流徒役人及奴婢针工,并放从便。”①熙宁四年,庆州发生兵变,神宗诏:“其亲属当绞者论如法;没官为奴婢者,其老、疾、幼及妇女配京东、西,许人请为奴婢,余配江南、两浙、福建为奴;流者决配荆湖路牢城。非元谋而尝与官军斗敌,捕杀获者,父子并刺配京东、西牢城;老、疾者配本路为奴。”②在这两封诏书中,配隶罪犯与籍没的官奴婢是并存的,可见两者的身份不一样。籍没罪犯为奴婢,乃承袭唐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③而配隶罪犯并非都是“反逆相坐”。法律规定,官奴婢是一种贱民,属于阶级范畴,是通过法律程序,剥夺罪犯的良人身份,将其打人被奴役阶级的最下层,而配隶罪犯不属阶级范畴,只是对罪犯的一种刑事惩治。随着宋代社会的发展,配隶法实施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淳熙十四年,有臣僚奏言:“刺配之法,始于晋天福间,国初加杖,用贷死罪。其后科禁浸密,刺配日增。考之《祥符编敕》,止46条,至于庆历,已170余条。今淳熙配法,凡570条。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在充斥。”④刺配法条的不断增多,与宋代用配隶犯取代籍没的官奴婢服役之制有着紧密联系。

当官奴婢不存在了,因官奴婢而实施的请给制度、给赐制度等等也就不存在了。此时,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度也就真正消亡了。 二 “主仆名分”下的雇佣奴婢

在宋文献中,经常出现“主仆名分”、“奴主之分”之说,⑤用以指奴婢、佃客与雇主结成的关系。主仆关系是宗法家族主义在社会关系中的体现。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极力维护家族主义,强调家长对家族的统治权力,巩固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在宋代,雇佣奴婢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关系,成为雇主家族中的卑幼之辈。在日常生活中,雇主以家长身份对奴婢进行监管。北宋至和元年(1054)仁宗曾诏:“士庶之家,尝更佣雇之人,自今毋得与主之同居亲为昏,违者离之。”⑥此诏令的规定,是基于奴婢为家庭同居成员这一观念而制定的。袁采说:“婢仆欲其出力办事,其所以御饥寒之具,为家长者不可不留意。”⑦在袁采看来,雇主就是家长。刘克庄在《饶州州院推勘朱超等为趕死程七五事》的判案中说:“在法:诸相容隐人不得令为证,而州县案公然逼仆证主,此一大可疑也。”⑧“诸相容隐人不得令为证”,乃是指《宋刑统》卷6《名例律》的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撾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议曰: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法律规定同居者有罪相容隐,和主人同居的贱口奴婢亦纳入相容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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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辑稿·刑法》4之4。

② 《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辛丑。

③ 《旧唐书》卷43《职官志》。

④ 《文献通考》卷168《刑考》。

⑤ 周密:《齐东野语》卷7《洪端明入冥》;另参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补订版)第169页。

⑥ 《长编》卷177,至和元年十月壬辰。

⑦ 袁采:《袁氏世范》卷3《婢仆当令温饱》,丛书集成本。

⑧ 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92《饶州州院推勘朱超等为趯死程七五事》,四部丛刊本。

“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到了南宋,法律上的贱口奴婢消失后,作为雇佣奴婢的人力、女使也被视作同居者,从而划人有罪相容隐之列。《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名例敕》曰:“诸于人力、女使、佃客称主者,谓同居应有财分者,称女使者,乳母同。”在“同居有罪相为隐”制度下,除了特定的情况以外,通常奴婢不可以向官府举告雇主的犯罪行为。有学者认为宋奴婢可以举告雇主,那是经法律允许的极个别特例,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如学者常引用的《庆元条法事类》卷29《兴贩军需》所载隆兴元年(1163)敕:“(诸兴贩军需)知情停藏,同舡同行梢工水手能告捕及人力、女使告首者,并与免罪。”其实这是针对兴贩军需这一特定事项,规定人力、女使可以豁免通常情况下举告雇主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说人力、女使具有普遍举告雇主的权利,那么这里法律就没有必要就举告兴贩军需事项予以特别的强调。赵善璟《自警篇》载:“(宋元献公)守洛,有一举人行囊中有不税之物,为仆夫所告。公曰:‘举人应举,孰无所货之物,未可深罪。若奴告主,此风不可长也……仍治其奴罪而遣之。”①偷税漏税,为宋法律所禁止,尽管如此,仆却不能因此告主。《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24载,绍熙元年(1190)“臣僚言:近见朝廷从两制、漕臣之请,所至揭榜,限以两季,令官民、户归并诡名挟户,限满不自首者,许乡司等首告……除人力、佃客、干当采米人不许告首外,田邻并受寄人许令撺柜[自]首……从之”。这也是奴婢不能举告雇主的明证。

