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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时间:2022-12-11 06: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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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第1篇

【关键词】城市控规编制;公共服务设施;有效配置

在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中必须要保证在为人民群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有着足够的健全性、完善性和优质性。然而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过程中,经常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被其他盈利性项目建设所占,或者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过于滞后,无法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同时在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中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和指导性,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因此在本文中主要是针对在城市控规编制过程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进行全面的分析,以此提高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水平,推动城市全面发展。

一、城市控规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在控规编制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这时就会对控规编制造成一定的影响。

1、城市控规编制过程中忽略了其他发展的可能性

城市在控规编制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或者是在控规编制过程中将不确定性转化为确定性因素,这些都会导致城市在未来发展的过程中,将出现的多可能性情况转化成单一的发展情况,从而造成其他发展的可能性被忽略掉,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使城市在控规编制过程中所做出的决策具备着一定的风险性。当城市在发展过程中,没有按照控规编制设计方案进行发展,使控规编制处于被动的地位,而在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方面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比如在我国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明确指出“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当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不合理时,对城市控规编制造成影响。

2、城市控规编制过程中会产生新的不确定性

城市在未来发展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并且无法消除。要想消除城市未来发展的不确定,都只是在主观上将不确定性进行忽略,或者是将不确定性转移到其他的规划中,这些都会产生新的不确定性。比如在在临汾市中小学教育中进行公共设施配置时,由于教育要覆盖到整个城市中,并且外来人口也会进入,其中产生的不确定性对公共设施配置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城市控规编制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作用

1、进一步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科学合理的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配置

在城市控规编制中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有效编制,要对不同服务行业的发展进行有效的调查和分析,并在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配置时,主要是站在专业化角度,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和安排,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水平。

2、城市控规编制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提供科学有效的配置依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的完整性

在城市控规编制过程中,要对公共服务行业的特点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对服务设施进行有效的总结,同时对公用服务设施配置进行有效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提供科学依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的完整性。

3、推动城市公共事业稳定发展,有效的实现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在城市控规编制过程中,要对城市中各项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和利用,同时在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中,要充分发挥出市场运行和政府职能的作用。另外,要对城市发展运行的规律进行全面的分析,对城市发展要求和各个要素进行综合,从而推动城市公共事业的发展,合理有效的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三、解决城市控规编制问题,有效配置城市控规编制中公共服务设施

1、在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中,将微观配件转化为宏观调控

在城市控规编制过程中配置公共设施时出现的不确定性因素,在站在决策基础上解决不确定性因素时,首先要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设施和服务能力符合规划编制要求。在基于原先服务范围时,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微观配置就转化为宏观调控,使公共服务设设施在配置时能够向大范围和更高层次的控制和配置。在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宏观调控配置时,要将公共设施种类和数量能够符合相应的要求,同时要将既有的公共设施配建指标体系进行有效的延续。这样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有效的激发人们参与到城市开发的积极性,在构建公共服务设施时,也能够更好的符合城市未来发展的要求。在配置公共服务设施时,不同的投资主体要配置不同的服务设施,这时相关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根据投资主体的具体要求,将公共服务施工的调控单元进行不同规模的划分。因此,在城市控规编制过程中,要将城市重要居住社区进行全面的分析,以此配置相应的内容和功能,并要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范围具备着相应的弹性,能够在日常生活中为居民提供综合全面的服务,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辅助服务功能设施。

2、实现资源整合和共享

在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中经常会涉及到广泛的设施种类,在为居民生活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时,通常要涉及到教育、文化、健身、卫生等方面,在配置相关的服务设施时要站在专业化角度上进行,同时服务公共服务设施也具备一定的重叠性。比如在对文活动配置公共服务设施时,教育服务设施也会涉及到相关的设施。在转化决策视角时,在调控更高层次编制单元的公共设施时,在布局公共服务设施时有着更高的弹性,也可以保证各个公共服务设施之间有效良好的互通性。从而使公共服务设施能够实现共享目的,可以使一个地区可以更好的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复合利用。比如在构建中小学操场时,在学生休息日时可以向周围社区开放,这样不仅兼顾了教育事业,也达到了健身功能。在站在新的决策基础上对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以不同单元形式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调整,从而提高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水平。

3、在城市控规编制过程中配置公共服务设施要突出保障公共利益

在配置社会公共服务时要将公共设施进行有效的分类,这时可以按照公共设施在市场经济下,受到市场侵蚀的程度进行分类。首先是容易受到市场力侵蚀的公共设施,比如教育文化公共设施、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社会福利公共设施和体育公共设施等方面。其次是容易受到市场力推动的公共设施,比如服务设施等。

为了能够更加全面的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必须要有效的控制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和数量规模,在转换决策视角时,能够有效科学的控制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当有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配置时,对于政府直接投资配置的服务设施,要在最大程度上对不确定性因素的干扰进行有效的控制,并且这些服务设施的数量和位置禁止随意调整。对于具有经营性的公共服务设施,在配置时,要对其数量和内容进行有效的控制。在改进公共服务设施时,对决策视角进行有效的转化,从而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有效的配置。

四、总结

在城市控规编制过程中,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有效的配置,首先要将微观配件转化为宏观调控,以此构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能够更好的符合城市未来发展的要求。其次要实现资源整合和共享,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相应单元调整,以此提高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水平。最后在城市控规编制过程中配置公共服务设施要突出保障公共利益,以此提高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有效性。从而满足人们对社会服务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刘小波.我国城市小街坊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问题研究[M].清华大学,2010,38 (36):156-158.

[2]孙德芳,秦萧,沈山.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研究进展与展望[J].城市建设,2013,37(03):13-15.

[3]耿虹,宋子龙.资源型旅游小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探究[J].城市规划,2009,35(07): 19-25.

第2篇

 

一、我国城市社会性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

 

( 一) 城市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方面城市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空间布局不合理。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城市各级政府在职能实施中仍不同程度存在着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重,偏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对关系城市居民生活的社会性公共服务缺乏足够的重视,供给不足,存在明显的“挤出效应”.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发展呈现出一个显著的特征,即城市区域面积不断扩大,但老城区人口聚居效应并没有减弱,新城区人口的分流作用没有显现。

 

( 二) 城市信息化程度不高,智慧城市需进一步发展。城市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是我国智慧型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各地智慧型城市建设步伐逐步提高,但是就城市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地的信息网络建设参差不齐,信息网络建设滞后,社会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尚未能有效整合,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机制也未建立。

 

( 三) 社会公共服务人才总量缺乏,质量不高。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人力资源是公共服务资源供给和配置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对社会公共服务发展缺乏足够的重视,在社会公共服务人才培养方面,虽然有不少地方组织和公益性组织做了诸多工作,但是整体上人才培养意识还比较单薄。

 

( 四) 多元主体参与城市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亟待制度创新。首先,政府在城市社会公共服务中“选择偏好”依然严重。其次,社会组织自身参与动力不足。第三,社会资金介入不足。当前,我国城市公共服务的运营资金主要靠政府财政投入,企业和个人参与较少,这一方面导致了城市公共服务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城市公共服务资源的运行效率。

 

 

二、城市社会公共服务统筹管理和政策衔接的制度设计与创新

 

( 一) 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公共服务治理。城乡社会公共服务的“共同繁荣”,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对接制度。可以采取建立“个人社会公共服务账号”和 “全国性社会公共服务项目目录”,两者相结合,突出个人在所在区域的贡献程度、发展特征以及地区对相应人才的吸引,废除地域之间的限制,保障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实现; 二是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区域之间由于发展程度的不同,社会公共服务的标准也有所差别,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方面,可以建立相应的“政府补助基金”,缓解由于区域差异所带来的不同待遇。三是打造社会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的治理平台。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在城乡之间进行社会公共服务的统筹规划和布局。四是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壁垒。消除户籍决定身份等级的功能,对户籍制度进行实质性改革,彻底剥离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福利,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公平的享受各项社会公共服务。

 

( 二) 城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治理变革。1、调整城市公共服务的组织结构关系,改变过去以层级、职能划分为特征的社会性公共服务供给格局。从纵向上看,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各层次的整合,改变以往政府纵向结构上的职权交叉、服务缺失的局面。从横向上看,要整合同一组织内以及不同组织之间的服务功能,解决城市公共服务供给中职责不清、多头管理所带来的服务供给破裂和责任模糊的问题,实现不同社会公共服务资源之间的联动、调解和利用,确保城市社会公共服务的无缝隙对接。2、加强城市社会公共服务的信息体系建设。通过信息的整合实现城市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的信息共享。充实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要素。提高网格管理员的工作责任,将社会性公共服务进一步细分,纳入网格管理员的工作范围之内。3、加强城市区域间社会公共服务的协同配合。在城市社会公共服务领域通过建立区域合作协议的形式,共同承担趋同性和关联性的社会公共服务对于不断提升城市社会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最终提升城市竞争力也是极为重要的。

( 三) 城市社会公共服务多元结构供给的形成。首先,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在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方面,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例如可以采取 BOT、PPP 模式,实现政府、企业和居民的共赢; 通过税收减免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于医院、教育等类型的社会公共服务;通过配额销售等方式,约束市场主体提供相应的社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第二,加快社会组织的培育,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的能力。

