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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考察报告

时间:2023-01-29 09:18:36

政务服务考察报告

第1篇

20*年,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20*年工作奋斗目标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建设“服务一流,群众满意的政务服务窗口”为目标,坚持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较好的完成了窗口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关于开展20*年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全年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成政中心〔20*〕54号)的要求,比照《**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成政中心〔20*〕34号),认真自查,得分为100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范化建设情况

20*年,按照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局窗口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统一着装,佩证上岗,身份公示牌、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和办公资料摆放整齐有序,因公、因私外出皆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遵守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工作时间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服从中心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窗口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法定依据、办公电话和承诺时限,制作统一格式的办事指南,便于广大市民的查阅、查询,自觉接受群众日常监督。

二、窗口服务情况

(一)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制度。我局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1个窗口,1名首席代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14项。3月,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我局再次下发了《关于统一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集中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安监函〔20*〕52号),要求各区(市)县安监局、各相关企业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办理所有行政审批;机关各处室不得自行受理任何行政审批,严禁“双头受理”和“体外循环”。

(二)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截止12月24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共接件1170件,受理1158件,办结通过1*3件,其中即办件22件,所有事项承诺时限内按时办结率均为100,全年未发生因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所受理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情况。

(三)及时、准确录入有关资料。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窗口接件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细致审查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当场进行申报接件登记,录入政务服务中心接办件管理系统,并向服务对象出具《接件通知书》。今年,我局受理的1170件行政审批申请,其数据资料都能及时、准确全部录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接办件系统或及时上报。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申报材料时,对不符合条件的,能进行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方便了办事群众,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于不能解决的情况,窗口工作人员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不推诿、不扯皮,积极与局相关业务处室联系,热情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对于不属于本岗位工作范畴的,耐心详细地告之到相应窗口进行咨询或办理,准确告诉相关窗口的位置或相关部门电话;对于接件工作中遇到事多量大的情况时,窗口工作人员能自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受理申请事项,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实现服务承诺。

(五)为办事群众提供热情、微笑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一贯注重仪容仪表,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坚持微笑服务。对来电、来访的办事群众,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积极引导,言行举止和善得体。今年以来,窗口共接受群众咨询4000余人次(含电话咨询)。因为优质的服务,收到服务群众的表扬意见反馈卡36张,锦旗2面。

三、廉洁自律情况

窗口工作人员始终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在审查接件过程中,坚持廉洁办公、公正审查,不徇私情,秉公办理,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对于前来的办事群众,不论地位高低,关系亲疏,都能一视同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时刻牢记自己的言行代表着政府形象。使窗口工作保持“公平、阳光”,实现了全年无投诉。

四、窗口制度建设情况

严格按照中心的相关要求加强自身窗口建设,完善请假制度、上下班作息制度、考勤制度和汇报请示制度。按中心要求统一着装,文明用语,办公用品、电脑、工作资料统一摆放,在工作时间,坐姿端庄,不嬉闹,不串岗,严守政务中心计算机安全与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资料归档保管完整。

五、工作取得突出成效情况

(一)所在部门高度重视和支持,积极配合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一是局领导高度重视窗口工作和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选派了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熟悉行政审批事项的人员担任窗口工作人员,确定窗口首席代表,并保持全年工作人员稳定,圆满完成了本职工作和中心临时交办的工作;二是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务中心窗口工作,充分保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负责窗口业务工作的处室在业务上精心指导,及时将最近的工作动态信息传达给窗口工作人员,前后台齐心协力服务群众;三是局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坚持至少每季度到窗口1次,在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指导窗口工作,及时与中心有关领导和分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确保窗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参与并联审批工作。6月,为落实春城书记、红林市长对并联审批工作要尽快突破的批示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局积极配合和参与并联审批工作。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的办理纳入并联审批的范围,提供法律依据、制作审批流程、优化工作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认真做好审批服务的创新工作。

(三)积极推行网上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市安监局网站公布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窗口办理事项的申请表格和办事流程,申请人可以方便快捷的了解和下载所办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资料、办理流程、收费情况和办理时限,提高了办事效率。

(四)认真推行行政审批内部集中办理制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春城书记关于“市级各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环节都要集中在一个处室办理”的批示精神,20*年12月5日我局设立了行政审批处,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审批(审查或核准)、协调、管理和流程再造工作。

(五)优化流程、减少环节、缩短时限、精简材料。今年以来,为方便办事群众,我局在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根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修改和规范办事指南的通知》的要求,3月,对原有的10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逐项研究,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规范,使其更加科学、合理、高效;二是对今年新增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备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主动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三是根据《**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的紧急通知》(成政中心〔20*〕32号)的要求,经过反复论证和研究,将14项行政审批中13项的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不同程度地缩短。《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非煤矿矿山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等3项办理事项由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理》由原来的60个工作日缩短为50个工作日;《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等办理事项,由原来的35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四是减少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备案申请材料中应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精简了申报材料。

(六)窗口多次受到表扬。今年,窗口收到表扬意见反馈卡36张,锦旗2面,受到口头表扬多次。

第2篇

一、考察的基本情况

(一)福州市鼓楼区公共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1、基本情况:

福州市鼓楼区行政事务中心为处级单位,中心分为综合科、业务科、管理科,编制9人,行政编制。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面积近800平方米,功能上分为经济服务和市民服务两大部分,有19个行政职能部门入驻大厅,服务项目共有64个。四年来,三级服务网络共为群众服务514721件次,受理办件261465次,办结率为99%,服务项目平均办理周期比原来缩短55.7%。中心的工作台受到福建省和福州市多次嘉奖。

2、主要做法:

一是建立了区、街、社区三级公共行政事务服务网络,实行横向联动、纵向延伸。以服务大厅为中心,将各专业的服务大厅纳入全区服务大厅的联动体系,同时向街镇和社区纵向延伸,将民政、计生、劳动等10个部门的31个项目下放到街镇的市民服务中心;将(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网络.com查看)民政、劳动、计生、人事等11个项目下放到社区服务代理点。通过区、街、社区三级服务网络,做到行政事务由区级服务大厅提供服务,社会事务进街镇服务中心代理点,让群众能更便捷地找政府办事。处处体现政府以人为本,亲民爱民的执政理念。

二是实行“三个五”机制。实行“五公开”承诺制度。即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实行“五联办”运作制度。对基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由责任部门牵头进行联审联办。改“串联式”审批为“并联式”审批。实行“五件制”管理制度。即办件,实行现场即收即办,约占总数的60%;承诺件,由窗口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联办件,由责任单位牵头,组织联办部门联合审批,限时办结;补办件,由受理窗口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充的材料;退回件,由受理窗口向服务对象书面说明退回理由。

三是以系统软件为支撑,强化监督保障机制。一是实行电脑化管理,力求透明、规范。所有的业务操作都通过计算机应用软件进行,“服务大厅”管理层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所有办件情况进行即时监督,减少了审批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二是为了促进办事效率的提高,电脑软件系统设置了超时自动默认功能,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受理窗口单位承担责任。三是加强制度管理,力求高效、有序。制定了考勤考绩等一整套科学周密的管理制度,并将各项管理制度量化为具体指标,通过计算机系统来监督、管理。四是强化纪律约束,力求廉洁、效能。“服务大厅”实行严格的组织纪律、办事纪律和审批责任追究纪律,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珠海要素有形市场管理办公室

