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7 02: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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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
一、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
第五条、签订时间
一、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
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二、根据岗位性质差异,试用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
其中,项目试用是指由拟被聘用人员直接参与到公司的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尽量避免公司的雇佣风险。
三、在员工被批准转为正式员工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附件二)。
四、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1年期合同;
对于技术、市场等高级技术管理岗位员工,可签订2-3年期合同期;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第九条、公司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附:
1、试用协议
2、劳动合同书
附件一:
试用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以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部门
岗位工作。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自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至年月日为试用期。
本协议试用期满终止。
三、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乙方可以提前转为正式员工。
乙方提前转正时,须经主管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签字认可后,报公司总裁批准。
四、甲方每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人民币)。
公司其他福利待遇及考核奖金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双方协商同意,待本协议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并转为甲方正式员工后,甲方再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等手续。
六、甲方工作时间为每天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周一至周五。
七、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接受甲方组织的上岗培训,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努力掌握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丰富自己。
八、乙方承诺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有关其个人能力及工作经历等背景资料,完全是真实有效的。
乙方同意,若甲方发现其有任何虚假行为,甲方可以立即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经济赔偿金。
九、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但在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时,其必须自提出终止本协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
乙方未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擅自离职的,甲方将不向其支付已出勤工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甲方将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乙方在离职手续办妥7日后,可以领取已出勤工资。
十、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社会上从事的与工作无关的任何其他活动均与甲方无关;
乙方不得从事任何其他兼职工作,如经发现,甲方可以立即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经济赔偿金(原则上不超过乙方已出勤工资总额)。
十一、乙方在试用期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须进行相应赔偿,后果严重的,甲方有权诉诸法律。
十二、乙方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转正手续,乙方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四、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本协议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保密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等事宜,自愿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技术资料、图纸、各类纸本及电子版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劳资资料、会议记录及档案材料等;
(二)销售策略、业务渠道、客户名录;
(三)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经营管理诀窍以及各种运行资料;
(四)用于员工培训所做出的教材、讲稿、图纸,以及其他有关经营思路、经营方向确定或预测的文件或信息;
(五)客户、业务合作单位,以及甲方关联单位的资料;
(六)甲方或其关联单位过去、现在或将来的研究、发展及/或商业活动有关的信息;
(七)其他不为公众所知,并能给甲方或他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二条、乙方保证:
(一)绝对不将本协议第一条所明确之信息以各种可能之方式告知甲方的竞争对手、同业单位,以及可能对甲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未经许可,不得查阅甲方档案资料或获知非本人业务范围之内的任何信息。
第三条、甲、乙双方提前终止《试用协议》,或协议期限届满未续签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者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退还其所控制的、有关甲方的全部书面及/或描述性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蓝图、描述、磁盘、磁带、论文、文件或其他包含本合同所约定信息的其他媒体。
乙方未按本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甲方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乙方仍应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第一条所确定的甲方信息。
第五条、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损失发生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同时,甲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或终止发放甲方所予以乙方的、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承诺奖励。
第六条、本协议作为双方《试用协议》的附件,与《试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
劳动合同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注册地址:
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年月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
月日止。
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部门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需完成的工作数量及达到的质量标准将由甲方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参照行业标准,自主与乙方约定。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每月3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薪资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因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岗位,并按岗变薪变的原则、按调整后的岗位核发乙方薪资。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病假工资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按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午餐补贴等。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2019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三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
第三十三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于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甲方的有关培训管理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个月需向甲方支付乙方解除本合同前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8%的违约金。但经双方协商就提前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的,甲方可以免除乙方应缴纳的违约金。