第3篇

1引言

在居住小区的规划设计中,通过调整用地结构的过程塑造城市空间环境,促进局部地区和城市整体性互动发展,以小区的实体安排与社区居民的社会心理健康的相互关系为重点,通过对物质空间及景观标志的处理,创造一种物质环境,使较低收入居民平等享受城市公共设施带来的便利,并带来整个城市的良性发展。

2汕头市华新城以西片区概况

汕头市华新城以西片区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南侧为月浦南工业区,东侧为汕头西区主要的居住区之一的华新城。

规划片区在澄海路北侧的用地现已建设了临时性的工业厂房和仓库,在邮电学校西侧用地现为深展巴士租用的维修和停车用地及汕头廉租公房。在红莲池河东侧临澄海路建成汕头中心血站的办公楼。规划区西侧是林厝围村,属于月浦居委的一个自然村,村内大多数建筑都是砖房,有少量4层高的民房。其他用地为荒草地、填砂地和部分农用地。

3规划定位及布局

作为西片区一个公共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优美,为生活配套服务齐全的居住小区,并落实市政府廉租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载体。

随着城市空间的发展以及汕头西片区城市功能的提升,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盘活用地,逐步把片区改造成集生活居住、绿化休闲和配套服务功能于一体的配套综合服务区。

4用地布局规划

4.1规划理念

4.1.1作为生活居住区,需解决新增居住人口的居住配套生活问题,通过布置居住小区的系列配套服务设施解决居住配套问题。

4.1.2要充分发挥滨河优势、生态优势,规划中思考如何打造大型的带状公园,结合绿化开敞空间布置服务居民文化娱乐和健身康体设施,营造宜人的步行体系空间,使大多数市民有机会享受公共的开敞空间,从而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提升规划区的环境档次。

4.2用地结构

用地功能结构:“一心、一带、一小区、一组团”

“一心”由规划区中部集中布置文化活动中心、市场、社区服务中心、卫生站和物业管理等公建服务设施,形成居住区的公建服务中心。

“一带”在规划区西部布置南北向的带状公园,园中安排居民健身和文化娱乐设施,在红莲池河北侧河边布置滨河广场及亲水平台,形成生态通廊。同时,结合公建服务设施,极力营造具备生态景观和公建服务功能,视觉通达性和步行通达性兼备的生态景观轴线,构筑主要的生态景观轴线。

“一小区、一组团”是分别指由四个居住组团组成的一个居住小区和西南部的医疗卫生组团。

5道路交通规划

规划区由澄海路和规划中的潮安路、潮阳路、红莲池河围合而成,近期澄海路是主要的对外交通通道。澄海路规划道路红线宽度60米,潮阳路规划道路红线宽度52米,潮安路道路红线宽度52米。根据避开村居、理顺村居与路关系的设计思路,沿村居两侧设置两条15米小区道路。

规划区其他内部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20米和居住小区道路15米两级,居住小区道路还可划分为车行道和步行道两类,即在西部带状公园中的道路划定为步行道,结合广场、亲水平台形成游憩服务中心区。

规划在片区公建中心处设置1个地面停车场;项目规划公交首末站1处,位于C02-4地块;沿潮安路、澄海路及潮阳路设立港湾式停靠站各1个。

6公共设施规划

6.1规划原则

6.1.1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根据规划区现状建设情况和部分用地已出让的实际,对应建设规模和人口规模,实事求是落实各项公共设施。规划配套医院、中小学、幼儿园、肉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停车场和露天居民健身等设施。

6.1.2公平分摊公共服务设施

规划将中学、小学、幼儿园、肉菜市场、综合服务、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居民日常生活设施用地,列入各用地单位需要分担的项目范围。对于区级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用地如:医院、公交首未站、燃气调压站等用地,则由政府承担其所需的建设用地。

规划以拟定的各权属用地的容积率,确定其应承担相应比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保证各用地单位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同一用地权属单位所承担的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在配置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可结合实际用地情况灵活布置。

6.2设施规划

6.2.1医疗卫生设施

位于片区的西南部在现有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布置了医院,总面积约3.8公顷。

6.2.2教育设施

根据《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的设置标准,片区规划配置中学1所,用地面积2.4 ha;小学1所,用地面积1.3 ha;幼儿园2所,用地面积0.9 ha。

6.2.3文化、体育设施

在北部居住小区公共服务中心配置文化活动中心,总用地面积约为0.8ha。规划区内,结合滨河绿地布置体育设施,形成体育公园。在优化规划区环境的同时,为居民提供体育健身设施。

6.2.4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汕头市中心城区停车专项规划》,在两个居住功能片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中心内,配套肉菜市场、门诊所、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处、居民停车场(地面1处)、开闭所等设施。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建筑物首层或结合其他公建设施予以设置。

7 绿地系统规划

7.1规划原则

7.1.1因地制宜,利用本土植物

根据生态适宜性原理,植物生长应适宜于其独特的地理、气候环境,本土植物不仅生命力强、生长茂盛,赋有地方特色,而且养护、管理费用也相对较低,所以应栽种本土植物,以人为本,营造宜人共享空间。

7.1.2回归自然,倾注文化内涵

在建设规划区的绿地系统时,要大力倾注本区特色,提升文化内涵。应保持红莲池河特有的水脉和文脉,在建设时顺其水系结构,开辟公园、亲水空间,排洪纳潮。公园绿带建设融入文化主题元素,提高绿地档次。

7.2规划思路

在规划区西部打造大型绿化开敞空间,以带状公园、滨河绿带、滨河广场和亲水平台为主要载体。可为社区居民及周边民众提供工余休憩运动和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是提升片区环境和生活质量,改善红莲池河沿河景观的重要举措。

规划利用带状公园和亲水广场开辟社区西部的开敞游憩空间,构筑片区主要的生态景观轴线。

7.3公共绿地布局

在本规划范围西部设置一条南北向带状公园,北侧连接滨河广场和大型亲水平台,带状公园中部设置1条贯穿南北的主步行道,带状公园分为体育广场和文化广场两个部分。

7.4防护绿地布局

沿潮阳路、澄海路道路一侧分别设置10米防护绿化带,在潮安路道路南侧设置30米防护绿化带。

8环卫设施规划

8.1规划原则

第4篇

摘 要 浙江省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体系在现阶段的发展呈现着供需失衡的状况,而针对浙江省的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体系的平台还未建立,在针对残疾人的体育健身服务以及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供给上严重不足,在分布的区域和结构上存在着不合理现象,政府在针对残疾人体育健身的政策以及资金投入不足,缺乏相关的残疾人正确体育锻炼的指导等。通过对其进行调查研究,寻找一条适合浙江残疾人体育健身发展需要的服务模式。

关键词 浙江 残疾人 体育健身 服务体系 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5.08.079

Zhejiang Disabled Sports Fitness Service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Mechanism

CHEN Shuxing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1121)

Abstract: Sport Fitness Service System with disabilities in the development stage of the summary of the supply and demand imbalance occurs, and for the platform Disabled Sports Fitness Service System in Zhejiang Province has not been established, in the gym for fitness servic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s well as public sports a serious shortage of the supply of facilities and structures at the regional distribution anomaly exists, the government put policies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as well as physical fitness of the lack of funds, lack of guidance related to exercise the right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the like. Through its research, to find a suitable Zhejiang sports and fitness development needs of the disabled service model.

Keywords: Zhejiang; disabled; sports fitness; service system; operation mechanism

残疾人体育是我国体育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残疾人的关心力度和发展残疾人的体育建设是推动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群体性的体育活动属于公共服务的内容,因此提高残疾人的公共服务建设也是推动建设服务型社会的重要保证。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体系的积极建立不仅符合我国残疾人体育建设的发展要求,也是对我国建设富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残疾人体育建设体系的有效运行对于推动我国社会公共体系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

1 浙江省残疾人体育健身的现状分析

随着政府对残疾人体育的不断重视,浙江省体残疾人体育健身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各方面的建设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据国外残疾人体育发展现状来看,国外的公共服务多集中在社区内部,在具体要求上注重平等享有和服务对象的全部化,因此在发展水平上其公共服务体系发展比较完善。比如:残疾人的体育公共基础设施比较比较充足,在具体设置上考虑比较人性化,能够对不同类型的残疾人设置不同的体育设施,而且在功能配置上也比较齐全,社区内还建立了残疾人专用的球类场所、游泳池以及各种公共场所。我国针对残疾人的体育发展也进行了不断地完善。我国在2009年由残疾人联合会和体育总局各部门联合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中就提到,关于推进残疾人体育事业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具体要求。而在我国的《十二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了“加快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不断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具体实施准则。要求加大残疾人的基础公共服务的服务力度,从而推动残疾人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2 影响浙江省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体系建立及运行的原因

随着近几年浙江省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的不断完善,残疾人体育健身得到了较好的改善,但是其中也暴漏了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也值得我们不断的去反思。其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 对残疾人体育健身认识不足

