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9 16:40: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入学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塘南新村北区120幢401室内的一间单间。用于普通住房。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一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元。按月付款,每月提前五天付款。另付押金_____元,共计______元。
(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房屋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四、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五、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 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七、其他说明:水电数字由甲乙双方与其他承租方平均分配
(入住时的水电数字:电________,水________,)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2004年4月28日,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了《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为此,本刊记者就如何学会用合同保护自己专访了具体负责留学中介监管工作的教育部国际司教育涉外监管处,有关负责人谈到:
一
教育部新出台《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核心是以此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费出国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提供咨询信息、入学申请、办理签证以及交费等几部分。针对这些环节,教育部新出台的《合同范本》作出了详细规定,并重点着眼于解决在这些环节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如针对留学院校的信息真实性问题,合同的第一条及第四条规定中介机构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必须真实。中介机构应如实介绍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要如实介绍留学层次(属于就学或读取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以及留学类别属学历还是非学历教育。针对收费问题,合同的第三条在中介服务费方面特别预留了空格,留学当事人与中介机构可自行商定并填入中介服务费包括哪几项内容、合计数额以及支付方式。针对留学当事人能否按期入学等问题,合同的第五条规定留学当事人与中介机构可商定并填入取得申请院校的录取通知书的具体时间以及到期不能取得录取通知书的退费问题。针对材料真实性问题,合同的第九条规定留学当事人向中介机构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应合法、真实、有效。针对留学当事人与中介机构双方争议最大的违约责任及退费问题,合同的第13条至第19条详细规定了因留学当事人和中介机构各自原因造成违约的种种情形下,分别应负的违约责任及退费情况。
二
留学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最应注意下列问题。
首先,选择合同主体时,应选择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的合法中介机构。目前市场上仍有一些非法中介机构在从事留学中介活动,由于这些机构本身是非法的,留学当事人与之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难免受骗上当。因此留学当事人要注意鉴别合同主体,也就是留学中介机构的合法性问题。
其次,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留学时,留学当事人要客观了解有哪些主要环节,并且将这些环节上将涉及到的自身利益写入合同条款内。比如,拟留学的国外院校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留学当事人首先要明确国外院校的资质情况。中介机构应与国外院校签署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同时该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应报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留学当事人签订合同前,应查验上述情况。
三
留学当事人在交纳费用时,还要注意下列问题:首先,留学当事人应在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部分中写明应交纳的费用都由哪几项及其合计金额和支付方式。
其次,中介机构如果让留学当事人将中介服务费汇入指定帐户,留学当事人应注意了解该帐户是中介机构的帐户而非其个别工作人员的帐户。如果中介机构让留学当事人将申请院校的学费汇入指定帐户,留学当事人应设法了解该帐户是该院校的帐户而非中介机构的帐户。
再次,留学当事人交纳一切费用都应索要正式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如中介机构代留学当事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中介机构应向留学当事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
同时在遇到与中介机构订立补充协议时心里也要清楚,补充协议的效力等同于正式合同。一般来说,中介机构订立补充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后可以规避风险。如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留学当事人不能按期入学时可以免责、或者不能为留学当事人申请到预定的学校而申请到别的学校时可以免责等。留学当事人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协议,以免落入某些中介的文字陷阱。
一、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划片、就近、免试"和"三个一致"的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与其父母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地址一致;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二、新生入学办法
(一)学区内适龄入学:公办初中新生入学。所要提供的材料:小学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与父母居住一致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与父母身份证一致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学生手册、毕业学校打印盖章的电子学籍表、2张免冠小2寸彩照、近两年的获奖证书。
报名时间:7月6日-7月12日。
报名地点:校一楼实验室登记报名
公示时间:7月15日
(二)特殊群体入学(学区外)
咨询时间:7月6日-7月10日。
审核时间:7月16日-7月20日。
咨询审核地点:校一楼实验室
公示时间:7月26日
1.学区内适龄残疾少年入学: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少年可在我校随班就读,也可由家长护送到颍东区口孜中心学校特教点就读。无法接受随班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集中就读或由市特教学校送教上门。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校入学,需提供如下材料:(1)学生家长的书面申请;(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3)户籍在外地的须出具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颍东区内居民须提供辖区中心学校出具的《就学联系函》);(4)一年以上的社保卡和务工有效合同;(5)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或者在学区内居住1年以上的租赁房屋合同及社区证明);(6)小学当年颁发的毕业证书。上述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按学校安排入学。
3.个体工商户子女入学:凭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房产证(或居住证)、社保卡、水电气缴费凭证、户籍所在地户口簿等有效凭证,到居住地区所在学区登记入学。
4.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可参照同城区居民子女入学政策安排入学。
5.现役军人子女新生入学:按xx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阜教基〔2012〕22号)和《xx市教育局转发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教基函〔2013〕35号)精神办理。
6.渔民子女入学:按照其上岸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学区入学。
7.孤儿入学:对父母双亡的孤儿,在实际监护人居住地学区入学。
(三)因特殊情况造成城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适龄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本区,其户口随另一方在本区并实际居住的,需实际居住地(房产证地址)为我校学区。
2.房屋拆迁户: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需原居住地(原房产证地址)在我校学区;重新购房的,需新购房产证在我校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需安置地在我校学区。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和原房产证、水、电与有线电视缴纳发票等原始证明材料。
3.因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需向现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提供有效证明,连同户籍、水、电、气使用发票等材料报我校,学校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安排入。
4.挂靠户:共有房产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划片入学的依据;空挂户不能作为学位分配依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挂靠在某一亲友处(非适龄儿童、少年的直接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我校学区挂靠在某亲友处,但在xx城区无房产且不在xx城区实际居住和工作,小孩应回父母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固定房产,按实际长期居住(确认的学籍登记表)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同时有自有房产和租赁住房,以自有房产确定学区。
