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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2-08-17 01:14: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第1篇

1.处理依据性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按照国务院2007年颁布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报告经过人民政府批复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经过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依据,也是将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2.行政确认性事故调查认定在行政法学上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在我国还是一个学理概念,现行法律尚未将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使用。行政确认行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行政确认包括非独立的行政确认行为和独立的行政确认行为。事故调查认定即是行政机关所作的独立的行政行为,其行为效果就是制作生成具有法律意义的事故认定结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经过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具有行政确认的法律效力。

二、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利用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1.违反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法官直接采纳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并据以作出刑事裁判有违证据裁判原则。应当承认,事故调查报告完整地阐述了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等内容。经过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相关行政机关必须依据经过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应由人民法院进行,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以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依据。不经过刑事证据认定而直接采纳事故调查报告结论的做法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

2.违反直接言词原则作为一项证据法原则,直接和言词原则对证据的法律资格提出了专门要求,也就是所有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由法官亲自接触,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消极的角度来说,那些未经法官当庭接触,未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证据,原则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具体而言,这一原则要求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所作的庭外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法院如果对公诉方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不加区分地一律采纳为定案的根据,就违反了刑事证据法的直接言词原则。

3.在崇尚行政权威的法制环境下,事故调查报告容易成为司法机关办案的唯一依据有观点甚至认为,“事故批复的实施机关,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两类国家机关。”这种将司法机关视为行政命令执行者的观点背后所蕴含的司法工具论是不可取的。同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官在面对经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时,怠于行使判断权和裁量权,只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几乎不可能改变事故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和结论,以求得刑事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三、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的规范和限制

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利用固然存在上述问题和风险,但完全排斥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做法也不值得提倡。一方面,事故类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在案件事实和责任的认定上,专业性比较强,行政机关比司法机关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另一方面,一律由司法机关重新调查取证的做法也浪费了本已非常紧张的司法资源。应该将解决问题的视角放在如何对待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上,即事故调查报告的哪些内容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被告人、辩护人对调查报告有异议时如何处理,法官应该如何审查事故调查报告。

1.调查报告应附具原始证据材料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经过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正文部分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在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全文公开,但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据此可知,一份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至少包含了“正文部分”和正文以外的部分。从安监总局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关论述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调查报告及其证明材料包括主报告及其附具的调查记录、讯问笔录、鉴定报告、物证、书证、视听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所谓“主报告”大致可以视为能够公开的“正文部分”,而调查报告中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对外公开。但在刑事诉讼中,调查报告所附具的证据材料应当为被告人、辩护人、审判人员所知悉。未附有证据材料的调查报告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更不得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调查报告所附具的证据材料。

2.调查报告正文不具有证据效力在刑事诉讼中,调查报告所附具的证据材料应当为被告人、辩护人、审判人员所知悉。不仅如此,在庭审中就事实部分进行的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应该优先出示调查报告附具的证据材料,而不是直接引用调查报告正文中的文字内容。这是因为附具的证据材料才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材料,而报告正文是行政机关根据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得出的事实认定意见,报告正文不具有刑事证据的效力。调查报告正文只对法官具有参考意义。法官通过审查判断后对于报告主文中的结论意见可不予采信。

3.在辩方提出异议时,调查报告所附言词证据应由司法机关重新收集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关于证据衔接的问题已经有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笔录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尚有争议。在事故类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对于行政机关在制作事故调查报告过程中收集的所有证据没有异议,法官对其予以采纳,确认行政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具有证据资格尚不成问题。但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对于调查报告所附言词证据提出异议时,就不能够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应由司法机关重新收集。

第2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lb3112”为你整理了这篇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19年7月28日下午16时04分左右,在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顺河高架南延施工现场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进行了公示。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鲁安发〔2020〕15号)有关规定,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0年9月30日,市中区政府批复同意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公安市中分局、区总工会、区市政设施运行中心、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评估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察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据《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以下简称“7.28”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2020年10月26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按照区政府关于《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应急局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对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责成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深刻检查。目前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区应急局对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兴刚处2.61万元罚款。责成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并报市中区应急管理局。

以上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按照《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要求,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一是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二是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企业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熟悉掌握生产环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全员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严格要求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的从业人员,加大教育处罚力度;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事故应对能力,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实到位。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向区政府汇报,批复结案后,对事故调查报告在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全区建筑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全社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发生相关单位一年来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断提醒员工时刻铭记事故教训,做到安全警钟长鸣,使事故责任者和企业员工从事故中汲取经验,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综上,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实。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从“7·28”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理,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项要求。

第3篇

在伊春空难接近两周年祭的时候,国务院批复的调查报告在六月末公布,对本次造成42人罹难的空难进行了全面阐述,内容包括航空公司情况、当天天气状况、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定性、对责任人及单位的处理建议等几大部分。

调查报告认定伊春空难是一起责任事故,通过重建当时的事故全过程,再现了这一幕悲惨的情景。对航空公司的疏漏和不负责任进行了客观分析,并且理顺了其与事故发生之间的逻辑链条,对整改做出部署,也算是从官方的角度对空难进行了总结。空难调查报告对于还原当时的信息披露不足很有帮助,也可以帮助读者弥补其时新闻报道缺位所造成的悬疑。除了在构建内容信息上的作用,这份事故调查报告在形式上也有意义——若立足CSR的角度,可以看出一些值得鼓励的因素。

一是从政府监管责任的承担和厘清上,报告是对国家公共安全责任的自我剖析;二是从具体航空公司的运作上看,报告要给消费者一个清晰和完整的交代,不能时过境迁。调查报告要在内容和形式上完成这些任务。

