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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

时间:2023-01-31 1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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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应风景旅游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绿化活动和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化工程的功能以及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树木、花草的科学技术研究,培育优良品种,适应城市绿化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各种公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居住区配套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防护绿地市管行道;风景林地。

本条例所称的现有绿地,是指已建成的绿地以及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待建绿地。规划绿地是指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规划用地。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员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城市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并要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任务。

城市居民应负责搞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六条对城市绿化和绿地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检举揭发破坏城市绿化、保护树木、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及管护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所属街道及辖区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总体目标,并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居住区级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人均1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人均0.5平方米;

(二)旧城改造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25%,其中居住区级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0.7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人均0.5平方米,组团织不得低于人均0.25平方米;

(三)旧城区干道两侧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业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位公共建筑,绿地率不得低于15%;

(四)一般工厂、仓储设施、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敬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专业性市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

(五)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厂区生或区之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

(六)学校、疗疗养、医院、部队营区、机关团体、公共化设施、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建筑物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商业楼不得低于30%,商住综合楼不得低于20%;

(七)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建设工程项目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的,应提高15个百分点,在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建设的,应提高5个百分点:前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建设工程是旧城改造建设,且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网保护区外的,可降低5个百分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不得低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指标。

第十条除城市道路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外,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确因建设工程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绿地率低于第九条规定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以内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易地建设与配套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无法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化补偿费应当包括应建绿地不足部分的土地费用以及绿化工程建设费用和5年绿化养护费用。

第十一条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保持合理的间距,确保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建设工程项目定点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第九条的规定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按第九条规定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绿化工程设计。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三条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发动群众在公共绿地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山林,按山林定权发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投资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四)城市住宅小区列入配套项目种植的树木,归业主所有;

(五)城市私人庭园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庭园土地被国家划拨、出让给他人使用时,其树木技有关规定作价处理,或由树木所有人移植。

第十五条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迁移,都要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或迁移树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砍伐、迁移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应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承担砍伐或迁移的人工费、运输费及补偿绿化费。凡砍伐后不能进行绿化的,须赔偿树木损失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绿地和修剪树木。当管线建设需要修剪或挖掘树木时,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十八条百年以上的树木或稀有、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严禁砍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要统一建立档案和标志,加强养护管理。在各单位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各单位和居民管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定期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在有古树名木生长的区域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征用土地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注意保护古树名木,并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避让或保护措施,不得任意修技,伤根及迁移。

第二十条现何单位和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任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因建设工程无法避让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现有绿地的,除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需要外,应就近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绿地的,经批准后,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占用现有绿地的,需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借用现有绿地的,应当先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现有绿地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借用单位应当在借用期满后的3个月内负责恢复原状,逾期不能恢复原状的,可按擅自占用现有绿地论处。

第二十一条临时绿地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绿地内不得毁损花木、排放污物、堆放货物、挖沙取石、倾倒废弃物、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垦种菜,不得擅自设置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摊点。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园林绿地的管理制度,保证树木花草茂盛、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要做好对风灾、雪灾、水灾、旱灾、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防御、救护工作,做好树木花草特别是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和养护费,除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外,还应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二十五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在物业管理经费中列支,具体标被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各单位范围内及门前包干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鼓励单位、个人认养绿地。

第二十六条在杭各单位凡未按规定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费,具体标难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收缴的绿化费,应专款用于城市绿化。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完成本单位内的绿地建设。凡有条件绿化而未达到绿化标准的单位,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完成期限。超过期限仍末完成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及绿化延误费,并负责代为绿化。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毕后6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对所取得的地块实施临时绿化。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条例收取的有关绿化费用,应当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栓钉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剥刮树皮等严重影响树木生长的,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绿地内擅自制草、采沙、取土取石的,排放污物倾倒废弃物、堆放货物有损绿地的,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开种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围圈树木妨碍树木生长的,擅自在绿地内设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擅自占用现有绿地,擅自迁移、砍伐、毁坏树木或毁坏绿化设施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树木价和绿化设施价2至10倍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毁坏古树名木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的,除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未按时绿化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完成,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拒不缴纳绿化建设费用的,应处以绿化建设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地指标不符合规定,又不按规定补建绿地或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的,应处以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三)绿化工程未达到绿化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完成,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对破坏树木和绿地的,对拒绝或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管护任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外,同时处罚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第2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3篇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城市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城市绿化建设及管理;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区以外的城市绿化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林业、发改、公安、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细则。

镇(街)、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率,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必须符合《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上述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各类开发区、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各类开发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进行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三十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一百米。

(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各类开发区绿地、居民住宅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各类开发区、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一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无相应资质证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规划、设计,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民住宅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其用地红线图及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并将配套绿化标准审批、绿化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审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比例达不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新建工程项目确因实际情况,配套绿化用地比例未能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可参照上述规定交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以及主、次干道、内街巷道的绿地绿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区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四)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两侧绿化用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七)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签订认养协议。

认养人应对范围内的树木花草进行松土、浇水、施肥,修剪、除杂草、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城市绿化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公共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面积同质量的绿化地和费用。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化。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打钉、缠绕绳索和悬挂重物;

(二)在树脚、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穿行绿篱;

(三)擅自修剪枝条、折枝、采花摘果、晾晒物品;

(四)在绿地上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

(五)向城市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弃置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内的树木,属该单位所有;

(四)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属集体或个人所有;

(五)居民住宅区绿地内的树木,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六)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审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合理的补偿费用。砍伐树木必须补植,砍一栽三,确保成活。

第二十七条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城市绿化负有保护责任,施工时,必须设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避免城市绿化受到损害。因施工活动而损害城市绿化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恢复或赔偿。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九条城市中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或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属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超越、滥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4篇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种植和养护。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房管、环保、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年龄男11—60岁、女11—55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特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注重净化城市环境,美化市容街景,协调城市色彩,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十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都应当把绿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市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市区面积的30%以上。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苗圃用地要逐步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城市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发展垂直绿化。

第十一条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住宅小区不低于30%;

(二)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三)大专院校、部队、医院、宾馆、疗养院、休养所、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

