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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书

时间:2022-05-18 07:52: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商标异议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商标异议申请书

第1篇

商标组织____,受美国a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a llc)(下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刊登于《商标公告》第____期初步审定公告上的第____号浙江d公司(下称“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商标,具有独占的在先权利。

(一)异议人简介

异议人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a inc成立于20__年,a llc成立于20__年,20__年3月a inc被a llc收购,组成目前的a llc公司。异议人是美国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inc.,纽约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___)的全资子公司。异议人主要经营婴童床、摇篮、灯具、婴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婴童玩具等婴童用品等相关业务,并在澳大利亚设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国设立有a uk limited公司。公司经营活动遍布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诸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爱尔兰、西班牙、波兰、德国等欧洲国家,年总经营额在1.2亿美元以上,是目前相关行业在美国及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市场占有率达50%.20__年,a ll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在中国大陆的总经营额约6000万美元,其中与浙b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经营额在2500-3000万美元。公司创建20多年来,已被国际上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

“words”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又是异议人的商标。“words”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中“图形”是公司设计师____的独创设计。“words”和“words+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被核准注册,目前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提出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过程中。毫无疑问,异议人是“words”和“words+图形”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

(1)企业名称权。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异议人的企业名称“words”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是应该得到合法保护的。

(2)著作权。“words+图形”商标中的图形在两个文字中间,这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

(3)商标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人,所以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再则,被异议人抢注“words+图形”商标也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恶意抢注异议人商标,阻挡真正的商标权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在禁止注册之列。

二、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关系。

(略)

(一)关系(详见证据七)

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是通过b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系第一人)来实现的,年经营额约在2500-3000万美元,时间已长达十多年之久,这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一层关系。

b公司出于经营的需要,将其经营额中的1000-1500万美元的“words+图形”商品转给浙江c公司(下称“c公司”,第二人)来经营,这是“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第二层关系。

上述两个层次的关系均有双方之间货物单据、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二)关联关系(详见证据六、证据八)

被异议人d公司、第二人c公司、e公司系关联企业。理由是:浙江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档案显示,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的联系纽带是e(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具体为:

(1)c公司与e公司系关联企业。

在20__年2月27日至20__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东中,自然人丙占有5

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计83%的股份;20__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计97.17%的股份。其中,丙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同时,丙和乙系夫妻关系。这就是说,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绝对优势的股权,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公司在20__年7月8日成立时,乙便是其唯一的股东,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份,担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直至20__年2月2日。

很显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妇为纽带,系关联企业。

(2)e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存在投资关系,系关联企业。

自20__年8月16日以来,e是被异议人d公司的唯一股东。两者系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3)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系关联企业。

自20__年8月16日至20__年2月9日,乙担任被异议人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担任被异议人的监事;同时,丙担任c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实际控制人。乙、丙夫妇同时控制与决策被异议人与c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4)b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之间的关系。

b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甲,20__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时担任被异议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时异议人已经与b公司存有关系。这充分说明b公司与被异议人之间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被异议人早在20__年8月16日之前就应该已经知道异议人与b公司的关系,并且知悉异议人的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鉴于被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words+图形”的商标申请的时间是20__年9月26日,从上述表格以及关系、关联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图形”商标问题上,c公司和被异议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关联企业,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有实质上的关系。一旦“words+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他们就可以摆脱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并与异议人争抢市场,哄骗消费者来实现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异议人申请“words+图形”商标,完全是一种蓄意的抄袭、模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的行为。乙、丙是第二人c公司和被异议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股东,在金额巨大的业务中,他们当然知道“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立并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也正是由此意识到“words+图形”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就由这个表面上与异议人没有明确的关系,而实质却是与c公司有着关联关系、与异议人构成实质关系的d公司来申请“words+图形”商标,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

三、被异议商标“words+图形”与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是使用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或相关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被异议人申请的第____号“words+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在欧盟已经核准注册的“works+图形”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是完全相同的,属相同商标;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注册的“words”商标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属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和c公司系关联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经营业务与异议人的经营业务相同,其商标的使用商品也必定与异议人已获注册并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被异议“words+图形”商标,其申报的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裤;婴儿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这些商品正是异议人“words+图形”商标相关的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注册的“words+图形”商标,“words”商标的商品属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一旦被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侥幸抢注成功,将误导市场和消费者,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混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异议人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特别是该商标所代表的婴童产业有非常严谨的行业安全要求,这种混乱将增加市场产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异议人商标,并恶意抢注的行为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被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义将被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实、理由和法律分析,异议人申请商标局对本案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撤销对第____号“words+图形”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以制止被异议人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违法和丧失商业诚信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异议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广大的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伤害。

异议人:a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组织:____商标有限公司

人:___ ___

第2篇

初审公告为期三个月,如无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就可以成功注册了。

注册流程:

商标注册流程,形式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申请商标一般需要一年左右时间。

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约需2到3个月时间,即商标局下发受理通知书。

实质审查约四到五个月时间。商标实质审查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 实质审查分两个方面: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拒绝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权利是否的冲突,故也称新颖性审查。

异议期三个月时间。即在商标网上可以查的到详细信息核准公告,发注册证书。商标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后可以续展。

商标补正期限、修正期限为十五天,异议答辩期限为三十天;商标争议期限为一年。

商标异议期为三个月,异议期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按规定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领取商标注册证,通过的由人商标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1、 注册方式的选择:

    一种是自己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事宜(中国商标法允许本国公民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另一种方式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组织来向您提供商标服务。这样,会节省您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当然,对方会收取相应的费。

    2、 商标在先注册权利的查询工作: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查询虽然不是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遵循自愿查询原则),但此项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在查询过程中,会受数据处理及商标申请审查期等等原因的影响,使得部分在先申请的商标无法进入数据库,因此无法查询检索到该部分信息。另外商标查询与审查工作由不同人员承担,而查询人员与不同审查人员的审查观点上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因此,商标查询的结果不能当做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注册商标之前,找一家专业的商标查询公司或一家具备完善的商标查询条件的商标组织是十分重要的。

    3、 申请商标资料的准备:

    (1)如果您是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需出示您身份证及递交本人身份的复印件。如您是以企业做为申请人来申请注册,需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小于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图样可以与实际使用的同样大。

    (3)准备相应的注册费用:注册的商标规费:1000元,如您是委托商标组织办理,需再交纳1000元左右的商标费

    二、申请注册

    1、只有具有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可在我国提出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01年11月1日起,我国商标局开始受理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

