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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进程论文

时间:2022-11-12 15:16: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化进程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市场化进程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按照国际惯例,保险中介由人、经纪人和公估人三类主体构成。我国早已出现了保险人,经纪人也已正式启用,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险中介市场,还需要公估人规范执业。本文阐述了公估人产生的背景,分析了其存在的重要价值,指出为完善公估人制度,还须提高公估队伍人员素质、加强机构设置、建立担保机制。

[论文关键词]保险保险公估人中介市场理赔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细化,保险公估人制度应运而生。我国目前由于保险公估在保险业界起步最晚,业内对其重视程度和应用情况都较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在保险业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的今天,充分认识保险公估人的经济价值,重视组建高效、专业的保险公估人队伍,实现公估服务自我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估人产生的背景

保险公估人作为一个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验、评估及保险事故认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用的机构,是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实行专业分工的产物,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保险业分工

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规模扩大,技术日趋复杂,客户投保的风险单位越来越大,标的的技术类型越来越高,单个保险人难以为其承保的不同类型标的长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险业务发展需要专业的评算、理赔人员;另一方面,随着保险人在市场中的增加,固定资产相对较少而主要依靠人力资源运作的保险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揽到业务并获利,只有在现有基础上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其最有效的操作手段为实现保险分工,分工产生的直接利益将会降低保险人的成本。这一观点早在十八世纪后期经济学家亚当·史密斯就已提出,在他的《国富论》中,曾通过对制针厂的考察指出:即使是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单纯的劳动分工就足以创造出利益。其理论核心是劳动分工提高生产率,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也充分证明了这一观点,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时期,超额利润可使市场上全部保险作业由一家保险人包办。而随着市场保险人主体的增加,市场上展业、承保和理赔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依靠保险人、经纪人和公估人来完成。根据社会分工降低单位成本的理论和实践,保险公估人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二)保险人经营模式的创新呼唤保险公估人

长期以来,国内保险人采取层层上报审批的评估、检查和理赔管理模式,业务开展常常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1999年底的调查显示,影响市民购买保险的原因,21%的人认为是“理赔太难,理赔时间太长”。这一技术环节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创新保险人经营模式,启用公估服务成为社会现实需要。2000年,我国《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颁布,同年,保险公估行在上海出现,保险公估业务暂露头角,使保险人能够实现由传统的评估、检查和理赔管理转向分权限独立的模式。即由保险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对标的进行评估、查勘、鉴定、估损,向保险人提供符合客观实际的公估报告,保险人则依据公估人提供的公估报告进行理赔。公估人制度的透明化,利于保险人业务的市场运作,加速保险展业模式的结构调整,将现在“自营为主,中介为辅”的展业结构逐步过渡到“重要直接业务自营,其他业务中介,强化中介业务管理职能”的展业模式上来。可以认为,公估人是保险人理赔部门理赔职能的市场化延伸,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关系,具有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整个公估活动期间,保险人无权干涉保险公估人的业务活动。借助第三方———公估人的专业技术和中介地位,保险人能及时获得评估、检查和理赔的合理评算结果。这一操作与世界保险业通行的运作方式相接轨,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保险公估人的资质评价

从本质上讲,保险公估人的存在和发展,源于其鲜明的个性、独特的地位和特有的职能,保险公估人以独立、公平、公正的身份介入保险市场,是准确实施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利益的重要保证。

(一)保险公估人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

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定位是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独立依赖其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来处理保前评估、承保中检查和出险后的理赔工作,为众多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的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需居中间立场,保持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中介性、规范性的个性特征。所谓公正性,是指尊重客观事实,不偏向任何当事人;所谓独立性,是指不受任何第三方约束,也不将公估结果强加给任何人;所谓技术性,是指内部从业人员既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又熟悉保险,业务开展时技术熟练、经验丰富;所谓中介性,是指中介人的活动是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而开展的,其业务来源于保险主业务;所谓规范性是建立严格内部规章制度并依法行事。

通过公估人的个,体现出其经济价值,表现为公估人接受委托,处理大量的不同类型的评估、检查、理赔业务,储备使用专业人员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另外,保险公估人通过向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有效降低当事人成本,实现其又一经济效益。

(二)在保险市场中,公估人地位独立且超然

保险市场主体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三方构成。保险中介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子系统,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人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保险经纪人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保险经济活动。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当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尤其是当赔案发生时,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公估人的组成人员是由一批既知晓保险法、保险理论和实务,又对相关法律、工程技术等知识有着较深程度了解的专家,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委托,独立依赖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来处理保前评估、承保中检查和出险后理赔工作。

保险公估人完全独立且地位超然,较易被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投保人接受。在保险评估过程中,其客观公正的保费确定方案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在理赔过程中,作为第三方的结论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摩擦,从而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合作关系,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三)公估人的职能发挥对促进保险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保险公估人介入保险市场,能有效地降低保险商品交易的边际成本,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对保险人、保险市场的健全和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1、能最大限度地规范保险理赔行为

保险理赔是在保险中实现经济补偿的体现,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赔多了,造成“滥赔”,影响保险人自身经济利益;赔少了,形成“惜赔”,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进而影响到保险人的信誉。目前,国内不同保险人对险种的理赔方式规定不同,规范化、公正化的程度也相差甚远,理赔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管理不严,往往发生人情赔付、通融赔付,甚至以赔谋利、损公肥私。保险公估人的业务开展在较大程度上避免了直观上的滥赔、惜赔,也能有效减少因客观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多赔、少赔、应赔而不赔、不应赔而赔的现象。

2、利于实现保险人专业化经营

过去,保险公司通常采取“大而全”的经营方式,独家一揽子经营保险展业、承保、防灾、定损、理赔、追偿、资金等保险业务,限制了保险人向专业化方向的发展。市场竞争迫使保险人进行经营结构调整,在具体操作上,采取保持机构精简,优化人员结构,调整的结果必然使保险人将越来越多的展业和承保委托给人及经纪人,而将评估、理赔业务交由专业的保险公估人处理。公估人应运而生,运用专业化服务手段,来降低保险人经营成本,而保险人借助第三方服务,节省人力物力,缩短评估、理赔时间,同时又提高公司的信誉。投保人也能积极地接受由第三者参与处理的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评估、理赔结果。

3、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公正现象

由于历史的原因,商检部门一直以来享有损失后的检验权力,官方的评估公司和估价中心在办理业务时,往往以行政手段强制干预保险的定损工作,严重违背保险这一特殊行业固有的技术要求和理赔原则。保险公估人居于非官方的第三方地位接受委托,在保前确定保费率,保险事故发生后,评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如何赔付,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书,交由保险人负责审查和赔付,其评估、定损服务能有效杜绝一些强制性的不公正现象,更有利于评估、检查、理赔工作的合理性、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4、规范和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实现公估人定损理算,保险人审查赔付的分工格局,突出保险人在新险种开发、核保核赔、防灾防损及保险资金运用等经营管理方面的职能,而将其他环节通过保险人、经纪人、公估人等中介组织的分工合作来承担,补充和完善了我国的保险市场体系,符合国际保险业的要求和习惯,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和整体市场的发育完善。

三、从严规范,健全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

中外保险业发展表明,一个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快速发展离不开保险中介市场的支持,公估人作为中介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规范,加强自我约束,充分体现公估人的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规范性和中介性特征。

(一)严格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认定

目前,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估人的具体要求存有差异,但对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严格把关已成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良好的职业声誉和较高的职业水准是公估人在行业中立足的基础。为使我国保险公估业能与国际接轨,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就应参照国际惯例,从严把握保险公估人员的从业资格,选拔高素质、品行良好人员执业。然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在实践中,可借鉴相关法律,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保险法中关于律师、注册会计师、保险人资格取得的规定来具体操作。

(二)规范保险公估人市场准入组织形式

在国际上,独立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个人、法人和合伙制,而我国由于行业自律不严格、个体资金缺乏、保险监管水平较低,采取合伙或个人制皆不切实际,根据现有法律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是保险公估人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公估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受《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范约束,利于有法可依的协调一些关键性问题。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依法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保监会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申请者向主管部门缴足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责任保险,并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始得开业;公估人内部组织机构应严格按《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设置,形成约束制衡的科学管理模式;其变更、解散也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三)创设保险公估业的执业担保机制

保险公估人是基于保险人或投保人及其他委托方委托,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的,其业务不固定,收入欠稳定,管理上也具有非连续和非周密性。另外,保险公估人从事的业务往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评算稍有过错就可能导致保险人或投保人的重大损失,而其地位超然独立,不属于保险合同中保险当事人任何一方,对造成的损害必须承担独立责任,这就决定建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担保机制的必要性。

借鉴我国《保险法》第127条对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执业担保机制的规定,参考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状况,保险公估人执业担保形式应采用缴存保证金或投责任险的方式,具体操作可采取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缴存营业保证金,未经同意不得动用;投保职业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保险期间不少于经营期;或允许缴部分营业保证金、部分投保职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差额部分,保险期不少于经营期。执业担保机制的确定,不仅能够起到防范、制约、监督公估人的作用,而且能够达到增强保险公估人执业时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目的。

总之,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我国保险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在保险行业中最后出现也是目前最不完善的保险公估人更加存在着如何加快市场化进程的问题。认识公估人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完善相关制度是应对保险业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叶朝晖·保险公司职能的市场化和保险中介人[J]·上海保险,2000、11·

第2篇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商业银行

一、背景分析

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就提出了利率利率市场化的基本设想,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更是进行了纲领性的论述“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从1996年我国放开同业拆借利率开始,利率市场化已走过了十几个年头,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国际竞争的需要,继续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已成为当前金融体制改革中的重中之重。2012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允许存款类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最高上浮到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从之前的最多下浮到0.9倍变为0.8倍,这标志着我国新一轮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开始。近年来,国内各种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传统电商从支付宝开始进入金融领域,直接与银行的核心业务展开竞争。互联网金融提升货币流通速度,扩大货币乘数,提高通货膨胀对货币供应量的敏感性;同时增强支付功能、提高资产流动性,推动利率市场化。谁也没能想到一个“宝宝”正带来的一场蝴蝶效应掀起了前所未有的存款竞争。

二、国外经验借鉴

美国和日本的虽然进行不同种形式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之后,利率的变化趋势却都是大致相同的,都是基于竞争的压力先升高,各大银行抢占市场份额,随着资金成本的不断提高,利率又直线下降,造成了资金脱媒的现象,市场继续自动调节,利率回升,最后趋进于0。