十、保密
第四十条、乙方应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与甲方或其关联单位经营、管理等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
(一)技术资料、图纸、各类纸本及电子版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劳资资料、会议记录及档案材料等;
(二)销售策略、业务渠道、客户名录;
(三)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经营管理诀窍以及各种运行资料;
(四)用于员工培训所做出的教材、讲稿、图纸,以及其他有关经营思路、经营方向确定或预测的文件或信息;
(五)客户、业务合作单位,以及甲方关联单位的资料;
(六)甲方或其关联单位过去、现在或将来的研究、发展及/或商业活动有关的信息;
(七)其他不为公众所知,并能给甲方或他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乙方保证:
(一)绝对不将本协议第四十条所明确之信息以各种可能之方式告知甲方的竞争对手、同业单位,以及可能对甲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未经许可,不得查阅甲方档案资料或获知非本人业务范围之内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的,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之日,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退还其所控制的、有关甲方的全部书面及/或描述性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蓝图、描述、磁盘、磁带、论文、文件或其他包含本合同所约定信息的其他媒体。
乙方未按本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甲方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仍应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第四十条所确定的甲方信息。
第四十四条、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损失发生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同时,甲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或终止发放甲方所予以乙方的、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承诺奖励。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四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及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所制订并已及不时的公司管理规定、各项规章制度、各专项协议书及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不时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签章)年月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签字或盖)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关键词:劳动合同合同管理劳动合同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是一种指挥、监督、协调和控制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劳动合同的含义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通常以劳动合同来确立。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方式。所谓劳动合同,就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劳动合同这一概念。
(1)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力和义务的依据,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职工和企业双方。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劳动年龄。同时还必须具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的资格条件,才有可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3)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职工与企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为企业承担一定的工作,按企业的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并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安全卫生环境,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保障职工享有法定合同规定的各项政治经济待遇。
2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法律规定的统一管理劳动合同的机关,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1)统一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通过经常性的了解情况和定期分析检查,掌握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面情况,培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自上而下地形成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网络,并通过与企业建立广泛的联系,帮助和指导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2)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规,进行劳动合同法制教育,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拟定企业劳动合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结合贯彻劳动合同法规组织实施。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文流信息,分析案例,组织劳动合同法规知识竞赛等,大力宜传劳动合同法规知识,增强广大职工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和观念,增强执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
(3)进行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实施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一项监督服务措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后,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进行鉴证。
(4)查处违法劳动合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劳动行政部门在检查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时,对于发现或告知的违法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违法者以警告、罚款,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员可提请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除了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外,企业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1)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主要应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有管理机构,从企业制度上保证劳动合同的管理;二是要有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三是要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有章可循。
(2)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招聘、用人的条件和标准,岗位责任或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的条件,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考评奖惩制度,企业内部劳动合同档案制度,劳动合同统计报告制度,劳动纠纷调解制度等。
(3)配合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除了按职责范围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外,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合同的鉴证,合同法制教育,劳动争议处理,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合同统计报告方面,要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接受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全面规避劳动争议、违规事件等劳动管理风险的产生,是维护企业稳定发展的前提。劳动管理风险主要发生在对劳动者利益攸关的劳动合同、用工方式和劳动条件等多个管理环节,风险点多、面广、情形复杂,从发生劳动管理风险性质来划分,主要有:企业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之误的劳动法规管理风险,企业实施用工自主权之中的劳动用工管理风险,以及与劳动者之争的劳动争议管理风险三个方面。
依法治理与人本管理,
规避劳动法规管理风险
1.典型风险