5.适龄少年户口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以房产局开具的父母双方无房证明为凭证),且实际常住(要有相关证明材料)、户口从未迁移过(以户口簿记载为凭证),第三代适龄少年可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确定其在我校入学学区。
6.全家已入住新购房屋一年以上,但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迁移户口的家庭,凭购房合同和发票、水、电与物业管理费发票、有线电视缴费发票、社区证明等有效凭据材料报送我校,学校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安排入学。
7.对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学区内的自建房户,需要提供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水、电、气使用发票(一年及以上),按自建房地址确定其位我校学区。
8.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城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政策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入学办法。
三、规范管理
1、公布入学政策:我校认真制定2016年七年级新生入学实施方案,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让学生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我校相关入学政策,进一步加强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规范招生行为:我校将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新生入学工作的相关规定,不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不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
我国流动人口数量巨大。以江苏为例,人口流动非常频繁,流动人口数量持续增长。2011年年末,江苏常住人口总量为7899万人,流动人口约占22.6%,数量庞大的流动人口家庭是城乡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进江苏省委会在江苏调研时表明,目前流动人口家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一、技能培训不足,就业渠道单一。流动人口文化程度以初中为主,占47.4%,小学及以下、高中和大专及以上分别占19.8%、23.1%和9.7%,并且大多数流动人口在家乡和流入地都没有接受过技能培训,缺乏在生产技术岗位就业的能力;69.5%的人找工作主要靠亲戚朋友介绍,政府或职业介绍所等行政社会组织没有在流动人口务工就业过程中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
二、返乡频率较低,抚养赡养缺位。50.1%的调查对象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因为工作繁忙,52.2%的人1年或1年以上回家乡1次。同时,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其子女在流入地和家乡上学的比例分别为31.1%和65.5%,另有3.4%的研究对象分别有孩子在流入地和家乡上学。大量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缺乏日常生活照料和情感关怀。
三、家庭教育缺失,入学读书不易。流动人口普遍对子女有较高教育期望,82.7%的父母希望孩子有大学文凭,但由于自身文化知识缺乏、时间精力有限和交流沟通不畅,对孩子学习压力和学习成绩的评价过于乐观,忽视家庭教育和对学校教育的配合。同时,流动人口子女碰到问题或有心事时向家长求助的比例较低,生理心理健康成长存在隐患。此外,一些发达国家外来人口只要凭租房合同、孩子出生证明、接种疫苗记录和成绩证明即可去社区行政部门办理子女就近入读公办学校手续;而我国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子女学籍材料、户口簿、在流入地的暂住证、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符合流入地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证明等,方可在指定公办学校为子女办理入学登记手续。手续繁琐,入学读书不易。
四、家庭保障有限,社会支持不足。大多数流动人口有稳定工作,但工资收入较低,住房以租房为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为58.7%,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流动人口中,50.9%的人根本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参保率低,遇到急难情况时,获得的经济支持和解决实际困难的帮助主要来源于以血缘、地缘为特征的配偶、亲戚和朋友,从政府、非政府组织社团处获得的支持微乎其微。
深入访谈中,流动人口家庭纷纷表示:家中最重要的事情是教育培养孩子和挣钱养家;对于最希望得到的帮助,增加工资和解决孩子教育问题排在前两位,然后依次是村里能帮助解决养老问题、政府降低房价、帮助找工作、提供更多的福利、学习新技能、获得同城待遇和尊重等。
流动人口作为连接城乡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桥梁和媒介,促进其家庭发展对于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流动人口家庭发展和民生幸福工程建设要求,提出对策建议如下:
一、切实让公共服务均等地覆盖流动人口。遵循“公开、公平、共享、可行”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政策,通过职业介绍所、社区村居定期就业、工资和劳动保障指导信息,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就业经商、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房、子女入学教育、医疗卫生和养老保障等方面享受市民化待遇,使其能够真正融入城市社会,提高家庭生活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加强流动人口教育培训。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依托社区和村居,统筹调动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力量,通过定期举办培训讲座、设立开放式阅览室、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等,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可从就业生产技能拓展至城市生活、家庭教育和健康保健知识,帮助流动人口提升就业能力、更新家庭观念、完善家庭功能、增强社会融合。
三、共同关注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政府须发挥主导作用,一方面加大教育投入,灵活配置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如,设立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专项基金、发放义务教育券和给予接纳学校经费补助;另一方面要降低公办学校入学门槛,简化入学手续,进一步提高流动儿童就近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流出地学校、老师要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学习帮助和生活关怀,同时流动人口要重视家庭教育,尤其要重视留守儿童的心理生理成长,加强与学校教育的配合。
四、积极构建多元社会支持系统。地方政府部门要不断完善政策,统筹辖区内各项保险的缴纳和使用,提高流动人口参保的积极性,并督促用工单位及时缴纳“五险一金”;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加强劳动监督保障,提供法律情和感的支持;村居、学校和社会各界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主动为流动儿童和留守老人提供情感安慰和生活服务。
留学服务机构谎称到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等地留学,只要在当地的一些培训机构学习满两年,取得证书后就
“有机会”进入那些优秀高等学府深造。把只有几间房子的“小作坊”或几人合办的“野鸡学校”吹嘘成跨入大学门槛的必经之路;有的中介在中文翻译上做文章,将国外的专科学校“College”翻译成为综合性大学“University”,或者翻译成大学的下属学院“School”等。
有的中介公司利用夸大、虚假的广告内容误导消费者。如广告中承诺“全亚洲出色的专家指导”,令消费者无从考证。还有的广告以“无需语言成绩直接入学”等“优惠条件”吸引消费者入学,但消费者开课后却发现所学专业没有批文注册,文凭无法得到国家的认可。
二、信息不对称,误导消费者。
有些留学服务机构不如实介绍情况,把学校说得天花乱坠,而对教学质量、生活费用、生活保障、学历文凭认可程度等信息不全面告知。一位通过留学中介出国的高中学生家长说:“留学中介在合同中承诺,免费为留学生联系抵达该国的接机、住宿等服务。没想到孩子们抵达后打电话说,接机的国外中介机构让他们再次交纳语言学校的学费,并让他们签订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这几个小留学生住下一段时间后才发现,中介机构提供的住宿
费比其他地方高出2倍多,仅此一项每人被多收一万多元人民币。”
三、服务收费不透明、不公开。
同一目的地、同一专业,各机构收费项目不统一、收费标准相差很大,让消费者深感困惑。
四、不使用规范合同范本,
设置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
一些服务机构利用消费者对申请过程和相关法律不熟悉等弱点,不使用有关部门的标准化格式合同范本,或在合同书上加入一些不平等条款。如少数中介方在合同中规定只负责申请国外大学的录取通知书,申请人如未获得签证,则概不退款,并以支付押金、提前交学费、预付生活费等种种借口收取费用。如有的消费者与某中介公司约定,若未能帮助消费者取得国外某院校的入学通知书,可退还所交费用。当消费者未如期取得入学通知书而要求中介公司退款时,对方却以已为消费者提供了部分服务为由,只同意退还部分费用。还有一些消费者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只听凭中介公司的一面之词便签了字,结果发现国外学校住宿条件、教学质量等与中介公司宣传不符,而对方承诺的内容在合同中并没有体现。
五、非中介服务机构留学服务领域侵权问题也时有发生。
例如在留学考试培训班、留学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等多个领域,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经营者故意隐瞒相关服务信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六、名称障眼法。
这类学校名字响亮,沾名校光,往往一听来头不小。比如“美国世纪大学”、“大西国家大学”、“美国国家大学”等。
一些学校利用国际认证这块金字招牌忽悠。例如:我们颁发的学位是得到国际认证的。正规大学很少会把自己学校的毕业文凭和认证证明放在网页上给大家看,也不会刻意强调自己被国际机构承认。
一些学校网址的结尾大多是“.省略”,而不是“.edu”。这些学校工作人员用的电子邮箱通常也并不以“.edu”结尾,而是使用免费邮箱的地址。
另外,一些学校标榜“学历可公证”。这类学校喜欢强调授予学生的学历可公证,能获得中国驻外大使馆的认证,甚至把这些文件放在网页上。其实,所谓的文凭公证、认证,是利用中国学生对国外法律制度认识不够而采取的一种骗术。
如何选择留学中介机构
