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6 11:43: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处罚通知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阶段,执法人员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即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发出责停通知书。执法部门随后检查通知书并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即:发责停通知书———发检查通知书———立案调查。第二阶段,执法机关发出检查通知书后,如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即发放责停通知书,再立案调查。即:发检查通知书———发责停通知书———立案调查。第三阶段,发出检查通知书后,发现有涉嫌违法行为的先立案,然后再发放责停通知书。即:发检查通知书———立案调查———发责停通知书。目前,我海洋行政执法部门均按照该程序处理海洋行政违法案件。
二、责停通知书发放的条文依据
关于责停通知书发放的依据在《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9条有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42条第5项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同时,《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9条也明确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上述三项规定是实践中海洋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海域类、海洋工程类以及海洋环保类行政违法案件中,发放责停通知书的法条依据。
三、发放责停通知书行为的法律性质
《海岛保护法》中,仅在第47条、第48条、第50条中出现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字眼,而上述条款属于法律责任中的处罚条款。那么上述条款是否可以作为在海岛行政执法中发放责停通知书的依据呢?要弄清这个问题,需要首先分析发放责停通知书行为的法律性质。
四、发放责停通知书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作了如下定义: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据此,可以看出:首先,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暂时,是中间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做出不以相对人行为违法为前提,也不必然导致行政处罚。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顾名思义,是以相对人行为违法为前提,是在立案后发放的,以行政处罚为归宿(情节轻微,不予处罚为例外)。其次,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子做出了处分,是一种可复议可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责停”并未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做出处分,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复议或诉讼。再次,行政强制措施做出后都有后续解除措施,而“责停”是以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为归宿(情节轻微,不予处罚为例外),并无解除措施。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发放“责停通知书”的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五、发放责停通知书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存在一个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目的是保障行政决定的内容得到实现。而“责停”是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立案之后做出的,没有一个行政决定作为其做出的前提,因此“责停”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的构成要件,不是行政强制执行。
六、发放责停通知书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随着社会在进步,用到申请书的地方很多,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需要使用一定的格式。大家知道申请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辞职通知书模板,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辞职通知书模板1公司全体员工:
C组员工李__,自进入公司以来,在组长、主管也多次对其进行批评指正甚至劝退的情况下,仍经常出现迟到、请假或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行为,严重影响其所在小组的生产安排和进度,最近公司已同意其辞职申请,但李广银于20__年6月10日上午上班中途,未向仍何人请示,擅自离岗旷工,此行为无视公司规章制主、无视车间管理人员,影响恶劣,公司决定对李广银作以下处罚:1、对此次擅离职守行为处罚款___元;2、旷工扣款另行计算(旷一天处罚款___元)。请全体同事引以此为戒!同时也希望以后已经提出辞职的同事调整好心态,站好最后一班岗,公司将按制度结清工资,切勿以消极怠工或混时间的心态上班,我行我素、违反劳动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一经发现,将严惩不怠!特此通告!
__市______有限公司
年6月10日
辞职通知书模板2___:
你于_年_月_日入职本公司,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事情的内容),从_年_月_日起未经请假就离开至今未回岗,公司无法了解你目前的状态。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你的行为已视同为旷工,旷工3日按自动离职处理,因此,视你自_年_月_日起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____部门
_年_月_日
辞职通知书模板3________先生/女士:
因为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您所学的专业和您的经历、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____
20__年__月__日
辞职通知书模板4______:
鉴于您在本工地下班期间,外出酗酒闹事,您的行为触犯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严重损害了本工地名誉和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工地的相关规定,决定予以员工开除的处理,截止8月2日预付工资已超出应付工资3500元。本单位将保留追究你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辞职通知书模板5________先生/女士:
鉴于您在担任本公司业务部________(写明职务)期间,违反公司____规定,私自截留收入款元,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根据实际原因注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公司的《劳动管理办法》第____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除名。
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业务及离职交接手续。
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省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建设系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处罚)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不得随意修改。各市委局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调整的,须报省厅备案。
第四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在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外使用,对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第九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编注案号实行一案一号。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决定书“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简罚+年份+序号”。例如:辽宁省建设厅规划部门制作的文书,“案号”可编写为辽建规简罚号。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案号”统一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罚+年份+序号”,例如:辽建规罚。
第十条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
第十二条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文书中承办机构、法制部门和行政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四条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文书中注明加盖公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三章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六条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违法事实”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及内容”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它等情况据实填写。
“案情简介”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写明停止具体的违法行为和具体的法律依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违法事实、时限改正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
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抽样取证凭证通知书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
