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7 23:42: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示结果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功能研究室是承担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有关研发任务以及重大技术集成与转移等活动,开展省内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研究的一个研究室。
第三条职责
主要承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有关研发任务以及重大技术集成与转移等活动,开展省内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研究。
第四条遴选、考核
由首席专家提出候选名单,农牧厅确定。
第二章遴选方式
第五条遴选原则
根据省优势或特色产业发展状况及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遴选条件
(一)在省内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科研机构、教育机构等建设依托单位中择优产生,在省内本领域关键技术的研究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研究室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条件,并承担过与本产业相关的重大科研项目任务;
(三)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功能专家的办公条件和实验室条件建设、仪器设备使用;
(四)保证人员的科研时间,配备必要的研究辅助人员。
第七条遴选程序
(一)由首席专家提名推荐;
(二)执行专家组征求同领域专家意见并评议并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三)在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四)挂牌,首席专家与研究室主任签订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
第三章审批
由首席专家提出候选名单,在征求同领域专家意见后,经评议、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第四章考核
第八条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在功能研究室的协议期,由首席专家根据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对功能研究室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度考核和五年期满后的任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达不到功能研究室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或予以中止协议处理。
(二)考核程序
1、功能研究室主任向首席专家提交关于功能研究室运行的综合评估报告;
2、首席专家听取功能研究室主任对功能研究室的工作报告;
3、首席专家按照签定的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功能研究室主任综合评估报告进行考核评定;
4、将考核结果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再次评议;
5、根据评议结果由首席专家决定功能研究室的整改意见或终止协议处理,并由管理咨询委员会将决定意见反馈给功能研究室主任。
(三)考核标准
1、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2、能保证研究人员的办公条件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能够保证人员的科研时间,配备必要的研究辅助人员的确定为合格。
3、不能保证研究人员办公条件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不能保证人员的科研时间;不按需配备必要的研究辅助人员的确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
1、任职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可继续担留用;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首席专家审定并终止协议,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功能研究室主任。
2、期满考核为合格者,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可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首席专家审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后,继续在下届担任科研任务;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首席专家审定并解除协议,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首席专家,终止协议。
第五章附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依据《国家粮食中长期规划纲要(****-****)》有关主销区要稳定现有粮食自给率的要求,按照基本稳定、适当调整、更趋完善的原则,完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体现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本市粮食生产能力。
二、补贴对象
1、在本市范围内种植水稻的农户;
2、在本市从事水稻种植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三、补贴标准和方式
1、从****年起,市级财政对水稻种植每亩定额补贴现金80元。
2、为鼓励发展粮食规模经营,切实增加纯农户家庭收入,对本市粮食专业合作社(或合作农场)、家庭农场等的扶持政策另行规定。
3、各区(县)应继续加大扶持粮食生产力度,区县财政用于粮食种植补贴资金不得少于上年补贴总额。
四、操作程序
1、规范公示。各村按水稻种植面积进行分户造册,并做好公示工作。公示选择在村委会公示栏和各村民小组等醒目地方,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内容要详实具体,应包括补贴对象姓名(单位)、粮食种植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总金额等要素。同时,必须将相关补贴政策、举报联系部门、人员以及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后将分户汇总的明细表,以村委会名义加盖公章后上报镇有关单位。
2、严格核实。有关乡镇对村上报的内容进行汇总造册,并做好检查核实工作。乡镇政府是补贴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人员对村上报的补贴资料与村公示文书进行实地逐一核查,确保上报与上墙内容一致,核查覆盖面需达到100%。核查后以乡镇政府文件形式将本乡镇粮食生产补贴申请表和申请报告上报区(县)农业部门,抄送区(县)财政部门。
3、加强抽查。区(县)农业、财政部门按照不少于10%农户比例对乡镇上报的种植面积和补贴资金组织抽查核实。核查无异议后,于每年8月10月前将补贴报告上报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委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组织力量会同市财政部门开展抽样检查。
4、资金拨付。每年上半年,市财政按上年种植面积预拨付补贴资金到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负责本区县的补贴资金发放。待面积审核确定后,市财政再与区(县)财政结算。
5、规范补贴。补贴资金支付一律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或国库直拨。发放资金前各村委会再次公示,将公示结果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再将公示等情况上报区(县)农委和财政部门;区(县)农委会同财政,将补贴资金直接通过银行“一折通”拨付到种粮农民。对有银行账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场采用国库直拨方式,通过财政直接拨付到种植单位,减少资金发放的中间环节。
五、其他事项
1、强化政策宣传告知。随着种粮政策的不断加强,补贴力度逐步加大,各级政府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途径、方式方法,强化政策宣传告知,让广大农民真正了解政策,确保补贴资金规范拨付,提高补贴资金的有效性。
2、实行补贴资金动态管理。农业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种粮农户相关信息,实行对补贴资金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党的十七大报告,是今后几年治国理政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十七大精神是全方位的,但是各行业各部门承担的任务不同,怎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审计机关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
一、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审计工作思路和方法。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围绕这一命题,要创新审计监督模式,处理方法,技术手段,提高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用计算机代替传统的手工作业。在思想上真正树立起以人为本,执审为民,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使审计机关专一的监督职能兼顾经济鉴证、效益评价,融促进性、预防性、建议性于一体。这一命题解决好了审计机关就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自身的发展才具有科学性,就能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使命。
但是,就目前现状来看,审计机关还有许多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必须进行审计思路方法创新和改进。一是要把审计工作业绩衡量标准转变到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性互动上来,不能以审了多少单位、查处多少违纪违规资金来衡量审计机关的政绩,应该变单纯型监督为服务型监督。二是改变过去单一的处理处罚违纪违规问题,转向促进完善市场经济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社会效益,查找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建议,督促整改规范管理。在审计内容上侧重检查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情况,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各项社会事业使用财政资金的效益情况,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有关措施的科学性和协调性情况,多出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信息,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二、推动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十七大报告确定了建设小康社会的五项奋斗目标,实现这五个奋斗目标都离不开财政资金,因此,财政资金是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龙头”。审计工作要贴近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须牵住财政资金这个“牛鼻子”,盯住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的社会效益。目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主要是结构问题,如城乡发展之间的矛盾,产业结构中的不协调矛盾,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都影响和阻碍着和谐社会建设。