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07:45: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检察院培训总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分院党组:
根据地区分院、林业局政法委的安排和部署,全区检察机关从今年五月份开始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我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念,提高执法能力,促进影响我院检察事业发展和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际问题,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干警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增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构建林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林区提供坚强的法治保证。原创: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院党组积极组织全体干警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现将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全院共有干警19名,活动参与率达到100%。在学习培训阶段,院党组组织全体党员认真通读中央政法委编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学习同志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重要讲话;学习、同志在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及地委政法委副书记朱洪祥、地委政法委书记郝敬江同志在全区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鼓励干警积极参加省院、分院和林业局组织的培训活动。按中央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有效方式,组织全体干警分五个专题进行大学习、大讨论。并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整个学习培训阶段的始终。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我院党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在分院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开展工作,院领导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活动的开展,并做了周密安排和部署,随即抽调人员组成“十八站林区人民检察院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学习培训阶段全院干警认真参加每一项活动,把每一项活动的开展都作为提高自己政治素质、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执法能力素质的一次机会,真正做到了“内化于心、外鉴于行”,达到了省院提出的“六个进一步”。
在开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专项讨论中,每名干警均认真撰写发言提纲,在五次专题讨论中都做了专题发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院领导亲自抓日常工作、亲自撰写理论文章、亲自记学习笔记、亲自总结心得体会,并把“三个到位”和“四个带头”的每一项工作认真落实到位。
二、认真学习,初见成效。
在学习培训阶段,我院党组采用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与此同时院党组还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对学习内容进行统一,使全院干警的理论知识得到很大提高。通过政治理论知识学习,干警们端正了学习态度,全院把此次理论知识的学习,当成一次提高整体素质的有利时机。在整个集中学习过程中,我院干警没有一人无故不参加学习,都能认真的记好学习笔记,在每次学习后都记了学习心得体会。我院五名党组成员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的“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五章内容分别进行了专题讲解。在学习同志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重要讲话;学习、同志在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及地委政法委副书记朱洪祥、地委政法委书记郝敬江同志在全区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后,每名干警都撰写了深刻的心得体会,在通过集中学习,提高了干警自身整体素质,干警们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学习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培训全体干警们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作出新的贡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力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总体上看,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是好的。但由于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标准等方面的原因,在办案质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程序违法,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对案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导致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是造成办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观念,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
办理刑事案件是公检法机关的法定职责,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既关系到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关系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乃至国家的形象,责任重大,绝不能掉以轻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公正形象,维护司法公正。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履行侦查、检察、审判职责,每个阶段的工作都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因此,要本着对刑事案件办案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一个环节,在案件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从严、从细、从实地办理每一起案件。
要把查明案件事实与遵守法定程序联系起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管辖的规定,避免因管辖混乱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严格依照规定收集、审查、认定证据,避免出现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案件存在的疑点、矛盾的证据以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及时进行核实,保证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应当办理换押手续的,办案机关必须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评定,应当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单纯以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或者定罪率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
三、公安机关要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确保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严把案件侦查关,全面、及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同期录音、录像等有效措施固定证据。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没有逮捕必要的,侦查终结后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批捕后的侦查工作和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证据或有关材料;确实无法补充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明确,法律手续完备。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待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后,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积极推行侦查人员旁听案件制度,从所办案件的法庭审判中检验办案质量。
四、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审查案件,确保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符合法定批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调查取证和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应做好证据的全面收集、审查和固定工作,确保案件依法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查,严把案件起诉关。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和目的。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帮助。
五、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办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庭审判,除因法定事由延长审理期限的以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在庭审过程中,要对证据仔细核实,认真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查清案件事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严把案件审判关。
人民法院要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依法作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查证以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无法再行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除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以外,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
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培训的方式,逐步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经常性地组织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庭审观摩、办案质量评比等活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认真总结办案经验,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七、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相互配合和制约
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公检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加强业务上的交流。同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沟通,互相支持。对不批捕、不起诉、判决无罪及二审、再审改判的案件,相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公检法机关之间既要各负其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把好刑事案件的质量关。
八、严格执行办案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故意违反法律和本通知的规定,或者由于不负责任,严重影响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编队管理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执法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渐成司法活动的基本属性。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警察的规范化建设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标准。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高检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等一系列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制度和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向前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毋庸讳言,从整体来看,目前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状况与高检院的要求仍存有一些差距。分析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来探索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法警规范化建设的途径与对策,成为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对待的一个课题。
一、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警使用不当,尚未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队伍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要职能
