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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论文

时间:2022-10-23 07:08:53

新劳动法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薪酬管理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和重点,直接关系着企业和职工的利益。良好的薪酬管理体系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本文试从职工薪酬的均衡及控制机制入手,以新劳动法为背景,阐述了当前职工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完善职工薪酬管理的建议。

薪酬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重要部分,体现了管理者的人本管理思想。薪酬是企业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给予的回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劳动分红、福利等。薪酬水平是企业对劳动者劳动力价值的肯定,也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因而,职工薪酬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企业和职工而言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劳动法下职工薪酬的均衡及控制机制

(一)岗位价值评估是均衡、控制职工薪酬的关键

岗位价值评估也称为工作评价、职位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在组织中的职务大小、工作强度、岗位要求、任职条件等特质进行评估,以便确定岗位在组织中的影响和价值大小,并以此为参照标准来建立岗位值序列的过程。在新《劳动合同法》倡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背景下,职工薪酬的外部均衡相对减弱,但内部均衡的重要性却大大提高。而内部均衡就是来解决不同岗位之间不同薪酬问题的,用以均衡的标准便是岗位薪酬要与其对企业价值成正比。而判断岗位之间价值大小的工具便是岗位价值评估。然而,在新法背景下,强调了企业不能随意辞退员工,却没有解决不同岗位应给多少钱的问题,岗位价值评估就是用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工具。企业依据岗位价值评价的结果,按照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大小、价值大小来支付薪酬。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制定一个岗位价值评价的标准,以便能够客观地对职工进行价值评价。

(二)劳动合同仃立阶段的选聘控制

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就应开始对潜在的职工进行薪酬管理,这是关系到薪酬控制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就应对薪酬问题达成初步的共识,这时,用人单位要对应聘者的个人资料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从他的履历上和谈话中要预测此人将来在单位中能够从事什么样的工作,可能胜任什么样的岗位,也应预测对此人薪酬的开支和他将来的薪酬设计。因为,用人单位和应聘者一旦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就要开始对应聘者的工资、医疗、保险等各方面的福利负责。因而,为了减少企业将来的负担,在招聘员工时,用人单位就应对应聘者予以充分考察,但从应聘者一方来讲,就应找到最适合自己发展并给付待遇最高的的单位,这就需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进行协商,最终达到利益均衡。

(三)劳动合同履行阶段的换岗调薪管理

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调换岗位的问题,因工作岗位的不同,相应的薪酬标准也会有所不同。换岗调薪相对企业而言,是企业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方法;对于劳动者而言,是企业对劳动者价值和工作能力的肯定和评价。然而,换岗调薪最主要的问题是由此产生的薪酬问题,这关系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经济利益。然而,在新劳动法的刚性法律条款背景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想要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变更薪酬待遇都需要与对方协商,并得到对方的同意,这样变更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若用人单位不经劳动者同意或默认,擅自调换劳动者岗位或变更工作标准,则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而,这要求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要对岗位和薪酬予以约定,并要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同时,用人单位在变更岗位和薪酬标准时也要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

二、当前职工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薪酬理念落后

在实务工作中,对薪酬概念有一个模糊的理解,认为薪酬还只是定义为一定的金钱数目,这将会给人力资源体系中的薪酬管理造成一定的障碍。目前,许多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给予职工工资多是工资加上奖金,在认识上面,理解为高工资便等于员工的高满意度,一味追求物质报酬,更有甚者,有些企业从没做过职工岗位评估,在这种薪酬理念的背景下,实行薪酬管理确实会遇到一定困难。

(二)薪酬体系与企业发展战略不匹配

用人单位往往通过提高短期的薪酬标准来刺激员工的当前贡献。这样使得员工都只是关注眼前利益,不考虑企业的长远计划,更加不关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认为谁拿的工资高,谁对企业的贡献就越大,谁的工作便做的最好。长此下去,僵化的薪酬管理必将导致人才危机,这从目前我国国企发展的现状便可看出薪酬管理制度的弊端,其中,国企工资待遇低是其人才浪费的重要原因。

(三)薪酬结构不合理,注重个人不注重团队

企业在实际的人力资源管理中,为了达到刺激员工的效果,往往采取对员工进行个人评价和鼓励,这样虽达到了刺激员工积极性的效果,但也会影响到员工间的协作精神,从而影响到整个企业的运行能力。另外,职工薪酬结构不合理,不具有科学性。因企业不具有科学的职位评价体系,在确定职工工资时,均是依据职位评价,这样得出的薪酬标准必然是不科学的。甚至有些企业采用简单的排序方式来将同岗位的职位进行排序,以此制定薪酬标准,这样的做法根本体现不出职工薪酬的公平性。

(四)法律规定不完善

虽然新劳动法对职工薪酬管理作了很详细的规定,但仍有些许不足:

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任何问题都加以规定。然而,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情势的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也发生了变化,使得合同难以再履行下去。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双方对劳动合同规定的部分内容予以适当调整。这样,调整后的合同义务被劳动者继续履行,然而,变更了的合同条款并没有采取书面形式,最终若用人单位不予承认,便会损害到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若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约定不明确,而实际上企业对职工的工作岗位给予了调整,虽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但也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2.对非全日制工资结算支付周期的规定不合理。新劳动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若超过了十五天,便属于拖欠工资行为。然而,《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样的规定,造成了很多用人单位在每个月的十五日才支付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规定“按月”支付的方式和“十五日”的支付周期导致企业克扣员工半个月工资的情况大量存在。

三、完善职工薪酬管理的建议

(一)创新薪酬理念,引用宽带薪酬

宽带薪酬是相比传统上的等级薪酬结构而言的,指用少数跨度较大的工资范围来代替原有数量较多的工资级别的跨度范围。这样一种新的薪酬管理模式有利于实现职工的公平竞争,刺激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斗志。同时,这样科学的薪酬系统也更加容易留住企业的优秀人才。

(二)设计动态薪酬

一般而言,员工在谈论薪酬时,多是指薪酬的经济部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对于这部分来讲,只有根据员工在企业的服务年限、资历、业绩等刚性的因素将薪酬等级提上去,这样势必造成员工工作的消沉和怠慢。针对这一问题,可以设计动态薪酬,动态薪酬模式是由四部分组成,包括岗位、市场、业绩和能力。在这四要素中,除了岗位短时间内是固定不变的,但市场、业绩和能力却是可变的,从而达到了设计薪酬具有弹性的效果,起到了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作用。同时,企业也可以此作为职工岗位评估的依据,实现合理的人力资源利用。

(三)完善增资机制

企业需要确定科学的薪酬标准,建立完善的增资机制。企业在对相关行业和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和结构进行调查基础上,对职工的技能、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进行严格考察,最终综合上述情况,在听取职工会、职代会意见后,对职工工资标准、工作结构、工资晋升条件等事项进行决策,以此完善职工薪酬的增资机制。

第2篇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日趋明显,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文从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研究发展入手进行综述。

关键词 劳动力市场分割 二元结构 新制度经济学

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导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从城乡二元结构转变为城市中本地居民同外来劳动力的二元分割。同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不是自由经济条件下社会化生产自然分工导致,而是由体制性原因造成的。西方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方法和思想体系,为分析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提供了主要理论依据。

一、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发展回顾

现代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起源于穆勒时代的非竞争性理论,之后受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和结构主义学派思想的影响,逐步形成了一套关于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完整理论、方法和政策主张。传统新古典劳动力市场理论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基础上,无法很好地解释劳动者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以及部分劳动者受到的歧视和持久贫困。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则运用一种新的范式对此做出了合理的解释。

由于历史的、制度的、经济的各方面因素,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十分严重,并具有明显的体制性特征。传统计划体制下,劳动力严格由计划配置,劳动力市场分为城市和农村两块。改革开放后,劳动力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旧体制的影响依然存在,劳动力的分割现象未能消除。而且随着新旧体制的交替,这种分割现象更趋复杂性和多样化。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经济学家放弃新古典劳动力市场理论的分析方法,转而强调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属性、强调制度和社会因素对劳动力报酬和就业的重要影响,这种理论被称为劳动力市场分割(Labor Market Segmentation,LMS)理论。

二、市场分割理论的历史渊源

从历史渊源看,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源头可追溯到约翰•穆勒年代。现代分割理论的起源受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和结构主义学派思想的影响,主要从两方面展开,一是对城市劳工及贫困问题研究,新古典理论提出的依靠提高个人人力资本以消除贫困和收入不平等的美好前景难以实现,激发了人们从事这方面的研究[1];二是对历史现象的研究,如劳动力市场中不同肤色、不同性别的劳动力,即使他们的生产率相同,收入却相差很大,这些现象也是传统劳动力市场理论所无法解释的。

分割理论分支较多,其中皮奥里(Piore.M)和多林格(Doeringer.P)最早完整提出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2],是分割理论中被引述最多的一种,并成为分割理论的代表。二元理论认为,市场被分为两块,即一级市场(primary segments)和二级市场(secondary segments)。

早期分割理论在诸多方面提出了与传统劳动力市场理论截然不同的观点。

1.工资决定机制。传统理论认为工资由边际生产率决定,二级市场工人的低工资是由其低素质决定。分割理论认为,劳动力素质高低不是决定其工资唯一因素。

2.人力资本投资作用。传统理论认为人力资本在工资决定过程中起关键作用,因为人力资本投资量不同,劳动边际产量就不同,理性的企业会按边际产量支付工资,据此市场竞争机制导致教育普及化,人们收入差距也将缩小。

3.劳动力本身素质和偏好。分割理论认为由于两个市场对工人工作要求不同,二级市场的工人会养成懒散、无时间观念、缺乏合作精神等行为特征。

三、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新进展

分割理论自出现之日起就受到正统理论的批判,认为“它对新古典理论的批判能力远远强于理论本身的完整性和逻辑性”(Cain,1976),并缺乏实证检验。80年代以来一些经济学家(Dickens等)开始运用新的理论和实证工具对分割的劳动力市场进行研究,并取得一系列新的进展,这被称为分割理论的“复兴[3]”。2001年,斯蒂格利茨(Stiglitz.J)因对信息经济学贡献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近几年来,经济学家又以议价理论和效率工资理论为基础,构建了更为精巧的经济模型,从其它角度对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作了进一步的阐述。Smith和Zenou(1997)认为二元劳动力市场是内生的,并与市场中大规模失业密切相关。Gottfires和Mccormick(1995)建立新的数学模型解释了分割市场中的歧视和失业现象。

四、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实证检验

自皮奥里(Piore.M)和多林格(Doeringer.P)提出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后,许多研究者通过相关数据的分析对各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现状进行了大量的实证检验。Bosanquet和Doeringer通过对比劳动力的年龄收入曲线和工作稳定性,发现英国和美国都存在一级劳动力市场和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分割。Gyimahbrempong和Fichtenbaum的相关数据估算显示白种人与黑种人的人力资本回报有明显差距,证明他们的劳动力市场存在分割。Dickens通过计算美国一级和二级劳动力市场的教育收益率,发现它们的工资机制不尽相同,一级市场中教育年限与工资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但二级市场中教育年限对收入没有显著影响。

五、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研究

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劳动力市场分割严重,国外许多研究者对此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其文献大多通过整理劳动力市场数据,以实证分析验证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存在。Fan CC根据他于1998年在广东调查数据的计量分析显示,流入广州劳动力收入与其身份明显相关,教育对收入的影响居次。我国研究者赖德胜、葛苏勤、郭丛斌对西方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作过不同程度的系统介绍[4,5]。

国内学者对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研究中,探讨最多的是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问题[6]。近年来,研究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所作的研究日益增多。许经勇、曾芬钰(2000),朱镜德(2001)等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类别划分进行了探讨;赖德胜(2001)认为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对教育、收入分配均有重要影响;光(2003)认为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是导致资本深化的重要原因并间接引发文凭教育过度[7];李实、丁赛(2003)证实了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对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率的影响。但是,总体上国内有关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研究处于较初级的阶段。

六、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几点看法

1.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体制性分割是国家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有现象,对社会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2.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演化形式反映了我国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市场力量日益增强的过程。

3.随着经济转轨的完成,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体制性分割将退出历史舞台,并最终形成市场竞争机制下的新型劳动力市场分割。

参考文献:

[1]Cain.G.Challenge of dual and Radical Theories of Labor Market to OrthodoxTheory.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5(5):16-22.

[2]Piore.M,Doeringer.P.Dualism and Discontinuity in Industrial Societi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

[3]大卫•桑普斯福特,泽弗里斯•桑纳托斯.劳动经济学前沿问题.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北京图腾电子出版社.2000:210-23235.

[4]赖德胜.教育与收入分配.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206-230.

[5]郭丛斌.有关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文献述评.北大教育经济学(电子季刊).2007(2):1-16.

第3篇

【摘 要 题】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摘要】Since the publication of Marx's Capital in 1867 thebourgeois economists have been trying to seek thecontradiction between Capital I and Ⅲ,aiming atunderestimating and overturning the economic theory of Marx. Marxist repercussion on abide were persified.From thebeginning of the 20e century,W.Lexis and his pupilBortkiewicz accused Marx for not resolving the problem oftransformation of value into price of production,that is thecenter of the problem of transformation,of abide the debatelasted until the period of the 1980s.Many economists tookpart in the debate.The author also esteems the Marxist theoryof labor and that of labor value as an unshakable rock,however,it does not mean that it should not be developed,on thecontrary,it should be studied even more profoundly and bedeveloped successfully.

