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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19 14: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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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1篇

各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自*年我国投资体制改革以来,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了核准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失当的问题。有的外商投资项目未经核准即已开工建设,有的未严格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有的投资者借国际资本市场波动、我国汇率政策调整之机,采取虚假合资、虚报总投资、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以外商直接投资的名义调入资金,并将资本金结汇挪作他用,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带来潜在的风险。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防止外汇资金异常流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三、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四、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各项项目核准条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64号)精神,严格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条件。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应附送相关文件。有关文件办理事项,要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要严格限制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项目,未按要求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等文件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核准要求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五、加强对已核准项目的监督检查。在做好外资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的同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对于未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或不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已调入境内的资金不用于建设项目的,应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可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存有上述问题的项目,一经发现,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其上市或发债的申请不予支持。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统一认识,自觉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同时,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引导外商投资投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地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各类投资主体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项目核准程序,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年*月*日

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规范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本市范围内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市兴办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执行。

(二)对我市各类企业,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参照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我市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属市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以及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核准。

属国家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进行初审,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外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和其他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的一般工业项目,由市经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和经委负责核准。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第六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属国家核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并按规定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按职责分工办理核准。其中,除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均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经委负责核准。为方便企业,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开发区管委会接收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委。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和经委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并核准。其中,除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外,均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核准;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负责核准。

在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受理、核准。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有权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市场分析,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量,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测算;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七)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还应说明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

项目总投资估算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可简化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有条件的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八)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四)、(五)、(六)项应是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

第九条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和市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第十条境外投资项目分资源开发类和其他项目进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第十一条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即大额用汇类项目)属国家核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转报。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央管理企业赴境外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前往台湾地区和前往未建交国家的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国务院核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报告有条件的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有关确认函件。

第十四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五条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前期工作费用(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涉及用汇数额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境外投资总额。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战略性资源;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市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四章核准程序及期限

第十七条对本市权限内的项目,政府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核准机关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时,需要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在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敏感地区的投资项目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征求意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国家权限内的项目,市级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我市权限内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其中,市级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向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的,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应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市级核准机关。

第二十条对符合核准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载明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核准机关应当及时将核准结果在专门的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由我市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须自项目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中,由市经委和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须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须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经委备案。市经委每月末汇总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章核准文件效力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凭市、区县(自治县、市)核准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申请办理企业设立、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规划、建设、资源开发、资本项目管理、适用税收政策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外经贸、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建设行政、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投资主体凭政府核准机关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有权机构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自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实施且未申请延续的,该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变更核准程序比照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政府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收受贿赂以及超越本部门核准权限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未经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对核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政府核准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核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核准机关应加强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3篇

第一条为适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规范本市各类法人的境外投资行为和政府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4]2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13号)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权限进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五条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中方投资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全部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六条除上述需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均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

第七条投资主体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申请报告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示范文本和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及用途、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说明;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并购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六)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有主管部门同意函;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七)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投资主体事先报送的书面信息报告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核准程序

第九条投资主体将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可以经注册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委;也可以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提出书面信息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五条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六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有利于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五)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第十八条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先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

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出示原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十一条对未经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原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4篇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奖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制度,及时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发改委委托的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省发改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

(二)省发改委核准或核报省政府批准的、与公众利益关联度大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省发改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改委确认的咨询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国家或省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省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项目所属专业的甲级工程咨询评估资格;

(二)近3年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编制或项目评估任务不少于10个。

第四条省发改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审查,确定省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委托咨询评估应遵循“专业对应,综合优先”原则,即被委托的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具备的专业资质与委托任务所属专业相对应,具有综合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优先。

第六条省发改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确定投资项目的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并出具《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委托书》。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应当在《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并及时形成咨询评估报告报送省发改委。

第八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投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九条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等业务的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等后续业务。

第十条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改委会同财政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定期拨付。

第十一条受委托的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省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项目的项目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省发改委定期公布入选咨询评估机构承担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情况。

第十三条省发改委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省发改委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入选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改委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暂停甚至取消其承担省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6篇

创新项目管理制度 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20__年底以来,____县坚持把创新制度建设作为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抓手,着力完善和认真落实科学、民主、高效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财政性投资行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平公开公正的项目投资环境逐步形成。截至2013年11月底,完成项目财政评审179个、招标核准46个、结算审计46个,三个环节共节减建设资金1.2亿元,审减率达20%以上。

一、强化制度设计,操作程序更加规范严密。针对过来项目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预算评审环节缺失、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工程量增减随意、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等现象时有发生的问题,县委、县政府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广泛征求部门意见基础上,研究出台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并专门设立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调剂9个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加强项目关键环节管理。一是严把财政评审的前置关。把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严格实行先评审、后核定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办理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先评审、后移交资产的“五先五后”制度。实施预算评审后,送审各类项目资金4.94亿元,审减资金4483万元,审减率达9.1%。二是严把招投标的公正关。对规模以上项目,一律实行招标方案必须由发改部门核准、监察部门备案,评标和定标必须由专家委员会执行,招标过程必须由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项目合理定价必须由业主单位提出、县政府按规模分层级合理下浮的“四个必须”制度;对规模以下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研究招标方案一律实行决策过程必须有纪检监察人员在内的2/3以上单位班子成员参会,必须经80%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必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的“三个必须”制度。今年来,先后核准招投标项目46个,其中公开招标35个、邀请招标11个,公开招标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86.5%,同比增长69.1%。三是严把审计结算的免疫关。对所有财政性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必须办理竣工结算审计方可支付尾款和强化项目设计变更跟踪审计、工程量签证跟踪审计的“一个必须、两个跟踪审计”制度,较好地发挥了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作用。今年来,共对46个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金2.9亿元,审减资金2816万元,审减率达9.7%,特别是对南山学校项目的跟踪审计,节约建设成本近200万元。