    2、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

    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商标申请日的确定:

    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日期的最小单位为'日')

    三、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四、初审公告

    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

    五、注册公告

    商标注册是一种商标法律程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六、领取商标注册证

    通过的由人向商标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

    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三个月 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

    (一)领取商标注册证的介绍信;

    (二)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

第5篇

商标委托合同范文一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XX商标注册公司

为保护甲方的企业形象与无形资产,甲方现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知识产权机构代

理商标申请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 商标在第 类,

进行注册申请,并就商标有关事宜向甲方提供免费咨询及相关法律建议。

二、甲方配合乙方的工作,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个人

身份证复印件、商标图样、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委托书(申请书、委托书的文本由我

司提供),我司及时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

三、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需要,负责完成商标申请文件的撰写,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向国家

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文件,乙方在获得国家商标局正式受理通知后将受理通知书原件送交甲

方。

四、如后期商标局发文,经乙方通知甲方,甲方需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乙方答复,如到期不答

复,乙方可视为甲方同意商标局的处理决定,按相关法律回复商标局。

五、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注册费 元(人民币)

以现金或者汇款方式汇至乙方指定银行帐号。

开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六、在商标申请期间,甲方任何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传真等如有变化,请及时通知

乙方,以便联系。如因甲方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

担。

七、在甲方商标注册申请核准后,乙方可以无偿为甲方提供该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监测

服务,并在发现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

八、甲方在商标申请保护及打击商标假冒侵权行为过程中,需乙方提供相应协助的,乙方将 无偿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及建议,以协助甲方维护自身权利。

九、甲方注册商标在有效期满前,乙方可及时通知甲方办理续展手续。

十、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先行协商;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经双方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商标委托合同范文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1.商标申请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委托_________商标事务所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申请:

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商品/服务:__________________

2.商标服务内容

商标申请人委托商标机构进行商标设计

商标申请人委托商标机构进行申请前在先权利的查询

商标机构接受委托负责提供全部商标申请的法律文件;

商标机构接受委托负责答复国家商标局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和补正通知;

商标机构接受委托负责委托人向国家商标局交纳商标申请的相关费用。

3.商标相关费用

商标设计费______元 商标查询费______元 商标注册费______元

商标费______元 商标续展费______元

4.商标委托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国家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

委托人可获得6个月在专利商标创业网站免费宣传商品或服务的优惠条件。

5.附商标图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单位或个人)____________

(盖章或签字)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被委托人(商标机构)________

(盖章或签字)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商标委托合同范文三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就 一案委托乙方商标事务,现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商标事务如下: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异议申请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 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 变更商标人申请 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 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注销申请 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 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 撤回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评审事宜

其他: 具体委托事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费用

三、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商标人、担任甲方人;如指派的人因故中途不能执行任务,乙方应负责另行指派其他人接替,并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依法对商标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3、甲方可以取消与乙方的委托关系,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但所交费用不予退还,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对商标局的通知或决定需甲方办理的,应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通知甲方,通讯地址以本合同联系人地址为准。书面通知以挂号信函寄给甲方,甲方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因此而导致答复期限耽误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四、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若委托事项为商标申请注册,则乙方工作至该申请取得“商标注册证”,或该申请被商标局被驳回之日。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6篇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二条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上。

第三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____组建(合作)____厂的投资股本。

第四条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第六条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第七条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____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第八条违约及违约处理: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上一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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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乙方_________ 型主机零配件的成品,由乙方包装并标贴与原样相同的商标和标签。

3.乙方每月销售不少于_________ 套/ 箱。

4.若乙方6 个月不能销售双方同意的数量,本合同在任何时候可予以作废。

5.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前,不得指派另一家公司或工厂在_________ 地区销售_________ 型主机零配件。

6.若乙方每月销售量达到规定的数量,乙方有权永久担任。

7.广告费由乙方负担。

8.经双方同意后,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用中英文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文本与英文本发生异议时,以英文本为凭。

10. 本合同遇有修改,需经双方同意。

甲方(盖章)_________ 公司 乙方(盖章)_________

公司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第7篇

现在的酒类行业,带“国”字号的白酒商标实不在少数。五粮液有“国五液”,汾酒有“国藏汾酒”,泸州老窖有“国窖”,扳倒井酒业有“国井”,贵州董酒有“国秘”,而类似国缘、国台、国酱等“国字头”的白酒,在市场上不胜枚举。

尽管市场上不乏“国”字号商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存在即合理。“国”字号不仅是一个稀缺资源,更是一个公共资源,那么,用以保护企业私利到底该不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某些称呼是不能作为商标的,特别“国”字号名称,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就明确予以规定。对于“国”字号商标而言,多少存在夸大宣传的成分,这也违背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

安徽八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旭指出,“国酒”不适用于一家企业的商标,无论哪家企业,没有必要把这两个字看得太重,因为最后还是市场和消费者说了算。“如果茅台获批‘国酒’,那么是否要接着认定‘国烟’‘国茶’‘国奶’,这样既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也会损害民族品牌的形象,更难以让公众接受。”陈旭表示。

对于同样的名称和商标,此前多次都未审查通过。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认为,此次审查过程并不足够透明,也没有公布通过初审的理由。商标名称标准是否应该制定得再细一些,其涵盖范围、排除范围是否可以再科学一些?

与“国”字号类似,近年来“特供”一词也颇为流行。似乎商业品牌一旦与此挂钩,就立刻显得上档次、有品质,随之而来的就是价格的水涨船高,形成市场争相消费的风气。

但从目前来看,市场上其他一些酒类企业,山西汾酒、五粮液、河南杜康等多家白酒企业都强烈反对,并且群起而攻之。但这可能是各家酒类公司的营销策略,同时纷争还是奔着利益而来的。

如果没有国字品牌,销售的价格可能会便宜20%甚至30%以上。对企业来说,如果有了“国”字头衔,就好比金字招牌到手了,其经营可能更轻松一点。目前茅台高档酒的销售,已经可以看出这一点。一些中央级的媒体很少看到茅台做广告,因为它是国酒茅台,尽管没有正式授牌,但有这么一个说法,民间也比较接受。正是因为有了这一点,在高档酒的销售当中,这块广告费用已经省下来了。所以其他的白酒在营销方面要往国字号上靠,更多的可能也是从利益上面考虑。