1、基本情况

珠海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成立于2004年11月12日,市直接管理。编制共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下设综合科(编制4人)和管理科(编制3人)。管理办公室将珠海市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五个有形要素市场统一整合,宏观管理、统一人事管理,干部任免、运行的监督。将这五个市场集中整合,整合效能资源,并通过系统网进行有效监督,成效显显著。

2005年管理办公室成立之后,全年建设工程招投标进场交易项目共561项,总投资额31.34亿元,总成交额26.9亿元,节约额4.26亿元;土地交易净增国有资产3.7亿元,平均增幅24.4%;市产权交易中心共完成交易项目49个,涉及资产总额14.46亿元,成交金额5.31亿元,同比增长80%,资产增值5605.7万元,同比增长16.47%;政府采购节约资金1.03亿元;人才市场进场应聘人数22万余人次,形成了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大平台。

2、主要做法:

珠海市有形要素市场在管理体制下,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管理体制对五个个中心进行整合运作,统一管理。一是建立重大项目现场监督制度。由办公室领导或管理人员亲临现场进行监督,确保重大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交易。二是实现交易现场的实时监控,防范交易出现不规范行为。三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从单位推荐、聘用协议签订、权利义务要求、聘书发放、申请回避到责任追究等方面,均已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四是采用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岗位定责和动态管理的要求,合理设计考核指标和指标的权重分配,并按照德、能、勤、绩对人员进行综合性考核。

(三)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1、基本情况:

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东、西两个相邻的办事区域。办事大厅总面积为5300平方米。其中东区一层办事大厅面积为2000平方米,二层办事大厅面积为1000平方米;西区二楼办事大厅面积2300平方米。目前,共有53个部门和单位、516项审批和服务事项、近200名窗口工作人员进驻“中心”。日均办件量超过1400件,累计收费36亿元,群众对窗口服务评议的满意率保持在99%以上。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正处级单位,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办由市政府秘书长兼职,政府办副主任为中心常务主任,负责具体工作。中心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处、信息处和督察处,人员关系分别在原单位。中心成立三年来先后获得了江苏省五一功动奖状和全园职工职道建设先进单位和苏州十大民心工作台,苏州市行风评议第一名,并且受到苏州百姓和投资企业的极大的认可。

2、主要做法:

一是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了高效规范的运行模式。他们的运行理念是“窗口围绕群众转,部门围绕窗口转,中心围绕社会转”。并通过搭建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网络平台,形成新的管理模式。

二是中心在运行机制上实现五个机制,即:公开透明的办事机制,便捷高效的运行机制,便民利民的服务机制,以人为本的管理机制和面向社会的监督机制。对窗口单位的审批流程等进行实时管理与监督;各部门与“中心”之间通过电信或广电光缆实现宽带接入,窗口单位与本部门实现实时联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对于联办事项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办理。“中心办事人员要了解办理过程和结果,可通过语音电话查询和128人工呼叫查询;事项办结有短信告知;中心网站有结果公示;专设了咨询服务台和残疾人电梯等;专门供办事人员查阅政府有关文件的档案室。

(四)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

1、基本情况:

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的管理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及相关单位联合组织实施,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心网络于2005年6月正式筹建,2006年初,网上审批正试运行。

2、主要做法:

郑州市网上审批是以原有的各部门办事大厅为依托,以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和郑州市政务内网(以下简称政务内网)为技术手段,以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为成员,通过网络和计算机技术代替传统的行政审批。网上审批按照“前台软、后端硬”的行政理念,采取“统一受理、两级平台、流程优化、资源共享”的办法,以方便快捷的方式,为公众和企业提供优质的前台服务;以全程自动化的处理为公众和企业提供电子化的后端服务。

在受理方式上,公众和企业可以利用自备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任一个办事大厅,将上报材料电子化通过政务外网或政务内网直接传送到审批的行政机关,相关部门利用本单位局域网,在网上审批系统平台上进行审批。若需要提供原始材料的,审批机关在预审后通知办事公众和企业提供原始材料。整个审批过程,市监察局通过网络进行效能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损害公众和企业的问题进行查处。

二、这次考察的体会

通过对福州、珠海、苏州、郑州的服务中心的考察,了解当地服务中心的先进的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学习了大量的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的方式、方法,开阁了视野,提高了水平。我们通过此次考察,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投入到位是行政服务中心成功动作的关键。从福州、珠海、苏州、郑州四地来看,各地都能充分认识到中心建设是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提升政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上至下对此都十分重视。各地市专为此兴建了行政服务中心,成立专门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中心工作由市长亲自抓,常务副市长、秘书长、监察局长组织推进。事关中心发展的重要问题,都由常委会和常务会议定,监察局负责中心的事务管理。在中心工作人员都是部门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作风正的骨干,工作人员由中心管理考核,原则上在中心必须工作一年以上,并实行批次50%的轮换制度,保证了中心人员的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并且把中心作为培训干部的基地,以此作为今后职位晋升的重要依据。各地都加大对中心的投入,在中心建设上,福州鼓楼区软硬件投入500多万;苏州租用展馆,年租金600多万元;珠海仅软件开发一项就500多万;郑州筹建行政网上审批网络系统时先后上新加坡、日本等国家进行实地考察,中心软件招标价为380万元。

(二)部门支持、放(授)权充分是行政服务中心成功运作的基础。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窗口能否真正代行部门审批权、切实成为能管事、能办事的机构,是衡量中心运作成败的尺度。通过考察发现,由于各地市政府的统一要求,进入中心的职能部门思想观念有很大的转变,增强了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一是所有职能部门均对外承诺并公告,所有的审批事项全部进入审批中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中心的窗口是本部门唯一的审批事项受理点,基本上杜绝了窗口和单位“两头受理”情况的发生;二是授权充分。常驻中心各单位均授予窗口人员充分的事项审批权力,绝大多数审批事项可由窗口工作的负责人独立审批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充分授权,并联审批或“一站式”审批机制才真正建立和运行,行政审批中心各项工作才有开展的基础。这也是此次考察服务中心最深刻的体会。

(三)以人为本,不断创新是行政服务中心不断发展的动力。从福州、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实践来看,管理好窗口工作人员是行政服务中心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为此,他们始终抓好了中心的人员管理,一是各窗口单位至少有一名本单位主要审批处室的股(科)长或副股(科)长进驻中心,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采取“有事必来,没事常来”的工作方法,加强与窗口的联系和管理;二是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大厅的表现作为其职位晋升的重要依据;三是中心建立党支部、团支部、工会、文体部,窗口人员的政治学习、活动均在中心,入党、入团的审批也在中心;四是中心经常性开展各种党团和娱乐性活动,增强了中心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整个中心充满着朝气,洋溢着和谐的气息;五是积极与邮政部门协调,在中心推行证照特快专递服务。采用特制证照专用包装,并且费用比通行的邮政快递资费降低30%,方便了办事群众,减少了往返取件路程,体现了为民方便快捷的服务。

