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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税制论文

时间:2022-08-09 09:28: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证券税制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证券税制论文

第1篇

有些国家在证券发行环节,对申请发行并已登记许可的证券要课征登记许可税,如日本、荷兰等国对公司发行债券或股票,都须课征登记许可税。日本课征的登记许可税,按应税证券金额的1—5%征收登记许可税,要求发行公司在办理许可登记时交纳。另外一些国家,如英国、爱尔兰、比利时在股票发行环节向发行公司课征固定比率的资

2.证券交易环节的征税

证券交易环节的征税主要是相对证券交易行为所确定的征税原则和征税制度。据美国库伯斯·里伯兰德国际税收网提供的95个国家的税收情况看,开征过证券交易税的国家和地区有27个。虽然近年来有个别国家认为开征证券交易税有损于资本流动而取消了该税种,如英、美等国。但是应当看到,许多国家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市场投机盛行,开征证券交易税既对交易量没什么副作用,又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3.证券所得环节的征税

证券所得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证券交易所得);二是利息、股息与红利收入(证券投资所得)。

(1)关于证券交易所得的征税。多数国家将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视同一般所得,或作为资本利得税的一部分征税,或与普通所得合并征收所得税。不过各国对这种增益的课税,大多给予了宽厚的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仅对出售多数股份所取得的利得课税。如荷兰规定只对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33.3%以上者所取得的利得征收资本利得税。②规定持有的期限。德国、挪威、芬兰分别只对取得证券后6个月、2年、5年内将其出售取得的利得课税。③规定年限并确定免征额。瑞典对出售持有时间少于两年的证券取得的利得全额征税,并且每年给予3000克郎的扣除。美国现行税法对个人长期资本增益的40%(该资本持有年限在一年以上)计入个人毛所得中,对公司的净资本利得采用28%的较低比例税率与普通的营业利润分开课征。④允许资本损失在资本利得范围内;中抵和结转,加拿大资本净损失的50%可从课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以2000加元为限,不足抵扣者,可前转一年和无限期后转。

(2)关于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证券投资所得税是根据投资者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而征收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股息、红利列入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按公司和个人分别征收,现以美、日为例。

对个人所获股利的征税几乎是所有国家都实施的。美国个人所得税是典型的综合所得税制:个人所获得的股利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即为投资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对个人股利所得的优惠主要是用“股息不予计列法”,允许股东收到股息的第一个200美元不列入总所得。日本对个人股利收入的征税采用三种办法:①免除申报义务制度。即对股利收入在1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在分发股利时预扣应交税金,将扣税后的净股利交付股东,税率为股利的20%。②分项预扣征收制。即从同一公司取得的股利金额在10万—50万日元的,且持有该股票占公司发行股票总额的5%以下时,纳税人可选择按股息的35%比例纳税,或选择综合申报纳税。③综合申报课税。凡不符合上述两条件的,都实行综合征税,采用10.5%—70%的累进税率。但可享受“红利扣除”优惠:即允许从总所得中扣除红利收入的10%部分。

对公司所获得的股利,美国将之作为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计列,计征公司所得税;而日本则在公司取得股利时先预扣20%,以后在交纳法人所得税时,可以从法人所得税额中抵扣。

4.证券财产转移的征税

证券作为一种信用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谁拥有证券,代表这种财产就为谁所拥有。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把证券列入财产税的课税范围,即在证券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课征遗产税或赠与税。如美国实行总遗产税制,将证券纳入死亡者的遗产总额,对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累计征税。

我国证券税制的现状及问题

1.我国证券税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主要从两个环节征税。一是对证券交易环节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印花税。以股权转让的当事人所出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为依据。按当日实际成交金额的3‰,分别课征印花税,由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二是对所得环节的征税,分企业和个人分别进行课征。对企业所获得的股利并入利润总额中课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股份制企业按股东应得股息、红利金额的20%代扣代缴。另外,为鼓励居民投资于债券市场,我国又规定了对于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均免征证券投资所得税。对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2.我国证券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证券业起步较晚及整个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还很不成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证券交易印花税课征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同时导致税收的大量流失。目前在证券发行阶段,我国并发有实行证券发行税或资本税的规定,这样就使停留在一级市场的巨量认购资金不仅享受着无风险的收益,又免去承担纳税义务的责任,不仅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而且还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2)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控乏力。尤其是对证券投机行为,对那些具有资金、信息优势的机构、大户,缺乏应有的调节。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换手率、市盈率、日交易额与证券流通市场价值之比均过高,这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过度的投机性,而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税收对此缺乏“自动稳定器”的内在调节功能,只能靠管理层公布一些重大利好、利空消息来调节证券市场,因而更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幅度,大起大落,带有明显的“政策市”的特征。另外,对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及证券的继承、转赠等行为,也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导致新的社会分配不公。

国际证券税制对我们的启示

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调控。税收作为经济手段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对一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借鉴国外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建议:

1.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印花税

具体而言,就是将“证券发行登记许可证”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凭证内,课征印花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目前可只就企业或公司债券、股票的发行登记征税,由债券、股票的购买者负担,实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制;而对于投资基金证券、中央政府债券发行登记则给予免税的待遇。另外,对于上市公司间接发行的股票,如配送股和增发新股部分,仍需要在发行环节课征一次印花税。

2.开征证券交易税

综观世界各国对证券交易课税的历史,可以肯定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运用该税种对于抑制市场过度投机,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是很有必要的。在具体措施上要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数量关系,这样一方面可以吸引资金,鼓励中长期投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达到稳定股市的目的。

3.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

证券交易所得是投资者因买卖证券而取得的价差收入,我国现行税制对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尽管证券交易是一种风险性极强的投资行为,但这种行为毕竟引发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因此,我国应开征此税,对过高的价差收入作适当的调节。借鉴国外经验,该税要视不同情况区别征收,并在设计时充分考虑到能有效抑制短线投机,鼓励长期投资。目前比较简单和可行的构想如下:①对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税,但被认定为营业易(投机)的证券利得予以课税。②对营业易的判定标准是:以一个股东账户为基准,该账户在一个公历年度交易次数超过30笔或转让股票票面总价值超过某个数量指标,即判定为营业易。同时结合不同的纳税人(投资基金、机构、自然人等)设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不同的证券持有期限规定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

4.改进证券投资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规定

第2篇

论文摘要:证券税制包含证券流转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税种。国外的证券流转税正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其作用日渐淡化;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率不断下调,计税方法不断优化以处理股息重复征税;证券交易利得税正逐步推广,税负普遍从轻。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负偏重,调控功能较弱,证券交易利得税也不完整。我国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应以宽税基低税率来改革证券流转税,运用一体化方法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并合理设计计税依据和税率以健全证券交易利得税。

一、导言

证券市场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经济的“晴雨表”。税收作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税制是由多税种、多征税对象、多税率组成的税制体系。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理论上应归属于资本利得税范畴,许多国家未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就把证券交易利得归入普通所得税计征。总体而言,国外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证券税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二、国外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

(一)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

理论上认为,证券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成交量,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流转税,现在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

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流转税改革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随着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股票市场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资本市场。同时,证券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2)证券流转税普遍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市场结构。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投资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3)证券流转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方式。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发展动态

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税,关于股息税的理论争辩很激烈。传统论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认为股息税对新股投资和留利投资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而新论代表Auerbach等认为,股息税会对新股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但并不影响留利投资。经验论证中,支持股息税传统论和新论的实证证据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经济特点采纳不同的股息税理论,并积极调整股息税政策。

股息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投资所得税税率呈不断下调趋势。OECD国家在1980—2000年之间,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从67%下调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在1996—2002年之间从37.6%下调到31.4%。这些持续的轻税政策强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2)妥善处理股息税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现实中,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古典制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收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而欧洲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实行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现象。目前,这两种所得税制度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因此,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设计合理可行的所得税方案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任务。(3)税制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简化原则。发达国家为贯彻税收公平,常采用一体化所得税制度,并且税制往往设计得很复杂,这在20世纪下半期已经成为股息税改革的主流趋势。然而,过于复杂的制度设计,使得实践中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发达国家也正在考虑简化股息税制,以更好地提高税收的效率。2000年,德国对实行了数十年的极其复杂的分劈税率和归集抵免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实行简便的古典制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了税制简化原则的回归。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

证券交易利得税会产生“资本紧锁”效应,妨碍资本流动,也会影响证券投资需求,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价格水平,经济效应较复杂。总体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不适用于初期的证券市场而更适用于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所得税代替证券流转税是证券税制发展的大趋势。

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长远来看,各国都逐步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以贯彻税收公平政策。由于证券交易利得税会改变证券市场的分配状况,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对。例如,英国税法就将证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围之外长达250年,澳大利亚也是在开征所得税后80年才对证券交易利得征税。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利得逐步成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来源,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能对这部分非勤劳所得做出适度合理的调节,是税收公平政策的重要体现,所以是证券税制发展的主流趋势。现在,发达国家已大都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并适时调整各自的证券交易利得税政策。(2)各国都很谨慎地处理证券交易利得税,认真研究恰当的开征时机。证券交易利得税“双刃剑”效应很强烈,它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发挥“自动稳定器”作用,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却起到“震荡

器”作用,产生了强烈的压抑市场上扬和促使市场下挫的效应。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拟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消息传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价指数就暴跌了25%。证券交易利得税的重要影响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各国都会认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证券市场环境,做好各项评估预测,才会做出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与否的重大决策。证券交易利得税开征时机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3)证券交易利得税实行税负从轻原则。各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间。同时,还充分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的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以贯彻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等政策意图。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证券投资利亏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相对于证券流转税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更容易实现公平目标。它根据能力负担原则,多得多税,少得少税,再辅之于起征点、免税额等方法,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状况的功能,实现公平收入的目标。

三、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现状分析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90年代初起步,经历十多年的风雨坎坷,已经取得了巨大发展。证券税制也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以证券流转税为主体,证券所得税为辅助的证券税制模式。它对证券市场初期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与不足,需要加以仔细研究并及时调整完善。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现状分析

1.在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90年代基本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增长速度较快。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从1995年的0.42%增长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随着2001年后的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交易印花税收人大幅萎缩,其占财政收入比重也相应下降。

(2)税率偏高,税基偏窄。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90年代初起征时设为6‰,这是个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税率仍维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续走低,政府才调低税率至2‰,2005年1月后调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到3‰,而世界上征收证券流转税的国家的税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实行单向征收,实际税率远低于我国。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仅对股票交易征收,并没有将债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纳入征税范围,税基相对较窄。

(3)调控功能不显著,股市投机很活跃。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曾多次进行调整,试图调节股市的运行。但事实证明它对股市的调节大多为短期影响,并不能使股市进入理性运行状态。例如1998年6月调低印花税率后,虽然当日成交量涨幅达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涨,印花税也未能抑制过度投机。2005年1月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试图挽救过度颓废的股市,而结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数不升反降,跌幅达1.69%。而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至3‰后,当日股指重挫下跌6.5%,连续三日内股指累计暴跌近14%,市值蒸发12873亿元人民币。印花税的巨大震荡影响已远远超出决策层的预料。种种现象表明,印花税显然不是调控股市的优良税种。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征收,它对抑制我国股市过高的换手率作用甚微。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1)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不利于较好地贯彻公平原则。我国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股息利息所得属于单独的一类,不论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税率单独征收。而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将股息利息并入个人全部所得,再按适用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股份经济的蓬勃发展,股息收入已成为富裕群体的一项较重要的收入。如果继续给予富裕群体股息收入以单独课征的税收优惠,就无助于缩小社会正逐渐拉大的贫富差距。