(四)工厂及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五)生产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0%,并按有关规定设立防护林带;

(六)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市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无法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统一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各单位和住宅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第十四条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按1-3%的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再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已使用的楼房周围的绿化,也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对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章城市绿化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维护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道路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三)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内绿地的绿化,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绿化专业队伍的作用,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预测和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的繁茂生长。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经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缴纳绿地占用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河截溪、挖坑、采石、取土、设置垃圾堆场;

(二)堆放物料、沙石,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五)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住宅小区的树木,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四)在单位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由单位组织职工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产权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五条城市内所有树木,不分权属,一律禁止滥砍乱伐。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养护措施,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

在发生水灾、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公用事业、通信、供电、水利、铁路、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或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并于事发3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或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绿地和公园门前范围内设照像、饮食、小卖部等服务点,须在指定地点营业,服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其管理单位应及时砍伐更新: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通信、供电和人身、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安全的;

(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树、折枝、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暂行规定》有关内容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第二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按照规定参加植树和履行其他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三条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四条县建设局和县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滦南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重点地段应当做出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建设局组织实施。县建设局每年年初提出绿化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

㈠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㈡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㈢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不低于35%;

㈣工业项目不低于15%。

第六条城市绿化项目,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按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实施监理和验收。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标准的,经县建设局审核,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征收缺少绿化面积的异地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城区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250元异地绿化补偿费;地处建制镇所在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150元异地绿化补偿费,并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第九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投资比例应当占工程土建投资的1%--5%。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实施。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县建设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管理单位。

第十条凡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砍伐或移植。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经县建设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必须按照砍伐一株补栽三株的规定,制定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的养护措施,保证成活3年,由县建设局监督实施。没有能力补栽树木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委托城市绿化部门代为补栽,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经批准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申请单位应当向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树木补偿费。

第十一条未经县建设局批准,不得在公园、公共绿地设置广告牌匾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⑴损毁绿地、树木以及园林绿化设施的;

⑵在树冠下设置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摊点;

⑶就树盖房,以树承重或者围圈树木;

⑷在树上拴牲畜,剥树皮、挖树根;

⑸未经批准修剪树木;

⑹钉、刻、划、拴、攀折树木;

⑺穿行绿篱,践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实;

⑻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废弃物;

⑼在绿地内未经批准搭棚建房、摆摊设点、停车、堆放物品;

⑽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⑾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县建设局协商确定保护措施。确需处理树木、绿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建设局批准后,由绿化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经费和树木、绿地补偿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允许后可作紧急处理,并及时向县建设局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应当登记造册、编号、建档、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县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沿街单位和个人应认真落实“门前三包”的规定,做好门前绿化工作,并维护门前绿化及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予以处罚:

㈠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不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处应缴补偿费3%--5%的罚款;

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完成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由县建设局组织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绿化费用2倍的罚款;

㈢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树的3倍补种,不按规定补种,或者补种达不到要求的,由建设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被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罚款;擅自移植的,处每株树木价值2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㈣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迁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迁出的,由建设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㈤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给予明确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建设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和生态建设需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市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确定绿线。**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市域范围的县城、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第十条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应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理措施,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园林式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40%,其中园林式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2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应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园林景观路按红线宽度的1/2规划建设,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其他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六)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城市的绿化规划编制,负责城市工程建设绿化方案的审核,并对建设项目绿化部分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审批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划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并到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审建设工程绿化方案,提交有关图纸和资料,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查合格者,加盖“绿色图章”。

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要与该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图纸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把关,对未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建设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施工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或无绿化资质施工的行为。对绿化工程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控制、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违法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管理人员、、、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7篇

今年是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25周年,也是我市的第12个绿化年。今天,我们召开绿化工作会议,主要目的就是认真贯彻《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全面总结20****年的造林绿化工作,表彰奖励造林绿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安排部署今冬明春的造林绿化工作,进一步动员全市人民积极投入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刚才,成东同志总结了今年的造林绿化工作、并安排部署了今冬明春的绿化任务,王铁同志也对今冬明春农村的造林绿化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刘斌同志宣读了《****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暂行办法》,酒钢贵友公司和404总公司作了大会发言,希望大家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同时,会议表彰了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这些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事迹真实生动、感人至深,突出反映了近年来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大搞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向戈壁要绿洲,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鲜活事例。希望各部门和全市人民都要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在全市绿化事业中多做贡献。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总结经验,坚定信心,进一步提高对搞好绿化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全市绿化工作会议精神,广泛宣传发动,积极组织协调,认真督促检查,园林绿化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是全民义务植树有了新的进展。全市动员、全民参与已成为我市绿化的一大特色。一年来,各单位、各部门义务植树的形式不断创新,活力不断增强,成效不断提高,全市有124家单位按时完成了义务绿化任务,共拉运土方22万立方米。特别是种植、营造“纪念林”成为风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嘉单位和部队官兵积极投身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相继建成了“政协委员林”、“双拥林”、“武警林”、“消防林”等纪念林地,全民义务植树运动逐渐向纵深推进。

二是重点工程建设有了新的进展。20****年,完成了9条新建道路的绿化任务,完成了东湖生态旅游景区、森林公园三期绿化和312国道、核城路、明珠路、大唐路4条绿化景观带的建设任务,改造完善了迎宾湖园区的绿化布局和管网设施。三镇积极开展退耕还林、荒滩育林工作,完成人工造林面积213公顷。

三是城市绿化建设有了新的发展。20****年,全市新增绿地面积78.6公顷,建城区绿化覆盖面积达到了1244.6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保持在16平方米,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提高了1.1和1个百分点,达到了30.9%和32.5%。园林化单位、小区创建活动取得了新的成效,园林绿化规模化种植的效应初步显现,城市景区、广场、游园、转盘等处的立体绿化、图案绿化效果明显,引种驯化工作有了新的突破,花卉培育规模不断扩大,全年共出圃花卉35.4万盆。城市绿化的快速发展改善了人居环境。