过往的公共事故,绝大多数都是“一事一议”,过去就过去了,对于企业在市场运营中提供健康与安全的责任甚少提及。更有一些事故被隐瞒糊弄过去,政企不分的情况非常普遍,造成政企的边界模糊,对于建立可以永续的商业运行环境毫无建树。

类似于伊春空难的调查报告,除了回应舆论的探询,也可以看到内在逻辑的展示:一个公司是如何罔顾法律的风险规范,如何不回应公众的要求,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生命损害的。把企业背离社会责任的过程写清楚,展示给公众看,有助于反向重建那些被模式的与被伤害的。

航空公司的存在基础就是提供安全的航空器及其服务,而与商业公司混合并行构成航空安全保障环境的行政机构,比如气象、督导等政府部门,则同样要对安全消费的链条崩溃负有责任。用社会责任的观点看,调查报告的意义就浮现出来了,这是重建安全的前提。

在伊春空难的调查报告之前,国务院批复的另一个重大事故的报告是关于温州动车追尾的。两个报告相比,前者在行文上更简洁,对于商业公司的责任认定占据更多比例;而动车追尾事故中划分公司商业失察的动机明显不足。

同样是公共安全事故,商业行为都隐身其间,其运行质量是否超越了职业伦理和普遍的道德约束,对于人员死伤规模有着莫大的影响。理论上讲,调查报告在短期内有促进功能,比如责任承担及惩戒警示等。但能否在远景上起到作用,还是要打个问号。换言之,事故调查这种极端类型的责任报告,必须要在合适的商业运行环境中才会有持续的意义。当它面对的是社会责任的碎片化、随意化与被驯服的情景时,报告要想从纸上落入现实也很难。一点一滴的修正,能否修复出完整的社会责任环境?

嗯,要看造化。

从国家持续在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上着力可见,即使安监总局不公开伊春空难的调查报告,一般人也莫奈其何。公开报告的背后是另一种舆情现实:体制内外有两种推动力没有放弃改变的希望,在做点滴的争取,要求商业公司遵守法律,尊重道德良序,提供安全及有品质的服务。这股公众的情绪呼应体制内的正面努力,也许最终在CSR上营造共识,推动行动落实。

第4篇

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第一条安全事故分级

(一)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组成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如实向市交通局报告。

(二)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由市交通局组织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向市安监局报告。

(三)一次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由市交通局向市安监局报告。由市安监局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接报后,主要领导和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现场保护,并立即如实向区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事故后的10至15天内,对本单位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形成自查报告。积极配合区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市安监局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调查组的调查。

(二)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辖区事故单位的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会同事故单位进行现场处理,初步查明事故的基本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负责对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的事故进行调查,在事故后10至15天内,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三)市交通局接到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对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4人以上的事故,向市安监局报告。对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组成调查组,对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并在事故后30日内形成调查报告。

第三条调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条件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2.是否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5.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标准要求。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4.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5.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制度;

6.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7.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制度;

9.是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0.是否建立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1.是否建立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教育和培训

1.新近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记录;

2.离岗六个月以上及换岗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3.在岗从业人员定期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记录、档案;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6篇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事故快速处置进度,有效降低同类事故发生频次,保护广大员工安全,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流程

1、事故发生后,发生部门第一时间联系人资中心进行伤者救治工作,并通知动力部,动力部应在三十分钟内到达事故发生处,进行现场调查。

2、现场事故调查分为现场勘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主观原因:是否违规操作,防护用具未申领配备等;客观原因:是否进行安全提示,是否进行安全装置加装等)、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制定此类事故预防措施或整改方案(与生产部门与会沟通)。

两小时内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3、根据此类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方案,在公司开展全范围专项预防检查工作,第一步各生产部门及后勤只能部门对本部门进行初步自查(要求会议结束后一小时内本部门检查完毕,汇总信息至动力部),第二步动力部对公司各部门进行逐一检查,并进行检查记录,跟踪检查,直至所有风险点整改完毕。对于合格此类的安全隐患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对于存在此类安全隐患的部门,若因短时间内无法完成,需要责任部门给出具体完成时间,并承诺在整改期间期间,加强对风险点的管理控制,加强警示教育,如在整改期间发生同类安全事故,责任部门进行责任承担,追究相关责任。

第7篇

一、目的意义

为做好我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妥善处理事故,排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救援工作,提高应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能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工程建设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水利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区水利局负责本区域内的水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一旦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与损失。

(四)信息准确,运转高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区水利局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

(五)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以及正常情况下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三、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XX区水利局成立XX区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局主要负责人(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

成员:局办公室、水利灌排工程管理中心、建设管理股、水利和水保股、水政水资源股、水政监察大队、河道管理站、质安站负责人。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指挥协调组、技术抢险指导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宣传组、事故调查组(附件2)。

指挥协调组由局领导组成,局长为指挥协调组组长,分管局长及其他局领导为决策组成员。决策组主要职责为:①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②与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③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行动;④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⑤决定应急撤离,决定事故现场外影响区域的安全性;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责任追究。

技术抢险指导组由局质安站、水利灌排工程管理中心、河道管理站、建设管理股负责人组成,由局分管安全领导负责牵头。技术抢险指导组主要职责为:①根据各水利工程生产工作场所、内容的相关特点,制定可能出现的需技术解决的应急反应方案,为事故现场提供有效的工程技术服利和技术储备;②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点,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科学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技术支持,有效地指导应急反应行动中的工程技术指导工作;③对各生产工作场所特点以及生产安全过程的危险源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④制定应急反应物资器材、人力计划;⑤指导和参与各类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股组成,由局领导负责牵头。安全保卫组主要职责:①做好救援工作的安全保卫,防止人为故意阻止或破坏救援行动;②保证救援工作不受外部的干扰;③保护事故现场;④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资料进行取样封存。

