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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个人汇报材料

时间:2022-04-16 13:02: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区矫正个人汇报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区矫正个人汇报材料

第1篇

[编辑]2020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个人工作计划为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个人工作计划,欢迎阅读。

个人工作计划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201x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文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和监督。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日常报到、汇报、请销假等,进一步规范电话汇报制度,加强电话联系沟通,以便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最新动态。坚持按相关规定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坚持周汇报、月报到制度,积极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在坚持遵守制度规定的同时,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例如公益劳动和每月的交思想汇报表,如有个别矫正对象有特殊情况未及时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个别考虑,在给予机会的同时,也能从另一方面强化改造的思想。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采取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尤其抓好矫正对象的入矫时教育,这样能为以后的矫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继续广泛搜集各方面信息资料,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目前招聘信息很多,但是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也很多,平时继续多多观察留心,有招聘信息的及时通知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即使他们没有找到工作,也会心存感激,也会为以后的矫正工作埋下好的伏笔。

四、继续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管理。建立专门的矫正对象档案资料库,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认真对矫正对象个人档案资料进行管理、维护。根据区矫正办要求,做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录入、维护工作。有的矫正对象年限比较长,为了更好的管理,在平时保存好个人材料的同时,每一年结束时把当年的纸质档案材料做出来,一方面可以及时有纸质材料信息,另一方面也为矫正对象结束矫正时不用一下子做那么多的纸质材料,这样不仅及时掌握情况,也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便利。

五、进一步加强与派出所的沟通协作。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针对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矫正措施,做出等级评定。新的一年有新的计划,也有新的工作考核标准,我所将按照新的矫正考核标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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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各司法所、法律服务单位:

为切实屐行司法行政职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县,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水平,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从2015年10月20日至10月29日,县局组建3个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东河、加川、尚武等6个司法所和苍龙律师亊务所,加川、普济等7个法律服务所,以及援助中心的社区矫正人员案卷、法律服务诉讼案卷进行了全面评查,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评查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抽查案卷、集体评议等方式对14个单位116件案卷进行了评查(具体评查情况见附表),案件类别涉及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对案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分析,提出了整改意见。

总体来看,2015年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案卷质量比较好,资料齐全,内容规范,从案卷中可以看到,大多数所均使用电脑记录,用打印机输出,有效的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案卷质量。但也有部分所档案用纸不统一,不规范,档案整体质量差。

1.法律服务所案卷共抽查49件,其中2件无收费凭据,2件无批办单,42件全部未经集体讨论,22件无办案小结,37件无阅卷笔录。

2.社区矫正,安帮共抽查46件,均为合格。

3.法律援助案卷共抽查20件,其中1件未经集体讨论,1件无出庭通知书,2件无庭审笔录,1件无词、辩护词和法律意见书。

4.卷宗档案方面,一是个别所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档”的规定及时归档;二是部分所评查案卷数不够或没有评查;三是有部分所存在案卷管理不规范的情况,有的所案卷档案仍然是办案人员自己保管;四是所与所之间案卷归档水平存在差距。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各所要高度重视此次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对照评查标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使案卷评查真正达到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

二要加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从此次案卷评查中发现不少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基础理论知识薄弱,办案技巧不高,直接影响了司法行政执法的质量。为此,各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着力提高行政执法的法律理论基础知识和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理解运用能力、分析判断能力。

三要加强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案卷档案管理工作。行政执法、法律服务案卷是记录具体行政执法、法律服务活动的原始材料,也是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单位和个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因此,各所应当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案卷制度建设,切实做好案卷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移交。

第3篇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全省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1月起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澜沧县社区矫正工作于2009年1月开展前期各项准备工作,6月份正式启动。目前,全县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21个(其中县级1个、乡镇20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和各基层司法所。至2009年11月,全县累计接收各类矫正对象50人。其中缓刑26人;假释16人;暂予监外执行4人;管制4人。男性45人,女性5人。城镇7人,农村43人。18岁以下的3人,18岁至45岁的38人,46岁至60岁的9人。现已经解矫2人。分布在16个乡镇,其中勐朗镇15人,其余15个乡镇7人、3人、2人、1人不等。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全力重视,组织机构健全。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为副组长的澜沧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县政法委、县政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召开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会议;人事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批准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股;财政部门按照需求,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公、检、法三部门协助配合,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各乡镇也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司法所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认真摸底调查、理清可行思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澜沧县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提纲》,以此来开展前期调查摸底等工作。由局机关进行调查摸底的同时,指导各乡镇对辖区内五类矫正对象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与此同时,局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走访我县勐朗镇等乡镇,以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取得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并在思想认识、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落实等方面形成共识,初步理清工作思路,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做好建章立制,规范工作运行。一是为了规范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制定了《澜沧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报请县委同意并以县委办公室文件形式进行下发,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范围及任务;明确了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明确了档案管理、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等管理制度。二是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名册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名册。三是统一制作《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社区矫正工作示意图》来上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四)加强集中教育,注重教育实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各基层司法所制定方案并实施了形式多样的集中教育和其他教育学习活动,有效地帮助矫正对象克服自卑、消极、敏感心理,改变不良行为,充实其精神生活并提醒他们吸取以往的深刻教训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上级的要求,为确保国庆60周年期间社会和谐稳定,勐朗司法所于9月24日对辖区内的13名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学习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和《普洱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矫正对象要认真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和教育,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自觉汇报思想动态,平时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服从监督,遵守矫正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勐朗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到会帮教;县矫正领导小组负责人到会并作了社区矫正对象要做到明确三个认识、实现二个转变、达到一个目标的讲话。其他司法所也开展了此项工作,全县近50名矫正对象受到了教育。

(五)严格日常管理,做好走访工作。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按我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的《澜沧县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工作要点》、《关于使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规定》、《关于做好统计报表的要求》等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30名以村(居)委会主任或支书为主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每月至少到每个矫正对象家中走访一次,还不定期地进行电话联系。如县司法局和勐朗镇组成社区矫正工作组,于9月23日深入勐朗镇温泉社区、罗八村、勐滨村、富本村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教工作,同时向矫正对象发放了节日物品,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日常管理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注重档案的建立,做到了一人一档,将日常表现、考核、奖惩及时收入个人档案中。

(六)加强宣传培训,努力营造氛围。我县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对基层司法所全体人员进行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考核、档案建立等知识的培训。同时,各乡镇也分别集中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

购买并发放了《社区矫正工作手册》共50本,确保各司法所人员人手1本。同时,充分利用我县广播电视台这一新闻阵地,社区矫正工作报道,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活动及时予于宣传。各乡镇充分利用宣传厨窗、板报栏和横幅等广泛宣传。从而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009年7月10日,在各乡镇党委书记、县属各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县综治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澜沧县创建平安先进县动员大会上,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培训了社区矫正知识。会上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祁海同志提出了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认真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8月25日、26日在澜沧县举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业务培训班上,给来参加培训的全县158个村(居)调委会的230名主任、副主任和全县20个乡(镇)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综治专干、司法所长,共计289人印发了社区矫正培训材料300份。同时发放了《社区矫正工作手册》20本。

(七)考察汲取经验,促进工作发展。为了避免在工作中走弯路,局领导亲自带领基层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专门负责人、志愿者,到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思茅区学习参观,进行座谈,听取经验,翻阅档案,观摩上墙的制度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已初步形成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氛围,初步形

成了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一支社区矫正队伍,为和谐边疆澜沧作出了贡献。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一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长期受重刑观念的影响,过分依赖监禁刑,忽视非监禁刑,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还很不够,对矫正概念、内容、意义知之很少。所以,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正确理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目的,认识其法定性、长期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在矫正”,把切实提高矫正质量、增进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是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实际操作中衔接、配合的不够。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仍然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只有协调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我们的工作才能获得有力的支撑。公、检、法也需要结合自己的职责制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职责,部署工作任务,规范实施,依法履行职能。

三是必须建设好社区矫正队伍和基础设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托基层司法所来进行,但基层司法所建设总体上还很薄弱,许多司法所人员编制不足,办公条件较差。

四是需要经费保障到位。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现基层司法所经费不足,影响工作的开展。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需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等需要明文规定。

五是需要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应当与监狱罪犯有所不同,社区矫正对象在犯罪类别、自身性格、文化水平、主观恶性、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治上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研究和总结,以形成有针对性的、系统科学的教育管理和矫正模式。

六是必须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同时,要注意和重视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使他们在生活、医疗、保险、就业等方面享受应有的待遇。

四、2010年度社区矫正工作重点

2010年将着重抓实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进一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继续加强组织领导与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在进一步加强县、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部门对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的作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按国家、省、市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意见、会议精神和相关规定,以及我县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在实践中与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形成合力。

(三)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开展一至二次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有计划地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干部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整个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保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教育质量。

第4篇

一、 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社区矫正在各国刑罚实践中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大,这种社会内处遇是相对于在监狱等传统的刑罚执行场所所进行的设施内处遇而言的,强调调动社区力量对罪犯的矫正改造起监督促进作用,同时将罪犯置于开放的社区环境,可以避免罪犯的交叉感染,也不会是罪犯的家庭、工作等受到太多的不利影响,国家为此投入的资金也远远小于对监禁犯投入的资金,从而节约了社会成本。据统计,英国每年对保护观察者所投入的资金是520镑/人,对于处以社区服务令的是490镑/人,但对一个监禁犯的投入高达7000镑,美国的统计也大体如此,因此大力推广社区矫正措施,也具有较大的经济意义,可以大大节约社会成本。这种社区矫正制度除了包括缓刑、假释、特殊情况下的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方法外,还包括社会服务令、保护观察、半监禁、周末监禁、辅导处分、家内服刑等作为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的刑罚种类。国外对于缓刑、假释的适用十分普遍,如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统计数字显示:2000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罪犯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比例达到全部被判处刑罚者的70%以上,其中加拿大为79.76%,澳大利亚为77.48%,新加坡76.15%,法国72.63%,美国70.25%,就是适用率比较低的韩国和俄罗斯,也分别有45.90%、44.48%的人被适用缓刑或者假释。 包括其他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内的社区矫正的适用就更加广泛了,例如:日本目前大概有3/5的罪犯在保护观察官的监督下接受矫正处遇措施 .

二、 我国目前适用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国的缓刑、假释制度适用非常低,从1999年到2001年,被判处缓刑者仅占各年判处刑罚罪犯总数的15%左右,而且各地适用标准差异很大,有的法院很少适用,有的几乎不用。而假释作为缓解自由刑负面影响的一项重要刑罚变更措施,在我国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假释率从1996年到2000年,一直徘徊在2%左右,其中1997年最高,也仅为2.9%,2000年最低,仅有1.63% .另外两种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种类: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况也不容乐观,管制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唯一的限制自由刑,对于加大矫正工作的力度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实践中由于重刑思想的影响,实际判处管制刑的为数极少,从1999年到2001年,每年大概只有1.2%的罪犯被判处社区矫正,监外执行的适用也是大体如此,2001年,全国监狱系统监外执行的罪犯仅占在押犯总数的1.13%。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在立法上未得以重视,导致可以适用的范围过窄。例如我国分则条文中对判处管制刑的条文比例较小,仅有86个条文规定了可以选择适用管制刑,占刑法分则条文的24.6%,这与管制刑在消除短期自由刑弊端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是不成比例的,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充实限制自由刑的种类和执行制度,扩大刑法条文可以适用的范围。

另一方面对于假释和缓刑的适用条件、程序规定的极为苛刻,也是实践中较少适用的重要原因。假释制度在我构仍只是作为罪犯的一种奖励加以适用的,即适用于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的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而在国外,假释作为推进开放式处遇的一个重要手段,规定凡是服刑达到一定时间或者服满一定比例刑期的罪犯即可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假释的机会,即假释是罪犯的一种权利,而并非一种奖励,或者可以说我国的假释是一种裁量假释,只有对满足特定条件的服刑人方可予以假释,而国外的假释则是一种必要假释,凡是服满一定刑期的罪犯,只要没有剥夺假释的情形,即可按规定获得假释。这也是我国假释制度不能得以很好适用的一个原因。对于缓刑犯,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和拘役犯,实践中缓刑也是这几种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中得以应用的比较多的一个,但是其适用情况仍不理想,有必要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规定对过失犯罪、偶犯、初犯、未成年犯、老年犯等身体或者人身危险性比较小的罪犯,可以突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限制,而予以缓刑。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也不能单纯局限在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犯,精神病患者,残疾犯等特殊的不具备监狱受刑力的罪犯可以规定也适用监外执行措施。

第三方面的原因是司法实践中的重刑主义影响较深,加之以从快从严的严打刑事政策,导致了非监禁措施较少得到判决和适用。作为一个有着重刑文化传统的国家,监狱行刑在我国的刑罚体制中还是占有重要的地位,善恶报应的思想使司法工作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从情感上不能接受不将犯罪分子关在监狱,反而让其在社会上“矫正”的这一刑罚新理念,同时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率也是非常高的,这也使司法者出于“安全”的考虑,能不缓就不缓、适用假释的条件和程序也是严而又苛,监外执行的对象也仅限于少数几种犯罪分子,这就从实践应用的角度大大限制了社区矫正发挥作用的范围。

还有一方面的原因就是对社区矫正的立法尚不完善,对罪犯进行矫正还未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机构和制度保障。我国刑法、刑诉法中对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内容规定的十分原则,执行起来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根据法律规定,目前的社区矫正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但由于缺乏专门的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公安机关的职责繁忙,很难保证对矫正工作人财物的投入,当前只能做到“三点”:1、严格材料接转手续,仔细检查出狱证明、释放证明或者帮教证明,并类如重点人口管理范畴;2、严格内勤入户登记;3、建立监控档案,上报分局和检察院。不难看出,上述工作实质上只是起到了“标记”的作用,相比西方社区矫正的实践,真正的“矫正”活动并未展开,因而不能保障矫正工作的应有效果,这又会导致社区矫正效率低下的结论,使司法者更加不愿适用此种方法。

三、 引入新型社区矫正制度的设想

本人认为改变社区矫正适用现状,重新确立社区矫正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作用有必要转变观念,在立法、司法层次扩大适用,另外建议仿照国外的刑罚替代措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服务令、保护观察、罚金刑的易科制度,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措施的适用范围,丰富刑罚体系,更加体现出教育刑思想。