在宗法主义统治下,尊长有权对卑幼实施处分权。“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③对于家族内部成员的相互侵犯,法律从罪名到刑罚的适用,都做了详细规定。尊长对卑幼的犯罪,处罚较常人为轻;卑幼对尊长犯罪,处罚则从重。如南宋法规定:“诸者流三千里、配远恶州。”但如果是人力雇主,雇主是品官之家,处斩;是民庶之家,处绞。其处罚重于犯同类罪的良人百姓。③这充分体现出法律极力维护尊卑等级制度的精神,即宋人所说的“上下之分不可废也”。④上下之分在主仆之间,就是主仆名分。在法的身份上,奴婢对雇主始终处于弱势。唐刚卯先生对传统法律中的同居法作过很好的论述:“在封建法律中,这种‘名分’成为判案的重要依据。”⑤这里,对于因宗族主义而形成的对家族同居成员的刑事处罚,我暂且称之为“家族同居法”。

范公偶《过庭录》记载了如下一件案例:“祖宗时,有陕民值凶荒,母、妻之别地受庸,民居家耕种自给,逾月一望省母。外日,省母少俟,其妻出让其夫曰:‘我与尔母在此,乃不为意,略不相顾乎。’民与妻相诟责不已。民曰:‘尔拙于为生,受庸于人,乃复怨我。’妻曰:.谁不为佣耶?’民意妻讥其母。怒以犁柄击妻,一中而死。事至有司,当位者皆以故杀十恶论。案成,一明法者折之曰:‘其妻既受人佣,义当踅绝。若以十恶故杀论,民或与其妻奸,将以夫妻论乎?以平人论乎?’众皆晓服。遂定以斗杀,情理轻奏闻。折之者被褒赏焉。”⑥这件案子的最终处置是以家族同居法为原则的。在这件案子的处置上,夫妻名分让位于主仆名分,被雇佣的奴婢与主人结成密切的依附关系,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而与其配偶则暂时断绝夫妻关系,不能享有原本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件典型的案例表明,奴婢在雇佣期间,与其配偶相犯,以凡人相犯论处。此案是主仆名分下雇佣奴婢法的身份的真实反映。对于《过庭录》所记载的这件案例的真实性和典型性应该予以充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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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善瓖:《自警篇·报德不报怨》,丛书集成本。

② 《宋刑统》卷24《斗讼律·告周亲以下》。

③ 《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

④ 《长编》卷178,至和二年二月甲辰。

⑤ 唐刚卯:《封建法律中同居法适用范围的扩大》,《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

⑥ 范公偶为范仲淹玄孙。陆心源《宋诗纪事》卷41:“公偶,文正公之后,著《过庭录》。”《宋诗纪事小传补正》曰:“范公偶,忠宜公第三子正思之孙,直方之子。”范正思兄范正平,《宋史》有传,主要活动于徽宗朝。据此推算,范公偶约生活于南宋前期。

《长编》卷345元丰七年五月丁卯载有御史蹇序辰的一段奏言: “闻知杭州张诜于部下雇乳婢,留三月限满,其夫取之,诜乃言元约三年。其夫诉于转运副使许懋,取契照验,实三年也。始悟引致人见罔,挟刃往刺,既不相遇,旁中四人,卒与俱死。杭大冤之。”此事后经查虽不实,但分析此事例,不难看出奴婢在雇佣期内,其本人及其家人没有自由支配权。元祐四年(1089),宿州乡贡进士张初平生母刘氏被宗室赵克惧雇为婢,张初平“愿纳雇直归其母,而克惧弗许。御史台请从初平,以敦风教。”此事获得允准。①张初平想要在雇佣期内赎回其为人雇佣的老母亲,竟然闹到了皇帝那里,最后以敦睦风教的名义,才破了常规,得以如愿。

《司马氏书仪》卷4《居家杂仪》载:“凡内外仆妾,鸡初鸣咸起,栉总盥漱衣服,男仆洒扫厅事及庭,铃下苍头,洒扫中厅,女仆洒扫堂室,设椅桌,陈盥漱栉靧之具。主父、主母既起,则拂床襞衾,侍立左右,以备使令,退而具饮食,得间,则浣濯纽缝,先公后私。及夜,则复拂床展衾。当昼,内外仆妾,推主人之命,各从其事,以供百役……凡女仆年满,不愿留者,纵之。”十分具体地规定了作为家内劳动者奴婢的劳作日程。在主人的指使下,奴婢日夜劳作,无空闲之时,直至雇佣期满。袁采曰:“以人之妻为婢,年满而送还其夫;以人之女为婢,年满而送还其父母;以他乡之人为婢,年满而送还其乡,此风俗最近厚者。”②袁采赞扬了依法雇女使的做法。反过来,也说明,在雇佣期内,主人对受雇者有着人身支配权。不到年限,其家人是不能接回去的。

