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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19 14:59:35

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一条遵循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投资管理体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按照国家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凡属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目录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国防科技项目的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办法实行审批管理。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权限由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并与国家同步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和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办理除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市经委、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负责办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第五条对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明文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外,市政府授权由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六条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中所确定的核准权限,向相应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属国家核准权限的项目,国家计划单列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和中央部门隶属单位,直接向中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其他企业单位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并争取核准。

属市级核准权限的项目,中央在渝企业或单位,以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重点企业,直接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并办理核准手续。为方便投资者,其他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接收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属区县(自治县、市)核准权限的项目,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并办理核准手续。

市政府授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准的项目,企业向项目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管委会办理核准手续。

第七条需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按规定须招标的项目,应说明项目招标初步方案;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项目申请单位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四)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五)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属国家核准的项目,(一)、(二)、(三)项应是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

第十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按照国家要求,编制并公布主要行业的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申报工作。

如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并指导项目申请单位按规定尽快完成核准申请报告的附送文件。项目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应正式受理。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众利益方面的事项。

第十二条属我市核准权限的项目,如有必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评估中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核准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对公众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审查时,可采取听证等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需进行专家评议。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项目申请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自收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及时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转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项目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评议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应合理安排,但不计算在上述规定工作日内。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同意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核准文件中须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建设地点、总投资、合理工期、招标和监理等基本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核准文件的情况汇总报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核准机关申请一次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可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以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超过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未开工建设且未获准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回复。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项目申请单位须重新办理核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许可手续。涉及引进设备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购置国内设备抵扣新增所得税技术改造项目的确认书,由企业凭核准文件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应当核准而未申报的企业投资项目,或者申报后未被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三章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第二十条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以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投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是一项告知措施:

(一)为企业提供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主管部门调控的资金、资源,优先对符合使用方向并办理了投资备案手续的项目予以支持;

(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投资备案资料是证明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依据;

(四)本着就地就近服务投资者的原则,投资备案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报送一式5份项目备案资料(附件2)。

第二十二条凡属于投资备案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含授权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项目备案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向项目单位颁发投资项目备案证(附件3)。项目业主凭工商营业执照原件领取投资项目备案证。

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单位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已办理投资备案手续的项目,如投资主体或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交回原投资项目备案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在2年内开工建设。如超过2年仍未开工,投资项目自动销号。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投资项目备案证,并分发到市经委、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备案的情况汇总报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市经委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全市办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情况汇总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条涉及引进设备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购置国内设备抵扣新增所得税技术改造备案项目的确认书,由企业凭投资项目备案证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证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证。

对应核准而未核准就擅自开工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因此而带来的一切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对应备案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已开工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对其提供权益保障支持。因此可能带来的权益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核准和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超越权限核准项目,不得违规办理投资备案,不得在项目核准和登记备案过程中、、、收受贿赂。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核准的项目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属违规行政。因此而产生的经济的、法律的责任,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三十二条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未按规定办理投资备案手续,或未按时报送投资备案汇总情况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市经委,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自筹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也按本办法实行核准或备案。

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规范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本市范围内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市兴办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执行。

(二)对我市各类企业,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参照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我市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属市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以及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核准。

属国家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进行初审,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外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和其他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的一般工业项目,由市经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和经委负责核准。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第六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属国家核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并按规定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按职责分工办理核准。其中,除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均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经委负责核准。为方便企业,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开发区管委会接收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委。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和经委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并核准。其中,除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外,均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核准;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负责核准。

在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受理、核准。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有权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市场分析,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量,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测算;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七)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还应说明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

项目总投资估算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可简化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有条件的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八)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四)、(五)、(六)项应是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

第九条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和市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第十条境外投资项目分资源开发类和其他项目进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第十一条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即大额用汇类项目)属国家核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转报。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央管理企业赴境外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前往台湾地区和前往未建交国家的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国务院核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报告有条件的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有关确认函件。