残疾人的体育建设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而社会各个方面对其认识都处在一个基础层面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过调查可以发现,一些人对残疾人的体育观念知识停留在残奥会和各种残疾人运动项目上,并没有意识到残疾人日常体育健身的重要性。在我国存在的社会现状中,残疾人体育处在我国公共体育的边缘环节,残疾人体育健身的保障环节也处在公共服务保障的边缘地带,所以从残疾人自身来来分析,大部分残疾人都能够认识到体育健身对其身体素质的提高所带来的重要性,也知道加强体育健身对于提高自身身心健康发展以及更好的融入社会都具有很好的作用,但是他们往往是带着一种矛盾的心理,即使存在体育健身的想法也因为有太多的不便而无从实施。因此,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在一定条件下还没有得到较好的改善。

2.2 资金扶持力度不足

残疾人体育健身体系的建立离不开完善的基础设施的支持,而这需要在资金和人力上进行大量的投资。除了经费上的不足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也是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缺乏相关的法规来对残疾人体育健身职责和要求的明确,以及对残疾人体育公共服务投资力度的比例要求以及服务方向等都缺乏一定的法律和技术支持,因此现在社会出现对残疾人体育健身状况忽冷忽热的局面。

2.3 制度措施不完善,社会关注不足

为了能够更好的推进残疾人公共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级部门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和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在法律层面支持残疾人体育公共事业的发展,而现在政府制定的措施内容范围过于宽泛,多以政策性和引导性的法律政策为主,从而缺乏相关的实践操作性,比如国家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文中未对残疾人体育健身有关的指标进行明确规定,而公共体育体育设施的建设指标也只是针对那些正常人,而对于残疾人的具体内容和措施要求等较少涉及,从社会关注的角度来分析,由于我国残疾人体育健身还处在初级阶段,需要社会各方面的不断支持,现有的制度只是从残疾人体育对社会公共事业的重要性上来给予相应的保障,而对此没有相应的财政制度,供给制度以及问责制度的相关支持,因此在具体落实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政府和社会对于残疾人专门设立的健身场所不足,从而使残疾人缺乏足够的健身场所进行有效的健身活动。针对残疾人设计的健身练习方法也存在不足,使残疾人没有较好的健身方法进行锻炼。还有就是缺乏残疾人健身重要性的相应推广宣传工作,缺少针对残疾人健身的专业技术人员,从而不能够较好的引领残疾人进行专业的健身活动。

3 加强浙江省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体系的具体措施

3.1 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群众认知度

构建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体系离不开社会群体的支持,而首先要从群众的认知上面做起,积极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文明观念,并在社会上不断创造理解、尊重和支持的残疾人体育健身的良好氛围,从而为残疾人体育建设创造较好的社会环境,不断提高残疾人参加社会体育锻炼的认知水平。在具体的做法上,可以深入社区和各类的残联机构,宣传残疾人体育健身的相关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残疾人体育建设上的各种心理忧虑,积极组织残疾人健身并交流彼此心得,还要定期组织残疾人参加各类的体育活动,在比赛的过程中重视比赛的参与度和趣味性,从而不断加强残疾人体育锻炼以及参加各种群体性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在残疾人正确体育建设中,积极联系高校体育优秀人才,从而深入社区进行体育健身咨询以及正确的健身方法的推广。在宣传手段上,可以利用电视、报纸以及网络媒体的形式来加大对残疾人体育健身的宣传力度,从而提高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号召群众消除歧视观念,对残疾人积极参加体育加深保持理解支持的观念,还可以通过组建民间组织,组建残疾人体育锻炼的各类团体,使他们以志愿者的身份积极加入到各类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中来。在残疾人公共体育的宣传上,可以通过广告或者海报的形式来加大对残疾人公共体育的宣传力度,还可以印发各种残疾人体育健身知识的书籍,从而达到宣传的力度和普通群众的普遍认知度。

3.2 扩宽投资渠道,加大社会支持

充足的资金是残疾人体育健身得以进行的前提,残疾人体育健身属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范畴,所以政府应加大对残疾人体育健身的投资力度,但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现在还不够完善,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还没有得到较好的落实,因此,在残疾人体育健身的投资更难以得到解决。所以需要从社会支持的角度来加大对残疾人体育教育的支持力度,在具体做法上,可以有效的建立政府与社会个群体之间的合作机制,从而达到共同支持残疾人体育公共事业的发展的作用。加大对残疾人体育健身的宣传力度,吸引社会各类资本的投资力度,从而实现投资形式的多样化。比如:可以采用体育彩票的公益金来实际落实《去哪民健身计划纲要》中规定的资金为年度公益金收入总额的65%的具体规定,还要不断引导当地政府对残疾人体育健身公共事业的投资和支持力度,并建议设立专用于残疾人体育公共事业发展的建设资金。

3.3 加大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残疾人体育保障力度

由政府体育部门带头,并联合残疾人联合会和相关的民政部门来制定浙江省的各项残疾人体育公共设施建设的具体规划,对现有的残疾人设施进行登记和整合,并对各地区残疾人的具体数量进行准确统计,并根据各地区残疾人的具体数量来合理规划残疾人体育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数量,从而达到残疾人体育健身设施的合理有效的使用。还可以根据残疾人的居住分布情况,在居住比较密集的地区在数量上进行适当建设,对一些较老的社区要对健身设施进行有效整合,并鼓励当地的学校或者单位等其健身设施给予开放。而针对那些将要新建的小区,要求开发商将残疾人体育设施规划到小区的建设中去。鼓励相关的科研机构加大对残疾人体育健身器材的研发力度,制定适合浙江省残疾人健身需要的各项标准。还要加大对残疾人体育设施的监管力度,在加强残疾人体育设施的建设力度的同时,还要防止健身设施被侵占或者挪用等情况的发生。最后还要做好残疾人体育健身设施的保养维护工作。

4 结语

体育公共服务作为我国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残疾人由于其自身条件的限制从而需要社会加大对其的支持力度。浙江省残疾人体育健身体系存在供需上的失衡现象,体育公共服务以及服务设施等存在数量不足且结构不合理等现象,而这也与其社会环境、经济水平以及群众的认知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只有不断的解决在残疾人体育建设服务体系建立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才能够较好的推动浙江省残疾人体育公共服务的水平,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健全。

参考文献

[1] 李涛.杭州市残疾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社会支持研究[J].浙江体育科学,2014.36(5).

[2] 肖丽琴.公共供求理论视域下残疾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研究――以浙江省为例[J].体育科学,2012.32(3):17-27.

第5篇

摘要:在对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简称“两个设施”)投资建设回顾、反思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总体构想,围绕城镇“两个设施”发展的长远要求,打破就资金谈资金的狭隘视角,从投资体制创新、筹资渠道拓宽与投资方式转变三个方面寻求突破,提出建立分主体、分渠道、分方式的“两个设施”多元化资金供给模式与融资组合方式,推进城镇“两个设施”投资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投融资模式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4003507

一、城镇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界定

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简称“两个设施”)是城镇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支撑,是城镇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物质条件。按照功能和形态的差异,城镇基础设施是城镇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工程性基础设施一般是指能源系统、给排水系统、交通系统、通信系统、环境系统、防灾系统、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则指行政管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金融保险、社会福利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服务的设施,主要包括加强和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发展的设施等。如表1所示。

二、城镇“两个设施”建设仍然面临巨大发展压力

从纵向来看,城镇“两个设施”的投资建设有了较快的增长,但是按照国际标准,对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可以比较出明显差距。根据统计资料分析,各国城镇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部分)投资一般占GDP的3%―4%,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10%―15%。联合国社会发展部推荐发展中国家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50%―100%。2009年我国城镇基础设施投资额为10 642亿元,占当年GDP的317%,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47%,占全年房地产开发的293%,尚未达到联合国推荐的标准。

1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适应不了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伴随着城镇规模的快速扩张,城镇基础设施相对滞后影响了城镇综合服务功能的完善。首先,城镇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不足。大运量公交系统、公交场地建设,公交换乘枢纽设施建设,公交专用道建设不足,城镇交通拥堵严重。其次,城镇污水与垃圾处理能力不足。城镇生活垃圾集中的收集、清运、处理能力、污水处理能力仍然明显不足,远远满足不了城镇环境保护的功能需求。再次,城镇供水、排水设施严重不足。在全国600多座建制市中,有近400座城镇缺水,其中缺水严重的城镇达130多个,全国城镇每年缺水60亿立方米。最后,城镇民用燃气水平低,能源结构不合理。居民使用液化气,燃料气化普及率与先进国家相比差距较大,由此造成的燃料浪费和环境污染现象严重。

2城镇公共服务设施满足不了社会民生的要求

伴随我国城镇规模的快速扩张,城镇卫生、教育、养老、住房、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等设施发展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首先,城镇医疗卫生服务设施覆盖不足。我国80%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城镇、大医院,中小城镇医疗资源严重短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站或卫生室)更是不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突出。其次,城镇教育服务设施短缺。城镇中小学原本不足的教育资源不适应持续增加的农民子女就读的需要,不少城镇只能采取挤占学校功能用房、增大班级名额等应急性办法扩大学校容量。公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容量不足、供需矛盾凸显,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依然存在。最后,城镇保障住房严重不足。在全国城镇低保家庭中,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已解决的住房困难户仅占7%左右;在全国已开展廉租住房的城镇,其覆盖率仅有1%。大量农民进城的保障房需求更是无法满足。上述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城镇中心职能和多功能作用的发挥。