在机制上不断地创新。一是建立了“绿色通道服务”,制作了绿色通道延伸服务卡。特别是在绿色通道服务中规定,对于企业、社会法人和外来投资者的申报件,首接窗口均应立即受理并抄送相关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边办边补,并且在办件过程中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不分8小时内外,不分节假日,坚持先办事,后休息。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对纳入绿色通道服务的申报件要全过程跟踪督办,存档备查;二是企业申报事项的前置审批实行“先上车,(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网络.com查看)后买票”制度。对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引资项目,无论申请人提供的法定要件齐全与否,只要其申办的项目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业或项目,都实行先办证照和批文,待企业正式设立后,再审查和验收。三是代理接办件,年办件量极少的非常驻中心部门,按业务关联度,由中心安排窗口代理接办件;四是推行中心各部门联合年检制度。五是建立荣辱机制。把办事群众对中心窗口单位每个月进行的全方位服务测评结果进行网上和张榜公示,促成了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积极向上、竞相争优的良好风尚。

(四)加强中心电子政务建设,构建网络平台,有效整合资源,是行政服务中心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手段。打一个比喻,每个单位都是一颗珍珠,网络就是一条线,他可以把珍珠穿成项链,提高他的价值。我们筹建的网系系统就是这个原理,他是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手段。所以在行政服务中建设推进过程中,要始终把政务信息化作为我们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结合我市的现有实际情况,精简业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实行流程再造。以网络为载体,有效的整合资源,构建网络平台,建立一个跨越时间、地点、部门、全天候服务的“虚拟政府”。

三、我市行政服务中心筹建工作的建议

我市行政服务中心筹建工作以来,在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政务公开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筹建工作方案》的要求,整体有序推进,但是我市的中心筹建工作还有一定的不足,仍需不断地探索和改进。针对目前我市行政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借鉴外地经验,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于组织机构问题。当前打好筹建服务中心这场攻坚战,对于市政府转变行政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意义重大。根据各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筹建时的经验和目前我市的实际情况,建议市委、市政府尽早成立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首先成立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进驻单位为委员会成员,市监察局主要领导兼任市行政服务中心及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为政府派出机构,正处级,机关编制。分别负责行政服务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办公室下设综合科、业务科、信息科、监督科、法制科,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加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协调、监督的力度,珠海政府的实践也已经有了充分的证明。

二、关于中心系统的软件问题。目前,市里各部门及各区县已接入政务办公网,部分单位已有自己的内部专业网,有38个部门建立了内外独立网站,并与政府主网站联接,其余未建立网站的部门,市政府主网站也为其提供了上传信息接口。中心的信息系统可以通过政务办公网与政府网站、政府各级部门可以安全互联,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根据这次实地考察的情况来看,我们的想法是博采众家之所长,避众家之所短。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电子监察软件系统在全国已成为试点,并在苏州行政服务中心的应用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郑州的软件系统,设计理念先进,硬件过硬,软件一流,有较强的应用性。福州市鼓楼区率先在福建省实行区、街、社区的三级网管理模式,受到上级和群众的表杨。郑州市的网上审批系统与我市的实际情况较为符合。建议结合三家的长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推进组提供所需要求,拟定招标方案,再经过专家论证,实行邀请招标。

三、关于中心的运行机制问题。一是要形成市、区、县、社区四级行政服务网络,横向管理,纵向延伸,让行政服务涉及到全社会的每个角落,充分体现政府为民服务,以民为本的行政理念。中心要开成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的工作机制,对于交通局、房产局等大厅由于特殊原因未进入中心大厅的实行横向管理,对于涉及到百姓服务的项目实行纵向延伸,快捷、高效便民。二是各部门要充分授权,坚决杜绝两头受理。实行“一审一核”制度,实行“窗口”行政审查员、核准员充分授权,刻制“窗口专用章”没有授权“窗口”实行单位领导带班制使(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网络.com查看)进入中心的窗口要真正成为办事机构,不能只起大收发室的作用,要做到既受又理,即受即理。特别是解决个别单位项目进入上“形”进“神”不进的问题,消除肢解审批项目,进“瘦”留“肥”的现象,做到项目、骨干和授权到位,使接件、审查、签批、制证、盖章与发证均在中心完成,最大限度方便各企事业单位、社会法人和办事群众。并联审批事项全部由窗口办理,特殊事项由原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重申各职能部门窗口的行政许可章与本部门行政章在审批事项上具有同等效力。凡在本市进行的审批事项,均只盖单位窗口章,上报省及国家的事项可按原来的渠道办理,盖原单位行政章。三是明确行政审批中心是干部培训的基地,提高进驻驻窗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各单位一定要选派精兵强将进驻中心窗口,要有一名骨干股(科)长或副股(科)长在窗口负责,各单位分管领导要每月定期在窗口蹲点,现场办公,解决问题。不能让不做事、不管事、一般闲散人员和临时工在窗口上岗或顶岗。在中心工作突出的工作人员在职位上给予提拔。四是各进驻单位在中心工作的表现要纳入市政府开展的“行风”评议范围,工作表现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评分比例,重要的可以实行一票否决。

第3篇

一、基本情况

胶州、莱西两市隶属青岛市,是经济较为发达、开放程度较高的两个县级市,均为全国县域经济综合实力百强县(市)。近年来,两市围绕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大力加强行政审批和为民服务工作,营造了“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务环境,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其中胶州市的行政审批大厅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建设,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莱西市的“为民服务制”荣获今年第四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

二、胶州、莱西两市的主要做法

(一)搭建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实现行政审批便捷高效。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成立于2001年12月,2006年12月,投资350万元,建设了2600平方米的新行政服务大厅。本着“能进则进”的原则,将27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88项行政许可、36项非行政许可和24项便民事项纳入大厅直接管理,工作人员达150多名;对未进驻大厅的15个部门的66项许可事项负责年终考核。为实现全市所有许可事项“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目标,该市建立网上审批系统,构建了“胶州市网上审批大厅”,将全市42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154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审批。中心通过在网上设立“并联审批”模块和外网信息服务,解决了申请人多头跑、审批部门分别跑的问题。网上审批系统运行以来,共受理事项54112件,平均审批时间缩短了一半。今年以来,中心共受理行政审批事项106179件,行政事业性收费7.2亿元。莱西市行政服务中心成立于2001年6月,2007年10月,总投资2000多万元,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的新行政服务中心大楼正式启用。该中心设91个服务窗口,目前共有31个部门、221个许可服务事项、90个收费项目、220名工作人员进驻。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次性收费”,具有为民服务、招商服务、阳光服务和集中收费四大功能,是市政府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