在使用法警方面,存在“一高两低”的情况。“一高”即各级检察机关组建法警队伍的积极性较高。“两低”体现在:一是在检察工作中对法警的实际使用率偏低,“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情况在基层普遍存在,如本应由法警做的工作,诸如送达法律文书、看管犯罪嫌疑人、传唤证人等,有的单位却由检察官代为执行,而将单位的其他工作如驾驶车辆、机关保卫等作为法警的主要工作分配给法警。二是法警与办案工作的结合率偏低。司法警察在协助办案中,很多情况下只是单纯地发挥“保安”作用;履行职责同整体办案进程脱节,熟悉案情晚,进入情况慢,在办案中势必与检察官的配合难以密切;办案力量减少,使检察官人手紧、负担重,而司法警察又相对比较宽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进程。
(二)条块管理不清,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出现“警检不分”,“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混乱局面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司法警察人员和装备不足,影响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在警力配备上,部分基层检察院配备的司法警察人员不足,存在着与检察工作发展不适应的矛盾。《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实行编队管理。时下各级检察机关内设的法警部门虽都已建立,但司法警察人员不足的问题却始终没有能够得到解决,特别是近年来表现尤为突出,警力不足且极为分散。各基层检察院近几年办案数量不断上升,但法警力量却一直没有增加,造成警力严重不足。特别是在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这些工作任务时,由于警力不足,有的只能由办案人员临时替代,存在安全隐患。在素质方面,有的检察院将自己单位的司机或不符合司法警察条件的人招录为法警,加上对司法警察重使用、轻培训,因此,目前司法警察的基本法律知识不高,军事技能有限,无法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 此外,一支好的法警队伍,如果没有好的装备武装,队伍的训练水平和战斗力必然受到限制。当前,不少基层检察院的法警硬件建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仍有一定差距。比如法警专用车辆配备不足或无车可配,无固定警用训练场地,各种日常所需的警械配备未能到位,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法警的快速反应能力和训练水平受到很大制约,无法保证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需要。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上的误区
一些地方的检察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法警的地位、职责和作用认识不足,形成了一些不正确的定势思维:或者分不清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职能的区别,将法警等同于检察官,检察官干什么,法警也干什么;或者认为有无法警参与检察活动都不影响检察工作的进行,法警参与检察活动反而削弱了检察官的权力,检察官的作用将受到影响,等等。这些认识误区,造成一些单位在检察活动中对使用法警持消极态度,让检察官包揽一切,造成了法警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法警职权不明确
一些法律法规和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虽然规定了法警的职责,但对法警在检察活动中的权力只作笼统的说明,可操作性不强。例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各级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该规定没有明确检察官与法警在检察活动中的具体分工。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3条“法警的任务是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第8条“在检察官指导下工作”和第10条“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规定,则会产生如下问题:第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法警在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与刑诉法规定的拘留权、逮捕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之间如何协调理顺关系?法警在采取强制措施、使用武器时是独立办理还是协助公安机关?法警采取强制措施后如何处理也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加上检察工作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中的情形相差较大,难以完全参照执行,法警职能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制约。第二,法警要在检察官指导下开展工作,如果检察官在紧要关头要求法警违法作为时,法警是否还应该服从检察官的指挥,执行违法命令的后果如何对待,责任如何划分。这些问题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三)经费不足
法警队是人民检察院内设的一个部门,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工作,不可能成为检察工作整体的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自然把有限的经费投入到自侦、公诉等业务部门,能够投入法警规范化硬件建设的经费少,法警装备滞后,跟不上全面履行司法警察职能的需要,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三、强化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和具体途径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造成法警规范化建设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方面的因素,又有管理方面的不足,既有装备等物质方面的缘由,也有法警自身队伍建设这种人的方面的制约。因此,推动法警工作规范化建设不能仅仅依靠局部的调整或是单纯技术性的操作,实现规范化建设的目标需要综合衡量考虑各种因素,既要治标又要治本,通过各种途径解决制约法警工作规范化发展的各个方面的难题。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为法警工作向更加规范的道路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高度,始终把法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切实抓好高检院《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并充分搞好调研,研究法警队伍今后走规范化道路的发展方向及具体措施,确立由主管检察长具体抓,法警队全力抓,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这样才能较好地统一思想认识,使法警工作得到可靠的组织和领导保障。从目前的情况看,人人关心法警工作的局面还没有完全形成,对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究其原因,一是对司法警察职能宣传不够、理解不深,执行不自觉。二是法警部门面对科室多、涉及面较广的工作特点,工作主动性发挥不是很好。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才能使法警工作向更加规范的道路发展迈进。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对司法警察职责的宣传,增强其他检察干警对司法警察工作内容、性质及作用的了解和理解,为规范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其次是要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法警队主动与其他科室多交流、多沟通,在实践中总结规范用警的套路和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方法和体制。
(二)加大教育训练力度,努力推进法警队伍建设的规范化进程。加强专业技能知识的学习,提高公正执法水平。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警察法》、《执行职务规则》、《刑法》、《刑诉法》,使每个司法警察都懂法,熟悉本业务部门的办案程序,增强服务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再就是积极组织参与各项业务技能培训,力求每位干警都能做到“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两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实现由“单一型”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法警队不同于其他业务部门,它是检察机关的一支武装力量,要保证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必须具备过硬的军事素质和良好的作风。因此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法警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抓好技能训练,通过抓训练促进管理,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理顺管理体制,消除制度阻滞。目前,有些检察院,尤其是有些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还未真正实行“编队管理”,不少法警分散于各个业务部门;有些检察院虽已实行编队管理,兼职法警还不少,或者具有法警身份却从事其他性质的工作;有些检察院法警的管理还是由所在院自己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强化司法警察的管理体制,必须从贯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改变各个检察院分散管理的局面。切实树立大局观点,增强全局意识。上级检察院要坚决纠正下级检察院的不规范管理行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状况、学历情况、技能特长等都要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这有利于上级院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同时,对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要推行调警令制度。调警令制度是指上级检察院调动下级院司法警察在指定的时间、抽调指定的警员、到达指定的地点集中听命的一项制度。调警令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进行领导的有力手段,可以解决部分执法过程中的警力不足,并能集中优势警力进行一些大型的执法活动。同时调警令制度促使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服从大局,服从上级,形成执法一体化格局。
本刊第7期刊登了《疑罪从无,演绎三判死刑的大学生无罪释放》一文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广大读者来信来电,希望进一步了解检察机关在孙万刚案中是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纠正这起错案的。为满足读者的愿望,本期刊登了《纠错,不仅仅是为了改判》一文,详细披露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孙万刚案件从复查到改判的全过程。云南省检察院在深入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中,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应该说,对孙万刚案件的改判,是依法纠正了错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活动所取得的成果,也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理念和我国司法文明的进步,其社会意义已远远超过案件改判的本身。今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特别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继续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人权的案件,坚决清除司法腐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相信,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会不辱使命,不负众望,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作出更大的努力。
今年4月1日,本刊率先报道了被列为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挂牌督办案之一――云南省“孙万刚故意杀人案”,在历经三判死刑后,被改判“无罪”的新闻。由于此案是在没有查到杀人真凶的情况下改判的,在执法理念上是个突破,被誉为我国司法进步的一个标志!
孙万刚之所以获得新生,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坚决纠正错误,维护公平正义”的态度和认真复查案件的精神分不开,也是承办案件的公、检、法3机关正视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用“疑案从无”的执法思想统一认识,坚决纠错的结果。
死不服判,申诉引起重视
孙万刚“故意杀人”,在连续3次被判死刑后,虽然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枪下留人”,自己暂免一死而感激,但他始终坚称“自己是受冤枉的”!因此,在被送去监狱服刑的5年里,他本人和其家人写了无数申诉状,向全国、全省凡是与法律占边的部门和报刊媒体投寄。全家人望眼欲穿地盼星星,盼月亮,最后终于盼到了“云开雾散”的时候:孙万刚的申诉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
2003年4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在全面清理排查服刑人员的刑事申诉案件和申诉材料中,对孙万刚称自己“冤枉”,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的申诉状给予了高度重视,经过审查,发现“本案确实存在较大疑点,有错判的可能”。于是,他们立即将情况向分管院领导作了详细汇报。省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得知案情后,提出了“只要有疑点,就必须认真查清”的要求。
2003年6月20日,孙万刚的申诉案作为服刑人员申诉的重点案件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同年7月中旬,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在接到孙万刚的申诉材料后,发现该案“确有错判的可能”,将该案列为高检院为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中的4大案件之一,实行挂牌督办,要求云南省检察院抓紧复查此案。至此,检察机关复查孙万刚案件事实的工作开始了。
不护自短,认真复查监督
正式受理复查孙万刚案件的时候,正值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抓住执法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总结、教育,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维护公平正义。