(2)我国的股息税名义税率较低,但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税率要普遍高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20%,因为古典制重复征税,100元企业税前所得,先要承担33元企业所得税,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还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最终要缴纳合计46.4元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虽然2005年6月政府为刺激过度低迷的股市,暂时将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调低至10%,但股息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率仍然达到39.7%的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因实行一体化所得税制度,联合的公司与个人所得税率并不高,如发展中国家巴西为33%、阿根廷为33%、墨西哥为34%,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为40%、新加坡为28%。发达国家平均的联合的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率稍高,理论上能达到51.1%,但这是按各国最高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的,实践中大多数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要低很多,其实际的股息联合税率要低于我国股息46.4%的名义税率,而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完善程度却是我国无法比拟的。所以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制度可能对股份经济的长远发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响。

(3)我国的股息税未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发挥积极的调控功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独特的股权结构,这直接导致中小股东表决权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机制失效。广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发甚至不发股息,股东无从了解公司经营信息,且没有很大的投资选择余地,“以脚投票”治理机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非但不能惩罚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誉公司,还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税,加剧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调控证券市场已成为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现状分析

证券交易利得税理论上应列入资本利得税范畴,而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列入企业所得范畴,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与多数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一致。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事证券买卖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列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又规定,对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征收个人的证券交易利得税。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这是大势所趋。所以完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将是今后证券税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四、我国证券税制的政策调整

综合考虑国际上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和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状况,我们认为,我国证券税制调整的总体思路应为:改革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国的证券流转税

1.增设发行环节的证券印花税,运用税收调节证券初级市场的运行。初级市场的证券发行是

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英国和日本等国也都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相关的印花税或者注册税。我国应开征初级市场的证券印花税,根据产业政策设计既公平统一又兼顾特殊的税目税率,以更好地对进入股市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税收收入,也可适度调节初级市场的投机活动。

2.根据“宽税基、低税率”原则,调整证券交易税。建议首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名为证券交易税,奠定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从股票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成为真正的证券交易税而不是单纯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后,仍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继续调低证券交易税率,同时按照股票最高、债券居次、基金较低甚至免税的顺序制订差别税率,以合理调节证券结构。

3.实行单向征收方式,充分发挥证券交易税的调节功能。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股票平均年换手率在300%左右,远高于西方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年平均换手率60%的水平。因此,应改变现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方式,实行仅向卖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对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起到积极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理性平稳运行。

(二)改革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

1.扩大证券投资所得税税基,设计合理的税制模式。首先,要将股票、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均列入证券投资所得税征税范围,公平税收待遇,减少各种税收优惠待遇。其次,统一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待遇,取消给予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最后,待时机成熟时,将证券投资所得列入个人的综合所得,按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征税。

2.降低证券投资所得的实际税率,权衡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我们一方面要考虑适度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开始实施的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税率确定为25%,这是个较理想的税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适度减轻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方案。这个改革过程的相关的测算和设计比较复杂,所以要做得谨慎详细。作为过渡措施,相关部门可以确定宣布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10%,取消“暂按10%”字样,增强投资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积极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税优惠力度,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5%,以更强有力地促进股份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3.所得税一体化方案中优先考虑分劈税率法,再结合归集抵免制度,以充分发挥税收对股市的调控作用,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将公司的税前所得分为两部分,对未分配利润征收相对较高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则征收较低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促使公司积极分配股息,以便股东掌握公司较多的经营信息,从而对公司经营者产生较好的约束。另外,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股息税的归集抵免制,这样可以减轻甚至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这样,税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控作用就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三)健全我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

1.明确划分投资期限,抑制投机活动。证券持有期限划分为:1年以下为短期,1-5年为中期,5年以上为长期。短期证券交易应缴纳法定全额的交易利得税,而中期证券交易可获得减半征税的优惠,长期证券交易则全部免税。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证券市场的短期投机活动,促使证券市场长期平稳运行。

2.合理设计计税依据,保证投资者税负适度。原则上,证券交易利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以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差额。为减轻中小个人股东的税收负担,应考虑设计免征额,例如每次交易允许1000元的免征额,每月最多允许运用一次交易免征额,这样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东的税收负担。另外,证券投资亏损实行特别抵扣,企业证券投资亏损只允许用投资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经营所得抵扣;个人证券投资亏损也只能用投资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第3篇

内容提要:证券市场税制是相与证券市场行为主体或其行为有关的税收政策、制度及规定。税收制度、政策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1994年我国金融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以来,随着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作为规范证券市场内容之一的税收制度,如何通过自身的改革和完善,积极支持和正确引导证券市场的发展,已成为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税收政策的评价和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初步设想。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制主要包括股票交易印花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营业税3种。

(一)股票交易印花税

股票交易印花税是对股票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征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证券转移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

我国最早于1990年7月在深圳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当时是出于稳定股市及适度抑制投机氛围的需要,其税率规定为对卖方征千分之六,当年的11月23日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千分之六,此后不久又因市场的变化调整为千分之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于1991年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定为千分之三。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转让的交易双方各征千分之三的印花税,由交割单位代扣代缴。1997年,为抑制投机、适当调节市场供求,国务院作出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决定,自5月10日起,将印花税税率调整为千分之五。1998年6月12日,国务院又作出决定,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为千分之四。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也就是资本利得税,但从一开始就开征了证券投资所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是对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征税。按纳税人的不同,可分为对个人证券投资者征税和对企业证券投资者征税。

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征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计税依据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另外,对于投资国债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免征证券投资所得税。

企业投资获取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收入也采用比例税率,但其税率要高于个人投资所得税,为33%。对于外国企业,其取得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收入按30%(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税率纳税,并附征地方所得税。上述对外国企业的规定只限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对于那些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的外国企业,或虽设立机构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同时,还对下列所得免征所得税:(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及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

(三)征券营业税

证券营业税是指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营业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的营业税。按照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当时税率为5%,现已改为8%。我国证券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金融证券业的营业收入额,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法人。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证券营业税。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印花税名不副实

从理论上讲,印花税的课税依据应是各类书立的文书,而证券交易的过程是一种有价证券的转让行为。随着科技的发展,证券交易实现无纸化和电子化,每笔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均由证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统自动扣划,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又无印花税票,如果再适用这一税种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顺。

(二)税收负担过重

税收不仅是一国政府聚集财政收入的工具,同时也是政府行使其经济管理职能、调控宏观经济的一种手段。尤其是涉及到证券市场的税收,更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其税负的高低与轻重,不同的国家在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时,可能会有不同的考虑。但就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而言,税负显然重了一些。目前,我国沪深两市交易佣金率为0.35%,加上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为0.4%,B股为0.3%,而且两者均是双向征收,因此投资者承担的双边证券交易税费率(A股)达到了1.5%。这个水平。不用说与欧美发达国家比较,即使与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也明显偏高。首先,以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与西方主要国家股票交易税作比较。荷兰的股票交易税税率为0.12%,日本的证券交易税税率最低为0.01%,最高为0.3%,均低于我国目前0.4%的水平。更有一些国家如美国等对证券交易实行免税。其次,再将西方主要国家股票交易所得税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进行比较。包括荷兰在内的许多国家只对出售股份超过公司股份较大比例者才予以征税,还有一些国家如瑞典等仅对出售持有时间少于固定年限的证券所取得的利得征税,更有一些国家如加拿大等允许将投资净损失在课税所得额中扣除,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新西兰、南非、希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对证券投资所得实行免税政策。由此可见,从投资所得税这个角度来看,不同国家(地区)或者免税,或者给予各种优惠待遇。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却没有任何优惠可言。金融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的经验证明,对证券交易课以高税,从总体效果来看是不理想的。尤其是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税率过高,会抑制投资者进入市场的热情,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双向同率征收,造成调节不力

我国1990年在深圳开征此税时,只对卖方征收,后来改为对买卖双方实行双向同率征收。这种制度设计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不能有效利用税收杠杆抑制过度投机。因为只有在市场交易中买入成本较低,才可吸引大量资金进场;而卖出成本高,会使持仓的投资者产生惜售心理。二是没有考虑到交易额大小和证券持有期长短等因素,造成利润分配不公平现象。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对股票交易双方按交易金额0.4%的比例税率征收,且没有免税额规定。事实上,机构投资者、大户投资者往往因为具有资金雄厚、信息灵通等优势,其利润率一般都比中小投资者高。而实行比例税率就会导致两者税负水平不一样,中小投资者反而承担了更高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加剧了分配的不公平。同时,由于设计税率时没有考虑持有期长短,中长期投资者与短线投资者均按相同税率纳税,不利于抑制证券市场的投机行为。

(四)税负不公

1.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主要是对二级市场上的各种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而对其他金融商品的交易如国债等则不征收。这种做法的理由是希望通过征税来抑制股票市场上的过度投机,鼓励广大投资者购买国债。其实,无论进行哪种证券投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投机行为都是不可避免的。事实证明,若为抑制过度投机,仅仅对证券市场中某些品种如股票的交易征收印花税是远远不够的。在同一个证券市场中,对某些金融商品征税而对另一些不征税,会造成各种金融商品交易成本的差异,从而导致市场条件的不一致,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所得税税率不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而现实情况是,仅有少数隶属中央部委的上市公司按33%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税,大部分归属地方的上市公司实际执行的是15%的所得税税率,因为在这些上市公司向中央财政缴纳33%的所得税后,地方政府会给予它们17%的财政返还优惠。

3.上市公司之间及上市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税收权利不平等。无论从有利于公司平等竞争,还是从税法严肃性来看,对股份制企业都要统一税制。但各上市公司执行的所得税税率可谓五花八门,不仅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执行不同的税率,即使处于相同行业的公司,税率执行情况也不尽相同。同是汽车行业,北旅汽车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33%,而松辽汽车为10%;同是玻璃行业,洛阳玻璃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却为10%。同时,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待遇也不一致: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胜利所得不征税,只对个人股征税,这种做法既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也不符合“同股同利”原则,不利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重复征税

股份公司派发给股东个人的红利股息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却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这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形成了对股息红利收入的税收歧视,而且妨碍股东将分得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建议

(一)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

鉴于目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已名不副实,可考虑逐步取消。2000年以来,各国交易所纷纷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或降低税率。先是新加坡在2000年度财政预算案中表示6月30日开始废除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税。最近,英国证券交易中心向英国财政部提交了一份报告,也要求政府取消现行0.5%(单边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我国可考虑先降低印花税税率,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取消。

(二)开征证券交易税

取消印花税和开征证券交易税要同时进行。也就是说,证券交易税不是在印花税基础上增加税负,而是以证券交易税取代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这种替代只是使名称更为准确,规则更为明确而已,不会引起股市的剧烈波动。因为这是国家规范股市的一个举措,对股市是长期利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并未增加,不仅不会引起股市下跌,反而会对我国股市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三)降低税率,公平税负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如果其税负水平没有顾及到这种风险的特性,对于投资者而言是欠公平的。如果说高风险是证券市场固有的特性,那么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程度则更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投资队伍的不成熟决定了市场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就是明证。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激发投资者的风险投资倾向,就需要有相应的补偿方式。对政府而言,减轻税负就是一种手段。应实行只对卖方课征制度,并适当降低证券交易税的整体负担。