尽管茅台集团董事长袁仁国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希望众酒企团结起来、互信合作、形成民族品牌共同发展的氛围,但这多少显得有些“曲高和寡”,在众酒企一片暗战中,每一个参战的企业都更愿意自立山头,价格战、包装战、关系战、人情战成为在浮躁、混乱的市场中竞争的法宝。

从长远来看,聪明的投资者、消费者始终是大多数,投资者更关注公开的财务报表和市场行情的走势,消费者更关心哪家产品的品质好、哪家产品能把品酒时的文化意境和心理感受做到极致。

第8篇

我和几个朋友投资经营一家名为 “汇Q”的酒店公司(具体名称不便透露),在本地区另有一家食品企业,其生产的“汇Q”牌系列饼干、面包等食品近年颇为畅销。前不久,我们突然收到这家食品企业的函件,函件中说明他们于2003年取得“汇Q”的注册商标,而我们使“汇Q”作为企业名称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从而要求我们立即更换企业名称。但是我们的酒店自1998年开业(当时只是小餐馆)至今,一直使用“汇Q”名称,只是没有注册商标。难道就因为别人注册了同名的商标,我们就必须更换已使用了十多年的名称吗?

陕西西安 何超勇

何超勇读者:

你好!你所说的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相冲突的案例。由于商标与商号所适用的法律、主管机关等均有不同,二者的冲突很普遍。一般而言,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二是避免混淆原则。从你说的情况看,你们使用“汇Q”作为商号的时间明显早于对方取得“汇Q”注册商标的时间,因此,你们对“汇Q”商号具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虽然都是“汇Q”,但消费者一般也不会对酒店业与食品行业两者产生混淆。因此我认为你们不必更换企业名称。

表见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人承担

律师您好!

我公司与某贸易公司合作好几年,一般是对方将盖好章的合同由其业务员小李拿过来,我们签字后再将部分预付款由小李带回。最近一次我们签完合同后,很长时间货也没过来,我们一问才知道小李已经离职,对方公司说他们没有收到预付款,小李也已不知去向。我们认为对方没有及时通报业务员离职的情况,应当赔偿我们预付款损失,遭到对方拒绝。对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河北保定 李东民

李东民读者:

你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这叫做“表见”。贸易公司没有通知你们业务员离职的情况,而小李拿着盖好章的合同让你们签字,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表见。你们与贸易公司签的合同是有效的,对方应当履行义务。如果对方不愿履行合同,应当将预付款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律师你好:

我公司是一家装饰公司。我们于2007年8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木地板安装工程合同。在安装工程竣工后,我们多次要求与房地产公司进行工程结算,但房产公司一直推辞,并且拒绝付款。今年6月,我公司派人将两份工程款结算申请书送给房产公司,要求他们立即支付工程款,但对方至今仍未支付。后来对方项目经理电话通知我们说,由于工程一直未结算,所以不能付款。现在事情陷于僵局状态。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

江苏徐州 董路明

董路明读者:

第9篇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志兴,很高兴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称‘微信’商标无不良影响求撤销不予核准注册裁定”一案进行网络直播,期待大家关注参与!

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锦川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第一庭姜庶伟法官和周丽婷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1月12日,原告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并于2011年8月27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在法定异议期内,张某河(本案第三人)针对“微信”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微信”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手机聊天软件,原告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故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原告不服上述裁定,向被告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理,认定“微信”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情形,故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原告认为,“微信”商标本身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法官助理: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首先由各方当事人分别陈述自己单位的正式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权限。请原告陈述。

原告: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候万春,董事长。

委托人许国*,男,1976年5月出生,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到庭)

委托人张珂*,女,1978年2月出生,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到庭)

权限,特别授权。

法官助理:请被告陈述。

被告: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人苗贵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

委托人胡钊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

权限,一般。

法官助理:请第三人陈述。

第三人:第三人张*河,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人景灿,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人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权限,一般授权。

法官助理:各方当事人对其他两方当事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无异议。

法官助理: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人参加诉讼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在本院依法先期送达的当事人诉讼须知中已经予以明示,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告、被告、第三人都表示清楚。

法官助理:各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诉讼文件和证据已于庭前交换完毕,法官助理已于2015年3月9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谈话和初步举证质证工作,今天还有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原告、被告、第三人都表示没有。

法官助理:庭前准备到此结束。案件将开庭审理。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请坐。报告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人参加诉讼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经告知,各方当事人已清楚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好的。(敲槌)现在开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14)京知行初字第67号原告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会,第三人张某河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本法庭由审判员陈锦川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审判员姜庶伟、审判员周丽婷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由陈志兴担任法官助理,由刘海璇担任书记员。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被告、第三人均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本案系原告不服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67139号异议复审裁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所以首先请被告简要概述与本案争议相关的被诉裁定的主要理由和结论。

被告:被告认为诉争商标已构成修改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情形,应不予核准注册。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陈述提起本案的诉讼请求,并归纳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事实和理由:我国商标注册体系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诉争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被核准注册。1、被诉裁定在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使用法律错误。2、被告在裁定中使用了申请商标之后的证据,适用法律错误。3、被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被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针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认定,应该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予以判断,直至2010年7月微信的使用用户已经达到4亿。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审判长:现在由第三人陈述意见。

第三人:同意被告在被诉裁定中的认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诉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被异议商标“微信”不予核准注册,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尤其从“其他不良影响”的立法目的出发,准确把握了判定“其他不良影响”应考量的因素,秉承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和“实质性解决纠纷”的思路,兼顾了对法律条文的正确解读和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应予维持。

审判长: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法庭的归纳?

原告、被告、第三人均表示同意。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庭前助理已经主持当事人进行了初步举证质证工作。

现在合议庭根据质证的情况,合议庭对质证的环节进行归纳:被告向本院提交了4份证据,证据1为诉争商标商标档案,用于证明诉争商标的基本情况;证据2、3分别为原告和第三人在评审程序中提交的异议复审申请书、答辩理由书及证据,用于证明被诉裁定是针对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作出的;证据4为答辩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用于证明被诉裁定的作出程序合法。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第三人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各方当事人,合议庭对被告证据的归纳是否确认?

原告、被告、第三人均确认。

审判长:第三人在本案中提交了7份证据,包括2011年初至2014年底全国各大报纸对“微信”的相关报道的复印材料及证明、检索报告等材料,以证明腾讯公司的“微信”服务的市场使用情况。对于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原告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不认可其关联性;被告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各方当事人,合议庭对第三人的证据及证明目的的归纳是否确认?