四是单位绿化工作有了新的推进。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绿化工作,社会绿化意识不断增强,绿化任务如期完成。特别是酒钢公司在积极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同时,认真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制,大力实施厂区、矿区、居民小区绿化美化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被全国绿化委员会授予“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荣誉称号。四0四生活基地绿化工程建设进展顺利,三北防护林、农田防护林和人工治沙任务全面完成。驻嘉部队在坚持不懈地支援地方造林绿化的同时,积极开展绿色营区建设。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高度重视生态建设的结果,是全市各级干部群众不懈努力和共同奋斗的结果,也是园林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辛勤劳动和长期奉献的结果。实践证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动员全市人民植树造林,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全市造林绿化战线的同志们致以亲切的问候,向所有关心支持造林绿化事业的各界人士表示真挚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造林绿化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生态环境依然十分脆弱,园林绿化工作与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治理改善生态环境的力度需要不断加大。二是作为城市绿化系统基础细胞的庭院绿化,存在总量不达标、发展不平衡、管理不规范、绿化档次低等问题,是目前制约全市绿化工作快速发展的瓶颈问题。今年9月份,我们召开了全市庭院绿化工作现场会,专题研究了庭院绿化工作。从总体情况来看,全市单位庭院绿地率为15%,占全市绿化总面积的7.9%,其中: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的单位只有23家,仅占单位总数的10.7%,与园林城市的相关指标差距较大。三是随着造林绿化的快速发展,绿化成果保护的任务越来越重,个别地方毁林、毁绿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树种选择、配置还不尽合理,整体生态效能、抗病能力较弱;城区部分绿地乔、灌、草比例不合理,景观效果不理想。五是个别单位领导对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任务落实不彻底,今年仍有12家单位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这些问题,影响了我市造林绿化事业的发展,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造林绿化,既是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美化生活、提高人居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关键措施,还是保障农业、富裕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对我市这样一个生态脆弱的戈壁城市来说,搞好园林绿化工作既是推进城乡一体化、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更是实现“两个率先”目标、构建“和谐****”的迫切需要。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级各部门必须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造林绿化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城乡绿化、园林绿化工作摆到事关全局的高度来安排,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到全民义务绿化活动中来,努力推进造林绿化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加快推进园林绿化工作

今冬明春,全市造林绿化工作要以《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实施为契机,以建设园林城市为目标,以绿化工程建设为基础,以庭院绿化为重点,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共同参与,大搞绿化,努力使我市城市绿化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1、加强全民义务植树的组织落实。要抓住《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开始实施的有利时机,抓紧制定绿化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推动绿化工作的长效机制,依法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要充分发挥各单位、各部门在绿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行登记考核制度,把义务植树任务落到实处。要拓宽渠道、创新形式,积极开展绿地认建认养、门前“三包”、植纪念树、种纪念林等活动,方便群众履行植树义务。《今冬明春造林绿化工作安排意见》已对义务植树任务进行了安排部署,绿委办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深入开展。

2、加强庭院绿化建设。要从规划入手抓好庭院绿化,规划、建设、城管、园林等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绿色图章制度,使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紧密联系,确保各类建设工程与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建立庭院绿化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我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庭院绿化建设。要加强对新建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化规划审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许开工,形成城市绿化与城市规划建设的良性互动。要重点抓好四0四总公司、八0三电厂生活基地绿化建设工程,完成绿化面积32公顷。绿委办要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实施见缝插绿工程,对绿化不达标的单位要限期达标。要持续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达标小区的评选表彰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的绿量普及率,引导庭院、小区绿化向着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的方向发展。

3、加强农村造林绿化工作。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大力发展经济林等特色产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要与改善农村生态状况和人居环境相结合,加强村“四旁”植树,改善村容村貌。要以各镇、村、组道路绿化为连接,以退耕还林建设为基础,切实改变城乡结合部的绿化面貌,重点抓好村组道路绿化建设,继续实施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大力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构筑粮食稳产高产的生态安全屏障,建成防护林1000亩。要在全市农村开展“绿色家园”创建活动,倡导农民植绿、护绿、爱绿的绿化文明理念,引导农民通过造林绿化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进程。

4、加强重点绿化工程建设。重点绿化工程是全市绿化的骨干工程,要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加强科学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成效。要在北干渠景观带、东湖湖心岛绿化、312国道景观带二期绿化和文化南路等城市道路绿化建设中,坚持高起点规划设计、高标准种植管理的原则,力求花草树木的实用功能和美化功能的有机统一,有选择的进行立体、图案绿化美化,在色彩、造型,变化、艺术性等方面做文章、花力气,不断提高我市的绿化品位和水平。同时要扩大育花基地规模,提高盆花上街的水平。迎宾路、新华路等重点道路的临街单位要在门口摆放鲜花,更好地美化城市。

5、加强单位绿化工作。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各系统在国土绿化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行各业抓绿化的良好局面。酒钢公司要重点抓好冶金厂区、北区人工湖、渣厂南侧空地和环厂道路绿化建设工程,继续完善厂区、葡萄园防风林体系。铁路地区、中核四0四总公司、大唐八0三电厂及各企事业单位、驻嘉单位要在完成本部门庭院绿化的同时,积极参与全市绿化工作,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农林部门要继续抓好农村绿化工作,切实保护好农田防护林体系。城建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坚持绿化生态与景观效果并重,坚持绿化建设与管护并重,更加注重绿化贴近自然化,更加注重城乡绿化一体化。各部门、单位要经常性地开展建设林地、绿地活动。组织鼓励社会单位、个人通过共建、捐建、认养、认管、冠名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通过社会的共同参与,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真正使造绿成为义务,爱绿成为时尚,护绿成为责任。