企业管理制度存在错误或明显缺陷、与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相悖,使企业管理行为失当且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导致企业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或在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败诉(如表1)。
2.风险评估
A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对法律条文要求未完全掌握,风险产生属有意为之,可能性低;制度规定涉及员工的核心利益,一旦引发风险发生,对企业的影响极其恶劣,程度极高。
B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政策法规,企业了解不深,当地劳动部门掌握的政策尺度研究往往不到位,发生的可能性中等;规定涉及员工的基本利益,一旦发生,对企业的影响将较为严重,影响程度高。
C类:劳动者有关的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既有新法规,也有老政策,一般都由企业内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者来实施,发生的可能性低;规定涉及员工的基本利益,员工对其较为重视,一旦发生对企业将有一定影响,影响程度中等。
D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家对《职工奖惩条例》等一系列计划经济时期的政策进行废止,企业要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现行国家行政法规,对处罚等行政处理权限进行了严格限制,企业再用行政手段管理员工,风险较大。对原国有企业来说存有管理惯性,发生的可能性中等;管理规定涉及员工的核心利益,一旦发生,对企业的影响将较为严重,影响程度高。
E类:企业的管理制度涉及员工的利益,经常需要调整变更。企业在制定管理制度时,没有做到制度合法、程序合法、向员工公示并培训到位所产生的风险。企业经常制订或修改管理规定,规范管理的企业大多会按程序办事,发生可能性中等。企业的管理制度涉及员工的核心利益,一旦发生,对企业的影响将极为严重,影响程度极高。
3.防范之道
从分析得知,劳动法规管理风险发生可能性不高,控制风险相对容易,但危害程度高,防范风险须“依法治理”与“人本管理”相结合。
依法治理,就是把企业制度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实现有法可依。从控制风险角度来说,以事前预防为主,努力做到企业制度在法律法规上的零争议。操作中采取内外兼顾的策略,抓住要点。
其一,练好管理“内功”,培养企业劳动管理专员,加强劳动法规学习,建立制度审核、集中管理劳动合同等办法。企业以法律为纲领、以劳动合同为框架,构建管理制度体系为前提,在制度层面构筑企业防范、控制风险的“防火墙”。
其二,借助外力避免风险,聘请外部劳动专家梳理、审定企业制度。企业把管理制度纳入法制轨道,既要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上主动与法规对接,具有法律效应;更要在制度建设中主动与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充分沟通,做到事前请教、得到指导,事后沟通、得到支持,主动消除法律及管理风险。
其三,劳动法律、政策尺度掌握与劳动部门保持一致,重大制度经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审定并备案。确立企业控制和防范劳动管理风险的管理制度,应以“劳动合同处理办法”和“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为核心制度,以“集体劳动合同”为基本制度,以专业管理制度为主体制度,全面构建企业内部治理体系。
从控制风险来说,人本管理就是实行以愿景引领为主的人才管理策略,努力做到员工理想与企业战略在发展目标上的零距离,采取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操作策略。
其一,制定战略发展目标下的人才发展战略暨员工队伍建设规划。树立“人人都是人才,人人都可成才”的理念,把企业各类人才发展纳入规划,制订人才开发和队伍建设制度。
其二,开辟职业发展通道。针对技术、技能、管理员工分类设置职业发展通道。员工发展既有本专业的上升发展通道,又有横向交流的渠道。构建竞争性选拔人才和人才交流制度,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其三,构建与市场接轨的激励机制。让创造价值的员工获得匹配的回报。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人力资本价值回报的薪酬政策,实行中长期激励和约束制度,如:对上市公司确立股权激励制度;对非上市公司实施任期分红权激励,模拟股权,EVA增量激励等。
坚持原则与有情操作,
掌控劳动用工管理风险
1.典型风险
劳动用工管理风险,主要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在执行“选择规范的用工方式、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全面履行、与劳动者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并依法支付补偿金”等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中,管理行为失当,导致企业在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败诉,或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如表2)。
2.风险评估
F类:企业为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劳动合同风险,对法律维权存有侥幸心理,采取不规范的用工方式,这种现象在企业或多或少存在,而且来自日常管理中,发生可能性极高。不规范用工触及员工的核心利益,企业一旦存在这种情况将发生三种风险:一是劳动者认识到增强或利益冲突必将产生争议,企业方将在争议处理中十分被动。二是企业的风险从劳动合同管理领域扩大到人力资源管理领域。这种临时用工或劳务派遣,严重削弱了单位的用人基础,长期使用后员工普遍缺乏归属感和忠诚度,有本领后远走高飞,导致人才流失。三是更为重要的,国家正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未来政策风险不能确认,对企业来说影响极其恶劣,影响程度极高。
G类:企业劳动合同样本和管理制度容易制订,但难做到位,基层每一位管理者工作失误或疏漏都可能成为劳动者诉求的理由,发生的可能性高;这类争议发生后,企业最多是经济损失,影响程度中等。
H类:企业的规章制度缺乏合法性和执行的规范性,一般发生在管理工作不规范的情况下,可能性低;处理员工劳动合同涉及核心利益,一旦发生,对企业将有严重影响,影响程度高。
I类:企业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工资、福利和劳动保护等专业管理的严谨和细致程度,决定了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除对在职员工的管理外,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员工的入职和离职管理,也存在较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高;这类争议触及员工核心利益,一旦发生对企业影响较为严重,影响程度高。
一、今年做出的主要工作:
修订了《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于09年4月29下发,制订了《食堂用餐管理规定》在09年4月23日下发、修订了《工作餐管理办法》在09年4月23日下发;
通过了劳动与社会保障监管部门对我公司2008年度的劳动年检,拿到了年检证;
融合《工伤保险条例》、××省出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重点,结合企业发生事故后的关键处理起草了针对内部的《工伤保险指导文件》,并通过工伤机构认定,下发到相关人员;而且邀请工伤科科长针对公司相关人员做了进一步的培训。
经历了工伤事故申报、工伤鉴定、待遇支付全过程;了解了工伤事故发生后申报办理的流程;
对公司保险一块进行了规范,启用月报管理,每月会同生产区进行数据更新,经核对汇总上交财务;
设计了适合公司统一使用的《离职手续办理表》,已经审批印刷下发使用,减化了繁琐的办理流程,达到了方便、实用,提高了工作效率;
广播站设备陆续齐全,广播组成员日趋稳定,广播节目质量比去年上升到一个新台阶;
二、目前存在问题:
招聘方面:
技术管理类人才难招;特殊岗位人才难遇(如:招投标主管);下一步考虑尝试启动专业人才网引进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某些特殊岗位建议从公司内部选择素质相对较高的人员进行培养;
部门在招聘人员时未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进行审批,而是随意的口头或电话通知,同时也未明确招聘的岗位要求、工作内容的描述,导致人力资源招聘过程中不尽完美;
部门人员的岗位调动,与其它部门发生的人员调动不事先知会人力资源中心;
考勤:
考勤系统输出数据单一,只有原始记录,不能计入正常休假、出差、病假、公假放假等信息,部门上交的纸质考勤与考勤机统计的考勤经常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每月需要花大量的时间手动输入、核对;得不偿失。只能依靠指纹打卡,经常手脱皮的人员无法打卡。
离职办理:
部门未按照合同要求严格控制离职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在转正后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的辞职报告,而往往是自行协商一致即时通知人力资源中心办理离职手续,造成人事部门没有足够的时间可以招聘人员到位进行工作衔/交接。
合同管理:
多数人员合同到期未进行任何处理,(集团定期处理不符合要求,生产区重视不够,经常不做处理);生产区存在只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合同的现象;存在入职手续办理时收取43元押金,一星期内不适应办理离职手续尚退还35元,一星期后办离职手续即全部不退的现象,而合同中未有规定,此举又是违反合同法的;
制度不完善,人力资源在人员管理上监管困难;
员工手册未建立,对员工的宣传未达到一定的效果,员工的对公司的认可度、归属感较淡;
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未修订/完善;工作内容不明确,造成忙得格外忙,闲得上班甚至玩游戏,公共环境下影响团队建设及员工心理平衡;
缺少激励机制,不能激起员工的工作热情;
岗位说明书及工作流程图资料不齐,下一步工作开展缓慢;
生产一区广播站未好好利用,达不到预期效果;
三、对所存在问题的建议处理措施及2012年工作计划
招聘、离职:落实所制订的综合的内容全面的《人事管理制度》,审批下发,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来规范各部门的人员招聘、异动、离职手续办理;监管各部门的考勤;
考勤:下一步考虑是否更换科学的考勤机解决上述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考勤管理?
