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3 13:04: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人防建筑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建筑,地下室,结构设计,分析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近些年来,在城市建筑设计中,经常会伴随着各种功能的地下室或者是地下车库,很多高层建筑为了充分利用建筑空间,将一些设备或者是消防池等设置在地下室,不仅仅更大程度的利用了建筑空间,节省了相关的成本费用,更大大深埋了地基,加强了整体建筑结构的稳定性,增强了建筑的抗震性能,确保了建筑的安全性,同时,也使得整个地下室的功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挖掘,避免了建筑价值的浪费。在建筑地下室结构设计中,设计人员要综合分析整体建筑结构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到建筑的防火,防震,通风,采光等各个方面的的因素,在满足建筑基本功能的的前提下,做出创意设计,选择合理的结构方案。
二、地下室结构设计存在的问题
地下室工程涉及到的专业领域非常广泛、专业知识相对复杂。在对建筑工程的地下室进行结构设计时,要综合考量到使用功能、防火功能、人防需要,还要顾及到管道、通风、摊水、采光等各个专业的相互联系配合。对于拥有大底盘的建筑群体来说,一般来讲,在塔楼部分的使用时期,基本不会发生抗浮问题。但是地下室以及裙房部位却会有抗浮不能满足实际要求的毛病。
其设计上的主要问题表现在:
(1)结构平面的设计。
(2)抗震设计。
(3)地下室抗渗、抗浮设计。
(4)地下室的结构超长。
(5)外墙的结构设计。
三、地下室结构平面设计
建筑工程的地下室结构设计,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配合,要坚持在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基础上,综合分析建筑的防火,抗震,设备用房,管道铺设,排水通风等多个方面因素,并促使多个专业领域人员通力协作。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可以选择使用设计后浇带或者是混泥土外加剂,也可以选择地上设缝或者地下不设缝等方式,这些方式,都可以满足不设缝的目的,在地下室的设计施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地下室过长的问题,这时候,仅仅依靠后浇带的设计难以解决问题,可以再实地测量勘察的基础上,将地下室平面做出科学的调整,并进行严密分割,根据需要,设计一些比较窄的通道,使得管道可以相连。为了让接缝变得更少,且最大程度的减少接缝的受力,方便维修补救。可以将变形缝设计安装在通道的外部。最后,要充分考虑采光井的位置,做出科学的采光设计。
四、地下室外墙结构设计
地下室外墙的设计是整个建筑工程地下室结构设计的关键环节,对整个建筑工程地下室结构的合理性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设计时候,要综合考虑到水,土压力因素,并通过这些因素来验算外墙的抗裂性能。总体而言,要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科学合理的设计。
(一)荷载
地下室外墙在整体的荷载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其承受的荷载总体而言分别有水平荷载和来自建筑主体和地下室楼盖的传重和自重的竖向荷载。地下室外墙水平的荷载一般都包括侧向的土压力,地下水侧向压力等。在地下室外墙结构设计中,竖向荷载和地震等作用所产生的内力一般而言不会起到控制的作用,在此过程中,要充分重视水平荷载,当水平荷载垂直于墙面时候,会产生弯矩,这对墙体的配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地下室外墙截面设计
土压力引起的效应为永久荷载效应。地下室外墙承受的土压力宜取静止土压力,静止土压力宜由试验确定。当不具备试验条件时,砂土可取0.34~0.45,黏性土可取0.5~0.7。水位稳定的水压力按永久荷载考虑,分项系数可取1.2;水位急剧变化的水压力按可变荷载考虑,分项系数宜取1.3。有人防要求的地下室外墙的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取1.2,有利时取1.0;抗爆等效静荷载分项系数取1.0。
(三)地下室外墙的配筋计算
实际设计时,配筋的计算,对于带扶壁柱的外墙,不是根据扶壁柱的尺寸大小进行计算,而是均按双向板计算配筋;扶壁柱则按地下室结构的整体电算分析结果进行配筋,不按外墙双向板传递荷载验算扶壁柱配筋。根据外墙与扶壁柱变形协调的原理,这种设计将使得外墙竖向受力筋配筋不足、扶壁柱配筋偏少、外墙的水平分布筋则有富余量。
五、抗渗抗浮设计与抗震设计
1、抗渗抗浮设计分析
如果是在地下水位浅,或者在雨水相对较多的地区进行施工,那么,对于地下室层数为一到二层的建筑来讲,常规都要考虑到使用阶段的抗浮问题。纯地下室的部位,以及裙房部位有可能存有抗渗抗浮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出现。均对这种实际情况,应当采取下面的几个措施来应对:
(1)在设计条件允许的前提下 ,尽可能地提高基坑底设计标高,这样可以起到降低抗浮设防水位的目的。高层建筑基础底板应当应用梁板筏板基础或者是平板阀板基础。
(2)倡导应用无梁楼盖与宽扁梁。常规宽扁梁截面高在跨度的十六分之一和二十二分之一中间。宽扁梁可以有效降低地下部分高度。这样,在降低抗浮水位上就占有一定的优势。
(3)强化抗渗抗浮设计的另一个有效办
法是增大地下室自重。这个办法大体有三种情况:其一是基板加载,其二是边墙加载,其三是地下室的顶板加载。这种办法的特点是设计与施工都相对简单。但是不足之处在于当建筑物需要抵挡较大的浮力时,因为混凝土和相关的增重材料需求量太大,而使施工费用增加。
(4)设抗拔桩。此办法是抗渗抗浮设计加很常用的方法之一。抗拔均一般情况都要嵌入到埋藏浅嵌入坚硬的基岩之内。因为受施工条件和造价因素的制约,抗拔桩入岩一般不深,这就需要施工过程中对桩端进行灌浆处理。若上覆土层厚度太大,抗拔桩进不到基岩处,那就需要在桩下部设扩大头,提高抗拔桩的抗拔能力。
2.地下室抗震设计问题
地下室结构设计对整个建筑工程的抗震性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结构设计的是否合理,不仅仅关系到整个高层建筑的工程造价,也会密切的关系到整个建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因此,在进行高层建筑地下室结构设计中,要严格把握施工图纸的审核要点,地下室整体结构埋置的深度一般都要大于地面建筑的高度,同时,总体的建筑高度要从地下室外部的地面开始算。地下室的墙柱同地面建筑主体的墙柱设计之时,要通过科学的处理,保持协调一致。
3. 人防地下室的结构设计
由于人防的要求, 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常兼作人防地下室。普通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人防等级一般以五、六级居多。人防地下室和非人防地下室相比, 由于增加了核爆动荷载以及对辐射等方面的要求,二者在结构设计上有较大区别, 主要体现在荷载及荷载组合、材料强度、内力计算和构造规定等方面。人防底板的荷载控制问题。人防地下室位于主体结构部分时,人防底板一般是平时荷载起控制作用;人防地下室位于纯地下室部分时, 当仅有一层地下室且顶部有覆土时, 人防底板一般是战时荷载起控制作用, 当有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地下室且顶部有覆土时, 人防底板一般是平时荷载起控制作用。
六、结束语
总之,加强对建筑工程地下室结构设计的分析,可以不断的提高建筑工程的地下室结构的质量,保证整个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参考文献:
[1]吴仲平 基于高层建筑地下室结构设计的分析 [期刊论文] 《广东建材》 -2012年5期
[2]贺水云 浅探高层建筑中地下室结构设计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2期
关键词:建筑工程;结构设计;地下室
中图分类号:TU3 文献标识码:A
当前城市的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建筑设计根据本身的功能和结构特点在设计中开始逐步考虑建设地下室。城市建筑大型化、高层化的设计理念也促使地下结构朝着多层空间的方向发展,地下室的地下结构设计、地下室的施工及防水、支护工程成为了建筑工程首要考虑的问题。
1、地下室结构设计中的问题分析
地下室工程涉及到的专业领域非常广泛、专业知识相对复杂。在对建筑工程的地下室进行结构设计时,要综合考量到使用功能、防火功能、人防需要,还要顾及到管道、通风、给水、采光等各个专业的相互联系配合。对于拥有大底盘的建筑群体来说,一般来讲,在塔楼
部分的使用时期,基本不会发生抗浮问题。但是地下室以及裙房结构自重较轻部位却会有抗浮不能满足实际要求的问题。
1.1抗浮、抗渗问题分析。针对地下室的抗浮问题,要设定科学合理的抗浮设防水位,根据具体的地下水水位要求进行研究和实时勘查,采用平板式筏板基础、增加地下室的重量、设置抗浮桩等方式方法去解决地下室的抗浮问题。由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通常带裂缝工作,要达到抗渗目的,一般可采取以下措施:
提高钢筋混凝土的抗拉能力。混凝土应考虑增加抗变形钢筋,如侧壁增加水平温度筋,在混凝土面层起强化作用;侧壁受底板和顶板的约束,混凝土胀缩不一致,可在墙体中部设置一道水平暗梁来抵抗拉力。当然,在采取以上措施时,同时要注意混凝土的养护。
补偿收缩混凝土。在混凝土中掺微膨胀剂,以混凝土的膨胀值抵消混凝土的最终收缩值。当其差值大于或等于混凝土的极限拉伸时,即可控制裂缝。
1.2不均匀沉降问题分析。地下室的不均匀沉降问题可以采用人工处理地基的方法去降低地基处理的程度,主体结构采用桩基础、主体结构部分采用整体基础也能达到较小的最终沉降量,还能充分发挥不同基础形式的作用和优势,有利于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计算,确定最终的设计方法。
1.3人防地下室的问题分析。对于人防地下室的结构设计要特别注意人防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取值问题,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设计,使顶板的最小防护厚度、混凝土厚度都能实现建筑面层的防护作用。此外,人防构件的荷载取值问题、人防底板的荷载控制问题也是建设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的设计问题。在考虑防空地下室在核爆动荷载作用下的动力分析时要采用等效静荷载法进行计算,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还需要考虑人防底板的荷载起控制作用。
2、在设计中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地下室外墙的设计是整个建筑工程地下室结构设计的关键环节,对整个建筑工程地下室结构的合理性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设计时候,要综合考虑到水,土压力因素,并通过这些因素来验算外墙的抗裂性能。总体而言,要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
面做出科学合理的设计。
2.1抗震设计。通常来讲,地下室的抗震设计常遇到的问题有。一般来讲地下室抗震设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为:在多层建筑中,地下室的埋深不够。房屋的层数加上地下室在内已经达到八层,层数与高度都已经超过设计标准要求。地下室的顶板是上段结构嵌固,地下室的抗震等级应当和地上部分相同。若地上结构的抗震等级是二级,则地下部分的抗震等级也应当是二级。