6、加强造林绿化成果的管护。严格执法、依法管绿、依法治绿,是加强绿化管理、巩固绿化成果、推动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园林部门要采取更加严格有效的措施,宣传普及园林绿化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城市绿化执法力度,对绿地面积不达标或不按规划进行绿化的建设单位,以及对毁绿、占绿、破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违法行为,及时从严查处,强化保护措施,切实扩大绿地面积。要做好林木和绿地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严密防范外来有害生物,降低自然灾害对造林绿化成果的危害,巩固绿化成果。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确保全市造林绿化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突出“以人为本,共建绿色家园”这个主题,树立“绿化为人人,人人搞绿化”的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努力把我市的绿化工作推向又快又好发展的新阶段。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各项绿化任务落到实处。城市绿化是环境生态化、城市现代化、社会文明化的集中体现,做好绿化工作是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要义不容辞的履行好这项职责。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造林绿化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加快造林绿化、加强生态建设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落实义务绿化任务,主要领导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做到认识到位、政策到位、措施到位。要认真落实部门绿化分工负责制,高标准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绿化工作。

2、加强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全市参与绿化建设的良好局面。城建、国土、规划、财政、农林、水利、交通等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城市绿化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绿化工作,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设、公安、工商和城区工作办在做好各自区域绿化工作的同时,要全面完成义务植树绿化以资代劳费的收缴工作。园林局作为我市绿化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组织、督促、检查的职责,加强调查研究,拟定绿化目标,制定措施办法,落实绿化任务,积极引导园林绿化工作向着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迈进。

3、广泛动员,凝聚力量,形成全民动手搞绿化的强大合力。要结合《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宣传工作,深入宣传全民义务植树的公益性、义务性和法定性,使适龄公民都能真正认识到义务植树是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开辟专题专栏,宣传先进典型,宣传城市园林绿化法规,特别要大力宣传《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使全民绿化活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对那些在绿化工作中态度不积极、行动不力,或以各种借口推诿扯皮,没有完成义务绿化任务的单位要曝光批评,并进行相应的处罚。要大造声势,发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全民义务植树的大会战之中,在全市迅速掀起一个绿化、美化家园的新。今冬明春全民义务绿化工作已经作了安排部署,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希望各单位按照分解的任务,深入宣传,广泛动员,进一步振奋精神,狠抓落实,既快又好地全面完成各项绿化任务。

第8篇

开展五城同创,共建美好家园

各位领导、同志们:

刚才,_市长作了关于“五城同创”的工作动员报告,我们深受启发和鼓舞,同时也倍感责任重大。作为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的牵头单位,我们建设部门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市创建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五城同创的总体目标,重点突出省级园林城市创建,立足现有基础,找准薄弱环节,组织重点突破,本着“一年打基础,两年见成效,三年保达标”原则,用三年时间,重点建设,迎头赶上,确保于2008年实现省级园林城市创建目标。

一、统一思想,振奋精神,迅速掀起创建。

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建设优美环境、塑造城市品牌形象一直都是我们建设部门不懈的追求,我们城乡建设人将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细化责任;进一步坚定信心,激励斗志,鼓足干劲;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全力以赴抓落实,千方百计破难题,密切配合搞同创,严格要求促成效,切实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责任落实和工作落实,全面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推进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投身创建,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抓好创建,以只争朝夕,志在必得的工作作风落实创建。

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着力营造创建氛围

创建省级园林城市,需要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全市人民的参与和支持,我们将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城市绿化的政策法规,使创建工作成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活动,逐步建立全民植树机制,倡导全民造绿,通过单位绿化、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和滨河绿化,形成全社会参与园林绿化建设浓厚氛围。围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目标,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使全市上下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创建合力。

三、精心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城市绿化品位。

坚持以规划为龙头,用发展的眼光,科学地规划园林城市的建设规模、标准和特色,科学地确立绿化建设时序。围绕“完善城市功能,美化人居环境,塑造山水景观,提升城市品位”的这一主题,加快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化体系;围绕我市的城市特色和城市风格,积极打造水乡特色园林城市,突出“水”的灵气,彰显“绿”的生气,提升“文化”内涵,改善“人居”环境。尽快出台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划定绿线范围,把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作为绿化建设和执法管理的依据,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更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切实保证绿化按规划建设。

四、突出重点,攻克难点,全面促进绿化达标。

针对我市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品位不高、居住区绿地和单位庭院绿地偏少、城市绿化整体发展不平衡等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措施,按照序时进度,逐年稳步推进,切实增加绿化用地,扩大绿化区域,提高绿化水平。一是抓好公共绿地建设,结合老城区改造、新区建设和乌巾荡风景区开发,大面积增加公共绿地,满足总量要求,提高城市绿化三大指标水平,确保于2008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9、绿地率达到34、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于8平方米;二是加快建设一批上规模、高质量的城市各类公园,使市民出行就能步入公共绿色空间;三是进一步抓好市区道路和河道绿化,建成一批道路绿化带、景观路,使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逐步实现“春季繁花,夏荫浓绿,秋季色叶,冬阳落地”四季变化的绿地植物景观。四是继续实施好居住区绿化和单位绿化,新建居住小区必须留足绿化面积,并辟休息活动的园地;五是积极督促单位和广大市民搞好庭院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墙面绿化和室内绿化,大力发展垂直绿化和立体绿化,不断开拓绿化空间和视野,提高景观效果;六是高度重视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建设,切实保护好古树名木。

五、依法行政,强化管理,努力保护绿化成果

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兴化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认真把好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化配套审核关,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加大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取力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方案审查,完善管理和施工验收制度,加强城市绿化的全程跟踪监察,促使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的全面落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对任意侵占绿地、非法砍伐、破坏绿化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按照“管养分离、市场化运作”的要求,不断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的改革力度,努力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水平。

六、多方筹资,加大投入,形成多元投入机制

创建省级园林城市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要逐步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各方筹资为辅的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体系,突破园林绿化建设由政府包办的模式,对有收益的园林建设项目,努力开辟和扩大利用融

资渠道,通过合资、合作等市场运作的形式多方筹集建设资金,通过宣传和引导,鼓励动员工商企业、苗木生产大户发展城市苗木基地,特别是结合城市生态建设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建设大型苗木基地和防护林。

各位领导、同志们,“五城同创”工作已拉开了序幕,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创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动员大会的精神和要求,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为全市五城同创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园林城市创建表态发言》来源于,欢迎阅读园林城市创建表态发言。