孙万刚案件从侦查、批捕、到判决,都是公、检、法3机关办的案子。如果真的查出此案是错案,检察机关也有自身的责任。面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态度非常明确和坚决: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自身公正执法和监督其他机关公正执法的重任,就是检察机关自身在执法中发生了错误,也必须正视问题,坚决纠正,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分管副检察长陈恩康对此案的办理,分别多次指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李春林检察长对上报高检院的立案复查报告亲自修改定稿,同时将案情向省委副书记陈培忠,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李明朝作了汇报:分管申诉工作的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建生直接亲自参与办案。
复查孙万刚案件,由于时间跨度较长,原办案侦查机关人员变化大,加之当地原办案的检、法机关对此案在认识上的原因,复查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孙万刚在申诉中,除称自己无辜外还提供了与他同一县城,系列抢劫案的被告人李茂富是杀害其女友陈兴会的真正凶手的情况。据此,刑事申诉检察处决定首先从追查真正的杀人凶手入手,展开调查工作。
主诉检察官高洁峰凭着自己对工作极端负责的精神和厚实的法律功底,加班加点,在一星期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阅了孙万刚、李茂富的审判卷;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巧家县公安局调阅了孙万刚、李茂富的侦查卷、检察内卷20余卷,从核实杀人真凶入手进行全面审查,从而找出了孙万刚案件的疑点,写出了详尽的案件复查提纲。接着,高洁峰先后3次下到昭通市和巧家县,在10多天里,冒着当地42度的高温,整天背着10几本卷宗材料,强忍着身上长满热痱子、胆囊炎发作彻夜难眠的苦楚,找了近40人调查、询问、提讯,收集到了大量的有力证据。
2003年7月中旬,申诉处处长倪绍霞带领办案人员到发案地巧家县,进行调查走访,他们不顾因当地气温引起的面部皮肤过敏,通过对近20人的调查、询问、提讯,申诉检察官对整个案件建立了清晰的复查框架。同年8月3日,申诉处处长倪绍霞、副处长王向红再次带队到昭通市、巧家县,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又一次提讯了李茂富的同监犯,走访了巧家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结果,事实否定了李茂富是杀害陈兴会真凶的嫌疑。
200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王晋和杜亚起处长亲自来到云南省检察院督办案件,在专门听取了孙万刚案件的复查情况汇报后,与省院的有关领导和申诉处的干警一起,共同研究了孙万刚案件深入复查的方案,作出了要进一步补查的决定,提出了让省院公诉处介入复查和在9月底要向高检院上报复查结果的要求。
复查结果,“死刑”证据不足
“孙万刚会不会作案?如果是孙万刚作案,他作案的动机又是什么”?此乃是复查孙万刚案件的关键,问号需一一拉直。
9月上旬,申诉处承办检察官高洁峰与本院公诉处副处长李红学再一次赴昭通市和巧家县,深入核实原判决认定孙万刚的作案动机的相关事实,到原案发地察看并计算孙万刚在发案当晚是否有充足的作案时间,又对近20人进行了调查了解;向原办案的公安侦查、检察院批捕和、法院审判的承办人了解了各个诉讼环节的办理情况。之后,申诉处又抓住蛛丝马迹,到监狱、看守所,进工厂、下农村。经过扎实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清了孙万刚案件的疑点和在整个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案件复查情况及时汇报到李春林检察长和分管领导那里后,李春林检察长指示:“孙万刚案件经过认真复查,既然提出孙万刚被判死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就必须要搞得非常准确!案件复查工作还需要再慎重、再过细!”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定“孙万刚作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万刚应该无罪。”其具体依据是:
其一,孙万刚为陈兴会借钱,削甘蔗给陈兴会吃,陈兴会不吃,虽然两人有过不快,但孙万刚就产生要杀害陈兴会的念头,没有这种可能;
其二,原认定孙万刚了陈兴会,可当时经过对其两人的衬裤检验,均未发现有孙万刚的、,这与侦查认定孙万刚陈兴会的事实不符;
其三,本案的作案工具至今没有找到,孙万刚原供述的作案工具的刀子,并用这把刀割下了陈兴会的器官,而这刀子经检验无人的血迹,且只能砍,不能割,这与侦查认定孙万刚用“尖刀”的事实不符;
其四,孙万刚原供述割下陈兴会的器官,用陈兴会的乳罩包裹后扔掉,而在当时对陈兴会的尸体检验时,其乳罩依然在其身,且被割下的陈兴会的器官一直就没有找到,这证明孙万刚的供述与事实不符;
其五,案发时陈兴会身上背有的一个挎包至今没有找到,这不能证明侦查认定孙万刚“用陈的挎包带将陈勒昏”的事实;
其六,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孙万刚的血迹、脚印等痕迹,而所发现的一枚白色四眼有机玻璃纽扣和金黄色皮带扣,经核查,既不是孙万刚的,也不是陈兴会的,现场有第三者;
其七,孙万刚的视力只有0.2,而公安机关有意安排他在冬日的凌晨5点上山去指认现场,且无指认照片,指认笔录也是在半年后经过整理才让孙万刚签字,孙拒签;
其八,检察官根据在巧家县向1996年初在看守所接触过孙万刚的同监犯、看守人员及医生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后经请求协查,其证词反映出:孙万刚在被关押期间手指、腿、后背有伤痕以及孙万刚曾绝食三四天的情况,孙万刚的辩护律师又提供了其当时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可以初步确定孙万刚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
其九,经过重新鉴定,孙万刚的有罪供述署名不是孙万刚的亲笔,而是公安侦查人员代签的,这份定罪的关键性证据应该无效。
正视问题,认真总结教训
“不畏艰难,查微析疑,科学分析,法理判断,‘无罪推断’”,经过两个多月认真细致的复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办案认定孙万刚系杀害其女友陈兴会的凶手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发现本案在侦查、批捕、和审判过程中均存在问题:
在案件侦查阶段,巧家县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中,由于急于求成,存在着承办人代替孙万刚对有罪供述的签字;没有合理理由变换讯问地点;指认笔录半年后经过整理才交孙万刚签字(孙拒绝);重要证据的提取不规范;鉴定物混装致使无法排除相互污染的可能性;没有合理解释一直未能提供孙万刚案件侦查内卷等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在案件审查批捕、审查阶段,巧家县检察院在办理此案中,对案卷中明确记录的孙万刚控告巧家县公安局刑讯逼供的材料没有引起重视,也未调查核实;昭通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过程中,未提讯孙万刚,不同程度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在办理此案中,虽然提出过合理怀疑,但没有进一步找证人、鉴定人调查了解,核实有关证据,都认为可以认定孙万刚杀害了陈兴会,导致孙万刚案件的错误没有在检察机关审查阶段得到纠正。
在案件审判阶段,二级法院3次审理孙万刚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着严重的瑕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审理,其合议庭成员中有两位曾参加过第一次的审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据以定罪的两个关键证据,即“昭公处法物技字(1996)20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孙万刚的有罪供述”,均存在问题:血型鉴定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孙万刚的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相互矛盾、前后不一,并与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复勘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活体检验笔录、刑事科学鉴定书等证据不相吻合,也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但法院依然认定了孙万刚杀害了陈兴会。
孙万刚案件复查完毕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针对办理孙万刚案件的问题和教训,及时分别向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昭通市有关检察院、省检察院批捕和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引起了公、检、法3机关的特别重视。云南省公安厅主动与省检察院申诉处联系,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在2003年11月中旬召开的全省公安系统支队长培训会上,以孙万刚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为重点,进行检查、剖析,对公安干警进行了教育。2004年1月初,省公安厅专门派出工作组,到巧家县和昭通市,查清了巧家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中程序和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全省公安机关进行通报,以警示后人。
统一认识,坚决纠正错误
2003年9月1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将一份理由充分、证据详实的孙万刚案件的复查报告提交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形成了3点意见:(1)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确有错误;(2)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通报有关情况,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3)若省法院不采纳检察建议,则由我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鉴于此案复查中发现公、检、法3机关办案中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召开公、检、法有关人员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情况,协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9月17日下午,云南省公、检、法3机关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与会者听取了孙万刚案件的审查报告,就如何纠正此案的错误统一认识。大家一致认为:执法机关的执法原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孙万刚案件既然错了,就必须坚决纠正!孙万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杀害陈兴会的真凶还没有查到,纠正孙万刚错案,应该更新执法观念,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来处理。
2003年9月18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对孙万刚案件再审的检察建议书。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对此非常重视,于9月28日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孙万刚案件。
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孙万刚杀死陈兴会一事,孙虽作过供述,但与现场勘察、尸体检验情况,存有疑点,且时供时翻;虽经鉴定其身上沾染的血迹与陈的血型相同,但不具有排他性。故原判认定孙万刚杀死陈兴会的证据不足。据此,依法作出如下终审判决:一、撤销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昭中刑初字第107号、(1997)昭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1996)云高刑一终字第657号刑事裁定及(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二、宣告原审被告人孙万刚无罪。
2004年2月10日,孙万刚被无罪释放,走出了监狱。
孙万刚被宣告无罪后,已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国家赔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正在抓紧办理两件事:一是对孙万刚的赔偿要求已经立案,力争尽快依法处理;二是从上到下就孙万刚案件的出现,从转变执法观念方面认真总结了教训,把确保案件质量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制,表示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坚决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孙万刚案件的错误得到纠正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承办复查、纠正孙万刚错案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报嘉奖。目前,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在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重要批示,按照李春林检察长的要求,就孙万刚案件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总结教训,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纪律、执法作风等方面,进行认真的清理和整顿,制定出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案件质量,努力避免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案件信息公开,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
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是推进检务公开的重要举措,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案件程序性信息三大类信息将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予以公开。这一举措不仅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更重要的是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健全了检务公开机制、加强了检务公开保障、强化了检务公开效果。笔者以2014年8月以来,L县检察院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为调研对象,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面临的问题