审计工作要着力促进财政资金协调科学的运用到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上来,要使资金分配结构合理,运用流转规范,使用社会效益显著,必须加强财政审计。一是加强预算编制审计力度,促进财政预算编制体现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财政理念,体现以人为本思想,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协调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使财政资金分配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让广大群众成为预算的知情者和决算的监督者。二是加大财政收入审计,监督财政收入的各项政策执行到位,使应收的财政资金全部收缴入库,防止部门单位截留挪用转移,使财政收入稳健增长。三是监督各部门和单位管好用好财政资金。首先,要保证专款专用,使专款确实用在专项事业中,防止专款在二、三级运转中截留挪用损失浪费,加大对财政投向农业、农村、扶贫、科教文卫、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的审计力度,确保财政资金在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中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使人民群众更多的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三、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首先要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知悉经济责任的内容、范围。由于领导干部所学的专业不同,所在单位职能不同,有些领导干部对什么是经济责任,哪些事项是自己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并不十分清楚。还有些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工作职能方面的专业和法规政策熟悉,而对财政财务方面的法规知识不甚熟悉,影响其履行好经济责任。因此,组织人事部门、纪监机关、审计机关应在领导干部任职前进行履行经济责任培训,使其知悉经济责任内容和范围。
其次要深化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在评价中坚持科学发展观。不仅要评价资金运用的“对不对”,更要评价资金运用的社会效益“好不好”,其经济活动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否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理念。不仅要评价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还要评价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的社会效益性,把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评价融为一体。
第三是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应改进只下委托审计名单、只要审计结果报告的做法,积极参与经济责任审计过程,实地了解干部的政绩廉洁状况。因为,一个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好坏,是否廉洁是很复杂的,仅凭一份审计结果报告,几组数字,几行简单的评语是很难说清楚的。譬如,审计组进点座谈,向被审单位公示审计,接待职工反映情况或审计中发现掌握的有关问题,有些情况对鉴别干部廉洁不廉洁是很有价值的。但是,这些内容又不宜写进审计结果报告。近年来,审计机关也积极探索写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但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看了后还是难以掌握干部的履行责任情况。如果组织人事、纪检机关参与审计过程,就能全面掌握情况,可以有效的防止用人失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质量监测,是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实施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质量监测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品质量监测,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并委托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的监测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具体情况组织实施的监测。
第四条商品质量监测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服务消费场所、物流服务场所的下列商品进行质量抽检:
(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
(三)消费者、有关组织集中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
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种商品在同一季度内不得重复抽检。
有下列情形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测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一)接受上级部门委托实施监测的;
(二)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临时专项监测的;
(三)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其他批次,需要进行监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品质量监测中,判定商品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三)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商品标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
第八条监测的商品质量判定依据是被监测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高于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专门规定的,可以将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国家专门规定、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九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应当事先拟定本年度(季度)或临时专项的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的场所、监测的商品品种、时间安排、承检机构、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备与监测商品质量工作相适应的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抽样检验。
承检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提出具体监测方案,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依据的标准、合格界限和判定原则,以及确定抽样数量、地点、方法、封样、运送方式、时间安排等内容。检测方案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测抽取样品时,应当向被监测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监测人)出示证件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被监测人应当如实提供监测样品和相关票证、进销价、存货地点、存货量等监测需要的证明文件、资料信息,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
第十三条市场主办单位或者市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市场内经营者的商品进行质量监测,如实提供入场经营者的商品经营情况和其他方便条件,督促市场内经营者接受监测。
第十四条监测的商品应当在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或者在其仓库内随机抽取。抽样的数量除保证满足检验需要外,还应当保留备份样品,但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监测的合理要求。
抽样监测不得影响被监测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监测样品由承检机构抽样人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规定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当当场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被监测人签字确认;抽样过程应有详细记录,抽样人员、被监测人应在《监督检验(检定)抽样单》(以下简称《抽样单》)上签字;被监测人属于市场内经营者的,市场主办单位或者市场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也应在《抽样单》上签字。
被监测人拒绝签字的,视为拒检。
监测所需样品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并通知样品标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补齐《抽样单》确认的样品数量。
监测留存的备份样品封存于被监测人处,被监测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
第十六条抽样结束,承检机构、参与抽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抽样单》,并送交被监测人一份。
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向生产者送达《商品质量监测样品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确认通知书》)。
生产者自收到《确认通知书》之日起,应当在3日内进行样品确认,认为不是自己生产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有关证据,逾期不予确认的或者未提供有关证据的,视为对样品的确认。
第十七条样品检验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生产者。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日内将检验结果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样品检验结束后,对检验合格并仍有使用价值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给被监测人。经被监测人申请仍不退还的,被监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九条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召回。
第二十条被监测人、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国家规定不得申请复检的除外。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被监测人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视为放弃复检。
第二十一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当及时通知复检申请人,并指定复检机构。
复检应当对原检验样品的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备份样品应当由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复检申请人共同提取,并送交复检机构。
复检结束后,复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
复检结果是该商品质量检验的最终结果。