执法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印章。
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
第二十二条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
执法机关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物品清单。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是否符合听证条件(听证条件: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额罚款),决定适用事先告知书文书或听证告知书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行政处罚机关地址等。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人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听证笔录是指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听证记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中发现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应予以说明;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向处罚机关负责人提交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是指案件经过调查取证、陈述或者听证,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法制部门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承办机构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涉及行政处罚规定有裁量幅度时,承办机构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确定裁量幅度。对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法制部门意见”栏,应当写明具体核审意见,由负责人签字。
“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栏,由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写明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讨论,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
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
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第二十九条送达回证是指建设行政处罚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执法机关:“送达人”指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承办机构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决定的内容及执行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
第四章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第三十二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三十三条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封面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例如:关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材料名称、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三十四条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
(五)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
(六)案件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
(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八)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九)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一)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二)备考表。
第三十五条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三十八条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三十九条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四十条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第四十一条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一、自年月日起。实行“环保核定、地税征收、银行入库、财政统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二、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均应按规定在每季度开始3日内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且加盖公章后报市环保部门审核,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具备监测能力、无法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者,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按要求申报。
三、市环保部门根据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线监控及规定的核算方法核实排污者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对按规定应当安装而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者安装后不正常使用的根据未使用在线监控设备时监督性监测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最高值核定。
四、排污者应认真履行排污签收程序,市环保部门送达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排污者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负责人或办公室(环保科)负责人签收。排污者是个体工商户的必须由经营者本人签收。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市环保部门申请复核;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拒绝签收《排污费核定通知书》由市环保部门邀请市公证处人员参与,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市公证处向市环保部门出具证明文书。市环保部门将公证文书和《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向市地税部门一并传递。
五、市地税机关应当在收到市环保部门传送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排污者应当在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指定商业银行足额缴纳排污费。
六、市环保、地税部门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履行送达签收程序,及时传递排污费核定、征收相关信息资料,按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环保、地税网站上公示排污费的核定、征收情况。同时,要与市财政、人行等部门按月对帐,保证排污费及时准确入库。
七、排污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确需减免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必须向市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审批。排污费的减免缓情况实行公示。
八、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申请单位以项目形式向市环保部门申报。市环保部门审定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合理安排并监督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项目完工后由市环保部门负责验收。对不按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按规定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并取消该项目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市环保、地税部门核定、征收排污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市环保部门机关、监察、监测、监控、信息、宣教、环保科研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和运行经费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十、排污者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滞纳金的由市地税机关按省政府第310号令予以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及超标排污、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和在线监测装置等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由市环保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罚款由市地税、环保部门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收入专用收据》缴入市财政。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应借款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同意为其安排______________银行(下称“出口地银行”)的买方信贷。为此,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签订合同,以资遵守。第一条 贷款用途和金额