通过对美国、日本的市场分析,可以总结出利率市场化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1)改革初期,利率波动特别大,对中小型银行的影响力增加,促使其开发不同品种的货币基金来满足市场的需求,中小型银行的融资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发挥。(2)利率市场化使市场有了资金定价的自,提高了银行业和小型融资机构的竞争力,增加了商业贷款定价的灵活性。

三、中国互联网产品具体运作

互联网正在革命性地改变着传统金融的面貌。一方面国内金融机构主动利用互联网平台改造传统业务模式,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依赖技术和平台开始渗透到金融领域。自从利率市场化这扇大门打开之后,互联网的各类“宝宝”们层出不穷,这些类宝宝虽然不属于活期存款,但其大部分拥有活期存款的性质且利率要高出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十余倍。接下来,就简单分别介绍一下互联网产品余额宝和银行产品薪金煲。

3.1余额宝

余额宝是由天弘基金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其本质就是一款T+0的货币基金产品,此产品依靠支付宝强大又广泛的平台资源,快速归依短期、小额的支付宝支付类资金,使用户不但能获得货币基金投资收益,同时这些资金可以用来随时支付用户网上消费的金额。余额宝的优势分析:

(1)T+0支付功能融入用户消费领域:传统的货币基金赎回需要T+1或T+2日,作为现金管理工具不够便捷。而余额宝通过基金公司垫资实现客户赎回时资金可以当天到账的T+0功能,并将其融入到客户消费领域,进一步提高了货币基金的流动性,并实现了增值。

(2)以支付宝为第三方支付的网络平台宽广:我国居民活期存款余额约16万亿,其中有部分对收益较敏感,而且支付宝作为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超过8亿注册用户,日均交易额超过45亿,全年交易额达到1.6万亿,占到我国2012年居民消费额的8.6%。

(3)理财门槛低:从支付宝的网站数据上显示,21岁至30岁的人群占58%,这些用户大部分都没有一定的存款且缺乏投资理财经验,所以余额宝不限投资金额、不限投资期限、随时可用的特点,降低了理财门槛,使更多的闲散资金聚集,更多的用户参与理财。

3.2薪金煲

谁也没能想到,今天的“余额宝”们掀起的是一场金融革命。从起初的“抢存款”,到现金规模上冲2500亿,余额宝以一个代表的身份为互联网金融正了名。因此,银行业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压力。中信银行率先回击推出薪金煲业务,第一天利率高达9.4%,吸引了中小客户的眼光,下面就介绍一下中信薪金煲:2014年5月,中信银行与信诚基金合作推出“薪金煲”业务,对接信诚薪金宝货币基金。客户资金可自助转换为货币基金份额,通过银行垫资,实现货币基金的ATM机直接取现以及直接刷卡消费功能。“薪金煲”在5月中旬信诚薪金宝封闭期结束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发行。相对于其他宝宝类产品,它的最大的特色是:它的申购和赎回采用“全自动”模式,顾客只需一次性签署中信银行“薪金煲”业务开通协议,设定一个不低于1000元的账户保底余额,无需客户主动购买,账上保底余额之外的活期资金将每日自动申购货币基金,而当客户需要使用资金时,也无需再发出赎回指令,中信银行的后台会自动实现倾向基金的快速赎回。薪金宝的推出,是银行业的一个突围。这种类似活期货币基金的模式会导致银行自身损失部分活期储蓄的利润,但也可以聚集其他闲散资金。银行业推出的此类基金相比于互联网的基金有很大的优势:

(1)支付功能的拓展,尤其是供实时取款以及实时转账功能的产品,在货币基金流动性上已经与现金趋同,是打通了宝宝类产品的最后一公里。

(2)安全性更高,相对于互联网环境的不稳定性,实体商业银行的优势是毋庸置疑的。互联网虽然方便简单,但是网络安全问题依旧没有解决。

(3)信用性更高,余额宝中虽然每户平均2600元,但基本都是尝试的态度,大额资金存放更多会考虑“安全”,银行背后有政府的信用担保,多年经营的信用积累,这是支付宝无法比拟的。

四、本文小结

本文从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背景、国外经验的介绍和国内相关货币基金产品的兴起、具体运作来探析我国利率市场化的现状,及未来的趋势。结合国外经验和中国现阶段状况,我认为对中国利率市场化未来发展有以下几点启示:

(1)渐进式改革是中国利率市场化的理性选择。美日长达16年的改革经历告诉我们,利率市场化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循序渐进的过程。

(2)金融创新是利率市场化的有力推进者。余额宝虽然作为货币基金出现,但是却给传统银行业的活期存款业务带来了巨大冲击,进而推动了银行业对市场利率的敏感性。

(3)金融脱媒是不可避免的过程。银行脱媒的浪潮不会因利率市场化、存款利率上升而改变。应通过加快资本市场建设,使之与银行脱媒节奏相匹配,减轻银行存款及信贷压力,防范银行为了弥补利息损失而从事高风险信贷业务。

目前,不论是互联网还是商业银行都在进行个性化的产品竞争,毫无例外,这些产品都是利率市场化的最有利推动。在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国家监管当局的有效完善制度下,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会渐近式稳步前进发展的。(作者单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学城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陈劲松,《利率市场化与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博士论文

[2]李程,《利率市场化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博士论文

[3]刘晖,《基于T+0模式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研究》,生产力研究,2014.2

[4]胡新智,袁江,《渐进式改革》,国际经济评论,2011.6

[5]尹继志,《从美日经验分析利率市场化对金融运行的影响》,2011.3

[6]陆晓明,边卫红,《美国利率市场化对银行业的影响》,2012.15

[7]肖欣荣,伍永刚,《美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对银行业的影响》,2011.1

[8]王会昌,《利率市场化的国际经验及我国的选择》,硕士学位论文,西北工业大学

第3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经验研究发现在欧洲及东亚国家和地区普遍存在控制性股东,控制性股东与中小股东可能存在严重的问题,致使企业价值受损.本文旨在比较不同性质终极控制人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同时利用市场化进程数据及其子数据构建各地区公司治理环境因素,达到从公司的内部机制以及外部环境来研究公司治理的问题.

1引言

近年来的经验研究发现在欧洲及东亚国家和地区普遍存在控制性股东,并通过金字塔型、交叉持股或二元股份的所有权结构强化了控制性股东的控制权,La Porta(1999)识别出企业的终极控制人,开创了控股股东研究的新领域.是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研究终极控制人问题的学者,他本人给出的界定范围是“存在终极控制权意味着股东直接或间接的持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表决权股份”.控制性股东既可以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利益抽取”来获得控制权的私人利益也可能使用他们获取的私利对上市公司实现“利益输送”.并且由于存在终极控制人的国家一般都缺少相应的法律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企业的冲突主要是在控股东与外部股东之间产生,致使企业价值受损.而企业运营的外部环境如金融市场、法律环境和政府干预程度也将对企业的运营以及投资者的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故本文也将分析不同地区的市场化进程与与法律制度将如何作用于公司的治理机制,从而研究公司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是如何影响公司治理的.

2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的提出

国内一些学者也开始关注此问题,赖世清和吴世农(2004),叶勇(Zoos >发现,由于特殊的股权设置背景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且主要集中于控股大股东手中,很多控股股东都通过组建复杂的组织结构方式来控制上市公司.刘芍佳(2003 )发现,我国84%的上市公司是由政府控制,非政府控制的比例仅为16%,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国家主导型.且由于国有产权主导的企业利益不为个人所独占,大多是从经济的整体出发不存在短期行为,其相对于非政府控制更加注重自身的社会形象,更可能约束自身的行为,因此更积极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且在政府运作更加透明、监管更加严厉和市场化进程与法制化水平优越的条件下,国有控股企业所面临的管理层自利行为可以降到一个较低的水平,而私有产权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获取控制权私利的现象可能非常严重.提出如下假设:①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显著好于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②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市场化进程越快、政府干预越少、法治水平越高,则企业经营绩效越高,并且这种关系在中央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更为显著.

3研究设计与理论模型

3.1样本及数据来源

OS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公司治理环境数据根据樊纲和王小鲁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场化指数、政府与市场关系指数与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制环境指数构成.

3. 2理论模型

IPI=p。+p,x Control+p:x Indext+p3 x Indexz+p,Index3+日。x Size+p6 x Growth+日:x DEBT+p:x Industry;+E

3. 2. 1经营绩效的衡量(IPI)

本文选择能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的盈利能力、运营能力、成长性这三类指标来进行研究.并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利用方差贡献率累积80%作为权重计算五个主成分的加权平均:综合经营绩效=29. 74% x托宾Q + 18. 4s% x EPS+11. 18% x ROE十11. 08% x ROA一9. 46% x管理费用率

3.2.2变量的选取如下表:

4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4.1描述性统计、回归结果与相关性检验分析

在全部样本中,公司规模与DEBT的均值存在显著性差异,国有组的经营绩效、公司规模与资产负债率的均值均高于非国有组,而经营绩效的差异并不显著.

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显著高于非国有控股的经营绩效,原因可能在于私有产权控制人利用其控制权谋取私利产生的问题相比国有产权控制人产生的行政干预问题更为严重,这与本文的研究假设相一致,且利润增长率和资产规模都显著为正,在我国国有企业在公司规模、资产规模上存在明显的规模效应,上市公司总体上处于政府绝对控制地位.在两模型中财务杠杆的回归系数为负,说明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债务约束机制和财务杠杆并没有发挥作用.

在小样本的多元回归分析中,经营绩效与市场化指数、政府干预指数和法治水平显著正相关,这说明,公司治理环境的改善对公司的经营绩效具有正面的影响,初步验证了本文的假设.并且,法制化指数的回归系数大于市场化与政府干预指数,说明法治水平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相对于其他两个指数更为明显.并且,中央政府控制的企业相对于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经营绩效要好,原因可能在于中央政府是从经济发展的整体格局出发不像地方政府具有短期行为,且相对于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较少.

模型总体拟合优度尚可,同时Pearson相关系数矩阵分析了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显示,经营绩效与利润增长率和资产规模显著正相关,与财务杠杆显著负相关,与公司治理环境指数相关性不明显;同时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共线性问题,说明回归模型较为稳定可靠.