英国的社区服务制度是介于在监狱劳动改造和在社会放任之间的一种有效载体。英国最早在1973年《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社区服务”的刑种,即法官可以判令罪行轻的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社区服务是英国缓刑制度的一种,主要适用于16岁以上,且所犯罪行为可处监禁的,但法官充分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和个人特征,认为其无须剥夺自由和较高程度的监管,并可积极配合、履行所命令的工作,在征得被告本人同意后,就可以对其适用。在英国,每年大约有5万个社区服务性案件。依照英国的法律规定,判处社区服务的时间最少是40个小时,最多为240个小时,被判处社区服务的罪犯每周至少要有5-2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时间。英国城市按需要划分为若干个缓刑区,每个缓刑区都有政府的社区服务组织,组织成员有政府公务员或委派人员组成,包括缓刑官、社区服务官及其他管理人员。社区服务的种类包括不同的劳动项目,如房屋装修、道路维修、木器加工、清洁公共卫生甚至去学校粉刷墙壁。到社区参加服务的罪犯必须遵守社区服务的时间,如果他们不准时到社区服务点去服务,第一次,社区服务的管理监督人员要警告他;第二次,要对他提出严肃批评;第三次,他们将被送回法院,重新判决入狱。

值得注意的是,社区服务制度在我国最早却是由检察机关在相对不起诉中试行。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机关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对社会作出一定补偿,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归社会。规定出台后第一位被判“社会服务令”的是一名涉嫌盗窃手机17岁的少年,他被判到社区进行两个月无薪劳动。两个月过去后,检察院根据其表现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他又像过去一样回到普通人生活中。随后,我国第一批“社会服务令”开始在河北省部分检察院试行。针对目前未成年犯罪现象严重的社会现实,为了达到矫正错误、重塑人格、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正确道德观念的目的,我们应当在立法层面引入社区服务令制度,将其作为附加刑或者直接作为主刑的一种,允许法院在判决时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加以适用。

鉴于目前对违反社区矫正条件的处理还不甚严格,如对于管制刑立法中未规定可以撤销,所以即使犯罪分子不服从监管,其所判处的管制也不能有所变更,不利于鼓励先进、惩罚后进,所以有必要在立法中引入管制刑的易科制度,即对违反规定的管制对象可以根据情形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严重的要加处罚金,延长考验期限,或者改处为拘役等剥夺自由刑,这样能切实起到鼓励改造的目的,使矫正的效果得到正常发挥。

第5篇

内容提要: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阶段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模式并非是一种最佳的选择。结合我国国情借鉴美国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是很有必要的,本文试结合目前美国的现状与我国进行比较研究,希望引起学者、实际工作者和立法者的进一步思考。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科学设置我国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是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和推进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条件。作为西方发达国家的美国,其社区矫正已有16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具有比较成熟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的模式,当我国正在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时,结合国情学习和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的模式,是大有裨益的。

在我国目前的关于社区矫正的研究中,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的研究和介绍存在着一定的模糊认识,这些认识如果不加以澄清,不利于我们在试点中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的学习与借鉴。例如:非监禁刑的执行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是绝大多数国家普遍的做法。[1] 有作者列举了美国、法国、瑞士、日本的具体设置情况。在对美国的解释中指出:“依靠社会力量来管理和矫正罪犯(包括假释犯、缓刑犯等)的社区矫正中心也是由司法部负责管理的。”还有观点提到“对于缓刑犯的执行管理由二千多个单独的缓刑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多数州的这类机构设在司法部,属于司法部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另外,美国的社区矫正中心也由司法部负责管理。”[2] 以上提法又被不适当地援引,如:“在美国,司法部门(包括联邦司法部及州司法部)管理和监督全国所有监狱及其它各种类型的惩戒机构,包括管理对缓刑犯、假释犯等进行矫正的社区矫正中心。”[3] 笔者对其他国家的情况没有做一手的调查研究,但是通过对美国的第一手材料的调研,发现这样的解释所依据的事实是不确切或不真实的。因此,依据这样的事实得出的结论是缺乏说服力的并会影响正确的决策。下面,就我所掌握的情况(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对美国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作一探究,希望以此引起对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试点阶段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模式有一个重新的思考,从而保证我国社区矫正这一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能够健康发展。

一、美国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

美国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既有政府的管理机构,又有非政府的管理机构;既有垂直的管理机构,由有平行的管理机构;既有矫正部门下设的管理机构,又有法院系统下设的管理机构;既有成人的管理模式,又有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在设置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机构的同时,又设置了大量的社区矫正的工作机构。目前,美国在社区矫正的运作中,仍然在进行最佳管理机构模式的探索与选择,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大化。下面将主要的几种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作一介绍:

(一)政府管理机构

1.联邦一级

政府的管理机构也可称之为官方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是针对非政府的管理机构而言。美国政府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每个州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各州有各州的宪法和立法机关,各州政府的管理机关组织结构也并非完全一致。因此,联邦政府与各州的管理机关并不具有类似我国的上下级关系。目前,美国联邦政府下设法务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我国已习惯将其翻译为“司法部”,但这种翻译是不确切的),在法务部下设监狱局,监狱局主要承担对联邦监狱的管理,曾经也承担过对联邦假释的管理,并设有联邦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如中途住所等。但在1984年,联邦的假释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美国判决委员会建议取消联邦的假释,对于1987年11月1号以后被判刑的罪犯,将假释替代为“受到监督的释放”。在此之后被判刑的罪犯必须在监狱服刑一定的时期,没有假释资格,在完成确定的监禁期后,第二个阶段是释放到社区,但必须受到一定的监督。现在,联邦缓刑办公室负责管理所有的从监狱释放的人员,包括假释、受监督的释放、强制的释放和现役军人的假释。虽然联邦的假释从1992年开始逐步停止,但到2002年才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然而,联邦的假释委员会仍然保持对1987年11月1日以前犯罪的人员适用假释。[4] 因此,现在的联邦监狱局已基本上不承担对假释的管理了。目前,联邦的缓刑管理是归属于联邦的法院系统。[5]

2.州一级

美国是由5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政府的所在地)组成的联邦。在州一级没有类似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下设的司法厅(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政府部门大部分是矫正局,也有的称之为假释和缓刑局(如内华达州)、有的州称之为矫正与改造局(如北达科他州)或改造与矫正局(如俄亥俄州),[6] 美国的缓刑开始于法院,但最初的缓刑机构属于州以下的市、县法院的部门(Judicial branch),这种类型主要是在美国东部,当缓刑制度向美国西部发展并扩展到全国时,各州产生了不同类型的组织机构。从目前来看,成人缓刑的管理模式大致有四种:①有30多个州由州政府的矫正局管理(矫正局除承担类似我国监狱局的管理职能外,还承担社区矫正的管理,并且承担对死刑执行的管理);②6个州由州法院系统管理;③6个州由州以下的市、县法院系统管理;④4个州由市、县的政府部门管理。未成年缓刑多数是由法院系统管理。[7] 总之,从州一级的管理情况来看,目前最为普遍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是由州一级而不是县、市级进行管理,管理的部门是政府部门(主要是矫正局)而不是法院系统。[8]

3.对管理机构设置的分歧

美国对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的设置,一直存在的分歧,更多的是集中在对缓刑的管理上,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缓刑管理应实行中心化管理还是非中心化管理

中心化管理是指由州一级来管理缓刑工作,非中心化管理是指由州以下的市、县一级来管理。赞成由州一级统一管理的观点认为:这种制度能够免除地方政治因素的影响,有利于对工作的改进和革新,在改革时不需得到地方政治机构和部门的认可;而且,州管理体制在保证社区矫正目标实现方面具有更大的保证;有利于发展统一的社区矫正的政策和程序,有利于在州的范围内保持工作中的一致性,有利于广泛适用新的技术;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资源。同时,有利于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如果归县、市一级管理,不利于加强对工作的交流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而赞成由市、县一级来管理缓刑工作的人认为:由市或县一级来直接管理,由于范围小,具有更多的灵活性,能较好地适应自己社区的特点,能为当事人提供更为适当的管理条件并且能更好地利用当地的资源。根据2001年的统计,美国在社区矫正的管理和监督中是以中心化的管理为主导。美国刑事执法研究所对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查,在向研究所报告假释管理情况的15个州中,全部实行垂直管理和监督,即由州一级统一管理而不是通过市、县一级来进行管理和监督;在13个向研究所报告缓刑管理的州中,其中有7个州是实行垂直领导和监督管理,1个州实行县级管理,5个州实行州和县共同管理的模式。[9]

(2)缓刑的管理应隶属于政府系统还是法院系统

赞成由政府部门管理的观点认为:由法院系统来管理缓刑,不利于有效地开展这种为人服务的工作,缓刑是为人服务的一个部分,为了提高为人服务的质量需要更充分地注意专业的公共管理(主要是政府的职能)。法官所经过的训练是法律而不是管理,法官不适合管理缓刑的服务,缓刑归法院管理,工作人员将注重对法院的服务而不是重点放在对服刑人员的服务。另外,在联邦,主要的缓刑官是由法官来任命和解雇,因此,一些联邦的缓刑工作人员在注意到他们工作量和社区的需要之前,可能首先要试图去满足法官的需要。[10] 另外,所有的执法部门应该属于政府的执行部门。在1973年,国家咨询委员会(National Advisory Commission)指出把缓刑这一工作放在政府部门将有利于对缓刑人员的服务,有利于在管理上把缓刑、监狱工作与性质上有密切联系的为人服务的工作相互协调和相互作用,有利于适当增加财政的预算和提高服务质量。[11] 赞成由法院来管理缓刑的观点认为:法院对缓刑有更多的责任。联邦缓刑是由联邦法院系统来管理,由于联邦法官实行终身制,因此在适用法律和政策时能保持相对稳定。法院比政府部门更知道缓刑资源的需求,另外,缓刑工作人员归法院管理,有利于提供缓刑服务有效性的自动的反馈。[12] 在缓刑的全过程中,法院能对缓刑工作者进行指导并随时采取及时的行动,如当缓刑人员违反规定后,应及时撤销缓刑等。另外,法官往往更相信自己的工作人员的情况报告(与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情况相比),如判决前的报告。也有的人认为缓刑工作者与法官在一起工作并保持紧密的接触,能保持较高的士气(工作热情)。但目前在美国有更多的人倾向于缓刑应由政府的矫正部门来管理。

(3)缓刑是否应与假释管理合为一体

由于缓刑和假释管理有很多相似之处,如缓刑和假释前的调查和管理等,许多州将两项工作合并,由矫正局而不是公安局管理。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有利于统一招聘、培训工作人员,这种综合性的社区矫正服务有利于提高社区监管工作者的专业化程度。然而,两者之间又有细微的或说是重要的区别,一些专家认为将缓刑和假释合二而一,其工作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假释人员是在监狱服刑一段时间后,他们面对着许多如何重新进入社区的令人担心的问题,而缓刑人员一般犯罪较轻,尚未陷入犯罪的生活方式,鉴于缓刑和假释的这些区别,应该对其有不同的管理方法,由分别的机构来管理。目前,在美国最基层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中,一部分州设有单独的缓刑办公室和假释办公室,而另一部分州是将缓刑与假释合署办公。

(二)非政府管理机构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刑罚成本,目前在美国的社区矫正中,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参与了对社区矫正的管理。所谓非政府组织参与管理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签订合同或购买服务的形式,让非官方的组织和机构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在管理过程中,非政府组织也需严格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国家的有关部门需要对非政府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非政府组织参与管理的形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全程管理。包括对从服刑人员的接牧、分类、监督、实施各种矫正项目、提供各种不同的服务,直至服刑期满回归社会;另一种是非政府组织或社团组织与官方的组织和机构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承担部分的社区矫正的工作,如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提供部分矫正处遇项目,如戒毒,控制酗酒的项目,对服刑人提供一定的训练和服务。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好处是有利于降低刑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社区矫正的工作机构是指直接面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工作站、点和治疗处遇机构。主要可分为居住的和非居住的两种。

1.居住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这种机构是指建立在社区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晚上在其中居住的机构。一般称之为中途住所或居住中心。这样的机构在美国具有形式的多样性。包括公立的和民营的机构,在不同的州,它们的设置以及定义也是有所不同。对当事人控制的强度也有所不同。这种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帮助刚从监狱出来的人员适应社区的生活并考虑到社区的安全问题,有的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当事人提供简单的住宿条件,但大多数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服刑人员在此居住,有的中心居住的对象是与酒精、犯罪相关的人员,对他们采取一些类似住院性质的治疗、强化的咨询服务及帮助寻找工作。居住中心的对象包括缓刑人员、提前释放和假释人员以及其他有关的因犯罪而被安排在社区进行矫正的人员。

居住中心的主要功能有:(1)提供食品和住所。一些假释人员在监狱服刑中通过劳动得到一些收入,而一部分人没有。这样,中途训练所使经济困难者能暂时有一个地方居住,并解决一日三餐,有利于他们寻找工作和参加一些自助项目,成为一个过渡的场所;(2)工作安置、职业指导和就业帮助。几乎每一个居住中心都通过与有关单位及个人联系、通报有关招聘的信息等途径帮助罪犯寻找工作;(3)对当事人提供一些特别的治疗和矫正项目。根据一些罪犯如性罪犯、涉及、酒精和精神障碍、智力低下、迟缓的罪犯等一些特别的需要和问题,让其参加一些特别的治疗项目;(4)减轻监狱的拥挤;(5)行使对缓刑、假释人员的监督功能。这些监督功能一般是由缓刑、假释办公室来行使,当这些人进入居住中心,工作人员将对当事人的行为负有责任。(6)节省开支。居住中心的花费一般说来低于监狱。大多数当事人的每天费用为$15—$25。该费用约75%是由州政府支付,其余部分由当地的市和县来提供;也有的州采取由当事人提供部分的费用,如房费和伙食费等;也有的通过募捐形式,当然,各州的情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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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居住的社区矫正机构

主要是指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直接提供监督、矫治和服务的缓刑、假释办公室,有的是二者合一的办公室。该办公室在正常的工作日中,每天都有大量的缓刑、假释人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到办公室与工作人员见面,汇报有关的活动情况,接受工作人员的提问和检查(包括和酒精的测试)。同时,缓刑假释办公室经常举办有关的矫正处遇项目,如针对性罪犯的、吸毒酗酒人员的专门讲座和学习讨论,以及认知技能的培训等。工作人员也可以在办公室通过电子监控随时掌握服刑人员的行踪。但并不为服刑人员提供住宿。

另外一种比较有效的形式是日报告中心(Day Reporting Center)。用以对罪犯实行监督、惩罚、矫治和服务的社区矫正专门机构。犯人一般住在家中,但需每天或经常向这个机构报告自己的情况,在有的州,要求当事人每周到报告中心约8-12小时,包括汇报情况和参加活动。事实上,这一机构的管理是将强化的缓刑监督、不准离家的软禁和早期释放等形式有机结合后而形成的一种管理机制。该机构在不提供住房的前提下,对犯罪当事人进行监督、测试和提供教育、咨询、工作前的准备等矫正项目的服务。许多报告人虽已完成了他们在看守所的最后几个星期或几个月的监禁,他们虽然居住在自己的家中,或同时在社区从事一份常规性的工作,但仍需在执法部门的监控之下。