第十四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五条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前期工作费用(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涉及用汇数额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境外投资总额。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战略性资源;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市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四章核准程序及期限

第十七条对本市权限内的项目,政府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核准机关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时,需要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在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敏感地区的投资项目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征求意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国家权限内的项目,市级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我市权限内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其中,市级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向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的,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应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市级核准机关。

第二十条对符合核准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载明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核准机关应当及时将核准结果在专门的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由我市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须自项目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中,由市经委和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须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须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经委备案。市经委每月末汇总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章核准文件效力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凭市、区县(自治县、市)核准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申请办理企业设立、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规划、建设、资源开发、资本项目管理、适用税收政策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外经贸、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建设行政、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投资主体凭政府核准机关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有权机构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自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实施且未申请延续的,该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变更核准程序比照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政府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收受贿赂以及超越本部门核准权限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未经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对核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政府核准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核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核准机关应加强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3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和市国资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所属企业)。

第三条投资原则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实力、融资能力相匹配;

(五)企业投资决策坚持审慎原则,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投资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类投资;

(二)设立全资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股权类投资;

(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信托等金融类投资;

(四)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考虑到金融类投资在管理上的特殊性、复杂性,目前暂不按本办法实施管理,今后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论证市国资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投资的分类管理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和核准管理,市政府已确定的投资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管理办法操作。

第七条非金融类投资限制严格限制非金融类企业从事委托理财和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金融类企业(银行、信托、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社、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及其上级国资公司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投资监管的职责

第八条市国资委职责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准企业的计划外投资项目;

(三)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或核准管理;

(四)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六)凡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九条市国资公司职责市国资公司是投资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三)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四)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五)开展投资分析,组织投资管理,报告投资项目管理情况。

(六)对所属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财务总监职责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是对监管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监管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参与审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三)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或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含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登记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书与相关文件、资料;

(二)年度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

(三)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

(四)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五)投资项目汇总表。

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申报程序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市国资公司向市国资委提交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提供投资项目的项目计划书(或建议书)等相关文件或者材料;

(二)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公司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向市国资公司反馈审核意见;

(三)市国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国资公司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四)市国资公司将经审议决定的正式年度投资计划、董事会决议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为:

(一)投资方向与国有资产调整和发展方向是否一致;

(二)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相匹配;

(三)投资是否主要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

(四)投资是否与其它市属国有企业类同或重复;

(五)投资行为是否过于分散(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市国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五条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市国资公司应在当年度7月底之前将年度投资计划上半年实施情况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公司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金融投资情况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与核准管理

第十六条备案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单项投资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10%且低于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二)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市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或市政府已确定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备案材料属于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三)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专家评审意见;

(四)投资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

(五)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备案工作时间市国资委自受理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核准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一)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或单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

(三)对企业发展或出资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项目;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市政府要求市国资委履行核准手续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核准程序和材料属于核准管理的项目,市国资公司应在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凡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由市国资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国资公司应在投资项目专家评审通过并召开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申请核准材料:

(一)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报告;

(二)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三)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四)企业近期财务报告;

(五)投资意向书;

(六)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核准工作时间市国资委自受理核准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市国资委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向企业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核准意见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第五章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材料真实性市国资公司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证明的,市国资委在查实后,有权终止投资项目的实施或要求企业按程序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变动管理已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市国资公司应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市国资公司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额超出计划或预算20%(含20%)以上的;

(三)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四)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期限已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一年内未实施的,市国资公司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备案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其它申报事项凡需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行政许可事项的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公司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报送。

第二十六条投资决策评估市国资公司在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内,需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出具投资项目后评估报告,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审计或后评估市国资委对备案、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根据需要组织项目审计或后评价。