第4篇

【论文摘要】 所谓垃圾不暴露,是指市民倾倒垃圾后,垃圾不再暴露在人们的视线里。过去,无论生活还是医疗等垃圾,人们都将这些污染严重的残剩物倾倒在垃圾池,甚至随意倾倒在路边、河边甚至房前屋后。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垃圾被越来越严厉地“管制”起来。如何治理暴露垃圾也成为一项艰巨的任务。

一、暴露垃圾的简介

1、暴露垃圾的分类

暴露垃圾是指在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城乡结合部等处随意弃置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类垃圾。

根据暴露垃圾性质,可以分为:生活垃圾、装潢垃圾、建筑渣土、道路施工残留垃圾、混合垃圾、大件垃圾等;

根据暴露面积,可以分为:零星暴露,指污染面积在0.2m2以下的零星堆点;成堆暴露,指垃圾已经形成堆积,面积超过0.2m2,少于5 m2的垃圾暴露;成片暴露,污染面积超过5 m2的垃圾暴露

2、暴露垃圾的产生

暴露垃圾是由少数单位和个人乱弃废物行为所造成。

3、暴露垃圾的危害

破坏整洁、优美的城市容貌,影响城市整体形象;暴露垃圾裸露堆积,易产生恶臭,孳生蚊蝇,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市民的清洁、适宜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暴露垃圾的责任划分

暴露垃圾区域管理责任的划分,体现“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模式的管理效应,以块为主、条块配合治理的办法,明确责任边界范围,集中力量管好社区、管好公共区域,全面实现暴露垃圾治理机制有效运行。

按行政属地化明确管理责任:暴露垃圾治理由区域政府负责,相应的区域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具体履行管理责任。下一级失职由上一级承担责任,相应的区域市容环卫部门必须履行管理责任,保证暴露垃圾治理达到无缝隙管理;暴露垃圾乱弃者不明,由所在地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承担清除责任。承担清除责任的管理部门应组织查明乱弃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市容管理现状和问题

1、历年来市场化的探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通过几轮事权下放,形成了目前以市、区(县)两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在推进市场化进程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一是管理层与作业层分开。市和区(县)所属作业服务单位积极推进“政企、政事、事企、管理和作业”四分开。二是探索服务市场开放。各区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公共保洁领域已开始实施内部招投标选择作业服务单位,适度引入竞争机制。三是社会资本加入。已建成运营垃圾中转站。四是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在法人治理结构、产权制度、公司运行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探索和实践。或转制为保洁服务责任有限公司,或实行民营化改制。

2、市场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总体上看,本市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仍相对滞后,体制机制上的问题制约了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一是市、区(县)职责和事权调整滞后。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产业链被管理体制分割,区(县)的积极性未能充分发挥,源头减量动力不足,统一、开放的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尚未形成。二是作业单位的事业性质,难以形成市场竞争。绝大部分作业单位仍为事业性质,尚未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缺少竞争与淘汰机制。同时,环卫行业的特殊性又使得现有作业单位富余人员现象严重。三是环卫作业服务市场相对封闭。缺乏统一的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平台,现有的部分作业招投标仅局限区域内部范围,垃圾清运、道路保洁作业服务招标的比例不足5%,垃圾水运作业服务则是独家经营。四是市场监管仍沿袭传统模式。市、区两级市容环卫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能不明晰,职责界面不清。由于环卫作业分散性、流动性、时效性,面对市场化运作的新格局,管理部门缺少管理经验,缺乏监管手段,相关的法规和规范也不完善。

四、暴露垃圾的治理的实施方法

(一)完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市场监管机制

1、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政府采购制度、市场作业任务的招投标制度、资本进入的市场准入制度、行业内的中介制度等。通过面向社会的招投标组织采购,逐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2、建立作业服务交易有形市场。在市市容环卫局建立市容环卫作业服务招投标办公室,加强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和建立作业服务交易市场,有计划地提高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比例。

3、加强政府对作业服务市场的监管。确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市容环卫质量监管和环境监察的综合管理;同时,制订和完善市容环卫设施项目的咨询、评审制度,推动设施建设市场规范、有序的运行。

(二)暴露垃圾的治理步骤

暴露垃圾治理实施步骤,原则上先生活垃圾、装潢垃圾,再渣土垃圾,然后其他性质垃圾;先内环和中环,再外环以内,最后其他区域;先市政道路(不包括弄堂,社区内道路等),再居住区;先市级层面启动,再区级层面启动,然后街道、镇级层面。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生活垃圾、居民装潢垃圾等城市垃圾;区域范围为内环线以内。

第二步:扩大到近期产生的全部倾倒垃圾;范围扩大到中环线以内。

第三步:再扩大到一年左右所产生的暴露垃圾;范围扩大到全市城市化地区。

第四步:对历史上形成的垃圾堆点、仍存在污染和市民反映大的垃圾堆点进行治理。

(三)推进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通知,结合实际,分步实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拟先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然后逐步在居民中推行,促进源头减量,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

(四)暴露垃圾治理实施归口管理

1、暴露垃圾信息处理,市级行政由市容环卫局(环卫管理处)负责、具体行政事务由市废弃物管理处实施。

2、市局环卫管理处与废弃物管理处对暴露垃圾信息处理采取信息在线对接。

3、在信息处理中,超出废弃物管理处处理权限的部分信息,应及时报告市局环卫管理处,由市局环卫管理处按照快速处理原则,视情况请示市局领导后处理。

4、对重大的、敏感的处理结果信息,由市废弃物管理处报市局环卫管理处或市局办公室请示市局领导后处理。

(五)加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信息处理

1、对暴露垃圾专项信息,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与市废弃物管理处直接对接。

2、区领导对暴露垃圾处理批注意见的信息,应报市局办公室或市局环卫管理处,同时转市废弃物管理处的,应注明已报市局办公室或市局环卫管理处。

第5篇

[论文摘要]经过多次利率政策调整,我国利率体系改革积累了不少经验,这在当前宏观经济稳定、金融市场初具规模、人们对利率波动敏感性和预期心理不断增强的形势下,无疑已使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向前推进了重要的一步。但是,现行利率管理体制中利率改革的基础条件、传导机制与外部环境尚不完备,直接影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全面实施。

一、利率市场化的内涵

利率市场化是指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利率的过程。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如果市场竞争充分,则任何单一的经济主体都不可能成为利率的单方面制定者,而只能是利率的接受者。

利率市场化至少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一)金融交易主体享有利率决定权。金融活动不外乎是资金盈余部门和赤字部门之间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金融交易主体应该有权对其资金交易的规模、价格、偿还期限、担保方式等具体条款进行讨价还价,讨价还价的方式可能是面谈:L招标,也可能是资金供求双方在不同客户或者服务提供商之间反复权衡和选择。

(二)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应由市场自发选择。同任何商品交易一样,金融交易同样存在批发与零售的价格差别;与其不同的是,资金交易的价格还应该存在期限差别和风险差别。利率计划当局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对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进行科学准确的测算。相反,金融交易的双方应该有权就某一项交易的具体数量(或称规模)、期限、风险及其具体利率水平达成协议,从而为整个金融市场合成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利率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

(三)同业拆借利率或短期国债利率将成为市场利率的基本指针。从微观层面上看,市场利率比计划利率档次更多,结构更为复杂,市场利率水平只能根据一种或几种市场交易量大、为金融交易主体所普遍接受的利率来确定。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同业拆借利率或者长期国债利率是市场上交易量最大、信息披露最充分从而也是最有代表性的市场利率,它们将成为制定其他一切利率水平的基本标准,也是衡量市场利率水平涨跌的基本依据。

(四)政府(或中央银行)享有间接影响金融资产利率的权力。利率市场化并不是主张放弃政府的金融调控,正如市场经济并不排斥政府的宏观调控一样。但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政府(或中央银行)对金融的调控只能依靠间接手段,例如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影响资金供求格局,从而间接影响利率水平;或者通过调整基准利率影响商业银行资金成本,从而改变市场利率水平。在金融调控机制局部失灵的情况下,可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进行适当方式和程度的窗口指导,但这种手段不宜用得过多,以免干扰了金融市场本身的运行秩序。

二、利率市场化的动因

(一)利率市场化的最主要动因在于,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就在于,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而资源的配置首先是通过资金的配置完成的。这就要求资金的价格商品化,由市场供求决定,使投融资主体根据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要求公开自由竞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利率管制。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简单的竞争垄断模型来分析利率在管制和市场化情况下不同的福利效应。

完全竞争的借贷市场暗含着的前提条件是:第一,构成借方的诸多借款人是完全竞争的,构成贷方的诸多贷款人是完全竞争的,资金的借贷双方也是完全竞争的,因而,借款和贷款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左右借贷市场的价格, 只能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第二,借贷双方都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借方或贷方,任何一方影响市场价格的变动另一方立即会做出有利于其边际效益的理性反映。第三,借贷双方对信息的占有是充分的。

(二)由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率市场化动因。①加入WTO的需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国际化成为世界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也带动了国际贸易和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国金融业应进一步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国际金融接轨,而条件之一就是以利率和汇率为中心的金融商品价格形成市场化。②迎接网络经济的需要。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网络经济无疑将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主流。网络银行是银行业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一项创新。网络银行迅猛发展的一个原因在于它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由此带来服务的价格优势。

三、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当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会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总体思路。根据实际情况,我国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总体思路可考虑为:

(一)放松对商业银行的利率管制与培育货币市场并举,提高货币市场上形成利率信号的导向作用,逐步形成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有管理的同业拆借利率,初步建立起以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为引导、以同业拆借利率为基础的利率体系。

(二)在放松商业银行不同货币利率管理中,应当先放松对外币利率的管制,后放松人民币利率的管制;对商业银行的不同业务品种,应当依据不同市场主体对于利率信号的敏感程度,遵循先批发、后零售的顺序,先放开贷款利率,后放开存款利率;对于存款利率,先放开大额存款利率,后放开小额存款利率。

(三)在放松贷款利率管制的进程中,及时扩大利率的浮动幅度,简化利率种类,逐步健全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并在国有银行完全商业化的基础上,使我国的金融业与国际接轨。

四、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政策的配合

当前,利率市场化的思路和方案已经基本明晰,当务之急是积极创造条件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防范和化解利率市场化进程中蕴藏的各种风险。从目前看,推进利率市场化应当有以下政策的配合。

(一)加快进行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与制度创新,硬化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特别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对投资效益、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的出资人约束机制,在此基础上实现企业借贷行为的合理化。

(二)推进商业银行制度建设,强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加强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确保银行体系内的有序竞争。

(三)大力发展金融市场,尤其是货币市场,放宽中央银行对货币市场的限制,以便发现资金的市场价格,并以此作为中央银行进行利率政策操作的参照指标,依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灵活进行调整。