同时,应调整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针对目前上市公司所得税政策执行中不一致的问题,应明确规定所有公司,无论是国内上市公司还是海外上市公司,无论是内地公司还是特区公司,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执行统一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这样,才能严肃税法,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利于公司公平竞争。

(四)开征资本利得税

大部分国家对证券交易所得都课税,多数国家将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视同一般所得,或作为资本利得征税,或按普通所得征收所得税。我国也应考虑在时机成熟后,对买卖证券的差价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可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比如,在税制设计上,视差价收益额的大小给予区别待遇。法国对个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利得课税仅限于超过233700法郎的部分,或出售股份占某一公司股份25%以上者,其税率为16%。荷兰规定只对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33.3%以上者所取得的利得征收资本利得税。考虑到证券投资的时间成本,各国一般根据投资者对某种证券持有期限的长短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法国对公司资本利得分短期(两年以内)和长期(两年以上)两种,前者按42%征税,后者按15%征税。澳大利亚则对居民持有不超过一年的股票收益,并入综合收入课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一年的,则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通货膨胀指数调整计税额。瑞典对出售持有时间少于两年的证券取得的利得按全额征税,并且每年给予3000克郎的扣除。这些做法我们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以鼓励长期投资。基于证券投资的高风险性,各国在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同时,也允许资本损失在资本利得范围内冲抵与结转。在加拿大,资本净损失的50%可从课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以2000元为限;不足抵扣者,可向前结转一年和无限期向后结转。我国在征收资本利得税时。这一点尤其需要借鉴,因为,对征收资本利得税,投资者最大的反应就是,“我赚钱了得缴税,那我赔钱怎么办?”若允许将损失扣除,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征收资本利得税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冲击。

(五)避免重复征税

对于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双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随着股份公司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我国消除重复课税的条件已日趋成熟。笔者认为,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为这样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复课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免税制虽然可以彻底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这在我国当前财力很困难的形势下不宜使用。

(六)加强对发行环节的征税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均设置了与证券发行环节相关的税种。如日本、荷兰对公司发行债券或股票都课征登记许可税;英国、爱尔兰、比利时、奥地利、丹麦在股票发行环节向发行公司课征资本税。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开征这方面的税种,依据如下:

第4篇

【关键词】跨国公司 转移定价 避税 反避税

一、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概述

(一)跨国公司的定义。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 国际公司、超国家公司和宇宙公司等。跨国公司主要是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垄断企业。

(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内涵。

所谓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各国子公司之间或各国子公司之间转移产品和劳务时所采用的特殊的定价方法。之所以被称其为特殊的定价方法,是因为这种价格的制定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它不是独立的各方在公开市场上按竞争原则确定的价格,而是公司根据谋求全球利益最大化目的和其它全球战略而制定的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内部交易价格。

二、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现状分析

(一)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操作方式。

1.实物交易中的转移定价。实物交易中的转移定价具体包括产品、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购销、投入资产估价等业务中实行的转移定价,其主要手段是采取“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借此转移利润或逃避我国税收。

2.货币、证券交易中的转移定价。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关联企业间货币、证券借贷业务中采用的转移定价,通过自行提高或降低利率,在跨国公司内部重新分配利润。

3.劳务转让中的转移价格。劳务交易不同于商品交易,其价格弹性大、成本和成效难确定,价格转移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一方面外方向中方收取高额的服务费,以增大成本费用,减少利润逃税避税;另一方面外方对中方所提供的服务,则少报甚至不报服务费,以减少中方利润。

(二)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避税手段。

1.利用各国所得税税率的不同而避税

利用税率上的差异实现避税是跨国公司常用的避税手段之一。当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向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出售产品或服务时,采用定低价;当高税率国家从税率国家进口产品或劳务时,采用定高价。通过各种“高进低出”的做法,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所得税的税负。

2.通过避税港实施避税

避税港是指所得税税率特别低或不征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拿马、列支敦士登、巴哈马群岛等。这些国家和地区出于一定经济目的的考虑,有意识地实行远低于国际一般税收水平的税收制度。许多跨国公司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设有大量的子公司,并通过子公司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因此取得了双方利益,从而减轻了总公司的税负。

3.通过关税环节避税

对于按“从价税”或“混合税”计征的关税来说,跨国公司在进行内部交易时,可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以较低的发货价格,减少纳税基数和纳税额,降低进口税,从而达到减少关税的目的。

三、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反避税规制的政策建议

(一)认真实施新企业税法,完善转移定价税制立法。

1.认真实施新的企业税法,税企密切合作。我国新的企业税法在2008年1月1月开始实施,终于统一了内外企业所得税收制度。统一税前列支标准,做到税负公平,但在过渡期一定会遇到各种问题,实施中会有一定困难,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和企业密切合作。

2.完善我国的转移定价税制。针对目前转移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应该制定完 善、规范、全面、权威、专门的《转移定价税制实施细则》,至少包含:关联企业认定、业务范围、调整方法、可比价格资料的获取、详细的分类调整、税务当局的权力、相应调整、处罚规定、调整期限、预约定价制、资本弱化制度等。

(二)借鉴国外经验,稳步推行预约定价制

1.转移定价避税的国际治理。世界各国转移定价税制较为成熟的做法包括:严格审核关联企业的认定、完善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建立资本弱化税制、制定预约定价制度等。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其转移定价相关性法规比较完善,在执行措施、管理水平和预约定价协议的推行等方面处于世界前列,体现了相当出色的成效。

2.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稳步推行预约定价制。我国引进预约定价制时间较晚,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规模小的特点,我国在制定预约定价操作规程时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的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专门制定适合于中小型企业的预约定价规则。

(三)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

1.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为保证在国际税收协定背景下转移定价调整的顺利实施,避免因转移定价调整造成不可避免的国际双重征税,我国应该与更 多的国家签订国际税收协定。

2.形成亚太地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组织。针对我国还未与税收流失最严重的台湾等地区签订税收协定以及我国在转移定价征管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缺乏国 际行情、信息的情况,应形成亚太地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组织,使包括转移定价在内的国际税收问题得以顺利处理。

参考文献:

第5篇

论文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法 税制模式 国际经验

我国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实施了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随历经9次修改,但其对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不公,平衡税收负担的重要作用依然不足。

一、个人所得税及其社会功能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的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其基本要素有纳税主体、税率、应税所得等。纳税主体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履行税款缴纳义务的当事人。税率是指课税的尺度,是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关系,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形式。从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来看,对“个人所得”的界定包括合法性、连续性、净值性、实际性,所得的范围包括有形收入、投资收益、实物所得折合的市场价值、已实现的资本收益和纳税人拥有的财产价值在一年内的增减额以及由于财产的实际处理引起的损益。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财政收入能够为政府履行职能、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通过调解个人收入分配,实现资源的重组分配功能,起到稳定社会经济的作用。开征个人所得税不仅有着重要的组织财政收入意义,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稳定社会经济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国内现实情况来看, 2012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5820.24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5.8%,工薪阶层个人所占比重超过50%,意味着个税未完全体现出“高收入者多纳税”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一般课税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以及公平与效率统一原则。税收的社会公平在于其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促进个人及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通过课税机制建立、差别征收实施调节,创造大体公平的客观竞争环境。此外,个人所得税必须有效配置资源,有效运行经济机制,从而使社会从可用资源的利用中获得利益最大化。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现状

1980年我国颁布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法》面向的纳税人主要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1986年的《中国个人收入调节暂行条例》开始将中国公民纳入主体,起征点为400-460元,税率级数为6级。1993年第一次修订将纳税人界定为“所有中国居民和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起征点800元,税率级数为9级;1999年第二次修正增加“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条款。2005年第三次修正将起征点提高至1600元,规定高收入者双向申报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可根据时情调整费用扣除额。2007年第四次修正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次修正将起征点调整为2000元。2011年最近的第六次修正将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并将税率级数调整为7级。

我国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不将个人的总所得合并征税,而是分项、分类计算,优点在于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法,控制税源,防止税款逃漏,课税简便。但是,这种模式不能准确反映居民的实际税负能力,可能使收入来源单一的低收入者适用了较高的税率,而高收入者则通过分散收入来源,合理逃税避税。我国采取主动申报制度,如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太强,不会主动纳税;另外,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并不意味着支付的成本相同,因此,采取固定费用扣除标准和同样的扣除比例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从税率结构看,我国采用了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累进税率分为工薪收入者和个体工商户,分别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种税率结构会造成三种弊端,其一,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所有工薪阶层,而对于非勤劳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这会造成劳动所得缴纳税收高于非劳动所得的不公平现象。其二,边际税率差异较大,从最低3%到最高45%和35%的边际税率有失公允。其三,尽管从9级减少到7级,但是,级次依然过多;在实际操作中,35%、45%的高边际税率使用较少。

另外,在征收层面,税务机关的征管观念和技术手段还比较落后,特别是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尚未完全建立。在涉及到个人所得的部门间还没有建立信息和资源共享,税务机关无法与企业、证券、银行、工商、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建立关联,无法了解个人所得的真实情况,导致个人所得税无法发挥调节社会公平的全部作用。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国际经验

(一)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三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是指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按不同来源、性质各异分类,分别对不同类型的所得税制进行课征。其优点是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的方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缺点是,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实的纳税能力征税。采取分类征收的国家主要有中国、埃及、约旦等。

综合所得税制,是指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论其所得来源、性质,均视为一个整体,税率统一。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建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一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强,能配合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纳税;二是税收征管人员素质较高,征收信息系统技术完备;三是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特别是金融机构的配合;四是征收成本相对较高,需要强有力的人力、物力支持。大部分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制度都以综合制为主,主要有美国、英国、德国等。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由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是指对同种所得先课征分类税,从收入来源扣缴,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超过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其优点是,既坚持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利于减少偷漏税等方面优点。目前世界上实行混合制的国家主要有日本、韩国等。

从公平的角度而言,综合制比分类制有优势,比较符合量能课税原则;从税收效率的角度来看,分类制征管比较简单,有一定优势。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在于调节社会公平,因此,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法制逐步健全,由分类制逐渐向综合制转变是个人所得税法税制模式的一种必然发展趋势。

(二)费用扣除的国际经验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需支付的有关费用,即税法中明确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二是维持家庭生计的费用,是指为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生存所必须的费用,应根据纳税人所赡养抚养人数、婚否、年龄等因素进行扣除;三是为照顾纳税人特殊开支需要的特许扣除,包括医疗费用支出、教育费用支出、慈善捐款、人寿保险及其他杂项。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费用扣除主要有三种方法:定额扣除法,定率扣除法和定额与定率相结合扣除法。美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税前扣除法,分为标准扣除法和例举扣除法,在扣除方法上采取了零税率栏和直接减免。英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了费用扣除和生计扣除,费用扣除指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那部分费用支出;生计扣除指纳税人用于本人生计及赡养家庭等方面的那部分收入允许从总所得中扣除。

(三)税率的国际比较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包括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累进税率是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或比例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按同一比例征税。从国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累进税率,而且累进税率的级次趋于减少,税率逐渐降低,而对不固定的收入采用不同税率。