原告、被告、第三人均确认。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部分还有没有新的意见陈述?

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围绕法庭归纳的焦点问题,分别陈述你方的法律意见。

原告:首先根据我们诉求中的三点内容,根据我们出示的证据,我们在2010年商标注册前后就已经研发了创博的微信系统,并且和山东联通合作这个项目。我们可以看一下被诉裁定的情况,《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这一条款的立法本意要根据商标的本身是否具有不良影响,而不是根据商标的使用来判断不良影响。我们看一下被诉裁文的第三页中,被告已经歪曲解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理解,对于这样一个简单的商标申请的案件,因为牵扯到一个比较有影响的企业就曲解法律条文,在我们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被告没有秉公执法,且被告没有考虑任何我们的微信系统的使用证据。我们的意见发表完毕。

被告:首先,对于原告说的2010年已经研发微信软件,但是根据在案的证据来看,虽然可以证明已经研发了微信商标,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推广,且不是使用的微信商标。第二,考虑商标是否构成不良影响,在案证据中,腾讯公司的使用用户已经达到4亿多用户,我们认为已经构成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如果本案的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会给4亿的用户带来不便。且被异议商标的微信用户和腾讯公司的微信用户产生混淆,综合考虑相关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才做出裁定,并不是因为腾讯是大公司就作出裁定。

第三人:在针对原告上述几点起诉理由进行答辩之前,第三人提请合议庭关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商标法适用的价值取向。第三人认为,商标法适用的终极目标是实体问题的解决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商标司法应更多关注个案的差异性,裁判的结果应该是最大限度地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包括商标法在内的民事法律,在法律适用讲求更大的弹性,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民法在法律适用上,允许类推。而相对来说,刑法讲究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条文的解读,必须严丝合缝并具有稳定性,不允许弹性解读,不允许类推。商标法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与刑事司法显然具有鲜明的不同。商标法司法应该以裁判结果为导向,裁判的结果应该首先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具有优位性,其次应该有利于实体问题的解决和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为此目的,甚至应该改变、突破常规性的审判思路。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法律适用,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确有从严把握的倾向;但是,本案的实际情况是,除了“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可以阻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而被异议商标一旦获得注册,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造成负面的、消极的影响,而且这种不良影响的严重性是不可估量的。因此,本案需要改变常规性审判思路,更加弹性、更加灵活地掌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核准被异议商标“微信”注册是否公平,如何衡量和取舍商标申请人原告创博公司和以第三人张新河为代表的广大社会公众两方面的利益。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将会产生两个层面的不良影响:第一,给微信用户群体以及微信公共服务平台的受众群体带来极大不便乃至损失,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从而给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带来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第二,“微信”已经成为公众熟知的即时通讯工具的名称,公众对“微信”的技术特征、产品性能、服务模式等特点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社会公众一看到“微信”就能马上和前述特点联系起来,原告将“微信”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项目上,就会导致“微信”商标所包含、展示的信息与指定服务产生“错位”,也就是实质性差异,容易使消费者对创博公司提供的“微信”服务的性质和内容产生误认,从而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微信已经被普通公众和法院、政府、银行等普遍使用,已经深入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微信全方位的影响着至少8亿用户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

综上,在商标申请人和社会公众两方利益存在矛盾和冲突的情况下,应该本着公共利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行衡量和取舍。首先,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具有优位性,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是选定裁判思路的首要考量因素。其次,从公平角度出发,“微信”商标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广泛、深远的影响,商业价值无法估量,但这个商业价值并不是原告创造的,原告只不过是提了一个商标申请,将“微信”商标授予原告不符合“付出与收获对等”的公平原则;更重要的是,广大公众的利益、消费者的权益远远大于只申请、未使用的商标申请人原告创博公司的利益,让原告以微小代价攫取影响8亿中国人的“微信”商标,更有失公平原则。

第三人意见陈述完毕。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发表?

原告:还有补充辩论意见发表。

首先,根据第三人的逻辑,商标法的存在基本没有意义。第二,针对我们的商标申请,2010年第三人开始提出的异议,那个时候腾讯公司的微信服务还没有多少用户,甚至有的时候还比我们的用户少。我们知道商标法是申请先原则,对于使用的证据我们也已经提交。而且,被告对于这么简单的一个案件,四年多才做出这么一个裁定,裁定的理由是使用4年之后的证据进行评判,我们认为是违法的。

申请在先原则,作为商标法基本原则之一,不能因为一个案件而改变商标法的本意,这样会导致商标秩序的混乱,被告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利益,以在后的证据来裁定本案的商标,这样违反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一下被告和第三人的答辩状中,其都承认可以以决定日作为时间基点,被告对商标原则的篡改,导致商标秩序损害,损害的是广大公众的利益。本案的被告和第三人连最基本的申请在先得原则都违背,完全是藐视法律本身的存在。再补充一点,按照被告和第三人的说法,被告所说的公共利益,也是腾讯公司在违法的前提下进行推广的。无论其使用的广泛程度,但是都不能违反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发表?

被告:补充一下。首先,对于原告说的我方审理案件达4年之久,第三人提出异议申请是2013年7月1日,我们做出的时间是2014年7月,。除去证据交换的时间,我们没有故意拖延审查时间。第二,本案的焦点不是损害腾讯公司的权利,而是被异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相关公众的利益。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发表?