(四)加大货币政策的实施力度,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创造一个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保障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把握好利率市场化与金融业开放的关系。吸收东亚地区利率市场化的经验教训,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时,一定要把握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节奏。

参考文献:

[1] 李凤玲,《对利率市场化的浅析》,江西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第6篇

完善我国国债市场,提高国债市场流动性,推进利率市场化是充分发挥我国货币政策效应的必要条件。目前,完善我国国债市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完善国债发行机制

(1)进一步规范滚动发行机制。扩大基准国债期限品种范围,进一步健全滚动发行机制,使一级市场国债发行形成更加持续的发行利率曲线,也使一级市场国债招标价格更好地发挥对国债定价与估值的参考作用。

(2)尝试推出国债预发行机制。为建立发行前债券价格揭示机制,规范一级市场债券分销行为,借鉴国际成熟债券市场预发行做法,在中国国债市场尝试进行国债的预发行操作。

2、优化国债期限结构和持有者结构

优化国债期限结构和持有者结构,增强国债市场的流动性,提高国债市场的调节功能。

(1)合理设计国债的期限结构。国债期限结构的形成往往是一个复杂的不断变化的过程。政府必须兼顾自身与应债主体这两方面的要求和愿望,同时考虑宏观经济条件和清偿能力等因素,对国债的期限结构做出选择。

(2)优化国债的持有者结构。国债持有者结构单一是我国国债市场的一大痼疾。这已在相当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国债市场的规范和发展。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中央银行持有的国债规模要加大,配合货币政策的运用,提高公开市场操作的传导效果。第二,取消对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某些限制,使国债成为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促进现有养老保险基金等机构的发展并培育国债投资基金。这将有效地提高国债市场的参与程度,促进国债市场发行效率的提升。第四,允许国外投资者购买一定比例的国债。这既有利于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的实施,又有利于调节国债持有者的结构。

3、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目前市场交易主体还比较单一,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虽然己增加到900多家,但仍然主要是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现在还很少进入这个市场,这样就限制了这个市场的覆盖面。在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却是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人。应大力发展非金融机构投资者进入国债市场,尤其是债券投资基金,由于债券投资基金具有专业投资和规模经济的优势,它们的投资风格更加稳健,有利于国债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4、发展国债投资基金

国债基金有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基本形式,同一般的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国债投资基金是国家信用和非国家信用相结合的表现形式,国家信用是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国债基金的绝大部分资金是投向国债的,同其他类型的投资基金相比,国债投资基金具有信誉高、风险小、收益稳定的特点。

5、大力发展国债市场中介机构

(1)扩大一级自营商范围,完善做市商制度,活跃国债市场。第一,扩大一级自营商范围。我国中央银行应在严格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扩大一级自营商成员,尽早让一些业绩好、信誉高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加入到一级自营商队伍中来。第二,完善做市商制度,扩大做市商队伍。我国虽已经建立做市商制度,但由于制度不完善,导致报价券种偏少,很多债券不能及时报价或没有报价,价格信息难以及时发现和披露。

(2)大力发展国债市场经纪人。一些国家的政府为了提高国债市场的流动性,非常重视经纪人业务。经纪人作为给交易商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是连接交易商的重要媒介,经纪人本身不参与交易,只是将市场交易进行有效的配置,提供价格发现机制,提高交易的成功率。随着我国国债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市场参与者的增多,直接交易不利于提高市场效率。目前我国同业经纪人只有一家,缺乏竞争和效率。因此,培养一大批活跃的经纪人队伍对发展我国场外债券市场显得尤为迫切。

6、建立统一、规范、分层次的国债市场体系

(1)一个竞争、有序、统一、高效的国债市场是央行公开市场政策利率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在国债市场的建设中,当前应集中精力建立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核心市场。继续拓展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吸收各类金融机构投资者进入,以之作为批发债券市场。

(2)我国目前的国债流通市场呈现分割的状态,银行间国债市场和交易所国债市场各自存在。国债市场的两个子市场之间既独立运作又互相沟通。但市场交易具有连续性,人为地把不同交易主体分割到不同的市场,不利于扩大市场规模,完善市场机制。而且两个市场价格差的存在也不利于管理层更好地把握宏观经济情况。因此,应逐步将两个市场统一起来,促进国债交易在更广的范围内开展。健全国债交易的基础设施,构建统一的国债托管结算清算系统,是统一流通市场的关键。

7、积极发展国债期货市场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没有衍生金融工具,在现有的交易体系和交易手段下,投资者无法有效地解决利率波动带来的巨大风险,使得机构投资者难以进行避险与对冲操作,阻碍了其对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参与。市场上投资者追涨杀跌,不利于债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国债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促进市场价格发现,对于长期进行大量债券投资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来说,十分重要。

二、利率市场化需要完善的国债市场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经验表明,经由国债市场的发展来推进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是比较有效的改革路径之一。十多年来的中国国债的市场化改革对利率的市场化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国债二级市场及其收益率的形成、国债一级市场引入竞争性的招标机制、国债回购利率的市场化、国债期货交易的试验等改革举措,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了改革的进程。近年来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引导市场利率,以及各种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的出台,都为最后放开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准备了基础条件。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利率市场化的进程逐步加快,中央银行亟需确定一个市场基准利率来引导市场利率。

所谓市场基准利率,是在多种利率并存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所有金融产品价格确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是人们公认的并普遍接受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利率。目前,中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实际上起着基准利率的作用。但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看,真正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是国债市场的利率。

首先,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规律来看,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必须是流动性好的金融商品的利率。国债利率具备这一特点。国债有“准货币”之称,变现力极强,它的价格形成与波动能够灵敏地反映资金市场供求的变化,因而可以成为其他金融工具定价的基础。诚然,国债利率也会受到通货膨胀和到期风险的影响,但由于国债到期还本付息是一个固定额,在通货膨胀率与利率变化可以预期的条件下,国债利率就自然成了基准利率的代表。实际上,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基准利率就是国债利率,国债利率处于整个利率体系的中心环节,它的变动决定其他金融工具利率的变动。

其次,作为基准利率,必须能够较好地反映不同期限的利率水平。国债利率也具备这一优点。在债券期限结构理论中,预期理论与市场分割理论从不同侧面解释了不同期限债券利率水平差异的原因。预期理论在债券具有完全替代性的前提下证明了债券利率差别的原因是期限的长短,即将长期利率等于债券到期之前未来短期利率预期的平均值。市场分割理论则在市场不完全性与不同期限债券不是替代品的前提下说明了各种期限债券利率取决于各种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期限结构理论与流动性升水理论则综合了上述两种理论,将长期利率等于债券到期之前未来短期利率预期的平均值加上反映不同期限债券供求状况的期限升水,从而比较全面地解释了不同期限债券利率差别的原因。非国债(如企业债券)不同期限利率的决定虽然也可以用以上理论解释,但由于存在违约风险,因而无法用来决定利率的期限结构。而国债的发行主体是政府,一般不存在违约风险,其利率结构也就不受违约风险的干扰,因而可以较好地反映不同期限利率的差别,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最好选择。同业拆借利率虽然也是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利率,在市场交易规模、交易者数目和规范化程度上与国债市场也有可比性,但同业拆借市场毕竟只是一个短期拆借市场,同业拆借利率也只是对短期利率有参考作用。国债市场则是提供短、中、长期不同期限债券种类的市场,可以反映不同期限的利率水平。

一旦国债基准利率形成,国债市场的发展对其他金融市场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它不仅改变金融市场规模格局,而且还影响其他市场利率水平的确定,出现明显的利率市场化的传递效应,其中影响最明显的是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存款市场。因为国债市场发展后产生的大量资金需求,首先会冲击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存款市场,结果必然是,在国债市场发展以及国债利率市场化的影响下,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市场化机制将更加完善,银行存款市场也将逐步放松利率管制。

【参考文献】

[1]景学成、沈炳熙: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2](美)米什金:货币金融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第7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旅游产业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旅游产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政府的职能应有所调整,其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将趋向于运用经济的手段和间接的方式进行调控.

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前期,基本采用的是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战略,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对我国旅游业发展所取得的成绩,功不可没。但随着我国旅游产业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政府在旅游发展中应处于何种地位、行使何种职能、发挥何种作用?对此我们应作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

一、我国旅游产业市场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旅游产业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国旅游产业在其市场化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众多问题,说明了我国旅游产业在其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不彻底性。政府在市场化过程中的某些不当行为,明显地超越了其基本的职能,带有很深的计划经济烙印。我国旅游产业在市场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如下:

(一)产权关系不明确是旅游业市场机制不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所有权益进行选择的权利。产权关系的明晰化,有利于明确市场交易的界区、规范市场交易的行为、稳定市场交易者的收益预期、提高合作效率、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产权关系明晰化是市场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中国的旅游业目前仍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时期。而在这市场化进程中,尚存在着许多不彻底性。目前,中国是多种经济体制并存,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相互影响与冲突。由于产权关系的不明晰,许多旅游企业仍然遵从传统的经济体制,隶属于不同的政府主体与行政部门。同时,传统的旅游国有企业在思想体系和接受新观念方面很保守,缺乏活力,并且对市场的变化不敏感。他们在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方面仍然很落后。企业隶属于政府部门导致企业的经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饭玫府的行政机制而非市场机制。

(二)旅游产业结构失衡,过度竞争导致旅游行业整体经济效益下滑

旅游市场属于不完全竞争市场,资本的集中程度较低,而过度竞争通常发生在集中度较低的竞争性行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又由于旅游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旅游产业规模的急剧扩张这种状况在饭店行业和旅行社行业尤其突出某些主管部门没有发挥应有的宏观调控作用,盲目上部门工程和首长工程,更加剧了旅游产业的低层次的过度竞争,使得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很低,很多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处于严重的负债状态,而由于体制和产业特征的原因,生产要素从行业中退出难度较大,从而使低利润或亏损在行业中长期存在。

(三)急功近利,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

旅游业发展所需利用的资源可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可形成旅游吸引力的资源,称之为旅游资源:另一类是旅游发展所需的经济资源,如资金、人才、能源等。旅游资源又可分成再生与不可再生的资源两种。对于可再生资源,应充分利用;对于不可再生资源,应在“保护第一”的原则下予以利用。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在发展旅游业时,由于地方利益的驱动,旅游法制法规建设的不完善等原因,急功近利,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各地区各自为政,盲目地开发旅游线路,缺乏统一规划,使旅游环境受到污染,旅游资源遭到破坏,如桂林的漓江、湖南的张家界、四川的九寨沟等地就是如此。这种现象的普遍性,也从反映了我国旅游产业市场化进程中的缺陷。