第一、要认真审验出国留学中介公司的资质,应具备注有“留学中介服务”字样的工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合法中介还应具有在教育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有编号的留学服务中介协议书以及50到100 万元的备用金。此外,要查看其与国外学校有无授权协议书,协议有无加盖该中介机构的合同章,是否报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同时能够出示我国驻该学校所在国使馆的认证书(国际著名的院校除外)。同时,要善于利用网络资源,不妨多登录几家网站,对中介提供的学校名称进行查询,以获取更多的资料,谨防上当受骗。即使没有找到官方信息,也可能搜到网上论坛等地方大家的评论,有所辨别。如果对中介机构推荐的院校不放心,还可直接向这个国家的驻华使馆咨询。凡涉及付费的环节,都应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并妥善保存,以便维权。
第二、不要盲目听信中介公司的一面之词,要注意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细节,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对国外院校的资质、教学 水平和质量、学习环境、留学政策等也应逐一核实。
第三、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指出,不要草率签字。
关键字:高职院校;注册入学;招生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2)04-0083-02
近年来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持续扩大,高考生源持续下降,高等教育越来越大众化,为了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落实高校行使办学自,选拔适合自身培养方式并热爱职业教育的优质生源,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逐步减轻高考压力,需要积极探索建立高职院校多种形式选拔学生的新机制。
作为高考选拔人才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高校自主招生改革在扩大招生自、为全面发展或具有特长的考生提供更多入学选择机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自主招生的进一步深化,其只能在高考生源中选拔人才、选拔考试侧重文化课成绩等情况的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于是也就有了从自主招生到注册入学的探索。
一、注册入学及相关政策
所谓“注册入学”,即在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前提下,高职院校参考学生高考成绩,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对考生进行考核后,符合条件直接注册录取学生。今后逐渐过渡到不用参加高考,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结论等直接申请注册入学。
注册入学制度是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一个改革举措。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职业教育会议和《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重要措施,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积极开创突出专业特色,有针对性的选拔和培养人才的高校招生方式的有效途径;对于探索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特色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与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机制等,具有深远的意义。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三十六条提出: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入学考试同全国统一组织,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五大目录关于“教育改革和开放”中“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栏中指出:在坚持和完善统一高考招生制度的基础上,完善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探索多样化的高考招生模式,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创新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扩大医卫、农业类等基层急需人才和专业面向农村和基层的定向招生规模。扩大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探索实施“校考+单考”、“注册入学”等新的自主招生模式。
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样,对于人才的需求也不一样,所以从自主招生到“注册入学”的新型单独招生模式可以成为高校选拔体系的重要补充,对高职院校来说实行新型单独招生选拔模式不仅仅是为了录取相应计划的考生,更看重的是如何能选择出成绩和能力、技能等方面符合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要求的考生,逐步完善与学院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目的相适应的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对考生来说意义就更不同凡响了,突破了以往只能一考定终身的选拨模式,而且与高考选拔不同的是对职业素养、专业技能等综合素质能力有了更全面的要求,强化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测试,选拔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专业潜质的人才入校学习。
二、国外注册入学资格分析
注册入学录取制度在我国是一种大胆的尝试,目前尚处于研究准备阶段,在公办高职院校中还未有实施先例。德国是被世界公认的职业教育强国。其高职办学卓有成效,成为许多国家效仿的对象。其注册入学的招生方式,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较为成熟。以下就以入学资格的控制入手作简单的分析。
德国高等职业教育主要由两类学校构成,即职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为了保证教育质量,两类学校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做了严格规定。职业学院入学资格是:持有普通或同培训专业相符的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入学证书,或己具备被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当的专业知识,此外还需掌握必备的德语知识;己同某个合适的培训场所签订合同,而且该合同符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培训场所依据培训合同己登记备案;证明自己已交付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专科高等学校入学资格是:接受双元制职业培训的毕业生(相当我国的中职生),通过补习文理高中课程达到高中毕业水平,可申请入学;未接受过职业教育的文理高中毕业生必须有一定的、与申请专业一致的实践经历,一般要三个月,申请入学者要自己寻找企业实习并有师傅鉴定,方可入学。以上可见,两类高职院校对学生入学资格要求的共同点是要求学生具有学历与实践经历的双重入学资格。这样即保证学生具备一定的普通知识,又具有实践工作经验与能力。
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职业教育体系,参照德国的经验,笔者认为应该进行一步完善中、高职衔接教育。可以借鉴德国补习升学模式,高职院校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对普通高中毕业生与中职生分流教学。普通高中生可以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专业实中经历培训;中职生者加强高中阶段学历课程补习。从长远来看,可以借鉴德国双轨制的教育机制,构建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一体化的教育体制,实现终生教育理念。
三、注册入学招生方式实施对策
注册入学对高职教育的发展即是机遇,也是挑战。要在注册入学的新形势下获取竞争优势,关键还是看学校的教学内涵质量建设和毕业生的就业竞争提升。注册入学没有了考试门槛,高职院校之间将会形成更激烈的生源竞争,名声高、培养质量高、就业出路好的高职院校在竞争中胜出,迫使高职院校对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模式和管理方法进行改革。
政府保障,建立区域职业教育体系。政府重视现代职业教育体制的建设,保持高职院校的专业体系设置的职业性、技术性、灵活性和地方性等特征,针对区域产业发展的战略进行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在整合利用现有职业教育资源基础上,优化布局,在招生、人才引进、专业设置、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加强统筹管理,形成有利于区域高职院校发展的外部环境。各高职院校立足自身的现实基础和客观条件,把握区域位置和市场需求,结合学科发展的特点和前瞻性,办好自己的优势学科和专业,以特长求发展。
多元的注册入学资格评价办法。注册入学应改变高职院校招生以高考分数为唯一选拔标准,实行学业成绩与多元化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招生模式。笔者认为注册入学不是不要入学门槛,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每一个注册入学的学生应该是一个合格的高中毕业生。高职注册入学可以部分借鉴现行的自主招生办法,采用“学业水平评价+专业综合能力测试”的评价和选拔办法。建议高职注册入学把学业水平作为入学门槛。基于普通高中毕业生的高中会考已经规范,学业水平的评价可以以会考成绩作为依据;对于中职毕业生来说,可依据学生所获得的技能等级证书或各地的文化课统测成绩为依据。各招生院校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学业水平要求,然后结合申请者的中学综合表现以及高职院校的综合素质测试(技能测试、职业技能倾向测试)进行录取。高职注册入学应充许每项位学生有多次录取机会。可以允许一名学生申请多所学校,同时获得多所高职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在一定期限内由考生进行确认,最后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录取。
四、注册入学风险分析及应对预案
采用“注册入学”首先是高校的信任度降低,家长、考生和中学老师会对高职院校的办学水平起怀疑,认为本来高考分数已经是最后一批了,现在再采用注册入学,无异于自暴自弃,“这样的学校对于学生、家长来说究竟有多大的吸引力?培养出来的毕业生能有多少竞争力?”一些家长还会担心,如果完全放开了录取分数线,是不是意味着不管什么样的学生只要是个人都能上大学,学生鱼目混杂,不利于自己孩子的成长。
实行注册入学,的确要考虑可能给高职院校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什么成绩都不看,谁都可以去读,可能会降低人们对高职院校的信任度,这样在人们的心理上,普通高校和高职院校的差距将会进一步拉大,也许会影响高职院校的吸引力。实现注册入学的前提是学校要有充分接纳的能力,同时还必须体现出教育的公平性、选择性和自主性,并不是没有门槛,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每一个注册入学的学生应该是一个合格的高中毕业生。具体讲,他应该完成高中阶段规定的所有的学分要求,他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综合实践课都要完成既定的教育目标。