后勤保障组由局办公室、水利和水保股负责人组成,由局领导负责牵头。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①协助制订水利工程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储备计划,按已制订的应急反应物资储备计划,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的储备数量,完善物资资源收集和储备的相关工作;②定期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管理人员的到位和变更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更新和达标;③定期收集和整理各生产作业场所的应急反应物资资源信息、做好档案的收集和整理,为应急反应行动的启动,做好物资源数据储备;④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有效地组织应急反应物资资源到生产作业场所,并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增援,同时提供后勤服利;⑤负责抢险救灾人员、车辆的调集;⑥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的跟踪工作;⑦慰问有关伤员及家属,确保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及家属思想稳定。

信息宣传组由局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由局领导牵头。信息宣传组主要职责:①负责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的具体联络,信息收集,各组的协调沟通等工作;②积极同媒体等相关部门衔接,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信息;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局质安站、水政监察大队、建设管理股负责人及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组成,由局分管纪检领导牵头。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①查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②初步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③提出对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向派出调查组的领导小组及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相应救援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下设巡逻队、抢险突击队、设备调备处、物资供应处,每小队设一人专门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应急救援机构电话号码:

安全应急小组电话:XX

附件:1.XX区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XX区水利局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

XX区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XX局长

副组长:XX副局长

XX副局长

XX局党委书记

XX水利灌排工程管理中心主任

成员:XX建设管理股股长

XX水利和水保股股长

XX水政水资源股长

XX区河道管理站处长

XX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XX水利灌排工程管理中心副主任

XX水利灌排工程管理中心副主任

XX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质安站,由唐胜利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安排等相关工作。

附件

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

一、指挥协调组

组长:XX

成员:XX

保障车辆:XX

二、技术抢险指导组

组长:XX

成员:XX

保障车辆:XX

三、安全保卫组

组长:XX

成员:XX

保障车辆:XX

四、后勤保障组

组长:XX

成员:XX

保障车辆:XX

五、信息宣传组

组长:XX

成员:XX

保障车辆:XX

六、事故调查组

组长:组长:XX

第8篇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再审申请书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再审申请书范文1再审申请人: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x,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____x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x大厦。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长。

原审被告:__市____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x号。法定代表人:__x,经理。

原审被告:谢__,男,19__年x月1x日生,汉族,住__市______x

原审被告:韩__,女,19__年x月x日生,汉族,住__市滨______

原审被告:山东_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长。

原审被告:__市__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号。法定代表人:__x,总经理。

原审被告:__x,男,__x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黄河五路__x

原审被告:__x,男,____年4月29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__x

原审被告:__x,男,____年9月11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黄河八路____

原审被告:刘__x,男,__x年5月9日生,汉族,住__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鲁商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之规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 审 请 求

1、请求撤销(____)鲁商终字第__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被申请人____x担保有限公司(下称_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放贷,《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关于“代__”的身份。

“代__”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____投资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借款人谢__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过程中,代__的身份是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况且,代__本人没有巨额资金,假如代__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谢__自行联系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环节。

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_的资金来源,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代__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一个职工。无能力进行民间借贷。

2、关于“代__”资金账户。

一审中,谢__、再审申请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调取代__资金来源的申请,并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拒绝调取。

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调取代__资金来源的申请,同样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查明出借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再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拒绝调取。

关键证据“代__”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

3、关于新证据。

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新信息证据: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____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____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并迅速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武断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

二、借款人谢__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解除房产抵押的事实,恶意串通、欺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1、借款人谢__在一、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欺诈再审申请人作反担保人的事实,并提交了书面证据材料。

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重要的证据存在,避而不提。

2、“代__”与借款人谢__、韩__以公证方式,在____年10月31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____年10月31日至____年10与月30日止),借款人谢__、韩__以其自有四套房产作抵押。

但,以上当事人又与____年11月13日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证),借款期限变更为1个月的时间即:____年11月13日至____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证的后借款合同变更公证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

3、____年3月19日,借款人谢__、韩__借款逾期。

再审被申请人突然与谢__、韩__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保证合同》,从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变更又为保证人。明知谢__、韩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产被解除抵押以及山东__市__汽贸有限公司、__市__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保证,这一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欺诈。

4、再审被申请人在提供格式反担保合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等人进行提供反担保。

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后当日下午,借款人谢__、韩__按照与再审被申请人已商定的意见,将四套房产进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证了再审被申请人、代__、谢__、韩__恶意串通的事实。

原因是,在提供反担保时,借款人谢__、韩__告知再审申请人已有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借款数额,反担保无风险。基于信任,再审申请人才决定提供反担保。谢__、韩__借款数额巨大,如果知道房产随即将被解除抵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为其提供反担保。

再审被申请人与谢__、韩__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反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反担保合同第3.2、3.3条款,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1、担保法及物权法对于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和有保证人保证并存时,明确规定了实现权益的法定顺位。

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__、再审被申请人均放弃了对借款人谢__房产抵押,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作为反担保人在再审被申请人丧失抵押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再审申请人及其他反担保人均没有书面承诺继续提供担保。

四、二审对上诉费的处理不妥,再审申请人上诉时,二审法院是按照两个案件立案的,收取诉讼费也是按照两个案件收取诉讼费的,而二审判决却只判决了一份诉讼费。

综上所述,请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年12月26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2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

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

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再审申请书范文3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请人名称)因与__×(被申请人名称)__纠纷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2、

申请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内容列明)