二、坚持集体决策,利益约束更加动真碰硬。将财政投资的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政府采购、外资外援、bt等项目全部纳入集体决策范畴,科学有效管控项目利益。一是锁定核心利益不含糊。财政评审过程中,评审中心会同业主和主管、监督单位,共同会商项目效益,重点核实项目工程量、单价定额等涉及核心利益事项。2013年,该环节仅调整工程量、核定单价定额就涉及项目142个,审减资金3728万元。招标核准过程中,召开招投标领导小组等会议研究招标的方式、规模及招标人资质、自由资金等内容,重点研究和推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目前,召开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上会议27次,项目合理定价在财政投资评审基础上审减资金4673万元,下浮比例达12.2%。二是科学审减资金不马虎。端正审减资金态度,不以“卡部门脖子、截部门资金”为目的,以节省成本、预防腐败为出发点,注重在查阅资料、勘验现场和市场调查上下功夫,如在南山学校建设土石方工程审减工作中,采取现场蹲守土石方开挖和运输情况的方式,确保审减项目资金依据扎实、方法科学。三是加大公开透明不打折。参与财政评审、招标核准等关键环节的决策人员,既有专业技术人员、行政领导,也有业主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督单位人员,有效防止了权力的滥用、乱用、失控,有效保障了项目造价合理、招投标合规。

三、优化审批服务,工作效率更加快速提高。在坚持规范程序基础上,多措并举破解机制障碍,压缩项目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一是科学分类。对列入评审计划的项目实行台账管理,按类别统一编号,明确评审时间,并根据送审金额大小,分别限定在7个、10个、15个和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二是优化流程。统一印制项目招标核准审批表和财政专项资金启动、进度拨付、结算支付审批表,实行“一表制”审批,同时印发审批流程表及各个流程所需资料,尽最大可能减少审批的环节、手续。全年送审的73个项目,从评审到实施,仅有5个审批环节。三是特事特办。对赶进度项目的审批,在不违反程序基础上,一律采取优先办理、加班办理、按法定最少时间确定公示期限等方式实行特事特办,加快审批进度。去年实施的合格校建设等13个项目,评审或招投标时间均在规定时间内提前3至8天完成。四是勇于探索。对无定额标准、无法评审的非工程类项目,如县政务服务中心电梯采购,探索由业主单位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等单位参与,对接3家以上厂商,采取询价、竞争谈判方式确定采购价格。

四、凝聚推进合力,职责履行更加配合密切。坚持上下协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解决过来项目管理协调配合不够的问题。一是狠抓思想统一。“两个办法”出台后,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学习其重要意义、适用范围、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并在县内媒体开设宣传专栏,推广各单位好经验、好做法,规范项目管理逐步实现了从不理解到认可、从抵触到配合、从不会操作到熟练掌握。二是坚持领导示范。县级领导带头执行“两个办法”,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的项目,坚决不批准实施,特别注意做到拒绝说情,不给部门“打招呼”,有效避免了“人情项目”、“首长项目”。三是注重监督跟进。项目财政评审阶段,对纳入和未纳入财政评审的项目,分别由县审计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不低于20%的检查面进行抽审;招标阶段

,根据项目金额,在国家级、省级、州级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省级、州级媒体公告;开标阶段,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标,除行政监察人员参与外,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进行监督;实施阶段,行政监督部门到现场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今年来,绝大部分项目按照“两个办法”规定实施,财政性投资行为明显规范。四是严格处罚警示。对项目建设单位无故拖延或拒报评审资料、招标方案未经核准擅自组织招投标等行为,采取责令整改、处以罚金、通报批评和组织处罚等措施严格追究责任。去年来,共查处项目招投标违规案件6例,罚款20.73万元,通报批评单位2个,诫勉谈话单位主要负责人2人,立案查处2人。(编辑:华华)

第7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我省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工作,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新开工项目管理总体情况良好,但是,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渠道多样化,一些新开工项目建设不同程度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断深化我省投资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投资项目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对年综合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健全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分工协作机制

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评估、审查等手续是否完备。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的规划许可手续是否完备有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已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是否完备有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是否依法完成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并督促所属行业项目单位做好新开工项目有关工作。

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经贸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衔接配合,严格依法依规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要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同时,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和改进对项目建设特别是重点项目建设的服务工作,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尽快办理各项手续,推动我省投资平稳较快增长和结构优化升级。

四、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互通和公告制度

加强新开工项目信息交流、沟通和管理,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评审批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

建立新开工项目公告制度,并逐步建立全省投资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自20*年起,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实行新开工项目信息录入、审核和公告制度,并逐步扩大范围。

网上录入:投资主管部门通过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将具备上述开工条件的项目有关信息经预审后进行录入。录入分工按属地原则。省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跨省、市区域项目的录入,设区市发展改革、经贸等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跨县(市、区)项目的录入,县(市、区)发展改革、经贸等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项目的录入。每月1—10日为新开工项目信息录入时间。

网上审核:省、市、县(市、区)相关部门通过登录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对本部门审批或许可文件进行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或许可文件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每月11—15日和16—20日分别为县(市、区)、市相关部门网上审核时间,21日至月底为省级相关部门网上审核时间。不予通过审核的项目,应说明原因,自动退回录入单位,在条件完备后重新录入报送。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网上审核的,自动视为全部通过审核。

网上公告:省发改委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五、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第8篇

中央政府的投资主要是国债资金,中央投资基金(交通建设基金、铁道基金、水利基金、银行基金等)。这些基金的使用是围绕着投资的重点领域进行的。

一、中央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

整个“十五”期间,中央投资的重点领域包括农林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西部大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十一五”期间是一个重要的承前启后的时期,但同时也是一个矛盾凸显的时期。我们认为“十一五”时期中央政府扶持的重点领域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整个农口的投入是中央政府投资的重中之重,应该重点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为了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中央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奋斗目标。要实施好这一战略任务,需要加快建设一大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等等。饮水安全是涉及到老百姓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十一五”期间要在饮水安全方面加大力度,让农民喝到安全的饮用水,这是防病的根本。在粮食主产区要建设标准化的优质粮田,优化粮食产业对提高农村收入也有很大的作用。要建设农村公路,改变进村路泥泞不堪、崎岖不平的状况,这也是整治农村环境很重要的方面。要建设大型灌区并注意和中型灌区配套、农业节水配套等项目。要建设中央提出的“动物疫病监控系统”。继续加快农村小水电、小工业等“六小”工程,以及种子工程、植物保护工程、中西部地区农网完善工程等。

