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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2-07-16 08: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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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调查报告

第1篇

一、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沿革

19世纪60年代,由于过多的煤矿安全事故的社会影响,美国国会也曾提出关于成立联邦矿业局的法案,以建立联邦矿山安全管理体制,然而由于受当时对煤矿安全认识水平的限制和立法经验不足,法案极不成熟,因此,法案颁布后没有推动矿山安全管理体制的建立,当然对煤矿安全几乎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重大矿山灾害事故仍然不断发生,如西弗吉尼亚州造成362名矿工死亡的矿难(美国历史上有记载的最重大的矿难),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响,民众要求政府采取行动,以控制严重的重大事故的发生。在18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治理煤矿安全的第一部联邦法规,标志着规范矿山活动的联邦立法的开端。由于该条例的法律位阶较低,相关的规定较为宽泛,所以没能够有效地规范煤矿开采行为,对煤矿安全产生的作用有限,之后的20年煤矿每年因事故死亡的人数仍然超过2000人(1907年人数更是高达3000多人),这一时期(20世纪初的前十年)也是美国采矿史上最为黑暗惨痛的时期。于是国会1910年通过成立矿业局的法案,隶属内政部,同时赋予矿业局管理采矿企业安全的责任,以减少采矿引发的事故,这是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建立的重要标志性事件,自此,矿业局会同各主要产煤州陆续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些规定和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同时还加强了煤矿通风设备和安全仪器(如瓦斯检测器等)的开发和应用。这些安全措施的实施明显地促进了美国煤矿安全状况的改善,但当时国会出于保护资本主义高度自由市场经济环境考虑,未授予矿业局进入煤矿的调查权。直到1941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烟煤和褐煤矿井全国性安全法规,并在煤矿区开始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派驻煤矿安全监察员和检查员,依据该法文,联邦调查员有权进入煤矿,进行年度检查,获取相关信息,但没有制定和安全与健康相关的条款,这一举措使煤矿事故率下降,1947年国会授权又制定了第一部关于煤矿安全的联邦法规,到1949年美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降到了585人,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1.3。

(一)修订完善阶段(1952~1976年)以通过《1952年煤矿安全联邦法案》为标志。1951年12月下旬西法兰克福发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9名矿工遇难,再次引起公众极大关注,1952年第82次国会将《公众法552》颁布实施,并通过了《1952年煤矿安全联邦法案》,主要在于防止重大灾害,要求对地下开采煤矿进行年检。规定了地下开采煤矿的安全要求,尤其是对高瓦斯煤矿提出更加严格的标准,该法案赋予联邦监察员更大的权力,有权下发撤离危险区的命令和违纪处罚通知,规定州监察员在州的计划体系下进行监察时也须遵守联邦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规定对于不听从撤离指令或拒绝调查员进入矿区检查的矿主,将给予民事处罚,但并未对违反安全条例的行为做出罚款的具体规定。该法案有37条是关于煤矿安全与健康的标准,增加对无烟煤煤矿的管理,但未包括露天煤矿和那些矿工低于15名的地下煤矿。可见1952年的法规仍存在许多不足,次年立法委员会对之修改,取消了关于小规模矿井(井下职工少于14人)免检的规定。煤矿灾难性事故仍然接连不断的发生,要求建立一支专门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呼声越来越高,有关报告于1963年8月提出。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66年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联邦法案》,将1952年煤矿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井工开采矿山,该法案是1952年法案的延展,制定了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标准分为建议性和强制性两部分,增加了对小型地下煤矿企业的监管,明确提出了对地下矿山必须进行一年一次的例行安检,对于屡次违规的矿山,联邦监察员有权下发违法通知和关闭命令,并增加了教育和培训项目等。然而,煤矿重大恶性事故依旧不断发生,煤矿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立法进程仍然不能跟上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于是1969年国会通过《煤矿安全与健康联邦法案》(通常简称为《1969煤矿法案》),该法案比此前的那些法案都更加全面和更加严格,法案包括了露天和地下开采的所有煤矿,并规定露天煤矿一年必须进行两次安检,井工开采的煤矿一年必须进行四次安检。该法案扩大了联邦政府对煤矿的执法能力,《1969煤炭法案》规定对所有违规行为要处以罚款,并制定了对故意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条例,规定了针对所有煤矿的更为严格的安全标准,并建立了职业健康标准,规定了对因煤尘吸入(尘肺或“黑肺病”)引起的进行呼吸性疾病造成完全或永久性残废的矿工的赔偿。《1969煤矿法案》比《1952年煤矿法案》前进了一大步。它不但规定了详尽的强制性安全与健康标准,还规定了严格的安全监察制度。该法律规定若发现违法作业时,矿主将受到警告、罚款以至关闭矿井的处罚;对于故意违法的矿主,由联邦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监察机构有权调查任何一起事故,并追究责任。如1970年底,芬利煤炭公司一个矿井瓦斯爆炸,死亡38人,经理被判3年徒刑,罚款7.5万美元,公司被罚款10万美元。1977年,煤矿违法事件罚款总额达到1200万美元左右。《1969煤矿法案》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煤矿安全立法逐步走向成熟,对煤矿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年,即1968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有331人,千人事故死亡率2.31,1969年下降到203人,千人事故死亡率下降到1.52,之后持续下降,到1972年,事故死亡率人数下降到152人,千人事故死亡率下降0.96,首次降到了1以下。