(四)征管制度的比较分析

国外一些先进国家征管制度可以概括如下:(1)税务制度完备。在美国,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都通过税务完成纳税申报;日本的税务也较完备,对税收人员的要求非常严格。(2)严厉的监控和处罚机制。在美国,税务机关每年会在高收入者当中选取10%的纳税人进行稽查,一经查实即严厉处罚;德国、印度重点对高收入者进行跟踪监控,一旦发现不法证据,轻则罚款,重则坐牢。(3)合理的激励机制。日本采取蓝色申报制度、韩国采取绿色申报制度,对于如实纳税的国民给予奖励。美国个人所得税最终的结果是高收入人群则成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户。

四、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对策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在美国,个人所得税占整个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45%;在澳大利亚,个税占到财政收入的66%。从我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出发,完善和发展个人所得税目标必须在强化财政收入功能的基础上突出调节经济功能。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应遵循公平原则、经济稳步增长原则、税收管理效率原则和法治原则。

第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应有作用。由于我国税务征管条件比较薄弱,个人收入水平较低,还不具备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综合所得税制的各项条件。可以选择综合与分类并行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当条件成熟时再选择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综合所得税制。

第二,建立费用扣除的合理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了定率扣除和定额扣除两种扣除办法,没有体现对个体差异的特殊照顾,应当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从家庭因素、基本生计因素、经济波动因素等视角建立费用扣除制度,使不同经济条件的公民负担合理的税负。

第三,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近30年来,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大幅提高,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压力加重。可通过减少税率档次,降低边际税率、扩大距级等措施。根据我国国情来看,5%-35%税率比较恰当,并在此基础上,扩大级距,加大个人所得税调节力度。同时,适当削减级次,加强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把累进税率的级距定在3-5级左右。

第6篇

关键词:财政政策;经济增长;探讨

一财政与财政政策要研究财政政策,首先要搞清什么是财政。但是,目前学术论文界对于财政的定义还存在一定分歧,受到较多关注的包括再分配论、政府收支论和公共财政论。再分配论认为财政是社会再生产分配环节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财政处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而且和同处于分配环节的信贷分配、工资分配、价格分配和企业财务分配等相比,有其特殊性,它不是一般的社会产品分配,它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及财产权力,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包括组织收支活动、调节控制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等(刘邦驰,汪叔九,2001)。政府收支论认为财政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来满足公共需要,进行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收支活动,并通过收支活动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以达到优化配置、公平分配、经济稳定与发展的目标。

公共财政论认为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政府的收支活动,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苏明,2001)。应该说,前两种关于财政的定义各有所侧重,前者突出了财政的社会分配和政府职能,后者强调了政府的活动。而公共财政论则简单明了地指出现代财政的公共性,为建立公共财政奠定了理论基础。明确了财政概念,就可以对财政政策加以研究。财政政策是指以特定的财政理论为依据,运用各种财政工具,为达到一定财政目标而采取的财政措施的总和。简言之,财政政策是体系化了的财政措施,它的目的就是实现财政职能。同时,它也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形势和任务制定的指导财政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客观存在的财政分配关系在国家意志上的反映。它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也是国家实施财政宏观调控的过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政策又是国家干预经济、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主要手段。财政政策是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而不断发展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由于受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约,国家不可能大规模组织社会经济生活,奴隶主和地主阶级的财政政策主要是为巩固其统治地位的政治职能服务。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资产阶级国家,一般都实行简政轻税、预算平衡的财政政策,以利于资本主义发展。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日益激化,财政政策不仅为实现国家政治职能服务,而且成为政府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工具。

财政政策按其构成体系可以分为国家预算政策、财政支出政策、税收政策、国债政策、投资政策、补贴政策和出口政策等七大政策。由于研究数据和技术方法的限制,本文主要是研究前三种财政政策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效应。

二三种主要财政政策工具对经济增长促进效应的分析(一)国家预算政策对经济增长效应的分析国家预算政策包括财政赤字政策、财政盈余政策和预算收支平衡政策三种形式,

笔者主要讨论财政赤字政策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效应。它对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财政赤字影响货币供给财政赤字对经济的影响和赤字规模大小有关,但更主要的还是取决于赤字的弥补方式,即向银行透支或借款来弥补财政赤字。出现财政赤字意味着财政收进的货币满足不了必需的开支,其中有一种弥补办法就是向银行借款。可见,财政向银行借款会增加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从而增加基础货币,但财政借款是否会引起货币供给过度,则不能肯定。很多人用“财政有赤字,银行发票子”这句话来形容财政赤字与货币供给的关系,而事实上,赤字与货币发行并不一定存在这样的因果关系,财政赤字对货币供给的影响虽可能与赤字规模的大小有关,但更主要的还取决于赤字的弥补形式。

2、财政赤字扩大总需求的效应凯恩斯主义所奉行的财政政策是运用政府支出和税收来调节经济。在经济萧条期,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经济中存在失业,政府通过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刺激总需求,以实现充分就业。增加政府支出、减少政府税收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必然出现财政赤字,因此,赤字就成为财政政策中扩大需求的一项手段。财政有赤字,必然扩大总需求,但其扩大总需求的效应有两种,如前分析,一是财政赤字可以作为新的需求叠加在原总需求水平之上,使总需求扩张;二是通过不同的弥补方式,财政赤字只是替代其他部门需求而构成总需求的一部分。它仅仅改变总需求结构,并不直接增加总需求规模。完全以国债收入弥补的“软赤字”,只要不超出适度债务规模,其扩张效应一般可被控制为良性的,即可以有意用作反经济周期的安排,在经济萧条阶段刺激需求,“熨平”周期波动,一般不致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这对我国的经济是有现实意义的;第三,财政赤字与发行国债。发行国债是世界各国弥补财政赤字的普遍做法而且被认为是一种最可靠的弥补途径。但是,债务作为弥补财政赤字的来源,会随着财政赤字的增长而增长。另一方面,债务是要还本付息的,债务的增加也会反过来加大财政赤字。

3、财政赤字的排挤效应财政赤字的排挤效应一般是指财政赤字对私人消费和投资所产生的排挤影响。当政府因支出庞大产生预算赤字时,一般需发行公债向公众借款。发行公债是国家信用的一种形式。在货币市场上,如果私人储蓄量不变,则政府债券与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将共同竞争市场上有限的资金。当公众出于对国家债券的高度信任而争购公债,政府在总储蓄的占有上便处于优势。政府发债占总储蓄的比重越大,就会有越多的非政府借款者因筹不到资金被挤出货币市场,加上赤字支出促使利率上升,必然会排挤出一部分非政府投资,从而抵消政府赤字支出的部分扩张性作用。但这种结果并不是绝对的,一方面政府赤字的排挤效应会被政府扩大投资支出所产生的“乘数作用”所抵消;另一方面,“排挤效应”如果与政府有意进行的经济结构合理化调整结合起来,则可以改善资源配置,对国民经济产生有益的影响。

(二)财政支出政策对经济增长效应的分析为解决有效需求的不足,我国主要采取扩大政府财政支出的财政政策,政府支出的结构和支出规模是经济增长的核心变量。笔者也将主要从政府支出结构来看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我们采用以财政支出项目为自变量的柯其分别表示财政支出结构中某一项目支出增加1%时所引起的产出增加百分数,这样我们就用产出弹性来描述财政支出的结构效应以及其对经济增长质量提高的调节作用。我们以《中国统计年鉴》(2006)我国1989—2005年财政支出职能结构分类统计数据为样本区间。相比较高,而在1996年非税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最为不利的,税收负担相应较轻,实际该年税收负担为10.3479%,与其他年份相比较低。经过去除非税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修正后的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率之间呈现出更加紧密的关系,并且高经济增长年份修正后的税收负担较低,低经济增长年份修正后的税收负担较高,有一定的负相关关系。现在我们转入,采用排除非税因素影响后修正的税收负担和税制结构所得到的回归效果比较好,调整的R2为0.317,F检验值为6.115,各回归变量的T检验值均能通过95%的检验,从系数项来看,修正后的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率的弹性系数为-3.866,即表明税收负担上涨1%,经济增长率下降3.866%,税制结构与经济增长率的弹性系数为0.6,即税制结构变化1%,经济增长率变化0.6%,影响系数较小。这样的结果与理论上税收负担和税制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基本相符,我国现行税制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

从以上数据分析看,在我国现行税制下,税制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比较小的,修正后的税收负担则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较大,这一点与国外的实证研究结果基本相同。从数据看,1994年的税制改革应该说是1983年税制改革的延续,1983年是税制结构和税收负担变化的一个转折点,通过设立所得税,税收负担从1982年的11.25%,猛涨到1983年的18.55%,在随后近10年时间内,税收负担不断降低,最低时为10.167%,通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税收负担才得以不断的提升,到2004年达到18.839%。也就是说通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提高了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缓解了税收占GDP比重一直下滑的局面。另外从税制结构角度看,1983年以前,由于企业以利润形式上缴国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类税收,直接税占间接税收入比重仅在10%左右,通过1983年改革,建立起所得税体系,直接税收入占间接税收入比重上升到50%左右,随后持续减低,尤其是在1994年增值税体系的建立,直接税收入占间接税收入比重下降到1983年以来的最低点23.953%,随后几年逐渐升高,2004年达到39.0463%。从求解出的结果看,非税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从1994年起越来越有利,非税环境越来越有利,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效逐步体现,反过来说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在不断减弱,这种情况在1983年税制改革前也出现过,所以面临新的经济环境,税收作用不断减弱的情况下,税制必须进行改革。

三总结

本文在对财政与财政政策进行概念阐述的基础上,研究分析了财政政策的三种工具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其中,在对财政支出政策、税收政策进行研究时,分别运用了柯布—道格拉斯(Cobb—Douglas)生产函数模型、税收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分析模型来进行定量分析。从分析可以看到,三种工具对经济增长的促进各有所侧重,且影响程度和范围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和互补性。因此,必须合理运用好各种政策工具,加快财政改革步伐和政策的完善,才能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增长。

参考文献:

[1]〔美〕坎贝尔等著,朱平芳,刘宏等译.金融市场计量经济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林毅夫.现代增长理论与政策选择[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第7篇

一财政与财政政策要研究财政政策,首先要搞清什么是财政。但是,目前学术写作论文界对于财政的定义还存在一定分歧,受到较多关注的包括再分配论、政府收支论和公共财政论。再分配论认为财政是社会再生产分配环节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财政处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而且和同处于分配环节的信贷分配、工资分配、价格分配和企业财务分配等相比,有其特殊性,它不是一般的社会产品分配,它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及财产权力,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包括组织收支活动、调节控制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等(刘邦驰,汪叔九,2001)。政府收支论认为财政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来满足公共需要,进行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收支活动,并通过收支活动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以达到优化配置、公平分配、经济稳定与发展的目标。