第4篇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市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步规范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2、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3、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4、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5、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6、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7、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区发改委、规划分局、建管委、财政局、房管局、环保局和统计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1、关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环保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改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分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2、关于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区规划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区环保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改委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分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3、关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到发改委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再分别向规划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环保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发改委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规划分局、环保局、建管委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委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规划分局、环保局、建管委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招投标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管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财政局不得划拨建设资金。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区发改委、规划分局、建管委、财政局、房管局、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发改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建管委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区统计局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

区建管委等建设管理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新开工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可以开工建设。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区发改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建管委、统计局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作用,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改委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建管委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5篇

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全部限制类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其中《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办理地点:市政府中环广场受理大厅,具体地址为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申请材料目录: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1、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涉及城市规划的项目,应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

7、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提供土地预审意见。

8、以国有资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的项目,应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

10、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地。

(以上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11、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的项目,需要提供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审查批准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12、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13、项目单位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时限、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

14、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核准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办理程序(含办理时限):

1、接收。受理窗口统一接收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2、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受理;接收申请材料后逾期未告知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审查、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听证,专家评议等,并作出决定。上述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告知不予核准的决定及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备注:

第6篇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的主管领导、承办处室和工作人员。

二、健全制度,狠抓落实

严格执行和全面落实行政许可管理制度、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制度、一次性告知制、AB岗工作制、限时办结制等管理制度,确保行政事项办理及时、便捷、高效。

三、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及项目办理时限

我局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有: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材料齐全,审查合格,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其中节能评估审查1个工作日(如需节能专家评估,办理时间不计;风险评估办理时间不计),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投标申请核准1个工作日。

2、外资项目核准:材料齐全,审查合格,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节能评估审查1个工作日(如需节能专家评估,办理时间不计;风险评估办理时间不计),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投标申请核准1个工作日。

核准时限从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减3个工作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材料齐全,审查合格,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含节能评估审查(如需节能专家评估,办理时间不计;风险评估办理时间不计)、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投标申请核准时间。

备案时限从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减1个工作日

非行政许可事项有:

1、特殊项目:

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且建设规模小于5000平方米(含)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办公楼项目),提供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投资概算,并请专家对投资概算进行评估。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2、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审批需分五个阶段,分别是:

项目建议书阶段:1个工作日;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3个工作日;

初步设计阶段:1个工作日;

开工审批阶段:1个工作日;

竣工验收阶段:1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减7个工作日

四、项目办理情况

在事项办理方面,窗口工作人员立足部门职能,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省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省外商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办法》实施。

第7篇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机制的需要,是加快投资项目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打造产业特色的需要。各镇(办)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对打造具有持久竞争力的重要意义的认识,把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来抓。

二、投资项目管理的依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总体规划、各专项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环保标准等是企业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是有关部门规范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职责分工。招商局、经济发展局是投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经市政府授权,招商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权限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上报。经济发展局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四、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强化产业布局,鼓励各类投资项目向产业园区集中,促进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一)基本建设项目(新建工业、服务业类项目),一律进入产业园区和各镇产业集中区。(二)鼓励现有企业以技术改造为契机向园区搬迁;限制园区外的企业新增用地进行技改扩能,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在原址新增用地建设技改项目,投资业主必须书面承诺:一旦因公共利益、重点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统一拆迁时,新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要求予以补偿安置。

五、明确投资项目申报材料和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在向投资管理部门报送项目时,除提供《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等文件要求的资料外,还需要附送投资业主与各镇(办事处)签订的“投资协议”。新增用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需提供“用地协议”(用地价格不得低于管委会设定的最低限额)。(二)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拟建项目的类别(基建类、技改类)向相应的投资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具备即办条件的立即办;不具备即办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核准意见、备案通知或上报请示。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或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理由。依法应当评估(论证)或需评估、听证,或需要现场调研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六、加强投资政策引导。投资管理部门要建立产业政策和投资信息制度,及时公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七、加强投资信息统计。要加强投资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的有效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全社会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和引导。