第二十二条商品质量监测不得向被监测人收取检验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的商品质量监测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进行复检的费用,复检结果与初次检验结果不一致的,由原承检机构承担;原检验结果准确无误的,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承担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报告,不得弄虚作假或者出具虚假、错误的检验结果报告。
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或者出具虚假、错误的检验结果报告的,扣除相应的检测费用;由于弄虚作假或者出具虚假、错误的检验结果报告而给被监测人、商品生产者造成损失,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及时汇总分析,并向社会公布。
监测信息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五条有关经营者应当依据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监测公示信息,主动停止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商品,对已经销售的,要相应采取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或者通报的商品质量监测信息,负责对本辖区市场上的相关商品组织清查,对销售的不合格商品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监测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如实提供监测样品和相关证明文件、资料信息的,依照《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市场主办单位或者市场经营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如实提供入场经营者的商品经营情况或者给商品质量监测设置障碍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被监测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自拆封、调换、毁损监测备份样品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商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实施监测,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低保办事程序,有效开展低保救助工作,确保低保救助的“公正、公平、公开、合理”,根据《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提出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流程
各镇(街道)在低保办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办理流程:
1、困难家庭向户籍地的镇(街道)提出低保书面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报告递交到所在村(居)委员会;
2、村(居)委员会收到困难家庭提出的书面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村(居)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报镇(街道)审核;
3、镇(街道)在收到村(居)上报的低保申请后,必须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一次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从公示结束后3天内将公示情况与低保申请表、低保评议表、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在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对批准同意列入低保的,通知所在镇(街道)再次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签订协议列入低保;未批准列入低保的,由各镇(街道)以书面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规范上报审批手续
各镇(街道)在上报手续中,必须确保以下资料齐全:
1、个人书面申请报告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3、《申请低保救助评议表》
4、《低保公示反馈表》(两次公示)
5、协议书
6、户口本复印件
7、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证明:
(1)如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2)如家庭成员因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如残疾证上注明的残疾种类或残疾等级与实际不相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3)如家庭成员因突发性事故致病、致残的,应出具赔偿或处理结果报告;
(4)如家庭成员尚在求学的,应出具所读学校就学证明(读高中及以下的,应注明读几年级;读大学的,应注明所学专业是几年制、读几年级);
8、已分户的直系亲属基本情况(包括:儿子成家后单独立户、已出嫁的女儿或已入赘的儿子);
9、有工作单位的应出具工资单等收入证明,如收入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写明原因;
10、出具其家庭申请低保前一个月的水、电和话费单据;
11、对审批同意列入低保的困难对象需签订协议书,审批不同意列入低保的,各镇(街道)应发出书面通知书,告知申请对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原因。
三、规范收入核定
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的核查是低保办理中的重要环节,在核定困难家庭经济收入时,主要依据《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执行,其中: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时,凡成家立户的儿子、女儿都有赡养的义务,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支付能力低于每人每月20元的,按每人每月20元计算,高于20元的按实际支付的赡养金额计算。收入核定好后,在执行分档补差时,收入与补差金合计不得低于低保标准。
四、规范审批时间
为使困难对象能及时得到低保救助,各镇(街道)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低保资料:
1、各镇(街道)上报时间:必须截至每月的25号至月底前上报给县民政局,上报纸质资料前先将申请对象家庭情况,通过信息平台上报给社救科。
2、县民政局在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3、对批准同意列入低保的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规范分层分类救助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完善低保进入机制、调整机制和退出机制,采取对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分档管理,共分一、二、三档,其中:一档为长期类,一般为年老体弱,鳏寡孤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对象;二档为中期类,这类对象一般为因病、因灾、因祸造成的突发困难对象,难以维持生计的;三档为短期类,这类对象一般为过渡性对象,主要指子女尚在就学,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各镇(街道)必须对所在镇(街道)的低保家庭建立分档名册,及时掌握动态,定期进行检查,各镇(街道)要重点关注过渡性对象,切实掌握这类对象的家庭收入动态,一旦超过低保标准,应及时启动退出机制,真正确保低保工作“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六、规范年检年审
为进一步加强低保制度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县民政局对所有城乡低保对象,实施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年检年审。先由各镇(街道)在每年的10月份对低保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全面重新核定,并用书面的形式,以村(居)委员会为单位进行上墙公示,再通过镇(街道)广电中心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上报县民政局社救科,县民政局于每年的年底按实际在册低保对象在县报上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县民政局公示结束后,镇(街道)统一在次年的1月份对低保证件进行审核盖章。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进而影响了审计结果运用的基础。这一矛盾虽然是各级审计机关普遍存在的,但在县级审计机关表现得尤为突出。从调研情况看,县级审计机关实有人员一般在20人左右,其中能够从事一线审计的一般在10人左右,而每年多头安排的审计项目一般在40个左右,其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平均20多个。特别是在领导干部换届调整时,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更为集中,超出了审计人员的承受能力。这样造成的结果是:一方面审计人员长期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身心疲惫,没有时间学习“充电”,业务素质难以提高;另一方面,迫于赶进度、保数量,审计中必要的程序过于简单、粗放,使一些重要的审计事项得不到充分的审查,审计的质量难以保证,个别审计项目甚至走了形式,埋下了一定的风险隐患,直接影响了审计结果的运用。
2、审计的时效性不强,审计结果滞后,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带来不利影响。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先审计后离任。但在具体操作上,“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大部分是先离任后审计;虽然推行了任中审计制度,但任中审计所占比重平均不足30%;有的地方甚至是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先离任后审计的做法使审计结果严重滞后,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一是造成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离开原单位,接任者推崇“新官不理旧账”,相当一部分接任者抱着一种事不关己的心态对待审计,有的以不清楚前任者为由搪塞审计,在资料提供、人员配合上不积极、不主动,使一些问题的核实和取证难度加大。三是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已升职,审计出的问题无论大小,提出来都感到很为难。四是有的审计处理(比如罚款、收缴款项等)需要在原单位落实,接任者怨言大,审计决定难以执行。
3、缺乏统
一、具体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和评价标准,责任界定难度大,审计评价质量不高,难以根据评价结论任用干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责任界定和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具体明确。但是影响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的因素是多样的、复杂的,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主观的,有客观的,有班子集体的,有领导干部个人的。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界定,对其功过是非作出准确的评价,没有统