1.1 本贷款用途是为出口商______________与进口商______________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商务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融通资金,用于进口商为______________项目,购买______________设备。
1.2 贷款总金额为: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用于商务合同项下支付的金额为_______(大写:_______),为商务合同金额的_______%。
(2)用于付给_______的本贷款保险费的金额为_______(大写:_______)
(3)
1.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 提款条件
2.1 借款方根据商务合同的有关规定提款。
2.2 借款方满足了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各项陈述与保证。
2.3 借款方未发生本合同第七条列明的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2.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在收到商务合同支付条款规定的有关文件和单据,并按规定时间审核无误以后指示出口地银行将贷款直接支付给出口商。
3.2 提款期从______________开始,至______________截止,过期______________
3.3 每次提款最小金额为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
3.4 提款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在每次提款发生后,由贷款方编制《提款通知书》(格式见样本1)通知借款方。《提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方必须无条件的,没有任何扣除的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方支付利息和下列条款费用。
4.2 贷款按_______利率计息。年利率为_______,一年按360天计算。
贷款金额的_______%即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_______,一年按360天计算。
还款期以前的利息每_______个月计收一次。每期利息支付的日期、金额及其有关事项由贷款方在《提款通知书》中通知借款方。
还款期的利息每_______个月计收一次。每期利息支付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由贷款方编制《还款通知书》(格式见样本2)通知借款方。《还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3 承诺费费率为_______%。承诺费自_______开始按末提贷款余额计算、支付,以后_______每_______个月计付一次。
4.4 管理费率为_______%。管理费自_______内按贷款总金额计算,一次付清。
4.5 本贷款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 每次支付利息和费用,借款方必须在支付日前的三个营业日将款项划入其开立在贷款方处的帐户上。
4.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必须无条件地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并且不受商务合同项下进、出口双方任何行为的影响。
5.2 本贷款还期为_______年,每_______个月等额偿还一次,分_______次还清。还款期从____________开始,其开始日最迟不超过_______每次还款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由贷款方在《还款通知书》中通知借款方。
5.3 借款方必须在还款前_______个月通知贷款方,并征得贷款方同意后可以不按《还款通知书》的规定提前归还贷款,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5.4 每次还款,借款方必须在还款日前的三个营业日将款项划入其开立在贷款方处的帐户上。
5.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6.1 借款方在贷款方处开立结算帐户。借款方日常经营的资金通过该帐户结算。贷款方可以主动从该帐户划转资金用于偿还、支付本贷款项下到期的贷款、利息和各项费用。
借款方在贷款方处开立还款保证帐户。借款方将下列资金存入该帐户。在本贷款项下的所有债务和费用偿付清以前,未经贷款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存入该帐户的资金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 借款方定期向贷款方提供项目进度报告;按月向贷款方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收支表以及贷款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一切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
6.3 借款方未隐瞒向第三方作出的任何信用担保,财产抵押以及其他影响借款方还款能力的行为。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为第三方承担任何债务或对借款方的资产设定任何抵押以及作出其他影响还款能力的行为。
6.4 借款方在财务、经营方面的重大决定、重大变化须及时通知贷款方。当这些重大决定影响贷款方权益时,须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6.5 借款方在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决定或重大变化须及时通知贷款方,当这些决定或变化影响到贷款方权益时,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6.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 违约和处罚
7.1 下列任何事件发生,借款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且,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和处以下列注明的罚息以及采取其他一切处罚和补救措施,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借款方承担:
1.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贷款方对被挪用的贷款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2.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支付利息和费用。
贷款方对逾期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加收_______%的罚息。
3.借款方未能满足本合同第六条陈述与保证的各项规定。
4.借款方改组、解散、终止其业务经营,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发生贷款方认为的重大不利变化。
5.借款方提供的抵押物已经失去其抵押价值,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
6.担保人已经失去其担保能力或担保人提供的保函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终止,以及更改后而产生相反效果,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
7.借款方与第三方发生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诉讼行为。
8.借款方发生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借款方不按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偿还第三方债务的行为。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 生效及其它
8.1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产,至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费用和借款方必须支付的一切赔偿、罚款被清偿后失效。
8.2 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借贷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修改无效。
8.3 本合同壹式肆份,借贷双方各执两份。第九条 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提款通知书借款人:______________我行根据贷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通知你方:你方已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出口商第_____笔贷款,金额为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自本通知书发出时止,你方提款,计付息情况如下:一、提款情况
币种:__________
提款序号提款日期提款金额累计提款金额第一次年 月 日 第二次年 月 日 第三次年 月 日 第四次年 月 日 第五次年 月 日 二、还款期以前利息计付情况年利率为:__________
币种:__________
付息序号 付息日期付息金额累计付息金额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第五次 第六次 其他事项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还款通知书借款方:__________我行根据贷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现通知你方每次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还款期利息的日期、金额如下: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_
币种:__________
序号还本付息日期本金利息本息合计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其他事项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变卦
2005年7月下旬,刘小姐进某贸易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
2006年2月13日,刘小姐不慎扭伤了脚,向公司递交了医院出具的病假单,休息3周。2月15日,贸易公司向刘小姐发出《解聘通知书》,表示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一个月后解除,要求刘小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承诺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第二天,刘小姐签收了《解聘通知书》。3月9日,刘小姐到公司移交工作,但公司则以刘小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刘小姐送达了除名书面通知,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申辩