第三人:有补充意见。第一、原告说在后的微信侵犯了原告在先申请的问题,因为原告的是申请商标,必然要公告;其公告日到期日是2011年11月27日,但是微信到2011年11月27日之前已经超过五千万,所以说微信的成长是自然的事实,不是基于腾讯恶意使用的事实,而是根据科技进步的事实。其次,微信商标使用的时候,原告的商标还没有公告。原告说审理时间长问题,这个是商标申请正常流程。第三、原告说商标混淆的问题,微信在现代社会造成的影响,是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被异议商标如果核准注册,基于原来的微信影响,这样才会对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第四、原告说的时间基点的问题。本案中不是时间点的问题,是利益取舍的问题,本案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完全正确的。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请各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请直接明确是否坚持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坚持答辩意见;第三人坚持意见陈述。

审判长:合议庭将休庭对本案进行评议,请当事人在法庭等候。我宣布,现在休庭。(敲槌)

法官助理: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法官助理: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敲槌)继续开庭。现在就本案进行口头宣判,判决内容以判决书为准。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先申请原则是商标注册的一般原则,但同时,商标注册核准与否还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当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合理的利益平衡。同时还有尊重市场的客观实际。本案中,虽然诉争商标申请在先,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已经持续、大量投入商业使用,并形成一定数量的消费群体。然而,“微信”作为腾讯公司的即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在2013年7月就已拥有4亿用户,且有多地政府机关、银行、学校推出微信公共服务,广大用户已经将“微信”与腾讯公司的上述服务密切联系起来。如果核准诉争商标注册,将会给广大微信用户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甚至损失,即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诉争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67139号关于第8840949号“微信”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陈锦川,审判员姜庶伟,审判员周丽婷,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法官助理陈志兴,书记员刘海璇。

现在闭庭。(敲槌)

法官助理: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于十日内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文书。各方当事人是选择邮寄送达还是当庭宣判?

原告、被告、第三人均选择邮寄送达。

法官助理: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询问一下各方当事人是否上诉?

原告:需征询当事人意见。

被告、第三人均表示不上诉。

法官助理:各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第10篇

【关键词】景区商标;抢注;法律保护

2011年9月18日,国内首次专场商标拍卖会在北京举行,然而在拍卖会网站公示的知名商标中,“青海湖”、“可可西里”等商标被抢注,每个售价5万到10万不等,其中使用种类为“非活的水产品”“青海湖”商标售价高达50万元,这对我们无疑又是一个警示。自2001年《商标法》将自然人纳入申请范围,旅游景区名称商标被抢注的现象接连不断。本文探讨的抢注行为主要是生产经营实体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抢先在先使用人之前注册其商标从而谋取私利的行为。

一、景区商标被抢注行为的界定

普通法中商标法被认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部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凡是采用虚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景区商标抢注者的目的很明显具有不正当性,景区商标是景区重要的无形资产,是旅游景区信誉的集中反映,能持续为景区带来利润,抢注者通过索要商标转让费或倒卖商标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不仅使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而且会造成消费者对同类产品的混淆,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从行为性质上讲,抢注行为违背了《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大部分抢注商标的行为都是故意的,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失,利用法律的不明确,损害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可认定此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旅游景区名称成为商标抢注对象的原因

(一)商标制度方面造成的

首先,我国商标的申请采用的是自愿注册原则,依据《商标法》规定,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之外,其他商品和服务所使用的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大部分景点商标的使用者将着眼点放在景点的推广上,而不是商标上,并且商标局授予商标权的依据是申请时间的先后,即申请在先原则,而不管谁先使用商标,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日期为准,而不是以申请人寄出的日期为准,这就使抢注商标者有机可乘。虽然商标法设置了异议和撤销程序,但实践中很难克服信息匮乏和法律意识淡薄带来的运用商标异议程序或撤销程序的困难。

其次,按照《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现行商品被分为45大类,其中无景区商标这一类别。实际上景区名称可以涉及的行业很多,其中第39类“旅行安排”,第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可以对景区名称起到一些保护作用,但这些都不是针对景区名称进行保护[1]。在商标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一般只对自己负责的类别的商标及商品比较熟悉,对于涉及到以景点名称命名跨类申请商标,了解的情况就很有限。景点商标抢注者基本上都是对当地较知名的商标进行别类注册,如对各地的旅游景点不熟悉是难以发现的,这就导致抢注成功率高。

再次,从2001年实施的新《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开始,对商标申请注册人条件的限制放宽了,自然人被纳入申请人的范围。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除去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外,在商标注册环节商标局并不考虑注册申请人的资质,导致一些没有从事相关的商品生产、也不提供相关服务的自然人可以无限制的申请商标注册,造成商标申请注册泛滥的现象,导致申请人生产经营的行为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缺乏联系,也为抢注者提供方便。

最后,《商标法》中有关注册商标转让,规定只要求受让方的条件与转让方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一样,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书并共同报商标局核准许可即可。当抢注者以抢注他人商标后迫使对方向其购回此商标为目的,而被抢注者通常为了避免商标落入他人之手,维护企业商誉以及保持商标的连续性,会不惜高价购回被抢注的商标。

(二)旅游资源的特性和权利分离制度造成的

商标是社会对特定产品识别与认可的直接标志,代表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是企业进行品牌运作的一种手段。当顾客在同类产品中选择消费时,会有选择成本,一般情况下他会选择相对熟悉的品牌,而放弃不太熟悉的产品。景区名称正是因其知名度高,景点优美,文化底蕴深厚,大大降低了其产品的宣传成本。公众出于对该旅游资源的认同,很容易接受该商标所指向的商品,降低其在选择购买时的确认成本。这使得注册景点名称为商标后,商标权人无论是自我开发还是转让都有一定的市场,从而容易成为他人抢注的选择对象。

而且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在国家,管理权被分属于不同部门,经营权则有投资商和经营商运作[2]。这样的运营制度会造成没有人管的局面。尤其是经营者,因为经营有期限的限制,使得作为景区直接管理者的他们只重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对旅游商标这种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却忽视了,缺乏对商标的保护意识,没有及时注册其正在使用的商标。而且是由申请者交纳商标注册费用及续展费用,对于商标注册经营者积极性不高,对于抢注行为他们也没什么反应。另外,即使经营者能主动行使权利,申请撤销,大多也需要耗费很长时间和精力。

三、景区商标被抢注的法律对策

(一)在制度上,应建立严格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

首先,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赋予其优先使用和优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即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从使用未注册商标之日起一段时期内,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如就其使用的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可享有优先权。如超过规定的时间,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没有申请注册,那么就丧失了申请的优先权,此时也无权排除他人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如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后,原使用人就不能再使用此商标。这一制度可防止他人一发现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后去抢先注册,同时也可以敦促原使用人尽快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确定采用寄出主义,即以当事人邮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日期,作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避免由于送达上的延误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

其次,可以借助网络建立各地景点名称商标使用管理系统。即经营者将自己的景点名称到当地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工商机关建立一个景点名称商标数据库,以供相关人员查询。尤其是对知名度较高的景点名称进行登记,要实行动态管理,每隔一段时间向商标局反馈,并注意督促其使用人及时申请注册。他人则可利用网络查询、对比已登记备案的景点名称,做出合理的商业决策。在严格遵循按类注册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类别不同组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时,要对不同类别但商品、服务相似或交叉的实行交叉检索审查。