八、全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镇(办)、经发、招商、规划建设、港口事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立足服务,密切配合,高效运转,管理到位,建立和完善投资有效调控和监督管理机制,优化配置资金、土地资源等生产要素,充分发挥资源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发挥固定资产投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

第8篇

一、全面把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明确指导思想。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管好政府投资,激活民间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高起点上更高水平的发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企业投资自,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健全投资调控体系,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加强投资监管,依法维护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最终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牢固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企业投资审批制。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出台*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地方政府发改委或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或经委)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二)规范核准制。严格限定政府核准项目的范围和权限,明确核准的运作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宁波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有相当于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经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扩权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有相当于设区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健全备案制。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运作程序和要求,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按要求向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都应予以备案。

备案制实行全省联网和属地化管理,按照“统一备案、并联操作、限时办结、全程服务”的原则运作。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同步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经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省投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放宽民间投资领域。进一步贯彻《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意见》(浙政发〔2003〕1号),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市场,放宽民间资本准入领域,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五)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各类企业以股权、债权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形成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并经批准,推出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选择一些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企业发行项目建设债券。

(六)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要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加快完善政府投资的管理体制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现代服务业,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省级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区域性、流域性以及关系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和坚持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在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会同财政部门衔接部门预算,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原则上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四)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资金一律按项目安排,并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尽快研究制定政府投资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五)努力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行代建制。省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代建制管理办法,组织推进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序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发改(计划)部门要会同经贸、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空间布局、土地利用相互衔接的中长期总体规划,并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实施的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建立投资信息制度,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健全项目建设和土地供应的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利用好土地资源,重点支持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统筹协调政府各类建设性资金投向,集中财力确保重点建设。积极引导和调控社会投资。合理引导贷款投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投资信息网络,形成各类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国资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责任追究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

(二)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保、规划、质量技监、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第9篇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长,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市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性条件,备案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属于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同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800吨标准煤以上(含28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45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8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8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800至2800吨标准煤(不含28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至45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350至8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40至8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乙级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节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以及节能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减排等环境效益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参照国家节能中心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的附件要求内容的深度和格式编制。节能登记表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或委托有能力的节能评估机构填写。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核报本级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核报本级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报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复核。

(二)转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当地节能审查机关不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提请审查登记备案。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完成节能评估文件审查或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形成节能评审意见,专家组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对节能登记表不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时可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六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完整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表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以上均不含委托评审时间),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节能审查时间应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间协调同步。

节能审查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节能评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当日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七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洛发改能评”编号,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见附件2)形式印发。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使用“洛发改能评函”编号,直接在节能登记表中签署意见(见附件3)。

市、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编号与印发由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节能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具备与从事节能相关行业的工程咨询资质,熟悉国家、省及我市与节能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节能措施,能够独立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和编写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节能审查机关公开向社会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严格审核,最终确定节能评估机构,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节能评估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委托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第二十二条 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工作。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投资主管部门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二十五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关闭,并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10篇

(一)总体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八破八立”的思想意识,坚持“三个中心”不动摇,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从项目洽谈直至企业投产的全过程服务,创造顺畅、宽松、便利的投资服务环境。一区三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工业园、工业园)、七个工业集中区和有重点项目落户的其他乡镇办场区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均为绿色通道服务的承办和联络单位。

(二)主要目标。通过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实现减少审批环节、降低审批成本、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目标,形成组织健全、制度健全、优惠政策健全、服务方式灵活的工作机制。

二、降低投资项目准入门槛

(三)实施更加开放的准入政策。放开一切能放开的领域、区域和行业,创新投融资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招商引资方式,吸收各类资本参与我市工业、农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以及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包括公益事业在内的建设和经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领域,各类投资主体均可以进入。