刘小姐当然不服,申请劳动仲裁。2006年7月3日,一纸仲裁维护了刘小姐经济上的权益。而贸易公司则向法院提出了,称通知解聘后,因又发现刘小姐冒用他人签字,直接向公司总部上报加班统计,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所以将“解聘”改为“除名”。
判决
法院认为,《解聘通知书》应视为贸易公司和刘小姐之间达成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后由公司补偿3000元。从刘小姐提供的证据看,她在工作中及请假等问题上确有不当之处,但不能认定已构成严重违纪,于是判决对贸易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解聘”与“除名”存在本质区别:
一、列入当年审计计划,实行计划管理
专项审计调查的事项主要包括关乎部队战斗力的重大决策财经政策法规制度等贯彻执行、经济和军事效益、重大资金项目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这些事项可单独确定或与其他项目同步进行。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纳入审计计划,实行计划管理。这既是审计调查工作的指导纲领,也是组织协调的前提,实施的准则和控制的依据。消防部队专项审计调查计划应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审计资源和审计风险,报本单位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制定好审计调查方案
按照审计计划,根据专项审计调查事项的重要程度和审计风险评估结果,依据轻重缓急,指派具有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拟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并报请领导批准。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审计调查业务,部队自身审计力量不够的,可将管辖范围内的审计调查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实施。在调查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与预计方案差异较大的,应及时调整方案,调整时注意要补办报批程序,防止个人随意更改。专项审计调查方案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和人员分工等,要有的放矢,尤其要注重方案的指导性和可造作性。
三、编制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并索取《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应包括被调查单位名称;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需要被调查单位配合工作的具体要求;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等内容。如果专项审计调查是结合项目审计开展的,可以在项目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一般3日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单位,同时索取《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四、规范专项审计调查方法
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审计的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与项目审计一样,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足以证明被调查事项。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予以核实和确认。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调查人员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履行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的手续和程序。 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调查的目的内容,采取灵活的审计调查方法,如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准确收集有价值的资料。同时对调查结果分析汇总,用宏观的理论加以提炼,找出政策法规、管控监督、日常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五、及时提交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调查的范围、内容、起止时间、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等。若专项审计调查是与项目审计结合进行,还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报告必须联系实际,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地体现消防部队后勤保障活动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深入分析,集中反映问题原因和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做到有材料、有数据、有观点、有措施,防止面面俱到、蜻蜓点水和词不达意。
六、认真审定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按时上报
审计调查组提交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前,应就报告中所列的问题和情况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作进一步核实。特别是一些政策性、法规性数据必须与被调查单位一致。审计部门对提交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要进行认真审议,尤其注意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各个关键节点,要综合运用事实、材料、数据、典型案例说明解释,观点客观、表述准确,审定后才能上报。
七、对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专项审计调查过程中,可能会发现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对此,审计调查组应及时报告,并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如果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处理处罚可直接进行,但处理处罚应履行审计程序,程序必须合规合法,证明材料必须完整、准确,有提供人签字盖章,没有签字盖章的。必须注明原因。对不属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履行移送程序,并取得移送的证明文书。
关键词:工程;闭环;管理;龙开口水电站
1 前言
龙开口水电站枢纽位于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中江镇境内,是金沙江中游河段 “一库八级”开发的第六级电站。工程为一等大(1)型水电工程,以发电为主,兼顾防洪、灌溉、供水。水库正常蓄水位1298.00m,总库容5.58亿m3,调节库容1.13亿m3,具有日调节性能。碾压混凝土重力坝最大坝高116.00m,坝顶高程1303.0m,坝顶长768.0m。电站装机容量1800MW,安装5台360 MW的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
龙开口电站2007年7月开始筹建,2009年1月截流,2008年11月1日大坝混凝土开始浇筑,2012年9月27日浇筑到顶,2012年11月25日导流底孔下闸开始蓄水,2013年5月21日首台机组投产发电。
龙开口水电站工程规模较大、施工面多、工程进度快、管理人员不足,对现场存在的问题难以进行有效整改,建设过程中采用闭环管理模式,建立了完善的闭环管理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 龙开口工程现场闭环管理
2.1 定义
监督整改通知书:指建管局在工地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违章、安全隐患、质量问题、质量隐患、不文明施工、环水保违规违约等问题,向监理单位发出的,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书。
监理整改通知书:指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巡视、旁站及核查承包单位报审资料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建管局通知监理要求整改的安全违章、安全隐患、质量问题、质量隐患、不文明施工、环水保违规违约等问题,向承包单位发出的,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书。
整改复验: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是否达到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而进行检查和验收的闭环管理过程。
2.2 职责
由建管局相关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针对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文明施工、环保水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监理单位组织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和签发《监督整改通知书》及查验意见。
由监理单位负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针对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文明施工、环保水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整改复验。由总监(或主管副总监)负责审核和签发《监理整改通知书》及复验意见。
建管局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理单位针对《监督整改通知书》、《监理整改通知书》召开的相关协调会议、专题会议,推动整治活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2.3 工作程序
2.3.1 整改通知及整改复验的工作程序
整改通知及整改复验的工作程序见图1。
2.3.2 整改通知书的签发
1)建管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文明施工、环保水保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现场照相取证,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向监理单位发出由部门负责人签发的《监督整改通知书》,同时报送建管局领导及相关部门。
2)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巡视、旁站及核查承包单位报审资料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照相取证,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向承包单位发出由总监(或主管副总监)签发的《监理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建管局相关部门存档。