综上所述,注册入学仅仅是我们在招录工作中的一点思考,学院所提出的注册入学的条件是否太高,是否会吸引相应考生报考,是否能顾达到预期目标等情况,还需要在主管部门领导、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下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参考文献
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证所有学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措施,是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区县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作风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凡要求在我市县城以上城市入学的农民子女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学生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的户口不属于市中心城区和区县县城的城市户口;2、父母或监护人在本市中心城区(或本县城)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限内的暂住证明;3、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就业,其中有一方须在本中心城区(或本县城)务工就业(从事个体行业就业者需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在企业务工就业者需持有经劳动部门裁定的盖有劳动部门印章的劳动用工合同)。外出务工就业农民需由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4、农民工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就读的学籍证明。符合以上条件的农民子女可持流出地的户口本、暂住证、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劳动用工合同、父母双方外出务工的乡镇政府证明、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到区县教育局申请安排就近入学。在市直就近就读初中的,到市直中学申请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对符合规定且就近入学的可免收其借读费。
三、各农民工流入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相关政策,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入学问题。
1、要以公办的全日制中小学作为接收农民工子女的主渠道。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从**年9月份开始可研究确定若干所学校,安排申请进城入学的农民工子女就近到学校就读,并免收借读费;而自行选择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收学校不予免交借读费。对本学期春季新进入的农民工子女入学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对上学期(2**年秋季)已进入的在校学生按照上学期的农民工子女入学的规定办理,并执行到本学期末止,**年秋季开始执行上述第二条的规定。
2、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字(2**)24号]第十七条“年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业企业,其主要经营者可享受其子女在市内公办学校就学,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并减半收取相关费用”之规定,投资商凭年入库税金证明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安排到有关学校就读,并交纳1/2的借读费。
3、要鼓励和引导学生和家长在自愿的前提下到民办学校就读。
4、接收学校要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与城市居民子女一视同仁,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一样参加评优评先。
5、要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农民工流入地政府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要给予一定的补助。要设立援助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救助基金会,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省教育厅“两基”复查资料建设要求,及时做好外出借读、转学学生的登记、造册、学籍保留等工作。对于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的要及时给予办理入学手续,禁止在办理转学、借读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并做好各项宣传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的权力。
国庆期间,大批年轻人都回家探亲,有打工仔、学生,也有毕业还没找到合适工作的……了解了英才教育后,他们无比兴奋,在家门口就能就业拿高薪,谁还愿意撇家舍业去外地呢?再加上“无法安排工作退款并赔偿”的承诺,一时间,英才教育门庭如市。
不光总部如此,英才教育的各地加盟商也都忙得不可开交。英才教育把各种资源与加盟商共享,只要加盟英才教育,就等于获得了众多的高校和企业资源,加盟商只要印制宣传页、做DM广告,按照总部的营销方案操作即可赚钱。
英才教育能让你不用经历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般的竞争,照样拿正规文凭,而且包分配,接收单位都是银行、铁路、石油、煤炭、医疗、机场、海关、法警狱警消防等单位,要么进国企,要么进体制,一个比一个好。初中、高中都能入学,量身培养。
山西的小李在青岛创业展上遇到了英才教育。当看到众多学员和商现身说法时,小李一下子就相中这个项目,当场就签约了。英才教育总部将操作方案向小李做了详细讲解,而且还提醒他,黄金周马上就到,是赚钱的好机会,一定要把握住。
小李回家后,印制传单,办了电话和传真,开始按照总部的方案操作。英才教育提供的工作岗位,随便哪个拿到外面都会让人抢破头。进入这种单位,就等于一辈子安稳了。对于孩子们来说,他们不用走后门送礼求人,只要入学就可以了,这真是打灯笼难找的好事,因此都争前恐后的报名。
生意开门红,费也返了回来,小李手里一下子有了好几万元,有时都有点不敢相信这是真的,要知道一个月前,自己还眼巴巴地四处找项目做发财梦呢,如今居然这么容易实现了。这都是因为靠上了英才教育这棵大树啊!英才教育凭借多年的经营底蕴和实力,和那些单位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所以才能拿到别人拿不到的岗位。
英才教育把岗位资源与共享,如今正急招多个岗位:1全国各航空公司航空票务,安检,地勤,男女不限,24岁以下,中专学历培训2个月,毕业后与航空公司直签合同,吃穿住全包,五险一金,月薪5000元-15000元;2.铁路维管(电工)和火车司机,月薪3000-10000元,五险一金,和中铁电气化集团直签合同,国企编制,铁饭碗。3.全国消防武警后勤和二线抢险救援,男,17-26岁,退伍军人优先,高中以上学历,军人待遇,能入党能提干,吃穿住全免,五险一金,和消防队直签合同,月薪4000-7000元。4.电厂直招正式员工,男女不限,18-26岁,中专以上学历,和电厂直签合同,五险一金,月薪4000-8000元,确保工作3年能分房买车。
英才教育还推出优惠政策:区、县级3800元,函授3000元,市级20000元,向总部输送5名学员费全返。
一、工作目标
合理划分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均衡配置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内生源,缓解生源饱和学校的压力,保障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转户农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二、工作原则
㈠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原则,为适龄少年儿童分配学位。
㈡坚持市、区协作,属地管理原则。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实施市直学校学区内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工作。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招生工作。
㈢严格执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公办不择校、同城不借读”“低龄不入学”的原则。
三、时间及地点
㈠小学新生入学。20xx年6月30日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做好适龄儿童入学情况摸底工作,并开展预报名。20xx年8月下旬,城区小学新生正式报名,具体由各学校自行确定。小学新生入学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家长持就读材料到学校报名。
㈡初中新生入学。
1.在城区小学就读的毕业生,20xx年5月将就读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班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验档录取工作,20xx年6月下发初中入学通知书。20xx年9月1日,学生持通知书到校报名。
2.凡20xx年12月31日以前学籍属于市铁路小学、新钢一小、市西湖小学的毕业生,原则上采取直升的方式分别录取至市九中、新钢中学、市五中,即铁路小学直升市九中;新钢一小直升新钢中学;西湖小学(北师大附校的生源除外)直升市五中。上述小学毕业生需在其他初中就读的,按第1条办理。
3.从外地市小学毕业或乡(镇)小学毕业后需转入城区初中就读的学生,于20xx年8月15-25日持相关就读证明材料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市教育局103、104办公室)办理就读手续。
㈢残疾少年儿童入学。20xx年6月30日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残联做好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入学需求摸底工作。全市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入学为20xx年9月1日。家长持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卡、残疾证(或医院证明)、体检证明等材料到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按学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四、报名须提交的材料
报名时家长按类别提供以下就读证明材料:
1.在学区内有房产的须提供:户口簿、房产证(未办理房产证的家庭出示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税务发票、银行按揭合同或市房管局已购房证明)。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均不能作为入学依据。房产证发证时间或购房发票付款时间须在20xx年8月25日前。
2.廉租房等公房居住者须提供:户口簿、租房证明(20xx年8月31日以前租住)、缴纳煤气水电相关费用的原始凭证(20xx年1-3月)