日报告中心一般均有一定的规章和指导原则。在一个矫正概要的册子中表明了日报告项目的要求:(1)当事人需与报告中心签订一个合同,详细说明自己的家庭住址、工作、教育情况、经济情况、测试、咨询、社区服务和赔偿的情况;(2)通知当事人所在地的警察部门;(3)确立宵禁时间,一般是晚上9点;(4)要求当事人将每天的活动及地点记载下来;(5)对当事人的家、工作和其他活动地方进行现场检查;(6)进行适当的尿检,一般1周两次;(7)安排电话的检查主要在周四、五、六晚上;(8)确定教育项目——祛除吸毒成瘾,怎样做好家长,从监狱过渡到社区的技能等都是主要的教育内容。

二、美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配备

目前,美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指缓刑和假释工作者,2004年,在美国社区矫正的对象中,缓刑人员有415万,假释人员有76.5万。看守所押犯为71.4万,监狱押犯为142万,13社区矫正对象占美国所有正在服刑人口的70%。因为虽然在一部分州缓刑和假释的管理是分别进行的,但是在较多的州,社区矫正工作者是兼管缓刑和假释人员的,缓刑和假释工作者绝大多数都是属于政府或法院的工作人员,一般列入公务员系列。

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这已为美国的实践所证实。从美国社区矫正的管理中可见其内容的丰富:在监管方面,首先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风险程度和需求结构的评估,然后对其分别采取一般管理、强化管理或特别管理。同时要承担或协助对赔偿、罚款以及社区服务等惩罚项目的执行,监管的形式有中途训练所、日报告中心、家中监禁、电子控制等,同时需根据服刑人员的表现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另外为配合法院的判决和假释委员会作出假释的决定,工作者还要承担撰写判决前报告、假释前报告的任务。在矫治方面,社区矫正工作站往往针对不同的对象设有许多不同的矫治处遇项目,如家庭咨询、个人咨询、健康关注、针对滥用、酒精问题的专门矫治项目,对服刑人员的干预,对暴力罪犯和性罪犯提供特别的服务、对服刑人员提供必要的文化课程以及开设专题讲座,如预防家庭暴力、情绪控制、如何当好家长、提高认知技能等课程,对有精神障碍、精神缺陷的服刑人员提供特别的精神和心理矫治项目。在提供服务方面,主要包括提供技术培训和工作信息,向有关部门推荐,帮助服刑人员寻找工作,帮助处理家庭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社区矫正的内容也在不断地更新,如恢复性司法执法理念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等。

为了避免在工作中的杂而不专,提高工作的效率和专业化的管理,美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都有更为细化的分工,目的是能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更为有效地开展工作。除了以上提及的缓刑官和假释官之分外,在有的州,对缓刑官和假释官的工作按照工作性质和犯罪类别又作了进一步的分工,如有的工作人员侧重分管判决前的报告或假释前的报告,有的侧重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矫正服务;有的按照罪犯的类别,要求工作人员对财产型犯罪、滥用和酒精的犯罪以及性犯罪者进行分别的管理。在康涅狄格州的缓刑办公室中,缓刑工作人员可分为判决前报告缓刑工作者、分类缓刑工作者、强化监督缓刑工作者、一般监督缓刑工作者、性罪犯缓刑工作者、犯缓刑工作者、技术违规罪犯缓刑工作者等。工作人员实行对缓刑和假释人员管理中的专人负责制,并保持一定的工作量,美国的缓刑和假释工作者管理案件的数量根据管理的类别和管理的程度而有所不同。根据2001年的统计,每个缓刑工作者对一般缓刑管理的平均人数是133人,强化管理的是28人,电子监控的是15人;对一般假释管理的平均人数是73人,强化管理的是25人,电子监控的是21人。在对缓刑假释混和管理中,一般管理的平均数是94人,强化管理的平均数是25人,电子监控的平均数是33人。[14] 鉴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性、法律性要求较高,因此,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选拔和配备也具有较高的要求。

美国矫正协会对于缓刑假释工作者的准入资格提出了如下的标准:“至少需要有学士学位或者具有完成了一个职业的发展项目,这个项目包括与缓刑假释工作相关的经历、训练和学院的学分足以说明其学习的程度相当于学士的学位。”[15] 事实上,美国所有的缓刑和假释机构均要求申请人至少应具有以下专业的学士学位:刑事执法、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工作。一些用人单位还要求具有在相关领域的研究生学历或从事咨询工作的经历。由于美国的高校中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的专业,因此当他们在获得竞聘的岗位之后,正式进入角色之前,往往要接受短期的专业培训,另外他们在工作岗位上还需接受每年的在职培训。在美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准入标准一般都高于公安和监狱警察的标准,公安和监狱警察的准入学历标准在绝大部分州仅要求具有高中学历。

对缓刑假释工作者个人的素质要求主要可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①基本知识。缓刑假释工作者应该对刑事法律、警察工作、法院和矫正的体系、社会学、心理学知识有一个基本的理解和领悟。在一些司法区,特别是联邦的缓刑,由于白领犯罪的数量有所增加,当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判决前的调查和监管时,要求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网络、安全、会计和银行业务的知识。②个人素质。缓刑假释工作者需要具备一定能力来应对各种罪犯,以及罪犯们的欺骗伎俩和敌意表露,能通过适当的方法来行使权力,与其他工作人员较好地配合,能够有条理地组织工作和准备文字报告。③承担责任。缓刑假释工作者必须勇于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在处置罪犯时与其他部门打交道时产生的,并应该严格执行法律和遵守规则。④处理好外部关系。缓刑假释工作者必须能够有效地处理与不同机构和个人的关系,这种关系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刑事司法执法的范围(警察、检察官、法官和矫正工作者),另一类是社会服务的范围(处遇、福利、就业和教育)。不同的机构往往对罪犯会有不同的态度,工作者必须对此予以适当的处置。

对缓刑和假释工作者的选择程序一般需要通过类似于公务员选择的程序。主要有三种制度:①打分制度;②面试制度;③打分面试结合制度。打分制度是申请者需要符合该任职的最低质量要求,即要求通过一个综合的书面测试。如果能够通过最低分数线将被列入候选人名单。有些用人单位的打分,除基于书面测试外,还结合申请者教育和工作经历的背景综合得分来决定取舍。批评者认为书面测试并不能决定候选人是否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工作者。面试制度是指申请人需要符合用人单位的最低要求。申请者不需要进行书面考试,但他们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面试。在这种制度下,用人单位有非常大的灵活性。打分面试结合制度是将以上两种方法结合使用,申请人首先需要通过书面的资格考试,书面考试通过后,将被列入候选人名单,然后通过用人单位的面试决定取舍。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为了保护社区安全及工作人员自身的安全,目前美国的一部分州授权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工作时可以携带武器。根据不完全统计,在被调查的15个缓刑机构中有6个机构的缓刑工作者准予携带武器,其中的2个机构授权在转运缓刑人员和实施逮捕时准予携带武器;在被调查的16个假释机构中有12个机构授权假释官携带武器,在被调查的29个缓刑和假释合一的机构中有25个机构被授权携带武器。[16] 对于非政府组织中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于在工作分工时一般承担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管理,因此他们一般不佩带武器,工资待遇略低于属于政府或法院系统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较强的专业性,因此他们的工资收入往往高于监狱警察(穿制服的矫正工作人员),根据2001年的统计,缓刑工作者工资幅度(年收入)是在2.89-5.15万美元,假释工作者的工资幅度(年收入)是在3.15-4.77万美元,缓刑假释工作者是在2.67-4.95万美元,三者的平均年收入是2.84-4.96万美元。[17] 而监狱警察的平均年工资幅度是2.36-3.82美元。[18]

三、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人员配备的思考

当我们对美国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人员配备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时,有必要对与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和推进中的管理体制和人员配备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并通过更加广泛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研究和了解,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人员配备机制。通过对美国模式的探究,至少有以下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美国社区矫正的管理在联邦一级,主要并不是由司法部来管理,在州一级,并不存在司法部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那么,我国将社区矫正试点的管理部门放在司法部的基层司,各省市自治区在试点中将社区矫正的管理部门大多放在司法厅、局的基层处以及下属司法行政部门的基层科和司法所,其理论与实践的根据何在?美国社区矫正的管理部门大多是由矫正局来行使,矫正局的职责是管理监狱和社区矫正。而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基本上与监狱的管理部门不搭界,原因何在?美国社区矫正的管理和运作充分体现出了对专业化的重视,而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由公安派出所转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所,仍然把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兼职而不是专职的工作,这究竟是一种进步还是一种倒退?目前我国缺少居住性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是否需要尽快进行试点?

(二)社区矫正的人员配置

经过长期的摸索和积累,美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已经发展成一支专业化的具有较高素质的刑事执法队伍,不仅确立了严格的准入标准,而且已成为一个热门的工作岗位。而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素质,尚不能较好适应社区矫正这一刑事执法工作的需求。在上海,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任务主要落在社会工作者的肩上,但是社会工作者虽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扮演积极的和重要的角色,但他们并不具有刑事执法的属性,随着社区矫正对象数量的增加,刑事执法的功能将更加突显,因此,社会工作者难以承担和替代在社区中刑事执法的重任。面对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现有的社区矫正人员的配备机制值得我们认真检讨。

【参考文献】

[1] 吴宗宪、陈志海、叶旦生、马晓东: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665页。

[2] 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104页。

[3] 袁登明著:行刑社会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308页。

[6] 吴宗宪、陈志海、叶旦生、马晓东: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422-423页。

[7] Camp, Camille Graham and George M. Camp. 2002. The Corrections Yearbook. Criminal Justice Institute, Inc. Middletown, Connecticut. P. 226. 补充说明:缓刑管理者(administrator)的平均年收入是9.59万美元,假释管理者(administrator)的平均年收入是8.19万美元,缓刑假释结合的管理者平均年收入是8.5万美元。

[18] Camp, Camille Graham and George M. Camp. 2002. The Cotrections Yearbook. Criminal Justice Institute, Inc. Middletown,Connecticut.P.168.监狱长的平均年收入是7.03万美元,见149页。WW赵文胜XX赵文胜CK

[4] Cromwell, Paul F. 2003. Community - Based Corrections. Belmont, CA: 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 p. 169.

[5] Cromwell, Paul F. 2003. Community - Based Corrections. Belmont, CA: 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 p. 100.

[7] American Correctional Association, ACA Directory 1992 (College Park, Md. : American Correctional Association, 1992).

[8] Petersilia, Joan M. 1998. Prob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Part 1. Perspectives 22. (Spring) : 30-41.

[9] Camp, Camille Graham and George M. Camp. 2002. The Corrections Yearbook. Criminal Justice Institute, Inc. Middletown, Connecticut. P. 202.

[10] Cromwell, Paul F. 2003. Community- Based Corrections. Belmont, CA: 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 p. 100.

[11] Washington, D. Co :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73). U. S. National Advisory Commission in Criminal Justice Standards and Goals, Corrections P. 314.

[12] Cromwell, Paul F. 2003. Community - Based Corrections. Belmont, CA: 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 p. 100.

[13]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Bulletin. 2005. Probation and parole in the United States, 2004. p. 1.

[14] Camp, Camille Graham and George M. Camp. 2002. The Corrections Yearbook. Criminal Justice Institute, Inc. Middletown, Connecticut. P. 195.

第6篇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嵌入性发展;城市社区;关系网络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0-0117-02

近年来,社区治理被党和国家提升至战略发展的高度,一系列的政策方针都强调社区是社会发展的立足点和基础。而社会发展的关键是基于社区需求,激发社区活力,带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区建设,以形成多元共治的社区治理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非政府组织与社区产生关联的背景在于单位制的解体使得社区空间出现大量的真空地带,居委会也正在逐步褪去具有行政色彩的单向控制。除了非政府组织在政府倡导和机构发展需求的驱动下大规模进入社区外,企业、政府、物业公司、社区居民也都试图在社区拥有一定的利益和话语权。社区变成了一个社会资本由空白到溢出的空间,也同样是一个充满了控制和反抗的场域。目前社区治理存在的三大难题:角色错位、资源匮乏、参与不足,而社区体制改革正是面对这些困难进行的探索:一方面需要探索社区居委会的职能转型和去行政化;另一方面需要引进多元主体参与社区建设、鼓励居民参与社区事务[1]。

非政府组织作为社区参与和社区建设的重要主体,在提供社区服务、缓解社区问题、满足居民的多元化需求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社区对非政府组织的接纳与融合。而目前很多非政府组织在社区中的发展步履维艰。我们需要思考,作为一个外来事物融入社区的困难与冲突是什么?非政府组织未来在社区中的发展愿景又会是怎样的?