三、城镇“两个设施”投融资体制需要重新构造

1“谁来投资”――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单一,职责不清

由于各级政府在城镇“两个设施”建设中的投融资职责分工不尽合理,“过度依靠地方财政和市场化的融资渠道解决”[1],这使得财政实力薄弱、征税权力和征税面小、融资权限小、可支配财力不足的城镇级政府承担了主要投资建设的职责,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职责分担不足。据统计,1994―2005年期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平均为52%,地方各级政府平均为48%,而同期中央所承担的事权平均在30%左右,地方则达到70%左右。2010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为501%,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为822%。由于地方政府投资盘子过大,财政支出范围过宽,必然挤占最需要支持的社会事业发展的投资需求,造成公益性教文卫的资金供求缺口不断扩大。为了弥补财政性建设资金的不足,很多城镇政府过度负债,造成城镇“两个设施”尤其是公益性设施建设的巨大投资缺口。同时,大量的社会资本(民营资本与外资)受制于形形的行政壁垒而难以进入,城镇“两个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尚未真正形成[2]。

2“钱从哪来”――融资结构不合理,来源渠道狭窄

城镇“两个设施”建设具有投入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运营成本(建成维护和维修费用等)高、资金回收慢等特点,需要稳定的、长期的、低成本的投资来源渠道相匹配。然而,目前城镇“两个设施”主要依靠有限的财政投入、难以持续的土地经营与中短期的银行贷款三个渠道来筹措建设资金,缺乏多样化、多层次的融资渠道,很难在资金市场上筹措到匹配资金,蕴含了相当的融资风险,无法持续性地保障建设资金的来源。狭窄而单一的融资渠道使得建设项目的资金链很容易断裂,不适应城镇建设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将一些不产生收入流量、难以采取市场化运作、完全应该依赖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非经营性项目和纯公益性项目推向市场,消除依赖银行贷款等途径维持建设与运营,资本金与融资能力欠缺,供给能力不足等体制弊端。近年来,城镇基础设施投资中,来自中央财政、外资、自筹资金的部分所占比例呈逐渐下降趋势,而来自地方财政、国内贷款的资金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如表2所示。

3“钱如何用”――政企事界限不清,项目资金低效运行

从整体上,城镇“两个设施”主要靠“各城镇政府及由其授权的国有企事业机构以垄断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4],存在政企事投资界限不分,不同性质项目(经营性、准公益性、公益性)捆绑运行,投资运营的责权利难以统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内部的资产收益率低下、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责权不清晰、操作程序不规范以及政企不分等问题,使得城镇“两个设施”建设仍然面临投资大、成本高、效益低的体制性弊端。因此,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形成多元投融资主体责权利相统一的机制,引入必要的竞争机制,创新投资方式,提高投资效益。

四、创新城镇“两个设施”多元化投融资模式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提高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求为出发点,以转变城镇发展模式和提高综合发展质量为主线,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可持续城镇建设投融资新体制为目标,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在各类投融资主体之间形成合理分工。实现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银行贷款和债券融资、土地融资与其他融资、政府投资和民间资金之间的合理搭配、相互协调,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融资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城镇“两个设施”投融资模式的新制度框架如表3所示。

1公益性设施投融资体制设计

城镇公益性设施项目是指无收费机制、无资金流入的项目,包括城镇敞开式道路、城镇绿化、城镇照明、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文化、公共体育等设施建设,理应由政府部门完全负责,实施政府保障型的投融资体制。城镇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的内容与特征如表4所示。

(1)实施政府主导、各级政府合理分工、合理负担的公共财政投资体制。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投资分工与协作关系,克服基层政府失灵,提高整个政府部门的融资能力的均衡性,保障基层政府有足够的履行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投资能力。在保持城镇政府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地位的同时,适当上移中央与省政府的部分“两个设施”投资职能。需要打破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过多承担“两个设施”建设的格局,加大高层政府的投入。尤其在农村公路、基础教育、基层医疗、基层文化等公益性设施建设方面,应当加大高层政府的投资力度。如表5所示。

(2)拓展用于公益性设施建设的财政渠道。加大中央一般性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规范整合各类财政性投资支出,适度提高土地收入,国有资产收租分红收入、矿产资源收入、收费收入资产变现等补充公益性设施投资的资金,建立财政公益性设施投资基金。尝试运用发行政府公益性设施建设债券等金融手段筹集建设资金[5],建立鼓励发达地区、国内外企事业、社会团体无偿捐献、捐建各种公益性设施的机制,提高公共财政投资保障能力。

(3)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保障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交通、社会福利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资金供给,并不意味着此类公益性设施的建设管理责任都需要政府部门独自承担。要打破行政垄断,大胆引进竞争机制,改变传统的投资配置方式,通过招投标、代建制、合同制等新型的投资方式,强化责任约束,提高公益性设施的投资运营质量与效率。

(4)支持社会资金捐建公益性设施。参照国际惯例,通过提高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比例等办法,大力拓宽民间资金捐建各类社会公益事业的途径,可以鼓励国内外大企业、民间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捐资给政府兴建各类公益性项目,也可以民间基金会等名义直接出资兴办公共教育、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益性设施,形成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以国家投资为主体、社会资金广泛参与捐建的多元资金筹措机制。

2准公益性设施项目投融资制度设计

准公益性设施主要涉及基础设施、能源、交通邮电运输业、地质勘探业、基础研究、基础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以及高等教育、医疗服务等社会事业。准公益性领域不同于一般竞争性领域与公益性领域,有收费机制和资金流入,具有承担部分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明显的外部性与一定的经营性,是由政府定价且不足以补偿成本的建设项目,属于市场失效或低效的部分,市场主体运行的结果将不可避免地形成资金供给的缺口。因此,对于政府包不下来、市场主体又不愿单独供给、收益不足以补偿成本的准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来说,应当创造条件,发挥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的合力作用,形成多层次的公私伙伴关系。弥补政府与国有资本投资的不足,从而扩大社会事业的资金来源。如表6所示。

(1)政府资助公共工程,带动社会资金跟进投资。许多具有较高社会效益和一定经济效益的准公益性项目,社会资金往往不愿或不敢单独介入,仍然需要以政府投资给予大力支持。然而,财政支持最大的效应不是填平补齐建设资金的缺口,而是通过先期投资、财政补助、资本金注入、信贷贴息、偿还应急债务等项手段,弥补建设项目现金流量不足与还贷能力缺陷,“提高投资项目财务生存能力”[6],以较少财政资金,带动更大社会资金投入。也就是说,财政可以通过先导性投资,为社会投资奠定基础或开辟道路,消除社会资本的投资障碍,分担社会资本的投资风险,从而带动社会资本更大程度的投资跟进,形成“四两拨千斤”的投融资放大效应。

(2)创造条件发行市政收益债券。城镇基础设施收益债券与特定项目收益还债挂钩,具有信用等级高、融资成本低、资金来源稳定、融资期限长、流动性高、强化债务约束,优化项目融资结构等优势,可以作为未来准公益性项目主要的融资工具。在完善债券市场化发行、市场约束、风险分担机制和提高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扩大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建设债券的范围,扩大准公益性建设项目直接融资规模。

(3)改革与完善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是指在政府一定财政资金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融资手段,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直接或间接地贯彻执行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政策性金融对于有一定的财务收益但又不能完全实现成本回收的诸如公共交通、城镇排水管网、供气管网、非营利性医院等准公益性的项目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按照多主体风险共担原则,政府应配合运用财政贴息、发行隐含财政担保的政策性金融债券、投融资收益补偿与应急偿债、税收优惠等多种形式的补偿机制,以保障项目收益与还款来源,从而保障金融资产安全与稳定的金融支持。

(4)大力发展非盈利性基金会。对于政府包不下来,市场主体又不愿单独供给、社会急需的准公益性设施项目,可以通过非营利性基金会,构筑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筹资平台扩大投资来源。按照2004年民政部颁发的《国家基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即非营利性基金会。非营利性基金会可以是面向社会、企业、老百姓广泛募捐的公募基金会,也可以是个人、企业以自己名义设立、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捐赠的非公募基金会。非营利性基金会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但收益目的是通过合理使用来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与准公益性事业,谋求社会公共福利的增加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因此,大力发展非营利性基金会,可以为城镇教育、住房、医院、社会福利院、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扩大投资来源。