(二)继续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努力缩小地区发展差距

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是“十一五”期间重要的任务,也是欠发达地区广大群众的迫切需求。但是,西部地区政府的财力不足,经济发展和公共建设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很多方面需要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近年来,中央政府投资用于支持西部地区的比重在不断提高,这对加快西部地区的发展至关重要。同时,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已经启动,我们还要促进中部地区的崛起,中部地区是国家的粮食主产区,要发挥它的作用,支持它的发展。所以整个“十一五”期间,国家对整个中西部的开发还要给予支持。中部也包括东北、黑龙江和吉林,辽宁统计口径按东部执行,但是这两年也是按中部政策给予支持的。

(三)继续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要继续支持社会事业发展,解决“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现象。要加强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设施、公检法司设施等方面的基本建设。这些方面都是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地方,需要政府增加投入,特别是中央政府要给于支持。同时中央和地方的财税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整个“十一五”期间,要继续实施“两基”攻坚,农村寄宿制学校、农村的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农村卫生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等规划。

(四)加快科技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中央明确提出“十一五”时期必须要着力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除了企业作为自主创新的主体自身需要增加投入以外,也需要政府加大这方面的投资力度。要支持建设高速铁路、铁路现代化等成套设备和重大技术装备的国产化,要开发先进的制造关键技术、节能和新能源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重大技术基础设施。要加大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五)继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整个“十一五”期间,国家要下大力气缓解资源瓶颈,遏制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趋势。要加快建设一批项目,比如三峡库区和淮河治理、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及上游等重点流域的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置设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天然草原的退牧还草、“三北”防护林工程、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这些都是需要长期关注的重点,也是全球的目标。

(六)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经济长远发展的后劲

“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这是保持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基础。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到目前为止还在继续编制,现在已经明确了南水北调还要继续支持。淮河治理、广西、新疆等在建的重大水利工程、首都机场扩建、西部支线机场等,这些都是“十五”接转到“十一五”的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七)关注民生,解决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的问题

近期需要解决的主要是东北三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改善广大群众基本居住条件。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总人口大概60万人,分布在大概20多个省市,零散稀疏,有些居住条件非常恶劣。我们要关注那些特殊人群的生活条件的改善。继续实施采煤沉陷区的治理。这些都是“十一五”期间中央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也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的对策和思路

2005年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长足进展。一是落实企业投资的自迈出关键一步;二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三是在咨询评估领域引进了竞争机制;四是相关方面的配套改革工作在稳步推进;五是地方各省的投资体制改革也在积极的开展。

但改革推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1.很多改革措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2.配套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快;3.已经出台的一些配套文件应不断改进和完善;4.投资监管亟待加强;5.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变。

下一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的对策和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要进一步推进改革措施的实施

要切实抓好已经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做好已经出台的文件的改进和完善。

(二)要抓紧起草配套文件,早日建立整个管理制度

我们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主要配套文件的起草工作:尽快出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规范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尽快颁发《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要加快起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代建制”试行管理办法》。同时要抓紧起草《政府投资责任追究试行意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评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三) 切实加强投资监管

第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标准的投资项目,坚决不予以核准和备案。第二,对已经核准和备案的投资项目,要保证他们能够按照核准或者备案的要求进行建设;对于未经核准而擅自开工的项目,要坚决制止并予以相应的处罚。监管主要要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主要是法律手段。国家发改委准备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把它从办法上升到条例,明确核准和备案的法律地位,提高备案的严密性。

第9篇

内容摘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我国“十一五”时期发展的六大主要任务之一,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关键词:项目带动 区域经济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我国“十一五”时期发展的六大主要任务之一。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和保证,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体化规划

淡化行政区划意识,树立经济区域一盘棋的思想,整合区域整体优势,统筹规划区域内各行政分区(或城市)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产业重点,发挥各分区比较优势,分工协作,共同发展。建立以规划为龙头的项目生成机制,运用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和权威性的一体化规划统领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经济区域一体化规划,坚定不移的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规划中重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既注重数量的增加也注重质量的提高,坚持以发展工业为重点,带动第三产业,提升第一产业,实现一、二、三产业在更高层次的协调发展,社会经济统筹规划,构建和谐的发展环境。

围绕壮大区域主体,培育产业集群,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实施一体化规划。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越来越暴露出缺乏区域主体或区域主体产业支撑力不足、集聚、辐射、带动功能不强等问题,客观上要求我们在区域发展规划中必须重视区域内资源的整合,着力培育区域主体(或中心城市),通过区域一体化规划建设做强做大区域主体经济,并加强区域内各分区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区域主体的龙头带动作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加强区域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在一体化规划中既要突出自身的优势,又要加强与其他区域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如海峡西岸经济区在规划中必须突出它的对台和作为两个三角洲联结点的优势,让福建成为承接台湾产业转移的聚集地,同时使周边地区成为福建省产业转移的承接地,大力推进与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的产业对接、市场对接、基础设施对接,拓宽山海协作、对内联接和对外开放三条通道,将福建打造成连接两岸,连接国内外的桥梁和中转站,将台海优势培育成海峡西岸的核心竞争力。

明确政府和市场职能

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职能分工,发挥好市场“看不见的手”和政府“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通过市场做强做大区域经济规模,通过政府调优调好区域经济布局与结构,市场发挥效率,政府兼顾公平,确保区域“一体化规划”方案的贯彻与落实,具体包括: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明确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鼓励社会投资,改革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取消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规范核准制和备案制,落实企业投资自,充分利用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社会有限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市场主体的投资决策效率、生产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加强政府和市场的密切合作,发挥政府弥补市场机制先天的缺失和不足的功能,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职能。要合理地制定各项经济政策和措施,以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要正确运用财政、信贷等经济杠杆,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布局和结构。要科学地编制区域各个时期(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各个时期发展规划与区域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和协调。要强化政府除宏观调控之外的微观的市场监管的责任。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及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市场环境,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