上述材料都说明了一个事实,即奴婢在雇佣期间犹如卖身于雇主,毫无自主权。雇佣期间,雇主可以占有女使的身体,女使没有性自主权。③

赵宋政权建立后,成功地消除了唐末五代以来诸侯割据局面,重建了中央集权统治。社会政治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社会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局面。一方面由于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租佃制普遍确立,契约关系广泛发展,广大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减弱,社会地位有了提高,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权。科举制的大规模开放,使得一部分社会下层人士改变了身份。以上下有别、贵贱有分和长幼有序为核心的传统礼教和伦理道德面临挑战。另一方面,登上政治舞台的官僚地主阶级不像门阀士族那样享有世袭特权,面对变化了的社会,他们的地位很不稳固。“普遍情况是三世而后衰微”。④为适应新局面的需要,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主阶级政治家、思想家提出了一套新的理论体系,极力强调“上下之分,尊卑之义”,认为“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⑤他们把宗法等级制度纳入先于万物而存在的“天理”之中,极力用儒家伦理道德来规范人们的思想,使人们承认现实秩序,服从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主阶级通过立法,把礼的“上下之分,尊卑之义”的等级原则注入了雇佣契约关系之中。奴婢与雇主以契约关系结成“主仆名分”,依据这一名分,雇佣奴婢被纳人家族同居范围,任何违背主仆名分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处,从而把雇佣奴婢束缚在可控制的范围内。主奴双方通过雇佣契约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相互转让,奴婢通过出卖劳动力来换取雇主的报酬;雇主则通过提供报酬来换取奴役奴婢的权利。这里,契约被赋予了双重职能,既是雇佣奴婢用以保护自己有限的人身权的凭证,也是地主阶级用以奴役、控制雇佣奴婢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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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编》卷42,元祐四年四月癸亥。

② 《袁氏世范》卷3《雇女使年满当送还》。

③ 参见王子宇《中所见的女使诉讼——传统妇女法律地位的一个侧面》,《宋代社会与法律》,台北:东大图书公司,2001年,第213—236页。

④ 参见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第2章。

⑤ 朱熹编《二程全书·遗书》卷5,四部备要本。 三 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宋代雇佣奴婢在主仆名分下虽然处于弱势,但其法律地位较之以往的贱口奴婢有了很大提高。从法律上讲,雇主是不能随便处罚奴婢的。景德二年(1005),“驸马都尉石保吉不时请对,言仆人张居简掌私财,诱所侵盗,愿赐重责。上曰:‘自有常典,岂可以卿故法外加刑?’”①贵为驸马都尉者要处罚一个仆人,还得请皇帝下旨,换言之,奴仆的处罚自有一套程序。

北宋由于存在两种不同身份的奴婢,因之适用于这两种奴婢的法律也有差异。北宋初制定的《宋刑统》沿用了唐律,其中事关奴婢的刑法条款,是针对贱口奴婢的。而事关雇佣奴婢的具体刑法因宋代法典的亡佚未能完整地留传下来。我们只能借助宋代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寻找法律线索。《长编》卷31太宗淳化元年十月乙巳条记载了一件钱若水所断的著名案例:

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女奴父母讼于州,命录事参军鞫之。录事尝贷钱与富民不获,乃劾富民父子数人共杀女奴,弃尸水中,遂失其尸,或为首谋,或从而加害,罪皆应死。富民不胜拷掠,自诬服。具狱上州官审覆,无反异,皆以为得实。若水独疑之。留其狱,数日不决。录事诣若水厅事,诟之曰:“若受富民钱,欲出其死罪耶?”若水笑谢曰:“今数人当死,岂不可少留,熟观其狱词耶?”……若水因密送女奴于知州,乃垂廉引女奴父母问曰:“汝今见女,识之乎?”对曰:“安有不识也!”即从廉中推出示之,父母泣曰:“是也。”乃引富民父子悉破械纵之,其人号泣不肯去,曰:“微使君赐,则某族灭矣。”

案例中的小女奴应是从事家内劳动的雇佣婢女。此案例表明雇主杀害雇佣奴婢是以常法量刑,要抵命的,不能减轻刑罚。奴婢在法律上被视为良人。这与唐律有关贱口奴婢的规定不同。唐律:“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②无罪而杀,即为故杀,唐代仅处徒一年刑。但是北宋初期实行的这一主杀奴婢必须抵命的法律到了真宗天禧三年(1019)却发生了变化,改为减常人一等处置,《文献通考》卷11《户口考·奴婢》载:

(天禧三年)大理寺言:按律,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又条,诸主殴部曲至死者,③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至死及过失杀者,勿论。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及五年,主因过殴决至死者,欲望加部曲一等,但不以愆犯而杀者,减常人一等,如过失杀者,勿论。

