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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申请书

时间:2022-04-11 15:22: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注册公司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注册公司申请书

第1篇

人力资源公司注册的条件:1、申办人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需要实际的办公场地进行注册,面积不小于50平米。

人力资源公司注册所需要的材料:1、申请书、《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3、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4、房产使用证明(提供50平方米以上商务用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房产证)5、工作设备情况;6、验资报告;7、工作规范和章程;8、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人力资源公司注册的流程:1、核准注册公司名称 ;2、办理人才中介批文 ;3、银行开验资帐户 ;4、会计师事务所出验资报告;5、到工商办理营业执照 ;6、工商备案;7、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8、办理税务登记证。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关键词] 域名抢注;ICANN;UDRP;域名争端解决机制

Abstract: After its taking over of NSI's chief governor role in the global domain name system, ICANN adopted the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UDRP") in late 1999. Now, after near one year operation, UDRP has become the main measure of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and it is used as a powerful weapon on combating domain name cyber-squatting. Chinese enterprises shall make good use of UDRP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China shall take UDRP as a good model to improve her ow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Key Words: domain name cyber-squatting; ICANN; UDRP;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从NSI到ICANN:全球域名管理体制的变革

互联网络起源于美国,其早期的使用者主要为美国的军事、国防、教育和科研机构。为了对联网计算机进行管理,被誉为互联网络先驱的乔纳森·波斯特尔博士(Dr. Jonathon Postel,1943~1998)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设计了现行域名与域名系统。

1992年末,由于域名登记和维护的工作量逐步增大,波斯特尔博士所属的国家科学基金(NSF,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与美国网络解决方案公司(NSI, Network Solution Incorporation,下称“NSI”)签订合作协议,从而将互联网络中不涉及军事用途部分的根域名服务器的维护权与开放性通用顶级域名(含.com, .net与.org三类域名)的登记权授予NSI。

然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原先由NSI一手把持的域名管理体系带来了冲击和挑战。

一方面,伴随着互联网络的商业化,NSI逐步将域名的注册与管理权这一通过公契约取得的合同权利转变为由美国政府授予的自然垄断权力。不仅自1995年秋季起开始向域名申请收费,而且还试图对其所维护的域名数据库主张知识产权权利,尤其在1996年NSI融资6,000万美元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后,其伴随网络经济的热潮每年从域名注册中获得的逾1亿美元的巨额利润更是引来了国际社会的非议和美国司法部及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调查。

另一方面,美国政府也逐步认识到凭借其一己之力无法对具有高度离散性与跨国性的互联网络施行有效控制。为了顺应这一潮流,美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公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方案》,决心放弃对全球域名系统的垄断,并责成美国商务部以既增进竞争,又促进国际社会共同参与的方式对域名管理体系进行改革。1998年6月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一份名为《网络域名和名称管理》的政策声明白皮书,正式决定在保持现有域名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将美国政府对域名系统的管理权逐步移交至民间非盈利的国际性组织组织①。

为此目的,作为互联网络自治管理机构的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下称“ICANN”)于1998年11月正式成立。ICANN是一类特殊的实体,虽然名为公司并且有董事会,但却没有投资者不以盈利为目的;虽然注册成立于美国加利福尼亚,但却不隶属于美国或任何其他国家,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性国际组织。它的成立正是基于这样一个无可非议的事实:互联网络是国际性的网络,不受任何国家、个人以及组织的控制[1]。

ICANN的成立为全球域名管理体系的改革提供了楔机。

一方面,通过与美国商务部及NSI于1999年9月签订一揽子备忘录及协议,ICANN终结了原先NSI对于域名注册的独家垄断局面,接管了域名主服务器的管理权,确立了其作为互联网络最高管理者的地位。同时,ICANN还将顶级域名的注册权利下放并引入竞争,域名申请人可自由选择任何一家经过ICANN评估认可,并与ICANN签订委任协议的委任注册公司(Accredited Registrar,例如NSI等)进行.com、.net和.org等三类顶级域名的注册。

另一方面,为了促使各委任注册公司以质量、价格、服务和技术取胜,而不是利用各自不同的注册制度和争端解决规则成为域名抢注者生存牟利的避风港,ICANN致力于寻求域名政策的全球协调。自成立伊始,ICANN即会同美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咨询,征求WIPO对于域名系统的改革意见。1999年4月30日,WIPO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博采众家之长的基础上正式通过一份题为《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的政策建议性报告[2]。ICANN正是以该份WIPO域名报告推荐的统一争端解决程序为基础蓝本,最终制定了本文所讨论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