2.2荷载。地下室外墙在整体的荷载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其承受的荷载总体而言分别有水平荷载和来自建筑主体和地下室顶板覆土荷载及消防车道活荷载的传重和自重的竖向荷载。地下室外墙水平的荷载一般都包括侧向的土压力,地下水侧向压力等。在地下室外墙结构设计中,竖向荷载和地震等作用所产生的内力一般而言不会起到控制的作用,在此过程中,要充分重视水平荷载,当水平荷载垂直于墙面时候,会产生弯矩,这对墙体的配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3地下室外墙的配筋计算。实际设计应用时,在带扶壁柱的外墙配筋计算方法是按双向板计算配筋,而不是根据扶壁柱的尺寸大小来计算。而扶壁柱不是按外墙双向板传递荷载算其配筋,而是根据地下室结构的整体电算分析结果来配筋。这样设计会使外墙竖向受力筋配筋偏少、扶壁柱配筋不足,而外墙的水平分布筋过多。在计算地下室外墙的配筋时,除了垂直于外墙方向部分有钢筋混凝土的,内隔墙之间有相连的外墙板块或者扶壁柱横截面积较大的外墙板块需要用双向板计算之外,其他形式的外墙通常都按竖向单向板计算配筋。竖向载荷小的外墙扶壁柱,无论是外墙转角处还是内外侧的主筋部分都需做适当的加强。扶壁墙的截面积的大小则是界定外墙水平分布筋的依据。在计算地下室外墙时底部支座应固定,并且它的厚度要和配筋量匹配。侧壁的抗弯能力比底板的大,而弯矩则和底板相等。
3、地下室结构设计
3.1地下室的基础设计。在进行地下室基础设计之前一定要做好工程地质的勘查工作,基础设计可以采用预应力管桩基础,为了能够满足沉降的要求,要加强岩层的承载能力,所以基于这一个要求,持力层应该要采用强风化岩和中风化岩层。
3.2地下室顶板的结构优化。地下室的顶板是地上整个高层建筑的水平约束支座,要想对地上结构有足够的约束作用,就必须有较大刚度。所以,在设计地下室时,对顶板有严格的要求,顶板的厚度要大于等于160mm,这样才能保证地下室较大刚度。
3.3地下室的侧壁设计。影响地下室侧壁设计的因素有很多,例如结构自重、地面堆载及活载、防核爆等效静荷载、侧向土压力、地下水压力等各种因素。地下室的侧壁由于情况比较特殊,会受到各种不同方向荷载的共同作用,受力情况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应该要对地下
室侧壁设计进行科学合理的简化。所以地下室侧壁的设计具体要求是,与土壤产生接触的侧壁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要达到40 毫米,地下室侧壁的水平钢筋配置要在外侧,而竖向的钢筋配置就应该在侧壁的内侧。但是出于对侧壁设计成本的控制,在满足侧壁荷载要求的基础
上混凝土的强度也不适宜设置得过高,这样可以减小混凝土的收缩应力。
3.4优化选型。建筑物的结构设计除了有足够的承载力,还要使结构具有足够的抗侧力刚度,使结构产生的侧向移动在合理的规定的范围内。结构选型不单单是结构的问题,它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过程,除了考虑地基的承载能力和结构的安全性外,还要考虑成本问题。
结束语:
在建筑地下室结构设计中,设计人员要综合分析整体建筑结构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到建筑的防火,防震,通风,采光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在满足建筑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做出创意设计,选择合理的结构方案。
参考文献:
[1]文华.《论述地下室结构设计存在的问题》,《建材与装饰》,2005 年10 期
[2]傅昱.《中小高层建筑地下室设计浅谈》,《四川建材》,2010年06 期
论文关键词 小区停车位 物权法 权属
一、引言
小区停车位的权属纠纷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的争议焦点之一。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导致双方的矛盾愈演愈烈。近年来更是案件频发,被称为“上海物权法第一案”的就是某小区业主与其开发商就双方关于停车位权属的纠纷。因此,本文将就该问题结合我国当前立法以及外国先进经验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二、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概述
(一)小区停车位概念
所谓停车位是指各种停车场所中仅供且可供一辆汽车停放的单元。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业主居住的小区内,开发商为小区业主提供的建筑区划内的小区停车位,而非《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提及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因为该类停车位的权属毫无争议,其属于业主共有。
(二)相关权属问题
小区停车位权属,顾名思义,就是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越来越多,小区内的停车位也越来越紧俏,价格居高不下。但我国的《物权法》又没有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而学理界对该问题也是众说纷纭,业主所有说、开发商所有说不一而足。目前司法实践中就小区停车位的权属没有一个明确的操作方法,而停车位是整个小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重要财产,因此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与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
三、对权属问题主流观点的评析
(一)业主所有说
这种观点认为小区的停车位应当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分权持有的权利构成,那么在业主购买获得专有部分的同时,自然而然地就获得了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因此在业主取得房屋专有权利的同时就获得了小区停车位的共有权。
这种观点将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归为业主所有,势必会打击到开发商建造停车位的积极性,将导致的一个结果是开发商为了节省成本而仅仅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的最低小区停车位配比率来建造停车位,停车位的减少对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更加不利。
(二)开发商所有说
这种观点认为,开发商依其土地使用权在规划内建造停车位,且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为建造小区停车位进行了投资,那么理应得到停车位带来的收益。那么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就应当属于开发商。
该种观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开发商建造停车位的积极性,提高了小区停车位的保有量,但开发商很有可能在卖房时已将建造停车位的成本计入房价之中,而进行二次出售。如果将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归为开发商,那么对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将十分不利。
(三)国家所有说
这种观点认为目前有许多小区地下车库是由人防工程直接改造而成,属于人防国有资产。根据《物权法》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人防车位作为人防资产组成部分,产权应当归国家所有。
笔者认为,在各个小区地下停车库是否由人防工程改造而成还得两说,这种一刀切的说法明显的不合理的。即使地下停车位真由人防工程改造而成,那你是否应该归属国家呢,笔者认为该类“人防工程”的投资和建造大量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完成,由其投资建造却得不到所有权这是不合理的,所以应该将该类停车位的权属归为开发商或者业主,如国家出于国家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对该类“人防工事”进行征收征用。
(四)公摊面积决定说
这种观点认为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应当由其是否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决定,如果停车位已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其权属应归为小区业主;如果没有,应该归为小区开发商所有。
笔者认为,这种单纯的将停车位归为业主或者开发商的说法会产生2.1与2.2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例如,没有私家车的家庭也“被迫”分摊公用面积。还有公摊面积的计算涉及到一系列建筑方面的专业知识,一般业主很难对公摊面积的计算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这种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业主很难受到公平的对待。
(五)合同约定说
这种观点认为通过业主与开发商的约定来决定停车位的权属问题,这样充分体现了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且通过签署平等合同的手段也符合市场运作的规律。我国《物权法》就采纳了这种观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这一观点看似公平合理,双方意思自治,但我们可以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推断出,我国的《物权法》实际还是将停车位的权属归为开发商一方,而实际中往往开发商又处于强势地位,开发商很容易利用其强势的地位提高停车位的出售、出租价格,这样业主的合法利益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证。
以上的各观点可以说均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面对复杂的停车位权属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并未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也未能寻求到一条合理有效的途径去解决日益突出的停车位权属纠纷。基于我国理论界对停车位权属产生的众多理论学说,主要原因是法律对停车位权属的界定不明。
四、我国物权法关于车位归属规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物权法》74条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三条对小区车位权属进行了补充和说明。但是,《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明确性和操作性上都存在缺陷。
其中第一款中的“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就比较笼统,这个“首先满足”没有一个具体的评判标准,假如开发商任意抬高停车位的价格,导致小区业主无力购买停车位而放弃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样是否算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呢?
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保留了车库的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的所有权,而在其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才推定为业主所有。那么假如在权属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又该属于哪一方呢?