申请理由

1、再审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2、再审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综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4申请人: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地址:__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__号,法定代表人:康__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__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__分公司,地址:__省__市__大道__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__,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二:____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__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__外经贸__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__x,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三:__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__市__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币253337.6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____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时计算至____年6月30日,共计589天),申请人二对上述申请人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三依法承担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____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__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____ 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__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____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____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__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5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13501386270

委托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1日作出的(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2、撤销(2011)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应该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

《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连带责任是一种判决责任,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承担。被申请人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责任的承担,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其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一)民事责任认定错误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归责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有:被申请人、申请人、死者张海波,定作人许国祥,一审法院仅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责任划分与认定,违背了相关法律;

也正因为一审原告诉讼主体的不适格,才导致民事责任认定的错误。

2、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证据无效

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为《12·22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诸多瑕疵,明显系人为炮制,不能作为本案审理时划分民事责任依据

(1)事故调查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为有效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予以采信。

(2)《调查报告》是被申请人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可见事故调查报告是不对外的,被申请人取得程序违法。

(3)《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了申请人的责任人却未给予其申诉权利,依照行政法相关理论,该调查报告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4)事故调查程序违法,调查报告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①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②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该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然而遗憾的是,被申请人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其调查没有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也没在调查报告上签字,是一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报告用语模糊,所谓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等概念很明显是人为炮制的产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

(二)赔偿数额认定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民事协议具有严格的相对性,不得以协议对抗第三人。被申请人与死者张海波家属私自达成的赔偿协议,该协议并未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以该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基础,要求申请人分担赔偿责任,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2)一审法院已给了明确的举证期限,然而质证时被申请人却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其所提交的赔偿协议为复印件,申请人当即予以了否认,一审法院竟然以复印件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百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应当发回重审。

1、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8日起诉,法院应在收到起诉书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而判决书写明2011年3月11日才立案,违反了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则其审理时限早已超过。

3、送达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应交由受送达人签收。一审法院在申请人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时,采取的是直接送达的方式,但没有被上诉人的签收;且送达行为粗俗,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开庭程序违法。

《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审第二次开庭没遵照此规定,头天通知第二天开庭,致使申请人人无法参加诉讼。

5、举证质证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给予了明确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一审法院竟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又安排质证,违反了《证据规则》有关规定。

6、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而一审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与法律规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被申请人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被申请人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2)被申请人主客观上都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承揽家庭居室装修应具备相应资质,且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属于违规承揽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备从业资格和高空作业资格;施工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也无任何安装装备,现场指挥人员缺失,因此被申请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2、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为个体运输工人,非被申请人长期雇工,也不具备防盗网安装的专业技术,对安装工程只是起协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请人雇佣的专业安装人员的指令进行施工,并无违反任何义务性规定,因此申请人对损害发生主观上不具有重大过失,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法院的违法错误判决,申请人及时予以了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维持原判。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公正性,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第9篇

森林火灾调查报告写法五花八门,没有统一格式,记录时根据调查人员的幸趣随意让载,记录的不全,也不专业,为以后调用森林火灾档案的人带来诸多不便,探讨规范化的写作方式,对很好的总结森林防火工作大有裨益。

森林火灾调查报告应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上报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森林火灾调查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第二十九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森林火灾大小认定应按下面原则

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分为:森林火警即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ha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一般森林火灾即受害森林面积在1ha以上不足100ha顷的;重大森林火灾即受害森林面积在100ha以上不足1000ha的;特大森林火灾即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ha以上的。

森林火灾的起火原因应由林业派出所、森林公安局调查

森林火灾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林业公安机构进行。集体林由所在县林业派出所调查,国有林由森林公安分局调查。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起火原因分为人为和自然两种。查找起火点和失火原因参照《秦岭林区森林火灾起火点查找方法探讨》。

森林火灾受灾调查应按下列要求

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委托有林业工程师资质以上的技术人员参与进行调查。

1 火情报告:记录由谁何时发现何地火灾,防火办什么时间派出那几个人去现地核实,核实的情况怎样。报案人详细的家庭住址、电话和本人基本信息。

2 火情处置:防火办核实火灾发生后,怎样向下布置扑火任务,向上汇报火灾的发生。通知了那些人参加,那些人还没通知到位。上级领导对扑火所做的指示。

3 扑火行动:记录当天的气象情况,受灾林分情况、火势发生发展状况、扑火所采用的战术。动员那些部门多少人参与了扑救工作。现地各部门的分工和完成情况。本辖区内行政区域之间、部门之间的有关森林防火事宜。

4 扑救指挥:详细记录现场指挥扑火的领导和在家坐阵指挥的领导。火场指挥员的观察能力;火场指挥员的综合能力;场指挥员的应变能力。火场千变万化,不可能有相同的火场。不同的火场都有特定的环境,它受地理位置、交通、水源、风向、燃烧物的性质和特点的影响。故火场指挥员灵活多变的应变能力,根据火场的不断变化,采取不同的扑救方法和战术措施。

5 火场清理:记录大火扑灭火的时间,余火清理的方式和人员。

6 安全情况:记录扑救过程中的不安全事故。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级别、事故详细经过、事故原因分析(以专家分析为准)、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参加调查人员、事故责任人。其中事故经过及施救情况要写详细,包括事故经过、施救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的原因和性质,分别给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主要责任单位全称,违法事实及主要责任认定的表述,次要责任单位全称,违法事实及次要责任表述。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调查组职务、调查组成员签字。