二、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简介

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以下按其正式缩写简称为“UDRP”)取代了原先由NSI制订和执行的《域名争端规则》(Domain Name Dispute Policy,以下简称“NSI规则”),并适用于现已存在和日后将被注册的一切域名。UDRP和NSI规则两者的名称原文虽然十分相似,但相互之间却存在本质区别。

(一) 原有NSI《域名争端规则》的不足之处

NSI规则是在NSI把持对域名注册和管理垄断权的背景下,由NSI制订的解决域名注册者和商标持有人之间域名争议的程序。NSI规则先后经历了数次修正,最终适用的是自1998年2月25日正式全面生效的新版本。

依据NSI规则,若系争域名同商标持有人先前已合法注册的联邦商标,或依据美国以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已注册的商标完全一致,则商标持有人可以对该域名的注册提出异议。商标持有人被要求首先以书面方式通知域名注册人,告知后者注册的域名已侵犯了该商标持有人的权利。随后,商标持有人在向NSI提交一份证明商标已注册的文件和给域名注册人的书面通知之后,方可要求启动NSI规则。NSI将对域名的注册日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注册日进行对比,若系争域名的注册人无法向NSI提交其所拥有的与系争域名相应的商标注册文件,或商标注册的生效日早于域名注册日,则在90日后,NSI将把系争域名冻结(“Hold”)直至域名注册人和商标持有人的争端最终获得解决为止。但在该段冻结期内,该系争域名既不会被NSI转让给商标持有人,也不可被其中任何一方使用[3](P549)。

NSI规则为商标持有人寻求域名抢注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套简便易行的工具。但正是由于其简单性和规定的不完善,NSI规则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首先,NSI程序只能在商标持有人已经注册了商标,并且该已注册商标同域名完全相同(identical)的情况下方能适用,因而商标持有人难以有效地防止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的一部分,或者对注册商标的变形或故意误拼的域名被注册,换言之,即无法防止与其持有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confusing similarity)的域名得到注册;

其次,尽管使用冻结程序可以防止系争域名被抢注者用于侵权目的或被售予第三方或其他竞争者,但是,NSI规则的这一救济措施并不能全面直接地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若商标持有人自己欲使用这一系争域名,则只有在域名注册人自愿同意转让,或在法院命令的前提之下,该系争域名方能被转让给商标持有人。

第三,合法的域名注册人同样对NSI规则的某些方面不满。因为若发生域名争议,商标持有人只需提供其对相关商标的注册证明即能达到冻结域名使用的目的;而域名持有人唯一的抗辩理由仅限于其本身也同样持有相关商标的注册证明。并且,商标持有人作为异议人并不被NSI规则要求承担关于系争域名的使用已构成对其合法权利侵害的举证责任。

第四,由于NSI规则是一种非司法性程序,NSI本身仅起到执行作用,对于各方当事人的各自权利NSI并不作出任何价值性评判,故域名争议中实质性内容的解决仍取决于当事人间的协商结果或是在一方起诉后的法院判决结果,因此NSI和NSI规则的地位和作用消极,同样也不利于当事人(尤其是商标持有人)对于争端解决时间和成本的控制。转贴于

(二) 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述要

而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的制定与生效则克服了NSI规则的不足,并根本性地变革了以NSI规则为代表的传统非司法域名抢注争议解决模式。

ICANN将域名争议区分为非域名抢注争议和域名抢注争议两类。对于非域名抢注争议,例如对同一词语同时享有独立知识产权权利的公司在寻求注册相同域名时发生的争议①,ICANN目前仍要求各方通过自行协商、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UDRP,第5条)。而对于域名抢注争议,ICANN则通过UDRP提供了一种被称为强制性行政程序(Mandatory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的统一争端解决程序。依据UDRP,域名注册人在向经ICANN批准的委任注册公司申请域名注册或进行域名延展过程中,UDRP即被并入域名注册人同委任注册公司之间签署的注册协议(Registration Agreement)的一部分,用于表示该域名注册人同意在发生与该注册域名相关的域名抢注争议之时愿意将争议提交经ICANN指定的行政性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Administrative-Dispute-Resolution Service Providers,下简称“争端解决者”)之一,依据UDRP及其执行细则和争端解决者自身的域名抢注争端解决补充程序规则进行处理(UDRP,第1条) ②。