宋真宗采纳了此立法建议。大理寺的奏言有两层意思,一是引述了《宋刑统》所载律对主人伤害贱口奴婢的规定。这一规定虽然沿用唐旧律,但此律在当时仍然是有效的。如神宗元丰六年制定的配:军新法规定:“犯盗流以下皆配本州为杂役军,以省禁兵护送。其人与所隶将校相犯,论如奴主相犯律。”④“奴主相犯律”即《宋刑统》中贱口奴婢与主人相犯的法律。这一规定说明了北宋当时并没有废弃此奴主相犯律。二是参照此律,宋制定了针对“佣赁”奴婢的新法:殴杀有过“佣赁”奴婢者,加殴杀部曲律一等;无故殴杀“佣赁”奴婢,减常人一等罪。常人相殴致死,依法当绞。减常人一等,即处以流三千里刑,亦即雇主杀死奴婢,不必抵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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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编》卷61,景德二年十月丙戌。

② 《唐律疏议》卷22《斗讼律》。

③ “一年”,原文误作“二年”;“又条,诸主殴部曲”,原文作“又诸条,主殴部曲”,据《宋刑统》卷22《斗讼律》校正。

④ 《长编》卷334,元丰六年三月辛丑。

学者常引用这段史料来说明宋对律的修改,以论证宋代奴婢地位的提高。然而我以为天禧三年的立法是良人奴婢化的标志,这一立法不是对律的修改,而是参照律制定出适用于雇佣奴婢的新法律。北宋存在贱口和雇佣两种不同身份的奴婢,前者没有户籍和身份,后者是良人,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他们在法律上必然有等级格差。因此大理寺的立法并没有改变律的原有规定,而是另外增立了新的条款。新法比照部曲律量刑加等实施,而不是在贱口奴婢律上量刑加等。唐朝时,部曲亦“身系于主”,但身份高于贱口奴婢。这反映出宋代的这一法律是把雇佣奴婢当作家内服役者来看待的,表明雇佣奴婢的地位确实比贱口奴婢有了提高,同时也清晰地表明雇佣奴婢的良人身份在法律上已被划人了另类,与太宗时的雇佣奴婢适用的良人常法相比,雇佣奴婢地位无疑是降低了。

需要指出的是,此刑法的实施有个先决条件,即雇佣期需满五年。不满五年,则不适用此法律条款。《宋刑统》卷19《贼盗律·强盗窃盗》云:“准建隆三年二月十一日敕节文:起今后犯窃盗,赃满五贯文足陌,处死。不满五贯文,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其随身并女仆偷盗本主财物,赃满十贯文足陌,处死;不满十贯文,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如是伏事未满二二周年偷盗者,一准凡人断遣。”当时的法律处罚原则是,依附关系越强烈,家庭关系越亲近,则处罚比起常人来,就越轻。敕文对伏事主人满二年的随身及女仆偷盗本主财物,规定赃满十贯文足陌,处死,而一般外人赃满五贯文足陌,便处以死刑。显然对前者的量刑处分要轻得多,其量刑赃物是后者的两倍。同时敕文还规定在主人身边服务未满两周年的,则以凡人论处。我们反过来再看天禧三年的规定,对于雇佣期未满五年的雇佣人被雇主杀害,如何处置,法律没有明说,我以为既然规定中有“及五年”之说,那么依据建隆三年敕令规定的未满两周年偷盗主人财产以凡人论处的原则,不满五年者将不适用减一等处罚的规定。兹再举《庆元条法事类》中的法律为例:“诸受人欲雇者,若雇人欲贩者,相犯及奸,并同凡人(奸欲雇、欲贩妇女者,止坐男子)。”①这条法令对于尚未形成牢固主仆关系的雇佣双方所产生的刑事案件,以一般凡人关系论处,并不适用家族同居法。这条法令对于正确认识天禧三年大理寺规定的“及五年”的涵义,完整理解这一法的精神,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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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名例敕》。

大理寺所言不满五年的佣赁之人以及《宋刑统》所载“伏事未满二周年”的随身、女仆以凡人论处,说明这些人的身份皆为良人。这些雇佣奴婢依附于雇主,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被视作雇主的同居者;雇主对奴婢有恩,成为奴婢的尊长,奴婢被视为卑幼。雇主与奴婢的关系是尊长与卑幼的关系。天禧三年大理寺的立法,第一次就雇佣奴婢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正式将雇佣奴婢纳人家族同居范围,法律上适用家族同居法。