【关 键 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转型

Marx/labor value/problem of transformation

【 正 文】

[中图分类号]F014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20(2002)06-0067-07

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阐述了劳动以及劳动价值的问题,发现了剩余价值,从而发现了资本主义剥削工人的秘密,揭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主义必然胜利的,为全世界被压迫、被剥削的工人阶级和劳动大众指出了解放自己的光辉道路。然而正是这样一个伟大的真理,却不断受到各种各样的攻击和歪曲,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者面对这些攻击和歪曲也进行了有力的回击。在劳动价值论问题上的攻击和反击、批判和反批判以及理论上的论争算来已经进行了一百多年。

一、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发难攻击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1867年,马克思发表了《资本论》第1卷,4年之后就开始有人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进行批判和攻击,其中金蓬斯、门格尔和瓦尔拉比较有名,他们分别发表了《政治经济学理论》、《国民经济学原理》和《纯粹经济学原理》等著作,提出用“新”的价值理论,亦即以建立在使用价值上面的价格理论代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金蓬斯当时攻击说:“经济学的火车头在错误的道路上偏离了方向。”而法国经济学家毛里斯·布洛赫也指责马克思把劳动价值理论变成“反对资产阶级的武器”。但这些批判和攻击大多是出于无知和误解,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马克思的《资本论》的发表做出的一般性反应。

1894年11月,马克思的《资本论》第3卷出版,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反应就不是一般性的了。他们看到《资本论》的日渐扩大,因而拼命诋毁它、攻击它,妄图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以及整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体系打垮,于是就别有用心地寻找《资本论》第3卷和第1卷的“矛盾”,以此来贬低、推翻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其中最有名的是意大利庸俗经济学家阿基尔·洛里亚,他无知地认为,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生产价格论否定了劳动价值论,因而是“重大的理论上的破产”,“是上的自杀行动”;马克思在《资本论》续卷中许下解决价值规律同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事实之间的矛盾的诺言是“拿不出科学证据时使用的一种诡计”云云。恩格斯当即写作了《价值规律和利润率》一文予以驳斥,他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商品交换及商品的整个发展史进行考察,有力地证明了价值规律的客观性,也证明了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及平均利润率的形成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历史过程,彻底驳斥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所谓“价值是必要的虚构”、“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否定了他的劳动价值理论”等奇谈怪论。遗憾的是,这场论战刚刚开了个头,就因为恩格斯的去世而中断了。

1896年,德国庸俗经济学家欧根·蓬·庞巴维克出版了《卡尔·马克思和他的体系的终结》一书。在这部著作中,庞巴维克主要对马克思《资本论》中的四个论点进行了攻击:(1)虽然单个商品相互之间高于或低于它们的价值出售,但这些相反的偏离可以相互抵消,如果把社会当作一切生产部门的整体来考察,社会本身所生产的商品的生产价格总和等于它们的价值总和。(2)价值规律支配着价格运动,生产上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的减少或增加,会使生产价格降低或提高。(3)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价值规律在商品交换还未占绝对优势的“初级”阶段起支配作用,当时价值还未完全转化为生产价格。(4)在复杂的国民经济中,价值规律至少是间接地和“最终地”“调节着”生产价格,因为按照价值规律,商品的总价值调节总剩余价值,而总剩余价值又调节平均利润从而一般利润率的水平。庞巴维克认为,马克思的学说中有两个价值理论:一个是在《资本论》第1卷中,另一个是在《资本论》第3卷中。这两个价值理论不是偶然地或例外地,而是经常和必然地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庞巴维克得出这样的结论:《资本论》的第1卷和第3卷之间存在着一个矛盾。因为在他看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商品的交换时根据的是劳动价值理论,商品是按照价值交换的;而在第3卷中,却肯定商品的交换是按照生产价格进行的。也就是说,平均利润率和生产价格理论同价值理论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二者的矛盾根源就出于劳动价值论。所以庞巴维克专断地认为,劳动价值理论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公设,这样,第1卷和第3卷的价格理论“敲响了马克思主义的丧钟”。

庞巴维克对马克思的这种恶意攻击立即遭到意大利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R.希法亭的迎头痛击。希法亭对庞巴维克的批判文章名为《庞巴维克对马克思的批判》,发表在1904年出版的《马克思》第1卷上。

希法亭的这篇论文要分为三个部分:(1)价值作为经济范畴;(2)价值和平均利润;(3)主要观点。希法亭认为,庞巴维克的要害是无视社会,而且仅仅是从个人出发。由于马克思是从社会出发,因而他把劳动看做是人类社会的一部分,其发展最终决定社会的发展。希法亭指出:“正因为劳动是一个分裂的社会的粘接剂,而不是因为它是同技术最为相关的事情,所以,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价值法则具有现实性。”针对庞巴维克的观点,希法亭指出:“与庞巴维克形成鲜明的对照,马克思没有把价值理论视为确定价格的手段,而是把它视为发现资本主义社会运动规律的手段。”“在庞巴维克看来,劳动似乎仅仅是个人估计价值的决定因素之一。而在马克思看来,劳动生产率程度和劳动组织的方式决定着社会生活的性质。每一个人的劳动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从劳动的这种社会职能来看,劳动便是价值的源泉,因而经济现象服从于独立于个人意志的客观规律,并受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的控制,而商品在其中只起媒介作用,这种媒介过程再生产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逐渐发生转变,直到它们需要一种新的媒介形式。”

希法亭对庞巴维克的所谓批判进行了有力的回击,与此同时,他还详细地说明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观点,这就透彻地阐明了马克思的理论观点同庞巴维克的经济观点之间的根本分歧。希法亭对庞巴维克的有力批判被认为是当时马克思主义阵营里应战的第一人,因而具有重要的意义。19世纪末关于劳动价值论问题的论争还引起了不少学者和一些马克思主义者的反应,参加讨论的大致分为三派:(1)以考茨基为首的正统马克思主义派,该派把马克思主义原著视为不可逾越的真理;(2)以伯恩施坦为首的修正派,该派提出用新的“边际效用论”的价格理论来代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同时保持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试图综合“边际效用论”和马克思主义两种风马牛不相及的理论;(3)介于上述两派之间的批评派,主要人物有桑巴特、克罗齐和希法亭等人。

二、劳动价值理论讨论的深化:关于“转形问题”的讨论

自1895年开始,一些左翼经济学家试图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进行完善和补充。其中德国经济学家贡拉德·施密特最为有名,他曾经对价值和价格的理论做了较为深入的并被认为是接近马克思理论的论述。他认为,商品具有相当于生产它的必要的社会劳动时间的价值,它分为固定价值(c)、可变资本(v)和剩余价值(pl),即

价值=c+v+pl

其中,pl/v=剩余价值率,表述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c/v=资本的有机构成,表述了生产资料和活劳动的关系。

然而,商品的价值以不同的生产价格进行交换,生产价格由下式决定:

生产价格=(c+v)(1+r)

其中r,=∑pl/∑(c+v),表示平均利润率。

因此,在利润率平均化期间,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过程通过剩余价值的转移使资本的有机构成从弱的领域向强的领域转移。总的来说,利润总数与剩余价值相等,生产价格总数与价值总数相等,以至归根到底,正是价值——亦即劳动时间——决定价格,而剩余劳动是利润的来源。正是这些论述引起后来关于价值、价格以及其他一系列有关问题的争论。

另一位德国学者威廉·莱克西对马克思经济学中的逻辑—数学严肃性产生了疑问。他甚至认为,马克思的结论并没有包含它的前提。接着,他的学生、俄国统计学家、柏林大学教授鲍特凯维茨于1906年和1907年发表了两篇论文:《马克思体系中的价值和价格计算》和《〈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基本理论结构的修正》。在这两篇论文中,鲍特凯维茨指责马克思在成本价格问题上没有解决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问题,他还攻击马克思的总价值等于总生产价格,总剩余价值等于总利润的命题。鲍特凯维茨提出的理论实际上也就是后来被称作“转形问题”的核心问题,也就是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化,包括成本价格向生产价格转化的问题。

但是,鲍特凯维茨的理论在当时乃至后来很长一段时期均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30年以后,美国学者斯威齐在《资本主义发展理论》这部著作中介绍了鲍特凯维茨的理论,并予以很高的评价。在斯威齐看来,鲍氏的理论弥补了《资本论》中叙述的缺陷,这是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重要贡献”。斯威齐的介绍和评价点燃了转形问题论争的导火索,这一论争一直延续至20世纪50年代末。

所谓“转形问题”,是指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形的论证问题。本来,关于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形及其论证问题,恩格斯在《资本论》第2卷序言里已经明确地做出了说明,后来又在《资本论》第3卷的序言中作了一些说明,并对一些批判进行了反批判。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从个别资本的前提条件出发,分析剩余价值作为利润形态如何分配给各个资本,这是连接第1卷和第2卷的体系,商品的交换和买卖是作为等量劳动的交换,作为按照价值大小进行的买卖。因此,如果剩余价值率是一定的话,各生产部门由于其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由于资本的周转期间的不同,其利润率也不同。但由于各个资本之间的竞争,结果使利润率要按照各部门投下资本量的大小,出现拉平的倾向。由于这种关系,总资本的平均利润加上成本价格的价格,即生产价格将成为市场价格的基准。根据马克思的说明,各商品的生产价格与它的价值,一般说来是不可能一致的,是要发生偏离的,但从整个社会来看,价值以上的生产价格和价值以下的生产价格,二者间的偏离会相互抵消,结果,总价值和总生产价格相等,从而总剩余价值和总利润也相一致。

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提到:“这个论点好象和下述事实相矛盾: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生产资本的要素通常要在市场上购买,因此,它们的价格包含一个已经实现的利润,这样,一个产业部门的生产价格,连同其中包含的利润一起,会加入另一个产业部门的成本价格,就是说,一个产业部门的利润会加入另一个产业部门的成本价格。”[1](P179)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史》中也明确提出过这个问题。马克思认为,“必须记住成本价格这个修改了的意义,因此,必须记住,如果在一个特殊生产部门把商品的成本价格看作和生产该商品时所消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相等,那就总可能有误差。对我们现在的研究来说,这一点没有进一步考察的必要。”马克思接着说:总之,“无论如何,商品的成本价格总是小于商品的价值这个论点,在这里仍然是正确的。”[1](P185)恰恰是马克思的这句话,引起人们的疑问,并由此产生了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所谓“转形问题”,也就是国外一些经济学家对马克思的总计等于命题,即总剩余价值=总利润、总价值=总生产价格的命题产生怀疑和否定的议论,这是一个牵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体系、价值规律如何贯彻及其有效性的根本问题。

那么,鲍特凯维茨关于“转形问题”的观点是怎样的呢?美国的一位经济学家曾经对鲍氏的观点作过概述:第一,在马克思和李嘉图一致的地方,鲍特凯维茨倾向于赞同;第二,在马克思和李嘉图不一致的地方,鲍特凯维茨则倾向于为李嘉图辩护;第三,在马克思和李嘉图完全背离的地方,鲍特凯维茨或者表示不感兴趣,或者没有充分的理解;第四,在马克思沿着李嘉图已经开拓的道路向前推进的地方,鲍特凯维茨是一个建设性的批评家。

在《马克思体系中的价值计算和价格计算》中,鲍特凯维茨考察了人们对马克思早期经济思想的批判,讨论了马克思把价值转换为价格的方法所存在的缺陷,并利用一个方程组重新考察了这个问题,但他并没有在论文中解决马克思提出的转形问题。鲍氏提出的把价值转换为价格的方法虽有一定的价值,但从数学的角度看,却是笨拙的。这正如肯尼斯·梅所指出的,鲍特凯维茨混淆了以下两点:一是某些关系无法表现在他的数学公式中;二是现实中不存在这些关系,数学公式只能部分地反映现实。他的大多数推论都产生于这种混淆,但他又在一定程度上承认马克思理论的合理内核。

50年代末,F.塞顿发表了《转形问题》一文,由于该文继续了鲍特凯维茨的研究方向,从而点燃了转形问题新一轮论争的战火。新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缪尔逊首先针对塞顿的文章发表了《工资和利息:马克思经济模式的一个剖析》一文予以批判。在这篇文章中,萨缪尔逊认为塞顿的观点与斯威齐、温特尼茨、米克等人的观点基本相同,他虽然自认为把转形问题解决了,但事实上只不过将以往的争论意见加以数学式的整理,从有限的前提条件出发去解决转形问题。萨氏为此设计了一张两大部类的投入产出表,并用一系列假设与演算,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可以不必借助于价值,仅从实际存在的一定物质技术条件下的投入产出系数出发,就可以决定商品的相对价格,所以价值是多余的概念。萨氏的观点立即遭到R.L.米克的批判。

60年代初,斯拉法的《用商品生产商品》一书已经出版,米克首先肯定了斯拉法的商品生产模式,认为只要在斯拉法的模式上加以极少的修正和改进,就能够使用斯拉法的模式序列去做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所做的基本相同的工作。“斯拉法的‘标准’生产部门实质上是企图用这样一种方法来解释平均的生产条件,以便达到马克思所寻求的同样的结论。”[2]对萨缪尔逊的观点持否定态度的尚有属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派的德赛、赖布曼、瓦里图赫等。

70年代末80年代初,英国经济学家I.斯第德曼发表了一系列著作,尤其是1981年发表的《斯拉法以后的马克思》这部著作,主张放弃马克思的转形理论,用斯拉法的理论来取代它,并认为马克思在转形问题上的主要错误是用价值符号 来计算利润率,因为从逻辑上说,马克思的结论是价值与生产价格之间的不一致或偏离,可是用来说明这种偏离的利润率本身就要在价值转形为生产价格时发生偏离,它本身就不正确,结论也就不正确。斯第德曼还认为,在多种技术与固定资本存在的条件下,资本家的决策顺序是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选定生产方法特定生产方法有一定的技术条件(投入产出关系)决定商品的价值。因此,逻辑上再次有利润率的决定先于价值的决定,而不是马克思所说的价值的决定先于利润率的决定。[3]斯第德曼的观点遭到很多学者的批评,例如,美国学者谢克就发表了《代数学的贫困》一文予以批评,认为“在所有的时候和所有的地方,价格都是价值的外部形式和价值在流通领域的反映。马克思指出转形所起的作用是转换了这种外部形式,引进了一些新的确定因素和新的变化来源,但在这样做的同时却并没有改变其内部固有的联系”。[4]此外,森岛通夫、凯特福斯、阿姆斯特朗、格林、哈里森以及德赛、罗默等人也曾参与了这次讨论。

三、斯拉法《用商品生产商品》挑起的论争

意大利裔英国学家庇罗·斯拉法于1960年发表了他用毕生精力写成的著作《用商品生产商品》。这部著作虽然篇幅很小,但却产生了“斯拉法体系”,并在西方经济学界掀起轩然大波,出现多方面的争论派别。这些派别主要有:

“新古典经济学派”。该派怀疑斯拉法模式的独创性,甚至把它视为源于俄国人瓦西里·列昂惕夫的美国经济学舶来品的翻版。

“新凯恩斯主义学派”。该派极力贬低斯拉法的理论与传统理论之间的决裂,甚至认为它们之间有一个“和平共处”的可能性。例如,按照凯恩斯主义者鲁瓦·F·哈贝的看法,斯拉法的著作的主要缺陷是没有考虑在决定生产价格之中的消费者的需求。

“新剑桥学派”(或称“新李嘉图学派”)。该派是赞同斯拉法观点的,认为斯拉法以李嘉图的价值理论为基础,运用李嘉图的抽象法和瓦西里·列昂惕夫的投入产出法,得出了在既定生产技术条件下,各生产部门的产品价格、工资率和利润率的模型,解决了经济学的最大难题,实现了“经济学的第二次革命”,这一革命的实质是向古典经济学派的“回归”。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派”。该派针对斯拉法的轻率结论以及他的拥护者们的种种夸大其词做出了应有的批评。例如,英国伦敦大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M.德赛认为,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和古典学派及新古典学派的理论根本不同,它不仅是分析相对价格和通过它来实现资源分配的理论,也是分析解剖资本主义的的特殊性和它的阶级关系的经济基础。而新剑桥学派只根据自己的价格理论来分析、论证价值论,否定价值论,这说明他们不懂得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否则就是故意歪曲。美国学者瓦里图赫在《论马克思关于生产价格是价值转化形态的理论——反驳保罗·萨缪尔逊》的论文中,运用许多数学公式证明,马克思所制定的生产价格与价值转化形态理论是不矛盾的。随后,瓦里图赫又指出,萨缪尔逊在说明马克思的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时,没有提到马克思指出其中的一个缺陷,其目的是使人相信,在按生产价格计算有关商品的生产费用时,利润与工人工资之比不等于剩余价值与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力价值之比。似乎只要这两个比率绝对相等,那么《资本论》第1卷和第3卷之间就没有矛盾。当然马克思也认为,应该遵守的只是近乎相等。