UDRP规定,任一第三方申请人(Complainant)一旦向争端解决者指称域名注册人已注册和使用的域名同时符合下列三要件,则该争议将必须被呈送至争端解决者通过强制性行政程序解决(UDRP,第4(a)条):

(i) 已注册域名同申请人享有权利的商标完全一致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域名注册者对于已注册的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正当利益;并且

(iii) 域名以恶意被注册和使用。

第一个要件对于申请人可能享有的商标权利给予最为广泛的考虑:既未规定商标必须经过注册,从而为申请人举证其通过广泛的在先使用,因而依据某些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享有商标权利留下空间;又未强求域名必须同商标完全一致,申请人只需认为两者存有混淆性相似即可起诉,从而克服了原先NSI规则的不足。

而在关于第二个要件的进一步详细规定中,UDRP第4(c)条非穷尽性地特别列举了一些能够确定域名注册人对系争域名是否享有权利或者正当利益的认定依据。包括:

(i) 域名注册人在有关争议的任何通知发出之前,是否已善意真实地在货物或服务提供过程中,使用或可被证明已着手准备使用该系争域名或与该系争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

(ii) 即便域名注册人未就商标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但域名注册人通过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为公众所知;或

(iii) 域名注册人对于系争域名正进行法律允许的非商业性合理使用,且没有通过误导消费者或损害案中涉及的商标从中牟取商业利益的意图。

UDRP关于上述第三点要件即“恶意”(bad faith)认定问题的规定是整部规则中最具新意的部分。即便申请人确立了其对于系争域名存有在先权利,其只有同时证明系争域名被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方可获得最终胜诉的机会。UDRP第4(b)条非穷尽性地特别列举了以下四个用于证明“恶意”存在的证据:

(i) 有证据可以表明,域名注册人注册或取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向作为商标持有人的申请人或该申请人的某一竞争者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注册,换取超过与该域名直接相关的有据可查的实际支出费用的有价对价;或

(ii) 在域名注册人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况下,该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是为了阻止商标持有人利用对应域名反映其标记的目的;或

(iii) 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主要是为了破坏某一竞争者业务的目的;或

(iv) 域名注册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域名,将其自有网站及其上产品或服务在来源(source)、主办关系(sponsorship)、从属关系(affiliation)或批准关系(endorsement)等方面同申请人的标记故意制造混淆,从而为牟取商业利益目的将网络用户引诱到域名注册者的自有网站。转贴于

UDRP和NSI规则在救济措施方面同样存在巨大差异。与NSI规则在当事人自行解决域名争议的过程中将系争域名冻结使用所不同的是,UDRP允许争端解决者作出要求系争域名的委任注册公司直接将系争域名注销或者将系争域名直接转让予申请人的裁决,并且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系争域名将维持现状(UDRP,第7条),唯其转让将在程序结束之前受到严格限制(UDRP,第8条)。

此外,UDRP的执行细则对于域名抢注争端解决进行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依据该执行细则:若申请人认为域名注册人对域名进行了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其必须选定一家争端解决者提交申请书,争端解决者将在3日内将申请书的一份副本转交域名注册人,该域名注册人有20日时间准备答辩。在收到域名注册人的答辩或答辩期满后,争端解决者将在5日内组成专家组,该专家组将在成立后14日内作出裁决,并在裁决作出后3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从申请人发动程序到专家组作出裁决,整个程序最大耗时为42日。

尽管如此,由于UDRP下的整套程序是行政性的而非司法性的,因而UDRP并没有剥夺当事人可以将域名抢注争议诉诸法院的权利。UDRP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随时将争议诉诸法院,或者对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作出的裁决再次向法院起诉。若争端解决者作出的裁决结果是将域名注销或强制转让予申请人,则该裁决一般将在通知原域名注册人10个工作日后方由委任注册公司执行,从而为注册人寻求司法救济提供可能(UDRP,第4(k)条)。但为了避免因管辖权原因发生不必要的扯皮,UDRP要求双方当事人事先在文书交换中达成合意管辖权选择(mutual jurisdiction),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该管辖法院为办理域名注册的委任注册公司主营业地法院或域名注册人的所在地法院(执行细则,第3(b)(xiii)条)。