以L县检察院为例,截止到2015年4月,L县检察院公布案件程序性信息553件,占办理案件总量的82%;公布法律文书204份,占文书总量的74.5%;重要案件信息18条。虽然在广安市内,取得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综合排名居首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2014年8月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以来,出现过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一)思想认识滞后,主动公开意识不够强。以L县检察院为例,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运行的近一年中,出现思想认识滞后,主动公开意识不够强的问题。部分干警对案件公开的认识不够深入,认为实行案件公开是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因此对案件公开业务不热心,不学习,不熟悉。有的干警甚至认为当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程序已经很透明、规范,而进行案件信息公开会干扰正常的办案秩序,因此有抵触情绪。以至于在较长一段时间里,虽然经过数轮系统培训,但不少承办人依然不清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完整流程和工作原理;只是片面的完成交办的业务,甚至怠于操作;而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意义更加不理解。特别在“法律文书公开”环节,不少案件承办人并非依照“生效日期”及时公开“法律文书”,而是在案管部门清查通报后,才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二)业务不熟悉,操作中状况频出。 以L县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近一年的运行情况为例,出现很多由于对业务不熟悉,对“案件信息公开”原理不了解,而导致无法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的问题。如:“程序性信息公开”需要承办人及时点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案件公开”按钮,查看案件是否已经公开,判断是否应该公开,否则会导致应该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处于待公开状态,造成案管部门无法正常导出案件信息。实务中,不少承办人经常怠于或忘掉此项操作。又比如实务中的案卡填录不齐,会导致应该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无法正常公开;而且,也会导致无法进行此后的法律文书公开操作。常见的情况是各种日期的填录缺失,特别是“判决生效日期”的漏填和错填问题比较频繁。在这类问题中,又以由于案件本身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无“强制措施”,进而导致案件信息无法正常公开的情况比较特殊。笔者通过近一年的司法实践,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操作,但很多承办人基于不了解“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工作原理,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手足无措。
(三)操作不规范,公开“法律文书”质量不高。以L县检察院近一年的司法实践为例,不少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操作不规范。特别是在“法律文书”公开环节,不少法律文书公开操作中存在错误。
1.匿名的问题。一是该匿名的没有匿名(常见情况是证人等参与人的未匿名),不符合匿名要求的却匿名了(常见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是累犯的,却匿名了)。二是匿名操作不规范。根据操作细则,技术处理过的姓名均应为三个字,当事人姓名不应以单个“某”字替代。无论当事人是单姓、复姓、少数民族或者外国人,名字是一个字还是两个字以上,一律以姓名的第一个字(字母)加“某某”表述。两个以上当事人姓氏(姓名第一个字)相同的,以姓氏(姓名第一个字)加“某甲”、“某乙”、“某丙”等区分,如张某甲、张某乙。但在实践中,不少法律文书的匿名操作,没有严格遵照操作细则的要求。
2.内容屏蔽处理的问题。一是属于屏蔽内容的涉案信息没有屏蔽处理,不应屏蔽的内容却屏蔽处理了(常见情况是法律文书中的犯罪地点不应作替代或屏蔽处理,但却屏蔽处理了;如办案单位,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办案检察官等原则上不作技术处理,也屏蔽处理了)。二是内容屏蔽操作不规范。不少法律文书的屏蔽处理,不是按操作细则规定的统一的“*”号,而且在诸如出生年月(按操作细则,只屏蔽出生的月份、日期),年龄(按操作细则,不屏蔽),身份证号码(按操作细则,只是后八位用符号替代),被告人住所地(按操作细则,其所属的省、市、县行政区域不用符号替代),银行账号(按操作细则,只是后八位用符号替代),手机号码、座机、qq号码(按操作细则,统一屏蔽后四位),这些信息的屏蔽处理较混乱,多没有遵照操作细则的要求。
3.公开版法律文书名称不规范,根据操作细则,应公开的书、刑事抗诉书和不决定书名称的表述格式为:文书类型(姓名+犯罪行为+案),如“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显示两个姓名,其他当事人姓名以“等”代替,如“书(张某某、王某某等盗窃案)”;两个以上罪名的,显示两个罪名,其他罪名以“等”代替,如“书(张某某、王某某等盗窃、抢劫等案)”。实践中,很多公开版法律文书的名称都没有遵照操作细则的标准和要求。另外,公开法律文书名称中被告人(被不人、申诉人)的姓名应当与文书中的姓名一致。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过,文书内容中已匿名,而文书名称却不匿名的错误操作。
4.公开版法律文书的修改痕迹没有合并的问题(按操作细则,所有公开文书均应进行痕迹保留操作)。实践中,案管部门审核公开文书,发现不少公开版法律文书均未进行此项操作,修改痕迹明显,且为习惯性问题,较为频繁。
二、对司法实践中应对策略的思考
(一)改正认知偏差,更新执法理念。各级检察人员应深刻认识“要我公开”与“我要公开”的关系,增强检察人员对案件信息公开的现实责任感。进行案件信息公开是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大势所趋,检察机关要转变理念,破除保守思想,依法、主动公开案件信息,形成习惯,以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
(二)健全公开机制,强化制度保障。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强调自觉性,也要用一套组织措施和规章制度作保证,使两者有机起来。其中,需明确规定案件信息公开的主体、客体、内容和范围,规定违反案件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及对各业务部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定期考核、奖惩等。需要形成两个机制,一是部门协调机制。案管部门应积极发挥组织、主导、督促作用,对各业务部门在案件信息公开中反馈上来的问题进行认真答复,对于存在共性的问题主动到业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二是通报机制,案管部门及时统计、清理案件信息公开情况,对未及时公开或公开法律文书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通报,以保证案件信息公开及时、准确。需要建立两本台账,一是不规范法律文书台账,案管部门通过对不规范法律文书集中梳理,定期制作不规范法律文书问题清单,并交由业务部门进行学习、整改,以确保公开的法律文书规范、标准,保证公开法律文书的质量。二是应公开生效法律文书台账,案管部门应利用其作为法律文书进出口端的便利,对法院移送的判决书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对业务部门进行预警,确保法律文书公开的及时。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办案能力。“案件信息公开”属于检察院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作为一线的“基层检察院”,应广泛开展业务培训,进行集中学习。突出重点,组织业务部门学习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操作规范(试行)》、《公开法律文书的版式标准和技术处理工作规则(试行)》和《重要案件信息工作规则(试行)》等细则。通过不断的学习,让办案干警了解案件信息公开的操作规范和法律文书制作标准,理清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脉络。
一、加强法制宣传和廉政警示教育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支持、配合卫生系统,把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干部队伍的管理教育和培训之中,运用典型案例警示、犯罪分子现身说法、举办职务犯罪案件展览、提供法制宣传材料和法律咨询等各种形式,使该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县检察院和县卫生局联合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县、镇医疗卫生重点单位的纪检监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各单位总结交流前一段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发生苗头性或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和防范措施。
三、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
县检察院和县卫生局认真分析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等因素,针对重点部位和热点问题,共同选定题目,搞好调查研究,提出防范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对策,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为净化医疗市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的管理、改进和监督
针对前几年在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和运行机制,逐步消除药品、医疗器械购销中的不正之风,防止和减少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问题的发生,提高卫生系统各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切实抓好重点环节、重点单位和重大工程的预防
重点环节的预防在检察机关的指导下,由县卫生局着重从制度、监督、检查等方面入手,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并抓好落实,取得实效;重点单位的预防,主要是针对发生案件的单位,以检察机关为主,根据案件情况和发案单位共同分析发案原因,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真正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重大工程预防工作,检察机关和卫生行政机关紧密配合,从实际出发,对卫生系统的较大工程建设项目,从勘察、设计、招标、监理、施工等环节,进行全程预防,确保“资金安全、工程优质、干部优秀”。
六、加强监督,疏堵结合,防止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要切实加强对卫生系统涉及行政审批、许可、日常监督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避免减少在许可认证、注册等方面的行为,通过聘请预防工作(行风)监督员、走访被监管单位等形式,收集第一手资料,扩大监督范围,保证广大干部依法行政。
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肩负着人民检察院中的参与搜查、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等职责,对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权起着十分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作为我国警察的警种之一,工作中仍然面临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
一、履行职责到位,为检察工作提供保障
在检察实践中,法警参与办案没有形成良好的机制,用警派警制度不健全,用警部门认为需要时才想到使用法警,办案中应该由法警履行的职责,如传唤、提押、送达法律文书等都由检察官代行。要认真履行法警的职能,积极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有利于为检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必须做到:一是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办案效率,司法警察在保护现场、参与搜查、执行查封扣押、提解看管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参与追捕抓逃、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承担大量的事务性的保障工作,使检察官能够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投入到案件突破和固定证据中,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二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高检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办案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根据文件精神,要求各级法警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把参与办案作为法警工作的中心任务,主动配合业务部门,积极参与严打斗争,重点整治和查办大要案工作,确保检察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发挥自身优势,配合检察官进行审讯,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时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时间长,能够及时察觉到他们的思想状况和情绪被动,便于配合检察官制定审讯策略,及时突破案件。
二、实行编队管理,加强规范化建设
在检察实践中,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地得到发挥,应将法警队伍建设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管理,使司法警察队伍从上而下的形成集体战斗力,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法警队伍的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有利于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
三、抓业务培训,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因此,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应当立足检察未来、突破传统束缚,培养多方位、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
首先,夯实知识基础,强化技能训练。司法警察的职能性质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其具备检察官一样全面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如果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胜任检察工作的。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办法提高全体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水平,制定操作性强、实践性好的法律知识培训计划,确保每一名司法警察法律业务知识及时得到更新和提升。并且进一步强化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实用性的警务技能训练,因为这些课目虽然对营造团结氛围、凝聚法警战斗力有一定作用,但与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往往没有直接联系,相反占用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不能凸显法警在检察机关总体工作中应有的地位,使法警作用进一步削弱。