斯拉法的《用商品生产商品》所引发的国际大论争延续了将近二十年,80年代初以后,关于其他的争论渐渐占据了国际论坛,关于“转形问题”的争论才慢慢平息。

斯拉法的主要观点是自认为找到了解决困扰李嘉图终生问题的办法,即如何为分配中的变化找到不变的价值尺度。在劳动价值论的问题上,斯拉法在自己的著作中提出“标准商品”和“标准体系”的理论。“标准商品”又称“标准合成商品”或“混合商品”,斯拉法认为,当任意选择一种商品作为标准来表示某种商品价格时,使得对于伴随分配改变而来的价格变动的复杂起来。在价值体系中,没有个别部门或个别商品能够满足作为“不变价值尺度”的这种必需条件,不过,一种混合商品,或者一种合成商品可以掺和起来,以符合我们的要求。而要彻底满足一切要求的这种完善的合成商品,要和它自己的生产资料总量一样以相同的商品组成,否则,要想调制那样一种混合品,不会有任何结果。于是,斯拉法列出这种合成商品的比例式:

1 吨铁∶ 吨煤∶2夸特小麦

采取这种比例生产标准商品的这些方程(或这些生产部门)为“标准体系”。斯拉法认为,在任何实际经济体系中,都藏有这种模拟的标准体系,后者可以通过去掉不需要的部分而显露出来。因此斯拉法得出以下两点结论:(1)在这种标准体系中,无论纯产品在工资和利润之间的分配如何变化,并且无论由此引起的价格如何变动,纯产品对生产资料的比率会仍然相同;(2)在标准体系中,利润率是作为商品的数量之间的一种比率而出现的,不论它们的价格如何。[5]

上述围绕斯拉法著作所产生的各派大多均因“标准商品”和“标准体系”所致,那么,斯氏的观点的实际价值如何呢?大多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斯拉法的价值理论和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在一些方面有共同之处,如生产方法和交换比例关系方面的讨论,与马克思的简单再生产的问题具有相同点;再如斯氏和马克思均谈到生产方法和资本有机构成变动引起生产要素配合比例的变动,从而引起对不同生产要素需求比例的变动,最终价格,使价格发生变动。但斯拉法的理论与马克思的理论仅仅是具有某些共同点而已,并不等于说斯氏的“标准商品”和“标准体系”就等同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也不能说斯拉法的理论完善或了马克思的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理论。斯拉法的贡献至多是在探讨价值向价格转形的过程中,深化了理论分析方法,引进了新的理论分析工具,例如运用高级数量分析方法、矩阵法等,为该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方法、新途径。从生产过程投入产出角度建构起其价格体系的方法,以使其接近于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由此可见,那种认为斯拉法的理论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具体化理论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四、劳动价值论问题的百年论争留给我们的思考

以上是有关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论争的简要回顾。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所引发的百年大论争留给人们的思考是十分深刻的。首先,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论争持续一百多年不息,其实质是抛弃还是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此期间曾经出现过不少否定和所谓“取代”、“超越”的理论模式,但迄今为止,马克思的理论依然如磐石一样岿然不动。这充分说明,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是不可逾越的。其次,新李嘉图学派(包括李嘉图在内)对于生产标准商品的生产要素配合比例的阐述,对国民收入、工资利润率关系的计算分析,以及从生产过程投入产出的角度建立价格体系的方法,在生产价格的研究方面比较接近于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尤其是在斯拉法那里,通过用经济增长率(R)和工资收入中所占的比例(W)来确定平均利润率(r),或者用r(已知)来确定W;然后又用联立方程体系中对生产价格求解的方法,为建立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生产价格体系提供了较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形式。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家,应当吸取有关研究的积极成果(哪怕只有某一方面或某一点),而绝不应以“正统”或“真正”自居,拒斥任何积极新鲜的研究成果。当然,我们应当注意到西方一些学者(包括新李嘉图学派的一些学者在内)对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采取轻率的否定或轻视的态度。例如,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存在的意义,“重建马克思的经济学”,或者用某些理论模式(如斯拉法的模式)来取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正确认识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是现阶段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重要任务。江泽民同志在共产党成立8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我们应当遵循这一精神,深入全面地研究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既要研究资本主义在革命条件下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变化,又要研究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如何坚持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并发展它。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锁钥,许多学者包括资产阶级学者在内都承认马克思的主要经济学著作《资本论》对于认识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作为共产党人,更是不能忽视它。但应当看到,马克思的《资本论》毕竟是写于19世纪中叶的著作,自那时至今已经历了近一个半世纪。在这漫长的岁月中,世界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资本主义薄弱环节上产生出一系列的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由于调整了若干生产关系、实施了新的科技革命,增加了社会福利和劳动保障措施,从而缓和了劳资矛盾;人类进入知识经济,由于微技术的广泛,自动化达到前所未有的发达程度,等等,这些都是马克思在当时未曾预见到的。但是,不管如何变化,变化有多大,我们都不能放弃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

第一,我们应当高度重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就是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也可以说,劳动是一切价值的源泉,没有劳动,而且是活劳动,即使生产要素再多再丰富,也还是生产不出价值来的。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劳动才是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用来估计和比较各种商品价值的最后的和现实的唯一尺度。”[6]恩格斯也说:“劳动时间,从而劳动本身,都有一种价值。但是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创造者。”[7]恩格斯甚至认为共产主义社会保留计量劳动,正是“经济学的价值概念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所能余留的全部东西。”[8]可见,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劳动价值论也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我们仍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那种轻言放弃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过时的做法是毫无理由的。

第二,我们在承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考虑对这一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的问题。我们认为,现在人们争论的焦点大致在三个方面:(1)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技术或技能能不能创造价值?(2)管理决策人员、科技人员甚至干部是不是也能创造价值?(3)资本、先进设备和良好的生产资料等资本要素(物化劳动)能不能创造价值?在许多人看来,既然我们已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既然我们的自动化水平已大大提高,大量的体力劳动已经消失,而生产率却大大提高,“无人工厂”已经出现,这不是非劳动在创造价值吗?我们认为,这实际上是混淆了价值的创造和生产力因素、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不同的概念范畴之间的区别所带来的问题。这里我们只要把劳动这个问题弄清楚,就可以回答上述的问题了。我们知道,价值的创造是劳动尤其是活劳动而不是任何其他东西,但关键是对劳动含义的理解。过去,人们对劳动的理解比较狭隘,仅仅把它理解为体力付出的劳动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事实上,劳动是体力和脑力的复合支出,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均谈到“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简单劳动是“每个没有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的消耗;复杂劳动是“耗费或多或少的辛劳、时间和金钱去获得的技巧和知识的运用”。马克思还指出:在总体劳动过程中,“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的体力劳动者或者做十分简单的粗工,于是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9]由此可见,并非只有体力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脑力劳动同样也能创造价值,而且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归为生产劳动。也就是说,生产劳动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职能变成社会劳动的一环,许多职能(包括经理、监工、管理者、科技人员等等)共同构成大规模的社会劳动。当然,这里要有一个前提,任何脑力劳动的成果最终都必须脱离人脑,也就是说最终仍然要与体力劳动相结合才能创造价值。否则,连接电键的手指都懒得动一下,脑力劳动的成果最终仍然是锁在脑子里,那就毫无价值可言了。弄清了劳动含义的问题,就可以回答上述的问题,尤其是第二个问题了。也就是说,在知识经济时代,所有的劳动者,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科技人员、管理干部都是劳动者——创造价值的人。而其他的所有要素:知识、技术、技能、资本、先进设备和良好的生产资料仅仅是影响生产力的因素。这些因素要经过人——劳动者才能起作用,换言之,劳动者与上述诸生产要素相结合,才能创造出更多、更高的价值。研究生产力诸要素对劳动者的影响,以及劳动者本身如何充分地利用知识来提高自己的素质,以充分地利用各种生产要素,提高生产力;研究如何完善人、实现人自身的全面发展,以提高人们进行复杂劳动的水平与能力;研究普遍提高劳动的社会化程度,以全面提高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逐步创造条件,这应当是经济学家现时在劳动价值论研究上的最新视域。

【】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 R.L.米克.学、意识形态及其他论文[C].伦敦:钱普曼·霍尔出版公司,1967.178.

[3] 斯第德曼.斯拉法以后的马克思[M].伦敦:NLB.维尔索出版社,1981.65、149.

[4] 斯第德曼,等.价值的论战[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264.

[5] 斯拉法.用商品生产商品[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28.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0.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217.

第4篇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法律意识

近年来,以《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完善及出台,给人力资源管理者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给人力资源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新劳动法律体系要求人力资源管理实施规范化操作和合法化流程,通过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流程表单来实施具体的劳动关系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调整、适应和接受这种影响,学习各项劳动法规,不断增强和培养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和正确执法。

1.培养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的意义

1.1 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能深化的需要

人力资源管理在

2.1 从法律的认知层面

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新的、较为健全的劳动法律体系已形成,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等,以及本地区的相关劳动法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可采取以下方式去熟悉和掌握:其一,通过业余自学并参加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国内知名咨询公司组织的专项培训,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了解立法背景,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其二,组织案例分析讨论会。收集并研究案例是很有效的学习方式,案例分析讨论是培养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最直观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促进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记忆,同时,也能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受到启发。其三,聘请劳动关系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作为法律顾问,通过分析专家、咨询机构对复杂事件所提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加深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

2.2 从法律的遵守、运用、评价层面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只停留在理论认知层面,还应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强化和深入。为此,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基于新劳动法律背景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重新梳理和完善:其一,以新劳动法律体系为基础,结合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和企业实际,依法制定、修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用工流程,以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做到制度标准化、执行流程化、管理柔性化。其二,建立反馈和评价机制。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建立持续、有效的反馈和评价机制,旨在从管理理论、法律理论和实践中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使人力资源管理在新劳动法律体系下得以不断调整、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也因此加深对劳动法律法规及其执行原则的理解,其法律意识将大大增强。

第5篇

最近本人代理一起因不服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而将某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告上行政法庭的案件。由于目前各地基层法院对类似案件是否立案及伤残等级鉴定行为是否属行政行为意见不一,为此,特奉此文以供对劳动争议法律实务有兴趣的同行商榷并希指正。

事由:某外企员工在工前准备工作中不慎将左手无名末关节指甲二分之一处压伤,医疗期终结后,外企认为达不到伤残评定等级,无需赔偿。该员工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期间由仲裁委指定当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实施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此,外企不服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申请再次鉴定,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撤销了下级鉴定结论,做出了新的鉴定结论为“未达到伤残等级”。员工同样不服,于2004年3月以某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当地基层法院立案受理后并追加外企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及第三人对诉讼主体提出异议,原告撤回起诉。但原告紧接着就变更被告主体为某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当地基层法院同样也受理了,现已进入庭审阶段。本文不讨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程序及规范问题,而是讨论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到底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就行政诉讼的被诉主体资格而言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或由法律、法规授权从事公共管理事务的机构;就行政诉讼的被诉行为而言,应当是由适格行政主体针对某一特定的、单一的对象而做出的仅对该特定对象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就行政诉讼可诉行政行为的内涵而言应当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而发生的行政管理行为。而本案中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不论从主体上、鉴定行为上,抑或从鉴定内容上分析均不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我们就劳动鉴定委员会构成上看,劳动鉴定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目前,设在全国地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内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前身是基于我国195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而开始建立的“残废审查委员会”而存在的。当时是由“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领导下建立之,其人选由上述工会组织、劳动行政机关及卫生行政机关的代表3人至7人组成”,足见该鉴定机构从设立的当初就不具有行政职权,而民权机构的特色更为浓厚些。1989年10月原劳动部颁布了《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确立了省、市、县三级鉴定体系。此后各地先后建立了以劳动、卫生、人事、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并明确将该机构设定为非常设性机构。2004年1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再次确立了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同时为配合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2003年9日26日国家劳动和保障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还联合发出《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组成及运作方式基本上与劳动鉴定委员会并无本质上的差别。由于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具备行政职权,尽管其做出的具有非常明确的针对性与特定性的鉴定结论,但因其不具备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效力,故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作用在于以专业机构身份对专门性问题依据法定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起着鉴别、区分、证明的作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则及当事人所在地区有关行政规章,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鉴定为最终结论,但终局认定的劳动鉴定结论,并不等当事人从此就彻底失去再次救济的机会。本人认为在仲裁程序终结后,当事人认为终局伤残鉴定确有错误的话,可以在向法院起诉时依据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法定期间申请重新鉴定,并作为新证据主张请求法庭采信。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不应当中止该类不服鉴定结论引发的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否则的话,此类劳动争议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诉讼之旅。若按本文目前状况发展下去,先是当事人一方首次伤残鉴定程序的启动,接着又引起仲裁程序的启动;再接着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程序中止,启动重新伤残鉴定程序。终局伤残鉴定程序结束后,当事人就会很自信地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着接就又开始了一、二审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结束后,仲裁恢复审理;仲裁程序完结后,可能又引起一、二审的民事诉讼,而在这两审的民事诉讼中,法律又未明令禁止当事人不得对此前做的伤残鉴定不得提出申请再鉴定。如此反反复复鉴定审理、审理鉴定,必然大量地在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与当事人的宝贵时间,不符现代法制效率与公平原则。因此,将伤残等级鉴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列入司法审查是极不可取的。

然而,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此前后也有过不同的解读。原劳动部办公厅于1996年2月做出的《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 “关于职工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如何申诉的问题”中却明确规定“职工不服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995年8月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对被认定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后,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些权威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无不表明劳动者可以将劳动鉴定委员会当着行政诉讼的被告。而在此后即1999年的颁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二)又明确规定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适用行政复议,依此可以确定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由于规范性文件前后的不统一,也是造成现实中各基层法院受理类似本案诉讼的原因之一。

法律规范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但及时废除、修改并披露不符时宜的法律规范与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同样是各级立法者们的非常重要的日常工作。一项滞后的法律规范仍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并且仍然在各级司法机关在日复一日的重复不断地适用,这种司法过程不但不能平息人们之间的纷争,给社会带来公平与正义,而且是引发更大纷争与产生新的不公平的过程,并使正义的价值受到了质疑。我们关注被不幸送入司法审查的本案最终处理结果,但我们更期盼立法者们马上行动调整规范,从根源上保障哪些不该受到司法审查的行为而不被受到了司法审查,让民事主体在主张自己正当权益时减少人为的法律屏障,让宝贵的司法资源用在实处。