三、运用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

解决的与我国当事人相关的域名抢注争议实例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及其执行细则于1999年10月24日经过ICANN批准,自1999年12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经ICANN新批准的委任注册公司注册的顶级域名;并在顺利完成交接过渡后,自2000年1月3日起全面适用于经NSI、美国在线和NameIT等委任注册公司①注册的全部顶级域名。此外,ICANN迄今已批准了四家机构作为专门处理顶级域名抢注争议的争端解决者。即1999年11月29日批准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9年12月23批准的国家仲裁论坛(NAF,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2000年1月1日批准的电子争端解决同盟(DeC,Disputes.org/eResolution Consortium)以及2000年5月15日批准的CPR争端解决研究所(CPR,CPR Institute for Dispute Resolution)。该四家机构均分别为贯彻实施UDRP及其执行细则各自制订了详细的补充规则。

截止本文完稿之时,虽然UDRP迄今运作仅不到一年时间,但其取得的成就已十分斐然。自1999年12月9日WIPO受理第一例适用UDRP解决的域名争议――世界摔跤联盟案(系争域名worldwrestlingfederation.com)开始,目前各争端解决者已共计受理域名抢注争议案件逾两千起,涉及域名逾三千五百个②。另据美国《纽约时报》2000年5月报道,在已裁决的案件中,商标持有人胜诉的案件约占总数的四分之三[4]。

ICANN还十分重视整套域名争端解决程序的公开与透明:一俟争议处理完毕,作出裁决的争端解决者即把裁决全文在其网站之上公开,并由ICANN在统一搜集之后,依案件发生日期、案件编号和系争域名编纂成可供检索的开放性数据库③。

依据本文作者的查询结果,截止本文完稿时,在所有利用UDRP已解决的域名争议中,涉及我国当事人的主要案件主要有以下3起,兹按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作扼要介绍如下:

1) 美国在线公司诉中国深圳腾讯通讯公司“OICQ”域名争议案

ICQ是一种著名的网络通讯和即时交流软件,其名称“ICQ”最早由该软件的开发人以色列Mirabilis公司自1996年11月起公开使用。申请人美国在线公司在收购Mirabilis公司后,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斥巨资推广ICQ软件,并已就“ICQ”标记取得了9项商标注册。

而本案被申请人中国深圳腾讯通讯公司(Tencent Communication Corp.,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则以ICQ软件为母本,开发出具有类似网络即时交流功能的中文软件,取名为OICQ。OICQ软件在中国互联网络用户中享有较高声誉,至案发时拥有逾250万注册用户。腾讯公司于1998年11月7日和1999年1月26日分别注册了域名oicq.net和oicq.com,该两个域名主要起到“跳板”作用,用户一旦键入以上两个域名,即会被最终导引入腾讯公司自己的网站tencent.com。

2000年2月9日,美国在线公司向国家仲裁论坛提出申请,认为腾讯公司恶意注册并使用了同其所持有的“ICQ”标记混淆性相似的oicq.net与oicq.com域名。腾讯公司则辩称OICQ主要针对的是汉语用户,不会与主要针对英语用户的ICQ发生市场重叠。

2000年3月21日,争端解决专家组作出裁决,认定:1)腾讯公司在系争域名中使用的“OICQ”与美国在线公司享有商标权利的“ICQ”混淆性相似;2)腾讯公司对于系争域名的使用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利益,其将系争域名利用为“跳板”的行为是不正当的;3)两系争域名被腾讯公司恶意注册,目的在于通过制造与“ICQ”的混淆诱使用户访问其自有网站牟取商业利益;4)腾讯公司关于不同语言与不同国家市场的抗辩理由并不能为两个相互混淆性相似的标记或域名可以共存提供理由,因为互联网络具有无远弗界、无处不在(ubiquitous)的特质。依此,争端解决专家组裁定将由腾讯公司注册的系争域名oicq.net与oicq.com转让予申请人美国在线公司④。

2) 美国Infospace公司诉中国江苏金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MICROINFOSPACE”域名争议案