因此,很多关键性问题没有解释清楚,从某种意义上说笼统模糊的《物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解决停车位权属问题的几点建议
停车位权属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期待一个法条就解决停车位的权属问题也是不现实的,笔者从多角度考虑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小区停车位保有量比例
停车难的现象从本质上还是因为小区建造时规划设计时小区停车位不足造成的,针对住宅小区内停车位容量过小、停车难的现状,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停车位规模的重视,通过小区面向的客户群作出科学的停车位配比率,而不是盲目的“一刀切”。
(二)针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完善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就比较笼统,需要进一步细化,所以笔者认为“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应当理解为业主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而且即使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出价更高,小区业主应当拥有绝对优先租赁权。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规定实际上导致了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业主并不享有所有权,造就了房开商的优势地位,因为业主如果想使用停车位,那么只能向开发商购买使用权或者进行租赁。在该种规定下,开发商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所以笔者认为当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视开发商放弃主张停车位的权利,而法律应当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买房一方,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增设专有停车位
政府引导鼓励开发商增设小区停车位,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小区停车位的相关规定,在开发商完成小区应当配有的停车位的同时,再自行增设停车位,将增设的停车位出售给有需求且有经济能力购买专有停车位的业主。通过对市场经济的调节和商业利益动机的引导,促使开发商基于利益去积极建造更多的停车位实现开发商和业主的双赢共赢。
设立奖励停车位制度,政府可以在建筑物之楼层数、高度、楼地板面积之核计标准或其他限制事项上做出比较宽松的限制或奖励措施,来鼓励开发商释出建物空间提供给公众使用。
(四)完善停车位销售以及出租的规章制度
在停车位的出售和出租环节中,开发商占据明显的优势地位,政府应该适当介入对停车位的出售和出租进行引导,不得使开发商任意哄抬停车位的价格,损害到业主的合法利益。另外政府机构应当告知小区的业主哪些停车位已算入业主的公摊面积,防止开发商将业主共有的公共停车位“二次出手”,售予业主专有使用。在出售的环节中,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美国的法律法定,禁止小区外的用户获得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这样可以充分保证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受外界的干扰,也可保证小区内业主对小区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受侵犯。
论文关键词 停车位 开发商 归属
一、小区停车位的分类
关于小区停车位的分类众说纷纭,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种情况: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和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这是实践中比较主流的分法,我们说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这种分类太过简单和粗糙,如住宅小区停车位也有建筑区划内的和不在建筑区划内之分,这样不利于研究具体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
有的学者把住宅小区停车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地上停车位,另一类是地下停车位。其中地上停车位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地面露天停车位,另一种是建筑物的首层架空层。小区地下车位也分两种:一种是专门规划用于停车的地下车位;一种是对地下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而建成的车位。再有就是独立车库,独立车库又分为地面独立车库和地下独立车库。这种分类是比较科学和完善的,把各种情况都囊括进来,从这种分类出发研究停车位的归属是比较完善和全面的。
还有的学者把停车位分为具有独立产权的停车位;无独立产权的停车位和改变原有法定用途的停车位。这种分类大体上是合理的,但细细研究其内容,其中的问题太过庞杂和混乱,不是单纯的三个分类就可以解决问题的。现实生活中如何确定什么是有独立产权的停车位各个地方的做法不一,各个学者观点不同,我们要考虑的内容远远比其要复杂,而且这种分类也没有把独立车库概括近来,是一个疏忽。
笔者把各个学者的观点整合然后进行比较,提出自己的分类。第一类是地面的露天停车位,其包括在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和占用业主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停车位。第二类是地下停车位,其包括专门规划用来停车的停车位和对地下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而建成的车位。第三类是首层架空的停车位。第四类是独立的车库,包括地面的独立车库和地下的独立车库。
二、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一)地面露天停车位的权属
地面露天停车位包含两种停车位,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法条已经明确了两种停车位的归属。根据民法理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所以它的权利归属于开发商,《物权法》第7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其归属,笔者理解为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把车位有偿或无偿交付业主使用。
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业主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以无偿使用,也可以有偿,业主可以约定是自行收取费用或者委托物业进行收费。但在74条中关于其他场地界定不明确。因此我们先研究为什么占用公共道路的停车位是业主共有,公共道路是小区的公共部分,是共有权的客体也是小区的附属设施,所以是业主共有的。就是看停车位占用的土地的属性来判断其归属,笔者认为只有业主共有的土地上的停车位是业主共有的。例如在楼层的首层通过墙或柱架空形成的车位,是建筑在业主公共的土地上的,并且它是依附于楼房而存在的,不能单独存在。
(二)地下停车位的归属
1.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分析
笔者认为专门规划用来停车的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把车位定性为专有权的客体,这就说明它是可以取得产权的,所以它的原始所有人是开发商,但同样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其最后归属。
其次,1995年9月8日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式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的第9条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共建筑面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共建筑面积。”既然不计入公共建筑面积,也就是说它并不属于公共用地,是独立于地面的建筑用地使用权存在的单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再次,1997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规定》第25条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也就是说地下的停车位是开发商投资并且拥有所有权的。
最后,《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由此一条我们可以看出,地下车位不适用房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分离的原则,在这里,它可以设立单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它是归属于开发商所有的。
另外的观点认为地下车位的建造成本已经分摊给业主,成为房价的一部分,但笔者认为影响房价的因素还有许多且不好考量的,不能因为它影响了房价就要剥夺所有权。再者说规划用来停车的地下停车位的修建首先应满足业主的需要,实践中开发商修建地下停车位的积极性不高,小区内业主的车辆停放是很大的问题,我们应本着服务业主的原则,提高开发商修建地下停车位的积极性,要赋予他们所有权,这样才有利于缓和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
2.对地下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的停车位归属分析
还有另外一种就是对地下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而建成的车位,对于这种车位,从立法来看,它是归属于开发商的。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规定》第29条规定:“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以及第25条规定的“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1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26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对于这种平时用于停车的地下人防工程车位,它也是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的,因此不是共有部分,以上都说明其原始的所有者是归开发商,大事可以和业主约定其归属。但是它的使用是受到限制的,它的修建是采用许可的方式,而且《人民防空法》规定,在战时,这些都要归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的服从,不得阻碍和干涉。
(三)首层架空的停车位
首层架空的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不计算容积率的,因此,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房地产权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房屋单元,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初始登记时,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不可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面积。地面的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是不同的,地面的是适用房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相分离的理论的,也就是说地随房走的,它不能获得单独的产权证书,它的存在是依附于单元房的,所以它是一个从物,笔者认为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依附并归属于该幢楼房的全体房屋单元所有人,即业主共有。
(四)独立车库的归属
1.独立地下车库的归属分析
独立的地下车库是归开发商所有的,首先《物权法》第136条的规定,是分别设立的建筑用地使用权。其次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规定》的第25条的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再次,车库是不同于车位的,车库本身具有四周的墙、柱等构筑成的封闭空间,就是一个独立的建筑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规定了: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是专有部分,在实践中的做法是:具有固定的墙壁间隔;具有直接的出入口和内部专用设施;能够登记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就车库而言,它拥有固定的墙壁间隔,也有直接的出入口和专用设施,它也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虽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车库为专有部分,但其实它是符合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的。各地因为规定不同而造成了大量的纠纷,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把车库规定为专有部分。最后本着鼓励开发商修建停车位的原则,我们认定它的原始所有权是开发商的,具体的原因和地下车位归属开发商的原因是相同的,在此不做赘述。