(四)放宽企业登记条件,提高登记效率。1.放宽投资主体。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工商部门都要予以登记、注册。2.放宽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出资方式投资设立企业。非专利技术、净资产、国有投资权益以及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转让的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可以作为公司的出资;允许公司债权人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3.放宽前置审批。对经营范围有前置审批项目,但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的,可先核发筹建登记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4.缩短办理时限。所有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受理,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当场受理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报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核准名称的除外);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核的,办结时间为2个工作日,并于办结时当场核发证照。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网上年检和网上名称核准,提高办理效率。5.实行专人负责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工商部门要指定专人受理初审;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排专人协助申请人到省工商局办理,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五)提高项目备案核准效率。1.扩大备案范围。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一律实行备案制。企业不再编制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简化为直接填写《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备案申请,并如实提供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应在当场办结。2.简化核准程序。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内的投资项目,按照核准权限的规定,企业只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对核准的投资项目,只要国土资源、城市规划、银行等主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审查意见的,主管部门应予以核准。

(六)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省级以上审批项目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对市级审批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形成送审稿,报有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环评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报有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形成审批文件。市级审批的项目从项目报批本呈报之日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时限分别为30日、15日、5日。

三、健全服务机制

(七)公开办事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在在互联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开办事信息,并作出公开承诺。公开的内容一般包括:审批项目和依据、申请条件、办事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数量、办结时限、收费项目的标准及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监督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八)实行即时办结制。对进入绿色通道范围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原则上实行即来即办制,当即不能办结的,设立预受理程序,由受件窗口安排专人协助当事人修改、补充资料,修改补充后当场受理。当事人与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有事先预约的,按预约的时间和要求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涉及前置评审、测量、设计、资质审查的,应在3-7个工作日办结(需举行听证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需进行公示、公告的,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九)实行首办责任制。市行政服务中心在一楼大厅设立“客商各类证照咨询受理”服务咨询台,第一时间回答客商的咨询,并带领客商到相关工作窗口办件;同时在一楼大厅设立投资代办处,安排专人,随时为客商提供各类服务,并免费发放咨询资料。各工作窗口实行首办责任制,第一位接待客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在办理完本窗口工作业务后,根据客商的要求,应当场引领客商到下一个窗口办理,或介绍客商到投资代办处。

(十)推行联合办公制。对涉及到多个部门或一个部门多个科室、需共同协商解决或互为前置条件的事项,要尽量整合,原则上实行联审联评,分别办理。推进行政审批权向业务科室集中,业务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形成审批权力、审批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集中。

(十一)加快办理用地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化调整内审程序,简化环节,同步受理,缩短会商会办时间。对各类报件,要每周召开会审会,对特殊项目要随时召开会审会,对须报国务院审批的重点项目要及时组织资料上报。要优先保障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效益好就业多的招商引资项目供地。市城司要及时调拨分解征地所需的各项费用,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十二)搞好城市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电力报装、自来水安装等部门的衔接。对符合条件、依法办理规划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规划、国土、建设、供电、自来水公司等部门要联合办公,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十三)落实项目法人自主招标权。除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外,其他项目是否进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生产型企业采购进口设备,除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外,其他进口设备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有关部门要限时办理《项目确认书》和《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招标机构和进口机构。

(十四)实行报建审批并联服务制。对项目建设期间所涉及的施工图纸审查、消防及防雷设计审查、建设规划许可实行并联审查,并出具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建筑业管理处、质量监督管理站对所涉及的审批和现场服务要实行流水作业,及时收集各项数据和资料。对工程建设的各项审批、验收要实行“分段审检,分段验收”,争取项目早动工,早建设,早验收。

(十五)提供便捷式税务服务。对新进投资项目或企业在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要实行“一站式”服务。对资料不全的,可先办证,后补齐资料。在开业初期或试营业期,税务部门应主动提供税收辅导,由企业自行申报办理涉税事宜,不进行税务检查。

(十六)严格执行准检制。除公安、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涉及公共重大安全的检查外,其他任何需进入企业进行各种检查的部门或单位,都必须事先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相关企业,并出具准检通知书,相关部门或单位按准检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入企业检查;无准检通知书的,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进入企业检查。