(二)搭建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实现公共资源阳光交易。胶州、莱西两市为解决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总体思路,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例如胶州市投资300多万元建设的1100平方米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中心设置了评标区等七大功能区,配套安装了先进的指纹识别等六大智能化硬件监控系统,为公共资源的交易规范化、监督智能化提供了保障。中心建立了领导管理机构、服务工作机构和监督监察机构“三级运行”的管理模式,出台了《关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制度,确保了合法、有序、公平交易。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2007年12月开始试运行以来,共完成土地交易35宗,成交额4.14亿元;完成建设工程交易269项,交易额11亿多元,为财政节约资金1亿多元,平均节约率为15%,最高节约率达24%。其中该市机动车排气监测站BOO模式的招投标一项,中标额高出标底360万元,仅一项就收回交易中心建设成本。集中统一监管平台的建立,实现了公共资源交易由无形到有形、由隐蔽到公开、由分散到集中、由无序到有序的根本性转变,提高了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和配置水平。

(三)构建“三级”便民服务网络,实现全程为民服务。胶州、莱西两市不断延伸行政服务中心职能,在所属镇(街道)设立便民服务大厅,在各行政村设立便民服务室,构建“三级”便民服务网络,使群众实现了“只进一个门,办妥万家事”、“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目标。在机构设置上,便民服务中心为镇政府(办事处)派出机构,对纳入中心的服务事项,部门单位及村(居)便民服务室有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业务上受市行政服务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服务事项涉及建设、土地、环保、供电、房产、国税、地税、工商、财政、劳动、民政、计生、卫生、公安、交通、司法、、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包括镇级部门直接办理以及需要到市级部门办理的各类事项。在服务方式上,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便民服务大厅,实行便民服务直接办理或全程制,即对企业和群众申请办理的各类事项,实行“一站受理、内部运作、上下联动、全程服务”,变过去的“多门办、群众跑”为现在的“一站办、干部跑”。

(四)完善电子监督监察体系,实现业务流程全程监控。为确保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工作平台科学、有序、高效运行,胶州、莱西两市建立完善了以电子监察为主体的综合监督体系,实现了对业务办理流程的全部监控。电子监察系统与行政许可等系统无缝隙对接,主要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以及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各个办理环节进行即时、同步、全面监控,监督其程序、内容的合法性。同时,在大厅及厅外其他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设置了视频监控点,通过网络进行视频监控,实现对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电子监察系统预先设置了每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收费、时限等规范化要素,设置了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具体情形及处理办法。对各种违规行为,系统分别给予“黄牌”、“红牌”警告,通过网络自动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督促整改和调查处理。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淡化了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权力意识”,增强了“服务意识”,改进了机关作风,优化了政务环境。

(五)完善管理考核办法,实现发展环境优质高效。胶州市为加强对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和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建立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工作机制,主要是采取“两个挂钩”、“两个结合”的方式进行。“两个挂钩”,即工作人员考核与窗口考核挂钩、窗口考核与派驻部门考核挂钩;“两个结合”,即日常考核与月度考核相结合、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派驻部门审办工作的年度考核分值由3分增至10分,且规定对考核对象按30%、40%、30%的比例分成三档,每档至少要相差1分。考核结果的有效使用,形成了个人、窗口、部门通力协作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胶州市还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收费、处罚行为的规定》等文件,结合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年度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规范部门执法执收行为,优化了全市的发展软环境。对各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的管理考核,胶州、莱西两市在各镇(街道)便民大厅设立了局域网,实行网络化管理。通过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申请办理事项件件有记录,事事有答复;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超时等情况,中心随时进行处理。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各便民服务大厅进行日常考核和检查,负责对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结果列入全市总体考核。

三、加快我县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建议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责任意识、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学习借鉴胶州、莱西两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搭建新型服务平台,大力加强行政审批大厅建设。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发展软环境建设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一个地区投资兴业和便民利企的重要指标。为此,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建设好行政审批大厅至关重要。当前,由于受场地面积所限,我县行政审批大厅无法充分发挥“一站式”服务的作用,企业和群众办事还存在“多头跑”的现象。建议加大资金投入,在开发区沿街位置,政务中心附近,协调一处办公场所,建设一个宽敞明亮、环境优美、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审批大厅。原则上要求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全部进厅,审批服务事项全部集中办理,进一步拓宽审批服务功能。

(二)整合有效资源,完善为民服务中心建设。加强为民服务工作,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也是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的根本需要。去年以来,县综合服务中心充分发挥为民服务职能和指导协调职能,在全县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县、镇、村三级为民服务网络。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由于各种原因,各镇(街道)为民服务分中心还存在进驻部门不健全、工作人员不完善、办公设施不完备的情况。建议加大督导、监管力度,要求各镇(街道)加强为民服务大厅建设,把建设、土地、农财、劳动、民政、计生、司法、、农业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集中纳入大厅办理,在业务上接受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工作人员由各镇(街道)统一管理,加强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促进我县为民服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同时,设立为民服务呼叫中心,落实12345市民服务热线交办件办理责任,完善接办、转办、督办工作机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结果的惩戒和使用效果。

(三)建立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提高行政效能。胶州、莱西两市通过建立网上审批大厅,切实解决了审批事项“能进则进”、未进厅审批事项网上监督、网上审批的问题,方便了申办人,提高了行政效率。建议加大投入,在审批大厅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和网上审批系统,完善相应的硬件设施。在此基础上,做好未进厅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有关部门进一步整合审批资源,组建成立一个综合审批科室,把未进厅审批事项纳入一个科室集中办理;安装视频监控和网上审批系统,实现电子即时监控和网上审批,从根本上做到所有审批事项纳入“审批大厅”办理,确保行政效率、督察效果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四)探索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借鉴胶州经验,立足提高我县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和配置水平,建设阳光政府,建议适时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变目前由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部门分散,造成的监管不统

一、标准不统

第4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在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和公务人员的作风上,切实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根本要求。为建设依法规范、高效优质、民主公开、清正廉洁行政和人民满意的政府,确保我省“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省人民政府就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行政效能建设

(一)认真落实首办负责制。行政机关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首位在岗位的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办理事项的人员,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审查提交的有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并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对当场不能办结的,应告知办结时间;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审阅,一次性告知应补足的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告知承办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对属于本部门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的事项,要告知具体承办机构的名称和位置,必要时电话联系或亲自引领其前往,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当事人可以随时查询办理事项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行政机关所有面向社会办理的事项必须在法定期限或者法定期限以内本机关所承诺的期限内办结。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加班加点提前完成,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事项有明确时限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结;没有明确期限的,要在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凡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

(三)严格实行服务承诺制。行政机关所有面向社会办理的事项,要制定清晰的服务说明,告知服务方式、公布服务信息、明确服务责任,承诺办结期限,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完善政务大厅工作制度和服务功能,切实发挥市、县政务大厅应有的作用。抓紧建设开发全省行政许可(审批)网络平台和系统软件,试行行政许可和管理网上审批。

(四)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省、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新闻制度,通过新闻会定期政务信息。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务大厅或者服务窗口通过服务指南、查阅本、公示栏、触摸屏等形式,就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及其它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的办事职责、承办事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等向社会公开。已建立公共信息网站的,同时要通过公共信息网站进行公示。