一、具体的责任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标准是难以做到的。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责任界定和审计评价规范准则,有些经济责任的界定和评价没有明确依据,如乡镇党委书记与乡镇长共同行使经济管理职权,而两者的职责界定却没有明确规定,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取证和评价的难度较大。这就导致工作中对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审计界定比较模糊,审计评价比较笼统。主要表现有三:一是有的审计评价超越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或过于宏观,或过于宽泛;二是有的审计评价等同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评价,未突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评价;三是有的审计评价干脆采用写实的方法进行描述,基本流于形式,缺乏应有的利用价值。这在客观上给有关部门运用审计结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4、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配合机制尚不完善,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全面运用。从目前情况看,各地虽都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但相关单位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认识不到位,联席会议的召开和议题的确定带有较大随意性,成员单位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完善,职责履行不够充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和深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审计结果运用有关系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尚未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相关单位条块管理比较明显,在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没有很好地合为一体,合力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二是重对事的处理、轻对人的处理。有的县市区近几年没有运用审计结果处理一名领导干部,某种程度上造成“审”、“用”脱节。三是不同部门工作人员间的配合不够默契。由于审计人员对干部管理与监督的知识掌握不够,有的审计行为脱离了审计目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审计专业知识缺乏了解,反过来又影响了审计结果与干部监管之间的对接。
5、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体,影响了运用效果的发挥。按照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情况写出审计结果报告,在报委托部门的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公开披露。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存在什么经济问题的干部应提醒、谈话、诫勉、追究责任以及降职、免职等也没有具体标准。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的问题,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结合起来。
二、加强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对策建议
搞好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环节和最终目的,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效果的最终体现。要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合理有效运用,高质量的审计结果是前提,健全完善的良性互动机制是保障,探索创新运用形式是动力,规范操作、充分履行职责是根本。只有具备上述条件,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1、进一步整合审计力量和审计任务,做好统筹结合文章,确保审计质量和时效,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奠定良好基础、创造衔接条件。目前,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是个不争的事实,这既有审计人员少的原因,也有审计任务安排方面的原因。审计机关审计任务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预算执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专项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这些任务虽然安排主体不同、安排时间不同、目的要求不同,但审计期间、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却多有交叉和重叠。这样,一方面不可避免地造成重复审计,增加了被审计单位的负担;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审计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量。这种现象在县级审计机关尤为突出。就经济责任审计而言,之所以“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落不到实处,不仅是委托部门任务安排滞后的问题,即使委托部门在被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前安排审计,审计机关由于上述矛盾也无法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进而影响到审计结果在干部考察任用中的运用。为解决上述矛盾,可设想将审计力量、审计任务、审计目标进行全面的大统筹,实行单一化审计模式。即用一年一度的预算执行审计取代其他三个方面的审计任务,将审计内容涵盖其他三个方面任务的审计内容(如专项资金方面、财务收支方面、经济责任方面、绩效方面等等),每年对所有一级预算执行部门和单位全部审计一遍,做到“一年审一次,一次审一年,一次审全部单位和全部内容”,实现一次进点出多项成果。这样,既可从根本上避免多头安排、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缓解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又可保证审计结果的连贯性,满足所有任务安排主体的需要。实行这种审计模式后,经济责任审计无需每年安排审计项目,有关部门需要审计结果时,从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报告中即可得到满足,而且时效性非常强,从而彻底解决了审计人员、审计任务、审计质量、审计实效、审计结果运用等多方面的矛盾。目前,实行这种做法要受到法律、体制、制度、审计任务安排主体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而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全面推开不现实,但可选择部分县市区搞试点,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待试点成功后,逐步在面上推广。从调研的情况看,县级财政一级预算执行单位一般在60个左右,单位大小不一,资金悬殊。县级审计机关从事一线审计的人员按10人计算,可分成5个审计组,平均每个组承担12个审计项目。如果从每年的1月份开始,利用半年的时间搞审计(其间有些审计程序可以压茬进行),7月底可以结束全部审计程序,根据需要将审计结果报送有关部门。剩余的时间可完成其他特殊审计项目或开展其他工作。我们认为,这种做法理论上是可行的,实践中也是值得考虑的。
2、加大任中审计力度,前移审计关口,进一步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时效性。在目前“先审计、后离任”原则难以落实的环境下,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不失为一项重要的补充措施,既可有效地增加预防力度,防患于未然,还可将审计工作量化整为零,减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压力。为此,要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办法,将任中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逐步提高其所占的比重。在具体工作中,每年11月底前,干部管理部门应与审计机关及时沟通,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名单。审计机关要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要求,优先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列入审计计划,并根据考察干部的实际需要,突出审计重点,提高审计效率,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县直属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届中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其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一般三至五年安排一次审计;特殊情况需要时可以随时安排审计,力争三年内市县两级任中审计比重逐步达到60%以上。
3、探索研究完备的、可操作性强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标准体系,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更好运用创造条件。经济责任审计所评价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所鉴定的内容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直接目的是为监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据,最终落脚点是“评人”,关系到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强。因此,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必须通力协作,研究制定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规范,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界定、评价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不同部门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责任界定和评价规范应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各部门之间的差异,确定出不同性质的部门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做到只要根据评价办法进行打分量化,就能确定评价等次,使审计评价更加准确直观,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直接运用创造条件。
第一条为了实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项目获奖候选人应当是其科技成果的全部或者其中核心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单位行政领导确实参加了项目的研究,符合主要完成人的条件,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申报奖励,但人数不得超过一名,并且要在申报书中附详细的书面材料,具体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本人签字、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四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面,为我市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技术水平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
(三)申报项目必须投产或者实施二年以上,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效益,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1项。