2.独立的地面车库的归属分析
关键词:汽车库,停车场,排烟通风系统,防火阀,规范,设计
一、引言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愈加普及,汽车库作为民用建筑的一部分,所起到的作用愈发的明显。其面积很少则一层,多则数层。由于汽车库流动或停泊的汽车排出废气且带有可燃物,因此如何解决其通风与排烟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特别是地下汽车库、停车场。
二. 规范之间的比较
高规中的防排烟相关的条例如下: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论文大全,规范。
5.1.6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担负一个防烟分区应按不小于60m3/h·m2计算,担负二个或二个以上防烟分区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不小于120m3/h·m2计算。
8.4.11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的防排烟相关的条例如下:
8.2.1 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8.2.2 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m2。
8.2.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8.2.7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风量的50%。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2009版)相关汽车库通风条例如下:
4.3.1 汽车库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通风方式:
1 地上单排车位≤30辆的汽车库,当可开启门窗的面积≥2㎡/辆且分布均匀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2 当汽车库可开启门窗的面积≥0.3㎡/辆且分布均匀时,可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的通风方式;
3 当汽车库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应设置继续送排风系统;
4.3.2 汽车库机械排风量,可按下列两种方式计算:
1 用于停放单层汽车的换气次数法
1) 汽车出入较频繁的商业类等建筑,按照6次/h换气选取
2) 汽车出入频率一般的普通建筑,按照5次/h选取
3) 汽车出入频率较低的住宅等建筑,按照4次/h换气选取
4) 当层高<3m时,应按实际高度计算换气体积;当层高≥3m时,可按3m高度计算换气体积。
2 当全部或者部分为双层停放汽车时,宜采用单车排风量法
1) 汽车出入较频繁的商业类等建筑,按照每辆500m³h选取
2) 汽车出入频率一般的普通建筑,按照每辆400m³h选取
3) 汽车出入频率较低的住宅等建筑,按照每辆300m³h选取
4.3.3 当汽车库设置机械送风系统时,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85%
在防火角度上,当遇到相关规范条例不明确或者相冲突的时候,大家都习惯按照级别最高的来做。但是当涉及到综合楼地下汽车库的使用功能的时候,如果按照高规的规定来做,那么防烟分区会非常繁琐,而且排烟系统会非常庞大,占用相当一部分的建筑面积来作为机房使用。如果按照《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的相关条例来做的话,会节省很多。诚然,按照高规做防火效果会非常好,但是笔者认为,只要能达到防火要求,没有必要设置过高的防火。
三. 地上及半地上车库的通风与排烟的形式
1、自然排烟
根据文献[6]
4.3.1 汽车库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通风方式:
1 地上单排车位≤30辆的汽车库,当可开启门窗的面积≥2㎡/辆且分布均匀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2、机械排烟、自然补风
4.3.1 汽车库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通风方式:
2 当汽车库可开启门窗的面积≥0.3㎡/辆且分布均匀时,可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的通风方式;
3 当汽车库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应设置继续送排风系统;
四. 地下车库的通风与排烟的形式
1、 平时排风、火灾时排烟为同一台风机
防烟分区内设风机一台,平进排风与火灾排烟时均运行,系统风量按火灾时排风量确定,风机前设一常开,280°C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2、平时排风和火灾排烟风机分别独立设置
在同一防烟分区平时排风与火灾排烟分别设置风机,普通风机平时常开,70°C关闭防火阀;高温风同设70°C开启,280°C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普通风机平时常开,火灾时改为排烟风机运行。笔者建议采用此种形式,且在机房内的排风干管上设置静压箱。且此种形式与诱导风机配合通风最佳。能有效地进行车库内的通风换气。
3、采用双速风机,平时排风低速运行,火灾排烟高速运行。
这种系统形式主要适用于排风量与排烟量悬殊的车库(如车库平面特殊,层高大,汽车出入库频度低,每辆汽车占面积特别大)。由于排烟量与排风量的悬殊,导致了风口与风管尺寸的设置非常的不便。笔者不建议采用此种形式。且目前一些地区的审图办也已经禁止采用此种形式。
五.排风口与排烟口与防火阀的设置
1、排风、排烟系统中排风口与排烟口的设置
根据文献[5]
9.4.6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 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论文大全,规范。
9.4.7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根据文献[7]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论文大全,规范。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8.4.8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论文大全,规范。论文大全,规范。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8.5.4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8.5.5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五、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地下构筑物来越普及。意识也日益增强,对于我们设计人员,目前所用的规范依据只有《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而且其中不乏略有不同之处。对于此类条例我们通常都是以防火级别高的为准。但是从经济角度考虑,防火级别高了往往又非常的不经济。所以,我们所做的就是在满足规范及防火要求的同时,力求经济实用。另外地下建筑建筑中还有一些娱乐场所,比如电影院等。这些比较特殊的场所人员比较集中,发生火灾时的概率和严重性往往比较大。像这类建筑,我们设计人员应该有意的侧重一下。而这些规范上都是没有明确说明的。论文大全,规范。
源于规范,高于规范,防火重在防范。
参考文献
1JGJ100-9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2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3李强民,邓伟鹏,赵晓辉,等.汽车尾气烟羽的形成及地下车库排风方式.暖通空
论文关键词 社区安全 安全设施 犯罪预防
在城市功能分区中,住宅区是非常重要的功能模块,其是城市人栖息之地,承载着城市人的家园,是人休息和娱乐的重要处所。社区的公共性和相对开放性特点为犯罪份子实施犯罪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社区内偷盗、抢劫等行为时有发生。社区安全问题维护事关人之基本生活环境的维护,是社会管理的重大问题。基于社区安全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实务界和学界纷纷展开了探索和研究,已有的经验和成果表明,社区安全设施的建设对维护社区安全和提高犯罪预防之绩效具有重要作用。
一、社区安全对犯罪预防之作用
(一)社区安全与犯罪预防之关系
犯罪预防是现代公安管理的重要内容。犯罪行为不仅归结于犯罪人自身好逸恶劳的本性或其凶残的本质,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发生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犯罪人之教育背景、家庭情况及社会风气、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公平的实现情况等都影响着犯罪行为之发生。当然,作案环境的相对宽松亦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原则。而社区具有一定的私密性特点,政府对社区的日常管理事务很少介入,公安人员一般亦不进入社区巡逻。而对大多数社区特别是大型社区而言,基于为社区成员提供方便的原因,社区管理者往往不对进入该社区的人员予以严格盘查,从而使得外来人员可以较为轻易地进入社区。两方面的原因结合,社区自然就成为了犯罪行为高发的地带。基于此,强化社区管理,提高社区安全维护水平,当然就成为了预防犯罪行为发生的良好途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犯罪预防手段和措施逐步往前拓展,犯罪预防理论从强调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苗头到从注重根本上改变容易滋生犯罪的环境。这种情况之下,加强社区安全管理无疑是改变犯罪所发生的环境的重要手段,对促进犯罪预防绩效的提高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二)社区安全设施建设之必要性
现代社会是一个物质技术高度发展的社会,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的采用,大大地减少了人之劳动力的支出,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并把人从体力劳动和重复的机械劳动中解放出来。物质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更新生产领域的技术流程,技术力量还渗透到了生活领域,为人们提供更为舒适和更为安全的生活环境。社区安全设施即是在此种背景下出现的,社区安全设施之建设,即是将安全技术领域的最新产品用于社区安全管理中,用以提高人们生活之安全度及其安全感。换言之,社区安全设施建设之必要性在于,一方面,这种建设适应了物质技术的最新发展,其能够将大部分投入到社区安全防护的人力资源从该项工作中解决出来以进行其他更有创造性的活动,因而代表了物质文明发展和人之解放的潮流;另一方面,社区安全设施建设还能够从根本上提高社区安全防护工作的效率,改善犯罪预防的效果,进而维护社区成员之人身财产安全。当然,随着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犯罪份子之犯罪手段也向高技术的方向发展。基于此,从技术设施上提高社区安全防护的水平亦是应对犯罪行为向高技术方面发展的需要。
二、社区中犯罪预防的新理念
(一)被动预防向主动预防转变
传统的社区安全防护是一种被动型的安全防护。如在九十年代之前,防盗门窗和围墙是主要的防护设施。但这种防护模式具有被动性的特征,其只能对犯罪人之犯罪行为予以消极地应对,而不能予以积极的制止。豍随着安全防护和犯罪预防技术的发展,现代社会中的部分防护技术表现出了某些主动性的特征,如有些实体屏障本身增加了防入侵探测和报警的功能,这些安全防护设施在面对犯罪行为时并非消极地应对和承受、抵御犯罪人之侵害,而是主动发出警报以有效吓阻犯罪行为之继续进行。这些设施之应用,实现了犯罪预防从被动预防到主动预防的转变。
(二)人防、物防为主向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的转变
传统社会中的社区安全防护主要以人防和物防为主。所谓人防,即是在社区中安排人员以定点值守、流动巡逻等方式加强对社区的控制,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物防则是指为社区和家庭生活区域设置实体屏障,从而隔断犯罪人与社区成员及其财产的接触,避免社区成员及其财产成为犯罪行为之作用对象。围墙和防盗门即是物防的典型代表。当然,物防设施仅有暂时阻碍犯罪行为达成其目标的效果,其不能根本上制止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如果犯罪行为持续作用于物防设施,物防设施可能将不堪重负。所以,在传统社区安全防护中,物防必须跟人防相结合,人防中其中起着主要作用。而随着技术的发展,许多防护技术,诸如电视监控技术、出入口控制系统、面部识别系统、住户报警系统等现代技术被应用到社区防护中。这些技术在实践中的应用,并且与原有的人防措施和物防措施防相结合即产生了巨大的效应,大大提高了公安机关及社区管理者预防犯罪的绩效。