其次,重视调查研究,提高理论水平。警务技能的提升除了实践的锻炼,更需要理性的思考。由于法警职能涉及面广,需要经常对工作进行梳理,使工作感性向理性深化。法警的调研能力理应成为警务技能的一个评价因素。首先,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不能认为调研与工作关系不大,要摒弃“重业务,轻调研”的思想,强化调研意识;其次,加强理论学习。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地地开展读法学理论书籍、写读书心得体会、写随笔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培养司法警察独立思考的能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文字表达能力及理论研究水平。
再次,要加强与办公室、研究室及其他业务部门的联系,对涉及司法警察工作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合作调研。
最后,司法警察要养成联系本职岗位开展调研的习惯。虽然法警工作不像其它工作需要较深的理论,但还是有需要总结、归纳及探讨的领域,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养成勤思考、多动笔的习惯,通过写调研,提高理论研究水平,从而提高综合业务素质。
四、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创建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
由于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其队伍建设必须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探究新时期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执法理念,并将这种理念指导司法警察的实践工作,是进行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一环。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树立以下执法理念:
(一)树立服务意识,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要从思想上明确法警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司法警察要增强改革意识,积极开动脑筋,克服消极被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思想,同时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主人翁的姿态,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各项警务保障工作。其次要改变警务保障的工作方式,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法警工作需要一种更高层层次的工作水准,需要通过司法警察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密的工作组织、严肃的工作态度,严格的执法行为来为检察工作服务。再次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和灵活应变能力。无论是参加审讯活动,还是参与押解、扣押等,由于结果的多变性和不可预见性,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灵活机动的应变能力,有较强的适应性,不管遇到什么情况,都能保持沉着冷静,灵活应变,从而便审讯工作和其他工作达到最佳效果。最后要加强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理顺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加强调警工作力度,狠抓法警教育训练工作,提高专业技能和保障水平。同时重视法警队伍的物资装备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技能精湛,执法严格,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司法警察队伍,从而真正为检察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二)树立形象意识,始终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
任何职业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也不例外,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工作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一个重要部门。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个独立的警种,是国家司法机关担负特定任务的警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程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可以看出,警察是一种面对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既反映人民检察院的作风形象,又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修养和道德水准。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树立服从意识,在工作中团结协作完成任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力量,是带有武装性质的组织,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单独管理、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其组织管理和职务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事化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而且还面临着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突况。可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对于司法警察来说尤为重要。因此,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有高度的依法办事意识和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特别是执行重要警务或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听从指挥,不可擅自行事;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要注意协调配合,发扬团队精神。
一、存在问题
客观地讲,基层检察保密工作总体形势较好,抓保密工作的力度较大,检察干警队保密工作的认识比较深刻,保密这根"弦"绷得也很紧。但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影响,检察保密工作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给检察保密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造成了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是文件定密不准。该定秘密的未定秘密,不该定秘密的定为了秘密;该低定密级却高定密级,该高定密级而低定密级;定密期限把握不当,要么过长,要么过短;定密以后,保密期过后一直不解密等等。
二是保密意识不强。有的干警对于工作中的哪些事项应该作为秘密,哪些不应该作为秘密认识不足,对于检务公开中"保"与"放"的尺度把握不准,个别干警甚至认为检察工作已无密可保,有密难保,因而思想松弛,常常在不经意中泄露秘密。
三是保密措施不严。一些干警对本职工作之外的秘密缺乏保护意识,如新闻宣传中有的加大对工作成就的宣传或一味追求宣传内容真实而间接泄密等等;局域网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及时到位,工作中存在重建设、轻防范、重使用、轻保密的错误倾向而导致失、泄密现象发生。
二、主要原因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形势变化认识不足。面对快速变化的形势和检察保密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基层检察院形势教育抓得不紧不力,保密教育也流于形式,不系统,不经常,导致部分检察干警认识不深刻,适应不及时,保密意识没有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存在"基层检察院没有什么秘密"、"自己知道的,别人早就知道了,检察院无密可保"、"资料放在柜子里,丢不了"等模糊认识和麻痹思想,从而出现电话中互通内容、餐桌上交换对工作的看法、办公室人走不锁门、办公桌上随意摆放密件、不经领导批准复印密件等"不经意"却极容易发生失泄密问题的现象。
二是对相关知识了解不深。一方面,基层检察院保密工作人员专职的少,兼职的多。这些人员从事保密工作一般时间不长,没有接受正规教育和培训,对保密知识的了解,主要局限于基础的东西,开展保密工作的方式也较传统,缺乏系统的、深层次的保密知识和工作方式。另一方面,随着科技化、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一般的保密工作人员对现代科技知识了解、掌握深度不够,知识面没有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而丰富更新,因此相应地,应用现代科技知识开展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的经验和方法就欠缺,从而使基层检察保密工作陷入困境。
三是对保密规律把握不准。保密工作规律性是指那些从根本上影响到保密工作效能发挥的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它既存在于宏观的领域,比如关于保密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中所处的地位、检察保密工作的性质等;也存在于微观的领域,比如检察保密工作所应当遵循的控制知情范围、控制接触程度等管理原则。这些基本规律,有的已经被我们所认识,有的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特别是在当前,保密工作正由传统的以依*人的自觉性为主的管理模式向既依*自觉性更依*依法管理的模式转变。新的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保密工作人员对保密规律性的认识没有随之深化,对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出现了"不适应",从而导致了保密方向不明确。
三、对策建议
检察保密工作是检察机关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加强和改进,有效的方式方法很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和总结。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保密法制教育。意识是行动的指南。要搞好新形势下的检察保密工作,首先要解决的是保密意识问题。树立良好的保密意识,重要的是要加强保密法制教育工作。因此当务之急应当是通过办培训班、专题辅导、集中教育、图片展览等多种方式,较为系统地开展对检察干警的保密法制教育工作,使检察干警全面了解和掌握保密法律法规知识,用知识武装头脑,丰富头脑,从而形成强烈的保密意识。
二是提高保密人员素质。形势的发展对保密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在文化业务素质方面,要求保密工作人员不仅要懂得传统保密工作知识,而且还要懂得计算机等高科技条件下的保密知识,不仅要懂得保护国家秘密的知识,还要懂得保护其他秘密的知识。从目前基层检察院保密工作人员情况看,政治思想素质比较过硬,对传统保密知识和方法了解得比较熟悉,掌握运用得较好,但对新情况、新知识了解得相对较少。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一方面,保密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既要学习继承好的保密工作传统,又要学习现代科技知识,了解新形势,适应新变化。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保密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多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提高保密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特别是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知识水平,构建以基础知识为根基,保密专业知识为主干,相关知识为补充的知识结构,使保密工作人员向复合型人才转化。
一、工作基本情况
共进行个案预防6件。进行工程专项预防1次,进行系统预防3个部门、行业。开展法律宣传4次,省院预防专栏发表简报、信息2篇。进行预防调查5次,开展预防调研3次,预防调研报告被县委转发2篇,发检察建议7份,率先在全省引入惩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二、工作的具体做法
认真编写了培训材料,一深入开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工作。按照省院《省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市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和部署。制定了县人民检察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实施方案》制定了培训计划和授课内容。共开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制培训2次,共培训农村基层组织干部200余人,占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人数的98今年年初,院又配合县组织部、纪检委、农委、司法局等部门,对新选举上的村级“三职”干部,进行专题法律知识讲座。
同时我以服务“三农”为重点。围绕资金的来源、支出、用途进行全程预防,抓住农业设施、水利设施、畜牧业投入、交通建筑业、新农村合作医疗投入五条主线。确保资金用到实处。今年月份,针对群众反映的打抗旱井上级配发的喷灌设备,被水利站工作人员私自收费,涉嫌贪污的线索,配合反贪部门进行了案件初查,并结合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县水务部门及相关乡镇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具体预防措施。
从发案的原因、特点,二积极开展个案预防工作。对自侦部门所立的案件。并结合案件的不同性质。认真进行分析犯罪的起因,从中探索发案的规律,找出预防的对策。如:年月份,查处的县林业局某干部涉嫌一案,由于这位干部在年至年开展退耕还林工作时,对乡镇上报的不符合国务院颁发的退耕还林管理条例》协议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规发放补助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80余万元。对此案进行预防时,针对相关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工作不尽职,相关领导对所管辖的部门工作情况掌握的不够详细及对相关职权部门缺乏监督措施,及时下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他应从加强具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不断完善制度、强化责任追究意识等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认真开展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工作。院积极对由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向劳动部门报告。
注意通过开展预防工作,四着力开展系统预防工作。以国税、教育和采油十厂系统等部门为系统预防工作重点。设立了预警机制。发现或提供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年初,县国税局和县教育局被评为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