3.外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须提供: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办证时间为20xx年8月31日以前。
4.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提供:户口簿、父母(一方或双方)一年以上的用工合同、工资明细、社会养老保险凭证等。用工合同签订时间为20xx年8月31日以前。
5.外籍员工、企业股权人(投资金额1000万以上)、持有绿卡的企业家、外省商会副会长以上、高层次人才、军人(含武警)、烈士等人员子女须分别提供:户口簿、商务局开具有关企业投资证明或人事部门开具的高层次人才证明或部队证明、父(母)亲军官证、烈士证等材料。
6.城区拆迁户子女须提供:户口簿、拆迁证明材料,这类人员可选择在原住所就近入学,也可在安置地就近入学。
另外,小学新生入学还须提供:儿童预防接种卡、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材料证明年龄符合就读要求。
五、录取方式
若学区范围内适龄少年儿童总量未超过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学校全部接纳。若学区范围内适龄少年儿童总量超过学校的招生计划,则由学校按以下顺序接收学生;超出计划未被录取的学生,由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分配学位。
第一类:父母房产(如果是多人持有产权份额,其父母房屋产权份额须高于51%)、学生户籍均在学区内;
第二类:学区内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学生本人,且学生户籍在学区内;
第三类:(外)祖父母房产、户籍均在学区内,学生户籍报生在(外)祖父母户籍上,且学生父母无房产;
第四类:学区内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学生户籍不不在学区内;
第五类:学生父母无房产但租住在学区内的廉租房等公房内,且学生及其父母的户籍在学区内;
第六类:能提供用工合同、社会养老保险凭证等材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能提供本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第七类:其他情况。户籍在学区内的学生,根据学区划片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解决;转户人员子女按我市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执行。
市一中、市四中、市暨阳学校、市逸夫小学属于超大校额学校,由于学位紧张,优先录取上述的第一、二、三、四类生源,严格控制本市主城区内其他学校在籍学生转入。
六、学区范围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直学校招生范围由市教育局提出,渝水区区属学校的招生范围由渝水区教体局提出,仙女湖区管委会所属学校招生范围由仙女湖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提出。具体划片范围详见附件。
市教育局于20xx年秋季改革“单校划片”的方式,选取长青小学、明志小学、逸夫小学、渝水六小上述4所小学,以及新余一中魁星阁校区、新余三中、新余五中、新余九中上述4所中学试行“双向学区”的学区划分方法,即学校与学校的交接路段划出一片区域属于双向学区,双向学区内的适龄少年儿童可以在这两所学校中任选一所入读。
长青小学与渝水六小的双向学区:赣西大道以北、仰天大道以南、劳动北路以西、宝鼎路以东。
明志小学与逸夫小学的双向学区:铁路以北、仙来西大道以南、五一北路以西、长林路以东。
新余五中与新余九中的双向学区:白竹路以北、铁路以南、长宁路以西、五一南路以东。
新余三中与市一中魁星阁校区的双向学区:解放西路以北、铁路以南、胜利北路以西、劳动南路以东。
七、工作要求
㈠实行阳光招生。学校应通过多种渠道将招生政策、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㈡规范材料审核。在招生过程中无法认定的材料,由市教育局协调公安、房管等部门进行认定;如有必要,组织相关人员入户调查,确保入学资格真实有效。
㈢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余府办发〔20xx〕45号)精神,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中小学不得受理任何单位、任何形式提出的非政策性择校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不招收6周岁以下儿童(20xx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市教育局监察室全程参与招生录取的各个环节,受理群众投诉,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
新余市城区中小学划分地段及范围
(一)城区小学招生范围
1.长青小学:赣西大道以南、劳动北路以西、仙来中大道以北、竹山路向北延伸段及北湖公园南北中轴线以东区域。
2.明志小学:仙来大道以南、里木塘路以西、五一路以东、沪昆铁路线以北的区域(不含格林小镇)。
3.铁路小学:里木塘路以东、仙来大道以南、沙土街以西、沪昆铁路线以北区域(含格林小镇);铁路天桥以南的铁路居委会。
4.暨阳学校:赣西大道以南、劳动北路以东、仙来东大道以北、孔目江以西区域。
5.逸夫小学:仰天岗大道以南、天工北大道以东、北湖西路以北、北湖公园中轴线至春龙湖畔豪园西边路以西区域;北湖西路以南、长林路以东、仙来西大道以北、竹山路以西区域;长林南路以东、仙来西大道以南、五一南路以西、沪昆铁路以北区域。
6.西湖小学:北湖西路以南、长林路以西、仰天岗大道以东(不含同创国际、中央公园)、沪昆铁路线以北区域。
7.五一路小学:沪昆铁路以南、天工大道以东、白竹路以北、金桥花园和小铁路以西区域,及新钢行政区及富塘村委交界的商住小区。
8.新钢一小:新钢公司辖区内山下片12个居委会;新钢公司行政区域内商住小区(如沁园村、北村嘉园小区、望城商住区、钢都现代城、公园一品等)。
渝水区城区小学招生范围由渝水区教体局提出:
9.渝水一小:抱石大道以南、胜利南路以西,西至原新钢铁路以东;团结东路以北、胜利南路以东、抱石大道以南、玉紫南路以西;抱石大道以北、劳动南路以西、石油公司(108号)以南、公园1号以东;胜利南路以东、团结东路以南、府南路(含菜市场)至老东街5号以西、老东街以北;老东街以南、进士路以西、袁河以北,胜利南路以东区域。
10.渝水二小:解放东路以南、永济巷以西、通瑞路以北、抱石东大道以北、人民北路以东;团结东路以南、府南路(不含菜市场)至老东街5号以东、老东街以北、西;老东街以南、进士路以东(魁星阁)、袁河以北、老吉新路以西、抱石大道以南、人民南路以东区域。
11.渝水三小:抱石大道以北、胜利北路以西、劳动南路以东、浙赣铁路以南;抱石大道以北、公园北路以东、站前西路以南、劳动南路以西[不包括:抱石大道以北、劳动南路以西、石油公司(108号)以南、公园1号以东]。
12.渝水四小:胜利路以东、抱石大道以北、人民北路以西、铁路以南;人民北路以东、解放东路以北、百花湖南门以西;抱石大道以南、玉紫南路以东、团结东路以北、人民南路以西区域。
13.渝水五小:劳动南路立交桥以西、浙赣铁路以南、新屋北路(铁路涵洞路)以东、站前西路以北;公园北路以西、站前西路以南、白竹路以北、新屋南路以东;公园新天地小区、玉竹新城小区;原城北办富塘管理处户籍居民。
14.渝水八小:新欣大道以东、抱石东大道延伸段以南、袁河以南、袁河以西;抱石东大道以北、通瑞路以南、通济路以西;永济巷以东、解放东路以南、通济路以西、通瑞路以北;百花湖南门以东(含南湖花苑)、解放东路以北、通济路以西、孔目江以南;铁路以南、孔目江以北、新欣大道以西;通济路以东、铁路以南、袁河以西、抱石东大道延伸段以北区域。
15.渝水六小:赣西大道以北、孔目江以西、春龙湖畔豪园西边路向北延伸段以东、孔目江以西与观巢镇交界处以南的区域。
16.市八中小学部:沙土街以东、仙来东大道以南、孔目江以西、沪昆铁路以北区域。
17.市十三中小学部:赣浙铁路以南、天工南大道以西区域。
18.袁河明德小学:五一南路以西、白竹路以南区域。
19.北师大新余附属学校小学部:仰天西大道以北、红色纪念广场以西、仙来西大道延伸段以东区域及同创中央公园,仰天岗办事处应星村委及渝水区袁河办郑家村委部分村小组适龄儿童。
(二)城区初中招生范围
1.市一中:赣西大道以南、劳动北路以东、仙来东大道以北、孔目江以西区域;仙来东大道以南、沙土街以东、沪昆铁路以北、孔目江以西区域。
2.市一中魁星阁校区:抱石大道以南、新钢铁路老东街以东、袁河以北、康居路以西区域;白竹路东延伸段连接解放西路以南、公园路以东、抱石大道以北、胜利北路以西区域。
3.市三中:沪昆铁路以南、劳动南路以东、解放路以北、新欣南大道以西区域;解放路以南、胜利北路以东、抱石大道以北、新欣南大道以西区域;康居路以东、抱石大道以南、袁河以北、新欣南大道以西区域;新欣南大道以东与石洲管理处交界区域内商住小区。
4.市四中:劳动北路以西、仙来中大道以北,赣西大道以南、长林路以东区域;里木塘路以西,仙来中大道以南、青年路以北、竹山路以东区域。
5.市五中:长林路以西、沪昆铁路以北、仰天岗山大道以东区域(不含孔目江行政区域内楼盘);仙来西大道以南、竹山南路以西、沪昆铁路以北、长林路以东区域;沪昆铁路以南、五一南路以西、白竹路以北、天工南大道以东区域。
6.市四中仰天岗校区(原毓秀校区):赣西大道以北、孔目江以西、与孔目江行政区域交界处以南区域商住小区。
7.市九中:沙土街以西、仙来大道以南、里木塘路以东、沪昆铁路以北区域;沪昆铁路以南、五一路南路以东、白竹路以北、劳动路以西区域;铁路天桥以南的铁路居委会。
8.新钢中学:新钢公司辖区内山下片12个居委会;山上片7个居委会;新钢公司行政区域内商住小区(如沁园春、北村嘉园小区、望城商住区、钢都现代城、公园一品、公园新天地等)。
9.市十三中:袁河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浙赣铁路以南、天工南大道以西区域。
关键词 乙肝携带者 劳动权 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曾在上海某电脑公司做助理工程师的高先生在2007年4月接到比德创展公司的电话,征询其是否愿意前往比德创展公司工作,高先生同意后,经过测试,比德创展公司表示可以接收他任职,让其携带体检表等入职资料到公司报到。同年5月,高先生辞去原有工作去体检,因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比德创展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事后高先生将比德创展公司诉至法院。去年5月,朝阳法院作出判决,比德创展公司被判书面道歉,并赔偿高先生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9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一、本案法律适用的选择
对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普通民事案件而非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的规定处理。理由是:双方仅有电子邮件的往来,尚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由于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双方当事人未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录用确认书”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理由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本案高某与某公司在缔约过程发生的争议就属于上述“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此外,本案中的邮件已经明确通知高某“来公司报到”,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成立。
二、乙肝携带者权利受侵害的现状
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非常严重,受侵害最大的莫过于宪法赋予的劳动权,以本案为例,高某便是因此受到录用单位的歧视,无法享有应有的劳动权利。其次便是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权。