第6篇

论文摘要:有些学者已经运用数理方法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进行研究,数理方法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可使研究表述简洁清晰,使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更加条理化、逻辑化和明了化。本文主要对已有的几种研究方法进行述评,从中找出它时研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现实价值,进而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近些年来,国内学者开始用数理方法度研究马克劳动价值论,经济学中,数理分析方法就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说明经济运行中变量之间的关系,运用数学符号和数字算式的推导研究和表示经济过程和现象的研究方法,是现代经济学通行的方法。数理方法的引人使经济学研究方法更加清晰、准确,逻辑性更加严密。数理方法已成为现代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主要组成部分,那么用数理方法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可使研究表述简洁清晰,使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更加条理化、逻辑化和明了化。马克思也认为:“一种科学只有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完善的地步。”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简要回顾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多年理论研究的结晶,该理论是在批判继承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提出了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揭示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这里的劳动是指,物质生产和创造价值的无差别的抽象劳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商品的二重性。马克思在《资本论》开始写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马克思关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论述继承了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思想,对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了区分。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没有价值就不会有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劳动二重性。劳动二重性是劳动价值论中的重要内容,马克思关于劳动二重性的总结,“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的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

价值规律。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就是商品交换以价值为基础,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必须按等价原则进行交换。商品的价值是通过价格表现的,价值是价格的内容和基础,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包含的内容不是相互独立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由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创造出来的,其中商品的价值由价值量表示,而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以它们之间构成了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新表述及方法创新述评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新表述和方法创新,并不是要否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曾采用过的表述和方法。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理论,是随着实践的变化而发展的,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实证的要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必须使自己的理论精确化,数学方法的运用会使经济学的研究变得更加精确。

在一些学者所做的有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某些研究中,已有运用数学模型的较好范例。如吴易风、冯金华、白暴力、何明等人都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用数理方法进行分析,对该理论进行了新表述。

(一)吴易风运用数理方法对劳动价值论中的商品二重性、价值规律等理论进行了定量分析

使用价值生产过程中的定量模型。由于具体劳动反映商品的自然属性,所以使用价值的度量只能从量数量上反映,函数式表示为Q=f( L, K)。其中,Q表示使用价值量,L为劳动力数量,创造了使用价值,K是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的数量,生产资料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

价值形成的数学模型。因为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是个别劳动时间的数学期望,所以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V是个别价值V的数学期望,价值形成的数学模型表示为V二V(1)二}V;}(1;})P},P}表示概率分布函数,其服从的分布形式由具体生产情况决定。

商品二重性的综合模型。商品二重性模型反映了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过程,抽象劳动创造新价值和转移旧价值的过程,前面二者结合构成了商品二重性的综合模型;V=V(L)=V(Le+L})=V(1,+1t)Q(L,+K),其中,L。表示投人的活劳动量,Lt表示物化劳动量,一方面,L。使劳动资料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生产出使用价值的数量为Q的商品,抽象劳动创造产品的价值,由于旧使用价值形态被具体劳动生产性地消费后生产出新使用价值,旧使用价值包含的价值V( Lt)被保存下来,被活劳动L。转移到新的使用价值中,所以,商品价值中既包含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又包括活劳动转移的生产资料的价值。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吴易风用数学方法对价值规律进行了重新的阐述。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必须按等价原则进行交换,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是价格,价格自发地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当某种商品价格高于价值时,会导致该种商品的生产扩大,引起市场供给增加和价格下跌,当价格低于价值时,会导致该种商品生产缩小,市场供给减少,价格上升。

劳动价值论分析的意义:使用价值形成过程模型从物质生产角度考察了生产力和使用价值量的关系,价值形成模型说明了商品的本质和价值量的确定;商品二重性模型概况了劳动二重性和商品二重性的关系;价值规律模型阐明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盲目性。

(二)冯金华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提出了价值函数的基本假定z二L+Q和基本公式Z二ziQ = LiQ十c。其中,L代表必要劳动,K为生产资料,z代表价值总量,z代表每一个商品中包含价值量,它是由平均的新价值量和平均的转移价值量组成。马克思说:“如果仅仅就价值创造和价值变化本身进行考察,也就是说,进行纯粹的考察,那末生产资料,这些不变资本的物质形态,就只是提供一种物质,使流动的、形成价值的力得以固定在上面。”〔略〕可见,根据研究的需要,公式简化为:z=L/Q。

冯金华在此基础上引入短期生产函数Q=Q(L),得到短期价值函数:=L/Q(L),根据数理推导得出短期价值函数是一条从某个大于0的值开始、先下降后上升的U型曲线。当引人长期生产函数Q=Q(L,K)时,得到长期价值函数z=L/Q(L,K)。并详细谈论了劳动变化、资本变化、劳动和资本同时变化和同比例变化以及生产函数变化对价值量的影响。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数学原理的意义:根据价值函数的基本假定推导出了短期和长期的价值函数。

(三)白幕力以生产函数存在“资本量度和生产函数存在性问题”和效用函数存在“效用量度问题”为出发,在发展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模型

白暴力首先分析供纸曲线,设劳动耗费函数,分析假定劳动耗费与产量之间是非线性的,边际劳动耗费和平均劳动耗费不是常量,而是变量,所以称为“非线性劳动价值学说”或“变量劳动价值学说”,在此基础上推到出了市场供给曲线。厂商生产产品的平均劳动耗费为生产该种产品的厂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厂商生产成本就是劳动耗费的货币形式表现,成本函数就是劳动耗费函数的货币表现形式。由此得出,在假定厂商利润最大化和均衡分析的基础上,完全竞争厂商短期供给曲线就是边际成本曲线向上倾斜的部分,也就是边际劳动耗费曲线向上倾斜的部分;当存在外部效应时,劳动耗费曲线会向上或向下移动,完全竞争厂商长期供给曲线有三种可能的情况。综合前面的分析,完全竞争市场短期供给曲线由短期厂商供给曲线水平相加而得,完全竞争市场长期供给曲线,当无外部效应是是水平线,当存在外部效应时一种是向上倾斜的,另一种是向下倾斜的。

其次分析需求曲线,提出用生产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度边际效用来解决效用无法量度的问题,而且两者成正比例关系。在社会是理性和边际效用递减的假定下,使等量劳动生产的效用相等实现社会最大效用配置,达到效用均衡。当生产某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产品出售价值较高,对应的边际效用也较高,这时消费的数量就会较少,反之.消扮的数量就会较多。因此,产品的出售价值与消费产品数量成反比关系,所以市场需求曲线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

最后分析市场均衡,由前面得出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相交的交点就是产品的市场价值或价格。短期市场均衡价格是边际劳动耗费的货币表现形式,长期市场均衡价格是部门平均劳动耗费的货币表现形式即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案的表现形式。短期市场均衡价格围绕着长期市场均衡价格波动,也即围绕着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格波动。

非线性劳动价值学说的意义:推进了市场价格理论的构建。

三、总结

第7篇

论文摘要: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奠定了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要求我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应在坚持和继晕的同时.不断进行发展和创新。目此,必须结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深化对“劳动”概念的认识,正确分析新的社会阶层.树立新的财产观,确立新的分配观:通过理论创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

马克思创立的科学劳动价值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对劳动价值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当时面对的情况又有很大不同,因此需要结台新的实际,深人认识和准确把握一系列相关问题。通过坚持继承与发展剖新,深化和发展劳动价值论。

一、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必须深化对社会主义杜会劳动的认识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核。可以简单概括为三点:一是价值是由人的劳动创造的,物不创造价值;二是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三是在相同的时间内,复杂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是简单劳动的倍数。马克思用“劳动价值一元论”来代替当时风行的“价值多元论”,这是对劳动价值论的一场深刻的革命。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围绕劳动创造价值这一中心.组成了一个完整科学的理论体系,深刻揭示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为剩余价值理论奠定了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石.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经济领域的应用与延伸.也是人类智慧和认知能力的科学体现。历经一百多年的实践验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核和基本观点至今仍然闶烁着真理的光辉,是我们必须坚持和继承的伟大思想成果。

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必须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发展劳动价值论,关键是要科学拓展“劳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依据马克思的解释.一般人类劳动耗费是指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的生产耗费。基于这一质的规定性,劳动概念应当拓展马克思井的劳动。主要是指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这与当时物质生产是主体、非物质生产比重较低的经济结构、以及阶级对立十分尖锐的社会结构密切相关。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分工的日趋复杂,以及消费结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劳动概念发生相应变化,“劳动”外延也应扩大在社会主义社会尤其应当深化对劳动的认识。

我认为,物质生产的劳动和非物质生产的劳动,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和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总体上都属于“劳动”的范畴。进一步看,可从几方面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认识。

(一)服务劳动创造价值。随着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变迁,第三产业日趋重要,分布于第三产业的劳动力在社会总劳动力中所占比例日益提高.其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第三产业即服务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发达国家都在6o%上,发展中国家均已超过农业(第一产业)和工业(第二产业)。与这种产业结构变动相适应.服务业的劳动。应该从总体上视为生产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对于服务劳动剖造价值问题.马克思从一般意义上作了肯定的回答,明确指出服务是商品.服务具有使用价值,也具有价值。服务的价值就是服务劳动创造的。但马克思叉具体区分了创造价值的服务劳动和不创造价值的服务劳动,这就把创造价值的服务劳动的范围缩小了。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分工链条不断拉长,服务劳动范围越来越大。第三产业范围越来越广.包括了商业、金融、保险、信息、饮食、公共管理与服务等等;随着教育、医药卫生、文化等部门产业化的发展,从事这些产业的服务劳动也应作为创造价值的劳动。

(二)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决定一个国家的实力。马克思高度重视科技劳动在价值形式中、尤其在决定价值置中的重要作用。由于科技水平及其在工艺上的应用,是决定生产力水平高低进而决定价值量大小的重要因素因此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社会价值总量会不断增加,科技发展是推动价值量不断增长的根本动因。科技、知识是人娄劳动的结果。劳动创造价值,用新知识和高科技武装起来的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20世纪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超过了前十几个世纪的总和。西方国家虎大而丰富的物质财富,都是由高度的科技水平铸造的。从科技发展实践看,科技劳动的范围应扩大,全社会范围内的科技劳动即物质生产领域之中和之外的科技劳动,包括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发明创造、实验设计等,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这种科技劳动,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应视为创造价值的劳动。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是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相比,在相同时间内能创造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对于科技基础——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不仅创造和形成价值,而且造就高素质的现代劳动力,为创造更多的价值莫定基础和开辟新的道路,也应将其列人创造价值的劳动。

(三)管理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马克思曾指出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具有二重性,因为它所管理的生产过程本身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制造产品的杜会劳动过程,具有生产劳动的性质,另一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值过程,具有剥削的性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管理劳动是创造和形成价值的劳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管理具有多层次性:一是微观的企业管理,我国企业经营管理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二是行业管理和中升组织管理,行业管理劳动和中升服务组织者的劳动,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的组成部分,因而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三是宏观的国家管理、各级政府管理公共经济的管理劳动,也是社会必要劳动的组成部分,因而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市场经济越发达,经济关系越复杂,分工越细,管理就越重要.管理劳动包括决策、控制、监督、承担风险所支付的体力和赫力。也是一种复杂劳动。创造价值的管理劳动的范围应扩大,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是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些方面的管理劳动是全社会必要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作为剖造价值的劳动。

(四)精神劳动生产也创造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从事精神劳动生产的劳动者,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和社会发展方向。用科学理论、正确舆论、高尚精神、优秀作品,努力提高劳动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精神产品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使用。从事精神劳动生产的劳动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从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劳动者。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目标,也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只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两个文明都搞好,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从事精神交明建设、包括民主政涪建设的劳动,都应看作是全社会的必要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作为创造价值的劳动。

以上分析表明,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劳动”相比,呈现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一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劳动,都是社主义必不可缺少的社会必要劳动。二是物质生产劳动向着服务劳动领域太幅度扩展,第三产业成为创造价值的劳动。三是价值创造已由体力劳动为主变为以脑力劳动为主,高新技术的应用、电赫和机器人的出现,开始替代人的脑力和体力。四是科技劳动者的劳动,对价值的创造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用高科技武装的劳动创造出更大的价值量。五是管理劳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已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六是精神劳动生产的精神产品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使用,从事精神文明建设的劳动是社会必要劳动。只有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出发,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才能发展和丰富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

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必须正确认识新的社会阶层

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理论上应该澄清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的区别。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物质要素不创造价值;财富则是由所有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都是不可缺少的要素。实际上,马克思早已肯定了各种生产要素在创造财富过程中的同等重要性。他说:“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象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在关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中,有时是把价值自造和财富创造混淆起来了,或者是把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等同起来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舟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不少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流动,职业身份经常变动,社台经济生活多样化的趋势明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加入wto带来的巨太变化,劳动形式和分配方式多样化会更加明显,新的社会阶层的形成与发展,还会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正确认识新的社会阶层,把新的社会阶层的广大人员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正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坚持发展和应用。

之所以这样讲的理由是:一、既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又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拓展“劳动”概念的范围。新的社会阶层广大人员,他们所从事的生产劳动、服务劳动、科教劳动、管理劳动等等,从事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生产.总体上应视为创造价值的劳动。他们通过诚实劳动,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它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一样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二、财富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新的社会阶层的广大人员,他们的劳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也为创造社会主义社会的财富作出了贡献,他们也是社会主义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无论从价值创造还是从财富创造的角度讲.新的社会阶层的广太人员都应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正确认识新的社会阶层,关键在于正确认识私营企业主及其所从事的劳动。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丽发展是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我国私人企业已达180万户左右,注册资金达13万亿元上,就业职工达2千万人以上。非公有制经济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4,在工业总产值中占38%。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占62%。私营企业主这个阶层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太多数人的剖业资本是合法正当的,是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起步的,他们的生产经营行为总体上应视为创造价值的劳动但这种劳动又不同于一般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他们的劳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们以自己的技术、业务、管理专长等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他们的劳动是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劳动;另一方面他们又其占有的生产资料获得企业利润,取得非劳动收入。财富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各要素所有者当然也要参与分配。过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允许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企业主的生产要素投入,总体上或者说太多数是劳动收入的积累;用积累的劳动收入去投入、取得非劳动收入,其中还包括风险投资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经济行为。何况私营企业主的收入豫个人及家庭消费、回报社会以外,大部分还要投入扩太再生产,也是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企业主,不是剥削者,而是劳动者,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当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私营企业主阶层成员差异很太,情况比较复杂。他们之中,有些人的创业资本不合法、不正当,坑蒙拐骗、制假赈假、走私套汇偷税漏税,不择手段敛财。这些害群之马的经济行为,既容易误导对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认识.又不属于劳动价值论的范畴。劳动价值论不适用非劳动领域,更不适用违法领域。

三、树立新的财产观

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实现人民的富裕幸福.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经济的持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社会成员的个人财产也在逐渐增加。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而是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通过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了经济发展水平和富裕程度的差异,这种“差距现象”是必然而正常的。先富起来的部分人.个人财产较多,除个人消费外,也进行投资活动,转化为生产要素财富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十人投入的生产要素再参与财富的分配.“钱找钱”、“滚雪球”.以致部分社会成员拥有相当数量的个^财产,使社会成员个人财产问题和贫富差距问题凸现出来。

面对这种新情况,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新的财产观。一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成员个人财产逐步增加,这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制度优越性的体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进步.