二、嵌入的背景

N机构是一家支持型的非政府组织,它注册于2006年,致力于为创业期的非政府组织(NGO)改善生存环境。F项目是N机构与F企业合作的重要项目,F项目的项目目标可描述为: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引进能推动社区参与的专业非政府组织,也扶持社区内的居民自发组织。这个项目从参与、文化、生态、安全、服务五个方面对理想社区进行构建,通过社区多方合作来实现对社区的改善。

JM社区是南京市较早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共有住宅楼132幢,居住人口近2万人。自2003年首批居民入住以来已经有了10多年的历史,居住居民中有很多是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残疾人、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困群体。JM社区在建成初期由于拆迁安置的原因存在很多的问题:违章搭建、毁绿种菜、乱扔垃圾、居民就业困难等,政府花费大量的精力来改善社区环境,但缺少针对居民的各项服务。

三、嵌入期:运营策略的调整

非政府组织作为外来的力量想在社区扎根,必须首先要了解社区系统。N社区工作人员在入驻之后,就先后拜访了社区书记及主任、负责民政事务的社工以及一些居民。

“我们之前更多的是做二线的工作,我们面对的是公益组织的负责人,而不是老人、青少年、残疾人这些。但这个项目迫使我们要下沉到社区里,直接与居民接触、与居委会的社工接触,我们也必须做好这样的心理准备。”(C2-Q5)

在浅度合作期,在社区内的各利益主体之间沟通的频率和密度并不是很高。由于还未影响组织各自的运营与价值观,非政府组织与社区既是资源的提供者也是利益的给予者。值得注意的是,由于N机构作为一个支持型非政府组织,其资源调动能力及社会影响力都高于草根型非政府组织,因此它在社区关系网络中扮演关键的“结构洞”或“中介”的角色[2]。

作为非政府组织,通过自身的服务模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多的专业,这些服务必然与原先社区的服务模式产生冲突。同时由于F项目不仅仅只是开展服务,而是“以服务带动参与”,也会让居委会担忧自身是否可能被替代。在对合作的非政府组织进行访谈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以下现象。

第一,居委会干预非政府组织事务。具体表现在对机构事务的监督、定期提交材料、应付参访等。

“经常会有参访通知我们,让我们必须在几点到几点在场。平常还好,如果我们正好在外面开展活动就比较难。而且那些场地并不是所有时候都在使用的,居民往往十一点前就回去烧饭了。但参访有时候会在中午时间,影响我们的休息和吃饭。”(C7-Q4)

第二,经常分派额外的任务。由于科层制的管理体制是一种自上而下安排工作的方式,非政府组织往往会被认为是居委会的下属机构而接受任务安排。比如接受媒体采访、参加街道评比比赛、参加社区大扫除等等。

第三,方便管理的思路优先。非政府组织虽然不像企业需要把效益放在首位,但依旧希望通过专业的服务来让服务对象满意。但在场馆运营的过程中,能够持续地运营变成了首要的任务。

“社区要求我们每天必须要有人在场馆里待着,但我们有的时候会带小朋友出去玩,可能场馆里就不会留人。有居民如果找不到我们就会去问社区的人,他们就会投诉到书记或主任那,说我们又不在(社区服务)中心里。”(C6-Q4)

由于非政府组织的介入,使社区原本的生态系统和权力平衡被打破。乔纳森认为权力是指一个行动者为了有价值的资源而对另一个行动者依赖的函数,而影响权力大小的因素在于资源的价值及替代性资源的数量和质量[3]。非政府组织在社区中的权力是最小的,在上有各级政府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管理、指导,在下社区居民、媒体对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并非十分信任。由于政府更多习惯运用规范性管理,而社区居民处于相对松散状态,最终才导致非政府组织行政导向重于专业导向、管理重于专业实践的现状。

针对非政府组织权力处于弱势的现状,嵌入过程应该采取调和性的策略:第一,强调社区总权力的重要性,使双方为了对方所拥有的资源而互相依赖。在冲突过程中一方面需要配合政府的管理意愿,另一方面也要提升非政府组织自身的能力,拥有不可替代的价值资源[4]。第二,将权力的运用更多地放在各自的资源控制领域,非政府组织为了更好地服务居民、调动居民,可以适当拒绝政府的管理要求;而政府也应同样给予非政府组织一定的空间发挥其特有的组织、动员、服务能力。第三,增加社区关系网络中的联系频率,提升整体的社区社会资本。政府所拥有的权威型资源和非政府组织所拥有的配置型资源毕竟无法达成平衡,综合的方式是通过提升社区居民的参与能力、搭建规范性机制,使社区内的各组织都能够在平等的机制中参与社区事务,使整个社区关系网络处于动态平衡状态。

四、嵌入的结果:日常机制的建立

在经过将近半年多的扎根社区后,N机构及合作的NGO已经很好地融入到社区中,并建立了一些制度来保障政府、居民、社区组织能够密切合作。其中包括例会制度、社区场馆服务制度、居民议事制度等。

社区团队例会:针对以往非政府组织在社区内服务孤立无援的状况,N机构促成社区内的非政府组织形成联盟,并定期召开双周例会,沟通各自的工作进展、解决困难和协同工作的地方,并轮流组织开展学习活动。团队例会还会邀请居委会社工参加以便更好地协同服务居民。

社区场馆服务:JM社区场馆在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整过程之后开始持续运营,主要涵盖老人、儿童、健康、环境和居民参与五大模块,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专业的公益服务。

居民议事平台:通过一系列的培训,居民了解到“社区营造”概念,意识到社区自治的价值和可行性,同时能够运用罗伯特议事规则有序开会、决议通过提案,真正能够使用自己的权利来为社区发展建言献策。

定期汇报制度:通过四家非政府组织定期和居委会主任/书记汇报工作,使社区居委会能更加了解非政府组织在社区内项目进展情况,另一方面也便于非政府组织定期提出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诉求需要社区来帮忙解决。

五、结论与反思

通过考察N机构在JM社区中的嵌入过程,本研究主要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非政府组织嵌入社区在多方面存在挑战。第一,由于原本在社区中,社区居民已经习惯于有问题找社区居委会。第二,居民和社区社会组织容易将非政府组织视为政府部门的下派组织,最初容易产生敌对情绪,机构自身品牌很难在社区内复制。第三,非政府组织之间即使建立了一定的工作机制,依旧缺少一定的协同,并部分草根非政府组织容易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导致无法长期在社区里开展工作。

2.嵌入社区的过程就是社区关系网络重构的过程。嵌入的关键在于网络重构时非政府组织采取的策略:如果应对有效,非政府组织将作为社区关系网络中重要的一环;而如果应对失败,非政府组织有可能将无法在社区继续生存下去。其中最大的挑战在于非政府组织本身在资源和权力上处于最弱势,如果无法获得社区居民和舆论媒体的支持,社会组织极可能被“反嵌入”到社区。

3.嵌入性理论在运用过程中存在一定张力。将嵌入性理论划分为认知、关系、结构和文化嵌入四个层面,更有利于看清楚四类嵌入在运用时的差异性。认知嵌入更偏重于个人层面,因此具有较大的偶然性;关系嵌入原本指联系的内容、频度、质量等因素,但这种将关系简化的方式显然不适合中国本土,关系嵌入应该包括情感的投入、交往互动、机构交往等更质性的内容;结构嵌入使用关系网络理论的确可以更清晰地分析出各组织在网络中的地位,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参考文献:

[1]赵小平,孔祥利,卢玮静.精英组织参与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模式特征与策略选择[J].新视野,2014(3):100-104.

[2]罗纳德・伯特.结构洞:竞争的社会结构[M].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136.

第7篇

“与其他办案部门不同,社区检察不触及正向程序办案,那么它设立的意义在哪里?在于通过逆向监督实现检察职能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社区检察的设立初衷便是将检察职能在法治轨道上延伸。我们现在谈的创新思维、科技引领也都是为了更好地辅佐检察人员提升专业化能力和监督水平,将检察职能长效发挥。”

在10月26日召开的上海市社区检察部门“依托检察职能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专项工作交流会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社区检察指导处谈剑秋处长对社区检察的释义简明有力。

2010年6月,上海检察机关开始探索派驻社区检察工作,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了基层。社区检察室是基层检察机关向街道、乡镇派驻的,在社区群众身边的检察机构。目前,上海全市已设立45家社区检察室,建立了由处、科、室三级机构组成的独立条线,也成为全国唯一一家有完整派驻基层检察部门机构序列建制的省级单位。并基本实现对全市公安派出所和街镇司法所监督的全覆盖,既监督派出所受理、立案等刑事执法活动,也监督监外执行。

当然,构成社区检察重要职能的还包括――基层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以及依托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社会治理的主要责任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应当是通过发挥检察权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作用,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体制的良性运作,进而参与并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因此,社区检察部门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能定位,便主要集中在检察监督职能上。

“我们推进这项工作,要聚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利用社区检察室扎根基层的优势,着力发现问题,依托检察职能,积极开展前端治理和后端整治,立足监督定位,促进相关机构职能履行,加强法律服务,引导矛盾化解。”说这话时,谈剑秋的眼神透出坚定。“当然,我们承担了这份职责,开展了这项工作,就要与时代并行,不断探索创新,积极提升我们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其实,在基层设立社区检察室,本身就是检察机关检力下沉,延伸触角,依托检察职能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创新举措和有效手段。检察机关通过执法办案,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解决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纷争矛盾,惩罚犯罪,引导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规范守法,就是检察机关直接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

在年初的条线会和专项工作会上,市院社区检察指导处就对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做了新形势下的重点部署,提出了“适应改革发展,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加强内部联动,形成检察工作整体优势;把握监督定位,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着眼法治化建设,积极建言献策”的工作要求,各区社区检察科也结合检察建议回访监督或自选主题开展了专项工作。

10月26日,全市社区检察部门的负责人再次共聚一堂,交流探讨社区检察部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切入点和方式方法,如何更好地发挥联动融合作用,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真正有所作为,并展现更大成效。

融入基层,延伸法律监督的触角

社区检察工作的“社区属性”,不仅仅指检察室设在社区,或者能为地区老百姓提供多少法律上的支持,更重要的应该是主动融入社区建设,在灵活变通的专项工作中,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触角价值,发挥“监督触角”的作用。

这些年来,全市社区检察部门逐渐熟悉了街镇治理模式,检察室除了面向所在地街镇,更主动辐射区域内其他对应街镇。和各乡镇“稳定办”、“综治办”、街道“平安办”等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宣传社区检察面向社区开展法律监督、保障法律一体实施的工作职能,及时掌握社区治理状况。并且,在街镇综治中心、网格中心等窗口,公开设置社区检察职能介绍和联系方式的公告牌,通过窗口指引妥善处理和检察职能相关的涉法涉诉问题,及时发现法律监督线索。

“咦,奉城镇这几年好几个村书记都‘出事’了……”通过横、纵比对各种数据材料,奉贤区院社区检察科的检察官们发现,位处该区的奉城镇从2012年以来,50个村居就有5个村书记发生职务犯罪,都是通过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犯罪领域也集中在村级工程建设领域,比如协助政府管理村庄改造、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

结合社区检察室近年来法制宣传进村居活动的开展情况,检察官们了解到奉城镇的基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对村干部的监督、教育和管理方面非常薄弱,大量村干部本身缺乏法制观念和廉洁意识,存在“你拿我也拿”、“不拿白不拿”的效仿心态,导致村干部腐败问题接连发生,甚至同一个村的多名干部相继发生问题。

经过研判,奉贤区院社区检察科锁定了村官职务犯罪的专项治理主题,并立即联合本院反贪、案管、公诉部门,通过网上办案软件查找历年案件,借阅卷宗材料,向案件承办人询问了解具体情况,分析查找专项检察的工作切入点。最终形成了有效的村级工程建设领域村官职务犯罪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同时与奉城镇纪委联合开展专项检察,并陆续走访当地党委、政府、案发单位等,从权力配置、权力监督、财务管理等方面分析案发原因,逐一找出管理症结,提出基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章立制,堵漏防患,并对必要的回访也做了安排。

不仅如此,促进辖区综合治理,要从社区、村镇、基层、老百姓身边最常发生的问题入手。基于从检察建议回访监督中提炼出社会治理工作项目的经验,奉贤社区检察科强化了这项认知,主动加强了和街道各相关部门的联系,从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社区矫正监督,以及行政案件申请监督、受理等多种渠道,探寻其中常见、多发、影响地区老百姓生活和社会治安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于今年,结合区域刑事案件,延伸开展了跨境赌博衍生社会问题、电瓶车盗窃防范等多个社会治理专项。“我们的主动拓展就想使社区检察工作变得更富有生命力,并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找到支撑点,充分体现社区检察的‘社会属性’。”奉贤区院社区检察科科长向记者介绍。

无独有偶。松江区院结合地区实际选择辖区工业园区的大型企业作为调研对象,会同街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园区及企业周边的综合治理工作,在专项工作的选择上也突出了贴近重点工作和现实需求。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中心城区制造业溢出,松江制造业规模不断壮大,在大量外来人口导入的同时,社会管理和治安问题也日益凸显。全区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中,外来人口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其中发生在大型企业厂区及周边生活区的案件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其中,世界最大的笔记本电脑生产商、长期位列上海市出口创汇榜前列的达丰(上海)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丰公司”),更是长期受到刑事案件高发的困扰。坐落于松江出口工业区内的达丰公司,厂区和生活区占地达100万平方米,现有员工约4万人(高峰期时有近8万人),月入职、离职人员达两千人。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在达丰公司厂区及生活区范围内,公安机关接到报警逾4500件。虽然治安情况有逐年好转的趋势,但像达丰公司这样的大型企业仍然是松江区治安和刑事案件的高发地,在松江工业区中也具有代表性。

针对这一区域特点,松江区院社区检察科将开展综合治理的重点聚焦于辖区大型企业,选取案件多发的典型企业,从分析案发原因、查找防控短板和制定针对性治理措施入手,探索社会力量和厂方合力推动厂区综合治理。尤其对达丰公司这样的松江出口工业区龙头企业,推动落实好“厂区+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对带动区内其他大型企业完善综合治理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对促进区域社会治理也有积极意义。

松江社区检察科以推进达丰公司综合治理工作为重点,根据前期与相关职能部门达成的共识,发挥检察、法院、公安、司法、街镇和工业区综治部门等各自的职能优势,在预防犯罪法制宣传、劳务市场招聘监管、企业周边环境综治等多方面入手,推进“厂区+社区”综合治理模式,多管齐下营造企业发展和地区平安的良好社会环境,受到辖区内企业一致点赞。

无缝对接,源自内部联动

从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和监外执行监督中发现社会管理问题,是社区检察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和有效思路。通过加强和区院各部门特别是刑事检察部门的工作沟通,亦可了解到一段时期内区域发案特点和社会治理盲点、难点,并从区域内有影响、有典型意义的案(事)件中捕捉线索,由点及面挖掘优化基层社会治理的价值点。

2016年1月31日,闵行区临沧路某码头发生了一起事故,犯罪嫌疑人张某无证驾驶大型自卸货车运载建筑黄沙,在倒车时与行人廖某相撞致其当场死亡。区院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张某工作至今从未取得过驾照,所驾驶的货车系拆车场买来的报废车辆,经过鉴定,该车制动、转向、灯光信号均不合格,张某供称码头老板在明知其无证的情况下仍雇佣其工作了近三年。

由于闵行区毗邻黄浦江,水域面积较大,区内沿江码头较多。对于本案反映出的问题,闵行区院的检察干警第一时间联想到,类似情况也可能存在于其他码头,如果码头内无证驾驶情况不少,车辆又得不到及时监管,将对本码头安全生产埋下系列隐患……没有犹疑,闵行区院社区检察科立即派员与辖区内有沿江码头的街镇沟通,联合对码头进行抽样走访调查。经排摸发现,闵行辖区内共有39个码头,其中16个为私人承包码头,上述刑事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于这些私人承包的码头内。

检察干警兵分两路,一边前往事发地深入调研,另一边将“私人承包码头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第一时间汇报给区院分管检察长和市院业务处。“码头堆场内无证驾驶车辆监管问题”专项综合治理方案也在市院业务处的指导下出炉。很快,辖区内码头数量最多的吴泾检察室被点名负责开展各码头的实地调查、找出问题症结,有针对性地开展综治工作。