再次,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方面,严格要求申请人申请的注册商标要与其经营的活动有关,必要时可要求其证明商标已使用,以防止申请人大量注册未使用的商标,导致恶意抢注他人商标。

最后,增加“商标所有人自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的规定。如增加此条规定,那么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出发点就须立足于自己使用,而不是单纯为了转让商标而从中获利,这样一定程度上能限制商标的恶意“抢注”。《商标法》规定商标连续三年内不使用的应予撤销,时间限制过于宽松,使得大量占用商标的人花很少的代价长期占有大量的商标。基于此,建议修改《商标法》相应的条款,将连续三年内不使用商标就予以撤销的期限缩短,同时建立商标年检制度,不仅可以防止将大量商标占用的情况发生,还利于监督商标的使用情况,确保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统一的商标管理组织,通过集体商标加以保护

风景区名称的知名度是与生俱来的,他本身承载着自然、历史、人文等各方面的信息,是全民族、全社会的(下转第149页)(上接第146页)公共文化财富,不能为个别机构和个人所垄断,所以可以通过集体商标的形式加以利用和保护[4]。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专门以保护、管理景区商标的非营利机构,类似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商标组织。景区负责人将自己相关商标权交给该组织行使,而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商标权,其他人必须通过该组织的同意才能使用此商标。该组织应许可讲诚信、商誉好、符合标准、遵守规则的企业去使用,向使用该商标的第三方收取一定费用,然后将这些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向景区分配。这样不仅对维护旅游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有利,而且有利于对消费者选择品质好的产品和服务。现实中以旅游景点为名称的商标大量存在,客观上,景区商标所有人很难准确掌握其商标被利用的情况,对使用者收取一定费用那就更谈不上了;另外,即使商标使用者有心向商标所有者缴纳费用,也难以实现,集体商标管理组织的出现正好解决了此问题。

参考文献:

[1]杨为国,钟长欣.旅游景点商标遭抢注的法律思考[J].江苏商论,2006(2).

[2]钟长欣.抢注旅游景点名称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J].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6.

[3]吴秀云.风景区商标被抢注的法律对策[J].理论建设,2009(5).

第11篇

PDA是石家庄市福兰德公司于1995年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至2007年)。此后,香港权智通集团北京快译中心未经福兰德公司许可在其相关产品、宣传上标注了醒目的PDA标识,福兰德公司将以上事实投诉到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由此,权智集团的相关产品被工商局作为侵权产品相继查封。权智集团於1999年12月1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撤销“PDA”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但旋即又撤回了上述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意了权智公司的撤案申请。但是,1999年12月30日国家商标局在未事先通知福兰德公司的情况下,突然以PDA是英文“PersonalDigitalAssistant”的缩写,即“个人数码助理”,是电子记事簿类产品的通用名称为由(并没有更详细的说明),做出了撤销PDA注册商标的决定。

本案的案情是比较简单的,但本案引发了一些有争议的话题:

其一,商品通用名称如何认定。PDA是福兰德公司注册商标“小秘书”对应的英译商标,其全称为“PersonalDataAssistant”。但IT业界对PDA也有许多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是“PersonDigitalAssistant”的缩称。“PersonDigitalAssistant”这一理念是1992年由美国Apple公司执行总裁JohnSculley提出的,Apple公司创造了“PersonDigitalAssistant”这一理念,并推出了基于这一理念的产品NewtonMessagePad,但是并没有把它注册为商标。当福兰德公司于1995年申请注册PDA商标时,PDA还不属于热门词汇。近些年,PDA似乎已成为电子记事本的通称。PDA能否作为福兰德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之间如何区分、界定;一旦某一商标事实上成为一种商品的通用的名称,如何平衡注册商标的使用与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之间的关系;

其二,现行的商标管理体制是否存在一些问题,诸如:现行的商标管理体制中,商标的有效性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裁,这是不可诉的,但如果在商标评定裁决中出现了违反程序的情况,是否可诉;现行的商标主管部门隶属于工商管理部门而非知识产权局,这是否有利于商标-这一类知识产权的专业管理;如商标局划属知识产权局,那么,商标局与工商局在商标与商品的管理方面如何协调?

其三,商标与域名的交叉保护与冲突问题,亦急需加以讨论。在PDA商标被撤销之前(1999年4月14日),北京一中院曾审理了福兰德公司诉北京弥天嘉技贸有限公司侵犯“PDA”商标权一案,该公司将注册为该公司的三级域名,法院认为PDA不属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仅限于核定的第九类商品,作为域名使用不属侵权。因此,福兰德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但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第四项明确规定“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商品的通用名称”,北京弥天嘉技贸有限公司将.。CN注册为该公司的三级域名得到核准,说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管理中心(CNNIC)认为“PDA”不是商品通用名称。显然,两个行政部门的认定出现了冲突,这就出现了怎么协调的问题。

正是基于上述一些初步的考虑,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组织专家学者于2000年4月4日晚于法学楼举办了题为“关于注册商标被撤销一案研讨会”。

我想就本案件着重谈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本案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国家商标局作为一个全国性关于商标的主管机关,是一个行政机关,行政法上的主体。他作出的撤销行为毫无疑问是行政行为,从工商局制定的规章内容来看,是行政处罚,如果进入到诉讼程序,那就是行政处罚。从法理上讲,撤销肯定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是不见得是行政处罚。但无论怎样,它都是一种行政行为,那么,目前它就面临着一种挑战。对于本案,国家商标局把福兰德公司的注册商标予以撤销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何呢?我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看其主体是否合法。《商标法》第27条规定,国家商标局可以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也可以撤销注册商标。根据该规定,其主体是适格的。但是其行使权力是否超出了法定范围呢?请注意:行政机关通过法律被授予权力的同时也一定被赋予相关的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条件的。如果当条件不成立或不成熟的时候,就可能存在的问题。在本案中,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来撤销,但依职权撤销的起动程序有其适用的条件,商标局以不当注册为由撤销PDA商标,如果联系到第27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还有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等等。再联系前面的第7条规定,这里面就存在国家商标局在行使权力时是否存在的问题。因为它自己确认的标准是不一样的,1997年是这个标准,《商标法》的规定还是比较细密的,从申请开始到核准有一套程序,经过这一程序就是符合第7条的规定,也就是合法注册的商标。一旦经合法注册的商标就应该受法律的保护。现在予以撤销的标准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这就导致商标局出尔反尔、反复无常,致使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