今年年初,五积极探索职务犯罪工作新途径。为了更好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院就把尝试运行惩防体一体化工作机制作为一项创新工作来抓。院派人到区人民检察院,学习他预防工作经验。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县人民检察院惩防一体化工作实施办法》把预防、控申、反贪、反渎职四个部门做为一个整体,工作中相互融合,互为资源,互相服务,共同发展,这一做法,有力的推动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省、市院两级预防部门的领导两次专门到院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调研,准备在全省推广,现经验材料已经完成,并上报省、市院,已被市院做为经验在全市进行了交流介绍。
三、工作中存在问题
只是国税、教育等几个系统进行了预防工作。
还没有开展预防工作。一是行政执法领域的工作开展的辐射面不够宽。对于工商、国土资源、交通、技术监督、林业等行政执法的职务犯罪易发部门。
有些工作还只是停留在表面,二是预防工作开展的深度不够。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调研分析报告的理论深度还有待于提高。
还是停留在走一走,三是法制宣讲方式单一。看一看、说一说”上,预防方式单一,宣传力度不够。
四、下年的打算
不断完善预防调查和案件线索处置制度。
一要在全面开展预防调查工作中。不断规范预防工作。
年初以来,在市院和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上级院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精神,全面落实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工作要求为切入点,按照省、市院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点,不断探索预防机制,全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共进行个案预防6件,进行系统预防3个部门、行业,进行工程专项预防1次,开展法律宣传4次,在省院预防专栏发表简报、信息2篇。进行预防调查5次,开展预防调研3次,预防调研报告被县委转发2篇,发检察建议7份,率先在全省引入惩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二、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深入开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工作。按照省院《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市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和部署,我院认真组织开展对农村乡镇两级干部培训工作,制定了《##县人民检察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实施方案》,制定了培训计划和授课内容,认真编写了培训材料,共开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制培训2次,共培训农村基层组织干部200余人,占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人数的98%。今年年初,我院又配合县组织部、纪检委、农委、司法局等部门,对新选举上的村级“三职”干部,进行专题法律知识讲座。
同时我们以服务“三农”为重点,抓住农业设施、水利设施、畜牧业投入、交通建筑业、新农村合作医疗投入五条主线,围绕资金的来源、支出、用途进行全程预防,确保资金用到实处。今年1月份,我们针对群众反映的打抗旱井上级配发的喷灌设备,被水利站工作人员私自收费,涉嫌贪污的线索,配合反贪部门进行了案件初查,并结合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县水务部门及相关乡镇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具体预防措施。
(二)、积极开展个案预防工作。对自侦部门所立的案件,全部进行了个案预防,并结合案件的不同性质,从发案的原因、特点,认真进行分析犯罪的起因,从中探索发案的规律,找出预防的对策。如:20__年2月份,查处的##县林业局某干部涉嫌一案,由于这位干部在20__年至20__年开展退耕还林工作时,对乡镇上报的不符合国务院颁发的《退耕还林管理条例》的协议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规发放补助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80余万元。我们在对此案进行预防时,针对相关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工作不尽职,相关领导对所管辖的部门工作情况掌握的不够详细及对相关职权部门缺乏监督措施,及时下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他们应从加强具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不断完善制度、强化责任追究意识等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认真开展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工作。我院积极对由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把##县棚户区这一惠民工程做为预防的对象并及时立项。同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部门联合制定了预防方案。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开展预防工作。一是对招投标工作通过媒体等进行公示。二是对重大原材料采购的来源、金额、数量通过召开会议、媒体等方式进行公示。三是工程各阶段对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并向劳动部门报告。四是对拔付工程款情况进行公示,并向财政局报告。五是对工程质量情况、标
准、等级进行公示。此项工作现正在进行中。(四)、着力开展系统预防工作。我们以国税、教育和采油十厂系统等部门为系统预防工作重点,同这几家单位联合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设立了预警机制,注意通过开展预防工作,发现或提供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年初,废州县国税局和##县教育局被评为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
(五)积极探索职务犯罪工作新途径。为了更好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在20__年,我院就把尝试运行惩防体一体化工作机制作为一项创新工作来抓,今年年初,我院派人到山东省荷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学习他们的预防工作经验。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县人民检察院惩防一体化工作实施办法》。把预防、控申、反贪、反渎职四个部门做为一个整体,在工作中相互融合,互为资源,互相服务,共同发展,这一做法,有力的推动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省、市院两级预防部门的领导两次专门到我院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调研,准备在全省推广,现经验材料已经完成,并上报省、市院,已被市院做为经验在全市进行了交流介绍。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行政执法领域的工作开展的辐射面不够宽,只是在国税、教育等几个系统进行了预防工作,对于工商、国土资源、交通、技术监督、林业等行政执法的职务犯罪易发部门,还没有开展预防工作。二是预防工作开展的深度不够,有些工作还只是停留在表面,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调研分析报告的理论深度还有待于提高。三是法制宣讲方式单一,还是停留在“走一走,看一看、说一说”上,预防方式单一,宣传力度不够。
论文摘要: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在我国现有政权及 法律 架构下,应当由 检察 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本文主要探讨了实践中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具体作法,明晰检察机关在监督中的角色定位,探讨当前情况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产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欧美国家,美 国学 者博姆指出,“从广义上讲,社区矫正系在看守所和 监狱 环境 之外监督犯罪人并向他们提供服务的一个领域,与非机构性矫正被同等看待”。[1]2009年10月,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 社会 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 心理 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上述意见,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 政治 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传统 刑法 基于报应主义和威吓观念,以刑法工具论为基础,更多地表现出泛刑主义和重刑主义的特征,认为罪犯服刑唯一的去处只能是监狱,对罪犯改造只能在监狱封闭的环境中才能实现。但监禁刑本身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负效应,其弱化刑罚的 教育 矫正功能,增加罪犯刑满后再社会化的难度,从而极易引发重新犯罪。当前,刑罚轻缓化、开放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而社区矫正作为刑罚轻缓化、开放化的执行方式,有利于改造罪犯再社会化进程,实现“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合理整合司法、社会资源,应在刑罚结构中占较大比重。据司法部 预防 犯罪研究所 统计 数字,2000年,就缓刑和假释两项,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为77.48%,美国为70.25%,韩国为45.9%,俄罗斯为44.48%,在我国则不到15%。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颂布后,在北京、上海等六省市有计划、有组织地展开了“让罪犯回家服刑”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1月,试点工作又扩大到河北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此后,又有9个省(自治区)开始试点工作。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8]19号)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 总结 社区矫正试点经验,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该工作会议指出,截至2009年10月,全国共有208个地(市、州)、1309个县(区)、14202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5.8万人,解除矫正17.1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8.7万人。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通过社区矫正,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 刑事政策 ,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一府两院”的政治模式下,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据《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通知》,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而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方式,因此,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2009年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所言,“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刑罚的依法正确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一、实践中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具体作法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5月发出“社会服务令”,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一种附条件的不起诉,是检察机关首次探索参与社区矫正。上海是最早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区,2003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职能部门及14项具体的监督情形等。[2]2004年,北京市检察院与其他部门联合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检察院要加强执法监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在判决、移交、教育、奖惩、解除等环节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重庆市检察机关积极投入社区矫正工作,突出对社区矫正交接环节的检察,共发现和纠正未及时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不齐、执行期有误等问题500余件。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创新社区矫正监督,较为典型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在矫正机构内设置检察官办公室。如2009年5月7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在台东街道办事处设立检察官办公室,积极协调政府机关、司法 行政 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共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已为46人办理救济和低保待遇,帮助7人实现就业。同年6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在在温泉社区司法所成立检察官办公室,依法监督该区域21名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情况。该办公室充分利用新建立的“监外执行检察系统” 电子 系统,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 档案 资料,熟悉和掌握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2、推行“驻所检察日制度”。如2009年,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结合社区矫正监督实际,推出“驻所检察日工作制度”,在定期检察与不定期检察相结合的基础上,检察人员每月在辖区内各司法所驻所办公一日,依托这一工作新平台,深入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家中开展经常性监督工作,重点对监外服刑人员交付执行情况、社区服刑人员是否遵守刑罚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矫正工作制度、措施和活动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情况及帮教、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进行同步检察监督。3、与矫正对象签订帮扶协议。如上述鼓楼区检察院干警在矫正对象的 管理 上做到“四包”即包管、包教、包扶、包人,进行了“一对一”签订帮扶协议。2009年3月,绍兴市女检察官协会社区矫正志愿帮教活动正式启动,8名女检察官和2名矫正对象首批签订帮扶协议,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实行“一对一”帮扶。4、提出量刑等检察建议。如重庆市检察院正确运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职能,先后建议法院对主观恶习深、社会反映不好的112名罪犯不适用非监禁刑罚,保证了社区矫正适用的质量。先后建议对350名确有悔罪表现、社区群众反映较好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奖励,其中提请裁定减刑6人;建议对200余名不遵守社区矫正工作规定的服刑人员予以惩戒,其中2名社区服刑人员因有严重违法行为被收监执行刑罚,1人因又犯罪被数罪并罚。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偏差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发现和纠正未落实相关制度52件。建议社区矫正组织对300余名人户分离、外出务工的矫正对象实行委托管理,防止这部分矫正对象脱管失控。