论述至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大理寺天禧三年的立法是参照了《宋刑统》中的故杀奴婢、部曲律而制定的。这一法律是基于当时尚存在良贱制度这一特定的因素才得以设立。假如到了南宋良贱制不存在时,这一法律是否还继续有效?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南宋时期的法律,虽有《庆元条法事类》传世,但是个残本,其中不见有雇主伤害奴婢的处罚条款。然《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57所载南宋绍熙二年八月的一件司法案例颇能说明问题:“臣僚言:‘处州何强因骂人力何念四,别无殴击实状,忽逃而之他去。有何闰胜者,于溪污内寻得一不识名尸首,遂诬告何强,以为殴杀其仆,检验委有致命痕伤。而仆之父亦妄行识认,官司禁勘,逼勒虚招。何强竟死于狱。后何念四生存复还。使何强不死于狱,必死于法,治狱之官可非其人?推鞫谳议之际,可不致其审哉?’”这是件诉雇主殴杀人力案,从审理情况及臣僚言“何强不死于狱,必死于法”来看,主殴雇佣奴婢致死,是要判处死刑的。这一案例表明,前述天禧三年的法由于时代的不同已经失效。

事实上,早在北宋后期,天禧三年的法已经发生变化。建中靖国元年(1101),宋徽宗在敕书中云:“主殴人力、女使有愆犯,因决罚邂逅致死,若遇恩,品官、民庶之家,并合作杂犯。”①这里所谓“杂犯”是指杂犯死罪,即除十恶、故意杀人等罪以外非情理严重的死罪犯。《宋刑统》卷2《名例》释曰:“谓非上文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中死罪者”。这意味着主殴有过奴婢致死是要承担相应的死刑责任的。雇主殴杀有过奴婢,尚要处死刑,举轻明重,则雇主殴杀无过奴婢,也必定要处死刑。宋一方面对主殴有愆犯的人力女使,因决罚邂逅致死,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同时又考虑到主仆之间的名分关系,给予一定的法律特权。正犯死罪囚与杂犯死罪囚,在理论上都要剥夺生命。但对于前者,朝廷颁布的一般性的大赦令是不能赦减罪刑的,而杂犯死罪不受此限制。《宋大诏令集》卷218载庆历五年(1045)《陕西解严曲赦》:“见禁罪人,除十恶并故杀、谋杀、劫杀、放火、持杖行劫、侵盗官物、伪造符印、合造毒药、官典犯正枉法赃,依法实行外,应杂犯死罪,并斗杀死罪,并斗杀情理可悯者,并许从流。”建中靖国元年规定的意义在于给犯杂犯死罪的雇主网开一面,若遇大赦令,可以保住他们的性命。

在宋代文献中,常看到残杀奴婢的记载,但凶手并未抵命。这些事例中的奴婢有的是贱口奴婢,有的是雇佣奴婢,混杂在一起,不易区分。依据法律,伤害不同身份的奴婢,凶手所受惩处的力度也不一样。且凶手多半是朝廷官员或贵戚,在刑事处罚上,他们享有法律特权,可以“八议”、“官当”法减免罪刑。此外文献的记载常有歧义。研究奴婢的法律地位,应该以法律和正式的司法案例为据。

学者一般都注意到了旧人力犯主加凡人论罪,但对于旧主奸女使,依凡人论罪的规定,却认识不足。《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杂敕》:“诸旧人力奸主者,品官之家加凡奸二等;民庶之家,加一等……旧主与女使奸者,各以凡论。”雇佣期满后,奴婢恢复独立的齐民身份。此时假如奴婢侵害旧主,则加凡人罪处置。因为“奴婢、部曲,唯系于主,为经主放,顾有宿恩,其有殴骂,所以加罪”。②但反过来,旧主奸原雇奴婢,则以凡人论处。旧主与奴婢在法律层面上虽然仍存在不平等关系,但毕竟旧主不能在雇佣期外对奴婢为所欲为。雇主奸旧女使一以凡人论处,其他侵害旧奴婢的行为,也必定是以凡人论处的。恢复齐民身份后的奴婢与旧主的关系是常人与常人的关系,对于已解除雇佣关系的原主奴双方来说,主仆名分的影响虽然仍存在,却是单向的,只存在于奴婢侵害旧主之时,不存在于旧主侵害奴婢之时。

从太宗淳化元年时的法,到北宋天禧三年的法,到建中靖国元年的规定,再到南宋绍熙二年案例反映的法,反映了宋代雇佣奴婢法律地位的波动变化。随着法律意义上的贱口奴婢的逐渐消失,雇佣奴婢的法律地位又恢复到了太宗淳化元年时的规定。但雇佣奴婢法律地位的提高仍是有限的。雇佣奴婢与地主阶级仍处于不平等地位,雇主侵害雇佣奴婢依常人法,是因奴婢具有良人身份;雇佣奴婢侵害雇主,依家族同居法加重惩处,则是因“主仆名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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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庆元条法事类》卷16《赦降·随敕申明》。