第二,按照法理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也应当给予福兰德公司充分的法律保护。如果出现像韦之先生所讲的出现按照《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注册时适用一个实质性标准-具有显著性,此时的显著性与彼时的显著性可能有所差异。但是,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就是说,福兰德注册商标时PDA还具有显著性,随着发展,如该公司进行大量的宣传等活动,使PDA逐渐被人们误认为通用商标名称。如果商标局真正出于对企业的关心,就应当给予必要的行政指导,企业应该注意什么,对自己相关的利益如何进行必要的法律保护等等,这才是真正的关心商家的利益。如果当事人不采纳,到10年期满时,可以根据一个正当理由不予以批准其续展。本案中,该商标才持续了二年,也许出于“红眼病”,也许出于其他不正当的考虑,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也许是后来崛起这一个大公司的原因吧。总之,我认为,商标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撤销决定,是权力的滥用。这个单方面的撤销行为是一个典型的违法行为。

第三,是程序问题。在这个案件中是非常明显的,1999年12月底作出的决定,违反了1996年就已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规定,更违反了国家工商局自己制定的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在其中第6、7条里面它又恰恰把撤销注册商标列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这不是典型的出尔反尔、反复无常吗?这不是滥用权力吗?这不是典型的违反法定程序吗?所以,国家商标局作出的撤销PDA商标的决定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国家商标局没有给予当事人任何申辩、申诉的机会,也即没有履行必经的法定程序,就更不用说举行听证程序了,所以国家商标局是典型的违反法定程序。

第四个是形式,它当时没有走一个通知、送达的程序

,可能在后来经过当事人多次的催问,才事后给了一个通知。所以,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分析的话,不难看出,国家商标局的这个单方面的撤销行为是一个典型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者是一个法律上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各个方面看,国家商标局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是违法的。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和司法审查。

这一点也许有点超越本案,但这是我们知识产权界和法学界都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中国正申请加入WTO,所面临的问题之一便是中国的很多政府行为能否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这是很多国家都关注的问题。此外,还有一些标准的公开化问题,包括国家制定法律、政府规章的标准的公开化以及海关通关手续的公开、透明等,都是非常令人头疼的问题。我国关于商标、专利的最终裁决以及或裁或审中的仲裁都面临着挑战,因为WTO中的很多规则都要求政府行为公开化,一旦政府的行为影响到公民的权利,应该给予老百姓一个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而这正是我国法律方面的漏洞或缺陷。所以,我们应该尽快修改商标法、专利法,使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决的法律制度得以改变。以便与国际接轨,更好地为相关的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救济途径。但是,在现行的法律制度尚未改变的情况下,我们还是要遵守,也就是说,我们不能突破现有制度而寻求救济。在本案中,福兰德公司下一步唯一的救济途径只能寄希望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各位专家公正的裁决。当然,作为我个人当然期待着法律制度的改变和不断完善。

第12篇

[中图分类号] R2-0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7211(2008)11(b)-051-02

印度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地域广阔,物产丰富,长达4000余年的文明史为这个国家创造出独特的传统文化。然而,以往由于对传统产品的专利保护不够重视,一些传统产品被其他国家“仿制”或引进,给印度的经济和文化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尤其是近年来,发达国家不断利用其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打压,使发展中国家拥有的宝贵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被不断窃取、盗用或以低廉的价格被利用。面对这些情况,如何在充分保护民族利益的前提下,促进传统文化完整传承与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成为很多发展中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印度政府决心加大对传统知识产品的保护力度,并在传统知识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已成为国际论坛上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呼声最高的国家之一。本文对印度在传统知识保护方面所作的工作总结如下,以期为我国传统知识保护提供参考和借鉴。

1 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印度与大多数“英联邦”国家一样,其知识产权制度的框架基本上源于英国。但自从世贸组织成立,特别是在印度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被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委员会”后,上述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印度政府采取多方面措施完善其知识产权制度,遵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逐步减少在医药专利、作品版权方面与外国的纠纷,并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印度十分注意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维护其本国的利益,积极立法保护自己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主要是印度医药、瑜珈及印度民间文学艺术),并在国外监视侵害印度传统知识的任何活动。

1.1 专利法

印度先后于1999、2002、2004年对《1970年专利法》做了3次大幅修订。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已有条款做出了体现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的修改和补充,主要体现在修正案第八条、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现简介如下:

①在第10条第(4)款(c)项之后,增加一项(d),要求在摘要中提供发明的技术信息,其中第(ii)分项提出了在涉及公众所无法获取生物材料的保藏要求,条件(D)明确要求“当在发明中使用生物材料时,在说明书中公开来源和原产地”。②第25条第(1)款(i)项之后增加(j)(k)两项,而这两项都与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有关。其中,(j)项涉及遗传资源充分公开问题,规定如果完整的申请文件对用于该项发明的生物材料来源或产地没有公开或者进行了错误的说明,则任何利益相关人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异议;(k)项涉及传统知识破坏新颖性、创造性问题,规定如果该项发明可从印度或其它地方的当地或本土社区可获得的任何口头或其它知识推知,则任何利益相关人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异议。③ 第64条第(1)款规定了对于一项专利,由利益相关人或中央政府提出无效请求、或者基于一项与之相抵触的专利侵权诉讼,而被高等法院撤销的条件。原法规定的条件有十五项。依照本修正案,(o)项之后增加(p)(q)两项,而这两项内容,与前述修正案第十八条中专利法第25条第(1)款所增加的(j)(k)两项文字表述相同,分别与遗传资源充分公开和传统知识破坏新颖性、创造性有关,在此不再重复。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能够依照这些条件撤销的专利,不限于该法(包括修正案)生效后的新专利。

1.2 商标法

从第一部商标法――《1958年贸易和商品标志法》开始,印度逐步修订并出台了《1999年商标法》。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在于:拓宽了商标注册范围,“任何能区别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包括图表、包装、商品外形和色彩等”均可注册;增加了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实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注册制度;申请程序简化,可在一件申请书中申请多类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商标保护期从7年延长到10年,每续展一次延长10年;建立了上诉机构;扩大了侵权行为定义,“与注册商标同种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类似商标,造成混淆的,或者在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可能存在欺骗或混淆的”均为侵权,同时强化惩罚,包括提高刑期和罚金;禁止将他人商标作为厂商名称或其中一部分;对有一定商誉和没有商誉的未注册商标转让规定了不同的要求。