3)监理单位在接到建管局发出的《监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对通知中的问题进行核实,并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向承包单位发出《监理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建管局相关部门存档。若建管局下发的《监督整改通知书》中的整治事项,此前监理单位已发现并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且整改还在期限内的,需书面向建管局进行澄清,经建管局复核属实的,无需再指令整改,但整改完成后,须通知建管局参加复验检查。
2.3.3 整改复验
1)承包单位整改完毕后,向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整改通知书回复单》,并附相关资料,其中必须要有影像资料,监理单位在收到《监理整改通知书回复单》后,应立即复验。将整改情况、复检情况记录记入《整改核查记录》,由总监(或主管副总监)审查《整改核查记录》,整改合格的,总监(或主管副总监)签署同意验收的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建管局相关部门备案,整改不合格的,要求继续整改。
2)监理单位根据《监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问题组织检查,制订整改方案,要求承包单位实施整改且整改合格后,监理单位向建管局提交《监督整改通知书回复单》,并附相关资料,其中必须要有影像资料,建管局在收到《监督整改通知书回复单》后,应立即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整改合格的,由部门负责人在《监督整改通知书回复单》上签署同意验收的意见,整改结束,整改不合格的,要求继续整改。
3)建管局及监理单位协议部门对所有签发的《监督整改通知书》、《监理整改通知书》建立相应台帐,实现闭环管理。
2.4 监督整改工作的考核
为有效促进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建管局将监督整改工作情况纳入对监理工作的考核内容。监理单位对《监督整改通知书》提出的要求在整改时限内没有一次性完成的,对监理季度考核进行扣分,数次完成的按照次数加倍扣分,考核扣分结果在监理费用结算时予以体现。
3 现场闭环管理的几点体会
3.1 现场整改应具备及时性
由于工程进度快,工序转换快,如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则可能增加整改难度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给工程带来不利影响。龙开口水电站建设过程中,由建管局及监理单位各自成立了现场巡视小组,对现场发现的问题立即要求整改,随后签发整改通知,发现的问题均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
3.2 现场整改应具备严肃性
现场问题整改会对施工进度造成不利影响或增加施工单位投入,因此会存在整改不彻底的情况。龙开口水电站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监督整改考核制度,对现场存在问题较为严重或影响较大的,监理可直接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并要求停工整改,保证现场整改彻底到位。
3.3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工程顺利推进的保障
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施工面多、工序复杂、管理人员不足,现场管理不能面面俱到,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代替传统的“人管人”,能够有效的发挥管理职能,使工程得以顺利推进。龙开口水电站建设过程中采用闭环管理模式,制定了完善的闭环管理制度,现场问题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整改,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文明施工、环保水保等工作均处于良好受控状态,有力的保障了工程的顺利推进。
4 结语
龙开口水电站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立了完善的闭环管理制度,使业主的管理职能得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文明施工、环保水保等工作均处于良好受控状态,有力的保障了工程的顺利推进。
作者简介: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证查处质量,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财政机关(含派出机构和财政机关委托的机构或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财政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下同)规定的财政监督职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预算、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和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事项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财政机关实施财政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则要求进行,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四条上级财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将财政检查事项授权下级财政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财政检查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
第二章一般规则
第五条一般规则是执行财政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遵守的检查纪律。
第六条财政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财政检查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第八条财政检查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财政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能泄漏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执行公务中取得的与被检查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用于与财政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检查规则
第十条检查规则是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提出财政检查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
第十一条财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的规定,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财政检查;或根据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即时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十二条实施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财政机关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财政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财政机关认为需要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应在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财政机关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十四条财政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或检查通知书副本、检查人员工作证件。
实施财政检查和对检查事项进行调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财政检查人员通过审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并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
前款检查和调查的内容与事项,应予记录或摘录,整理形成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财政检查人员在检查和调查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检查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检查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或委托)的财政机关请示汇报。
第十九条检查组检查结束10日内,应向派出(或委托)的财政机关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条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预算或财务收支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四)认定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处罚建议;
(五)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
(六)检查组认为应当向财政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签名。
财政检查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语言简练,表达准确。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向财政机关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财政检查报告。
检查组在上报财政检查报告时,应将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
第四章处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处理规则是财政机关审定财政检查报告,依法对检查结果给予处理,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
第二十三条财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审理制度,由有关内设机构或者配备专门审理人员,对检查组提出的财政检查报告予以审核。