(5)有条件出让“有偿供给权”,扩大民间经营权投资。所谓“有偿供给”是指地铁、污水处理、公立医院等公共服务部门的经营者在经营相应设施时,可以合法地向设施或服务的享用者收取一定的使用费或服务费的行为。对于政府公共部门而言,这种“有偿供给权”本身就是一种资源,在自身缺乏建设与运营资金的情况下,公共部门可以把这种权力有条件地让渡给民间资本,使其依法获得投资收益和收取服务费用。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政府转让“有偿供给权”可以通过公私合营、国有民营、国有民办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在管理权上全面介入社会事业投资、建设和营运,形成管理权层面上的公私伙伴关系,分解公共部门的投资经营的负担。此外,有偿供给权还可以成为申请银行贷款的抵押品,获得金融资源的支持。当然,有偿供给权的转让必须通过充分竞争的方式获得。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最好的管理者,不仅缓解公共资源的不足,而且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3创新经营性设施项目资金多元化供给模式

与公益性设施项目和准公益性设施项目不同的是,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最大特点就是投资的社会效益(即外部性)较弱,经济效益最强,因而投资主体主要由企业来担任。但由于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或效益外溢,也需要政府投资支持。但政府投入财政资源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如表7所示。

(1)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场的不断开放,价格和收费制度进一步改革,从优化国有资产战略性布局的全局出发,应当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兼并等多种途径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7]。对于职业教育、教育培训、营利性医院、商业文化体育、商业性养(托)老服务、疗养院等具有经营性质的城镇公共服务设施来说,考虑到其具有市场需求大、个性差异大等特点,应当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等方式进行投资建设,形成优质服务。

(2)大力发展经营性设施产业化投资基金。从发展前景来看,在政府支持下,可以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制水、污水处理、燃气制储、热力生产、文化、体育、医疗等经营性设施的产业化投资基金。 以教育产业基金为例,厉以宁提出可以通过自捐的、借的、群众集资、个人投资、国家发行教育债券和校办企业上市等融资渠道建立教育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向社会(开始时可以面向机构投资主体私募,条件成熟时转为公开募集)发行基金股份,设立社会发展基金公司,吸纳分散的社会资金,为城市“两个设施”建设提供资本支持。还可以由中央和有关地方政府各自出资,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参股,设立投资基金,对于文化、体育、医疗企业创业开发与运营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以加快产业化、规模化的进程。

(3)开展现代金融信贷服务。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实施注资信用担保机构,适当降低项目资本金比例等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对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贷款项目资本金足额合法、贷款项目预期效益好、项目收益与还款来源有保障的经营性项目,扩大中长期开发性贷款。同时,还要积极争取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

(4)积极扩大直接融资。鼓励投资实力强、主营业绩突出、信用等级高、项目预期效益好、还本付息有保障的制水、燃气制储、热力生产、污水处理、城镇废弃物收集和清运、高速公路、港口等经营性设施项目企业通过发行品种多样、功能齐全、利率灵活、中长期为主的高收益公司债券来筹集建设资金。积极扩大多层次股权融资。对于回报性良好、投资量大、融资期限长的城镇交通、电力、水务等城镇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来说,可以通过股份化改造转制成为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招募资金进行投资。

五、结 论

本文分析了“两个设施”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提出分主体、分渠道、分方式构造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多元化资金供给的投资融资模式的政策建议。

1城镇“两个设施”建设投资体制

推进分类改革,打造政府主导、市场主导与公私合作的投资体制,拓宽资金供给的体制空间。公益性设施项目实行政府主导、各级政府合理分工、合理负担的公共财政投资体制;准公益性设施项目实行政府与社会力量分工合作的混合型投资体制;经营性设施项目实施企业主导,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产业化投资体制。

2城镇“两个设施”建设的融资模式

构造财政、金融、民间资本三大基本资金供给渠道,实现多种融资工具的合理搭配、优化组合、相互协调,拓宽资金供给的政策空间。公益性设施项目实行“财政保障+财政信用+社会捐助”的融资模式;准公益性设施项目实行“财政支持+政策性金融+公私合作”的融资模式;经营性项目实施“财政引导+金融创新+民营化机制”的融资模式。

3城镇“两个设施”建设的投资方式

引入竞争机制与民营化机制,提高城镇建设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资金供给的合作空间。公益性设施项目实行“政府投资―招标代建制、管理合同代建”等投资方式;准公益性设施项目实行“远期购买协议、设施使用协议型、承包制”等投资方式;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和股份化等投资方式。

参考文献:

[1] 王铁军.中国地方政府融资22种模式[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58

[2] 丁向阳.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理论与实践[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23-2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09)[R]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4] 沙安文,沈春丽.地方政府与地方财政建设[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81

[5] 樊丽明.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136-138

第6篇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强表示,《规划》的核心理念是“保障基本、均衡发展、共建共享”,强调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对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的支撑作用,将推动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各项工作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大战略任务。

《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到“十三五”末期,首都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更加规范完善,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进一步提升,供给方式更加多元。围绕这一目标,《规划》提出四大重点任务:一是优化调整社会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布局,二是构建牢固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三是增强便民利民服务能力,四是推进全社会共建共享。

优化调整社会基本公共服务

资源布局

未来五年,北京将妥善处理好疏解、提升、承接、辐射之间的关系,通过服务资源布局调整,构建功能清晰、覆盖城乡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空间格局,支撑区域功能布局调整,引导人口合理分布。

王强表示,《规划》的一大特色,就是紧扣规划纲要和城总规,按照城市发展的空间格局来安排不同区域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重点,为强化首都核心功能、y筹区域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具体来说,对城六区、城六区以外的平原区、山区以及城市副中心,《规划》都结合其功能定位,各有侧重地对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发展作出了安排。

对于城六区,要坚持疏解与优化提升并重,将城六区部分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在更大区域布局,着力提升老城区平房区、老旧小区和城乡结合部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使城六区更加舒适宜居。对于城六区以外的平原地区,要坚持承接与提升并重,积极承接好城六区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职住平衡。例如,“十三五”期间要推动一些大医院向平原区疏解,计划建设北大第一医院南区、武警总医院房山院区、同仁医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区、友谊医院顺义院区等,实现平原地区每个新城均配置优质三级医院资源。对于山区,要坚持聚焦重点与覆盖基层并重,重点提升山区新城公共服务水平,加快优质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地区覆盖。义务教育阶段,会继续新增一批与城六区优质资源深度合作的中小学校;基本医疗方面,在“十二五”区域医疗中心全面建成的基础上,推进区中医、妇幼等专科医院建设。对于北京城市副中心,要以最先进的理念、最高的标准、最好的质量,规划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社会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承载能力,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示范区。此外,《规划》还提出要积极推动京津冀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

构建牢固的社会基本

公共服务体系

《规划》针对社会发展不同领域的特点,提出要织密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进一步加大服务资源供给,精准补短板,提升社会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效益。一是提升就业服务能力。主动适应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和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加强精细化就业服务和管理,努力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二是筑牢社会保障网底。统筹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制度,提升社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市第三儿童福利院、市级救灾捐赠物资储备库及分库等重大项目。三是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重点是积极推进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及后续行动,根据城市区域功能调整和人口分布变化,差异化增加小学、初中学位,大幅增加优质高中学位。加快充实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多种方式增加幼儿园、中小学教师配备。四是提供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以全面促进人的健康为中心,强化居民健康管理,不断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不低于3人。切实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重点新增妇产、儿科医疗资源,各区都要配备一所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妇幼保健院。五是建设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功能完备、支撑有力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实现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全覆盖,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深入推进医养结合,鼓励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诊疗等服务,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六是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推进集文化休闲、教育培训、体育健身为一体的街道(乡镇)文体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深入开展全民健身,以筹办冬奥会为契机大力发展冰雪运动。

增强便民利民服务能力

《规划》提出,通过加强社区建设和借助信息技术手段,解决好社会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让居民生活更便捷。一是强化社区服务功能。以社区为单元,整合服务功能,推进公共事务下沉,搭建直接服务群众的一站式社区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一刻钟社区服务圈”全覆盖。重点培育多元化的社区服务主体,如专业服务商、社会组织、志愿者、专业社工等,重点在激发社区活力,不断增强社区服务居民的能力。二是提升信息化水平。开展“互联网+公共服务”,加强公共服务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应用,整合数据资源,推动信息共享,加强社区智能服务平台建设,让服务更智慧,生活更便利。

第7篇

关键词:公共设施;事故频发;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3-0097-03

公共设施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涵盖范围极为广泛。公共设施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管理、安全等,直接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生产生活状况、经济的健康运行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一定要符合安全性、易用性、平等性等基本准则。唯此,公共设施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近年来,我国的公共设施事故频繁发生,诸如电梯伤人、动车相撞、桥梁断裂等问题层出不穷,不仅阻碍了经济发展,同时也违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性原则。

一、公共设施的定义及设计原则

(一)公共设施的定义

分析公共设施事故频发的原因与对策,首先需要厘清什么是公共设施?社会上有哪些设施属于公共设施?目前,学术界对于公共设施的定义大同小异。由黄恒学、张勇合编的《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一书对公共设施作了如下定义:“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等服务设施。”以上可以看出,这一定义的内涵十分宽泛,凡是能给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设施皆为公共服务设施。