公共财政论认为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政府的收支活动,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苏明,2001)。应该说,前两种关于财政的定义各有所侧重,前者突出了财政的社会分配和政府职能,后者强调了政府的活动。而公共财政论则简单明了地指出现代财政的公共性,为建立公共财政奠定了理论基础。明确了财政概念,就可以对财政政策加以研究。财政政策是指以特定的财政理论为依据,运用各种财政工具,为达到一定财政目标而采取的财政措施的总和。简言之,财政政策是体系化了的财政措施,它的目的就是实现财政职能。同时,它也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形势和任务制定的指导财政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客观存在的财政分配关系在国家意志上的反映。它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也是国家实施财政宏观调控的过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政策又是国家干预经济、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主要手段。财政政策是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而不断发展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由于受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约,国家不可能大规模组织社会经济生活,奴隶主和地主阶级的财政政策主要是为巩固其统治地位的政治职能服务。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资产阶级国家,一般都实行简政轻税、预算平衡的财政政策,以利于资本主义发展。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日益激化,财政政策不仅为实现国家政治职能服务,而且成为政府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工具。

财政政策按其构成体系可以分为国家预算政策、财政支出政策、税收政策、国债政策、投资政策、补贴政策和出口政策等七大政策。由于研究数据和技术方法的限制,本文主要是研究前三种财政政策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效应。

二三种主要财政政策工具对经济增长促进效应的分析(一)国家预算政策对经济增长效应的分析国家预算政策包括财政赤字政策、财政盈余政策和预算收支平衡政策三种形式,笔者主要讨论财政赤字政策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效应。它对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财政赤字影响货币供给财政赤字对经济的影响和赤字规模大小有关,但更主要的还是取决于赤字的弥补方式,即向银行透支或借款来弥补财政赤字。出现财政赤字意味着财政收进的货币满足不了必需的开支,其中有一种弥补办法就是向银行借款。可见,财政向银行借款会增加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从而增加基础货币,但财政借款是否会引起货币供给过度,则不能肯定。很多人用“财政有赤字,银行发票子”这句话来形容财政赤字与货币供给的关系,而事实上,赤字与货币发行并不一定存在这样的因果关系,财政赤字对货币供给的影响虽可能与赤字规模的大小有关,但更主要的还取决于赤字的弥补形式。

2、财政赤字扩大总需求的效应凯恩斯主义所奉行的财政政策是运用政府支出和税收来调节经济。在经济萧条期,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经济中存在失业,政府通过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刺激总需求,以实现充分就业。增加政府支出、减少政府税收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必然出现财政赤字,因此,赤字就成为财政政策中扩大需求的一项手段。财政有赤字,必然扩大总需求,但其扩大总需求的效应有两种,如前分析,一是财政赤字可以作为新的需求叠加在原总需求水平之上,使总需求扩张;二是通过不同的弥补方式,财政赤字只是替代其他部门需求而构成总需求的一部分。它仅仅改变总需求结构,并不直接增加总需求规模。完全以国债收入弥补的“软赤字”,只要不超出适度债务规模,其扩张效应一般可被控制为良性的,即可以有意用作反经济周期的安排,在经济萧条阶段刺激需求,“熨平”周期波动,一般不致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这对我国的经济是有现实意义的;第三,财政赤字与发行国债。发行国债是世界各国弥补财政赤字的普遍做法而且被认为是一种最可靠的弥补途径。但是,债务作为弥补财政赤字的来源,会随着财政赤字的增长而增长。另一方面,债务是要还本付息的,债务的增加也会反过来加大财政赤字。

3、财政赤字的排挤效应财政赤字的排挤效应一般是指财政赤字对私人消费和投资所产生的排挤影响。当政府因支出庞大产生预算赤字时,一般需发行公债向公众借款。发行公债是国家信用的一种形式。在货币市场上,如果私人储蓄量不变,则政府债券与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将共同竞争市场上有限的资金。当公众出于对国家债券的高度信任而争购公债,政府在总储蓄的占有上便处于优势。政府发债占总储蓄的比重越大,就会有越多的非政府借款者因筹不到资金被挤出货币市场,加上赤字支出促使利率上升,必然会排挤出一部分非政府投资,从而抵消政府赤字支出的部分扩张性作用。但这种结果并不是绝对的,一方面政府赤字的排挤效应会被政府扩大投资支出所产生的“乘数作用”所抵消;另一方面,“排挤效应”如果与政府有意进行的经济结构合理化调整结合起来,则可以改善资源配置,对国民经济产生有益的影响。

(二)财政支出政策对经济增长效应的分析为解决有效需求的不足,我国主要采取扩大政府财政支出的财政政策,政府支出的结构和支出规模是经济增长的核心变量。笔者也将主要从政府支出结构来看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我们采用以财政支出项目为自变量的柯其分别表示财政支出结构中某一项目支出增加1%时所引起的产出增加百分数,这样我们就用产出弹性来描述财政支出的结构效应以及其对经济增长质量提高的调节作用。我们以《中国统计年鉴》(2006)我国1989—2005年财政支出职能结构分类统计数据为样本区间。相比较高,而在1996年非税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最为不利的,税收负担相应较轻,实际该年税收负担为10.3479%,与其他年份相比较低。经过去除非税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修正后的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率之间呈现出更加紧密的关系,并且高经济增长年份修正后的税收负担较低,低经济增长年份修正后的税收负担较高,有一定的负相关关系。现在我们转入,采用排除非税因素影响后修正的税收负担和税制结构所得到的回归效果比较好,调整的R2为0.317,F检验值为6.115,各回归变量的T检验值均能通过95%的检验,从系数项来看,修正后的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率的弹性系数为-3.866,即表明税收负担上涨1%,经济增长率下降3.866%,税制结构与经济增长率的弹性系数为0.6,即税制结构变化1%,经济增长率变化0.6%,影响系数较小。这样的结果与理论上税收负担和税制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基本相符,我国现行税制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

从以上数据分析看,在我国现行税制下,税制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比较小的,修正后的税收负担则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较大,这一点与国外的实证研究结果基本相同。从数据看,1994年的税制改革应该说是1983年税制改革的延续,1983年是税制结构和税收负担变化的一个转折点,通过设立所得税,税收负担从1982年的11.25%,猛涨到1983年的18.55%,在随后近10年时间内,税收负担不断降低,最低时为10.167%,通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税收负担才得以不断的提升,到2004年达到18.839%。也就是说通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提高了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缓解了税收占GDP比重一直下滑的局面。另外从税制结构角度看,1983年以前,由于企业以利润形式上缴国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类税收,直接税占间接税收入比重仅在10%左右,通过1983年改革,建立起所得税体系,直接税收入占间接税收入比重上升到50%左右,随后持续减低,尤其是在1994年增值税体系的建立,直接税收入占间接税收入比重下降到1983年以来的最低点23.953%,随后几年逐渐升高,2004年达到39.0463%。从求解出的结果看,非税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从1994年起越来越有利,非税环境越来越有利,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效逐步体现,反过来说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在不断减弱,这种情况在1983年税制改革前也出现过,所以面临新的经济环境,税收作用不断减弱的情况下,税制必须进行改革。

三总结

本文在对财政与财政政策进行概念阐述的基础上,研究分析了财政政策的三种工具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其中,在对财政支出政策、税收政策进行研究时,分别运用了柯布—道格拉斯(Cobb—Douglas)生产函数模型、税收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分析模型来进行定量分析。从分析可以看到,三种工具对经济增长的促进各有所侧重,且影响程度和范围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和互补性。因此,必须合理运用好各种政策工具,加快财政改革步伐和政策的完善,才能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增长。

第8篇

论文摘要:本文从2000年至2007年连续8年派现的152家上市公司中选取了21家研究样本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以及资产质量与派现正相关。

为研究上市公司派现动机,分析上市公司派现的影响因素,本文在选取了2000年至2007年连续8年派现的152家上市公司的基础上,采用了统计抽样法选取了21家研究样本,运用了SPSS11.5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结合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方法进行了实证分析,以期为A股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制定及投资者决策提供参考。

一、A股上市公司派现现状

(一)派现公司比例呈递增趋势,派现方式多样化(图1)显示,2000年至2003年的派现公司比例呈明显下降趋势,而2005年至2007年的派现公司比例却呈现递增趋势。这是因为,2004年我国证监会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此项规定把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与派现状况联系起来,使得2004年以后,派现上市公司的数量和比例均有了明显的增加。截至2008年4月30日,已有259家上市公司有送股和转增股本预案,约占17.20%,比2006年增加了83.69%。从(图2)可以看出,2005年至2007年A股上司公司派现并送股(或转增)的数量和比例也呈递增趋势,尤其是2006年和2007年之间,发生了大幅度的增加。

(二)派现公司比例下降,“不分配”现象依然突出从(图3)可以看出,A股上市公司采用仅派现分配形式所占的比例并不大。2000年至2007年仅派现公司所占的比例整体呈现递减趋势。2005年、2006年和2007年的仅派现公司总数分别为476家、556家和505家,由此看出,2007年仅派现公司总数~L2006年下降了9.21%。从各年综合比较来看,虽然最高的是在2001年,该比例达~1]51.80%,但和发达国家如美国的平均85%的比例相比还是较低的。尽管我国近年来多次相关管理办法,但连续3年未派现的上市公司多达172家,不分配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三)股利支付率普遍偏低从(表1)可以看出,在所统计数据的三年间,平均每股股利最高为2006年每lO股15.04元,最低为2007年每10股10.03元。同时,各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参差不齐,相互间的差异较大。统计结果显示,每年每股现金股利的标准差相对均值来说是比较大的,~I2006年最高达到每10股30元,而最低仅为每l0股0.06元,充分说明了不同公司的派现差异之大。

(四)连续派现能力较差(表2)显示,每10股派现金额在1元(含1元)以下的所占比例均在50%,同时每10股派现金额在1到3元的比例也呈递减趋势。据统计,2000年至2007年期间,连续派现公司总数为152家,仅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10%。

(五)超能力派现现象严重超能力派现是指每股派现额超过公司现金能力水平的派现。即每股派现额大于每股经营性现金流量。据统计,2007年每股经营性现金流量为负数,但仍坚持派现的公司为l4家,详见(表3)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了2ooo~至2007年连续8年派现的A股上市公司,而J~2007年年末每股派现金额为3元以上(含3元)为必要条件,剔除了其他的上市公司,最终取得研究样本21家。本文的样本数据来源于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一巨潮资讯和上市公司资讯网。为确保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所涉及的公司财务数据还和证监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进行了核对。

(二)研究方法与变量设计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参数估计。通过相关系数来检验多重共线性;采用Durbin—Waston~检验序列相关性;利用R2来检验模型的拟合优度,用t值来检验解释变量的显著性,运用SPSS11.5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根据研究需要设计相关的因变量和自变量,结果如(表4)。并建立模型如下:=u+aXl+bXz+cX3+dx4+ex5。其中:u、a、b、c、d、e为常数。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A股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影响因素本文认为,影响A股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因素如下:(1)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公司盈利能力越强,可供分配的利润越多,公司发放股利的可能性越大,发放的股利数额也会越多。(2)股权集中度。股权集中度是指全部股东因持股比例的不同所表现出来的股权集中还是分散的数量化指标。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绩效。按照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多少,可以将股权结构类型分为三类:股权高度集中(第一大股东持股50%以上)、股权高度分散(第一大股东持股20%以下)和股权相对集中(第一大股东持股20%}50%)。不同的股权集中分散程度会对公司绩效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有可能对公司的股利分红产生影响。(3)现金流量状况。现金流量是指反映企业实际收到和付出的现金。税后利润是公司分配股利的基础,但若公司现金流量不足,则虽然有分配现金股利的愿望也无力支付。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是公司分派现金股利的最大限度,超过了这个限度,公司就要借款分红。(4)负债状况。若公司债务包袱较重,到期偿还债务压力较大,财务风险也会加大,这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为了应付可能的财务风险,负债率越高的公司通常越不愿意将利润分配出去,而是选择保留更多的留存收益以偿还债务。