(一)劳动权受到侵害。
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所享有的获得劳动就业机会并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从权利的内容上来看,劳动权至少包括两个方面,其中最基本的是就业择业权。就业择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公民能够在劳动力市场上选择用人单位而参加社会劳动机会的权利。就业权是劳动权利的直接体现,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一切民主、政治权利的基础。对劳动权的侵害正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所面临的最严重问题。当前,我国的就业市场上存在着各种就业歧视行为。其中,近些年来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招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案件更是时有发生,这显然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劳动权的严重侵害。
(二)隐私权受到侵害。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个人健康信息应该属于个人隐私,相关的医疗机构在未获得体检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体检者的健康信息告知企业,这样显然是在侵害体检者的隐私权。
三、乙肝携带者权利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公众对乙肝的认知存在误区。
一部分医疗工作者和群众,还有一些乙肝病毒防治领域的从业人士,对乙肝发病、传播的途径认知有偏差。很多人对乙肝病毒如何传播一无所知,只是片面地避开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只能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传播:(1)母婴传播;(2)血液传播或医源性传播。包括输血或血制品、血液透析、文身、扎耳眼儿、牙钻、被针头意外刺伤、共用刮脸刀及牙刷等;(3)性接触传播;(4)其他传播方式,当口腔黏膜破损时有可能经口腔感染。
(二)现有的相关法规相对笼统并不被接受。
我国目前还没有保护和规范乙肝病毒携带者各项权利的专项立法。已有的法律法规大多都是针对社会整体而言,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是保护和规范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的。并且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对法律规范的接受态度极差,也就是普遍存在法律规避现象。这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之后,却依旧不能改变自身地位的根源。以就业为例,社会对乙肝的“避法”,不只体现在企业,也体现在乙肝病毒携带者身上。
乙肝病毒携带者法定的就业权在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过程中,无法得到现实转化的原因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权力的限制;二、权利之间的冲突。其原因归根结底还是来自于权利的冲突,权力是权利与权利之间妥协的派生物,权力的运用主要还是为了实现权利或者在权利发生冲突时伸张一方权利而剥夺另一方权利。现实中表现为两个方面:(1)在劳动资格准入上,通过“乙肝五项”体检,设置一定的录用标准,拒绝录用病毒携带者;(2)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存续过程中,单位组织体检,若查明为病毒携带者,则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在权利冲突层面上,用人单位享有用人自,可以对众多劳动者进行择优录取。单位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最优的,不予录用。权力限制的方式则表现在行政主体做出抽象行政行为,通过制定体检标准来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录用。
四、对于本案判决结果的评析
总的来说,本案判决结果还是比较可取的。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就业歧视”的争议。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往往处于强势地位,是否录用员工,由企业说了算。但是,随着近几年劳动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以及员工维权意识的提高,就业歧视问题开始明显地受到立法者、执法者以及新闻媒体的关注。“就业歧视”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招聘歧视。2007年已经发生多起因“就业歧视”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即为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背景下,2007年国家各层次的立法已经对“就业歧视”问题作出了正面的回应。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等几部新法即将正式实施。在这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均严格禁止用人单位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员工,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在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中包含就业歧视性的内容。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以劳动者为乙肝病原携带者拒绝录用。
五、保障乙肝携带者权利的思考
目前,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消除社会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使他们的合法利益得到社会和法律的保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完善。
(一)完善立法。
现代法治理论主张,判断一个国家政治文明、法治水准的标准不仅要看其立法是否完备,而是看其法律是否体现了公正、平等的理念。而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则直接反映了法律的公正价值。相较于我国对待艾滋病的态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劳动权、就业权等权利保护尚显不够。目前,除仅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两部意见”和有关法律(如传染病防治法)、法规、规章的零散规定外,对众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保障大致上来还没有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和完善对诸如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些特殊群体权利保障的法律,赋予国家相应的义务,同时分辨和废除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各种规章和规定,对保证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参与社会活动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越来越重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直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的与通知精神不相符的文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对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应该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通知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做出众多有利的规定,如果这份文件能够得到全面的贯彻和落实,这无疑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
(二)完善相关救济途径。
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还需要拓展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救济途径。拓展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救济途径,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大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救济力度。各级政府必须高度关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保障,采取切实的措施,尤其要通过强化政府的指导职能和给付责任,迅速消除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各种歧视。第二,必须加快法制建设,鼓励当事人直接引用宪法条款提讼,更好地开展权利救济。第三,扩大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将平等权、隐劳动权等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当前存在许多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平等权、受教育权的事件,而这些案件却长期得不到公正处理。第四,建立和完善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的第三方干预机制。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可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弱势群体等社会问题,迫切需要第三方的介入。
乙肝歧视问题更是迫切需要专业的、有正义感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自力自救。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面临就业、录用或者被公司辞退的境况下,可以通过自力自救的方式、以一定的程序来向侵权者主张权利。如果对企业开除、除名或者辞退等行为不服,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是在公务员录用的过程中,还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
2、行政救济。(1)人事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现有的体检规章条款进行重新认识,广泛听取医学专家的权威意见,实地调查现状并制定出合理的体检录用标准规范。(2)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笔者建议,劳动部制定一套规章来规范用人单位对肝器官体检的审查。用人单位如果确有岗位对劳动者的肝器官有行业上的特殊要求,应当说明理由,并且经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专家意见。
(三)向公众普及知识和法律。