7 受灾林分调查:林分起源、树种组成、平均年龄,调绘火场边界,调查标准地内所有树种烧死、烧伤的株数;内业时计算火场面积和烧死、烧伤幼树各占百分比。

8 经济损失:包括各种扑火物资的消耗、野外伙食花费等;还有车辆、通讯、气象、医疗救护等方面的支出;直接投入扑火人员工资、上山补贴和生活补助等;林木损失和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造成林费用、生态环境影响损失等;其次是要确定每一项损失的具体赔偿标准,对于上述所列的费用支出,可按实际支出计算。未成林造林地经济损失,人工造林费包括种苗费、林地清理费、整地费、栽植费、3年抚育费和5年管护费。用材林或防护林经济损失,此类经济损失包括烧死、烧伤幼树经济损失和烧死材积经济损失、烧伤材积经济损失、造林费或更新费折旧剩余损失,以及其它经济损失;其它损失主要有集材难度增加费、林地清理难度增加费等,具体视情况而定,一般在总损失的2%-10%。林木损失应参照林木价值的损失,即如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对于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费用,应区分火烧前的不同地类。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计算,防护林和特殊用材林,每m2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殊用材林,每m2收取10元;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m2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m2收取4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m2收取3元。

结束语

第10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安全,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及教师在学校和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规定所称特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重度中毒20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9人或重伤、重度中毒10-19人的事故。

第三条保障中小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教育、公安、建设、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监察。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校安全作为本地区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议程,及时研究、解决中小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校安全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中小学校各类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特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排除措施,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妥善处理中小学校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

第九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的学生活动的监督,保障师生安全。

(三)实行中小学校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履行校舍法定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确保校舍工程建设质量。

(四)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于存在结构不安全的房屋,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五)督促学校做好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预防发生食物中毒。

(六)督促学校检查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条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加强辖区内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管理,及时打击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加强与辖区内学校联防,防止危及师生安全的治安案件发生。

(三)指导学校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学校开展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建议交通部门在临近学校的公路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发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督促有关单位对学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和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二)督促有关单位对学校建设项目依法进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二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编制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其主要责任是:

(一)安排和筹措中小学校舍安全维护及危房改造资金。

(二)确保预算安排的学校危房改造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三)督查危房改造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依法加强对学校饮食、饮水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防止师生发生食物中毒。

(二)督促、组织和配合有关单位对食物中毒的师生进行及时救治,对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原因进行调查。

(三)督促、组织和配合有关单位对学校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进行控制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部门职能中涉及本地区中小学校师生安全事项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学校主办单位负责,主办单位的责任同第九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郊)区和县(市、区)公民个人举办的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直接负责本校师生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将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三)检查学校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学校有能力排除的安全隐患;学校不能排除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报告。

(四)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集会、春游等大型活动安全和学校食堂卫生、校舍、上下楼梯安全的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各类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学生参加人数超过200人的,报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主办单位对师生的安全负责。严禁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商业性庆祝活动。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机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依照本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处理。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及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追究行政责任的,参照本规定处理;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予以处罚,或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接管。

第十九条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或者查处的。

(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三)阻挠、干涉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四)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有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及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一)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的。

(三)经授权机构确认的D级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并安排师生使用的。

(四)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乘坐无证、无照或无准驾资格人员驾驶的车、船,或乘坐货车、货船、“病”车、“病”船或超员车、船的。

(五)学校无能力处理的已知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求治理或者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发生房屋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乡(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发生本条所述重大安全事故,其主办单位和学校主要负责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处以2万元罚款,或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发生师生死亡1-2人或者重伤、重度中毒3-9人安全事故,学校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发生重伤或重度中毒1-2人的事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及其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

第二十三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按隶属关系,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农村中小学报乡、镇人民政府),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等急需救治的伤亡事故应首先报告有关部门抢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大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瞒报、拖延报告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处理。发生第二十二条所述安全事故,学校不立即上报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及时上报的,给予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因瞒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发生事故迟报、瞒报,其主办单位和学校负责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或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对中小学校重大安全事故防范、发生的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学校发生师生死亡1-2人或重伤、重度中毒3-9人的安全事故以及重伤或重度中毒1-2人的安全事故,市直属学校和县(市、区)以下学校分别

-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依据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除国家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明确规定外,学校发生上述安全事故,由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第11篇

一、 安全管理目标

1、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达到100%

2、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 100%

3、安全隐患整改率 100%

4、伤亡事故零

5、复垦造林绿化、还原青山绿水。

二、 安全目标管理措施

1、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把排土场安全管理列入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指标。

2、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避免泥石流的产生,目前的防治措施是设置截洪沟、排洪隧道、拦挡坝,形成“上截下拦”的防治措施。

3、建立排土场应急救援预案机制,控制和预防排土场可能发生的危害。

4、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每月对排土场和拦挡坝进行位移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5、严格按照排土场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6、加强排土场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排土场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计划

1、 排土场平台要平整,要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呈直线或弧形,排土场工作面向坡顶方向有2%--5%的反坡;在整个排土线上,应分区间歇式排土,并控制一次堆置高度,让新排弃的岩土有充分的时间沉降和压实。

2、 汽车、铲车位于新排弃土的平台边缘时,应随时观察和监测平台岩土的稳定状态,遇到滑坡预兆,要立即将汽车、铲车撤离现场。

3、 合理控制排土顺序,避免形成软弱夹层,同时将坚硬大块岩石堆置在底层以稳固基层,或将大块岩石堆置在最低一个台阶及压坡脚。

4、 对排土场上方山坡汇水截流,将水疏排至外围低洼处,将平台修成5度的长坡,使水流向坡根处的排水沟排出界外。避免排土场平台本身的汇水侵蚀和冲刷边坡。

5、 排土场应圈定危险范围,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范围内。

6、 任何人不得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

7、 排土场安全车挡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2/5,顶部和底部宽度应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3和1.3倍.