合同管理:针对以上现象人力资源中心依据劳动合同法,结合企业现状及查阅相关案例,制订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设计了《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下一步工作准备把以上措施制订成合同管理的制度或规定,形成文件,对集团和两边生产进行统一管理。
制度建设:成立制度建设小组,做出制度建设策划方案,明确制度制订、修订的流程、完成时间、主要负责人等,通过集中研讨、分期修订完善现有尚可用的制度;废止不适用的制度;新增为了适应企业以后发展需增加的制度,反复推敲意见一致后上报集团审批,统一结册、下发、执行。 部门职责、岗位说明书、工作流程图:部门职责由行政总监做出限期,各部门经理修订完成;各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工作流程图由人力资源中心设定限期,各岗位人员自行起草,各部门负责人统一收集审稿上交人力资源。集团设立部门职责、岗位说明书、工作流程图统一建设小组,由人力资源中心进行初审,人力资源中心会同小组进行复审并终审,上交集团审批,结册、下发、执行。
激励机制:可由集团领导、行政总监随意暗访、调查听取“民声、民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意见收集、统一,起草文件,纳入公司相关制度中执行。
广播站:广播站的一系列文件资料已经发往生产一区,后期将把集团设备赶快配齐后,同李火生到生产一区进行现场调查、共同协商,需要时进行指导。制订方法,争取把一区广播站办成和集团一样的效果。
2012年工作计划: 人员管理:针对新入职的人员:采取培养、管理有机结合——新人入职后,要按《新员工入职手续清单》办理;每一个人都要通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凭《到职通知单》转入部门,由部门安排工作位,部门领导委派指导老师进行指导、部门和人力资源中心进行试用评估考核!针对公司各部门的人员管理,建议在今年集团办和人力资源开展的述职会议基础上,结合既定的激励机制,增加对每个人考核机制,且多关心下属,分月或分季度的进行工作总结考核,时刻与之前对比,重视效率,重视成绩。从工作上看成绩,从生活体现关心。形成一种紧迫向前,扬优汰劣,互相尊重的环境。体现领导的仁、道。
表格管理:对人事方面的表格进行统一收集、分析,保留或精进适用表格,废止不适用的表格,增进适应企业以后发展备用的表格,统一集中成册,编号,下发各职能部门控制使用,以规范人事管理。
附:现有制度分析:
2009年修订并下发了《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工作餐管理办法》,《食堂用餐管理规定》。
2006版下发的制度有29个,目前制度情况:
现有制度分析/分类
制度名称
废止制度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电话管理制度》、《微机室管理制度》、《员工准则及实施细则》
不适用制度
《员工证件证书管理制度》、《上岗证管理制度》、《关于增补新员工临时管理办法》、《浴室管理办法》、《印章管理规定》、《员工考核制度》、《宿舍管理制度》
暂未用制度
《活动室、阅览室的管理办法》
修改待审批下发的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
目前运行的制度
《业务员差旅制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制度》、《文件收发管理
需增加的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可修订《文件资料收发规定》),《员工考核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
其它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科学管理,保障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的开展,使我市的劳动合同文本合法规范,简明适用,反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实意愿;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所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所有用人单位都能建立起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劳动合同订立、解除或者终止都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努力实现“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清晰、劳动规章制度健全、劳动管理科学”的目标。
三、实施步骤
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从年2月10日开始至10月30日止,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培训教育阶段。通过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使“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消除劳动者的惧怕、无所谓等心理,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培训教育,使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这一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2月下旬召开动员会。对开展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对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具体要求。二是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在本单位内张贴通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公示本单位已签劳动合同人数,接受员工督促;在阜大众报社举办《劳动合同》专栏、在电视台举办以案说法系列节目;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宣传摊点,发放劳动合同管理宣传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组织专门人员到企业巡回演讲。三是举办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培训班。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业务知识培训考核,使所有从事劳动合同管理的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劳动合同管理业务知识。四是修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示范文本,使之规范合法,简明适用。五是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通过宣传发动,培训教育,在全市形成促进劳动合同签订和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强劲态势,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为自纠整改、建章立制阶段。通过自纠整改,建章立制,增强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普遍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规范用人行为。一是检查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已建立的要依法进行完善,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明确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二是对目前本单位劳动合同订立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已签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要整理归档,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办书面报告;已签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要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的要办理续签手续。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立即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立即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三是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及时给予回复。四是规范运行集体合同。健全协商机制,完善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办法,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提高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质量。通过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推进,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五是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对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实施全面管理。通过建章立制,夯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基础。
第三阶段,为实施检查、督促整改阶段。通过专项检查、职工座谈等形式查找存在问题,督促用人单位进行整改,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到位。检查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查宣传发动。工作场所是否张贴劳动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通告,有没有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二查制度建设。检查用人单位有没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尚未建立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建立;对已建立的制度要认真审查,不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指导企业修改完善。三查劳动合同文本。主要检查《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基本情况和八项必备条款是否全部列入;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约是否简明适用。四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查阅企业工资发放花名册、车间班组的考勤记录、企业的财务年报、劳动工资年报、社会保险费缴纳审核记录等资料,核实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人数。在摸清所有用工情况后,对照政策进行梳理,弄清用人单位应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人员名单,实地核对已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人员名单,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五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检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终止、中止、恢复劳动合同有没有签订协议,劳动合同管理有没有建立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六查用人单位有没有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对查出来的问题,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阶段,为验收评比阶段。市劳动保障局对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直用人单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对各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验收评比。对在开展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劳动合同制度宣传、执行到位,企业与所有劳动者签订并依法履行了劳动合同、实行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优先推荐参与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评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一项重大活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筹划,周密部署,认真安排好这项活动。为了保证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开展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和市劳动保障局、经贸委、人事局、司法局、总工会、改发办及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劳动活动促进年活动中的日常工作,市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在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中,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其各自的职能作用。
1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对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进行查处和公布重大违法案件。
2经贸部门:指导企业家依法管理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评比活动,树立诚信守法企业家典型,督促用人单位普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3人事部门: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督促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与其使用的编制外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4司法部门:加强有关法制宣传,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管理企业。