负责审理的有关内设机构或审理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是否清楚;
(二)查证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法;
(三)认定依据和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四)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四条负责审理的有关内设机构或审理人员发现财政检查报告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责成检查组组长予以说明并负责对有关情况核实澄清,也可以由财政机关另行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五条负责审理的有关内设机构或审理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审核后,财政机关下达财政检查决定书。
财政检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事实;
(四)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六)被检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八)作出财政检查决定的财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财政检查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财政检查决定的财政机关印章。
第二十六条一般检查事项的财政检查决定由财政机关有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检查事项的财政检查决定由财政机关集体研究审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暂停经营业务、执行业务,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财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并将财政检查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特殊情况下送达时间可延长到60日内。
财政检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财政机关依法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后,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财政检查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财政机关认为应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吊销会计人员会计证、取消会计技术职务资格或解聘会计职务的,要制作财政检查建议书,列明当事人的违纪事实、证据、处理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财政机关。
第三十一条财政检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则要求,在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检查人员违法、违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三十二条财政机关对财政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影响财税政策、预算执行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机关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本报讯 由于在经营中继续使用燃煤炉具,位于北京前门地区的天赐理发店近日收到了一张环保行政处罚通知书,并被罚款20元。据悉,这是北京市自开展查处违法使用小煤炉专项行动以来开出的首张罚单。
11月19日晚,由北京市环保、城管、工商和公安4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在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的带领下,突击检查使用小煤炉经营的违法行为。19点40分左右,当执法人员检查到位于前门的天赐理发店时,发现其仍在使用燃煤炉具进行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即要求理发店人员熄灭炉火,并依照环保法规和简易执法程序,当场向该理发馆负责人开出环保行政处罚通知书,并处以20元罚款,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到环保部门接受处理,到银行缴纳罚款。同时,北京市和英宇早点铺也受到环保行政处罚,被处以50元罚款。
据杜少中介绍,此次检查启动了简易执法程序,可以对违法使用小煤炉的个体经营者处以50元以内的罚款,单位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内的罚款。简易执法程序的启动,是对其他执法行为的有力补充,加大了执法力度,增加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实现执法目的,控制污染。
据了解,自1998年开始,北京前门地区的餐馆及其他使用小煤炉的经营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废弃燃煤炉,改用清洁能源炉具。近一段时间,该地区的小煤炉死灰复燃,为此,有关部门启动了全市查处违法使用小煤炉经营的专项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督职责更加明了,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传、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情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五章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有两种表现:一是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和完善的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有执法主体单位,直接借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款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就存在执法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
三、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本级政府安排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决定中告之的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受理机关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更好地运用实施条例,推动审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当前和今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一件大事。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
应依据审计法相关条款规定和各级政府批转的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整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规定和《人民政府批转局关于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政发号)……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审计定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公两种情况:一是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无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二是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处罚种类及幅度,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需移送或由相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发移送处理和审计建议书。
一、档案行政执法中遇到问题的处理
1.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时怎样告知?例行性检查、综合性检查、专题性检查等,一般按年初计划进行,在监督检查前三天或一星期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通知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内容、检查形式(程序)、检查依据等。电话通知的,应记录被检查单位接电话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执法人员到被检查单位时,应重复一下上述检查内容。临时性突击检查,需先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再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的内容、依据、程序等。
2.怎样亮证?监督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后,一般是由带队人员介绍人员。“我们是某某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我是××、这位是××、这位是××,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请查验。”被介绍人员依次点头示意,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被检查单位的特殊性(多是平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接待人员相互之间都熟悉,所以,亮证要把握时机,要注意当地的风俗习惯,灵活掌握,不能生搬教材和法律规定。但要注意,在没有亮证之前,其他执法程序不要进行。
3.亮证和告知究竟哪个在前?按照一般程序要求,应该是先亮证,再告知。但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来说,由于被检查单位特殊,一般是提前已经书面告知或者电话告知被检查单位,所以,告知排在了亮证之前。但是,在具体的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在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应该先亮证,然后问被检查单位是否收到监督检查通知和知晓检查的内容。也可以重新宣读一下通知内容。如果是临时监督检查,则应该先亮证,再告知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检查形式、检查依据等。