建立健全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将政府和市场的功能有机的结合起来。作为连接两者的中间组织通常是独立于政府、市场主体外的社会投资中介服务组织,他们不完全以赢利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色彩,但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包括投资策划、项目论证、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管理诊断、财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等。

三方主体制衡

通过建立“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三方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项目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质量,运用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模式,使项目在区域建设中的载体平台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以项目带动生产要素集聚,带动投资增长,带动政府职能转变,带动区域主体的尽快形成,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需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实施“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项目管理模式,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引入相对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工程师参与项目建设的监督与管理,通过监理工程师对项目建设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规范的监督、审核和控制。

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三方间的关系是平等法人实体之间的受法律约束的契约关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师是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处理业主同设计、施工单位等承包商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一方面要严格监督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要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业主、承包商和监理三方形成一种有效的内在制衡。

无论是政府投资主体还是企业投资主体,都要正确树立科学的项目管理理念,承认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局面的事实,按照国际惯例充分放权于被委托的合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使其充分享有合同赋予的职权和利益,充分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监理和承包商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正确运用法律和合同等经济手段实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进度、费用、质量等目标的全面实现。

项目管理各环节把关

建立良好的项目管理制度和措施,从项目策划、实施、交付使用、反馈四个环节上对每个投资项目进行科学、有效地管理,即对项目全生命周期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评价,最终达到项目建设的目标及应用要求,这是将项目带动战略落到实处的关键,具体包括:

把好项目前期策划关,科学策划投资项目。以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指导,加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科学策划每一个投资项目。在项目策划中,要注意项目与区域产业政策投资方向的一致性,注意项目间的互补性、联动性,充分发挥项目在构建竞争力强的产业支撑体系中的积极作用,集聚产业群、拉长产业链;注意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筹考虑,特别关注项目的环境分析与可持续发展评价,严把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关,构筑节约型经济发展区域。

把好项目实施关,规范管理建设项目。政府主要抓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核准、备案项目立项关。通过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和建立健全项目全过程监督制衡管理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对核准和备案项目的指导与监督。核准和备案项目的管理工作采用市场运作模式,政府通过完善“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管理制度,建立高效的服务支持体系和严格的监督考核体系,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发挥项目带动作用。

把好项目交付使用关,确保完工工程质量。具体应从三个环节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完善施工许可证制度,加强工程前期质量监督管理;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在建设工程开工后,通过委托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依靠第三方质量控制的工程监理、组织有关部门的专项质量检查以及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等方法,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把好项目反馈关,促进项目健康成长。项目的前期、中期和后期工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重视中期、后期工作,前期工作毫无意义。因此,必须把好项目反馈关。应拓展各市县重点项目办公室的功能,由其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督察与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后评价反馈与问题解决机制。通过项目后评价,将项目投资决策前分析、预测、估算的指标与项目投产后实际达到的水平进行比较分析,真实、全面地总结评价项目前期和中期工作的质量,判别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分析偏差情况及产生偏差的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确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总结项目成功经验,将相关信息反馈给以后相关项目作为科学决策和管理的参考,构建项目良性循环管理机制,推进项目带动战略的顺利实施。

全方位保障

通过人、财、物、技术和信息五个维度(要素)的有机结合来保障每个具体投资项目的质量,以促进项目带动战略的顺利实施,实践中就是要做到:

强化人才意识,发挥人的核心作用。投资兴建一个符合质量要求的投资项目需要有人、财、物、技术和信息五个要素的有机结合作为保障。其中人是最关键,也是最活跃的因素。在项目带动战略实施过程中必须把人才放在第一位。要充分发挥领导,专业技术和管理等人才作用。首先要健全领导组织机制,其次要完善智力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交付运营等各环节的作用:成立项目专家策划队伍,负责统筹策划动态项目储备库,确保项目滚动发展;加强企业化项目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完善PMP(项目管理专家)专业资质培训与认证,提高项目管理人才的素质,整合现有项目管理力量,大力培育专营项目管理和承包的工程公司和项目管理公司。将项目建设全过程交给掌握国际规范化管理模式、管理程序、管理方法、管理技术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公司去管理。

多方筹集资金,整合物资资源,确保项目实施。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做好项目资金的筹措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研究制定财政性投资资金用于引导社会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财政性投资资金支出结构,使其在促进社会投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采取市场化的投资资金运作模式,充分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性,激活、壮大市场主体,广泛吸纳外资、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投资项目建设。

整合物资资源,确保项目落地生成。要疏通物资供应渠道,保质、保量满足项目对各类物资的需求;通过完善物资招标采购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用料制度和充分挖掘项目内部潜能等方面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物资管理工作,努力降低物资消耗水平;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符合产业导向和区域协调发展要求的项目用地。

第10篇

近日,央行公布周小川行长署名文章《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特性》,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周小川认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产生要依靠金融创新。其中,资产证券化就是金融创新的重要一环。

周小川在文中表示:“证券化中经常用到特殊目的机构,即人们常说的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在很多非金融专业人士看来,SPV似乎不是个好东西,因为很多金融乱象好像都涉及SPV,一些广为人知的金融市场上违规行为、诈骗性产品似乎背后都有SPV的影子。”

即便如此,周小川认为,“对SPV恐怕还是要一分为二地看,既要认识到SPV对于满足市场投融资需求、规避和管理风险、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的好处,也要清醒地认识到SPV可能带来的问题。应该说,很多融资业务创新都是通过SPV实现的,SPV加上资产证券化在各国都有大量成功的实践。因此,SPV有其积极的意义,特别是在创建多层级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交易机制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城镇化加速发展已成为带动投资的新契机。“城镇化发展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不断完善会在未来得到稳定的回报,会使城市地价和租金提高,商业活动越来越繁荣,相应的其他税收也会提高,如果可以把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挪到现在来用,可据此设计一个SPV。对于这个SPV,在我国现有条件下,通常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获得融资,也有发债获得融资的,以此来支持当前城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在地方融资平台这个SPV里面,放的主要是城镇土地及其所代表的未来收益,并以此获得银行贷款。”周小川进一步分析称。

不过,周小川也坦言,“我们现在的地方融资平台更多地寄希望于这块土地未来的价值,借此偿还当前的贷款,这固然是一种SPV,但导致了很多问题。”(经济参考报)