8、 汽车排土作业时,要有专人指挥,进入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应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对于不服从指挥的要处罚,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9、 按规定顺序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土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0、 卸土时汽车应垂直于排土工作线,汽车倒车速度小于每小时5公里,不应高速倒车,以免冲跨安全车挡。

11、在排土场边缘,铲车不能沿平行坡顶线方向作业,推排岩土的速度不超过每小时5公里。

12、排土场安全车挡或反坡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米范围内有较大面积裂缝(缝宽大于0.1米)或不正常下沉(大于0.1米)时,汽车不应进入该危险作业区,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方可恢复排土作业。

13、排土场作业区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导致驾驶员视距小于30米、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推土作业。

14、汽车进入排土场内应限速行驶,距排土场50---200米时,速度应低于每小时16公里;50米范围时应低于每小时8公里,排土场作业区要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

15、排土作业照明系统应完好,照明角度符合要求,夜间无照明时应停止作业。

16、排土作业应配备质量合格、适合相应载重汽车突发事故救援使用的钢丝绳不少于4根,大卸扣4个以上等应急工具。

17、排土作业区,应本配备指挥工作间和通讯工具。

18、经常检查清理排洪沟、清理周围杂物及沉沙池。

排土场安全检查制度

1、排土场安全管理小组对排土场和拦挡坝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发现险情,及时组织抢险。

2、测量人员每月一次以上对排土场和拦挡坝边坡稳定情况进行监测,并把测量数据上图,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对排土场反坡坡度要进行不定期测量,测量时每100m不少于2条剖面,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及时督促纠正。

3、日常检查排土场安全挡墙的底宽、顶宽和高度,实测安全挡墙的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排土场变形、裂缝情况。排土场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时,应查明沉降量,裂缝的长度、宽度、走向等,判断危害程度。

5、检查排土场滑坡,排土场滑坡时应检查滑坡位置、范围、形态和滑坡的动态趋势以及成因。

6、检查排土场坡脚外围滚石安全距离范围内是否有闲杂人员出入,严厉打击外来偷检矿人员。

7、排土场排水构筑物与防洪安全检查

7.1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构筑物有无变形、移位、损毁、淤堵及排水是否畅通等。

7.2截洪沟断面检查内容:截洪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是否滑坡、塌方,沟内物淤堵等。

7.3检查排土场下游拦挡坝是否完好。

8、排土场每天安排值班巡逻,并做好值班记录。

排土场安全隐患治理制度

一、排土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根据目前矿山排土场的特点,主要存在以下危险、危害因素:

1、排土场挡墙不符合规范要求,驾驶车辆后退卸渣时,冲垮车挡,超出边缘发生车辆坠落事故。

2、排土场地面平台高低不平,车辆卸渣时容易发生侧翻事故。

3、排土场反坡坡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车辆后退卸渣时,易冲出挡墙发生坠落事故。

4、周围村民在排土场偷盗、捡矿时,容易发生因排土场滑坡或卸渣石块滚落而被伤害的安全事故。

5、遇大雨、洪水时,容易发生岩土滑坡、泥石流,造成下游居住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

6、排土场石头滚落区域安全警示标志不醒目,闲杂人员误闯入造成伤害。

7、应急救援物质不齐全,造成事故救援迟缓。

8、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

9、排土场地面宽阔,台风季节容易吹翻值班工作房,造成人员伤害。

10、现场照明强度不够,晚上影响卸车安全。

11、其他威胁人身、设备安全的隐患。

二、排土场安全隐患的检查

1、测量人员每月一次以上对排土场和拦挡坝边坡稳定情况进行监测,并把测量数据上图,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对排土场反坡坡度要进行不定期测量,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及时督促纠正。

2、日常检查排土场安全挡墙的底宽、顶宽和高度,实测安全挡墙的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排土场变形、裂缝情况。排土场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时,应查明沉降量,裂缝的长度、宽度、走向等,判断危害程度。

4、检查排土场滑坡。排土场滑坡时应检查滑坡位置、范围、形态和滑坡的动态趋势以及成因。

5、检查排土场坡脚外围滚石安全距离范围内是否有闲杂人员出入,严厉打击外来偷检矿人员。

6、排土场排水设施与防洪安全检查。

7、排土场其它有害因素的检查。

三、排土场安全隐患的整改

1、加强排土场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不能解决的必须立即上报,做到发现隐患不放过、没有整改不放过、没有报告不放过。

2、采取隐患整改通知书工作方式,有利于分清责任。

3、实行隐患整改责任人制度,每次发现隐患各责任部门必须确立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隐患的整改与落实。

4、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不能马上整改的必须采取预防措施。

5、隐患整改前必须制定好隐患整改措施。

6、矿山部必须及时检查隐患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7、实行隐患整改登记,做到台帐清楚,有利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

8、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负责人必须负责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制订防范对策,上报公司生产安全部。

排土场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一、事故的报告

排土场事故应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公司汇报,并及时组织抢救,不得迟报、漏报和谎报,然后由公司有关负责人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报告事故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二、事故调查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事故调查内容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患和整改意见,提供事故报告等。

三、事故处理

按照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处罚文件,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下列行为的要加重处罚:

1、不立即组织排土场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排土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成立排土场安全管理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组长职责:

(1)按非煤矿山有关排土场专项整治的要求,组织制定排土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排土场安全措施计划,并抓好落实,监督检查排土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组织排土场安全隐患的整改。

(2)负责组织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处理。

3、监测人员职责:

每月一次以上对排土场沉降、位移情况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提出防治对策。

4、日常检查工作人员职责

每天至少一次对排土场安全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马上汇报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排土场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排土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凭上岗作业证上岗。

2、调换工种必须经过有关排土场安全知识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3、特殊工种除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凭特殊工种上岗资格证上岗。