为确定监管责任归属,干警们先后走访了市政建设养护公司(涉案码头的出租方)、安检所、交通委及航务所。通过梳理法条,最终确认了区航务所对码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负有安全监管职责。

之后,闵行社区检察科立即召开工作现场会,联合码头、区航务所等单位,通报专项检察情况,以案论法,制发《检察建议书》以促使相关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依托与本院办案部门的信息联动、案件筛查机制发现类案问题,闵行区院社区检察科还开展了法制宣传进村居、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纳管宣告、公安派出所受案立案等专项检察活动。

不得不说,以问题为导向,利用好立足社区的优势,单独或会同办案部门开展社会治理工作,既凸显了“社区检察”的检察特性,又能体现“社区检察”对检察办案工作的延伸,努力实现“打一案,防一片”,成效显著。

检察+科技:

法治思维糅合创新思维

不同于以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运作模式,社会治理将法治放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上。

第8篇

一、村庄概况

我负责走访的有39户,这次一共联系了34户,有5户因外出打工或常年不在本村居住无法联系上。陪我走访的是前河西村的村委委员李传军同志,他热情的向我介绍了村里的情况,20**年3月份新成立的领导班子努力想为群众办点实事,新班子上任后,翻盖了快要坍塌的村委会办公室,由上级部门扶持花60万元为村里建了变电站,村里的路崎岖不平,一到下雨下雪天就变得泥泞不堪,村民行路艰难,他们已经上报了计划,并经上级部门批准拨专项资金在村里修一条1500米的道路,以方便村民的出行,方便学生上下学。

二、农民的心声

因为是春天农忙的季节,村民除年老的,外出打工的打工,到地里干活的干活,所以有的人家去四五次都找不上人,村民们对我们的走访非常配合特别欢迎,因为是一对一的直访,他们对我们的调查问卷中提出的问题给予了真实的回答。通过走访联系,我内心感受到巨大的震撼。我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就是:现在老百姓真好啊,老一辈子什么时候种地不缴皇粮啊,现在种地还有补贴,他们用最朴实的语言表达着对政府的感激。现在6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都能领养老金,他们对党的惠民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利益充分肯定,特别对政府的养老保障和医疗制度赞不绝口。许多调查户纷纷表示,义务教育学费减免和资助,孩子们都能上学,村村通后出门不愁了,家电下乡、农机农资补贴、农村低保和救助等惠民政策让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村里走访的干部多了,真正踏踏实实的为百姓办实事,老百姓的生活有盼头了,他们脸上流露出的笑容反映了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存在的问题

因为掌握了真实的第一手材料,回来后在整理调查问卷中也发现了群众普遍存在一些问题:

2、养老难

在全县的经济建设中,广大的父老乡亲付出了辛勤的汗水,但是他们的居住环境差,农作物种植收入低,文化生活匮乏,老年人的生活虽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仍然存在养老难的问题。老人缺少收入,虽然有医保制度了,药价现在也很透明,降低了不少,但检查费用太高,仍然负担不起,村民崔学中、刘成美夫妇都是80岁的老人了,夫妻靠种一亩地每年收入仅1000元,妻子刘成美常年卧病在床,去年看病花去了一万元钱,尽管生活如此艰难,走访中病床上的老人一直感激着政府每月给予的养老费,我被他们的淳朴和善良深深的感动了。随着经济的发展,村里的年轻人都外出打工,有的在县城买了房子不再在本村居住,这样村中有许多老人子女就不在身边,平时的生活缺少照顾,所以空巢老人多起来,有的一个人在家出点意外情况无法及时处理。所以走访中的老人们大多都提到要在村中建个养老院这样相互之间能有个照应。

4、宅基地的问题

由于村里现在不划宅基地了,现在的年轻人结婚没地方住,他们条件好点的就在附近的县城买房,条件不允许的只能把老人的房子装修一下当成新房,这样导致许多老人无房居住,在走访中他们多次向我们提到宅基地的问题。

在走访调查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很多,渴求解决的问题也很多,但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养老难"这不仅是河西村存在的问题,也是广大的农村群众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短期内也无法迅速解决,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养老制度的改善,情况会慢慢好起来。有了为民办实事的政府,我们对未来充满了信心。

四、一点感想

通过万名干部直接联系群众活动使我的工作能力得到实实在在的锻炼和提高。 增加了农村基层工作经验,为了能做好本次活动的各项工作,我认真的学习了党的各项有关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向在农村一线工作的领导干部学习工作方法、方式,让自己积累了更多的基层工作经验,增进了和群众的感情。通过和群众“面对面”接触、“心贴心”交流,了解到了老百姓切实关心的问题和他们存在的困难,为今后党和政府制定农村政策提供了科学的真实的依据。只有深入到农民家中,实实在在与农民一起开展各项工作,农民就会理解你、支持你。 我体会到县委县政府组织的这次“联系群众、转变作风”活动不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式的,而是饱含感情和责任。只有在感情上贴近群众,思想上尊重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才能了解他们的期盼,为改进工作、解决群众的生活生产困难积累经验。干部联系群众要树立为民形象。多做加快发展的事,多做有利于群众的事,只有加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才是党的先进性最根本的体现。同时,树立为民形象,还要求每一个领导干部要亲民、爱民,弄清楚群众到底想什么、盼什么、争什么,真正把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把群众最需要、最急迫的事抓在手上,一件一件去落实。

为更好的深入到群众中去,把这次活动做实、做透,下一步我要做到,一方面摸清摸透联系户情况,分类联系,另一方面切实掌握联系户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梳理归纳。要通过走访联系,切实把问题反映出来,对于一些能解决的问题,我们尽力联系相关部门能解决的马上解决,牵涉到一些违反政策的问题我们也耐心向他们解释清楚,群众都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我们党和政府切实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老百姓对党和政府是有感情的。

这次走访不仅使老百姓领会到提出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也使我们感受到了‘得民心者得天下’在民间最真实的反映,我们相信这一次的活动仅仅是个开始,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联系群众,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群众同甘苦,共命运。

走访调研报告(二)

爱国社区位于周村区西南部,社区辖区面积1.5平方公里,居民8000多人,是周村区较大的综合性居住区域,爱国社区在区委、区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动下,逐步提高和丰富着社区管理的发展,成为周村区比较有影响的社区。但是随着对城市管理的要求提高,爱国社区的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影响社区发展、社区自治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关系着社区管理水平的提升与和谐社区的构建,为此,4月份,我对爱国社区行政管理工作进行了实地走访调研,对在社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行政化倾向严重、工作任务繁重

1、社区居委会自治功能尚未到位

通过调查发现,社区居委会的功能当前还未能突破办理政府行政事务为主,办理社区事务为辅的现状,还习惯于上级领导布置什么就干什么,工作中表现较强的依赖性,自主性、自治性没有得到体现。一是社区自治的任务与工作要求有距离。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工作应有三方面内容,即:首先要做好社区服务,但实际上社区服务做得极少或是空白;其次要做好社区事务的民主决策与管理,但实际上的效果不明显;第三是丰富社区教育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但实际上文体活动多,教育活动少。二是社区居委会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政府的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社区居委会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的职责,具体规定了必须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区治安、公共卫生、优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和青少年教育等有关工作。通过调查,以上这些职责应该是社区居委会通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形式开展的,但是大多数情况是街道办事处要求社区居委会替政府部门填表格、建档案、出具证明材料等行政性工作;同时政府部门临时性的统计、调查任务也都通过街道办事处落实到社区居委会来执行。这使得社区居委会的大部分时间都花在协助政府部门的工作上,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被行政化所覆盖。

我结合工作对50人进行了调查,当问到居委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时,有35人回答是代表政府的机构,只有10人回答是代表居民的,还有5人不清楚。在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有“吃人俸禄,为人分忧”;“拿政府的薪水,替政府干活”的思想。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中绝大多数都认为社区居委会是街道办事处的下属单位,理所应当地完成街道办事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社区事务缠身,工作任务繁重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大量的“单位人”转化为“社会人”、大量农民进入城市生活、本地农民失地流向城市,流动人口的大量进入城市,使社区居委会面对复杂众多人口而发生的各项管理工作和事务数量增加、难度加大,“小社区,大社会”的模式,增加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强度。

3、政府部门职能不到位,社区自治职能弱化

繁忙的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使社区居委会陷于被动应付的境地,许多部门提出了“横到边,竖到底”、“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区”的目标和任务,以进一步加强城市基层基础工作,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是指导、服务不到位,形成了会议多、检查多、报表多的局面。有些部门工作(含街道)进入社区没有发挥自身指导、服务职能,为社区居民办实事,而是习惯于把社区当作自己的下属单位去布置工作;热衷于创建、搞评比,轻内容、重形式,各项工作都要求“建班子、挂牌子、设展板、建台帐、要数据”。社区居委会每天应付着上级领导的检查和收集报表、传送各种数据,从而淡化了居民群众对社区的认同感,削弱了社区居委会对居民群众的亲和力和凝聚力,弱化了社区居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能。

(二)社区居委会业务经费不足

一是发挥自身职责,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活动经费较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委会负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或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在当前形势下,社区居委会还要做好社区治安、社区教育、组织社区文体活动、美化社区环境等工作,这些都需有必要的经费作保障,否则很难形成居民的广泛参与和工作效果。

二是日常办公经费紧张。在各项工作中,召开会议、报送信息和数据,建立台帐等文件资料的办公消耗,加之社区居委会自身水、电、暖以及电话费,一年就得需要6000元左右。日常的上网费和消耗,一年也需要5000元。政府部门部署的工作大多要求制度上墙,制作展板,每年此项支出至少4000多元。

在社区居委会经费方面,我区规定每个社区居委会每年1万5千元。各街道办事处统筹部分外,社区居委会实际的使用只有4000-8000元,业务经费严重不足。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较低

通过调查发现,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社区协管员待遇较高,如劳动、城管、矫正、治安协管员等都是由劳动部门安排的失业人员,工资比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高,不仅发工作服,而且遇年节还有福利。而社区专职工作者都是经过招考和居民选举形成,心理反差大;二是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付出与回报差距较大。社区专职工作者承担的工作繁重,但扣除三险个人负担部分后,每个人只有800-1000元月收入,直接影响了积极性,影响了社区管理工作的成效。

二、改进对策与建议

(一)应积极为社区居委会减负

一是理顺区街关系。要按照“条专块统”的原则,对专业性比较强的由区委办局在街道设站(所),实现条条上的一专到底。街道主要是代表政府履行块块上的综合管理职能,具体讲就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授权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使街道具有综合协调权、处置权等,从而有效地行使政府对城市的管理职能,对地区社会治安、市容市貌、城市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达到高效的管理。

二是理顺街(部门)居关系。理顺关系要改变过去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成为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的任务。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管理四级网络中的一个网格,而不是一个“级”,这个理念是理顺街居关系的基础,必须牢固树立。按照政事分开的思路,将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进行梳理,做到“两个明确”:即明确哪些属于街道(部门)的工作,哪些属于社区的工作;明确哪些是政务性工作,哪些是事务性工作。在此基础上,属于街道的工作,街道(部门)无权向社区摊派;属于社区的工作,社区有责任完成;对需要社区协助办理的工作,要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履行正式的授权手续。

三是明确社区功能定位,发挥社区居委会自治功能。一要搞好社区服务。主要是抓好四项服务:即抓好社区安全服务,保持社区的长治久安;抓好社区的文化服务,满足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抓好社区的健康服务,培养居民良好的生活习惯;抓好社区生活服务,解决居民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建立社区的长效服务机制,实现政事分开,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社,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作;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居民需要与否、居民满意与否、居民拥护与否为社区服务的唯一宗旨,来推动社区服务。二要保证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权得到有效行使。这个权力能不能落实,关系到社区建设的成败。社区自治权应主要体现在社区民主决策权、社区管理权、社区财务自、社区依法协管权以及社区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权上,只有把这五项权力真正落到实处,社区居委会才能真正从大量的政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也才能真正把社区服务搞起来。

(二)多渠道解决社区居委会业务经费

目前的社区居委会经费由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这虽然有利于基层社区管理工作的协调统一,但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居委会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居委会受到资金不足的限制和制约,难以解决居民的热点、难点问题,制约居民对居委会的认同和归属,因此必须采取多渠道保证居委会业务经费。

一是社区居委会建立单独帐户并全面安排,使其工作正常运转,为居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是要动员发动辖区单位资源共享、共建共驻,各社区要协调辖区单位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把社区各种各样有形的、无形的资源开发出来。

三是社区居委会采取多种形式拓宽社区服务领域,建立自身的便民利民社区服务组织,在有偿或低偿为居民提供服务的同时,增强自身实力。

四是政府要加大社区业务经费的投入力度,在现有每年每个社区1万5千元基础上提高到3万元。

五是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政府部门和街道经批准需要社区协助的工作,要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三)努力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待遇

按照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精神,结合区域实际,调整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在提高月工资的基础上,可由区政府或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年终奖励,同时,按照劳动法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切实解决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实际困难,保障委员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走访调研报告(三)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全会的精神,进一步引深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干部在泽州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激发大学生村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加强大学生村干部与农民群众的沟通,县委组织部专门针对所有大学生村干部开展了这次民情大走访活动。

此次活动的目的是让大学生村干部详细了解每一户农民群众的家庭情况和生产生活情况,通过与村民谈心了解农民群众在就业就医、上学社保、吃水行路、通讯用电等基本民生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收集农民群众对党委政府的意见和建议,使大学生村干部进一步融入农村,真正成为泽州新农村发展的领导 者、建设者、推动者,为泽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地贡献。

4月9日,我们山河镇的全体大学生村干部在镇政府会议室集中,党委副书记肖书记和组织委员张委员主持了会议,并具体部署了这次的民情走访活动。会议结束后,我回到村里,将这次活动向村主任和书记做了汇报 ,在得到他们的支持后,我开始着手准备走访事项。

至5月10日,岭东村的调查工作圆满结束。现将岭东村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调查开展情况

二、调查成果说明

1、打工就业及子女受教育情况

岭东村没有任何经济产业,农民还是依靠种地为生。大部分的村民都在家务农,家中的主要劳动力会在农闲时外出进城打工。而外出打工只能选择一些临时性的建筑工,到农忙时还需回家照顾耕地。

子女受教育方面,由于岭东有一所寄宿制中心小学,这就方便了本村和邻村的孩子上小学,初中一般都选择衙道中学就读。由于享受到国家对农村九年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的优惠政策,九年义务教育在这里已经得到普及,贫困家庭的孩子也能背起书包上学堂。