(四)旅游市场秩序混乱,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

我国旅游业在其发展进程中,出现众多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许多旅游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侵犯旅游者权益;一些导游和司机为赚取回扣,有意将旅游团队带到一些质次价高的商店和饭店里购物或就餐:许多地方的“一日游”也存在强买强卖、随意宰客等现象。这使游客的权益和安全得不到保障,同时暴露出我国旅游市场发育不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二、政府在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基本职能

(一)政府在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应承担的基本任务

旅游产业的发展,给旅游地带来的影响有正面的与负面的两种。正面效用为:(l)经济效用:旅游经济活动开展—旅游需求增加—需求总量可能超过供给总量—总产出增加—就业增加—经济发展,充分就业。(2)社会效用:旅游活动的开展—客源地与接待地之间的交流增加—促进民间的交往、加深友谊,有利于推动和平事业的发展。负面效用为:(l)经济负面效用:旅游经济活动的展开一一旅游需求增加—需求总量可能超过供给总量一一物价上涨—进口增加—出口减少,总支出减少—就业减少。(2)社会负面效用:旅游活动开展—游客增多、旅游地受外界影响加深—旅游资源可能受到破坏、旅游环境可能受到污染、旅游地可能受到外界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政府在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应承担的任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引导旅游业向健康快速的方向发展,利用旅游业的正面积极作用来服务于国民经济、服务于社会:二是减少或消除旅游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政府在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基本职能

世界旅游组织的研究表明,一国政府在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至少应履行立法、规划、协调和投资等四方面的职能。

1.旅游发展规划职能尽管各国旅游主管部门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但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始终是其一项主要的职能。

2.旅游立法职能旅游法规法制的建立和健全,是政府对旅游行业实施的一项首要职能,颁布一系列的法规条文,规范旅游经营活动,使旅游业得以良性发展。

3.旅游基础设施投资职能政府对旅游业的投资主要应偏重于基础设施投资。通常,在旅游业发展初期,政府利用行政体制,动员所掌握的经济资源,投资于基础设施,从而使得旅游业超前发展,迅速形成较强的产业规模和供给能力。

4.旅游发展协调职能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政府要促进旅游消费的增长;要鼓励、支持旅游企业的发展:要动员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创造一个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大环境。

(三)政府基本职能的层次划分

对旅游业而言,政府的基本职能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中央政府的宏观决策职能。第二,地方各级政府的综合管理职能。第三,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各个层次的政府行为和职能还可以做进一步的划分。

1.在宏观决策方面,政府行使于旅游业的基本职能主要有:采用财政税收政策扶持与刺激旅游业,制定中长期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引导旅游产业的发展方向,以政府的名义组织大型活动,宣传旅游地的整体形象,主持制定旅游法规等。

2.在地方管理层方面,政府行使于旅游业的的基本职能主要有:制定各地区的旅游发展规划,将旅游宣传促销经费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建立包括外事、工商、物价、计划、交通等在内的旅游业领导协调机制。

3.在行业管理层方面,政府行使于旅游业的基本职能有:通过旅游业的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引导行业的投资和经营方向,运用国家法律和行业法规建立市场规则,建立行业执法队伍进行市场监督,组织行业性的市场促销,宣传旅游地形象,开拓新的旅游市场,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以形成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强行业管理,负责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考评等。

三、现阶段我国政府在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职能

旅游产业发展所处的阶段不同,政府职能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在世界旅游组织第十一届会议上,曾就40年来国家旅游组织(NTO)的作用达成共识。会议认为,NTO的作用经历了只个阶段:在旅游产业发展的初期,NTO承担开拓者的职能:在旅游产业逐步兴起及蓬勃发展时期,NTO承担规范者的作用;在旅游产业逐步走向成熟时期,NTO承担协调者的作用。在我国旅游产业的初期发展阶段,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实施的是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政府的推动力量是旅游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政府职能在旅游产业发展中具有绝对重要的作用。而在现阶段的旅游产业发展中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市场的作用,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使旅游产业得到自然的、符合市场规律的发展。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政府应认识到自身职能的变化,与市场作好合理的分工。政府的职能应转换到以下几方面:

1.完善旅游法制法规建设目前,我国旅游行业普遍存在着法制法规建设薄弱的现象。政府应强化这方面的职能,抓紧完善旅游相关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重在维持市场的秩序,保证旅游企业竞争的公平性和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提供公共产品旅游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基础设施的支撑,而基础设施基本都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基础设施的完善,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3.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我国旅游产业的发展,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旅游企业作为“经济人”,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甚至是眼前利润最大化,缺乏对旅游资源的保护积极性。在这方面,政府应承担职责,努力避免或减少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而造成的外部负效应,同时,对于旅游者的消费行为也应该给予必要的引导与约束。

4.收集和旅游市场信息目前,我国旅游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导致了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某些不合理、甚至是非法行为的存在。要改变现状,只有通过政府管理部门的努力才能实现。政府执行职能的途径主要包括建立旅游信息系统、强化旅游服务供应商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等。

5.协调社会各界以创造一个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大环境旅游产业具有综合性的特征,它与国民经济众多部门都有一定的联系,它的发展离不开其他经济部门的支撑。因此,如何协调社会各界对旅游业的支持以营造一个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大环境,是现阶段政府的主要工作。

纵上所述,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度时期,需要政府发神宏观指导作用与调控职能。旅游业是一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社会化属性很强、公共产品比重较大的产业,尤其需要政府的介入。但由于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旅游管理体制的滞后,使得政府的行为异化或弱化,严重阻碍了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改革现行的旅游管理体制,从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角度规范政府的行为,明确政府的职能范畴,让政府与市场的分工更趋合理化,只有这样,我国的旅游产业才能完成市场化的进程,我国才能跻身于世界一流旅游强国行列。

参考文献:

1.胡鞍刚,王绍光.政府与市场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

2.王大悟,魏小安.新编旅游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3.匡林.集权还是分权,政府发展旅游业的两难境地.旅游学刊2000(2).

4.白永秀,郝索.旅游企业管理研究.世界图书出版西安公司,1999.

第8篇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调查;新市区

现实“城中村”存在着诸多问题,“城中村”的管理体制与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不适应,许多管理关系不清、责任不明,遮掩在城市角落里的村庄成为城市管理上的“盲点”[1~2]。如何解决“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问题。客观需要认真研究不同区域“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面临的具体问题,深入剖析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对策。

一、研究区城中村现状调查分析

乌鲁木齐是新疆首府城市,全疆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是全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引擎,起着示范和标杆的作用。高新区(新市区)(以下简称“新区”)的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新市区包括南区、中区和北区两个城中村分布片区。

南区城中村分布点多、总建筑面积大、容积率高。南区是城中村分布点最多、最散乱、建筑密度最高、和城市交织的最为紧密的区域。中区城中村分布相对较少、较集中,总体规模不大。主要分布在河北东路北侧、四平路两侧、长春路西侧、鲤鱼山路东侧。北区城中村分布点多、单片规模巨大。主要分布在长春路两侧、城北主干道南侧、安宁渠路两侧、迎宾路两侧、中亚北路两侧。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比较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与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不均衡。城市基础设施管网未能够全面覆盖,特别是城中村、撤村建居区域的市政基础设施、环卫设施等受用地现状局限。

二、城中村改造的关键问题

1.城中村改造要与城市总体功能定位协调的问题。城中村改造是主城区城市综合功能提升迫切。需要城中村的形成与我国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是分不开的,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有些村庄从界址范围来看已经在城区范畴之内,还是行政村的行政管理模式。因而村庄和外界形成了独立的区域,纯粹以经济利益为主导,偏离了城市化进程的目标和要求。城中村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城市北扩发展一直缺乏长远有效的规划,在于长期专注于解决眼前问题、谋求短期利益,回避了困难、堆积了问题,城中村问题只是后遗症之一。

2.村民合理安置补偿和生活可持续改善的问题。房屋补偿面积认定问题。补偿面积认定是制定补偿标准、达成补偿协议的关键。国务院2011年1月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协议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村民生产、生活可持续改善能力有待提高。村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缺少职业培训,就业能力低、门路少;部分村民主要靠出租房屋、开店铺维持生计,害怕失去房屋后,自身收益受到影响,因而难免会提出过高的拆迁补偿要求。

3.改造可利用土地空间不足与管理体制不顺的矛盾。公建配套占用大,缺少安置开发用地。南区城中村内房屋建筑密度高、间距小,被称为“握手楼”“一线天”;周边已和城市相互交织,银川北路东侧尚有小块土地,四平路东侧空地也已被圈占。房屋征收与补偿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先补偿、后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等。面对由此带来的巨额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与新区有限财力矛盾的困境,如何运作市场化改造,如何实现和谐拆迁,缺少可借鉴的经验,需要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法和路径。

4.城中村改造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进行风险控制的问题。严防突击迁户、抢建违建、钉子户等问题。城中村改造项目前期补偿安置投入大、改造周期长,出现钉子户必然影响改造项目的实施进程,增大项目的财务成本和风险。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旦实施,大量房源上市,产品结构、供应量与市场需求、容量的协调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积极研究应对与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增大改造项目招商引资的难度,需要认真分析研究对策。

5.改造模式选择的问题。城中村改造模式主要有村民自主改造模式、政府直接投资模式、市场化改造模式三种。采用村民自主改造模式,即村集体、村民通过集资、引资自主进行改造,需要村集体、村民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改造也须满足发展规划,这与现状不符,基本不具备可行性。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模式改造,即由政府直接出资进行改造,无论是采用实物补偿还是货币补偿方式改造,都需要直接投入大量资金,安置补偿资金筹集是最大难题[3]。采用市场化模式改造,即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开发商参与改造[4],需要进行项目经济平衡测算,涉及到安置成本,开发商的收益保证,政府在土地、税收、费用等方面的政策配套,以及房地产市场情况等;需要解决好项目筹划、运作、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地方农民的宣传教育及相关单位协调工作。城中村改造是一个系统工程,各方诉求不同、利益关系复杂,故必须首先应地方政府应做好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也需要加强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理清利益关系、统筹各方资源、兼顾各方利益,要把握好各利益方的重点,共同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进程[5]。地方政府在进行城中村改造中,首先应对当地农民进行宣传:改造工作首先是立足保障村民的利益为第一前提,主要体现在安置补偿标准和方式上;其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将是对村民生活水平改善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同时区政府力促地方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社会事业全面改善和提高,市政府要将新区内的国有储备用地予以配套供给,为改造提供政策支持[6~8]。