(三)网格化的防护
所谓网格化管理,即是指将社区划分为若干个责任网格,每个网格设置相应的管理员,由管理员综合管理社区安全事务,从而使管理员之责任得以明确。网格化管理把管理员派遣到各个风格区域中,提高了社区安全管理体系的反应能力,但这种方法将整体性力量化整为零派遣到个网格中,其削弱了事发网格管理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竖因而,网格化的管理必须配置相应的巡逻机制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之时避免削弱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平面向立体转化
传统社区防护方式是一种平面式的防护,在这种防护方式中,围墙成为了这种方式最主要的防护手段。即是说,在传统社区安全防护模式下,安全防护设施往往设置在地面,并以屏障的方式存在,通过屏障
的设置而隔断犯罪人与犯罪对象的接触,从而起到维护社区安全和预防犯罪的效果。而随着安全防护技术和理念的发展,平面式的防护体系为立体式的防护体系所替代。现代防护系统不仅包括了传统的平面式的围墙和防盗门等,还包括设立在空中的电视监控系统和周界报警系统等设施,这些设施与围墙、防盗门、出入口控制系统等相结合,将组成一道立体的防护网,对社区安全予以全方面的防护。
三、社区安全设施建设提升犯罪预防绩效
基于社区安全防护实践及其理念的新发展,现代社会安全防护效果的实现和犯罪预防绩效之提高,当然需要从技术设施和物防设施方面对社区安全防护体系加以完善,建构严密的社区安全防护网络。
(一)技防设施
1.周界报警系统的建设
周界报警系统是安全防范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将社区与外界隔离的主要手段,俗称“电子围墙”,周界报警系统的建设将在社区地域范围内为社区成员建构一个相对封闭的安全空间。为提高社区范围内犯罪预防之绩效,有条件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管理者应当在在社区围墙上安置周界报警系统。常用的周界报警系统一般由红外线发射器、接收器和报警器组成。红外线发射器不间断对围墙周边发出红外线,当有异常情况发生时,红外线发射器所发生的红外线经反射后为接收器所接收,进而触发报警主机,报警主机并迅速将相关信息传送到安全管理人员手中,使安全管理人员能够快速做出反应,从而及时制止犯罪行为的进一步实施。
2.电视监控系统的建设
周界报警系统只能针对翻越围墙等异常情况产生作用,如犯罪份子不采取翻越围墙的方式而是采取乔装打扮的方式混入社区内,那么这道防线就相当于“马其诺防线”,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种情况之下,即需要其他防范系统对社区内部情况实行实时监控,这种系统即是电视监控系统。电视监控系统亦是安全防护领域中的重要设施,其通过摄像机及其辅助设备直接对重点区域加以监控,能够将该地区之情况实时传送到安防人员所在的控制室。一套电视监控系统可以同时设置多个摄像机,对多个重点区域特别是社区内交叉道口等部位进行重点监控。而一套系统的操作仅需一人即可完成,即是说通过这套系统,一人即可对整个社区的重点部位实施监控。因而,这种系统的应用亦能提高犯罪预防的绩效,公安机关或相关社区安全管理者亦应当积极建设这种系统。
3.保安巡更系统的建设
保安巡更系统是人防与术防的结合,在这种系统中人起着主要作用,然而社区安全设施的建设亦不能因此而忽略保安巡更系统的建设。保安巡更系统以智能卡及识读器为基础,配合相应的保安巡更系统软件,实现用户对所辖场合的巡更管理功能。豏我们认为,人的因素毕竟是安全防护的第一因素,因而公安机关或社区管理在在进行社区安全设施建设时亦不应忽略保安巡更系统的建设,进而使人之效能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4.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建设
顾名思义,出入口控制系统即是设置在社区进口和出口并对进出人员进行识别和对外来人员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的设备。出口控制系统的主要功能即是识别进入社区的人之身份,在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对外来人员进行重点登记。出入口控制系统与周界报警系统都是社区防护的第一道防线,两者的区别在于,周界报警系统之功能在于对非法入侵者进行预警,而出入口控制系统则主要对以正常方式进入社区的人员进行检测,并识别出来外来人员。
(二)物防设施
先进的安全设施和技术和适用要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则必要要与物防设施配合起来,在社区建筑规划过程中注意不留安全死角和合理设置实体屏障,从而才能促使安全防护和犯罪预防绩效的最大化。
1.社区空间布局与犯罪预防
社区空间布局与犯罪预防亦有重大关系。建筑物作为物防设施的重要组成,其空间布局如何直接影响着社区安全的维护。具体而言,社区在其空间布局上如果死角较多,则安全隐患就较大,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必亦较大。如楼与楼之间的夹角、小巷和电梯间即可能成为社区安全死角,开发商在进行社区规划时,就应当避免将这些死角设计为个别住户出入必经之路,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高层火灾电气
中图分类号;P426.1+6文献标识码;A
1.工程概述
座落于河北省衡水市红旗大街和新华路交叉口的“汇中・家天下・北区”,该项目分为1#2#3#5#6#及北区地下室6个子项目。整个北区占地面积约20107.87m2;其中1#2#3#6#建筑分类为一类高层住宅楼;5#建筑分类为多层商业建筑;北区地下室建筑分类为Ⅰ类汽车库,其建筑功能,1#2#3#6#建筑地下一层及地下一层夹层为非可燃性库房、设备用房等,地下二层平时为非可燃性库房战时为核六级甲类二等人员掩蔽所,其他部分地下一层,地下二层为地下车库。各楼体之间位置关系如(附图1)所示。
本论文以1#建筑为例,讨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防火电气设计。
1#建筑占地面积为1575.4 m2,地上建筑面积为28885.64 m2。此工程为新建建筑,2013年底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了审图单位审查。自2013年8月开始,对1#住宅楼进行建筑电气施工图设计。1#楼地下3层、地上32层,建筑物高度99.95m(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1#住宅楼为32层3单元式住宅,地下二层平时为非可燃性库房战时为核六级甲类二等人员掩蔽所,地下一层及地下一层夹层为非可燃性库房、设备用房等;地上一、二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三至三十二层为住宅,总户数为180户。
附图1
2.防火电气设计
2.1防火电气设计涉及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2部分:安全防护 热效应保护GB16895.2-2005/IEC 60364-4-42:200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以下简称《民规》;
2.2 消防设备的电源及其配电
2.2.1消防负荷等级的确定
合理的确定负荷等级,是保障消防设备用电的重要保障,也是高层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基础。根据《高规》表3.0.1中的“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为一类”可确定1#建筑为一类高层建筑,其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为一级。对非消防用电设备,但为重要用电设备,可根据《民规》附录表A“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中的“一类高层住宅中的,走道照明,值班室照明、警卫照明、障碍照明用电,主要业务和计算机系统用电,安防系统用电,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客梯用电,排污泵及生活水泵用电均为一级负荷”,结合本工程实际可确定,本工程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客梯,生活水泵,排污泵等设备的用电按一级负荷供电。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和《高规》结合本工程实际可确定,地下二层人防,平时按高层建筑防火建筑有关规范要求设计,其疏散照明、应急照明、消防排烟风机、正压风机等消防设备均按一级负荷供电。
2.2.2一级供电负荷的供电措施
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结合本工程实际可确定,本工程一级负荷电源均由箱变的二台变压器供电,且二台变压器10KV高压应由两路双重电源供电。
根据《高规》第9.1.2“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上文提到的《民规》附录表A中重要用电设备, 如本工程安防系统,客梯,生活水泵,排污泵等设备也用双电源互投箱供电。
2.2.3消防配电线缆的选择
消防设备的电气配电线路、配电系统应满足可靠性、耐火性、安全性、有效性、科学性的要求,以保证火灾时消防设备供电不会中断,保障人身安全,保证供电持续时间,确保供电质量并力求系统接线简单,投资省、运行费用低。
根据《民规》第7.4.1条第2款第3点“对一类高层建筑以及重要的公共场所等防火要求高的建筑,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根据《民规》第13.10.4条第2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第4款“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耐火等级降一类的电线或电缆”。
根据上述规范内容,矿物绝缘电缆为首选,其采用独特的制造方式,使氧化镁绝缘材料高度紧密地压实在电缆的无缝铜护套中,与铜芯、铜护套共同形成密实的一体,因而具有良好的耐火、耐高温、载流量大、防水、耐腐蚀、耐机械损伤、耐辐照及电磁相容性、美观大方等特点,同时该电缆在火灾条件下不会放出任何烟雾、卤素及有害有毒气体。矿物绝缘电缆的的铜护套可作为接地线使用,与其他类型电缆相比可减少一根芯线,明敷容易安装,并且使用寿命长。但由于造价等原因,目前在特级保护对象的建筑中应用较多,在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中采用较少。综上所述,结合工程实际可确定,本工程的消防系统配线使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沿封闭式线槽(外涂防火涂料)敷设的方式。
2.2.4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
根据《高规》第9.1.3“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采用专用回路的原因在于,在火灾时,必须保障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消防疏散和火灾扑救,所以不能与其他动力及照明共用回路;有明显标志的原因在于,为防止紧急情况下误操作。所谓的专用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即使用干线为其提供电源。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1.8“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其原因在于,建筑发生火灾后,可能会造成电气线路短路和其他设备事故,电气线路可能使火灾蔓延扩大,还可在在救火中因触及带电设备或线路等漏电,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民规》第13.10.5条第3款“当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为消防设备供电的线路,采用明敷设、吊顶内敷设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当线路暗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导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且保护厚度不应小于30mm”其原因在于,满足火灾时,消防系统连续供电的需要。
综上所述,结合本工程实际,消防双路电源沿同一电缆线槽敷设时,线槽内加装隔板分开敷设,出线槽后穿钢管,暗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且保护厚度不应小于30mm。在电缆井内孔洞施工完成后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2.2.5配电线路的短路和过负荷保护
据统计,建筑电气火灾中,电气线路引发的火灾占电气火灾的60%以上。而其中最为常见电气线路火灾分为短路故障引发的火灾和线路长期过载引发的火灾。发生短路时,线路中的电流增加为正常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而产生的热量又与电流的平方成正比,使得温度急剧上升,大大超过允许范围。如果温度达到可燃物的引燃温度,即引起燃烧,从而导致火灾。所以,可靠的短路和过负荷保护是预防电气线路火灾的重要手段。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1.1“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第6.2.1“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处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电源”;第6.3.1“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电源”;第6.3.6“过负荷断电将引起严重后果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不应切断线路,可作用于信号”。