2、种植及养殖情况

岭东村主要以种植为主,耕地总面积为680亩,主要作物有小麦、玉米、黄豆、谷子等,人均330斤口粮;在养殖方面,全部为家户分散养殖,由于缺水等条件限制,并没有形成大型养殖规模。

3、全村家庭平均资产情况

岭东村有两户分别在207国道两边经营小型超市,一户在国道旁建有小型加水厂一个,以给过往运煤车辆加水为生;超过半数以上的家庭在近两年都新修了房屋;农用机械以犁地机、打麦机为主;电视机已成为较普遍的家用电器;交通工具多以摩托车为主。

4、吃水行路及社保情况

岭东村无资源,无企业,无集体经济收入。由于缺乏资金,投入不上,目前,全村未实现家家通自来水,村民只能到村里几个固定的吃水井挑水吃,一旦水源遭到破坏,村民的生活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而且缺乏水利设施也大大阻碍了种植和养殖的发展。

而且也是由于资金的短缺,村里4000余米的街巷道路至今没有硬化,只是在2004年完成270米的环村公路硬化工程,仍有1600多米环村公路未硬化。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村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居住环境的改善。

参加保险方面,20**年全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比例为95%,他们着实体会 到了“新农合”带来的实惠与好处,大大减轻了农民的看病负担。加入养老保险的村民占全村的51%。

三、调查成果分析

这次调查主要是了解农民群众在基本民生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现将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总结 如下:

1、农业发展方面

岭东村的产业主要以种植业为主。主要种植小麦、玉米、黄豆、谷子等杂粮,小麦种植是全村的主要品种,占总种植面积的80%。由于岭东村属丘陵地区,十年九旱,主要靠天吃饭,全村土地等级不高,水利设施基本没有,土地抗旱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差,致使粮食亩产量不高,导致了农业发展无后劲,农民在土地上增加收入受到严重制约。而且平均每户耕地面积不足5亩,人均口粮330斤,一年的收成除维持一家人的口粮外,剩余的只能用来兑换些大米和油等等,难以通过种植实现客观收入,再加上肥料的涨价,成本的提高,种地对农民来说根本不划算。

养殖方面,主要以家庭养殖为主,比较分散,而且缺乏水利设施和养殖技术,很难形成规模养殖。

2、外出打工方面

大多数农民只有在农闲时才能外出打工,而且只能从事建筑、煤矿等苦力活,多是临时工,固定性较差,相对不稳定,无固定保障。到农忙时又需回家种地,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增收,降低了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3、致富门路方面

由于多数农民思想保守,小农意识根深蒂固,文化程度偏低,受教育的机会少,接受新事物、新技术的渠道不畅,缺乏致富信息、资金、技术及致富项目,没有招工信息来源,导致农民想挣钱,但是不知道怎样挣钱,一身力气却无处施展。,只能依靠微薄的种地和打工收入来维持生活。

4、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资金的缺乏直接导致了村里道路无法硬化,村民至今吃不上自来水。这不仅影响了村民的日常生活,也阻碍了岭东村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在调查的过程中,我遇到一位老人,他误以为我是收电费的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才了解到,这位老大爷因为去外村修路挣钱,错过了上门收取电费的工作人员,而自己并不知道去哪里交电费,只能黑灯瞎火地过日子,等待下次来收电费时补交电费通电。老大爷现在一人生活,老伴去世二十多年了,儿子高中毕业就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基本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这样的情况在农村可能还有很多,他们非常需要我们的帮助。

在岭东村有一些外来村民,他们在这里租住房子给小孩做饭,由于本村没有幼儿园 、小学,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生活又无法自理,只能家长跟着孩子一起“上学”,这样远距离地送孩子上学,无形之中又加重了家庭的负担。还有些村民,自己的孩子考上了大学,但由于不了解申请助学贷款的具体手续,苦于筹不到学费而发愁。

四、发展建议

1、调整种植业结构,着力解决好农民的增收问题

岭东村作为一个纯农业种植收入的村,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主要应在有限土地上做文章下功夫。一是要加大对土地的投入,引导农民要科学种田,选用优质良种,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保证增产增收。二是要调整种植结构,适时扩大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要紧密结合当地土壤,气候条件,选择适合本地能种植且效益高的粮作物品种。三是修建水利设施,保证土地旱涝丰收。

2、政府出面,以点带面扶持农村经济

政府应该起到主导作用,积极向农民提供致富信息及技术。在即将进入农闲之季,向农民提供招工信息,架起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桥梁。对于有致富想法但缺乏资金的农民,政府可以出面帮忙解决贷款问题,消除农民的资金难题。还可以建立项目示范点,提供技术和人才,以点带面扶持农村经济。

3、培育新农民,改变落后观念,提高农民素质

第9篇

我叫xx,XX年参加工作,现任幼儿园教师。在3年的幼教生涯中,我热爱幼教事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始终坚持“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理念,坚持素质教育,积极参加各种比赛活动,努力提升自己各方面的能力。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圆满完成中班、毕业班各教学领域的教学工作任务及其他担任管理工作。现我将这三年多以来从事幼教工作情况总结如下:XX年四月,我来到了洲村幼儿园实习,由于以前的工作类型都是做生产的,对于刚接触幼教行业是一种很大的挑战,但这并没有让我泄气,相反让我更加勤奋努力、更懂得珍惜这份神圣的职业。在带班的时间里我恪尽职守,不讲条件,任劳任怨,不懂就问,很快熟悉了班级的所有工作,能独立组织幼儿进行各种活动,工作效率高,结果,三个月后我做了班主任。这时候我更加肯定自己的能力,对自己充满了信心,让我在以后的工作中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两年内我先后担任了大班级级长和艺教。

在担任中班的工作中,我针对“4~5岁幼儿较活泼”的年龄特点,从班纪律常规入手,定制班级管理方案,让幼儿在一日的生活中秩序、有计划、有纪律地进行。中班幼儿思维能力较抽象,我认真备好每节课,在组织教学过程中,广泛调动幼儿思维能力和想象能力。并且每周给他们讲故事,因为幼儿可以从故事中可以学到很多做人的道理。不同年龄段的幼儿有不同的发展特点,大大班的幼儿处于幼儿时期发展的最高阶段,又处于小学前准备的阶段,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心理各个方面的发展,大班幼儿不再满足于追随、服从,而是有了自己的想法和主见,针对这个特点,在生活方面我都放手让孩子尝试自己去做,培养孩子养成独立的习惯。教学方面,“幼小衔接”课程内容较丰富,我刻苦钻研,各科教材、教具准备充分,能认真上好每一节课,课堂上我较多让幼儿思考、自由探索,组织语言,引导幼儿大胆、积极回答问题,且教学时能面向全体,特别留意易分散注意力的幼儿,对于这些幼儿我通常让他坐在我最近的位置方便提醒他注意集中,经过我的耐心教育大部分幼儿都能够纠正这个恶习。同时教学活动中应坚持多操作,多讨论的原则,我经常对个别能力差的幼儿进行辅导,不忽视任何一个幼儿,一视同仁。我从不觉得班上有哪位幼儿比较笨,只要你用平等的目光去对待,你会发现每个孩子都有他的优点,我们教师要做的是培养他们优点,引导他们大胆表现自己。

在担任大班级级长的工作中,我积极落实幼儿园管理制度,带领教师们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注重个人素质修养,对孩子有爱心,坚持素质教育,不能大声拆骂或体罚幼儿,做好德育工作。在提升教师工作能力方面,我特别重视新教师的培养,对于新手我都会与她们详细的讲解幼儿园的规章制度、班级管理、教学方法等各方面的知识。让她们尽快接手一切工作。在我们的领导之下这些新教师都能积极的投入,能融入我们的工作安排之中,顺利完成每一项工作。在担任艺教工作中,我不畏坚苦,认真排练每一届的幼儿“六一”文艺汇演节目,正所谓“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一个舞蹈除了动作的训练之外,我们还要考虑舞蹈服装、道具、音乐等各种准备,为的就是还给孩子一个快乐的、完整的、有意义的六一。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每一届的幼儿舞蹈比赛中我们都获得了不错的成绩,去年还获得了南海区 “辅导老师”奖。

正所谓“家园共育是幼儿园素质教育的基本立足点,”在潜心搞好幼儿教育的基础上,我注重把幼儿园与家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短信平台、家园联系栏、联系手册、召开家长会等形式,与家长沟通,向家长介绍幼儿信息,解决家长在育儿中的困惑,及时向家长汇报孩子在幼儿园的学习情况和发展情况,做到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同步性,使孩子在各个方面均得到很大的进步。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教学的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进取,在搞好教学工作的同时,我努力提升自己业务素质,由于我的努力加上幼儿园对我工作的信任,三年来,我多次安排外出学习和参赛,如参加了南海区幼儿常见韸事故的预防和急救处理、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细则学习班,共6个学时。“全国评优教师精品示范课汇展(广东专场),”共8个课时。XX年参加里水镇青年教师教学反思和教案分别获得二、三等奖,XX、XX年度分别获得“六一文艺汇演”幼儿舞蹈比赛“教师辅导奖”,XX年度青年教师艺术教学基本功比赛、XX年度青年教师健康教学基本功反思也选到区里参赛,今年还荣获南海区“优秀教师”的荣誉称号。虽然自己在这三年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知道离成功还很远,我会积极学习幼教理念,继续努力丰富自己在幼教、德育、教学方面的知识,为国家的栋梁、为自己,我必须向前进!

【XX幼儿教师述职报告范文】

一年来,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全体教师的努力下,我园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泉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细则(试行)》精神,围绕上级的各项教育工作的要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学手段,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进取,以人为本的管理意识,以“幼儿发展为本”的幼儿园办园理念,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全面提高了幼儿园的保教质量。

一、师德为先,岗位尽职;注重学习,提升自我 。

幼儿园的很多工作都是烦琐而细小的,但当你凭着一颗敬业之心去从事你的工作时,你就觉得责任远大。重视每一件小事,能折射出一个人的责任心和敬业心。看过《细节决定成败》这本书的人都知道,很多企业或个人的成功来自于对每一件小事的重视,失败可能也是从一件不经意的小事开始。在工作中我敬业爱岗,把工作放在第一位。严于律己,深入群众不放松,真诚待人,凝聚人心。不了解的就虚心请教,不急于表态,遇事共同商量,集体决策。在处理事务上,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注意营造一种融洽、舒心的氛围。我觉得我们幼儿园全体人员是一个坦诚合作,乐于奉献,锐意进取的大集体。

为了让教职工了解政治时事,学习幼教政策法规,把握幼教改革方向。组织教职工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加强对教师爱岗敬业的教育,当好幼儿的镜子,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去潜移默化幼儿,真正做到教师的言行举止成为幼儿学习的良好榜样。组织学习《守住心灵宁静》、《好教师是如何进行教育改革的》、《距离》等文章,开展比、学、赶、帮活动,使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自我监督,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形成良好的师德风范,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奉献精神和岗位责任意识。

部分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函授、自考提高学历,给知识充电。教师经常上教育网,不断吸收新信息。开展周执行校长、轮值组长日反馈制度,具体项目由具体责任人进行策划、组织、实施、检查、反馈。开展教师教育技能的竞赛,如:开展教学大检阅活动、六项基本功技能比赛、自制教玩具竞赛、活动案例设计等活动,提升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以“送教下园”为载体,加强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扎实有效地提高保教队伍素质。有论文、作品在驾云报发表,积极组织教师、幼儿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教师参加基本功技能比赛获县级综合奖一等奖和二个一等奖、一个二等奖的单项奖,教师获校级三等奖2人次,幼儿获校级三等奖1人次。

二、强化内部管理,提升保教质量。

1、加强班级工作的管理力度,认真做好班级管理工作。管理好幼儿的一日生活,为幼儿创设良好的生活与学习环境。各班能根据本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合理的班级计划和一日活动常规 ,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项活动,并把重大节假日、德育工作与一日生活有机结合,养成良好的行为、学习习惯和一日常规,以《祖国在我心中》为主题开展系列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加强对班级常规及教学常规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

2、在制定周、半日活动时合理安排各方面的教育内容,根据孩子的年龄特点把领域活动与主题活动有机结合,相互渗透,提供与教学相关的准备材料、组织教学过程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对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反思,做好观察记录分析。采取抽签式听教师的随堂课,检查教材的使用情况,随机检查教师的备课、教学活动准备情况及半日活动组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教师交流沟通。在元旦之际开展以“庆元旦 童心展风采》的现场绘画比赛活动,提高幼儿绘画能力和审美情趣,在4-5月开展朗诵、讲故事比赛。在1月、5月分别开展自制户外体育器械、区域活动教玩具制作评比,充分发挥教师利用本地资源自制玩具,为幼儿提供丰富多彩的教玩具。“六一”举行表彰活动,表彰先进班集体、班级获奖、教师、幼儿竞赛获奖,“好宝宝”等。

3、强化内部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浔中中心小学管理章程》、《浔中中心小学XX—XX学年工作计划》并撰写心得,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奖惩制度、考评制度等,完善各岗人员的岗位职责、一岗双责,营造民主、宽松的工作氛围,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4、创设环境、注重熏陶。开学初,进行走廊、楼梯、班级主墙饰、家长园地环境的创设,做到美观新颖,突出主题。根据孩子年龄特点,力求做到生活化,情趣化,艺术化和儿童化,并遵循让孩子选择环境,创设环境的原则,让孩子主动参与到环境中来,从中受到教育。并4月开展自然角评比,在5月份进行环境创设、家教栏评比,在参加文明处(室)评比中园长室获得三等奖。

5、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积极开展各类游戏,使游戏真正成为促进幼儿发展的有效手段。充分发挥我园的区域优势,挖掘社区自然教育资源,把本土资源的内容渗透到幼儿的一日生活之中,贯穿于游戏、教育活动之中,并以多种形式进行整合,结合本园、本班幼儿的实际情况,灵活开展。在教学过程教师努力成为幼儿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合理制定区域活动计划,根据主题及季节性的变换投放区角材料,加强组织与指导,进一步拓宽区角活动的内涵。

6、进行个案观察记录。通过观察幼儿在生活中、游戏中的兴趣、情感、行为的表现,并对研究对象行为记录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寻找原因、改进教育行为。在记录的过程之中,教师能深入接近孩子,走入孩子的生活,融入孩子的世界,加入他们。全面、客观、公正、平等的对待班内的每一个孩子。让它更有利于针对每个儿童的教育和对特殊儿童的行为矫正,让教师自主、深入的去寻求掌握观察儿童的方法,提高观察的敏锐力,真正把“因材施教”落到了实处。