(五)深化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本着减少审批、简化审批、规范审批、监督审批的原则,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审批)要素、条件。根据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情况适时废止、修订和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要整合审批权力,简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权限,下放审批权力。规范初审环节的程序和条件。推行并联审批。完善一站式服务、窗口办公等。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审批)人从事许可(审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许可(审批)改革中已改为核准或备案的事项,要防止以核准、备案之名变相从事行政许可(审批)。开展行政许可(审批)案卷的评查活动。对行政许可(审批)相关的收费和年检要重点清理和检查。研究试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积极推行电子许可(审批),逐步建立行政许可(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范围,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进一步提高监督效能。

(六)建立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重大项目投资的投资者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对“绿色通道”项目要优先办事、特事特办、跟踪服务、专人负责。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在3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经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政府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可以享受“绿色通道”服务。需要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省有关对口部门要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协调配合,直至办结手续。

(七)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代省人民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由草拟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后在省人民政府公报、省人民政府网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媒体公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二、完善行政责任体系

(八)完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探索建立部门责任制度,按年度向社会公布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完成情况,列入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范围,作为对部门绩效考核和行政监督的内容。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将部门的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量化,作为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要根据部门的法定职责,党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部门的工作指标,对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使用财政资金、依法行政以及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九)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行政机关应当将本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等分解到内设机构和各个岗位,对本机关的总体职责、内设机构和岗位承办工作的内容、数量、质量、程序、标准和时限、权限、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应当编制岗位说明书,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将每个公务员履行的职责具体化,做到职责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对面向社会经常性履行职责的岗位实行“A、B角零缺位制”。

(十)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制。改进公务员考核办法,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建立健全分类分级考核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考核。要突出量化考核的作用,建立以能力与业绩为导向的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机关年初应公布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并加强经常性考核,完善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将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十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工作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当前,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工作。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范畴。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做到责任分明,奖惩兑现。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十二)实行部门首长问责制。部门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工作事务全面负责,并对其行使职权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行为,应当追究该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对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和内部管理职责,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和建议免职的行政处理方式问责;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实行行政过错追究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对行政机关的过错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过错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命令、任务和交办事项执行不力、落实不力、消极应付或者违反程序,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违反规定,以及在内部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可作出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等行政处理;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周密组织安排,认真部署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强化监察、法制、审计、人事、财政等部门在优化政务环境中的作用。各市、县人民政府的办公厅(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优化政务环境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定期对优化政务环境的工作进行考评,促进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设立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行政管理效率、质量等情况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行政监察机关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坚持有诉必查,有错必纠、有查必果的原则。

(十五)整合行政监督资源,形成责任追究合力。要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形成行政监督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牵头,会同法制、审计、人事、财政等部门参加,及时交流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决行政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报告和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报告应同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建立法制、审计、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向行政监察机关移送处理的制度。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除依照本部门的权限作出相应处理或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外,还应移送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处理情况应抄送人事部门和移送部门。

第5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小叮”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对照行政审批局对我镇“行政效能视频监察巡查”中存在问题开展自查整改情况的报告,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通江县青峪镇人民政府关于对照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通江县行政审批局对我镇“行政效能视频监察巡查”中存在问题开展自查整改情况的报告

县行政审批局:

2020年7月-9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第三季度通报及通江县行政审批局对“行政效能视频监察巡查”发现我镇便民服务中心存在无人值守的现象,根据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通江县行政审批局反馈提出的问题,我镇认真开展整改落实,现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便民服务中心是为民服务的窗口,是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的重要举措。镇党委、政府针对便民服务中心无人值守现象立即组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召开了紧急会议,对便民服务中心运行中出现无人值守的一些问题,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便民服务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各窗口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工作小组,确保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并按相关要求,进一步将工作责任细化到人,确保工作顺利、有序、高效推进。

二、强化管理,落实责任

青峪镇便民服务中心针对具体问题,建立健全了便民服务中心考勤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明确了计生、国土、民政、司法、信访等部门必须进驻便民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每个工作日均有一名值班领导带班,负责对中心服务人员进行考勤和监督。中心服务人员请假须经镇长同意。便民服务中心还设置了投诉电话(0827-7651102)、留言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由便民服务中心主任王明敬作统一收集和整理,每月向领导小组汇报一次。

三、加强联系,注重协调

近期,由于经常出现天气变化,导致停电和网络不通的情况不时发生,严重影响了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正常开展,给前来办事的群众造成了不便。为此,镇政府特成立了一个后勤保障小组,负责协调沟通工作,一旦出现停电,立即开展线路排查并与电管员取得联系,共同解决。若需要较长时间,会立即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效能监察股禀明情况。在停电和网络不通的情况下,中心服务人员一律如往常坚守岗位,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做好群众的解释工作。

四、加强巡查,兑现奖惩

第6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__市政府审批、监管、服务、监督创新实施方案》精神,推动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落到实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为我市参加司法考试人员及经济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结合窗口服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行政效能,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以落实市政府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为主线,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为参加司法资格考试人员提供一流的服务,为我市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行政审批的内容

我局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是二项:一是司法资格考试,二是法律援助审批事项。

三、服务对象及内容

(一)司法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二)考试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采用闭卷的方式,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三)资格授予

每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四)法律援助的范围。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8.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可以在被刑拘后根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四、服务形式

1.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开通“绿色通道”。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指定专窗、专人负责做好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行政审批工作。

2. 认真做好法律咨询、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等服务工作。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项的,可以向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五、工作要求

1.市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办理事项要进行全程跟踪,并上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代办事项资料不全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和证据。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3.建立和完善服务群众的高效审批制度,大力推进“983”(即98%的行政审批事项平均办结时限在3个工作日内)目标的实现,落实承诺,取信于民。

4.进一步落实岗位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并联审批制、超时默许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服务制度。

六、工作考评

1.实行领导负责制。大厅要把做好行政审批制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制,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注重工作实效。

2.建立工作台账。办事大厅要立足实际建立行政审批工作台账,做好工作记录,形成月报、季报、年报制度。

第7篇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对行政审批业务办理全程监控、预警纠错、效能评估以及信息共享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的监察行政审批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二条

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确保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稳定运行,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升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协作职责)

建立电子监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各级监察部门牵头会同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规服办(政务服务中心)、法制、信息化、保密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本区域内电子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监察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规服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流程的规范和优化,确立和制定政务审批的业务规范和要求,负责管理和维护本区域内政务审批服务平台日常运转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把关,承担本级各部门审批事项目录的调整和行政权力清单的编码等审批事项的审核工作,并告知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务服务中心。

信息化部门提供安全稳定运行的电子政务外网,负责保障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支撑服务。

保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行政审批事项中的争议认定工作。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电子监察系统的有关规范和要求,确立处理电子监察事务的办事机构,严格依法设立审批服务事项,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配合做好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密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取得并可以公开的审批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互联互通,并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由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提供相关的保密文件,经监察机关和保密机关联合审查并批准后,可不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

第六条(系统使用规范)