资渠道,通过合资、合作等市场运作的形式多方筹集建设资金,通过宣传和引导,鼓励动员工商企业、苗木生产大户发展城市苗木基地,特别是结合城市生态建设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建设大型苗木基地和防护林。

第9篇

关键词:重视小区绿化改善生态环境

1.小区绿化的意义

1.1.生态建设的需要

随着科学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对生态平衡与环境状况日趋重视,而小区的绿化与人们的生活有着直接的关系,绿色植物的除尘、消音、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等是人们所熟知的。应用绿色植物这种调节生态系统平衡的生理机制决定了它具有最佳的调节生态系统的功能。使小区内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城市的生态平衡得到保障。

1.2.环境建设需要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而环境的变化就是要满足人们对这种精神生活的需求,环境美化是绿化的直观效果。创造出形、色、质更为协调的环境,使人更感到富有韵律,置身于美的环境之中,得到美的享受。

1.3.创建“园林城区”的需要

城市绿化建设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现代化大都市的重要标志是高效益的经济活动、高质量的生态环境、高效率的基础设施、高水平的生活质量、高度灵活配套的社会协作和服务体系。

2.小区绿化的实施

2.1.重视绿化,统一规划。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提高小区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明确规划设计指导思想。

2.2.环境设计与建筑设计同步。在规划设计时考虑各类建筑平面、立面、色彩和风格,并对整体环境空间、绿化、小品、主要景观进行同步设计,统一领导,保证规划设计的全面实施,小区整体环境将得到可靠的保证。

2.3.进一步提高小区绿化设计质量

2.3.1.重视利用自然因素,使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协调统一。

小区环境设计要重视利用各地不同的自然因素,使之与小区道路骨架,建筑体众布局,绿化和空间序列设计协调。

2.3.2.重视宣传空间环境设计的实用性。

各类空间有不同的功能。活动空间是供居民进行各种活动的场地,静止空间是供居民室外休息、交往、观赏用的空间,常与各级绿地结合设置,有的可在院落绿化或组团绿地中。

2.3.3.重视室外空间层次的划分和空间序列的完整性。

从小区主要入口处起作为前导空间,并设小区标志,并以中心绿地或一组园林小品作为对景。从前导空间至空间序列的中心,公共空间成为小区环境的精华所在,是居民交往活动、观赏、消闲的中心地带,更要注意环境设计的科学性、艺术性的高度统一,使整个小区的空间序列更为完整。

2.3.4.小区绿化设计要以绿为主,科学性和艺术性高度统一。

2.4.施工与受理

设计方案必须有施工,才能保证成为现实,每个环节都要按设计施工的要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城市绿化条例》使绿地环境受理纳入法制轨道。

3.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几点建议

3.1.有关部门应依据《绿化管理条例》制定相应的居民住宅小区绿化管理细则,这样便于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细则实施管理。

3.2.居民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遵照城市绿地规划,按照设计图纸建设小区绿地,确保绿化覆盖率指标。

3.3.各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绿化专业人员,实施对小区内的绿地日常养护管理。

3.4.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居民住宅小区绿化管理的检查力度。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

3.5.由有关部门制定小区绿化养护管理经费的筹措办法,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专款专用。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挪作他用。

相信通过上述措施及建议的实施,小区绿化的状况将会有所改观。

参考文献:

[1]坚持生态立县提升生态文明――“甘肃绿化模范县”华池县国土绿化先进事迹[J]。甘肃林业,2010,(3)。

第10篇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绿地,指城市规划区内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闭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组织开展园林科研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在建园林绿化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已建城市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发改、财政、规划和建设、国土、林业、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旅游、宗教、文化等风景名胜地及各种自然景观的园林绿化工作,在其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接受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城市重要景观区、城市主干道、大型公共建筑门前、小区院内的居住区绿化应体现城市园林艺术性,并突出地方特色。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具备条件的单位都应进行垂直绿化,提倡在工程建设中利用地形进行护坡绿化。

第十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城市绿化的义务。

鼓励单位、公民栽植纪念树和纪念林,认养绿地,并挂牌或冠名。

第十一条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维护必须按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经依法批准后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和城市绿化规划,确需改变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满或占用期间城市绿化需要时,占用单位、个人必须腾退占用的绿化用地。

第十五条积极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凡生态公益型园林和社会资金建设的绿化项目,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依法减免各种费用。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扩建、改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居住区改造、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旧居住区改造、工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城市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机关、团体、文教、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新建学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七)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区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八)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改建的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要逐步实现园林绿化资源的全社会共享。大力推进城郊大环境绿化,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一般按每侧30—50米进行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由财政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和公园绿地的新建、改造等工程,应当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规划,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施工。基建工程竣工后,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完成绿化工程。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的第一个植树季节内,必须完成绿化种植任务,对未完成任务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对限期内不能完成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组织绿化专业队伍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规定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比例建设附属绿地。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建设、管护资金来源:

(一)由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园绿地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负责建设、管护的防护绿地等城市园林绿地,由同级财政从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绿化资金中拨付。

(二)属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综合开发工程配套的绿化项目,由改造和开发单位负责,并根据有关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列支所需的园林绿化建设费。

(三)属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内的绿化项目,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四)属本条(一)(二)(三)项外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绿化项目由权属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二)附属绿地由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开发单位负责建设。

(四)江河两岸管护区、湖泊周围的绿化,属于河道、湖泊主管机关管理范围的由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属于城市公共绿地、市政道路的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江河、湖泊所在的镇、街道办事处协助实施。

(五)风景名胜旅游区的绿化,由主管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绿化建设的需要,组织生产绿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城市园林绿化苗木生产基地。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设区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

城市绿化如需引进种苗,种苗必须按规定经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二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兴建或捐资、助资兴建营利性的或非营利性的城市公园绿化。

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已移交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的城市园林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未移交的由各产权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

(二)各单位的附属绿地,由责任单位负责日常养护管理。

(三)居民小区内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居住区内的居民负责日常维护。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五)开发区按规划已建成的绿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地养护单位应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做好其责任范围内城市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害)虫防治等养护工作和保洁工作。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钉、拴、刻划、攀折树木,穿越绿篱。