② 《宋刑统》卷23《斗讼律》。

唐律给予贵族、官僚许多法律特权,到了南宋,除了这些特权外,又增加了不少条款来保护官僚的利益。例如奸非罪,《唐律疏议》卷26《杂律》规定:“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唐律在量刑上并没有依受害者身份等级定出刑罚格差来。但到了宋代却发生了变化。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名例敕》规定:“诸人力奸主者,品官之家绞,未成,配千里,强者斩,未成配广南;民庶之家加凡人三等,配五百里,未成,配邻州,强者绞,未成配三千里。”南宋法对犯奸污罪的犯人所作的量刑,依侵犯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侵犯对象区分为品官之家和民庶之家。奴婢侵犯前者所受惩处要重于侵犯后者,这种法律上的等级格差显示出品官之家身份高于平民之家。在南宋,良贱制度已消亡,奴婢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减弱的情况下,宋代法律作如此规定,是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的。这与宋学的勃兴密切相关。如所周知,理学十分强调上下、尊卑等级之分。实际上这种法律上的等级格差,乃是在宋代新形势下,宗法等级制度的演绎扩张在法律上的反映。

就宋代的奴婢而言,其主体为雇佣奴婢。奴婢来源的低贱,决定了奴婢地位的低下。相反奴婢来源如是具有自由身份的良人,则奴婢的地位自然有所提高,而宋代大量存在的无生产资料的具有良人身份的客户,为雇佣奴婢提供了丰富的劳力资源,这是宋代奴婢地位得以提高的最主要的原因。元丰七年监察御史来之邵“雇杂产女为婢”,因“有此污行”,而遭弹劾,结果受降职处分。①杂户,宋人又称“户”、“倡户”。②但宋代杂户与唐之杂户的含义不同。唐之法律意义上的杂户,宋已不存。南宋人费衮说:“律文有官户、杂户、良人之名。今固无此色人,谳议者已不用此律。”③宋之杂户,是之户。“良人犯奸三人已上,理为杂户,断脊杖,送妓乐司收管”。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2《士人因奸致争既收坐罪名且寓教诲之意》载一判案云:“阿连原系傅十九之妻,不检,背夫从人,与陈宪、王木奸通……迹其所犯。系是杂户。”宋杂户有公私之分,官用于官府伎宴陪酒取乐之需,有专门的户籍。杂户的地位很低,宋规定作为国家命官不得与杂户有染,违者将受处分。元丰元年尚书主客郎中张充宗、供备库副使高遵制接伴辽使,“以违禁物偿所亡器皿,于驿舍奸杂户”,受到追一官勒停的处分。⑤须注意的是,对奸杂户的官员作出处罚,并不说明杂户地位的提高。国家对官员有着廉洁自好的伦理道德要求,儒家士大夫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杂户身份低下,士大夫若与之发生性关系,无疑有损于朝廷官员的声誉和清望。南宋宁宗庆元时期的《户令》规定:“诸令妻及子孙之妇若女使为倡,并谋合与人奸者,虽未成,并离之(虽非谋合,知而受财者同),女使放从便。”⑥这一法令规定表明宋代杂户身份低于奴婢。从来之邵雇杂户女为婢受处分案来看,杂户女因其身份的低贱不能受雇于人,可见雇佣奴婢的来源是有讲究的,通常为良人。淳熙十四年,婺州有一“荫妇”阿徐,忘身为雇主复仇,杀死凶手之父,法当绞,孝宗诏“特送邻州编管”。⑦这位被人雇佣的荫妇阿徐显然是位良人。袁采曾对宋代雇佣奴婢的来源作过剖析:“大抵小民有力,足以办衣食,而力无所施,则不能以自活,故求役于人。”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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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编》卷348,元丰七年八月丙子条;《宋会要辑稿·职官》66之29。

② 关于杂户,高桥芳郎已有研究成果,参见氏著《宋—清身份法的研究》第4章。本文对此问题不再展开,仅作些补充。

③ 费衮:《梁溪漫志》卷9《官户杂户》。

④ 方回:《续古今考》卷36《酒浆篷醯酼盐幂奄女奚》。

⑤ 《宋会要辑稿·职官》66之3。

⑥ 《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

⑦ 《宋会要辑稿·刑法》8之1。

⑧ 《袁氏世范》卷3《婢仆当令饱暖》。

在唐宋变革期阶级结构的调整重组中,失去生产资料而被迫出卖劳动力的下层劳动者有着各种不同的称谓。诸如“僮客”、“奴仆”、“佣客”、“地客”、“童仆”等等,有些是俗称,有些是文人书面称谓。①其间他们的身份时或小有差异,其法律地位也不尽相同。我以为在辨别和判定各色人的身份时,应该以法律为准。法律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权威性,否则便会陷入纷杂琐碎的资料坑中而不能自拔。宋初制定的《宋刑统》以及南宋宁宗时的法律汇编《庆元条法事类》,在当时虽然并不完全都是现行法,但基本上是两宋社会政治经济的集中反映。在这两部法律典籍中,都有《诸色犯奸》的类目。比较两者,可以发现前者使用的“奴婢”、“部曲”、“杂户”等法律称谓在后者已经不再使用。后者使用的是“人力”、“女使”、“佃客”称谓。我以为,随着南宋良贱制度的消亡,“奴婢”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贱民之称谓,在国家新修撰的法典中已停止使用。②社会生活中原先奴婢的角色由雇佣劳动者人力、女使来充当。因此在新修的法律里没有了“奴婢”这一特定的法律意义上的名词,代之以“人力”、“女使”。当然,在民间,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仍然使用“奴婢”这一称谓。但是人力、女使作为雇佣奴婢,在法的身份上是良人,而不是贱民。《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名例敕》曰:“诸于人力、女使、佃客称主者,谓同居应有财分者,称女使者,乳母同(所乳之子孙及其妇不用此例)。”在此法令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把当时与“主”处于相对地位的各种雇佣者归纳为人力(女使)、佃客两大类。其他雇佣者在法律上必定比附参照这两类人员来定性。如乳母就归人女使类。