二、 检察 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角色定位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确立了对矫正对象在 法律 程序上由公安机关执行、日常监管帮教工作由矫正机构进行的工作模式。在执行主体多元化、执行形式多样化的现实情况下,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而这需要理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与功能。
1、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
社区矫正中,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监外罪犯的出入 管理 和法律程序的执行。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规定,人 民法 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单处剥夺 政治 权利或管制时,应通知地区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矫正工作小组派员参加)。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宣告假释时,应通知罪犯原居住地的地区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宣告完毕后,由地区公安机关将假释罪犯带回所在社区。因矫正对象违反有关监管规定必须给予治安处罚,或需要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收监”的,经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提出意见后,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手续。矫正对象被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假释期满、缓刑期满之日,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向矫正对象居住地群众公开宣布,日常的监管和 教育 由矫正专职社工执行。可见,公安机关虽然不再是社区矫正的唯一主体,但无论根据《 刑事诉讼法 》还是《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规定,其在社区矫正中依然行使刑罚执行权,对其执行刑罚的活动,检察机关有权依法进行监督,如对公安机关在矫正工作中出现的违法执行或侵害矫正对象合法权利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2、检察机关与矫正机构的关系
社区矫正机构从法律意义来说并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执法机关,他们行使的是既具有刑罚执行的工作主体的职能,又具有部门 社会 性工作特有的职能。因此,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不能行使《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完整的监督权。在社区矫正机构这一复杂主体中,公安和 监狱 是以执法机关的身份和社区矫正机构专职社工的名义履行着对矫正对象监管执法活动,是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通常的社区干部和社会志愿者则是担负帮教、援助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行为,不是检察机关监督的职责范围。
3、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和功能
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不仅包括发现违法、纠正违法的监督职能,还包括堵漏建制的 预防 职能,因此,在对刑罚执行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在纠正违法或查办案件的同时,针对违法犯罪反映出的工作漏洞提出建议,建立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是检察机关预防犯罪职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体现。因此,对于社区矫正工作非执法机关的行为,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履行相应的法律监督,但是针对其中存在的疏漏和不完善的情况,提出检察建议或意见。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相应的检察监督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社区矫正本身是一种新事物,缺乏配套措施,对其进行的检察监督处于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1、法律规定不明确。各试点省市大多根据《通知》来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地方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尚没有出台一部统率和调整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法规,使社区矫正执行等一系列工作既缺乏法律依据,存在法律冲突,也缺乏可操作性。如《通知》明确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但检察机关在监督中拥有哪些权力,应尽哪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监督的对象,矫正对象申诉的处理等问题则缺乏明确规定。同时,社区矫正相关配套制度缺失,也制约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如检察机关监督须弄清矫正对象的具体信息,而该信息来自不同部门,如缓刑、管制由法院提供,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由各监狱部门提供,而长期以来没有形成规范的传递制度与信息共享制度,造成执行、监督机关没有收到或没有及时收到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 材料 ,使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失控、脱管、漏管。
2、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工作主体相分离,造成检察监督对象的模糊性根据 刑法 和刑诉法有关规定,非监禁刑的执法机关为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者罪犯所在单位仅仅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帮教考察,但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根据《通知》及地方制定的矫正工作流程,真正承担起日常社区矫正任务的是社区矫正机构,即在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前提下,司法 行政 机关却担负具体的矫正工作,成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究竟应以执行主体即公安机关为监督对象,还是以工作主体即司法行政部门为监督对象,或以两者同时作为监督对象呢?这造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对象的模糊性。
2006年李某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县人 民法 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期四年,李某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多次向所在司法所请假想外出打工,未果,便擅自离开外出打工,司法所立即报告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报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该罪犯脱管。该案中司法所没有强制执行权力,而派出所又没有实际进行 管理 ,直接导致双方都认为自己对于矫正对象脱管不负责任,大足县人民 检察 院很难决定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导致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困难。
3、检察机关自身定位不准确,机构设置不健全。当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往往重配合轻制约,即社区矫正中,检察机关的身份往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者、司法 行政 机关的帮手而不是独立的监督者。如《上海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市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结合履行检察职能,支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完成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分配的各项任务”,该规定根本没有提及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在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方面,目前只有在辖区内有 监狱 或看守所的检察机关内部才设有刑罚执行监督部门,该机构的工作重心是看守所和监狱,其工作流程和模式基本围绕着看守所和监狱展开,对社区矫正比较陌生,只能临时抽调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其行使的职权也远远超过了现有监所检察部门行使职权的范围,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重视力度不够。
4、监督方式的事后性及监督手段的单一性。根据现行 法律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检察机关无法介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和审批过程,执行机关也不移送相关 材料 ,检察机关审查的对象仅仅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无法进行有效的实质审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无论是交付执行、还是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检察手段无非是书面检察、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员或组织谈话;对于交付执行的有关法律文书的传递,主要依靠法院送判决书、外地监所部门邮寄等方式进行。上述方式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在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感到这种事后监督存在监督效果不佳、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3]
目前的社区矫正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手段较为单一,主要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等,如《 刑事诉讼法 》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批复指出,检察院认为法院的最终裁定仍然不当的,还可以提出纠正意见,但如果法院仍然作出同样裁定,检察院则没有进一步的监督措施。2010年《意见》第三点指出,“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但纠正意见书和检察建议没有相应的法律执行力,[4]被监督单位可执行也可不执行。
5、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和程序不完善
社区矫正中,矫正对象合法权利容易被执行机关所忽视,有时甚至对这些合法权利不依法定程序而予以侵犯或剥夺,但由于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救济程序缺失或渠道不畅,往往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救济。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由于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人员配备、经验不足,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此外,社区矫正中普遍采用的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直接涉及矫正对象的实体性权益,往往由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人员操作,缺乏必要的制约,也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得不到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同,严重影响矫正工作的权威性。
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
针对社区矫正实践中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察监督予以完善。
1、在立法上,应借鉴发达国家社区矫正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修改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与《 刑法 》、《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协调、相配套、相衔接的《社区矫正法》来统率和协调社区矫正活动,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设置、职责、权利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别要明确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的法律性质,解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法律依据不足、监督主体模糊等问题。同时,制定与《社区矫正法》相配套的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其内容包括谈话制度、回访制度、救济制度、矫正对象申诉、立功及减刑制度等可操作性强的矫正考察评价体系,使社区矫正有法可依。