(二)日臻成熟阶段(1977~至今)以《1977年矿山安全与健康联邦法案》的通过为标志。在1969年《煤矿安全与健康联邦法案》和原有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法》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和大量修改后制定出来,并于1977年10月由美国国会通过《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案》(简称《矿山法案》),1978年3月9日当时的卡特总统签署生效。该法修改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矿山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体制做了重大调整。将内政部内部的安全管理职能从内政部划转归劳工部,新机构命名为“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由一名副部长领导。二是根据该法案设立了独立的“矿山健康与安全联邦调查委员会”,对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局进行独立的监督(对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做出的强制性决定进行司法复审),使煤矿生产和安全健康监督监察最终形成了高度独立、相互分权制衡的科学的管理体制,煤矿安全管理的公正性大大增强。三是加强了所有采矿工业的联邦健康与安全规定,将煤和非煤开采包括在一个法案内。四是大大加强了“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权限,调整并加大了联邦机构的设置。五是规定了矿工代表可直接参与矿山安全事务,为工会和工人参与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保证,改善了矿工权利,加强了因矿工行使这些权利而遭受矿主报复对矿工的保护,鼓励矿工及其代表多参加与健康和安全相关的活动。六是规定加强安全技术研究和矿工安全培训。七是进一步加大了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八是规定所有地下煤矿必须拥有救援队。2006年国会进一步通过《矿山改善与应急新法案》。修订补充了《矿山法案》中地下开采煤矿应急方案,专门制定了地下煤矿应急方案,增加了一些有关矿山救援队和废弃矿区的新规定,规定了矿山灾害发生后的报告制度,即矿山灾害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并增加了矿山事故的民事赔偿额度,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发生矿山事故的成本。美国煤矿目前执行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主要是1969年国会通过,1970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联邦法》;1977年10月国会通过,11月9日颁布实施的《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案》一般简称《矿山法》;2006年国会通过《矿山改善与应急新法案》是上述法案的补充。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执行机构是隶属劳工部的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它的监督与复审则是一个独立的由总统任命的执法机构———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它的职能是监督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依法行使权力,受理机构和个人对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决定的投诉或复议,从而使其的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为了更好地执行《1970年职业安全与健康联邦法》,美国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详细的、便于操作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汇编入《联邦法典》的第29卷中;同时由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主持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一整套详细的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细则,汇编入《联邦法典》的第30卷中,且每年根据煤矿职业安全与健康、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现状补充修订一次,成为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执法的重要依据。执法和监督在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监管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执法监督工作的程序由事故预防、调查处理和最后的仲裁组成。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根据《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授权,主要任务是强制执行法定的矿山安全与健康标准,消除矿山死亡事故、将危害程度减低到最低点;保证使美国矿山的安全与健康环境得到改善;为了保证执法的公正,在联邦层面上成立了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根据《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的职能则是对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执法行为进行司法复审(其5名委员由总统直接任命)。从而形成了煤矿安全管理的立法、执法和监督的完整的闭环体系。