就法律规定来说,两宋皆禁止略人、和诱良人子女为奴婢。《宋刑统》卷20《贼盗律》:“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这是针对将良人略为贱口奴婢的行为而制定的。关于略人为雇佣奴婢,仁宗时《嘉祐敕》规定“略、和诱人为人力、女使,“依略、和诱人为部曲律减一等”。徽宗时《政和敕》规定“论如为部曲律”。南宋高宗建炎三年敕又改为依《嘉祐敕》执行。③这些是针对将良人略为雇佣奴婢行为制定的。南宋淳熙时,陈傅良在《桂阳军告谕百姓榜文》中摘引当时在行的法律云:

律: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

敕:诸略若和诱人,因而取财及雇卖或得财者,计人己之赃,略人者,以不持仗强盗论,一贯皆配千里,妇人五百里编管,因而奸者,依法;和诱者,以不持仗窃盗论,五贯配五百里,妇人邻州编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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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30—48页;梁太济《两宋阶级关系的若干问题》 (河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97—115页。

② 需要说明的是,今本《庆元条法事类》尚有两处涉及奴婢,在卷75《编配流役》类目中所言奴婢,乃当时已不用之旧法,卷78《归明附籍约束》中所言奴婢是针对周边少数民族而言的。

③ 以上规定皆见《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33建炎三年四月条。

④ 陈傅良:《止斋先生文集》卷44,四部丛刊本。

这两条法律说明了两个问题。其一,陈傅良摘引的第二条敕文,显然是针对略、和诱人为人力、女使行为而定的。但法律中已经没有比照略、和诱人为部曲律处置规定,而是比照一般的强窃盗法,以得赃多寡来量刑定罪。这个变化反映了当时雇佣奴婢法律地位的提高。

其:二,第一条所谓律,即《宋刑统·贼盗律》中的条文。不过陈傅良所引这条律提到的贱口奴婢,并不表明南宋当时还产生法律意义上的贱口奴婢。陈傅良摘引此律的用意是针对将良人略卖为类似于以往终身为奴的贱口的违法行为。这可以举与陈傅良同时代的葛洪和罗愿的言论为证。葛洪云:“古称良、贱者,皆有定品,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之所谓奴婢者,概本良家,既非气类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不幸迫于兵荒,陷身于此。非上之人有以荡涤之,虽欲还齿平民,殆将百世而不可得。”①罗愿亦云:“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饥寒,或遭诱略,因此终身为贱。”②葛洪和罗愿都谈到了当时事实上存在略人为贱口的现象。这些被略卖者“终身为贱”,与有雇佣期限的人力、女使不同,只有依靠朝廷的力量才能解脱为良人。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2《母子不法同恶相济》载:“掠人女与妻,勒充为婢,不偿雇金,在法当绞。”所谓“不偿雇金”,是说把良人略为贱口奴婢而不是以雇佣形式役使于人。《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的法实际上与陈傅良摘引的《宋刑统·贼盗律》律文的精神是一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葛洪和罗愿在提到这些不为法律所承认的贱口时,都用“奴婢”这一称谓,而不用“人力”、“女使”之称。奴婢和人力、女使身份不同,前者特指贱口奴婢,后者指雇佣奴婢。在唐,奴婢如同财产可以买卖。至宋,奴婢普遍以雇佣形式依附于雇主。南宋禁止略人为奴婢,违者处死刑,似乎与宋初制定的《宋刑统》规定一样。然而与北宋相比,历史已进了一大步。我们在分析此问题时,应注意区分两个层面的不同点,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民间的实际状况。在国家法律规定层面上,南宋时已无良贱制度。然在民间,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略卖奴婢现象。这些人被略卖后,“终身为贱”。柳田节子称之为“私贱民”,其与以往法律意义上的贱民事实上相同。但国家不承认这种贱民的合法性。故南宋法律严禁把良人强行抑制这种贱民性质的奴婢。《宋刑统》规定的是良贱制存在时的法律,《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的则是良贱制已被屏弃时的法律,两者已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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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葛洪:《涉史随笔·汉高帝诏免奴婢自卖者为庶人》。