关于公共设施的社会产品属性,一般认为它是由公共政府提供的、由社会公众享用或使用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但笔者对此观点存有异议,原因在于: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本质特征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并存。但问题是,并非所有的公共设施均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性。有的公共设施的使用者如果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影响体验感受、降低使用品质,即产生竞争性;还有的公共设施只有在使用者支付一定费用或满足一定条件之后,才有权享用或使用,即产生排他性。鉴于公共设施是由政府单独供给或组织其他社会机构进行供给这一事实,笔者主张,从经济学的视域考察,公共设施就是由政府或社会团体提供的纯粹公共物品和不完全公共物品。此外,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笔者认同这样的观点,即公共设施是满足人们的共同性需求和公共空间选择的设施,如公共信息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绿化设施等。据此可知,公共设施的服务主体或服务对象就是全体社会公众。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公共设施的服务对象不是某个人或某类人,而是面向全体社会公民开放;公共设施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凡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设施,皆可视之为公共设施;公共设施的供给者不仅是各级政府,还包括公益性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因此,笔者对公共设施做出如下定义:公共设施是由政府提供或由政府组织有关社会机构提供给全体公众的公共物品和不完全公共物品的统称,包括公共交通设施、公共通讯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文化设施等。

(二)公共设施的设计原则

公共设施既然是为全体公众服务的,其设计原则就与全体公众的利益紧密相连。公共设施为公众提供的利益,首先是安全,其次是实用,再次是方便。除这三大基本利益原则之外,也包括诸如公平性和持续性等重要原则。

第一,安全性原则。公共设施为公民提供服务,首先必须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首当其冲的设计和建造原则。公共设施在为公民服务时,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其他功能也就失去了意义。安全使用重于泰山。

第二,实用性原则。公共设施的实用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功能是满足公众的使用需求,只有能够满足公众的使用需求,公共设施才有存在的价值;其二,在此基础上,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科学合理,避免“大材小用

和“铺张浪费”。

第三,便利性原则。公共设施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公众在使用时是否方便。公共设施的便利性体现在各个方面,包括进出、使用方便,维护、更新简单等等。例如,公共汽车上的踏板,如果位置设计得过高,不方便乘客上下车;反之,如果设计位置得过低,又可能影响车辆的通过性能。最佳解决方法就是设计一个可伸缩的自动踏板,行使时收回,停车时伸出。这就体现了公共设施的便利性原则。

第四,公平性原则。公共设施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还应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广泛性特点。公共设施的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民,不同的公民个体或公民群体在文化水平、身体状况、社会经验、自我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设计、建造公共设施时,不仅要考虑正常人群的使用,更要关注弱势人群的使用。例如,是否便于残障人士使用、是否便于未成年人使用、是否便于老年人使用、是否便于女性使用、是否便于外地(籍)人士使用等等。

第五,可持续性原则,即环保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或环保性原则与绿色设计理念息息相关。维克多·帕帕纳克认为,绿色设计必须遵循“3r”原则,即减少(reduce)、再利用(reuse)和再循坏(recycle)。可持续性原则或环保性原则意味着公共设施的使用,不仅要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而且还应做到节约社会成本、保护环境、改善生态。

二、近年来我国公共设施事故频发的原因解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活动的日益增多,相应的公共设施的使用频率也日益提高。而与此相伴随的公共设施事故也频繁发生,严重危害了公众的生命安全,阻碍了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影响社会和谐。笔者通过对多起公共设施安全事故的深入剖析,总结出导致我国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设施的设计和建造不符合安全性原则。公共设施的设计和建造者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甚至贿赂质检人员,致使公共设施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安全系数预留过低。同时,公共设施还存在管理不善等问题。公共设施提供者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把关不严,不按规程办事;公共设施管理者没有及时、有效地维护公共设施,甚至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问题。

2.公共设施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意识淡漠,监管力度严重不足。目前公共设施安全监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门有关人员没有切实履行安全“守护人”的职责,责任心不强,缺乏安全监管的使命感,监管中的粗心与疏漏现象层出不穷。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存在“急于求成”和“急功近利”的“畸形政绩观”。公共设施的发展和建设必须按照客观规律,尤其是建设规律和技术规律办事。在工期、技术环节、施工工序、管理流程、材料使用、自然力作用等众多方面,都应严格遵循技术规格和施工标准。而目前存在着逼迫施工单位违背客观规律,盲目“赶工期”的现象,这给公共设施的安全性大打折扣。

4.公共设施的使用者对公共设施不爱护。中国公众的公德素养并未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破坏公共设施,不仅会缩短公共设施的使用寿命,甚至会直接破坏公共设施的原有结构,降低原有质量,损害原有功能,酿成公共设施安全事故,或加剧事故的严重程度。

此外,公共设施安全事故发生后,部分相关部门和人员不是积极抢险、积极补救,而是遮遮掩掩、文过饰非、避重就轻;一些公共设施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不够科学、不够完善,预案实施的随意性也很强。这些都为更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三、有效遏制公共设施事故频发的对策

针对我国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笔者拟提出如下应对措施。这些应对措施的思想源之于公共设施设计的原则和特性,同时也与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经济模式相吻合。这些对策如能有效施行,将对减少公共设施安全事故的发生发挥积极作用。

(一)建立健全与公共设施安全有关的法律制度

关于公共设施的安全立法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共设施的定义和范围,并对公共设施进行科学归类;二是规定公共设施设计和建造的国家统一标准,包括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必须兼顾各地区、各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状况;三是明确公共设施管理者的职责,使其在招标、采购、使用、维护等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四

是运用法律条文规定公共设施采购、使用的税费管理,严厉打击以公共设施建设为名的各种贪污、贿赂以及乱收费问题;五是明确在公共设施的采购、使用、维护过程中,对有关的先进机构和个人的奖励措施,发挥正面激励和引导作用。

通过积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安全标准,使公共设施的设计、建造、招标、使用、维护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标可行。法律是保障一个国家正常运行的有效工具,法律所特有的权威性、强制性、稳定性,可以为公共设施的合理设计和正确使用提供强有力的法理支撑。在法律的框架下,无论是公共设施的设计、建造环节,还是使用和管理环节,都可能做到规范、合理、有效。在此背景下提供的公共设施也容易获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只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公共设施安全的法律规范寥寥无几,涉及到公共设施安全的法律法规也仅仅局限于《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质量和技术监督法》等少数法律文件上。目前,适用于公共设施安全的设计、使用、维护等部门法建设尚未全面展开,这应成为今后法制建设的重点。国家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请国家立法机构制定专门的关于公共设施安全的法律,应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其中。

(二)认真制定并完善公共设施的安全标准

在设计、制造、使用、维护等环节,充分考虑公共设施的安全性,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第一,明确制定公共设施设计安全标准。在设计公共设施时,设计者应综合公共设施的形状、使用对象、重量、位置等因素,周密设想各种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并兼顾非人力可控制的自然灾害、地理变动等因素,设计出最高安全属性的公共设施。第二,明确制定公共设施制造安全标准。公共设施在制造过程中,制造者须严格按照设计者的设计要求进行生产,公共设施的选材、质量、形状、颜色、位置等,都必须按照既定的安全要求实施。第三,明确制定公共设施管理使用安全标准。公共设施管理者须经常性地对公共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及时保养、维护公共设施。对于公共设施内含的潜在危险,须标注明显的安全提示,同时要有相应的责任人进行管理。使用者必须在安全框架下使用公共设施,绝对禁止为了节约成本而超龄、超期、超量使用公共设施。发现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必须即时向有关部门反应并督促其尽快修复。

(三)加强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

公共设施管理者是公共设施能否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决定因素,必须高度重视公共设施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管理效能问题。首先,应把公共设施的管理责任明确到人,避免管理空白。不论是否出现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都须在第一时间找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其次,在管理过程中,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流程,把公共设施的招标、采购、安装、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都纳入到流程中来,每个环节都须明确相应的负责人;再次,把公共设施管理和管理者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促使管理者积极主动开展公共设施管理工作;最后,建立相应的赔偿制度,减少和避免恶意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此外,建立健全相应的公共设施档案,包括生产单位、使用期限、相关维护人员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利用全社会的力量提高管理效果。

(四)提高公共设施受益者的公德意识和监督意识

作为公共设施的直接受益者,全体社会成员也应积极参与公共设施的安全和管理工作。首先,应教育和引导公众爱护和正确使用各种公共设施。相关组织和单位应组织志愿力量对社会公众进行教育和引导,促使广大公众自觉爱护并正确使用各种公共设施,降低安全事故发生几率;其次,社会公众也要培养自己的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各种社会公共设施与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一旦社会公众切实地意识到公共设施安全直接关系到个人和家庭成员的生命与健康时,他们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和主人翁责任感往往会即刻迸发出来。

——————————

参考文献:

〔1〕黄恒学,张勇.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戴维·e·麦克纳博.公用事业管理:面对21世纪的挑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王佃利,张莉萍,高原.现代市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4〕何寿奎.基础设施公共安全风险评价方案[j].生态经济,2009(4).