二、推动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与立法发展的主要动力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1891年前美国煤矿无法可依,煤矿事故频发,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超过2000人,到如今(2011年)美国成为世界上煤矿立法和安全管理最为完善的国家,每年生产煤炭超过1.1Gt洗精煤(相当于1.6Gt原煤),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少于30人,120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推动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和立法进程的主要动力反映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动力,即高度发达的经济社会条件和相对自由的社会舆论环境。由于经济社会相对发达,整个社会对安全事故高度敏感和较低的容忍程度,煤矿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媒体跟踪追捧,舆论高度关注,产生巨大社会压力,引起政府和全社会对煤矿安全事故的高度重视,从而大大推动和加快煤矿安全立法的进程。如1968年11月20日,位于法明顿附近的固本煤炭公司9号矿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78名矿工遇难,几天后矿井被封。同日,康苏尔煤矿发生瓦斯大爆炸,又有78名矿工死亡,触发煤矿,社会舆论哗然;在此之后,又有发生了几次矿山安全事故,造成170多名矿工死亡,事故的不断出现,使得采煤业成了美国最危险的职业;同时,成千上万的矿工由于吸入过量煤尘而患尘肺病,致死致残严重,迫使美国联邦政府制定更加严格的煤矿法规。二是行政动力,1973年,通过行政手段(内政部部长签署行政命令),设立矿山安全监察局,该机构独立于矿业局,负责实施以前由矿业局行使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职能,避免了矿业局既负责矿山资源开发,又负责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当资源开发与行使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矛盾时难以处理的问题,从而使矿山安全管理体制向独立、分权制衡迈出了重要一步。美国以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为主导,从煤矿安全事故中总结惨痛教训,完善煤矿安全法规。几乎每一条煤矿安全法规背后都有对应的事故教训,煤矿煤矿事故发生后,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组,对发生事故的内、外部原因进行系统深入调查,提出基于事故科学分析的调查报告和煤矿安全修法补充草案,提交议会审议通过,如《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案》形成和完善过程即是行政推动立法完善的很好例证。该法案到目前为止仍然执行,已经影响了美国煤矿安全生产35年以上,并将继续产生影响。该法案的实施,推动了煤矿安全产生历史性的变化,安全状况持续改善,美国煤矿安全形势得到彻底改观,恶性多人事故已基本杜绝,工伤事故率稳步下降。煤矿事故伤亡人数由1977年的272人(百万吨死亡率0.21),下降到1980年事故死亡133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17,进而到1989年事故死亡68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08,10年中年平均事故死亡94人,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52.9%。从1980年起,美国对煤矿安全考核采用20万工时死亡率。进入90年代,美国煤矿事故伤亡人数继续减少,是历史上的最好水平。1990年美国煤矿事故死亡66人,1999年事故死亡34人,10年中年平均死亡45人,20万工时死亡率降到了0.03,2008年事故死亡30人,20万工时死亡率降到了0.02,和1977年相比事故率下降了6倍。煤矿进入到了长期安全稳定的一个崭新的本质安全生产阶段,引领煤炭行业成为美国安全状况最好的行业之一,行业社会形象达到大大改观。通过以上阐述和分析可知,煤矿安全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路径是:(1)煤矿发生安全事故;(2)强烈的公众反响;(3)事故调查与案例分析;(4)经验教训总结;(5)提出修法议案;(6)立法机构审议通过修法。其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立法程序主要包括:第一步,事故调查;第二步,由劳工部长主持,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院或咨询委员会等提出立法方案建议,草拟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的方案;第三步,通过国会参众两院小组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并经两党议员辩论;第四步,取得一致意见后表决通过;第五步,总统签署生效成为正式立法],并严格实施。