本案申请人Infospace公司是美国一家信息科技类上市公司,其于1996年5月注册顶级域名infospace.com,并就词语标记“Inforspace”及“Infospace.com”在美国进行了多项商标注册。而被申请人中国江苏金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为Infospace Technology Co. Ltd.,下称“金图公司”)是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的一家软件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20日,主营地理信息系统及土地资源管理软件的开发与经营,其于1999年11月27日注册了系争域名microinfospace.com,据金图公司解释,之所以在该域名中添加上词缀“micro-”,一是因为infospace.com已被先期注册,二是由于"micro-"在软件业界中是时髦用语(如美国微软公司Microsoft)。

2000年2月17日,Infospace公司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起争端解决申请。指控系争域名与申请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且被金图公司恶意注册与使用。金图公司则辩称:1)系争域名中的“Infospace”(中文译意为“信息空间”)由该企业开发和行销地理系统的主营业务衍生而来,因而金图公司对该域名享有正当权利;2) 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且金图公司在注册系争域名时并不知晓申请人的情况;3) 金图公司没有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2000年3月2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出裁决,认定:虽然系争域名与申请人的商标存在混淆性相似的情况,但是申请人并不能举出充分的理由证明金图公司对于系争域名不享有正当权利,及证明系争域名已被恶意注册与使用,依此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①。

3)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诉上海居民曹三辉(音译)“COSCO”域名争议案

本案申请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COSCO,China Ocean Shipping (Group) Co. Ltd.,下称“中远集团”)于2000年2月17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争端解决申请,称其在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及美国合法持有的商标"COSCO"于1999年11月27日被上海居民曹三辉(音译自Cao Shan Hui,下称“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为顶级域名cosco.com。并且,被申请人在取得域名注册后并没有对该域名进行使用,而是在中远集团向其提出交涉时,对中远集团开出了9,000美元的转让费要求,故中远集团指控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并使用了系争域名。而对于中远公司的上述意见,被申请人未作任何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于系争域名享有权利或正当权益。2000年3月28日,WIPO专家组作出裁决,认定:1)被申请人注册的域名与中远集团享有权利的商标完全相同;2)由于被申请人并未在网上实际设立网站,只是保留了域名,因而被申请人对于域名并不享有任何权利或正当权益;3)被申请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域名,所以系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恶意的,依此裁定将系争域名cosco.com转让予中远集团②。

四、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简评

由ICANN主持制定实施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及其执行细则目前已成为通过非司法手段解决全球各类顶级域名抢注争议所依据的最主要规范性文件,并已通过平稳的运作在国际社会中取得了良好反响。UDRP之所以获得成功,笔者认为主要有下列四个原因:

首先,UDRP为裁决域名争议提供了一套迅速、廉价、简便的程序。与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域名争议往往程序冗长、耗费惊人相比,依据UDRP解决域名争议最长仅需42日,并且争端解决者在处理单个域名争议时收取的最低费用仅为750美元;

其次,通过规定一套统一的、同时兼容实体及程序内容的域名争端解决指导方针,UDRP有效地协调了在跨国域名争议中可能发生的管辖权问题和适用法问题;

第三,UDRP及其执行细则简洁明了但却又不失详尽地规定了申请书与答辩书的格式、内容及相应制作要求,并且争端解决者也在其各自网站主页之上提供文书范本和既判裁决供当事人参阅,从而使得整套程序便捷、易用;

第四,尽管争端解决者依据UDRP就域名抢注争议作出的裁决并不具有终局性,但相关裁决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证据价值,能够为法院判决提供依据。并且,依据ICANN公布的关于既判案件的统计资料,当事人往往尊重和接受争端解决者的裁决意见,极少继续缠讼。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的成功运作对我国同样不乏启示,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UDRP为我国众多顶级域名被抢注的公司企业提供了寻求域名权利保护的新路;二是ICANN和UDRP体制的确立为我国正在酝酿中的域名管理体制和域名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目前在我国,顶级域名恶意抢注现象已十分严重,而伴随着近来电子商务热潮的掀起,我国多个知名企业和品牌的域名又正遭遇新一轮恶意抢注:据报道,在1999年我国上市公司中报业绩排名前100名的公司和1999年被评选为中国最有价值的前20个品牌中,分别有90%和75%以上不拥有以自己的汉语拼音命名的国际顶级域名[5],但大量企业面临自己的权利被肆意侵犯却往往不知所措、束手无策,而UDRP的出台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前文已作介绍的“COSCO”案即为一个妥当的例子。由COSCO案的裁决结果可以看出:UDRP是一把足以威慑域名抢注者的利剑。它不仅使合法权利人得以免受敲诈和威胁,同时也节省了大量时间和费用。因此笔者主张应当对UDRP在我国进行大力宣传和推荐,使得我国广大公司和企业懂得在电子商务时代中利用这一锐利武器,捍卫自身的域名权利。