2.在城中村改造工程中逐渐引入市场化机制。城中村改造工作,首先是政府为了城市发展、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等方面考虑,提出的政策性工程,政府是主导者[9~10];其次就是改造过程是需要企业和相关部门参加的,在这项系统工作中,需要更多的企业参与,这就需要对改造工程提出市场化运作。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主体,在整个改造工作中做好管理者角色。实时给予企业参与扶持政策,政府做到让利、配套土地,逐渐降低项目的启动成本。新市区政府对于土地出让金政府应先征后返,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政策返还,比照棚户区改造工程优惠各项费用[11]。同时,协调乌鲁木齐市政府将国有储备用地划拨新区为城中村改造配套,土地出让金的征收、返还,交由新区支配。

3.完善改造规划,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新市区将城中村改造作为一项长期重点工程纳入新区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并组织领导小组,完善城中村改造规划。同时新区设立专业部门统一负责拆迁工作,统一规划、规划先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改造。将规划、经济、产业等相关部门共同协调配合参与改造规划的编修工作,实施过程要确保规划科学性和实施有效性。特别是对于各乡镇、城中村禁止批准新的宅基地和房屋建设项目,应及时给予协调处理,避免新建问题出现。同时对于项目区各乡镇、城中村冻结新的户籍迁入,避免引起对集体经济相关问题[12~13]。

四、小结

本文对新市区主城区的城中村改造进行调查研究,对中区、北区和南区城中村的特点和改造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加大力度调查研究,为下一步改造方案打下基础。需要针对随时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及时找出应对对策。在城市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城中村的改造已经是势在必行,面对改造过程中的诸多困难和问题。新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

参考文献:

[1] 姜崇洲.试论促进产权明晰的规划管制改革[J].城市规划,2002,(12):23-31.

[2] 王先文.城中村的亚文化性探讨[J].安徽建筑,2002,(2):53-61.

[3] 胡莹.城中村的文化冲融――以广州市石牌村为例[J].城市问题,2002,(2):73-81.

[4] 周锐波.城中村的文化透视[J].规划师,2004,(5):43-49.

[5] 闰晓培.快速城市化地区城乡关系协调研究[J].城市规划,2004,(3):23-45.

[6] 龚兆先.利用城中村自然优势完善城市生态景观体系[J].城市问题,2004,(2):73-75.

[7] 张鹏程.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问题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8] 胡长海.重庆市“城中村”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造对策研究――以Z村为个案[D].重庆: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9] 上海复旦地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乌鲁木齐新市区、高新区部分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Z].2010.

[10] 上海复旦地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乌鲁木齐新市区、高新区部分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题

研究报告[R].2010.

[11] 高新区(新市区)解决撤村建居遗留问题领导小组.高新区(新市区)解决撤村建居遗留问题工作汇报[R].2011.

第9篇

论文摘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与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密切相关。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深化进程中存在金融支持与市场化两种取向,由于受到双重目标的约束,国有商业银行在谋求两者之间的平衡时,偏重于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风险约束下的市场化取向只是处于渐进增强的过程。为此,以风险分担的形式来降低国有商业银行风险、并试图解决“惜贷”问题的政策进路缺乏实效,有必要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始于1999年,政策意图是为解决高校扩招所引发的大面积贫困生问题,以促进教育公平。但从政策推行的实践看,效果并不理想,“惜贷”现象一直制约着政策的有效实施,实际获贷的学生覆盖面过窄,未能切实解决广大贫困生群体的经济困难。据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项俊波2007年3月在青海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启动仪式上所透露,以政策推行之初的1999年计,当年全国国家助学贷款余额仅400多万元。政策推行8年之后,到2007年3月末,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只有153.7亿元,累计受益学生仅200万左右,远未能覆盖到占全体大学生总数20%以上的贫困生群体。

面对这样的困境,目前的政策进路集中于通过风险分担、以降低银行风险的举措来推动政策实施。2004年起设立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就是这一政策进路的体现。在当年出台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但是这一政策改进措施并未收到实效,在随后举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标中,各省市的国有商业银行普遍缺乏竞标的积极性,不少省市出现流标的现象,以至仍然不得不借助行政手段甚至舆论压力来推动政策的落实。

从更为宏大的视角看,仅从银行风险这一维度,还不足以充分阐释国家助学贷款目前的困境所在。国有商业银行因巨额不良资产所引发的风险持续累积是不争的事实。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0年国家通过成立信达、华融、东方、长城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了总计1.3万亿元的不良贷款,但国有商业银行2001年年末不良资产比重仍达25.3%”[1]。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并未显著下降,大量信贷资金流向了效益不佳的国企及明显不具备偿还能力的高校。如果仅从市场化取向的风险控制角度看,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是不可能导致目前状况的发生的。相比较而言,总计仅153.7亿元的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可能引发的呆坏账风险,实在是极其有限。以风险分担作为推动助学贷款政策落实的主要政策进路,与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不能有效竞合,有必要转换视角,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

一、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

金融深化概念是由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等人于20世纪70年代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后提出的。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金融机构高度国有化、金融市场滞后、政府过度干预、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金融抑制现象,为有效消除金融抑制现象,政府应放弃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过度干预,使市场机制特别是利率机制自由运行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国内有学者认为:“金融深化通常是指经济的货币化过程,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其实质就是在资金运动的领域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金融深化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一国的金融体制与该国的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刺激和相互制约的关系。”[2]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面临着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艰巨任务,金融在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对维持经济高速、稳定和持续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中国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间很短,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与之相对应,金融发展处于典型的审慎性金融深化进程中。金融深化的推进采取立足于国情的渐进方式,不同于东南亚及拉美国家过于激进、超前的金融深化战略,其中央政府和监管机构极为重视加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监管。为此,在金融体系中处于事实垄断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一方面市场化取向日渐增强,另一方面又受制于利率管制及行政干预,不能形成真正的利率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普遍存在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金融支持现象,进而成为促成国有商业银行政策偏好的根本原因。

1.受到双重目标约束,存在两种政策取向

尽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明确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确定了商业化的经营原则,但是由于审慎性金融深化进程的推进,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事实上是企业化改革与政府控制并存,银行在利润最大化与金融支持双重委托目标下运行,一方面存在市场化的风险约束取向,另一方面又存在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将金融资源配置到效益低下的国企(高校类似,下同)的金融支持倾向。

2.在两种政策取向间谋求平衡,但以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为甚

金融深化的推进使得传统财政性筹资渠道日渐萎缩,迫使国企及高校转向金融渠道融资。尽管不少国企经营难效益低、高校偿债能力弱,但是出于拉动投资、保障就业及维护稳定等政府意图,国有商业银行往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将大量信贷资金配置给效益低下的国企及不具备偿债能力的高校,政策运用明显偏向于金融支持政策。市场化取向的风险约束机制虽然得以建立并逐步完善,但只是处于渐进增强的过程,不居于主导地位。

3.对金融支持政策的偏重导致利益相关体结盟倾向的形成

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是以中央政府事实上的“隐性担保”为前提。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充分就业的目的,不会让经营不善的国企轻易破产而引发大面积失业;国有商业银行则可以在不考虑国企投资项目风险的情况下,向经营不善的国企持续注资,同时获得了帮助国企解困的美誉;国企则得到了只借不还的实惠。即使国企最终无法偿还贷款导致金融风险累积,国家最后还是会承担起所有的不良资产,进而激励国企的逆向选择和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有商业银行如果没有及时将资金贷出去,反而会造成一定的经营成本损失、甚至得罪国企和地方政府,而国企出于持续经营的需要,也会积极寻求贷款援助,从而在客观上形成银行与国企的结盟倾向。

二、银行政策偏好与国家助学贷款现实困境的形成

国家助学贷款现实困境的形成与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密切相关。我国在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制度安排时,是将其作为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商业贷款,一方面由政府主导政策的设计及推动实施,另一方面是在银行与贫困生之间形成信用性的商业借贷契约关系。

1.非均衡博弈对弱势群体产生排斥效应,阻碍了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

从多方利益博弈的角度来分析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安排,可以明显看到政府、国有商业银行及贫困生群体之间显著的力量非均衡状态。政府拥有庞大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及深厚的权威资源,在制度选择博弈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国有商业银行则具有双重性,既是政府支持下的预算约束体,又是贫困生的支持体;贫困生群体不仅经济地位低下,而且缺乏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本,在三方所形成的博弈中不能产生强大的影响力。作为支持体的政府,一方面希望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取向盈利,另一方面却又担心如果大面积贫困生不能被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所覆盖并从中获益,会有损教育公平,从而一定程度上倾向于采用金融支持政策,适度牺牲银行效率来帮助贫困生群体。但是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是以双方力量均衡为前提,并以形成结盟倾向为保障,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制度设计中,贫困生群体在各方利益博弈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不构成可以促成结盟倾向的利益关系,所以不可能在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中形成行为均衡,从而导致了金融资源配置中针对贫困生这一弱势群体的排斥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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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人的风险中立使风险分担的政策进路缺乏实效

国有商业银行在运营中存在委托-关系,委托人是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人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由于两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及激励不相容,往往引发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安排中,银行人的风险中立使市场化的风险约束机制效果有限。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受利润最大化及政策性负担双重目标的约束,其效用函数(A)可以表达为:A=A(e,r),其中e为银行人在信贷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包括认真审贷、严格监控贷款风险等,可以理解为市场化取向的风险控制变量;r为履行政策性负担所耗费的信贷资源(包括官员寻租成本)。在金融深化进程中银行人具有双重身份:商业银行家及政府官员,其福利及升迁不仅取决于基于风险约束的利润指标,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为贯彻政策性目标所获得的政治及其他社会资本。所以e和A是正相关的,r和A则是高度正相关的。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安排中,银行与贫困生之间的关系不同于银企(校)关系,贫困生群体处于弱势地位,社会影响力极其有限,加上贫困生助学贷款单笔额度小、贷款人数量大的特点,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使得e带来的边际“努力”收益小于r减少所带来的边际损失。故而在国家助学贷款运行中,银行人在e和r中作出权衡时,倾向于风险中立,目前降低风险的政策进路难以使银行人产生足够的动机,“惜贷”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三、相应政策建议