三、结论

本文研究了美国煤矿的安全管理与立法沿革,美国基于完善的法律体系、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以及良好的法制环境,采取以国会(或地方议会)立法方式,成功地推进了煤炭业从事故高发到安全事故显著降低,进而向追求行业本质安全和现代文明生产发展方向,使煤炭产业成为现代文明产业的一部分。由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沿革可以看出,美国的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早期是行政管理与安全监督合一的一体化体制,随后通过立法逐步发展形成了监、管分离,监督、复审约束制衡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制,这为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与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作者:李新娟单位:河南理工大学

第2篇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Hebei Province's economy. The safety of laborers, which contributes a lot to the steady progress of society. Based on investigation of the situation of laborers' safety, this passage focuses on defective resolution of some existing problems. With these proposals for reference, laborers' physical health and safety of their lives is expected to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关键词: 劳动安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机制

Key words: laborers' safety;safety management system;deal with accident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4-0251-02

0引言

在我国,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基本权利。劳动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和社会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安全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河北省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定了《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法规确保劳动安全,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企业的行为,保障了劳动者的权利。但据调查显示,目前河北省劳动生产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安全问题,安全生产现状仍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的大量存在和生产事故高发。仅2010年第一季度,河北省就发生了三起重大生产事故,由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措施的不完善,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劳动安全问题必须得到更大程度的关注,以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河北省劳动安全问题现状描述

《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二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劳动安全卫生包括人身安全和健康两部分内容,本文以河北省为例,主要讨论劳动者的劳动安全问题。2010年第一季度,全省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2536起,死亡559人,受伤890人,分别同比下降35.4%、、47.3%、65.5%①。随着河北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事故虽同比下降,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1 部分行业生产事故频发2009年,河北省矿山和建筑企业事故同比上升且上升幅度较大。其中,煤矿事故52起,同比上升126.1%,死亡68人;金属与非金属矿各企业事故起数同比上升28%,死亡人数同比上升90.9%、较大事故起数同比上升300%,死亡人数同比上升466.7%;发生重大事故1起,死亡16人。建筑业事故起数同比上升14.3%,死亡人数同比上升49.2%。建筑业较大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41.7%②。由此可见,矿山和建筑业事故形式严峻,较去年有大幅度增长,其他行业虽没有增长但是也有较多事故发生,劳动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1.2 重大生产事故多发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009年,河北省发生了廊坊市厂房坍塌事故、唐山市石人沟铁矿井下炸药爆炸事故和唐山市重大交通事故3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45人死亡。到2010年第一季度,全省就已发生武安市河北普阳钢铁公司煤气中毒重大事故、抚宁县骊骅淀粉有限公司粉尘燃爆重大事故、承德县北大地煤矿瓦斯爆炸等3起重大事故,死亡52人。重大事故后果极为严重,既严重威胁劳动者生命,又造成了经济的重大损失,严重阻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2造成生产事故高发的原因分析

2.1 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首先,劳动者不了解自己的权利。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因素;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紧急情况下撤离工作场所。由于劳动者对相关权利缺乏了解,极有可能威胁到自己的生命安全。其次,劳动者缺乏自救知识。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应具备防止事故发生的技能,以避免生产事故发生;在事故发生后,必须掌握自救知识,可及时挽救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很多劳动者事故发生后不知所措,造成受伤情况加重和死亡人数增多的严重后果。