此外,基于笔者为撰写本文而对ICANN及UDRP进行的观察与思考,笔者由衷地感到当前国际顶级域名体系下以ICANN为核心的域名管理体系和以UDRP为主干的域名争端解决机制为目前正处于酝酿阶段的我国域名管理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借鉴范本。为此,笔者郑重建议我国未来的域名主管机构可以把自己努力改造和建设为我国本土化的ICANN,并以UDRP为基础建立起一套更为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域名争端解决机制,从而通过规范域名管理、打击域名抢注,促进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蓬勃发展。

本文原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1年第3期转载。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邓炯,上海市人,原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硕士研究生,现就职于美国凯寿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文域名争议及通用网址争议解决专家。

① 参见ICANN和美国商务部于1999年11月25日达成的备忘录中关于缔约背景部分的介绍,网址:

icann.org/general/icann-mou-25nov98.htm。

① 国外文献中经常被提及的有关非域名抢注争议的例子是“Delta”。美国德尔塔航空公司(Delta Airline)、美国德尔塔阀门公司(Delta Faucet)和美国德尔塔金融服务公司(Delta Financial Service)均就“Delta”商标在各自产业领域内享有盛名,在此情况下三公司就有可能对于域名delta.com发生争议。非域名抢注争议一般遵从“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解决,但为了防止大公司在网络世界中滥用品牌优势侵害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ICANN目前同样致力于寻求非域名抢注争议的妥善解决,并为此已于近日正式提出增加顶级域名种类的建议以征求国际社会的意见。有关顶级域名扩容问题的进一步信息可参见ICANN主页,网址为:icann.org/dnso/dnso.htm。

② 本节中所引UDRP及其执行细则原文可参见以下网页:icann.org/udrp/udrp-policy-24oct99.htm (UDRP原文)与icann.org/udrp/udrp-rules-24oct99.htm (执行细则原文)。

① 美国在线与NameIT公司是ICANN于1999年4月最早批准的两家试点性委任注册公司,作为在顶级域名注册领域NSI公司的竞争对手。

② 参见ICANN网站中关于UDRP适用情况的统计资料,网址为:icann.org/udrp/proceedings-stat.htm。

③ 该案例汇编数据库的网址为:icann.org/udrp/udrp.htm。

④ 参见国家仲裁论坛作出的美国在线公司诉中国深圳腾讯通讯公司域名争议案NAF FA000200093668号裁决书原文,网址为:arbforum.com/domains/decisions/93668.htm。

① 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出的美国Infospace公司诉中国江苏金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域名争议案WIPO D2000-0074号裁决书原文,网址为:arbiter.wipo.int/domains/decisions/html/d2000-0074.html。以及中国新闻社江苏分社的相关报道:《南京一公司在与美国信息空间公司的域名纠纷案中胜诉》,网址为:js.chinanews.com.cn/2000-4-18/1/756.html。

② 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出的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诉上海居民曹三辉域名争议案WIPO D2000-0066号裁决书原文,网址为:arbiter.wipo.int/domains/decisions/html/d2000-0066.html。另可参见李勇:《域名争议解决的法律问题与实践》对于该案的介绍,载《仲裁与法律》,2000年第2期。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作者李勇,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WIPO仲裁调解中心域名争议仲裁员,作为专家组成员直接参加了“COSCO”域名抢注争议案的审理工作。

[1] 因特网选举自己的政府[R]. 参考消息,2000年1月20日。

[2] 朱榄叶、邓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出域名管理新规则[J]. 知识产权,2000, (1).