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主要来自大家对乙肝知识的不了解,来自于公众的误解。所以有必要建立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维权组织,乙肝病毒携带者目前想要维权,需要建立一个自己的组织,把全国1.2 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团结起来,构建与人大、政府等沟通的桥梁,从而充分表达他们的意愿。并且开展乙肝医学常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政府和教育机构可以同医疗机构合作举办各种乙肝医学知识的普及活动,同时参与法律知识的宣传。
(作者:上海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目前,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消除社会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使他们的合法利益得到社会和法律的保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完善。
(一)完善立法。
现代法治理论主张,判断一个国家政治文明、法治水准的标准不仅要看其立法是否完备,而是看其法律是否体现了公正、平等的理念。而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则直接反映了法律的公正价值。相较于我国对待艾滋病的态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劳动权、就业权等权利保护尚显不够。目前,除仅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两部意见”和有关法律(如传染病防治法)、法规、规章的零散规定外,对众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保障大致上来还没有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和完善对诸如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些特殊群体权利保障的法律,赋予国家相应的义务,同时分辨和废除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各种规章和规定,对保证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参与社会活动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越来越重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直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的与通知精神不相符的文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对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应该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通知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做出众多有利的规定,如果这份文件能够得到全面的贯彻和落实,这无疑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
(二)完善相关救济途径。
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还需要拓展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救济途径。拓展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救济途径,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大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救济力度。各级政府必须高度关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保障,采取切实的措施,尤其要通过强化政府的指导职能和给付责任,迅速消除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各种歧视。第二,必须加快法制建设,鼓励当事人直接引用宪法条款提讼,更好地开展权利救济。第三,扩大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将平等权、隐劳动权等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当前存在许多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平等权、受教育权的事件,而这些案件却长期得不到公正处理。第四,建立和完善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的第三方干预机制。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可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弱势群体等社会问题,迫切需要第三方的介入。
乙肝歧视问题更是迫切需要专业的、有正义感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自力自救。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面临就业、录用或者被公司辞退的境况下,可以通过自力自救的方式、以一定的程序来向侵权者主张权利。如果对企业开除、除名或者辞退等行为不服,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是在公务员录用的过程中,还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
2、行政救济。(1)人事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现有的体检规章条款进行重新认识,广泛听取医学专家的权威意见,实地调查现状并制定出合理的体检录用标准规范。(2)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笔者建议,劳动部制定一套规章来规范用人单位对肝器官体检的审查。用人单位如果确有岗位对劳动者的肝器官有行业上的特殊要求,应当说明理由,并且经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专家意见。
(三)向公众普及知识和法律。
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主要来自大家对乙肝知识的不了解,来自于公众的误解。所以有必要建立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维权组织,乙肝病毒携带者目前想要维权,需要建立一个自己的组织,把全国1.2 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团结起来,构建与人大、政府等沟通的桥梁,从而充分表达他们的意愿。并且开展乙肝医学常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政府和教育机构可以同医疗机构合作举办各种乙肝医学知识的普及活动,同时参与法律知识的宣传。
(作者:上海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第487页.
[2]谢建社.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的法社会学思考.广州大学学报,2009.
关键词:法国政府;私立学校;购买学校教育服务;协作合同;简单合同
在法国,公共服务可由公共部门提供,也可由个体、私企或其他私立性质的机构在公共部门的资助和监督下提供。公共服务包括三类: 一是政府性公共服务,如司法、外交、国防等;二是非商业性公共服务,如教育、文化、卫生等;三是商业性公共服务,如能源、交通等。教育属于非商业性公共服务,通常是免费(或低收费)的。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税收或强制性分摊金。2010年,法国教育经费总额为1348亿欧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0%, 其中,初等教育(小学、幼儿园)经费占27.0%, 中等教育(初、高中)经费占41.2%, 高等教育经费占21.2%,继续教育(培训)及其他校外活动经费占10.6%。在这些经费中,中央政府经费占56.8%,地方政府经费占25.0%,家庭经费占11.1%,企业经费占6.5%,其他公共部门经费占0.6%。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经费合计超过80%。
法国政府规定,适龄青少年(6~16岁)必须到校或在家庭(少数)接受义务教育。法国的中小学校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类,绝大多数学生(83%)就读于公立学校,其他学生(17%)就读于私立学校。政府对公立学校的投入包括教师工资、运行经费和其他投资经费(如校舍建设等)。公立学校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活动,其教师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私立学校分两类,即签约私立学校和非签约私立学校。签约私立学校是指那些与政府签署协作合同的私立学校(中学或小学)或简单合同的私立学校(仅限于小学)。与政府签署协作合同的私立学校的教师工资和运行经费均由政府拨款支付,其他投资(如校舍建设、维护等)通常由学校自行负责。而与政府签署简单合同的私立学校,政府仅支付其教师工资。私立学校中98%的学生在签约私立学校就读。这些学校的部分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其余则是仅与学校签约的合同教师。签约私立学校按照政府制定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活动。但是,与政府签署简单合同的私立学校则拥有较大的自,可自行安排教学内容。非签约私立学校是指那些没有与政府签约的私立学校(只占极少部分)。政府不对这类学校进行经费投入,学校自行解决全部费用,教师聘用及教学计划也由学校自行决定。
私立学校大多属于教会学校,部分私立学校是根据社会的某些特殊需要而创办的。例如,学生在认知或学业上遇到较大困难时,家长不希望孩子进入公立学校,就会去寻找对孩子照顾比较周全的私立学校。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职责,私立学校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办学的压力,为学生入学提供更多的选择。政府与私立学校签约并给予资助被视为政府购买学校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在2010年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私立学校教育经费中,政府(包括中央、地方)经费投入比例占77.5%。
一、购买内容
政府向私立学校购买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服务通常包括12项内容: 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普通高中和技术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中后教育、入学特殊设施、有利于学生身心发展的社会活动、学校运行管理、教师初始教育和继续教育、教师补缺、课外辅导等。
二、承接主体
符合与政府签约条件的私立学校是政府购买学校教育服务的承接主体。私立学校的法律属性可以是协会(Association loi 1901,通称为符合1901年法律的协会),也可以是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确定学校的法律属性对办学很重要,因为它关系到收费、纳税、人员聘用制度等诸多工作的开展。
三、购买程序