境外投资核准制有望转为备案制

近日有消息称,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正积极推进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进一步减少项目核准的范围,下放核准权限,还将探索从现行“核准制”转向“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此前国务院总理曾表示,中国政府要进一步放宽企业“走出去”的条件。可以减少对有实力又有信誉的企业到海外投资的审批事项,或者是放宽审批额度。这一表述对业内而言无疑释放出政策利好——新一届政府正在积极推进对境外投资审批制度的改革。

目前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管理仍是“核准制”,即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三个部门核准为主,而改革总的原则是进一步放宽核准的权限。由此,将调整现有管理制度,探索更多转向备案制的新型管理方式。

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审批制度已经多次简化并实现权限下放。国家发改委2004年《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将原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标志着中国境外投资管理从“审批制”改为“核准制”。此后,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分别在2009年和2011年将大批核准权限下放地方部门。2013年1月,国家发改委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等省市开展了简化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试点工作。有专家表示,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备案制”,应是中国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路径。(经济参考报)

光伏制造业规范条件出台

9月17日,工信部网站下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公告,在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等多个方面划定门槛,以便进一步加强光伏制造行业管理,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加快推进光伏产业转型升级。

行业规范条件要求,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光伏制造企业需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此外,光伏制造企业按产品类型在产能方面设定了准入标准,包括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大于3000吨/年;硅锭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硅棒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硅片年产能不低于5000万片;晶硅电池年产能不低于200MWp;晶硅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200MWp;薄膜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50MWp。

文件同时明确了现有及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需满足的生产条件,明确了光伏制造项目能耗、水耗指标;而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文件还要求,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更重要的是,对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评、节能评估、质量监督、安全监管、信贷授信等管理应依据《规范条件》。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及项目,其产品不得享受出口退税、国内应用扶持等政策支持。未来,工信部将在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的基础上定期公告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而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及项目,将被撤销公告资格。(国际金融报)

陕西多项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陕西省日前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显示,陕西将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均按新建(改扩建)床位数,在资金补助、土地供给、税费减免、金融支持、医疗康复、责任保险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据了解,社会资本可参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兴办养老机构以及进入养老产业并提供服务产品。在资金补助上,对于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陕西将为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贴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贴2000元,由各级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共同承担。

据了解,截至2012年底,陕西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共548.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4.61%,高于14.3%的全国水平,且每年以约3%的速度递增。(新华网)

新三板试点扩容方案将出炉

近日,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王娴在第二届金融街论坛上指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的具体方案即将出台,届时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此外,新三板未来还有望开展优先股、资产证券化等创新试点,还将推出债权融资工具和股票质押贷款产品,以丰富挂牌企业的融资手段。

第11篇

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该投资项目为大型煤炭中转码头工程,工程建设规模为:建设3个3.5万吨级外海卸煤泊位(水工结构按照5万吨级设计)和18个500吨级内河装船和待装泊位,年吞吐量为3000万吨,其中:煤炭接卸1500万吨/年,内河码头出运1500万吨/年。本工程后方煤炭堆场采用围涂形成陆域,围涂面积约1100亩,海堤轴线全长2680.28米,采用斜坡堤结构。根据2009年10月工可报告集团审查稿,工程估算总投资:220148万元,计划工期30个月,其中围堤工程计划2009年12月开工;但由于围堤堤线批复的退迟(前几天才批复下来),围堤开工计划推迟到2014年5月底,主体工程项目计划2季度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完成初设与施工图设计,完成工程相关的政策处理协议落实,9月份主体工程开工。

二、2014年上半年投资(资金)完成情况

(一)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影响因素和原因分析

大型煤炭中转码头工程进度完成情况总体较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主体工程项目起步良好。主体项目的申请报告3月初上报国家发改委并已受理;3月初主体项目工可报告已报送国家交运部,4月21日国家交通部对工可进行行业审查。二是土地预审意见已上报国土资源部,经过初步审核,因涉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尚未受理,需要进一步和市土地规划部门协商,尽快对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确保项目用地符合上级要求。三是海域使用申请书已上报国家海洋局,已得到同意,待项目申请报告批复后再下发正式批复文件。四是环评报告已取得环保部的批文。五是4月底水土保持方案收到国家水利部的文函。

大型煤炭中转码头工程项目审批涉及面广、环节多,是影响工程进度进展的主要原因。为获得项目审批,需要耗费巨大人力、物力与时间,与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沟通与协调。我筹建处为获得项目审批,不怕辛苦、东奔西走、顽强拼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对整个项目的审批,不能抱乐观的态度,有许多困难需要我们去努力克服。我筹建处将继续坚定信心,认真努力做好项目审批工作,为码头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打下扎实基础。

(二)投资(资金)完成情况及影响因素和原因分析

本煤炭中转码头工程项目自2008年4月至2014年6月已累计完成各项前期经费**万元,其中:2008年4月至2009年底实际完成投资*万元,主要用于工可报告、水土保持、环评等专题研究费用及筹建处开办费用的支出;2014年上半年实际完成投资资金**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其中:专题费用*万元,筹建处管理费用*万元。

影响本煤炭中转码头工程项目投资(资金)完成情况的主要因素是项目审批。由于审批过程多、难度大、时间长、内容繁琐,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工程的进度,例如围堤工程计划于2009年12月开工,但由于围堤堤线批复的退迟,前几天才批复下来,围堤开工计划只好推迟到2014年5月底。由此影响了项目投资(资金)完成情况。

(三)建设资金筹措及到位情况

2014年度,能源集团以浙能计(2014)66号文下达的本项目投资资金计划为*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按本年投资30%比例分配为*万元,浙能公司按本年投资65%比例出资*万元,市港口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平湖市独山港区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各占17.5%,各需出资*万元,银行融资*万元;目前资金已委托*万元,余款待公司成立后按比例拨款;下达的资金款项主要用于政策处理、四通一平、围堤及陆域形成和外海码头施工等。在建设资金筹措中,投资协议书集团已签署,股东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的初稿已报送集团;交行、建行、农行总行融资承诺书都已出具。