无独立审批业务系统的部门必须将其所有审批事项在全市统一的政务审批服务平台上流转办理。

具有独立的或上级部门统一要求使用的审批业务系统的部门,必须按照*市有关信息化标准及规范要求,实时、全面、准确、真实地将政务审批数据交换至政务审批服务平台。

第七条(电子监察工作内容)

监察机关运用电子监察系统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实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二)监督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落实工作;

(三)预警和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政审批行为;

(四)受理网上行政审批效能投诉;

(五)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效能评估工作;

(六)提供电子监察结果相关信息服务。

第八条(预警纠错信号)

监察机关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实施预警纠错,当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即将到期,电子监察系统自动发出黄色预警信号,事项办理出现超时或异常则自动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第九条(异常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监察系统自动判定为异常办件并发出红色纠错信号。对出现红色纠错信号的办件,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督促整改。

(一)不在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应当公开的信息或信息公开不完整的(公开异常);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或不准确告知申请人补正,致使申请人因申请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咨询异常);

(三)不予受理申请,未依法说明理由的(不受理异常);

(四)审批未通过,未依法说明理由的(不许可异常);

(五)暂停办件或申请暂停办件,未依法说明理由的(暂停异常);

(六)终止办件或申请废止件,未依法说明理由的(终止异常);

(七)部门对接过程中,不按有关信息化标准规范进行数据共享,漏报、瞒报、错报、擅自修改或不实时报送审批数据的(部门对接异常);

(八)不按政务审批服务平台规范准确录入审批信息数据,采取事后补录方式或虚假报送数据的;

(九)其他违规审批、情节轻微的情形。

第十条(违规纠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必须及时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向责任单位直接发出红色纠错信号,并进行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继续实施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擅自更改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或条件等内容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不予审批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作出准予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决定的;

(七)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决定的;

(八)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挂牌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决定的;

(九)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决定的;

(十)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十一)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十二)其他违规审批、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

对来自电子监察系统网站上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监察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实名举报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

对决定受理的网上行政审批投诉,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或转送有关机关办理。转送办理并要求报送结果的,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结果报监察机关。

属于实名投诉的,办理机关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违反电子监察系统应用规范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由监察机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督办整改,并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效能评估)

监察机关应当利用电子监察系统,每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进行效能评估,效能评估的具体内容及指标由市监察局另行制定和。

第十四条(结果运用)

监察机关每月将效能评估结果报本级政府并通报各行政审批行为实施单位,适时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效能评估年度结果作为全市行政效能暨软环境测评和政风行风评议指标之一进行考核。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效能评估电子档案,并对效能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查找行政审批中的问题,及时向审批机关提出整改建议,并就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8篇

第二条市内重点项目的效能监察适用本办法。重点项目是指:

(一)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

(二)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三)其他需要开展效能监察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项目效能监察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交运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配合参与,必要时组织特邀监察员、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项目责任单位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及相关规定,确保重点项目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新建项目相关程序是否完备,是否严格履行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是否严格遵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督促项目按计划尽早开工,及时推进;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是否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否到位。

(三)单位服务重点项目情况。监督相关部门是否按《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及时为重点项目建设办理各项相关审批手续,督促建立重点项目“绿色通道”服务机制,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监督检大项目用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补偿费及引发群众上访,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等问题。

(四)项目建设廉政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纠正、处理在重点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不正之风,着力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和吃、拿、卡、要、报现象;加强对重点项目效能投诉处理情况的监察,督促相关部门建立重点项目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根据市政府安排或实际需要,市监察局对确定实施效能监察的重点项目予以立项。

第七条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二)将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对象;

(三)成立效能监察工作专班,对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察;

(四)对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提交监察报告。

第八条重点项目的效能监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跟踪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检点项目涉及乡(镇)处、有关部门项目服务的工作情况;

(三)了解有关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在被监察单位召开或参加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进入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向参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个人了解情况;

(五)列席重点项目的相关会议,对重点项目主要环节的活动实施监督;

(六)了解项目投资人对相关部门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行政效能、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查阅被监察单位有关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资料、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要求有关单位报送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报表等。

第九条市发改局牵头建立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库,各乡(镇)处、各部门分别建立本单位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库。

第十条建立重点项目效能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听取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建立重点项目效能监察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市监察局把工程建设效能监察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市政府将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纳入市政府综合目标管理体系中予以考核,落实奖惩。

第十二条对重点项目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监察局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并跟踪监督落实情况。对管理混乱、效率低下、质量低劣、进度缓慢等行为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效能奖等处理;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渎职失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损失的,对工作不力、服务不到位而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要按照《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效能建设等方面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第9篇

一年来,在政府办公室领导的带动下,在全体成员的帮助下,我从文书岗位转到秘书岗位后,紧紧围绕区政府办公室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岗位职能,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作以简要汇报。

一、强化职能,做好服务工作。

我坚持从小事做起,从大事着眼,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围绕中心,为领导服务突出超前性。牢固树立为领导服务的超前意识,全面把握领导的思想脉搏,正确贯彻领导的意图,当好参谋和助手。今年,我先后撰写了《关于在我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调查报告》、《关于社区建设工作考察报告》、《关于加强社区建设,做好我区扶贫解困工作的调查报告》等3篇调研文章。在陪同领导到牡丹江市社区建设先进区考察后,将先进区的经验写入调查报告,并结合我区实际分析社区建设工作,民政局根据考察报告中先进社区创新精神在我区广泛开展社区建设创新大赛,调动了社区工作者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东光街道上林社区根据考察报告开展了楼道文化,在全市计生、城管、爱卫大检查中都被做典型的文化阵地进行宣传。二是搞好配合,为科室服务突出主动性。在开展重要工作中,我经常与科室领导互通情况,以求统一认识,步调一致,排除干扰,共同围绕中心工作搞好服务、当好参谋,变部门行为为政府整体行为,形成合力,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在防治非典型期间,我和卫生局领导加班加点、协同作战,在召开大型会议或上级领导来访等工作上,我都能够及时掌握信息,提前运作,尽可能为基层减轻负担。三是体察民情,为群众服务突出积极性。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登记,归口转办处理,使每次反映的问题都能得到圆满答复。在今年解决卧里屯地区噪声扰民、排水不畅等事宜时,我每天早晨先到xxx地区察看工程进展情况,倾听群众呼声,并及时向领导反映情况,得到市建设二公司群众的好评。 三、强化大局意识,拓展工作思路。工作中,我注重把握根本,坚持抓大事、抓关键,推进各项工作上台阶。一是认真办文。公文是传达政令的载体,公文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政令的畅通,今年年初,执行了新的公文处理标准,我在认真学习《公文处理有关资料汇编》一书后,坚持发文前请同事帮忙,多次校对,确保无误。一年来,共起草区政府和政府办文件12件,无一件出现问题。二是严格办会。一年来,先后筹备路子会议、上级视察、现场会44次。无论哪次会议我都及时和主管领导及办公室领导取得联系,摆布好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尤其是防治非典初期,会议多、任务重、人员紧、信息网络不畅通,我都能够克服困难,有效的落实领导的安排部署,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也赢得了各方面的支持和好评。三是细心接待。凡是上级领导来我区检查,我都认真准备接待,根据领导拟定的接待计划,注意接待细节,先后接待了副省长程幼东带队的爱卫情况检查、区劳动就业中心剪彩、光明路剪彩等大型检查等20多次,未出现任何纰漏。