我国全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都在提高.个人财产都在增加。二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出现社会成员富裕程度和财产多寡的差别是必然而正常现象。三是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怍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应当“三看:看他们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样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在社会成员个人财产普遍逐步增加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地把有授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显然是不符台实际的。“三看”的论断.是从实际出发的、科学而完整的判断标准,其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看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包括政治立场、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价值取向等等。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不是抽象的.具体体现为看财产怎么得来的、怎样支配和使用的,获得财产的手段和方式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是否诚实劳动、台法经营,财产的使用和支配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回报社会,看他们的劳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以“三看”作为判断标准,而不以财产多少来判断人们的政治归属,这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新形势下的发展运用。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生产、创造财富、增加个人财产扫除了政治障碍,并为树立社会主义社会新的财产观奠定了理论基础。

四、确立新的分配观

对深化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问题,经济学家们理解不完全相同,观点各异.争论激烈,这与经济利益的分配密切相关,一些经济学家试图用价值创造来判断价值分配是否合理,规范说明价值分配。在这些争论中.往往把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等同起来了。实际上,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但价值如何分配,则是分配规律决定的。马克思认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新创造的价值分配,是由现存的所有制关系或所有权结构决定的。只要存在所有权差别,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就要参与价值的分配,这是必然的。因为生产要素所有者所获得的收入,是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否则他的所有权就是空的,在经济上是不存在的。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有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激发所有者合理配置资源的积极性,是市场有效运转的重要动力。

第8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正当性 财产权劳动理论

在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中,出现过各种对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进行反思的不同理论,如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黑格尔的人格权理论、契约论、投资―回报论、利益平衡论等。其中,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在西方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形成过程中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科技日新月异,资本与技术紧密结合的今天,财产权劳动理论是否还能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立论?这是值得我们反思和讨论的。

财产权劳动理论之合理性分析

英国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也是现代知识产权的发源地,在讨论永久性普通法文学财产权时,人们首先试图从罗马法中寻找支持依据,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指出,一个人可以通过占有或者先占取得对无主物的所有权。①但是,因为知识思想不可能被占有,所以不能将其归为财产中的一种。②于是文学财产的支持者们将焦点从先占转移到劳动上来,引用了洛克在《政府论》中对劳动财产权理论的阐述作为文学财产的正当性依据,即“任何人都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财产权。除了他自己,任何人都对此没有任何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就是正当地属于他的”。③洛克认为,“劳动使得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所以,在最初,人们对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该劳动就产生财产权”。于是,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成为当时文学财产正当性的重要依据,也成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依据。

此后的知识产权法发展过程中,很多学者对自然法以及将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作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依据进行过解读,大都是正面的、肯定的观点。冯晓青认为自然法原理和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是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重要理论基础,不仅可以用于解释知识产权的形成,而且在知识产权从传统形式转化到现代形式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④郑成思则认为,将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用于解释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比解释有形财产权的正当性要更契合。⑤严建东、苑静宇(2009)认为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作为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依据是有合理性的,在自然法的前提下,社会依赖善意维持,首先,个人平等,平等才可能使得劳动者自身属于自身,劳动者的劳动为自己获得劳动成果成为可能;其次,共有社会,社会共同体的存在,才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合理性才有讨论的可能;最后,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存在的肯定是社会和政治制度合理性的基础,也是知识产权存在的可能。但是,作者认为财产权劳动理论与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的某些原则相互矛盾,比如在先申请原则等。同时,作者也认为劳动不一定都能取得财产所有权,违法公共利益的非法或违法占有不能获得财产所有权。然而,作者却认为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是在自然法的条件下构建的,是一种应然状态,因此自然法状态下的知识产权也是一种应然权利,知识产权法在现实世界遭遇的矛盾便会不攻自破。⑥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是基于自然法原理存在的,洛克所谓的自然状态是一种田园牧歌般的理想境界,人类处在一个自由、平等、和谐的状态下,人们遵循自然法,受自然法的理性支配,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⑦洛克认为,人类生存和生活的一切物质资源都是上帝赐予的,是人类共有的,而在以善意维持的自然法状态下,人们不会排斥他人无害的私有权。在洛克看来是劳动将共有状态下的物成为私有,从而产生了私有权。因为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平等的,每个人都完全也只属于他自身,自身劳动所得的劳动成果正当地属于自己。洛克的私有财产原则和自由主义原则为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合理性依据,也为18世纪的英国工业革命铺平了道路―个人通过劳动所得到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天赋人权,政府或国家应该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这促使人们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创造力,追求自己的个人目标。

18世纪下半叶,劳动作为文学艺术作品获得财产权保护的正当性依据在英国知识产权的前现代法时期受到各个利益集团的一致认同。智力劳动将人们在公共资源的基础上创造出的知识思想与人类的共有资源相分离,将私人之物从共有之物中分离开来,构建起法律对知识思想的保护。而且,在前现代法时期,“智力劳动的数量”和“智力劳动的质量”一度成为区分知识产权各领域范畴以及各领域保护期限的标准,让当时的人们开始接受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的差异。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契合特定的社会文化、政治、技术、经济等构成的大环境的需要,而且也符合人类最朴素的思想观念―尊重劳动、劳动致富。

财产权劳动理论之存疑分析

洛克所谓的自然状态在现实世界并不存在,同一国家内的每个自然人、每个企业的自然状态不一样,更遑论每个国家的自然环境、文化环境、制度环境、经济环境、政策环境等的不同,这些天然的不平等,使得劳动本身有差异,而劳动创造的成果自然而然会产生差异,前提条件的缺失,使得结论难以立足。而且,事实上劳动不一定能产生权利。财产源于劳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财产的归属即财产权的所有者却并不一定是劳动者本身。财产与财产权之间的沟通并不是由劳动完成的,不同社会阶段的生产关系担当起了这项沟通工作,或者是通过国家的权力对知识产品的权利进行控制和保护。

比如,完成相同发明的申请人,只有一人即在先申请人可以获得该发明上的专利权,而另一人则只能得到专利法对这一问题的救济―获得先用权,在这里,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显然无法胜任―解释将劳动转化为财产权利的合理性依据―这一任务,而是通过立法在专利法中规定在先使用者可以在原有规模以及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该发明,即专利法授予该发明人一种先用权。第一,主要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即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为物质技术资源的提供者,实际的劳动者并没有获得产权。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都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并没有违反公共利益,劳动者却并没有获得知识产权。第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权利用尽原则等知识产权法的现行规定也无法由财产权劳动理论得到合理解释。第三,专利权需要申请并通过行政审查才可能获得,商标权需要向管理商标注册的行政机构申请注册才可能获得。而且,不是所有的劳动都有获得知识产权的可能,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条件。而即使符合这些条件的所谓创造性劳动也不一定能够获得授权,每个国家社会文化、经济、技术、政策的不同,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的容纳程度或者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也不一致。由此可见,财产权劳动理论能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保驾护航是值得怀疑的。

洛克认为谁付出了劳动,谁就能对该劳动创造的劳动产品享有财产权。马克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创设了劳动价值理论,认为谁创造了价值,该价值就归谁所有,劳动者的劳动创造了价值,因此,劳动者拥有该价值。而且,应该按劳分配,技术和资本这些生产要素则不创造价值,不参与分配。然而,实际上,技术、资本不仅参与分配,而且在分配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加。而且,从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来看,科学技术是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重要力量。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技术革命也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才会不断出现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才会使得抽象性和前瞻性的立法成为可能和需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一项技术或者产品往往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新的技术获得一段时期的垄断,垄断产生垄断利益,资本追求垄断利益的天性使其天然地靠近和联系技术,而科技发展的需要使资本顺势而为与技术紧密结合。知识产权立法也从强调保护创造者的利益,逐渐开始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也是资本对产权分配产生的作用。显然,财产权劳动理论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与资本紧密结合的今天,要为知识产权提供正当性依据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知识产权法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充满了复杂性、曲折性和偶然性。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史并不是受单一哲学思想影响的,也不是某一种力量可以左右的,而是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下经济、政治、技术、文化等各方面的因素共同影响了知识产权制度从无到有的发展与完善。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

【注释】

①②③[澳]布拉德・谢尔曼,[英]莱昂内尔・本特利:《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1760~1911英国的历程》,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4页,第27页。

④冯晓青:“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研究”,《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第27期,第24~29页。

⑤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页。

⑥严建东,苑静宇:“试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以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到卢梭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0期,第53~54页。

第9篇

[关键词] 实践教学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本科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实践教学活动应是专业培养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环节,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从全国范围看,目前在该专业本科生的教学中普遍存在理论讲解比例过大、可操作性不强、理论与实际严重脱离等问题,这也是造成该专业毕业生供需脱节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拟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探讨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内容体系,将其分为课堂实践教学、校园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教学三个层次进行探讨,希图为制定与之相应的实践教学大纲、调整更新实践教学内容提供思路。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课堂实践教学

1.加强校内模拟仿真实验学习

可模拟社会保障登记、基数核定、缴费申报、社会保障费征缴及个人账户等业务运行模式。学生通过模拟操作,可以对社会保障理论有更为深入地理解,也为校外实习和将来就业打下基础。在《专业统计与信息系统》课程中可以引进社会保险电子申报系统软件进行模拟仿真实验教学。鉴于全国各地实用的申报系统软件不同,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使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也可介绍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所使用的软件系统,作为校内模拟仿真实验课程来讲授。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使用的是“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单机版软件和网络版软件),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则引进济南市社会保险电子申报系统软件。

2.延伸现有专业理论课程中的实训课程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课程体系要进行一些调整,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如国家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后,出现一系列新的问题需要劳动合同管理的人员去思考和掌握,如劳动力成本、解雇员工风险、不签劳动合同的风险等等,还有制定厂规厂纪、解雇员工等应当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在讲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规》这门课程时,除了要介绍《劳动合同法》的条款之外,还要将法律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引入“劳动全同管理软件”,注重实务操作内容。在讲解劳动争议等内容时,可以组织本专业学生在校内模拟法庭进行劳动争议、保险案例裁决,培养他们独立判断的能力。而《保险精算》课程可适当增加实训学时,《人事测评》课程可以介绍“人力素质测评软件”等。

3.努力不断优化研究方法类的课程

以《社会调查研究方法》、《管理定量分析》等为代表的课程群,包括从选题、文献评述、研究设计、问卷设计、抽样方案的制定,到调查访谈的实施,直至问卷录入、统计分析到最后撰写报告,应该让学生全程参与。通过一系列实践教学环节,完成大量问卷调查和调研报告,选题可围绕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可以得到提高。

在保证掌握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的前提下,压缩甚至淘汰演示性、验证性、模拟性的基本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校园实践教学

校园实践教学是指有教学计划、教师有明确要求的学生在校园从事的实践活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校园实践教学包括校内实习基地和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可将专业内容融入到如文艺活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辩论赛、技能比武、校内科技服务、创业设计、公益活动和各种社团活动。各地和多个高校曾通过各种公开和内部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竞赛,极大地普及了相关知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还可以组织专业学生在校内向同学开展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学生就业劳动保障政策等咨询服务。

高校可将参与科研和创新活动作为完整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教育的一部分,通过培养体系进行要求和规定。科技竞赛也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的一种形式,是实现创新教育的有效载体,是展现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平台。科技竞赛特别是国家教育部等主办的学科竞赛,对于推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促进教学与科研的结合,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协作精神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等诸多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要积极倡导和鼓励学生参与校级大学生科研课题、“挑战杯”、“新苗计划”、校内大学生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各类科研比赛项目。

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社会实践教学

社会实践教学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内实践教学和校园实践教学的指向,是最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本专业社会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有:课程实习、暑期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

1.实习与社会实践

实习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教育中的一个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其目的是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实际,增长知识,增强劳动观念和责任感,培养独立工作能力。课程实习时间安排较短,可以采取参观、访问、调查研究、见习等形式,时间较长的还有阶段实习或短学期(也称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安排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两个暑假)和毕业实习。

可以让学生走出校园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弱势群体的疾苦;也可以让学生在一周内按照当地领取最低生活补贴的标准生活一周,体会穷困家庭成员的感受;可以以学生的身份去参观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流程,也可以以客户的身份访问社会保障机构,谈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的感受,并提出可以改进之处;还可以请学生去养老院等机构做义工,这些教育对培养学生的同情心、加强对其所服务对象的认同感、树立服务民众的信念非常重要。大学生们利用暑期,结合专业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大学生将来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相关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要重视学生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实践,本专业应建立有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使学生能够直接在社会相关机构进行实习,使其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传统的实习模式受到了严峻挑战,本专业毕业走向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应该及时调整培养方案,扩大实习基地建设范围,除了原来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企业事业单位外,还应该将民政局、慈善机构、社区服务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等纳入进来。在实施手段上也要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实习逐渐由单纯教学实习向科研实习、就业实习转变。

另外,在实习模式上要灵活多样,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相结合、实习与教师的科研相结合、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相结合、专业实习与就业相结合。迫于就业压力,目前,越来越多的毕业生把毕业实习阶段甚至阶段实习阶段作为就业的试用期,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分散实习、与就业结合的实习是必要的。

2.毕业论文与实践的结合

毕业论文是实现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它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训练基本科研能力、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同时,毕业论文的质量也是衡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搞好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全面素质、提升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组织管理毕业论文工作中,可规定毕业论文选题应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要保证一人一题,切实做到选题要尽可能多地反映劳动和社会保障理论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热点问题,坚持“真题真做”并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学术性;鼓励与教师的科研工作密切结合。选题,由学生确定或学生与指导教师共同商定。在保证基本训练、掌握本学科的基本功的基础上,尽可能安排做一些提高性、拓展性的研究专题,提升毕业论文总体质量。

在我校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论文管理过程中,要求在学生选题确定后由指导教师下发毕业论文任务书,主要是对学生提出和规定毕业论文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起引导、启发及规范的作用。任务书指明本课题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大体上可从哪几个方面去研究和论述该主要问题的具体要求,计划进度,推荐的参考文献(5篇左右,含外文文献至少2篇)。学生通过查阅相关外文资料,进行外文资料翻译,了解选题的国外研究进展情况;通过检索和阅读大量相关国内刊物文献,撰写文献综述;开题报告、预答辩等环节,保证选题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建立有效的毕业论文质量管理模式和监控制度。采取二次答辩、学校及教育厅两级论文抽检等举措,不断提高毕业论文的整体水平。

3.各实践环节可以相互联系、相互渗透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实习可以走出去,也可以请进来的方式,让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实际部门工作人员,结合某课程教学内容在课堂内进行讲授,使学生不仅仅停留在理论知识的层面上,也了解一些实际工作情况。可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学环节与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结合起来。

《管理定量分析》实验项目由操作性和综合设计性实训项目组成,综合设计性实训项目要求学生完成一项实验课题,主要目的是运用所学理论知识,针对劳动社保热点问题,设计问卷并进行统计分析。每学期的第1周布置下去,第15周上交,学生可自行组成小组,自行选择课题方向、设计问卷、发放和回收问卷并做统计分析,并撰写实验报告。笔者对本人指导的近几届毕业生,要求将《管理定量分析》课程中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学年论文(第三学期)、毕业实习报告和毕业论文写作中去,大大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学生论文普遍存在的空洞与摘抄的现象。