(四)采取投资控制的工作举措

这个情况我不熟悉,让你们自己写

(五)围堤工程进展顺利

围堤堤线已在4月6日收得省水利厅下达的批文。围堤工程可行性报告送市发改委,并在3月19日市发改委召开的《独山海河联运围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上已初步通过专家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经过我们修改,围堤工程可行性报告在4月16日获发改委核准。与此同时,围堤工程招标文件及相关事项也相继展开,由集团工程部组织筹建处、天音公司、设计院、电建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围堤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了2次审核,根据审核意见我们进一步作了修改和完善,现已上报集团招标领导小组核准。

(六)内部建设井然有序

我们在内部管理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方针,通过实施严格的工作制度保证内部运行的高效。上半年完成的主要工作有:一是完成筹建处部门责职管理、成本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合同管理和计划统计管理办法等17项制度,制定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二是向集团公司上报2009年年报;三是对项目管理信息自动化系统的框架进行收资,已形成收资报告,下阶段要与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调整规划;四是财务核算软件安装调试完成正式投入使用。通过这四方面工作,使我们内部建设井然有序,提高了管理能力与水平,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扎实的管理基础。

(七)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需协调的问题

大型煤炭中转码头工程项目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的困难和需要协调的问题,为此,我筹建处要增强信心,努力克服困难,加快协调,确保计划能顺利实施。

一是主体工程在2014年6月底前获得核准的前提下,9月底完成主体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在实施工作计划过程中,我筹建处要从进度、质量、安全、造价四方面加强控制,在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精心管理。要密切关注国家发改委对主体工程申请报告的批复情况,加大争取力度,力争尽快获得批复,确保工程按计划进度实施。

二是在政策处理方面要紧密配合,加强协调工作,尽力完成与独山港镇政府就项目相关拆迁等方面问题的协商处理工作。对拆迁补偿范围及费用进行再核实,提出处理方案,力争取得各方满意的效果。

三是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相互配合,及时反馈信息,使我们编制的计划更合理科学、切实可行,保证工程建设计划有序稳步推进,按期完成。

四是2014年上半年工作虽能按计划如期完成,但我筹建处还有很多工作需要不断完善改进,对计划的执行应认真对照检查,做好查漏补缺,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2014年是码头建设的关键年,我筹建处要紧紧围绕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造价”四要素,结合实际情况将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年度计划的顺利完成。

三、2014年下半年投资(资金)完成情况预测

2014年下半年,我筹建处按照码头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提出的“多管齐下、平行作业”要求,在市政府和浙能集团的领导关心下,树立信心、鼓足干劲、精心部署、真抓实干,全力推进码头工程项目进展,争取完成全年计划目标任务,取得良好成绩。

(一)工程进度完成情况预测

1、主体项目预计在2014年11月开工建设,在开工建设前配合集团工程部完成主体项目(含围堤)设计招投标工作;在7—8月完成初步设计及初设审查;在9—10月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审核;招投标方面,8月完成主体分标方案、招标方式等,并上报审核;在9—10月进行主体工程招标;11月底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外海码头桩基工程)。

2、围堤工程在2014年下半年开工建设,在开工建设中,我筹建处切实加强管理,要从进度、质量、安全、造价四方面加强控制,精心管理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确保工程按计划进度实施,争取在2012年7月完工,并建成优良工程。

(二)投资(资金)完成情况预测

(三)计划实施偏差的影响因素

(四)加强内部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1、2014年下半年,我筹建处要在上半年已取得内部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内部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一是继续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把制度切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用制度保证工程项目建设正常顺利建设。二是加强项目管理信息自动化系统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三是加强规范化建设,要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各项工作必须做到规范化,要通过规范化建设,提高管理能力与水平,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扎实的管理基础。

2、我筹建处全体人员特别是领导班子,要认真学习,学习党的理论与集团公司的工作方针,领会在心里,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要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规范项目管理。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以管理产生经济效益。

3、我筹建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加强对施工现场和车辆、设备的检查,杜绝安全隐患,做到安全生产,不出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加强保卫工作,加强保卫队伍建设,加大巡查力度,杜绝发生物资损少和被盗事件。

第1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财政投资;工程造价;造价控制;建议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1)08-0116-03

1 引言

政府投资项目是部分或全额利用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专项资金、国债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为规范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提高财政投资效益,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督,使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实行严格规范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或代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同时,各地政府相继颁布了诸如《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方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详细规定了财政投资项目的总则、立项、计划、项目监督、处罚等内容,对财政投资项目的全过程作了法律规定。这些办法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申报,并通过制定各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有效地使框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使项目投资不随意突破控制目标;对于突破造价控制目标的现场变更等内容采取层层申报、层层审批、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的办法,多重控制了项目造价,实现了对项目全过程的动态控制。下面结合具体实例,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措施进行分析探讨。

2 工程概况

湖南某办公综合楼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政府财政投资,占地面积约46000m2,总建筑面积约35000m2,整个项目主要包括主楼、会议中心、人工湖、广场、道路管网及景观绿化等单位工程,其中主楼为框剪结构,地下1层,地上12层,涉及桩基、土建、水电、消防、暖通、智能化、网架、装饰、市政、园林绿化等10多个专业,项目总投资约12450万元。通过实施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比计划投资目标节省资金约1550万元。

3 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分析

3.1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成立全过程造价控制小组

首先,作为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全过程造价控制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各自的职责、服务范围和内容。然后,根据服务内容及工程特点,组织相关专业业务精通以及熟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成立该项目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小组,并以通知的形式抄送纪委、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及项目控制组成员。

3.2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根据该项目的实际情况,首先,按照单位工程划分,在参照以往类似单位工程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上,协助业主确定各单位工程的合理投资控制目标;然后,将整个办公综合楼建设费用划分为土地征用及服务类(包括设计、咨询及监理)、主楼工程、会议中心工程、环境工程4大项;最后,按照专业将各项费用进行逐项分解并提留基本预备费用。按照这种分解、汇总、再分解的方式,最终确定行政办公中心建设项目的计划总投资目标为12450万元。