[3] 李剑. 因特网上域名争端的法律分析[A]. 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C].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第3篇

“跑银行的方式对我来说占用时间成本过高。”她试图转向在线搜索,但各家银行页面“也要把几乎一样内容的申请书重复填写提交,加上有的银行回复并不及时,我还没有选出最优贷款方案”。

像吴函这样初次申请贷款的人,缺少相关信息和专业指导是最大障碍,想同时实现比价选优过程就更加繁复。叶大清及其创立的融360就是把上游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产品汇集起来,以简单的方式提供给下游有贷款需求的用户。

“可以理解为金融领域的搜索引擎,我们的定位是做融资贷款产品的垂直搜索平台,利用互联网的效率来提高贷款过程中信息获取和申请决策的质量。”联合创始人叶大清对《第一财经周刊》说。

融360目前已经与近2000家银行、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合作,聚合4000多款贷款产品。目前每月流量过千万,在线贷款申请额已累计超过千亿元。叶大清称,融360对中小微企业和消费者用户免费,主要向上游合作的金融机构收费,公司今年已实现几千万元的收入。

在联合创立融360之前,叶大清是PayPal中国区市场总经理、还曾任运通多渠道和数字营销总监等。更早期,他在美国在线担任高级市场经理时接触了搜索业务。而另外两位创始人刘曹峰来自百度、陆佳彦之前是宁波银行高管。

三个人不同背景的人早在5年前就聚在一起聊到过中国的金融垂直搜索行业会有很大的市场。他们当时对中国金融市场利率会市场化已有预期,而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市场机构竞争会加剧,意味着金融机构数量、金融产品数量的增加和差异化,那么在线搜索比价就有很大的空间和需求。“是个很不错的创业机会,但当时做显然还有点早。”叶大清说。

事实上,在2011年10月三人正式注册公司,带领创业团队入驻“五道口创业基地”华清嘉园小区时,也拿不准时机是否还有点早。但后来证明,再晚就落后了。

之所以选择金融产品中的贷款产品切入,叶大清的逻辑是,融资贷款是一个刚性需求,而理财产品更多是一个产品门槛低、标准化程度高的销售性产品。“贷款过程中银行是资金拥有者,始终是强势方,而用户缺钱就有充分动力来主动搜索比价。”融360还有一个策略是想先把一个门槛高的产品平台做起来,把握先发优势。

但作为一个互联网公司,如何去完成门槛高的贷款产品的搜索架构显然没有那么简单,“互联网+金融”不是简单汇聚在一起就可以做垂直搜索。

从入驻到2012年3月产品正式上线,十几个人的研发和技术团队闭关研发了6个月。“最初的办法就是将线下贷款申请书的文本和贷款条件搬到线上来。”如此,得出的产品形式是用户界面有一个3页、超过20个选项的表单填写。负责产品和技术的刘曹峰发现,用户体验极差,“应该让它越来越简明”。

如何在互联网上展现搜索产品以及怎么去方便用户理解,是那段时间融360团队琢磨最多的事情。叶大清的预想中,融360不止是要有搜索功能,还能进行个性化的推荐和比价,听起来有点像贷款产品版本的“去哪儿”,但银行的贷款产品远不如一张机票那么标准化。

首先是同一银行的贷款产品针对不同用户给出的融资价格不一样;而对同一用户来讲,不同机构能不能提供贷款、提供贷款的利率及金额都不一样;从用户需求上讲,有时价格比较变成次要的,首要需求是能不能拿到贷款,其次是能不能方便地拿到贷款。

“如果需要办理房产抵押、一个月的时间才放款,对很多中小企业者是不现实的”。叶大清认为,正因为这样,做个性推荐和比价服务才更有价值。而要实现有效的搜索和个性化推荐、提高贷款申请成功率,唯一的解决办法只能是下功夫将抽象复杂的贷款产品逐一理顺,实现结构化。

不过,融360的一个难题是没有现成的“跨互联网和金融”的人才来完成这件事。进行搜索比价就必须把抽象的银行信贷产品结构化,而前提需要非常熟悉和了解金融机构的风险癖好,以把握其产品的风险维度。

“它决定用户的资质维度,是需要中等风险、中高风险还是低风险的客户;是希望有担保还是无抵押、信用贷还是非信用贷;是高额度还是中额度、低额度。”叶大清说。

尤其是贷款产品的资质往往还有一些隐性的门槛,如实际偏好高收入的还是中等收入的、职业身份是公务员还是中小企业主。叶大清通过寻找有银行背景,做过银行信用分析、银行风险分析,了解信用评估体系和流程的人,把这些东西逐一条目化、清晰化。再由技术人员实现产品的简洁化和保障搜索与匹配效果的平衡。