三、加强教科研工作,积极构建园本课程。

1、围绕园本课题《利用本土资源 开展体育活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认真开展园本培训学习,组织课题组教师认真学习有关课题研究理论知识,鼓励教师大胆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勇于尝试,形成科研的氛围,反思教学行为。如《幼儿合作学习的意义、内涵及特点》、《教育活动中教师提问与回应的策略》等文章和案例,通过业务学习、专题研讨等,让教师分享、反省与评价,相互学习,合作学习,增强教师专业能力,使课程理念更能有效的得到贯彻实施。

2、在科研活动中,主要采用集中研讨、年段研讨、小组研讨等的方式,以体育活动展示观摩、评析、反思等形式进行。科研活动呈现良好的局面,教育手段不断推陈出新,组织形式丰富多彩。如大三班林玉树组织的体育活动《玩沙包》、中一班林秀明组织的《玩绳》等能够利充分用本土资源开展教学。教师听课后有什么困惑及时反馈,共同探讨,取人之长补己之短。通过教育教学大检阅,随机抽查的形式,了解教师的教育观念、教学水平及幼儿的学习常规、学习习惯、发展情况等。提高了教师了解儿童、设计课程、创设环境、支持活动、实践反思、合作教育等方面的能力。定期交流教改经验,解决教师日常教学中存在实际问题。在11月份县级“教坛新秀”赖金树老师向全县公、村民办幼儿展示了语言活动—《有趣的线条》,受到了同行的好评,5月份围绕课题由林秀明组织县级教学研讨活动《玩草盘》,受到一致好。在4月份开展体育活动方案设计评比活动。

四、做好后勤管理工作,创建平安校园。

1、规范各项卫生保健工作,健全完善卫生保健制度。做好新生幼儿和插班生的体检工作,严防传染病的传入。幼儿的毛巾、杯子、碗筷等日用品进行严格的清洗和消毒,保持园内整洁,室内通风,在家长园地向家长宣传预防传染病的常识。做好每天晨检制度,把好门口关,教师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幼儿入、离园护导工作。

2、严格执行《浔中中心小学幼儿园食品物品采购及验收管理实施办法》合理开支,加强膳食管理,合理制定幼儿食谱,每天做好食品采购并由值日行政、值日教师三人验收签名。开展食品进行校园活动,严格执行当日食用的当日采购及留样记录。厨具、餐具等每天消毒,厨房、用餐地点每天打扫卫生。定期对活动室、寝室、物品消毒,做好幼儿被褥不定期让家长带回清洗、曝晒工作,提高幼儿的午睡质量。

3、安全建设 保障有力。加大安全工作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对各项制度落实、执行的检查力度。将安全工作纳入常规、日常生活和教育教学当中,提高幼儿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杜绝恶性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发生。一是强化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技能。9月份组织全体教职工围绕《幼儿园的火灾危险性》开展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预案,开展各类安全演练,11月9日开展火灾疏散演练活动,3月15日开展防震减灾应急逃生演练活动,在“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周”中开展一系列安全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定期开展有专题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如:重大节假日、法制教育、防火、交通安全、预防拥挤挤踏事故等,并在节假日致家长一封书。二是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建立排查整治台帐。三是对照学校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考评标准,落实各项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责明确,氛围浓厚,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工作格局。四是做好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等防控工作。

五、强化财务管理。

一是根据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中的需求,及时购买教育、教学用品,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每学期除付代课资金外,还留部分资金用于期末教师的绩效考评。二是规范校产的管理如物品入库,借用登记。三是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多方筹措资金,投入教育教学当中:添置一台电脑、必须的教学设备、搭建两间储藏室、洗衣机、音响等共投入资金一万多元。

六、加强家园联系,实行家园互动。

第10篇

【关键词】政府信息;形成权;当事人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公民知情权和开放政府的实证法保障制度已经初步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侧重调整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和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其背后隐藏着另外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当公民要求政府提供信息时,政府为什么会有“信息”?信息公开中的“信息”是如何形成的?政府保有的信息和政府赖以决策的信息从何而来?这些问题关系到一个新的法律现象—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力和相关当事人的义务。正是因为政府正确地运用了“信息形成权”才使公民获得了可用、可信和可以交换的信息及其衍生利益,随着公民知情权利的增长以及政府管制和决策对信息收集需要的扩张,对政府信息问题的研究不应该再局限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和资讯获得权等传统问题,应转而关注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权限、成本和收益以及当事人的负担等问题。

一、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性基础

按照美国管理预算局的《联邦信息资源管理》规章(OMB,CircularA-130,ManagementofFederalInformationResourcesof1996)第6条的解释,信息(information)是指“对事实、数据或观点等的知识的传递或描述,这些知识可以存在任何媒体或形式之中,包括文本、数字、图表、图形、叙述或视听形式。”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外观物质形式上看,“政府信息”表现为行政机关所持有或保管的文书、图片、记录、照片、摄影、录音、微缩片、计算机处理数据等可供听、读或理解的文书或物品。从实质内容上看,以文书或物品形式表现的“政府信息”包括客观事实和意见两方面内容。

政府对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随着政府职能变迁和社会发展呈现出扩张趋势,尤其是进入福利社会和管制国家之后,政府对信息的控制力更是发展到极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基础探讨也随之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法理问题。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正确决策的需要

认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1}(P109-110)信息形成权是政府作出正确决策的基础,因为取得信息是进行行政活动的第一步,“行政机关如果不掌握必要的信息就不能进行任何有效果的活动,特别是在高度工业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迅速和准确的调查。”{2}(P327)“情报是燃料,没有它行政机器就无法发动。知识就是力量的格言对行政法很适合。行政机关要机智地行使其制定规章权和裁决权(实体法上的权力),就必须知晓委托它管理的那些领域里的实际情况。”{3}(P82)行政机关依靠信息运转,“没有信息,行政机关便不能从事管理工业、保护环境、欺诈行为、征收税款或授予拨款等活动。适当的决定要求精确的资料数据……。”{4}(P77)勿需赘言,准确、及时和充足的信息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而信息匮乏或不准确则将扭曲或者抵消行政决策制定的智识能力。{5}(P434)行政机关通过统计普查、行政检查、行政调查等手段获得信息或要求当事人保留和披露信息,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做出正确行政决策。

(二)信用社会的建立

阿克洛夫教授认为,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alinformation)导致了交易市场中大量“不诚实成本”(thecostsofdishonesty)出现,“在不发达国家,商业中的不诚实是一个严重问题”。{6}(P495)显而易见,不诚实的、没有信用的社会注定是一个没有公正和效率的社会,社会越复杂越需要信用来维系,越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证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立法来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史。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任迫在眉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规划目标中就要求“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目前,我国最大的信用问题是政府收集和公开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问题,因为“信息不完全比没有信息更糟糕”{7}(P7)

(三)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

政府享有“警察权”(policepower),是指与自然权利相对的、政府对城市或乡村的管制或者治理,是政府基于保护目的而对个人施加的“管制权”(regulatoryPower)。[8](P27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一种派生权,是政府享有的警察权力的衍生品,其基础是政府对社会生活和私人自由和权利的管制权。也就是说,信息形成权是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凡一个政府具有对社会的合法统治权,也就自然地拥有对社会的信息形成权和控制权,“行政机关要求私人按照一定方式和内容制作文件、记录和提供报告,属于行政机关正常的管理权。”{2}(P331)政府运用信息形成权,一是满足了国家安全对信息的需要,二是满足了社会良性发展对信息的需要。例如,《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监测和信息分析、处理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的一部分。

(四)直接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信息是支配性资源”。{9}(P790)但是,信息匮乏和不对称问题直接威胁着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采取措施限制信息优势一方的权利,采取强制信息披露方式来保护公众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例如,有关食品药品的法律要求披露食品药品所含的危险物质、营养成分并进行风险警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强制建立和保存患者病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被封存的病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信息载体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商务部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规定网上交易参与各方应保存各类交易记录,旨在保障网上交易安全。

(五)为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

在信息时代,政府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来完成自己最基本的功能,信息是政府为公众提供必要且有效服务的关键。在今天复杂的、迅猛发展的全球化世界里,政府依赖于准确而及时的信息,政府处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比以前更加具有危急性,对信息的成功管理是政府实现自己使命的基础。以我国台湾省为例,为了保障“行政执行法”上公法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建制了各项网络联机数据查询系统,包括金融账户开户查询系统、税务电子闸门应用系统、全民健康保险投保记录查询系统、劳保投保记录查询系统、户役政查询系统、车籍数据查询系统等。我国《反洗钱法》要求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

政府“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表现为何种方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伯纳德·施瓦茨教授认为,在信息形成中,行政机关拥有三种权力:(1)命令制作记录和档案之权;(2)检查帐簿和档案之权;(3)用传票传唤证人、索取文件之权。{3}(P82)王名扬先生进一步解释说,行政机关强制取得信息的方式有三种:(1)要求被调查者按照规定的格式或内容制作文件或档案,或者提交报告;(2)检查被调查者使用的建筑物、文件和档案;(3)发出传票,要求被调查者出席作证,或提供帐簿、文件和档案。{2}(P330)汤德宗教授认为,政府获得信息的途径有职权调查、行政检查、强制申报和听证。{10}(P1045)

“政府信息”通常包括两大部分:(1)政府自身对信息的生成、收集、处理和配置;(2)由政府以外当事人披露给政府的信息。也就是说,政府信息既包括政府自身在履行职能时所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也包括政府在履行职能时需要政府系统之外的其他个人、组织、社团、社区等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11}(P58)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政府对信息进行自主支配和自主形成的一种权力形态,它是一组权力,包括政府对信息的自主形成权、信息申报请求权、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信息调查权、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信息技术使用权、获得预算支持权和制裁权等九个类型。

(一)自主形成信息权

首先,行政过程中可能自动生成、记录和储存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在多数情况下,“政府管理即信息”。{12}(P605)例如,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申请人为了获得权利和利益可能主动或被动地向行政机关提供各种信息,政府因此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有关私人和政府自身的信息资料。其次,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形式来形成信息,开会既是从上到下传播和配置政府信息的行政手段,也是政府有目的性地生成信息的一种行政手段。再次,政府通过撰写分析报告来收集和处理信息。一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撰写年度的或者阶段性的或者专门性质的信息报告或者工作报告,如《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要求财政检查组在检查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另一方面,政府对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分类、鉴别、总结、分析和评估,撰写总结分析材料和评估报告并将电子数据送交有关部门,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撰写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撰写的《2006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都具有代表性。

(二)信息申报请求权

政府进行信息收集可以采取自愿和强制两种方式。政府的信息申报请求权,是指政府强制要求私人提供信息,即政府强制有关当事人主动申报特定信息或者被动提供特定信息。典型的信息申报请求包括纳税申报、社会保障补助申请、财政贷款申请、就业申请表填报等,这些信息请求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交给行政机关,目的是实现行政使命,也因此把收集信息的义务强加给当事人。{13}(P119)

政府的信息请求目的是多样性的,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政府信息申报请求权。例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和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证件和材料;《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三)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

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是指政府强迫私人按照特定行政目的和特定形式的要求保存信息记录或者记载信息的文件,以便行政决策和执法使用。从我国信息强制保留的实际状况出发,私人的信息保留形式包括:制作和保存符合要求的文件、保留特定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一类是强制制作特定文书,主要体现在会计、审计、税收、娱乐业、医患关系和金融业等领域。具体形式包括:(1)帐(账)簿,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2)名簿,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3)日志,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不得删改,留存60日备查。我国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实行国家强制标准,强制按照法定形式和格式制作、记载和保存日志。(4)病历和处方,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并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来保存与管理。《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处方、品和第一类处方,它们的保存法定期限各不相同。(5)票据,如《发票管理办法》和《票据法》中的发票、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类是强制保留特定记录,无论在传统的秩序行政还是在给付行政和环境行政中,都可能存在要求当事人保存必要信息记录的请求。例如,《民用航空法》规定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携带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建立“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油类作业船舶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人《油类记录簿》、装运有毒害或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应将洗舱水排放情况记人《航海日志》。

(四)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

信息强制披露(mandatorydisclosure)已经成为信息管制的最重要工具。[14](P619)政府要求当事人披露私人拥有的信息,包括食品营养标签、药品标签、服装标签、环境信息、雇主向雇工披露危险物、允许附近居民知道危险、市场交易信用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表现为强制安全信息公示、强制交易信用信息披露和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三种主要形式。

1.强制安全信息公示,主要是指对涉及消费者、劳动者和普通公众利益的必要信息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制药品说明书和药品的标签标明和公示有关信息;《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依法设置和公告职业病危害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强制交易信息披露。现代商事活动不同于传统民事活动,它更具有流动性、易变性、技术性和垄断性,强制交易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在商事交易中,消费者、小企业、小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强制要求处于信息垄断地位的商事主体公开自己的活动。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业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营状况等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持续信息公开规则,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都必须定期或者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予以公开。

3.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主要是指对涉及事故、公共健康和秩序、环境和财经安全等公共事件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报告、补报、续报和通报,例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求进行事故报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法定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审计法》和《会计法》分别规定了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应向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入侵侦测与入侵保护系统,建立对非法入侵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信息调查权

“行政机关做出某种决定时,需要一定的情报,而该情报又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来收集。也就是说,调查是必要的。”{15}(P183)信息调查权是政府的一项固有权力,根据政府信息收集的目的可以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以预先形成信息为目的的调查和检查,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第二种是以事后形成信息文件为目的的调查,主要是指行政行为决定做成前的行政调查。

1.统计调查。以统计为目的的信息调查也是一种政府信息请求。按《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享有统计调查权,有权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在我国,由政府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非常频繁,如已经或正在进行的大规模的国家性普查活动有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资源普查、土地普查(调查)、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文物普查、污染源普查等等。

2.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成特定行政目的,对特定行政客体所进行的察查、搜集资料的活动,或者指行政主体以搜集、验证相关事实与资料为目的就个别具体事件、针对特定公民行使公权力之事实行为。{10}(P907)“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存在着混同现象,在一般意义上,可以把“行政检查”等同于“行政执法检查”,是行政机关通过直接观察、调查、检验甚至采用搜查手段取得信息和证据的常规技术,以防止和矫正违法情形发生。我国很多法律将行政检查作为一种特殊的收集信息方式,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分别规定了专门领域的行政检查及信息收集权力。

3.行政调查。“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机关获取信息、取得作出行政决定证据的基本手段,构成了几乎所有行政决定的必经程序和处置前提。”{16}(P129)行政调查通常是指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以及事故的调查,是行政机关主动运用的职权调查,包括传讯、鉴定与勘验等方式。{10}(P1046)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六)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