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思想解放程度还不够,服务上还不够,和有经验的老秘书比还有一定差距,材料上还在基本格式上徘徊,内容上缺少纵深挖掘的延伸,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认真总结经验,克服不足,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

一是发扬吃苦耐劳精神。面对秘书事务杂、任务重的工作性质,不怕吃苦,勇挑重担,主动找事干,做到“眼勤、嘴勤、手勤、腿勤”,积极适应各种艰苦环境,在繁重的工作中磨炼意志,增长才干。

二是发扬孜孜不倦的进取精神。加强学习,勇于实践,博览群书,不断积累,在向书本学习的同时注意收集各类信息,广泛汲取各种“营养”;同时,讲究学习方法,端正学习态度,提高学习效率,防止和克服浅尝辄止、一知半解的倾向。努力培养自己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辨正的思维方法、正确的思想观点、踏实的工作作风、周密的组织能力、机智的分析能力、果敢的处事能力、广泛的社交能力、从而逐步达到“张口能讲,提笔能写,下手能干”的境界。

三是发扬超越自我的精神。要打破长期形成的心理定势和思维定势,勇于发现和纠正自己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不断调整自己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分阶段提出较高的学习和工作目标,不断追求,奋发进取,以适应各项工作超常规、跳跃式发展的需要。

第10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管理中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街、镇、“一站式”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区属担负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在上述单位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和管委会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违反规定、贻误工作、影响效能的情况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工作职责和权限:

(一)区监察审计局负责全区依法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并自觉接受监察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二)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指导区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向管委会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建设及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考核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及执行情况;

3.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效能有关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4.调查处理与行政效能有关的违规行为;

5.总结、推广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经验和做法;

6.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三)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察对象提供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查阅或予以复制;

2.要求被监察对象就效能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4.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进行责任追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和范围:

(一)对完成职能工作中的下列行为开展效能监察。

1.对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政策规章执行不力,对上级的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对管委会做出的重大决策、规划、改革措施和工作目标贯彻落实不力、组织协调不够,影响了管委会整体工作效能的;

3.对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对与其他单位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事项不请示、不报告,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由于工作态度恶劣、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能力低下以及其他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行为,损害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5.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等违反机关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

6.对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项和群众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对反映问题漠不关心、处置不当、激化矛盾,引起上访的;

(二)对落实重点工作中的下列行为开展效能监察。

1.在推进管委会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中,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故意或过失不正确履行职责,各自为政、互不通气、配合不力、推诿扯皮,严重影响整体工作效能的;

2.在执行《开发区重点招商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大开管办发〔〕49号)中,各相关单位没有按审批流程要求的时限办结,或在各环节的衔接上出现问题,影响重点招商项目开工建设的;

3.在推进开发区重点在建项目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对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监管、协调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在建工程项目进程的;

4.在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和为民办实事过程中,措施不力、效率低下,影响管委会在群众心中的形象的。

(三)对软环境建设中的下列行为开展效能监察。

1.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保留的行政审批及收费项目没有全部进入“一站式”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搞“多头受理、体外循环”的;

2.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在实施行政审批和对外服务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落实政务公开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许制和服务承诺制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利用职权之便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开发区职能部门到企业检查暂行规定》(大开管办发〔〕85号),到企业检查不履行备案手续,滥用检查权,给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6.由于部门间或部门内部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随意设卡、服务质量差造成招商引资项目流失、投资者撤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对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1.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或建议,不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方案,进行落实的;

2.对审计决定书中提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如无异议,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完毕的。

第六条效能投诉的渠道及受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以下渠道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进行投诉:

1.通过登录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企业投诉举报站”进行在线投诉;

2.通过拨打电话投诉;

3.通过寄发邮件进行书面投诉。

(二)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监察审计局采取直接查办和直接督办两种受理方式。凡用书面转办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特殊问题在规定时限不能办完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并随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效能监察对象在实施管理、处理事务、执收执罚等中,存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举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要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5.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11篇

一、建设意义

电子监察是指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的行政监察方式,它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行政监管模式,实现监察方式、监察内容、监察手段和政府运行机制变革与创新的一种有效形式。电子监察系统的主要功能为:一是实时监控和预警纠错功能,对审批业务的中间办理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一旦出现办理超时或违规操作,系统会自动发出警告并启动督促、调查程序;二是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估功能,在汇总所有审批业务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按照《浙江省电子监察绩效评估量化标准》,自动对各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量化评估。

建立电子监察系统,使行政审批的内部工作流程公开化,有利于实现行政监察由事后监察向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相结合转变,由人为弹性监察向有标准的刚性监察转变,由个人行为监督为主向个人行为和行政程序监督并重转变,实现行政审批由内部进行向公开操作转变,对于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深化政务公开,建立“阳光行政”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阶段目标

根据省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我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1.第一阶段。20*年8月底前,建立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到宁波、温州等电子监察系统试点单位学习取经。

2.第二阶段。20*年10月底前,完成我市所有在办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政服务中心的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在办事项)的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和监察数据网络建设。

3.第三阶段。20*年11月底前,举办培训班,完成操作业务培训。

4.第四阶段。20*年12月底前,完成与省、嘉兴市监察数据联网,实现监察数据自动上报。

三、建设内容

1.实时监控。对每笔审批业务的五个基本环节(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以及可能出现的专家认证、现场考察等特别环节的全过程监督;对办理时限、补交告知时限、特别程序时限等三方面的时限监察;对审批业务办理流程的完整性监察;对退回办结、作废办结、不受理等可能存在问题的异常监察。

2.预警纠错。对承诺期限最后一个工作日仍未办结的审批业务,进行预警;对超过承诺期限一个工作日的,发出“黄牌”警告;对在出示“黄牌”警告信息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办结的,发出“红牌”警告,督促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和落实整改。

3.投诉处理。针对各部门的投诉信息进行集中登记、转办、办结与结果评价,规范、监督有关部门处理。

4.绩效测评。依据《浙江省电子监察绩效评估量化标准》,系统自动评分,结合人工统计、民主测评等方式,对各部门行政绩效进行量化打分和排名。

5.信息服务。以“中国*”门户网站为依托,建立电子监察网页,公开各部门办理事项的明细列表、申请资格、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办理事项受理情况、办理状态、公告公示等相关内容的查询,投诉受理及处理结果信息,适当公布绩效评估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6.系统联网。在电子政务外网资源共享专网上部署电子监察系统,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部门等互联互通,并与嘉兴市和省监察系统互联互通。

7.监控中心。市电子监察系统监控中心待新行政大楼建设完成后再行建设。目前,将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大厅的现场视频信号传输到省监察系统监控中心。