② 《罗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 结

唐末五代以来,社会经历了剧烈的动荡,门阀士族彻底瓦解,良贱制受到强烈冲击,从而为贱口奴婢的解放开辟道路。大动荡之后,社会各阶级被重新组合,形成新的阶级结构,大量奴婢成为自由人。奴婢来源逐渐枯竭,导致奴婢市场萎缩。相反,雇佣市场却随之扩大。许多失去生产资料的贫困良人出卖劳动力,与雇主结成契约关系,从事原来贱民所从事的职业。但是奴婢制并没有立即随着门阀世族的消亡而立即消失。北宋时期,还存在有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良贱制度的消亡,确切地说是在南宋时期。宋代违法略卖的奴婢,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贱民。原先贱口奴婢所从事的家内服役者的职业仍然存在,由于良贱之别的观念不可能随着良贱制度的消失而立即消失,这一职业的后来承担者,在民间仍然被当作贱口奴婢看待。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在两宋不同时期因良贱制度的存亡而有所变化。宋代奴婢受其在日常生活中实际谋生方式的制约,具有职业身份的低贱性,因“主仆名分”的影响,依附于雇主,没有自主权,与雇主发生法律纠纷时,以家族同居法处置,法律上与雇主仍处于不平等地位。

在北宋,奴婢实际是由贱口奴婢和良口奴婢组成的混和体。作为贱口的奴婢,依然是律比畜产,被当作家庭财产与杂畜、货物同处一列。在贱口奴婢之外,普遍存在良口奴婢,他们来源于生活贫困的良人。他们以缔结契约的方式,与雇主结成雇佣关系。相对于唐代的奴婢,宋代奴婢地位的提高主要是由于其成分的变化所致,即良人奴婢化的结果。在良贱制受到冲击后,原来旧的针对贱口奴婢的法律无法适用于新的良口奴婢。掌握了政权的官僚地主阶级通过立法。对调整后的阶级结构中的雇佣劳动者的法律地位重新给予定位。天禧三年对雇主伤害良口奴婢的立法,是宋代地主阶级在新形势下首次作出的,这一立法正式将雇佣奴婢之法纳人家族同居法范围。此后随着贱口奴婢的消失,宋雇佣奴婢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高。宋代有关奴婢法律地位的立法,与佃客法律地位的确定,①是唐宋变革的重要内容。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重新调整过程的完结,下限应该是在南宋,标志是法律意义上的贱口奴婢的彻底消失。

在人类文明史上,各民族的发展由于各自文化、地理、气候等因素的不同而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唐宋之际,奴婢身份的提高过程,确实是一个雇佣契约关系的发展过程。人身依附关系与雇佣契约关系,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然而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宗法家族主义的顽固性,家族与国家,“二者互渗、互补,构成一个完整的封闭系统”,“这就造成身份意识的高度发达:身份逸出了家族的范围,成为社会关系方面的基本要素”。②中国古代契约化过程带有浓烈的身份制残余。在契约关系下,官僚地主阶级用以束缚农民阶级的“主仆名分”,乃是宗法家族主义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嬗变后的顽强体现。日本部分唐宋变革论学者将宋代作为中国“近世”社会的开端,他们固然看到了唐宋时期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的减弱,契约关系的普遍确立等现象。但他们的观点显然是以欧洲古代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化模式为依据的。“他们把欧洲社会当作历史发展的唯一基准,把跟欧洲社会的距离作为衡量历史发展的尺度”。③就唐宋之际的变化而言,虽然宋代社会已经显露出某些欧洲近代社会才有的现象,但其距真正意义上的近代社会还很遥远,远远没有达到英国学者梅因所论述的欧洲古代社会向近代社会运动过程中发生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质的变化。④换言之,并没有发生社会形态的根本变化。正如中国学者所指出的,唐宋时期的变革与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形态的变革相比,“至多只能算是一个小变革”。⑤因此,那种试图用欧洲发展的理论模式来解释中国唐宋变革的研究不能不陷入困境。日本学者宫泽知之在《战后日本的中国史论争》一书中论述道:“在战后中国史研究中,唐宋变革研究与封建制问题密切相关。封建制问题占据了理解世界史基本法则的核心位置……然而这一基本法则在唐宋变革研究中并未能成功地得到适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学术界出现了一种多系发展说的研究新倾向,研究者“力求把中国社会理解为与西方不同的社会发展形态”。⑥

毫无疑问,只有立足于中国传统社会发展的内在因素,才能真正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形态。对宋代奴婢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唐宋变革时期的社会,有助于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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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朱瑞熙《宋代佃客法律地位再探讨》,《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

② 梁治平:《“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关系的革命》,《读书》1986年第6期,第27页。

③ 鹤见尚弘:《日本史学界的中国封建社会论》,栾成显译,《中国史研究动态》1986年第7期。

④ 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96—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