既然国有商业银行在转型时期谋求金融支持与市场化取向的平衡时,更偏重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而市场化取向的风险约束只是处于渐进增强的过程。因而目前试图在国有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管理机构、高校、贫困生群体之间进行风险分担的政策改进措施,难以真正调动国有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且这一政策进路不能有效化解目前国家助学贷款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因此,创造更为优惠的市场运行条件,促成金融主体的多元化,引入担保机制,形成风险控制与利润最大化的双向约束,配合以灵活的税收杠杆,是今后政策改进的可行思路。

首先,促成金融主体的多元化,强化制度安排的市场化取向。应适时制定相应政策,在招标过程中鼓励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竞标,引导其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机制相对灵活,产权比较明晰,以风险约束及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市场化取向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足。

其次,引入担保机制,降低银行风险。目前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在学期间采用财政贴息的方式,故而学生在学期间银行收益是有保障的。但学生离校后的远期收益则难以预期,因为贷款无担保,学生离校后流动性很大,加之目前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严重,学生就业率及就业质量都存在较大问题,国家助学贷款存在一定的呆坏账预期风险,银行债务追偿成本很大。因此,引入担保机制是符合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则,可以有效降低银行风险。

最后,运用税收杠杆,保障资金来源。具体做法是,由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专项业务,储户投入该项业务所获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通过提高储户的实际收益来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国家助学贷款专项储蓄。这一举措必然可以动员大量的居民金融剩余流向国家助学贷款专项业务,从而保证信贷资金的充盈与资金流量的均衡;另外,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专项业务与其他业务分营,实行收支单列,这部分专项业务所获收入在免征营业税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减免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思路是有现实依据的,国家为引导外资投向公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所得税制设计中曾有“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对投资这些行业的外企,从开始赢利的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下来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也有相应的所得税减免政策。高等教育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属性,实施类似的优惠所得税制具有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刘朝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66.

[2] 陈松林.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256.

第10篇

【摘要】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是水业市场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主要通过对其必要性、发展现状及对策、政府决策方面进行分析,力图全面把握其市场化的进程和发展方向。

【关键词】污水处理市场化现状发展对策

近年来,城市水业市场化成为热门话题。城市水业市场化是涵盖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节水,包括污水再生利用等产业范围的改革。其中,污水处理市场化在实际运作上刚刚开启,问题很多,探索的意义更为明显。因此,本文以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为主题,具体分析其市场化的各个方面。

从概念角度来看,污水处理市场化至少应包括三方面:(1)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集约化;(2)水资源利用主体产权的多元化;(3)污水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运作、服务的市场化。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要把污水处理看作生产性事业,拓宽筹资渠道,形成政府、银行、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等多元化投资建设的局面,让市场机制贯穿于污水处理运作的全过程。

一、推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一直被当作公益事业,靠政府养着,很多城市污水处理厂都是事业单位,准事业单位的运作模式使得竞争缺乏,运行成本高,其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这笔税额很小,与几十亿元的建设费用相比差得很远,同时常年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水平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有效的宏观调控,难以调动起积极性,城市污水处理厂长期处于亏损状态,难以适应城市化发展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持续上升,如果光靠政府投入,必然给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可以看出,在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急需建设及资金严重短缺的双重压力的环境里,政府投资、建设、运行的传统治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解决这一问题,根本在于改变计划体制中的思考方式,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走出认识上的误区,走水业市场化道路,将一些政府部门想办但办不好的事情转移到社会上去,从而推动潜在市场向现实市场转变,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发展现状

(一)初现成效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公用事业进行改革以后,明确了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地方政府对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方向的认识也逐渐统一起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真正开始了市场化的进程,在主体、投融资体制、价格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地方政府根据宏观政策框架,相继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由沿海到内地逐渐成了三个发展程度不同的区域,而且初步建立了污水处理收费体系,至2002年底,除自治区外的30个省、市全都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以此为基础,近三分之一的污水处理单位由纯事业单位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过渡,有几个城市的相关企业还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化改革。传统污水国营企业也积极进行了产权结构改制,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带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社会资本开始通过众多上市公司或投资公司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各种资本积极进入,产业结构逐渐优化。以威利雅、苏伊士和泰晤士为代表的国际水务和环境集团均已不同程度地投资中国污水处理行业。

(二)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我国污水处理市场化实践仅几年时间,在一些认识、政策和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也是明显的,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发展。

第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上仍存在偏差。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极端上:一方面,计划经济惯性思维方式的影响使人们的认识还停留在依赖政府的层面上,过分强调政府对提供设施的责任。另一方面,没有全面认识市场机制的实质和风险,片面夸大市场化的作用,有的甚至将BOT项目误解由投资者最后承担项目成本,忽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

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缺乏完善的政策框架支撑。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两项制度的改革。较之供水、供电、通讯等这些有天然市场需求的公用事业,人们并不容易把排放的废水与污水处理企业之间建立起供求关系,仍需要由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法律制度予以安排。同时,现有的有关市场化的政策缺乏对细节的规定,特别是当遇到诸如解决企业化改制中的人员安排和实行税收优惠等深层次问题时,既缺乏可供操作的实际办法,也没有明确赋予地方政府实施的权限,往往造成有政策无作为的局面。因此,市场化改革要想继续进行,急需把市场化过程中的核心内容法制化。

第三,现有污水处理收费力度小,价格难以体现价值。良好的收费体系是污水处理市场化方式建设和运营的前提,政府付出的污水处理费好比房租,只要有稳定合理的租金,市场中自然会有人投资出租。专家认为,供、排水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只有达到6%以上,才能吸引投资者介入,然而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普遍偏低,因此难以吸引企业投资。如果各地政府能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贯彻水价改革政策,使投资回报水平趋于合理,全面推动水处理市场化将指日可待。

第四,地方政府应用市场化模式的能力欠缺,没有明确的监管和服务机制。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许多地方政府对如何运作BOT、TOT等市场化模式缺乏了解,也缺乏专业人员的管理,污水处理厂常常隶属多家管理造成管理混乱。同时,目前与此项工作最为相关的市政和环保部门,相互之间的职责授权不明确,存在多头管理。因此,规范市场化动作,有效规避市场化模式给政府和社会带来的风险,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去监督和管理。三、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对策建议

实行市场化,政府并非可以甩手不管,政府的职责是做好规划,做出科学的公共决策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首先,适当集中政府职能,把政府部门从污染治理的“运动员”转变为“裁判员”。在此以前,市场中其实只有政府一个投资人,监管市场就是监管自己。只有政府不再作为直接投资人,才有可能建立各种资本的平等关系,非国有资本才可能进入这个市场。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只能靠经营的成功,而非政府的行政保护。一句话,政府必须管理好污水处理市场,但绝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去投资和运营。

其次,因地制宜地选择市场化模式,统筹管理城市水资源和水污染治理。在中长期设施建设方面,对于经济发展较快、市场化开始较早的城市,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而对于西部地区,应更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给予财政支持。拓展投融资渠道方面,政府可以利用BOT模式,以特许经营形式引入私人资本。具体说来,可以对新建项目,采用BOT投融资方式,政府以将来的收益来换取资本对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的投入。对国家为改善经济不发达地区投入的项目,可以采取准BOT模式。对近期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TOT方式,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利用变现资金进一步加快新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对早期已建成且不适合采用TOT投融资方式的污水处理项目,采取委托运营模式。在给水缺口较大地区,可以采取供排水“一体化”模式。

(二)建立配套法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污水处理行业经营过程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约束,使投资者感到风险难测,在上文中,已经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因此要吸引投资首先就要解决这个问题。在目前资金短缺的环境中,政府更要改变以往单纯投资者的心理,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从公共决策角度看,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政策,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个保障所有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建立多元化的污水处理投资机制。

最近有文章把污水处理同城市供水放在一起进行市场化的研究,从国际经验看,二者捆绑式发展有一定必然性。但应注意的是,这两个相关行业的市场化不在一个起跑线上。对于刚刚起步的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仍需要一个单独的政策框架。

总体而言,这个框架的建立应该是一个从小处着手、逐渐完善的过程。最初因缺少经验而不完善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上的权威性必须保证,起码也应是行政规章。框架的核心内容应该包括产权体制、投资体制、收费制度、政府对市场的监管等等。细节上至少应涉及特许经营制度、过渡期的政府补贴、BOT规则等细节内容。框架还应该是可操作的、发展的。最初的框架可以在实践中修改完善,但不能已有的承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行业有法可依,形成开放、规范、有序的污水处理市场。

(三)建立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系

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制可以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居民的承受能力范围内的合理水平,这有助于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在污水处理方面必须由政府掌握收费标准,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核心原则就是使用者要付费,污染者更应该付费,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我国城市污水中工业废水约占40%—50%,比发达国家要高得多,而污水处理厂运营及管理成本是依据污水排放系统的水量与水质而确定的,因此计费时,这两个标准都要考虑,要综合排出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多少来计费。

第11篇

      内容摘要:我国《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的出台,对商贸流通业的发展起到了带动作用。新型城镇化对商贸流通服务发展,存在着直接与间接性的作用机理,有助于商贸流通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通过分析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我国商贸流通产业的发展现状,分析新型城镇化发展与商贸流通服务体系构建二者间的关联,并提出构建商贸流通服务体系的策略,将有助于在经济新常态发展路径下,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 商贸流通 服务体系 

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我国面临着经济转型发展需求,新型城镇化发展所带动的刺激消费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加重要。作为服务业的主要部分,商贸流通服务体系构建,能够涵盖餐饮业、仓储业以及交通运输等与商品流通相关的活动,营造更好的消费环境,充分释放消费需求。近年来,在新型城镇化发展路径下,我国商贸流通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农村与城镇的融合性发展,导致城乡差距逐渐减小,促进了城乡消费的提升。2015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高达30万亿元,同比增长十分之一。基于新型城镇化背景研究商贸流通服务体系构建,有助于促进我国流通市场的现代化转型与发展,通过协调城乡商贸流通产业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商贸流通产业的优化与结构升级,最终实现我国扩大内需的经济发展战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我国商贸流通服务发展进程及现状 

(一)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进程 

随着2014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正式出台,我国首批新型城镇化试点城市名单公布,我国正式步入新型城镇化发展阶段。如图1所示,在国家发展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双重推动下,我国城镇化比例从36.22%上升到56.10%,年均增长率为1.24%。但从我国城镇化的内部发展状况来看,则存在较大的不均衡性。在我国东部地区以及一些省会城市,其城镇化的发展水平整体较高。一些中西部小城镇的城镇化发展水平则较为滞后。城镇化发展的差异性一方面与城镇发展的必然规律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中小城市的基础流通业不发达有关。 