(二)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籽、果实、割草等。

(三)堆放、晾晒、抛撒物品。

(四)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搭棚建房,拴牲畜,圈围树木,停放车辆。

(六)焚烧物品,燃放鞭炮,放火等。

(七)随意取土、挖砂、采石、筑坟等。

(八)其他损坏树木、损害景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城市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建册、建档、编号、挂牌。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城市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养护,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负责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损毁、砍伐、移栽城市古树名木,因城市古树名木危及安全确需迁移时,按下列规定进行报批。

(一)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各相关单位、部门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查勘审核后,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各相关单位、部门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因建设和树木抚育更新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须按规定报批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在规划设计前,必须核实原有植被状态予以保护,确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应当在报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一并报批。

第三十三条下列树木严格控制砍伐:

(一)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区及防护绿地的树木。

(二)城市干道行道树。

(三)具有景观价值的树木。

(四)胸径在三十厘米以上的树木。

第三十四条因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需按规定赔偿绿地权属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树木自然生长影响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主管单位应向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树木的养护单位按照兼顾树木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的原则限期修剪、处理,修剪费用由线路主管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因不可抗力或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倒的,养护单位应及时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必须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园绿地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11篇

关键词:生态性城市;建设规划;绿化;简析

1 生态性城市建设概述

生态城市是建立在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更深刻认识基础上的新的文化观,是按照生态学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自然协调发展的新型社会关系,是有效的利用环境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生态城市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人与生物圈(MAB)”计划研究过程中提出来的,这一崭新的城市概念和发展模式一经提出,就得到了全球的广泛关注和响应。标志着人类社会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型的开始。“生态城市”概念以反对环境污染、追求优美的自然环境为起点,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其概念与内涵也在不断扩展。生态文明城市不仅涉及城市的自然生态系统,如空气、水体、土地、绿化、森林、动植物、能源和其他矿产资源等,也涉及城市的人工环境系统、经济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它是一个以人的行为为主导、自然环境系统为依托、资源流动为命脉、社会体制为经络的"社会-经济-文化-自然"的复合系统。从城市经济系统来看,既要能保证经济的持续增长,更要保证经济增长的质量,即要有合理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生产布局,使城市的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协调发展。生态城市要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这不仅指足够的粮食和良好的营养,也包括住房、供水、卫生、能源消费等在内的舒适方便的生活环境。城市规模要同城市地域空间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供给条件相适应。生态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摒弃了人类自我中心思想,按照尊重自然、人与自然相和谐的要求赋予文化以生态建设的含义。一切文化活动包括指导我们进行生态环境创造的一切思想、方法、组织、规划等意识和行为都必须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生态文明城市具有和谐性,不仅反映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回归自然、贴近自然,自然融于城市,更重要的是在人与人关系上。现在人类活动促进了经济增长,却没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同步发展,生态城市是营造满足人类自身进化需求的环境,充满人情味,文化气息浓郁,拥有强有力的互帮互助的群体,富有生机与活力,生态文明城市不是一个用自然绿色点缀而僵死的人居环境,而是关心人、陶冶人的"爱的器官",文化是生态城市最重要的功能,文化个性和文化魅力是生态城市的灵魂。

2 生态性城市建设中的规划与绿化简析

2.1生态性城市规划简析

城市生态系统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其生命支持系统的活力,包括区域生态基础设施(光、热、水、气候、土壤、生物等)的承载力、生态服务功能的强弱、物质代谢链的闭合与滞竭程度,以及景观生态的时、空、量等的整合性。 生态性城市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水资源利用。在城市的市区需开发各种节水技术节约用水;雨、污水分流,建设储蓄雨水的设施,路面采用不含锌的材料,下水道口采取隔油措施等。并通过湿地等进行自然净化。郊区中需保护农田灌溉水;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禽畜牧场污染,在饮用水源地退耕还林;集中居民用地以更有效地建设、利用水处理设施。(2)能源规划。城市建设中需节约能源,建筑物充分利用阳光,开发密封性能好的材料,使用节能电器等;开发永续能源和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制气。能源利用的最终方式是电和氢,气使污染达到最小。(3)合理的交通规划和发展。发展电车和氢气车,使用电力或清洁燃料;市中心和居民区限制燃油汽车通行;保留特种车辆的紧急通道。通过集中城市化、提高货运费用、发展耐用物品来减少交通需求;提高交通用地的利用效率;发展船运和铁路运输等。(4)绿地系统。打破城郊界限,扩大城市生态系统的范围,努力增加绿化量,提高城市绿地率、覆盖率和人均绿地面积,调控好公共绿地均匀度,充分考虑绿地系统规划对城市生态环境和绿地游憩的影响;通过合理布局绿地以减少汽车尾气、烟尘等环境污染;考虑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为生物栖境和迁移通道预留空间。(5)人居环境。城市的表现形式是社区的格局、形态,人作为复合生态系统的主体,其日常活动对城市生态系统的好坏起着重要作用。因此生态城市规划中强调社区建设,创造和谐优美的人居环境。(6)生态建筑。开发各种节水、节能生态建筑技术,建筑设计中开发利用太阳能,采用自然通风,使用无污染材料,增加居住环境的健康性和舒适性;减少建筑对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广泛利用屋顶、墙面、广场等立体植被,增加城市氧气产生量;区内广场、道路采用生态化的“绿色道路”,如用带孔隙的地砖铺地,孔隙内种植绿草,增加地面透水性,降低地表径流。强调历史文化的延续,突出多样性的人文景观。(7)生态产业规划。生态产业是按生态经济原理和知识经济规律组织起来的基于生态系统承载能力,具有高效的经济过程及和谐的生态功能的网络型、进化型产业。它通过2个或2 个以上的生产体系之间的系统耦合,使物质、能量能多级利用、高效产出,资源、环境能系统开发、持续利用。生态产业注重改变生产工艺,合理选择生产模式。循环生产模式能使生产过程中向环境排放的物质减少到最低程度,实现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