四、提升绿色通道服务质量

(十七)落实“五个一”安商服务机制。所有纳入“五个一”安商服务工作机制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切实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五个一”安商服务工作机制的意见》(办发〔〕15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安商服务工作的协调和督导,每月通报一次安商工作进展情况。

(十八)加大重点在建项目服务力度。对列入市管的重点在建项目,都要成立由一名市领导挂帅、市行政服务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共同组成的工作服务专班,明确任务,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为项目建设提供全程服务。

(十九)营造良好的项目施工环境。项目所在地工作专班要认真做好在建项目的土地征用、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和水、电、通讯等进户安装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建设期间民工有序进厂务工和其他一些群众性工作,同时要及时将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突发性事件、报告市领导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坚决打击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欺行霸市、扰乱工程建设的行为,挂点民警要全程负责企业落户后项目建设及生产期间的治安环境,维护项目建设的正常秩序。

五、规范项目建设收费行为

(二十)规范收费项目。对重点工业在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所有服务性收费均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政办发〔〕109号)精神实行总额包干,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一次性分解。对已经投产的市重点管理企业所需缴纳的有关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全市重点企业纳入市投资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通知》(政办发〔〕62号)精神执行。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三电”迁改、地面附着物拆迁需补偿的标准,由相关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并予以公开。

(二十一)规范中介服务。允许各类投资者对社会中介服务自行选择。被选定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从低收取服务费用,高效热情地为企业服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项目投资者指定咨询、设计、测量、勘察、监理、评估、招标、施工服务机构和购买指定设备、产品。

六、加强效能监察

第11篇

一、严格把握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程序要求

(一)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二次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招标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前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尚未达到以上规模标准的,先到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县发改局,以下简称县招标办)备案,按程序办理免招标手续,不纳入招投标管理,但必须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缴纳相关规费,纳入质量监督管理。房屋建设工程包括基础工程、主体建筑工程、水电等管线工程和装修工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管理。所有国有投资项目无论投资多少原则上都必须先作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定,否则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提供如下资料,方可到县招标办进行核准或备案。

1、项目审批文件;

2、项目基建计划;

3、合法用地手续;

4、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造价及清单;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图审查及批准文件;

6、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四)严格控制邀请招标。凡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均要实行公开招标,尤其是国有投资的项目。如情况确实特殊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需先向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属重点项目的由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决定,非重点项目由领导小组委托县招标事项核准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邀标申请从提交至答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规范使用BT模式。BT模式适用于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实行BT模式融资管理,必须先要通过论证和审批。项目业主在项目可研报告中应当专章或单独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BT项目业主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融资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也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县审计部门要对所有BT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二、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严格把关,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易工程项目,不得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二)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实力和业绩信誉以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较多、需要限制数量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8-12家合格投标人。

(三)为遏制挂靠竞标,所有国有投资项目和工程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本人到场参加报名和开标,不得委托人。工程规模不足300万元的非国有投资项目,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人参加报名和开标活动,但委托人必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其近两年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材料。

四)严格执行《嘉禾县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凡是近两年内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近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一律不接受其在本县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投标报名。

三、规范招投标评标活动

(一)加强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县招标办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的基础上,组建全县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对现有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更新和资源整合,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要加强评标专家队伍的培训与考核工作,对评标专家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二)严格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国有投资项目须从县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视工程项目的大小难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活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委会成员参与评标。

(三)对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方案,对施工方案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包括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合格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

(四)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对技术标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投标人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的为废标;将投标控制价以内的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后,下降若干个百分点(具体比例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以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五)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当编制技术标,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但商务部分权重不得少于总分的70%。在综合评估法中,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评审投标报价,评标基准值的设定要体现社会平均水平,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