3.3制定工程配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协助业主制定该项目的工程配套管理办法,并建立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如工程建设招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设备材料采购制、投资控制全程制、结算审计听证制、廉政建设责任制。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需严格把关的重要环节。如变更事宜的确认、工程款支付等,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3.4参与设计与施工招标的全过程管理

积极参与设计与施工招标的全过程管理,从招标准备、资格审查、制定招标文件到开标、评标、定标,每一个环节均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办理,坚持阳光操作,竞价择优选择设计与施工单位,累计完成的招投标标段共36个,总招标金额达8524.00万元,与标底价9624.98万元相比,节约资金1100.98万元,节约率为11.43%。

3.5审核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把好施工合同签订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的法律性文件,是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最主要的依据。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并结合招标文件和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合同价款的确定及其调整方法、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工程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就其他细节性问题达成的补充条款等严格把关。对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提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按照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做出合理解释,尽量避免和减少合同中的活口,以免在工程结算时发生不必要的争议或纠纷。

3.6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把好工程款支付关

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以及工程进度计划,及时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书,报建设单位确认。每月根据工程实际进度以及工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分析进度和投资偏差,编制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工程款支付,对施工单位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商提出的付款申请,逐项审核把关,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合理支付。

3.7做好工程变更管理

所有工程的变更必须填报工程签证单,履行申报程序。设计变更必须由相关设计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因业主使用功能要求发生的变更必须经业主和监理单位签字并经设计单位认可。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经审核后应填写工程变更申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工地代表签字确认后,报财务总监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从而实现项目投资的动态控制。

3.8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报送

①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及时了解工程进度和有关变更的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②定期报送有关工程建设及造价控制情况;

③及时整理归档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及材料采购合同;

④根据施工进度及时编制建设资金的需求计划;

⑤及时向建设单位申报资金计划;

⑥定期报送建设资金的使用状况;

⑦及时报送工程项目的变更申报单;

③及时报送工程项目中的暂定项目和甲供材料清单,提请业主及时考察和采购,确保工程进度:

⑨汇总整理甲供材的签收手续;

⑩按时报送有关工程造价控制及其他资料。

通过资料的及时收集和整理,一方面可以为开展工程造价控制的动态分析提供基础数

据,另一方面可以使业主方掌握整个建设项目资金需求和使用状况,为其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技术服务和依据。

4 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措施重点

4.1设计环节的把关

设计费用虽占工程投资的比例很小,但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达70%以上,因此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是关键。以办公楼装饰工程为例,造价控制目标为1185.68万元,设计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的方案设计需遵循节约、简洁、时尚、实用的原则,并以新颖美观、功能合理、造价节约作为评标的重要因素,实行限额设计,成功地将投资目标控制在1100万元以内。通过设计与施工的招投标,实际中标价为1058万元,节省了工程投资127.68万元。

4.2工程款的支付审核与批复

工程款是否及时、准确的支付直接影响工程是否能够顺利实施,因此在工程款支付环节,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实际施工进度进行支付。根据委托合同,工程款支付票据一律需经我单位鉴证后,方可付款入账。为防止不具备条件或手续不齐付款,每次付款前,均认真检查相关手续,对于金额较大或重点部位的付款,还视情况检查工程分项、分部验收资料。根据工程合同付款要求,建立付款档案,每次付款情况均填入付款档案并进行公示,接受建设各方的监督,有效地防止了超前付款或无故拖欠付款现象的发生。如2006年春节前,主楼土建施工单位提出500万元的付款申请,而按照合同工程款支付条款,2006年春节前付款的前提是工程竣工验收,由于土建工程因施工单位原因实际工程进度滞后,导致未能按时开展竣工验收,故对该付款申请不予批准。

4.3暂定价的市场调研和询价

在工程编制标底时,对部分暂不能准确确定价格的项目以及按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的材料及设备均以暂定价列入,因此整个项目的暂定价材料、设备和项目较多,且占合同价的比例较大。在对暂定价部分进行政府采购或定价时,积极配合业主方做好市场调研和询价工作。如暖通工程中因设计原因,铜芯灰铸铁阀门由原来1.0MPa调整为1.6MPa,原标书报价为110万元,在采购过程中几家阀门厂商报价均在180~200万元左右。我们根据业主方确定的需采用知名品牌的要求,通过市场询价、网上查询、电话联系和传真等方式,咨询了上海多家阀门有限公司,就他们的报价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并提供给业主进行参考。该项材料的最终定价为140万元,节约投资约50万元。

4.4工程变更的管理措施

凡工程变更必然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化,变更发生得越早,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在实施前变更,只需更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后发生变更,不仅增加变更工程的有关费用,还会浪费已施工的人工、机械、材料等费用并增加拆除费用,势必会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我们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必须认真消化图纸,对设计不合理以及各专业施工可能发生冲突的地方及早提出,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实施前,以减少损失。如主楼过道部位吊顶标高定为2.4m,而层高仅3.5m,在过道顶部,有消防喷淋管、通风管道、空调水管、强弱电桥架、过道照明管线、背景音乐管线等,由于各专业工程非统一设计,安装位置重叠较多,如果各专业施工单位配合无序,势必会造成严重的返工浪费现象。为此,我们及时提请业主由监理单位统一做好各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在实施前确定各专业工程施工方案,并按方案进行实施。此项建议为业主减少可能因工程返工、误工造成的损失约100万元。

4.5方案变更部分造价的比较和分析

对于业主方提出的拟变更项目,及时作出造价比较和分析,提出经济合理的意见,供业主方参考。如主楼土建施工单位因客观原因提出内隔墙材料用MUIO级多孔砖(240×115×90)替代原设计的加气混凝土块(600x240×115)。在综合考虑圈梁、构造柱加固以及其他专业可能因施工难度增大需增加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详细测算,原加气混凝土块84.4元/m2,而多孔砖62.1元/m2,采用替代方案可节约费用22.3元/m2。该方案经设计单位进行荷载验算后得到认可,报业主方确认后实施,计节约工程投资约15万元。