综上所述,结合本工程实际,本工程的配电线路保护采用,非消防用电回路均设置可靠的短路和过负荷保护,在发生短路和过负荷时能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火灾的发生;为了保证消防负荷在火灾时能持续运行,消防配电线路只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只作用于报警,不作用于跳闸。
2.3剩余电流保护开关及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要求,“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由于电气火大部分由电弧性接地故障引起,在AC220V系统中,300mA的电流就产生电弧,因此使用剩余电流保护开关(以下简称RCD)及时有效地切断电源开关或发出信号,就可以尽早的发现问题、避免火灾的发生。同时,利用剩余电流保护开关还可以对接地故障隐患起到预防作用。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4.3“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当动作于切断电源时,应断开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随着技术的发展,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应运而生。由于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能准确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发现电气火灾的隐患,及时报警提醒人员去消除这些隐患,因此在《高规》第9.5.1“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目前有条件的高层住宅建筑都设置了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以提高火灾的防范水平。
考虑到1#建筑为3单元式住宅,所以未设置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
2.4应急照明
火灾应急照明是高层建筑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在火灾发生时引导人员疏散和维持消防救火设备的运行起着关键作用。火灾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这些场所包括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是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这些场所包括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以及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火灾应急照明应满足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和最低照度要求。
综上所述,结合本工程实际,本工程的应急照明系统应符合上述规定。
2.5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
根据《高规》第9.4.2“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根据《民规》第13.1.3“高层建筑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表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中规定“居住建筑,十九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设置一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依据上述规范,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本建筑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均上传至北区5#建筑首层消防控制室,控制室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消防联动控制台,控制方式分为自动控制(模块控制)和手动控制(硬线连接)两种。通过联动控制台,可以实现对消火栓、自动喷洒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设备的自动/手动控制及监视。在确认火灾后,应切断有关部位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灯,并有信号显示。本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为一级,地下部分按要求在配电室、弱电间、水泵房、风机房、走道、前室等部位设置感温和感烟探测器。住宅部分仅在走道、前室等处设置感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警报装置。
2.6防雷、接地及总等电位联接系统
当建筑物遭受直接雷击或雷击时空间电磁脉冲都可能对电气装置产生危害。建筑电气装置内的瞬态冲击过电压主要由大气中的雷电产生。当雷击发生时,强大的瞬变电磁场直接在电气装置内感应产生电涌电压,泄放时的能量和过电压幅值、波形陡度都很大,经常会造成设备绝缘损坏,供电中断,甚至引发火灾、电击等事故,对绝缘强度低的敏感信息技术设备危害和干扰更大。因此,在高层住宅建筑物内做好防雷及接地保护,是预防火灾发生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减小雷电流在金属导体之间产生的电位差发生打火引起火灾建筑物内应设总等电位联接系统。
综上所述,1#建筑的防雷等级为三类。建筑物的防雷装置应满足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及雷电波的侵入,并设置总等电位联结。在屋顶采用∅10热镀锌圆钢作避雷带,屋顶避雷带连接线网格不大于20mx20m或或24mx16m。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柱子或剪力墙内两根∅16以上主筋通长焊接作为引下线,引下线间距不大于18m。引下线上端与避雷带焊接,下端与建筑物基础底板上的上下两层钢筋内的两根主筋焊接。本建筑,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米的部位应防侧击雷,每三层设均压环,均压环均与该层外墙上的所有金属窗,构件,引下线连接。防雷接地、电气安全接地及其他电子设备可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Ω。1#建筑内低压配电系统为TN-S系统,所有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均应接地,金属线槽或桥架在其去全长内不应少于2处接地。总等电位联接端子箱设置在各单元配电间内,并与基础接地装置可靠连接。各户内有淋浴设施的卫生间设局部等电位联结。电梯机房及地下二层人防值班室内做局部等电位联结。凡突出屋面的所有金属构件、金属通风管、金属屋面、金属屋架等均与避雷带可靠焊接。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设接闪器,并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电源进线柜及室外配电箱等处设浪涌保护器,屋顶天线、网络进线处及重要机房均加设浪涌保护器。
2.71#住宅建筑1单元配电系统图(附图2)
附图2
论文摘要:地基基础在建筑工程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基础工程的造价、工期和劳动量在工程中均占据较大的比重,因此合理选择基础的类型在建筑工程中至关重要。在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伐板基础以其良好的整体性和稳定性成为工程的首选。
1 概述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的速度也在加快,由于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少,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已经发展成为必然的趋势。当地基承载能力较差,而上部结构的荷载又较大时,一般的基础难以满足建筑物的需要,往往需要把基础地面进一步扩大;其次,如果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地基土层不均匀,或者有软弱土的不规则夹层,在这种情况下要查明软弱土的确切范围往往是不可能的,这时采用筏板基础可以调整不均匀沉降。筏板基础具有整体刚度大以及承载力高的优点,在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能更好的解决地基不均匀变形,同时也能增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目前在高层及超高层建筑中已得到了广泛应用[1-5]。
2 工程概况
某建筑物共28层,地下室两层,地下室人防基础筏板厚800mm,梁高1200mm,为上翻梁式筏板基础。基础混凝土约1400m3,混凝土强度等级C35。加强带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40,地下室外墙墙体厚度为300,250mm,强度等级为C40,抗渗等级为S6。
基础筏板、墙体设沉降后浇带和膨胀加强带,沉降后浇带800宽,在全楼主体结构完成后再补浇,碰到地下室外墙时,墙体也相应留出沉降后浇带,膨胀加强带碰到地下室外侧墙时,墙体也相应做成膨胀加强带。膨胀加强带宽2.0m,膨胀加强带两侧分别架设密孔铁丝网,防止不同配合比的混凝土流入加强带内,膨胀加强带两侧的混凝土掺入6%膨胀剂,浇到加强带时改用大膨胀混凝土掺入10%膨胀剂。
3 筏板基础施工
3.1 施工材料准备
委托商品混凝土站提前出具地梁及筏板砼C35、C40泵送抗渗砼配合比,抗渗等级为S6;水泥:采用“岩鑫”P.O42.5;砂:采用焦作人工砂;石子:采用10-20石子;外加剂采用郑州市二七克功化建厂生产的U型膨胀剂、电厂生产的Ⅱ级粉煤灰和郑州浩源建材生产的缓凝高效减水剂。
3.2 机械及人员准备
机具准备及检查:泵送混凝土一定要有备用的振动棒,所用的机具均应在浇筑前进行检查和试运转,同时配备专职技工,随时检修,必要时应考虑有备用泵。施工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按两班制作业,计划浇注时间从2007年2月6日8:00开始至2007年2月8日8:00结束,共计48个小时。
3.3 浇注方案
混凝土进场后应频繁地做坍落度试验,不合格者严禁使用。混凝土的浇筑方法必须合理,避免出现冷缝。
由于泵送混凝土的坍落度大,底板混凝土采用“平推浇筑法”,即“一个坡度,薄层浇筑,循序推进,依次浇筑到顶”的连续浇筑方法,混凝土自然流淌形成一个斜坡,利用自然流淌形成的斜坡浇筑混凝土,避免输送管道经常拆除或接长,以提高泵送效率、简化混凝土的泌水处理并保证上下层混凝土浇筑间隔不超过初凝时间。
加强带混凝土施工时,带外侧用小掺量膨胀混凝土,浇注到加强带时改用大掺量膨胀混凝土,到加强带的另一侧时又改为小掺量膨胀混凝土浇筑。如此循环下去可连续浇筑混凝土结构,但要注意C35混凝土与C40混凝土更换时用错部位,混凝土浇注前对各级人员应认真做好技术交底。为保证抗渗效果,在底板以上500mm处(外墙-5.4m)设水平施工缝。每个浇筑带的宽度应根据现场混凝土的方量、结构物的长、宽及供料情况和泵送工艺等情况预先计算好,避免冷缝的出现。
混凝土泵启动后,应先泵送适量的水,以湿润料斗、活塞及输送管的内壁等直接与混凝土接触的部位,经泵送水检查确认混凝土泵和输送管中没有异物后,可以采用与将要泵送的混凝土内除粗骨料外的其他成分相同配合比的水泥砂浆,也可以采用纯水泥浆或1:2水泥砂浆。开始泵送时,混凝土泵应处于慢速、匀速并随时可能反泵状态,泵送的速度应先慢后快,逐步加速,同时应观察混凝土泵的压力和各系统的工作情况,待各系统运转顺利后,再按正常速度进行泵送,混凝土泵送应连续进行,如必须中断时不得超过混凝土从搅拌至浇筑完毕所允许的延续时间。混凝土泵送即将结束前,应正确计算尚需要的混凝土数量并应及时告知混凝土搅拌处。泵送过程中被废弃的和泵送终止时多余的混凝土弃至指定地方。
混凝土采用自然流淌形成斜坡的浇筑方法。此种方案能较好地适应泵送工艺,减少混凝土输送管道拆除冲洗和接长的次数,提高泵送效率,保证上下层接缝每层浇筑厚300~400mm,混凝土自然形成浇筑坡度以1:6为宜,必要时可在下部设挡板,在每个浇灌带的前后布置4~5台插入式振动棒,其中2台振动棒布置在泵管出口处,负责上部振捣,其余布置在中部及坡角处,为防止集中堆料,先振捣出料点处的混凝土使之形成自然坡度。然后成行列式由下而上全面振捣,严格控制振捣时间,振捣点间距和插入深度,每点振捣时间为20~30s。振捣至砂浆上浮,混凝土表面呈水平不再下沉,且不再出现气泡为止。振动棒插入间距应不大于振动棒作用半径的1.5倍(45~60cm),振动棒插入点离模板不应大于振动棒作用半径的0.5倍(15~20cm),并不宜靠近模板振动,且应尽量避免碰撞钢筋。
浇筑混凝土时自由卸落高度不应大于2m,以防止混凝土离析,垂直模板浇注时,不要在一处连续卸落,应在2~3m范围内水平移动。浇筑时,每隔半个小时,采取在混凝土初凝时间内对已浇注的混凝土进行一次重复振捣,以排除混凝土因泌水在粗骨料水平筋下部生成水分和空隙,提高混凝土与钢筋之间的握裹力,增强密实度,提高抗裂性,浇筑成型后的混凝土,应按设计标高(在柱插筋上设标高点)用刮尺刮平,在初凝前用木抹子抹平压实以闭合收水裂缝。
待筏板基础完工后对基础的变形和沉降进行监测,通过现场跟踪监测没有发现基础有明显的位移和不均匀沉降。
4 结论