4、每月组织一次排土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学习,提高安全意识。

5、建立排土场安全培训教育档案,规范排土场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排土场安全评价制度

第12篇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1至5月份,全市累计发生道路交通、工矿商贸类企业、火灾等安全事故1653起,死亡327人,受伤1367人,直接经济损失1696.51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21.51%,死亡人数下降24.65%,受伤人数下降24.97%,直接经济损失上升3.29%。

我局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加强考核,强化监督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市安委办按照市领导指示,进一步改革、创新了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方法,针对不同的辖区和部门,制定了具有个性化的责任书内容,并扩大了签定责任书单位的范围,在20*年第二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上,李铭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同各区和15家责任单位签署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下达了20*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要求各责任单位勇挑重担,扎实工作,狠抓落实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不突破。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市安委办根据《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深府办〔2006〕82号)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地级以上市政府2007-20*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组织开展了对全市各区政府和各部门的2007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本次考核采用自评考核方式,通过自评,各被考核人均较好地履行了2007年度安全生产职责,绝大部分被考核单位得分均在90分以上,考评成绩优秀。

同时,为进一步推动各区、各部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市安委办还牵头组织了全市安全生产督查工作。20*年初市五套班子领导带队督查了各区的安全生产和维稳综治工作;3月3日,玉浦书记、宗衡市长分别带队检查了龙岗和宝安两区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随后,张思平、李铭副市长也分别带队对各区、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场察看了清水河、南山半岛油气库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组织召开全市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查找问题,防范部署

市安委办先后在1月11日和4月24日,牵头组织召开了两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宗衡市长出席并作了重要讲话,分析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针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4月16日,市委、市政府听取了市安委会关于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专题汇报,确定了关于油气及其他危险品仓储区规划建设及搬迁整改工作、解决废品收购行业存在问题、“午托班”管理意见、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特区内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九个方面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各区、各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对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积极研究制订解决办法、方案和思路。6月12日,宗衡市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题会议,落实市委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安排,逐项研究解决九个方面的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各项任务责任单位、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将安全生产工作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治本之策,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真正理顺体制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穷尽排查,铁腕整治

“2?27”事故以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力推,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会议和“2?27”事故现场会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地毯式、拉网式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排查广度、整治力度前所未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市安委办牵头对全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了统计,做到了一周一报、月月通报,切实消除了部分安全隐患,改善了人民群众的安全环境。据统计,截止6月29日(第十七周),全市共出动147,367,7人次,检查场所288,060,5处,发现隐患596,787处,已关闭取缔28603处,已整改完成575,891处,其余隐患正在整改中并有专人跟踪落实。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市安委办还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印发了《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方案》和《深圳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各区、各部门在全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基础上,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固化责任,强化机制,穷尽排查,铁腕整治,持续不断地做到天天巡查,一周一报,不留死角,不留空挡,不存侥幸,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逐一建立档案,落实整改,逐一消号。

(四)全面推行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继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1.制定相关指导意见与工作方案,全面规范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

为切实推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与各区基层安监执法人员、有关行业企业代表座谈,认真听取基层和企业的需求后,我局以市安委办名义了《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为全面有效开展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开创了新的局面。此后,又向全市6个区和光明新区分解下达了全市20*年完成托管企业2000家的任务,并在总体目标上分解细化,将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的20*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同时在经费保障、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工作进度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目前,各区的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正在按照计划有序地展开。

2.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工作,为中小企业和基层安监部门做好服务和指导

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局迅速制定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规则,印发了《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规范了备案申请资料的收文、核对、核查等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经过严格细致的核对、核查和核准工作,我局分批印发了符合备案条件的17家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及90名执业人员名单。为方便基层和企业之需,全部在市安监局网站上予以。

此外,为指导基层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我局委托市安科学会编印了《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服务手册》10000册,并为各区安监执法人员举办了10期培训班,共培训1500多人;为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执业人员举办4期培训班共培训180人。

3.继续强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根据《关于实施〈深圳市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企业达标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我局继续督促指导各区认真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核查上报工作,并委托市安科学会对安全标准化复评机构出具的复评报告进行现场抽查评审。截至20*年上半年,由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机构完成复评报告的企业共有179家,复评报告通过区级安监部门核查的有89家企业,市安科学会完成抽查评审的有59家企业。目前,我局已拟文核准这59家企业成为首批重点行业中的三级达标企业。

(五)加强采石场整治与综合监督管理

1.做好非煤矿山的执法监督工作

我局主要抓了三项重要工作:一是协助省局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组织专家对我市新建以及到期换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核查,并及时出具意见;二是继续加强全市非煤矿山尤其是采石场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我局会同区安监部门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对全市所有的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了多次执法监督检查,促使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三是根据上级指示,组织开展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工作,目前,区级安监部门的交叉检查正在进行。

2.抓好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备案工作

市政府已决定在20*年对石矿限采区采矿权全部实行公开有偿出让,石矿限采区的采矿权出让后,要重新进行规划开采。针对这种局面,我局和相关区局都积极做好非煤矿山“三同时”的工作准备,在项目规划和建设阶段,提早介入,强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备案工作,确保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能够及时向省局申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加快清水河油气库区及蛇口东角头油气库区的搬迁工作

我局已按照《深圳市油气及其他危险品仓储区规划建设和搬迁整治实施方案》(深府办〔2006〕214号)赋予我局的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提出了现有仓储区需搬迁的企业名单,出台了我市其他危险化学品仓储区项目建设指引,制定了拟搬迁企业、保留危险品仓储区和新建危险品仓储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将工作的完成情况及时报告了深圳市油气及其他危险品仓储区规划建设和搬迁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水河和蛇口东角头油气库区包括成品油和燃气两类危险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最近的工作部署,对这两类危险品的搬迁,分别由市发改局和市建设局牵头负责。我局将一如既往地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我局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全力推动这两个库区尽快实施搬迁。