4.被监督检查单位不接受检查怎么办?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是首先问明情况。执法人员要问被检查单位是否接到通知,什么理由不接受检查。二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理由成立的,可以另行安排时间接受检查;理由不成立的,应与其主管领导交涉,限定时间接受检查,并讲明不接受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后果,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记录人员要将此情况记录在案;责令整改期满仍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制作《给予行政处分建议书》,建议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监察部30号令第十三条第三项: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地方性档案管理法规,如,《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现象很多,理由也多种多样,如,有些单位一直很重视,只是一时的疏忽忘了通知有关人员,没有准备,或者忘了跟领导汇报,这一点执法人员要体谅,不能一味地强调我通知你单位了,就得接受检查,就得下发整改通知书。这样做效果并不好,执法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工作,保证档案管理秩序和档案安全,蛮干会造成其他一些不良的后果。
(2)非国有单位和社会组织。非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不接受监督检查时,也应区分不同情况。一是目前很多省还没有出台非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办法,对哪些档案应纳入监管范围还没有规定,所以在平时的监督检查中应注意分寸。档案法律法规也没有过硬和明确的规定,“两办”的意见是引导、帮助、规范,没有强制措施,因此,在行使监督检查时,应尽量解释、沟通。二是对确实已经掌握其违法行为时,可以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企业和社会组织阻止执法调查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执法。也可以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实行强制措施,包括:代为保管、强制征购、收购。三是对一些特殊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理。人事档案、会计档案、税收档案国家已有明确的规定,如出现违法行为的,可以与人事劳动部门、财政部门、税收部门、公安、监察部门联合执法,也可以移交上述部门处理。上述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刑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人事档案丢失诉讼有关问题的答复(档办〔2006〕54号)。
5.现场监督检查的形式有哪些?现场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两个程序,询问、查看,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听、问、看。听汇报,是习惯性动作,也是一种礼貌性动作,以示对被检查单位的尊重。这个动作还是要进行的,一般情况下不能省,尤其是对党政机关。
6.《现场监督检查记录》书写的原则及注意事项是什么?《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分头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头部是固定格式,不再讲。下面重点讲一下正文和尾部。正文的开头一般是:
我们是××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名称和编号分别是:行政执法证×××××、×××××。
现在,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请予配合。××单位××(人名、职务)介绍了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并陪同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
……。
……。
以下空白。
以上记录内容属实。(由当事人写)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正文的书写原则:(1)真实性原则。没有看到的不记;分析判断的不记;投诉举报的不记;当事人讲述的内容不记。如,××单位档案管理不规范。这就是属于判断性、结论性语句。应直接记录为:××单位归档文件中没有××年党组会议记录。(2)相关性原则。记录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及现场环境状态的内容,要与检查的目的相一致。(3)合法性原则。要程序合法、手段合法。
注意事项:(1)记录形成后,应首先交由带队领导审核无误后,再交由当事人阅核。(2)当事人阅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署“以上记录内容属实”,并签署姓名、时间。最后由执法检查人员签署姓名、时间。(3)文中有涂改的地方,由当事人在涂改的地方按指印。多页的,当事人应在每页签字或按指印。每页右上角编制页号,方法是:第×页共×页。(4)《现场检查记录》一式二份,一份当场交与当事人,一份存档。
7.当事人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签字怎么办?对此情况,《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都没有规定。但是,其他行业的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中有,我们可以借鉴。如,《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九条规定: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具体到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此情况,如果现场有其他相关人员的,可以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如果现场无其他相关人员或者相关人员拒绝见证的,应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说明原因,这同样符合最高法对现场记录的法定证据的形式要求。当然,同时有录音、录像证据更好。
8.是不是每个受检查的单位都需要做《现场检查记录》和档案监督检查记录?是的,不管被检查单位有无问题,都应制作这两个记录,这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一般要求,也是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个必要形式。
9.哪些情形可以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十种情形,《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可以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地方性档案法规规定的情形,如,《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可以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10.怎样通报检查结论?每次监督检查,都要有检查结论,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结论情况。但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督检查人员的权限是有限制的,并不是所有检查出来的问题都可以现场决定,有的决定需要单位和主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所以,监督检查的结论应作如下处理:一是被检查单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或者没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当场口头通报检查结论。对于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也可以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二是对于存在问题较为严重,需要交由档案局领导审批和集体研究的监督检查决定,现场执法人员应当场指出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告诉被检查单位最终检查结论须集体研究或由主管领导决定,并同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需要证据保全的,应作证据保全措施,并告诉被检查单位,有保护证据完整的义务。实际工作中,凡是给予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警告以上行政处罚或者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决定,档案行政监督人员都要请示局法制机构和主管领导审批同意。
11.当事人不接受档案行政执法文书怎么办?可以采取留置送达。也可以采取委托有关组织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
12.哪些档案违法行为可以给予档案行政处罚?从目前的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来看,可以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违法行为有:在利用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行为;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损毁、丢失档案的行为都适用行政处罚,如果不是在利用档案的过程中发生上述行为,则不适用档案行政处罚的规定。
13.《调查询问笔录》怎样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是档案行政案件处理和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因此,在记录时一定要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细节。《调查询问笔录》分为头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头部是固定格式,不再讲,下面重点讲一下正文和尾部。正文部分格式如下:
我们是××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名称和编号分别是:行政执法证×××××、×××××。
现在,我们依法向你调查你单位……问题,请予配合。问者:××、×× 答者:××
问: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我们的询问,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你认为调查人员与此次调查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调查人回避,对于我们的询问,要如实回答,故意隐瞒违法事实或作伪证将负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你对我们调查人员有要求回避吗?
答:没有。
问:你的姓名、年龄、职务、住址、身份证号?
答:我是××,……
问: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你知道这事吗?