四、实施方法

1.总体目标。省统一开发了电子监察系统应用软件,我市需按标准要求开发接口,从本市审批系统中抽取监察所需要的数据,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应用软件,对全市审批业务进行电子监察;并通过电子政务专网将我市的监察数据发送到省和嘉兴市监察系统,实现监察数据自动上报。

2.审批系统改造。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对审批系统进行改造,与电子监察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国*”门户网站等应用系统整合,统一平台,统一数据,统一管理,以便于企业、市民信息查询和网上办事,也有利于各有关单位提升工作效率。

统一平台:即电子政务平台,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窗口可直接登录到此平台,办理各自的审批业务,如受理、审核、批准等;各行政部门可登录到此平台查询,也可授权办理审批业务;各镇、街道可登录到此平台查询,并审批业务;各企业、个人可登录“中国*”门户网站查询,并申报审批事项。

统一数据:即审批系统的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条件、办理流程等基础数据与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数据合一,一次录入,分别调用。

统一管理:审批系统、电子监察系统等统一部署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机房,由市政府信息中心统一维护,各相关部门负责业务数据的及时录入和更新。

3.接口程序开发。按《浙江省电子监察系统数据采集标准》要求开发接口,从审批系统里抽取采集到的受理、审批过程、补交告知与受理、特别程序申请、办结等监察所需要的数据,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应用软件,对全市审批业务进行电子监察。同时将采集到的监察数据传送到电子监察系统前置机的中间数据库,前置机的“数据交换程序”自动将中间数据库里的新增数据打包发送到省级监察系统。对一些有条线审批系统的垂直管理部门,其监察数据通过其上级部门汇总到省监察系统,再由省监察系统将此数据分发到我市监察系统,以实现我市电子监察数据的完整性。

4.临时接口程序开发。由于审批系统改造比较复杂,很有可能影响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进程,由行政服务中心根据现用的系统,组织开发临时性接口程序,以确保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如期完成。

五、建设费用

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费用主要由应用软件、系统软件、审批系统改造及接口开发、硬件设备及工作经费等五部分组成。其中应用软件,省里集中采购下发各市县使用,费用由省财政解决;系统软件,省里集中采购,费用由各级政府自行解决。审批系统改造及接口开发、数据库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和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具体建设工作由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财政部门按实际建设费用拨付。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由副市长胡志梁任组长;市府办副主任戴建忠、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徐在法、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刘中源任副组长;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刘中源兼任办公室主任;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级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并落实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积极配合做好电子监察系统的实施工作,保证建设进度。

2.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要求,落实好各自工作职责。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市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和审核,提出纳入市级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工作意见。

市监察局负责制订项目建设进度考核办法和行政效能考核办法,加大对各成员单位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具体协调,提出系统功能需求,对中心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升级完善,并按照电子监察系统数据接口标准,完成本级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对接,实时传送相关业务数据。

市财政局根据浙政办发〔20*〕95号文件和《浙江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技术方案》要求,安排落实项目资金。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项目系统软硬件采购;项目建设的相关技术文档和技术保障工作,包括网络、设备、安全及系统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工作;行政审批系统与电子监察系统对接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各审批部门负责本单位审批业务数据实时传送,保证交换数据的稳定、安全、实时、真实,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第12篇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为规范《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管理工作,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指导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推广和应用,满足广大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知情选择和生殖健康的基本需求,全面提高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是指由中央财政资金统一采购并免费供应给育龄群众的避孕药品、宫内节育器和。

第三条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目录》的编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目录》的编制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对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安全、有效、适用、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进入《目录》的程序

第四条申请进入《目录》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准字号产品,且在有效期内;

(二)生产企业具有合法的生产相关产品的资质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

(三)生产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反馈意见;

(四)产品符合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服务需求,且易于推广应用;

(五)新产品须经过大样本的多中心临床试验或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进行的引入性试验,证明适宜基层推广使用。

第五条申请进入《目录》的避孕药品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的准字号产品,且在有效期内;

(二)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且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申请进入《目录》的宫内节育器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第一年末续用率应不低于94/每百妇女;

(二)含铜宫内节育器的铜表面积在200-400mm2之间;

(三)含药宫内节育器的药品必须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进入《目录》的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质量须连续三年检验合格;

(二)生产企业须具备两条(含两条)以上生产线;

(三)生产企业须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

第八条申请进入《目录》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生产企业须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产品的市场准入注册证;

(三)产品的临床报告;

(四)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文件;

(五)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

(七)产品上市后情况报告(包括产品的年生产能力;近二年产品生产、销售数量及区域分布;产品上市后使用情况,包括不良事件、不良反应的报告及处理情况;近二年售后服务情况及用户反馈意见等);

(八)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或材料。

以上文件、材料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部门对申请进入《目录》的避孕药具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具备副高(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精通业务,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并不得与相关企业有任何利益关系。

第十条专家组应按照以下内容进行评审:

(一)文件审查: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函审。

(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组由国家人口计生委、专家、企业所在地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机构人员共3人以上组成。

现场考察内容包括:

1、验证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及材料的原件;

2、了解企业的资信状况;

3、考察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4、考察企业的生产规模;

5、了解企业售后服务状况等。

考察结束后应提交现场考察报告。接受现场考察的企业要按照考察组的要求配合进行现场考察,不得有任何干扰专家考察和评价的活动。违反者取消申请进入《目录》的资格。

(三)抽样检测:国家人口计生委委托具有法定产品检测资格的专业机构承担产品检测工作;专家组依据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确定产品抽样检测项目和指标,制定抽样检测方案;专家组协助产品检测机构依据抽样检测方案,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对于不接受抽样检测的企业,将取消申请进入《目录》的资格。

(四)征集意见:国家人口计生委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进入《目录》的产品和企业,公开征集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机构等用户意见。

第十一条专家组对申报企业和产品进行综合技术审查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作为产品进入《目录》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专家组建议进入《目录》的产品须报经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审定批准后,编入《目录》予以公布。

第三章退出《目录》的程序

第十三条已进入《目录》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在生产经营企业主动要求退出《目录》或发生不再适合政府采购的情形时,按以下程序退出《目录》: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组对拟(应)退出《目录》的产品或企业进行评审确认,并提出专家组书面意见;

(二)专家组退出意见报请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审定批准后及时通知生产经营企业,并适时修改《目录》。

第十四条避孕药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第十三条规定程序退出《目录》:

(一)生产企业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未能严格按GMP标准规范生产;

(二)避孕药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等安全问题;

(三)有更安全、有效和更好性价比的替代产品;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等。

第十五条宫内节育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第十三条规定程序退出《目录》:

(一)避孕效果较差,使用者逐年减少;

(二)产品连续抽检两次不合格;发生隐瞒不良反应;出现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中国医疗器械质量体系(CMD)认证被注销等。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第十三条规定程序退出《目录》:

(一)产品质量和生产企业资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有关质量标准要求;

(二)发现企业资质证明和检验报告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售后服务纠纷等。

第四章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进入《目录》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全面加强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质量监测体系,完善报告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