筏板基础在地质条件较差的地区不仅可以解决基础不均匀沉降等问题,而且可以增强建筑物的整体性,使建筑物的安全性大大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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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西安,高层建筑结构实用设计方法[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8.
1、地下建筑场所发生火灾的特点
1.1 地下建筑场所发生火灾,人员疏散困难
由于地下商场室内能见度很低,基本上没有自然采光,多依赖于灯光照明,而在地下建筑场所发生火灾时,为了防止火灾蔓延,通常要切断电源,这样,地下商场内就会非常暗,严重影响人员疏散;另外,由于地下商场地理环境条件的特点,一般出入口较少,而且疏散距离又很长,火灾中被困人员只能通过限定的出入口进行疏散。如果火灾发生在营业时间,就会有大量的顾客和经管人员需要疏散和救助。所以,地下商场发生火灾,大量人员受到威胁的可能性将会比较大。[1]
1.2 地下建筑场所发生火灾,产生烟气量大、毒性大
地下商场发生火灾时,由于空气供应量不足,阴燃时间长,容易产生大量的CO、H2S等有毒气体;而燃烧的氧气是通过与地面相通的通风道和其漏洞补充的,这些通道面积非常小,氧气供应又不足,所以处于不完全燃烧状态,就会产生相当多的浓烟。另外,地下建筑又处在密封的环境,导致烟气、毒气无法排至室外,这样会直接威胁内部人员以及抢险救援的人员安全。[2]
1.3 地下建筑场所发生火灾几率高、火势蔓延迅速
正如前面所说,地下商场的采光、通风等多依靠电,所以地下场所用电量相当大,然而地下建筑内部潮湿,易加速各种电器设备绝缘老化,通风不良又造成柜台内各种射灯等局部烘烤的热量难以散发,极易烤燃商品;而就目前国内市场来看,电线、电缆、电器设备有相当多的一部分属不合格产品,所以极易发生火灾;另外人员流量过多、过杂也使随机起火的因素增多,[3]例如:吸烟者乱扔烟头曾是多起火灾的直接原因;地下商场是一个大整体,商品摆放密集,加上装修材料大都属易燃可燃材料,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迅速蔓延成大灾。
1.4 地下建筑场所发生火灾,产生高温会对建筑造成破坏,影响疏散
由于地下商场内可燃物较多,火灾荷载大,发生火灾时热烟很难排出,高温高压以及“火风压”的形成易造成火势蔓延在地下建筑火灾的初起阶段,室内的风流和烟气,是朝着某个扩散方向流动的。当火势进一步扩大时,室内空气成分发生变化,温度增高,会形成一种附加的“火风压”,地下商场内部空间温度上升快,极易产生“轰然”;而可燃物越多,发生“轰然”的几率也就越大,[4]发生时间也会越短,其产生的高温将对建筑结构及防火分割产生更大破坏,造成建筑倒塌,引起火灾蔓延从而缩短疏散允许时间,严重影响疏散。
1.5 地下建筑场所发生火灾,扑救难度大,逃生困难
地下商场一旦着火,消防人员无法直接观察到火灾的具置与情节,而且只能通过地下建筑物设定的出入口进入,经常是冒着浓烟往里走,加上照明条件极差,不易迅速接近起火位置;另外,由于烟气和高温的阻挡,也将会给扑救人员带来很大的困难。地下商场的屏蔽作用导致在地下建筑中使用无线电设备使用困难,无发进行正确的指挥,从而导致了指挥与灭火现场沟通协调极为困难。
2、地下建筑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
2.1 地下建筑场所中人员防火安全意识不强
目前,地下商业场所中未经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同意,擅自改建、装修或改变使用性质的现象还屡有发生;再加上此类地下场所大多存在安全疏散出口数量或疏散距离不足,消防设施不到位或缺乏保养,地下场所内人员的自防自救能力又很差。
2.2 地下建筑场所中消防设施投入不足、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善
尽管地下商场都普遍制定了防火安全制度,但实际上许多场所管理仍不到位,制度形同虚设,措施不力。很多单位太过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消防安全,即使设置了,有的为增加使用面积,把消防设施圈占在包房或商铺内而影响了正常使用。有些单位在消防验收后就放松了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导致设备元件老化、损坏等不能被及时发现,严重影响地下商业场所的消防安全。
2.3 地下建筑场所中消防监督技术装备落后
在灭火救援装备现代化、消防法规体系化发展的同时,消防监督工作的方法和手段方式还十分落后,信息技术在消防监督领域内还尚未形成系统化的运用,消防检查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和仪器设备。而且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只能给出定性的结论,消防执法缺乏有效的量化依据。[5]例如:消防监督机构在进行检查时,技术装备的欠缺,不能够对地下建筑内部潮湿环境下各种电器绝缘老化等线路有效的进行检测,从而导致防火工作由主动变成被动了。
3、地下建筑的安全防火对策
对于商业地下空间防火应该着重于预防,避免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其次,在设计时重视抗灾和对灾情以最快的速度得到有效控制。地下商场等空间应做到:(1)禁止烟火爆竹等危险易燃物品,杜绝火源。(2)安装防火装置,火灾发生可以及时发出警报。(3)以最快的速度尽可能扑灭明火。(4)在人员有序安全的撤离之前要控制住火势蔓延及烟流扩散,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1 发生灾情,安全疏散
由于地下商场建筑等结构特殊,且流动人员多,一旦发生火灾,疏散人员将成为最棘手的困难,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必须重视。因此对于地下商场的安全出口及应急疏散通道的构造和设计要严格审查掌握。保证商场装修材料燃烧等级性能在A级。首先要保证安全出口的数量。(1)设置导向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打通被封堵的出口。(2)采用避难应急通道的设计,灾情发生可以通过应急通道到达安全地点。(3)对于商场内部存货等,应根据设计合理布置,以及柜台分布,进而使顾客人员分散均匀。(4)根据实际客流量,增加出口的宽度。
3.2 加强排烟设计
火焰、有毒烟气及高温是发生火灾时危机生命的三大要素。地下商业场所要
主要以百货等为主,经营服装,床上用品,家具等,火灾荷载大。如发生火灾则会立即残生大量的又毒气体,比如CO、HCN等。且容易发生“轰燃”现象,造成火势迅速蔓延。火灾荷载越大越容易发生“轰燃”现象,造成有毒气体浓度升高,由于地下建筑结构特殊性,有毒气体不能迅速排出,[6]且在有限的空间了迅速的扩散,导致人员中毒,休克,窒息甚至死亡。因此对地下商场的防排烟设计应予最大的重视程度。且从内部严格控制地下商场的商品种类和储存数量,限制容易造成有毒气体的商品进入地下商业场所。
3.3 地下商场,严格划分区域。
对地下商场合理安排划分防火区等,有效的防止火灾的蔓延和控制,利于迅
速火灾的扑救,减少损失。
3.4 严格控制内部装修材料
在对地下建筑场所进行装修时,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的要求,材料防火等级应为我A级。进而从建筑本身杜绝火灾的发生。
3.5 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为减少国家和人民大众的财产损失,应准确及时的对火灾发生发出警报。采用多区域监视控制,控制中心报警设施,有效的监视灾情的发生。在没个区域安放自动灭火设备。
3.6 确保地下建筑耐火等级及消防给水设计
地下建筑的各个部位都应达到一级耐火等级标准,且结构在火灾中不能发生坍塌和严重的变形现象,保持稳定性。除了再排风上严谨设计外,还应该严肃的考虑火灾发生时消防的给水设计。给水点在最为方便且显而易见的地点,争取在最短的时间控制住火情的发展,迅速扑灭。[7]根据不同的建筑情况不同,可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等系统。
3.7 积极探索防火方法,强化防火的科技意识
积极的探索地下建筑防火工作,准确的进行风险评价,有针对性的进行防火提供科学依据。从能够预防火灾发生的因素,在火灾发生时有效的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这两方面因素考虑。从而对火灾风险进行评价,通过对在评价过程中的每一项指标分析后,提供预防火灾的的科学依据。[8]运用相应的科技手段发现和应急处理灾情。利用高科技设备准确及时的发现与预防火灾和火灾隐患的问题。提高科技意识,运用高科技设备,进一步将防止火灾提高到数字化、微观化水平,整体提高预防抵抗火灾的能力。
3.8 商场加强行政管理
地下商场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并在主管部门和经营部门共同建立消防管理机构。设置防火负责人,加强地下商场的防火工作,建立必须严格遵守的消防管理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防火意识,经常进行有效的消防演练等等。学会掌握的防火知识,应急措施。火灾发生时,可以正确引导人员疏散。[9]从根本上抵抗火灾发生时造成意外的生命及财产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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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hree Fire Fighters Die in a 10-Story High-Rise Apartment Building – New York. Fire Fighter Fatality Investigation Report F99-01. 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NIOSH), Morgantown, WV. August 1999.
论文摘要:指出在住宅小区前期规划阶段,应该进行室外管线综合的规划,包括系统的综合规划,文中主要阐述了管线综合规划的重要性、必要性、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及应注意的事项等。
现在住宅小区建得很多,卖得也好,可是好多买房人多数只关心户型、结构、朝向,很少有人问津小区配套的供水、供暖、供电的保障性及安全性等,而等人住后才知道这些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头等大事是多么的重要。现有房地产商动辄规划上万平米的住宅小区,甚至是上百万平米的住宅小区,配套可谓先进,齐全,诸如此类的住宅小区多数地上为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或是配套的商业建筑,地下部分则是地下车库、人防等建筑,还有地下化粪池、地下消防水池、半地下室水泵房、换热站、变配电室等,如何合理规划这些附属配套设施,保证各座建筑的正常安全的运行显的尤其重要。而就小区的管线而言,至少有给水、雨水、污水、中水、供暖一次网、二次网、弱电(网络、通讯、有线电视、安防、监控、消防报警等)、强电、燃气等,每一种管线有的多则好几条,如此多的管线,在有限的空间如何合理布置,既节约土地,又缩短管线,还要避免相互交叉在竖向上的矛盾,所以必须提前规划各种管线的方位、大小、走向、标高等。
在住宅小区前期规划阶段,应该进行室外管线综合的规划,包括系统的综合规划。住宅小区室外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一方面是各管线之间与建筑之间的平面相对位置的规划,另一方面是各管线之间与地下地上建筑之间在竖向上的距离。
一般住宅小区室外管线规划受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制约:
1)市政外网接入点的方位,大小。比如自来水,市政供水管网的接入位置,是在本小区的主出入口还是边角地带,需要敷设较长的一次侧供水管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水压的高低直接影响小区供水方案的设计,是采用无负压供水方式供水还是二次加压供水,市政供水管网的接口大小,流量压力也直接关系到小区的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布置,如市政管网引入小区接人点有两处,且水压、供水量可以满足小区供水水量及水压,小区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可以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成环状,形成环状的低压室外消火栓供水管网系统,满足规范对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要求,而不用专门敷设室外消火栓管网及在泵房设置专门的室外消火栓泵,从而降低了造价,减小了日后运行维护费用,而小区的水池进水可以从室外自来水管网直接引接。如市政供水管管径较小,且人口只有一处等情况,则室外消火栓系统不能利用市政供水水压而需专门敷设管网。专门敷设的室外消火栓系统也可有两种布置形式:如室外消火栓系统可以与小区的低区自来水管网合并为一个系统,在消防状态,有自动切断底区自来水管网的阀门,这样也可以减少一套管网,但对生活供水会造成不安全隐患,不建议采用;如小区自来水用水量很大,也可以考虑合用系统但必须保证消防状态的生活用水水量及水压。另一种则是单独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这种方法造价比较高,需单独敷设一套室外消火栓管网,但这种供水方式不影响生活用水系统。
对于具体的生活小区的管线综合规划,首先要明确有多少种类的管线需要敷设,初步明确小区的规模及规划档次,一方面分专业工种进行粗略计算,确定小区本身的管网规模,比如自来水的用量,供暖热负荷,供电负荷,弱电的种类及敷设方式,是否有中水回用;另一方面应明确市政各专业的接人点及供给能力,如自来水的供给压力,接口大小,供水安全性,接人点坐标,几个接人点等;供暖部分,同样是要了解接人点坐标,接人小区的管径,热源情况,是高温热水还是蒸汽,相应热源的压力、温度等参数指标;供电部分,高压负荷,回路数,是否双电源等,对于小区周边的污水、雨水等,需了解接人方位及接口管径、标高,还需根据小区的竖向规划是有组织排水还是自然排水,这样可以初步确定雨水的管径及走向等。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定出是否需要中水,中水水源量及收集范围,以及中水处理构筑物的大小,规划位置,以及中水回用至何处,可以确定中水的管线走向及管径;当单系统有了第一手数据资料后,就可以结合小区的总体规划初步估计出供暖的划分区域,设几座换热站及供电划分区域,设几座开闭所及几个变配电室、生活水池大小、数量、位置等大的附属构筑物的定位分布规划。