答:……
(略)
尾部部分格式如下:
问:关于你单位……一事,你还有其他需要说明或者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
以上内容与我说的一致,情况属实(由被调查人员阅核后填写)。
××年×月×日
调查人:××、×× 记录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注意事项:(1)记录形成后,应首先交由带队领导审核无误后,再交由当事人阅核。(2)当事人阅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署姓名、时间。最后由调查人员签署姓名、时间。(3)文中有涂改的地方,由当事人在涂改的地方按指印。多页的,当事人应在每页签字或按指印。每页右上角编制页号,方法是:第×页共×页。
14.丢失档案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不确定时,怎样处理?丢失档案,是目前经常遇到的一种档案违法行为。对于丢失档案时间明确的,可以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给予处理,该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该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是,在现实中,有许多丢失档案案件,并不知道确切的档案丢失时间,这就需要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分清不同的情况加以处理:一是无论是什么时间丢失档案的,一经发现,立案查处。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建议监察机关、党的纪律机关和主管机关、单位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二是需要对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该界定其档案违法行为是否在二年的有效追诉期内。在规定的时间内的,立案查处,给予行政处罚。超出二年规定的,则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15.如何界定档案的丢失时间?从目前各地的经验来看,如果丢失档案的单位和人员不清楚档案丢失的具体时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界定:一是查看档案交接手续。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十五条都有档案接收移出的规定,干部档案、人事档案管理条例、办法也有,机关应当遵守。二是看档案工作年报和检查记录。三是看单位的工作制度有无相关规定。四是调查询问。如果单位没有丢失档案的记录,当事人又不知道丢失档案的时间,则可以确定其档案处于去向不明的状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档案丢失),应及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找到的,则确定并由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宣布档案丢失,其档案丢失的时间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并宣布档案丢失的时间计算。
二、档案行政执法案例中存在问题分析
1.丢失档案案例
案例一:
案例描述:山东临沭县档案局2002年11月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两个乡存在档案丢失现象(A镇丢失档案永久17卷、长期8卷;B乡镇丢失长期档案11卷),当即下达了一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期满无改正的情况下,按照程序、立案查处,分别对两个乡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两个乡如数上缴财政罚款专户。
存在问题:行政处理欠妥,自由裁量不公。第一,《档案法》和《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规定丢失档案的行为,首先应当给予处分,然后才是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是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并没有规定可以单处罚款。第二,A、B两镇丢失档案重要程度和数量不同,罚款却一样,明显地存在自由裁量偏失。
案例二:
案例描述:1998年,江苏南通市某区某机关因工作需要,向某部属企业借用一卷档案(图纸),该机关工作人员季某在归还档案途中,不慎将其丢失,南通市档案局依据《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对季某作出行政处罚300元的决定。
存在问题:行政处理不当。对季某的行为,即使不给予行政处分,也应该按照《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先对其给予警告,然后才可以并处罚款。
2.出卖、损毁档案案例
案例三:
案例描述:四川某乡在行政建制撤并后,对原来乡里保管的档案无人问津,一拾破烂的将库房门撬开,多次从库房中盗出档案,将其出卖给废品收购站,后来乡政府发现并追回了部分档案,但由于时间前后历经数月,大部分档案不知去向。后经查处,该乡原党委书记、乡长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被撤职。
存在问题:此案存在的问题是没有追究拾破烂人的刑事责任。正确的做法是分两步:一是调查后,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二是追究机关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此类型的案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只追究了收破烂的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如,河南郑大一附院病历档案损毁案。
案例四:
案例描述:××县肉联厂,原是该县较大的国有企业,共有职工近二百人,年产值上千万元。2006年10月,该厂正式改制为股份制民营企业。在改制期间,县档案局接到反映,说该厂档案有可能已丢失。档案局随即派人到该厂进行现场查看,发现该厂档案柜内文书及会计档案数百卷已全部不知去向,于是立即展开调查,后调查到是原负责看守该厂的留守人员张××(原在该厂食堂工作)当废纸全部卖到纸厂处理了。因本案档案数目较大,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以及当事人张××分别作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存在问题:此案存在定性不准。此案实质上是擅自出卖国有档案和因工作失误导致档案损失的综合性案件。张××触犯的是《档案法》,其他人员触犯的是《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另外,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处以经济罚款也于法无据。
3.涂改伪造档案案例
案例五:
案例描述:2006 年2 月,某市档案局发现,《京华时报》第五版曝光了某医院涂改、伪造病历档案,以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2006年3 月,该市档案局执法人员在市卫生局和某区卫生局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对该医院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该医院在2005 年3 月至9 月间,对四份原始病历档案上的患者姓名进行了涂改,严重影响了病历档案的真实性,并且给国家医保基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按照该市贯彻《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对该医院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存在问题:行政处罚存在缺陷。就案件来看,虽然是单位违法行为,但也有具体的执行人员,应当同时给予直接的责任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案例六:
案例描述:2006 年5 月,某市某大学人才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左某为某单位校办企业职工王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在没有任何原始工作经历记载材料证明的情况下,为王某补办了1993年~2005 年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伪造了王某在该校总务处和后勤集团的工作经历,并将其转入王某的人事档案中。2007 年11 月,某市档案局接到举报,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对左某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某市对此案件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其依据的规定是地方行政规章。这里举出此案件的意义在于:《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伪造档案违法行为,是指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时伪造档案的行为,而不是指机关档案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档案的行为。对此,我们在处理此类档案违法案件时,不能引用《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4.擅自销毁档案案例
案例七:
案例描述:2006 年11 月,某直辖市档案局接到本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举报,反映该市某单位某区分局档案管理工作存在违法现象。经调查核实,2004 年4 月,该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本案举报人存在商铺租赁关系,举报人为其承租人之一)取得了该市某单位某区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于2005 年1 月申请变更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在得到批准后,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从而产生了变更后的新图纸。由于变更前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内容的差异,引发了举报人与出租人的纠纷。纠纷发生后,该市某单位某区分局综合科工作人员孙某于2006 年4 月,从该局档案室借阅已归档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档案,在未履行鉴定档案的程序、未报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将其中变更前的附图从档案中撤去并予以销毁。该市档案局于2006年12 月对孙某做出了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