4.6工程价款的核实

按照真实、有效、合理、合法的原则,对工程价款进行反复核实、论证,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予以驳回,累计节约资金约280万元。如土方大开挖的护坡已包括在施工单位的措施项目费中,而施工单位却将该项费用18万元进行了申报;风机盘管布管穿线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而施工单位又申报该项变更增加14万元;如在前面所述主楼过道部位的专业工程施工中,消防施工单位为方便自己施工和节约人工费用,未执行预定方案,造成其他单位施工困难或无法施工,业主责令拆除后,消防施工单位又骗取签证并进行计量申报等。对于这些投机取巧、巧立名目、故意重复计价等行为,我们在对施工单位作出解释后坚决不予计量,并提请业主暂停该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支付,督促其立即纠正。

4.7隐蔽工程变更部分的复查

对符合规定变更的隐蔽项目,在对变更的工程量和价款进行初步审核后,还提请业主、财政、纪检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如在主楼内装饰施工封闭前,我们及时对安装工程(主要是暖通和消防工程)中隐蔽部分的变更工程进行了初步审核,并由上述有关部门和监理单位分成3个小组会同施工单位就工程变更的原因、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变更的工程量是否准确等方面进行了核查和确认,从而避免了在竣工结算时发生不必要的争执或进行破坏性检验。

5 造价控制效果分析

本行政办公综合楼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12450万元,通过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的招投标,材料和设备的政府采购,造价控制的全过程管理,预计整个项目的投资将控制在11000万元以内,较控制目标节省1450万元左右,节约率为11.64%。这个成绩的取得,关键是在业主方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使得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真正落到实处,有效地避免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因施工合同签订质量、工程变更的随意性造成费用增加,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6 做好政府财政投资项目造价管理的思考及建议

从以上阐述分析可以看出,政府投资的基建工程的资金额大,中间环节多,程序复杂,专业性强,是一项融经济、技术、管理、市场等多方面知识为一体的工作,对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控制与管理可以对投资造价进行有效控制。但现阶段政府财政投资项目造价投资控制与管理中也存在如决策机制有待健全、资金来源有待拓宽、管理职能划分有待加

强等诸多问题。决策机制不健全极易导致新上项目决策失误:资金来源的高度集中和单一反映了当前基本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融资渠道较为狭窄: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缺乏统一性、协调性、调控性管理;而政府对项目建设过程也缺乏有效的外在管理和制约措施,部分项目自行扩大建设规模、任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项目投资一超再超,建设工期一拖再拖;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制推进缓慢等等。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从而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具体思考及建议如下:

6.1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制化建设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政府投资项目的科学决策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核心。要确立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的原则,强调项目与规划整体的有机衔接,注重规划对具体项目实施的约束力。同时,要加强重大项目前期研究,着重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功能定位与建设规模、规划选址、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证,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公益性重大项目和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还要建立听证会制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做到规范运作。在民间投资“放活一片”的同时,对政府投资项目“管好一线”。就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立项、投资计划、建设审批、招标投标、规模调整、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做出科学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投资控制和审计监督,并加大公众参与及公共监督力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透明度,使政府投资项目成为“阳光工程”。

对政府投资项目要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制。监管重点是投资项目的概、预、决算审查,避免政府资金的浪费和流失,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评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6.2拓宽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渠道

在现有政府基建资金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基建资金的基数,保证每年的政府投资与财政收入实行同步增长,以确保政府投资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快速、持续、稳定发展需要。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原则上由企业或私人投资并自担风险,政府不再进行直接投资。积极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解决政府资金不足与公共投资需求上升的矛盾。具体作法如下:

1)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放开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限制,积极尝试和推广国际通用的融资方式:如BOT(建设一经营一转让)、TOT(转让一经营一转让)、ABS(资产收益抵押),盘活存量和低效率资产,加大国有资产的变现力度,积极筹措建设资金。

2)盘活土地资产,拓宽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建立完善的土地收购、储备和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监管制度,调节土地供应,确保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形成供给引导需求的用地新机制。一是把握好土地供应总量,营造卖方市场;二是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搞好土地的综合开发;三是推行竞价拍卖,提高土地融资效益;四是加大对闲置和划拨土地的回收和二级市场土地的收购力度,增加政府土地储备。

3)政府适度负债经营,多方筹集基本建设资金。鉴于地方政府没有权利直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为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通过政府担保和转贷获得国际组织贷款,以及利用国债转贷资金成为地方政府唯一合法的融资渠道,地方政府应适度、有效利用现金流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投资效果。

6.3建立新型的投资管理体制

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减少和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切实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实行三类管理方式:1)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2)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规范的核准制;3)对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和不在政府核准目录内的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采用简易的备案制。

6.4强化项目后评估工作

开展项目后评估工作是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促进投资活动规范化的重要环节。政府要抓紧确立后评估的法律地位,制订项目后评估实施办法,以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要建立后评估计划、组成后评估小组、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选择方法和比较分析、撰写后评估报告、总结反馈;应规范后评估方法,总体上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建立科学分类、管理规范的后评估项目数据库,加强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逐步形成后评估信息系统,提高后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作用。

6.5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风险约束机制

加强政府融资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地方政府的借贷担保,形成了大量不确定的隐性债务,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的融资负债风险管理制度,增强投资风险意识,积极防范财政风险的发生。

6.6推广“代建制”投资管理模式

所谓“代建制”即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管理模式。代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实现了专业化的相对集中管理,改变了以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分散性、临时性的状况,消除了机构临时拼凑、人员不稳定、业务不熟悉、管理不到位、教训多经验少等诸多弊端。二是投资效益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三是“三超”痼疾得到了抑制。四是“双拖”问题受到更大制约。

7 结语

总之,对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的造价控制是涉及众多相关部门协调作业的系统工程,它将大批设计、技术、经济、项目管理人员纳入统一的造价控制与管理队伍之中。在对项目各个阶段造价控制与管理时,应将技术与经济相渗透,使投资、设计、施工、材料、合同、监理等方面的管理与造价控制密切结合起来,动态控制,严格审核,使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得以合理有效的控制。此外,可适度进行制度建设,使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的效益得以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郑军.与时俱进.努力推进工程标准化和造价管理的改革和发展[J].建筑经济,2003(3).

[2]尹贻林.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