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看,有校级科研项目的同学,由于有科研项目任务,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要多于一般同学,且因做过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数据翔实,其所提问题和对策更有针对性,毕业论文质量普遍高于一般同学。如一名同学的学生课题是“浙江省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实证研究”,他组织其他学生作为小组成员,利用暑期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的多个方面入手进行问卷调查,最终各位小组成员完成这个项目的子课题并分别作为各自毕业论文的选题,从而较为成功地将学生科研与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结合起来了。

四、结语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实践教体系应由实践教学目标体系、实践教学内容体系、实践教学条件体系和实践教学管理体系等子体系构成,而开展该专业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的研究,将有益于全面实现专业教学目标体系,并为教学条件和实践管理提供较为具体的科学指导。充分挖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内容,扩展实践教学内容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重,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体系,使课堂实践教学、校园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教学相互补充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有机的整体,为学生的能力的拓展和将来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周爱国:关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创新的思考.经济研究导刊,2008.18

[2]张玉平等:浅谈研究型大学的本科实践教学体系.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5.3

[3]白凤峥: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探索.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8.1

[4]郭水兰:实践教学的内涵与外延.广西社会科学,2004.10

第10篇

工资优先权是一般优先权的一个下位概念,而一般优先权又是优先权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要清楚全面地了解工资优先权制度,必须追根溯源,从优先权的历史演进来把握优先权的社会基础、种类以及功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了解工资优先权制度。关于工资优先权方面的论述越来越多,尤其是在论证工资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方面更成为相关论述研究的一个焦点问题。而且相关研究应该说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主要表现:一是工资优先权的性质。二是工资债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三是工资内涵、工资权与工资债权、工资债权与劳动债权等相关问题的厘定。民法或劳动法学理论面对新破产法中工资优先权制度的立法设计,在解释力方面已显现出较明显的理论局限性。本文将以目前经济法学理论中已存在的基本共识为基础并结合本人所赞同的“增量利益关系说”的相应理论,对新破产法中工资优先权制度设计的法理基础等问题加以解释,并在对其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2工资优先权立法概况

工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工业化时期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现象,工资优先权则是从法律层面对这一经济现象的回应与确认。因此有必要先从各国有关工资优先权的立法入手,探寻其背后的立法基础。工资优先权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劳动者因从事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报酬请求权,并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资优先权设立的直接原因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生的诸如尖锐的阶级对立、自由权的极度膨胀、市场失灵等严重的社会危机。各国在福利经济学和国家干预思想的指导下,纷纷采取包括设立工资优先权在内的一系列措施,旨在消除伴随资本主义的高度化发展而产生的贫困和失业等社会弊端。工资优先权立法概述,各国有关工资优先权的规定,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化分为不同的立法模式。

2.1相对工资优先权与绝对工资优先权根据优先权效力的不同,工资优先权分为相对工资优先权与绝对工资优先权。所谓“相对工资优先权”是指工资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冲突时,担保债权被排除于破产财产之外先于工资债权受偿。如:《日本破产法》第92条规定:“拥有在属于破产财团的财产上的特别先取特权,质权或者抵押权者,对于其标的财产拥有别除权”。我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所谓“绝对工资优先权”是指工资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冲突时,工资债权先于担保债权受偿或先作为“相对工资优先权”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当破产财产不足时再从有担保债权的财产中优先受偿,亦称为“超级工资优尤权”。

2.2实体法上的工资优先权和程序法上的工资优先权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上的工资优先权和程序法上的工资优先权。各国立法既有在实体法上规定工资优先权,也有在程序法上规定的,尤其是在民法典中未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国家,由于其他担保物权制度往往不能涵盖优先权制度的内容,只得在程序法中规定特种债权的清偿顺序来弥补实体法中未设立优先权制度的不足。还有的国家,为了更好的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地位,既在民法典中规定优先权相互之间的关系,也在破产法中明确规定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如法国,除在民法典中存在工资优先权的规定外,亦在《法国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第一个就是劳动法典所规定的有关劳动债权受到优先保护,债权数额确定之前,应当预先支付雇员的工资。

2.3成文法上的工资优先权与判例法上的工资优先权根据优先权立法形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上的工资优先权与判例法上的工资优先权。大陆法系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一般将工资优先权以成文法典的立法形式加以规定。而以判例法为传统特色的英美法系,对罗马法优先权的继受没有体现在成文法中对优先权的规定,而是采取了功能化的继受。它们没有定型化的优先权制度,却出于现实的需求采取了一些与优先权功能相似的制度。例如英美法上的“lien制度”及英美国家遗产管理和破产清算中,某些特殊的债权人如雇员等享有的“优先给付权”。综上,各国关于工资优先权的立法模式之所以呈现诸多差异,除了政治、经济、历史、人文等因素存在差异以外,各国对工资优先权性质的不同认识,是导致工资优先权立法模式多样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了解相关工资优先权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工资优先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定性工资优先权的性质,也就成为正确理解我国新破产法中工资优先权制度设计的必然。

3工资优先权性质的法理分析

各国有关工资优先权的立法例,主要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一种以法国、日本民法典为代表,将工资优先权设定为一般优先权,视为独立的实体权利,即认为工资优先权属于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另一种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将工资优先权视为特殊债权的效力,即否认工资优先权是独立的实体权利。那么,孰优孰劣,在前已有所论述,而工资优先权除了具有优先权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一些特有属性,以下将在工资优先权的经济法理论基础方面做以下论述。

3.1劳动力权的概念及权利基础劳动力权不同于劳动权,劳动力权是市场经济中发展的一种新生的权利。劳动力权是指劳动者与企业缔结合约后,在国家法律制度限制条件下,由于使用其拥有的劳动力而引起的收益的权利,其本质上亦是劳动者通过劳动力使用权商品化后进入企业所形成的以获取增量利益为目的,就企业重劳动力权理论是陈乃新教授提出的“增量利益关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增量利益关系说作为经济法学诸种学说之一,将经济法定位为“经济法是调整增量利益关系之法”。本文从经济法学角度对工资优先权性质的分析,即是以增量利益关系说对经济法的界定与理解为基础。增量利益亦可称为发展利益,按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是指人们对劳动产品超出劳动的费用形成的剩余而产生的利益,这种剩余对人们而言就是一种利益的物化形态。尚未实现的收益(如产品利益)相对成本来说往往表现为一种可期待的增量,因为收益在投入经济成本之始,直至收益创造出来并实现这一阶段,总表现为可期待的、潜在的、不确定的增量(变量)。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既得利益因其总表现为一定的存量,是一种存量利益,而期待利益表现为一种可期待的、潜在的、不确定的增量,是一种增量利益。可见,增量利益是指潜在收益中可期待的增加部分。把它概括为增量利益是为了更确切地表明它是一种协调管理生产与分配增量利益的经济发展权。劳动力权虽然在宪法上还没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国内法规对其内涵已有不同程度的解释。

3.2工资优先权与劳动力权的内在联系工资优先权与劳动力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可以从劳动力权与劳动权之间的关系方面考察。劳动力权是从更深层面、更广泛意义上地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具体表现为,从权利主体方面,劳动力权人的范围并不局限于企业中的工人,即狭义上的劳动者,还包括投入的决策劳动与管理劳动的企业投资者与管理者。从权利的内容方面,劳动力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它包括:①劳动者维护其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②劳动者自主支配劳动力的权利。③对企业财产的剩余分享权。劳动权与劳动力权中的劳动者维护其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相竞合。从权利的功能方面,劳动权只能保障劳动力权人取回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至于劳动力权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却被别人占有。根据这种分析,可以认为劳动权是劳动力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或主要权项。而保障劳动权就需保障工资权(工资权又是劳动权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及工资债权,这不仅仅对劳动力所有者的生存有意义,而且劳动力的存在也是剩余价值源泉的存在,即是财产权人的财产保值和增值的必备条件,无论财产的保值还是增值都需要人的劳动力通过劳动来使它得以实现。因此,它比担保债权的保障更重要。有担保的债权可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但如果不优先保障工资债权,没有了所有劳动力的人,一切都将结束。综上,工资优先权应为工资债权效力的法定化形式,它既不是一项独立的实体权利,也不是完全超然于实体权利之外的顺序安排,而是工资债权内在效力与外在法律之合力。

4完善相关制度

对劳动者工资的保障与其说是一项制度不如说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社会各个方面、部门给予关注,而不只是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的事。只有加强社会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在我国已成为较为常见的拖欠工资现象,才能真正实现维护劳动者权益及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目的。5.1对工资优先权的保障程度还应该进一步加强鉴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关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应给予在新破产法公布后享有相对工资优先权的破产职工以一定的倾斜性保护。可以享有在一定期限内有限度的“绝对优先权”,例如可以参照《德国破产法》第61条规定:“雇主破产时,破产前1年到期之工资、红利、退休金及基于劳工关系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等受偿”。

4.2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目前我国的劳动监察力度不够也是欠薪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这又与劳动监察人员的不足有直接关系。以广东省为例全省专职劳动监察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从业人员的配置比例应为1∶10000,但在我国各省份大多都未达到这个比例。

4.3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监控欠薪隐患企业针对工资支付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必须强化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台账和考勤档案的综合监管,积极改进和完善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把工资支付的相关实现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劳动合同,努力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存在欠薪隐患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克扣工资案件的发生。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公开制度,制止欠薪逃匿企业转到其他地方新办企业。

第11篇

内容提要: 从哈佛大学安守廉教授的《窃书是雅罪》出发, 分析和思考了中国知识产权界应当长期思考和认真研究的四大问题, 提出了中国知识产权界学者应有的使命。

 

 

    创造不同于劳动。创造的独立性是个重大的问题, 既是个逻辑问题, 更是个事实问题, 还可能成为回答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的基础。

                                                              ——刘春田

    哈佛大学安守廉(w illiam p.alford) 教授的《窃书是雅罪》 一书出版于20世纪90年代。这不是一本大部头的著作, 译成中文, 不过十万字上下, 但是对中国学界的影响却很大。书甫问世, 就引起强烈反响, 安守廉在中国也因此声名大噪。先是郑成思教授撰文商榷, 批评安守廉否定中国宋代出现著作权保护的论点。随后, 梁治平教授翻译了该书(当时书名译作《窃书不算偷 》) 的部分章节, 在笔者主编的《中国知识产权评论》 (商务印书馆) 第一卷也有刊行。继而, 李雨峰教授索性借用了该书第三章标题“枪口下的法律”, 作为他的博士论文题目。书中的观点多年来也反复被中国知识产权的论著引用。最近, 法律出版社又延请李琛妙手再造, 出版该书的全译本, 足见中国法学界对该书学术价值的肯定。

  

   从一定意义上讲, 《窃书是雅罪》是一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论纲。安守廉从一位西方法学家的角度, 洞若观火, 对中国的这段历史做了经济、政治、文化、法律上的梳理, 正面提出了自己的评论, 甚至对某些有违法治的现象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批评。中国的读者对书中持论可能不尽赞成, 学界对其主要观点也见仁见智, 甚至至今一直有对该书的批评。这正好说明安守廉观点的影响, 以及学界对它的重视。但是, 从治学的角度, 该书所运用的治史方法、治学态度, 文中所显示的深刻思想、追求事实的科学精神, 以及理性的力量, 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理论、历史、制度及其实践问题, 都可以激发读者产生极大的兴趣。仅此就足以显示其思想的力量和学术价值, 值得对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关心的人一读。安守廉提出的问题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纲领性, 对它们的回答关系着当下的中国法治, 乃至整个社会的未来。我认为, 至少以下几个问题值得中国的学术界长期思考和认真研究。

    一、四大发明的故乡中国为什么没最早出现知识产权制度

   

    这个问题虽是老生常谈, 却难回答。需要通过艰难的考据和科学、理性的分析研究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这显非一日之功。郑成思主张的“版权伴生于印刷术的发明”, 并坚持中国宋代就有著作权制度的观点, 有其合理的一面。遗憾的是, 他生前未及作出系统论证。安守廉则持不同意见, 认为脱离当时社会的基本背景, 仅靠印刷术这一因素, 或古代典籍中的只言片语, 不能断言唐宋有著作权保护。这一认识, 反映了西方的历史观。按胡适的观点, 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平心而论, 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的条件是复杂的, 除去印刷术这一生产力要素外, 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也是重要的决定因素。古代中国, 既没有形成工业化的生产体系, 也未出现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 更不曾形成有独立经济地位和诉求的创造者阶层。作为中国知识分子原始型态的“士”, 自古以来, 就是被赞助、被庇护的对象, 是权贵与财势的附庸。.“食君之禄、死君之命”, 一向是士人的忠实信条。如果说变化, 充其量是由豪门权势分散“包养”的“食客”, 转为主要是被专制皇权通过一千三百年的科举制统一包养的“士大夫”。“士大夫”阶层原本是皇权为遏止魏晋以来世家大族的豪强专权, 在隋唐之际, 通过科举制这一政治体系而形成的。作为精英政治的形式, 士大夫的力量在两宋时期达到顶峰。他们与皇权之间经过长期磨合, 双方关系趋于平衡和谐。元代以降, 上述平衡被打破, 士的地位大变, 沦落到.“七娼、八丐、九儒” 的地步。明清之际, 皇权陡增, 高度专制, 不容自诩“以天下为己任”、“家事国事天下事, 事事关心”的士人任意纵论国事。科举制也成了皇权压制思想的工具。理学的兴起, 束缚了士大夫阶层的思想, 士大夫阶层逐渐失去独立性, 发展成为皇权的附庸阶层。尽管16世纪后的中国社会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 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没有发生, 中国仍然是典型的农业社会。虽然一些士人无望“宣室”, 而弃儒业贾, 但是他们的主体仍被科举制度束缚, 无法摆脱专制皇权设置的伦理窠臼。农业社会耕读持家, “万般皆下品, 唯有读书高”的信条是天经地义的立世之本, 科考功名是读书人亘古不变的人间正道。此外, 我们还应当注意到一个重要事实, 笼统的“印刷术”一语, 用以界定产生著作权制度的技术条件是有困难的, 是不充分的。印刷技术是一个历史漫长的发生、发展过程。活字印刷技术的发明以及成熟, 有一个渐进和“升级、换代”过程。毕昇的技术发明于1041-1048年间, 其活字用胶泥制成, 在实践中, 相继出现了木、铜、磁、锡、铅作为材质的活字, 并出现了多元活字印刷技术的并存的状况, 这状况历经数百年。这反映出, 在分散的、小农的、非竞争性的经济形态下, 这种生产力条件, 没有出现统一的、更为先进的工业经济意义上的机械印刷技术。.虽然中国很早就发明了活字印刷术, 但始终未能脱离手工劳动方式, 近代铅活字机器印刷技术是从西方输入中国的”[1]。以上述胶泥等材质为活字构成的手工印刷术与西方铅字平板机器印刷技术, 分属不同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能否催生出市场社会中出版商、工人和作者这三个独立的经济主体, 令人存疑。所以, 要为中国是否在唐宋时代就存在过著作权制度作出理性、科学、令人信服的说明, 乃至于解释生产能力曾长期领先于世界的中国何以没有首先出现知识产权制度, 都是一项艰巨、长期的任务。