(5)资产质量。资产质量是指资产流动性大小。资产的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能随时满足对资金的需求,则公司防范债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公司财务灵活性也就越好。(6)资产规模。一般地,规模大的公司竞争能力较强,现金持有量比较充裕,但交易成本较高,对外扩张的欲望并不强。而规模较小的公司交易成本相对要低,为了吸纳资金流入、增强竞争能力,扩张欲望很强。因此,小公司倾向于发放股票股利,而大公司倾向于发放现金股利。(7)公司管理效率。公司管理效率是指管理层经营资产的效率。一般地,管理效率越高,管理层对公司的前景越是看好,越愿意支付股利。(8)其他因素。如公司的行业特点、所处的发展阶段、融资偏好、投资机会、筹资能力等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在此基础上进行变量设计。

(二)回归分析本文以每股现金股利为因变量,以共7个指标为自变量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采取向后剔除法,逐步剔除不显著的变量,然后再检验模型的拟合程度、显著性、多重共线性和序列相关性,置信度水平为0.05。从(表5)分析得出,在进行向后剔除不显著变量的过程中,在第一步骤时,把7个自变量进行向后回归分析,得出第4个自变(X)具有不显著性,即把它剔除。从而获得第二个步骤的6个自变量,以此类推,直到第五步骤得到最优值,即R=O.533,R=0.440,DW=I.111。根据(表6)的输出结果,可以把最后的回归方程写出,即:=一0.027+0.313Xl+0.097X2+0.068X3(一0.192)(2.034)(2.240)(2.232)根据回归方程可知,当每股收益增加1个单位时,每股现金股利则增加0.313个单位;当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加1个单位时,则每股现金股利增加0.097个单位;当流动比率增加1个单位时,则每股现金股利增加0.068个单位。从而得出:第一,每股收益与每股现金股利显著正相关。这一研究结果不仅有利于证监会根据企业的年报合理监管上市公司,可以有效防范上市公司“恶性分红”现象,也可以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信息,以利于其根据已有信息“用脚投票”,实现金融资源合理配置。第二,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每股现金股利显著正相关。现实生活中,有的公司尽管账面上有较大的当期或以前积累的利润,却因理财不善,资产的变现能力较差。研究结果表明,通过对现金流量表的关注,可以防范一些上市公司强行支付现金股利,以谋取“配股”资格的圈钱行为。第三,流动比率与每股现金股利显著正相关。即表明资产的流动性越好,变现能力也就越强,也就能满足投资者派发现金股利的需要。

四、A股上市公司派现政策建议

(一)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规范行为,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立法部门应当根据现在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使中小股东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如不断完善现有的所得税税制,充分发挥所得税的调控功能。一直以来,很多上市公司利用投资者避税的心理,减少现金股利的发放,增加其他形式的股利发放,从而实现其圈钱的目的。为了使税法真正发挥调控的功能,应对其不足之处进行合理调整,使税法能合理有效地促进现金股利的派发。对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应加大监督和法律制裁力度,并建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专门机构,使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约束更加有效。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深度和透明度,使中小股东能够更好地行使知情权。主要应该从规范我国证券市场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着手:一是尽快实施国有股减持,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二是加强法制法规建设,硬化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约束;三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上市公司的退市和破产制度;四是完善所得税税制,发挥所得税对股利政策的调控功能。

(二)改进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稳定性,加强上市公司再融资监管2004年证监会把现金分红作为再融资的基本考核条件,其根本目的是在现金分红方面进行硬约束。但随后再融资的条件的提高,丧失再融资能力的公司也逐步放弃了现金分红,而其他参与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分配比率也极低,现金分红政策基本成了再融资的软约束。在股权分置大股东内部控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之前,现金分红和再融资有着本质的区别,大规模现金分红的公司同时进行更大规模的再融资,将会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构成损害。而且,再融资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多,监管层应该集中精力解决再融资制度的主要矛盾——股权分割下的恶意融资和随便给社会闲置资金制造出使股价下跌的套利机会。要让上市公司自己主动地进行股利分配来提高企业的再融资吸引力,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股利分配来满足自己的圈钱欲望。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与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对股利政策制定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或者说还未能从战略的高度、从全局的角度、从公司长远的发展方面对股利政策进行整体规划设计。为此,本文建议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时,应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所制定的股利政策不仅要反映企业的短期盈利状况,还要考虑企业长期的盈利能力,同时必须保持股利政策的连续性,减少因股利政策异常波动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保证“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第9篇

论文摘要:我国大陆地区和 台湾 省的市场 经济 处于不同的 发展 阶段,相应地,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对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体制、纳税申报制度、税务制度、税务处罚制度、税务 教育 制度及纳税人服务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找出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的具体差异并进行 总结 ,对于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而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税收管理是一国筹集财政收入的根本保证,由于其涉及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和管 理学 两大学科领域,各国政府以及学术界都非常重视如何改革和完善本国的税收管理制度。以往,在税收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我国的理论界主要将目光关注于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而对我国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台湾地区则关注有限。为此,笔者将对我国海峡两岸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行简要比较并进行总结,为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提供思路 参考 。

1税收管理体制的比较

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其实质上就是解决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管理权限分配等方面的矛盾关系。税收管理体制如果不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就难以完善。

从实践来看,我国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在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台湾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台湾省政府,而市、县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非常有限。这种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后来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主要于1951年、1967年和1992年进行),使得台湾省的市、县政府逐渐具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拥有一定税种的征管权和收入权,但是比较有限。目前,凡收入弹性大和征收范围广的税种,比如所得税、关税、货物税、矿区税和证券交易税等均为台湾省政府掌握,其取得的税收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六成,而市、县地方政府仅为四成。由于税收管理权限被台湾省政府较多掌握,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呼声一直存在。

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体制在建国初期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后来经过几次下放和集中,反复多次,但总体还是以集权为主要特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适应经济改革需要,中央开始较大幅度下放税收管理权(主要收入分享权),直至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虽然拥有了几个地方税种的征管权,但是主要税种的收入基本由中央分享。由于地方税种收入相对较少,难以满足大多数地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使得一些地方政府“税外收费”的问题比较严重。可见,大陆地区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其结果使中央集中了大部分的税收财力,在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所以,目前乃至今后的一段时期,应该按照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体制。

由上可见,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就总体方向而言是一致的,都是逐步向基层政府“放权让利”,以不断完善“分税制”(其实这也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典型的做法)。不过,从改革的实践来看,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分税制改革还都不彻底,税收管理权限都过多集中于高层政府,基层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还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这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就成为今后海峡两岸税收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共性问题。

2纳税申报制度的比较

纳税申报制度是税收管理制度的起始环节。我国台湾省的纳税申报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对所得税收实行“蓝色申报”制度。所得税收的征管比较复杂,难度相对较大,因此如何有效预防所得税收的偷逃税问题,也是 现代 税收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课题。台湾省在所得税方面实行“蓝色申报”制度,通过将纳税人分类管理,较好地激励和约束了纳税人依法纳税。

台湾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规定,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当于我国 企业 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个人所得税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等),凡能够按照 会计 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设置专门财务部门、人员,据实登记账簿、保留凭证等),并且能够依法申报纳税的,可以申请使用“蓝色申报表”。使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可以享受很多便利和优惠。比如简化审核程序、允许延期申报、延长亏损抵补、提高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等。可见,使用蓝色报表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和优惠。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也可以减轻对这部分纳税人报税资料的审核与稽查压力,从而将稽查的主要精力转向使用其他报表的纳税人。可见,“蓝色申报”制度对于提高我国台湾地区的税收征管水平有着重要作用。

我国大陆地区从2001年开始,借鉴台湾省等地的经验,开始对纳税人试行“a、b、c、d”评级和分类管理制度,就是将纳税人按照纳税信用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4个等级,a、b级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较多税收优惠,而c、d级纳税人将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这一税收管理制度对于预防偷逃税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不过,由于经验不足,现行的纳税人分类评级制度还难以做到像我国台湾地区那样完善,特别是对纳税人等级的评定工作,目前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进行,有的税务机关在评定时甚至存在“矮子中选高个子”的问题,这显然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基于此,可以借鉴台湾省的“蓝色申报”制度,将纳税人的信用评定工作进行 科学 量化和动态跟踪调整,并与具体重点税种(比如先从所得税开始)的征管相联系,从而让这一制度对纳税人真正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3税务制度的比较

税务是指税务人(税务师及其事务所)在法定范围内,受纳税人或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的总称。建立和健全税务制度对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以及维护征纳双方的合法税收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台湾地区的税务制度建立较早,至今已有40余年的 历史 。目前从业的税务人员有5万余人,遍及整个台湾地区,台湾地区税务人的主要任务有:接受委托,纳税申报事宜;建制建账,包括记账、撰写涉税文书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宜;协助政府开展税务教育;接受税务咨询;进行税收筹划以及其他维护征纳双方合法权益的事宜。为保证税务制度的全面实施,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对税务人赋予了较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有的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需委托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由于制度较为完备再加上税务市场发育健全,台湾的税务已经成为税收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力量。

我国大陆地区的税务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在征管领域对税务进行了有益探索。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税务初具规模,国家税务总局曾一度要把税务全面引入税收征管流程,后来由于“非中介”、“强制”等问题比较严重,使得税务的 发展 受到很大影响。为此,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又进行了税务行业的清理整顿,要求税务机构彻底与隶属单位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改制为由注册税务师作为出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的税务师事务所,以还原其“独立中介”的市场地位。截止到2003年2月底,全国有税务机构(税务师事务所)2307个,其中有限责任所1909个,合伙所398个。从业人员近5万人,其中注册税务师有1.4万人。不难看出,相对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市场 经济 总量及发展态势,现有的税务规模明显偏弱。

2000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税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具体办法。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己做起来有困难的纳税事项,坚持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执行,提高纳税申报质量。但是,由于我国大陆地区的税务发展时间还不长,纳税人还没有“付费”委托税务师办理涉税事宜的习惯,再加上相关扶持制度不完善,使得税务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很多税务机构长期处于业务不足的尴尬境地。基于此,可以借鉴我国 台湾 地区的税务制度经验,不断完备旨在促进税务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逐步培育税务的需求市场,进而促使税务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效用最大化。