2.2 生态性城市绿化简析

生态性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科学化主要标志,在绿化规划和建设中需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依法建立绿化经济体系。 由于城市绿化经济的三重性,要保证其健康发展,根据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绿化事业发展的新阶段,增加“依法治绿”的迫切性,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园林经济体系。如文物法、规划法、绿化条例、风景管理条例、第三产业政策等,以及地方园林保护条例、绿化条例、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等,以确保园林绿化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2)城市绿化发展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城市绿化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旅游资源,对社会资本充满了吸引力。在城市园林工程建设上政府可建立园林建设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开放银行信贷政策,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措施,加速城市园林景区的开发建设。政府财政可与银行联手建立城市园林建设的绿色通道和园林建设单位的信用档案,加强对园林专项资金投放使用的监管和宏观调控。政府的财政性投入可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而游乐项目及部分景区建设可引入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或利用外资进行投资建设。(3)绿化经济建设的特色化。城市园林建设要走特色化道路,有特色才会有生命力;有特色,才能确保城市园林的长效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园林必须积极投入竞争之列,各园林单位要做大做强,应对城市园林的新发展与新挑战。

结语: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居住和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化发展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城市建设中需要注重生态性城市规划和绿化,保证人们能够安居乐业。

参考文献

[1] 胡连海. 浅谈城市园林绿化经济管理趋势[J]. 当代生态农业, 2009

[2] 王茁. 风景园林与城市经济[J]. 中国西部科技, 2010

第12篇

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今天市委、市政府在这里召开高规格、大规模的城市绿化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化城市四创工作,安排部署今冬明春城市绿化工作任务,动员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抓住有利时机,迅速掀起城市绿化创优工作的,加快创建全国园林城市的步伐。刚才,××同志对我市今冬明春城市绿化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希望各责任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搞好城市绿化,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以人为本,就是要求我们做各项工作都要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群众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能够在工作和劳累之余尽情呼吸大自然清新的空气,在绿树成荫的街道上散步,在满是花草的公园休憩成为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尽可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这些愿望就是“以人为本”在我们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全市各级各部门都必须站在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来认识城市绿化工作,通过大规模的植树造林,栽花种草,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优美、清新、健康、舒适的城市人居环境。

(二)加强城市绿化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市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日益突出,到城市来工作和生活的人越来越多,对城市生态环境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这就对城市绿化建设提出了更高和更迫切的要求。只有在进行城市经济建设的同时,切实搞好城市的绿化建设,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才能为城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使之更好地发挥以城带乡的辐射作用。

(三)加强城市绿化是发展生产力,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城市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主要依托,搞好城市绿化,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内涵,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有利于增强城市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的发展。同时,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增加公共绿地不仅可以直接提高周边物业和商业的综合效益,而且可以为苗木花卉等植物开拓广阔市场,带动起一个很大的绿色产业。

(四)加强城市绿化是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现代化文明的重要途径。城市绿化建设既是物质文明建设又是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不仅可以培养市民社会公德、陶冶高尚情操、增加审美情趣、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还可以激发市民群众爱家乡、爱××的热情,从而为构建更加文明富裕和谐的新××奠定坚固的群众基础。

总之,开展城市绿化、创建园林城市、美化城市环境,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希望各责任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通过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带动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带动市民素质的提高,带动城市管理上水平。

二、认清形势,增强搞好城市绿化的紧迫性

去年以来,在四个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们通过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城市面貌发生了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城市绿化总量和绿化水平明显提高。据统计,去年以来,我市共栽植行道树8600余株、草坪48000多平方米,建成20个街头游园绿地,5个游园正在施工建设,新增绿化面积17.5万平方米,城市绿化覆盖率由10.5%达到19.1%,绿地率由8.1%增加到14.3%,人均公共绿地由4.2平方米达到5.1平方米。

第二,建成了一批城市绿化精品工程,城市品位有所提升。我市投资2000多万元建设的朱载堉广场已完成主体工程,现正在进行地面铺装,计划元旦前正式开园;太行路花坛、太行花园改造完善已经全面完成,基本达到了四季常青、三季有花,使太行路真正成为我市的景观大道;城建园、丰收园、沁化园、环保园、华新树林等20个街头游园相继完成,为我市增添了现代气息。

第三,市容市貌明显改观。在“四创”活动中,我们着重实施了设施建设、拆墙透绿、接口硬化、立面改造、彩砖铺设、广告规范等工程,大力开展“三种经营”和交通秩序整治,严格落实“门前五包”,使我市的市容市貌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受到了市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第四,促进了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去年以来,我市以“四创”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城区绿化和市容环境整治,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健全城市功能,使城市的影响力、聚集力进一步得到增强,促进了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比如在经营城市方面,通过招商引资,投资2000万元的城市弱电改造项目、投资2000万元的天然气利用项目、投资3900万元的商业步行街工程、投资1100万元的隆发家俱建材市场,投资1.7亿元的沁水湾住宅项目、投资5000万元的商务中心,投资8000万元的书香莲郡住宅项目等,有的已经建成投用,有的正在施工建设。同时,怀府餐饮文化一条街等项目正在积极运作。据不完全统计,到明年我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预计达到6亿元。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与先进县市相比,我市的城市绿化工作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一是绿地系统规划及“绿线”管理仍然滞后。目前,我市的2002—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但详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还没有编制,没有绿地系统规划的科学指导,城市绿化工作就必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就会阻碍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由于绿地系统规划滞后,规划部门就没有办法严格控制“绿线”,随意侵占绿地的现象就不可能得到有效遏止,比如说,原先的老广场绿地、天鹅楼前边绿地、自治街口绿地现在都不复存在,如果有详细的绿地系统规划,我们就可以严格把关,严格执行,侵占绿地的现象将大大减少。二是城市绿化资金筹集渠道还需进一步拓宽。城市绿化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