第二节*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科技基础性应用研究”,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领域所进行的科技基础性研究工作;所称“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技领域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市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及评审标准,应当与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知识产权及其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挂钩。评审标准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一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90分以上,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二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80-8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三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70-7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八条*市科技进步奖所涉及的获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发、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九条*市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15项;单个项目的受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受奖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三节*市自主创新促进奖
第十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的评审,应综合考虑申报项目所体现的创新精神和所具有的借鉴、示范和带动意义。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已被授权并已开始实施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无专利纠纷,具有潜在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示范性强,具备良好的技术前景、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符合*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社会进步需要;
(三)探索性强,能够突破传统思维方式,超越相关专业领域的共识(非共识项目),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明显促进和启发作用。
(四)将各种相关技术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或新产业,具备良好的技术前景、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
“各种相关技术”,可以是各种成熟的和已获得广泛应用的技术;
(五)将一项或多项技术或科研成果率先应用到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产生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是指我市已形成一定规模的行业或领域。如果该行业或领域在我市的规模较小,则指广东省范围内的该行业或领域。
(六)引进先进技术进行产业化,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先进技术”是指省内领先水平以上的技术;
(七)对所使用的技术及装备进行革新改造,取得良好的效果,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第十一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20项。
第四节*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第十二条*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的获奖候选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归国科技人员:
(一)归国来本市五年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在技术及项目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二)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2项。
第三章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法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申报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证明材料,上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或者组织,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表;
(二)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三)技术鉴定证书或者有关评审证书;
(四)技术资料,包括省级以上科技查新报告、调查考察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试验研究报告、有关图纸及学术论文等相关资料;
(五)经济效益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直接关系到人身、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获得许可证之前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为主,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八条申报人须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十九条符合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科技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章评审
第二十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按学科、专业分类登记,并组织专业评审组评审,提出初评意见。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办公室将初评结果报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委会对拟奖对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做出拟奖决定,并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特区报》上公示30天,有异议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处理;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应有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方为有效;评审结果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必须在拟奖决定公示期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五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对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实质性异议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
第二十六条提出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异议材料,应予受理。
申报人接到异议受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提交有关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报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评委会办公室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未处理完毕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八条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审议,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各方。
第六章授奖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按每个获奖项目100万元一次性拨付,其中50%奖给首席完成人,另50%按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条*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三十一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5万元。
第三十二条*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10万元。
伊犁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我局就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按要求认真组织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目标责任书
1、成立了以祖农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及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处处长及监察支队队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主管和分管领导责任明确,责任到位。
2、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责任分解,分别落实到各职能处室及监察支队。分管领导、处(队)负责人层层明确执法责任,分清职责,落实到人,在此基础上与各县(市)口岸管委会签定了《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职责,并授权州局法制办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3、法制领导小组及时研究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问题。去年,配合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通知,从5月20日起,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排污企业。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排污行为,截止10月20日,州直共出动执法人员6225人次,查处违法企业53家,已结案40起,其中对新疆天一实业有限公司特克斯分公司、奎屯振奎制造厂等八家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环境违法案件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执法难的问题,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4、能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委托州环境监察支队实行现场执法,并明确由局领导和各处室、法制办实施具体监督,保障具体执法行为规范,没有出现越权行为。
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1、从2003年起,对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并进行了分类,将行政审批事项和环境违法行为分别编排成册,在下发执行前在网上进行了公示并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同时还可以在局长信箱进行投诉。