(七)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度,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1.重点部署开展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结合全省20*年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重点,20*年上半年,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重点部署开展了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截至5月底,各区(新区)大队共组织检查加油站232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536处,发出整改指令书1*份,发出强制措施决定18条,立案12宗,经济处罚19.1万元。

市支队还对全市各区(新区)加油站进行了随机抽查,共抽查33家加油站,发现存在问题的加油站共25家,安全隐患55处。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一些典型的、严重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市支队及时向省总队报告了有关情况,同时认真研究分析,出台了《加油站改扩建和条件变更安全许可工作指引》,并专门召开了全市加油站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会议,及时通报了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目前,各区(新区)大队均认真贯彻落实《工作指引》,严格检查、落实辖区加油站的隐患整改,进一步做好加油站执法检查工作。

2.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等从业单位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按照《20*年度深圳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督查工作方案》的部署,20*年5月,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在全市抽取了7个街道中队,对其开展危化品等从业单位日常监管工作的阶段性情况进行了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了正式通报,指出街道中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区(新区)大队均能按照市支队要求,加强了对所辖街道中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进一步督促所辖街道中队(安监科)保质保量完成辖区内危化品等从业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3.认真组织查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0*年上半年,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对群众直接投诉举报、上级部门移交和市部门转办的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取缔了一批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时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患,查处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据统计,20*年上半年,全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0061家,查处事故隐患45302条,做出行政处罚3824次,责令停产整顿生产经营单位155家,关闭生产经营单位2家。经济处罚罚款1034.97万元,其中事故罚款445.55万元,监察罚款589.42万元。

(八)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力度

20*年上半年,我局牵头组织了对龙岗区龙岗街道“2.21”坍塌事故和宝安区龙华街道“6.21”中毒溺水较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工作,参与了龙岗区地铁三号线“4.1”坍塌事故的调查,并协助省政府调查组开展对南山区“2.27”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目前,龙岗区龙岗街道“2.21”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已经由市政府正式批复,正在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龙岗区地铁三号线“4.1”坍塌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正在等待市政府的批复;宝安区龙华街道“6.21”中毒溺水较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工作也已基本完成,正在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九)精心策划、周密组织,广泛深入开展第七届“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1.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我市20*年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于6月15日在市少年宫举行,市安监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公安交警局、公安消防局、气象局、地震局、供电局、水务集团、燃气集团、地铁公司等单位和企业参与了咨询活动,思平副市长出席活动并发表了讲话。参加活动的各单位通过现场摆摊设点,用面对面直接交流的方式向群众提供安全咨询服务,围绕“安全从小做起,安全在我心中”的主题,引导广大青少年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培养安全习惯,达到青少年影响整个家庭,从而辐射整个社会的目的。活动吸引了数千余青少年及家长的驻足和参与。

同时,我局还组织开发了大批安全宣传资料,广泛传播安全知识,如与专业机构合作印制的《市民安全生活手册》,将日常工作、生活和学习中涉及市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例与防范要点相结合,内容丰富,通俗易懂,一经推出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欢迎。

此外,我局还以龙华街道油松社区为重点服务对象,通过举办安全管理专题讲座、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现场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安全专题电影进社区等活动,将安全知识全面深入普及到基层、企业、社区,切实提高了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2.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警示”活动

20*年6月,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组成5个执法检查小组,分赴各区对选定的10家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期间全市共出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310人,检查企业154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275处,下达整改指令书193份,下达强制措施决定8条,对7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立案进行查处。在执法警示行动中,我局还组织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对此次活动进行了跟踪报道,在各类媒体、报刊播发新闻报道共计11条。

(十)强化安全生产培训监管力度,做好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基础建设

20*年上半年,我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培训责任,改进培训方式方法,改善培训服务质量,使培训考核工作的质与量都得到了提高。上半年全市共培训各类安全生产人员23630人,发证16780人,其种作业人员培训14046人,发证10553人;安全主任培训7968人,发证4350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培训1340人,发证1845人;危险化学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276人,发证270人。

此外,我局还组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专家,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大纲、特种作业培训教材及试题库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为有效地指导各区开展安全培训考核,确保在提高安全生产人员培训量的同时稳步提高培训质量。

二、下半年工作思路与具体措施

下半年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解放思想,努力开拓创新,紧紧围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根本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与综合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综合协调职能。

一是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强化政府与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二是继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管网络,加强部门联动,切实理清各部门的职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安全管理责任;三是加强督导,全面推进“隐患治理年”第二阶段工作和百日督查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提高隐患治理工作的效率。

(二)加强对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监管

一是在全市继续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达到20*年全市完成托管企业2000家的目标;二是继续开展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特别是危化品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同时对各区安监局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是对各区安监局开展采石场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对新采石场,依法做好“三同时”工作。

(三)加大督导力度,全面开展重点执法检查,进一步推进执法监察工作

一是继续指导和督促各区开展工伤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生产重点执法检查,推动各区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二是继续指导督促各区贯彻落实《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办法》,重点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乙种经营(自带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三是继续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

(四)继续广泛开展安全知识“五进”活动,努力提高全体市民的安全意识

一是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通过采用开展安全专题讲座、安全宣传资料发放、安全生产征文比赛、安全生产主题演讲、安全歌曲传唱、安全主题文艺演出以及安全知识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安全知识“五进”活动,广泛向市民普及安全知识,增强识灾、辩灾和防灾能力,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