5总工会: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民主监督作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改发办:在指导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时,把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终止作为劳动关系调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7税务部门:将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与工资税前列支挂钩。凡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劳动合同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其劳动者工资报酬可按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计税工资标准规定,在税前据实列支。
关键词:企业用工 劳动合同 风险
《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直至解除、终止都采用书面化管理,否则将面临巨大用工风险。笔者详细的从用工机制风险、用工成本风险、用工管理风险等方面入手,探究了新形势下我国国有企业化解企业用工风险的方法。
1.《劳动合同法》增大了国有企业的用工风险
1.1用工成本风险
《劳动合同法》增大了国有企业的用工成本风险。这里指的用工成本风险是企业因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新增的企业违规成本风险。
1.1.1劳动合同终止成本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终止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补偿金基数由原来的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收入(扣除个人税与费)调整为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含税与费),补偿的时间为一年一个月,前提条件为双方协商一致,不一致的情况下就不为一年一个月,而这个经济补偿金总是隐性存在,企业始终存在风险。
1.1.2新增的企业违规成本风险
(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补偿金。(4)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5)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1.2用工管理风险
用工管理风险是指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不到位或用工管理不严造成的风险。1)用工管理不到位产生风险(1)不签劳动合同就用工;(2)本企业工龄未连续计算;(3)非全日制用工不签劳动合同;(4)合同到期不续签。2)用工管理制度不严产生风险(1)规章制度不健全;(2)内容不合法;(3)缺少民主程序;(4)制度未使劳动者知晓;(5)制度缺乏操作性。
1.3用工机制风险
作为国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将面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比例的逐年上升,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过去的短期化调整为中长期,劳动合同长期化趋势不可逆转的局面。由此,用人单位长期习惯于用劳动合同终止来调整劳动关系的方式已不适用。
2.化解企业用工风险的方法探讨
2.1化解用工成本风险
2.1.1计提“终止准备金”,消化“终止”成本劳动合同
终止补偿是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发生,是潜在的用工成本。企业可根据当年的平均工资计提1个月工资作终止准备金。计提“终止准备金”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发生的一次性补偿成本合理地分摊至每年用工成本,客观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2.1.2杜绝违规成本发生
企业应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先订劳动合同后用工和续签合同领导审核制度,防止用工超过1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和违反规定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合同情况发生;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2化解用工管理风险
2.2.1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管理、考勤管理、招聘、年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定额、岗位标准与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不仅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同时也保障企业依法行使管理权。
2.2.2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企业必须建立劳动管理台帐,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台帐;员工培训记录台帐;员工考勤统计台帐;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员工年休假台帐;人事管理台帐等,杜绝用工管理不到位和用工管理制度不严等弊病,化解用工风险。
2.3化解用工机制风险
用人单位必须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企业第一资源的理念,以人为本,处理好灵活的用工机制与控制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增长的关系。
2.3.1严格把好招聘关
把好招聘关是劳动合同管理的开始,企业一定要树立“招聘合适的人到合适的岗位”的理念,绝对不能只看履历,或让应聘者经受心理测试等,忽视了招聘管理。
2.3.2采用形式多样的灵活用工机制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保持用工机制的灵活性。进行岗位分析,有的岗位可以订立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的岗位可以采用非全日制形式、外包形式、劳务派遣形式等形式多样的灵活用工。
2.3.3控制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企业为了灵活用工,形成员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必须控制增长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国有企业应通过各种管理手段打破一贯的只进不出的用工机制。
3.总结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国有企业原有的用人机制提出了挑战,极大增大了企业的用工风险,特别是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补偿、试用期内的解除,都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做科学、仔细的研究。用人单位必须熟知自己企业的人员构成、岗位分工、职责范围以及相互关系等,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总之,用人单位应积极研究怎样吸纳优秀人才、留住人才的同时,研究如何合法有效的规避用工风险,建立健全灵活的用人机制。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一、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电力施工企业是我国基础性的产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国民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社会的生产、人们的生活等都离不开电力,因此,电力施工企业的运行状态要稳定、良好。要确保电力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行,必须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防范、控制劳动关系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我国政府大力扶持电力企业,保障社会各领域对电力的需求,而我国电力施工企业为了提高行业的竞争力,对劳动关系管理进行不断的改善,逐渐认识到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从而保证电力施工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
1.企业劳动制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电力施工企业多数缺少规范、完整的劳动制度,导致劳动管理中存在法律风险。虽然,部分电力施工企业制订了一些劳动规章制度,但没有法律效力,当出现劳动争议时难以成为法律依据。也有部分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法相矛盾,导致企业在劳动争议后难以高效的解决问题。另外,一些电力施工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公开、不透明,缺少劳动者的参与,难以得到劳动者的认同,导致劳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难以发挥约束和管理的作用。
2.劳动合同管理机制的缺失
电力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劳动合同管理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很少有企业能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的劳动关系管理机制。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合同在订立、管理以及变更等方面缺少专业管理人员,导致合同执行、管理存在法律风险。同时,我国电力施工企业多数没有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当出现劳动争议时,难以有效的解决争议,加剧企业与劳动者的矛盾,既难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又增加了企业劳动管理的成本。
3.执行力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部分电力施工企业设置了一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但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既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没有发挥出制度的效用,未能够落实相关制度。在电力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当劳动者违反劳动制度时,不能够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惩处。另外,电力施工企业缺少合格的执行主体以及流程,执行力度的不足带来了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
三、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1.强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首先,电力施工企业要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认识到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性,既要强调劳动者与企业的平等性,同时也要强调两者的隶属性,劳动者要服从企业的安排,构建得到劳动者认可的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其次,规范业务外包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等问题,形成一体化的组织架构。电力施工企业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加强对业务的管理与控制,明确用工主体,规范劳动关系,从而避免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最后,制定完善的企业人力资源配置,优化企业中各类人员的配比,规范岗位职责以及任职资格。
2.加强企业岗位管理
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要加强各个岗位的管理,避免人员交叉混乱的局面。企业要根据实际发展情况,依照劳动法进行人员的配置和管理。招聘时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考核的人员,企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建立规范、合法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外包、出借人员现象的,企业要解决人员问题,做好员工的劳动关系的管理,避免重复管理问题的发生。另外,企业内部要做好岗位管理工作,规范交叉混岗现象。对企业的岗位设置、员工的核定等进行规范,以考核等形式公平竞争,部分优秀劳务派遣员工可转聘为劳动合同制员工。企业中部分临时性的员工,企业要加强人员的培训,通过考核等方式进行转岗,而超过两次转岗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根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
3.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劳动法制定,保证制度的合法性,同时要进行民主公示,得到劳动者的认可,从而保障后续的执行。另外,规章制度要能够根据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建立招聘、试用、录用以及教育、考核、奖惩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时,企业要根据岗位、工种以及员工层次等差异,制定出针对性的劳动合同文本,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严谨,避免模糊不清等问题;劳动合同中期限的选择要根据企业的特点设置,例如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降低劳动成本,预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4.规范管理劳动用工
电力施工企业要构建完善的薪酬激励机制,根据岗位、员工的贡献情况,设置适应各个岗位的奖惩机制。在构建绩效考核管理机制时,企业要面向全体员工进行考核,以员工的贡献来设置奖励机制,将业绩考核成效与员工的培训、个人评价以及物质、非物质奖励相结合,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四、结束语
电力施工企业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其稳定运行能够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电力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将风险意识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完善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既能够降低劳动成本、规避劳动风险,同时还能够有助于企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 戴莹.电力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优化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2013.