私立学校与政府签约、获得政府经费的过程,就是政府购买学校教育服务的过程。一般程序为: 创办学校-提出申请-获准签约-执行合同。如果私立学校希望与政府签约,就必须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 第一,学校创建时间达5年以上(在郊区新区创建的学校须1年以上);第二,教师的学历学位、身体状况、品行记录,以及校长的资历等都要符合要求;第三,校舍安全、卫生状况达标。符合条件的学校可以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政府提出申请,获准后签约。签约的一方是代表校方的校长和校舍管理机构负责人,另一方是政府代表(一般是省长)。合同一般在当年9月份生效,学校获得政府相应的经费支持。
四、资金管理
私立学校的经费并非全部由政府提供。政府对签约的私立学校只提供教师工资及一些补助资金,用于学校的正常运转。学校可以向学生家庭收取一定的学费作为补充。不同学校、不同年级的学费各有不同。学校作为非营利性机构,须依法办学,收费遵循非营利原则,经费使用遵守财务制度,学校财务置于国家监督之下。
五、绩效管理
学校与政府签约后,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办学,如遵循政府制定的教学大纲和规章制度,执行与公立学校类似的课时安排和作息时间,不得选用政府禁止的教材等。简单合同至少为期3年,无上限;协作合同的期限没有硬性的规定。两种合同期满后,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续签。达到要求的与政府签署简单合同的私立学校,可以申请转为协作合同私立学校或申请并入公立学校。与政府签约的私立学校办学受政府督导,如果出现办学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不遵循合同的现象,经专门委员会审核确认后,由省长宣布解除合同。
六、工作机制
第一,法国允许自由创办学校。在法国,符合条件的个人或机构均可创办学校。法国中小学公立与私立学校并存,且以公立为主,私立为辅。私立学校的存在是政府购买学校教育服务的前提。
第二,政府通过签约购买学校教育服务。政府通过与私立学校签约的方式直接向校方购买学校教育服务。
第三,政府投入与监管并重。政府对签约的私立学校投入较多的经费,对其教学管理和督导也比较严格,类似于公立学校(尤其是对签署协作合同的私立学校)。但是,签约的私立学校在办学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性。设置政府经费介入程度不同的两种合同,可以使政府购买学校教育服务的方式变得更为灵活。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房地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Abstract: "labor contract law" of the enterprise labor contract standardization put forward higher request, workflow to more careful and tight, increase the enterprise's illegal cost. How to solve the "labor contract law"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labor contract of published between them, to standardize enterprise of labor contract, dissolve the enterprise and employees about the labor contract between the conflict and contradiction problems, and promote the whole enterprise in the labor contracts standard, reasonable and legitimate, will all the accepting unit is necessary in the face of reality.
Key words: the labor contract law; Real estate enterprise;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产生劳动关系的调整,是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新分配。这为房地产企业的劳动合同用工管理规范化提供了极强的法律依据,给房地产的劳动用工管理模式带来了深远影响。
1.目前房地产企业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在房地产企业容易引发事实劳动关系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应签而未签订劳动合同,招用劳动者后未及时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二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劳动关系。在用工过程中,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将增加房地产企业违法用工的成本,还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埋下隐患。
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缺乏了解。部分房地产企业用工管理人员没有认真研究思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能随意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否则,房地产企业就属于违约,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房地产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如果房地产企业进行内部机构调整和精简时,劳动者不服从调配,将会使房地产企业的用工管理工作陷入被动。
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不完善。部分管理人员不清楚用工管理流程和规范化操作,致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搁在一边,没有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和终止手续;有的甚至造成了劳动合同的遗失。
对劳动者的考核不到位。有些房地产企业缺乏健全的规章制度,对劳动合同工缺乏严格考核,部分劳动者产生消极怠慢情绪。因碍于情面,对部分劳动者的考核大打折扣,不能对劳动者法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该终止的终止不了,该解除的解除不了,给房地产企业的劳动合同用工管理带来了被动和掣肘。
社会保障不完善,引发劳动争议凸显。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房地产企业应依法为劳动合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有些地方由于参保制度的不完善,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方面强调全员参保,另一方面又对农民工参保设置了许多障碍,如参保无法续保、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的人员不让参保等,既影响了个人参保的积极性,也使得部分房地产企业未足额为劳动合同工参加社会保险,从而引发劳动争议。
2.推进房地产企业劳动合同用工管理规范化的对策
深入学习《劳动合同法》、领会精神实质。房地产企业用工管理人员,需深入学习《劳动合同法》,领会其精神实质,规范的实施劳动合同用工管理。通过学习,明确不签订劳动合同房地产企业将承担的不利后果,在招用劳动者后要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鉴证、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避免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房地产企业深入探讨建立完整规范的劳动用工管理程序,依法建立劳动关系,避免由于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房地产企业建立的规章制度是规范劳动合同工的行为准则,也是单位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依据。规章制度一定要程序民主、内容合法、条款清晰,表述准确,有较强的操作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所谓“严重违反”,“严重失职”,“重大损失”都是模糊概念,要求用人单位立足于用工管理实际,对类似模糊概念加以明确和界定。只有建立健全对劳动合同工的考评制度、考核指标及岗位责任,才能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据可依、论据充分。
强化过程管理、提高证据意识。《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课以更多的举证义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将承担败诉的风险。房地产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留,以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使房地产企业陷入不利地位。对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本人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房地产企业用工管理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征询劳动者,并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因劳动者事后反悔而出现的劳动纠纷。
建立有效的纠纷应对机制。《劳动合同法》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逐渐加强。由于劳动仲裁案件的诉讼成本降低,劳动者将更加频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引发越来越多的关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解除等一系列纠纷。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劳动关系预警和协调机制,争对日常管理中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问题、环节和分歧采取必要的措施,提出相应的对策,消除劳动争议隐患,化解用工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增强企业预防控制劳动争议的能力。
3.结语
总之,企业的劳动合同用工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企业应当吃透法律精神,增强法律意识,用足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用工管理过程中充分维护企业的权益并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义务。并利用贯彻劳动合同法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劳动合同用工管理水平,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科学长效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王学先,李永慧,吕毅然. 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规范化[J]. 管理案例研究与评论. 201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