经过前期数据积累和摸索,2012年10月融360完成了数据平台的建设,产品也由最开始的人工筛选匹配,实现了技术化。建立了一套自己的专业评估系统和数据模型。叶大清看来,虽然一个好的业务模式出现都会有众多模仿者和竞争者,那么核心竞争就在于产品效果和用户体验。现在初级筛选只简化为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和时间这三步,第二级筛选则是按个人职业、有无抵押、收入等选项进行。在得出筛选产品后,还可以在产品名称下面直观展示利率水平、放款速度、总成本、还款月供等关键比价项目。

作为产品平台和渠道,融360还必须依赖于上游金融机构的合作。这也是提高产品丰富度和申请成功率的关键。银行一向是挑剔者。最开始融360需要让银行接受一个新的互联网渠道,对于持怀疑态度的机构还进行试用和效果评估的方法推广。而银行的消费信贷和小微经营贷产品的传统营销方式主要是靠信贷员线下推广,转化率有限。

“由于公司规定不允许群发短信,不允许论坛里发帖营销,以前业务主要通过亲戚朋友介绍和中介公司推荐,但有的中介会包装用户资料,申请成功率并不高。”深圳某股份制银行负责无抵押消费贷款的信贷经理张涛对《第一财经周刊》说。

高质量的目标客户和初步风险控制,以及智能化精准营销服务,这两点是融360提供给银行的主要价值。加上目前成本并不高,银行基本都愿意合作,把它作为一个导入流量的补充和初步筛选客户质量的平台。

目前融360对银行的收费主要是向信贷经理推荐优质潜在客户,每人收取50至100元渠道费用,大约占到70%;贷款成功则按额度的0.5%至3%不等收取佣金,约占20%;还有广告收入,为银行贷款产品提供展示位置。

融360一直没有涉及交易层面和贷款资金流,为了减少效果监控上的风险和漏洞。叶大清想到引入信贷员入驻,让用户直接在平台上完成与银行的对接,完成O2O的闭环服务。

“效果把控方面,我们是有监测的,一是依赖于银行的合同约束,主要采用与银行直接合作的模式,很少一部分是与信贷经理个人合作;二是依靠系统和人工辅助监测,通过用户和信贷员反馈效果,利用激励机制,对于不成功的申请还将进行二次推送。而对于没有如实反馈的机构,我们只有选择剔除平台了。”叶大清说。

目前融360已有的合作客户以银行为主,各机构入驻的信贷经理约有1万人。“监管不明的P2P小额贷款公司只有宜信、拍拍贷等规模较大的几家。”叶大清表示。

由于银行贷款业务有地域化限制,基本规则是本地企业和个人只能通过当地银行分支才能拿到贷款。这决定了“需求在哪里,融360的合作机构就要扩展到哪里”。

叶大清选择从贷款需求量大的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开始布点,“总体考量是这类城市市场容量大,而且金融机构数量多,产品丰富且差异化大;北京和上海也是这些金融机构的总部,谈合作更方便。”很快第一梯队完成覆盖的还包括广州、深圳和天津。截至目前已经在68个城市有合作方和产品,融资产品额度从3000元至2000万元不等。

8月1日融360获得红杉中国领投的B轮融资3000万美元。但叶大清认为“合作机构的广度和数量不是第一目标,因为比价意义在于产品本身的差异性,如果四大行都提供一款类似的贷款产品,那么本质上我们覆盖进去一家就足够了。”

叶大清称,最近融360平台的整体成功率在30%至40%,累计成交额近100亿元。顺应移动互联的发展,2012年9月融360还组建团队推出了移动端应用,这为公司带来了30%的增量用户。

对叶大清和团队来说,目前更重要的是如何做好用户教育、让更多人接受到互联网上搜索比价的贷款解决方案。“接下来一是争取产品进一步多样化覆盖剩下的部分,二是搜索和申请环节上,应该还有简化的空间。”叶大清说。

同时融360也增加了移动媒体广告投放频率。而在增加用户粘性和贷款教育上,这家公司在今年一季度还上线了“贷款攻略”板块,由十几人的团队专门负责,与百度知道等合作进行贷款知识教育,突出软性增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