4税务处罚制度的比较

税务处罚是税收管理制度的事后惩戒措施,是税法刚性和尊严的最直接体现,也是震慑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不可缺少的重要保证。人们之所以惧怕税法的尊严,能够主动依法纳税,在相当程度上是源于税务处罚制度的存在。我国台湾省的税务处罚制度与大陆地区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①台湾省的税务处罚规定(以行政处罚为例)既包含在税收程序法(《捐税稽征法》)中,也分散规定于税收实体法中,如《所得税法》、《遗赠税法》、《证券交易法》等都包含税务处罚内容;我国大陆地区关于税务处罚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由程序法《税收征管法》界定,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由《刑法》界定,而一般性的税收实体法(如《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则不再进行具体界定。关于这一不同,很难界定二者谁更为 科学 ,大陆地区的做法比较符合处罚统一原则,台湾省的规定则更为符合“因税制宜”的原则。②从税务处罚的严厉程度来看,台湾省对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大陆地区要轻一些。比如台湾省对税务违法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罚为主,刑事处罚只是一种补充,很少使用。并且,就刑事处罚而言,税收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其最高刑期为5年,没有死刑的规定。大陆地区则大不一样,税务处罚不断向刑事处罚延伸。单从涉税刑罚规定来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都有涉及。严厉的涉税刑罚规定固然有震慑税收犯罪的积极作用,但是税收管理更应该重在“预防”,刑罚毕竟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一味依赖严厉的刑罚来震慑税收犯罪,久而久之,容易出现刑罚震慑效应递减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反而不利于震慑涉税犯罪行为。因此,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预防制度,逐步纠正税务处罚刑罚化的倾向,也是今后完善大陆地区税收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5税收 教育 及纳税人服务制度的比较

从以上探讨中可以看出,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应该主要体现在制度的“预防”效果上,而预防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既要有税务违法处罚的震慑和严密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也必须有完善的税收教育制度及纳税人服务制度。只有依法纳税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让纳税人从依法纳税的过程中切实享受到更好的服务,才可能对广大纳税人形成观念上的约束与激励,进而调动其依法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台湾省的税收教育工作由来已久,真正从“娃娃”抓起。台湾省的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税收知识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发动全民特别是学生参与。利用电视传媒对税收知识竞赛进行现场直播,决赛优胜者由台湾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亲自颁奖,获奖名单在主要报纸上公布。这一活动使全台湾省的公民特别是在校学生,普遍受到了直观的税收教育。另外,台湾的税务部门也经常性地向中小学生发放带有税收知识的漫画、书籍以及纪念品,使得中小学生在不经意问就逐步树立了诚信依法纳税的观念卜引。

相比较而言,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教育工作开展的时间还不长,一般都是在每年4月份即“税收宣传月”时集中在全国开展。经常性、有重点、有计划的税收教育制度还未能建立起来。这也需要今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第10篇

【关键词】 国有上市公司 过度投资 政府干预 治理

一、过度投资概述

1989年Lang和Lizen berger从股利政策角度提出了过度投资假说,并在研究中界定了过度投资公司:拥有大量自由现金流量,以致于会接受一些NPV

二、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动因分析

1、政府干预与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

由于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背景,使得政府干预成为导致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一个重要原因。

(1)地方政府干预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动机。第一,企业投资扩大规模会直接增加地方GDP。我国“十一五”规划中,年均GDP增长率预期目标为7.5%,全国各省市也制定了各自的GDP预期增速。因此,为了达到设定值,政府不得不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干预,造成过度投资。第二,企业扩大投资可以满足地方政府财政需要。我国实行分税制,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增值税属于共享税(中央占75%,地方占25%)。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以基数法为基准,为了扩大税收收入,必须依靠投资规模的扩张,因而政府会干预,过度投资在所难免。第三,企业投资规模扩张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解决社会问题。因此,地方政府很有理由干预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上市公司进行过度投资,以达到政府的目标。第四,对于政府官员而言,国家实施的政府官员激励机制,由于考察非经济指标成本过高,所以一般都以考核经济指标为主,即GDP增长率、税收、就业率等。为了增加升迁的砝码,政府官员很有理由运用手中的权利进行政府干预,导致过度投资。

(2)地方政府干预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能力。财政分权和财税体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被赋予了相当大的财政支配权,其结果是导致地方政府尽可能地要求地方企业加大投资,以增加当地的财政收入。过度投资存在于自由现金流充足的情况之下。由于国有上市公司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天然联系,而当地政府对于财政又具有了较大的自主权,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它的发展好坏又会影响到政府的业绩,所以地方政府就会出于自身的考虑来对国有上市公司进行财政激励,直接导致国有上市公司盲目扩大规模甚至投资于自身并不了解和与本公司并无关联的项目,造成资源的浪费。这种盲目过度投资带来的国有上市公司亏损现象,政府出于各种利益又会对国有上市公司进行财政补贴,使得地方国有上市公司不必担心盲目投资的后果。而如果投资带来的收益即使很小,地方政府也会夸大这种现象,盲目进行奖励促使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现象更加严重。

2、管理者与过度投资

(1)管理者过度自信等非理性行为。行为金融理论认为,国有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等非效率投资行为可能与管理者自身的心理因素和决策行为特质密切相关。不管是个体投资者,还是拥有大量理论知识背景和信息优势的机构投资者都会受到各种认知和心理情绪偏差的影响。国有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中的优秀代表,其管理者的选择也必然经过大量的筛选,是企业管理者中的优秀人员。因此,尽管经理人致力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时候,也可能由于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等非理性对投资前景的判断错误而发生过度投资行为。国有上市公司的管理者也可能出于树立和维护声誉、节约搜寻和加工信息的成本、推卸责任、减少恐惧等原因而采取从众行为,面对国家大规模的经济振兴投资计划,国有上市公司很可能因此而过度投资。

(2)经理出于自身利益过度投资。国有上市公司名义属于国家,但其必须授予其管理层来进行经营管理,而经理人会有追求自己私人目标的动机。与此同时,经理人与作为投资人的政府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政府公司所有者没有足够的信息和能力来识别经理人是否尽责,从而导致经理人可以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进行过度投资。国有上市公司规模的扩大有助于经营者获得更多的在职消费以及其他隐形激励。所以,经理人出于自身利益而进行过度投资。

(3)管理者为了迎合非理性的市场预期而进行过度投资。行为金融认为投资者的情绪也会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行为。首先,投资者情绪会通过融资机制而影响到企业的投资。投资者情绪高涨时,会导致股价高估,企业倾向于进行股权融资,在存在大量自由现金流的情况下,常常导致过度投资。其次,由于国有上市公司对于管理者的考核、接管、解雇等外部威胁的存在,使理性的管理者有时也被迫屈从于投资者情绪进行决策。当投资者对于企业前景过分乐观时,管理者即使了解真实情况,也会担心由于拒绝投资人看好的项目造成股价下跌,引发接管风险,或使自己遭到国有上市公司解聘。这种迫于投资者情绪的投资决策常常导致过度投资。

三、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产生的现实基础

1、国有股“所有者缺位”、法人治理机制失衡

目前,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产权链条一般有全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授权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四个层次组成。从法律上讲,全体人民是国有股的最终所有者,似乎不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国有上市公司实际上并没有一个合格的最终所有者。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它被授权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其可行性也令人怀疑。资产管理公司有着自己的行政目标,所有者目标并不是他们的主要目标,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他们可能以行政目标代替所有者目标,令所有者利益受损。就法人股代表行使公司治理权而言,法人股代表控股公司的经理,在大多数情况下,常常由国家大股东任命,从而具有双重身份与人格。因此,无论是从国家股还是法人股而言,都存在着“所有者缺位”问题,导致法人治理机制失衡。

2、市场体系不够健全,发育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框架,商品的市场化程度也已达到很高的水平,但要素市场的发育水平总体还不高,也不够完善。首先,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有效性差、投机性强,股价经常偏离国有上市公司的业绩,使证券市场的发现功能大受影响。其次,我国证券交易制度还存在着重大缺陷,约有2/3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使证券市场的收购、兼并功能基本失灵。再次,我国经理人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国有上市

公司高管人员的聘任和评价都没有实现市场化,市场对经营者的外部约束作用还十分微弱。由于市场体系不够健全,投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者的判断,而经营者和作为国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中央及政府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这就使得经营者为了扩大业绩,而盲目进行投资,导致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现象严重。

3、扭曲的资本市场和过强投机性行为

我国发展资本市场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特别是众多地方政府纷纷将帮助企业包装上市作为协助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捷径”。发行股票上市圈钱成了包治百病的良药。另外,大多数的投资者没有专业深度,这样使大多数公司不用担心股利等资金成本问题,投机为投资收益的形成提供了“好环境”,使得投资者为了赢得更大的差价导致过度投资现象的发生。由于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背景,使得国有上市公司与其公司所在地的政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也与当地政府的政绩息息相关,所以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会协助国有上市公司扩大业绩而进行过度投资。

四、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治理

1、减少直接行政干预

采用市场化手段,合理引导国有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行政干预一方面不利于国有经济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行政干预常常附带有一定的补贴和优惠,从而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宗旨,也扭曲了资源配置行为。因此,应该减少对国有上市公司的直接行政干预,采用按照项目提供优惠或者补贴等市场化的手段来合理引导各类企业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国家投资计划,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国有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

2、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是防止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为谋取私利而过度投资的关键。

(1)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是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治理机制,尤其是独立董事在监督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存在缺乏独立性,获取信息渠道不畅等问题。因此,应该从独立董事的提名、任职家数、职责履行、信息获取、经济激励等制度上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信息获取权,从经济上激励独立董事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公司的活动进行监督,从而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2)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形成非国有性质的大股东对国有大股东的监督制约机制。国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是国家,存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所有产权代表对经理的监督收益与监督成本不匹配,从而弱化了对经理的监督。但当大股东非国有性质时,其既有动力又有一定的能力对经理层实施有效监督,从而有效约束过度投资行为。梅丹(2008)发现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对过度投资具有制衡作用。

(3)从制度上克服各种行为导致的过度投资。改变单一的利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强化诸如债务杠杆等替代激励机制;分散控制权以减少管理者过度自信造成的危害,比如强化国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监管机构对重大投资的咨询或者审批;提高管理者投资决策信息的反馈频率等。对从众心理来说,可以采取的政策措施包括:调整管理者业绩衡量办法和报酬结构,加强投资信息披露、增加信息反馈频率,减少投资中的不确定性,减少信息收集加工成本和交易成本等。缓解证券市场投资者情绪对管理者造成的过度投资压力及针对投资者情绪对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压力。

3、健全国有上市公司监管机制,推行高管薪酬制度改革

完善我国国有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的行为约束机制,一方面依靠国有上市公司内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改革国有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的薪酬制度来制约。高管持股和高管年薪制相结合,可以有效降低高层管理者为了追求业绩,获得更大的升职空间而不断努力扩大公司规模的意愿。可以将高管薪酬划分为三个部分: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薪酬。其中基本薪酬可以延续目前普遍的年薪制做法;绩效薪酬与一年以来管理的国有上市公司的利润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相结合;福利薪酬包括高管缴纳社会保险和经验决策失误的核查机制。这样设计的高管薪酬制度,最大的意义在于对经营决策失误行为进行核查,判断其决策失误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惩罚方式。

参考文献

[1] 魏明海、柳建华:国企分红、治理因素与过度投资[D].管理年会论文,2006.

[2] 吴顺祥、张长海: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会计之友,2009(34).

[3] 梅丹:国有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与过度投资[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8,22(4).