2、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的执法依据进行分类的同时,按照类别将法定职权进行了分解落实,具体分解到各处室和监察支队,并规定了执法流程,执法期限,做到分解到人,落实到岗,有相应的监督措施。
3、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从2005年起,凡重大环境执法案件挂牌公示督办,如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督办要点及时限都有明确的公示,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定期培训,除按时参加州法制局和人事局的必备培训外,我局还不定期组织了环保法律、法规培训班,做到了培训不合格人员不上岗制度。
重视执法队伍的建设及管理
1、对本系统执法人员有详细的计划。在3年内争取全部接受州局一级的培训,并由法制办具体负责组织。
2、行政执法条件得到改善。重点是加强了一线执法队伍硬件建设,截止去年底,州直各县(市)已完成综合楼建设,并正式投入使用,在此基础上配备了交通工具。对局属支队也加强了硬件配置。并形成了初步快速反映能力。本部门的法制机构也相应健全。
法制宣传工作得到了加强
1、除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外,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每年环境保护宣传中,都有专门环境法制宣传的内容,并由一名领导小组成员具体主管,层层落实到全系统。
2、本部门的法律后,能及时宣传,并能向领导报告宣传贯彻情况。
行政执法保障措施进一步得到落实
1、严格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执法制度,每年通过网络反馈和书面反馈达上千人次。
2、每年对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执法行动表现较好的单位和 个人进行奖励制度,对执法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的同时,建立了廉政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都有明确的具体规范,并有专人主抓廉政建设。
抽象行政行为得以加强
按法制办要求,将不规范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及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具体行政行为得以规范
1、去年,除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外,及时受理和查处了行政不作为,重点放在各县(市)对环境违法案件处理难这一热点问题上,如伊宁县机械化生猪屠宰场建设地点不合理等问题。对每起执法案件都有规范的法律文书格式,现场调查笔录规范齐全,行政管理秩序严格,未出现重大失职行为和渎职行为以及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具体行政行为都有明确的依据、程序,未出现被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改正的情况。
八、层层落实监督检查制度。
1、及时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去年除环保专项行动检查外,还配合人大的环保专项检查行动,及时纠正和查处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政府督办的哈什河违法采金案等。
2、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收缴分离制度,所有罚款上缴国库。不定期举行听证,本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相对加强。
3、及时受理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投诉,除环保网站投诉,局长信箱投诉外,公布了各职能处室和监察组的投诉电话,做到多渠道反馈信息,并及时处理。
4、建立了完善的行政过错责任制度,强化了对执法队伍的管理。
5、对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严格管理,每人有培训记录,对无证者严禁上岗。
九、行政救济情况。
1、能及时依法管理法人和行政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能在法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及时办结。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援助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援助资金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扶贫效果,结合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援助资金和物资是指省为帮助我省贫困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群众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而援助的资金和物资。包括省本级和省14个对口帮扶市(企业)援助我省15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资金和物资。
二、省本级援助资金的项目计划由和两省对口帮扶承办部门双方研究确定。由省扶贫办根据援省本级资金总额提出安排建议,经与省经合办研究初定后,由省经合办报省政府审批确定。省各帮扶市(企业)帮扶资金的项目计划由对口市(企业)和对口县政府及扶贫部门研究确定。确定的资金项目计划年初报州(地、市)、县扶贫办备案。
三、援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扶持对象:按照贫困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主要扶持贫困乡村贫困群众调整结构、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以及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等生产性扶贫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资金重点投向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异地扶贫等扶贫开发重点工作。
四、援助物资的分配和管理:省本级援助物资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商对口帮扶部门确定。省各帮扶市(企业)帮扶的物资由被帮扶县扶贫部门统一分配。物资分配要以贫困村的贫困户为受益对象,做好物资的登记、造册、公示、入帐、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援资金项目申报
五、申报条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和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及扶贫开发重点工作的项目。
六、申报程序:援省本级项目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项目内容,由项目实施县根据省扶贫办安排的项目要求,提出建设方案,由省扶贫办组织项目审查论证。各扶贫工作重点县向省级扶贫办申报;省对口市(企业)帮扶各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资金项目在项目遴选的基础上,由各对口县与省对口帮扶市(企业)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章援资金项目审批
七、审批权限:省本级援助资金项目由省扶贫办公室根据两省确定的援助资金计划和投向负责初审,并商省经合办同意后审批或根据双方研究确定的项目商省经合办同意后直接下达有关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对口市(企业)帮扶各扶贫工作重点县的帮扶资金项目由各对口县与省对口帮扶市(企业)协商后审批。审批结果报州(地、市)、县扶贫办备案。
第四章援助资金的项目管理
八、援助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检查、验收到项目。
九、项目前期工作。省级管理的资金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后,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扶贫办组织省级项目论证后批复。县级管理的资金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上批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时拨付资金,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拨付资金。
十、项目管理。项目可研批复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及建设地点,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县扶贫办和有关业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质量。对实施的项目应建立标示牌。
十一、项目的后续管理。已检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区受益群众及相关单位共同负责管护,并明确管护主体,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十二、项目的变更调整。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的,项目实施县须将变更调整原因及调整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资金额度、实施地点、实施单位等情况和新上项目的申报书向上一级扶贫办申报,按资金项目的审批权限另行审批。
十三、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其资金由项目审批单位收回;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超过12个月未实施的,其资金由项目审批单位收回。
十四、项目档案管理。建立援助资金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应将项目申报至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按项目下达时间、项目类型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作为检查、验收、运行维护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援助资金项目验收
十五、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各级扶贫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文件等。
十六、验收条件。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下达项目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
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技术指标的;
3、项目计划、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实施单位合同或实施责任书、初验报告、总结材料、财务决算和资金审计报告、管护措施等文件资料齐全的。
十七、验收程序。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对照项目计划和设计要求,组织自查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并写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十八、验收方法。采取听汇报、查对项目档案、实地查勘、走访受益群众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
十九、验收权限。援助资金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实行分级验收。
省级验收:由省扶贫办或会同有关部门对省本级援助资金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县级验收:由县扶贫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县级审批实施的项目进行验收。