【关键词】企业管理 合同法 应用
在企业的发展中,职业经理人必须利用法律对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经营。企业内部劳资关系是否和谐,人员是否稳定,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健康平稳发展,当然也会影响企业利润的实现。在企业日常运行中,劳动合同的产生、履行和终止等情形经常出现,要做好这些工作必须加大企业管理,《劳动合同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既规范企业行为也可以对可能出现的劳资纠纷和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一、劳动合同法在企业管理中的风险控制机制
企业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往往出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导致劳动合同签订无效;二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不具备进入市场的资格条件;三是用人企业行为不规范。想要降低企业劳动合同应用的风险,必须依靠《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人力资源人员首先要懂法,能够吃透劳动合同法的各项条款。其次要求相关人员要有很的责任心,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情况,为劳动者和企业双方负责。第三是要严格守法,按照法律制度执行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这样才可以有效减少劳资纠纷和企业的法律风险、
二、劳动合同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一)劳动合同签订在企业管理当中的应用
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人事关系的主要凭证。《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却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日之后的一个月之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国家对企业和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是比较轻的,所以如今,企业和劳动者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和企业虽然并没有真正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真正存在的,所以就应当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在以上比较普遍。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力度不断加强及国家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已经日益减少。在法律上如果企业当中还出现事实劳动关系的话,将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即可认为企业和劳动者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另外,如果企业从用工之日算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企业违法本规定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企业在管理当中,必须注意自劳动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
(二)劳动合同期限在企业管理当中的应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以及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合同。企业在管理当中,必须注意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固定期限合同的应用。企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定后,可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更利于企业管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可以实现适时性,容易使员工产生危机感和竞争意识,也有利于企业择优使用人才,以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企业可以根据内部经营目标、生产水平和经营状况的要求,制定用工聘规划和用工标准等,来完善企业合同管理体系[3]。
(三)违约金条款在企业管理当中的应用
关于劳动者违约金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只有第22条和第23条进行了规定,其中一是企业为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且约定了服务期的;二是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以上两种情况如果劳动者违反约定应当向企业支付违约金。除了上面两种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劳动者有任何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
企业应当对核心技术、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有效的管理,防止企业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在《劳动合同法》的应用当中主要体现对企业内部人员根据其岗位及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情况进行分类管理通过法律进行约束和控制。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在企业管理当中的应用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代表劳动法律关系的消失。劳动者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单方向企业提出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不用征得企业的同意,一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二是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企业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应当限制劳动者的离职权利,应及时配合办理各种相关手续。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可单方进行劳动合同解除。所以企业在管理当中,必须明确内部制度内容,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员工能有法可依,也有利于考核员工,留下合格的、优秀的员工给企业创造更多效益。
三、结语
在企业管理当中,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做好人力资源工作,制订合理有效的考核制度,形成企业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机制,有效的配合《劳动合同法》在企业中的应用。使企业人员结构合理和优化组合,发挥员工工作主观能动性以保障企业和谐平稳的向前展。
参考文献
[1]马婧婷.析《合同法》第51条的应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6:108-109.
[2]左宏斌.论合同法在企业管理中的风险控制机制[J].企业家天地(中旬刊),2013,8:72-73.