    二、恰当处理意识形态与发展文化产业的关系

    恰当处理二者的关系, 为知识产权制度开辟合理的发挥空间, 才能促进社会物质生产与文化生产的平衡发展。改革开放的核心任务是解放生产力。未来的竞争是技术、文化创新能力的竞争, 为此, 必须调整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制度与观念。早些年, 笔者曾到好莱坞考察美国的电影产业, 哥伦比亚电影公司首席律师的几句话, 令人印象深刻。他说: “好莱坞是个生产快乐的大工厂。我们花钱请人写剧本, 定导演, 选演员, 制作场景, 组织表演, 并用摄影机将表演记录下来, 压缩成胶片, 再把经过取舍、剪辑、合成的影片放给观众看, 观众一高兴, 就把原本他们口袋的钱放进我们的口袋。事情到此, 已经全部结束。至于其中是否有艺术存在, 对我们来说, 纯属意外。我们关心的是市场, 这就是娱乐产业”。正如马克思所言: “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 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 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2]在发达国家, 文化产业是重要的国民经济部门。在我国, 按照传统的思维模式, 更注意强调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 长期不接受“文化产业”的概念。习惯于把意识形态抬高到政治的高度。文化政治不分, 突出政治。把文化与经济对立起来, 喜欢“算政治账, 不算经济账”, 限制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在立法上, 有私法公法化的倾向。2001年11月27日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的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的作法, 是这一倾向的突出表现。所幸, 这一不当已经纠正。此外, 立法技术的瑕疵也会破坏法律的系统性, 成为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原因。最近,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2010年2月26日对《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这本不属于著作权法的规定做了修改。原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不受本法保护”。有意见认为, 198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原本没有第四条第一款, 是在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被提出, 并经反复讨论, 修改以后被加上的, 国内外各界对该条款一向争议不断, 也给立法、行政、司法界乃至法律教育界带来各种困扰。鉴于2001年2月已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 , 国家已经有了系统规范作品出版、发行的法规, 为免争议, 妥善的办法就是索性删除第四条第一款。但2010年2月26日修改为: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 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放弃容易令人产生歧义的规定, 无疑是一种文明, 是法律的进步, 对国内国际社会释放了善意。但是新的表述则不免令人困惑, 就规定的内容而言, 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但是依然把有关行政管理的条款放在民事权利法中, 是否妥当, 令人质疑。这一倾向被曲解的后果之一, 是理论上出现了迎合上述诉求的“知识产权的私权公权化趋势”的观点。这些情况如不能妥善解决, 会阻碍文化产业的发展, 进而必然制约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三十年, 成果巨大。今后发展的唯一出路是创新, 尤其须加强文化创新。国家应当改变以往重科技轻文化的产业政策; 调整重理轻文的教育结构; 放弃重物质财富轻知识产权的传统观念。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 科技和文化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车之两轮, 鸟之两翼, 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甚至出现了超过传统制造业的趋势。我国虽然2000 年才在政府文件中出现了“文化产业”这一概念, 但是发展潜力巨大。可以预见, 注重科学发展, 平衡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的关系, 发掘文化产业的潜能, 有条件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手段。

    三、创造与劳动的关系

    如安守廉在..窃书是雅罪 第一章指出的, 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困难之一, “在于思考基础合理性以及视野开阔的论著过于稀少。” 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继受者,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 我们更关注实用, 对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 以及该制度形成的深刻原因, 几无研究。法律制度若缺乏理性解析的关怀, 往往造成公众对法律的疏离, 法律的权威性也会被质疑。该书提及的创造者的法律地位, 创造与劳动的关系问题, 就是知识产权制度中令人困惑的问题之一。安守廉在该书第四章开篇就以“中国文革时期( 1966-1976年) 的流行语”, 引用了“钢铁工人在本职工作中铸成的钢锭上有必要署上他的名字吗? 如果没有必要, 为什么一个知识分子就该享有在劳动成果上署名的特权呢? ” 接着, 该章第二段又引述了马克思1844年的一段话, 作为上述观念的理论注解: “甚至当我从事科学工作时, 即从事一种很少同别人直接交往的活动时, 我从事的也是社会活动, 因为这是人的活动。不仅我的活动所需要的材料, 甚至思想者使用的语言本身, 都是作为社会产品赋予我的。我本身的存在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因此, 我自身的成果, 是我为社会所劳作, 并且意识到我是作为一个社会存在体而劳作。”二者灵犀相通, 无异于把但丁“放歌”《神曲 》, 雨果“描绘”《悲惨世界》的行为, 等同于钢铁工人铸造钢锭。对这一问题, 我们鲜有理性思考。长期以来, 我们把劳动和剥削作为经济活动两个基本范畴、经济活动的参与者, 非此即彼。“创造” 从来没有独立的地位, 而是劳动或剥削的附庸,“ 居无定所”, 在“剥削”与“劳动”之间徘徊, 有时被尊为劳动, 有时被贬作剥削。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各自占有剥削者和劳动者壁垒分明的两大阵营, 是两“皮”; 主要以创造(或创作) 为生计的知识分子, 被认为是附在皮上的“毛”。创造者要么属于资产阶级, 要么属于工人阶级, “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这一逻辑, 可用来诠释邓小平最终把知识分子划成工人阶级一部分的政策。但是, 这是否符合人类工业文明社会以来的历史事实, 值得怀疑。初步研究认为: 创造既不属于剥削, 也不隶属于劳动。创造是一个与二者并列的, 或许是更为重要的概念。我们历来崇尚劳动, 所以把一切认为美好的事物都粉饰以劳动。当我们给创造者“落实政策”时, 所能给予的最高奖励, 就是以“劳动”的名义。其间虽然充满善意和溢美之词, 但是称创造为劳动, 确有张冠李戴之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 就劳动成果而言, 无论劳动方式的差别大小, 劳动的技术含量高低, 劳动复杂程度如何, 在质上, 无一例外是人类无差别的智力与体力的综合支出的凝结; 在量上, 是劳动产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见, 劳动是既定行为的重复; 劳动作为技能, 可以通过传承、学习、训练获得; 劳动成果中所包含的劳动量, 可以用同为劳动的尺度来计量; 劳动成果可以重复再现; 不同劳动成果之间可以比较、交换。从分配上看, 马克思为理想社会设计的最佳原则是按劳分配, 按照该制度, “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 从社会方面正好领会他所给与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与社会的, 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 例如, 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 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 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 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 , 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与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 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3] 可见, 循此原则, 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标准是劳动的质和量, 即由技术含量、繁复程度和力量强度所决定的劳动的质, 和由时间为尺度来衡量的劳动的量。劳动技能固然有简单复杂之分, 但不会因复杂而改变其劳动的性质。比如, 在故宫博物院、国家档案馆以及像荣宝斋等传统文化部门中, 至今活跃着一批手艺高超、身怀绝技的能工巧匠, 很多人终生从事文物古迹、历史档案的传统仿真制作工作, 各有“绝活”, 其成果无论艺术价值, 还是经济价值, 都弥足珍贵。但终因其制作的东西是已有真品的再现, 其行为局限于体力与技艺, 只能归于劳动。反观创造, 截然不同。创造与劳动之间, 不同的创造之间, 都是异质的, 不具可比性。在经济价值上, 相互之间没有可以交换的共同基础, 不可通融。创造成果是唯一的, 创造不可再现。创造不是一种技艺, 无法再现。描述表达创造成果的技能可以学习, 但是创造本身是无法训练和传承的。梁漱溟认为, “创造乃. 凭空而来, 前无所受”。创造与劳动有密切的关系, 创造必须借助于表达的技术形成结果, 技术属于劳动的能力与方式, 表达的过程既是创造的过程, 也是劳动的过程, 二者虽然相伴、可同日而语, 但它们却是本质不同的两回事。由于创造不是劳动, 完成创造成果所凝结的劳动量, 也只是创造成果的劳动成本, 并非创造成果的价值。从利益分配上看, 创造者的获酬法则也与按劳分配不同。他们不是按照表达创造成果所运用的技术复杂程度和所消耗掉的时间来衡量, 并没有一个与劳动相对应的所谓创造领域的.价值规律”。创造成果本身无价值, 却有使用价值, 其使用价值是通过交易实践, 由市场价格体现的。其价格完全取决于社会的认知情况、欣赏程度和需求范围, 千锤百炼的科学专著, 因无人问津, 或许一文不值。一挥而就的通俗文学, 籍人云亦云, 可能价值千金。人类创造的目的在于满足物质或精神需求, 每项创造成果都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生活是有代价的, 无论物质的, 还是精神的。按照资本所创造的市场法则, 谁接受和享用别人创造的生活方式, 都须付出物质的对价。实践告诉我们, 创造者的一次行为所结之果, 不但可以直接进入市场, 还可以对之二度、三度、再度创造, 并将所得成果市场化。它们一旦进人市场, 获取财产回报的方式、机会和数额难以估算。《哈里. 波特》 一面世, 就风靡全球。罗琳不仅暴富, 而且惠及子孙。这种现象是按劳分配的原则无法解释的。通过以上简单的比对, 可以看出创造与劳动的关系是: 创造成果是汇万物以升华, 从无到有、金蝉出壳、化蛹为蝶的质变结果, 是飞跃。劳动成果是质变基础上的量变, 是由此及彼, 积少成多的量的扩张, 属于复制的结果。按照这个初步研究结论, 对文革流行语所提问题的回答是: 署名是一种标记。标记的功能, 是市场的参与者对自己提供的交换对象负道德和法律责任的表征。这是商品社会的法则。钢锭同样需要表征来源, 但表征的具体方式有别。目的是为鉴别它的质量是否符合既定的标准, 以保证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同时也是考察劳动者行为是否符合既定技术规范的手段。这种作法, 古已有之, 如果谁偶尔有幸见到的被拆毁的北京明城墙砖, 你会发现, 每方城砖的侧面, 都刻有砖窑的名号。明城墙之所以屹立数百年坚不可摧, 每块转的质量是它的基本保证。所以, 劳动者署名, 是雷同的保证, 是为自己求同排异、袭制守成的产品负责。创造者署名, 是宣示差别, 是为自己与众不同、标新立异的贡献负责。二者虽无高低贵贱之分, 行为性质却迥然不同。可见, 创造不同于劳动。创造的独立性是个重大的理论问题, 既是个逻辑问题, 更是个事实问题, 还可能成为回答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的基础。顺便提及, 历史事实是, 文革中知识分子并无上述流行语中说的那样幸运, 他们从未被当作劳动者对待。即便是批判、改造对象, 也不被正眼看待, 只是被当作剥削阶级的附庸, 称作“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按照当时流行的说法, 是排在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右派、叛徒、特务、走资派后面的“臭老九”。

    四、中国知识产权学者的遗憾

    安守廉是美国著名的研究中国法的专家。他对中国友好, 致力于中美法学交流。近20 年来, 在历次中美知识产权问题发生冲突之际, 几乎都可以听到他的声音。在波士顿的书斋里, 作者博览群书、学识淹灌, 站在宏观历史的立场, 看待作为世界历史一部分的中国历史。写历史无疑是一种冒险, 写别国的历史更是冒险, 写一个与美国迄今利益纠葛剪不断、理还乱的中国知识产权历史, 尤其冒险。在《窃书是雅罪》 中, 作者不但要甘冒在美国人看来的偏袒中国之嫌, 还要承担可能冒犯中国的双重风险。作者直抒所见, 所思、所愿, 拿给我们一部有根据、有见地、持论允当的学术专著。这需要的不止勇气, 还要有治史必备的深厚扎实的学养、敏锐而精湛的理论穿透力和驾驭历史走向的大局观。尤其评论中国知识产权状况, 这样一个事关吾土传统、吾民心理, 容易触发国人神经的敏感话题, 更是不容易把握。无论对材料的取舍、事实的描述, 还是评价的拿捏, 以历史脉络的逻辑梳理, 都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书中彰显了西方学者在治学方法上客观理性的心理优势, 虽然不能免于欧美汉学家固有的冷漠口吻, 但对中国还是释出了真诚与善意。除了个别人有被外人闯入自家领地的感觉外, 中国的知识界乐见这样的著作。这反映了中国社会在大规模改造中的成就, 显示了中国人应有的自信与宽容。若是早二十几年, 赶上意大利导演安东尼奥尼拍摄《中国》的时代,《窃书是雅罪》肯定被拒绝。同理, 早几天在上海世博会新闻中心向世博局官员提出世博吉祥物侵权的美国记者, 笃定会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知识产权与工业文明一样, 都不是中国的固有文化, 却与后发的中国工业文明历史形影相随, 相继发生, 这是不可抗拒的历史逻辑。中国知识产权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 起起伏伏、断断续续, 也已历经百年。这一百年, 开启了中国这个老大帝国数千年未有之变局。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 既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维系专制统治两千余年的中国宗法社会形态的解体过程, 还可以从另一个侧面提醒我们, 用以保障我们走向现代国家之路的、新的社会体系的重新构造工程, 是何等的宏大, 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过程, 是何等的漫长、繁复与艰辛。现实告诉我们, 这一历史使命仍任重道远。按照钱穆先生“不知一国之史则不配作一国之民”的逻辑, 说不清楚中国知识产权历史的人, 就是不合格的知识产权学者。令人尴尬的是, 帮助中国人厘清知识产权制度历史脉络的第一部有影响的学术著作, 却出自哈佛学者之手。反观中国, 读者若想对知识产权问题借鉴本土的著作, 却不见端倪。既没有千锤百炼的煌煌巨著, 也未闻令人信服的一家之言。联想到来自英伦三岛的世界名著《中国科学技术史 》, 纽约赫逊河畔畅言中国大历史的鸿篇巨制, 长盛不衰的敦煌显学, 拔得头筹者, 不是东西洋学者, 就是海外游子。无论这种现象出自何种原因, 都足以令中国的读书人汗颜。历史研究的目的, 在于借古省今, 为未来指明方向。为无憾于当代, 不愧对后人, 希望看到中国人自己书写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史。这是学者的使命。

 

 

 

注释:

  [1]《中国大百科全书 》第二版第10 卷, 2009年, 第397 页。

第12篇

(一)关于劳动价值论在批判资本主义上的“局限性”

我们都知道,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的两个标志,一是唯物主义观,二是剩余价值的发现,而剩余价值理论又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应该说,在批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上,劳动价值论是基本武器,现在怎么变成有局限性了呢?