第8篇

关键词:全面二孩;生育意愿;公共资源

一、研究背景

(一)独生子女政策弊端初显。受“独生子女”政策约束,我国出生率降低,相应1979-2015年出生人口减少,适龄劳动力发生变化,对此后二十年劳动力补充产生一定不良影响,人口红利也会随之下降;出生率、死亡率“双低”直接导致人口结构变化,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社会养老支出上升,养老负担加大,“4-2-1”家庭养老问题尤为显著。

(二)“两孩”全面开放下适宜生育家庭的转变。在“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年背景下,我家庭生育观念转变,大部分家庭认可“一个就好”生育标准,少数家庭选择丁克。同时,适龄生育家庭多为独生子女一代,受高养老成本、高工作生活成本、都市生活压力加大和长期“单胎”生育观等的影响,仍有很多家庭对“两孩”生育反应平淡,“两孩”全面开放局部遇冷。

二、现状分析

(一)对社区整体生育意愿分析。由问卷数据分析,问卷总量中生育意愿均值为1.39更贴近于不打算生育的赋值1,因此社区的整体生育现状为多数家庭都不想生育二孩,生育现状较为严峻。

(二)生育二孩意愿与受教育程度关系。由调查数据可发现高学历家庭多集中于不确定自身将来是否会选择生育二孩的区域,究其原因可能与其受教育程度有关,多对国家政策持观望态度,且考虑因素较为长远。

(三)理想子女方面。 经数据分析理想子女方面,对子女性别有一定偏好的家庭仅占6%(偏好为男或为女),多数家庭的选择并没有特定的性别偏好,说明天桥街道的男女观念较轻。

(四)父母对于生育二孩的态度。计算问卷父母对于子女生育二孩态度的均值,发现为1.81,介于反对子女生育二孩和中立之间,说明社区当中赞同子女生育二孩的父母数量并不占优势,与固有观念老人期待多子相悖。

三、结语

(一)天桥街道居民二胎生育意愿不高,多数态度为不生,或犹豫不确定是否生育二胎。

(二)天桥街道居民的生育意愿受理想子女数量,父母照顾子女的能力,丈夫健康水平,妻子健康水平等的影响,其中受理想子女数量以及父母照顾子女的能力影响较大,表现为理想子女越多,父母能够照顾子女的能力越大,天桥街道居民生育二孩的意愿越高。

(三)随着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二胎政策下,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与精神承受能力,与孩子教育质量双方面考虑下,父母更愿意集中有限的资源给一个孩子提供更加优良的教育与生活。

(四)交由父母帮助抚养孩子的传统依然存在,但上一辈逐渐意识到晚年生活,丰富的社区活动让他们从原有的儿女附庸的角色中走出来,帮助再度照顾孩子的意愿降低。二胎政策下,父母是上班族,孩子由谁照顾照料呈现难题,也阻碍了家庭生育二胎的意愿。

四、建议

(一)提高教育水平,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大对教育产业的投入和扶持。当今子女多数已不是“放养型”,而是“精养型”,随着经济成本增加,加上子女从小就要面临各种竞争,父母对于养子女的焦虑度也在变高,心理承受能力也相应需要更高。 “与其多生一个降低生活质量,还不如好好培养一个呢。”子女的主要投入多在教育方面,政府的教育体制改革,对教育产业的投入与扶持迫在眉睫。

(二)政府要权衡利弊,完善社会养老制度和儿童的基础教育压力,减少家庭所要面临的压力,稳定社会,使之健康发展。问卷调查对象家庭适龄生育者多是独生子女,二胎情况下他们所面临的压力大大增加,其未来将要面临的赡养抚养压力不仅仅是双方的父母,还有自己的两个子女,如此一来,2人将会承担整个家庭八个人的生活压力,这对整代人都是不容忽视的挑战。除此之外,二胎政策的出台每年新生人口将大幅度增加,总人口数量增加会给公共服务资源带来挑战,要做好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应对准备。这就要求当地在推进全面二孩的过程中,适当的调整本地公共资源,以适应全面二孩推进的过程中出现的公共资源短缺压力。

(三)政府引进投资,引导社会公共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父母抚养子女观念的淡化,引起的是对二胎政策所带来的“二胎产业”所需要的社会公共基础服务设施的关注,托育机构缺乏并且过于昂贵,导致幼儿照料困难,严重影响自身的职业发展。原来由政府、单位和街道等举办的托儿所已基本销声匿迹,一些幼儿园的托小班规模也很小、不少招收托小班的幼儿园对婴幼儿的年龄也有较严格的限制,只招收2岁半及以上的幼儿入园。目前这种针对3岁以下幼儿的托幼服务萎缩的现状难以满足父母对“托儿”的需求,这项托幼服务的短缺在客观上常常造成母亲被迫延长产后休假,中断职业生涯,增加生育的情况,会极大的增加生育的机会成本。政府在此基础上应根据本地现状,以引导建设社会公共服务,且适当的可以引进投资,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但这种情况下亦应该建立相关的监督监管机构,以保证政策的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宋全成,文庆英.我国单独二胎人口政策实施的意义、现状与问题[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122-129.

[2]麻建玲.“二胎时代”的家庭教育现状调查及对策建议[J].新课程(上),2015(04):186-187.

[3]张亮.城市居民的二胎生育意愿及影响因素[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05):92-96.

第9篇

摘 要 从我国财政支出的具体内容和结构出发,可以分析出许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如社会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支出相对较少,经济发展支出长期偏高,行政资金支出份额过大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需要对我国财政支出结构进行系统的调整和优化。

关键词 财政支出 支出结构 调整优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有了突飞猛进地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享受到的经济发展成果与经济发展速度是不成正比的,国家财政问题成为了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1]在国家财政支出中,行政费用占财政总开支比例过大,社会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支出相对较少,这些都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所以解决财政支出问题势在必行。

一、我国财政支出结构的基本开概况

必要的财政支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服务大众,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积极的财政政策可以有效的调控宏观经济的运行,促进经济的健康、持久发展。但是,还是因为宏观调控的一些缺陷,在财政问题上还是有很多不可避免的问题出现。

1.行政支出比例过大,影响其他方面开支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进行了几次行政机构的改革,但是都没有彻底解决问题,问题的关键点没有被解决掉。特别是经费问题上,各单位行政经费支出严重超标,因为政府活动的增加,新增不少机构和办事人员,这样就导致了行政事业费用急剧攀升,有时候甚至出现不必要的奢侈浪费。增长太快给财政支出带来了很大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其他各项财政支出的投入。

2.财政支出中“缺位”、“越位”现象仍然存在

财政支出的“缺位”表现在,一方面介入市场有效领域,另一方面对于政府职能范围之内的一些工作没有尽到责任,不能提供充分的公共物品来满足社会需求。例如:政府对于义务教育投入不足;对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力度不足等。这使得政府无法充分利用宏观调控政策来弥补市场失效的缺陷,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财政支出的“越位”表现在政府对许多本该由市场解决的问题,应该通过市场机制提供的商品加以干预,突出体现在政府参与生产、提供私人产品、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财政支出负担过重等。[2]这样就浪费了稀缺的财政资源,分散了财力,使财政支出不能用在重点项目的实施上,如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等。

3.社会保障及文教支出相对过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社会保障和教育方面的投入增大,但是比例仍然相对较低。在一些医疗保障、社会生活保障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上仍然落后于世界上的许多国家。还有教育对于一个国家的繁荣昌盛、长久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对教育事业的支出远远不够,而且这种总体投入较低的情况在很长时间内都得不到改善。

二、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相关措施

由于目前我国财政支出结构存在较多问题,政府应该采取相关的措施进行调整和优化,这样才能有利于国计民生、促进中国社会的持续进步与和谐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

1.控制行政支出,优化支出结构

控制行政支出,就需要财政内部进行宏观调控,制定一系列办法和措施,比如限定行政经费总额和各种支出的控制指标。同时,在行政机构内部,要推行严格的机构人员录取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同时以节约为本,尽量压缩不必要的费用支出。这样,逐步的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使行政支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2.加强社会公共支出,改善民生

社会公共支出,包括科技、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是科学发展观实行的具体措施之一,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后一种很关键的财政支出之一。其中科教事业财政投入关乎一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都会被列为一项重要支出,对每个民族和国家的兴盛、持久发展都大有裨益,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给予相应比例的支出;社会福利保障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对于一个民族和国家的稳定、和平、健全发展非常重要。因此,根据我国目前财政支出的基本概况,现阶段和未来的社会生存状况: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突出、人们就业压力日趋加大等等,要求必须加大该部分的财政支出,对支出结构作出适当的调整和优化。这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社会主义公平、公正发展的体现。有利于促进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加快和谐社会的建设。加强社会公共服务的支出,是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重要举措。

3.加强国家产业财政支出,促进经济长远发展

国家产业的创建和发展对于其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时候,不但要加大对社会公共保障支出的比例,而且要保证国家产业的建设支出。[3]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保证,政府应该注重经济建设的投入。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农民的人口比重居多,政府要重视农业的持久、科学发展,科技兴农。为我国的工业发展、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资基础。我国的工业发展相对滞后,政府要重视工业的可以投入,以促进核心技术的发展,走科学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减少工业污染,提高产品质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增强工业的竞争力,以促进中国整体经济实力的提升。加强我国国家产业的资金支出,对于促进经济的长远发展、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三、小结

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政府应该根据国家的发展情况,及时对财政支出结构适当调整,做到与时俱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个过程也是持久的,相关部门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这对于中国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社会的平稳进步、和谐发展都有巨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方圆.关于优化我国财政支出结构的研究.财经视点.2011(11):136.