关键词:劳动合同;管理;用工风险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企业,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自从1994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方式之后,由于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国有企业在用工上还存在很多的缺陷。这些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到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国有企业面临的用工风险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是经济发展的支柱企业,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有企业人员较多,员工的知识水平和年龄有很大的差别。在目前对国有企业的用工情况的一项调查中显示,很多的国有企业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用工风险。这些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到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其中最主要的表现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劳动合同管理表面化。在1994年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后,国有企业内部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消除计划经济时期的用工制度的弊端,深化对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但是根据目前的调查资料显示,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理想的地方,比如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完备,使用的期限比较单一。还有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中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都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另一个方面是企业的劳动合同履行不认真,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很多的企业为了能够谋求最大的利益,常常违背一些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把对劳动合同管理的重心放在裁员和内退上,这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企业员工对企业的情感。这些方面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会造成国有企业面临用工的风险。
二、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化解企业的用工风险
为了能够化解企业的用工风险,需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主要从企业用工机制的风险、用工成本的风险和用工管理的风险这三个方面的风险着手来解决问题。
1 化解企业用工机制的风险
企业的用工机制的问题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而招聘是企业用工机制的一个方面,本着要招聘那些合适的人才,要严格制定招聘书,明确招聘的条件。强调全面考察应聘者各方面的素质,包括工作经历、心理素质等。很多时候如果片面的强调应聘者的学历或者工作经验是不足。现代企业面临的因素复杂,需要的人才类型各不相同,要根据各个岗位的需要来进行合理的招聘。采用多种用工方式,尽可能的保证用灵活的方式宋管理员工。对于知识结构和不同优势的员工要结合企业的发展需要,灵活的制定不同的方式来保证员工都有一个良好的发展。最后要按照企业岗位的性质来签订不同的劳动合同。可以有五年、十年的不同期限的安排。同时要注重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管理,使得企业内部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竞争机制。这样才能全面化解企业用工机制的风险。
2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风险
企业足以盈利为目的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企业的用工成本构成企业支出的一部分,强化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尽量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风险。一般企业常用的方式是通过设置劳动合同“终止准备金”来合理的消化“终止”成本。一般的企业都会采用按照当年的平均工资的前一个元宋计算终止准备金。比如在2010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的终止补偿应当要从2010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可以终止补偿员工在本企业的全部工作年限。而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违规成本的控制。企业要做到规范的用工,就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来进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用工,这样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企业违规用工的成本。
3 减少企业用工管理的风险
用工管理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一个比较具体的体现,减少企业用工管理的风险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一个前提主要是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在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时,要在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下进行,内容要包括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员工的休假和福利制度、岗位的奖励标准,这样能够让企业能够用一个比较明确的管理依据。同时还要保证企业在制定那些和员工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时是按照民主的程序进行的,符合企业绝大部分的员工和企业的发展需要的。而另外还要注重对劳动管理台账的建设。劳动合同不是一成不变的,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要有一个劳动管理台账宋保证运行。台账管理基本上包括了主要的方面,既有员工的考勤台账、员工医疗台账,也有员工的休假台账和企业的人事管理台账。只有规范这些台账的管理,才能够避免出现用工管理不到位的地方,进而化解用工管理的风险。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国有企业;劳动用工;改革
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用工制度实际上长期处于从计划用工制度转向全面劳动合同制度过渡阶段,主要存在4种现象:管理机构臃肿,富余人员多;管理层次多,管理费用大;工作效率不高,管理效能低下;政策执行不严格、标准不统一,造成攀比现象严重,政策执行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国有大中型企业亟需进一步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具体方法是要“明确一个目标,坚持五项原则,抓好六项工作”,加快转变传统用工思路,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用工方式。
一、明确一个工作目标
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通过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发展规律要求相适应的员工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充分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组织优化、员工结构合理、劳动效率提高,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
二、坚持五项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市场化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用工制度。第二,坚持创新原则。从企业实际出发,推动用工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第三,坚持规范化原则。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改革方案依法规范。第四,坚持政策连续性原则。劳动制度改革与原有政策和国资国企改革规定相衔接,防止出现大的政策波动而引发新的矛盾。第五,坚持稳妥推进原则。统筹规划,循序渐进,稳妥操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三、重点做好六项工作
(一)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及员工双方严格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方式,规范全体员工的劳动关系,建立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劳动管理制度。第二,对长期旷工、自谋职业、国外定居、在册挂名、“两不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各类人员进行集中清理,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第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完善集团公司各项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二)打破身份界限,消除员工隔阂
树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用工管理理念,取消企业内部全民职工、集体职工以及干部、工人等身份界限,统称企业员工,凡企业使用的员工,取消在同等条件下工资标准、奖金分配及其他福利待遇方面存在的差异,实行同工同酬,享受同等福利待遇。
(三)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完善人力资源管控体系
第一,按照企业发展规划,制定中长期人力资源规划。第二,按照能进能出原则,建立完善员工招聘制度、员工考核制度、员工续聘制度、员工退出机制。第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的配套规章制度,规范奖惩办法,严肃劳动纪律,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按规定予以处理。第四,按照劳动定员标准,分层次编制计划年度劳动定员方案,对定岗定员实行全过程管理与控制,保持劳动定员水平先进合理,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第五,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改进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建立完善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系统,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手段。
(四)开展公开竞争上岗,建立员工能上能下机制
加大员工内部竞争上岗工作力度,对富余人员较多、人员结构不合理的单位,根据岗位对员工素质的需求,采取多种形式,逐步实行公开竞争上岗。上岗员工与车间签订岗位合同书,未上岗员工从原车间剥离出来,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对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员工,每年提供培训和转岗机会。建立在岗员工劳动绩效和技能水平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对在岗员工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留岗或离岗的依据。
(五)推行岗位准入制度,规范岗位用工标准
加大技术工人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建立并完善技术工人初级工向中级工、中级工向高级工、高级工向技师高级技师逐级的晋升制度,形成合理的初、中、高技术工人梯形结构。鼓励员工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对部分技术工种岗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逐步推行岗位准入制度。
(六)严格执行政策,加大宣传力度
三、通过岗位分析与设置,做好定岗定员工作。
为配合做好公司经营业绩和员工绩效考核工作,加强人工成本控制,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各属公司结合本公司主营业务情况进行定岗定员,具体情况如下:
确定各类管理中心和服务区的岗位和人员配备,力争为新的服务区建设提供标准化模块。
(二)广东b应按公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通信、供电、监控、收费等不同业务量以及合同工程总额、里程和工期情况对现有组织架构、岗位和人员进行适当合理优化,控制好人员数量和人工成本。
(三)实业根据高速公路建设材料供应量、供货总额和里程、工期、工程规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等不同业务情况来做好定岗定员工作。
(四)威盛根据海运以及新拓展的业务特点,在现有定编的基础上分块做好岗位任职资格条件说明书和岗位说明书。
同时我们通过走访广珠北、大学城、曲江和后门服务区、广梧等项目,对各项目定岗定员工作进行调研,掌握了第一手定岗定员资料。