2.2 利益驱动导致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在竞争中首先考虑的是自身利益。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必然导致成本的增高,因此有些企业忽视安全工作。2008年底河北省就业人员中,133.71万人从事制造业,31.96万人从事建筑业,26.74万人从事采矿业③,分别占全省职工人数的25.7%,6.1%,5.14%,较多人从事的职业存在安全问题。在采矿和建筑行业中不少中小型企业和某些非法设立的企业,存在着自然环境复杂、生产条件恶劣、生产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工作场所存在危险源、粉尘、坍塌、爆炸等多种不安全因素,但企业很少购置安全设施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极易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3 劳动防护用品有瑕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是企业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措施。从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实际情况看,大型国有企业配备较好而中小企业配备较差,尤其是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和矿山企业问题较为突出,主要存在劳动防护用品不合格、配备类型与数量不足、不按时维修更换等问题。企业忽视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作用,使得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很容易受到伤害。

2.4 事故处理不及时生产事故发生后,企业需做好事故处理,尽量挽救劳动者生命安全,减少损失。但是目前许多企业并不能及时、完善地处理生产事故。企业不能做到及时上报事故的有关情况,怕承担责任而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情况和伤亡人数,没有紧急应对事故的预案等问题,造成劳动者伤亡人数增加和经济损失增大。

3完善劳动安全保障的主要对策

3.1 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劳动者应熟练掌握工作技能以及了解工作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企业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加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①开展就业前、更新技术后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使员工了解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流程。这可以通过企业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来实现,也可以通过现代传媒、安全讲座和知识竞赛等方式在员工中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②企业应告知劳动者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使劳动者了解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和自救方法。企业可以在进行防范和应急措施的培训后,开展模拟现场活动,可以大大提高劳动者的应急、应变和自我保护能力;③对劳动者告知相关法律知识,加强劳动保护的宣传,通过图片、数据等资料使劳动者了解该行业安全生产现状,树立劳动安全意识和劳动安全危机感,以此可降低事故发生率和减少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数。

3.2 加强企业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企业应针对自身问题,制定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管理、安全人员管理以及生产设备和工作条件的管理等制度。要完善企业劳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可以通过三个方面实现:①企业应本着“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施安全责任制度。从厂长经理到普通劳动者都应对生产负有一定的责任。详细确立当事人责任,实施安全责任制度,可改变企业从重视利益而不重视安全生产的观念。②企业应安排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检查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并做好记录,及时发现潜在或暴露的安全隐患并排除,排除不了的记录在案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③安全设备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必须在爆炸危险场所、生产危险化学品等场所中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让员工宿舍远离危险物品的生产,保证通风、照明和安全通道等方式为员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这样,可排除一些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3.3 配备高质量的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因此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免费配备给职工齐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进行检查并保证其高质量。企业要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并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使防护用品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效。此外,还需要企业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换,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数量和质量,有效地保障生产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3.4 健全劳动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生产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尽快采取事故处理措施,减少经济损失和伤亡人数。事故处理制度的完善,可通过应急处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三方面进行:①完善紧急处理制度。应针对本企业问题提前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安排相关人员负责,保障物资和信息的,确保事故发生后有步骤的展开救援;②规范事故报告制度。规定事故报告内容、时间和程序,企业应及时如实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政府也应健全有效率的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减少相关程序,在事故发生后政府和安监部门可及时了解情况,有效开展救援工作;③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调查具有专业性,要指定高素质人才为事故调查人员,事故调查与处理相分离,对事故过程及因果关系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明确事故责任方并进行相应处罚,根据客观现实写出调查报告。此外,企业还应进行事故总结,详细分析事故原因并且吸取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加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注释:

①伤亡事故月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4).

②伤亡事故月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9,(12).

③河北省经济年鉴.河北省统计局,2009.

参考文献:

[1]刘卫东,王立艳,张岩松,马骏.我国煤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现状调查分析及对策研究.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9,(2).

[2]王致兵.我国劳动安全问题及对策.辽宁科技大学学报,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