第10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一、编制项目工作

(一)向上编报了7个卫生项目列入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二)向上编报了9条旅游公路项目列入省旅游公路建设规划。

(三)向上编报了8个民政项目列入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四)向上编报了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列入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续建项目,项目总投资134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1138万元。

二、争资争项工作

向上成功争取了9大各类项目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补助资金总计5916万元。

1.争取了2013年廉租房建设项目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补助资金700万元;

2.争取了洞头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列入2013年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申请到位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210万元;

3.争取了文武坝镇湘青社区服务站建设项目列入2013年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请到位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55万元;

4.争取了2013年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请到位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351万元;

5.争取了周田等13个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列入2013年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项目,申请到位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3010万元;

6.争取了2012、2013年廉租住房直接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请到位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660万元;

7.争取了筠门岭、中村、庄口等乡镇卫生院、周转房建设项目列入2013年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请到位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430万元;

8.争取了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列入2013年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请到位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500万元。

9.争取了2013年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专业装备建设项目,申请到位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30万元;

三、日常管理工作

截止目前,共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24项,总投资363382万元,有效地促进争资争项工作和保持固定资产投资稳定、健康、持续增长。

四、其他工作

1.上报了拟向社会资本开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30个,总投资129.9亿元,涉及重大基础设施领域8个,投资23.1亿元;市政基础设施领域项目6个,投资77.98亿元;社会公共服务领域项目16个,投资28.85亿元。

2.梳理了近五年来(2008-2013年)共列入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185个,总投资135.2亿元,其中:争取上级补助资金16.5亿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96.6亿元,建设单位自筹资金21.9亿元。

五、存在的困难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困难

1.争资争项难度越来越大,项目竞争越来越激烈。

2.专项投资补助越来越少。

(二)改进措施

1.下一阶段,教育方面将重点投向教师周转房、学前教育和初中校舍改造,城市建设将倾向城镇保障性住房力度,民生方面将进一步加大老年公寓住宅楼、乡镇中心敬老院等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投资方向。接下来要进一步摸清县情,多储备并且加快前期工作,使项目随时能拿得出、报得上;

2.继续按上级发改委要求及时编制好项目规划和2014年争资争项年度投资计划;

第12篇

关键词:气象服务;公共服务;PPP融资

一、引言

随着PPP模式在我国公共项目融资选择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社会资金的参与有力地加速了政府公共事业项目的发展。气象服务作为我国公共事业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已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建设需求的增大也带来了建设资本的增多,而气象服务在我国长期处于政府垄断经营,以政府资金拨款为主,融资渠道比较单一,给政府财政带来了比较大的负担。因此,PPP融资模式作为一种公私合作的模式,将社会资本引入公共项目建设,缓解政府财政负担,可以成为促进气象服务建设的有力举措。

二、相关概念

(一)气象服务

气象服务是指基于大气科学的理论和技术,气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军事、生态、防灾减灾等方面的需求,运用相应的算法和经验数据,向社会大众或私营部门提供各类气象咨询的相关工作。

(二)PPP融资

PPP融资即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的合作模式。它是指针对某个特定项目,政府与民营企业或私人资金形成的一种相互合作关系。PPP融资主要是针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公共服务、公共设施项目,由项目参与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政府可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而民营企业或私人资金可以通过建设和经营基础设施的权利获取收益及回收投资[1]。

三、我国气象服务项目融资需求

(一)气象服务融资是气象服务深化发展的重要需求

气象服务在我国长期以来都被认为是一种完全的公共服务,对公众和社会相关经济部门以免费的形式提供有关服务。然而纵观世界气象服务发展历程,气象服务都经历了由免费的纯公共服务到私人资本参与的私营与公共服务并存的过程,部分国家甚至出现了完全私营化气象服务的服务体系[2]。随着我国气象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需要,气象服务的价值日渐受重视。西方经济学中的德尔菲气象定律指出气象投入与产出比为1:98,而美国航天局于20世纪60年代针对气象服务进行了成本效益分析,直接指出国家气象服务的总体投入产出比为1:10[3],可见气象服务的价值巨大。在旅游、交通、海事、建设、水利等方面,气象服务产品成为行业决策信息的重要依据。因此,气象服务系统需要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升级气象服务产品,从而满足气象服务深化发展的需求。

(二)气象服务的融资渠道以政府财政为主,亟待拓宽投资渠道

目前我国气象服务建设仍然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这造成了政府财政负担的加重,而气象服务的公益性以及投资回收周期长的问题,进一步加剧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政府作为提供气象服务的部门,长期的资金压力与自我补偿机制的不足阻碍了气象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先进的气象设备以及气象技术的引入与提升,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政府财政的负担往往引起资金投入有所保留,从而造成服务质量升级困难,服务规模扩大阻滞,服务产品形式单一。

(三)气象服务融资引入社会资本,改变政府垄断经营

气象服务在我国长期处于政府垄断经营,经营模式与服务形式单一,服务体制亟待完善。政府气象服务逐渐满足不了市场需求,缺少升级活力与产品创新,缺乏合作竞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气象服务产品已经难以满足庞大与苛刻的市场需求。因此,引入社会资本,将有利于改变政府独自经营的局面,初步完善气象服务的私营服务体制建设,通过技术合作、产品竞争、优势互补加快气象服务的产品升级,将政府的核心资源与市场化专业的管理经营理念结合,从而带动整个气象服务系统的升级,成为气象服务改革的突破口与拉动力。

四、PPP融资模式应用于气象服务的前景分析

(一)PPP融资模式可以缓解政府在气象服务领域的财政负担

前文提到,气象服务项目具有投资回收期长、前期投资大的问题。PPP融资是一种公私合作模式,通过吸引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分担政府的气象服务建设投资。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拉动多方的资金投入,将缓解气象服务建设的财政负担,助推气象服务发展的建设升级,同时也有利于发掘多元化的气象服务经营方式以及提高我国气象服务建设的自我补偿能力。另外,由于PPP融资贯穿整个气象服务项目建设到运营阶段,私营资本为了回收投资,需要完善气象服务质量,从而保证建设经营阶段的资金及时投入。

(二)PPP融资模式为跃跃欲试的民间资本提供投资渠道

PPP融资模式是一种将民间资本引入社会公共事业的有效途径,给民间资本进入公共建设领域提供可能。尤其是我国气象服务的长期公共经营,私人资本对于进入气象服务领域具有强烈的需求。将PPP融资模式应用于气象服务项目,私营企业将融入到气象服务领域,破除私人资本与公共建设之间的障碍。

(三)气象服务有丰富的收益渠道,PPP融资具有可行性

气象服务具有一般公共服务项目的共性,即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的问题。但是,气象服务具有丰富的收益渠道,为私人资本回收资金提供了可能。首先,气象服务的专业服务,如针对旅游、水利、建筑、婚庆等行业的专业定制服务将提供长期而稳定的收入;其次,电子气象服务平台可以成为广告宣传的重要途径;第三,气象服务设施周边土地的商业开发与经营;第四,气象博物馆、气象科技馆等参观、旅游收益;最后,针对政府的技术合作合同以及其他气象活动的技术服务合同实现收益。

(四)PPP融资模式有助于提高气象服务的投资运营效率

PPP融资模式中,公私双方要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成立特许经营公司,负责PPP项目的全过程。这一过程中,政府为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最重要的是保证气象服务项目的公共服务能力不动摇、更完善;而私营企业为追求自己的投资收益,在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阶段会更加重视成本的控制及质量的提升。因此,政府通过自身的监督能力,加强气象服务项目建设的约束力;而私营资本则通过自身的运作能力、管理能力、技术创新等提高投资效率。二者的有机结合使得气象服务PPP项目的投资运营效率获得有效提高。

(五)PPP融资模式有助于降低项目风险

气象服务项目开拓新的投资渠道,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风险。而PPP融资模式中,通过决策阶段的充分调研降低决策风险,合同签订阶段的合理风险分配、最有利于降低合作双方总风险的分配机制,以及建设运营阶段政府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助推项目建设,从而提高项目融资成功的几率,降低项目的融资风险。

五、结束语

气象服务项目作为公共项目的重要组成,未来必将面临升级发展的更高要求。但由于气象服务项目的政府垄断经营背景,面临着重重阻力。因此,打破当前的气象服务格局,逐渐放开私营气象服务,建立完善的气象服务体制,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保护气象服务的建设,引入社会资本的合作竞争与核心技术,才能实现气象服务的升级发展。而PPP融资模式已被证明是公共项目建设的有效融资方式,可以成为气象服务改革的一种尝试。(作者单位:重庆交通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同江.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开发的一种新融资模式――PPP[J].港工技术,2003,(4):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