第11篇

一、黑龙江省MPAcc培养模式的框架构建

(一)黑龙江省MPAcc培养模式的目标设计

目前黑龙江省具备MPAcc培养资格的高校只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和东北农业大学五所院校。其中东北农业大学也是刚刚在2012年才得到MPAcc培养资格,其他四所均是2011年开始招收第一批MPAcc学员。通过对这五所学校发放的MPAcc培养模式调查问卷发现,办学时间短,经验不足,成为构建培养模式的制约因素。当前阶段,各培养单位对于如何更好地、更有效地培养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级会计人才,仍处于积极探索阶段,处于边学习、边研究,边培养,边校正,边优化的状态。尚未制定出符合学校定位、学生发展、市场需求的MPAcc培养模式。MPAcc的培养旨在为社会提供系统掌握高级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以及相关领域知识和技能,对实务有充分的了解,具有较高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具备会计工作领导潜质的高层次、高素质、应用型的会计专门人才,以满足市场对高级会计人才的需求。因此在设立MPAcc培养模式时,立足市场需求、以学生的职业规划为导向;以实践指导理论,理论再反作用于实践。让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发现自己的知识漏洞、技能缺陷,有目的性的进行系统性理论知识学习;而后重新确立真正适合自己的岗位,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充分融合,力求培养出“理论提升能力、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研究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会计人才。

(二)黑龙江省MPAcc培养模式的框架构建

通过调查发现,黑龙江省当前的MPAcc培养目标定位并不十分清晰,学术型会计硕士和专业型会计硕士在培养过程中没有进行明确的区分,而是大部分学校对于MPAcc的培养还延续着学术型会计硕士的培养模式。在教学方式上,依旧采取传统的灌输式教学,虽然也加入了一些案例教学,但案例的选择多是一些经典的国外案例,从时间和空间上与中国国情及市场需求严重脱节。从师资队伍及实践基地建设方面,各学校的MPAcc指导教师90%以上从事学术研究的理论教师,同时负责学术型和专业型会计研究生教学工作,对于实务的指导甚少,难以摆脱学术型的影子;对于学生实践教学这块,多采取放任式教学,自己选择实习单位,实践导师近乎形同虚设,没有很好的起到辅导督促的作用。而部分学校的两年制速成式培养,致使研一就必须完成30学分的课程,繁重的课程除了量的积累外,却很少有质的飞跃,研二则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学术论文及毕业论文的撰写上,忽视了实践环节的重要性,导致理论、实践、研究断层,更难以与市场需求相匹配。

二、产学研相结合的三年制MPAcc培养模式

为此,我们提出产学研相结合的三年制MPAcc培养模式,该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立足学生的职业规划,突出实践指引教学,实践指导理论,理论反作用于实践,研究贯穿始终。“用中学,学会用”最终达到具备“理论提升、实践创新和综合研究”能力的高层次、高素质、应用型的会计专门人才。该培养模式共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录取阶段、理论学习阶段、实践阶段和课题研究阶段,如图1。

(一)录取阶段

针对全日制MPAcc的薄弱环节进行考核,以弥补在理论与实践环节的缺陷。对于全日制MPAcc本专业考生,要在笔试结束至复试开始这段时间进行至少三个月的专业岗位实习,由实习单位出具可认证的实习证明,同时聘请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校外导师以面试的形式进行考核,以检验实习的效果。对于总成绩(全国联考成绩和复试成绩之和)优异者,按排名次序,给予奖学金奖励,如第一名全额奖学金,第二名学费减半,第三名部分减免学费。

(二)理论学习阶段

根据MPAcc学员的实习工作岗位和就业意向确定培养方向。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及学员资质,将培养方向定位CPA(审计方向)、CFO(财务方向)。在课程设置方面,除了核心课程依旧按照全国MPAcc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参考性培养方案》中指定的政治课、外国语、管理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管理会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实务、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等课程外,还要及时的将新理论、新法规,以及当前企业中发生的真实的典型案例引入课堂教学之中,确保知识的前沿性、实用性。而在方向课的设置上,则依照培养方向设置相应的课程。针对CPA审计方向,增设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专题、IT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专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专题、财务舞弊与识别专题、IPO财务与审计专题、注册会计师应用文写作、内部控制理论与实务、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中国税制与企业纳税筹划、管理沟通、Excel在审计中的应用等课程,通过上述课程学习,可使MPAcc学员加深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认知,具备注册会计师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将各课程指导教师整合为一个CPA审计方向导师组,共同对学生的专业知识进行指导,同时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里的资深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应的实务专题讲座,定期将校内导师派到相关单位调研学习。针对CFO财务方向,采取相似的策略进行课程设置及师资配备。在教学过程中,让学员确立论文的研究方向。期末考核的形式多样化,强调全程式考核,除了试卷的形式外,还将课堂作业、课上讨论、案例分析、撰写专题报告等按一定的比例构成总成绩。使学生养成主动学习、持续学习的习惯。期末按学习成绩与导师组综合评定,评出2—3名学习标兵,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学金,以资鼓励。而对于默默付出的导师,由全体学员进行投票选举,按照教学态度、质量、对学生的帮助等方面评出优秀导师,树立教学模范。

(三)实践阶段

作为培养单位要积极与所在区域的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政府与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平台,搭建实习基地,同时国家也为提供实习的单位制定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以鼓励校企联合的人才培养机制。研二的上学期(9月—次年3月),将MPAcc学员派遣到实习基地,进行为期半年的实习。CPA审计方向的学员进入会计师事务所实习,CFO财务方向的学员则进入政府企事业单位实习。这时的校外实践导师将充分发挥作用,不但要在实践中指导学生如何做,更要全面的指出学员的技能弱点、综合能力的不足之处。实习结束,学员要整理出一份详实的实习报告,实践导师也应做出一份客观的实习评价。整个实习训练,学员不但在实务技能上得到提升,同时也为论文研究提供了有价值的研究素材。根据校外导师评价,对于在实习中表现优秀的学员,评为实践之星;对于实习基地的大力支持,也可以给予奖励,建立优秀人才培养单位。研二下学期,则是一个将实践与理论重新整合的过程,对于实习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与校内的专业导师进行交流探讨,以研促学,定期举行师生论坛、汇报演讲。在探讨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锻炼表达能力、增强团队意识。将知识与实践凝练成学术论文,增强逻辑思维能力与分析写作能力。最终以发表的学术论文质量与数量、汇报演讲的效果等来评定学员的学术能力,对于在学术上有突破的学员优先授予创新科研课题,根据教师对学生学术指导的成果来评选优秀导师,激发起积极向上的学术研究氛围,让老师和学生在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之余更有成就感。

(四)课题研究阶段

第12篇

论文摘要:避税活动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关联企业在交易中规避法律,不合理避税愈来愈成为我国现行税制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关联方交易中不合理的避税方式常见的有转移定价、收购亏损关联企业等六种方式。规制关联方交易不合理避税的对策可以从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税收制度等方面入手。

一、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概念界定

我国的新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三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所谓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业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有:购销商品或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融资、担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等。

目前,世界上有些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交易量达到一定的要求才认为是关联交易;而有些国家则要求交易行为对该公司具有重要影响;或两者兼而有之;或两者兼而有之而偏重某一方,均视为关联交易。对此,《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概括为“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是指在关联者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二、关联方交易中不合理的避税形式

避税是指纳税人以不违法的手段和方法,利用税法的某些不完善之处,通过资金、费用、成本、利润转移等方法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最大限度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一种经济行为。避税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接受的避税,指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精心安排自己的经济事务,以减轻税收负担,这使得纳税人实现其避税愿望成为可能,亦即当税法等规定纰漏过多或不够严密时,纳税人纳税的愿望就有可能通过对这些税法中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另一类是不可以接受的避税,即狭义的避税,指纳税人违背国家的纳税意图,利用税法上的漏洞和含糊之处,曲解税法的含义,其实质是违法的,是以不违法或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属于逃税行为。避税的实质就是纳税人把纳税对象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从而使它的适用税率降低,或者使其应税所得额减少,进而达到少纳税或消除纳税的目的。

1.转移定价避税

这是关联交易避税最主要的方式,或者是关联交易避税中的核心问题,即利用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企业间的税率差异,通过关联交易的不合理定价降低税负。转移定价,是指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也包括同一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内部交易作价。转移定价避税有多种形式:收入与费用的转让定价、劳务收入的转让定价、贷款业务的转让定价、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等。

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具有正反两方面的效应。应该说,利用关联交易非正常定价的最初动机就是避税。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来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逃脱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所得税和流转税(关税、增值税)领域,利用关联交易避税最为严重的是一些外资企业。这些外资企业账面连续多年亏损但却不断增资。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一部分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利用转移定价或者低价向其国外关联公司销售商品或原材料,或者高价从其国外关联公司进口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等,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这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

2.收购亏损关联企业避税

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以销售资产方式进行重组,可以是子公司向母公司注入资产,可以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也可以是母子公司之间互相置换资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所以,如果盈利企业收购亏损企业,就可以将亏损企业的亏损逐年弥补盈利,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合法避税。

3.利用优惠条款避税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平衡、资金短缺、技术落后等问题,因而我国主要利用优惠政策来引导投资方向、吸引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根据税法规定:对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免征所得税。为此,一些企业为了减少应纳税额而努力挂靠上述行业和地区。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在优惠期满后,变更企业名称,重新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4.租赁方式避税

从避税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对承租人来说,其好处在于既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又可以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从而减少纳税额,并为企业今后继续从事这种无本赢利的经营方式奠定基础。对出租人来说,租赁也给他带来好处,他不必为如何使用或利用这些设备款而操心,同时,还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租金收入。此外,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措施。

5.信托方式避税

信托避税法是通过在某一特别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让非优惠区的财产挂在优惠区信托机构下,利用税收优惠避税的方法。在特区设置信托机构,实行财产信托是常见的一种。所谓财产信托,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房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然后将这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区信托公司的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三、规制关联方交易中不合理避税的对策

1.完善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控股股东在关联方交易中有决定权,具有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为自身谋利的行为动机,并且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体系的制定工作,提高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度。一方面是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加强管理,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够全面,只要求披露关联交易方,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该项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对关联交易定价基础的披露没有要求,也缺少第三人对此次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出意见。

2.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强化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广泛关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小投资者保护等问题。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对独立董事的激励通常较小,企业并没有最大限度地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来行使其职责。因此,我国要强化规范独立董事制度,对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发表独立的意见。

3.规范关联企业关系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目的之一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很多企业上市采用控股的子公司上市这种“剥离上市”和关联企业自身行为的不规范,使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之间发生关联方交易的频率过高。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在企业改组上市过程中,应该规范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对有关企业上市之前的改制,资产重组时应将供应、生产、销售组成具有独立完整的系统并迫使上市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这样会大大地减少关联方交易的产生,为杜绝不当关联方交易打下坚实的基础。

4.完善税收制度,加强反避税立法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规在不同地区、部门、行业、税收主体之间的税收待遇上存在一定差别,如1994年税制改革统一了国内企业所得税,但是,仍然存在着国内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种不同的所得税。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机会。因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外国反避税经验,制定符合我国情况的防范转让定价避税的实施规则,以控制转让定价为重点,规范和促进我国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

5.强化税收征管,提高征管人员素质

我国100万的税务人员中,反避税人员不足200人,人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进度。相对于目前上市公司愈演愈烈的关联交易来说,反避税人员更是远远不足,应加强专业反避税人员的培养。

参考文献:

[1]张中秀.税收征管与反避税[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5.

[2]马兆瑞.关联企业的避税行为及其防范[J].现代财经,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