据吴文,这个局限性首先来自“道德批判上”。因为据说全部“问题的核心在和社会道德层面”,在于论证“劳动价值论的政治与社会道德意义”;在于论证它的“崇高地位”和“正义性和合法性”,而不是“一场学的争论。”这种侧重从政治与社会道德的角度来评价劳动价值论的立场观点,不是发展、而是公然抛弃科学的共产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因为后者只承认:是经济基础决定政治、、伦理、等等上层建筑,承认:“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该在生产方式和交换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该在有关的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承认:“诉诸道德和法的做法,在科学上丝毫不能把我们推向前进;道义上愤怒,无论多么人情人理,经济学总不能把它看做证据,而只能看做象征”,“愤怒出诗人”,但不能出科学;承认:“愈是义愤填膺地反对这种生产方式必然产生的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就愈不能明白指出这种剥削在哪里和怎样发生、因而无法‘对付’资本主义。”(以上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23,425,189,424页)。作为“科学共产主义”的追求者,马克思主义的崇信者,怎么能不顾这些明确论证,硬要颠倒经济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采取唯心史观和形而上学的实际立场、开倒车呢?其次,吴文在论证劳动价值论何以其政治与道德意义“不明显”,何以不具“崇高地位”,何以缺少“正义和合法性”,因而不具有“批判力”上,又是很特别的,其实质是违反辩证唯物主义及其在经济学上的运用的。

吴文的论证是这样的:由于劳动价值论“论证的是‘劳动创造交换价值’,再由此来证明劳动的崇高地位,这么一来,也就隐含着承认交换价值的正义性和合法性。然而,所谓交换价值,恰恰是仅在私有制生产关系下,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生产品互相交换的比例量,这个比例量恰恰反映着资本主义等私有制度下的交换秩序。换句话说,恰恰是在资本主义(及笋他私有制的)生产关系下,‘劳动创造交换价值’这个命题才能成立。那么,这个问题对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批判力岂不是要大打折扣吗?"

这一段文字不长的论述确实令人有晦涩难懂的感觉,窥其本意或许包含下面二者之一,或者是指:劳动创造交换价值这个命题包含着承认劳动的“祟高地位”和交换价值的“正义性合法性”,但由于劳动价值论本身产生(“成立”)于私有制,又作为维护“交换秩序”的工具服务于私有制,而私有制是万恶之源,这样,劳动就不那么祟高了,价值也不那么“正义”、“合法”了,因而,利用它来反对私有制就缺乏基本前提和基础,当然就缺少“批判力”;或者是指:人们本来是从论证劳动崇高地位,交换价值的正义性、合法性人手,论证社会主义革命必要性(由于私有制妨碍了劳动价值的崇高地位及正义性合法性的实现,所以必须破除私有制),但是事实又是:交换价值既产生于私有制又服务于私有制,是私有制使它“成立”,又为它提供了发挥作用的场所,这样,劳动价值与私有制就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需求的关系,怎么能利用它来反对私有制?你不能既主张私有制妨碍了它,又承认私有制有惠于它,搞自相矛盾。这是吴文的逻辑。

如果这样理解大体不差的话,我们的看法就会不同。

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在其成熟的著作中(《资本论》、《反杜林论》),从来都没有在劳动的“崇高地位”和“交换价值”等问题上论证过其正义性和合法性。恰恰相反,他们反对在商品交换中用“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来说明来评价“经济关系”。马克思举例说,“如果有人说,‘高利贷’违反‘永恒公平’、‘永恒公道’、‘永恒互助’以及其他种种‘永恒真理’,那么这个人对高利贷的了解比那些说高利贷违背‘永恒恩典’、‘永恒信仰’和‘永恒神意’的教父的了解又高明多少呢?”〔见《马克思全集》第23卷第102页及注(38)〕。

但这也是事实,马克思主义也确有这个意思:交换价值是产生于私有制、又服务于私有制。然而这不能成为否定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建立起批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理论体系的理由。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都有两面性;一切事物都有其发生、发展和必然灭亡的;“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马恩全集》第23卷第24页)私有制和交换价值也不例外。

恩格斯指出,“价值概念是商品生产的经济条件下最一般的,因而也是最广泛的表现。因此,在价值概念中,不仅包含了货币的萌芽,而且也包含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切进一步发展了的形式的萌芽。价值是私人产品中所包含了社会劳动的表现,在这里已经存在着社会劳动和同一产品中所包含的私人劳动二者之间的差别的可能性。这样,如果一个私人生产者在社会的生产方式不断进行的时候,仍用旧的方式进行生产,那么他会深切感到这一差别。当某类商品的全体私人生产者在商品超过所需的数量的时候,也会发生同样的现象。一个商品的价值只能用另一个商品来表现并且只有和另一个商品交换时才能实现.在这里包含着这样一种可能性:或者交换根本不能成立,或者商品的真正价值能实现。最后,如果在市场上出现了特殊的商品—劳动力,那么劳动力的价值也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是按照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在商品的价值形式中,已经包含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形式、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对立,产业后备军和危机的萌芽。”(《马恩选集》第三卷第349页)。这是对如何运用劳动价值建立对资本主义批判理论体系的比较简要的概括。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下阶级对立、失业和经济危机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浪费,不探本溯源,从劳动价值论人手,又从何处?

马克思《资本论》特别是其中第一卷详尽地作了这个论证。他从商品两因素、劳动两重性论证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开始,然后论证价值形式如何到货币;在市场上出现劳动力商品时货币又如何转化资本、资本增值如何带来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实质,是对工人劳动无偿的占有;剩余价值率在生产技术逐次提高的简单协作、工场手、机器大工业的三个时期中如何不断增长;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价值量为一定时,劳动力价值(工资)与剩余价值(利润)如何发生对立运动;在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实现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当中,在资本的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的条件下,资本主义社会如何呈现出两极分化和社会冲突;一极是资本家财富的积累,另一极是工人贫困的积累,无限扩大的生产力与相对狭小的消费能力发生严重冲突导致危机周期性发生,毁坏了世代形成的社会生产力,代表先进生产力并“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的机构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必然打破这个限制生产力发展的“侄桔”,“炸毁”那个“资本主义外壳”。于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削者就要被剥夺”。(《马恩全集》第23卷第831-832页),这一论证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和必然灭亡的历史巨著,其逻辑体系的严密性,在当代西方经济学者面前,除了用绝对贫困化的减轻来掩盖相对贫困化的加剧,用世界工业“中心”地区的繁荣掩盖世界广大外围地区的贫困外,也不能不承认“马克思主义在今天仍具有生命力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缪尔森)。这样,怎么能说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理论体系有“局限性”,其“批判力”在“大打折扣”呢?

最后,吴文用对劳动“意义”、“作用”的三层次划分中的所谓“最高层次”劳动来替代创造价值的劳动,是难以成立的主观编造。

吴文提出“马克思的劳动学说包括三个层次,其所涉及的对象一个比一个高级”。所谓三层次是,最低的层次是就“劳动与使用价值的关系”而言,这里的劳动是创造使用价值以满足人的某种需求,基本上体现人与的关系,“属于朴实”型的;其次,则为创造交换价值的劳动,它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里,“劳动的作用已经突现出来,即创造着全部交换价值”;而“最高的层次乃是关于人类之本质层次,关于人类存在的意义及价值,关于人的自由与解放的层次,在这个层次上,劳动的意义才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因为此种劳动是一种“自觉的、有目的”的活动,它使人“从狭义的动物界提升出来”,实现人的自我创造;同时,这种劳动能把自然力量从支配人类变成受人控制的东西,这种劳动能把它从对人是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

这种划分若说是根据马克思学说,那可能是参照了人类历史上有三种经济时期(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不同时期劳动性质的作用会有所不同。但是呆文据此而作出眼下这种三层次划分,那确实不伦不类。且不说这里划分的依据标志到底是什么,是依据劳动的必要性程度(可以缺少和不可缺少),还是依据劳动的社会性大小,还是依据劳动的对象的性质(使用品、价值物和人类本身),还是依据劳动的与社会道义,如此等等,很难让人明白。就假定联系前后文,是依据最后一条:政治和社会道德意义,那也很难说通:难道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就没有其政治与社会道德的意义,其意义就低于创造价值的劳动?在饥饿年代,一碗饭可以救人一命,而“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图”,这不是有道德意义吗?退一步讲,就假定按政治与道德标准可以这样划分,但是就能够分得这样开,而不是相互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吗?难道最低层次劳动在劳动使人“从狭义的动物界提升出来”这一点上,不同时又变成最高劳动?“最高级劳动”在生产“使用物品”,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即在创造使用价值这一点上不同时又是最低级劳动?而中层的劳动同时又会是最低层劳动和最高层劳动。因为在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过程必定是劳动过程与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其生产结果,必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两者是同时发生的,只是从不同侧面来观察。作为创造价值的劳动,其具体形式的劳动会从创造使用价值和使人提升于动物界这两点上又变成最低和最高层劳动了。

正由于这里分类基础的任意性、杂乱性,就决定了吴文对高级劳动本身构想不能不是空想,也决定了吴文对雇佣劳动制度的批判不能不是放空炮。

诚然,吴文从人类自由、解放、快乐的角度来描述的劳动是一种从马克思主义看来属矛未来社会的劳动,从发展的程度看(不是从政治和社会道德看)是最高级的。其前提是生产力极大提高和社会财产的共产主义公有制。但是,如何才能达到这个境界?人类祖先曾面对的是一个生产力水平极低的属于自然经济的原始公社制度。这个制度,不经过私有制下商品经济的发展,不经过价值规律的利益激励作用、信息传递作用、社会分化作用,不经过由这些作用带来的一百年超过过去一切总和的生产力,和代表先进生产力成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掘墓人的无产阶级,共产主义制度就无从产生,而由这个制度所孕育的高级劳动,就纯属幻想。

至于用这种劳动来“对资本雇佣劳动制度提出彻底的批判”的许诺,那是兑现不了的。面对资产阶级学者散布的,在劳动力的买卖领域乃是“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充满“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精神的“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马克思全集》第23卷第199页)的谎言,除非运用劳动价值论,揭露“即使资本家按照劳动力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所具有的全部价值来购买他的工人的劳动力,他从劳动力榨取的价值仍然比他为这劳动力付出的多”,即用剩余价值理论进行彻底批判,而靠“人性”论来说教,重复“不劳而获”、“剥削”、“可耻”这类话语千万遍,也仍然象以往一切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是用“义愤”代替,根本不会明白“剥削在哪里和怎样发生”,也“丝毫不能把我们推向前进”。而用所谓“解放”人类包括资产阶级自身来论证资产阶级理应放弃雇佣劳动制,那更不是什么彻底“批判”。恩格斯指出,“既然有产阶级不但自己不感到有任何解放的需要,而且全力反对工人阶级的自我解放”。这种人类“解放”理论就纯属“一句自作多情的空话”。(《马恩选集》第四卷第276~277页)

(二)关于所谓劳动价值论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不适用”和“困难”

吴文认为,“在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构想中”,劳动价值论中不是“不适用”,就是“面临着很大困难”。所谓不适用,是讲共产主义不存在价值,这是马克思恩格斯都讲过的。所谓“困难”按他解释是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所主张的按劳动分配和等价交换原则有矛盾。为什么?据说是由于劳动价值论中的劳动量,不仅进人消费资料中,也进人生产资料中,(确也如此—引者)而“唯有消费资料才进人交换”,所以“劳动者持有的表示自己贡献的证书(社会主义货币),其总量(全部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中的劳动量),便会大大超过可交换的总交换价值(消费资料的总交换价值)”,而剩余下的货币只能用于投资、“变成资产者”。按劳分配没有物质基础,等价交换也等价不成。关于共产主义社会是否还存在价值,价值能否区分为生产领域中的价值和交换领域中的价值,我国已故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孙冶方曾提出共产主义价值论。这个问题的争论留待几百年后去解决。我们现在只注重社会主义社会。吴文关于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社会所面临的“困难”的论证,也是一段奇文,想要批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却连马克思的劳动两重性,社会简单再生产的规律都未。

事实上,没有多余的货币使人成为资产者的可能;不是只有消费资料才进人交换,而是生产资料也要进人交换;不是劳动量即劳动者持有的劳动量证书(货币)大于消费资料总价值,而是恰好等于它。这个道理,只要解释一下简单再生产公式,就十分清楚。

马克思认为社会生产可以在物质形态上分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两大部类(I、I)。每一部类的价值由C,V,M所组成,其中C代表生产资料消耗后转移到产品中的价值,V代表劳动者劳动报酬,M代表资本家占有的用于购买消费资料的剩余价值。I式中的V + M ,在价值上是要用于消费的,但在实物形式上是生产资料。l式中的C是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在简单再生产条件下,是应该用同等价值的生产资料来补偿,才能维持互部类的简单再生产。但其实物形式却是与生产资料不同的消费资料。这样就出现了一种两部类相互需求的情况:I(V十M)要变成消费资料,l(C)要变成生产资料。“一个要寻锅补,一个要补锅。”一拍即合。两部类相交换。当I(V+M)= ff(C),交换就成立。两方的矛盾得到解决,两方的需要得到了满足。整个社会再生产继续进行下去。没有一分钱的多余的货币。投人两部类的劳动总量所体现的总价值等于I (V-I-M)十兀(V+M),恰好等于消费资料的总价值It「(C+ V -I- M )〕。假定社会主义社会消除了剩余价值(M),它都被并人劳动报酬(V),又假定是简单再生产,没有积累,那么,两部类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恰好都能买到所需要的消费资料。这其中的奥妙就在于生产资料部类的劳动报酬总是与消费资料部类中用于补偿生产资料消费的价值额相等,即l(C)二I(V)。这样,不仅按劳分配,等价交换问题也解决了。这个被吴文认为会令劳动价值论拥护者“吃惊”,但却是“客观”的理论“困难”,原来不过如此,只是吴文真正“没有注意到”。

(三)关于“用新的价值理论取代原有理论,从而更科学地服务于我们的共产主义理想”问题

吴文认为,由于劳动价值论在批判资本主义上的“局限性”和对共产主义的“不适用”和“困难”,讲科学的社会主义,就应该把劳动价值论作为“包袱”抛掉,而用“效用价值论,一般均衡论”,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论这些在“解释控制客观经济现象方面,比劳动价值论有效得多,‘科学’得多”的新价值理论,来取而代之。

价值论是各种经济学纯洁性的试金石,既然吴文否认劳动价值论,而认为效用价值论、要素价值论比劳动价值论“有效得多”、“科学得多”,那么他就没有必要自称为“马克思主义者”。用边际效用价值论来服务于所谓的“共产主义”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东西,它不过是恩格斯早已批判的“在杰文斯—门格尔的使用价值和边际效用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庸俗社会主义”和“费边社教堂”(见《资本论》第三卷第14页)而已。这种理论核心是从富人手中转移货币(或物品)到穷人手中,会使边际效用由小变大,从而增加总效用、总价值。这种理论的实际意义在于可以缓解一下社会矛盾,但它决不能用来批判资本主义,改变资产阶级私有制度。边际效用价值论与马克思主义不相容的。它的发明越到后来越被利用于对抗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的共产主义。庞巴维克的《马克思体系的终结》一书即是这方面的代表。

用边际效用论服务于社会主义建立,那也不会取得“有效”成果。边际效用论在学术上遇到挑战难题一大堆,连西方学者也承认无法“解释”。比如,效用的根据问题、度量问题、比较问题。餐前与餐后面包的边际效用会不同,为什么卖者会索要同一价格、买者会支付同一价格?为什么面包与衣着在同一时期价格相差不是更大,也不是更小,而是恰恰这么多?为什么同样的边际效用在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的情况下,其平均价格表现一定会下降一半?诸如此类问题作不出回答,只是众口一词地肯定,专靠假定来替代判断,根本谈不上一点“科学”。

均衡价格论有一半是边际效用论。边际效用论毛病有多少,均衡价格也便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