根据《2015-2020年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路径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大陆人口总量已经超过13亿人,与2013年相比,增加了710多万人,其中常住城镇人口将近75000万人,约为总人口的55%。1978-2014年间我国城镇常住居民数量从最初的1.7亿上升到7.5亿,城镇化比率从18%上升到55%。2015年11月国家发改委再次公布第二批新型城镇化试点,具体包括59个城市地区,并主要致力于中小城市的培育与绿色智能城镇发展,以及农民融入城市和产城融合等方面。加快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建设,一方面符合我国产业升级转型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稳定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商贸流通服务发展现状 

如表1、圖2所示,我国GDP总量和商贸流通服务产业总额均不断攀升,2015年GDP总量是2004年的4.23倍,商贸流通服务产业总额增长接近八倍。从行业发展角度而言,规模以上流通企业数量也在不断提升,增加了66家之多。从增长比例来看,全社会商贸流通服务产业总额的增长比,明显优于GDP总量。我国商贸流通业的迅速发展,主要受益于宏观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社会对流通业的需求量和需求层次。 

如表2所示,在城乡商贸流通额方面,农村商贸流通业总额与城市商贸流通业总额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虽然近年来农村商贸流通业总额不断攀升,但是与城市商贸流通业总额的差距巨大。根据调查了解与文献资料的整理发展,我国农村商贸流通服务体系的发展,也明显落后于城市地区,需要通过不断构建双向协调发展的城乡商贸流通服务体系,才更有助于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新型城镇化发展对商贸流通服务发展的作用机理 

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将有助于改变居民消费习惯与消费结构,进而为商贸流通业的组织结构带来本质改变,带动商贸流通服务体系的现代化发展与构建。当前居民消费需求呈现个性化与多样化发展需求,我国农村居民的消费力将在新型城镇化发展路径中得到释放,进而促使农村商贸流通市场得到转型升级发展机遇。 

(一)新型城镇化发展对商贸流通业的直接性作用 

在新型城镇化发展路径中,透过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消费需求也将不断提升,对产品的品质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家用电器与耐用品等产品消费环节,城镇居民更加注重产品的售后服务品质,这将有助于推动商贸流通服务体系的构建。与此同时,城乡双向商贸流通的互动发展,将有助于整合商贸流通系统的供应链资源,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商贸流通产业链条及相关产业带来发展动力,有助于推动商贸流通体系的现代化发展。随着人口数量与消费规模的不断增加,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商贸流通的经营模式将获得创新发展,通过流通业态模式的市场化发展,才更有利于加快城镇经济的发展。居民消费方式与消费结构的转变,将带动商贸流通服务体系的信息化、多样化发展,迎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二)新型城镇化发展对商贸流通业的间接性作用 

第1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经营风险;利率市场化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款、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是伴随着其建立而产生的,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其经营风险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尤其是在我国逐步放开利率、实行利率市场化的情况下,利率风险已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的一种主要风险。

一、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利率风险就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利率政策设定不当而给其自身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其主要特征是市场利率波动造成商业银行持有资产的损失和银行收支净差额产生风险。根据市场化利率的特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利率风险管理与监督原则》中,把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分为:重定价风险、收益曲线风险、基差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一)重定价风险

重定价风险是利率风险最基本、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其根本原因是资产负债在总量及期限结构上的不匹配。资产负债结构失衡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尤其突出。具体表现为:资产与负债总量之间比例关系不合理;存在以短期存款支持长期贷款的期限结构;在利率市场化下,同期限的存贷款之间的利差不合理,体现为存款成本的上升和优质信贷资产利率的下降。

(二)基差风险

基差就是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上的利率或价格差。用公式表示为:基差=现货市场价格(利率)-期货市场价格(利率)。一般来说,基差风险的主要来源包括以下4个方面:套期保值交易时期货价格对现货价格的基差水平及未来收敛情况的变化;影响持有成本因素的变化;被套期保值的风险资产与套期保值的期货合约标的资产的不匹配;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随机扰动。我国商业银行目前贷款所依据的基准利率一般都是人民银行所公布的利率,因此基差风险比较小。但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商业银行因业务需要,可能会以LIBOR或者美国国库券利率为参考,因此而产生的基差风险也相应增加。

(三)收益曲线风险

收益曲线风险也叫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由于收益曲线斜率的变化导致期限不同的两种债券的收益率之间的差幅发生变化而产生的风险。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也会使收益率曲线的斜率、形态的变化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当收益曲线的意外位移对银行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时,从而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例如,若以5年期政府债券的空头头寸为10年期政府债券的多头头寸进行保值,当收益率曲线变陡的时候,虽然上述安排已经对收益率曲线的平行移动进行了保值,但该10年期债券多头头寸的经济价值还是会下降。

(四)期权性风险

期权性风险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中所隐含的期权。一般而言,期权赋予其持有者买入、卖出或以某种方式改变某一金融工具或金融合同的现金流量的权利,而非义务。期权可以是单独的金融工具,如场内(交易所)交易期权和场外期权合同,也可以隐含于其他的标准化金融工具之中,如债券或存款的提前兑付条款、贷款的提前偿还等等。我国商业银行具有内含期权风险,主要有两种:核心存款客户的随时取款风险;借款人的提前偿付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现状

(一)利率市场化进程可能导致的利率风险

利率市场化赋予了商业银行资金定价的自,这为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在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利率的频繁波动更加大了商业银行的风险。

1、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不一致导致收益不稳定。商业银行的净利差收入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数额、期限和结构,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敏感性缺口风险较大,加之其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的不匹配,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利率频繁波动极易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而当其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不一致,或者资产与负债的利差波动不同步时,银行收益变动的风险更大。

2、银行间的利率竞争加大了贷款风险。利率市场化给予了商业银行更广泛的自主经营空间,同时也加剧了它们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可由各金融机构或金融工具间利率水平差距缩小来体现,它使得利率成为银行竞争优质客户、争夺优良项目和扩大资金来源的重要工具。为追求短期收益,在存款利率大幅度上升即银行成本大幅度提高的同时,商业银行势必相应地提高贷款利率,其结果必然是刺激风险贷款需求增加,偿还能力较强的低风险企业可能因利率过高而退出信贷市场,而那些偿还能力较弱、具有高风险的企业则充斥着信贷市场。

3、利率调整的时间、幅度不同可能产生基差风险。回顾近几年我国存贷款的调整,每次调整中存贷款利率的变动都是不同步的。如从1996年起,人民币1年期存贷款利差最大为3.6%、最小为1.8%,存贷利差处于不断变化中。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激烈的市场竞争将导致利率波动加剧,当商业银行根据基准利率的变化调整存贷款利率水平时,利率基差风险将会更大,这必然影响银行正常的利息收入。

(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利率风险管理缺乏足够认识。由于我国利率长期受到严格管制,20世纪90年代以前,官方利率基本稳定不变,商业银行根本没有利率风险意识。虽然随着近几年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对于利率风险的认识有所加强,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之前最突出的问题是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现行管理偏重于防范信贷风险,在利率风险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缺乏对风险管理的重视。而利率风险管理又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系统工程,适应中国特色的利率风险管理理论上处于探索阶段,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对利率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了解和认识不够。

2、利率风险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作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核心内容,利率风险管理需要一套严密、科学、权威性的组织体系和决策机制。现阶段我国的商业银行常常是由某一部门负责执行央行的利率政策,从而缺少商业银行自身的利率风险管理政策和有效的决策机制以及利率风险的内部控制机制。同时,在硬件方面,由于缺乏有关利率风险管理的系统软件,利率风险管理的基础数据很难采集,信息加工处理很难正常运作,很难及时、准确进行利率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导致利率风险管理方法手段滞后,难以适应利率市场化对利率风险管理的要求。

3、资产负债结构单一。从资金来源和运用来说,我国商业银行获取和运用资金的渠道比较单一。然而在负债方面,我国商业银行负债基本上是被动的。负债种类少,融资渠道单一,存款负债占较大比重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大特点。我们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在资产方面,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资产占较大比重。2002年,设银行贷款占总资产比例为57.29%。其中,公司、房贷和个人消费贷款,分别占贷款总额的71.32%、26.9%和1.78%。可以看出,信贷资产以公司为主,房贷和个人消费贷款所占份额较少。这样的资产结构,既不利于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周转。在负债方面,负债种类少,融资渠道单一,存款负债占较大比重。2001年末,存款占总负债的比例为82.34%;2002年末,为84.32%,银行很少通过同业拆入或金融市场筹集资金。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解决对策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已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根据我国商业银行在利率风险方面面临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商业银行具体需在以下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一)增强对利率的预测能力

要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必须对市场利率变动和走向做出科学的预测。影响利率变动的因素众多,因此商业银行应一方面加强宏观经济的研究,从多种渠道收集反映经济情况、货币政策的信息,对利率走势做出较为合理的预测分析,提高对市场的敏感度,尤其对中央银行的货币供应量、公开市场操作的动向、再贴现率、再贷款率等更应时刻关注;另一方面应摸清本行的利率水平与结构,分析各相关因素对利率的影响程度,当外界环境或内部条件变化时能及时调整利率水平。同时,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发利率风险度量模型,观测影响利率的主要因素的发展变化,从定性分析发展到定量分析,根据度量的结果对风险进行规避。

(二)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高效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测资产负债业务的利率风险头寸、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支持等是其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对于分支机构众多的商业银行,其总行对整体利率风险头寸的调整必然导致各分支机构之间资金的频繁往来,因而应在总行与各分支机构之间建立起畅通的资金流通渠道,以确保对利率风险控制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健全利率风险内控机制

统一管理资金并完善内部资金价格形成机制,是商业银行防范利率市场化风险的关键措施之一。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和内部资金价格进行预算管理,加强风险总量控制和转移,实现全行经营目标和风险制衡与转移,构建业务垂直管理和业务风险垂直管理的运行机制。

(四)强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贯穿于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全程,对负债成本、资产盈利和市场利率的变动进行经常性的综合分析是商业银行的重要任务。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对市场利率变动的敏感性增强,市场利率的变动可以通过增加负债成本、减少资产收益、降低所有者投资价值的方式对银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尽可能使利率变动带来的负债成本变动和资产盈利变动相抵,从而规避利率变动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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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卓文琴.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探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4).

4、黄玉娟.论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J].科技创业月刊,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