2)具体管线数量的确定。管线比较多的有采暖、供水(因为同一种类,可能有按建筑栋数分区,每一栋中还可能按建筑高度在竖向上分区),如供暖方面,先确定采暖方式,是采用同一水温采暖还是两种水温的系统,及采用地暖及暖气片的采暖方式还是只设其中一种,然后根据供暖热负荷的大小,确定出每座换热站的服务范围及具体的供暖区域。然后根据建筑的高度区分来分设几区,各区的高度分界点,从而定出二次侧的供暖回路、走向及管径大小。当换热站的服务大小确定后,位置相对可以确定,在服务的区域内居中合适的位置可以定位,同时根据市政热力一次网接口方位,可以定出小区内一次侧的供热网走向及大小。供电部分主要考虑的是直埋敷设还是采用电缆沟敷设,因为两者的区别从规划角度看,主要是占用的空间不同,如果地形较小,电缆少时可以直埋敷设。污水方面主要是考虑各座建筑是单面排水还是两面排水,以及排水总出口及竖向标高等方面的关系。这些都是管线平面规划主要考虑的内容。
对于管线在地下竖向上规划,应注意同时满足地面荷载及冰冻线的关系,以及各交叉管线之间的安全间距要求。如管线敷设在机动车道下方时,应考虑汽车的荷载,规划在绿地下方时可以不考虑荷载。另外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盖也应有相应的载荷要求。管线布置还应与地下停车场相协调,避开车库的出人口,并考虑车库内各种管线的进出。车库人口处设雨水截流等。规划的指导思想,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规划建筑及规划地下构筑物(化粪池、隔油池、水池、水泵房等)、地下通道(地下汽车库车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工程协调配合。规划的主要目的是总体协调各附属构筑物及各种地下管线,为了更好地服务各栋建筑,达到环保、节能、降低造价、便于敷设及日后运行维护管理的目的。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现场管理
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安全目标的实现,建筑企业应针对施工全过程中各种特定工程项目的不安全因素和施工安全保证要求,相应采取消除隐患以及警示、限控、保险、保护、排险和救助等安全技术与防护基本措施,同时它也是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重要内容。
1.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教育培训体系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费论文。免费论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2. 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工作,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组织施工安全作业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建筑工程前期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指导全局、统筹规划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全过程的组织、技术、经济文件,是施工生产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保证各项建设项目顺利地连续施工并从而多、快、好、省的完成施工安全生产任务的前提。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于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合理组织施工作业,做好施工平面布置。施工现场要合理组织施工作业面,避免出现相互干扰;合理组织作业人员,合理编制作业面的工种、技术等级;合理安排作业流水线,避免危险交叉作业等。做到既安全文明,又合理使用平面和空间。
3. 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4. 对机械设备做好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
确保设备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要求预防性试验就是对现场使用的设备、工具、材料、用品等,在使用前或使用中定期进行机械强度或绝缘性能等特征的试验,避免“带病”运行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如混凝土强度试验、电气设备与用具的绝缘试验、钢筋的拉断试验等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由于长期磨损或意外损伤,可造成设备事故,甚至使周围职工受到人身伤害。要对机械设备做好经常性的保养和有计划地检修,使其保持在安全运行使用状态,从而确保使用操纵人员的人身安全。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5.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免费论文。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6. 及时发放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 结论
实践证明,安全须得文明,文明导致安全。安全与文明密不可分,共处于一体,组成了安全文明的共同体;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与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技术也密不可分,组成了安全文明施工的共同体。现在许多施工企业都已认识到,必须把创建文明工地,推行文明施工和文明作业作为确保施工生产安全,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必保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总之, 安全管理是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和物质财产安全的大事, 每个单位、每个从业人员对此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不单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我们施工安全监督部门都须予以高度重视。从施工安全监督的角度讲, 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已从以往的现场监督为主转向行为监督为主。我们相信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尽职尽责, 群防群治, 施工生产事故一定会得到有效预防, 我们制定的事故为零的目标也一定会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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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健词]概念设计 结构设计 框―剪结构
一、概念设计的涵义
概念设计就是从结构总体方案设计一开始,就运用人们对建筑结构抗震已有的正确知识去处理好结构设计中将遇到的问题,诸如:房屋体形、结构体系、刚度分布、构件延性等等。从宏观原则上进行评价、鉴别、选择等处理,再辅以必要的计算和构造措施。从而消除建筑物抗震的薄弱环节,以达到合理抗震设计的目的。也就是说概念设计是工程师运用思维和判断力,根据从大量震害经验得出的结构抗震原则,从宏观上确定结构设计中的基本问题。因此,工程师必须从主体上了解结构抗震特点,振动中结构的受力特征,抓住要点,突出主要矛盾,用正确的概念来指导概念设计,才会获得成功。由于概念设计包括的范围极广,因此不仅仅要分析总体方案确定的原则,还要顾及非材料的正确使用和关键部位的细部构造。但是首先和最重要的还是结构总体概念设计、材料选型和细部构造等问题,这些设计原则和结构概念中,较为重要的是结构总体设计。
二、结构总体设计的注意要点
1.延性耗能
在建筑结构的整体设计上要注意加强薄弱环节,尽量做到等强度。同时,应使建筑结构在一个恰当的部位能消耗大量的能量,在具体设计中即为各式各样的梁,如框架梁、联肢墙的连肢梁等。结构延性一般用延性系数表示,它表示的是结构极限变形(位移、转角、曲率)与屈服变形的比值,也可以分别用位移延性系数,转角延性系数等来表示,该比值越大,结构的延性越好。在设计上为提高钢筋混凝土梁的延性,一般采取以下措施:(1)首先应选取合适的梁截面尺寸,以获得合适的配筋率,避免梁受拉筋过多或出现超筋。因此,对地震区梁的配筋率要大大低于一般梁的最高配筋率。(2)梁上部(跨中)和下部(端部)配置适量的受压筋。(3)提高梁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中低级钢筋对延性有利。(4)T形梁比矩形梁延性好。(5)注意加密箍筋。地震区钢筋混凝土梁的位移延性系数一般要求不得低于4。
2.多道防线设计
现在有一种新的抗震概念:当建筑结构受到强烈地震动主脉冲卓越周期的作用时,一方面利用结构中增设的赘余杆件的屈服和变形,来耗散地震输入能量;另一方面利用赘余杆件的破坏和退出工作,使整个结构从一种稳定体系过渡到另一种稳定体系,实现结构周期的变化,以避开地震动卓越周期长时间持续作用所引起的共振效应。这种通过对结构动力特性的适当控制,来减轻建筑物的破坏程度,是对付高烈度地震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方法。
3.妥善处理非结构部件
非结构部件一般是指在通常结构分析中不考虑承受重力荷载以及风、地震等侧力荷载的部件,如内隔墙,框架填充墙,建筑处围墙板,楼梯等。实际上,在地震作用下,高层建筑中的这些部件或多或少地参与工作,从而改变了整个结构或局部构件的刚度,承载力和传力路线。造成未曾估计到的局部震害。在钢筋混凝土框架体系的高层建筑中,这些影响最为普遍。(1)砌体填充墙的抗震作用:①使结构刚度增大,自振周期缩短,水平地震力增大30%~50%。②改变了结构的地震剪力分布状况。③砌体填充墙具有较大的抗推刚度,限制了框架的变形,从而减小了整个结构的地震侧移幅值。 (2)柱端震害,在地震中,角柱上端被嵌砌于框架间的砖墙顶断。这是典型的柱端震害。在框架体系设计中必须考虑,并采取恰当的预防措施。(3)形成短柱破坏。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的高层建筑,就框架柱的受力状况和破坏形态而言,一般情况下属于长柱。由于窗裙墙对框架柱的刚性约束,减短了柱的有效长度,使它变成了短柱,承担的地震力大增,发生剪切破坏。因此,采用贴砌围护方案或墙、柱柔性连接方案都是防止短柱破坏的有效手段。否则沿柱的全高,柱身箍筋的配置均应符合短柱的规定。这一点,在施工图中,应当说明清楚。
三、案例讨论
郑州市郑东新区景峰国际项目情况:地上34层共120m,地下共3层,其中地下第3层为5级人防。该结构为超高层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其中在地上第三层有局部框值转换。在方案设计阶段,框架的轴线尺寸己经由建筑确定,梁柱截面尺寸根据竖向荷载及粗估的水平地震作用效应确定。最后问题是剪力墙如何布置、数量多少。这是一个关系到结构安全和技术经济合理性,并体现出体系优越性的关键性环节。所以结构工程师在方案设计阶段都积极参与,并根据适宜刚度概念算出剪力墙的面积,结合建筑要求设计出经济合理的方案。
1.剪力墙的布置。一般情况下,剪力墙应在纵横两个方向同时布置,并使两个方向的自振周期比较接近。在非抗震设计的条件下,也允许只设横向剪力墙而不设纵向剪力墙,这时,纵向风力全部由纵向框架承受。剪力墙的一般布置原则是“均匀、分散、对称、周边”。均匀、分散是要求剪力墙的片数多,每片的刚度不要太大,也就是说布置很多片短的剪力墙;并且在楼层平面上均匀布开不要集中在某一局部区域。一方面,剪力墙对称布置可以避免和减少建筑物受到的扭矩。另一方面,剪力墙沿周边布置可以最大幅度地加大抗扭转的内力臂,提高整个结构的抗扭能力。经过讨论,大家一致同意剪力墙沿周边布置。
2.剪力墙的平面位置。一般情况下,剪力墙宜布置在下述的各个部位:(1)竖向荷载较大处。这样可以获得三点好处:①较大重力荷载引起的较大地震作用,可以直接传到剪力墙上;②剪力墙承受很大的弯矩和剪力,有了较大轴向压力来平衡,可以减小墙体的拉应力,并提高墙体的受剪力承载力;③可以避免使用较大截面梁、柱的框架来承担较大的竖向荷载。(2)平面形状变化处或楼盖水平刚度剧变处。这样可以消除地震时在该部位楼板中引起的应力集中效应。(3)楼梯间、电梯间以及楼板较大洞口的两侧。根据本工程特点,剪力墙的平面位置布置在竖向荷载较大处。
3.剪力墙最大间距。在框―剪体系中,剪力墙是主要抗震构件,承担着80%以上的地震力;框架是次要抗震构件,仅承担加%以下的地震力。要保持框一剪体系这一结构特性,以剪力墙为侧向支撑的各层楼盖,在地震力作用下的水平变形就需控制在很小数值范围以内,使框架的侧向变形与剪力墙大致相同。否则,就需要通过空间分析来考虑楼盖水平变形所引起的框架剪力增值。在实际工程中,剪力墙间距一般在2.5B及30m以内。有30m长的一段无剪力墙的自由布置空间,完全可以满足建筑功能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小谷俊川.日本基于性能结构抗震设计方法的发展.建筑结构,2000,6.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fl一8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一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