二十、验收内容。1、项目批准计划任务的实施地点、完成时间、数量、质量;2、援助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3、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农民投工投劳情况;4、县级配套项目资金在项目实施中的到位情况;5、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6、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措施;7、有关文件资料、图表、财务档案、标牌、公示等情况。
二十一、验收标准。按项目批复的计划及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十二、验收报告。由负责验收的单位对所验收的项目写出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县扶贫办每年须对本县实施的援项目执行情况写出总结报告,于年底前报省扶贫办。
二十三、验收工作经费。省级和县级验收经费分别在省本级援资金和各对口帮扶单位援助项目资金中适当安排。
第六章附则
二十四、援助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转移、挪用、拖欠、挤占、贪污援助项目资金的,必须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失败、质量低劣、项目资金损失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项目实施单位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为保证评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参照《浙江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选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的评选,坚持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以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委员会是本奖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下称市评审委)。市评审委主任由市政府联系科协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市评审委下设若干个专家评审组,由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中学术造诣高、公道正派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的成员不作固定,每次从专家库中选定。每个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3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专家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
第六条市评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负责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协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三章申报
第七条凡在**市的科技工作者和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均可申报。与市外人员合作的论文,我市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市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承担我市有关项目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报,但需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八条申报评选的论文必须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被选入学会正式刊印论文集的论文。
第九条申报评选的论文要求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可靠、结论准确、文字简炼、逻辑严密。凡属综述文章、考察调研报告、工艺文件、翻译文章及出版的书籍等均不列入申报。
第十条申报评选的时间应为该次评选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一条申报评选的论文必须由第一作者提出申请,填写《**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申报评审表》(一律用中文书写),申报论文文种为中文(外文版的须翻译成中文)。市级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由所在学会汇总后统一向市评审办申报;县区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经县区科协汇总后统一向市评审办申报;没有参加自然科学学会的科技工作者论文可以送同一专业的自然科学学会或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评审办申报;高校、省市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论文经所在单位推荐后直接向市评审办申报。
第十二条数人合作的论文,申报作者最多不超过5人,署名次序应与时一致;以协作组、课题组名义申报的论文,必须署主要完成人名字,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章标准
第十三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设奖数量比为1:2:3,原则上一等奖设10篇,二等奖设20篇,三等奖设30篇。实际评奖数量根据申报论文质量情况具体确定,可以少于上述奖项数,但不能超过。
第十四条评奖标准:
(一)凡在理论上、学术上处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论文;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重大革新或有发明创造的论文;对本学科发展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较大贡献的论文为一等奖。
(二)凡在某一研究领域中有创新的观点,其学术水平属省内先进、市内领先地位;或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论文为二等奖。
(三)凡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观点,其水平属市内先进、行业领先地位;或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能产生一定影响的论文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在坚持评选标准的前提下,要兼顾工、农、医、理、综合交叉等学科的论文分布。对同一作者、同一研究领域的多篇论文,一般只可获一项奖。第一作者为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指时的年龄)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入选。
第五章评选
第十六条评选工作按专家评审组初评和市评审委终评两级进行。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组对论文进行评审,并对每篇论文进行评分(评分标准和办法由市评审办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评审办根据各专家评审组对论文的评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向市评审委提出评奖建议。
第十九条市评审办向市评审委推荐一、二、三等奖建议论文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参评论文目录清单;
(二)专家评审组人员名单;
(三)专家评审组评分汇总表及推荐为一、二、三等奖论文的名单。
一等奖论文原则上须附检索报告。
第二十条市评审委对市评审办提出的评奖建议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拟奖作品应当在市级主要媒体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拟奖作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评审办提出,由市评审办组织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评审委作出处理决定。
评选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文公告。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拨款。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额度由市评审委确定。
第二十三条市评审办向获奖者所在单位书面通报获奖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论文作者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的依据。
第七章纪律
第二十四条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市评审办报请市评审委撤销获奖者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获奖者因著作权等引发的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六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评审人员如有等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其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受国家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以竞价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实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库)、受直属库委托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库)。
非直属库按照隶属关系分为中央企业粮库、地方国有粮库和非国有粮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政策制度,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代表中储粮总公司具体组织所辖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本辖区直属库出库纠纷。
直属库具体承担出库工作,指导督促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开展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中储粮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直属库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签订出库工作责任状,逐级落实出库责任。责任状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
第八条 直属库委托非直属库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应当与其签订《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明确出库义务和责任。《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样本的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粮食批发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和承储库收取履约保证金,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并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出库纠纷的处理结果。
第三章 出 库
第十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分地区计划、中储粮总公司提报政策性粮食销售库点,应当符合推陈储新、合理均衡原则,避免出现国家政策性粮食存储时间过短、规定时间内应该出库粮食数量超过承储库实际出库能力等情况。