四、积极推进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基本确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体系,形成较为规范的人事管理,从整体上提高了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水平。
公司本部根据公司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已经完成员工培训办法、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员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和人事档案管理细则等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制度的初稿汇编工作。其中员工薪酬福利试行办法和员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已正式颁布并在施行中。
广东b除了完善原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外,完成iso质量认证。c公司编制了中层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修改完善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和服务区人事管理制度,让日常管理工作更制度化、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东方思维根据劳动法和劳动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明晰了奖惩、考核、异动与选拔、休假、劳动关系等内容,逐步完善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五、为适应公司战略和员工个人发展需要,各属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工作大大加强。
为不断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满足公司及员工个人发展的需要,公司本部起草了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办法,在培训规划与协调方面做了相应的工作,但公司整体层面上的专题(知识普及性)培训和公司本部员工的培训需要加强。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建筑施工企业 劳动用工 影响 对策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同时,它又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容量特别大。尤其是近些年,随着国家基础建设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职工队伍发展迅猛。而建筑施工企业的性质又决定了其在用工数量大的同时,人员构成复杂、人员流动频繁、用工形式多样等特点,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亦不健全。因此,如何在《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框架下处理好建筑施工企业短期用工的行业习惯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特点
1.员工工作地点流动性大
常听人说建筑施工企业的员工是“四海为家”,“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作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我们对此深有体会。由于工程项目特征不同、工作区域不同,建筑工程项目的员工也需随着项目地点的变化而变动。一个工程项目完工,员工要么回家待命,要么回公司本部学习,要么到下一个工程项目继续“革命”。一个小的工程项目可能一年完工,大的可能要两三年甚至更长。此外,流动性还体现在不同岗位的员工在同一施工项目不同部位进行流动作业,管理技术操作人员在同一工地不同单位工程之间进行流动作业等。
2.员工工作时间难以固定
对施工企业而言,影响工程建设工期的因素较多。如自然气候:在多雨或大风天气工程进度会缓慢,在冬季施工因天气寒冷工程进度也会受影响。如拆迁征地,工程施工经常需要大量的拆迁征地工作,因拆迁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而影响正常开工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为了在限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标的,施工单位就不得不想法设法“抢工期”,随之而来的即是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被打破。
3.临时合同工和劳务派遣用工是主要用工形式之一
建筑施工企业在完成建设承包合同标的时,需要投入的人力包括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后勤服务人员(如汽车司机、食堂炊事员等)和现场作业工人(如混凝土工、钢筋工、装吊工等)大多数是招用的临时合同工或通过派遣单位派来的工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施工企业大多采用临时合同工或劳务派遣用工,有工程任务时,马上就来,没有工程任务时,说走就得走,而且绝大多数施工企业和派遣单位都没有为这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二、《劳动合同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1.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一是用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高昂的成本。《劳动合同法》在继承《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用工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立法精神的同时,还设计了相应的约束机制,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用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在新法实施后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否则需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二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是违法辞退成本增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企业支付2倍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2.企业不能再随意设定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同中能否设定违约金条款,一直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劳动法》也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最终使这一问题趋于统一和明确,即:只有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才能够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再是企业避风港
劳务派遣曾以其机制灵活、用工效率高、便于分散法律风险等优势而获得企业青睐。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利用劳务派遣形式规避用工风险不再如此奏效。
第一,《劳动合同法》赋予了被派遣劳动者以下5项权利:一是依法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获得劳动保障。二是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不得延期发放或者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三是知情权。被派遣劳动者有权知道自己被派往什么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以及劳动派遣协议约定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等。四是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得受到歧视或实行差别待遇。五是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引入连带责任机制,即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既可以请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赔偿其遭受的损失,也可请求其中任何一个赔偿主体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这就使得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大幅度增加。
4.职工趋利避害,企业应对乏力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重申了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决策。现实面临的问题是,外聘人员工作地点经常变动,流动性大,社保至今并未实现全国统筹,而跨省打工是当今的普遍现实,所以企业有反感,农民工又不热心,甚至很多人向企业提出主动放弃自己应享有的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权利。面对诸如此类的情形,不少企业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是合同虽然签了,但有关保险费用的扣缴不知咋办。如果不尊重这部分人的意愿而在发放工资时强行代扣代缴,那势必会因大家实际收入的减少而引发矛盾,进而造成队伍不稳或人员流失,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二是如果企业不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每个职工参加相关保险,一旦发生劳资纠纷,企业将很难推卸违法违约等诸多责任。
三、建筑施工企业的应对策略
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入职离职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和违章违纪管理制度等,并加强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确保其效力。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赋予企业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严格各类人事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明确各类情形。利用劳动合同解除权实现规范员工管理,体现竞争机制,实现员工队伍的优胜劣汰。
二是严格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凡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都应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经公示和告知。
2.充分利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灵活选择用工方式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以期限为标准分成了三种类型,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工种和岗位需要分别与员工订立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例如:工程技术、财务人员、合同预算等管理人员,工作相对稳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施工班长、施工作业人员则可与其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就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专门规定。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或临时用工可以采用此种形式。
3.适当运用服务期、竞业禁止规定,降低员工培训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且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中,对违约金数额没有规定上限。如此一来,企业可以放心出资对技术骨干进行培训,稳定队伍的同时,又能降低风险;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又能激发员工的创新热情。
4.加强证据意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企业用工制度的同时,也赋予了劳动者依法维权的利器。习惯了占据强势地位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转变思想,树立服务员工的意识,更要提高自己的证据意识。在劳动争议发生时,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必须为企业规章制定修改的民主程序、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变更,企业提供的员工培训予以书面记载和提供事实举证。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的确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但是,我们又不得不说,属于社会法范畴的《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实质公平,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对于用工制度较为混乱的建筑施工企业,我们不能知难而退,一味逃避,而是应当以积极的心态,通过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扬长避短,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为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企业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王晓燕.劳动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