2、在检察机关内设立专门社区矫正监督机构。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来看,社区矫正工作均有相对专门的检察监督机构,如加拿大设有专门的司法检察监督机构,即联邦矫正 调查 员办公室。建议在当前情况下,可在现有监所检察部门的基础上,增设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监督的分部门和人员,或者将监所检察机构升格为 刑事执行法 律监督机构,并在社区中设立检察派出机构和专门人员。待条件成熟,成立单独的社区矫正检察部门,其职能是按现行法律和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矫正决定的做出、运作、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障进行检察监督。
自2004年8月启动试点工作后,山东省检察院成立了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检察院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出台了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文件和规定,并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延伸到乡镇、村居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教育 矫正活动,形成了覆盖社区矫正全区域的监督工作体系。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在太白街道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等,都取得良好的成效。上述地方的经验值得推广。
3、将事后监督改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并重,将静态监督改为动态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监督的视角应延伸至矫正前对剥夺 政治 权利、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适用过程,即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人民检察院在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提起公诉时,可以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前掌握相关情况,确定其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如符合条件,可提出社区矫正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此建议进行决定,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公,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等形式行使监督权。同时,提前介入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认真审查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防止违法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发生。
同时,可尝试在各级监所 检察 部门内设立矫正对象信息网络中心,该中心连通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相关网络,可以便捷地浏览所在区域所有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犯罪的性质、罪名,所判的刑罚种类,刑期或罚金数额,以及社区矫正部门对其开展社区矫正形成的情况,为社区矫正实施动态化监督。
4、拓宽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方式。除了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还应通过职务犯罪立案 侦查 权,加强对社区矫正的通知。应明确检察机关制作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的 法律 效力,即对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接收单位必须按照纠正违法通知书中的要求,限期审查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确有违法情况的,要及时纠正或采取有效措施,并将纠正或改进情况书面通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没有违法情况的,应当及时书面回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检察机关。监督对象没有正当理由拒不纠正违法的,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书的检察院应当按监督程序向人 民法 院提出抗诉。
在矫正监督中,发现矫正对象长期脱管、漏管等情况时,检察机关可向公安机关提出顺延执行期限的建议,建议矫正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延长执行期限的意见;对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有违反 社会 治安 管理 条例的违法行为及构成犯罪的,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建议、监督公安机关及矫正机关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或收监或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矫正对象实行的司法奖惩有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人民检察院可向矫正工作小组提出撤销奖惩的建议。
检察机关要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与社区矫正的监督检察在机结合起来,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避免社区矫正过程中贪污贿赂现象与渎职行为的发生,并对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管辖。
5、建立公、检、法、司、 监狱 及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必要时建立相互间的联席制度。要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有关情况的通报,相关机关在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相关文书的同时,另抄送一份送达检察机关备案;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矫正终结、变更或终止的行为时,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检察机关备案。公、检、法、司、监狱及社区矫正组织机构通过建立联席制度,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可以在政法委的协调和主持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换和沟 通信 息,畅通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信息沟通渠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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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义华等:《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及作用》,载《法治论丛》,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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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建议的特点
1.程序性。检察建议,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其他形式一样,只是一种监察和督导活动,旨在督促被建议方启动解决案件暴露问题的程序,其本身不具有实体处分权,不能代替被建议方自己解决问题。
2.非诉讼性。检察建议不需要通过具体办案程序去操作,而是在诉讼外进行。法律监督的社会效应取决于预防工作主体与被建议方的协调与互动。
3.专门性。检察建议的非诉讼性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漫无边际地随意进行。它根据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针对职务犯罪发案的实际情况提出,体现出专业性特点,同时必须按照规范化、专业化的要求,严格依照一定程序进行。
二、检察建议在当前检察工作中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通过检察建议活动,对各部门和单位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加强对这些部门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这些部门职工预防犯罪的能力,同时要求这些部门对与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及时做出反馈,为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良好保障,最大限度减少了犯罪率,也就达到了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率的效果。
2.有利于提高各单位的依法行政能力
检察建议作为一种准“司法文书”,通过对各单位不规范执法行为提出改进的建议或对策,从源头上对各类行政不法行为进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各单位通过在检察机关监督下进行有针对性的自身学习和改进,使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输,从而达到了提高各单位依法行政能力的效果。
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检察机关在做好严格依法审结,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通过对在职人员的各类犯罪案件进行依法审理并及时加以分析总结,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加强对该类人员所在单位的法律监督,努力做到“审结一个案件,杜绝一类案件”的良好社会效果。
三、当前检察建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制发检察建议的意识需进一步增强。少数干警对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打击犯罪、轻检察建议,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观念,往往仅满足于做好批捕、和侦查等办案工作,没有把挖掘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依法监督、建议整改工作摆到应有位置。有的认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难度大,检察建议往往是揭短,怕监督多了可能“伤和气”,影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2、对检察建议的认识需进一步提高。有的为完成业务考核任务勉力为之,影响了检察建议的质量。由于没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一些办案人员在思想上对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没有足够的重视。制作前不作认真调查,制作时也较轻率,问题把握不准,建议的改进措施不具体,检察建议的质量不高。不仅使检察建议流于形式,也使得被建议单位难以接受,影响其整改的积极性。
3、检察建议的运行机制需进一步完善。检察建议由承办案件的业务部门负责制发、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业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联系。检察建议该不该发、提出问题是否有针对性、整改措施是否具体、是否被采纳、回复是否及时等情况,各部门运作状态不尽相同。检察建议的考核、奖惩等一系列常态运作机制仍需完善。
4、检察建议的落实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少数干警对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重视不够,由于检察建议缺乏法律强制力,有的干警在制发检察建议过程中遇到被建议单位不配合就打退堂鼓,缺乏进一步的沟通和争取;有的检察建议发出后,承办人员虽作了跟踪回访,但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落实反馈,便不再过问;有的被建议单位虽作了反馈,但是只是为自己辩解,未采纳建议,承办人员就不再作进一步的分析和沟通,从而影响了检察建议的效果。
四、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设想
1.提高认识,强化培训,掌握检察建议的工作要求
办案部门和检察干警应进一步提高对检察建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意识,从执法为民,强化办案效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看待检察建议工作。检察建议作为应用法律文书,既要规范格式,更要严肃使用,检察建议不可滥用,不能单纯地为发检察建议而发检察建议,更不能为应付检查或为了完成任务而滥发检察建议,应依法严格行使检察建议权,宁可少发而不滥发,尤其是要注重效果,只有这样,检察建议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完善立法,健全制度,确立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
由于检察建议的性质和地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至今仍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影响了检察建议工作的顺畅运行和效果的充分发挥。因此,必须从立法上对检察建议加以完善,切实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使检察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于法有据。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检察建议权,将其纳入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通过立法明确检察建议权的概念,规定其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和文书内容及相应的落实、保障和补救措施。
3.严格程序,健全机制,完善检察建议的督促落实
检察建议发出后,承办人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超过一定期限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机关反映。如果接受单位对检察建议中的事实、整改意见提出异议时,发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应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如检察长发现本院或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不当时,应责令撤销,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