第十一条 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买方付款进度向买方出具《出库通知单》,并通知中储粮分支机构安排承储库发货。买方持《出库通知单》到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直属库按照《出库通知单》和买方与中储粮分支机构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根据《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 号),对销售出库粮食进行水分、杂质等增扣量,并组织装车、检斤等出库工作。
第十二条 承储库应当履行以下出库义务:
(一)配合买方查验货物,买方自购销合同生效之日起,可到承储库挂拍仓房查验货物,承储库经与粮食批发市场核实购销合同后,应当予以配合。
(二)严格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出库。除不可抗力原因并经粮食批发市场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阻挠出库。
(三)公示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也不得向买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出库进度及出库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员制度。非直属库由直属库指定出库监管员,直属库由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指定出库监管员。出库监管员为直属库或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正式员工,其姓名、电话等联系方式应当在购销合同上注明,并在有关粮食批发市场网站上公布。
出库监管员代表派出单位,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全程跟踪,负责统计进度、督促出库、协调处理纠纷等。
第四章 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纠纷,由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交易细则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10 个工作日内先行协调处理。买方和承储库拒不执行交易细则,拒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增扣量,故意拖延导致出库纠纷的,由粮食批发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并列入粮食批发市场诚信黑名单。
协调处理后仍难以出库的,粮食批发市场应当转交负责该库的出库监管员处理,并交付下列意见和检验结果等资料:
(一)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是否因不可抗力影响出库的书面意见。
(二)买方提出竞买粮食质量异议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在买卖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在承储库挂拍仓房内按规定抽取样品检验后作出的检验结果。
(三)对买卖双方责任的判定意见。
第十五条 出库监管员接到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出库纠纷,应当于当日建立投诉档案,协调纠纷双方意见,并通知承储库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协助督促出库。
出库监管员接到未经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的出库纠纷投诉的,应当告知先由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出库监管员协调、督促出库无效的,自建立投诉档案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单位,同时抄送相关粮食批发市场:
(一)除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外,对拖延或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采取扣除保证金、取消委托等措施处理。
(二)因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导致出库纠纷的,买方愿意接收粮食的,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质量差价;买方不愿意接收粮食的,终止合同执行,并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违约金。先行支付的质量差价和违约金,由责任方承担。
采取前款措施后仍难以出库的,属于直属库的出库纠纷,报中储粮总公司处理;属于非直属库的出库纠纷,以书面形式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交付购销合同复印件、出库进度表、粮食批发市场的判定意见和派出单位处理意见等资料。
第十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在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自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粮食批发市场或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不作为或处置不当的,应当首先履行查处违规案件、督促出库的职责,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出库纠纷定期清理、督办,并每月将有关案件处理情况分别向中储粮总公司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承储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保管不善,导致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影响出库的,承储库应承担经济损失。承储库是直属库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储粮总公司对其限期整改。承储库是非直属库的,由直属库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取消委托。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将上述非直属库剩余库存移库。承储库是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非直属库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二十一条 买方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二条 直属库、中央企业粮库和地方国有粮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出库监管员不履行职责、协调督促不力,或推诿、拖延处理出库纠纷案件的,由上级单位对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对出库监管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粮食批发市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职责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组织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资格。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查处出库纠纷中违规行为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200年年度考核工作已开始,为了搞好200年年度考核工作,按照思党办发[200]13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切实加强对200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组织机构,制定合理的考核方案,客观公正地对每个干部职工一年来的工作,从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真正反映每个干部职工的工作实绩。为此,镇党委、政府决定成立200年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
二、量化考核标准
1、民主测评,本镇200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一般干部进行测评。按股级干部占50%,一般职工占50%,综合评分,测评结果作为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优秀等次比例范围内的总评分要达90分以上;称职或合格的总分要达到70至89分;60分至69分,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三、按照思党办法[200]135号文件要求,对乡镇“七站八所”的年度考核,本着谁主管谁考核的原则
以本镇管理为主的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畜牧站、水产站、水利站、乡企站、文广站、计生站、移民站、财政所、村管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安监站。股级干部和一般职工的考核结果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形成一致意见,乡镇和主管部门考核意见不统一时,必须报告县考核委员会。
四、优秀等次的评定:
200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定:由镇效能建设目标考核办公室,按单位5人以下推荐优秀候选人1人,10人以下推荐优秀候选人2人,10人以上推荐优秀候选人3人。股级干部优秀候选人必须是年终效能建设目标考核单位前10名的。报党政联席会通过,然后召开全镇职工大会对优秀候选人进行选优。按党政系列事业单位股级干部考核总人数的12%,评定优秀等次人数,一般干部按党政系列事业单位考核总人数的12%评定优秀等次人数。
五、凡下列情况,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1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
2干部职工《平时考核记实手册》无领导月评或季评的。
3干部职工《平时考核记实手册》记录不完整、不规范,在记录时间上没有连续性,脱节现象较大的。
4把《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当作笔记本,不按规定和要求记录,在考核记实手册上查不到一年工作完整记录的。
5加强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对按文件要求应参加培训而未参加培训的。
6迟到10次旷工1天,病、事假30天的。
六、年度考核工作操作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考核年度登记表》。
2、主管领导采取个别谈话或召开会议等不同形式,在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的《记实手册》记录情况,平时考核和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小组审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并对评定为优秀、不合格或不称职等次人员予以公示7天。
4、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见面,被考核人签名。
5、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于5日内可直接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核,考核领导小组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如复核结果考核对象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诉。
七、年度考核工人的时间安排:
200年12月17日发放年度考核表及200年考核记实手册,收集200年年度考核表及200年考核记实手册。
200年12月26日——30效能建设目标考核小组对单位进行效能建设目标考核,对年度考核人员进行量化测评。考核小组累计量化测评情况。单位推荐优秀候选人。
200年1月1日-6日考核领导小组评定等次情况,对优秀候选人报党政联系会进行公式。
200年1月8日-9日召开全镇职工大会,对优秀候选人进行测评选优,10日考核领导小组对优秀等次人员报党政联系会通过进行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