去年以来,虽然我们在城市绿化方面的投入大幅度增加,但与城市绿化需求相比,仍显不足。特别是社会投资搞绿化,绿化建设市场化运作还没有推开,落实全民义务植树任务还不到位,绿化建设仍然主要靠市财政投资,投资渠道相对单一。三是城市绿化总量仍显不足,绿化水平尚待提高。城市绿化总量的不足仍然是我市城市绿化工作和创建园林城市目标的主要矛盾,反映城市绿化总量的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等主要指标还较低。我市现在的绿化覆盖率为19.1%,绿地率为14.32%,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分别为37%和32%,分别低于国家标准17.9个百分点和17.68个百分点。同时,在城市绿化和游园建设中,还存在重数量、重面积,轻质量、轻管理等问题,绿化管理水平相对落后,有些绿化项目建设没有做到精心规划设计,有些绿化建设项目忽视施工过程的管理,绿化质量上不去。四是绿化分布不均匀,绿化结构不合理。新城区绿化状况好于老城区,中心城区绿化面积明显不足;园林部门直接管理的游园绿地管理水平较高,而属于单位、办事处或街道管理的绿地则较差;种植的草坪多,树木少,小树多,大树少,特别是适宜在我市生长的乔木种植量偏少,植物配置和选择不优化;城市周围防护林带尚未建成,还没有一条达标道路、没有一个达标公园,绿化达标单位的数量远远不够等等。五是工作力度不大,创建氛围不浓。

城市绿化虽然与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密切相关,但与当地有关部门工作力度的大小也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说,我们与沿海县市比较,差距主要是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原因造成的,那么,我们与周围县市比较,我们的差距又是怎样形成的呢?我看主要还是应从我们的主观上多找原因,从我们的工作上多找差距。困难是客观存在的,关键是要有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决心,要有迎难而上、敢于胜利的精神。比如温县,经济实力、基础条件都不如我们××,但是温县用两年时间,新建街头游园19处,植树5万多株,创建市级园林式、花园式单位32家,新增绿地52万平方米,在今年9月底顺利通过了省级园林城市的检查验收。我想温县能够做到的,我们××更应该能够做到。

三、突出重点,迅速掀起城市绿化工作新

刚才,**同志已经把今冬明春城市绿化的目标任务做了安排,重点就是突出道路绿化、庭院绿化、公园达标、背街小巷绿化,完成5条达标道路、20条达标小巷,4个达标小区,全市独立成院的单位80%以上建成花园式单位。为了确保这些目标任务的的顺利实现,我们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工作重点:

第一,要严格规划管理,全面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绿化建设的重要依据。为了减少绿化建设的盲目性,尽量避免城市绿化走弯路,我们必须尽快着手编制“城市绿地规划”工作。在编制规划时,要坚持因地制宜、注重特色的原则,根据我市的气候条件、自然条件、历史文化背景等特点,合理分布绿地,科学配置植物种类,统筹考虑城市绿化建设。在植物配置上,要多栽乔木,多栽大树;在植物选择上,要多培育、引进和种植抗旱、耐寒能力强的植物,注意积极发展和推广适应能力强的乡土树种。同时,要坚持以“全面增绿、突出重点”为原则,不仅要加强平面绿化,还要加强立体绿化,要利用一切可以绿化的空间进行绿化建设。在全面增绿的同时,还要保证重点区域和绿化重点工程建设。

第二,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城市绿化工程顺利实施。资金是绿化建设的保障,我们要在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基础上,多管齐下,千方百计拓宽城市绿化资金渠道,想方设法落实城市绿化资金,确保各项城市绿化工程的顺利推进。去年,我市根据《义务植树法》和《××省城市义务植树条例》,参照××和周边县市的做法,开始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补偿金,并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绿化。今年,我们要继续实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是:全供行政事业单位,县级干部200元,科级(含副科级)干部150元,一般干部100元;差供事业单位,科级(含副科级)干部100元,一般干部50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人30—50元;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电业、河务、工商、税务、质检、药监、烟草、盐业、气象等垂直单位,比照行政事业单位缴纳。各单位收齐后统一交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最大程度地把有限的资金利用好。

第三,要保证城市绿化用地,稳步推进城市绿化建设。用地是绿化建设的前提,也是当前城市绿化的难点,要从多方面着手,解决好绿化建设用地问题。我们要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严格推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今后,凡城市内的所有新、改、扩建工程,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前,必须经园林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及“绿线”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竣工时必须做到主体工程与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验收。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要限期进行建设,没有能力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增加城市绿化用地。

第四,要严把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努力打造城市绿化精品。绿化质量是城市绿化的生命,质量不过关的绿化工程,不仅不能丰富城市景观,而且还会导致城市形象受损,造成劳民伤财,因此我们必须强化城市绿化的工程质量管理。在绿化施工前,要实行招标投标制,择优选取施工队伍;施工时,要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施工结束后,要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标准规定,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同时,要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园林事业改革步伐,逐步建立起绿化养护行业“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运行机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四、强化四种意识,确保城市绿化任务的圆满完成

城市绿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城区各办事处、市直各部门的相互协调和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将今冬明春绿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早计划、早部署,各司其责,协同作战,共同推进我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一要强化生态意识。搞好绿化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建成适宜人居、适宜创业的现代文明城市,需要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需要深入持久地推进绿化建设。要加强绿化管理,严格执法,依法治绿,坚决杜绝乱砍乱伐、随意侵占绿地、违反绿化规划等现象的发生,既要搞好今冬明春绿化工作,又要保护好“四创”绿化成果,真正实现自然与景观的有机结合。

二要强化全民意识。搞好城市绿化,必须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牢固树立抓绿化就是美化生活环境、优化投资环境,抓绿化就是抓生产力、发展经济的观念。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投身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行列中,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城市绿化的强大合力,使广大市民真正成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主体。市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深入开展城市绿化建设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建设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爱绿、护绿、造绿、播绿的良好社会氛围。驻沁部队、城区企业以及各个学校,都要自觉地服从城市绿化的大局,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也要组织形式多样的绿化活动,为城市绿化贡献力量。

三要强化精品意识。各绿化承建单位要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把建设精品工程作为我市城市绿化工作上水平的突破口,实行“包苗、包栽、包活、包管理”四包绿化责任制,提高绿化档次。市建委、园林处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严格质量标准,达不到绿化标准的,必须进行补植补种,有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