(六)为确保最低价中标项目的实施,防止恶性价格竞争,实行低价中标差额履约担保制度。低价中标人除交纳一般的履约保证金外,还需交纳不低于其投标报价与标底或最高限价之间差值的差额履约保证金。低价中标差额履约保证金实行专设账户,由招标人控制管理。

(七)国有投资项目的评标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综合评估法。

四、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管

县发改局(县招标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公平、公正和防止腐败”的原则,加强领导,依法履职,研究总结经验,改革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积极探索既符合法律精神和市场经济规律,又能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商业贿赂的监管体制和机制。

(一)加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要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所有的国有投资项目,包括建设、交通、水利、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烟水配套、有线电视、工矿、电力、通讯、邮电等都要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接受招投标监管。

(二)加强招投标有形市场的建设,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要按照“同城合一”的原则,整合资源,加快筹建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形成全县统一的招投标交易格局。凡我县范围内需要招标的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由主要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共同进行监督。如确因项目所需拟另行择地进行交易的,须经过县招标办的核准,各行业监管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招投标交易市场,不得自行组织招投标交易活动。

三)加强招标信息的管理,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凡公开招标必须严格依法在县招标办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内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在郴州建设工程信息网;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在省招投标监管网。

(四)加强招标组织形式的规范管理。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人拟采用自行招标方式的,必须要具备自行招标的法定条件和能力,并需提请县招标办的审查核准。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以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有违法行为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三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委托招标,即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并委托具备有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监管部门加强对招标机构招标活动的监督。招标人不得随意指定招标机构。凡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近一年内有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机构,不得承接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业务。

(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要注重发挥勘察设计的源头控管作用,防范和减少后期变更。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核准的要求择优确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评审,凡勘察设计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或不予报批)。

(六)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制定工程量清单,按照县住建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联合的地方材料价格和定额取费标准编制工程预算,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招标基准价或底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地方建筑材料价格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调查、确认,每季度一次。工程造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文件,需有国家或省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否则财政、审计部门不予评审,也不得作为工程招标造价的依据。企业自主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人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性费用进行调整或剔除在工程投标报价之外。

(七)加强对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招投标。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等相关合法证件的原件,以便查验。正式招标时,除交验上述相关证件的原件外,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以及项目经理必须到招投标现场,防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竞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八)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参照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办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并报工商部门鉴证。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正式合同必须分别送县招标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以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以便实施监督。

(九)加强工程决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工程中标后,工期在12个月之内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有工程量增减时,应当套用中标时的各项单价,按财政或审计部门原先审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出的总造价进行结算(如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设周期在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建设项目,重要材料、设备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在建设过程中上下波动幅度超过5%的,按照取合理市场低价的原则,对原合同价作适当调整。有不可避免的工程索赔的,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并在结算报告中单列。决算金额必须经县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工程量的增幅超过5%时,须由施工企业书面提出,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程序报批,并须由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查认定。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款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在办理工程款拨付时,必须凭县招标办出具的招投标核准文件或免招标手续、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的(预)决算资料方可进行,招标项目的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企业,不能直接拨付给施工项目部或施工人员,以防止挂靠转包。

第12篇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体系,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投资决策体系,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效率,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按进度保质保量、安全高效推进;有利于严肃投融资管理纪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当前,我区正处于加速崛起、跨越争先的重要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城市布局框架的全面拉开,大开发、大建设的纵深推进,政府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投资方式和领域日益拓展,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监管体制不完善、约束机制不健全、资金管理不严格等问题,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决策能力,切实保持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廉洁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完善体系,强化措施,更有效地发挥政府投资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准确界定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三)以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政府收益权获得的权益收入,或者直接以政府收益权抵顶工程款的项目;(四)需要由财政偿还本息的各类融资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六)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含国债资金及中央、省、市补助资金)。

凡投资额在国家、省、市、区规定的招标投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一律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由区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三、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监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对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审批;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进行核准;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项目建成后组织评价等。