“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17}(P53)档案的实质内容是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所收集的和保留的各种信息。{2}(P343)档案保存是一种信息记录的保存,从主体上看有单位档案和国家档案。从形式上看有纸质档案和电子文件档案,《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国家强制标准(GB/T18894-2002)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利用、统计的一般方法。从内容和功能上,档案主要有以下几类:(1)个人身份档案,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档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公务员任免和处分档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和“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等;(2)福利档案,是给付行政赖于进行的最重要的信息依据,包括劳动就业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社会救助档案、低保档案;(3)行政执法档案,国务院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案卷制度。

(七)信息技术的使用权

信息的一般特征是:扩张性、非耗竭性、替代性、传递性、散布性和共享性。{18}(P186)信息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必须依赖信息技术作为载体,“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辅助设备、软件、硬件、服务(包括支撑服务)以及相关资源等。在现代社会,政府任何一项信息活动都涉及到信息技术和形式的选择和运用,如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电子申报方式、行政调查中可以使用先进的电子监测技术。信息技术使用的目的是:(1)提高政府记录保持的效率;(2)提高对欺骗、浪费、滥用信息的发现和预防;(3)提高法律实施调查。对于政府之外的当事人而言,政府经常使用的计算机技术有计算机匹配、计算机辅助事先核准、计算机归档。{19}(P630)

各国法律都对信息技术使用作了规定,一方面为了保障信息工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国家强制标准《电测量指示和记录仪表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GB6738-86)对各种仪表的技术标准作了强制规定。另一方面,信息技术手段的使用会侵犯当事人权益,因此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需要得到行政许可,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在我国,使用最广泛的信息技术工具是税控收款机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电子系统。对于前者的使用几乎没有争议,而对于后者的争议却非常之大。例如,交通执法中未经法定强制检测的“电子眼”所记录的车速结论缺乏准确性,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20}我国对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采取法律授权原则,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国家强制标准和生产企业资质条件。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依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都受到法律控制。税控收款机(fiscalcashregister)的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机器规范、税控IC卡规范、税控器规范、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税控打印机规范、设备编码规范等六个部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也受到法律限制,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07年)、《辽宁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等地方政府规章,授权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且不得侵犯和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八)获得预算支持权

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主要是设备和软件的购买、服务和辅助服务、职员、跨政府信息收集的付费等,如我国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开始推进“金税工程”,三期立项投资达50亿元。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预算审批,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具有预算拨款权,每个欲进行信息收集的行政机关的首席财务官必须与管理预算局合作,规划出一个完整的、准确的信息技术花费、相关费用支出和结果的核算说明。美国信息技术预算不断增长,1986年是143亿美元,1993年是249.7亿美元,1998年是289.7亿美元,每年大约以2.47%的速度递增,大约有77%的信息预算消耗在国防部、交通部、国防部航空局、商业部、能源部、农业部、教育部等七大部门。{21}2007年管理预算局对13个重要统计机构[1]的统计调查预算作出了评估:2006年为21.89亿美元,2007年为21.9亿美元,2008年为27.52亿美元。美国统计机关有80多个,按照《2007年度美国政府统计规划报告》的评估,其全部统计工作的预算是54.02亿美元。{22}(P1)

目前,我国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的预算来源和支配还缺乏系统的、细致的法律界定,只有国务院组织进行的全国性统计调查的经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国务院在《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中,分别就土地调查经费和文物普查经费作出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的决定。

(九)制裁权

政府对于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有权进行制裁,制裁手段具有多样性。在美国文书工作中,制裁手段包括:(1)行政机关的强制或者法院罚金或其他处罚;(2)金钱赔偿或者公平救济判决;(3)对许可证、特权、权利、补贴或利益的撤销、中止、削减、否决等。

在我国,违反信息管制的制裁手段包括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手段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措施,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未依法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或者未依法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经济制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信息收集和处理规定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利益的不利处分,该种违反信息义务的惩罚措施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者受益机遇,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或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当事人的信息义务和负担

信息是政府作出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决定的基础,通常情况下,“必不可少的信息只能从那些不愿意把信息透露给政府的、受调控的工业或其他方式那里获得”。{4}(P76)并且,当事人对提供的信息经常存在隐匿、捏造、歪曲的现象,因此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协助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就被设定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律义务,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协助义务

按照法治行政原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予以协助的义务;{23}(P166)当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时可以向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应当依法提供职务上的帮助。{24}(P45)政府在行使信息形成权的过程中产生两种协助义务,一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一种是作为国家机关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目前,我国立法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界定当事人的信息协助义务,前者是指当事人需要积极行动来配合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后者是指当事人除非法律规定外不享有拒绝权、抵抗权,如《统计法实施细则》将拒绝提供统计情况、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行为,界定为“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信息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义务。{23}(P167)当事人无论是在自己受益的行政行为还是在不利行政行为中,或者在纯粹的信息普查、检查、调查的事实行政行为中,都有义务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时,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三)忍耐经济负担的义务

“信息在政府善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它也强加成本于公众。给政府提供信息需要花费时间。”{25}(P1)政府要求当事人报告信息,增加了他们的信息收集预算。{21}大量的表格阅读、理解、填写、送达、修正补充,耗费了当事人相当多的时间、人力和物质消耗。美国管理预算局在评估文书工作成本时,通常将文书工作的“负担”以时间单位来换算,例如,管理预算局1997年《信息收集预算》评估报告认为,受到独立管制机构影响的文书工作的公众负担时间大约是3亿9千万小时,用每小时26.5美元来评估,大约是100亿美元成本。{26}(P368)作为计算单位的“时数”(hours),是指为了公众评论而进行的信息收集、管理预算局的信息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的评估所消耗的时间,包括阅读和理解信息收集本身和其他指令的时间花费,也包括编辑、记录、复审和发送这些信息的时间花费。除了以“时数”(hours)作为计算信息成本负担的计量单位之外,美国还使用“信息收集成本”(InformationCollectionCosts)这一术语,是指除了“时数”(hours)之外,行政机关要求公众提供信息所负担的其他成本,这些成本包括邮寄表格的成本、收集或者发送所要求信息的必要的计算机系统的成本,以及与表格相应的必需的其他费用(thefees)。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OIRA)1999-2007年间连续的年度《政府信息收集预算》(InformationCollectionBudgetoftheUnitedStatesGovernment,缩写为ICB)报告,整理出的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负担时数”情况是:1997约为6,998,690,000小时,1998年约为6,951,140,000小时,1999年约为7,183,820,000小时,2000年约为7,361,720,000小时,2001年约为7,631,740,000小时,2002年约为8,223,170,000小时,2003年约为8,098,790,000小时,2004年约为7,971,176,000,2005年约为8,240,510,000小时,2006年约为8,923,500,000小时,2007年约为9,165,180,000小时。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总成本评估”情况是:1998年约为51,924,100,000美元,1999年约为78,839,400,000美元,2000年约为88,545,000,000美元,2001年约为62,766,300,000美元,2002年约为59,063,300,000美元,2003年约为54,416,300,000美元,2004年约为70,158,239,190美元,2005年约为94,990,710,000美元,2006年约为62,375,800,000美元,2007年约为63,411,170,000美元。从上述数字中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运用已经给公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但这些负担又需要公众来忍耐。

四、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的平衡

(一)平衡的考量因素

经济管制、社会管制和文书工作管制是政府管制的三大类型。{27}(P110)“在20世纪60-70年代,信息强制披露是权利革命的重要内容,在80-90年代,信息披露更具有突出地位,目前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命令一控制管制的替代品。”{14}(P169)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有很多法律和规章进行信息管制,政府在运用信息形成权保护私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给当事人附加了义务和负担,因此有必要协调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

1.信息必要性的判断

在美国,管理预算局具有信息管理职能:(1)参与政府信息和统计政策的实施和发展;(2)中央统计机关预算的安排;(3)批准信息收集过程;(4)控制信息收集预算。{5}(P434)在批准信息拟议收集方案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应该判断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对于正当履行行政职能是否是必要的,包括该信息是否有实际效用。在做出判断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可以给行政机关和其他利害人一个听证的机会,或者发表书面声明的机会。如果管理预算局局长断定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没有任何必要的理由,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信息收集。只有为完成行政使命所必需的信息,才可能被允许收集。行政调查权是获取信息的主要手段,抑制行政调查权的滥用也成为行政法治的一项基本任务,例如《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5条(c)项规定:“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发出传票,要求提供报告,进行检查,或强制执行其他调查行为和要求。”{2}(P328)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也规定行政机关进行信息收集应进行必要性判断,如《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审查和批准统计机构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2.人权重要性的考量

政府在信息公开中会涉及人权问题,政府在进行信息收集和处理时也会限制或者侵犯人权,尤其是政府信息记录系统计算机化之后,个人信息中的隐私和政府信息收集、信息使用之间越发存在紧张关系,需要不断地平衡政府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19}(P630)政府强制当事人信息披露可能与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和沉默权相抵触,一切触犯人权的信息收集都不能被允许。以隐私权为例,在电子时代对隐私保护越来越困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最可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28}在行政调查中,相互之间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夫妻、牧师与忏悔者、医生与患者、律师与委托人,应该具有不予作证和提供信息的法定豁免权。{29}(P99)

(二)平衡的技术手段

1.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

在美国,“获取情报是有效执行任何管理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为公共利益而获取情报的重要性超过了为了私人利益而拒绝公开情报的重要性。”对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权必须从属于本地区的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对企业宅地的检查和家庭福利调查也是行政管理权的组成部分。{3}(P87-91)很显然,信息形成权作为政府管制权的一部分,为了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是其当然使命,在不剥夺私人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限制私人权利和利益。

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法律保留

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必须有法律根据,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信息形成权,有权力的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时间、场合和事项上都有信息形成权,必须通过法治手段来抑制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滥用。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组织实施的全国性统计普查有明确的、严格的、高位阶的法律规定,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统计调查基本上是由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同级统计机构来规范或批准的。并且,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机构只负责部分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信息社会所出现和需要的大量信息收集和处理问题并不在我国统计法律制度的全部调整范围之内,这导致大量的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行使缺乏法律根据,或者所依据的授权法律规范的位阶很低。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都是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由行政规章来界定或者限制基本权利和利益,这本身就已经违反或弱化了法治原则。

3.政府信息形成权运用的法律程序

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但其运用时仍然需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各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审批工作,未经批准的信息收集都是违法的,管理预算局每年都要在年度《信息收集预算》报告中通报这样的违法收集活动。{25}(P110-128)美国政府的信息收集包括内部和外部两道审批程序。第一道程序是拟议收集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自审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设立一名首席信息官(ChiefInformationOfficer),由其直接向行政机关首长汇报信息收集情况。行政机关需要编制信息收集计划、说明信息资源管理的目的和规划程序。信息收集计划在呈送管理预算局局长审查之前,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必须审查和评估信息收集的必要性、描述所收集信息的功能、收集计划、公众负担评估等,还要详细列出信息收集目录、可控数量和最后日期,并且必须告知接受信息收集的当事人之所以被收集信息集的理由、信息被使用方式、信息负担评估和信息反馈方式等。第二道程序是管理预算局局长对行政机关信息收集计划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主要审查拟议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实际效用、对公众的负担,并且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告,请求公众评论。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立提出的,一种是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对于独立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对于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与行政规章的评论期限一致。在《联邦登记》公告拟议信息收集60天后,管理预算局局长须做出是否准许收集信息的通知。

在我国,统计系统的信息收集已经形成了一套法律程序。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调查需要编制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并经主管机关逐级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我国的行政检查程序多由国务院各部门自行制定行政规章,虽然法律位阶很低,但是也逐渐建立起了一套比较有益的行政程序。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了相似的行政检查信息收集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应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单位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应事先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

4.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的运用

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领域中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主要考虑三方面问题:一是信息收集和处理给政府自身带来的负担和收益,二是给公众带来的收益和直接经济负担,三是强制信息披露给厂商造成的利益损失。美国国会于1995年修订了《文书工作减负法》(PaperworkReducationAct),其目的是限制联邦政府以任意形式向公众收集信息,该法为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设置了特别职责:(1)保证在政府之间进行有效信息资源管理活动;(2)保证政府施加给公众的文书工作负担最小化;(3)保证从公众获取的信息的收集、使用和配置的公共利益最大化。{21}

(1)政府自身的信息成本和收益

在信息管制中,信息可能非常昂贵,有时所花费的超过了所得到的;信息管制有时是没有效率的,甚至达不到预期目标。{14}(P626)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支出的文书工作成本是2360亿美元。{30}(P354)以信息披露立法而言,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年度信息成本约为20亿美元,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险信息政策每年可能挽救200条生命,但是每年耗费的成本大约是3600万美元,平均每挽救一条生命花费约180万美元。{14}(P626)所以,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活动也有必要进行成本一收益核算。

(2)公众的负担、损害和收益

1995年美国《文书工作减负法》确立了减轻信息收集公众负担的年度政府目标,1996和1997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10%,1998、1999、2000和2001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5%.但是,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1999-2007年连续公布的《美国政府信息收集预算财政年度报告》,可知这个目标并没有实现。2007年财政年度,公众的负担预计达到92亿小时,比2006年度增长了2.7%,但在局部上确实降低了公众负担。{22}(P4)

信息管制的直接目的之一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但是,政府信息披露管制可能使人们知情更少,因为多余的信息会造成消费者理解混乱。{31}(P380)我国的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很混乱,有些措施根本不能给公众带来利益而只是负担,如《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确立的旅店暂住人口登记和报告制度,实际执行成本很高,也无必要;居民身份证的频繁升级换代给公民带来了很重的经济负担;使用电子技术阅读和反馈信息已经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一个新的问题—电子产品污染问题。

(3)厂商信息披露的损害

“信息披露的规定可能给企业造成两方面的结果,有些信息扩大了市场的需求,有些信息抑制了市场需求。信息披露可能给企业带来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带来很高的成本,甚至导致企业的停业和破产。”{27}(P100)法经济学家探讨了信息披露的“警告责任经济学”问题,认为产品生产者的警告义务是消费者获得产品危险性信息来源之一,这种警告义务将影响消费者购买力,产品危险事故警告与消费者购买力成反比例关系,产品事故安全警告强度越弱,产品事故成本越高,强烈的警告虽然会避免较大的事故成本,却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32}(P601-602)要求厂商披露完全精确的信息可能导致他们不愿意提供信息。

5.当事人抵抗权的保留

“从行政法层面看,抵抗权主要被表述为个体对基于公权力而作出的行政决定所设置之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的行为。”{33}(P16)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这些法律规定,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有针对行政机关的抵抗权或者对抗权。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过程中,以公民权利抵制行政权力也是公民自我救济的一部分,如《统计法》第12条规定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