1.3 著作版权法

印度早在1847年就制定了第一部《版权法》。此后,围绕“与印度参加的国际条约相适用” 的内容进行了多次修改。1999年修订并于2000年1月实施的《版权法》,则实现了印度《版权法》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完全接轨。

1.4 印度草医学法案

1961年,印度锡兰议会通过了《印度草医学法案》,旨在保护印度本国医学的发展。法案提出建立专门的草医学部门对草医医院、诊所、药房进行管理,规范了登记、管理等具体实施细则;并建立草医学委员会对草医医生、药师或护士等从业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专业行为;建立草医学研究委员会对草医学的研究进行管理。法案对各委员会会员、行政长官的职责权限做出了明确界定,同时对各级草医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登记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将按此规范管理。

1.5 生物多样性法案

印度于2002年颁布《生物多样性法案》。该法第6条规定:任何人要获得基于印度的生物资源或相关的传统知识取得的研究成果的知识,必须事先获得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的批准;该机构的职责之一是制止其他国家对来自印度的任何生物资源及相关知识给予保护;如欲获取这类知识,必须获得该局的批准。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规定,批准申请人获得生物资源或传统知识时,应遵循利益公平分享的条款和条件;中央政府应为地方居民的传统知识提供保护,包括在地区、邦和国家层次注册传统知识或以特别法规的形式给予保护[1]。

2 不断加强政府行政保护力度

印度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包括定期检查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工作;向政府执法官员提供知识产权法培训,定期组织研讨会、论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并在各级教育系统对知识产权的学习进行鼓励;同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机关的现代化建设,更新执法设施和装备,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资金的投入等。

通过开展上述工作,加强政府行政保护和支持的力度,印度在保护传统知识产权方面已取得卓有成效的成果。

3 积极开展民间保护行动

在印度目前所进行的保护传统医药知识的工作中,将传统医药知识进行收集归档,以便于今后全面保护传统知识,是其很有成效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在印度,为所有传统知识归档所进行的村一级社区生物多样性记录的准备工作已经在一些省内进行。

其次是建立了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这是印度做的最有建设性的工作,成为发展中国家保护传统知识工作的样板,被国际上广泛关注。为了防止传统医药知识被窃事件的再次发生,需要为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传统医药建立数字信息库以确保有关的在先权利。为此。印度开展了名为“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的实验工作。这项工作为有关药用和其他用途植物(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的传统知识进行收集归档,以为建立一个便利的计算机数据库做出准备。这类数据库将使得全世界的专利管理部门都能够查找和审查专利是否已经普遍应用过或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从而避免为一些专利颁发许可,也可以避免生物剽窃[3]。

再次,建立“蜜蜂数据库”。“蜜蜂数据库”(HoneyBee database)就是一个让发明人注册发明的工具。人们可以进入这个数据库改良这些发明,也可以与发明人和知识提供者分享利益,因此“蜜蜂数据库”包括了原住民知识的归档、实验和推广。

另外,印度还建立了专门的投资基金会,旨在建立起一个发明的国家登记体系,调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方便传统知识保护,创立孵化器以将发明转化为可行的商业行为,并在全国范围内帮助推广传统知识。

4 成功案例

例1,1994年,美国农业部和跨国公司W.R. Grace共同获得了一项欧洲专利,该专利保护一种用印度楝树种子的提取物防治植物真菌病的方法。这项专利遭到了印度科学技术与生态研究会(CSIR)等机构的反对,并争取到了欧盟议会绿党、有机农业运动国际联盟的支持,数十家机构提起异议程序,请求欧洲专利局宣告上述专利无效。实际上,楝树作为一种传统药用植物,其杀真菌的特性的认知及应用在印度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该提取物在印度农业中被用于保护作物也有数个世纪之久。基于此,2000年欧洲专利局撤销了该专利,并宣告美国专利权人的行为属于生物盗窃。

例2,1995年,两位在美国泛密西西比医疗中心工作的研究员取得“利用姜黄治疗伤口”的美国专利。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引起了印度朝野的严重关注。在印度使用姜黄治疗伤口和皮疹在印度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当属印度的传统文化,不能被申请为个人专利。为了说服当局撤销有关专利,印度科学与工业研究部随即与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交涉,并呈上书面证据。在印度的压力下,美国专利商标局最终宣布专利无效。

在接连打赢专利争夺战后,印度政府也逐步开始完善本国法律制度、广泛开展国际合作。1999年,印度议会通过《货物地理标识法》,首次为货物的地理标识提供了注册制度保障。在国际合作方面,印度还与土耳其、印度尼西亚、巴西、肯尼亚、匈牙利等国家共同组织了地理标识共同利益俱乐部,以便在保护传统知识产品方面统一和协调立场。和发达国家的大肆攫取和侵害相比,发展中国家公民和社团通过公益诉讼方式挽回的损失仅仅是冰山一角。不过,上述个案的成功还是让我们看到了在现实状况下,以知识产权诉讼路径解决此类问题的可行性以及加强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5 启示

概括说来,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立法作保障,司法、行政、民间三方积极互动、紧密配合”来完成的。完善而不断更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印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保障,而司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民间团体积极互动、密切配合是印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手段。

相对来看,目前我国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尚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很多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还不存在传统知识保护的专门法律、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与国际不接轨等。课题组从挖掘印度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实践入手,以期为我国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改进、完善提供新的思路。

通过对印度传统知识保护现状的分析,我国可以参考其相应做法,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今后的工作重点:①应该重新确立政府在保护传统医药知识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应该成为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中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②要加强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建立一套科学的合理开发和保护传统知识的管理制度,保护与传统知识相关的主体的权利,依法加强专利的行政保护,鼓励成果创造者的积极性;③加强自上之下的知识产权培训、研讨,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尤其注重既懂法律、法规,又了解传统知识特点的人才的培养,建设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1]梅智胜,肖诗鹰,黄璐琦,刘铜华.印度对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立法和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中医中药杂志,2007,29(2):80-82.

[2]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理事会文件(WT/CTE/W/156IP/C/W/198)[EB/OL].commerce.nic.in/wto_sub/Environ/sub_Environ-W198.htm,2000-07-14/200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