(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审定;对政府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财政投资评审监管机制,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全过程评审,对立项、概(预)算、设计方案、招标控制价、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重点环节实行重点评审;对拆迁补偿费进行评审;对项目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对项目合同、变更和新增工程量计价办法、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进行评审审核。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结算的评审结论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凡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未经财政评审的,有关单位不得办理工程款清算事宜。区国有资产和投资项目管理局代表区政府行使政府投资项目所有者的职权和出资人职能,履行从投资项目到国有资产形成的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

(三)住建、市容、交通、水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所辖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咨询、勘察、设计、环评等前期工作,对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计价、项目法人责任落实、合同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四)政府采购部门(招监办)。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审批,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制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审定招投标规则和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报件审查、信息、报名受理、资格核验、开标评标、中标公示、提供中标证件、合同备案等全程监管的运行程序和监管规则;对评标专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以“机构库”为主要依托的中介机构选聘制度;建立完善招投标活动争议和纠纷的协调处理机制等。

(五)国有资产和投资项目管理局或其授权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等的编制,办理立项、规划、建设、土地、环保、人防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报送财政部门评审,确定工程预算控制价;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投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立项、环评、用地、招投标、合同、拆迁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对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严把施工签证审核、工程量审核、工程定额审核、工程材料审核和取费标准审核五个关口;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组织监督检查;受理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等。

四、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1、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按照“突出发展、确保重点、注重民生”的原则,由政府各部门提出投资项目名单,经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论证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2、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确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规划、环保、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提出办理各项手续的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待前置条件具备后,向发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发改部门根据财政评审结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评审论证情况,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3、加强概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须将初步设计报住建部门评审批准,项目概算报财政部门评审,并经发改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预算控制价,并将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评审确定招标控制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确定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住建部门备查。

4、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政府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前期条件方可进入招标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履行审批手续;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经履行核准手续;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完备;预算控制价已经财政部门评审确定并报住建部门备查。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施工;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工程监理和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民用建筑、1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小区、主要公用建筑的勘察、设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市级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纳入招投标集中监督管理范围,进入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区政府采管局可以自主招标。严格政府投资项目中介市场准入,凡属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从“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招标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对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资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易工程,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制度,并配套实行中标人履约保证制度。

(二)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事中监管

1、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承包方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时,须将合同草案报财政、审计、法制、政府采购(招监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合同金额、变更或新增工作量计价办法、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进行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报财政、审计、政府采购(招监办)、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政府投资项目须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承包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资质资格管理,严禁无证或越级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3、实行资金直接支付。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出支付申请,报财政部门评审后,通过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和供货单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未纳入集中支付范围的,由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4、跟踪实施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及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到施工现场进行踏勘认定,实施项目跟踪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合同签订、基础开挖、设备和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验收、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须提前通知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实施跟踪审计。

5、严格工程变更审查。建设单位需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私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10%以内且不超过30万元的,需由设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按规定签证,报分管领导决定;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10%以内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需由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财政、审计部门评审、审计认定后,由分管领导报区长审定;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10%以上或超过2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发改、财政、审计、政府采购(招监办)联合审查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工程变更审查做到规范高效,技术性的工程变更需由专家提出评估意见。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中,工程违规变更所涉资金不予拨付,已拨付的要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后续监管

1、严格项目竣工决算评审。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分别报财政部门评审、审计部门审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期费用清算,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2、严格竣工验收标准。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专项竣工验收要提高效率,能联合组织的要联合进行。

3、组织重大项目后评价。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监督和指导其有选择性地进行项目后评价。评价结论及时报告区政府。对经后评价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责任方或责任人的责任。

五、形成齐抓共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工作合力

(一)提高工作效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设“效能”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实行并联审批,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完善重大项目会审制度,由发改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程跟踪、集中办公、现场调度、联审会签,提速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办理。加快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全过程监控预警系统,借助互联网,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和实时检查监督,做到提前预警和纠错报警。